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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哲学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1 17: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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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哲学论文

第1篇

传统的语言哲学把语言看成是对逻辑的并非完美无缺的表达。因为哲学是用语言来表达并对语言有依赖性的,它的很多分支为了在进行哲学描述时使语言更接近完美无瑕都对语言有过思考。认识论领域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我们认识某事物的能力与我们对该事物的表达或描述之关系。后来,语言哲学越来越倾向于从语言使用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概念。也就是说,哲学家们不再去寻找与概念(如道德、正义、因果等)相对应的现象或假设概念的理想境界,而是更多地探索表述一个概念、给确指概念的术语下定义等意味着什么,他们对在处理概念时发生的语义问题更加敏感。于是早期的“语言哲学”主要使用逻辑分析的方法关注和解释语言形成中的句法和语义的特征与规则,而后期由于句法学和语义学不能解释实际语言使用的全部问题,哲学家们开始关注使用中的语言即采用语用分析的方法,“语言哲学”内部实现了由语义到语用的转向。作为西方中世纪人文三学科之一的修辞学与哲学的关系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然而,自柏拉图以来,修辞学被认为是有别于纯粹逻辑和真理的,具有“或然性”的诡辩特征,这样修辞学就与追求真理的哲学在一开始就分道扬镳了,造成修辞学在后来的发展中一直处于与哲学“对立”的一面。随着“语言哲学”的语用转向,使修辞学与哲学出现了融合。而此时的修辞学在受到语言哲学特别是日常语言学派哲学思想的影响下,也开始转向语言意义、语言与人、世界的关系的考察。这样,哲学与修辞学具有了共同关心的一些问题,如语词的意义、语言、人与世界的关系以及研究方法中语言辩证法思想的应用等。“语言哲学”修复了哲学与修辞学的关系,使修辞学在历经过长期的低谷期后在当代得以复兴,进而找到了自我发展的新路标。JohnMuckelbauer就哲学和修辞学的关系曾指出:哲学或许已经修辞学化,具有知识、历史及政治内涵;修辞学内蕴哲学并与语言及其使用相关;哲学从来没有停止修辞学化,修辞学也未停止哲学化,两者之间的界限渐现模糊。这样,当代西方修辞学以“语言哲学”为突破口,超越了对劝说进行心理描写的传统修辞学研究范式,开始涉及到关于人类使用语言的本体论假说问题,体现了对“语言、人、世界”的本体论特征,其特点是“从认识论、方法论、人的社会本质等角度上来思考修辞现象”。温科学认为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与修辞学的哲学转向或者准确地说,哲学家的修辞学转向建构了当代西方修辞学的理论基础,而其核心就是修辞哲学。换言之,现代西方修辞学的开端是建立在对语词意义的哲学描写的基础上的,并成为一门“将语言作为社会行为,把目的和阐释作为确定意义的决定性因素的理论”。正是对语言使用问题的关注使修辞学闪现着“语言哲学”的“灵光”。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20世纪以来的修辞学理论是以“语言哲学”为基石,重新丰富作为语言使用理论的修辞学内容。这样就产生了研究修辞学理论的修辞哲学,即关于语言及其含义之间的关系,思维及思维对象之间的关系;知识与其学科之间的关系;意识与其不同内容之间的关系等。因此,修辞学的具体对象不再是交谈或劝说或评判的技巧,而是这些行为本身的意义。“语言”、“意义”及“思维”等成为当代西方修辞学研究的要素。

二、语言意义:哲学与修辞学的核心命题

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本体论阶段、认识论阶段和语言哲学阶段。本体论主要是古希腊哲学的思想。这时的哲学家对世界充满好奇和敬畏,试图以统一来概括杂多,从现象中找到本质,他们研究“存在是什么?”“构成世界的根本要素是什么?”。近代,哲学从本体论向认识论转向,从研究世界的本源或本体转向研究认识的起源、人的认识能力以及认识方法等等。作为哲学的第二次转向,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这样,二十世纪初“语言哲学”作为一门以语言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出现了。Sluga认为“语言哲学”是其他一切哲学的基础。“语言哲学”认为哲学的混乱源于语言使用的混乱,所以其首要任务在于通过语言分析,阐明语词和语句的意义,解决语言使用中的混乱现象。当代西方修辞学的开端是建立在对语言意义的哲学思考基础上的,这与当代哲学关于语言的观点有着直接的关系。“语言转向”的西方哲学为人们重新认识语言提供了机会,20世纪早期的语言哲学家,如皮尔斯(C.S.Pierce)、莫里斯(C.Morris)、维特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巴赫金(MikhailBakhtin)、理查兹(I.A.Richards)等人试图阐述系统的规律并明确其运作过程,他们的理论(皮尔斯的“符号学”理论、莫里斯的符号学“三层次”理论、维氏的“语言游戏”说、巴赫金的“对话”理论和理查兹的“语义三角”理论)都涉及到当代修辞学的本质问题,即语言与意义问题。例如语言哲学中日常语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在解构传统哲学以及消解哲学与修辞学隔阂的同时,在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上蕴涵着浓厚的修辞哲学基础,对当代修辞学的发展提供了动力”。维氏的“语言游戏”说强调语言是人们活动的组成部分。语言是传递信息的一种方式,人们用语词作为工具相互之间传递信息。其实,“语言游戏”的提出是维氏后期在对语言和意义作出重新思考后提出的一种意义观。正是看到传统形而上学对意义和指称阐释的“困难”,他把意义归结为语言在实际生活中的使用,这体现了“语言游戏”对意义的动态阐释。在维氏看来,对语词的考察必须把其和语境紧密结合在一起,只有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才能理解其意义,掌握其用法。语词没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意义。维氏认为语言的意思是一种动态的考察,语词的生命是由语境给予的,或者说是通过使用获得的。脱离了语境,无法进入交流,语词也就失去了意义,只剩下抽象的、没有任何生命的符号了。“语言游戏”动态特征说明维氏语言无本质的思想。以维氏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思想说明:“语言哲学”研究把把意义构建视为动态的、有目的的与受规则规定的、语境化的社会实践;人们动态地解释语言意义,按照规则从事“语言游戏”,对客观世界作出反应。

英国的修辞学家理查兹(I.A.Richards)的《修辞哲学》一书明显地继承了英美语言哲学的基本假说,清楚地体现了语言哲学的特征,将修辞学概念拓展到了劝说之外的需要和可能。在与奥格登(C.K.Ogden)合著的《意义的意义》一书中讨论了皮尔斯、索绪尔、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等人的研究成果。他们用一个表示交际的三角形来说明皮尔斯的符号理论。在这个三角形中,语言符号直接地表示了大脑的示意或所指物体,但只是间接地表示了在世界上大脑外和语言外的“所指意义”。他们也赞同索绪尔关于符号任意性的原则,但索绪尔回避了意义的问题,而这正是他们的兴趣所在。他们认为,符号为了要有意义需要阐释。他们的结论是,符号阐释取决于要被阐释符号的环境,因此意义不是存在于词语的本身之中,而是存在于阐释者记忆中的情景之中。理查兹的语义三角阐释了其意义理论,认为意义和符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语言符号要有意义就必须阐释,而符号的阐释受到符号所经验的情景的制约,因此,意义不是由词语本身决定的,而是由词语所处的环境(语境)决定的,这与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使用”观点相一致。理查兹的意义阐释理论,深深地影响了并构建了当代西方修辞学的理论基础。与理查兹及其他同时代的语言研究者一样,语言哲学家及文学批评家巴赫金(Bakhtin)也受到了皮尔斯和索绪尔的巨大影响。巴赫金也接受了符号学的基本原理,认为语言是符号系统,符号本身又是任意的,符号只是符号,并不指语言之外的实体。但巴赫金摈弃了皮尔斯和索绪尔认为话语意义在于对符号心里处理过程之中的结论。在《和语言哲学》中,他认为语言只能作为对话被理解。诸如结构语言学或文体学等体系并没有能够说明目的、阐释、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在产生意义时所起的作用。他还认为,意识的逻辑学是思想交流的逻辑学,是某一社团使用的符号的相互作用,所有的话语形式都是在特定环境中产生效果的策略法,并提出该把修辞学分析扩大到对每一种言语形式,强调语言意义的阐释不仅取决于符号本身而且还取决于语境和反应。虽然巴赫金并不明显地借助修辞学传统,但他评论说,样式是在文学和修辞学中都很有用的范畴,对修辞学样式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典时代,所以,他建议把修辞分析扩展到对每一种话语的研究。他认为,样式是使语言使用适合复杂环境(包括以往话语交流的历史环境和处于具体社会环境里的使用者的直接环境)的工具。巴赫金的哲学思想现在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可以说,语言哲学是当代西方修辞学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基础,而对语言意义的研究构筑了当代西方修辞学与“语言哲学”研究的桥梁。

三、语言:人类生存的关键

关于“语言、人(思维)、世界”之间的关系是哲学历来关注的核心。当代“语言哲学”认为,人类通过语言去把握实在;世界或实在通过进入我们的语言而进入我们的认知;语言是人类公共交流、相互理解的平台,人们运用语言去表达思想,提出诉求,相互沟通,达成相互理解,构建有序的社会生活;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没有语言就不可能有人类的交际,没有交际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因而就不能有人。因此,语言与世界、与对这个世界的认知,以及与人类的相互交流和理解密切相关,也就是说,我们用语言去谈论这个世界,同时也表达人类的思想,而思想也是关于这个世界的。语言、人(思维)与世界构成了语言哲学的核心内容,三者处于同一本体论范畴。例如,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哲学思想就体现着“语言、人(思维)、世界”的哲学思考。在这三位一体中,“语言不可能存在于真空中,它总是处于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复杂的交互过程中;人是最关键的环节”。在“语言游戏”中维氏把人的因素带入在语言意义构建之内,认为语言是对世界的反应,强调了人在反应中的作用,因为“语言哲学的目的在于语言之外的世界,准确地说,是人及人的世界,而非自在的世界”。“语言哲学”的本体论思想对修辞学研究有着直接的联系。“语言哲学”为人们认识语言提供了机会,体现了语言与人类的关系。这样,语言意义的讨论必须把人的因素考虑在内,人离不开语言。人之所以是人,就在于其对语言的使用。“人创造了语言,同时,也创造了自己。因为,人有了语言,才有了人的价值观、动机和行动,才有了社会与政治”。语言是世界、人与人发生关系的媒介,不存在脱离人的语言与世界的关系。“语言哲学”本体论思想体现在修辞学中就是主体化的语言建构活动。修辞学认为人的知识是通过主体化的语言建构活动(修辞活动)而产生的,真理是人们努力获取的东西,而不是先验存在的东西。修辞以“主体间”的方式起作用,是一门深入研究人类知识的性质、根据、标准以及合法性的学科。现代修辞学认为,修辞就是人们运用各种符号诱发行动的象征行为。人对世界的体验不能不受他的语言模式的制约,不能不经过他的语言过滤,人按照自己的语言方式来观察整个世界,他的语言方式不是机械化的、逻辑化的,而是修辞化的。

人们通过语言来构筑或接近现实的时候,不断借助超越逻辑语言的修辞方式,修辞成为人抵达认识彼岸的“舟筏”。所以,从修辞学的视角来看,“语言哲学”体现了修辞主体人的哲学观点,把修辞的范围从单纯的论辩或文学作品扩大到语言、人和世界的关系上,人的特性就是修辞性,这就预示着修辞学的发展出现了哲学化的倾向。美国新修辞学的奠基人物伯克(KennethBurke)重新定义并拓宽了修辞学和修辞分析的范围。伯克认为,人是修辞的动物,修辞学是关于人类活动的“核心”,即使用符号(或象征)去影响他人的学问,是阐释人类行为及关系的学科。人离不开修辞,人的生存依赖于修辞。修辞学关于人的观点对修辞本体论有重要的意义。伯克认为,人类把自己所有的精力都倾注在对一个有等级秩序的世界的构建和保持上。人类的生存取决于这种世界。而修辞学是人类寻求或保持那种秩序的一种特殊的手段。不仅在个人头脑中的关系方面,而且在人类所有人际的、社会团体的和阶级之间关系方面,人类正在努力通过与内部自我和外部世界保持社会平衡的方法,寻求在一个公认秩序中的生存地位。对伯克来说,所有话语的使用都是为了使人产生某种程度的动机,因而,应该通过对意图和效果的研究来寻找语义。伯克用“戏剧”(伯克的“戏剧主义”理论)眼光来看语言意义,认为语言是有动机的,即是有修辞性的。他将修辞学、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美学融合在一起研究人类的行为,对语言意义的研究采用了宽阔的视域。综上所述,20世纪的日常语言学派哲学家和修辞学家逐渐突破了早期对意义的逻辑考察,开始探索语言意义外部的因素对语义形成影响,把语言意义的形成过程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认为语言意义的形成是复杂的过程。同时,修辞学在经历过长期的低谷期后,在语言哲学推动下找到了自身发展的动力,突破了传统对演说、写作、辞格、交谈等的研究,把一切话语形式包含在自己的研究范围,探寻语言意义形成的动因和效果。可以说,正是对语言意义、人与世界关系的关注使语言哲学和修辞学具有一种内在相生关系。而这种关系是通过语言辩证法思想得以体现的。

四、语言辩证法:修辞学的重要基础

“语言辩证法是修辞学的重要基础”。因为,语言辩证法确立的不是现实性,而是可能性;修辞学所要做的则是运用任何通过辩证法而确立的立场来说明与行为世界之间的关系。要使修辞学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必须把修辞学与语言辩证法紧密结合起来。修辞学与语言辩证法的结合表明了修辞学回到辩证法上来,而辩证法又以哲学为基础,那么修辞学的范围就体现在哲学研究之中了。如果修辞学是与辩证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以辩证法为基础,而辩证法有以哲学为基础,那么修辞学的范围就在哲学研究中得到了表达。韦弗(Weaver)的《修辞伦理学》也对辩证法和修辞学的关系作了深入探讨。他认为“修辞是关于言说的,辩证是关于真理的,但是两者都是研究“或然性”的,都是以常识性的“或然性”为依据,而不是表达必然真理的逻辑,修辞必须与辩证法结合才有意义;辩证是以获取真理和知识为目的,而修辞是获取听众;辩证是追求知识,修辞追求的是舆论”。正是对语言的辩证阐释使得语言哲学与修辞学在方法论上具有一定的同性特征。具体说来,“语言哲学”把对语言的研究从理想中回归到现实交往中,将语言与生活联系起来,注重使用者的作用,将语言的使用放在动态的修辞情景中观察,强调语境对交际活动的影响,着眼于辩证地研究语言、意义、使用者之间的修辞关系。如果修辞与语言辩证法有关联并且建立在辩证的基础上,那么,修辞学的范围就体现在语言哲学研究的基床上了。

五、结语

第2篇

作者:刘晓梅

哲学上的“直觉”范畴已在乔姆斯基语法学上有所表现。乔姆斯基认为,语法学研究不可能完全依赖对素材的描述,更需要语言学家依据自己的直觉,本语族人的直觉来进行研究。对语法规则上是否可用,他并非以技术验证而是强调本语族人的直觉,并且认为直觉是语言素材的一部分。以下我们来分析一下乔姆斯基TG理论中短语结构与转换结构是如何运用“直觉”范畴的。1.短语结构与直觉。词与词之间组合成短语,在其组合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系统规则,系统规则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通过人们自身的直觉探索再分析,最终用语言来表达形成的一种体系。例如:Theboybrokethecap.为什么不能说成“Theboyhitthecap.”或“Capthebrokeboythe.”为什么冠词只能放在名词前面,为什么动词不能用hit?这是种语言直觉,洛克认为“直觉可以直接认识一件事物的正确本质而不致陷入于错误”。[4]于是,我们认识到了现实生活情境中一些动词的选择,也懂得了词与词之间的依赖关系和语句通顺即称为语感,这属于语言使用者的“语言直觉”。根据“语言直觉”我们归纳出许多的短语结构规则。但是这时的理论研究还不够完善,在80年代初,乔姆斯基意识到在词汇性范畴和短语性范畴之间还存在着中间状态的范畴。例如:Thisverygoodidea.根据“语言直觉”我们可以了解到中间状态的存在,而没有其他的方式来验证,也无从说明。“语言直觉”提供前提,乔姆斯基把短语结构规则改用X价(Xbar)作为中间状态,在例子中isa就是那个中间状态。2.转换结构与直觉。转换结构规则更能够体现我们对语句的直觉。转换结构规则主要是主被动句之间的转换。转换是TG理论的特点之一,原是指事物从一种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状态,而在乔姆斯基的语法体系中却是指句子生成过程定阶段上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操作手段或规则。直觉在转换结构中并非用来解释转换规则而是在转换规则中运用直觉更具有解释力。例如:a.Theboybrokethecap.b.Thecaphasbeenbrokenbytheboy.这两句之间主被动转换的联系应如何解释呢?在乔姆斯基眼中,“简单性是一切科学理论的追求,也是他多年来从事生成语言学研究的追求,引入转换这一操作手法就是这种追求科学理论简单性的尝试”。[5]若用规则的“简单性”来解释其转换之间的联系是不够完全,也很难解释的。于是后来乔姆斯基更多强调它符合本语言人的直觉作用。

共相是现代哲学中的基本范畴。通俗点讲就是在个别与普遍的辩证关系中。“共相”就是代表与个别事物对立的那个“普遍”。一开始,“共相”代表的是普遍的事物,是与代表个别事物的“殊相”相对立的。到了现代罗素则提出“所有的真理都涉及到共相,而所有有关真理的知识也都涉及到对于共相的认识”。以下我们就从乔姆斯基普遍语法层面上来分析罗素在《哲学世界》中涉及到共相的两个方面。1.各种词类共相的存在。“共相存在于精神思维上”的观点就直接引发了证明共相存在的问题即共相是存在于现实中还是精神上。在语法学层面上来说就引发了名词、动词等词类共相是否存在的讨论。我们在说明名词的共相时就会涉及到名词的用法。我们就会先列出各种含有名词的句子,尽管句子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是只有根据句子中相似的联系,才能总结出一些普遍的语法规则。例如:a.花瓶倒了———热水器坏了。b.我喜欢跳舞———我热爱祖国。这两组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名词就存在这样的关系即可以在句中充当主语、宾语等这一语法共相的存在。在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热水器”“花瓶”是主语共相;“跳舞”与“祖国”是做宾语共相。由此,我们知道了名词的共相存在,实际上表现为名词在各句中联系的实际存在,名词在句中的用法有很多,但是在每一个殊相中却永远存在某一点相似且为彼此相似,那样就可以证明其共相是什么了,同时也证明了共相不仅存在于思维也存在于现实。因此,语法学上的“共相”世界是知识的世界。2.普遍语法中语言共相是共相的知识。从语言学层面上说普遍语法研究的是共相的知识即为“语言共相”。“语言共相”主要是各种语言都遵循的普遍原理。以下我们根据普遍语法来分析一下语言共相知识的一些方面。(1)每种语言不仅有名词、动词等词类分析,也有主谓结构之分。例如,在英语中“Theboybrokethecap”;在汉语中“那男孩打破那杯子”。首先,都有词类之分,男孩、boy为名词,打破、broken为动词;其次,都有结构上的“共相”即为主谓宾结构;最后指称代词都位于名词前面而不是“boythe”或“男孩那”。普遍语法研究的是其共相即语言中相同部分,特殊语法则反之可作为殊相看待。(2)许多命题是有关殊相的,却只有关共相。因此,在研究语言共相的时候也要关注殊相的重要性。我们研究语法上词类的用法,我们就必须列举多个殊相句子加以分析,通过经验得到“语言共相”。例如,在句式的变换中:a.Johnopenedthedoorwiththekey.b.Johnusedthekeytoopenedthedoor.c.Thedoorwasopenedbyjohnwiththekey.d.ItwasJohnthatopenedthedoorwiththekey.再如:a.我们去过天坛。b.天坛我们去过。c.我们天坛去过。在第一、二组的各个句子是作为殊相存在,但是它们都是由施事John和我们、受事thedoor和天坛、动作open和去过、工具thekey等共相组成的,都是通过词序与动词形态的变换来进行词义的同义转换。整体上看,每一句都不同,但从某个角度上看又显出它们的相同点,即表达意思相同只是结构不同。换句话说,实际上是验证了形式的特殊性与规则的普遍性哲学原理。因此,无论在英语学科还是中文学科中在进行句法词义转换时,都要涉及到列举不同句子为殊相,以上7句都为殊相,再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得到语言共相,即作为一种句法手段变换可以通过移动、添加、删除、替代等句法规则把语义同句式联系起来。

不仅在美国,而且在欧洲和亚洲等地区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学科上看,其学术影响远远超出语言学的专门领域,不仅在语言哲学上有所影响,也带来了在心理哲学上前所未有的冲击。乔姆斯基语言哲学中引发的一些哲学思辨,既继承前代一些哲学范畴问题的探讨,又开创了一些新的发展方向。“虽然它不能完全扭转乾坤,但的确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展现了一个全新的方向”。[3]总之,对乔姆斯基语言哲学的研究是对以往传统语言学新的一种继承方式。

第3篇

一、西方哲学对中国哲学的理解

首先,我认为,西方哲学家对中国哲学的理解并非全部是误解。相反,事实上,西方哲学家对中国哲学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否定的,一种是肯定的。

1.对中国哲学的否定态度

在否定的态度中还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忽略,一种是误解。在第一种情况中,某些西方哲学家并不关心除了西方哲学之外的其他任何哲学,包括中国哲学以及其他亚洲哲学。在他们看来,哲学仅仅诞生于古希腊,所以,任何被称作哲学而又不同于西方哲学的东西都不在他们的哲学研究范围之内。譬如,文德尔班在他很有影响的《哲学史教程》中就完全没有关注到中国哲学。在他看来,哲学史就应当是西方哲学史。但这种情况自上个世纪以来有些变化:开始出现一些哲学史教程和著作包括了对中国哲学的描述和解释,特别是在对世界哲学的导论性著作中。至少一些哲学史的著作开始有意识地标注为《西方哲学史》,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史。这表明,他们开始缩小对哲学史理解的范围。

对中国哲学的另外一种否定态度就是误解。我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存在对中国哲学的正确理解,而是说,西方哲学家对中国哲学的解释完全出于自身需要,脱离了中国哲学的语境或背景。黑格尔对中国哲学的解释就是这样的典型。黑格尔否定了中国传统哲学中可能存在形而上学的思想。在他看来,中国哲学完全就是一种宗教,即孔教。但显然,正如许多评论家指出的,对中国哲学的这种解释是错误的。我在后面将指出,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之间的相似性不仅存在于道德思想中,同样存在于形而上学中。黑格尔把中国哲学仅仅看作一种道德理论,其原因在于,在他看来,中国人不可能有形而上学的或超验的思想,中国哲学应当是绝对精神在历史中的一部分,而西方哲学才应当被看作是哲学的主流。

我认为,如今已经很少有哲学家仍然同意黑格尔的这种解释。但毫无疑问,这种误解已经根植于西方哲学对中国哲学的理解之中。我想提出的对这个判断的一个证明,就是中国哲学在西方大学哲学系中的尴尬地位。据我了解,西方国家的大学中很少把中国哲学作为一个学科,看作哲学系的组成部分。大多数讲授中国哲学以及相关学科的教师可能会是在与宗教或文化研究相关的系或研究所里,比如宗教学系或东亚系等。然而,相反,我们有西方哲学研究、东方哲学研究、哲学研究等,作为中国大学哲学系的组成部分。

2.对中国哲学的积极态度

引人注目的是,对中国哲学发生兴趣的西方哲学家数量正在增加。他们相信,中国哲学中有一些东西值得西方哲学家去学习,这在当代西方哲学(特别是在后现代哲学)中变得比较流行。我认为,一般而言,对中国哲学的这种积极态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好奇,另一种则是谦逊。

历史地说,西方人对中国以及中国哲学的兴趣从中世纪就开始了。可以理解,对西方的先辈来说,远离他们国土的中国大陆是非常奇特和有吸引力的。他们对中国的一切都非常好奇,对到中国的传教士带回的中国物件和中国哲学也很感兴趣。在18—19世纪,当时的许多贵族家庭非常时兴有一间特别的中国房间,用来自中国的丝绸或绘画装饰这个房间。在18世纪的法国,知识分子中也有一种潮流,就是谈论中国和中国文化,引用一些对中国经典的翻译,比如伏尔泰的《中国孤儿》(1755)就是对中国元代古典悲剧《赵氏孤儿》的法文翻译。然而,我认为,这些知识分子对中国文化的心态主要是对新奇之物的好奇,而不是他们认为有必要关心中国哲学。不过,西方人了解中国和中国哲学总比忽视或否定要好得多。

对中国哲学的另一种积极态度就是谦逊,即某些西方哲学家非常希望能够从中国哲学中学习到许多东西,用以支持他们的哲学理论,或者是拯救危机和冲突中的西方哲学。譬如,在第一种情况中,莱布尼兹对中国哲学的兴趣,目的在于构造他的单子论。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莱布尼兹在1701年收到法国著名的传教士白昔(JoachimBouvet)的来信后,更加确信了这个信念。白昔在信中附上了伏羲易经图。珀金斯在他的《莱布尼兹与中国》(2004)一书中描述了这个过程:“当时,白昔正在研究易经,确信它包含了某些神秘的知识,因为它与伏羲和最高主教有某种联系。正在这时,他收到了莱布尼兹对二进制的描述,因此白昔对这两种二进制的相似性——他看作是同一的——感到震惊。这种相似性特别令人感到惊讶,是因为阴阳图的传统排列,即邵雍所做的《暹阗图》,稍加改动,就成了莱布尼兹二进位制的排列。白昔确信,阴阳图就代表了二进位制,1701年他把这写信告诉了莱布尼兹,这使得莱布尼兹也确信了这一点。……由于莱布尼兹相信存在一种中国算法,因此二进位制与阴阳图之间的联系就对莱布尼兹关于中国的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发现使得莱布尼兹更加相信,古代中国的智慧超过了近代中国,他相信,欧洲人可以帮助他们重新发现这些真理。这种联系也使得莱布尼兹逐渐确信隐藏于中国语言背后的理性结构。”(PP116-118)这段引文足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莱布尼兹的思想与中国哲学的关系。由此可以得知,莱布尼兹的二进位思想的确是西方哲学与中国思想交流的结果。

海德格尔也是意识到中国思想对西方哲学具有重要意义的哲学家之一。叔本华非常欣赏印度的佛教思想,但与此不同,海德格尔更尊重中国哲学中的道家思想。他与中国哲学家萧诗毅于1946年合作把《道德经》译为德文。虽然这个工作没有完成,但显然,海德格尔受到了老子《道德经》思想的启发或影响。萧诗毅写道:“有一次,海德格尔本人曾对他的德国朋友说,通过从事对老子思想以及孔孟思想的工作,他学到了许多东方的思想。”(P93)

更为明显的是,后现代主义哲学家喜欢从中国古代哲学中寻找他们的思想资源。霍大维(DavidHull)在他论述现代中国与后现代西方的文章中,就试图用现代中国的方法解释后现代的西方,他力图表明:“传统中国哲学包含的思想资源可以回答关于现代性与后现代之争所表现出来的某些问题。的确,霍大维是要真正表明,古典的(也可以说成是‘前现代的’)中国思想就是后现代的。特别是,他认为德里达的延异概念以及无法由表达真理的哲学话语所掌握的东西所具有的首要性观念,对道家和儒家思想都是核心概念。”(P512)

毫无疑问,逐渐关心中国哲学的西方哲学家数量正在增加。我认为这对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之间在不远的将来相互之间更好地交流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我们评价这种前景之前,应当清楚中国哲学这个词究竟意味着什么,或者人们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二、两种“中国哲学”概念

西方哲学家通常认为,中国哲学应当是指古代中国的哲学。在这种意义上,他们把中国哲学就看作是博物馆中的古代文物,而不是看作当代社会中活生生的观念。从当代的观点看,这种理解完全错了。我在这里就想区分两种“中国哲学”概念:一种是古代的中国哲学,一种是当代的中国哲学。

1.古代的中国哲学

大多数西方哲学家都熟悉古代中国哲学中的某些概念,至少他们认为是熟悉的,但实际上存在很多混淆。我认为,第一个也是主要的混淆是,儒家思想被解释为古代中国的惟一占统治地位的哲学。这显然不是真实的。自战国以来,古代中国哲学就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流派和主张。即使是在汉代,汉武帝确立了儒家思想为惟一正统的哲学,把其他哲学流派都斥为异端,中国哲学中仍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论主张,比如道教思想、法家、名家等。所以,古代中国哲学的概念很复杂;当我们在讨论中国古代哲学时,首先需要弄清楚我们究竟是在讨论哪一个流派或哲学家的思想。这就意味着,我们应当集中于不同哲学理论中的具体概念或观念,而不是泛泛地谈论中国哲学。

我认为,西方哲学家对中国哲学的另一个混淆,就是认为古代中国哲学是儒家、道家以及佛教思想的大杂烩。历史地说,这些流派具有许多明显不同的特征。简单地说,根据冯友兰1948年的《中国哲学史》所说的那样,儒家注重的是现实世界中的道德生活,这被称作是入世的哲学;相反,道家的思想被称作出世的哲学,因为它关注的是道法自然。我们知道,佛教思想起源于印度,但它自进入中国之后就从一种宗教转变成了一种哲学。因此,在理解中国哲学的时候,重要的是要意识到各种流派和理论之间的这些差别,正如西方哲学中的各种差别一样。这样就有助于理解这些流派和主张得以形成以及有时出现相互冲突的各种背景。

我很欣赏冯友兰的这样一段话,他说,中国人并不关心宗教,这正是因为他们更多地关心哲学;他们不是宗教的,因为他们主要是哲学的。冯友兰把中国哲学的一些主要特征描述为:“大部分中国哲学家都不把知识看作某种自身具有价值的东西,所以他们并不是为了知识而寻求知识;即使是在实践知识的情况中,它们也是直接承载着人类的福祉,中国哲学家主要是应用这种知识到现实活动,这就会直接带来幸福,而不是被看作关于幸福的空洞讨论。因此,中国人并不把著书立说看作仅仅是在建立理论主张,而是看作最高幸福的目标本身。大多数中国哲学流派都教导人们所谓的‘内圣外王’的方法。”(P2)

2.当代的中国哲学

我在这里想特别强调当代的中国哲学。什么是当代中国哲学?我相信,大多数西方哲学家都会认为,哲学是当今中国的主导的或官方的哲学。这既是对的但又不全对。如同古代中国哲学一样,当代中国哲学也是很复杂的。事实上,它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哲学、新儒家哲学和外国哲学研究。

的确,哲学在当今的中国哲学界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列宁主义和思想仍然对中国的哲学研究在意识形态上产生重要影响。尽管如此,哲学研究中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根据最近一次关于哲学在当代社会的学术研讨会的情况报道,当前的哲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第一个是关于哲学中的问题和问题中的哲学;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哲学的现实性以及对社会实践的普遍意义。对当今中国的哲学家来说,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处理哲学与中国社会的现实性和普遍性之间的关系;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如何在今天保持哲学的创造性。

作为哲学传统的一部分,当代中国哲学有着无法归之于古代哲学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了作为一门哲学学科的中国哲学的合法性、中国哲学的方法论研究以及中国哲学经典在当代的意义。

第一个问题首先就与西方哲学有关系。在19世纪末之前,中国没有“哲学”这个概念,它是从日文翻译而来的。但这当然并不意味着在古代中国没有哲学思想。关于中国哲学史的第一本书《中国哲学史大纲》(1919)是由杜威的学生在20世纪初写的,这被看作中国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在中国的诞生。然而,它是根据西方哲学的模式撰写的中国哲学史,把哲学思想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如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也是把西方哲学的模式复制到了中国思想中。这种复制的好处在于,很容易按照不同的哲学分支对历史上的哲学文献做出分类和整理。但它的坏处也很明显,因为它按照完全不同于经典最初方式的西方哲学方法重新排列了所有的材料,这就歪曲了历史的事实。这样,中国经典的历史意义就会被消解掉了。对中国哲学的这种状态的反思,自和冯友兰以来就一直是中国哲学家关注的问题。最近的一种观点认为,今天的中国哲学家应当用自身的方式而不是西方的模式去解释中国思想和中国哲学。这是对自身哲学传统的一种自我意识。但关于中国哲学的学科地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为这门学科本身的确是按照西方的模式建立起来的。我们如何能够在完全不受西方哲学的影响下去做中国哲学?这是我们面临的首要的紧迫问题。

中国哲学家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中国哲学史中的方法论问题。中国哲学史中一直有一种解释古代文献的训诂学传统,这被看作是研究中国哲学史文献的主要方法。由此,我们今天读到的大部分儒家经典都是这些作者对先前文本的注释,例如孔子对六艺的解释。通过这样的解释,孔子教授他的学生,并形成了自己的经文学派,即“经学”,这自汉代以后就被推崇为中国社会中的主导意识形态。但事实上还存在着另一种传统,这就是对当时的社会问题和人类理性做出的反思和批判。《论语》就是这种传统的一个代表。这个传统被称作“子学”。当我们分别反思这两个传统的时候,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如何能够脱离经典所产生的语境去理解经典的意义?我们知道,这些经典的作者试图回答或解决他们的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因为大多数经典的教导都与作者的时代相关,在他们看来,一个理论或主张的责任就是要回答那个时代的问题。这种对待理论的态度与西方完全不同;对西方哲学家来说,更为重要的是从具体的经验中能够得到抽象的或一般的概念,而不是去解决他们当下面临的问题。所以,中国哲学家面临的第三个问题就是,如何能够找到中国哲学经典对我们当今现实生活的普遍意义。

由于作为一门学科的中国哲学的建立和发展一直受到西方哲学的影响,中国哲学家们就像熟悉自己的哲学一样熟悉西方哲学。随着传教士进入中国,西方哲学自16世纪起就开始引入中国。从此以后,中国哲学家就通过在西方最新出版的哲学著作了解西方哲学,有时也通过日本人写的西方哲学著作。这就意味着,中国哲学家了解西方哲学恰恰是从西方最新出现的思想流派和理论开始的。特别是,当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和詹姆士、杜威的实用主义开始出现时,中国哲学家就对他们的理论产生了兴趣,并把他们的一些论著翻译成中文。而更让人感到奇妙的是,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在1921年出版仅6年之后,中文版就于1927年出版。历史地说,这是除了德文和英文之外的第一个其他语言的翻译。如今,西方哲学中的大部分经典文献都已经被翻译成了中文,而且有些著作还有不同的中文译本。所以人们就说,中国哲学家了解西方哲学比西方哲学家了解自己的哲学传统还多。

对中国哲学家来说,研究西方哲学的首要步骤就是把西方哲学著作翻译成中文。而对我们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在中国哲学的语境中理解西方哲学。石里克20世纪30年代的学生洪谦以及海德格尔20世纪20年代的学生熊伟,把他们的一生都奉献给了在中国的西方哲学介绍和研究工作。他们是自1949年解放以后西方哲学研究中的重要代表,但即使是在学术圈里,也很少有人能够理解他们所做的一切工作。金岳霖于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和英国伦敦大学学习,他一生的工作就是系统地把亚里士多德逻辑介绍到中国,但到了晚年,他却关注中国传统哲学,用逻辑方法分析了道家思想。他的主要著作《论道》(1940)和《知识论》(1983)就表明了他具有强烈的中国哲学情结。我们知道,和冯友兰最初去美国是学习西方哲学,但他们的学术兴趣转向了西方哲学,正是他们根据西方哲学的模式建立了独立的中国哲学学科。

以上这些表明,中国哲学家始终在从事西方哲学研究,这不是出于好奇,而是要理解西方哲学与中国哲学之间的相似性。然而,这两种哲学之间的张力又使得中国哲学家一定会对中国哲学独有情钟。我认为,要使得这两种哲学之间能够更好地相互理解,关键在于找到它们之间的共同之处,而不是它们之间的差别。

三、两种哲学之间的差别与相似

显然,差别总是比相似更容易得到认识。有时,我们只需要通过表面的观察或简单的分析就可以找出差别,但相似性却必须通过对差别的比较和深入分析才可能得到。我认为,对相似性的认识要比对差别的认识困难得多。

1.首先是差别

我在前面已经指出,中国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根据西方哲学建立起来的,但它仍然具有中国的文化传统与西方对哲学思想的表达方式之间的矛盾。一般地说,我们发现它们在三个方面有所不同:在出发点上,在方法上以及在哲学的目的上。

在出发点上,西方哲学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或个人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样,个人就可以成为哲学研究身心关系等问题的中心。虽然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导致了中世纪的神学,使得每个人都应当把向上帝奉献自己作为自己获得生命意义的方式,但每个个体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而在中国哲学中,个体之间并非是平等的,因为他们要按照自己的方式去成为圣人,这样他们就有了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中国哲学家在分析人性等问题时,更多地是关注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在中国哲学中,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动物,没有个人的特性。根据冯友兰的观点,在积极的意义上,圣人就是我们每个人在精神上要追求的道德理想。

从这个观点出发,中国哲学家更关心的是沉思和践行,而不是像西方哲学那样的学习知识和训练逻辑。有趣的是,通常会把沉思和践行看作宗教上的活动而不是哲学的活动,但中国哲学思想却是很少或没有宗教意义的。所以,中国哲学家对他们的观点和理论主张缺少严格的逻辑分析和论证,逻辑和认识论在中国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最后,东西方哲学在哲学研究目的上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看到,对世界的惊奇是西方哲学的开端。因此,西方哲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探究关于世界的真理以及世界与人类的关系。这样,西方哲学家们就总是关心我们具有的东西,比如知识、理性能力和逻辑。但对中国哲学家来说,哲学的主要任务是要告诉人们如何成为一个道德意义上的人。所以,冯友兰说:“总之,中国哲学往往强调的是人是什么(比如他的道德属性),而不是他有什么(比如他的思想能力和物质能力)。如果一个人是一个圣人,即使他完全缺乏知识,他也仍然是圣人;如果他是一个邪恶的人,即使他拥有无数的知识,他也还是邪恶的。……中国思想家强调‘是什么’,而不是‘有什么’,这就不是在强调纯粹的知识。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只有科学的开端,但缺乏得到恰当发展的科学系统。”(PP2-3)这就意味着,中国哲学研究的目的是要成为一个圣人或好人,而不是获取关于世界以及人类自身的知识。

2.中西哲学的共同之处

我已经指出,差别是很容易识别的,但要发现这两种哲学之间的相似却更难。通过分析上面提到的各种差别,我把它们之间的相似归结为三个方面:关于宇宙的本源、关于生命的意义和关于社会的规则。

冯友兰说,中国哲学不强调形而上学。他以内圣为例说明中国哲学研究是自我陶冶的方法。但内圣的理想却只是儒家思想的一部分,虽然是核心部分,但并非是中国哲学的全部。我在前面已经提到,儒家思想与道家思想之间存在着某些微妙的差别。儒家强调对行为的研究,而道家则关注超验的东西,这被看作是自然的法则。例如,老子就说过,“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第25章)。根据老子的观点,道仅仅是万物之道。除了道家之外,佛教和阴阳学派也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讨论了宇宙的本源问题。例如,阴阳学派就提出了对天的神秘解释,把天就看作是宇宙。他们认为,宇宙就是由阴阳结合而成的。正是这个理论激发了莱布尼兹对中国哲学的极大兴趣,使得他能够把他的二进位制用于解释宇宙的最初因。在中国哲学中,阴和阳是宇宙的两种不同本源:阴具有女性的特征,是消极的、被动的;而阳则具有男性特征,是积极的、主动的。它们都是宇宙万物的最初因。

天人合一被看作是中国哲学的主要特征;因为人本身就是天的一部分,它们相互不可分离。虽然对天人合一以及人对天的服从历来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显然,中国古代哲学(特别是儒家和道家)都是试图用一种本源而不是各种理论来解释宇宙的最初因和本质。所以,对它们来说,天和道都是惟一的,都是高于人类的,但又是只有通过人类才能得到,这就是所谓的“替天行道”,也就说,人可以以天的名义实践道。天人合一这个观念的前提是相信,人和天或自然之间是没有分别的,因此,人和天被看作是同一的。这与西方的二元论思想完全不同。根据西方的二元论观念,主体和客体是分离的。而正是中国哲学的这个观念,使得后现代主义哲学家宣称,他们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发现了某些相似性。这里至少可以提到两个观念:一个是开始于19世纪末的反二元论观念;另一个是诉诸于混沌(但不是混乱)的观念。的确,某些西方哲学家已经注意到,古代中国哲学中的某些形而上学思想可以拯救西方哲学面临的在科学技术控制下的人类生活中出现的危机,保持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例如保护动物和自然环境。

许多哲学家已经指出,中国哲学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伦理具有首要性。的确,孔子关注的焦点是自己如何做到内圣外王。道教虽然被看作主要关心宇宙的本源或本质,但它也关注道德问题。例如,《道德经》就是由两部分构成的:《道经》关心的是世界万物成为自身的方式;《德经》关心的是人类的德性。“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51章)这就意味着,当我们由道而生,我们就应当由德而养。道是我们无法用语言去要求的,我们只能遵从或服从它;而德性则是我们可以通过训练和陶冶而得到的。为什么中国人很少宗教性而更多哲学性,原因之一就是,我们不能去追问道是什么或通过宗教的方式去追求道,而只是追问我们如何能够成为一个好人或圣人。由此,中国哲学家就愿意讨论这样的问题:生命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我们想做一个好人,我们应当如何去做?我认为,中国哲学的好处就在于它不需要上帝作为判断善恶的绝对标准;因为即使上帝被从至高无上的地位拉了下来(就像尼采做的那样),我们也不会迷失方向。我发现最近西方哲学家出版了许多关于生命意义的著作,比如约翰·科廷汉、安东尼·格瑞林和约翰·斯库顿等。他们都很好地对公众讨论这个问题,但最终他们都要求诸于神学的解释以获得对这个问题的确定回答。当然,我知道他们大多数都是无神论者。我的问题是,我们是否可以不用神学的或基督教的解释就可以解决我们生活中的问题?如果我们考虑一下中国哲学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想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当然,我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对中国哲学或西方哲学没有任何偏好。我的策略是比较这两种哲学,由此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我们生命中的同一性和社会地位等问题。

最后,这两种哲学在社会制度的建设上也有相似之处。中国有丰富的如何建立社会制度的思想资源。在古代,有学问的人或受过教育的人的最高理想是做政府的官员。孔子在《论语》中说,“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第19章)。在《道德经》中,老子同样为君王提供了许多如何治理国家的建议。他的政治理想是由圣人治理国家。他说:“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第3章)这个理想历来遭到许多批评,被看作是一种愚民政策。但在老子的时代,很难要求君王去关心人民的疾苦和幸福。所以,老子就以这种方式提出好的君王应当如何善待他的人民。因此,作为君王的圣人就是哲学王。的确,中国哲学中的一个传统就是,几乎所有的帝王都宣称要成为圣人,他们是从上天得到权位的。

根据西方最新的政治哲学发展情况,政府与其人民之间的关系在关于民主、政府职责等问题的讨论中成为焦点之一。如何处理最小政府的问题就成为政治哲学家面临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们可以说,来自儒家和道家的中国哲学思想可以有助于当代政治哲学的讨论。

第4篇

(一)教育哲学是专业的教育哲学,是职业哲学家所关注的内容通过教育哲学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锻炼和提高人们的教育理论思维能力。教育哲学同普通哲学一样,是一门理论性极强的科目,教育哲学对于教育实际工作者来说。主要不是告诉他们什么是无可辩驳的教育真理,而是要帮助他们思想上的成熟,增进他们思考教育问题的理性能力。

(二)教育哲学是大众的教育哲学,是一个国家人们的共同信仰通过教育哲学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人们科学地认识和影响教育政策。随着教育改革影响的逐渐扩大和公众对教育改革关注程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要求教育改革政策的科学化、理性化、公开化,要求教育改革政策接受哲学的反思。在此需求下,教育哲学的批判功能应该得到逐步的加强。对于教育政策的制定来说,其是必不可少的知识基础和思维方式;对于教育政策的解释和宣传来说,其基础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对于教育政策的检验和批判来说,其更是有力的思想武器。现代社会,教育哲学影响教育政策的功能应该得到切实有效地加强。

(三)教育哲学是个人的教育哲学,是作为个人信仰而存在的教育信条1.可以帮助教育工作者认识教育的重要方式。哲学是教育的理论,教育是哲学的实践。教育哲学是哲学的应用学科,其任务是运用哲学作指导,从哲学的高度来揭示支配教育实践的思想和理论。每个人都会对教育有各种各样的认识,教育工作者也会对教育形成自己的一些想法,教育哲学可以启发教育工作者系统地、全面地、深刻地认识和思考教育问题,可将一些“常识”性的认识上升到哲学高度,不无助益。国外的很多教育哲学家都认为教育工作者应该有自己所尊奉的教育哲学。布劳迪认为,对于欲谋取教师或教育管理职位的人来说,首先需要考问的是他所尊奉的教育哲学。教育科学与教育哲学,二者同属于教育理论,但它是人们认识教育的两种方式。如教育科学研究的是教育领域中的普遍态势。2.可以帮助教育工作者系统的总结和整理个人的教育实践,锤炼其教育哲学和提高理论思维能力。一个人选择教师职业,首先必须明确自己信奉什么教育哲学。只有将零散的教育观念构成一个内在逻辑的整体,用一种世界观性质的教育信念去规范人们的教育行为,才能使教育实践在正确信念的导向下取得更好的价值效果。教育实践要发展,教育理论需先行。通过捕捉时代精神,把握好教育世界发展的趋势,以广阔的眼界看待并解决各种教育问题,进而促进教师的理性反思,实现教育观念的转变。

二、结语

第5篇

先秦时代,“天”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自然之天,二是神灵之天。在当时一般人的心目中,“天”兼具这两种性质,而哲人们则或偏重于以自然论天,或偏重于以神灵意志论天。所谓“究天人之际”,主要就是对神与人、天道与人道、自然与人为之间关系的探索,其中又以探索自然与人为的关系为重点,由此形成“天人合一”、“天人之分”和“与天地参”等天人关系上的三种主要学说。

(一)天人合一。“天人合一”说强调的是天道和人道、自然和人为的息息相通、和谐统一。当时阐发此说的主要有孟子和庄子等。孟子提出“尽心知性知天”的命题,认为人性与天道是相通的、统一的,人心是能感通的主体,人们只要尽量发挥自己的本心,就能了解自己的本性,而人的心性又为天所赋予,因此知性也就能知天。这里,“天”既是最高主宰,又是最高的必然规律。孟子相信,“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孟子·公孙丑上》)等善良本心是人与生俱来的,只要将其加以扩充,就能够成就善性,最终达到“上下与天地同流”的精神境界。庄子也主张天人合一,并以“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为最高精神境界。不过,与孟子强调扩充本性的思路不同,庄子走的是一条收敛心性的路子。在庄子看来,自然与人类原本是合一的、和谐的,只是由于人放纵自己的欲望,并且出于对知识、理性的盲目乐观而任意行事,才破坏了这种天与人的和谐统一。因此,他主张“常因自然”、“不以人助天”,要求人们克服知识、理性引起的狂妄自大,使自己的欲望顺应自然的法则。出于这样一种思想,庄子对当时各家学说及其影响下的社会制度与社会生活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应当消除一切人为建构,重新回到自然的怀抱,恢复天人关系和谐的主张。庄子对人的社会性存在意义的评价未免失之消极,但他强调人应当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则对于我们反思现代文明的负面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天人之分。“天人之分”说强调自然和人为的区别,主张以积极的人为来改造自然,其代表人物是荀子。荀子否定天有意志、能支配人类的吉凶祸福,认为天是物质性、自然性的存在。他说“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荀子·天论》),明确指出天和人各有自己的规律和功能,不能相互替代,人们应当“明于天人之分”,与其一味地歌颂自然、对自然顶礼膜拜,不如积极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改造自然,“制天命而用之”,控制自然,改造自然,使之为人所用。因此,他直截了当地批评庄子是“蔽于天而不知人”(《荀子·解蔽》)。

(三)与天地参。“与天地参”说是在肯定天道与人道既有区别又相统一的基础上,强调人可以参与自然界的变化。《周易大传》说:“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说卦传》)认为天地人“三才”之道属于不同的层次,既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人处于天地之间,其使命就是要“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即依靠人的主体能动作用,来调节自然的变化,协助万物达到完满的成就,而人自身则在此过程中实现“与天地合德”的人格理想。《中庸》说“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便是对这一思想更为明确和系统的表述。

上述三种天人关系学说,并不是完全对立、互相排斥的。凡主张天人合一的,实则皆以天人有别为前提;而主张天人之分的,也并不否认天与人的联系。只是“天人合一”说强调人类要适应天道,回归自然;而“天人之分”说则主张人类要掌握天道,改造利用自然。至于“与天地参”之说,则在承认天人之间区别的同时,又看到天人之间可以统一,而且统一的基础在于人的主动性,因而提倡人类要积极进取,重视生生,在不息的生命洪流中实现人与天地万物的和谐共处。也就是说,人不能违背自然规律,片面夸大人的主体力量;也不是听任自然的摆布、支配,片面否定人的能动作用。人可以也应当认识、掌握、运用自然规律,以保持、发展人与自然的动态和谐关系。这第三种学说注重天人之间的辩证统一,成为后来中国传统文化处理天人关系的根本原则和主导思想。

重视人伦和谐

个人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正确处理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非常重要。因此,群己关系成为先秦诸子十分关注的哲学课题是很自然的。其中又以儒家哲学最具代表性。儒家非常重视人类生活的群体性,并以伦理关系解释人类群体生活的特征,强调人与人应该互敬互爱,和谐共处。这里我们以儒家为主,旁及诸子,对先秦哲学关于人伦之理的主要思想略加概括:

(一)“仁者爱人”。“仁”是孔子确立的最高道德准则,其核心是“爱人”,即对人的关心和尊重。《论语·颜渊》载:“樊迟问仁。子曰:‘爱人。’”推而广之,“仁”包括恭、宽、信、敏、惠、智、勇、忠、恕、孝等多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但约言之,又都以“爱人”为其根本立场。为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忠恕之道”,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仁学思想,并将其发展成为一种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他提倡实施“仁政”,认为“民贵君轻”,老百姓的整体利益要高于君主的一己利益。基于这一立场,孟于将凭恃武力、权术治天下而不顾百姓死活的政治斥为“霸道”,强调只有充分重视百姓利益、以仁义治天下的“王道”政治才能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时,其势力、影响与儒家不相上下的墨家则提倡“兼爱”,主张要爱人如己,实行普遍的爱,也就是“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中》)。墨子还把“兼相爱”和“交相利”结合起来,强调“爱人”不能离开“利人”。具体说来,就是要“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墨子·尚贤下》)。人人都应当尽自己所能做有利于他人的事,这才是真正的“爱人”。

儒家的仁爱和墨家的兼爱,都肯定自我与他人是同类,主张人与人之间应当相爱,闪耀着古代人道主义思想的光辉。两家的学说也有区别:儒家的仁是推己及人,由亲及疏,由近及远,是有差等的爱;墨家则强调爱不应有等级差别,主张不分远近亲疏,平等地爱一切人。墨家这种兼爱主张虽然胸怀更为博大,含有打破家族本位的倾向,但与后来封建社会结构不相协调,因此反倒不如儒家的仁爱更易实行。另外,儒家的仁爱以情感和伦理为本位,重义轻利,而墨家的兼爱则以实利为标准,带有功利主义色彩。这都造成了儒家仁爱思想影响日益增大,墨家兼爱思想影响日趋衰绝的不同历史命运。

(二)“五伦”“十义”。要维系人际关系的和谐,就需要明确每个人在不同伦理关系中扮演的角色,以及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将其以适当的行为准则与道德规范确定下来。儒家思想特别重视这一方面。孟子曾对基本的伦理关系及其相应准则有个简明而权威的界定,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其中“长幼”包括兄弟一伦在内。后世所讲的人伦,便是按照孟子的说法,以“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为最基本的五种伦理关系,称为“五伦”。

在五伦中,共有十种角色,每一种角色都有其所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这就是“十义”。《礼记·礼运》说:“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十义”说强调父与子、兄与弟、夫与妇、长与幼、君与臣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是相互的,而不是像汉代以后那样要求一方绝对服从另一方。

(三)“知礼以立”。“礼”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的制度化体现,政治制度、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是其中很重要的三个方面。孔子非常重视礼,他说:“不知礼,无以立”(《论语·尧曰》),又说:“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

社会要安定团结,个人要发展完善,没有礼的约束和熏陶是不行的。孔子对于当时各种破坏礼制的现象特别是社会上层人士的“无礼”之举的严厉批评。出于维护礼教制度的权威性的考虑,孔子强调要维护“礼”的一贯性和连续性,但他同时也承认,礼制的具体内容可以也应当根据时代的需要加以调整。

战国末期,荀子作《礼论》,系统地总结并发展了先秦时代礼的学说,认为对于礼应当在保持其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不断对其具体内涵作出因革损益,这样才能既适应形势变化又保持变而不乱。荀子不仅重视礼在调节人际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且还强调治国要礼法兼用。他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荀子的这一主张,对后来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以“和”为贵。“和”,原意为相应,引申为和谐,特别是多种不同事物之间的和谐统一。《国语·郑语》载,西周末年史伯谓“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并解释说:“以他平他谓之和”。在这位史学家看来,不同事物间的差异、矛盾及其平衡、统一才会产生新的事物,而简单重复、绝对同一则不可能推动事物的发展。孔子也主张“和而不同”,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并把“和”视为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个准则:“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强调社会的整体和谐。孔子的学生有若说:“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更是明确地把“和”视为全部社会制度的价值旨归。孟子重视“人和”,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强调“人和”是取得成功的首要因素。荀子则倡言“群居和一”。他说“人生不能无群”,而要使群居生活免于纷争、趋于强胜,人们就必须各守职分而彼此和睦。“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只要社会各阶层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就能够实现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

“和”的思想极富辩证意味,它积极地看待自然和社会中的差异、分歧和矛盾,提倡发挥不同个体各自的积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体的和谐与发展。这种以和为贵的思想,历来是中华民族核心的价值理念。在历代儒家学者的大力提倡下,在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实践下,它深入到每一个社会细胞家庭当中,最终融化成为全体国民的国民性,孕育了我们民族热爱和平、宽容博大的胸襟。正是凭借这种智慧,中华民族成功地化解了一次次社会危机、民族矛盾和战争创伤,始终以一种健朗、豁达的态度正视过去的苦难教训,立足现在的实际需要,开创未来的美好生活。

主张辩证思维

与异彩纷呈的哲学内容相应,先秦诸子的思维方式也是绚丽多姿的。其中既有直观思维、形象思维,也有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而丰富的辩证思维正是先秦哲学思维的一大特色,它主要包括整体思维、变易思维、对待思维与中庸思维。

(一)整体思维。先秦时代,儒、道、名、阴阳诸家都强调整体观念,认为宇宙是一个整体,人和物也都各是一个整体。因此,要了解各部分,就必须了解整体,从整体的视角去把握部分的实质。据《庄子·天下》篇载,先秦名家的代表人物惠施提出“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和“泛爱万物,天地一体”的著名命题,对宇宙万物从大小两个向度作出高度的概括,并肯定天地万物是一个整体。庄子的《齐物论》更宣扬齐是非、齐彼此、齐物我的相对主义理论,强调从“道”的观点来看,一切事物都是平等无差别的,是一体的。《周易大传》的天人协调说,也认定天地与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阴阳家则以阴阳、五行的思维模式来解释宇宙间的一切现象,以五行之间相生相克的关系来说明自然界是多样性的统一。

(二)变易思维。先秦哲学各流派都认为宇宙间没有不变的事物,自然和社会都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如孔子感叹说:“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论语·子罕》)《老子》谓:“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庄子·秋水》篇亦云:“物之生也,若驰若骤,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周易大传》更是通过对《周易》卦爻象和卦爻辞的解释,总结和阐扬阴阳变易说,成为中国古代哲学中论述事物发展规律学说的代表。《周易大传》的中心内容就是讲变易,认为变易是宇宙万物的基本规律,变易的实质就是生而又生,不断地产生新事物,所谓“日新之谓盛德,生生之谓易”(《系辞上》)。《周易大传》还赞扬社会政治的变革,《革卦·彖传》说:“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周易大传》的这种变易哲学,为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和封建时代的政治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对待思维。先秦哲学还通过对待观点来阐述事物变化的根源和规律。所谓对待观点,就是认为任何事物都包含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而对立双方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周易大传》提出“一阴一阳之谓道”的命题,认为对立面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排斥、相互转化是宇宙事物的最普遍、最根本的规律。《老子》提出“反者道之动”的重要命题,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在一定条件下向相反的方面转化。所谓“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都是讲对立面的相待相反、相互渗透、相互转化乃是宇宙事物的根本规律。《孙子兵法》也包含有丰富的对待观点。书中强调,治与乱、勇与怯、强与弱、众与寡、安与动、劳与佚等一系列矛盾对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即是说只有全面地了解、掌握敌我双方的真实情况,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战国时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首倡“矛盾”之说。相对而言,韩非更强调对立面的斗争,强调矛和盾对立的双方“不可同世而立”(《韩非子·难一》),但他也认为相互斗争的人们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合作的,矛盾也是可以化解的。

第6篇

Abstract:Theanalyticphilosophyistheanalyticmethodtothelanguageandlogic,theepistemologybytheanalyticmethod,andtheontologyoftheepistemology.Astheepistemology,itboundedtheborderoflanguagewithlogicfortheword,astheontologyitcanceledphilosophyinlanguageandlogic,butdiscoveredtheappearanceprocessasthesignificanceofinsignificance.Infact,thatallarethecapabilityproblembasedontherepresentationoflanguageandlogictothephilosophicalthought.Theanalyticphilosophyitselfisathinkingactionoftheanalytics,whichanalyzesthesecomplexandprofoundrelationsintherepresentationofthelanguageandlogic.Buttheessentialrelationsbetweenthelanguage,logicandthoughtareyetoccultinanalyticphilosophy.

分析哲学起源于对语言的研究特别是对语言的逻辑研究之中,因此分析一词,首先只是表明人们感兴趣的只是分析的结果,即首先表明它被看作是语言表达形式的组成部分以及它们的组成方式,但分析哲学的内容和性质却远超过对语言和逻辑形式分析的结果,它不仅是揭示了语言和逻辑形式反映世界的结构的方式,更重要的是,语言和逻辑形式反映世界的结构的方式最终是以对哲学思想的表达而实现的,所以对逻辑和语言的分析自身实质上是一个超越的思维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分析哲学被当作一种哲学活动,即哲学思想的方法和过程,因而被分析哲学家们称之为“治疗术”,即对语言和逻辑表达哲学思想的混乱不清的情况的清理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分析哲学成为基于语言和逻辑表达的认识论,而且它以独特的方式表达了分析哲学的存在论观点。

二十世纪对语言的研究有两个相反的方同,一方面走向更加纯粹、抽象,如数理逻辑,另一方面则走向日常和具体,但这两个方面都要有自己的哲学化困境,一方面,逻辑与形式语言具有同语反复的性质,它不能表达哲学问题,另一方面,日常语言能表达哲学思想,但它充满了混乱,分析哲学的任务实质上是这两个方向的综合,把日常语言中的哲学问题以纯粹的方式表达出来,传统哲学中因语言误解而纠缠不清的命题可以用语言分析清除掉,但它达到的结果却是出人意料的。

分析哲学不等同于逻辑学,逻辑是思维的形式,分析哲学不直接研究思维形式,也不通过对逻辑形式的研究来研究思维自身;它也不同于语言的语义、语法学,语义和语法研究语言的表达方法,而分析哲学是以表达哲学思想的语言自身的形式为对象,但实质上探讨语言表达哲学思想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从日常的语言中清理出这种表达哲学思想的语言的纯粹形式,因此它表面上不理会一般哲学研究中的存在和认识论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已经化解在这种语言的形式和它们的关系之中,他们的任务只是发现和纠正以语言形式表达的哲学思想的错误,因此所有的哲学问题成为语言问题,但是分析哲学并没有从他们的研究中得到对哲学问题的解答,相反,他们认为用语言表达哲学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实际上他们的结论是语言没有表达哲学问题的能力,在分析哲学的意义上最终将导致的结论是:哲学的最终问题是无法用哲学语言来表达的。

但是这并不是问题最后的结果,分析哲学的意义是潜在的,首先,在人类的哲学史中它是第一次直接通过语言对思想的表达的可能性分析而指向了人类自身的一个本质——思想自身,他们至少揭示了了一个事实;语言可以呈现哲学思想过程,但人们应当对此保持在语言表达上的沉默,这是西方哲学最大的自觉,它意味着在科学的或实证的意义上它接触到了自己的非先验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分析哲学将为具有自身动力性和统一性中国思想打开中西哲学汇合之门。

“分析哲学”几乎与“语言哲学”相同地使用,但语言哲学强调语言表达的世界的结构问题,而分析哲学,在它的最深刻的意义上,是语言对存在论问题表达的可能性,因此更具有认识论的意义,或者说它是关于认识自身的认识论,而且在它的最终方向上,以显现的方式表达了它的存在论。

对表达的分析

虽然人类还可以用其它的方式表达意义,如手势,图像等等,但毫无疑问,语言是最精确、方便的表达方式,这主要源于二个特点:第一,语言具有标准性的语法形式,即具有表达的社会性;第二,语言具有自身本质上的逻辑性,即它自身是表达的。当然还有第三点,语言是思维的形式,这是与表达的本质有关的更进一层的性质问题。

一般语言陈述的基本形式就是主词和谓词,主词提出对象,谓词进行陈说,但人们总是在双重方式上运用语言,第一是以语言的方式表达意义,这是运用语言的主要目的;第二是运用语言自身的语法形式,即以大家都能接受的语法形式说出或写出句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成是语言表达自身。因此一个句子在日常使用时如果被认为是正确的就应当同时满足这两个要求,但实际上日常语言往往是在这两重意义上混乱地运用,因此表现为语言的使用与使用的环境有关,为了能纯粹地进行表达,人们就首先应当从心理、历史环境中清理出正确的语言形式,弗芮格和罗素就是在对语言表达进行理想化努力的方向上展开了一个新的领域,也带来更多的意想不到的问题。

把语言的两种表达区分开来就是把语言对意义的表与表达的形式分离开来。即把对意义的表达与对自身的表达与区分开来。实际上,这种区分由来已久,这就是从语言中抽象出逻辑型式。对逻辑的研究几乎和对哲学的研究是同时开始的,而且正是西方传统哲学的奠基人亚理士多德建立了传统的逻辑系统,并以思维的形式的研究作为逻辑学的本质。传统逻辑以日常语言作为对本身研究的工具,因此传统逻辑学是以自然语言作为表达工具所组成的逻辑型式与逻辑关系为研究对象,比如命题与复合命题,命题的关系与推理等等。

逻辑研究一开始就是在表达型式所表达的内容和表达型式作为表达的工具自身这双重意义上进行的,比如一个作为研究对象的命题既表达了它的内容,又表达了自己的形式,这种情况几乎和语言的表达一样。为了表达的纯粹化,把语言符号抽象为纯粹符号,这就是数理逻辑的方法,即以纯粹符号作为表达工具。所谓纯粹符号是只表达型式自身的符号,依靠这种符号,逻辑型式可以直接表达型式自身。在弗芮格研究的基础上,罗素首先以对命题和命题函项的区分成功地分离了命题和命题的型式,并且可以用纯粹逻辑符号表达出来[1]。命题可以表达内容,命题函项则只表达型式,命题函项即是普通命题的逻辑型式,命题函项包含了未定成份(逻辑变元),当把这些未定成份赋予一定的命题值时,它就成为普通命题,用数理逻辑的语言说,一个命题函项是其值为命题的函项。比如,“罗素是一个哲学家”,作为普通语言,它既表达了内容,又表达了逻辑型式“某某是怎样的”,后者就是一个逻辑函项,在一定的逻辑符号系统中可以用纯粹符号表达为逻辑命题,如“p^q”等等。

逻辑分析方深入一层下去,由命题分析进入谓词分析,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把命题中的摹状词从作为名称的名词中区分开来[2]。所谓摹状词就是具有属性描述意义的词组,比如“‘数学原则’的作者”就是一个摹状词,它只表达一个属性事实,它与具有指称的名词不同,并不存在它所指称的人物或事物对象。罗素称摹状词是“不完全符号”,因为它单独出现时即不指称一个对象,也不能作为一个命题成立,如“‘数学原则’的作者”作为一个摹状词,并不指称罗素,它只表达著作与作者的属性关系,因此不具有单独的陈述意义,它只有在一个适当的陈术中才使这个陈述成为完整的,比如“罗素是”数学原则“的作者”才是一个完整的陈述。日常语言中,作为具有指称的名词如“罗素”与摹状词“‘数学原则’的作者”常常不加分别,人们用“‘数学原则’的作者”和“罗素”相互代用,但是这种不加分别的混用就带来了混乱和悖论。在日常语言中,“罗素是‘数学原则’的作者”这个陈述如上所述具有两重表达,第一是它表达了它的意义,第二是它表达了自己,即它的语法结构和逻辑形式。这样“罗素是‘数学原则’的作者”与“罗素是罗素”或“‘数学原则’的作者是‘数学原则’的作者”在日常语言中含混相同,但在分析意义上是不同的,前者包含了意义表达,因意义而真,后者则单独陈示自己的语法结构和逻辑形式,是一个同语反复的恒真的命题形式,它是“因形式而真”(罗素语)。这样摹状词理论就使逻辑形式可以从日常语言中清理出来。罗素的摹状词理论被誉为分析的典范,这并不仅仅是指这种分析的结果,即不是指这个分析从名词中区分了出了摹状词,而是指摹状词理论表现了典范的分析活动,这才是分析方法的自身的呈现。

分析的表达与不可表达

真正在内心深处困扰着分析学家的是,逻辑型式虽然是从日常语言中抽象而来,但它的普遍性保证似乎不能由这种抽象过程得到,而是由这种型式自身所保证的,前者是从经验中的抽象,而后者是自身分析的,正是在后者的纯粹型式上,表现了它的普遍适用性,西方哲学传统中的幽灵是无法驱散的,分析哲学并不是像分析哲学家所宣称的那样能真正地超越传统哲学问题,只是真正的传统哲学问题深藏不露而已。在分析意义上,逻辑真理是命题真值函项结构性的表达,似乎是自明的,如它是不是由抽象过程产生的,这种真理性从何而来?这最终将使语言和逻辑研究进入到认识论,成为真正的哲学。

罗素的逻辑分析基于语言形式的逻辑关系,它从语言中抽象出纯粹的逻辑关系——逻辑型式,即从语言对意义的表达分离出对逻辑型式的表达,逻辑分析的研究对象就是作为形式关系的逻辑常项即命题函项,这样语言作为对语言意义的表达和逻辑型式对逻辑关系的表达而得以区分开来;而维特根什坦的“逻辑哲学论”把逻辑常项也抽象掉了,即把逻辑型式对逻辑的表达与对自己的表达区分开来,因此他最后得到的就只是分析下的绝对纯粹型式,实际上它只是分析活动自自身的影子,成为维特根什坦所说的哲学活动自身。因此分析哲学在更进一层的意义上,已不是停留在被分析的语言与逻辑作为型式自身表达的结果,而是在分析下所显现的语言与逻辑的层次的表达关系,而且正是由于这种分析过程,分析自身的方法和过程得到显现,这种显现不是别的,正是分析的思想活动自身,因此分析哲学的分析本质是对透过语言和逻辑表达而表现的人的哲学思想活动。在这种意义下,逻辑连接词既不表达逻辑对象,也不表达逻辑函项,所以它们即不表达意义,也不表达自己的形式,而只是在分析中显现分析自己。这样的推广是具有终极哲学意义的,在这样的推广下,命题既不表达真值,也不表达复合关系,它们都只是分析意义上的显现。但是分析哲学并没有直接做出这样的明显结论,他们的结果只是:由于逻辑命题即不是对抽象对象之间关系的描述,也不是对宇宙中最普遍事实的描述,因此逻辑命题是无意义的,也就是什么都没有说,只是重要的胡说。

在逻辑分析的意义上,逻辑命题是对自身的表达,因此无论是名词或者是摹状词的使用,它们与逻辑形式无涉,并不妨碍逻辑形式的自身表达,甚至意义上不正确的表达,如“‘数学原则’的作者仍然在世”虽然在事实上是不真实的,但在逻辑形式上并没有错。当然在分析的情况下,这两种陈述的区别是清楚的,但在日常情况下,包括一般哲学思维中,人们并不能时时自觉到这一点,甚至无法区分这两种情况,比如“存在”是在作为摹状词被使用,或作为具有指称意义的名词被使用就是无法区分的,只有对这种情况的觉察人们才会碰到了分析意义的哲学问题,但正如以上所述,分析哲学以无意义为据,不是解答哲学问题,而是取消了哲学问题。

但是,这并没有取消哲学,维特根什坦仍然深刻地察觉到,表达的无意义自身是一种显现。尽管一切逻辑命题都在同语反复,重言式却显现了证明,每个重言式都是证明的形式过程。维特根什坦的结论就是语言与逻辑表达在哲学问题上是无意义的,但它以“显现”的方式显现了它不能表达的东西——在终极推广的意义上,它们是分析意义上的“自在之物”——“不可说”的“神秘的东西”。

分析哲学取消了企图用语言方法表达的哲学,在认识论上语言就是认识的界限,因此语言就是世界的全体,语言不能通过自己表达自己界限之外的东西,更正确地说,哲学意义上的语言表达是无意义的,这实质上就是关于认识的表达可能性,这是真正的认识论问题。虽然表达最终即不能表达意义,也不能表达自己,但仍然显现了不能表达的东西,这就是“无意义”的意义。维特根什坦的研究在“显现”上中止了自己前进的脚步,他只是以格言的形式指出了它,并没有进一步研究它,因为它已超出了他的视野,当然他仍然以他的哲学活动显现了它,这也就是他的哲学,因此他并没有真正地取消哲学,在分析的认识论上:“对不可说的东西,必须沉默”——这也是一种哲学,它以分析的认识论表达了对世界和存在的看法,因而也就表达了分析哲学的存在论,因此分析哲学在双重意义上都是特殊的,作为分析方法的认识论和作为分析的认识论的存在论。表达、分析与思想

以往的哲学主要都是研究客观、主观和它们的关系,哲学研究不断深入和拓展,从存在论到认识论,从认识论到方法,人类就像一个磨镜人,在不断清晰起来的镜子中看到自己不断清晰的自身,也看到了更多重的迷雾。当人们满怀踌躇地对人对于世界的认识和可能性,人的认识的形式、方法,包括知识的本质,以及认识的最高形式——自我意识,等等展开讨论的时候,总是发现一次又一次回到起点。比如就分析哲学而言,为了表达真理而探寻语言自身的确定性和纯粹性,分析哲学努力地摆脱日常语言的模糊性,感觉和心理因素而走向表达的纯粹形式化,但当他们认为成功在即时却发现不存在可以用理想语言表达的形而上学真理,因此一切哲学问题都因分析而被取消了。分析哲学认为"存在"问题只是一个语言问题,但是如果"存在"是一个谓词,那么关于存在的命题就什么都没说;但如果“存在”不是一个谓词,它就只能是一个有所指称的名词,这样分析哲学就又回到了它的起点——日常语言。

分析哲学自己研究对象的狭窄,表面上矛盾的论说性陈述和大量的反驳的意见表明,分析哲学遗忘了什么,遮盖了什么。实际上,语言的表达,在日常活动中不仅是在语法、意义、和逻辑形式的层面是展开,它而且是在思想中进行,就是说,一方面语言以精确的方式表达了思想内容,同时思想以语言表达的方式进行思维活动——语言是思维的形式,分析哲学实际上是对以哲学思想的语言表达、表达关系、表达可能性为对象,因此它不是关注一般的语言表达,而是指认识论意义上的表达,即语言作为哲学思想的方法或工具,它的可能性问题,因此分析一词就不仅仅是对逻辑和语言分析,而是在此基础之上,对它们的表达关系和可能性的研究活动。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分析不仅是研究的方法,而且是分析自身在分析活动意义上的研究活动,这正是分析哲学家们强调的分析哲学的根本性质,这时分析哲学一词不仅具有相当于康德哲学中批判一词的意义,而且是自身的“哲学活动”,即哲学思想和哲学思维过程。因此分析哲学可以简捷地说:哲学就是分析,分析就是哲学活动,而哲学活动就是哲学思维,只是我们应该加上非常必要的限制条件:在语言和逻辑表达的分析意义上。

语言的本质之一是它的社会性,不同主体通过共同规则使彼此交流成为可能,这种共同的规则就是语言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中的规则一词不过是“逻辑型式”一词在日常语言中的代称。但“游戏规则”的“游戏”一词则揭示了日常语言的另一个本质——语言的过程性,正是这一本质体现了语言与思想的同一性。维特根什坦后期的哲学研究强调了语言行为,反对语言的意义与使用的分离,其实这正是在强调了基于语言表达的思想的过程即思维活动。

罗素的类型论和摹状词理论把语言的逻辑结构即语言的表达形式与语言对意义表达的功能区分开来,但他没能把语言的语法过程、逻辑过程与思维活动相互缠绕、渗透的表达与表现的复杂关系精细地区分开来,也没有把语言行为与思想过程分离出来。比如在类型论中,可以用加引号和多重引号的方法表达不同的类型层次,比如罗素、“罗素”、“‘罗素’”等等,但是只有在思想中人们才能建立这种理解,并找到表达这种类型区别的方法。之所以在日常语言中存在许多混乱,真正的根源并不在完全于表达,而在于理解,在于思维。对意义的表达和对形式自身的表达在表达中是无法区分的,只有在思想中才能被理解,只有经过思维自己的训练后才能被无误地运用,因此理解像“无意义”的自身表达即“无意义”的意义之类的问题,要在能自如地运用哲学思想的基础上才能把握。

我们可举一个“逻辑哲学论”中一个稍有典型性的例子:型式概念(逻辑哲学论4.126)[3]。型式概念对应于固有概念,类似于命题型式,因此也应当可以称之为概念型式,在分析的意义上,一个概念在表达它的意义的情况下不能表达作为概念型式自己,所以“问一个型式概念是否存在是无意义的问题,因为没有命题能回答这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它只能显现作为型式概念的自己,但是,人们仍然能够思维和理解型式概念,否则,一切讨论就不可能了,这才是哲学上的终极的无意义。

显现与无意义的意义

前面的讨论已经表明,借助于分析方法,虽然从语言到逻辑,从逻辑到分析自身,层次地分离了意义的表达与自身的表达,但问题依然存在,而且问题被推向事情的反面——一切对精确、纯粹表达的最终追求都被分析的认识论取消了。但是分析的自身就是显现,那就是被分析哲学所遗忘,也被自己所遮蔽的哲学思想活动自身,这正像谚语所说,骑在牛背上寻牛,因此,虽然维特根什坦说了:“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逻辑哲学论”4.)“哲学的目的是对思想的逻辑阐明”(“逻辑哲学论”4.112),但他并没有深入到语言、分析与思想之间的本质关系之中去,只是轻描淡写了它们:“日常语言,是人类机体的一部份,其复杂性并不低于机体。”“人类不可能直接从日常语言中得知语言的逻辑,语言遮饰思想。”在这个即将跨入的最重要哲学问题前,他止住了脚步。但是维特根什坦仍然以显现表达无意义,借此可以摆脱分析哲学自身的悖论:一方面,分析用于语言和逻辑,这相当于分析的“意义”;另一方面,分析的自身,或者可以说分析精神,只能作为方法在对语言或逻辑的分析中显现,这相当于对自己的表达,所以分析哲学自身也是双重意义的,这样维特根什坦的“逻辑哲学论”即是对于分析方法的使用,也同时又显示这个分析自身,因此他不能回避来自身的诘难:“逻辑哲学论”是无意义的,但他可以回答:它显示了自己。

另一方面,虽然维特根什坦提出了显现和无意义这样非常重要的哲学问题,但他并没有发掘到它们在存在论上的意义,只是以预言的方式说出了“逻辑哲学论”的格言:“诚然有不可言传的东西。它们显示自己,此即神秘的东西。”人们认为分析哲学取消了世界观等传统的哲学问题,这只是由于分析哲学未能把对分析的分析继续深入下去,主要只是停留在语言哲学阶段。但是维特根什坦却深刻地理解语言表达哲学思想的可能性问题:“历来对于哲学所写的大多数命题,并非谬妄,乃是无意义。”所谓谬妄,是说表达的错误,而无意义是指无法表达的。维特根什坦基于这种理解,以对语言和逻辑的分析替代了哲学,而不是取消了哲学:“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哲学应该把那些没有哲学便似乎模糊不清的思想弄清楚,并给以明确的界限。”罗素,卡尔纳普等人都表达了同样的意见,把哲学的唯一任务看成就是逻辑分析,正是以这个理由,他们才被以一种哲学思潮被归属到分析哲学的范围内。分析哲学所说取消了哲学并不是取消了作为认识论的和存在论的哲学,而只是取消了对终级问题的语言表达,他们认为分析哲学是一种治疗术,这种说法的真正用意是表明分析哲学的目的不是分析的结果,它是一种没有治疗结果的治疗活动本身,因此这正是表明他们只是在进行哲学活动,即积极的哲学思维。因此分析哲学就是哲学思想的活动方式,它的对象虽然是语言和逻辑,但它的结果不是被分析到的语言和逻辑结构,而是语言和逻辑在被分析过程中出现的表达关系,而且这种表达关系是在分析中层次递进的,也正是在这一层层的递进分析中,它们分析显现为分析意义的哲学活动。然而,语言表达和逻辑表达、表达与哲学思想,特别是分析作为哲学思想的活动,这之间复杂、深刻、本质性的关系仍然深藏不露,分析哲学只是冰山的一角。维特根什坦的后期哲学研究在非表达的意义上触及到了无意义问题,比如他曾举例如颜色样品、巴黎标准米等,问它们什么是红色或一米的长度这样的问题同样地也是无意义的,或许他企图建立一种行为主义的意义理论,但仍未深入下去,他的后继者如牛津哲学家在这种意义理论方向上发展了它;而剑桥哲学家则继续在分析的方向上走下去,在承认语言是混乱的基础上,企图进一步弄清语言为什么是混乱的这个方向上做了一定的努力,引起了大量的讨论,但所有这些工作都未在一种全面、系统的意义上达到传统哲学的深度和广度,因此也就未能在传统哲学的意义上集聚起来,没有能够形成为一个公认的学派,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一般认为,分析哲学的成果不是很大,它的结论是有限的,但这只是一种近视,分析哲学的真正重要性在于,它发现了语言与逻辑的不可表达问题,并把它导向了认识论和存在论,因而揭开全部哲学的新的一页,虽然它没能最终在语言、逻辑与思想之间发掘出它们之间的深刻隐藏着的本质关系,但至少它以自身的哲学思想活动显现了它,这将引导哲学分析最终走向思想的源头,在这个意义上,分析哲学将是中国思想的一个再生之地。

1.罗素数理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82p146

第7篇

>>>无论文化如何不同,对任何社会这可能都是平等适用的。在传统中国人和现代西方关于争端解决的观念之间,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不能下结论认为只有中国传统社会喜欢仲裁或调解。在现代西方社会,仲裁频频用于解决诸如婚姻有关的纠纷,而诉讼似乎用于解决商业、合同或侵权纠纷。但中国传统观对各类争端都一样。这似乎表明西方和传统中国在争端解决上观念有所不同。

>>>在西方,“传统已将诉讼留给律师,希望他们在法律基础上解决商业纠纷。”对一些西方人来说,中国观念不可接受:法定权利怎么能放弃?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正如胡曼所言,是“财产、权利、义务不受限制。”法院给出的判决“要么让你什么都有,要么让你一无所有。”即便平等规则也不能改变基督教义。如果有争端存在,诉讼方式就会被采用,而且案件判决取决于当事人的实力。在法院系统流行一句话,“公众关注的不是鼓励当事人尝试和平解决以达到最轻微的利益调整。”因为“在社会大众看来,这种解决方式是懦弱的表现,”而且“正义也不会因此而实现”。但是,对追求提高审判效率的西方人来说,中国模式是一个潜在的思想宝藏。

>>>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从没丧失其影响力,甚至在以后也是如此。的确,它在过去曾受批判,而且1949年之后出生的几代人都没有受过它的教育。但是,一名北京官员承认,在那样无法无天的时代,“传统”在处理个人和商业纠纷上起着部分作用。因此,对这样一种有着极大影响力和反弹力的文化的深入理解,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利于提升解决现代争端的水平。

>>>在传统中国,厌诉历史悠久。有不少谚语反映了这种态度,如“饿死也不当贼:烦死也不告状”、“想活别打官司,想死别进地狱。”其原因之一是诉讼人遭衙门的讼师和衙役盘剥,衙役和走卒就靠这个吃饭。另外,规避诉讼也在一个比较深的层面上反映了中国的文化和哲学。不同的哲学流派在避免争端上都持认同态度。他们认为争端(当事人各方冲突的表白)扰乱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和宇宙的总体秩序。因为,按照中国人的世界观,人与自然相互交织,形成一个无法分离的整体而延续存在...和谐或一元的思想,被中国人不断变化地加以表达,来强调其主旨。

>>>因此,用于解决争端的诉讼方式受到批判。毫无疑问,儒家在这一点上起了主要作用,道家、法家、佛教和墨家也涉足其中。除了佛教是起源于印度的,其它流派都可在中国早期哲学著作《易经》中找到根据。在《易经》中,诉讼方式受到批判因为它最终给有关各方带来灾难。这给传统中国争端解决定下了基调。

>>>但不能认为中国哲学一层不变。就拿儒家为例吧。汉代的儒家与孔子自己的哲学有相当不同之处,它与宋代的儒家也有区别。尽管如此,他们有一点还是一样:即应避免诉讼。在此,我们可以把不同时代的儒家看成是一派。在讨论其它学派也可以这样。但也不能认为所有的儒家都反对诉讼。有一些就认为诉讼不可避免,甚至认为诉讼有好结果。他们的观点也应加以考虑。

>>>和谐

>>>歌颂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题。人们只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就有可能和谐。因此,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吏的作用就与现代社会的法官不同。司法官吏的首要任务是教育人们注意举止。据说,在舜帝任命皋陶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法官时,任命一词强调的就是后者有教人法律的职责。司法制度的最终目标,按照孔子的说法,就是营造一个没有争端或犯罪、更适于居住的社会。采用法律或惩罚是想建立一个没有这些东西的理想社会。在汉及其后的朝代,政府都变相地采用法律。他们都认识到法律存在的切实需要,认同仅靠教育和道德引导不足以使人们具有良好形为。而法律则能够。

>>>不同学派都歌颂和谐。荀子,孔子的一个追随者,将它与社会结构的调整联系在一起。他说,人类拥有至关重要的呼吸、生命和知觉,再加上一种道德与正义感。这就是他们成为世界上最高贵物种的原因。在体力上,他们不比一头公牛厉害,在速度上,他们比不上马:但马和牛却被人役使。为什么?我认为是因为只有人才能形成社会而动物不能。人为什么能形成社会?我认为是由于社会分类。社会划分怎样转化为行为?我认为是因为人类的道德与正义感。因此,如果他们的道德与正义感应用于社会分类,和谐就会产生。如果在种类间存在和谐,就会产生联合:如果联合,就会产生巨大的体力;如果有巨大的体力,真力就会产生;真力产生,就能战胜万物...如果社会不是基于社会划分而形成,就会产生争端;如果有争端,接着就发生无序;如果存在无序,就发生支离破碎;如果存在支离破碎,就会出现软弱;如果存在软弱,就不可能战胜万物。这就是为什么即便在最短时刻也不能忽视规距和道德原则。

>>>在这里,道德和正义促成社会和谐。其结果使社会结构形成。

>>>在传统中国,“个人被融于社会,并附属于群体与和谐观中。”和谐观假定社会最初处于万物各得其所的完美理想状态。这种状态后来被打破。为保持和谐,必须顺应天道。以这种天人合一观,人道最终得到天道的预兆。这种思想至今仍具有影响力。

>>>对中国人来说,社会和平不意味着每个成员的主体权利得以协调。他们认为,正如西方人所说的,社会不是为个人利益而存在的:它早就有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它一直处于和平状态---除非其中一分子打乱了它。

>>>这给中国式的争端解决提供了哲学基础:争端或冲突是坏事因为它扰乱了和谐,预防争端比事后解决要好。

>>>儒家

>>>因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仲裁较多,儒家思想常被借用。对儒家来说,成功解决争端的关键不是维护受害者权益或判给无过错方以损害赔偿,而是用道德规则教育当事人。这些规则中蕴含有中庸和忍让思想。中庸思想防止人们采取直接冲突或极端措施(如诉讼或暴力)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忍让思想不让人们坚持维护自己的利益,哪怕自己有权享有。“忍让反映了群体优于个人的思想,它要求冲突双方相互妥协以重建公平。”

>>>如果人们遵循这些思想,他们就会始终为他人的需要和感受考虑,并运用自制来防止争端。君子不与人争。他不应只为自己利益,尤其是当这样会使他人受损时。追求物质利益要让位于保持和谐。道德的基本规范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如果社会上的所有成员都照着做,当然不会有争端。进一步讲,儒家思想的本质是完善自我。即使他人没做好,君子也要做好。儒家相信每个人最终都能被教育成君子。儒家愿意接受任何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以向他人证明自己是怎么做的。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被教育成君子,争端也就会变少,即使有一点也能很好地加以解决。

>>>儒家道德规范对外表现为礼。歌颂礼反映了儒家传统思想。“礼的普遍效力基于古代圣贤开创天人合一的事实而产生”。

>>>儒家的世界观实质上是静态的。否则,古代圣贤的智慧无法形成规范后代人行为的礼的基础。按照这种世界观,原始的和谐是完美的。任何变化都只会扰乱它。其实,孔子是古代最著名的中国传统思想家。他曾承认自己只在传播传统思想而没有创新。他也曾自豪地指出他所推崇的礼是周代的东西。在一个封闭的条件下,习惯成了规范人际关系的最好准则。在社会或经济停滞不前的情况下,人们可以仅靠遵循习惯来避免冲突。这样,习惯就更为人所接受,因此社会和谐就得以维持。长者被视为权威,因为他们似乎知道地更多。这种假设是产生服从权威的态度的原因之一。

>>>正如儒家看到的,一个人与不同的人保持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他们关系的改变而改变,而礼则明确了他们待人接物的适当方式。如果人人都接受儒家规范并遵徇礼,社会将会和谐。那么防止争端的最好方式将是教育人们遵循礼并不要有太多的欲望。但是,如果有争端,解决它的过程将被视为一次对冲突各方进行道德教育的机会。其目标是教人怎样按礼去做。

>>>法家

>>>在战国时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强国。每个诸侯的欲望都是称帝。为了达到这一点,法家提出“法治”原则,其含义是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国法,不做法律禁止之事。人们之间的争端会削弱一个国家。为打赢官司,冲突各方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如果有过多的人际纠纷,国家的终合国力只会锐减。为了强国,法家采取防止争端的严厉措施。

>>>争端预防也与法家的以法为本思想有关。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无法律,因为古代的人过着一种简朴的生活。后来,人们倾向于拉关系并开始扩展其自我利益。结果,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社会上的强者和多数人在弱者和少数人面前占有优势,并利用后者。为避免冲突和争端,古代圣贤基于规范人际关系的目的而制定了法律,限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区分了所有权。按照这种理论,争端预防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按照慎到的观点,它是良好行为的标准。尤其是它强调了所有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说:“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按照慎到的观点,争端预防的成功取决于所有权定义的范围。法律应尽可能细化,不给争端留有空间。

>>>正因为强调争端预防,法家对争端解决就不是特别关注了。在理论上,考虑这个问题没有必要。有一套好的法律,就不应有争端。哪里有争端,哪里就应按照法律解决。当事人打官司的好处是判决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来控制局面,那么法律就应进一步完善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其目标就是对未来出现类似问题进行预防。

>>>墨家

>>>虽然总的来说,墨家思想不被诸侯所接受,在战国时期它还是很有影响力。墨子,并不明确表示人们不应与他人存有争端。

虽然如此,我们仍可推断他是颂扬和谐的。到墨子时,中国正处于动荡之;“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

>>>因此,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墨家相信痛苦只有一个原因:人们相互不爱惜。为解决这个问题,墨子主张人们应。如果这样,社会就会出现“强不持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局面。在这个什么都不会出现的社会里,就不应再考虑诉讼,事实上也没必要了,因为总体上人们将不存在一点争端。

>>>墨子不光嘴上说,也将其主张付诸实践。在战国时期,他们组建了一个高度纪律化的行动组织。其首领称为巨子。其它成员称为墨者。巨子对他们发号施令,也能处决他们。其目地是改造世界使之更利于居住。

>>>应该指出,墨家采用了一种功利的观点来推广其“兼爱”思想。他们表示,爱他人必将最终让全体受益。这种态度的根源在于墨家对人性的信任。人们存在争端有两个原因。其主要原因是人是自私的。由于自私,人们为扩展其自身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哪怕伤害他人。另一理由是辨别是非没有标准。当存在不同标准,争端就不可避免。处理争端的最好办法,要么是解决,要么仍用坚持天道的预防争端规则。正如墨家所理解的,这一规则是“兼天下而爱之”。

>>>墨子用一种悲观的论点看待人性。他不认为人们没有外界干预就能考虑周全。在这一点上,他与法家是一样的。但这两个学派的解决方案各有不同。法家采用惩罚,墨子采用诱导。墨子主张,诱导最终可使人人都彼此爱惜(“兼爱”)。

>>>道家

>>>道家的中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因为道家关注的不是人际关系,他们从不细化人们为人处事的规范。但同其他学派一样,道家也带有和谐思想。这不难理解,因为儒、法、道三家都是在动荡的春秋战国时期发展起来的。进一步讲,这也涉及其对衰退的偏好。对道家来说,事物的初始阶段是最好的。这种见解并不少见。事实上,在每个文明的神话时代,和谐常被颂扬以充当自然秩序,也被用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性,特别是在道、儒两家看来,就是这个被颂扬并持续了两千多年的和谐。

>>>对庄子来说,与自然保持一致,与他人保持和睦关系,是一件最快乐的事情。与他人发生争端,受到公众的谴责。道家以自制作为必要元素来构筑和谐社会。正如老子所言,“罪莫大于多欲,祸莫大于不知足。”

>>>人们存有争端是因为他们有欲望并不知足。老子提出,人应尽量无欲。因此,他们不应斤斤计较。老子视争端为坏事。他为人们给出指导性原则,而不直言其主张:“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

>>>老子描述的理想社会没有争端。从其字面理解,可以认为是每个人过着完全隔离、不与他人来往的生活。不鼓励为私权斗争。老子主张,如果没有争端,大家会很开心。尽管说人不应为私权斗争,但他在表达这一意思时态度并不拐弯抹角。他相信作出忍让的人最终将拥有更多。天道偏爱保持自然,越无为越能持久。其实,一个与世无争的人才是顺应天道的。这一思想称为“天道无为”。因此,天道损有余而奉不足。避免诉讼的最终会获胜。总的来说,原则上应是:“不要发生争端,采用调解。”

>>>根据老子的说法,法律没必要存在也不会被接受。建立理想社会的第一步就是摒弃法律。其思想是为了让人回归到天真状态。这一观念产生的理由是是“法令滋彰,道贼多有。”这不是法律虚无主义。老子并没有说不应遵循规则。起码天道是必须遵守的。其基本精髓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这可能是自然法的中国版本。尽管认为天道无情,老子仍主张天道老是偏袒好人。因为制定法律是为了颠覆天道,如“损不足而奉有余”,这与天道是相违的。因此应摒弃法律。庄子也持同一观点,他主张“避斗折衡,而民不争”。

>>>并不意味着这遵循规则的人将情况更好。一个人如果犯了错或贪得无厌,最终仍将被上天惩罚,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佛教

>>>佛教在汉朝以后对中国产生影响。据说,在公元381年左右,中国西北部的大多数人都信佛。一个出家三次的皇帝还宣布以佛教作为国教。尽管中国的儒家势力更大,佛教仍在汉--唐哲学发展中占统治地位。佛教起源于国外,其法律观与儒、法、道三家截然不同。

>>>在某些方面,它类似道家。其中心思想是提升自我以求完美。它与道家一样,都不关注人际关系。好像它也不追求和谐。但和谐思想在佛教世界观的发展中也很重要。宇宙的每个单一部分的成长都依赖于其它部分,因为它们全都是紧密交织的的。为达到完美境界,人和其所处的宇宙必须融合。如果宇宙不和谐,这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没有和谐就不会有提升。

>>>带着对和谐的颂扬,佛教试图避免一切争端。用佛教的话就是“出家人与世无争。”

>>>儒家关于诉讼的观点

>>>尽管儒家哲学具有很大影响力,但现实中的社会不可能和谐,争端也是不可避免的。凭借其巨大影响力,儒家思想自汉代以来成为正统学说。大体上儒家规则被人们接受。四书五经也成了判断民事活动的客观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中国的好官,首先要是个儒家。因此,儒家的厌诉与传统中国的争端解决习惯高度相联。但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儒家提出儒家模式在现实中行不通。

>>>在传统中国社会,“只有职责而无权利,只有家庭而无个体,只有干涉而无自由,只有特权而无平等,只有忍让而无争端。”它不像西方的“法治”观那样“注重社会本位、保护弱势群体”。它只“考虑贤人标准”。这也是它为何在实践中常被滥用的原因。这种制度在一个只存在君子的理想社会里可能行得通,但它希望人人都能自制和无争则不现实。在传统中国,“权利不是西方人认为的那样绝对、固有和不变。在中国,随着相关权利改变,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职责也发生改变,条件也在重新定义权利。”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大小取决于他的道德和社会地位,因为强调职责,个人权利保护就显得不足。因此,居于高位的人欺压无权的人就很常见了。就算现在,中国社会的最新权威研究仍表明:

>>>在描述争端时,信息显示人们支持传统儒家模式,强调群体利益和维护宇宙和谐,表示喜欢仲裁、不想打官司。而在现实中,法律行为被描述成追求个人利益为权利关系竞争和倾轧。

>>>在传统中国,官吏被称为“父母官”。其任务之一是保护普通人。但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官“都以海瑞(明代的一名法官,以“在解决财产纠纷时为着穷人”而闻名)为榜样。更多的时候他们是反其道而行之。自从推行儒家模式以来,设圈套是常有之事。因此一些儒家摆脱常规方法不足为奇。这些人赞同用诉讼解决争端。明朝大臣邱浚认识到“人们有欲望是自然的。因此,避免诉讼是不可能的,应采取诉讼。”清代大儒崔述也持类似观点。他主张“每个人类社会都存在诉讼。当人们相互交易,诉讼是常有之事。这是人性决定的,不可避免。”这代表了不同于传统模式的一种争端解决的观点,它承认冲突和争端是自然的。事实上,相同的观点早有耳闻,但由于传统中国的争端解决基础,它不被广泛不接受。

>>>初看,崔述似乎提出了一个争端解决的理性观点。但深入研究,我们就会发现他的理论也保留了传统的东西。其目标也是构筑一个没有争端的理想社会。根据他的理论,是否有争端,取决于行为正当(不是合法)与否(不是非法)。如果正当方总是胜诉,不正当方总是受罚,就没人敢做坏事。如果没人做坏事,就不会有争端。要是这样,一个理想社会不用斗争就能创建一个。一套理论给官员强加了一个少不了要与正统观点相联系的繁重的职责。但这儿的重心变了。官吏不应以个人身份卷入本已交给他们查办的事情中,他们应站在正当方的立场来解决争端。因此,就有必要培养协调能力。

>>>结论

>>>儒、法、墨、道四家和佛教原则上都赞成和谐。其共同点是避免争端。一些儒家已接受争端是常有的观点。但其理论实质上与孔子的其它弟子的意见是一样的。他们同意排除争端,但又想用另一方式构建理想社会。

第8篇

论文摘要:德育所依存的是一个“人”的世界,一个充满了鲜活生命的生活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教师与学生相互交流、相互理解。传统的灌输式德育把德育过程当成是道德知识的识记过程,忽视师生之间的相互理解。要使德育摆脱这种困境,走向理解是一条出路。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与日俱增,相互理解精神已经成为民族之间和国家之间的普遍的心理需求。体现这种时代精神的理解理论探讨的日益深入为德育中理解的引入提供了契机。本课题的研究借鉴了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思想,他关心的就是人与世界最基本的状态和关系。他认为理解遍及人和世界的一切关系,理解的过程发生在人类生活的一切方面,是整个人类经验的基础。从理解方面来透视学校德育的现实,我们看到理解问题被极大忽视的状况:

一、重识记轻理解。每一项道德内容都产生于人与其生活世界的特定的交往关系中,我们把这种关系称之为“背景”。在现实德育中,这个“背景”常常被忽视,相反浮在表面的道德知识、行为表现却受到过多的重视。传统的德育让学生知道了道德是什么,却又不知道为什么是这样,这是因为学生仅仅反映了道德,而没有理解道德。理解不是对老师所讲授的道德知识的识记,而是教师、学生和德育文本的视域融合。虽然各自的视域不同,但视域决不是封闭的。理解一开始,理解者的视域就进入它要理解的那个视域,随着理解的进展而不断扩大、拓宽和丰富。二、未充分正视学生的前见。这里强调的前见主要是指学生在理解之前已经具有的认知结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等。受强制性灌输习惯的影响,现行的德育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统一性和同一性的特点。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知识,它本身是具有理解性的,不同的学生对道德会产生不同的理解。理解本身具有历史性意味着两层意义:第一,理解是对历史的理解,没有历史,理解便不可能,因为人是生活在历史中的。第二,正因为理解是在历史中展开的,因而也就具有历史性。由于前见的存在,也由于每个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的不同,使得不同的学生在同一德育过程中产生不同的思想觉悟。所以德育不能完全注重同一性,要因材施教。

传统解释学关注理解方法的寻找而忽视了对理解条件的思考。哲学解释学的一个重要进步就是注重理解条件的探讨:一、善待前见。伽达默尔把前见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的前见”,即历史赋予的,对理解有正价值的、人永远无法摆脱的前见。它来自人对历史文化的继承。另一类是“盲目的前见”,指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不断接触吸收的、可以消除的见解和观念等,它们主要来自于人们对各种各样权威的盲目顺从。这种前见往往会妨碍学生正确理解的实现,使理解走向单一和死板。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应在克服之列。二、把握时间间距。近代方法论解释学把间距视为理解的障碍,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则强调我们与历史之间存在的时间间距不仅不是理解的障碍,反而是我们不断产生新理解和新真理的意义源泉。间距是客观存在的,从根本上说是不可克服的。在德育过程中,教师理解学生需要时间,对学生的了解过程和对各种事件的分析处理过程就是时间间距发挥作用的过程。学生理解教师同样也需要时间,这个过程可能比教师理解学生的过程更漫长。三、积极融合视界。所谓视界融合不是简单地服从或重叠,而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商谈达成的关于特定话题的共识。教育者向受教育者敞开自己的视界,受教育者做出应答。在这种相互作用下,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尽可能地从积极方面理解对方视界中的特殊性,同时尽可能地反思自己视界中的不合理成分,并通过清除这些不合理成分为接纳对方的合理差异腾出空间,就是视界的共同区间即实现视界融合。四、驾驭理解循环。在伽达默尔看来理解循环也是解释循环。强调德育文本自身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就是强调德育文本有独立于环境的永恒不变的原意即文本的客观性。强调历史、社会等与德育文本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就是强调文本没有原意或者原意是由读者赋予的即文本的主观性。哲学解释学认为理解永远是相对的,循环永远不会消失,理解就是一个意义预期、筹划与具体的理解相互循环的进程,这说明理解是发展的、前进的,也表明理解是开放的、无限的。受教育者与德育文本的视野融合并不是在一次融合中终结,而是不断的融合,从而不断生成个体价值与意义。

参考文献:

[1] 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2] 鲁洁,王蓬贤.德育新论[m].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

第9篇

一 、 法哲学 法哲学是对法的一种反思,因而它具有思辩性。法哲学的这种思辩性,在黑格尔那里表现得最为明显。黑格尔法哲学研究采用的是辩证法。黑格尔指出:概念的运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1)这里的消溶,是指法的外在性状的消解,这里的普遍物是指从法的存在形式中抽象出其内在特性。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内在特性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2)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所采用的辩证法,就是一种典型的思辩。这种思辩,是一种法思辩,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所谓法思辩一方面是指主体在对于法与法律现象观察的基础上,即在法与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法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和终极性思考;另一方面是指主体探折法与法律之本质问题与终极问题的方法。(3)谢晖认为,法思辩是法哲学的本质精神,也是法哲学与其他法学知识形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相对于法哲学的思辩性而言,法社会学是观察性的、法理学是描述性的、法史学是记载性的、实用法学是解释性的。对于这一观点,我大体上是赞同的。可以说,没有思辩,就没有法哲学,如果说,价值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思辩就是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法哲学的这种通过思辩确立法的价值的特殊,表明法哲学是对法的形而上学的考察,具有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的性质。随着实证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形而上学为特征的本质主义受到严厉批评。(4)本质主义所具有的抽象性、普遍性受到排拒,实在性、个别性受到推崇。我认为,形而上学对于事物本质的追求,是人的一种永恒的冲动。形而上学谓之道,这种道是自然与社会之本。尽管历史上的玄学,尤其是宗教神学,将道归之于天命与神意,使形而上学蒙受耻辱,但这决不能成为否定形而上学的理由。只要我们承认事物本质的存在,在法现象中,对于法的终极性决定因素的存在,我们就不能否认对法的形而上学研究、对法的规律的揭示。法哲学作为最高层次的法学知识形态,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法的感悟与体认的最高水平。因此,没有法哲学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当前法学理论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法学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

二 、 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法的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规范法学。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没有正确地将法理学与法哲学加以区分,换言之,法哲学的内容与法理学的内容搀杂在同一理论体系之中,因而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厘清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为法理学的研究廓清地基。

法首先表现为一种规范,因此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显然,事实与规范是有区别的,事实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规范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德国学者位德布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鲁赫以“所有人必然要死亡”与“你不应杀人”为例向我们说明了两种不同的法则:必然法则和应然法则。(5)规范就是这样一种应然法则,它包括道德、习惯与法律。因此,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就具有不同于以事实对象的学科的性质。瑞士学者皮亚杰在考察人文科学时,将法律科学与正题法则科学加以区分。正题法则科学是指探求“规律”的学科,这里所谓的“规律”是以日常语言或以多少是形式化的语言(逻辑等)来表达的。它的意义有时是指能以数学函数的形式来表达的相对常量关系,但也指一般事实或序数关系、结构分析等等。法律科学则是一种规范学科。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规范体系,而规范在原则上同正题法则科学所寻求的称为“规律”的、多少带有一般性的关系是有区别的。诚然,规范不是对存在着关系的简单确认,而是来自另外一个范畴,即“应该是”的范畴。因此,规范的特点在于规定一定数量的义务与权限,这些义务与权限即使在权力主体违反或不使用时仍然是有效的,而自然规律则建立在因果决定论或随机分配之上,它的真实价值完全在于它与事实的相符一致。(1)因此,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是规范法学或者实在法学,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法理学,它与法哲学的区分是极为明显的。如果说,法哲学以法的价值规律为研究对象,因而是有皮亚杰所说的正确法则科学的性质;那么,法理学就是典型的规范学科。

法理学揭示的是法理,即法原理,这种法理不同于法哲学所揭示的法哲理。法原理与法哲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内容迥然有别。法原理是指法规范的设置与适用的一般规则,尽管规范内容涉及的是“应当”与“不应当”,而法理学揭示的是规范内容的“是”与“不是”。例如,“杀人者处死刑”这一规范,其内容是告诫人们“禁止杀人”,这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法哲学陈述的是禁止杀人的理由,从而涉及人的生命价值这样一些价值内容。而法理学,这里指作为具体法理学的刑法学陈述的是什么是杀人,即具备什么要件即构成杀人这样一些规范内容,这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法规范中所含的这种价值内容,可以说是一种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是一种形式理性。瑞士学者皮亚杰将价值区分为规范性价值与非规范性价值,指出价值由规范强制甚至确定的限度内,人们可以称之为“规范性价值”,而在自发或自由交换中,人们可以说是“非规范性价值”。对于规范性价值来说,人们又会问:价值和规范或结构是否混为一体?皮亚杰认为,规范一方面包含有它的结构(认识的),另一方面又包含有它的价值。(2)由此可见,规范性价值是规范所确认的价值。如果说,法哲学所揭示的是实质价值,这种价值是正义,这种价值是理性,就是形式理性。在这个意义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黑格尔曾经指出:自然法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值得是相关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3)上述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同样可以适用于解释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理学可以分为一般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一般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在一般法理学的视野中,法规范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因而揭示的是法规范的一般特征及其构造原理。通过一般法理学研究,为部门法理学提供理论指导。由于一般法理学面对的是抽象的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规范,因此这是像部门法理学那样揭示法规范的确切内容,而是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这是一种规范分析,在研究上往往采用实证方法,而就其理论表述而言,采用的是描述方法。关于法规范的知识通过一定的逻辑安排形成一个体系,然后加以描述。通过这种描述,揭示众多的法及法律现象,反映主体的法及法律观念。(4)部门法理学,例如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与诉讼法学,是以具体的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其使命在于揭示这些法规范的内容,因而采用的是注释或曰解释的方法,因而也称为注释法学。注释法学在我国即使不说臭名昭著,至少也是名声不佳。究其原委,一方面是由于对注释法学的误解,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注释法学尚未确立其学术规范与理论范式。其实,注释法学是法学知识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其社会功效也极为明显。通过对法的注释,使法规范的内容得以揭示,从而为法适用提供根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体现出其重要价值,这就是其应用性。因此,注释法学也往往被称为应用法学。我认为,这种应用性不能成为其理论的浅露性的理由。部门法学应当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建构一种部门法理学,唯此才有出路。

三 、 法社会学 我国学者梁治平提出了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的命题,这一转变是从律学向法学的转变。律学是指中国古代紧紧围绕并且仅限于法律条文而展开的智识活动。而法学是指从古罗马法中生长起来的,其特征是运用所谓“系统的和创制性”的方法的努力,包括使用归纳、演绎以及分类和系统的方法,以便把他们提出的命题置于有说服力的逻辑关系之中,使法学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连贯性的统一体系。社会进步,法治发展,的确带来一个法学知识的转变问题。对此我深以为然。但这种转变并非以强调法的创造性的所谓法学取代以注释法条为特征的所谓律学。这里关系到法治建设到底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知识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更同意苏力的下述观点: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法学家或法律家的实践,其构成必定也同时需要这三种知识,思辩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思辩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知识的分类,在传统上往往将法学归入实践理性。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实践理性具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人们用以做出实际选择或伦理选择的一些方法;二是指大量依据研究或努力的特殊领域内的传统来获得结论的一种方法论;三是指使不轻信的人们对不能为逻辑或精密观察所证明的事物可以形成确信的一些方法。(2)波斯纳是在第三种含义上使用实践理性一词的,指法律推理的方法。我认为,在法治进程中,我们需要的是完整的法学知识,即法哲学(思辩理性)、法理学(实践理性)以及法社会学(难以归入思辩理性与实践理性)。上述三种法学知识在我国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厘清三者的知识界限,确立各自的理论领域、研究方法与学术规范,并且使三种法学知识产生良性的互动关系。不可否认的是,在上述三种法学知识中,法理学即规范性的、注释性的、应用性的法学知识是基础。离开了这一基础,侈谈法哲学与法社会学都是危险的,无益于法学研究发展的。我这样说,只不过强调规范性法学知识的重要性,丝毫也没有贬低法哲学与法社会学之意。

(1)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2)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页。

(3)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1)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8页。

(2) 同上,第36页。

(3) 参见谢晖:《法思辩: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1页

(4) 关于反本质主义对本质主义的批判,参见张志林、陈少明:《反本质主义与知识问题――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拓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5)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2) 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论],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3)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

(4) 参见谢晖:《法思辩:法哲学的本质精神》,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页。

(1)参见[瑞士]皮亚杰:《人文科学认识》,郑文彬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3) 行为主义法学,即行为法学,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特别是法行为,是西方最晚近的法学流派之一。参与吕世伦主编:《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页,美国行为法学的代表人物是布莱克,布莱克认为法律理论不谈论个人本身,也不谈及无法以事实检验的社会生活,这它解释的是法律的运作行为。参见[美]布莱克:《法律的动作行为》,康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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