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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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力平衡阀流量变化趋势负荷变化趋势
在建筑物暖通空调工程中,水力平衡的调节是个重要的课题。本文通过对暖通空调水系统流量变化特性的分析,以及对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负荷变化规律的分析,探讨安装水力平衡阀后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协调一致性,以及采用水力平衡阀调节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优势和局限性。
一、暖通空调水系统流量变化趋势分析:
对于静态的暖通空调水管路系统(不含动态调节元件),包括串联系统和并联系统二大类。
1、串联水系统流量特性分析:
串联管道系统中各个部件的流量是一致的,即
Q1=Q2=Q3=Q4=-------------=Qn=Q0
(Q1-----------Qn:系统中第1----------n个支路的流量Q0:系统中各个支路的总流量)
2、并联水系统流量特性分析:
并联管道系统中各个部件的流量与相应的管道特性阻力数开根号的倒数成正比,即:
Q1:Q2:-------:Qn=1/(Sp1)0.5:1/(Sp2)0.5:-------1/(Spn)0.5
Q0=Q1+Q2+Q3+-------+Qn
(Q1-----------Qn:系统中第1----------n个支路的流量Q0:系统中各个支路的总流量Sp1-----------Spn:系统中第1----n个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
3、串并联组合水系统流量变化趋势分析:
绝大多数的管道系统均为串并联组合系统,对于任何串并联复合系统,均可按电路模拟法将其简化成并联系统。
简化水系统管道采用如下公式:
a.串联水系统:
Sp=Sp1+Sp2+Sp3+---------+Spn
Sp:串联系统总的管道特性阻力数
Sp1-----------Spn:系统第1----n个串联部件的管道特性阻力数
b.并联水系统:
1/(Sp)0.5=1/(Sp1)0.5+1/(Sp2)0.5-------+1/(Spn)0.5
将水系统简化成简单的并联系统后,按管道特性阻力数对流量进行分配,然后逐级按同样的方式对各支路计算分配流量。
综上所述:
1、串并联组合系统各分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Sp不变时,网路的总流量在各分支管段中的流量分配比例不变,管道总流量增加或减少多少倍,各分支管道上的流量也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多少倍;
对于不含任何动态调节元件的空调水系统,均可视为串并联组合系统,其各个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Sp为定值,因此在这些系统中,当管路的总流量发生变化时,系统各个分支环路的流量等比例的发生变化,并且流量分配比值保持不变,
2、在串并联组合系统中,当某一个管段的管道特征阻力数发生变化时,网路的总管道特性阻力数也会随之变化,总流量在各管段中的分配比例也随之发生变化。
因此对于空调系统,应在管路系统初调试时将各个支路的管道特性阻力数比值调至一个合适的比例,并且在运行的过程中保持不变,以保证空调水系统流量的合理分配。
二、暖通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负荷变化趋势分析:
1.影响暖通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负荷变化的因素有以下几种:
⑴、大气环境温度变化的影响:
大气环境温度变化是影响空调系统末端设备负荷的主要因素。
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由以下公式计算:
Q大=A*k*Δt
Q大: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
A:传热面积;k:传热系数;Δt:室内外温差
由上式可见,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与传热面积、传热系数、室内外温差成正比。对于处于稳态过程的空调系统,由于在某一时刻的室内外温差对所有的空调区域都是相同的,因此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而引起的各个末端设备负荷比值仅与各自的传热面积和传热系数有关,而与室内外温差无关,即:
Q大1:Q大2。。。。。。。。。。。。。Q大n=A1k1:A2k2:A3k3………Ankn
也就是说,不管大气环境温度如何变化,各个末端设备的负荷比值保持不变。这是大气环境温度对末端设备负荷变化影响的重要特性,也是供暖制冷系统中通过调质法和调量法调节供热制冷量以满足空调区域舒适度要求的主要依据。
⑵、建筑物内冷热源变化的影响:
空调区域人员的发热量、电器设备的散热量、食物的散热量等都会对末端设备负荷产生影响,而且这些影响会随着时间、区域的不同有很大的差异,比如餐馆在中午时这种影响就非常大,反之对于宾馆客房这种影响就非常小。所以对于不同区域的末端设备,冷热源在不同的时间对于负荷的影响差异很大。
⑶、人为因素的影响:
由于人开关门、窗户等因素也会造成末端设备负荷的增加,从而造成能量的流失。人为因素对不同末端负荷变化影响的差异也很大,且是随机的。
⑷、内墙传热的影响:
对于室内的有些内墙,如隔壁为过道和楼梯间的,还存在着内墙传热问题。这些传热损耗也会对末端设备的负荷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空调系统末端设备的负荷由以下部分组成:
Q总=Q大+Q内源+Q人+Q内墙
(Q总:末端设备总负荷;Q大: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负荷;
Q人:人为因素引起的末端负荷;Q内墙:内墙传热引起的负荷)
在不同的空调区域,以上四种因素在总的末端设备负荷中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情况下,对于大部分的空调区域,由大气环境温度差异所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在总负荷中占绝大部分比例。
因为由大气环境温度变化引起的各个末端设备之间负荷的比值是恒定的,不随室内外温差的变化而变化,而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负荷在末端设备总负荷中占很大的比例,因此在大部分空调区域(饭店、桑那房和浴室除外),我们可以近似地认为各个末端设备之间所需负荷的比值是恒定的,也就是各个末端设备所需冷(热)水量是近似等比例变化的。
三、水力平衡阀调节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协调一致性:
如上所述,对于静态的暖通空调水系统,各个分支环路的流量是随着总流量变化而等比例的增加或减少的,也就是各个环路的流量比值是恒定的;而由于在大部分空调区域,各个末端设备负荷变化也是近似等比例的,也就是末端设备所需要的流量比值是近似恒定的。
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比例关系是不相同的,这就导致静态水力失调。
1、静态水力失调和静态水力平衡:
由于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等原因导致的系统管道特性阻力数比与设计要求管道特性阻力数比值不一致,从而使各个末端设备的实际流量比值与设计要求流量比值不一致,引起水系统的水力失调,叫做静态水力失调。
静态水力失调是稳态的、根本性的,是系统本身所固有的,是当前我国暖通空调水系统中水力失调的主要因素。
通过在管路系统中安装水力平衡阀,并在系统的初调试时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调节,使各个环路的流量分配比值与末端设备所需的流量比值相同,从而实现静态水力平衡。
实现了静态水力平衡的系统,由于管道系统的流量分配比例与各个末端设备负荷的比例基本一致,因此当外界环境温度发生变化引起各个末端设备所需负荷近似等比例变化时,只需调节空调水系统总流量(调量法),就可使各个末端设备流量同时等比例变化,从而使各个末端设备同时满足负荷变化要求。这种方法是代价低廉而效率很高的。
2、水力平衡阀调节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优势和局限性:
通过水力平衡阀调节水系统流量变化与负荷变化趋势的协调一致性,可以使系统根据各个末端设备负荷的变化很方便地进行调节,极大地简化了变流量系统调节的复杂性。
但是这种调节方式仅仅适用于对调节精度要求不高、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在总负荷中占较大比例的空调系统。
对空调精度要求较高、或者大气环境温度引起的末端设备负荷在总负荷中比例较小的系统,可以采用二步调节法,即把静态平衡阀作为系统初调节的一种方式,通过它的平衡作用消弱系统水力失调的程度,然后在相关的部位或者末端设备处安装各种动态或电动调节装置,从而实现对系统的精调。
四、水力平衡阀在水系统中的安装:
下表为水力平衡阀在采暖空调系统中的安装位置水力平衡产品典型应用区域备注
静态水力平衡阀采暖、空调集水器回水主管
回水总管
空调主分支回水管
采暖垂直立管回水管
采暖水平支管回水管
空调水平支管回水管
各回水分支管道
地暖分集水器回水管
船用液压管道系统
消防喷淋管道
太阳能管道系统等
四、结论:
暖通空调工程中水力平衡阀的使用,为调节各个分支管道系统的流量比值与末端设备所需流量比值的一致性、使系统实现静态水力平衡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在实际的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工程投资和系统的精度要求合理地选用水力平衡设备,既要满足工程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又应采用合理的方案,为甲方节约资金。
参考文献:
经济法律的利益的概念较为易于理解,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得到的“好处”即为利益。而平衡的概念更多的是的对各种利益进行的比较和选择,特别是当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做出有效处理,均衡各方利益。平衡是法学中经常涉及的一个范畴,在探讨法律领域中,利益的分配问题,权利与义务的配比问题时,平衡范畴是一种重要的依据和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1)从利益平衡的定义角度出发。从利益平衡的定义角度出发,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应当注重经济法律中实施主体的利益以及经济法律调整内容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重点。对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也就是经济法律保护的主体而言,他们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在经济活动中受到非法损害时,是否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是人们最为关心的利益平衡问题。(2)从法律制定到实施的过程出发。法律从制定到实施的过程分为立法、司法和执法。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要重点做好经济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利益平衡关系,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利益配比不能达到平衡,那么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就无从谈起。至于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的“度”,是一个根据社会基本经济环境,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
2.经济法律中的利益平衡点
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就是经济法律中确定利益平衡关系的“度”。在经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如何保证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关键看如何确定利益平衡点。因此,在整个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律在内,利益平衡点的确定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根据前人研究,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找寻:
(1)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找寻。经济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也就是保证经济行为主体的根本利益。经济法律的制定,包括经济利益平衡点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主体利益。因此,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寻找。经济活动直接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找到确保经济活动长期繁荣昌盛的利益平衡点。
(2)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3.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或者偏颇之处。这样,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4.小结
任何班级都是由相应的班主任、班委与学生组成,并且班级管理的运作可以看作是流程的组合,是跨学科的、跨小组的、跨部门组合的,而且流程与流程之间是相关联的,也就具有了流程的系统性,任何流程都不是死循环,而是遵循一定管理循环运作的。这样,在对一个班级的内部运行效率与效果的衡量就是要看班主任与班委之间,班委与班委内部各个环节的平衡状况,因为分工导致各班委之间的职能本位主义以及学生之间的岗位本位主义和班主任重视度有关,如果各成员间不会从一个班的综合利益为出发点,那班级的管理会好吗?如果班委在班级管理中不能平衡自己在其中的作用,那班委之间的纷争、个人之间的别扭剪不断理还乱,那班级的管理将一片混乱。如果大家能遵循流程的本质,班主任掌控好流程的输入与输出,并且不时关注上下流程的状况,班委之间、学生之间多沟通与配合,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达到和谐与平衡,那班级的内部运行肯定差不了,那管理自然就好了。因此,只有使班委内部运行机制完善,使班委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教师与学校之间平衡,才能增强学生的满意度,才能延续学生的忠诚度,也才能使班级管理与学校管理获得双丰收。
二、如何达成平衡
有人说:成绩的提高是班级管理永远的话题。笔者认为应该改为:平衡是班级管理永远的话题。无论是班级外部各种关系的平衡还是班级内部各种关系的平衡都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在班级与竞争对手之间,相互中不只是竞争,其实平衡比竞争更重要。当我们发觉或意识到将产生不平衡时,我们就要做出对应的决策或战略的转变。如是成绩领先,还是道德领先,一切班级行为都将引发管理问题,管理上都是差异化策略的引用,是我们在寻求平衡过程中的决策。但班级管理的平衡不是跷跷板似的平面的平衡,而是立体平衡。而要达成这种立体平衡,我们就必须要求从学生与教师开始做好几点:
a.学生与学生的平衡;
b.学生与班委的平衡;
c.班委与班委的平衡;
d.班委与班主任的平衡;
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性质
所谓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是指高校在法律法规授权下,依据法定是由和法定程序对违反高等教育行政法规(包括各校制定的校纪校规)的学生追究责任的一种执法行为,实践中表现为对学生相应权利的限制和剥夺。[1
高校作为法人的一种,拥有办学自和对学生的管理权,而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是高校学生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处分权在法律上的性质,目前学界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权是大学的自。“高等学校处分权”是国家授予学校的一项权利,是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学生处分,又称学校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教育法律或其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的一种行政制裁”。[2要分析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性质应从其来源和实际价值二方面来认定。首先,从来源看,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的处分。《高等教育法》第41条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因此,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权是一种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行为。其次,从其实际价值来看,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通过限制一部分违纪学生的权利来实现良好教学秩序的建立的目标,从而保障大部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学生处分权是为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利而让渡给高校对其实施管理的的一种行政性权力。
二、高校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冲突的法理分析
人类的需求是一切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人类的个体需求,产生个别的社会现象,人类共同的需求,则导致整体的社会现象。人类个体对自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的需求导致了权利的产生;而人类对自身追求利益和自由选择利益的环境平安和秩序的需求则使得人们集体让渡出他们自身权利的一部分汇聚成一种公权强制力,从而导致了权力的出现。权力产生之后,一旦个体发生权利滥行或无制约任时,权力即会否定个体利益的追求从而限制个体权利。权力只保护被所有社会个体共同利益相容的个体利益追求行为。权力的这一特性,是和每个社会个体让渡自身部分权利形成权力的初衷不完全一致的。[3另一方面,权力形成后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对权利的侵犯性。正是由于权力和权利在产生及行使机制上具有不同特征使二者之间极易形成冲突。[4高校学生处分权作为一种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性权力,其设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个体学生的受教育权。良好的教学秩序是实现学生受教育权和学校办学目标的前提。受教育权的实现除受个体天资或身体条件的限制外,还要受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制约。受教育权的公共性质,突出地表现在公民间权利实现的相互制约,也就是说任何人受教育权的实现都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受教育权为代价。所以,为保护教学秩序而设定的高校学生处分权势必和学生个体权利发生冲突。加之,法律通常无法对权力内容范围及其操作过程细化至泾谓分明。我国教育法规非凡是高等教育法规不完善,配套立法严重滞后。以《高等教育法》为例,条例中留有授权性的规定,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等等。但在实施中,这些“国家有关规定”,行为所依之“法”的制定并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实践中行为主体因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而各行其是。而且现有规范漏洞较多,用语不够严谨。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不及时,明显的法律缺陷和漏洞得不到及时弥补。此外,教育法律法规多数属于宣言性立法,较多为原则性规范,没有多少程序性规范,致使法律规定难以收到实效。立法的缺陷以及高校行政的泛化,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使本来具有易腐性、扩张性及对权利的侵犯性的高校学生处分权缺乏严格的约束。
三、高校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冲突的平衡机制
高校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冲突根本上源于权力和权利之间无休止的冲突。这种冲突必将使得人类社会的活动趋于非理性化和混乱状态,所以必须寻求解决冲突的平衡机制。要平衡高校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冲突必须通过法律对两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摘要:
首先要约束权力的任意扩张,必须坚持高校学生处分权设定法定和法律保留原则。即高校学生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进行,高校不能自行创定处分的条件、范围、种类。而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项应由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来设定,行政机关及高校不得自行规定。高校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但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不能抵触。否则应属无效。
其次要约束权力行使者任意扩张权力及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权力滥行,必须坚持高校学生处分程序正当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
最后在对作为权力的高校学生处分权作出界定和规范的同时,对学生权利也要给予必要的限定摘要:必须限制和公共利益不一致的个体权利追求,即学生个体权利的追求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必须相一致;必须限制个体权利的无制约性,学生权利的行使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不得超出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应有的范畴,否则将受到高校学生处分权的相应制约。对于学生权利建立充分救济的同时也应给予必要的限制,建立“先行行政复议”,对于高校学生处分事项的纠纷,应先行纳入行政复议范畴。维其如此才能既维护学生的基本权益又保证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周佑勇主编,高等教育行政执法新问题探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摘要:247
[2王洪成,有关学生处分新问题的法律分析[J山东教育科研,2001,(2)
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就是经济法律中确定利益平衡关系的“度”。在经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如何保证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关键看如何确定利益平衡点。因此,在整个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律在内,利益平衡点的确定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根据前人研究,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找寻:
(1)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找寻。经济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也就是保证经济行为主体的根本利益。经济法律的制定,包括经济利益平衡点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主体利益。因此,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寻找。经济活动直接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找到确保经济活动长期繁荣昌盛的利益平衡点。
(2)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2.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或者偏颇之处。这样,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3.小结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关键时期,社会状况在总体和谐的同时,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使经济续顺利向前发展,实现更大程度上的社会和谐,国家有必要采取各种手段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和协调。而在这当中,经济法担负着自己独特的历史使命。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利益冲突市场运行环境社会道德
1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两大前提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对于个体的合法利益,经济法给予应有的尊重,只有在个体利益的实现有碍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时,经济法才对个体权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同样,对于国家利益,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也仅仅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避免出现以国家利益之名弱化甚至虚化个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除了防止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过度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冲击外,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下的利益平衡,经济法还积极做出制度设计,主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正是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基础上,经济法成为在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高度,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的唯一法律部门。
1.2以对国家权力的平衡作为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重要前提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正因为市场缺陷的客观存在,所以国家必须要对经济有所干预。然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当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与经济发展自身的方向一致时,经济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反之,政治权力就会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鉴于国家权力的特殊影响力,当政府与市场都置身于经济生活之中时,经济法在协调具体的利益冲突之前,首当其冲的就要平衡好政府的权力。具体而言,经济法需要做出以下努力:其一、经济法要界定好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方面各自作用的领域,将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只停留在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领域,即市场存在缺陷的领域,切不可借干预经济之机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更不能用政府替代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其二、即便在政府依法享有管理经济权力的领域内,经济法仍然要从权力行使的方式、行使的程序、不当行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精心的制度设计,严格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保证其对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2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具体途径
在上述两大前提下,经济法主要从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两方面着手,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
2.1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
2.1.1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和生命基础。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经营者凭借优质的服务、低廉的价格、过硬的产品质量去争夺市场份额,获取利润。这样一来,企业与企业间形成正常的利益关系,消费者的利益有了实现的基础,长此以往,国家的竞争力增强,社会的整体利益必然增加。所以说,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本身就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冲突。但在残酷的竞争法则面前,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破坏竞争机制的行为会大量涌现。在市场没有足够力量去维护好重要但又脆弱的竞争机制时,在无法直接引导经营者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经济法通过禁止性规范明确告之市场主体,法律既反对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反对破坏自由竞争的垄断行为。如此一来,经济法以反向禁止的方式来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偏离方向的经营者回到正常的竞争轨道上来,再通过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本身去协调利益冲突。所以说,在经济运行的这一领域,经济法通过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以迂回的方式平衡与协调着利益冲突。
2.1,2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市场机制能够最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以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所以容易造成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短期,最终导致宏观经济不平衡,经济运行中的利益冲突增加。为此,政府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将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以协调,统一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轨道上来。在调控的过程中,为不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经济法必须保证政府宏观调控的间接性。即政府不能通过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直接规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而只能依法借助各种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先调节市场运行的外部环境,然后再引导市场主体根据环境的变化,为自身利益考虑自觉调整各自的经济行为。由此,经济法通过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可能。
此外,经济法在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对利益冲突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代际间利益的平衡问题。为此,我们应时刻注意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宏观调控法立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以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满足当代人利益需要的同时,又不致于对后代人利益的实现构成威胁。
2.2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特征。与民商法所强调的形式上的公正有所不同,经济法所追求的是一种实质上的公正。为达此目的,经济法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关键词WTO衡平精神比例原则绿色贸易壁垒
WTO相关的一系列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提到比例原则,但是比例原则是构成多边贸易体系基础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比例性,是适当平衡相竞争的权利。衡平精神是比例原则的基本思想,其暗含于WTO的许多法律文本,并贯穿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实践中。例如,TBT协议第2.2条规定,“为完成合法目标,技术规则不应不必要地对贸易加以限制”;SPS协议第5.4条规定,在决定保护的适当标准时,WTO成员国有义务“考虑将不利的贸易后果最小化这一目标。”此外,在“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在解释和适用GATT1994第20条的引言时实际上采用了比例性原则。因为WTO协定作为国际法适用的特殊性,在WTO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充分运用衡平的艺术,根据WTO协定关于比例原则的规定,巧妙的协调了不同缔约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以及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的矛盾。本文正是立足于WTO的理论和实践,对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进行解析。
一、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的现实由来在
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在WTO框架下的冲突是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的现实由来。以“绿色贸易壁垒”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环境保护思想和关贸总协定一贯倡导的贸易自由理论,在当代WTO框架下的冲突主要表现在:
1.理论背景各异自由贸易相对优势理论是WTO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根据相对优势理论(ComparativeAdvantageofTheory),即使一国在所有商品的生产上较之它潜在的贸易处于劣势,它仍由可能在贸易中与贸易伙伴共同获利。这些处于劣势的国家,可以通过选择机会成本最小的工业分工,专门生产和出口本国劣势相对较小的产品,同时进口本国劣势相对较大的产品获取经济利益。根据这个理论,所有的国家都应当选择自由贸易作为本国的贸易政策。可持续发展理论是环境保护政策的理论基础。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要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类的各种需要为根本目标,追求人类长期的、全面的、持续的发展,因此把环境纳入经济发展的过程。由此一些国家借助不直接与WTO法律原则相违背的“绿色贸易壁垒”来实现环保的目的。
2.政策目标不同根据自由贸易相对优势理论,实现财富最大化而追求自由贸易,应作为经济政策的目标,可持续发展理论为追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发展的过程,强调发展经济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根本上讲,两种理论的最终目标并无冲突,但由于对利益的着眼点不同,环境保护往往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理由,成为实现自由贸易的障碍;自由贸易对财富的过分追求,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造成了环境的破坏。所以,当二者之间的“运作轨迹”在某一点产生交叉时,必然会促使矛盾的激化,从而使潜在的抵触表面化。
3.国家利益冲突发达国家经过早期的工业发展,经历过环境破坏的惨痛教训,更为强调“绿色经济”,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发展战略;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往往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优势产业,此种产业的发展往往需要付出破坏环境的代价。因此,在对待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的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很大冲突和分歧,南北矛盾尖锐,呈现出全面的对立和紧张关系。“绿色贸易壁垒”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斗争的主要焦点。
正是基于以上出现的新问题,WTO争端解决机制才不得不在维持现存自由贸易的制度框架下,采用英美法系特有的衡平精神,采用具有调和作用的比例原则,以便应对复杂因素对相对比较完善的世界贸易制度框架的挑战。
二、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的理论支撑
1.博弈论WTO协定作为国家的贸易框架,涉及不同国家的根本利益,其本身就是各成员政治谈判和妥协的结果,WTO法律本身就是不同力量动态博弈的产物,因此WTO法律规定呈现原则性、框架性、含糊不清的特点,不确定性法律规定比比皆是,“合理”、“适当”、“过分”、“明显”、“重大”、“通常标准”、“其他情形”等概念被大量使用。这为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的相互博弈提供了很大空间。比例原则的适用正是为避免WTO框架下不同力量博弈过程中“囚徒困境”(PrisonerDilemma)现象的出现,毕竟,参与世界贸易的各方不愿意看到,在他们追求本国收益或福利最大化时,最后的最优均衡却是最坏解。在WTO框架下,“囚徒困境”模型的应用将会避免不同的国家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实施对自己贸易伙伴过分有害的政策。现实中,在具体适用GATT1994第20条时,“虾和海龟”案的上诉机构强调指出,“解释和适用引言的任务是在成员国援引第20条例外规定的权利和其他成员国基于GATT1994实质性规定的权利之间定位并画出一条平衡线,这样,任何相竞争的权利都不会抵消对方从而使协议中由成员国亲自设定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遭到歪曲、失效和削弱。”在“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平衡线的定位方式,为不同目标的缔约方寻求了力量的平衡点,从而促进各方的合作,达到WTO框架下效果的最优化。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条所谓的“平衡线”是极具有灵活性的、动态变化的,它本身就是一个更为模糊和主观化的概念,只有在具体的个案中它才会真正体现价值。
2.环境成本内在化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以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为前提。所谓“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往往由行为主体以外的第三方(包括他人及后代人)承担。环境成本内在化,就是通过一定的措施,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从而体现资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不经济性。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往往通过环境费、环境税、环境标准与环境标志制度等具体措施,从而作为市场准入条件,改变一国产品的比较优势。因此,环境成本标准的确立与统一,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关键。WTO以环境成本标准作为衡平的基点,调整因环境成本内在化带来的冲突,从而实现环境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需要补充的是,现实中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往往是一个难以达到的目标,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目标的实现更为困难。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和技术水平使得其为实现环境成本的内在化需要付出发展速度减损的代价。世贸组织在确定环境成本标准这一衡平的前提时受到的阻力往往也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理论适用的超前必然会带来实际应用中的“更不经济”。
三、衡平精神和比例原则的现实操作
1.法律解释的衡平鉴于成员国之间因环境问题引发的贸易争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世贸组织法许多条款或术语含糊不清,以致于成员国对同一概念的理解各不相同所造成的,因此,对实践中已经发生或今后可能发生解释分歧的条款或术语进行官方的正式解释是防止因环境问题而引发贸易争端的有效途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为WTO规则适用于具体的国际贸易争端的“司法机关”,通过对WTO规则的法律解释,使模糊的WTO规则准确适用于个案,其法律解释的过程实质也是“平衡线”确定的过程。WTO规则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法意解释四种:
(1)文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述法律之意义内容。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平义解释和特殊文义解释的方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解释,即准用平义解释方法,而该公约第31条第4款规定“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有特殊意义。”即准用特殊文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的方法普遍存在于WTO的实践中,如“美国-关税法第337节案”专家组对“必需”的解释,“美国禁止某些虾及虾制品进口案”中,上诉机构对“相关”的解释,“美国-精炼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专家组对“可用竭资源”的解释,均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但是如果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仍不能确定某些关键词的含义,只好求助于体系解释的方法了。
(2)体系解释,又称为语境解释,是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阐明其规范意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按其上下文”解释条约,即准用体系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往往也作为专家组验证其结论的方法,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一案中,专家组体系解释的方法较有代表性。
(3)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参照条约目的及宗旨”解释,即准用目的解释方法。1987年墨西哥、加拿大和欧共体诉美国关于石油及其他产品收费案、1989年美国337条款案、1992年加拿大与美国关于酒类销售限制案等案件中,专家组不仅根据文本字面来解释,还根据有关条文的目的如产品平等待遇、有效保护机会均等进行解释。
(4)法意解释又称为历史解释,是指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做的价值判断及其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把“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作为解释的补充资料,即准用法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美国对欧共体某些产品的进口措施案”中,专家组运用法意解释的方法来确定DSU第21条第5款中“包括可能时诉诸原来的专家组”的含义。专家组认为,“在邓克尔文本中第19条第5款使用‘可能时涉及诉诸原来的专家组’。更早时代瑞士代表团提出在DSU中引入仲裁的提议。看起来,谈判者倾向于使用‘包括诉诸原来的专家组’代替‘涉及诉诸原来的专家组’,是想反映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扩大。”
2.权利义务的衡平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个案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只是做到了法律适用规范意义上的相对合理化,然而更进一步的工作则是通过合理分配缔约方的义务,以协调平衡其利益。较为典型的是GATT1994的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举证责任(burdenofproof)的分配问题。在1996年“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在举证责任的负担上裁定:援用该例外的成员承担证明该措施不构成此类例外的滥用的举证责任。这在表面上看与国内法意义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无差别,但是,实质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出发点在于:首先,被告方援引例外条款成功的可能性相对来说较小;其次,从被诉方角度来说,尤其从由被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产生的总体诉讼成本来说,由被诉方举证的诉讼成本一般较原告方举证更为低廉。所以,如果由被诉方承担举证责任,那么结果便是程序和差错成本极有可能小于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产生的成本。从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这一作法上,我们可以体味到衡平精神的深邃内涵。
1.企业战略目标定位不明确。
只有战略明确,才可以正确指导企业的决策,使得所有行动都能向同一个方向发展,做到全体员工与管理者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2.绩效考核观念落后
单纯强调对行为结果的控制与考核,这大大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无法充分发挥企业人力资本的作用。
3.考核指标制定缺乏科学性与实用性,工作效率低下。
选择什么样的绩效考核指标是绩效管理中的又一重大难题,不仅如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特点,包括所处的生命周期,结合作业成本管理及风险管理的要求,确定每一个指标所占的比重,正因如此,即使是同一个领域同一个行业,也会因为不同的企业现状,而有千差万别的绩效考核指标。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一些国有煤炭企业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忽视了煤炭企业考核指标的差异性,盲目照搬管理模式,不仅没有为煤炭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反而使得煤炭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
4.企业中缺乏必要的沟通体系,绩效管理过程中无法进行有效沟
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沟通的过程,需要管理者能就战略目标要求员工上下沟通,使各部门及个人目标始终与之保持一致。目前,煤炭企业的沟通与反馈机制并不十分完善,管理者往往不重视与员工充分沟通,对企业战略的理解无法得到统一,导致员工不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进而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率。
5.绩效考核体系的发展没有与企业发展同步,没能做到与时俱进。
煤炭行业的生命周期明显,都要经历建矿、生产、衰落和关闭,随矿床发现而生,并随资源耗尽而衰,因而,绩效考核体系也应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一旦一成不变,该体系则如同虚设。
6.安全与环境问题需要得到高度重视,并成为企业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
近几年煤炭企业大型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如透水、塌方、瓦斯爆炸事件都为煤炭生产敲响警钟,这些事故不仅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战略,大量的粉尘和废水排放以及废气废渣对当地生态造成了严重影响,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所以将安全与环境指标引入绩效考核迫在眉睫。将平衡计分卡应用于国有煤炭企业之中并加以发展,不仅可以兼顾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即重视有形资产又重视无形资产,利用战略地图模型这一工具,还可以将整个企业的战略目标与企业业绩评价的指标紧密结合,从而形象突出地展示出各个维度指标间的因果逻辑关系。同时平衡计分卡的方法体系相对固定,也可以对国有煤炭企业的统一指导,改善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问题,促使企业形成一套战略性的指标体系。
二、国有煤炭企业平衡计分卡基本框架的构建与修正
经典平衡计分卡的“平衡”表现在通过从财务、客户、内部运营以及学习与成长这四个维度实现的财务与非财务衡量方法之间的平衡,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之间的平衡,企业组织外部群体和内部群体之间的平衡,领先指标与滞后指标之间的平衡以及结果指标与动因指标之间的平衡等多个方面的平衡,是相对于传统评价方法导致的以偏概全,以部分代替整体的情况而言的。但是传统的平衡计分卡并不符合煤炭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无论现在还是将来,对于企业而言能否获得长期生存与繁荣途径是考虑并满足所有重要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而一个企业仅仅按照四个维度来关注两到三个利益相关者仍旧缺乏长期生存和繁荣的必要条件,因为处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甚至是同一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要关注利益相关者是不一样的,从来就不存在能够放之四海皆准的利益相关者标杆,因此计分卡也不应当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所谓“四个维度模板”,四个维度并不能完全、充分地描述、解释企业的战略。在考虑到平衡计分卡适用性的同时,结合国有煤炭企业的具体情况,对经典平衡计分卡进行拓展,加入环境与安全指标,进一步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有煤炭企业的业绩评估体系与战略管理措施。在确定这五大维度之后,若要明确具体指标及其指标权重,首先要根据企业的发展现状,结合内外部环境和生产经营条件,决定企业的战略目标。战略目标的描绘是实施平衡计分卡的逻辑起点。通过对战略目标进行细化,将每个细化目标明确到每个部门和每个员工,从而设立相对应的绩效考评指标,使细化目标同企业的战略目标达成一致。财务指标作为企业业绩评价的“硬指标”,它的设计既要与煤炭企业的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又因作为结果因素,而受到另外三个非财务指标(激励因素)的影响,使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之间构成一条垂直的因果关系链,因而说财务指标是煤炭企业实现愿景的落脚点和归宿。财务指标的总体目标是满足股东,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财务指标能够直接地衡量出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最终体现股东利益的实现状况。在平衡计分卡里,其它几个方面的改善必须要反映在财务指标上,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非财务指标由于其本身的滞缓性,导致短期内无法表现为财务报表的业绩增长,甚至还会出现倒退,但这并不影响非财务指标对财务指标的重要作用。在财务指标中,现金流量指标不容忽视。客户指标是实现财务指标的源泉,是煤炭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用来反映企业如何满足客户的需要。作为国有煤炭企业的客户,他们关心的是运输成本、交货效率、产品质量、企业信用等等,平衡计分卡中客户方面的指标主要有:客户满意程度、客户保持程度、新客户的获得、客户获利能力、市场份额等。内部运营指标是实现其他四个指标的基础,公司财务目标的实现,客户需求的满足,人员的高效工作以及安全环保生产都需要靠卓越的内部运营流程来支持。而卓越的内部流程需要企业弄清当前和潜在客户的需求并开发新产品以满足这些需求。
对于煤炭企业而言,煤炭本身就是产品,要对煤炭进行大的改革和创新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实现的,而且煤种的创新往往会受到原煤成分的影响。煤炭企业的创新主要是指开采和煤炭加工技术的创新或者是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组合。学习与成长指标与企业的人力资本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是各项指标实现的核心力量。我国煤炭企业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资本在长时期内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而没有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潜在能力。在新的环境形势下,人力资本潜力的开发已成为我国煤炭企业的一项迫切性任务,人力资本的量化则是人力资本开发的前提,而学习与成长指标的设置是实现这一量化的关键。环境与安全指标是落实其余四个指标的要求,是响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体现,同时也是国有煤炭企业应承担起的一份社会责任。煤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则会给我们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与威胁,而“三废”的处理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及利润。煤炭企业事故的高发生率要求煤炭企业把安全作为一项贯穿企业发展的具体要求。这一指标可大致分为三类: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矿山生态保护指标。之所以将环境指标以及安全指标合二为一,不仅仅是因为二者有共通之处,更是在控制利用BSC对业绩评估所带来的成本。除此之外,这五大指标下的具体指标设置,必须有重点地对指标进行取舍,应选择对本企业影响最大的并符合企业现状的指标,以免给BSC的实施带来不必要的附带成本,因此要正确对待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构建平衡计分卡的基本框架时,企业要注意所选择的指标要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关,要为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一旦脱离战略单独存在,也就失去了运用指标的意义。因而,选择指标要从战略出发,从战略实现的要求出发。面对如此之多的指标,企业应该根据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营运情况及外部环境的具体现状,采用最适合的指标,并以此确定每一个指标应占的比重。这不仅仅是从作业成本管理的角度出发,更是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以及愿景。企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历着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等不同的阶段,其战略目标也会有所不同,因而,平衡计分卡具体指标的设置以及权重的分配也应随着企业所处时期的不同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运用过程中,要做好指标的量化工作,除财务指标外,其余指标均有定性类指标,则需要根据企业业绩及内外部环境等情况加以仔细考虑,完善企业信息系统及反馈系统,充分实现指标的量化。另外,在最后的指标分析过程中,要确定指标类型,常见的指标类型有极大型、极小型、居中型以及区间型,在确定类型之后,将评价指标的类型进行一致化处理。否则,就无法判定综合评价值是越大越好,或是取值越小越好,也就无法综合评价各备选方案的优势。
三、国有煤炭企业平衡计分卡战略地图模型的构建
平衡计分卡基本框架只是从静态的角度解释了五大维度及其具体指标,并没有阐述企业在现实使用平衡计分卡的过程中,五大维度是如何相互作用,完成绩效评估及战略管理这一任务。战略地图模型也就应运而生。根据罗伯特•卡普兰(RobertS.Kaplan)和大卫•诺顿(DavidP.Norton)的研究表明,平衡计分卡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代是仅作为绩效评价工具的平衡计分卡时期,第二代是平衡计分卡+战略地图时期,现在正处于它的第三代平衡计分卡+战略地图+战略中心组织时期。平衡计分卡实现最基础的绩效评价功能,而战略地图的出现,将平衡计分卡提升到全新的高度,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战略管理工具,并作为平衡计分卡的核心工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可以成功运用平衡计分卡,它的运用又需要一定的管理基础及经验,因而提出了战略中心组织的概念,它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组织。因此,根据国有煤炭企业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应该根据修正后的框架构建新的战略地图模板进行绩效管理。
四、结语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利益冲突市场运行环境社会道德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关键时期,社会状况在总体和谐的同时,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为使经济续顺利向前发展,实现更大程度上的社会和谐,国家有必要采取各种手段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和协调。而在这当中,经济法担负着自己独特的历史使命。
1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两大前提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对于个体的合法利益,经济法给予应有的尊重,只有在个体利益的实现有碍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时,经济法才对个体权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同样,对于国家利益,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也仅仅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避免出现以国家利益之名弱化甚至虚化个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除了防止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过度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冲击外,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下的利益平衡,经济法还积极做出制度设计,主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正是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基础上,经济法成为在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高度,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的唯一法律部门。
1.2以对国家权力的平衡作为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重要前提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正因为市场缺陷的客观存在,所以国家必须要对经济有所干预。然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当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与经济发展自身的方向一致时,经济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反之,政治权力就会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鉴于国家权力的特殊影响力,当政府与市场都置身于经济生活之中时,经济法在协调具体的利益冲突之前,首当其冲的就要平衡好政府的权力。具体而言,经济法需要做出以下努力:其一、经济法要界定好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方面各自作用的领域,将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只停留在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领域,即市场存在缺陷的领域,切不可借干预经济之机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更不能用政府替代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其二、即便在政府依法享有管理经济权力的领域内,经济法仍然要从权力行使的方式、行使的程序、不当行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精心的制度设计,严格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保证其对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2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具体途径
在上述两大前提下,经济法主要从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两方面着手,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
2.1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
2.1.1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和生命基础。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经营者凭借优质的服务、低廉的价格、过硬的产品质量去争夺市场份额,获取利润。这样一来,企业与企业间形成正常的利益关系,消费者的利益有了实现的基础,长此以往,国家的竞争力增强,社会的整体利益必然增加。所以说,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本身就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冲突。但在残酷的竞争法则面前,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破坏竞争机制的行为会大量涌现。在市场没有足够力量去维护好重要但又脆弱的竞争机制时,在无法直接引导经营者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经济法通过禁止性规范明确告之市场主体,法律既反对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反对破坏自由竞争的垄断行为。如此一来,经济法以反向禁止的方式来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偏离方向的经营者回到正常的竞争轨道上来,再通过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本身去协调利益冲突。所以说,在经济运行的这一领域,经济法通过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以迂回的方式平衡与协调着利益冲突。
2.1,2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市场机制能够最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以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所以容易造成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短期,最终导致宏观经济不平衡,经济运行中的利益冲突增加。为此,政府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将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以协调,统一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轨道上来。在调控的过程中,为不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经济法必须保证政府宏观调控的间接性。即政府不能通过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直接规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而只能依法借助各种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先调节市场运行的外部环境,然后再引导市场主体根据环境的变化,为自身利益考虑自觉调整各自的经济行为。由此,经济法通过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可能。
此外,经济法在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对利益冲突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代际间利益的平衡问题。为此,我们应时刻注意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宏观调控法立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以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满足当代人利益需要的同时,又不致于对后代人利益的实现构成威胁。
2.2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特征。与民商法所强调的形式上的公正有所不同,经济法所追求的是一种实质上的公正。为达此目的,经济法着重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