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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激发学生兴趣
兴趣是成功的先导,创造的动力。这就要求在活动教学设计中,教师应对学生需要有所了解,通过问题情景的巧妙设计、灵活语言的采用、新型教学手段的运用,来给学生营造出一个积极主动的教学气氛。
1.2鼓励学生质疑
学源于思,思起于疑。这就要求教师在学习活动中应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善于发现,敢于质疑,对学生所提出的可笑的、幼稚的、甚至错误的、荒唐的问题,应积极的加以肯定的鼓励。
1.3刺激学生需要
学生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任何一个学生都希望自身的创造需求得以满足。这就要求教师通过活动课问题、新情境的创设,来促进学生强烈学习动机的形成,从而满足学生参与的成就感和创造感。
2.1通过情景课题的创设,强化学生兴趣,促进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
近些年来,情景教学已经逐渐应用到素质教育当中,其主要思维便是以教学内容为依据。政治教师应下意识地通过名人故事、笑话、寓言等来创造积极引人的气氛,生动活动的课堂氛围,来激发学生对于政治的学习兴趣。
2.2现代设备,辅助教学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众多先进的教学设备与技术在教学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在初中政治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也应当借助现代设备,发挥其对于政治教学的辅助作用。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初中政治课本内容多为文字,缺少图表,因此,很多教师不注重多媒体设备与技术的应用,而是一味的讲授知识。将现代设备运用到教学中,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
2.3运用三步教学法,促进学生创新意识的提高
所谓三步教学法,顾名思义,就是三步进行的教学法,即提出问题、展开讨论及概况分析。运用三步教学法,来实现初中学生创新意识的提高,就需要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为着手点。第一,提出问题,政治教师应首先对教学内容加以熟悉,以此为基础来提出相关问题。对学生进行预见相关的提升,学生以提示为依据,通过自主资料的查阅,来提升学生的积极性。第二,展开讨论,活跃思维和开拓思路的养成是通过师生与生生间的相互讨论来实现的。
3初中政治创新教学开展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由上述可知,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并非一件易事,涉及的方面很多,同时在实际的应用中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在实际的教学中加强对某些方面的注意,有利于提升创新意识培养的水平。笔者在此对初中政治创新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方面,提出了几点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政治教师有一定的帮助。
3.1应有针对性和计划性
在政治教学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方面,就笔者来看,首先应该注意的一点问题就是其课堂教学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在新的教育制度下,事实上,教师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了自身的教学角色,不再是以往一味的孜孜不倦的讲述,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应该打破以往的传统,从以往的主导作用变为现在的指引作用。所以,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应该重点考虑学生的自身各个方面的特点,进而向着学生个性化需求的方向发展,以此来更好、更有效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3.2评价应公允客观
在教学中,除了要注意针对性和计划性外,还应该注意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要注意公平性。教师应该充分的考虑学生的自尊心。对于学习努力、成绩好的同学要不断的给予鼓励,同时也要提出不足和改进的地方;而对于那些学习不努力的同学,在评价时更应该有所注意,在适当的批评下,还应该给予鼓励,以此来提高这些学生的自信心,从而向着积极向上的方向进行努力。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策略的研究涉及的方面很多,而以上仅仅只是笔者对于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策略的几个方面的研究,并且由于笔者在该方面言研究的能力有限,所以,就以上研究来说,还比较浅显,因而仅仅凭借这些研究来促进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培养水平的提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政治教学中该课题的研究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来加强研究和探索。
4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意识已经觉醒并不断增强,特别是权利的意识日益增强,权利的诉求强度不断加大,大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同时强调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让法治成为人民的一种信仰,成为了新时期我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杆。每一个社会主体认识到自身拥有的权利并主动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即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实现,是落实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具体举措。目前,大学生的权利和责任意识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虽然学生的权利意识认知水平不断增强,权利行为与权利维护的内容不断扩大,涉及学校管理、消费和兼职等方面的问题。然而,许多高校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管理权扩张,这必然与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中要求保护学生的权益产生冲突,甚至有可能引发或激化校方与学生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了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同时,近年来,高校中“90后”学生的比例逐年增多。这一代学生善于学习新鲜事物,追求自我实现,有较强的自信心和务实趋向,思想虽早熟但却不够成熟,缺乏基本的思想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极易出现偏差。加上全球化、国际化和多元化思想价值的冲击,他们很容易迷失方向,不能正确定位,不能很好把握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和使命,责任意识淡薄。这些问题的出现对高职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在教育理念、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公民社会走向成熟,同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2权责意识的培养与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把权责意识的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隐,引导学生正确地看待权责意识;另一方面也能充分利用权责意识提升能满足学生现实需求的特点,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立德树人的目标。
2.1对学生权责意识的尊重、满足和实现是促进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
权利意识是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认识、把握及态度等方面的总和。责任意识是社会主体对自身承担的义务和使命的自觉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法定的权利与责任应该得到尊重和满足,然而,实际生活中,学生的许多权利往往被忽视,有的甚至被侵害,从而引发了学生对自身应享受权利的维护。这种权利维护的诉求,如果得不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不仅严重地影响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和建立,而且必将进一步制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让每一个社会主体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是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涵盖的主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些培养目标具有前瞻性和长远性,要使思想政治教育持久地引起学生的关注,必须以学生现实需要的满足为基础。而学生权责意识的尊重、满足正是以学生的现实需要为出发点,通过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即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权利与责任,达到权责意识的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利用权责意识的培养帮助解决学生现实需要的特点,引起学生的注意,从而在解决学生的现实问题的基础上,从根本上实现学生思想问题的解决,增强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2高职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权责意识培养的思想基础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体系,培养了一批专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在理论和实践上,推动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为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基础和条件。高职思想政治教育为权责意识的培养提供课程、人员、理论和实践等多方面的支持,必将推动权责意识教育工作的开展。当前在校的学生权责意识的突出表现为权利意识的增强和责任意识淡薄。他们一方面期盼能通过合理、高效、直接的方式表达自身的权利诉求,然而,另一方面缺乏对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担当。他们的这种个性特征,容易产生只知权利的享有,缺乏责任担当的意识。要想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权责意识观念,自由不断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的教育和熏陶,通过这样的教育,学生的权利诉求与责任担当才会得以实现。因此,对大学生进行以“纪律与法治”为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生权责意识实现的重要思想基础。
2.3权责意识的培养是思想政治教育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
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与提升对确保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学生的权责意识的形成有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和“责任观”,纠正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的误解和偏见,必将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途径更加宽广,切实有效地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发展。对学生权责意识的尊重和满足可以增强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反过来,做好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便可以准确认知并积极实现自身的合法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责任观,促进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3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创新思想政治教育
3.1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建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奠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问题。理念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认识特定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思想、价值观、信仰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深层次的概括和提炼,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认知,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的主题地位不够重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形成平等的关系,教育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只重义务、责任而轻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高职思想政治教育中,应根据当前的时代特征、社会背景和大学生个性特点,重构一种培养学生权责意识的教育理念。(1)建立法治的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开展权责意识教育,有利于学生形成民主的价值观念,有助于推动我国公民社会走向成熟。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具有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公共精神的公共生活空间。然而现实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许多高校将自身管理权延伸到学生生活的许多方面,忽略了对学生的合理权利的维护和责任意识的培养,无法实现保障学生权责意识的目标。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时刻遵循法律优先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理清高校和学生间在法律关系下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同时,遵循法制法规中有关正当程序的原则,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大学生的权利与责任,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救济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稳定校园的目标。(2)建立“以人为本”的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大学生权责意识的形成过程是学生主体不断接受教育、不断内化的过程,权责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文化知识、道德的传授,更是学生主体的一种自觉意识和行为。这就需要注重激发和引导学生主体意识。然而长期以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学校忽视了学生的内在需要和独立性,当有的学生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们就会产生挫败感,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也势必会影响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发挥,削弱其说服力和感染力。在这种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就更应该切实地把学生的权责意识教育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立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人为本”的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念。首先,要求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学生的利益和发展需求为出发点,激发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他们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其次,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注重挖掘学生内在的能动因素,在权利行使与维护过程中,在责任意识培养过程中,充分尊重学生作为责权主体的地位,树立师生平等观念,切实维护学生的利益。只有不断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从学生角度出发,才能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奠定思想政治教育的扎实基础。
3.2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挖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内涵
确保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挖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内涵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当代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以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和提升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新的元素和突破口。(1)继承传统内容,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即是学生具有权利义务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懂得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用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具有社会责任感。责任意识教育强调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责任,这些意识的培养与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提升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的内容相一致。因此,权责意识的培养始终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2)与时俱进,挖掘思想政治教育新内涵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用能反映现代特点的人和事来感染、引导学生,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与学生权责意识培养过程中个体的权利认知、权利行使、权利维护、责任认知、责任情感、责任行为等环节的实现有机结合,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更加贴近生活,更利于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让权责意识教育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大学生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制教育的内容方面应该更加丰富。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虽包含有法制教育的内容,但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权责意识的呼唤,必将使法制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但仅仅注重法制教育还是不够的,大学生权责行为问题中,对权责认识不到位是一个大问题,因此,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还应该包括全面积极宣传大学生的权责意识和唤醒、引导大学生权利和责任行为活动等内容。
3.3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挖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
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只有采取科学、正确和适当的方法,根据时代的特征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实现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预定目标,圆满完成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是道德灌输。这种方法是以一种单向的、直接的说教方法去教育学生,缺少学生主动思考、讨论和自主选择的空间,不利于学生思想层面问题的解决。因此,只有创新和挖掘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才能提升其实效性。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将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责任师真正带到实践中去,他们也能在实践岗位上得到锻炼和一定的利益回报,也能做到互利共赢。3加强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农林高等院校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平台,具有了一批理论和实践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学生才有平台学以致用,才有机会了解本行业、企业。学校所传授的专业课程应与企业目前所需要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结合,对于传统的落后的技术应该有选择的加以了解,专业课本知识应跟上本行业的需求,甚至需要更前沿的科学技术,以培养出的学生真正能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又了解本行业前沿动态。专业导学课中,学校应该在本行业中聘请知名行业、企业相关人士做职业指导讲座和本行业发展报告,让学生能够更正确的认识所学专业;毕业实习环节中,学校应该联合企业让学生真正到企业中去,给予他们一定的职位,让他们更切实际地得到体验。临近毕业学年,学校应组织学生模拟面试,邀请企业人力资源专家做就业指导,丰富学生的就业知识和就业技能。虽然很多学校已在这方面做了工作,但力度不大。对于企业而言,校企合作使企业对学校和学生有更深的了解,有主动性和选择性来吸纳优秀毕业生,也能够提高企业在本行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学校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和学生资源,为企业和优秀人才搭建双向选择的招聘平台,促进学生就业甚至是行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4结束语
(一)正义的一般解释作为宗教、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正义一般是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从宗教学的范畴来看,正义是抽象化、信仰化以及非法条化话的准则。从伦理学的范畴来看,正义主要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方面。其中个人正义是指一些归束个人行为的一种善恶的评价准则;社会正义则主要是指社会的制度正义,主要是对整个社会体系包含基本结构、社会关系、现象等是否正当合理进行追问和评价。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内涵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
1.从绝对公平到相对公平众所周知,传统观念上的法律所界定的公平是“绝对公平”,主张义务与权利分配的绝对的平等和自由,所有的市场主体适用于同一规则和制度,不考虑个人特有的其他禀赋和状况。而经济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公平则是在考虑个人的特殊处境和状况差异,区别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相对公平。
2.从局部公平到整体公平局部公平顾名思义,是指一定范围区间内的公平。局部公平限定在一定的群体或者一定的区域之内。整体公平则是全部范围的公平,着眼于全社会,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作为公平正义的评判准则。经济法着眼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从现实公平到长远公平和谐社会,讲求长远利益及现实利益的权衡取舍。在公平问题上,同时适用这一规则。单纯看重现实公平,极易导致对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和破坏,损害长远公平。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讲求长远公平,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制和约束旨在促进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保障现实公平的前提下,不损害长远利益长远公平。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意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做到了从绝对正义向相对正义,局部正义到全体正义,当前正义向长远正义的过渡,不再只是以一个单纯的标准来分配权利义务,恒定正义和公平,而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个体所在的不同状况分配权利义务,也不再只是单纯的着眼某个特殊群体,特殊部分的利益,而是以全民族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判定公平正义,不再目光短浅的只注重现实正义,而是着眼于长远的公平和正义,坚持可持续的策略和眼光。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诸多方面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法追求的实质正义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作用。经济法实质正义的相对正义,在分析不同个体所面临的不同禀赋的情况下,对不同个体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在这种权衡中可以做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使得弱势群体在残酷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和庇佑。另一反面,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经济法主要是调节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并且经济法实质正义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准则,相关法规制度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以长远正义为追求,所有这些都遵循了可持续长远的发展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
(一)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
1.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着眼于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个体的利益。市场经济存在的弊端诸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容易带来经济产业结构问题、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一系列与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的恶劣后果,并且如果仅凭市场自发调节,放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没有办法解决上述问题的,也就没办法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实质正义。所以,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的干预也就是宏观政策调控发挥作用,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宏观调控政策协调经济活动下的各种矛盾,消除影响实质正义实现的不利因素。比如,政府利用税收财政政策进行财富的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定税收产业政策进行产业引导,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实现实质正义必须要加以调节的主体。需要增强和激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考虑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响应国家政策,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另外,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完善职工权利保障制度,企业福利制度,使得企业在增加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发挥作用。
3.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不仅依赖于政府和企业,同时也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的支撑。立法机制对实现实质正义的影响是主要是权利义务分配方面。立法机制权利义务分配是实质正义的起点,立法过程中对于经济主体需要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以此做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依据个体的不同特质和差异,进行权利义务的倾斜实现不同的分配,以实现经济法下的相对公平而不是单纯的绝对公平。立法机制是实质正义的起点,进行权利义务分配之后,需要执法体制发挥作用,将这些法律规章应用于社会实践。执法活动主动的进行行为干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的经济主体进行直接处罚和约束,譬如,执法质量检查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查处,对于垄断行为的判罚,极大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有效的执法活动是促进实质正义实现的重要机制。司法机制作为法律发挥作用的最后一个环节,同样也对实质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审判和诉讼机制都对司法活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对实质公平产生很大的影响。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加强法官队伍的知识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专门且完备的审判机制和多元的诉讼机制,发挥司法机制在实现实质正义方面应有的作用。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实现过程中的阻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和企业团体的共同努力,只有当政府的干预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互补互助,相互促进时,才能更好的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全局干预是可以化解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弊端和缺陷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实现也是需要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往往消极疲软,不能很好的发挥自身的作用,也就不能发挥政府干预对于促进经济法实质正义的作用。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还依赖于市场主体的相关企业、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对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企业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忽视相关市场交易规则,无视竞争,进行大规模的垄断经营,更有甚者,生产一些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投放市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一些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性,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直接影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四、结语
近来,公司治理中关联交易变得更加普遍。由于中国有缺陷的资本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迪特的所有权结构,中国大陆被认为是进行关联交易研究的重点对象。但对于政治关联与利益输送现象的实证研究仍然匮乏。
二、证券市场理论与研究假设
(一)关联交易
大多学者认为关联交易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控制股东追寻私人利益和剥削中小利益群体的工具。关联交易可能降低会计信息(广泛地用于市场定价的工具)的可用性。假设一:关联交易对于超额收益率有正向关联。
(二)政治关联
EricFriedman,SimonJohnson等学者于2003年建立了一个利益输送动态模型,研究表明,利益输送常常发生在投资者无法得到强有力保护的国家。利益输送行为也常常出现在控制权更为集中的公司中,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市场投资者将与其有强政治关联的企业更容易进行利益输送。假设二:相对于较弱政治关联的公司,强政治关联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市场反应更剧烈。
三、证券市场研究方法
(一)数据
本文收集了上交所与深交所2012年各公司高管以及CEO的简历数据。简历包含了年龄、性别、教育、学术背景、职业历史等信息。本文通过筛选出CEO或高管是否现任或曾任军队、政协、人大、党员来定位追踪衡量CEO和高管的政治关联度。文章中股票收益率以及其他的金融数据来自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本文筛选出2012年度进行过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剔除B版和H版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和ST企业、未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在事件窗口[-100,20][-90,20]中存在年度、季度财务数据披露的上市公司、没有足够关联交易规模数据的公司。最终我们得到366家上市公司作为2012年研究样本(176家来自于上交所,201家来自于深交所,89家来自中小板)。
(二)变量
用超额收益率CAR衡量公司关联交易前后的市场表现。事件窗口分别为[-10,20],[-10,10],[-5,5]。同时,本文选取四个标量以衡量政治关联,对于企业CEO或高管曾任或现任政府官员、军队成员、人大、政协、党员赋予3,2,2,1,1的权重,否则赋0。本文选取一年中企业最大规模的关联交易值来衡量关联交易规模,预期CAR与关联交易规模正相关。本文选取了如下控制变量,关联交易种类、独董规模、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净值市价比、资产负债杠杆率。
(三)模型设立
市场总体反映通过累计超额收益率CAR来表示。CAR作为因变量,自变量选取关联交易规模(用金额表示)以及公司治理变量构成模型1,模型2中将关联交易金额规模替换为关联交易种类,模型3的回归函数中中加入政治关联。
(四)实证结果
在[-10,20]的事件窗口内,在关联交易公告后,回归函数回归率显著下降。这意味着在公告后,市场通常会对公告表现出正向反应,且通常该反应滞后约3天左右。通过相关系数检验,在百分之十的显著性水平下,超额收益率与各因素之间相关系数值均较小。
(五)模型结果
模型一:在深交所数据中,关联交易每增加一单位,累计超额收益率平均增加0.01447单位,与假设一相符。但中小企业版中,关联交易与累计超额收益负相关,可能是由于中小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造成的。三市场中深圳主板市场最大股东持股比(百分之十显著性水平下)变量显著,股权集中度与CAR负相关。因此,投资者对于主板市场最大股东持股比的关注度更高,中小企业被认为大股东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夺取私利。模型二:与模型一类似,在百分之五的显著性水平下,深圳主板与中小板回归方程显著。在深圳主板中,账面市值比与累计超额收益率在百分之十的显著性水平下负相关。因此,高账面市值比的公司,在公告前后累计超额收益率更低。模型三:加入政治关联后,深圳主板回归模型的R方与F值显著提高,回归模型更优。并且,政治关联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正相关符合本文假设二,CEO与高管的政治关联将提升市场对于关联交易公告的反应。中小板市场加入政治关联后模型三并未得到改善。这可能是由于中小板与主板的差异以及小样本造成的。
(六)结论
政治关联、关联交易金额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正相关。较强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能够从关联交易证券市场中获利,这意味着股东预期政治关联的公司能够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利益输送。由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大公司的内部控制人有更强的激励从关联交易中获利;主板市场关联交易的公布会引发更大的市场反应;实证结果证实了逻辑假设,企业政治关联、关联交易规模与超额收益率正相关。
(七)模型缺陷
要注意语言的启发性
很多学生之所以对政治学习缺乏兴趣,与教师长期的灌输式教育也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很多教师在上课之前往往会花上很多时间把教材上的知识点一一总结归纳,然后在课堂上就把自己之前的劳动成果一丝不差地“丢”给学生。这种“喂食”式的教学方式虽然对于提高教学效率,增强知识的系统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却也剥夺了学生思考的权利。
要知道,初中阶段的学生正处于一个思维活跃、好奇心强的年龄段,如果在教学过程中只是让他们单纯地扮演知识容器的角色,自然难以引起他们的学习兴趣。因此,在政治教学中,教师要通过一些启发性的语言来告诉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而不是直接把知识“喂进”学生的嘴巴里。例如,我在给学生上到八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积极的生活态度》这节课的内容时,在说到树立明确目标的重要性时,我并没有长篇大论地给学生讲授树立目标的重要性,而讲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某研究机构曾经对一个班级的学生进行测试,测试的内容是看这些学生是否拥有目标,测试结果显示,在这个班级中,有20%的学生有明确而远大的目标,55%有模糊的近期目标,而25%的学生则表示没有目标。
20年以后,这家机构对当年参与测试的学生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拥有明确目标的20%的学生基本上都成为了社会上的杰出人才,而拥有模糊目标的学生则大多数处于社会的中层,至于那些没有目标的25%的学生,如今的生活状况基本上都不太如意,大多处于社会的低层。通过这个案例的启发,学生自然体会到了树立明确目标的重要性。
要重视身体语言的运用
在教学语言中,身体语言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明显。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教师都懂得运用身体语言,有的教师一堂课上下来,脚步基本上就没有迈出过讲台以外,更谈不上身体语言的运用。在课堂教学中,除了口头语言以外,包括眼神、面部表情、手势、身体动作等都属于身体语言的范畴。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负作用的消极影响,医院医务人员很容易产生拜金主义和利己等思潮,如何改进医风医德,改善医患关系,优化医院发展环境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显得尤为重要,其在宏观上主要表现在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为医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及良好的环境。在微观上思想政治工作是消除医院管理隐患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医院医务人员在思想观念方面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在思想变化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消极因素。这些消极因素一旦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影响医院的长远发展和良好形象。因此,加强和提升医院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微观上可以消除医院管理隐患从而有利于医院整体和谐发展。
2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思想认识不到位,形式主义严重
一些医院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只是政工部门的事情,在医院工作中应重业务、重技术、重经济效益,思想政治工作只能作为从属地位,甚至有些职工将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与医院的业务活动相剥离,将医院业务作为医院考核或发展的唯一指标,这样直接导致了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规章和制度流于形式,使思想政治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说起来觉得非常重要,做起来却觉得没有必要。
2.2政工体制不健全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医院政工部门确实建立了一系列的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措施,但在落实中责任不明确、投入不到位、人员不保证使制定的一系列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成了无任何约束力的空文。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评估和激励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弱化和轻视。
2.3医院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充分体现时代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给医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然而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对社会转型时期的思想变化规律认识不够,把握不准,政治理论知识更新不快,也缺乏必要的针对性,工作无法准确的体现出新医改的时代特征,工作方式也停留在读读报纸念念文件开会批评等传统方法,不能用新方法和新思维引导医院职工的思想意识使医院职工对思想政治工作感到枯燥乏味甚至有的还产生了逆反心理,这就严重障碍了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
2.4思想政治工作者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思想政治工作涉及教育学、心理学、哲学以及社会学等多学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者尤其是医院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要具备广博的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结构才能胜任这项工作。而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医院思想政治工作者都是由医疗技术人员兼任的,或是从技术干部中改行的,大多数人员理论水平较低没有经过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和培训,因此无法有效地对医务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致使医院思想政治工作思路不开阔,直接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3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的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医院体制改革的推进,我们要适应新形势不断探索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新形式和新机制。
3.1建立高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
高效的运行机制是有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证,只有建立了一定的运行机制才能让思想政治工作在制度保障中促进医院的中心工作。因此医院首先要建立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其次要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建立医院职工实绩档案,把医务人员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绩效的真实情况记入档案,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与物质奖励挂钩的同时作为调资、晋升、职称的评定等的依据。
3.2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创新医院思政工作的内容,要把思想工作与医院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进行有机结合,因此我们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为思想政治工作服务,利用媒体、网络讲座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对医院职工加强爱国、爱院、爱岗教育。其次要充分给予每个医务人员鼓励和关心,努力体现人文情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全院医务人员的动态,对医务人员工作上、生活上、思想上碰到的困难,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给予真情的关心和帮助,时刻把职工的冷暖记在心上,诚心诚意帮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此外还要经常开展规范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激励性的典型示范教育,以丰富多彩、贴近实际的内容方法来教育影响医务人员,寓教于乐,把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3大力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
医院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高低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是否坚强有力与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只有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素质,才能让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真正起到教育人感召人的作用。所以医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至关重要。首先要严格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选配到政工岗位上来。其次是要重视对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丰富专业知识、培养专业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和应对能力。
关键词:无纸化/证券交易/民事法律关系
无纸化证券是电子科技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它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处理的电子簿记系统内反映证券持有状态的电子数据信息。投资者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证券,并通过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和转让。相比传统的有纸化证券,证券持有人原先对纸面证券的支配,演变为通过证券账户对其中的电子记录或者电子数据的支配。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值已在30万亿元左右,证券账户总数超过1.4亿。2007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均证券过户总金额达2000多亿元。也就是说,我国单在证券市场就有30万亿元左右的财产权益都是以无纸化的形式存在,而且每天的流转总量超过2000亿元。可见,以无纸化方式存在的证券财产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十七大也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从本质上说,因无纸化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是,由于权益载体“无纸化”的特殊物理环境,“权利表现为数字或电子符号;而这些符号又记载于特定的密码账户下面。”[1]上述变化客观上使得以有体物和以纸面凭证为载体的权利为考量对象的传统民事法律适应不了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关证券权利的归属、变动、流转和实现等的相关制度和规则要不存在一些难以适用的情形,要不就是缺少相应的明确规定。无纸化条件下,“电子证券法律规则的缺失对于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言都是一种不确定性,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将无法按照法律规则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由此可见,以促进证券交易效率提高和交易成本降低为目的的证券无纸化给证券的发行、持有和交易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亟需从无纸化条件下证券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抽象出专门的规则和制度,完善《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无纸化证券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和功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证券账户是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载体,证券账户记载的内容既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结果和目标。无纸化证券与证券账户不可分离,投资者对证券的持有只能通过控制证券账户来实现,不同的证券账户所代表和反映的证券权益也不相同。证券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投资者本人名义为投资者开立,实践中多由证券公司等开户机构开户。证券以纸质凭证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存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要持有合法取得的证券,就可以对证券进行处分,并拥有证券权利(质押、接受分红派息及投票权等);但无纸化条件下这一切权利的行使都需通过证券账户来进行。证券账户在无纸化证券的市场中扮演着首要角色,可以说,离开了证券账户,无纸化证券交易便无法实现。
证券市场目前存在多种账户类型,如普通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融资融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基金账户、定向资产委托管理账户等,由于法律对于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功能、各种证券持有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典型地反映出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体系的不同法律效果背后所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的差异:直接持有依托“一物一权”的传统大陆法系物权制度,是投资者同时作为名义上的所有者直接持有证券的体制;间接持有是指投资者将持有证券交付一个或多个中间机构(证券公司),后者再将投资者交付的证券交存到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发行人股东账户登记的证券所有者是最后的中间机构,CSD在登记机构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法律语境下,账户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投资者直接对发行人拥有请求权,被直接登记为其持有证券的所有权,相应地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地位。而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的真正投资者的名称是不显示在账户名称中的,也不显示在股东名册上,因此这类账户的实际受益人的证券权益如何确认在法律层面也缺乏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间接持有依托“双重所有权”的信托制度,“间接模式实际上是信托方式,证券被登记在经纪-交易人、银行或专门存管人账户上,该中介机构作为证券的注册持有人或在册所有人(recordowner)拥有法定所有权(legalowner);而投资者作为最终持有人或受益人(beneficialowner)拥有收益权(beneficialownership)。”[3]一旦名义持有人和实际受益人对证券权属发生争议时,这一问题便凸显出来,实践中发生过投资者根据证券价值的涨或跌来选择主张所有权或是主张债权的案例,也成为间接持有制度的难点之一,对于如此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我国仅有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办法》第18条有相关的原则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以及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投资者对于无纸化证券的权利是“纯粹的契约性权利”、“共有权”、“信托所有权”还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权利状态的“证券权益”?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的空白状态,必然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创新发展。“投资者的权利性质、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必须明确。否则,因为立法不明确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将会极大地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4]
二、物权法律制度需要明确证券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
证券无纸化后,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不再依据持有实物证券或者证券上的记名,而是以证券登记机构的电子簿记记录为依据,体现出非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同时,以电子数据形式记载的证券权利,又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动产物权。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是,证券的交收不再需要交付证券或者变更证券上的记名,而是由证券登记机构对电子簿记系统中的证券账户记加或者记减记录而做出变更。显然,由于无纸化证券的特殊存在形式,其权利的归属依赖动产权利规则或不动产权利规则存在难以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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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证券的权属确认和变动是通过证券登记来完成的。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不同于物权登记,它是与证券账户结合在一起的,登记可以产生证券权利,如证券发行采用无纸化方式,登记即表明取得证券权利,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又没有发放权利证书,这都与物权登记有所不同。不动产物权登记着眼于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确认,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而证券登记由于簿记记录的特殊性,往往在过户行为的同时发生,不存在权利变动和登记行为的分别实现。此外,从法律效力来看,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不仅是对证券权利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即通过证券登记,可以确认证券合法持有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也可以标明该证券上的权利限制状况,而且还体现为对证券行为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如要约收购登记,以判断证券行为结果是否确定和符合规则要求。但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的证券登记行为,是否可以作为产生无纸化证券权益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的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登记职责等也缺乏法律的明确依据。《证券法》第160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证券账户的登记记录具有确认证券权益归属的效力。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规则》作为商事特别规则规定了登记是确权依据,但由于其层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予认可其效力,一些法官从传统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出发,认为股票所有权的判断并非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证券登记是持有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不能作为股票所有权的唯一判断依据,由此对无纸化证券交易制度造成了相当的影响。三、合同法律制度应当完善集中交易机制的规范内容
在无纸化证券交易环境下,上市证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匿名的,由中介人(证券商)介入、“多对多”的电子化方式集中撮合成交。卖出证券将经由卖出客户证券账户,卖出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交收账户、买入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和买入客户证券账户等五类证券账户实现证券权益的流转。在这过程中,共同对手方(CentralCounterParty,CCP)制度是实现证券交易结算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事实上担当着绝大部分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下的中央对手方,包括以集中撮合方式进行的A股、国债、企业债、回购交易、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共同对手方制度的要义在于,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这种交易模式完全不同于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方式。这一制度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不同于原参与人之间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债权债务是独立的,这不仅是因为当事人不一样,更主要的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债权债务基于分别代表其客户的证券买卖协议;而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中央结算规则,如果发生纠纷,依据的不是证券买卖协议,而是按照中央结算规则产生的清算表。”[5]
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责任更替和担保交收。责任更替的要义在于原来买卖双方达成的合同被双方分别以结算机构为共同对手方的两个新的合同所取代,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共同对手方所承接,当事人只与结算机构一个对手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关于中央对手方的形成方式,英美法系国一般采取“约务更替”(novation)制度,也称为“合同更新”。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没有类似制度,相似的制度是《合同法》第8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但考虑到证券交易数量极大,且在瞬间完成,证券公司间达成的合同,无法依据《合同法》第88条,经过双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结算公司。同时,根据共同对手方制度中的担保交收制度,共同对手方承担的履约义务并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即使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地向共同对手方履约,作为共同对手方的登记结算机构也应该首先对守约一方履行交收义务,然后再根据规则处置违约一方的资产和担保物,或者向违约方追索等办法弥补对手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共同对手方(CCP)结算制度要求有一套完全不同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规则和制度,现行法律难以为登记结算机构成为共同对手方制度提供合理解释。同时,《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共同对手方”地位,需要将现有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共同对手方制度提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定。
四、担保法律制度需要体现证券交收担保机制的特殊性
金融之本在于资金的融通和流动,而要保障资金融通和流动的顺利实现,则离不开有效的担保法律制度。在无纸化证券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义务,其负面效果不只及于传统交易中的对方,由于实行中央对手方(CCP)交易制度,个别当时人的违约风险往往会演化成系统性的证券交收延迟或交收失败,在这里,违约风险呈明显的“敞开性”特点。防范和管理结算风险决定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稳定连续运行,决定了证券交易能否得以最终完成,也决定了整个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引入全面的担保机制,将最大限度的防范结算风险。无纸化证券交易条件下的“担保体系并不限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指为确保证券交易结算的顺利完成、确保证券与资金的交割交付而制定的有关机制,特别是在交收违约发生之后为确保交收完成的保障机制,这种机制的核心要素在于在义务人的财产之上设置了某种他人权利,特别是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担保机制并非为了中央结算机构自身利益,甚至可以说在结算关系上中央结算机构没有自身利益。”[6]事实上,建立在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模式基础之上的担保法律制度,无法满足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结算对于建立一揽子担保机制的需要,现行担保法律制度并没有表现出对于无纸化环境的完全适应性。
一是关于担保的成立强调订立书面的合同。而在集中交易的证券领域,书面合同的双方合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结算关于担保的设立大多以业务规则先行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一旦进入交易,即被视为接受交易结算规则,而无需另行签订单个的书面合同。因此有必要以专门的法律规定来确认以规则方式解决一揽子担保成立的效力。
二是担保的具体实现形式偏于单一。《物权法》仅规定质押以登记方式生效,而在当前的证券交易结算实践中,不同的交易品种的担保实现方式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有过户、有登记、有控制、有提交。如旧国债回购交易中,以回购登记为担保设立要件;而新回购交易中则为担保国债转入质押库为担保设立要件;交收担保品则以担保品提交入库作为担保成立要件;对于存在自营及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不足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动用自营账户内证券完成交收。因此在当前的实际证券交易结算中,担保物权具体实现形式需要有相应法律的专门解释规定。
三是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适应商事实践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证券交易领域,让与担保以证券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担保权益生效要件,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的证券归属担保权人,若担保人到期履行债务,担保权人保证返还同质同量的证券财产。这种新型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在金融创新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立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但由于缺少让与担保制度,影响到该项制度功能的发挥。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基于实践的需要规定了相似性质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虽然《物权法》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目前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当事人可以根据《信托法》确立法律关系。但从为证券业金融创新提供制度基础的角度,他也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制定特别法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7]与此相关联的是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如何与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的需求相协调,使之更加有利于市场交易手段的完善和业务模式的拓展。事实上,已经有部门规章层级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突破了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限制,质权人(银行)可以在股票市值降至平仓线时,出售质押股票。但直接转移担保品以偿债规定与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质原则有所不符。
五、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考虑证券清算交收的实际需要
《破产法》作为处理破产清算条件下特殊债权债务关系的专门法律,基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法律价值取向,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不能有缺乏法律依据的个别清偿行动。破产程序一旦开始,即使是担保债权人也不能独自行使其担保债权。具体到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证券市场,按照无纸化证券特殊交易规则要求履行职责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会因为破产法缺乏特别的规定而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应当予以明确。清算交收系统履约优先原则是国际上对清算交收系统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我国香港地区及欧盟均规定,清算交收系统相关规则优先于破产法律适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尽管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但并没有独立的利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债权的实现维护的是整个证券市场的结算安全和全体结算参与人的利益。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实现。”[8]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可能成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享有优先地位的障碍,不利于清算交收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破产结算参与人在结算系统透支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垫付资金完成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而该部分垫付的资金来自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因此,如果不允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侵害的将是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是否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方面,结算参与人破产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依据业务规则强制要求结算参与人完成进入破产程序前后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应受到《破产法》自动中止原则的影响,而且即使结算参与人未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的破产财产也必须优先用于履行交收义务,另一方面,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中,应当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地位或者法定的优先清偿顺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依据业务规则强行留置的违约交收证券和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且有权直接依据业务规则对担保物进行处分。这种优先权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直接依据业务规则行使这种权利,而无需征得法院事先同意。
二是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应受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1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然而,此项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无纸化证券交易最终性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特别是,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破产时,执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就可能影响集中交易和多边净额结算秩序,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已达成的集中交易和已进入清算交收程序的合同,法律似应规定破产管理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以维护清算交收系统的交收最终性。
注释:
[1]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2]王静.电子证券的基本法律问题[A].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论文集[C].115.
[3]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4]董安生主持.证券持有模式及不同持有模式下持有人权利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56.
[5]毛国权主持.证券交易结算担保体系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311,297.
[6]毛国权主持.证券交易结算担保体系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311,297.
关键词:异质预期;公众学习;溢出效应
预期理论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之一,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得到迅速发展。预期理论主要研究微观主体根据已有信息对未来经济发展路径做出判断以及这一判断与实际经济走向的相互影响关系,其中蕴含着微观主体利用学习能力进行信息更新的意义[1]。随着学术界对预期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接触到了异质预期的概念,异质预期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于不同主体在认知能力以及信息占有量等方面的差异,对同一信息产生的不同预期。异质预期会随着主体学习能力的提高以及获取信息的增加最终收敛于理性预期。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异质预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同主体之间的预期有差异,这就意味着有不同知识和学习背景的主体对同一种信息的理解不同;二是主体会通过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预期,而学习更多是一种交流过程,这就意味着微观主体的异质预期会相互影响,微观主体的学习因此体现为一种公众学习形式。本文首先总结异质预期与公众学习方面的代表性研究,然后分析存在异质预期的微观主体在学习过程中的相互影响,最后以中国实例总结异质预期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
一、异质预期的基础理论
1.异质预期的分析基础
程均丽[2-3]系统地介绍了异质预期理论以及在货币政策信息沟通领域的应用。对于异质预期的模型分析有两种形式:(1)预测者选择动态型,可以理解为不同预期主体所用方法的博弈均衡。假设对后期变量的预期取决于对前期经济情况的不同判断方式。以对通货膨胀率e的判断为例,假设人们对et+1的预期来源于两种形式:一是根据et-1的数据推算,我们设这种情形为A;二是根据历史上通货膨胀的周期波动来推算,设为B,那么对未来通货膨胀的总体预期即为et+1=pA+(1-p)B,其中p(0<p<1)为选择A的可能性,(1-p)为选择B的可能性。对未来的通胀预期取决于人们根据经济变化对不同方法的选择。(2)学习收益型,主体了解自己所处的不完全信息环境,因此会通过不断地学习来获得新的信息收益。这种学习收益会产生收益递增与收益递减两种情况。
以货币政策信息沟通为例,当货币政策可信性较高,主体对未来货币政策的预期逐渐与实际情况接近,经济主体便不会对新信息表现得敏感,即不依靠新信息也能依靠以往的判断预测货币政策的走向,学习收益较低,相应地获取和甄别新信息的成本也很低;当货币政策可信性较低,经济主体无法凭借经验形成准确预期时,经济主体就会对新信息表现得非常敏感,学习收益较高,相应地获取和甄别新信息的成本也很高。
进一步,在经济主体的学习过程会呈现两个方向的反应,其一是由于主体理性有限,尤其是将自身偏好因素结合到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中时难免会出现错误,但是通过持续的学习这些错误会消失,异质预期最终收敛于理性预期。但是North[4]认为,学习是一个取决于诸多要素的累加过程,因此学习中产生的预期误差也可能会不断增大,对最终理性预期的形态可能偏离得比以前更大。因此Orphanides和Williams[5]指出,异质预期可能会延长经济波动的周期,即由于异质预期的不完全信息环境,经济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甄别能力,需要不断学习,尤其是当经济出现自己预期之外的波动时,会对信息更加敏感,便更需要花费时间去学习以减少自己面对的不确定性。然而这个渐进过程会导致经济回归到均衡水平的时间被拉长。
2.公众学习与异质预期
徐亚平[1]认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知识的更新所依靠的不是学术研究性质的模型分析,而是从传播中获取。有效的信息沟通并不是指信息量的多少,而是信息的鉴别和理解能力。在经济社会中,人们的学习是内部性和外部性的综合作用,既有自身的知识,又要依靠外界资源充实更新知识。Fuka[6]认为,异质预期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传递机制,由于不像理性预期那样高度抽象,异质预期所造成的经济变化是隐性的,即无法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来观察异质预期的变化而只能直接观察结果。一个经济中预期的波动取决于乐观预期与悲观预期的均衡性,样本空间越大,这种均衡性对经济的影响就越大。
3.异质预期与中央银行预期管理
关于中央银行应该如何对存在异质预期影响的公众预期加以引导,程均丽[3]认为存在一个“最优相机政策”,即货币当局在货币政策的决策模型中利用适应性学习的性质将预期作为一个独立的变量对待,通过平滑引导将异质预期逐渐收敛于理性预期。从中国实际来看,货币当局在近几年开始注重微观主体预期的观测,但是对预期的调节效果并不明显;在货币政策信息的获取上,微观主体缺乏一个具有高度可信性的权威渠道。中央银行所的信息与微观主体实际接触到的情况并不相符,导致公众对中央银行实际意图信息比较敏感,一有相关消息放出便会引起盲从行为。
二、存在溢出效应的异质预期模型
溢出效应可以理解为人们行为出现相互影响现象。异质预期出现混同,是由于在学习过程中人们更多地通过与他人的交流来对自身原有的信息进行改进,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看做一个含有溢出效应的学习过程。但是在溢出效应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微观主体本身判断能力不强、信息获取渠道又过于混乱的话,信息量的增加反而会使微观主体无所适从,产生盲从效应。我们通过一组公式来阐述这一问题。
按照徐亚平[1]所提出的,公众学习模型可以体现为yet=kyet1+lyet2+φgt+et,其中决定预期的基本变量包括不同权重的经济主体自身对信息的判断kyet1、他人对信息的判断lyet2、经济信息φgt以及随机扰动因素et。我们将该式进行简化,能够更加明确地表现出学习过程中的相互交流情况。假设个人预期取决于经济主体自身的判断以及与他人的交流,并且假设一个只包含两个微观主体a与b的学习环境,主体所得到的信息只有两个组成部分,即自身信息与外界信息,面对的信息环境相同,但二者禀赋不同,因此采用程均丽[3]提出的不同的经济预测方法,此时我们得到这样一组关系:
从上式可知,溢出效应k越大,即交流越多,微观主体所要付出的学习努力就越少,在这种情况下,微观主体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就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但是微观主体坚持自身判断的空间也就受到挤压,尤其是当学习成本很高时,微观主体就会放弃自身判断转而屈从一般信息进行经济活动。这一点我们在下文中用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作为对象进行实证考察。
三、异质预期与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1.对模型的延续思考
从上述分析出发,我们也可以将信息的处理与信息的数量拆分考虑,用一个极端的假设来阐明这个想法,即个人本身是没有任何信息的,只具有信息判断和甄别能力。上文中提到的个人信息是人们依靠自身的甄别能力从外在信息中筛选吸收作为自己的知识。从这个角度入手就能明确如下问题:(1)沟通并不意味着信息的多少而在于信息被理解的程度。当人们本身理解能力欠缺时,货币政策就没必要发送更多的信息而只需要保证已经的信息被准确地理解和执行。(2)当理解和甄别能力受限后,就要保证信息来源的权威性。信息来源混乱会大大增加信息接收方的鉴别成本,当信息接收方无法承担这种鉴别成本时,就会放弃鉴别产生盲从效应或羊群效应。以最简单的例子来说,当我们急于做出判断时听到的却是来自不同渠道的、内容相互不一致的并且具有不可验证性的信息时,我们会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来跟随自己的直觉或者追随多数人的行为[7]。(3)当多数人的行为引起的经济波动超出货币当局预期时,货币当局就会采取措施将其逐步引导到自己设定好的轨道中来。经过这样一番循环后,人们对信息的判断鉴别能力由此增长。从这个角度来研究人们的学习能力的话,可以看出人们的能力之所以提高是由于经历的相关事件不断增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经验。在一个特定的金融体系中,人们对金融信息的判断如何取决于人们参与金融活动的多少,因此,在公众学习理论中,我们不可忽视国家宏观制度因素在此间扮演的重要角色。
2.对我国实例的分析
由于我国金融活动的普及性以及市场化程度都处于有待完善的初级阶段,微观主体对于金融行为的理解较浅,缺乏丰富的金融经验,因此当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信息并且这一信息经过商业银行发生延迟或放大时,大多数微观主体并不能理解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过程而只能充当看客[8],并且对中央银行应该何时采取何种动作进行不断的猜疑,此时多方信息交织杂乱,公众更加无所适从。以我国货币当局既要保增长又要稳物价的政策目标来说,这实质上是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按照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计划,对物价、就业等经济变量的关注与调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微观主体一般只关心短期内自身收益情况(例如公众更愿意关注短期内收入、物价和就业的变动情况,而不是宏观的远期通货膨胀控制计划),而此时如果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控能力不强,短期内公众会对中央银行行为以及独立程度产生质疑。由此微观主体便更倾向于忽视中央银行的官方信息而依附另一方向的信息并产生羊群效应,而此时一旦货币政策的变动与这一方向相左,本来正常的货币政策调整反而会出现超出公众预期的情况。
首先,以2004—2007年9次提高存贷款利率的政策操作为例,。数据主要来自于1993年、2000年、2005年、2008年《中国金融年鉴》以及1995年、1998年、2000年、2008年、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
中央银行提高存贷款利率的意图显然是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对投资增长逐年增加,信贷投放过快的宏观形势加以控制。从理论上看,中央银行进行利率上调之后,理应降低公众的通胀预期,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中央银行对存贷利差的调整不够科学,使短期存贷利差加大,反而刺激了银行继续投放贷款。同时,由于国内融资环境不健全,就算是贷款利率提高,很多企业也只能选择银行贷款来进行生产,致使贷款成本增加,进而推动产品价格上涨。而直接观察到价格上涨的公众自然会持续自己的通胀预期。因此,中央银行在这一阶段尽管公布了政策操作的一些具体信息,在货币政策透明度方面取得了进步,但是对公众预期的引导仍然谈不上有效。
其次,以2007年的连续政策变动为例,为了警惕房地产市场、基金市场价格上扬造成的经济过热,中央银行于2007年3月、5月、6月、7月、8月、9月和12月分别就基准利率和准备金率做出调整,但是市场反应并不明显。此阶段中国物价上涨、经济波动等问题并不完全与货币发行量有关,商品供求、融资制度等因素相较货币发行量更能解释此阶段的经济波动,2007年猪肉价格上行是物价大幅上涨的主要原因,而此时中央银行连续收紧货币政策使一些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同时大企业的融资过量导致大量富余资金流入股市楼市,使资产泡沫持续膨胀。并且随着信息传播媒介的发展,此时公众也通过各种渠道接触到了各个方面的信息,面对复杂的原因集合,结合中央银行当前政策调控效果的不明朗,公众对信息的判断成本迅速提高,导致跟风投机现象盛行,也是2007—2009年股市大幅波动等经济动荡现象的重要原因。
四、结论
关于微观主体预期与中央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问题,本文认为应明确三个方面:
第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体现出的是货币当局对政府利益与微观主体利益,宏观经济长期战略和微观主体短期预期之间的利益协调,并且以或单独、或多重的政策终极目标来体现各方的博弈均衡。
第二,微观主体预期显示出的信息不一定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关注的最终目标重合,因为中央银行所关注的是整个国民经济,包含所有行业的整体信息,而微观主体进行信息反馈的途径,一定是微观主体本身能够驾驭的途径,可能不会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着固定或显著的影响关系,不需要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但是却可以比较明确地反映出微观主体的预期,是货币政策预期引导过程中必需的信息来源。
第三,中国中央银行在行政决策以及目标设定等方面尚不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中央银行实际上是作为以国务院为核心的诸多主宰转型期经济发展策略的政府部门的人身份出现,受其委托对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经济增长加以调控以实现政府意图。因此,在货币政策信息沟通过程中就会出现政出多头的现象,本属于中央银行专有职能的货币政策控制权被分散到对中央银行具有委托关系的各个部门,以至于国务院、发改委、统计局以及其他权威组织成员的言论都会对微观主体理解货币政策信息构成影响。从第二部分的公式以及中国实践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如果微观主体学习成本过高导致对信息缺乏判断能力,就会放大异质预期产生的预期冲击,导致中央银行对微观主体预期的管理更加困难。
因此,本文认为对中央银行信息沟通能力的改进,不仅仅要强调货币政策信息的透明度,更应该强调微观主体对所公布信息的理解。在当前中国特殊的转型期经济政治背景下,强调货币政策的科学性、前瞻性以及信息沟通效率,要比单纯强调货币政策信息透明度更有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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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厌食症为小儿常见的症状,长期厌食可造成营养不良、免疫功能低下,严重者可影响小儿的生长发育。作者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小儿厌食症120例,取得较满意的疗效,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根据诸福棠主编《实用儿科学》厌食症诊断标准[1]:消化功能紊乱引起的食欲降低、食量减少,持续2周以上,伴腹胀、恶心、呕吐、口臭、大便稀或便秘,并排除器质性疾病、精神性因素及药物因素的影响,诊断为小儿厌食症。取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本院儿科门诊厌食症患儿235例,采用单纯随机抽样的方法分为两组。中西医结合治疗组:120例,男57例,女63例,年龄1~7岁(平均4.7岁),病程1~36个月(平均12.3个月)。纯西医治疗组:115例,男51例,女64例,年龄1~8岁(平均4.9岁),病程1~34个月(平均12.1个月)。两组患儿性别、年龄、病程、病情等一般情况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治疗方法
中西医结合治疗组用自拟健脾助运汤:太子参5~10g,白术5~10g,茯苓5~10g,甘草1~3g,炒谷麦芽各5~10g,莱菔子3~6g,炮甲1~3g,三棱1~3g,蓬术1~3g。随证加减:偏湿者加藿香、佩兰,肝郁加柴胡、郁金,食滞加榔、焦楂,偏热者加胡黄连、芦根;气虚者加黄芪、怀山药。每日1剂,水煎,分2次温服。同时服用西药葡萄糖酸锌片每天5~10mg/kg,2周为1个疗程。纯西医治疗组:口服多酶片,每次1片,每日3次;吗丁啉片5~10mg/次,每日3次;葡萄糖酸锌片每天5~10mg/kg,疗程同中西医结合治疗组。
1.3疗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2]:痊愈:临床症状消失,食欲与食量恢复正常水平;显效:临床症状基本消失,食欲明显恢复,食量恢复至正常水平的3/4;好转:食欲好转,食量有所恢复,但未达到正常的3/4;无效:食欲与食量无明显改善或加重。
2结果
中西医结合治疗组120例,痊愈78例,显效35例,好转4例,无效3例,总有效率94.17%,平均疗程18d。纯西药治疗组115例,痊愈54例,显效32例,好转20例,无效9例,总有效率74.78%,平均疗程34d。经统计学处理,总有效率中西医结合组好于纯西医治疗组,平均疗程中西医结合治疗组短于纯西药治疗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典型病例举例患儿,女,4岁,2006年5月10日初诊。其母代诉:患儿平素偏食,不爱吃蔬菜、水果,唯喜吃甜食。近4个月来逐渐出现食欲不振、食后腹胀腹痛、大便稀溏、夜寐不安,面色无华,形体消瘦,舌质淡红,苔腻,脉滑。实验室检查:血清锌9.38μmol/L,Hb8.5g/L,RBC2.9×1012/L。证属脾胃失调、乳食内伤之厌食症。治宜健脾和胃、消食助运,处方:太子参10g,炒白术6g,茯苓6g,甘草3g,炒谷麦芽各10g,焦楂10g,胡黄连2g,炮甲2g,三棱3g,蓬术3g,鸡内金6g。1剂/d,水煎,分2次温服。葡萄糖酸锌片每天5mg/kg,3次/d。服药1个疗程,患儿食欲和进食量显著增加,其他症状均见消失,继续服药1个疗程,实验室查空腹血清锌15.03μmol/L,Hb126g/L,RBC3.8×1012/L。病愈。随访半年未见复发。
3讨论
近年来儿科门诊小儿厌食症常见,西医认为导致小儿厌食症的原因与饮食习惯、体内微量元素缺乏,特别是锌的缺乏有关。缺锌一方面使患儿味蕾功能减退,味觉敏锐度降低,摄食量减少,另一方面含锌消化酶活力降低,消化功能减弱,从而导致小儿厌食症的发生。
中医认为小儿厌食症是由于小儿脏腑娇嫩,形气未充,为稚阴稚阳之体,素有饮食不节、偏食多食、饥饱不匀,家长过于溺爱,任其过食生冷肥甘厚味之品,久而久之损伤脾胃,导致脾运胃纳功能失调。治疗以健脾和胃、消食助运之法,方以四君子汤益气健脾,补后天之本。鸡内金、炒谷麦芽、莱菔子和胃消食导滞,炮甲、三棱、蓬术醒脾行瘀助运,诸药合用,共奏健脾益气、开胃助运之功。配合葡萄糖酸锌,改善味觉功能,增强食欲[3]。中西医结合治疗小儿厌食症无单纯西药治疗那样的药物依赖性及毒副反应,而且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疗程可比纯西药治疗明显缩短,因此,作者认为,中药健脾助运汤与西药葡萄糖酸锌合用是一种有效的治疗小儿厌食症的方法。
【参考文献】
1诸福棠编.实用儿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1076~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