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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激发学生兴趣
兴趣是成功的先导,创造的动力。这就要求在活动教学设计中,教师应对学生需要有所了解,通过问题情景的巧妙设计、灵活语言的采用、新型教学手段的运用,来给学生营造出一个积极主动的教学气氛。
1.2鼓励学生质疑
学源于思,思起于疑。这就要求教师在学习活动中应鼓励学生勇于探索,善于发现,敢于质疑,对学生所提出的可笑的、幼稚的、甚至错误的、荒唐的问题,应积极的加以肯定的鼓励。
1.3刺激学生需要
学生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任何一个学生都希望自身的创造需求得以满足。这就要求教师通过活动课问题、新情境的创设,来促进学生强烈学习动机的形成,从而满足学生参与的成就感和创造感。
2.1通过情景课题的创设,强化学生兴趣,促进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
近些年来,情景教学已经逐渐应用到素质教育当中,其主要思维便是以教学内容为依据。政治教师应下意识地通过名人故事、笑话、寓言等来创造积极引人的气氛,生动活动的课堂氛围,来激发学生对于政治的学习兴趣。
2.2现代设备,辅助教学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众多先进的教学设备与技术在教学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在初中政治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也应当借助现代设备,发挥其对于政治教学的辅助作用。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初中政治课本内容多为文字,缺少图表,因此,很多教师不注重多媒体设备与技术的应用,而是一味的讲授知识。将现代设备运用到教学中,有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
2.3运用三步教学法,促进学生创新意识的提高
所谓三步教学法,顾名思义,就是三步进行的教学法,即提出问题、展开讨论及概况分析。运用三步教学法,来实现初中学生创新意识的提高,就需要以培养学生创新意识为着手点。第一,提出问题,政治教师应首先对教学内容加以熟悉,以此为基础来提出相关问题。对学生进行预见相关的提升,学生以提示为依据,通过自主资料的查阅,来提升学生的积极性。第二,展开讨论,活跃思维和开拓思路的养成是通过师生与生生间的相互讨论来实现的。
3初中政治创新教学开展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由上述可知,在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并非一件易事,涉及的方面很多,同时在实际的应用中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在实际的教学中加强对某些方面的注意,有利于提升创新意识培养的水平。笔者在此对初中政治创新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方面,提出了几点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政治教师有一定的帮助。
3.1应有针对性和计划性
在政治教学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方面,就笔者来看,首先应该注意的一点问题就是其课堂教学要有针对性和计划性。在新的教育制度下,事实上,教师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了自身的教学角色,不再是以往一味的孜孜不倦的讲述,而是应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应该打破以往的传统,从以往的主导作用变为现在的指引作用。所以,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应该重点考虑学生的自身各个方面的特点,进而向着学生个性化需求的方向发展,以此来更好、更有效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3.2评价应公允客观
在教学中,除了要注意针对性和计划性外,还应该注意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要注意公平性。教师应该充分的考虑学生的自尊心。对于学习努力、成绩好的同学要不断的给予鼓励,同时也要提出不足和改进的地方;而对于那些学习不努力的同学,在评价时更应该有所注意,在适当的批评下,还应该给予鼓励,以此来提高这些学生的自信心,从而向着积极向上的方向进行努力。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策略的研究涉及的方面很多,而以上仅仅只是笔者对于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策略的几个方面的研究,并且由于笔者在该方面言研究的能力有限,所以,就以上研究来说,还比较浅显,因而仅仅凭借这些研究来促进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培养水平的提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政治教学中该课题的研究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来加强研究和探索。
4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意识已经觉醒并不断增强,特别是权利的意识日益增强,权利的诉求强度不断加大,大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同时强调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让法治成为人民的一种信仰,成为了新时期我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杆。每一个社会主体认识到自身拥有的权利并主动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即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实现,是落实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具体举措。目前,大学生的权利和责任意识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虽然学生的权利意识认知水平不断增强,权利行为与权利维护的内容不断扩大,涉及学校管理、消费和兼职等方面的问题。然而,许多高校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管理权扩张,这必然与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中要求保护学生的权益产生冲突,甚至有可能引发或激化校方与学生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了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同时,近年来,高校中“90后”学生的比例逐年增多。这一代学生善于学习新鲜事物,追求自我实现,有较强的自信心和务实趋向,思想虽早熟但却不够成熟,缺乏基本的思想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极易出现偏差。加上全球化、国际化和多元化思想价值的冲击,他们很容易迷失方向,不能正确定位,不能很好把握自身应承担的义务和使命,责任意识淡薄。这些问题的出现对高职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在教育理念、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公民社会走向成熟,同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2权责意识的培养与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把权责意识的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隐,引导学生正确地看待权责意识;另一方面也能充分利用权责意识提升能满足学生现实需求的特点,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立德树人的目标。
2.1对学生权责意识的尊重、满足和实现是促进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
权利意识是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认识、把握及态度等方面的总和。责任意识是社会主体对自身承担的义务和使命的自觉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法定的权利与责任应该得到尊重和满足,然而,实际生活中,学生的许多权利往往被忽视,有的甚至被侵害,从而引发了学生对自身应享受权利的维护。这种权利维护的诉求,如果得不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不仅严重地影响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和建立,而且必将进一步制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让每一个社会主体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是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涵盖的主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些培养目标具有前瞻性和长远性,要使思想政治教育持久地引起学生的关注,必须以学生现实需要的满足为基础。而学生权责意识的尊重、满足正是以学生的现实需要为出发点,通过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即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权利与责任,达到权责意识的实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利用权责意识的培养帮助解决学生现实需要的特点,引起学生的注意,从而在解决学生的现实问题的基础上,从根本上实现学生思想问题的解决,增强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2高职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权责意识培养的思想基础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体系,培养了一批专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在理论和实践上,推动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为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基础和条件。高职思想政治教育为权责意识的培养提供课程、人员、理论和实践等多方面的支持,必将推动权责意识教育工作的开展。当前在校的学生权责意识的突出表现为权利意识的增强和责任意识淡薄。他们一方面期盼能通过合理、高效、直接的方式表达自身的权利诉求,然而,另一方面缺乏对自身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担当。他们的这种个性特征,容易产生只知权利的享有,缺乏责任担当的意识。要想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权责意识观念,自由不断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的教育和熏陶,通过这样的教育,学生的权利诉求与责任担当才会得以实现。因此,对大学生进行以“纪律与法治”为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生权责意识实现的重要思想基础。
2.3权责意识的培养是思想政治教育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
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与提升对确保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学生的权责意识的形成有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和“责任观”,纠正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的误解和偏见,必将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途径更加宽广,切实有效地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发展。对学生权责意识的尊重和满足可以增强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反过来,做好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便可以准确认知并积极实现自身的合法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责任观,促进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3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创新思想政治教育
3.1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建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奠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问题。理念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认识特定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思想、价值观、信仰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深层次的概括和提炼,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认知,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的主题地位不够重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没有形成平等的关系,教育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只重义务、责任而轻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高职思想政治教育中,应根据当前的时代特征、社会背景和大学生个性特点,重构一种培养学生权责意识的教育理念。(1)建立法治的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开展权责意识教育,有利于学生形成民主的价值观念,有助于推动我国公民社会走向成熟。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应该是一个倡导公民具有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公共精神的公共生活空间。然而现实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许多高校将自身管理权延伸到学生生活的许多方面,忽略了对学生的合理权利的维护和责任意识的培养,无法实现保障学生权责意识的目标。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时刻遵循法律优先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理清高校和学生间在法律关系下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同时,遵循法制法规中有关正当程序的原则,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大学生的权利与责任,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救济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稳定校园的目标。(2)建立“以人为本”的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大学生权责意识的形成过程是学生主体不断接受教育、不断内化的过程,权责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文化知识、道德的传授,更是学生主体的一种自觉意识和行为。这就需要注重激发和引导学生主体意识。然而长期以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学校忽视了学生的内在需要和独立性,当有的学生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们就会产生挫败感,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学生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也势必会影响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发挥,削弱其说服力和感染力。在这种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就更应该切实地把学生的权责意识教育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立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人为本”的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念。首先,要求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学生的利益和发展需求为出发点,激发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他们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其次,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注重挖掘学生内在的能动因素,在权利行使与维护过程中,在责任意识培养过程中,充分尊重学生作为责权主体的地位,树立师生平等观念,切实维护学生的利益。只有不断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从学生角度出发,才能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奠定思想政治教育的扎实基础。
3.2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挖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内涵
确保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挖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内涵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结合当代学生的特点和需求,以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和提升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新的元素和突破口。(1)继承传统内容,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权责意识的培养,即是学生具有权利义务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懂得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用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同时,能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具有社会责任感。责任意识教育强调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责任,这些意识的培养与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提升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的内容相一致。因此,权责意识的培养始终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2)与时俱进,挖掘思想政治教育新内涵思想政治教育应当用能反映现代特点的人和事来感染、引导学生,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与学生权责意识培养过程中个体的权利认知、权利行使、权利维护、责任认知、责任情感、责任行为等环节的实现有机结合,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更加贴近生活,更利于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让权责意识教育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大学生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制教育的内容方面应该更加丰富。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虽包含有法制教育的内容,但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权责意识的呼唤,必将使法制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但仅仅注重法制教育还是不够的,大学生权责行为问题中,对权责认识不到位是一个大问题,因此,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还应该包括全面积极宣传大学生的权责意识和唤醒、引导大学生权利和责任行为活动等内容。
3.3以权责意识为切入点,挖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方法
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只有采取科学、正确和适当的方法,根据时代的特征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实现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预定目标,圆满完成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是道德灌输。这种方法是以一种单向的、直接的说教方法去教育学生,缺少学生主动思考、讨论和自主选择的空间,不利于学生思想层面问题的解决。因此,只有创新和挖掘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才能提升其实效性。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将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责任师真正带到实践中去,他们也能在实践岗位上得到锻炼和一定的利益回报,也能做到互利共赢。3加强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农林高等院校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平台,具有了一批理论和实践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的人才。学生才有平台学以致用,才有机会了解本行业、企业。学校所传授的专业课程应与企业目前所需要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艺结合,对于传统的落后的技术应该有选择的加以了解,专业课本知识应跟上本行业的需求,甚至需要更前沿的科学技术,以培养出的学生真正能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又了解本行业前沿动态。专业导学课中,学校应该在本行业中聘请知名行业、企业相关人士做职业指导讲座和本行业发展报告,让学生能够更正确的认识所学专业;毕业实习环节中,学校应该联合企业让学生真正到企业中去,给予他们一定的职位,让他们更切实际地得到体验。临近毕业学年,学校应组织学生模拟面试,邀请企业人力资源专家做就业指导,丰富学生的就业知识和就业技能。虽然很多学校已在这方面做了工作,但力度不大。对于企业而言,校企合作使企业对学校和学生有更深的了解,有主动性和选择性来吸纳优秀毕业生,也能够提高企业在本行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学校可以充分利用企业和学生资源,为企业和优秀人才搭建双向选择的招聘平台,促进学生就业甚至是行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4结束语
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多,为了合法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法律应运而生。在西方最先建立起来法律体制。法律形式主义者提出“法律总体而言是一个规则体系,其中由许多法律条文构成,每一条法律只是一个一般性命题,那么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根据逻辑推理进行合法辩护”。由此可见,法律没有固定的解释,重点是人们怎么去理解,人们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就会朝着某一个目标去做出解释,这样体现了很大的不正义性,法律表面是正义的化身,但在具体实际情况中失去了它的真正意义,与正义原则背道而驰。致使法律形式主义最终陷入困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经济地位,在私法中出现了与法律形式主义背道而驰的现象。比如强调道德以及结果的妥当性,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是“不告不理”,对于一些势单力薄的群体,他们在很多时候难以保全自身利益,最终只能默默忍受,再者是民事的补偿性不当,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算是得不偿失。私法的局限性为经济法提供了条件。在新时代的发展下,经济法更加满足了社会对法律提出的道德、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2经济法实质正义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一种“补偿”
由于在社会发展中,有的人飞黄腾达,有的人身无分文,造成社会极大的贫富差距,这样会对社会的秩序形成很大的威胁,那么美国的罗尔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两个原则,即是“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其一,平等自由,区别于绝对自由,社会广大群体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其二,机收稿日期:2015-01-22作者简介:顾宁博(1982-),女,河南禹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会平等,社会的工作机会面向广大群体,但是并不排除优胜劣汰,只是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的择优录取。差别原则是其中的精髓,由于自然条件的不一样,每个人的发展情况不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产生社会等级和贫富悬殊。但是为了确保社会的长久发展,差别原则是最好的选择,给予处于底层更多的补偿,让他们得到满足的基础,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对于每一个阶层都是有利的。那么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强调一种有差别的公平。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与帮助,让他们享有更多的机会与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其中更多是救济成分,即是有很多的倾向,但是不能彻底根除这种现象,只能在一定程度得以缓解,这就是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理念。再者是矫正其中不平衡的经济关系。比如资本家更多是剥削者,那么工人是受剥削对象,再者商家的垄断性质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根据以上不平等关系,经济法做出调整。在保护工人的利益方面的法律有《工伤保险法》等,并且对工人的最低工资额以及最高工作时间等等做出规定,更多地开始关注工人的利益。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了许多桥梁,比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商家的服务更加人性化,日趋完善。经济法实质公平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在整个市场中有太多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生产、交换、销售。其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运转,那么它们也相应地形成了整个社会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整体环节中又分布着不同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像是生物链上的环节,都不可缺少,只有把这其中的每个环节衔接好,才可能使得社会顺畅运转,否则一环有问题,整个社会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在这其中,公平就是联系他们的环扣,那么这也反映了秩序是躯体,而公平是灵魂。
3经济法遇到的困难
(1)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如果放任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生产过剩,资源浪费,直至引发经济危机。国家干预过多也会违背市场规律,致使计划指令过多,市场呆滞,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不论是选择哪一种都会对人民和国家造成危害,在这其中存在调节的必要。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无规矩不成方圆,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从而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公平正义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双方面保障。但是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从而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进而为经济的腾飞奠定基础,即是效益。这反映了目的与操作方式的不同,所以在具体实施中要把握好方向,在进行的过程中要把握一个度。
(3)管理的主导者是国家,服务是面向人们。那么在经济法的具体实施中起主导作用具有决定性作用,重点体现在实施的主体。
(4)经济与行政也存在矛盾。经济法规范着经济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行政起着冲突。
4如何保证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及实现机制
(1)首先是要秉持正义理念,然后根据利益与责任的差异进行进一步分配,在这执行过程中,坚守两点,也是最基本的,其一是主体作用,由于主体承担的责任,以及所有的利益不同,那么除了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有一些别的权利与义务,其二是根据主体不同进行差别对待,使弱势者得到更多的帮助,让他们感受这个社会的温暖,充满感激,对于社会也是一种成就。
(2)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究其本质而言,经济法的最终服务对象是经济,经济是国家的基础,要想处于世界前列,必须发展经济,没有经济基础,发展将无从谈起。
(3)在社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无法可依、执法不严。既然制定了经济法,就应该切实贯彻下去,否则就是名存实亡。贯彻的过程,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这里存在执法的问题,只有执法严格,才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对法律不仅产生一种敬畏的心理,还有信赖。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肃清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关系,使得经济顺畅运转。
(4)经济法不仅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还有实施相关的政策。这关系到市场与国家的关系,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利益最大化,拉大社会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长足发展,这也是资本国家的经济危机根源所在。只是由国家宏观调控,很可能影响经济发展规模与速度,对经济造成阻滞影响。需要两者进行合理结合,从而互相弥补缺陷,促使经济的飞速发展。
(5)既然设置了一系列法律,自然离不开监督,那么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相应地设置一些监督部门,监督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的运行真实情况,根据其中的问题适时做出应对,使经济法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5结语
近来,公司治理中关联交易变得更加普遍。由于中国有缺陷的资本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迪特的所有权结构,中国大陆被认为是进行关联交易研究的重点对象。但对于政治关联与利益输送现象的实证研究仍然匮乏。
二、证券市场理论与研究假设
(一)关联交易
大多学者认为关联交易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控制股东追寻私人利益和剥削中小利益群体的工具。关联交易可能降低会计信息(广泛地用于市场定价的工具)的可用性。假设一:关联交易对于超额收益率有正向关联。
(二)政治关联
EricFriedman,SimonJohnson等学者于2003年建立了一个利益输送动态模型,研究表明,利益输送常常发生在投资者无法得到强有力保护的国家。利益输送行为也常常出现在控制权更为集中的公司中,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市场投资者将与其有强政治关联的企业更容易进行利益输送。假设二:相对于较弱政治关联的公司,强政治关联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市场反应更剧烈。
三、证券市场研究方法
(一)数据
本文收集了上交所与深交所2012年各公司高管以及CEO的简历数据。简历包含了年龄、性别、教育、学术背景、职业历史等信息。本文通过筛选出CEO或高管是否现任或曾任军队、政协、人大、党员来定位追踪衡量CEO和高管的政治关联度。文章中股票收益率以及其他的金融数据来自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本文筛选出2012年度进行过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剔除B版和H版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和ST企业、未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在事件窗口[-100,20][-90,20]中存在年度、季度财务数据披露的上市公司、没有足够关联交易规模数据的公司。最终我们得到366家上市公司作为2012年研究样本(176家来自于上交所,201家来自于深交所,89家来自中小板)。
(二)变量
用超额收益率CAR衡量公司关联交易前后的市场表现。事件窗口分别为[-10,20],[-10,10],[-5,5]。同时,本文选取四个标量以衡量政治关联,对于企业CEO或高管曾任或现任政府官员、军队成员、人大、政协、党员赋予3,2,2,1,1的权重,否则赋0。本文选取一年中企业最大规模的关联交易值来衡量关联交易规模,预期CAR与关联交易规模正相关。本文选取了如下控制变量,关联交易种类、独董规模、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净值市价比、资产负债杠杆率。
(三)模型设立
市场总体反映通过累计超额收益率CAR来表示。CAR作为因变量,自变量选取关联交易规模(用金额表示)以及公司治理变量构成模型1,模型2中将关联交易金额规模替换为关联交易种类,模型3的回归函数中中加入政治关联。
(四)实证结果
在[-10,20]的事件窗口内,在关联交易公告后,回归函数回归率显著下降。这意味着在公告后,市场通常会对公告表现出正向反应,且通常该反应滞后约3天左右。通过相关系数检验,在百分之十的显著性水平下,超额收益率与各因素之间相关系数值均较小。
(五)模型结果
模型一:在深交所数据中,关联交易每增加一单位,累计超额收益率平均增加0.01447单位,与假设一相符。但中小企业版中,关联交易与累计超额收益负相关,可能是由于中小企业面临更大的风险造成的。三市场中深圳主板市场最大股东持股比(百分之十显著性水平下)变量显著,股权集中度与CAR负相关。因此,投资者对于主板市场最大股东持股比的关注度更高,中小企业被认为大股东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夺取私利。模型二:与模型一类似,在百分之五的显著性水平下,深圳主板与中小板回归方程显著。在深圳主板中,账面市值比与累计超额收益率在百分之十的显著性水平下负相关。因此,高账面市值比的公司,在公告前后累计超额收益率更低。模型三:加入政治关联后,深圳主板回归模型的R方与F值显著提高,回归模型更优。并且,政治关联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正相关符合本文假设二,CEO与高管的政治关联将提升市场对于关联交易公告的反应。中小板市场加入政治关联后模型三并未得到改善。这可能是由于中小板与主板的差异以及小样本造成的。
(六)结论
政治关联、关联交易金额与累计超额收益率的正相关。较强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能够从关联交易证券市场中获利,这意味着股东预期政治关联的公司能够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利益输送。由此,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大公司的内部控制人有更强的激励从关联交易中获利;主板市场关联交易的公布会引发更大的市场反应;实证结果证实了逻辑假设,企业政治关联、关联交易规模与超额收益率正相关。
(七)模型缺陷
要注意语言的启发性
很多学生之所以对政治学习缺乏兴趣,与教师长期的灌输式教育也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很多教师在上课之前往往会花上很多时间把教材上的知识点一一总结归纳,然后在课堂上就把自己之前的劳动成果一丝不差地“丢”给学生。这种“喂食”式的教学方式虽然对于提高教学效率,增强知识的系统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却也剥夺了学生思考的权利。
要知道,初中阶段的学生正处于一个思维活跃、好奇心强的年龄段,如果在教学过程中只是让他们单纯地扮演知识容器的角色,自然难以引起他们的学习兴趣。因此,在政治教学中,教师要通过一些启发性的语言来告诉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而不是直接把知识“喂进”学生的嘴巴里。例如,我在给学生上到八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积极的生活态度》这节课的内容时,在说到树立明确目标的重要性时,我并没有长篇大论地给学生讲授树立目标的重要性,而讲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某研究机构曾经对一个班级的学生进行测试,测试的内容是看这些学生是否拥有目标,测试结果显示,在这个班级中,有20%的学生有明确而远大的目标,55%有模糊的近期目标,而25%的学生则表示没有目标。
20年以后,这家机构对当年参与测试的学生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拥有明确目标的20%的学生基本上都成为了社会上的杰出人才,而拥有模糊目标的学生则大多数处于社会的中层,至于那些没有目标的25%的学生,如今的生活状况基本上都不太如意,大多处于社会的低层。通过这个案例的启发,学生自然体会到了树立明确目标的重要性。
要重视身体语言的运用
在教学语言中,身体语言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起的作用也非常明显。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教师都懂得运用身体语言,有的教师一堂课上下来,脚步基本上就没有迈出过讲台以外,更谈不上身体语言的运用。在课堂教学中,除了口头语言以外,包括眼神、面部表情、手势、身体动作等都属于身体语言的范畴。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负作用的消极影响,医院医务人员很容易产生拜金主义和利己等思潮,如何改进医风医德,改善医患关系,优化医院发展环境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显得尤为重要,其在宏观上主要表现在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为医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及良好的环境。在微观上思想政治工作是消除医院管理隐患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医院医务人员在思想观念方面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在思想变化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消极因素。这些消极因素一旦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影响医院的长远发展和良好形象。因此,加强和提升医院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微观上可以消除医院管理隐患从而有利于医院整体和谐发展。
2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思想认识不到位,形式主义严重
一些医院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只是政工部门的事情,在医院工作中应重业务、重技术、重经济效益,思想政治工作只能作为从属地位,甚至有些职工将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与医院的业务活动相剥离,将医院业务作为医院考核或发展的唯一指标,这样直接导致了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规章和制度流于形式,使思想政治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说起来觉得非常重要,做起来却觉得没有必要。
2.2政工体制不健全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医院政工部门确实建立了一系列的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措施,但在落实中责任不明确、投入不到位、人员不保证使制定的一系列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成了无任何约束力的空文。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评估和激励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弱化和轻视。
2.3医院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充分体现时代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给医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也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然而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对社会转型时期的思想变化规律认识不够,把握不准,政治理论知识更新不快,也缺乏必要的针对性,工作无法准确的体现出新医改的时代特征,工作方式也停留在读读报纸念念文件开会批评等传统方法,不能用新方法和新思维引导医院职工的思想意识使医院职工对思想政治工作感到枯燥乏味甚至有的还产生了逆反心理,这就严重障碍了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
2.4思想政治工作者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思想政治工作涉及教育学、心理学、哲学以及社会学等多学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者尤其是医院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要具备广博的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结构才能胜任这项工作。而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医院思想政治工作者都是由医疗技术人员兼任的,或是从技术干部中改行的,大多数人员理论水平较低没有经过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和培训,因此无法有效地对医务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致使医院思想政治工作思路不开阔,直接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3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的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医院体制改革的推进,我们要适应新形势不断探索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新形式和新机制。
3.1建立高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
高效的运行机制是有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保证,只有建立了一定的运行机制才能让思想政治工作在制度保障中促进医院的中心工作。因此医院首先要建立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其次要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建立医院职工实绩档案,把医务人员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绩效的真实情况记入档案,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与物质奖励挂钩的同时作为调资、晋升、职称的评定等的依据。
3.2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创新医院思政工作的内容,要把思想工作与医院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进行有机结合,因此我们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为思想政治工作服务,利用媒体、网络讲座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对医院职工加强爱国、爱院、爱岗教育。其次要充分给予每个医务人员鼓励和关心,努力体现人文情怀。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全院医务人员的动态,对医务人员工作上、生活上、思想上碰到的困难,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给予真情的关心和帮助,时刻把职工的冷暖记在心上,诚心诚意帮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此外还要经常开展规范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激励性的典型示范教育,以丰富多彩、贴近实际的内容方法来教育影响医务人员,寓教于乐,把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3大力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
医院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高低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是否坚强有力与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只有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素质,才能让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真正起到教育人感召人的作用。所以医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至关重要。首先要严格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要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选配到政工岗位上来。其次是要重视对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丰富专业知识、培养专业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和应对能力。
关键词:无纸化/证券交易/民事法律关系
无纸化证券是电子科技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它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处理的电子簿记系统内反映证券持有状态的电子数据信息。投资者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证券,并通过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和转让。相比传统的有纸化证券,证券持有人原先对纸面证券的支配,演变为通过证券账户对其中的电子记录或者电子数据的支配。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值已在30万亿元左右,证券账户总数超过1.4亿。2007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均证券过户总金额达2000多亿元。也就是说,我国单在证券市场就有30万亿元左右的财产权益都是以无纸化的形式存在,而且每天的流转总量超过2000亿元。可见,以无纸化方式存在的证券财产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十七大也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从本质上说,因无纸化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是,由于权益载体“无纸化”的特殊物理环境,“权利表现为数字或电子符号;而这些符号又记载于特定的密码账户下面。”[1]上述变化客观上使得以有体物和以纸面凭证为载体的权利为考量对象的传统民事法律适应不了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关证券权利的归属、变动、流转和实现等的相关制度和规则要不存在一些难以适用的情形,要不就是缺少相应的明确规定。无纸化条件下,“电子证券法律规则的缺失对于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言都是一种不确定性,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将无法按照法律规则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由此可见,以促进证券交易效率提高和交易成本降低为目的的证券无纸化给证券的发行、持有和交易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亟需从无纸化条件下证券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抽象出专门的规则和制度,完善《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无纸化证券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和功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证券账户是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载体,证券账户记载的内容既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结果和目标。无纸化证券与证券账户不可分离,投资者对证券的持有只能通过控制证券账户来实现,不同的证券账户所代表和反映的证券权益也不相同。证券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投资者本人名义为投资者开立,实践中多由证券公司等开户机构开户。证券以纸质凭证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存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要持有合法取得的证券,就可以对证券进行处分,并拥有证券权利(质押、接受分红派息及投票权等);但无纸化条件下这一切权利的行使都需通过证券账户来进行。证券账户在无纸化证券的市场中扮演着首要角色,可以说,离开了证券账户,无纸化证券交易便无法实现。
证券市场目前存在多种账户类型,如普通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融资融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基金账户、定向资产委托管理账户等,由于法律对于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功能、各种证券持有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典型地反映出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体系的不同法律效果背后所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的差异:直接持有依托“一物一权”的传统大陆法系物权制度,是投资者同时作为名义上的所有者直接持有证券的体制;间接持有是指投资者将持有证券交付一个或多个中间机构(证券公司),后者再将投资者交付的证券交存到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发行人股东账户登记的证券所有者是最后的中间机构,CSD在登记机构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法律语境下,账户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投资者直接对发行人拥有请求权,被直接登记为其持有证券的所有权,相应地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地位。而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的真正投资者的名称是不显示在账户名称中的,也不显示在股东名册上,因此这类账户的实际受益人的证券权益如何确认在法律层面也缺乏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间接持有依托“双重所有权”的信托制度,“间接模式实际上是信托方式,证券被登记在经纪-交易人、银行或专门存管人账户上,该中介机构作为证券的注册持有人或在册所有人(recordowner)拥有法定所有权(legalowner);而投资者作为最终持有人或受益人(beneficialowner)拥有收益权(beneficialownership)。”[3]一旦名义持有人和实际受益人对证券权属发生争议时,这一问题便凸显出来,实践中发生过投资者根据证券价值的涨或跌来选择主张所有权或是主张债权的案例,也成为间接持有制度的难点之一,对于如此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我国仅有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办法》第18条有相关的原则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以及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投资者对于无纸化证券的权利是“纯粹的契约性权利”、“共有权”、“信托所有权”还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权利状态的“证券权益”?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的空白状态,必然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创新发展。“投资者的权利性质、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必须明确。否则,因为立法不明确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将会极大地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4]
二、物权法律制度需要明确证券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
证券无纸化后,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不再依据持有实物证券或者证券上的记名,而是以证券登记机构的电子簿记记录为依据,体现出非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同时,以电子数据形式记载的证券权利,又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动产物权。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是,证券的交收不再需要交付证券或者变更证券上的记名,而是由证券登记机构对电子簿记系统中的证券账户记加或者记减记录而做出变更。显然,由于无纸化证券的特殊存在形式,其权利的归属依赖动产权利规则或不动产权利规则存在难以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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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证券的权属确认和变动是通过证券登记来完成的。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不同于物权登记,它是与证券账户结合在一起的,登记可以产生证券权利,如证券发行采用无纸化方式,登记即表明取得证券权利,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又没有发放权利证书,这都与物权登记有所不同。不动产物权登记着眼于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确认,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而证券登记由于簿记记录的特殊性,往往在过户行为的同时发生,不存在权利变动和登记行为的分别实现。此外,从法律效力来看,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不仅是对证券权利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即通过证券登记,可以确认证券合法持有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也可以标明该证券上的权利限制状况,而且还体现为对证券行为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如要约收购登记,以判断证券行为结果是否确定和符合规则要求。但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的证券登记行为,是否可以作为产生无纸化证券权益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的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登记职责等也缺乏法律的明确依据。《证券法》第160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证券账户的登记记录具有确认证券权益归属的效力。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规则》作为商事特别规则规定了登记是确权依据,但由于其层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予认可其效力,一些法官从传统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出发,认为股票所有权的判断并非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证券登记是持有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不能作为股票所有权的唯一判断依据,由此对无纸化证券交易制度造成了相当的影响。三、合同法律制度应当完善集中交易机制的规范内容
在无纸化证券交易环境下,上市证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匿名的,由中介人(证券商)介入、“多对多”的电子化方式集中撮合成交。卖出证券将经由卖出客户证券账户,卖出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交收账户、买入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和买入客户证券账户等五类证券账户实现证券权益的流转。在这过程中,共同对手方(CentralCounterParty,CCP)制度是实现证券交易结算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事实上担当着绝大部分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下的中央对手方,包括以集中撮合方式进行的A股、国债、企业债、回购交易、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共同对手方制度的要义在于,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这种交易模式完全不同于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方式。这一制度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不同于原参与人之间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债权债务是独立的,这不仅是因为当事人不一样,更主要的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债权债务基于分别代表其客户的证券买卖协议;而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中央结算规则,如果发生纠纷,依据的不是证券买卖协议,而是按照中央结算规则产生的清算表。”[5]
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责任更替和担保交收。责任更替的要义在于原来买卖双方达成的合同被双方分别以结算机构为共同对手方的两个新的合同所取代,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共同对手方所承接,当事人只与结算机构一个对手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关于中央对手方的形成方式,英美法系国一般采取“约务更替”(novation)制度,也称为“合同更新”。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没有类似制度,相似的制度是《合同法》第8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但考虑到证券交易数量极大,且在瞬间完成,证券公司间达成的合同,无法依据《合同法》第88条,经过双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结算公司。同时,根据共同对手方制度中的担保交收制度,共同对手方承担的履约义务并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即使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地向共同对手方履约,作为共同对手方的登记结算机构也应该首先对守约一方履行交收义务,然后再根据规则处置违约一方的资产和担保物,或者向违约方追索等办法弥补对手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共同对手方(CCP)结算制度要求有一套完全不同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规则和制度,现行法律难以为登记结算机构成为共同对手方制度提供合理解释。同时,《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共同对手方”地位,需要将现有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共同对手方制度提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定。
四、担保法律制度需要体现证券交收担保机制的特殊性
金融之本在于资金的融通和流动,而要保障资金融通和流动的顺利实现,则离不开有效的担保法律制度。在无纸化证券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义务,其负面效果不只及于传统交易中的对方,由于实行中央对手方(CCP)交易制度,个别当时人的违约风险往往会演化成系统性的证券交收延迟或交收失败,在这里,违约风险呈明显的“敞开性”特点。防范和管理结算风险决定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稳定连续运行,决定了证券交易能否得以最终完成,也决定了整个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引入全面的担保机制,将最大限度的防范结算风险。无纸化证券交易条件下的“担保体系并不限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指为确保证券交易结算的顺利完成、确保证券与资金的交割交付而制定的有关机制,特别是在交收违约发生之后为确保交收完成的保障机制,这种机制的核心要素在于在义务人的财产之上设置了某种他人权利,特别是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担保机制并非为了中央结算机构自身利益,甚至可以说在结算关系上中央结算机构没有自身利益。”[6]事实上,建立在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模式基础之上的担保法律制度,无法满足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结算对于建立一揽子担保机制的需要,现行担保法律制度并没有表现出对于无纸化环境的完全适应性。
一是关于担保的成立强调订立书面的合同。而在集中交易的证券领域,书面合同的双方合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结算关于担保的设立大多以业务规则先行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一旦进入交易,即被视为接受交易结算规则,而无需另行签订单个的书面合同。因此有必要以专门的法律规定来确认以规则方式解决一揽子担保成立的效力。
二是担保的具体实现形式偏于单一。《物权法》仅规定质押以登记方式生效,而在当前的证券交易结算实践中,不同的交易品种的担保实现方式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有过户、有登记、有控制、有提交。如旧国债回购交易中,以回购登记为担保设立要件;而新回购交易中则为担保国债转入质押库为担保设立要件;交收担保品则以担保品提交入库作为担保成立要件;对于存在自营及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不足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动用自营账户内证券完成交收。因此在当前的实际证券交易结算中,担保物权具体实现形式需要有相应法律的专门解释规定。
三是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适应商事实践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证券交易领域,让与担保以证券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担保权益生效要件,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的证券归属担保权人,若担保人到期履行债务,担保权人保证返还同质同量的证券财产。这种新型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在金融创新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立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但由于缺少让与担保制度,影响到该项制度功能的发挥。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基于实践的需要规定了相似性质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虽然《物权法》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目前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当事人可以根据《信托法》确立法律关系。但从为证券业金融创新提供制度基础的角度,他也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制定特别法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7]与此相关联的是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如何与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的需求相协调,使之更加有利于市场交易手段的完善和业务模式的拓展。事实上,已经有部门规章层级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突破了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限制,质权人(银行)可以在股票市值降至平仓线时,出售质押股票。但直接转移担保品以偿债规定与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质原则有所不符。
五、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考虑证券清算交收的实际需要
《破产法》作为处理破产清算条件下特殊债权债务关系的专门法律,基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法律价值取向,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不能有缺乏法律依据的个别清偿行动。破产程序一旦开始,即使是担保债权人也不能独自行使其担保债权。具体到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证券市场,按照无纸化证券特殊交易规则要求履行职责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会因为破产法缺乏特别的规定而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应当予以明确。清算交收系统履约优先原则是国际上对清算交收系统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我国香港地区及欧盟均规定,清算交收系统相关规则优先于破产法律适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尽管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但并没有独立的利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债权的实现维护的是整个证券市场的结算安全和全体结算参与人的利益。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实现。”[8]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可能成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享有优先地位的障碍,不利于清算交收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破产结算参与人在结算系统透支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垫付资金完成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而该部分垫付的资金来自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因此,如果不允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侵害的将是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是否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方面,结算参与人破产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依据业务规则强制要求结算参与人完成进入破产程序前后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应受到《破产法》自动中止原则的影响,而且即使结算参与人未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的破产财产也必须优先用于履行交收义务,另一方面,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中,应当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地位或者法定的优先清偿顺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依据业务规则强行留置的违约交收证券和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且有权直接依据业务规则对担保物进行处分。这种优先权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直接依据业务规则行使这种权利,而无需征得法院事先同意。
二是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应受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1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然而,此项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无纸化证券交易最终性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特别是,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破产时,执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就可能影响集中交易和多边净额结算秩序,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已达成的集中交易和已进入清算交收程序的合同,法律似应规定破产管理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以维护清算交收系统的交收最终性。
注释:
[1]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2]王静.电子证券的基本法律问题[A].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论文集[C].115.
[3]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4]董安生主持.证券持有模式及不同持有模式下持有人权利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56.
[5]毛国权主持.证券交易结算担保体系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311,297.
[6]毛国权主持.证券交易结算担保体系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311,297.
[关键词]创意产业价值链知识整合
1引言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创意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创意产业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发达国家将其纳入战略和支柱产业的地位,其发展规模和程度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鉴于创意产业是知识经济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其发展、运作始终伴随着知识创新的活动。因此探讨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整合问题,对于推进创意产业的发展,丰富知识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职称论文。
1.1创意产业的概念
目前学界对创意产业的概念并无统一的说法。根据国内外有关创意产业的研究成果,有关创意产业较有影响的定义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对创意产业定义:“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根据这一概念,创意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为这种生产和经营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另一个被多次提及且引用较多的是英国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明确提出的概念——创意产业是指起源于个体创意、技巧及才能,透过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在这一概念中,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是文化和创意,它推崇创新与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及推动,蕴含了一种新兴文化理念和经济实践。
有“创意产业之父”之称的英国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其《创意经济》一书中将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认为版权、专利、商标和设计产业4个部门共同构建了创意产业和创意经济。他的定义强调知识产权在创意产业中的作用,扩展了创意产业的内涵,把属于自然科学中各个部门的专利研发活动也纳入创意产业,有效地解决了创意活动中科学与文化艺术相分离的问题。
以上有关创意产业的概念,重点突现的是个人的创造力和企业的创新能力,强调的资源主要是“知识型”的“创意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其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体现出巨大的社会财富效应。对创意产业的理解不仅仅局限于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也应涉及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文化附加值及创新度很高的任何产业。从上述概念的内涵可以看出“创意产业”和“知识及知识创新”的密切联系。
1.2创意产业价值链的构成
创意产业的价值链是由创意产业的各个增值环节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创意产业发展之初就呈现出明显的产业集群现象。物理空间的集聚造成某一地区创意产业中企业主体的多元化和组织结构复杂化,较之传统产业“线型”产业链形式,创意产业的产业链结构明显呈现出“网状”的特征,加之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多样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文化创意产业所包含的相关行业逐渐突破了传统的发展领域,形成了创意产业的融合趋势,这为创意产业的价值链整合创造了条件。
根据美国竞争战略权威专家、哈佛大学终身教授迈克尔·波特的价值链理论以及延伸的产业价值链的模型来分析,创意产业中的企业围绕某种特定市场需求或进行特定创意产品生产(或服务),其间涉及到的一系列价值增值活动和起辅助作用的生产活动构成了创意产业价值链,如图1所示:
例如小说《哈利·波特》的成功畅销,使得众多企业参与开发和分享哈利·波特的创意成果,它们在图书、电影、游戏以及衍生产品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中《哈利·波特》的小说被翻译成64种语言,前6部小说的全球总销量超过了3.25亿册。而由时代华纳投拍的《哈利·波特》,前5部电影的票房累计43亿美元。游戏方面,SONY公司的PS2自2001年就已开始与影片同步发行游戏软件,2007年与《哈利·波特与凤凰社》同名的游戏首度在SONY的PS2、PS3、任天堂的wii(任天堂的新一代游戏机)上同步发行。在美国,Mattel和Hasbro公司(两大著名玩具生产商)共同负责对衍生产品的开发。此外,罗琳的官方网站也成为魔法幻想的奇趣乐园。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哈利·波特价值增值的组成部分,它们相互支撑,共同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
可见,创意产业价值链的发展是以文化创意和知识创新为核心,其本质上是以知识分工协作为基础的功能网链,通过知识的生产、创新和共享,产生递增报酬,为顾客创造价值。由此,从事相关价值创造活动的企业之间形成了互为基础、互为依存的“网链”关系。
2创意产业价值链的知识整合分析
2.1创意产业价值链与知识整合的关系
所谓知识整合是指知识的重构与综合,企业在学习过程中,通过知识在组织中的流动和扩散,对所学知识进行评价、选择和重构,使不同主体、多种来源和功用的知识相互结合并综合成为组织的知识,即组织共享并能加以有效利用的知识,最终使其成为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基础。
知识整合过程渗透存在于创意产业的许多行业和领域。它推动着文化创意产业融合的过程,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链整合创造了条件。国内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践表明,正是文化资源与信息技术的整合,使得传统的文化产业与现代信息技术产业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催生出具有传统文化底蕴和现代表现形式的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在影视产品等传统文化产业领域,基于影视特技、三维动画和视觉仿真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产业的渗透,使得电影、电视等产业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推动了技术和内容的有机融合。“3C”网络融合的发展趋势,催生了大量具有现代产业特征的新兴业态,推动了文化创意内容的有机融合。例如,人们现在不仅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即时聊天、在线游戏以及下载音乐和观看影视节目等娱乐活动,还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工具实现网上聊天、下载图片音乐以及互动游戏等功能。而《云南印象》、《印象·西湖》等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则巧妙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源远流长的民俗传说、名闻遐迩的旅游资源进行立体式、体验式和互动式开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知识管理角度看,整个创意产业价值链运作形同于知识创新活动的螺旋上升过程,知识整合与转化活动贯穿始终。根据日本知识管理专家野中郁次郎提出的知识转化模型揭示。知识转化有4种基本模式——社会化(socialization)、外在化(externalization)、组合化(combination)和内在化(internalization)如图2所示:
据此分析产业价值链的知识转化过程。
创意设计阶段:表现为个体间隐性知识共享到创造新的隐性知识过程(社会化)。新的创意设计,通常产生于个人长期经验积累到某一时期的灵感进发,这依赖于个人间的交流、讨论(头脑风暴)情境模拟、反复实验等。对创意企业而言,由于交互间的个体大都具有共同的心智模式、行业经验及相似的观点,彼此的碰撞交流有可能催生一项新的创意或设计方案。
产品开发制造:是把创意理念(设计)开发、制造、转化为一项创新(产品),以获得相关的资源和支持。因此需将创意设计(隐性知识)明晰化,一种明确的概念性知识,如通过隐喻、类推、形象化语言、可视化工具等创作新成果,或项目组合作开发制作新产品(合作学习),进行模拟试验等。此形同于把隐性知识表述为显性知识的过程(外在化),其间蕴含大量艰苦的知识创造活动。
市场运作推广:为实现产品的商品化,需要一种整体的方案(平台)将企业已有知识资源有效整合,以保证整个组织(或产业价值链企业)、人员能及时得到必要知识(信息),此过程借助某一机制(组织机构、信息平台、实施方案等)将企业组织(伙伴)已有知识资源有效整合(组合化),围绕新产品市场化目标,实现供应商、分销商、广告商等之间的知识交流与共享。同时,通过版权买卖、授权许可等方式,使创意成果(作品、动漫游戏、新型设计等)在社会传播,实现商品价值的市场最大化。
商品消费阶段:新作品、新成果通过商品交易会、展示会、媒体传播、零售商等渠道进入流通领域,消费者由此获得新商品的知识产权消费体验,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新的需求同行同业者也从新产品中有所启示或领悟,开始新一轮的知识创新。这如同显性知识转化为其他成员的隐性知识(内部化)过程。
所以,从创意产业价值链中可以看出创意产业的基础是创意,其形成依赖于个体和企业组织固有的知识创新,其间,个体间的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经过社会化、外在化、组合化、内部化的互相作用和转化,这实际上就是创意生成、产品开发制造和知识共享与转移的过程。学者们把这一过程称为组织知识产生螺旋,在这个螺旋中,知识逐渐由个人层次上升到团队层次,进而上升到企业层次。
创意产业价值链在本质上是以知识资源为基础,通过知识的创造和利用,进行知识创新与转化,实现财富创造的整合过程。其生产运作和由此产生的物质流动只是产业价值链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本质是一个知识链,一个创造递增价值从而使产业不断发展的价值链。
2.2创意产业价值链知识整合的障碍分析
知识的创新离不开个体的创造,但是促进个体进行创新并将其转化为组织的知识,形成竞争力,则需要一个环境和过程。而知识的特性及知识转化机制的不健全、个体和组织认识理念的偏狭,加之企业间个体和组织知识吸收能力的差别,都会给现实创意产业价值链的知识整合带来制约。
2.2.1知识转化机制的不健全会妨碍创意产业价值链知识整合的实施在创意设计阶段,企业的创新能力很大程度依赖于隐性知识的创新,尤其是个体员工心甘情愿地贡献自己的隐性知识(才华、经验、技巧等)为集体共享。而缺乏完善的激励制度,“维上必从的一言堂”体制,“一招出错、万策遭贬”的狭隘偏见,僵化保守的用人机制,个人间的自私嫉妒等都会防碍个体主动奉献、大胆创新。
在产品创作开发阶段,既需要把个体独特高妙的设计理念和创意(难以表达的隐性知识)表达出来,还需要多家创意企业齐心协力的精诚合作。从创意产业特征和发展需求来看,更需要将艺术、科技、经营、管理等各种知识很好地融合创新。然而创意产业领域,行业间利益之争造成的隔膜疏离普遍存在,缺乏灵活应变的扁平化组织机制,缺乏先进科学的知识系统工具支撑,无法建立知识转化所必须的信任机制和高效的创新团队。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创意产业价值链知识整合的进程。
在知识产权交易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所形成的绝对优势,达到控制市场规则和相关行为的目的,以换取应得的回报。企业在知识垄断和知识共享之间抉择的矛盾心理形成对知识共享的认知障碍。这在一定时空内可能阻碍知识的交流和共享。例如相关企业利用专利联盟操控产品价格,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遏制了创新性企业的成长等。
2.2.2知识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知识共享的实施
·知识低成本共享与知识创新高风险性并存、知识创新长期性与知识使用时效性之间的矛盾,使创意产业中的企业缺乏动力,甚至不愿投入成本进行知识创新,加上知识共享中各方所得利益的失衡,知识作用的难以准确度量和评价,都使得创意企业在面对“成效不确定性”时很可能仍沿用“有把握的旧惯例”,而拒绝吸纳新知识、新模式。
·知识公共产品的属性,可以零边际成本传导,这导致了创造知识的企业面临着能否得到他人使用知识时的合理回报。一方面,预期的知识接收方者难以准确评估所买知识的价值效用;另一方面,知识出让者在知识交易时面临着外泄的风险:买者在合约终止时可能出售知识,或买者可能或多或少地把知识泄露给未授权的使用者。知识共享导致的成本收益不对称会直接阻碍知识共享的良性循环。
·知识本身的隐含性也阻碍了其共享实现。研究证明,经过说明的知识和编码性知识,失真程度较低,便于传播;而具有特殊价值效用的隐性知识传播,则需要特定组织的共享机制来推进。
可见,知识共享效果取决于供需双方的真诚合作与彼此开放程度,取决于知识产权的合理垄断与推进社会知识创新平衡机制的构建。
2.2.3企业知识吸收能力的制约产业价值链的知识整合
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是企业知识整合能力的重要基础。有学者把“吸收能力”定义为“企业识别新的外部知识的价值,吸收它们,并将其用于商业目的的能力”。他们认为企业的吸收能力建立在个人吸收能力的基础上,但并非个人吸收能力的简单叠加。它一方面依赖于组织与外部环境以及部门之间的交流,同时与企业专业知识的性质和分布密切相关。另有一些研究者也从组织学习、技术革新、战略联盟等角度考察吸收能力。尽管分析的角度不同,总体上存在以下观点:吸收能力既与知识本身的属性有关,也与企业内外部的状态和环境有关,知识吸收的情况不仅取决于吸收方的吸收能力,还受到受让方诸多因素的制约。
3创意产业价值链知识整合的保障机制
3.1鼓励企业间的知识交流与共享
创造交互式沟通的良性环境。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活动来推动相关人员相互之间的交流,改进组织内、外知识、信息的交流通路,提高企业识别核心领域的知识需求的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知识特性带来的共享困难。
创意产业的发展聚合了大量知识型人才,成功的组织间交流使人们可以以价值增值的方式应用他们的知识。创意产业的集聚特征也为知识的共享提供了有利的环境,集聚在一起的同类企业可以营造建立信任、促进合作和相互支持的氛围,创造把知识转化为新产品和服务的契机与途径。
3.2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下的知识共享机制
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创造和创新,其产品多是创作者个人或组织创意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主体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合理垄断权力。创意产业所依赖的资源——“创意和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易逝性、难控制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其产权问题必须由知识产权制度来予以规范和调整。对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不仅是创意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而且是激发创意产生,推动创意成果转换,促进创意经济和社会价值实现的前提。
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要统筹兼顾,制度没计应兼顾各方利益平衡。一方面,既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建立与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市场秩序等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创意产业园区、创意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共享机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还可以在创意产业园区或企业里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机构,对企业和产业项目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一条龙”综合服务。如,在创意研发阶段,注意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制度;在知识产权交易阶段,加大政府对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公共平台建设与投入,完善公共网络建设及服务,重视对新兴的创意产业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善产权交易体系,为企业投资、融资和产权交易提供高效、便捷和规范的服务。
3.3建立科学有效的知识共享评估体系
没有科学公正的评价和估值,缺乏合理的知识转化有偿机制,就不可能形成长期稳定的知识产权交易活动,这不但妨碍了创意产业领域知识整合的顺利实施,还极大阻碍创意企业生产力的转换和创意经济价值的实现。因此,要从推动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创新、激发个人创作、促进社会进步的多维角度,探讨研究与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性质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交易评估体系,例如,对有关创意企业的原创产品、专利成果、服务(项目)品牌等知识创新成果,结合社会影响和市场效应、技术创新程度、是否有利于弘扬主流社会价值观等方面,给出多重权重的量化估值,为企业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交易、社会信誉评价等提供科学合理的参照。有了较为科学完善的评估,将促使企业主动改善知识整合的内外环境,有的放矢、科学有序的推进个人和企业间的知识整合活动,从根本上消除知识整合的障碍,推动知识共享局面的形成。
3.4强化创意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
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是企业知识整合的重要基础。创意产业的知识整合依赖于企业整体知识整合能力的提升。因此,强化创意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对推进创意产业知识整合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在剧烈变化的企业环境下,只有能快速进行产品创新,并且拥有整合和配置企业内、外部资源管理能力的企业,才能在全面竞争的环境下获得成功。而企业吸收能力更强调整合、构建和重组企业内部和外部知识资源来适应快速变化的环境。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组织能够及时地根据环境变化更新知识的能力,使能力与环境保持一致;二是强调整合和重组组织内、外部的知识、技巧、资源和功能性能力来配合环境的改变。总之,企业的知识整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于创意企业来说,必须随时淘汰旧知识,将与企业战略密切相关的新知识融合到企业的知识系统中来,这个任务伴随着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对于知识整合任务本身来说,它也永远不会停止于某一点,因为任何时候都会有新知识的产生,都需要摒弃旧知识,进行知识更新。
4结语
实现创意产业价值链系统的知识整合,是实现创意产业全面发展的根本所在。在创意产业价值链运作实施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知识创新和知识转化的知识整合过程。一方面,创意产业自身的发展离不开外部市场的支持和产业环境的保障;另一方面,“企业为了拥有持久的竞争优势,必须持续吸收和创造新知识,因而需不断地对知识进行整合”。只有适时构建基于产业价值链的顺利实施的环境和保障机制,取得多方社会资源的相互配合,才可能实现创意产业价值链效益最大化,创造产业链企业互动双赢、共同获利局面,从而促进产业系统整体升级和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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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厌食症为小儿常见的症状,长期厌食可造成营养不良、免疫功能低下,严重者可影响小儿的生长发育。作者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小儿厌食症120例,取得较满意的疗效,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根据诸福棠主编《实用儿科学》厌食症诊断标准[1]:消化功能紊乱引起的食欲降低、食量减少,持续2周以上,伴腹胀、恶心、呕吐、口臭、大便稀或便秘,并排除器质性疾病、精神性因素及药物因素的影响,诊断为小儿厌食症。取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本院儿科门诊厌食症患儿235例,采用单纯随机抽样的方法分为两组。中西医结合治疗组:120例,男57例,女63例,年龄1~7岁(平均4.7岁),病程1~36个月(平均12.3个月)。纯西医治疗组:115例,男51例,女64例,年龄1~8岁(平均4.9岁),病程1~34个月(平均12.1个月)。两组患儿性别、年龄、病程、病情等一般情况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治疗方法
中西医结合治疗组用自拟健脾助运汤:太子参5~10g,白术5~10g,茯苓5~10g,甘草1~3g,炒谷麦芽各5~10g,莱菔子3~6g,炮甲1~3g,三棱1~3g,蓬术1~3g。随证加减:偏湿者加藿香、佩兰,肝郁加柴胡、郁金,食滞加榔、焦楂,偏热者加胡黄连、芦根;气虚者加黄芪、怀山药。每日1剂,水煎,分2次温服。同时服用西药葡萄糖酸锌片每天5~10mg/kg,2周为1个疗程。纯西医治疗组:口服多酶片,每次1片,每日3次;吗丁啉片5~10mg/次,每日3次;葡萄糖酸锌片每天5~10mg/kg,疗程同中西医结合治疗组。
1.3疗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2]:痊愈:临床症状消失,食欲与食量恢复正常水平;显效:临床症状基本消失,食欲明显恢复,食量恢复至正常水平的3/4;好转:食欲好转,食量有所恢复,但未达到正常的3/4;无效:食欲与食量无明显改善或加重。
2结果
中西医结合治疗组120例,痊愈78例,显效35例,好转4例,无效3例,总有效率94.17%,平均疗程18d。纯西药治疗组115例,痊愈54例,显效32例,好转20例,无效9例,总有效率74.78%,平均疗程34d。经统计学处理,总有效率中西医结合组好于纯西医治疗组,平均疗程中西医结合治疗组短于纯西药治疗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典型病例举例患儿,女,4岁,2006年5月10日初诊。其母代诉:患儿平素偏食,不爱吃蔬菜、水果,唯喜吃甜食。近4个月来逐渐出现食欲不振、食后腹胀腹痛、大便稀溏、夜寐不安,面色无华,形体消瘦,舌质淡红,苔腻,脉滑。实验室检查:血清锌9.38μmol/L,Hb8.5g/L,RBC2.9×1012/L。证属脾胃失调、乳食内伤之厌食症。治宜健脾和胃、消食助运,处方:太子参10g,炒白术6g,茯苓6g,甘草3g,炒谷麦芽各10g,焦楂10g,胡黄连2g,炮甲2g,三棱3g,蓬术3g,鸡内金6g。1剂/d,水煎,分2次温服。葡萄糖酸锌片每天5mg/kg,3次/d。服药1个疗程,患儿食欲和进食量显著增加,其他症状均见消失,继续服药1个疗程,实验室查空腹血清锌15.03μmol/L,Hb126g/L,RBC3.8×1012/L。病愈。随访半年未见复发。
3讨论
近年来儿科门诊小儿厌食症常见,西医认为导致小儿厌食症的原因与饮食习惯、体内微量元素缺乏,特别是锌的缺乏有关。缺锌一方面使患儿味蕾功能减退,味觉敏锐度降低,摄食量减少,另一方面含锌消化酶活力降低,消化功能减弱,从而导致小儿厌食症的发生。
中医认为小儿厌食症是由于小儿脏腑娇嫩,形气未充,为稚阴稚阳之体,素有饮食不节、偏食多食、饥饱不匀,家长过于溺爱,任其过食生冷肥甘厚味之品,久而久之损伤脾胃,导致脾运胃纳功能失调。治疗以健脾和胃、消食助运之法,方以四君子汤益气健脾,补后天之本。鸡内金、炒谷麦芽、莱菔子和胃消食导滞,炮甲、三棱、蓬术醒脾行瘀助运,诸药合用,共奏健脾益气、开胃助运之功。配合葡萄糖酸锌,改善味觉功能,增强食欲[3]。中西医结合治疗小儿厌食症无单纯西药治疗那样的药物依赖性及毒副反应,而且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疗程可比纯西药治疗明显缩短,因此,作者认为,中药健脾助运汤与西药葡萄糖酸锌合用是一种有效的治疗小儿厌食症的方法。
【参考文献】
1诸福棠编.实用儿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1076~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