时间:2022-10-25 08:54:18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金融服务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新农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聚成合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及其服务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3.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首先,创新管理体制。强化内控制度,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树立以改革和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价值观,构建起涵盖农村信用社各部门、各岗位以及每个员工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真正使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其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同时要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其次,进一步改革产权制度。强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地转换经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内控执行效果;强化增资扩股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操作的合规合法性,逐步优化股权结构。再次,完善治理结构。在治理结构选择上,要坚持所有者控制原则及效率管理和监督原则。要做到入股农民是农村信用社的所用者和控制者,形成信用社和入股农民的命运和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制度和体制安排,创造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在组织内部结构机制安排上,既要相互统一,又要相互制衡。根据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和他的风险主体是一致的,而在治理上和管理上也应由他们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最后,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扩充资本金。资本充足率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就增强了。同时,农村信用社应抓住改革的机遇,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改善自身经营,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形象,做好服务,强化信用社与社员的联系,使入股社员得到实惠,提高人们的入股积极性。努力实施多元化战略。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应该多样化,资金的投放领域和投放对象应该广泛化。提高信贷质量。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严格信贷审查,加强信贷管理,及时催收贷款。
4.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应构建一个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相结合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首先,拓宽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满足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业务拓展上,农发行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重新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市场定位,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使其成为支持农村发展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同时要拓宽业务覆盖面。通过增设基层网点、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或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农业的能力。另外,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拓宽筹资渠道。此外,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鉴于商业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策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以政策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其次,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制度设计的特点,使得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内在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如由农户自愿发起的资金互助组织,这种资金互助组织应是真正意义的合作制组织,社员之间互相监督,社员代表参与合作社决策,建立社员大会控制下的法人治理机构,有效建立其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再次,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低、利率弹性大、服务态度好等优点,适度、健康的发展对于活跃民间投资,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要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传统的信用资源来培育和发展民间金融主体,使金融产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民间金融行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以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私营、股份、合作制的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设立民营银行,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为“三农”服务。
5.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首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调整县级金融服务功能。国有商业银行要合理设置县域机构,取消单纯吸储的银行营业网点。商业银行可以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其次,调整、完善农村邮政储蓄的功能,以改变邮政储蓄造成农村资金外流的局面。国家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政储蓄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革。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另外,降低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中央银行利率。此外,按照机构企业化方向改革邮政储蓄机构,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网络的建立,并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面向“三农”开展业务;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再次,对支农再贷款要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进入农村。不论在地方一级还是在国家一级,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资金都缺乏衔接和配合,国家和地方财政可将支农资金给予财政贴息,以引导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加大农业投入,降低农民的贷款成本。
6.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业贷款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及免交涉农业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其次,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参保意识;也可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再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村金融机构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钟真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体系改革与法制完善[J].中国金融,2007,(6).
[2]谢光华.论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J].特区经济,2007,(9).
[3]李俊明,李雁冰.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滞后问题值得关注[J].河北金融,2007,(4).
[4]何卫江省.浅析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的政策取向[J].上海金融,2006,(11).
[5]何伟.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障碍及政策解读[J].时代金融,2007,(3).
[6]国经文.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J].中国改革,2006,(10).
1.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自1998起到2012年止,在这15年之中,保险服务的进口数额一直呈现着增长的态势,年增长率为17.81%;而保险服务的出口额度虽然有变动,但是也呈现着增长的趋势。这些数据可以体现出,在保险服务中,不论是进口额还是出口额,都在持续增长,但是明显进口额大于出口额,属于贸易逆差。相较于保险服务贸易,金融服务贸易在1998-2012这15年中进出口额增长变动趋势更大。如上表所示,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由1998年的2696万美元增长到15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高达30.7%。进口额虽然历经起伏,但是同保险服务贸易相同保持增长。从该表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状况看出,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不断提高。
2.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程度分析基本而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内不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保险行业都吸引了一大批的国外金融机构的进驻。与此同时,我国的银行业与保险业也同样接触机会向外扩张,将国内的金融服务等输出至国外。因此1998-2012这15年中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开放程度是不断扩大的,且扩大的规模与速度不断增加。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度也将进一步扩大。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则显得水平较低,比较落后。
二、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经济增长效应分析
1.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金融发展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我国FOI与PRIVY之间高达138.122的数值可以看出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换句话说,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较低,因此金融市场发展潜力较大,前景广阔。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对金融的发展呈现着十分关键的影响。另外,再根据TRADE、PRIVY与SIZE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是正相关的,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越高,并且规模越大的话就越能够存进我国金融的发展。
2.中国金融增长促进经济增长根据相应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计算,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人均GDP增长率与PRIVY之间呈现正相关的状态,因而可以说是我国的经济增长会受到金融增长显著的影响显著。但是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即我国经济增长虽然受到金融增长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程度并不大。实践证明,当一个国家的贸易水平越高的话,那么其国家的经济水平也就越高;此外当一个国家的通货膨胀水平也比较低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就会相应提高。除此以外,衡量一个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另一个指标就是DEPTH,也就是M2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该指标与前面提到的人均GDP增长率呈负相关关系,这两数据之间的相关系数较小,DEPTH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较小。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预测,我国如果想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仅仅依靠促进金融发展的作用是十分微小的。总的来说,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经济增长的效应表现为,首先由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再由金融发展为动力间接的推动经济的增长。一般来说,金融服务贸易对金融发展产生的影响较为明显,能够显著的推动金融的增长。但是实际情况上,因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情况,我国的经济增长受到金融增长的效应是比较小的,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推动作用较小。
三、总结
一、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法律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一般性义务,适用于所有的服务部门,意思是无论成员方是否将某个服务贸易部门对外开放,在采取有关的措施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例如最惠国原则即属于一般性义务,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不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过,最惠国待遇也存在一些例外与豁免。此外,像透明度原则、增加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逐渐参与原则、法规客观合理性原则等都属于一般性义务。
不过对于GATS,一般义务并不是显得那么重要,更为重要的是具体的义务,是指通过谈判适用于各成员在承诺表中具体承诺范围内的服务部门。包括各国承诺开放哪些具体服务部门,这些部门的开放程度如何,都体现在各国的服务贸易承诺表中。这体现于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之中。前者解决是否开放的问题,而后者解决外国投资者是否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待遇的问题。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法律原则实际上是各国实力交锋的产物。对于大国,希望通过谈判达到开拓市场的目的,对于发展中国家,一方而希望不要被冷落在游戏圈之外,而另一方面又要竭力争取一些町以凭借的盾牌。打个形象的比喻,如果世界格局是一个诸侯割据但客观上又为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所连接的世界村,而汽车这种交通工具可以满世界跑的话,那么林林总总的争端无非可以浓缩为两个问题:首先,势力范围之外的汽车是否允许进入到范围之内;其次,进入的汽车是否应当遵守同样的交通规则。
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日内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进行;外国公司享有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通观日内瓦协议,它秉承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原则并着重强调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以促使全球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二、门要开多大?--市场准入原则
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原则,是指允许成员国的金融服务者进入本国市场,本国的所有金融业务要对成员国的资本开放,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机构。1999年底的中美WTO协议之细节内容就包括了:在金融信息服务方面增加市场开放,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开办业务,并在2年以后可经营人民币业务,5年以后可提供服务给中国个人;在证券基金合资企业方面,外国公司允许掌握3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3年以后将增加到40%。
市场准入促使各国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对方金融服务市场,从而带来广泛的竞争。笔者以为,竞争乃是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实质所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竞争格局中的强者,自然是希望将竞争的领域扩大,减少非竞争的领域,从而扩大其可以渗透和操纵的领域,取得更大的优势。而对于弱者,虽然不得不参加竞争,但由于力量薄弱,在以优胜劣汰为精髓的竞争之中,有可能成为新的赢家,但是也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其有意限制竞争的领域,以行政性的障碍来阻拦竞争范围的扩大。门虽然不得不打开,但是,总希望开的慢一些,开的小一点。这也就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各领域的谈判,尤其是金融领域的谈判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例如,1997年初,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谈判重新在日内瓦拉开,时逢亚洲爆发了金融危机。鉴于此,与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对自己的金融市场采取了某种保护性措施。比较典型的是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在其最后一份出价中提出今后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外国银行或保险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最多不超过31%,美国对此表现出的态度千分强便,双方争持不下。世界贸易组织出面干预,提出美国与马来西亚之间的问题排除在多边谈判之外,作为双边问题处理。到12月13日凌晨,美国表示同意,这样,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终于以达成妥协而降下帷幕。
坦白地说,限制市场准入就是对于落后的保护。虽然这可以拉出保护国家利益这面大旗,但是保护落后无论如何对于消费者都是有害的。举例来说,我国早就开放了家电市场,但是,国有家电企业不仅没有被彻底击溃,反而在日本家电的咄咄势下后来居上。这是否可以概括为中国气功中的遇强则强,遇弱则弱呢?相反,一直没有开放的电信领域,却因为昂贵的费用等原因受到消费者的一致抱怨。对于各国广泛参与金融领域的竞争,具有两个方面的好处。在微观上,将促进各国金融服务方式和质量的进步,给消费者带来便利,带来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从宏观上来说,则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带来诸如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更好配置资源和消化风险,改善政府管理。
市场准入的原则无疑是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和“遇强则强,遇弱则弱”两种理念中的抉择,从而决定开放大门的速度和时间。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作为弱者,其选择的可能越来越少了,因为要么不去参与竞争,而要参与,就无法回避与高手过招。早日成为强者,似乎是最好的选择。
三、交通规则是一样的吗?--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作为国际法的原则始于19世纪初。是以自由贸易为理论依据,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通过国家间协议而确立起来的。二战以前,国民待遇条款通常是以保护诉讼权和保障人身等为其主要对象,二战后,国民待遇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财产保护、经营活动、工业所有权、税收、金融证券的转移、交通运输等。而后,关贸总协定将双边条约规定的国民待遇上升为一项多边贸易关系的准则。其意义在于,任何缔约国在彼此间的贸易关系中自动享受国民待遇,不需另订双边协定。一般而言,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所有成员国公民和企业与本国的公民和企业在经济上同样的待遇,从而保证成员国产品或服务与本国产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日内瓦协议要求实施国民待遇,成员国公司享有本国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向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外国资本公布一切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给予同样的政策和要求,并不得对任何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外国资本有规模、数量及其他方面的歧视性限制。在此情况下,外资金融机构与国内金融机构可获得同样的经营环境。
目前,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仍不能说是已经享受了国民待遇,存在所谓超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共存的现象。超国民待遇如税收负担上的优惠,中国内地对外资金融机构所征收的所得税率是依照香港标准制定的,再加上其他税种,外资金融机构的综合税率远低于内资金融机构。再如中外资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待遇不同,两者结算佣金和税收不同,服务范围不同,中资银行纷纷反映在竞争中处于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劣势。另一方面,非国民待遇使国外银行受到了不合理的约束,无法充分开展业务。非国民待遇不仅广泛存在于还没有允许国外金融机构进入的领域,而且存在于一些已经逐步放开的领域,比如证券业务只部分放开,对外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各种限制等等。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外资企业同时享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并非仅为外资金融机构所独有。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税率优惠的问题上,外资企业享有的超国民待遇;而在行业准入的问题上,外资企业却享有的是低国民待遇。这就形成了一种局面.就是要么外资企业不能进入,而要一旦进入,就要比内资企业跑得快。因此,削减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呼声逐渐强烈,并且这并非来自于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基于经济理论或法律原则而提出的呼声,而是出于大量的内资企业对于要求一个平等的竞争规则的渴望。同时,对于行业限制的放开,其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试图冲入国内市场的外资企业,其二,渴望得到完善服务与优惠价格的国内消费者。因此,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当是必然的。
四、结语
(一)开设职业道德教育与金融服务意识培育的专门课程
目前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对投资与理财专业学生的职业礼仪和职业道德有一定的重视,而且也通过一定的途径开展了职业道德与金融意识的培养。跟大多数高职院校一样,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都设置开设了礼仪类的公共选修课,开展相关讲座,教师在进行专业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中穿行职业道德的培养,但总体效果不太明显。针对这些问题,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针对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增设了《金融礼仪》这门课程,使得学生意识到金融行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另外还开设了《金融法规》这门课程,金融职业道德的自律性,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长期的金融实践中,在金融法规的约束下逐渐形成的,金融法规有利于金融职业道德观的确立。因而开始《金融法规》这门课程的学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依靠企业平台,利用顶岗实践推进职业道德教育与金融服务意识培育
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企业所需人才,既满足了企业提升人才素质、保障后备人才选拔的需要,同时也为学院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零距离”对接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对学生的职业价值观教育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依靠这个平台,积极开展这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在校园内显著建筑、走廊等位置上张贴校企合作企业的管理经验和企业的核心文化标语。专业实训实验室的布置要体现“教学工厂”的要求,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邀请企业家直接向学生宣讲企业精神等。
二、目前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在职业道德与金融服务意识培育中的问题
(一)对职业道德教育与金融服务意识培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虽然有专门开设职业道德与职业礼仪的课程,但在整个高职教育中,对职业道德与职业礼仪的教学一直让位并从属于专业课程的教学,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是主要的培养目标,虽然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普遍把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全面的能适应企业需求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但在实际教育培养中,还是把知识与技能的训练掌握作为主要的培养目标。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也是如此。
(二)职业道德教育与金融服务意识偏重知识和规范的传授,忽视能力训练的实践
虽然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开始了相关专业课程学习,但在内容上偏重道德知识和行为规范的传授,对道德选择能力和解决道德冲突能力的培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忽视了个人面临道德问题时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三)职业道德教育与金融服务意识内容抽象泛化,缺乏专业性、职业性
大多数教师主要讲授一般性职业道德规范,对学生专业方向对应的职业道德内容则很少涉及,教学缺乏具体案例的支撑和职业化的有效引导。有关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的教材、师资等资源也极其匮乏。
三、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学生职业道德与金融服务意识培养机制的构建
(一)依托区域文化,完成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对接,使学生形成职业道德与金融服务意识的认知
学院在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过程中,应该重视企业文化的引入。将企业文化教育列入到课程中,在组织学生进企业观摩学习、顶岗实习的时候,注重企业文化的熏陶;在校企合作时,突出企业文化的氛围营造以及增加企业文化课程,让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接受企业培训与实践及企业文化的熏陶,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了高职学生应具有什么样的职业价值观。
(二)学生在学习中对职业道德与金融服务意识的理论接触
1.把职业礼仪与职业道德全方位引入教学内容,在项目式教学中培养职业道德情感
具体说可以把职业礼仪与职业道德引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人才培养目标,把职业礼仪与职业道德作为一个重点内容融入专业课程教学,让职业道德与职业礼仪作为每一门专业课程教学甚至每一堂课要到达的一项能力目标。
2.建立合理科学的评价机制,明确把职业礼仪与职业道德纳入学生考核评价
考核方式的基本做法是将学生的平时学习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自学成绩和实践教学的成绩综合起来评价,即(平时成绩+自学成绩+社会实践+期末考试)。除了把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之外,平时成绩也非常重要。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课堂纪律、到课率)、完成作业、讨论发言和测验测试(其中包括期中考试)四方面。其中作业形式有小论文、问答题,讨论发言包括辩论、回答、讲解等,测验测试以小型练习题为主。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成绩也是总评成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四个方面的综合考核,可以促进学生态度的养成,帮助形成良好的职业态度。
(三)学生在工学结合的模式下职业道德与金融服务意识的形成
1思南林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
思南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后,各林农纷纷要求并积极参与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认真执行和落实了国家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定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随之,启动了林业金融服务等一系列的配套改革。特别是林业金融服务这一改革为林农经营者在林业产业发展和营林等生产中筹集资金给予了充分的支持与帮助,有效推动了当地林业经济的发展。
2思南地区林业发展
金融服务改革情况思南根据国家推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和要求,进行了林业金融服务改革,林农可根据林业经营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通过抵押林权来获得营林资金,从而拓宽了筹资渠道,为发展林业经济赢得了有力保障,同时,加快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
3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对林农营林的影响
林农营林的内部因素是指林农经营者家庭人口特征、家庭收入情况等,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均会对林农经营者的家庭土地面积以及资金等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它改变了林农经营者的个体资金以及社会支持林业生产资金情况,提高了当地林业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另外,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有利于提高当地林农经营者的信贷资金金额,有利于林农经营者发展自身的林业与林下经济活动,大大提高了林农经营者的经济效益。
4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一,思南地区林业与金融服务中心加强合作。首先,与金融服务中心签订投放林业经营资金的协议;其次,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试点,并提高对林农经营者贷款金额比例,同时,开辟多种贷款方式,以满足林农经营者的贷款要求。第二,积极建立林业贷款贴息制度,包括贴息范围、贴息率等,并制定出相应政策要求等,保障林农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第三,林业局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森林资源评估机构,为金融服务机构贷款业务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依据。
5思南地区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思南地区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对林业经营者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林农可以通过抵押林木而获得经营资金,大力开发多种经营渠道,有效进行林业或林下经济发展活动,但是,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中也存在着以下问题:
5.1抵押贷款中要求林农抵押林权证且提供担保人
由于目前思南地区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中要求林农在抵押林权证时,需要提供担保人。为此,很多林农经营者认为这一改革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形式一样,甚至金融服务抵押林权贷款利息要高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
5.2没有完善的森林保险制度
我国很多地区均得到了森林保险,并且制定了完善的保险制度,然而思南地区的森林保险制度还存在着缺陷,森林保险不能够真正落实到实处,让当地林农经营者觉得切实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5.3林业资金贷款中需提供实物抵押
林业金融服务中的林业资金贷款是一项刚启动的新服务,还处于摸索、探讨和总结经验的试验阶段,加上林农的思想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金融服务部门在林农申贷林业资金贷款中需提供实物抵押。
5.4森林资源评估费用过高
由于目前森林资源评估涉及到很多部门,森林资源评估费用过高,给林业金融服务的发展带来了一定难度。另外,当地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资质水平有限,评估的结果与实际相差甚远,因此,得到的评估信息难以具有准确性和可靠性,造成当地林权贷款业务工作正常开展有一定的障碍。综上所述,思南地区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中存在着以上问题,为此,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三点相应对策:第一,林业发展金融服务中心需要合理、适当地调整林权抵押贷款利息,开拓新的贷款方式,方便林农经营者进行林业或林下的经济发展活动。例如:林权抵押贷款与小额信贷结合的新型信贷方式,既解决了林农贷款难的问题,又为国家经济支出降低风险,因此,这种信贷方式值得在林业发展金融服务改革中推广与运行。第二,相关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各种渠道来推进森林保险保费补偿,为林农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提供有利保障,帮助他们抵御森林产业中的各种风险,增强他们的信心,同时,对森林保险投保方式进行不断创新,以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实现统一投保,提高当地林农经营者的参保率。另外,加强与先进林业发展地区沟通,积极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发展特点来应用有效经营策略,加快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第三,要提高当地地区森林资源评估水平,保障森林资源评估结果及评估信息的可靠性与准确性,为林业发展金融服务中心业务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6结语
1.1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现状新农村建设提出以来,就要求农村金融体系要有一个质的变化,对其需求量和服务方式等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较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导致我国农村经济的滞后.
1.1.1居民取款不方便,农村现金流量加大随着商业银行的系列改革,他们关注的重点对象也发生改变,不仅没有对农村的更大投入,反而是对农村“弃之不理”,继续向着发达城市和大企业前进,对农村信贷和业务缩减职能等.可由于金融网点局限,农民存款很不方便,很难和新农村建设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保持一致.还有金融机构网点撤并,服务已经达不到现在农民的需求,这样会使农民失去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也给银行对于市场现金流量的掌握带来不利影响.
1.1.2现代化水平低,信用社吸纳资金能力不强,农村资金利用率下降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是基本的服务,缺乏一个发展的服务观念,以至于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服务步伐不一致,电子的货币在农村基本行不通.时代在发展,农村亦是如此,不能还是一沉不变,这才是我们今天提出的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的所在,要以发展的眼光去对待发展中的农村.
1.1.3利率走高,服务区域相对缩小,农民贷款难问题突出如今的金融贷款定价机制还没有真正落实,由于各个地区、各个产业的差异,农村的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利率都是一样的,这样无法正常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对于困难户还本付息还是有一定的难度,贷款风险趋于集中.
1.1.4农民了解金融政策途径有限对于金融知识方面的不够了解,直接影响农民在金融方面的消费,这个也是农村金融消费不足的原因之一.
1.2新农村建设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要求
建设新农村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质量,原有的金融服务体系已经不适合新农村建设,根据实际的情况去改变和创新是必要的.
1.2.1资金需求量更加巨大农村资金的投入主要来源于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少部分是公共财物提供的,如果还按照以前的比例去投入农村,这个是不切合实际情况的,肯定是不够的.
1.2.2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农民手里的资金多了,处理的样式就丰富了.而一些地区还存在金融机构的撤并现象,现有的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没有什么俩样.资金的使用多样,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的品种丰富、手段多样,服务方便快捷,目前的金融服务还达不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1.2.3中西部金融服务需求更加突出国家提出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是为了协调东、中、西部的发展,中西部在政府的关注和自身的努力下经济也持续走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了金融资源不足,金融网点不足,竞争力不足,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低下,创新金融服务体系是迫在眉睫.
2创新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2.1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地位及发展趋势近年农村呈现银行运行良好、农村金融需要得到满足的现象,农村有了适度的竞争,市场逐渐被打开,农村金融正在向一个高水平的金融服务过渡.虽然农村金融资源稀缺,但是覆盖率和服务的有效性还是获得普遍的认可和信任,有着广大的群众基础.随着农村金融服务知识的宣传和熏陶,高覆盖率的金融服务网点和基础服务将遍布全农村.农村金融贷款的风险和收益不同于城市,如果风险得不到控制,农村金融服务将无法持续运行.加之风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业务也会稳步发展.
2.2创新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
2.2.1制定专门法律,营造法治农村氛围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通过立法使国家及地方的经济组织对于农村投入的负责,不再具有盲目性.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通过对其他国家经验的吸取,农村合作金融法的制定将是服务“三农”的长期有效措施.最后,制定农业保险法.只有保障农民的收入才能是新农村建设长期的进行.
2.2.2发挥政府政策保护性作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政府通过立法方式和政策指引,让商业银行创新金融服务业务,增加对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更好的适应融农村金融市场,从而有效融入.
2.2.3建立农村金融竞争体制及金融服务体系丰富农村金融市场,形成良性竞争.首先,要扩大农村多种金融的业务范围.其次,大力发展合作性农村金融组织,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第三,规范农村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发展,规范农村金融组织,更好得服务“三农”事业.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实际上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储蓄、贷款、汇兑、理财、保险等方面的需求,由于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行为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生产条件的优化、收入的提高以及福利的改善等均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加上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困难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国内外学者在如何解决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理论界有各种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一些类别,通过这些观点可以剖析和思考一些问题。
(一)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如何广文(2005)认为,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的特点及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路径在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途径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二)增加农村金融机构
如曾建中(2006)研究认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向着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方向推进的,其结果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趋于减弱,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贺晖(2006)提出构建适应农村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具体措施:调整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利用政策手段诱导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调节资金流向,使农村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农村金融市场;尽快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三)改革现有农村金融机构
如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滞后,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经济发展不适应,农村金融网点少,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地方经济的资金需求不适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调整和撤并后,业务重心转移到了大中城市,保留的机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或变小,加大了地方经济发展中资金供求矛盾;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金融运行机制不适应,有必要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整合。
朱锋和肖东平(2007)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较少,覆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当前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较多,通过加上利率管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现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低,手段落后,历史包袱沉重,无法满足农民和农村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四)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如王芳(2007)认为,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与效率。虽然农村金融组织有着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多种金融形式,但却缺乏多元性、复合性和有效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应该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鼓励正常范围的民间金融活动,同时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改造现有的金融机构布局,改革或创立中小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对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此外,随着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项目的发展及其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推广,国外学者以研究扶贫助困的小额信贷为契机,对于贫困地区小额信贷农户融资行为有较为充分的研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呈现的特征
一是研究视角只停留在农村金融服务的某一个方面,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
二是研究的层次不够深入。尽管一些学者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和完善,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并且也有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制度安排的综合考虑,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的深入探讨;更多的研究仅是就事论事,就农村信用社谈农村信用社、就农业银行谈农业银行、就农业发展银行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
三是在对农村金融的研究方面还没有能够深入到整个经济金融领域。在近年的农村金融研究中,尽管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的构建,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
四是没能从整体和全局角度提出适应经济国际化发展要求且有利于促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改善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
一个组织体系是否有效率,一要看其是否是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之上的;二要看其是否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三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金融增长的关系。因此,要构建新型的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也要立足于这些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目标应更广泛
在对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需求特征的深刻理解,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完善面临的初始条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路径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从理论上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性选择及可操作性措施。
(二)当前“三农”金融服务研究关注的目标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体系;分清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归纳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特征;认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历程及其改革的初始条件;讨论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从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未来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结构,以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总之,在我国农村中小型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突出和县域金融相对萎缩的情况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入战略性调整、农村工业化、新农村建设阶段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需求进一步高涨,农村金融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结构、体制与政策约束。在制约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的各种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滞后所带来的约束。因此,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需要从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入手。
作为一家根植青海的地方性金融机构,青海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与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同呼吸、共命运,牢牢把握青海省经济发展脉搏,将信贷资金和优质服务投向青海省最迫切需要的地方,实现了与青海地方经济的共同腾飞。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战略部署,青海银行积极扩大信贷投放,优化调整信贷结构,用足、用好人民银行核定的信贷规模,并积极争取差别化信贷规模支持,探索多渠道融资模式,努力提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能力。近三年来,信贷增速一直保持在20%以上,2011年增速达到33.67%,2012年达到38.89%,2013年达到48.7%,位居全省金融机构前列。在有效增加信贷投放的过程中,青海银行明确信贷投向,加快信贷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型,信贷资源重点向政府支持和引导的优势领域、重点项目倾斜,并通过压缩票据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来控制总量增长的办法,腾挪规模支持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特别是对优质项目、政府关注和引导的项目、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按照优质等级、缓急程度排序储备,动态管理,及时做好项目衔接和资金跟进工作。同时,密切配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将信贷资金投向西部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城市建设、“双百”、玉树灾后重建等关键领域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等薄弱环节和民生领域。积极支持了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一批民生工程建设。累计发放玉树灾后重建贷款近7亿元,全力支持了玉树灾后恢复重建。为全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截至2013年底,全行累计投放各类贷款432.04亿元。同时,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融资需求,青海银行灵活运用银团贷款、信贷资产转让、信托理财等多种融资工具和业务产品,加大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力度,先后与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签订政银战略合作协议,实现了金融资本与地区经济发展需求的有效对接。
二、优化机制推动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立足区域经济、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广大民众”,是青海银行始终坚持的市场定位。多年来,青海银行从体制机制、信贷投放、流程设计、产品开发等各方面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提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能力的举措,致力于打造“中小企业伙伴银行”品牌,小金融办出大特色,为青海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撑。按照小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建设要求,积极推进小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完善经营管理体制,于2011年创新设立了全省首家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青海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使青海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真正步入了批量化、流程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轨道。小企业信贷中心投入运营以来,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实施差异化、特色化的发展战略,构建高效快捷、结构合理、系统优化的经营体系,研发具有小企业特色的贷款新产品,通过对传统经营方式的创新,以良好的形象、优美的环境、高效便捷的服务,有效地满足了青海省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成为小企业成长的好银行、好伙伴。按照服务中小企业的既定市场定位,青海银行确定了“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每年将新投放贷款的60%以上投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业务不受规模限制的战略举措。特别是2011年,全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20%,高于全部贷款增速187个百分点。贷款主要投向了商贸、制造、电子、建材、卫生、物流、种植等领域中小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工业园区中小企业。2013年全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近8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近20亿元,增幅达32.3%。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差异化、多元化的特点,青海银行在创新金融产品上下足了功夫,做足了文章,力求通过产品创新,使更多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支持。如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短、频、急、快”的特点,开发了“循环贷”,针对中小企业缺乏有效抵质押物的特点,开发了“联保贷”。还研发了仓单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水泥提货单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开辟了优质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同时,加强了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大力推广了担保贷款;简化了贷款审批流程,提高了中小企业办贷效率;清理整合了服务收费项目,减轻了中小企业融资负担。截至2013年底,青海银行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96.86亿元,余额达到170.14亿元。
三、跨区设点广泛覆盖有效延伸金融服务
青海银行按照“立足青海、覆盖西部、面向全国”的战略思想,在不断改善西宁城区网点建设的同时,加快设立省内分支机构特别是藏区分支机构的区域化发展战略,力图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扩大服务领域,努力在支持中小企业、青海藏区经济、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2008年11月,青海银行迈出跨市区域经营的第一步,在格尔木市设立首家异地分行;2010年玉树地震发生后,响应党和政府玉树重建的号召,仅用56天设立玉树州分行,成为地震发生后首家在灾区新设分支机构的银行;同年8月设立海南州分行。2012年12月设立海东分行,2013年6月设立海西州分行,2013年12月海北州分行成立投入运营。经营机构已覆盖全省主要经济区域,逐步实现了从城商行向区域性股份制银行的战略转型。同时,2011年发起设立了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迈出了跨省发展的第一步,其成功实践为青海银行进一步延伸分支机构积累了经验。青海银行州、市分行设立运营后,坚持以业务发展为先导,以服务地方为引领,把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民众的理念贯穿经营工作始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将维护民族团结和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经济作为第一要务来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行业投向涵盖能源、医疗、煤炭、建材、水利水电、教育、城建、商贸、农牧产品加工、房地产等多领域,成为支持民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如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在成立不到四年的时间里,已连续三年获得海南州委、州政府“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玉树州分行成立后,认真履行地方银行服务玉树灾后重建的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精神,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玉树地震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充分发挥青海银行地方一级法人机构机制灵活、决策高效、办理快捷、服务优良的优势,提高信贷效率,切实做好金融支持工作,为打好玉树灾后重建攻坚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特色立行科学发展大力推动金融创新
青海银行坚持“特色立行”、“创新立行”的理念,紧跟客户需求加快产品研发与创新步伐,推出了一系列既让利于客户又推动业务发展的金融新产品。2008年,青海省首张地方信用卡——“青海银行三江贷记卡”成功推出,填补了全省地方金融机构信用卡的空白;同年,成功由“西宁市商业银行”更名为“青海银行”,获得了“青海”这一金名片;2011年,网上银行业务正式上线,作为全省地方金融机构首个网上银行,极大地丰富了青海银行金融服务的内涵。同年5月,设立全省首家离行式小企业信贷中心;成立青海银行票据中心,票据业务迈上专业化、批量化、规模化轨道;2012年,引进德国IPC公司先进的微贷技术,大力拓展具有资源优势、民族特色和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优质小微企业客户,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搭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平台,全行微贷业务取得长足发展;2012年,推出“中国旅游IC卡”业务以及专为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劳务工资支付的“三江幸福卡”。先后开办了个人住房、商铺按揭贷款、购置住房、汽车、高档电器、房屋装修等个人消费贷款,个体经商的周转贷款、“白领通”、“易贷通”个人贷款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相继推出跨行支付、银企直联和贴心商旅业务,客户数量迅速增加,功能不断完善,交易量持续扩大。2013年,汇聚多家之长研发并推出了具有储蓄存款革命性的“如意宝”业务,同时推行了5项减免收费政策,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在广大企业与客户中得到高度赞誉和好评。加快信息科技发展是助推现代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和引擎。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青海银行党委充分认识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在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以科技为先导,大力推进信息科技建设步伐。为此,青海银行针对全行科技技术发展的现状已远远不能适应业务与客户需求,推动实现了“网上银行”、电票业务和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等重大科技项目的顺利上线运营,使全行的科技建设和运用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特别是2011年以来,全行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科技攻关项目,并取得丰硕成果。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切换上线,同城灾备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数据容灾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同时,制定和修订了20多项科技管理制度,填补了全行在信息科技治理、IT运行管理、外包管理、数据等层面的管理空白,为实施科技强行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长远规划有效推进倾力培育企业文化
文化不仅是银行的灵魂,更是银行发展的动力。多年来,青海银行把培养企业文化作为谋求事业长久发展的出发点,努力构建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极具特色的企业文化,把“诚信包容、务实奉献、开拓创新、和谐奋进”的核心价值观,和“团结凝聚力量、团结铸就辉煌”的团队观融入到业务经营的每个层面。一是成立了企业文化领导小组,负责全行企业文化建设。在全行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充实和完善青海银行企业文化理念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了“整章建制”工作,把青海银行近年来所取得的宝贵经验和形成的规章制度汇编成《企业文化建设系列丛书》,以此规范全员的工作行为,使企业文化真正内化为全行员工的自觉行为,充分发挥好文化引领经营工作的作用。在办好《青海银行》刊物的基础上,在全行营业网点开辟了“青海银行文化之窗”电子宣传栏,及时宣传行内文化动态工作,创办了《青海银行文化之苑报》。二是深入开展“标杆网点服务品质提升活动”,重点树立了一批“标杆网点”和“服务标兵”。青海银行城西支行营业室荣获“2012年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荣誉称号。三是创新培养方式,优化队伍结构。青海银行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建立有利于各类员工发展的内部职务、岗位培训体系,把干部培养寓于选人、用人之中,在选人、用人中培养干部,拓宽培养内涵,积极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有利于增强全行凝聚力、有利于干部员工成长的工作环境,使众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四是积极组织开展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练内功、严要求、强素质、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力地提升了员工整体素质,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不断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及生活条件,以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和谐劳动关系支撑改革发展。行党委利用连续几年增收的成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员工薪酬福利待遇,连续多年使员工薪酬水平超过10%的增长幅度。不断完善职代会职能,发挥职代会作用,使员工权益得到最大保障。从各种渠道倾听员工心声,尽心尽责地解决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全行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和创造力,营造了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氛围,实现了员工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同步增长。
六、履行责任求真务实塑造良好企业形象
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商业银行
2003年下半年,《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得望眼欲穿的外资汽车金融巨头们终于可以在中国这个汽车信贷大市场上开启舞步了。不久后,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紧接着,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也分别于去年11月和今年1月正式开业。汽车金融不仅是一种服务,更是一种营销方式。预计汽车金融服务的推广将改变自2004年5月以来车市开始持续低迷的局面,汽车金融服务作为后工业时代带动汽车全方位营销的一个龙头,将会越来越显示出其巨大的发展潜能。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概况
如今的金融业早已脱离了商业信用时代,产生了大量不针对某个特定行业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我国也是如此。无论什么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多么重要,都没有必要设立与之部门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但汽车金融公司似乎是一个例外。在美国,从事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除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信贷联盟等传统综合性金融机构以外,在汽车金融市场中起着主导作用的是专业性的汽车金融公司。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汽车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使得专业性的汽车金融机构具有许多一般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
首先,汽车金融公司具有较高的专业化程度。在业务运营上,汽车金融公司从金融产品设计开发、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有一套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从而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赢得了规模经济优势。相比之下,商业银行提供的汽车金融服务只能算是一种附属业务,尽管都已经意识到了其市场的巨大,但在整个银行的经营中还不能算是主流业务,其服务从质量到形式都无法与专业化的汽车金融公司相比。
其次,汽车金融公司具有汽车产品的综合性经营优势。汽车消费涉及的金融服务很多,除了购车贷款外,还包括汽车消费过程中的金融服务。例如在德国,如果你持有一张大众汽车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在保险、燃油、维修、驾车旅行过程中,不仅能获得消费便利,而且能获得低利率透支。相比之下,银行的服务则相对单一,产品仅局限于购车贷款。事实上,购车行为是一次,但汽车消费则属于经常。汽车金融公司将金融服务延伸到汽车消费领域,既增加了金融服务的收益,实现了范围经济,又有利于客户风险的即时监控。
最重要的一点原因是,汽车金融公司通常是汽车制造企业附属的财务公司,它们与母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与商业银行相比,汽车金融公司的首要任务是促进母公司汽车的销售,因此能够保证对汽车业连续稳定的支持。这一点对汽车业的发展十分重要。汽车行业是一个受经济周期影响很大的行业,在经济不景气时,汽车行业是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这时银行完全可能收缩在这一领域的金融服务,这将对汽车行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构成严重影响。但作为汽车制造商附属的金融机构,则能够很好地与母公司协同运作。例如“9·11事件”发生以后,美国的汽车金融公司与母公司在车型选择、维修服务、利率及融资方面推出一系列促销计划,换来的是汽车销售在2001年10月份大幅增长了15%。
在美国,汽车信贷服务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分期付款零售方式。这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汽车零售商一般和消费者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约定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向零售商分期支付汽车价款。
融资租赁方式。这种方式与上述分期付款方式的差别在于:在融资租赁中,消费者(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享有购买选择权,即承租人在补足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相应余额后可获得汽车的所有权;如果汽车现值高于约定的余额,消费者可以出卖所租的汽车,向零售商偿还该余额,保留差价从中获利;承租人也可直接将汽车返还给出租人。因此,对消费者来说,融资租赁方式更显灵活。
信托租赁方式。这是信托公司采取的一种特有的融资方式。就汽车金融服务而言,信托公司为实现其财产信托职能,可以通过适当的合同安排,为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提供融资服务。以汽车零售为例,汽车零售商可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汽车零售商的库存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同时领取受益权证书,零售商可以以受益权证书为担保从银行获得融资,或者将其转让给第三人以收回货款。而信托公司接受委托后,再与消费者签订相应的融资合同(如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等)。
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与再融资。汽车零售商与消费者签订汽车分期付款零售合同后,可以将该合同债权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的汽车金融机构。汽车金融机构受让该合同债权后,还可以再次将其转让给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的其他汽车金融机构。再融资是指汽车金融机构等享有合同债权的合同持有人,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重新安排分期付款协议内容,为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之后的第二次融资。
目前,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限制较多,缺乏必要的资金来源,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因此,取消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限制迫在眉睫。此外,培育汽车分期付款合同债权的转让市场(再融资市场),也是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的一条途径。因此,可积极鼓励现有的汽车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规章制度来规范融资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问题,这对完善我国汽车融资体系,加快汽车金融市场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正光.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国际比较及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4
2.田亦夫.汽车金融理论及其研究综述[J].上海汽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