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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研究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0 16: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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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研究论文

第1篇

这里碰触到的根本问题明显是,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的政制理想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是现代政治文化中的普遍“真理”?如果细致辨析,当区分两个不同性质的反对普遍性的观点。一种观点可能是说,自由主义民主的制度理想尽管源于西方的社会和文化脉络,它基于对公共理性及其所认定的基本争议价值的肯定,具有普遍性,但并不等于在不同文化传统的社会或国家演化中只有一种自由主义的现实形式:“应当”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的自由秩序,其具体的现实形式仍是未决的,要依不同文化传统的现代演化的历史具体性来决定,某一现实的形式(如北美的自由民主制度)不具普遍性意义。这可以名之为反对抽象的政治自由价值的普遍论。自由民主的的基本政治价值(实质)具有普遍性,而具体的侀政制度结构(形式规则)又有历史演化的差异-因而不具有普遍性。比如,常言说的英美自由主义,在具体制度结构方面就有不同:……

另一种观点可能是说,自由主义民主政制由于是西方文化习性的结果(=西方的真理),因而其基本政治价值(实质)不具有普遍性,若主张它具有普遍性,就是西方中心主义或西方文化霸权论。这种观点既然否定政治的自由价值(实质)具有普遍性,自然就堵死了这种价值具体地获得实现的一切通道。由于任何社会规程的价值理念都是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习性,这种观点主张,任何文化习性的社会理念应有平等的权利成为其基本的政治价值(实质),其结果就是反对政治的自由价值实质的普遍性。

既存的自由立宪国家制度是否真的保障了个体自由,的确仍是一个问题。但没有问题的是,保障个体自由是自由主义立宪的原则。其他“主义”(比如民族社会主义)的立宪原则并不以个体自由,而是以意识形态花的民族共同体的目的和价值为立宪原则。国人如今好讲“”,但最好先搞清楚,是什么样的,以何种价值基础来立宪(或修宪)?

自由主义思想持守形式理性,抵制浪漫的民族理性思维。按自由主义价值论的价值自抉及“真理认识论上的平等”-任何一种价值观都不能认为自己比其他价值观优越,国家或共同体代表每一个人的价值的观点根本无法成立。这里可以再次看到,文化民族主义的政治原则与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的对立,不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对立,而是两种现代政制正当性论证的对立。

第2篇

一、OECD有害税收竞争的提出

OECD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共包括30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就曾通过降低税收的手段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后来的英国、爱尔兰等国也随即效仿,从而掀起了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许多高税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1996年5月,OECD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OECD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税港有害的税收竞争而造成的对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对侵蚀国家税基的影响。1998年,OECD公布了《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界定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抵制有害税收竞争。

1、OECD确定的有害税收竞争标准

《OECD报告》概括了有害的优惠税制有四个特点。

(1)无税或实际税率很低。一国提供免税或仅有名义税率而实际税率却很低,本身就被视为提供非居住者进行国际避税的场所。

(2)优惠税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当一国在税收上采取所谓“环形篱笆”时,依据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国内经济予以部分或全部隔离。所谓“环形篱笆”政策,是指一国为了吸引外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允许非当地居民享受。其具体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居民纳税人不得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即指该规定仅为非居住者才能享受,是指一种“超国民待遇”;二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从该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的企业在其国内市场营业,即指其税收优惠规定限定为国内某一特定地区享受。

(3)缺乏透明度。立法和行政规定缺乏透明度,不但有助于投资者避税,更助长非法活动。有些国家立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稽查机关,如此一来,他国即无法通过税收协定或其他双边互助协定取得相关信息。

(4)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一国为了吸引境外投资者,通常提供法律或行政帮助或其他保护措施,使得个人得以逃避税务机关的稽查,其相关资料将不能被其母国的税务机关通过相互交换而取得。

为了确保1998年报告得到真正实施,OECD理事会对成员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并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报告,认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规定这些机构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必须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

2、欧盟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

由于欧盟的许多成员国都是OECD成员国,因此,他们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们在1997年就通过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2001年7月11日,欧盟发起了一场对国家援助进行调查的运动,矛头直指8个欧盟成员国的11项企业税收制度,可以说这场运动加剧了欧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势头。他们首先调查那些和欧共体条约不一致的税收制度是否构成国家援助。如果构成,那么该国家援助就必须停止执行;如果国家援助已经“支付”,那么必须立即从受益人那里收回。欧盟还建议另外四个成员国立即修正其税收制度,以便与欧盟原则保持一致,否则,欧盟就可以按正规的公开程序对它们进行调查。

二、我国政府对税收竞争采取的政策取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很大程度依赖于出口和招商引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对我国进行投资,以及对出口产品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是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然而OECD对有害税收竞争的提出给我国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实际上,有害税收竞争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恶性的竞争态势。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私开减税口子,以各种名目给予多种税收返还,分别以不同的,甚至于竞相攀比的优惠条件来争夺投资。2003年年初,位于长三角地带的部分城市在举办联合招商引资会时,不顾其区域合作背景,竞相用土地“跳楼价”来展开竞争。此类政策优惠大比拼的结果只能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最终导致的是国家税收的大幅度流失。另外,无序的税收优惠也容易导致经济租金,一些税收优惠对象之外的经济行为主体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有可能向有关政府部门寻租,从而产生了新一轮的社会问题,即腐败现象的滋生。这一恶性竞争的现象终于引起国内高层部门的重视。2004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开始了对全国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清查工作,清查的结果表明,在全国2527个开发区中,共查出1000多家企业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问题,接近全部被查企业的一半。检查中还发现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了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违规企业累计少缴税款4.3亿元。税务机关同时清理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地方违规涉税文件88份。与此同时,7月份税务总局展开了对各地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尽管我国目前大幅度减税没有可能,但适度减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一方面,经济全球化推动下税收竞争日益加剧的国际环境,对我国实施适度减税政策提出了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当前国内经济形势正在逐渐好转,为适度减税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条件;还有一点就是我国已经是WTO成员国,其经济运行规则必须与其一致,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一旦被部分吸收进入WTO规则,我国必将面临全面改革的问题。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了人类社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用法律手段来控制有害税收竞争成为必要。尽管我国对于税收竞争有一定的法律作为依据(如《税收征管法》),但仍存在法律缺失的情况,执法力度不强,受行政干预的程度过多等等,这也是现今政府间税收竞争走向恶性方向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我国应尽快完善税收法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做到依法治税,从严治税,从源头上遏制有害税收竞争的产生。

三、我国应对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的对策

有税收征纳行为就有税收竞争,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更是不可避免。税收竞争固然存在有害的成分,因为它减少了全球福利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破坏国际经济秩序。与世界各国携手应对有害的税收竞争是我国今后面临的迫切任务,当然也是国际税收研究的重点课题。

1、顺应税收国际化趋势

税收竞争既然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最终解决有害的税收竞争还是要靠税收的国际化。虽然不可能使全球税收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税制的趋同和一些世界性税种改革正缓慢向全球蔓延:从我国关税税率的逐步降低到增值税的广泛开征,以至于所得税的降低税率、拓宽税基,都无不显示着我国渐进性地向税收国际化迈进。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我国将加快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随之税收制度与国外的依存度增强。所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直面税收国际化和税收竞争是我国理智的选择。

2、站在国际税收竞争角度重新审视税收与协调

在当今现实制度约束条件下,应对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最切实可行的措施当数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这也是OECD国家首推方案。一方面,为加快经济全球化进程,要消除税收障碍,使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尽可能跨国流动,谋求在全球大市场中的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在税收的基础上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因而,我们同时面临着维护税收和部分超越税收管辖权的现实选择。

3、从中性与非中性结合的角度规范税收优惠

客观评价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制度,虽然税收优惠不一定都属于有害的税收竞争范围,但不能说我国的税收优惠不存在有害的税收优惠成分或者说非规范的税收优惠。如对内、外资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税收优惠、过分依赖税收优惠引进外资,既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又产生了过高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既不利于公平竞争又不利于税收调控。因此,从税收中性出发,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简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从非中性出发,要保留投资环境较差的西部地区以及特殊产业诸如农林、能源、高技术等需要特殊调控的产业优惠,并且,随着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动态地逐步减少特殊优惠,以顺应正常的、公平的国际税收竞争需要。

第3篇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书及档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是一个普遍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结案的合议时对案由如何确定未讨论,一般由承办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为自行确定,文书签发人对案由的确定是否正确也未进行把关。二是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未进行归纳、提炼,随意性大。如有一份判决书中对案由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年×月×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文字冗长。如进行归纳提炼后,用“原告诉政府林地确权”,只用九个字,其表述的基本内容相同。三是有关案由的确定和表述的相关规范不衔接,造成在具体操作时无所适从。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二、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讼时,承担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三、关于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问题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关于立案审查的范围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人放弃。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人负证明责任。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讼。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期限把握。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期限。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应当是立案阶段要审查的范围,经审查,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其规定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第4篇

关键词:区域旅游产业综合竞争力因子分析聚类分析

随着旅游产业成为全球经济发展势头最强劲和规模最大的朝阳产业之一,有关旅游竞争力的研究成为热点。例如,AJhahti探讨了芬兰的旅游竞争力;Ritchie,J.R.B,Crouch,G.I对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及竞争力等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国内研究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其中,杨森林、郭鲁芳和王莹探讨了旅游产业竞争力的含义;李葆盛对旅游产业竞争力理论进行了实证分析;赵书华、李辉对全球旅游服务贸易9强的国际竞争力做了定量分析;林源源基于“钻石模型”定义了区域旅游产业竞争力的要素构成;盛见将区域旅游产业竞争力分解为潜在竞争力、外生和内生资源禀赋竞争力、市场竞争力。

综合上述成果,关于区域旅游竞争力的研究可以分为4个层面:国家旅游竞争力研究;地区旅游竞争力研究;城市旅游竞争力研究和旅游业内部某一行业竞争力研究。尽管研究对象不同,但都把区域旅游竞争力看成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有关我国区域旅游经济综合实力的对比分析和类型划分较少,本文从这一角度入手进行分析。

区域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研究概述

目前,有关区域旅游竞争力评价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

第一种是业绩观。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研究中常根据某地区的旅游业业绩来评价该地区的旅游竞争力。例如张争胜和周永章用旅游收入、接待游客数量和旅游企业数量等评价广东省21个地级市的旅游竞争力。周树民采用旅游业发展规模和接待能力等指标比较西安、北京和成都的旅游竞争力。易丽蓉基于结构方程模型下“五因素模型”的实证研究结果,构建了区域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体系。

第二种是因素观。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注重探讨旅游竞争力的影响因素。例如Mihalic根据旅游地的吸引力、管理、组织、信息、效率等计量区域旅游竞争力。万绪才等从旅游资源与产品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其他条件等方面构建旅游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模型。梁明珠和陈小洁从供给和需求角度分析主题旅游城镇旅游竞争力的影响因素。王兆峰从旅游品牌竞争力入手构建了区域旅游产业品牌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区域旅游产业综合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旅游业绩虽然是旅游竞争力的表现,但它本身并不代表竞争力。旅游竞争力最终还是要通过影响区域旅游业发展的各种要素来体现。鉴于此,本文从因素观角度出发,归纳区域旅游竞争力的多种影响因素,并构建相应的指标体系。

根据产业竞争力理论和旅游产业的产业特征,按照评价数据的可获得性、代表性、全面性和相关性原则,本文选取了旅游要素竞争力、旅游行业实力和旅游经济社会支持力3个大类共40个原始指标,组成区域旅游综合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

首先是旅游要素竞争力,包括自有资源竞争力、人力资源竞争力和资本竞争力3个二级指标。其中,自有资源竞争力包括世界遗产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4A景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国家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个三级指标。人力资源竞争力包括区域总人口、旅游饭店职工数、旅行社职工数、旅游院校学生数和旅游院校数5个三级指标。资本竞争力包括人均GDP、人均固定资产投资、人均吸引外资、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4个三级指标。

其次是旅游行业实力,包括旅游组织接待能力和旅游市场竞争力2个二级指标。其中,旅游组织接待能力包括国内旅行社数、星级饭店数、星级饭店房间数、星级饭店床位数、星级饭店旅游业税金、星级饭店旅游产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星级饭店人均占用固定资产、旅游业从业人数8个三级指标。旅游市场竞争力包括旅游总收入、国内旅游收入、国内游客接待人数、旅游外汇收入、入境游客接待人数5个三级指标。

最后是旅游经济社会支持力,包括旅游支持产业竞争力和旅游经济政府支持力2个二级指标。其中,旅游支持产业竞争力包括游客周转量、邮电业务总量、每万人拥有卫生床位数、高等学校数、教育经费5个三级指标。旅游经济政府支持力包括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第二产业占GDP比重、第三产业占GDP比重、旅游业占GDP比重、旅游业占三产比重6个三级指标。

我国区域旅游经济综合竞争力评价和聚类分析

本研究采用因子生态分析法并结合单因素方差分析。因子生态分析法包含两种现代多元统计分析,即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

(一)因子分析因子分析是从研究相关矩阵内部的依赖关系出发,把一些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变量归纳为少数几个综合因子的一种多变量统计分析方法。当这几个公共因子的累计方差和达到某一百分比时(通常≥85%),就说明这几个公因子集中反映了研究问题所选取原始变量的大部分信息,而彼此之间又不相关。

本文选取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和《旅游统计年鉴》有关数据,运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计算,按公因子累计贡献率超过85%的原则提取了5个公因子,并把公因子1命名为旅游产业支持力因子,其中星级饭店旅游业税金、旅游饭店职工数、入境游客接待人数、旅游饭店房间数、旅游外汇收入、旅行社职工数、星级饭店数等指标在该因子上有较高的负荷;把公因子2命名为资本竞争力因子,其中人均固定资产投资、人均GDP、星级饭店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吸引外资等指标在该因子上有较高的负荷;把公因子3命名为旅游资源竞争力因子,其中国内游客接待人数、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4A景区、世界遗产数等指标在该因子上有较高的负荷;把公因子4命名为人力资源竞争力因子,其中旅游院校学生数、旅游院校数、三产占GDP的比重、世界遗产数、旅游业占GDP的比重等指标在该因子上有较高的负荷;把公因子5命名为政府支持力因子,其中旅游业占三产比重、旅游业占GDP的比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指标在该因子上有较高的负荷。这5个公因子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区域旅游经济的信息特征,在进行斜交旋转后由回归法计算出因子得分,以各因子的因子贡献率占5个因子累积方差贡献率的比重作为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可得到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竞争力的综合得分

(二)聚类分析

聚类分析是依据样品之间的相似性进行分类的多元统计分析方法,本文采用系统聚类法。在对经济类别指标进行系统聚类分析后,可得各类数量分布表(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经济可以划分为3个类型。

(三)单因素方差分析

单因素方差分析也称作一维方差分析,它可以对该因素的若干水平分组中哪一组与其他各组均值间具有显著性差异进行分析,即进行均值的多重比较。在进行均值间的多重比较时,本文选用One-WayANOVA过程,将5个因子移入因变量,3个类移入“Factor”,运用邓肯法可以得出3个类对各因子的重视程度(见表3)。从表3可以看出,类型1对公因子1的重视程度最高,因此将其命名为支持产业型;类型2对公因子4的重视程度最高,因此将其命名为人力资源型;类型3对公因子3的重视程度最高,因此将其命名为旅游资源型。根据表2各类数量分布表可知,属于支持产业型的有江苏、广东两个省;属于人力资源型的有:吉林、江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六个省和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以及天津、重庆两个直辖市;属于旅游资源型的有: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14个省和上海、北京两个直辖市。

结合我国区域旅游经济综合实力得分及排序表可以看出,类型1综合竞争力排名靠前,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类型2综合竞争力得分除了天津外都小于0,说明它们的旅游经济综合实力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类型3中有6个省综合竞争力水平大于0,有10个省综合竞争力水平小于0,总体来看,竞争力水平一般。由此可以得出,旅游产业支持型的地区旅游经济综合实力较强;人力资源型的地区旅游经济综合实力较弱;旅游资源型的地区旅游经济发展水平居中。

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第一类区域,提升旅游竞争力的策略是继续加快交通、商贸、邮电通信、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等基础产业发展,为旅游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对于第二类区域来说,则要加快高级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改革旅游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努力培养和引进国内国际市场的旅游管理、旅游规划、旅游开发、旅游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实现人才兴旅;对于第三类区域来说,则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把旅游产业发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此外,还要以大企业为龙头,以精品旅游区为吸引,积极拓展入境游市场,全面提升旅游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杨森林,郭鲁芳,王莹.中国旅游业国际竞争策略[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

2.李葆盛.旅游竞争力之战略构想[M].北海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0(3)

3.赵书华,李辉.全球旅游服务贸易9强的国际竞争力的定量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05(8)

4.林源源.区域旅游产业竞争力评价初探[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2)

5.盛见.区域旅游产业竞争力构成:基于竞争力

性质的研究[J].旅游学刊,2007(8)

6.张争胜,周永章.城市旅游竞争力的实证研究—以广东省为例[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5(1)

第5篇

关键词:储蓄银行;现状;前景;发展;战略

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诸多挑战,如何把握机遇顺利完成从只存不贷的储蓄机构向商业银行的转型。这就要求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及发展战略思考。

1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历史

邮政储蓄银行是由原来的邮政储蓄变身而来,期间经历了一段很长的发展历程。回顾邮政储蓄银行的历史,梳理其一路走来的发展脉络,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898.1.22—1949.10.31):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开办汇兑业务及邮政储金业务。第二阶段(1949.11.1—1953.8.31):撤销邮政储金汇业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指导下由邮政系统接管并受人行委托办理个人储蓄、汇兑业务。第三阶段(1949,9.1—1986.3.31):1953年9月1日,邮政停办储蓄业务。第四阶段(1986.4.1—2006.12.31):全面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由代办转为自办,经批准,着手准备邮政储蓄银行筹建事宜。前四个阶段取得诸多成果:业务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系统改造工程取得多项突破;业务发展规模已位居全国第五位;经营模式由代办转为自办;适时调整经营战略,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型。第五阶段(2006.12.31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邮政储蓄进入了商业银行发展阶段。

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是我国邮政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重大阶段性成果,也是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就。2008年7月,邮政储蓄银行在全国的36家一级分行、312家二级分行、20089家支行已全部挂牌成立。

截至2008年8月末,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19820亿元,是中国第五大存款机构,邮政绿卡发卡量达2亿张。成为中国第三大发卡银行机构。

2008年,邮政储蓄信息系统实现了公司业务与个人储蓄业务、外币系统与本币个人储蓄业务系统、汇兑系统与公司业务系统的互通,实现了储蓄统一版本的再次升级,实现了储蓄历史数据系统上线及物理大集中,为向功能全面的商业银行转型奠定了良好的信息技术基础。

由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邮政储蓄银行是一家极具成长潜力的银行,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经营模式、产品开发、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都在不断发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邮政储蓄银行的信息化建设,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已建成全国最大的个人金融交易网络。形成全国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高、交易质量最好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优势。

2邮政储蓄银行的现状分析

2.1邮政储蓄银行的优势

2.1.1渠道优势

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得天独厚的网络优势,目前,提供邮政储蓄服务的营业网点有3.6万个,提供汇兑服务的营业网点有4.5万个,其中两万个网点可以办理国际汇款业务。巨大的网络遍布全国,沟通城乡。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成为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渠道。通过大规模的信息化建设,建成了我国覆盖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量最多的个人金融计算机网络系统。真正实现了“绿卡在手,走遍神州”。

2.1.2资产优势

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其邮政储蓄存款余额约占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并且没有不良资产,为全面拓展商业银行资产类业务打下良好基础。

2.1.3信誉优势

多年来,邮政储蓄所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已深入人心,享有“绿色银行”的美誉。在网络、产品、客户等方面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具备一定的竞争能力,成为重要的零售金融机构。通过长期不懈地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邮政金融树立了良好形象,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2.1.4成长期优势

该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领域逐步拓展,形成了基本满足市场需求、品种日益丰富的金融系列产品;二是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力量。截至2008年8月末,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19820亿元·是中国第五大存款机构;邮政绿卡发卡量达2亿张,成为中国第三大发卡银行机构。

2.2邮政储蓄银行存在的问题

2.2.1网点布局及网点建设尚待优化

在金融市场,城市金融资源一直是各家银行的必争之地。目前,邮政储蓄银行无论从网点布局还是网点的硬件设施,都不如其他商业银行,距真正成为城市金融行业中有一定竞争实力的零售银行、社区银行还存在较大差距。

2.2.2经营模式限制了其发展

出身于邮政企业管理的邮政储蓄经营模式与专业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自主运用资金能力不足,资产负债结构需要调整。营销机制仍主要为全员揽收模式,缺乏市场竞争力。这些都限制了邮政储蓄银行高效的专业化运作。

2.2.3人力资源紧缺制约了其发展

虽然近年来邮政储蓄已在加强职工金融业务素质培训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但仍缺乏懂金融、会管理的专业人才。很难满足银行商业化发展的需要。

2.2.4尚未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自2006年邮政储蓄银行着手进行“内控评价”体系的建立和推行,到目前逐步推行以“全员、全面、全流程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风险合规部门的建立,都显示了邮政储蓄银行对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视。但尚未真正建立起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商业银行运行管理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邮政储蓄银行一方面积聚了一定的网络和产品、品牌优势,也存在着诸如人员素质、网点布局及硬件、经营模式、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在未来企业的发展中,邮政储蓄银行如何定位,怎样发展,都要在充分考虑现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战略选择。

3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战略

通过对邮政储蓄银行的成长脉络及其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个有成长潜力,但自身优势又存在一定制约因素的企业。邮政储蓄银行要想获得稳健发展,应在充分借鉴同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发展道路。结合邮政储蓄银行发展历史及自身特点。笔者认为。邮政储蓄银行在转型期可通过“三步走”发展战略来完成从一个只存不贷的储蓄机构到专业化现代银行的转型。

3.1探索适合农村的金融业务模式,走好支持“三农”发展这步棋

早在2000年4月19~21日的海口“全国邮政储蓄业务发展座谈会”上,当时的国家邮政总局就确定了大力发展农村邮政储蓄的战略。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仍然坚持“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发展战略,明确了邮政储蓄银行的这一社会责任。主要从两方面落实对“三农”发展的扶持。

一是依托网络优势,布局农村金融市场。设立农村金融服务部门,积极完善网络服务功能,面向“三农”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以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发挥邮政储蓄在农村的网点优势出发,应不断完善农村网点功能,增加业务产品,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逐步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逐步开办农户小额信贷、乡镇小企业贷款等业务,全方位地向“三农”和国家基础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立足城市,面向农村。

在2001年5月的全国储汇局长座谈会上,当时的邮政总局确定了加快城市邮政储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战略。

邮政储蓄银行转型初期,在战略布局上实行“立足城市、面向农村”的经营方针。在发挥长期以来形成的网络覆盖面广的业务优势,服务农村、城市社区和中小企业,实现城市、农村协调发展。这是对“依托网络优势,布局农村金融市场”战略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依托不断优化的信息技术,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建立起金融桥梁。

3.2把握城市和农村两大市场。完成由邮政储蓄机构到零售银行的转变

2006年,全国邮政储汇专业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总公司提出了邮政金融资产负债业务协调发展战略:继续做好做大传统负债业务,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审慎发展资产业务。这是邮政储蓄向商业银行转型的探索,更为成功转型打好业务基础。

邮政储蓄银行在成立之初便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邮政储蓄在前期努力做坚城市和农村两大市场的基础上,变革为专业银行,尤其是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及管理模式变革,要逐步以专业化的金融管理理念管理银行。同时积极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主要着眼于以下三方面:

3.2.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在负债业务方面,要努力实现以储蓄存款为主,向储蓄和理财、结算业务、商务汇款、中间业务等方面并重的转变;资产业务方面。大力发展公司业务存款,循序渐进扩大贷款规模,以保证资产质量。

3.2.2实施错位竞争,服务中小客户,做强城市市场

目前,城乡一体化进程还处于起步阶段。城市业务在金融市场仍将长期处于绝对优势,更是各家金融机构的必争之地。在转型期间,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城市网点建设,优化网点布局,改善网点服务设施,提高网点服务质量,提高城市网点竞争力。发挥比较优势,实施错位竞争。服务中小客户,要继续整合保险、基金、理财类业务,进一步开发适合高端客户的金融产品,努力探索私人银行发展模式,逐步进军城市高端客户市场。

3.2.3积极学习同业先进管理经验,逐步推行“流程银行”建设

2005年10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上海银行业首届合规年会上指出:“当前几乎所有中资银行的业务流程都存在着重大弊端,仍只是‘部门银行’而不是‘流程银行’,导致针对客户需求的服务、创新和风险防范等受到人为的限制,出了问题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难以查处。”这是国内金融界第一次明确提出“部门银行”、“流程银行”的概念。此后,“流程银行”理论逐步为国内银行业所接受并着手将其变为现实。

“流程银行”就是推行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流程再造,实现流程化管理的银行。是业务流程再造理论在商业银行领域的实践,是一种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具体而言,“流程银行”是指围绕客户的需求,通过根本性变革,建立贯穿前中后台,高效、灵活、创新的各类流程,变革组织架构、资源配置与考核体系,创新企业文化,体现核心竞争力,并能实现良好经营绩效的商业银行。

目前邮政储蓄银行仍是“部门银行”的管理模式,而“部门银行”存在的诸多弊端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因此,要积极开展组织形态的创新,将“流程银行”从理念逐步演变成现实,通过优化流程来优化企业的组织形态,以期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更有效地提升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当下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银行自身的成长都要求其变革为能适应现在竞争环境的“流程银行”。这也正是“流程银行”理念为众多商业银行认可并逐步推行的原因之一。

在此阶段,邮政储蓄银行需要经过自身的不断努力,逐步增强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的能力,积累足够的贷款客户资源和商业化运作经验,通过建设“流程银行”,实现邮政储蓄银行的流程化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符合市场及客户需求的、能够稳健经营的专业银行管理模式。

3.3从零售银行转向全能的现代化商业银行,真正把邮政储蓄银行做大做强

从长远来说,邮政储蓄的最终选择将是现代化商业银行。

从邮政储蓄银行的实力看,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永远满足于“社区”银行和零售银行的角色定位,全方位经营的现代化商业银行业务将是其必然选择。只有商业化才能使邮政储蓄银行获得与一般商业银行平等的竞争地位和竞争环境。所以,从长期看,邮政储蓄银行将逐步形成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的能力,从而为其最终的商业化奠定基础。在这一阶段,邮政储蓄银行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大“流程银行”建设力度,全面推行流程再造·实现向现代化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的转变。“流程银行”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是随着企业战略目标的提升而不断优化和变革的企业管理模式。在适应银行未来发展趋势的道路上,“流程银行”建设是一个永久性话题。科学合理的流程结构是银行协调运营的保障体系,集约高效的流程运作是银行价值创造的综合实力,全面有效的流程管理是银行风险控制的有力武器,追求卓越的流程改进是银行持续发展的有效动力。

二是充分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发展经验,发挥网点布局优势,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业务;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实际,将以收费业务为主体的中间业务作为行业业务结构转型的重点并加以推进。

三是借助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长足发展的历史机遇,拓展财富管理业务,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空间,完善自身商业化运作机制。

目前,国际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特征,比较突出的是资本性、技术性两大脱媒,以及信息化生存、资本化运作、综合化经营、国际化发展四大趋势。这些将必然导致国内间接融资比例下降、批发业务比例下降、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贡献率上升三大结构变化。这些变化对各商业化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了巨大压力。

4结论

第6篇

提到自由裁量权,法学专业的人并不陌生,我们经常在法学教材、论文、书刊、杂志上看到过这个词,对其含义也大概心领神会。但究竟什么是自由裁量权?目前教材也好,学术论文也罢,都没有给出一个严谨的定义,以至于社会公众,甚至包括有些法律职业人士,对自由裁量权都不能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这种现象不仅使法治环境下相关领域(宪法、行政法、法理等)的法学研究显得不够周全,更使中国执法、司法状况中屡禁不止的“人”的因素具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发挥更大的模糊作用和破坏作用。笔者认为,自由裁量权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权利(力)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力)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自由进行处分的权能。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或列举了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表明行政机关认识到所涉情形下仅通过一般法律条文的规范指引,并不能达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于是授权执法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处理相关情形时,根据事情的特殊性,秉承法律良知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可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超过授权范围的“自由裁量权”都是越权而应当受到禁止的。本文着重论述了: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分类及对自由裁量权滥用控制的必要性;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等。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公正善意私利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经济执法领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无照经营”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如以一元作为起点,2万元作为上限,其相差20000倍,足见其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目标,显示出极大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3、从法律本身而言,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二、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根据先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三、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以下很多问题: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2、同样是感情的原因,由于发生过冲突,或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3、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会事务是复杂的,对于偶发的事务,具体工作人员首次处理,法律虽然规定了原则,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偏差,工作人员认为是公正的,公众可能认为不公正;特别是在公正标准没有形成之前,对于偶发的、复杂的事务的公正处理,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对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控制。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次种情形。

有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并不等于人们都能遵循原则办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还需要从道德和法制两方面加以控制。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制与道德,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段讲话,精辟而深刻地说明了道德与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我们控制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正确方向。

五、如何控制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首先,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道德控制,必须要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

1、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我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我们要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2、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光有好的思想,并不必然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复杂的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我们只有不断地向书本去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不断地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加强思想教育,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胀,在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

其次,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体较强的可操作性。

1、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厉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有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2、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气勾来,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3、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把自由裁量权行为纳入司法轨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申辩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等,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是凡是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执法行为(包括自由裁量权)都应举有可诉性,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4、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5、在立法层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构成一个有不同层级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低的规范性文件,可随着形势的发展废、改、立,以适应不断变化,从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稳定性较强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于做出硬性规定,至少应有一个参照标准,作为指导性的意见。如最常见的“情节轻微”、“情节恶劣”,由于没有一个参照标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权”已演变为“任意裁量”,造成混乱,就不足为奇了。

6、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中,对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借鉴国外的作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利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

7、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合,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饿、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8、实行定量分析,定性与定量想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基本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执法部门可根据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供操作,也便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统一。可设想建立这样一个公式,犹如单位对每位职工进行的工资核算,工龄、级别、职务、任职年限等各种情况按不同的标准、档次逐一对应,其总和即是该同志的应得工资。以“无照经营”为例,其应考虑的法定因素为“无照经营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时、何因、何情、何果)。以“情节”为例,可分为“轻微、一般、比较恶劣、恶劣”四档。再对这四档予以明晰,确定其具体内容。以“轻微”为例,时间短(15天以内)、规模小(资产500元以内)、违法获利少(100元以内)、未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无投诉、第一次违法或不知道违法、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其余,以此类推。

9、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适当性。

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就无法进行司法监督了。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强调为政清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要有所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即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思想和无原则的迁就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对那些确实者,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者,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关于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可以概括一些措施,如:行政检察控制、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间的控制、新闻监督等等,本文就不加以论述了。但是,不管对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它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使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我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岷灿:《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

2、朱新力:《行政法学原理》浙江出版社1995年

第7篇

关键词: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依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是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在市场经济发展活动中,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提高产品的知名度,获取更高的利润,便采用多种方式促销产品,不正当有奖销售就是手段之一。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层出不穷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无法维护,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这也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关于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追在眉睫。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交易对方提供一定数量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前者是指经营者奖励所有购买者的有奖销售,其本质特征是参与者对其能否获奖,以及能获什么奖的情况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制性,即参与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之前即知道自己参与后的获奖情况。后者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该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者谁能中奖、中什么奖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采用上述有奖销售的方式,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有奖销售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与其交易的对方。提供有奖销售的是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对方包括购买商品的单位、个人或代表、单位实施交易行为的代表人、人。

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内容可以是物品、金钱,也可以是其它经济利益上的行为。物品不仅包括与所购物品完全相同的物品也包括同种类的物品或不相关的物品。

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有奖销售,不管它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目的都是为招揽顾客,取得更多的利润。

4、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公开性。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不加区别地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只要购买者按照规定购买一定的商品,不论购买者为何人或何种组织,都将一视同仁。并且经营者提供赠品时,都是以某种方式,如告示、广告等方式先公开告知购买者,向所有购买者进行的有奖销售。

5、不正当有奖销售具有从属性。有奖销售行为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从行为。正是因为有奖销售行为是作为交易达成的附属条件,对竞争者而言才可能形成竞争优势,才可能成为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促销手段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而言则可能基于此种赠与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但有奖销售活动中的获奖并非无偿而是有偿的。

二、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存在既然以一定的市场发展阶段为前提,那么,在特定的允许状态下,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制,来保障、发扬其优点和长处,并抑制其缺点和不足,就成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当然选择。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破坏市场竞争,低价倾销,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利于经营者自身的发展所谓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可概括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公平竞争原则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各竞争主体在地位平等、机会平等、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进行角逐。而有奖销售行为事实上就等于经营者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夺走了竞争对手的潜在购买者。因此,不管哪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其对同业竞争者利益的损害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之所以能够得逞并能够逃避法律约束的深层原因在于有奖销售信息的非对称性。由于经营者在销售中附加了特别之利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的消费者无法知道其所购买产品真正情况,而作出非理性的自愿消费行为。但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中,经营者则是利用有奖销售的信息不对称,滥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地位,采用多种手段,想方设法隐蔽有关信息,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违背诚信原则,不顾国家法律,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最终会影响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奖销售的方式对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是非常有效的,但是这种方式的消极作用也是很明显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容易传送错误的市场信息,可能导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失灵。首先,对国家来讲,有奖销售是通过增加经营成本的方式操作的,其奖励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在流通费用开支,使企业应纳所得税减少,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其次,价格是市场的”晴雨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供求关系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的,国家主要是根据市场价格来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奖销售把销售疲软带给了将来,导致国家在资源配置上出现较大的资源浪费。第三,同时,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推动下,消费者可能购买一些自己不需要或者不很需要的商品,使市场不能如实反映供需关系,造成市场需求不平衡。

三、我国《反不正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缺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年初,当时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包括立法者对于有奖销售的认识也受时代和认识的限制,仅在该法第十三条对禁止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有一些缺陷,亟需修订。

1、法律滞后,内容不完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若干规定》均是1993年施行的。在十多年后的今天,法律的滞后性已经非常明显,已不能满足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反不正竞争法》第十三条以列举式规定了禁止从事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国家工商局在1993年又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虽然细化了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但也没有包括所有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并且对该规定的具体内容的认定上,许多学者很有很多看法,无法达成一致。例如,对抽奖式有奖销售除了在抽奖这一无关紧要的问题L意见完全一致外,对其性质也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凡此种种,正反映了我国在有奖销售认识上和立法的模糊与欠缺。

2、有关有奖销售的地方立法不统一,解释混乱。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若干规定》颁布之后,许多省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如从第一个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达二十七个之多,其中几乎都有有奖销售的规定。这些法规要求企业在有奖销售中标明的内容可谓是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如最高奖金额、总金额、数量、质量(云南、河北、重庆、浙江、四川、河南、福建)、设奖等级、品牌(湖北)、型号(湖北、山东)等等。原来是要加强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越解释越混乱,使得经营者根本无所适从。

3、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有关当事人如购买者根本就不了解有奖销售活动的实际销售是”暗箱”操作,很难以对其实际形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造成的利益损害进行追究。其次,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形式也日益新颖,特别是随着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电子商品或服务进行有奖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对于这些新出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形式,如果仍然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或解释,执法者可能根本无法操作,任有其发展,则会严重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完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立法建议

对于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规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l、由第三者介入有奖销售活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建立有奖销售申报制度、有奖销售公证制度和有奖销售制度。有奖销售申报制度就是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奖销售的商品、所设奖项的内容(奖金或商品)、奖金总额、获奖等级、获奖对象产生方法、有奖销售的时间、范围等。总之,只有依靠第三者介入才能解决有奖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完善行政法规,增加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行政法规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可以在坚持法律规范稳定性和灵活性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例如,可以增加禁止以限制流通物和不动产作为标的,禁止把招工和免费出国旅游等作为奖励方式等等。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统一。

第8篇

企业成本的形成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的各项要素与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企业在新时期进行成本管理与控制时,应将全体员工视为成本控制主体,将成本控制意识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自上而下树立成本意识,让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职工认识到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对成本降低的重要作用。成本管理应该是全员行为和全员关注的焦点。企业应着力塑造一种注重细节、精打细算,讲究节俭,严格管理的成本意识,使其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一切行动和措施都应体现这个核心。

二、如何有效控制邮政企业的成本费用

有效管理和控制企业成本费用,是任何企业在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的根本前提和关键因素。邮政企业从98年邮电分营后,一直致力于成本管理与控制,探索发展之路。

1.制定措施,压缩开支,源头避免

制定行之有效的成本费用管理措施,是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近年来,邮政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措施主要有如下方面:第一,划清责任单位,明确责任人。第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及审批权限。注重审批控制,避免浪费、挪用。第三,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对预算外费用要上报审批方可开支。第四,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加强成本费用构成情况分析,查找异动项目原因。

成本管理不应简单地等同于降低成本,应立足于预防,从源头上控制成本的发生,集中消除无效作业和任务,能不发生的就不发生,能用更经济方式的就取代原来的方式,这样从源头上避免,比一味压缩更为科学合理,实现由传统的“节约、节省”向效益观念转变。成本费用的控制关键在于“成本避免”。

2.注重短期成本,也要注重长期成本

短期快速的成本降低措施有可能以牺牲长期成本降低为代价。因此成本控制涉及长期成本和短期成本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在设备技术性能的选择上,设备性能影响到长期成本与短期成本之间的抉择,设备性能高,投资大,成本的资本化程度高,需要长期分摊的成本高,但设备使用期间的变动成本会显著降低。因此,企业需要在综合考虑资金实力、营业规模、生产能力利用率和变动成本的降低幅度等因素之后,在长期成本和短期成本之间做出适当的权衡和选择。

3.控制作业成本是突破口

邮政长期以来形成“全程全网”的运作和结算模式,当前竞争压力要求邮政企业分产品提供比较合理的成本数据,而邮政产品大量的共同费用难以准确分配,使企业无法得到真实准确的单项产品成本信息,进而无法对竞争性业务进行定价,难以实现对邮政产品的战略定位,从而错过商业机会。

依据“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邮政企业也在着力于共同费用在每个单项产品之间的分配。目前,分配的程序是,先把有明确归属的直接成本计入对应的产品成本,对不能直接计入的,主要是资产的折旧与摊销、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项目,先按单位(部门)归集,之后再按照各单位测定的费用分配比例在各期、对各个单项产品进行分配。但这些费用的分配不仅仅是算术问题,还是管理问题。从管理层面看,间接费用的分配隐含着效益评价与激励的问题,哪个单项业务分配的间接费用越多,效益越不理想。选择不同的分配方式,关乎市场的定位与导向。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1.单一成本分配标准不合理。如在邮件处理环节,目前主要是按业务量对该环节的成本进行分配,这会造成业务量大、低复杂程度的产品分配成本高,业务量小、高复杂程度产品分配成本低。

2.成本分配无法体现区域差异。如在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承担的实际成本远大于按标准测算分配的平均成本。这也会给企业决策带来失误,使高估成本的产品失去竞争机会,使低估成本的产品产生潜在损失。

3.原有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产品成本信息失真。邮政企业成本费用是先按部门层层归集,之后再按比例分配到单项产品,而各个单位(部门)所拥有的资源本身是不合理的或者是不均衡的,所占用资源的成本费用分摊到各个产品之上,也造成产品成本信息失真。

针对这种状况,应引入作业成本计算的方法来加以改进。邮政单项产品成本就是这项产品从“窗口收寄——邮件处理——投递——客户签收反馈”所需要的全部作业的成本总和。作业成本管理在企业管理方面有两大作用:首先,具有压缩作业的资源投入,提高作业效率,降低固定成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定的作业量消耗的资源费用越少,提供的产出功能越多,作业效率越高,产出价值越大。其次,具有把资源用在最有利可图的地方,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相对准确的成本对产品重新定价,根据成熟产品的实际成本采取降价策略提高获利产品的销量,从而使产品结构得以调整。

三、把握战略成本

战略成本寻求并创造企业长期竞争优势,从战略高度对企业成本结果及成本行为进行全面了解控制和改善,其目标是获取成本增值,具有前瞻性。从战略成本角度考虑邮政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和管理,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着手点。

1.加大邮政企业资产盘活力度,对闲置资产进行出租出售,降低这部分资产占用成本对产品成本的影响,使企业更具竞争力。

2.合理调度,优化邮政网路结构。邮运网路整体结构的调整,和与之相匹配的车辆装载量的调整,能从根本上使整个“邮件流”网路更有效率。

3.优化城乡营业网点布局,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有效益的地方,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4.业务重组,管理流程再造。建立以关注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业务流程体系,打通部门墙,使组织管理扁平化,从而降低企业管理和运营成本。

5.推行邮政企业用工制度改革,采取多样的用工形式,如对部分季节性明显的岗位采用季节工、钟点工,节约企业人工成本。

战略成本把以往不可控的成本变为可控成本,和作业成本相辅相成,互为依托,能使成本管理起到更显著的效果。

四、抓内部成本,也要抓外部成本,注重整体控制

传统的成本管理与控制,较多关注企业自身的生产作业环节。笔者认为,更需要通过整合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环节,全方位控制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使最终产品的价值(1+1>2)而成本(1+1<2),达到整个价值链成本最小化,这必然成为邮政企业竞争战略选择的新依据。

由此可见,企业应注重短期成本与长期成本相结合;控制作业成本,把握战略成本;内部成本与外部成本并重;

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来实施成本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袁天荣.成本抉择关系分析.财会通讯,2000,(10).

[2]焦跃华,袁天荣.论战略成本管理的基本思想和方法.会计研究,2001,(2).

第9篇

一、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误区

1、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石油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缺少统一性、长远性。尊重人和尊重人才的用人理念淡薄,管理者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仍习惯于传统的人事管理,其特点是行政管理代替人力资源管理,人力没有取得资源地位,没有科学的测量人力资源价值的标准,情大于法的现象仍很普遍,不能真正做到任人唯贤、人事相宜。

2、存在严重的冗员问题

“冗员”已成为严重影响石油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严重制约石油建筑企业组织运作的最大障碍。

3、忽视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培训

目前我国石油建筑企业在人力

资源培训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

(1)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人力资源再造是一种可以获得丰厚回报的投资。有些企业尽管也知道员工培训的重要性但在惧怕因人才流动使企业培训变为“为他人做嫁衣裳”的思想指导下而不愿给予足够重视。

(2)许多企业对员工培训既无科学“系统的计划”又缺乏针对性的培训方式内容,随意性大,故难以取得理想的培训和开发效果。企业无长远的人才培训规划,因此或即使开展了培训开发工作,也往往因为缺乏系统规划,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与前瞻性,形式单一陈旧,难以使员工获得完整的知识结构和工作技能。

(3)缺乏充足的培训经费。认为对员工培训和开发是一种成本支出,没有意识到人力资源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人力资本的投资会激活其他资本,为企业创造效益。甚至有的企业还认为获得工作相关知识与技能是员工个人的事情,不仅不愿意投资员工的培训,甚至在员工自己出资进行培训时,也不愿意在时间上给予方便和支持。

4、不善于营造企业文化

石油建筑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不注重构建企业文化。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具有明确统一的思想、意识、精神、信仰和价值观。企业文化所蕴涵的管理哲学和企业核心价值形成的企业人格,对于企业的经营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石油建筑企业人事部门未把企业文化纳入人力资源管理范畴"使企业文化在一个企业中所具有的动力功能、导向功能、凝聚力功能、复合力功能、约束力功能,没有被很好地挖掘出来。

5、激励机制不够有效

石油建筑企业人力薪资报酬、激励机制单一,缺乏活力。用人机制不活,激励手段无力,严重地挫伤了人力薪资报酬、激励机制单一,缺乏活力。用人机制不活,激励手段无力,严重地挫伤了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和创造热情。分配制度改革虽然已经建立起以效益为中心的分配机制,但从根本上讲,企业的绩效考核仍是服务于等级工资制的依据。平均主义尚未彻底清除#企业效益好,大家都多拿,企业效益差,大家都少拿,企业的绩效考核模式不能将组织目标与职工个人目标紧密连结在一起,难以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效应。

6、考核体系不够健全

表现在考核指标的设定与评价标准的确立不够科学、合理,考核流程不当,绩效考核没有和员工的绩效相结合,在石油建筑企业中常将考核结果做多方面用途,通常一次考核事件的曝光频率越高,主管所承受的压力也愈大,困扰也愈多。主管基于这些顾虑,不愿真正实施考核。造成有的绩效考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先进成了“轮流坐庄”,以至于最后形成主管不想考,员工不愿被考,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也没兴趣组织考的局面。

7、用人机制不够灵活,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

在石油建筑企业中,用人机制的“官本位”色彩较浓厚,在用人方面仍未摆脱论资排辈的观念。在人才使用上不灵活,过于谨慎,“重用人才”往往简单地体现为提高专业人员的行政级别,较少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一些优秀人才纷纷流向能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地方。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石油建筑企业职工在年龄、知识、技术结构上普遍存在着老化和青黄不接的不均衡现状。

二、存在误区的原因剖析

我国石油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既有其成长的历史的原因,也有其现实的原因。主要是:

1、“出生”于计划经济的石油建筑企业,其组织设置和人员安排机制导致企业内冗员众多,是企业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计划经济时代的石油建筑企业是“老大”企业,各种人员都千方百计想尽办法找关系挤入这个“老大”。随着人员的不断增多,劳动生产率也不断降低,人浮于事成为石油建筑企业的普遍现象。所以,“冗员”已成为制约石油建筑企业组织动作,影响企业生产和发展的最大障碍。

2、石油建筑企业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制度,依然绝大部分沿袭着计划经济的制度。职工收入与绩效的挂钩,仍然处在一种“低收入差异率”的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好坏一个样的“准大锅饭”状态。这种激励手段无力,加上用人机制不活,是严重挫伤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热情的重要原因。

3、石油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在产品生产和经营理念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及其不断的变化,同时#受石油建筑企业结构性不断调整的影响等。“低收入差异率”,不可避免地使吸引人才乏力且人才流失严重,出多进少的局面不能得到有效改变和遏制。

4、目前,石油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着人力资源投资不足现象。效益尚好的企业,虽然有一定的财力物力,却不敢大规模在人力资源上投资建设;效益差的企业,却又无财力物力在人力资源上投资建设,使得石油建筑企业的职工在年龄、知识、技术结构上普遍存在着老化和青黄不接的不均衡人力资源现状,真正握有现代知识、技术的人员,懂得现代管理的人员更是稀缺。

5、企业人力资源的组织结构大多仍沿袭着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行政的人事管理气息浓厚,带来的是“以人为本”、“以能为本”意识淡漠。“金字塔”式的构建又限制了企业信息沟通和科学决策。内容上被条块分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使得这种资源的获取、使用、投资、激励等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又使得企业人力资源规划战略与企业发展未能内在整合,未能体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长远性、统一性。

三、快速构筑人力资源管理竞争力的思考

1、实现人本管理,把人才留好用好

人力资本的投资是企业持久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决定性因素。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员工不仅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要素,也是具有自身需求和社会价值的个体,因此,必须树立人本管理思想#如实施柔性化管理、公平对待、尊重员工个性发展,鼓励创新,关注员工社会生活,设计多系列的职业通道,创造人性化软硬环境等。在物质水平较高的时代,尤其是强调软环境的营造。企业软环境的营造重点要抓沟通和尊重。良好的沟通和尊重会使人产生一种归属感和温暖感,而这种归属感和温暖感又会大大激发起工作热情和干劲。因此企业的各级管理者应通过加强各个层次的沟通和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来改善企业的软环境,从而提高职工的满意度,把人才留好#把人才用好。

2、要做好科学规范的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既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也是人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石油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只有纳入并遵循科学和规范的工作分析,才有可能根据需要,正确地决定设置哪些工作,决定每项工作对职工的知识、技能素质等要求,并进行详细描述得出工作描述的任职说明。在此基础上明确任用标准,选拔任用符合需要的合格人员,并以此作为对职工的绩效评估、晋升晋级、调配、解聘的标准。

3、科学设计薪资#构建激励与绩效考评模式石油建筑企业在分配上趋向于按劳、按效$按资的多元化分配。分配制度应以企业效益为中心,把职工的责、权、利结合在一起#加大薪资结构中“活工资”比例,拉开分配档次。从根本上解决分配过程中存在的职工薪酬与劳动力市场脱节,工资水平不反映岗位劳动差别等问题,打破在薪酬改革中形成的新平均主义,实现贡献大多收、贡献小少收。

石油建筑企业应该建立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方法的整合系统进行人力资源的评价。绩效评估可以从直接主管、同事、下属、顾客及被评价者个人等360度角度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时间、成本等多个方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首先要进行工作分析,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然后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衡量实际工作绩效并进行动态反馈,不断修正目标。为了使各种工作岗位之间的绩效考评具有可比性,可以运用岗位绩效指数化法来反映外部环境中各种技术条件的变化、宏观政策的调整以及组织体制、人事制度的变更等不确定和不可控制的因素对工作绩效的影响,使考评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并与相应的激励措施相结合,推动组织或个人努力创造更高的业绩,从而成功地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超级秘书网

4、强化人力资源培训开发

石油建筑企业应根据长远发展的需要,把职工的教育培训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提升到企业发展战略的层面上来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工教育培训网络。石油建筑企业培训应重点突出职前培训、技能培训。职前培训是企业培训工作的前提工作,不论本专科生、硕士生,进入公司之前,都需接受为期三个月到半年“职前教育”,培训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知识、技术;灌输企业的信条、文化、公司理念,实施人格培训、基本素质技能培训。技能培训是企业培训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内容,石油建筑企业发展越来越需要高度熟练的技术工人和知识工人,必须通过各种技术学校及企业培训机构加大职工的技能培训力度,同时也可采取“干中学”、“学徒制”等方式来培训。

5、加强人力资源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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