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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父母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在当前我国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农民工的频繁流动导致很多留守儿童处于缺乏父母关爱甚至有效监护的状态。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即使父母外出务工,也不能逃避这种法律责任。”佟丽华说,《意见》具体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同时,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还要承担管理、照顾、保护、教育等职责,所以《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居委会发现家暴要立刻报警
以往很多留守儿童的案件,事发以后经媒体广泛报道社会才知晓。佟丽华认为,《意见》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如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意见》还明确要求农民工流入地政府为农民工家庭在落户、住房保障、照料、就学等方面提供更多帮扶支持。
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失学
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意见》对中小学提出的工作要求。
为了保障学校有效落实上述要求,《意见》对教育行政部门也明确提出具体要求,包括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一)妇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1.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归侨和侨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关键词: 氟保护漆 儿童 龋病 群体预防产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6岁儿童患龋率高达93.61%,这与当地经济落后,卫生条件差有很大关系,如何控制学龄前儿童龋病是我们面前的难题。窝沟封闭是有百余年历史的防龋手段,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高效安全的防龋产品氟保护漆[1],我们通过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某幼儿园儿童中使用二种产品的防龋效果比较,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
1 材料与方法 1.2 实验方法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某幼儿园738人随机分为实验组(进口保护漆)369人,对照组(窝沟封闭剂)369人,采用双盲法在相同时间和条件下进行口腔检查。实验对象刷牙后,实验组儿童棉签擦干牙面,将备好的氟保护漆均匀滴涂到每个牙齿的牙面,氟保护漆的凝固时间为1min,张口60s,30min内不漱口,不进饮食,半年后同样方法再进行1次。对照组儿童则分批到医院,1周内完成治疗,通过清洗牙齿、酸蚀、冲洗干燥涂布封闭剂和固化几步骤完成,一年后对全体研究对象进行第二次口腔检查。
2 结果 光固化树脂材料固化后无毒,对人体无害,但需强调的是窝沟封闭需有专业人员操作,需要必要的仪器设备,窝沟封闭成功的标志是封闭剂能够完整存在,可能磨损但不能脱落,固化需要定期检查,材料脱落则需重新封闭。
氟保护漆是一种新型的局部氟防龋剂,在口腔环境内可以与牙面较长时间作用,增加釉质表层的摄氟量,是一种较理想的高频率、低浓度、长时间作用的氟化物,涂擦氟保护漆也是目前临床上比较安全、高效的群体防龋方法[2]。 我县为贫困山区县,经济情况差,采用氟保护漆防龋不失为一种经济、实用、省时、有效的群体防龋产品。
【参考文献】
1 Petersson LG. Fluoride varnish for community-based carises prevention in children.GENEVA:WHO Oral Health Division of nonco-mmunicable Diseasas,1997.
关键词:监护失职 儿童 监护权转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334-01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观念上,儿童问题一直被视为“家事”而非“国事”。众所周知,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有两部,一部是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另一部是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有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四川稻城县一名8岁的猪圈女孩事件,2013年南京饿死事件,2003年成都青白江李思怡饿死事件等唤醒了儿童监护权转移的条文。2014年12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对监护失职儿童的监护权的转移起了指导作用,但目前对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的转移还有一定困难,在操作中仍存在种种困难。
二、文献综述
我国儿童监护权及其监护权转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 53 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该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该法第 4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可以视为是对监护权强制转移制度的确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公权的保障措施,我国的未成年人在受到监护人的侵害、或遗弃或监护人由于客观原因失去监护能力时,无法取得真正的监护的事例比比皆是,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时显得流于形式。
2014年12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可被剥夺监护权”的7种可能。此《意见》一出,以前难以操作的问题得到解决了,对监护主体有了明确的规定。
三、造成我国儿童监护权转移困难的原因
1.文化原因: 中国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局限
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监护权的转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自古以来,家庭作为社会组织基本单位,包含婚姻、血缘、收养三重关系。传统社会着重维护“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父母一方面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以使后代茁壮成长,另一方面又厌恶外人插手家务事。久而久之,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和传统的家庭观对儿童保护造成了不良影响。
2.制度原因: 法规不全、执行力差、救助政策不合理
2.1儿童保护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足,影响保护工作的执行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监护未成年人,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职责。第五章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教育后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六章第6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介入劝解、制止。这些条文看似完美,其实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2.2“监护失职儿童”监护权转移的相关法规不完善不具体。监护权转移,指的是基于被监护人利益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且由被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对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缺乏监护能力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法律条文看似详尽,但执行起来却很难。《民法通则》规定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儿童应转移儿童的监护权,但这类儿童往往处于无人监护状态。
2.3监护失职儿童救助政策设计不合理、救助方式不科学。尽管我国民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提到: 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自理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但目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找不到如何处理父母无力抚养、恶意照顾、虐待等情况的规定,很多监护失职儿童还是生活在没有保障的家中。现有制度设计不足给监护失职儿童救助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急需改变。
四、建议
1.完善儿童保护法律制度的操作细则,提高转移监护权的可执行度
监护失职儿童保护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创立相关法律制度,保护监护失职儿童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监护失职儿童保护法律制度框架,弥补现有相关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完善相应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操作细则,提高儿童监护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促成了第一案的成功判决,但后续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还得进一步完善。
2.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美国 1963 年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一切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都必须履行报告儿童可能被虐待、忽略等情况的职责。而且为了鼓励他们通报,严格对他们身份实施保密,使其免受法律上制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做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经常接触监护适当儿童的群体,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发现知情不报者,给予相应处罚。
参考文献
[1]王雪梅.从《儿童权利公约》的视角看中国儿童保护立法.当代青年研究.2007(10)
[2]陈玉霞.孟宪璋.美国儿童保护介绍.中国妇幼健康研究.2007 18(2)
[3]胡巧绒.美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介绍及对我国的启示.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1年第5期
[4]蔡晓慧.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转移.法制与经济.2009年12月(总第 225 期)
[5]肖秀娟.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硕士论文 2006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7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 教育券 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 自由择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 教育券 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我国护理学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综合型护理人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教育重在培养质量 ,既要关注护理学本科生科学素养的培养,又要强调其科研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开题报告是护理学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护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并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过程。开题报告的撰写是训练护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对 2017~2017 级某中医院校的 243 名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以期对提高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撰写质量进行深层次地探讨。
研究对象
级、2017 级及 2017 级 3 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级 62 名,2017 级 74 名 ,2017 级 107 名 。 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
方法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 个方面对 243 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
选题范围243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1和表2。
科研设计 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 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 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 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 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 243 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 3。
讨论
选题范围
从表 1、表 2 中见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大 ,其中 ,临床护理最多,占34.98%,其他为中医护理占 19.75%,社区护理最少仅为3.29%。 中医护理中,中医技术操作技能最受关注,涉及内容包括静脉炎防治、穴位按压、腹部按摩等中医专科护理技术,占中医护理选题方向的87.5%。 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涉及到中医护理及临床护理的内容较多。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中,穴位按压及各种防治静脉炎的中医护理操作方法最受关注,占中医护理选题的 87.5%,这不仅表明中医院校护理学本科生对本专业的重视度及理解力,更说明护生选题能从解决患者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 对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勤思考与研究,而以社区护理作为选题方向的最少,可能与护生对社区了解不够有关。心理护理占选题方向的18.52%, 这与当今社会更重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关。
开题报告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依据;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的基本内容、构思及预期达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论文工作计划
对策
实行导师制的论文指导
一、关于母亲的教育素质内涵及结构的研究
杨宝忠教授认为“是家长的教育素养,即家长所具有的教育科学知识以及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教育态度和教育期望。”而关颖研究员则从教育社会学视野出发,指家长教育素质是作为父母特定角色的特殊素质”,包括家长教育观念、教育方式、教育能力等。这些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家长教育素质的统一体。华东师范大学学者莫建秀在毕业论文《学前儿童母亲教育素质及其开发研究》中将母亲的教育素质分为教育品质、教育观念、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四个方面。学者李俐心在其毕业论文《小学生家长素质对家校合作影响的研究》一文中指出家长的教育素质分为动力系统、知识系统、操作系统三个方面。其中动力系统包括家长对自己的角色认知和家长教育观念;知识系统包括家长对儿童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卫生保健知识以及法律常识的了解;操作系统包括教育方法和教育内容两个方面。
二、关于母亲的教育素质现状的研究
学者东子在《中国母亲教育批判》一文中指出母亲的教育素质存在的问题①不懂科学教子:忽略了孩子的自理能力培养;不善给孩子制定成长计划;不让孩子做教务;忽视孩子的自尊需求;漠视孩子交友需要。②过度娇惯溺爱:包办代替孩子的一切;过度保护孩子;无原则满足孩子的需求。学者张庆守在2007年经调查认为家长素质问题体现在缺乏“角色知觉”;观念陈旧;缺少对子女生理和心理特性的了解;不能够与时俱进地提高自身知识结构。王凌、熊梅等对昆明市1210名学生及家长的调查中得出以下基本认识:(l)家庭教育普遍受到重视,但家长和学生在家庭教育目的、作用方面的认识有较大差异。(2)家长和学生对未来的期望普遍过高。(3)重视智育仍是主流,但素质教育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4)依然重视良好品德的培养,但对品德教育的内涵的认识却在悄然转变。(5)劳动观念得到普遍认可,但劳动实践还有待于加强。
三、提高母亲的教育素质策略的理论研究
从成人教育的角度出发,莫建秀在其论文《学前儿童母亲教育素质的开发对策》中建议,母亲教育素质的提高,一方面从思想对母亲教育进行合理的定位,包括:对母亲教育的重要价值的肯定,将母亲教育纳入成人教育体系;另一方面从母亲教育的管理体制上加强,具体包括:完善的规章制度、固定的教育基地、权威的管理机构、专门的师资队伍、合适的教学材料、充足的经费投入。吕秋芬从教育改革的角度出发,在其毕业论文《0—3岁农村幼儿母亲育儿素养问题与对策研究》中提出了提高农村幼儿母亲育儿素养的对策和建议:社会各相关部门积极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农村幼儿母亲育儿素养教育的提高;为农村幼儿母亲创造业余学习条件;农村幼儿母亲要积极提高育儿意识和相关素养;加强农村基础教育,为农村母亲育儿素养的提高奠定坚实基础。黄跃洪提出改善城乡中小学生父母教育素质的建议及对策: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普及改进家长学校,加强家校合作,积极构建学习化社区,鼓励家庭创建学习型家庭,借鉴国内外优秀家教经验,探求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形式。
四、影响母亲的教育素质的因素的研究
陶沙等人在1994年进行了“3—6岁儿童母亲的教育方式及影响因素的研究”。结果显示母亲的教育程度和职业对其教育方式有显著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庞丽娟等在《2—6岁儿童母亲教育观念结构及其影响因素》中,通过实际调查得出:母亲的受教育水平、母亲的职业、儿童的性别和母亲的教育具有显著性差异。
五、结语
综合以上关于母亲教育素质的研究的所有成果,可以看出当前母亲教育素质的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这几个特点:
1.关于母亲教育素质的研究多混杂在家长教育素质和母亲素质的研究中,而专门关于母亲教育素质的研究数量较少。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意义
近年来,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越来越平凡。大到全球气候的变暖,小到我们生活周围超薄塑料袋的禁用,以及提倡拒绝皮草,主张素食等等,使环境问题成为家喻户晓,尽人皆议的问题。将环境保护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高度。作为建筑业,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有哪些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意义。
一、建设项目与环境的和谐:
如今我们国家正在建立“和谐社会”,什么是“和谐社会”,从社会学意义上来理解和谐,我们认为和谐社会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良性状态,一个理想的目标,主要包括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就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改造自然的过程,我们利用自然中存在的各种资源、资料发展成各种我们所需要的建筑产品。这些功能各异的建筑产品(如:供给人们居住的住宅产品、公共活动的建筑产品、用于工业发展的工业园等),在社会中供给人们不同的需要。我们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不破坏资源存在的规律,建筑产品和环境就能相互的和谐。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由于建设项目的功能及构成建筑的材料、工艺等都会对其产生不同影响,以下主要从建设项目的功能、形成建筑产品实体的材料两方面来阐述一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意义。
二、建设项目的功能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首先我们引进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青海湖是青海省的旅游标志。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生态地位极为重要,是维系青藏高原东北部生态安全的重要水体,也是区域内最重要的水汽源和气候调节器,被誉为“中国的生态屏障”。青海湖处于柴达木盆地荒漠与河湟谷地之间,流域面积30000平方千米,湖面面积4500平方千米。如果没有青海湖,柴达木盆地的风沙就会吞噬大半个中国,因此,青海湖在整个西部生态平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保护青海湖的生态,国家和我省进行了多方面的保护措施。2009年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通过严把项目建设和市场主体准入“两大关口”,坚决杜绝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项目建设,最大努力地减少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近期根据有关资料表明了进一步明确的项目:一切旅游建设项目,必须依照《青海湖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律化、规范化、科学化实施运行,严格实施可行性论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国土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影响生态环保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景区、落户景区;任何影响生态环境的既有建筑项目一律拆除,恢复自然状态;任何有悖于景区保护的大小经营活动一律不得入区进行。假想,如果我们现在没有采取这些措施,随意乱建,破坏了自然的生态,也许多年后我们祖国的南部地区,会喝不到水,会遭大半个中国沙漠化的噩运,也许会有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等等。这些是我们不敢想象的,在我们还没有看到由于随意乱建对青海湖的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景象时,值得庆幸的是已经采取了一些列的措施方法来保护这块(《中国的生态屏障》)土地。由此可见,建设项目的功能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再看这样的一个例子:2009年8月20日西海都市报报道了一则关于一个工业项目污染的报道。陕西省凤翔县长青镇有两村民居南北环抱着的一家年产铅锌20万吨的冶炼企业,据初步的调查,是由于铅锌生产排污量大,影响了周围的环境,使得儿童、婴儿的血铅严重超标。从陕西省凤翔县政府得到的网络消息,长青镇高咀头村285名儿童中236人血铅超标,至此,凤翔县长青镇3个村1016名受检儿童中,851名儿童血铅超标,部分严重的儿童已经达到了中毒的标准。据悉陕西省环保厅成立处理凤翔血铅超标协调小组,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长青工业园区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今后环保审批和监管提供技术依据。与此同时,还将聘请专家对工业园的污染机理和污染成因进行研究,突出防治对策和建议。
那么铅对人体健康有什么影响,请大家看如下的报道:铅是人体惟一不需要的微量元素,它是一种稳定的不可降解的污染物。幼年写作业时总不自觉的“咬铅笔”,直到长大后才知道铅在体内积蓄后还会中毒。论文大全。研究证实,血铅水平在10ug/dL (0.483umol/L)左右时,虽尚不足以产生特异性的临床表现,但已能对儿童的智能发育、体格生长、学习能力和听力产生不利影响。国内最新研究成果表示,儿童体内血铅超过100微克/升,智能指数就会下降10~20分。国际消除儿童铅中毒联盟的专家告诫说,中国如果不注意铅中毒的防治,20年后中国人平均智力将比美国人低5%。
以上一系列的报道,让我们心惊胆战,但是真正的事件背后我们应该思考些什么。大新工业园区,是可以提高GDP,但是那些只为了经济发展而已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建设项目,利益在眼前,而灾难又有谁来承担。在这个事件中,那些生活在那里的人们不得不离开,逃避灾害。论文大全。事件可以通过各种措施来解决,但由于建设项目而破坏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又怎样的来弥补。我们的工业园在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的时候,也破坏了我们的社会环境,同建立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的。建设项目对保护自然和社会环境,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论文大全。
三、构成建设项目实体的材料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建设项目是由很多种材料构成建筑物的实体,这些材料来自于自然,是我们用自然中的天然材料加工和制作成我们所需的各种材料,有些自然材料直接用于工程中。是自然中的东西,必定按一定的自然规律存在着,如果破坏了自然规律,就会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我们目前所禁用的黏土红砖,有报道称生产一块实心黏土砖(俗称红砖)要消耗黏土3公斤,每10000平方米的建筑所使用的红砖需挖土3000吨。做红砖不仅污染环境且要损毁大量的良田沃土,据统计,我国烧制粘土砖一年要损毁良田70万亩,相当于每年有60多万人口失去了耕地。红砖在烧制过程中要使用大量的土,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十分严重。又是一组瞠目结舌的数据。建筑材料中除了黏土红砖外,还有很多的材料也在威胁着环境。比如砂石,盲目的开采也造成了大量耕地的流失,水土资源也受到严重威胁。再例如一些用于工程材料的化学材料,其制作方法也在不同程度的威胁着我们的环境。现在我们国家从法律法规,禁止和淘汰了对我们环境不利的很多材料,国家在花大力气对有危害的材料进行革新。绿色的新产品、新材料的合理应用,将我们的建筑物引领到一个新的变革时代中。
作为一个建筑业的从业者,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响应各种革新材料和节能材料的使用,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种规定,自觉的去做,不为个人的利益。一切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保护好我们生存的环境。
三、结语
我们为了生存的需要实施各种功能的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我们应该从对环境影响的角度,进行可行性的研究,坚决杜绝不利环境的项目,认真的做好环境评价工作,积极响应和采用绿色和环保的材料。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我们每一个建筑人,为了人们能够呼吸更新鲜的空气,喝到无污染纯净的水而努力,在建筑领域为环境保护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青海湖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西海都市报》报刊
青海海北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提出问题
前些时候,发现班上带眼镜的人逐渐增多,奇怪的是近视的儿童已向低龄化过渡,这一现象不仅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更引起了我们广大少年儿童的普遍关注。究竟有哪些因素容易引起儿童的近视呢?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又是什么呢?这些都是我们最为感兴趣的、最想了解和想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进行了一些调查和探究活
动。
二、研究目的
1、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的健康成长,是关系着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衍的大事,为了提高自身的视力,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进行本课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2、通过本课题的研究,探索出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并加以推广,确保广大儿童视力正常,也是十分有价值的。
三、研究方法
1、行动调查法:从我校实际出发,抽样调查本校各年级同学们近视的情况,了解他们近视的时间和历史,探讨和研究其网生活习惯和饮食营养、用眼时间和用眼卫生等问题,旨在预防和控制同学们近视的一种研究方法。
2、个案研究法:通过对典型个体的分析研究,采用有效的显性调查,使同学们及时清楚地了解自己视力的现状和变化,增强自身的防近动机和意识,不断加强调控、锻炼,提高保护视力的质量的一种方法。
3、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有关文献资料,收集被试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心理分析,研究预防与提高视力两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研究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性。
四、研究过程
1、建立课题组,明确分工,聘请指导老师。
2、设计课题研究方案。我们根据对课题研究意义的认识和对课题研究的构想,拟定了研究目标,提出了该课题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
3、进行问卷调查。我们从全校各年级中抽取200名同学,分成实验组和对照组,将调查表分发给他们,在老师的指导下,让他们带回家和家长一起认真填写,然后收齐,进行统计分析。
4、到镇卫生院请教眼科专家,了解儿童近视的主要原因和预防近视的相关措施等信息。
5、上网查找有关资料,相关文献。查找最新有关预防近视的信息。
6、编制防近知识手册。在请教有关眼科专家和查找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我们编印了防近知识手册,实验组和对照组做到人手一册,其目的是让每个人都来了解近视的原因、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7、指导家长督促儿童进行预防调控。
8、分类整理相关资料,撰写小论文。
五、研究结果
1、通过实验,我们的内控能力不断增强,综合素质得到显著发展。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研究,使我们改变了许不良的习惯,视力得到明显改善。
2、默契了学校与家庭教育。有效预防儿童近视的途径研究,既要有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同时也要有家长的支持与督促。只有两者配合默契,才能保证我们健康成长。
3、预防儿童近视必须关注儿童的饮食。近视虽与遗传、不良的用眼习惯有关,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饮食不当也是透发儿童近视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广大儿童适当摄入铬元素,少吃甜食,多吃硬质食物,如胡萝卜、土豆、黄豆等,加强咀嚼功能,促进面部肌肉的运动,防止近视的发生。
4、预防近视的有效方法——显性预防,其核心就是要引起儿童的有意注意。实践证明,学生视力自我监测法,对于近视的预防和控制,具有简单、明了、易操作、效果明显等特点,它不需要特别的场地和经费,适于大面积推广。但要注意该方法并不是防近的直接手段,而是从儿童内部增强防近的动机和意识,让儿童认真自觉地对待防近的各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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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权是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引发环境危机的出现而提出的。环境问题也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和工业文明的发展而产生的。虽然在自然界,它自身也在这一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环境状况的恶化,但是学者们一般都认为人类的行为是导致环境恶化的“罪魁祸首”。
【关键词】环境权是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引发环境危机的出现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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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环境权是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引发环境危机的出现而提出的。环境问题也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和工业文明的发展而产生的。虽然在自然界,它自身也在这一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环境状况的恶化,但是学者们一般都认为人类的行为是导致环境恶化的“罪魁祸首”。在优胜劣汰的自然进化过程中,人类改造大自然的能力,适应环境能力,生存能力都在不断提高,人口逐渐增加,要维持更多的人的生活,就需要更多的资源。而且在生产力并不发达的历史时期,我们的祖先是不会意识到环境问题的存在的,他们也不会有任何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他们只是想到怎么样维持自己的生活需求,还处在盲目利用环境的时期。在我们今天看来,他们那些利用自然资源的方式无疑是不科学的,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说早期的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当利用资源引起的。18 世纪工业革命后,工业污染加剧了环境的恶化:工业化生产使得生产力得到提高,同时也消耗更多的资源;人类发明的交通工具、武器以及其它对科学技术的滥用行为都对环境造成了破坏。我们已经熟悉的臭氧层空洞、海洋污染、沙漠化、核污染、酸雨等环境问题都与工业的发达有着密切联系。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出现了有名的“公害事件”,①可以说环境危机正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由联合国资源研究所、环境署和世界银行共同编写的一份报告称,环境因素是导致人类生病和死亡的主因。每年有大约400 万儿童死于空气污染引起的呼吸道疾病,与环境有关的传染病,如疟疾,每年有造成1700 万人死亡,每年约有500 万人由于接触杀虫剂和除草剂而中毒,在整个工业化世界,哮喘病的发病率20 年来上升了50%。专家们称,艾滋病、埃博拉病毒和疟疾等新老疾病是人类破坏环境——毁坏森林、灭绝动物物种以及污染水流的直接结果”。②面对共同的环境危机,人类已经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愿望愈来愈迫切。各个学科都针对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就法学研究而言,则主要从“公民权利的保护的立场把握环境问题的实态,将重点放在环境损害责任的所在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的实际处理上。”③“以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类的行为,保障环境保护的经济、行政措施得以有效实施。”④由于环境问题的跨国性,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展开合作,不仅在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同时还在法律领域对解决环境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自“20 世纪60 年代,在联合国的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 年,联合国大会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 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70 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幽雅的环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1970 年3 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而后,欧洲人权会议吸收了这些观点,并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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