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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然条件
我国国土面积非常广阔,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占据着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是中西部地区多沙漠戈壁,而且多高寒地区,自然条件相对比较恶劣,导致该地区人口分布非常不合理。中西部地形通常比较封闭,而且地理环境比较复杂,生存、气候等条件也比较差,离经济中心的距离也比较远,尽管其有非常丰富的资源,但是因为这些原因,很难进行经济发展,导致生产力无法实现。
1.2历史因素
我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西部地区一直处于比较贫困落后的情况下,而且,历史上也是从中原地区向四周进行扩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是出现了很大的差异。东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方面非常的快速,导致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于比较缓慢。西部地区地貌比较复杂,交通比较闭塞,而且信息传递比较缓慢,导致资源利用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
1.3环境影响
西部地区在发展过程中,资源数量非常大,但是很多资源都处在环境比较险恶的地区,主要是因为这个地区平原比较少。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便利的交通条件,西部地区交通比较落后,导致经济发展出现了受阻现象。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经济,但是,很多的经济政策都是给予了东部地区,导致东部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高速发现现象。政策倾斜导致了全国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国家为了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实行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了有计划的开发西部。
2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的对策
2.1国家的政策干预
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说明这项国策的实施非常成功,而且,为了缩小东部和中西部之间的差距,政府在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控制,对不发达地区进行了更好的投资,并且对经济落后地区进行了扶持,希望能够更好的实现地区间的和谐发展。
2.2加强东西部的合作
近年来,西部地区在发展过程中,投资者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将东西部之间的优势进行了互补,企业行为的自主选择是政策效应必然形成的。西部大开发的实施是一项重要的战略部署,在经济以及整治方面都具备非常大的意义,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十分多,但是,还是出现了很多的新问题。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竞争非常的激烈,利益的争夺也日益白热化,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能够凭借自身的综合实力占据一定的有利空间,但是,相对于比较落后的西部,在经济方面却比较薄弱,这样会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技术、质量等方面要求越来越高,这样就使得西部在竞争中承受的风险越来越大。
2.3突出地区优势
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政策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样就使得经济发展速度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导致东部与中西部经济差距比较大。对东部发展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这样能够更好的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产力提高、对经济差距进行缩小。东部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
(1)市场优势:东部地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间比较早,因此,市场化程度也比较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为现代化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2)金融优势:现代化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金融是必不可少的部分,东部地区的人们金融意识比较强,金融体系比较完善,资金也比较充足,为经济建设提供了条件。
(3)人才与技术优势: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技术是发展动力,人才是核心,因此,经济发展过程中,技术和人才不能缺少任意一个,东部在发展过程中应用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经费远远超过西部,东部在发展过程中将传统产业进行了改造,现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比较重视,因此,产业结构得到了升级,现代化建设也以后了明显的改善。西部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要对地区资源进行充分利用,并且对交通事业的发展给予重视,只有保证了交通事业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保证经济发展,对东部发展经验也要进行借鉴。
3结束语
增长极理论最初由法国经济学家佩鲁提出,增长极理论以地区内不均衡发展为基础主张,提出区域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区位条件较好的少数地区或产业带动,主张选择这些地区或产业培育成经济增长极,通过增长极的极化和扩散效应,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和其它产业发展。增长极的极化效应主要表现为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极点聚集;扩散效应主要表现为生产要素向转移。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极化效应是主要的,当增长极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极化效应削弱,扩散效应加强。
增长极体系有三个层面:①先导产业增长;②产业综合体与增长;③增长极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在此理论框架下,经济增长被认为是一个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依次递进,有机联系的系统。增长极理论主张通过政府的作用来集中投资,加快若干条件较好的区域或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周边地区或其它产业发展。这一理论的实际操作性较强。
二、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经济发展现状
2004年10月,第三届川滇藏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协调会在成都召开,川滇藏三省区在会上就发表了携手打造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的合作宣言,旨在将香格里拉打造成世界级的旅游品牌。“香格里拉”包含了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旅游区,三省区目前正在建立香格里拉旅游环线。川、滇、藏三省区将在各自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与环境保护、旅游资源开发、编制区域发展规划方面的联合与协作不断加强的情况下,重点将实施对旅游区范围进行总体规划等问题,并对“香格里拉”区域内的旅游区功能、基础资源、生态环境、产业选择等问题进行科学论证。选择重点地区先期发展特色旅游,联合推荐促销精品旅游线路,带动当地经济结构的调整。
据悉,2002年云南省旅游部门率先抛出“橄榄枝”,欢迎四川、等省区联手合作保护和开发香格里拉,四川省目前已率先投资49.3亿元打造川滇两省内交界处的旅游景区,并制定了一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则通过去年国际旅游交易会期间与云南在“茶马古道”的开发上进行了尝试,出台了“大香格里拉”计划。区域联合开发香格里拉的框架已经形成。2001年,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甸县更名为香格里拉县,香格里拉县成了滇川藏三省区“大香格里拉”品牌的核心。巨大的品牌价值,不仅催热了当地的旅游产业,还有力地带动了当地各种产业的发展,香格里拉旅游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数据显示,去年香格里拉县全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231万人次,较上年增长58%,实现旅游社会总收入20.3亿元。而迪庆州接待游客数量5年内从几十万猛增至200多万人次。香格里拉县去年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达8.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27.5%,占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4.3%。
三、结合增长极理论分析旅游业对“大香格里拉”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1)拉伸旅游产业链,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发挥其产业集聚效应。旅游业是关联度很高、带动性很强的朝阳产业,任何单独的旅游企业或者单独的景区都不能提供完整的旅游产品,旅游产业是由一连串横向联系的企业构成的产业链,能为旅游者提供从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到全套景点组合。发展旅游业需要有良好的环境基础条件,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配套、齐全。旅游的发展直接带动了“大香格里拉”区域内公共设施服务业、娱乐服务业、旅馆业、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等的发展。近一年来,自治区在“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境内,投入了6000多万元,对昌都强巴林寺旅游基础工程、八宿县然乌湖旅游景区等风景区进行的重点建设,扩大旅游服务设施总量,形成功能齐备、运作有序、服务规范的现代旅游服务体系。云南省在“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云南境内,投资500多万元,兴建了香格里拉县噶丹松赞林寺旅游服务站、小中甸扎文化生态苑安、德钦县佛山乡老西集镇市政容貌以及德钦县弦子节庆广场;昌都地区评审了2家三星级的宾馆、1家二星级的宾馆和8家旅游定点宾馆饭店,创办了地方性旅游文化娱乐公司,在旅游区开展地方民俗表演等传统文化娱乐节目,促进旅游企业规范化、科学化、多元化的经营体系的建立。
(2)创造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加速人才的培养。目前,三省区已开通了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的互联网旅游信息服务,以“香格里拉”命名的旅游服务网站就有10多个,大大方便了广大旅游者。一年来,三省区相互协作,加强了旅游人才的交流,自去年5月以来,四川省旅游局为自治区培训了100名导游,为昌都地区培训了民族旅游管理人才10名。同时,旅游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有效缓解了就业压力,随着外来旅游人员的增多,丰富了当地的知识文化,带来先进的技术理念,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地人民的文化素质。
(3)带动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推动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旅游业具有特殊的低重心启动作用和明显的关联带动功能,尤其适合于旅游资源丰富、经济基础薄弱、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突出的西部地区。在对外开放中,旅游业还是一个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让世界了解本地,让本地走向世界”的“先导产业”,是吸引境外人士来本地的主渠道,也是吸引外商从事经贸活动的重要媒介。大香格里拉区域旅游资源的丰富性与经济技术水平的相对落后性,决定了旅游业不仅应当是该区域的第一大主导产业,而且在带动本区域对外开放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方面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因此,大香格里拉区域以旅游业的发展方式来带动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是本区域应该走的最有效的途径。按照增长极理论由点带面,由局部带动整体的原则,在打通香格里拉旅游小循环的基础上,尽快把分布在川滇藏各个区位的高品位旅游资源串通起来,构建大香格里拉的旅游大循环,以形成对外旅游的竞争力。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走生态旅游之路,是大香格里拉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积极培育旅游业为重要经济增长点,对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殿廷.区域经济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2]马勇,李玺.旅游规划与开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曾德超.增长极理论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启示.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12).
[4]第二届川滇藏“中国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区”协调会会议文件.2003
过去的30年是中国旅游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30年,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山东省“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曲阜市也提出了“旅游兴市”的发展战略,后又更明晰的表述为建设“生态式旅游胜地、世界性儒学研究中心、现代化历史文化名城”,确立了旅游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支柱产业的地位。纵观曲阜旅游总收入和GDP的时序变化,可以看出二者持续增加的共同趋势。就世界遗产地曲阜市的现状而言,作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圣地,知名度享誉世界。一方面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孔庙、孔林、孔府1994年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并拥有各类文物古迹300多处,其中有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存历代古建筑1300多间,古墓葬10万座,古树2万株,古代碑刻5000余块,各类馆藏文物达10万多件;另一方面曲阜作为山东省的一个县级市,行政级别较低,国民经济综合实力较弱,在山东省32个县级市中排名27位,虽然曲阜的经济增长较快,每年的增幅都在12%以上,但仍低于山东全省年均14%以上的增长速度,旅游业发展的经济支撑力较弱。在这样一个弱经济支撑的国际知名世界遗产地,旅游业和城市经济之间是否存在互动关系?旅游业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是否居于主导地位?值得进一步研究。
二、研究进展
国外对旅游与经济关系的研究主要围绕旅游乘数理论(Archer,Fletcher);旅游主导型经济增长假说理论,由Balaguer(2002)和Dritsakis(2004)分别通过对西班牙和希腊的实证分析得以证明,但Oh通过对韩国的研究得到了与假设不一致的结论;出口驱动型经济增长假说理论(Ghali和Tosun分别验证了入境旅游对菲律宾和土耳其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由于区域差异的存在,一直以来旅游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还是个备受争议的焦点论题,到底是相互促进,还是相互制约,是双向作用还是单向作用,国际上一直没有得到一致的结论。我国关于旅游与经济关系的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2010年起受到更多学者的重视,文章数量有所增加,研究方法日益多样。纵观二十几年的研究历程,旅游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有如下特征:在研究内容方面,二者的互动关系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包括从供给角度对旅游产业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王兆峰等,2009;查芳,2011;钟高峥等,2012)和从需求角度对旅游消费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张丽峰等,2009;孙虹乔等,2011);从旅游市场类型角度对入境旅游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庞丽,2006;武春友,2010;黄伟力,2010;张晨,2009;蒋满元,2008;张丽峰,2008)、出境旅游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雷平,2008)和国内旅游市场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屠文雯,2008;赵磊,2011)。此外,还有单向分析旅游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的文章,通过测度旅游贡献率水平来衡量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大小(周四军,2006)。在研究方法方面,不同于我国其他旅游问题的研究最初多集中于定性分析,我国的旅游与经济关系研究从一开始就大量使用定量分析方法,其中VAR模型及相关的协整检验和因果关系分析虽然2006年以后才逐渐被采用,但应用最为普遍(杨勇,2006;和红,2006;赵东喜,2007;黄伟力,2010;瞿华,2011;罗文斌,2012;张娜,2012;杨建明,2013)。其次是空间计量模型主要用来分析不同区域旅游与经济关系的差异问题(王良健,2010;向延平,2012),而早期的文章多采用相关分析和灰色理论来说明旅游与经济的关系问题(陶金龙等,2004),此外还有查芳(2011)利用索洛经济增长模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从研究范围看,旅游业发展与当地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可分为国际层面(雷平等,2008)、国家层面(和红,2006;罗文斌,2012)、省级层面(刘长生等,2008;屠文雯,2008;张娜等,2013)、市级层面(陶金龙等,2004;刘桂玉,2008)四类,其中还包括对市辖区的比较分析,如麻学锋等(2012)研究了张家界两区两县及其与全区之间的旅游业与国民经济高增长之间的区域响应性和时间同步性。综上所述,学者们对旅游业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就全国范围而言,得到了旅游业与经济发展的长期均衡关系和双向因果关系,而就旅游业与城市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定量分析则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不同城市由于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等原因有明显的差异性,因此需要对不同案例城市的进一步实证分析。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第一,已有的研究缺少从世界遗产地角度对旅游业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曲阜是我国45处世界遗产地之一,选择其作为案例城市对拥有优势旅游资源的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旅游业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研究。第二,现有研究案例选择的最小范围是地级市,缺乏对整体经济实力较弱的县级市这一级别城市的案例研究,曲阜作为这一行政级别的城市在产业结构、经济实力、城市建设等方面有自身的特征。第三,本文旨在回答拥有优势旅游资源和劣势经济环境的世界遗产地的旅游业与当地经济发展存在怎样的关系,是否有异于其他地方的特征等问题,为世界遗产地曲阜如何促进旅游业和经济的共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基于此现提出以下假设并进行论证:①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存在长期均衡关系;②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互为因果关系;③旅游业对城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大于城市经济发展对旅游业的贡献度。
三、数据来源与模型选择
1、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旅游收入是衡量一个地区旅游业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而GDP是表征一个地区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鉴于数据的可得性和可比性,本文选取1991-2013年曲阜市旅游总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两组数据来样本来验证曲阜市旅游业与城市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原始数据来源主要是《曲阜市统计年鉴》(1991-2013),数据的预处理分为两步:首先通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旅游收入和GDP指标数据进行处理,然后对两指标数据取其对数,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LnTOUR和LnGDP分别代表旅游总收入和GDP的对数,ΔLnTOUR和ΔLnGDP分别代表它们的一阶差分。
2、模型选定VAR
模型是基于数据的统计性质,把每一个外生变量作为所有内生变量滞后值的函数来构造模型,是一种非结构化的模型,主要用于预测相互联系的时间序列系统以及分析随机干扰项对系统的动态影响。利用VAR模型测度旅游业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
(1)单位根检验。在分析旅游总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时,首先要对这两列时间序列数据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因为涉及两个非平稳时间序列变量之间的回归,可能会形成结果看上去非常好的伪回归(Granger&Newbold,1974),但是,如果在旅游总收入与经济增长两时间序列之间存在“一起漂移”或同步现象,则可能没有伪回归问题。判断时间序列的平稳性,Eviews提供了6种单位根检验方法,其中应用较多的是DF检验(Dickey-Fullertest)、ADF检验(AugmentedDickey-Fullertest,即增广的DF检验)和PP(Phillips-Perrontest)检验。本文将借助这三种单位根检验方法,检验时间序列的平稳性。
(2)VAR模型估计。VAR模型由Sims于1980年提出并引入到经济学中,是用模型中的所有当期变量对所有变量的若干滞后变量进行回归,通常用于多变量时间序列系统的预测和描述随机扰动对变量系统的动态影响,它是一种非结构化的多方程模型,作为自回归模型的延伸VAR模型的分析重点在于变量之间的关系及变量的滞后结构。
(3)因果关系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主要是用来检验一个内生变量是否可以作为外生变量对待。它解决了变量x是否引起y的问题,即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过去的x解释,加入x的滞后期是否使得解释程度提高。如果一个变量受到其他变量的滞后影响,则称它们之间具有Granger因果关系。
(4)脉冲响应函数。该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当某一变量受到冲击时,也就是说受到干扰产生波动时,不仅会影响该变量本身,也会经由VAR模型的动态(滞后)结构,将这种干扰传导至系统内其他的变量上,其中,冲击或干扰就被称为脉冲。通过脉冲响应函数(ImpulseResponseFunction)分析模型受到某种冲击时,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差冲击对其他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轨迹,能够直观地刻画出变量之间的动态交互作用及效应。
(5)方差分解。方差分解的主要思想是将VAR模型中每个外生变量预测误差的方差按其成分分解为和各个内生变量相关联的组成部分,通过分析内生变量的冲击对用方差来度量的内生变量变化的贡献度,评价不同内生变量冲击的相对重要性。
四、结论及建议
1、主要结论
本文通过构建VAR模型,运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分析等方法研究了世界遗产地曲阜市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短期内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曲阜城市经济也呈现增长态势,从相互贡献看,城市经济对旅游业发展的贡献较大,增长较快,得出以下结论:
(1)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曲阜市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假设被拒绝。
(2)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表明,在最佳滞后期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互为Granger原因,二者联系密切,假设?成立。
(3)脉冲响应函数分析结果显示前四期经济增长对旅游业的影响不仅是正向的,而且促进作用快速增加,而旅游业对经济起到先下降再上升的负向阻碍作用,滞后4期以后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二者之间存在持续的推动作用,只不过城市经济发展对旅游业的作用较强,而旅游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较弱。从方差分解结果得出城市经济发展对旅游业的贡献作用显著,但相对间接,所以影响反映相对滞后。旅游业发展对经济的贡献作用相对直接,影响反应迅速但贡献度一直停留在较低水平。说明城市经济发展对旅游业的贡献度大于旅游业发展对经济的贡献度,假设?被拒绝。
2、政策建议
曲阜城市竞争力的提升以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前提,旅游业可以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城市经济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曲阜市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但旅游产业化水平较低,旅游的门票经济特征明显,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有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旅游业与城市经济发展不协调,未能实现良性循环。针对旅游业和城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提高曲阜市旅游业的产业化水平,完善旅游产业链,充分发挥曲阜市旅游业的关联效应、波及效应和乘数效应等。首先,“孔庙、孔林、孔府”是世界文化遗产,必须依赖强大的旅游解说系统才能让旅游者体验到儒家文化的价值和魅力,同时加快寿丘大遗址、鲁故城大遗址、尼山大遗址等的规划开发。
第二,调整旅游接待业的行业结构,建设高星级接待设施满足高端客人的需要,引入知名饭店集团连锁经济档酒店品牌,打造“儒家文化”主题的私人客栈。再次,丰富旅游产品类型,增加旅游演艺娱乐活动,提升杏坛圣梦等的演出水平和影响力。最后,加快与旅游业相关的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三,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产业,壮大优势产业,围绕旅游产业大力发展相关产业集群,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支撑力。
第四,充分发挥文化品牌优势,发展文化产业。通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曲阜新区文化产业园的建设,提高曲阜文化产业的规模和质量,以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关键词:循环经济;3R;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1循环经济的内涵
1.1循环经济的起源与发展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兴起的20世纪60年代,其中,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作为循环经济的早期代表,他认为,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要靠不断消耗和再生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不合理开发资源,破坏环境,就会走向毁灭。但是,当时并未引起足够的反响。20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我国从九十年代起引入了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此后,对于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深入。
1.2循环经济的内涵
日前,对循环经济的认识,学术界已经基本上形成一致见解,循环经济是一种“促进入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融环境保护理念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循环经济提出,人类的经济发展应当从主要依靠物质资源资本转向主要依靠人力资本,即依靠人的智力,利用智力产生的科技进步,尽可能循环利用资源和减少废弃物,避免和减少在产品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发生,力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一致。循环经济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生产-消费-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以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
1.3循环经济的原则
循环经济有其本身可以遵循的原则,可以将其归结为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简称“2R”原则,但是人们对循环经济原则的认识则存在一些误区。如将循环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资源的循环利用,实际上。循环经济的根本目标是在经济活动中系统地避免和减少对资源的破坏,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保护措施,合理、尽最大效用的利用资源,系统地避免和减少废弃物。
2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和循环经济
2.1概况
自治区位于中国的西南边陲,地处青藏高原主体,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它北邻新疆,东北紧靠青海,东西接连四川,东南界云南,南边和西部与缅甸、印度、不丹、锡金、尼泊尔等国接壤,国境线长达3842公里,是中国西南边陲的重要门户,战略位置十分重要,现辖拉萨、日喀则,那区、昌都、阿里、林芝、山由七个地区,旅游业发展呈现以拉萨市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的网状发展结构。境内海拔7000米以上的高峰有50多座,其中8000米以上的有11座,素有“世界屋脊”和“地球第三极”之称,面积120多万平方公里,现有人口281万,其中藏族占85%以上,与此同时还有汉、门巴、洛巴、回、纳西等十二个民族,
,以其巍峨的雄姿屹立于地球之巅,以其独特的高原地理文化闻名于世。除雄伟壮丽的自然景观之外,古老而又绚丽多彩的藏民族文化更是令人惊叹不已。千百年来繁衍生息在这块土地上的藏、门巴、珞巴等民族,勤劳、勇敢、智慧、朴实,他们在开阔的高原,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和人类的文明,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风俗习惯、节日、喜庆仪式,生产生活方式,以及衣、食、住、行等。这些均向世人昭示着永恒的魅力和神秘的诱惑。
2.2旅游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旅游业发展势头猛烈,据统计,2007年,接待国内外游客达到402万人次,较2006年增长60%,实现旅游总收入48亿元,较2006年增长73.3%,相当于全区生产总值的14%左右,非公有制经济在旅游业中已占有相当比重,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近年来,自治区大力实施“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充分利用青藏铁路通车后的辐射功能,加速发展壮大旅游产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努力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特点的发展路子,目前,星级宾馆(饭店)已近100家,全区拥有床位数近5万张,银行卡取现、消费刷卡率接近90%。旅游业硬软环境进一步改善,接待能力显著提高。
目前,旅游业正在加快旅游产品的优化更新,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主体观光产品,初步成熟的度假产品,多种类别的优势互补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格局。具体讲,就是形成了以拉萨为中心的历史文化观光旅游区;以登山、徒步朝圣、探险为主的后藏旅游区;以森林生态、地貌科考以及度假为主的藏东南旅游区;以雅砻风景名胜为主的藏南文化旅游区;以野生动物观赏以及领略草原民俗风情的藏北旅游区。
总之,旅游业在旅游收入和效益方面都取得较快较好的增长,在旅游产品方面逐步形成了一批富有特色的拳头产品,呈现出稳步、高效、健康的发展态势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通过与国内其它地区的相互比较,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旅游业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即使在西部十省市区中,旅游业的发展也处于较低水平。
2.3用循环经济的视角看待旅游业发展的必要性
2.3.1循环经济是发展旅游业的本质要求
众所周知,旅游业是资源和环境依托型产业,旅游资源与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观赏、娱乐休闲、探险猎奇、考察科研及人们之间友好往来和消磨时间的客体,但是旅游资源与环境具有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一旦破环就很难恢复其原来价值。这一特点本质上要求对旅游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对旅游环境进行严格保护,在这个意义上,旅游业与循环经济存在着天然的耦合性,旅游业应当以循环经济为指导进行发展。
2.3.2循环经济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旅游资源丰富,发展旅游业不仅对改变落后面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则要求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通过循环经济理念与技术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旅游资源,合理调控旅游环境容量,实现旅游资源科学利用、旅游环境合理保护,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3.3旅游业有助于推进循环经济
目前,旅游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越来越大众化,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旅游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旅游业部门众多,就业层次丰富,就业人数较多,而且旅游业是一个关联带动效应强的行业,它不仅仅包括旅游景区(点),还包括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交通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同时还涉及到为旅游业提供物质供应的农业、工业、建筑业、零售业等,在旅游业中发展循环经济,也可以更好地促进其他产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旅游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领域。在旅游业中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有助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
3基于循环经济的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3.1以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制定完善旅游业发展规划
要使旅游业得到可持续发展,我们就要以循环经济理论作为根本的出发点,使旅游业以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所能承受的规模和速度来发展旅游,从目前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现状来看,循环经济的思想还未成为旅游业的管理者和投资者、经营者及旅游者的共识。旅游业作为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这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旅游规划中加入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元素,在着眼旅游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生态环境对旅游业发展规模、档次的承载能力,要以保障事先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为首要条件。
3.2政府引导,建立旅游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的奖惩机制
目前,旅游资源配置活动日益增加,但是对于旅游资源管理的权责不明,造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和环境的破坏。旅游管理体制应走出条块分割、政企不分的传统管理模式,建立产权明晰、职责明确的产业管理模式。政府部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遏制开发经营活动中各自为政、重复建设行为,建立旅游资源的减量化、再利用的奖惩机制。在明确职责的前提下,对最优化利用、最小化浪费、最大化再利用的部门实施奖励,鼓励各行各业以循环经济为指导发展旅游业。同时对浪费旅游资源、不注重旅游资源循环利用的部门实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强化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3.3加强宣传,更新观念
生态环境的脆弱性要求在开发旅游产品、发展旅游业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在认识和宣传上改变一些认识误区,树立“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观念,建立旅游资源的忧患意识,既要对旅游开发者和经营者进行教育,使他们重视旅游开发中的资源再利用,把旅游资源和环境当作旅游业的生命和形象,又要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在旅游过程中联系眼前景物,对游客进行环境教育,使旅游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提倡消费经济化、节约化,推行“绿色餐饮”,将节约型社会建设融入旅游业。
3.4走科技兴旅游的道路,提高旅游业的科技含量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科技作为保障,而且旅游业是一个高技术的产业。所以。在发展旅游业时,要改变盲目开发和粗放经营管理的模式,必须树立“科技兴旅”的战略,目前,旅游业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充分发挥专家的作业,深入开展旅游业的再循环、再利用、减量化,只有尊重科学,发挥科技力量,把旅游业纳入科技研究、管理的轨道,并且提高旅游业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旅游的道路,才能使旅游业可持续、健康的、长远的发展。
对于法律的价值的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理解有了不一样的解释,现如今,公认的法律价值有公平、效率、秩序、安全、正义等等。对于不同的法律其法律价值取向是不一样的,其针对点也是不同的: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对于经济法和民商法相关部门是十分重要的,其价值取向决定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公平与效率,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对于其要求会更加的苛刻,只有不断的促进其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和民商法才会有新的革新与进步。基于公平与效率,充分的发掘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正确的决定其价值取向,有利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挥作用。
(一)基于法律价值公平
在法律方面,公平可以理解为义务与权力的合理分配,使之处于一种平衡,在法律中对公平的体现,不同的法律也有其特有的含义,有的可以赋予其每人都平等的原则,有的可赋予其公正、自由的原则,公平对于不一样的法律有不一样的作用,对于公平,没有详细的介绍,可从原则性与道德规范两方面确定。
(二)基于法律价值效率
社会需要法律来规范,其解决众多冲突,缓解各种关系,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最终凸显于利益关系。法律在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对于存在的冲突进行平衡,对于利益的获得要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取之有道。而法律的效果则是对利益与效率进行合理的限定,进行有效率的组织活动,效率对于经济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基于法律价值效率,是利用民商法来规范的。效率的提高需要有一定的规范性才会得到大幅度提高,把私人的工作逐渐转变到集体大众型活动,将私人利益转变成公众利益。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价值取向
在民商法之中,公平之法律价值是其中基本的法则,公平对民商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民商法的自愿、平等方面有着促进作用,公平在民商法之中是非物质的其作用是加强条件与经济的公平,对于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是追求最有利的,民商法对每个主体不采取不平等的待遇;效率价值在民商法之中的展现,是对利益的展现,对于经济是自由合理的。民商法是对利益追求的最大化,效率的法律价值在民商法中展现则是展现自愿、自由等等,而这些原则则会使私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间接促进整体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商法在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经济法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公平主要表现在经济的公平原则,对于公平,可以理解为对于存在一些价值的行动,对于其获得具有平等的权力,使之处于一个适当状态,在经济法中,其公平是针对不同条件的主体所展现出的,让各方面都是公平的,将各种不合理的因素进行排除。对于效率,并不是都是高效的,其存在一定的缺点,同时也不是一直是有效率的,市场的发展需要提高效率,与此同时需要对市场进行合理的调节,经济法对于市场上的这种效率中的缺点就可以进行修改,促使效率的提高。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对比
二者有很多相似的价值取向,基于公平价值,二者是对经济的调整,对市场间的调配以及相应的平等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者都离不开其具有的价值,公平体现于民商法主要是其目标、特点、本质,民商法离不开公平原则,对于经济法,公平作为其理念。基于效率,对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其效果是一样的,其目的是获得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实现共同进步,二者之间基于公平与效率,其目的大致是相同的,都是对市场进行调整,进行合理的分配,使之展现出平等的原则和高效的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其自我的价值,与此同时,其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比如说民商法针对私人,经济法是针对整个社会。
四、结语
〔关键词〕法律学术论文;英汉对比;引言;体裁;语步
〔中图分类号〕H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2-0203-06
一、 引言
随着对外开放的领域拓展和程度加深,中国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日俱增,相应地,学术论文也成为中外法律界探讨各种热点问题、交流信息、完善法律制度、解决法律争端的重要途径。就一定层面来看,要让我国法律研究走向世界,得到国际学术界同行的认可并占有一席之地,当务之急是在国际重要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因此,了解中英文法律论文的写作差异,掌握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是法律研究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引言作为论文的开局部分,以简短的篇幅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目前的研究热点、存在的问题及文章的研究意义,从而引出本文的主题并激发读者对本篇论文的兴趣。因此,引言对正文起到提纲挈领和激发阅读兴趣的作用,在整篇学术论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目前法学界对法律类学术论文中引言的研究则尚显不足,而从英汉对比的角度探讨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的研究更是极其稀缺。鉴于此,本研究采用语料库方法,选取30篇中外法律权威学术论文,修正了体裁分析的框架,对比分析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引言,旨在准确地描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并探讨差异背后的社会文化原因,借此唤起国内法律研究者对英文论文中引言写作的规范意识,促进我国法律学者在国外权威法学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理论依据
体裁是以交际目的为导向的交际事件,具有其话语社团公认和遵守的图示结构,并且对语篇的内容和形式起着制约作用。〔1〕它不是一般的交际事件,而是一种内部结构特征鲜明、高度约定俗成的可辨认的交际事件。在建构语篇时,人们必须遵循某种特定体裁所需要的惯例。 〔2〕而体裁分析方法是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产物,它综合了语言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将交际目的与策略技巧紧密联系在一起,把语篇分析从描述扩展到解释,不仅考虑社会文化因素,而且考虑心理语言因素。〔3〕
引言也是一种具有特定框架的体裁。为了分析引言的体裁结构,Swales提出了CARS(Create A Research Space)模型。该模型包含三个必需的语步(Move),而每个语步包含若干可选择的步骤(Step)来实现语篇的交际功能,如语步一(Move 1)中包含三个步骤:指出研究重要性 (claiming centrality) ,概述主题(making topic generalizations)、评述以往研究(Reviewing previous re-search)。虽然CARS模式是分析论文引言结构的有效模式,但学术论文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引言的体裁多样性,例如软件工程学科论文引言的某些新语步,如定义术语、举例说明等,无法在CARS模型中找到对应。〔4〕而在不同学科的论文引言里,某些特定的语步,具有独特的语篇功能和位置。〔5〕
笔者在分析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语料时发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回顾文献、通报当前研究和介绍论文结构这三大语步的写作规范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为了更深层次的讨论,本研究将它们作为单独的语步列出。同时,笔者也发现英文引言中的一些步骤,如定义关键术语,陈述当前研究,陈述主要计划,概述研究目的,研究问题/假说和研究价值等,在CARS模型中找不到对应。因此,本研究将新步骤加入了CARS模型里,结合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特有的语步,以及CARS模型里缺少的语步和步骤,修正了CARS模型,提出了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类CARS模型(见表1)。
三、研究现状
在当今国际学术界,体裁分析已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其中包括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英汉论文体裁对比研究,发现某些特定学科论文引言里包含了CARS模式没有的一些重要步骤,如定义术语等;〔6〕一些学者从修辞策略的角度,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跨文化跨语言论文引言进行对比研究;使用体裁分析理论比较同一学科不同领域的论文的引言结构也是语言学家们关注的焦点。〔7〕这些研究丰富了体裁分析理论,完善了CARS模式,也揭示了不同交际目的下引言写作的多样性。
在国内, ESP教学,写作和翻译研究,〔8〕以及学术语类语篇的模块标注〔9〕等领域是体裁理论研究的焦点。与法律学术论文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探讨,其中有对法学论文各部分写译规范化的探讨,〔10〕也有对当前法学论文现状和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的研究,〔11〕以及对英汉法律语篇和语言差异的研究〔12〕等等。这些探索性研究对体裁分析的应用与拓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有助于对国内法学研究的反思并推动其发展。
纵观以上研究,虽然它们从不同方面对法学论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但多数是从理论论证,没有进行大量实例验证,缺乏有力的数据支撑。而且这些研究多集中于中文法学论文,对比中英文法学论文的研究涉及甚少,对于帮助国内法学学者了解国际法学刊物的写作规范作用有限。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从国内外法律权威学术期刊共选取语料30篇,创建共计30240字数的小型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语料库。英文期刊包括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等。中文期刊包括《法学研究》、《现代法学》。运用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CARS模型,对30篇英汉法律论文引言中的语步步骤进行人工标注,用AntConc软件提取,归纳各语步及步骤频率分布特征,总结英汉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分布以及实现形式差异,并深入探讨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力求从对比分析的角度更全面、客观地把握英文法律学术类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帮助中国法律学者写出高质量的英语法律学术论文。
五、结果分析与讨论
基于以上研究方法,我们得到英汉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和微观步骤分布特征(见表2),我们将逐一分析它们的异同,并探讨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
1.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分布特征
(1)由表2可见,中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特征呈线性分布:确立研究领域开篇-阐述前期研究成果-设置研究空间-通报当前研究-填补研究空间-介绍论文结构。但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宏观整体结构有较大不同,在语步的顺序和分布上具有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语步1(确立研究领域)、语步5(填补研究空间)和语步6 (介绍论文结构)。
(2)相比中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英文法律论文引言更注重详尽、全面地介绍研究领域。引言开篇采用介绍研究领域,研究背景这一语步,可以让读者能够迅速进入研究情景,了解必要的背景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章论证及观点。所有30篇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十分详细具体地介绍了研究领域,涵盖了相关领域的方方面面,所占篇幅较大,有的达到数千字(由于篇幅有限,作者不再举例说明)。虽然86%的中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介绍了研究领域,但篇幅在整个引言中较短,寥寥数语,甚至有2篇引言未介绍研究领域而直接进入了“设置研究空间”这一语步。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对于介绍研究领域的显著差异主要源于国内外不同的学术写作习惯。国外学者通常采用作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逻辑推理的过程和事物的具体性,这使得文章条理清楚,目的明确,也大大减轻了读者的负担;而中国学者则倾向于采用传统的读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写作方法倾向于含蓄概括,思维委婉跳跃,作者只是提出模糊的意向和帮助理解的材料,大量背景知识需由读者自行查找,作者的观点深意也要由读者从文章叙述中得出, 读者的主观理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所以在例1中,作者在第一句中就直接切入研究焦点:教育权,第二句高度概括了造成不同理解的原因,并没有展开此话题,给读者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间,以待在下文中寻求答案。
例1.现代法律一般都承认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各国的立法表述上不同,导致人们对受教育权性质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3)英文法律论文更倾向在引言里通报其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涉及极少。“通报研究空间”这一语步的主要功能是直接说明研究成果,并指出其在研究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也强调当前研究的贡献。
由表2可见,英文法律论文作者一般在引言里直接提出其研究结果,解决方案,观点看法等,80%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都在引言里通报了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这使得读者在一开始就对文章的立场清晰理解(见例2、例3)。在例2中,作者提出了一种常识性理论,这种理论可以很好的解决前文提出的艺术品诉讼法庭争议的问题。在例3中,作者直接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文章的结论:修订法不能根本改变被告的权利,从而回答了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
例2.In contrast to the work of such scholars, this Article, written on the verge of a possible dramatic reworking of the rule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nflicts and judgments, posits a simple common sense theory: courts should defer to the forum exercising in rem jurisdiction will have the most control over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e chattel.(〈Crossroads in the Great Race: Moving Beyond the International Race to Judgment in Disputes over Artwork and Other Chattels〉)
例3. This Comment concludes that the amended rules are not likely to change substantially the rights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ith respect to the introduction of prior act evidence.(〈COMMENT: Oregons New 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学术论文极少在引言中直接揭示其观点立场或解决方案等,只有20%在引言里指出了研究结果,解决方案等。由此可反映出中英学者不同的论文写作习惯:外国学者写作直接清晰,开门见山,而中国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写作进程。
(4)大部分英文法律论文会在引言里介绍论文结构,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都缺少这一语步。介绍论文结构能帮助读者掌握文章脉络,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路,从而更深刻地掌握作者论证的方法过程。此外,论文结构可以使读者更有针对地阅读文章,有选择、有重点地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在阅读引言时就能够确定自己阅读的重点(见例4)。表2表明70%以上的英文法律论文都在引言里介绍了论文结构,不仅使得文章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还使得读者有了整体的概念,也方便读者快速阅读感兴趣的部分。在例4中,作者用主题句、特点的语法结构,清楚地呈现了整个篇章结构,使读者能迅速地把握文章脉络,选取自己的兴趣点。
例4. The structure of this Article is as follows: In Part I, I briefly survey……In Part II, I analyze……I demonstrate that (a)…… (b)……(c)…… I then turn in Part III to a description of……In Part IV, I examine…… In Part V, I put forward the basic tenets of an IL approach. In this model, (〈Integrative Linkage: Combin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Approaches in th Design of Trade and Labor Regimes〉)
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几乎都没有包括这一语步,中国学者更倾向引起读者兴趣,使其继续阅读,自己探寻文章脉络。
2.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微观步骤对比
(1)确立研究领域选用的步骤不同。英文法律论文引言大多通过概括论题内容,介绍相关背景知识来引领读者进入研究领域,而中文法律论文则更多的介绍论题重要性来确立研究领域(见表3)。
55%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作者采用概括论题内容来确立该论文的研究领域,由此可见,国外学者重视逻辑思维和严密分析,通过一步步的概括和阐述论题内容,由点及面,由个体到整体的描绘出整个研究领域,引导读者轻松进入研究情境。而近一半的中国学者倾向使用“介绍论题重要性”,是为了吸引读者。在信息时代,高效率的读者会首先通过阅读引言了解文章大致内容是否与自己的研究息息相关或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来决定是否继续阅读文章。因此,“介绍论题重要性”就发挥了强调当前研究、吸引潜在读者的作用。在例5中,作者通过用一些阐明论题重要性的短语,如“议论的热点”,“热门话题”等,突出了该话题的重要性和时效性,以达到迅速吸引读者的眼球,并促使他们继续往下读的效果。
例5.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领域各种基本规范的确立,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心已逐步从“立法”转向“司法”,与司法相关的话题也逐渐成为实务界和学界议论的热点。“法律原则如何适用”即是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
(2)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步骤中,大多数英文法律论文引言都会采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少涉及(见表4)。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这一语步,主要是通过大范围讨论先前研究从而自然地引入当前研究来实现的,它将当前研究与以往研究联系到一起,既可以体现当前研究的重要性和贡献,又可以为设置研究空间提供依据。然而,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并不是单纯为了回顾,而是帮助作者:(1)将论题缩小到当前研究的一个具体点上;(2)找到前期研究的局限性和问题;(3)通过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尤其是知名研究,并提出问题使得文章更具学术性,更使人信服。因此,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兼具交流和说服的作用。
中英法律论文引言在此步骤上的不同与中外的研究传统紧密相关。西方国家个人主义根深蒂固,倡导消极礼貌策略,强调个人价值,〔13〕因此体现在学术写作上就是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和指出研究差距,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缺陷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 如例6中,作者在讨论先前研究时,明确地指出了每一个观点的作者,如Cary和Winter,体现了西方国家强调个人价值的价值观。
例6. Noting that a large part of Delaware’s revenue was derived from the incorporation business, Cary (1974) opined that Delaware bent over backward to offer a corporation law that appealed to corporate managers. In response, Winter (1977) noted that if Delaware corporations did in fact do poorly, one would expect that their cost of capital would increase to reflect the diminished returns. Winter noted that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is was the case.(〈The role of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in shaping Canadian corporate law〉)
然而,中国文化深受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提倡积极礼貌策略,折射在学术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上,〔16〕回顾前期研究成果的方式十分随意模糊,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在例7中,作者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并未明确地指出是哪位或哪些学者提出了这些观点,而是笼统地用“学者们”概括,这就体现了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另外一方面,尽管作者指出前期研究得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制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结论,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得出这些结论的文献和作者,这也会让读者疑惑是前人做出的这些结论,还是作者的主观推断。所以,相比之下,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作者及文献,这使得引用更具客观性,真实性和说服性。
例7.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法律的有效实施,除了必须具备一些体制内的“硬件”(包括足够的执法力度、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等等)之外,还需要社会环境的支持。如果环境不利,法律就难免在其实施过程中被扭曲变形,甚至形同虚设。然而,让人头疼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的“水土”究竟有哪些成分不适合“现代法律制度”的运行? 对此,学者们普遍认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治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归根到底,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与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裂痕,甚至在某些地方格格不入。(《法治及其社会资源———兼评苏力“本土资源”说》)
(3)在通报当前研究这一语步的实现形式上,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采用的步骤相差较大(见表5)。在这一语步中,中文法律论文中引言采用的四个步骤比例较均衡,而一半以上英文法律论文中引言主要采用“陈述论文主要计划”这一步骤。更值得注意的是,中文法律论文中比例较高的“陈述研究价值”步骤,在英文法律论文中却几乎没有。
例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warding of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light of Mastrobuono. It determines that, becaus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are due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proposing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claims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多地采用了陈述研究价值这一步骤。国内学者倾向于首先吸引读者关注研究,至于具体的研究过程及问题假说则由读者在正文中自行探索(见例9)。而且,陈述研究价值具有推销性的特征。作者引言中采用“本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本研究为……作了重要贡献”,“本研究对……提供了独特的视野和指导”等结构,既使得读者了解了研究意义,同时又间接推销了文章。
例9.了解和研究这些保留和解释性声明,不仅对我国提出相关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有借鉴意义,而且对今后解释和适用《公约》,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重要参考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六、结语
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语步和步骤的使用频率、顺序和分布上存在显著差异,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写作方法的不同。国外学者倾向使用作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为了减轻读者负担,让他们更轻松进入话题,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推理过程,使文章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而国内学者多采用读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旨在给读者更多的发挥空间,并激发读者兴趣。在确定研究领域,通报前期成果和介绍论文结构等方面都较含糊笼统,让读者自行归纳,理清脉络。
2.价值观差异。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所倡导的消极礼貌策略充分体现在英语法律学术论文中关于引言的前期研究回顾步骤中。国外作者在法律学术论文中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其缺陷,并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相反,东方集体主义价值观深深影响国内作者,他们在论文写作时采取积极礼貌策略,在前期研究回顾中为了顾及他人面子,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3.思维方式和写作习惯差异。国外学者倾向于直接清晰、开门见山的写作方式,更重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而国内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的过程,给读者留出更大的主观空间,同时也很重视推销自己的文章。
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中所展现在宏观语步结构上的不同取向以及微观步骤上的选择差异,反映了中西方学者潜意识中的不同的心理、写作习惯和社会文化观念。国内法律学者在撰写英文法律学术论文时,必须把握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体裁结构方面存有的显著差异及其深层次原因,进而谙熟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体裁结构,遵循系统规范的英文引言写作要求,从而提高英文论文引言的写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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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经济;社会责任;问题探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业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也指出;“企业的目的必须在企业本身之外,更确切的讲,企业的目的必须在社会之中,因为工商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从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企业财富来自社会财富再分配,企业壮大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离不开与员工同步的发展。因为,员工是企业的细胞,保证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就要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使全体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相结合,达到企业,员工,社会共赢的局面。
二、发展绿色经济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
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需要通过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与自然界保持平衡关系。人类环境系统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向自然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人类不应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追求发展,当代人不应为了自己的发展而对后代人的发展和需要能力构成危害。必须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发展绿色经济,企业责无旁贷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外延粗放式的经营方式,造成了日益沉重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促进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是时代赋予中国企业的重大历史任务,更是企业家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使命。在推进绿色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国外企业已走在了前面,探索出了诸多有益经验,我国企业应积极借鉴、迎头赶上,为中国绿色经济发展作积极贡献。
(二)发展绿色经济,企业面临良机
绿色经济是关于经济发展理念与模式的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伴随绿色经济的发展,包括生态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应用等一大批新型绿色产业将迅速崛起,低碳技术将蓬勃发展,这无疑将为企业带来新的市场机遇与成长空间。而且,绿色经济发展理念在企业内部的生根发芽,也必然构成企业转型升级与自主创新的强大动力,推进企业积极转变传统粗放的经营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能否紧紧把握住绿色经济发展潮流带来的历史性机遇,不仅决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质量,也决定了企业自身的发展成败。
(三)发展绿色经济,企业大有可为
绿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强力支撑。应积极探索以绿色发展带动绿色投资、以绿色投资带动绿色生产、以绿色生产带动绿色消费的发展新模式,引导资源配置向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领域流动,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企业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其经营活动不仅仅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应努力实现全社会共同利益。但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忽视甚至逃避社会责任,导致假冒伪劣泛滥、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员工利益受损等诸多社会问题,有些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企业社会责任日渐引发公众的关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西方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如火如荼之时,我国的一些企业却仍然为追求利润而丧失基本的商业道德,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矿难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等事件,使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公民”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时至今日,企业社会责任已不是企业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企业不可回避的话题,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涵和基本理念,正是对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的诠释和体现。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也纷纷从国家立法、行业规范、企业评价标准体系等不同层面,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扎实的实践。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1971)发表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列举了多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公司付诸实施。
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远远不够,并且,我国已有法律法规之中,在企业法、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中缺乏一种原则性的、宣示性的规定,没有明确不同的企业形态的市场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这样的评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要求,也不利于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只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言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西方许多企业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实现企业好公民形象的条件,并且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专门的负责部门、一定的经费保障和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据相关调查显示,美国约有60%、欧洲约有一半的大型公司设有专门的伦理机构和伦理主管,负责处理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提出的质疑,使用各种社会责任履行计划、系统项目设计、科学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与控制系统等手段来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当今世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正在由单纯的硬实力向硬、软两种实力协调并重的方向转变。软实力,主要表现为企业社会公信力、品牌影响力、产业凝聚力和供应链控制力等。拥有这些能力的企业,在资源配置、开拓市场、获得贸易机会、低成本融资等方面会处于优势地位,而这些都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分不开的。这就要求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依靠人才、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来提高企业的效益,不能再走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老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美誉度和信任度,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发展绿色经济的几点做法
国外企业的实践表明,推进绿色经济发展,利国利民利己。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过企业积极投身于绿色经济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局限性,我国企业在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方面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与欧美先进企业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为此,我国企业可着重在以下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一)覆传统理念,转变经营方式
从通用电气的“绿色创想”战略到本田公司的“绿色事业整体观”,从IBM的“绿色创新工程”到日立的“超级环保工厂”,国际先进企业非常注重发挥理念在促进自身绿色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我国企业只有覆传统展理念,加快转变外延粗放式的经营方式,才能真正走上绿色发展道路。
(二)强化环境管理,落实节能排
据相关部门统计,近5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年均发生1000起以上,每年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亿元,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品质造成巨大损害。加环境风险管理,坚决落实节能排,不仅是企业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其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增自主创新,加快产品升级
这既是企业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自身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世界知名的综合性制造企业美国3M公司积极开发绿色环保产品,从毫不起眼的便条纸到指示牌上的反光涂料,从玻璃隔热帖膜到电视增亮膜,3M公司已研制出数万种绿色环保产品,其中,仅电视增亮膜每年可为全球节省575亿度电,受到了市场的广泛欢迎。
(四)倡导低碳办公,营造绿色氛围
招行在绿色低碳运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号召企业努力做到节约水电、双面列印、下班熄灯、最低室温、爬楼运动等,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真正做到低碳、环保、节能。
(五)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外经验
论文关键词 环境法律 环境法律责任 特异性
一、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我国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在民事法律体系中适用的主要为赔偿损失,在刑事法律中的责任主要为刑罚和非刑罚的处理方式,在行政法律责任中则主要有警告、罚款等主要方式。
二、环境法律责任的形式分类
由于环境法律的特殊性,因此单独适用以上任何一种责任形式都是不适合的,因此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囊括了以上几种主要的法律责任形式。虽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与其有一定的出入,例如我国的环境法律中规定的刑事法律责任中涉及到刑罚的规定最重的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与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死刑为最高刑是有区别的。那么在论述环境法律责任的特性的时候,因为环境法律的责任划分过于模糊与分散,我国的很多学者认为环境法律责任是非独立性的。但是因为环境本身就具备独特性的特点,也就决定了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与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相区别与独立的的独特性法律责任。
(一)由环境侵权而产生的损害概括起来主要为几下几种
财产、环境及人身的损害。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行为人造成损害的即承担赔偿损失及停止损害的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后,我国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形式由原来的只赔偿财产损失而否认精神损害的赔偿形式转变为财产及精神的双重赔偿形式。因为环境侵权在很大程度上的表现形式为对人的精神、健康及生活条件的影响。不仅可以危害到人的身体健康,更会对人的精神健康造成损害。更由于现在的环境污染带有传播性、连续性及可遗传性,其对人类造成的精神损害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大于财产的损害。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等,都是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中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那么环境侵权责任体现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的主要有哪几点呢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研究行政法律责任设立的理论基础。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社会意识的进步,法律的内涵和理念也在不断的扩大发展。政府作为统治者由以前的法律的制定者从而不受法律约束的无责任者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环境下的角色转变。尽管政府作为执法者,但也同样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到法律责任的制裁。洛克作为法治的推广者,其认为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进行统治,并且法律必须是正式的法律。对于法律应约束政府的行为方面,其认为“法律对于执法者在守法方面应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侵权责任归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第35条至第39条规定的是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第45条规定的是环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现行《环境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环境管理机关的责任。环境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批评、罚款以及停止生产、停止使用或责令重新安装等行为罚。如《环境保护法》第36条单独规定了建设项目违法的责任。“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行政主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污设施导致污染的责任,“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三)我国的形式法律责任分为两类:刑罚和非刑罚
刑罚的处罚方式包括主刑与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附加刑为财产刑和资格刑。但体现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刑事责任类型主要为财产性及非长期自由刑。我国的环境侵权刑事法律责任中的非刑罚的处理为训诫、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等教育性的处罚方式、责令赔偿损失等经济型的非刑罚的处罚方式以及由主管部门给与当事人行政处分等行政法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方式。“现行刑法第六章第六节9个法条所规定的刑罚中,主刑中最严厉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中的资格刑的适用率为零,以有期徒刑为主、以拘役为辅的监禁刑的适用率是100%,管制这种我国特有的非监禁限制自由刑的适用率是53%,罚金刑的适用率是100%。”
三、我国环境法律责任设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以上,就是我国环境法律责任中的三种具体的责任形式的总结,环境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其设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行为者遵守环境法,避免环境侵害,保护环境。但为了实现这一根本目的,必须通过设立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目的来实现。
我国的环境法律责任设定的具体目的根据对环境为对象的特异性分为预防侵害、补偿侵害、惩罚侵害及恢复原状四种。之所以在我国的环境侵权责任设置中将预防侵害作为补偿侵害的前提,是因为环境侵权引起的损害是不可逆的、长期性的。也就是说对于生命及健康的损失的不可逆性及绝对性而言,仅仅是金钱的赔偿是不足以补偿环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的。预防侵害:“主要是说明环境政策与环境法非仅是对具体环境破坏之反应,亦即不仅限于抗拒对于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更进一步积极地,在一定危险性产生之前就预先去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生物质危害性的产生,并持续地致力于基本自然生态的保护和美化。”但是在我国环境民事责任体系中,本身就存在缺陷。这种缺陷是指我国的民事环境法律责任仅针对于已然发生的环境侵害,而赔偿也是仅针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而言的。这一缺陷不仅仅在我国存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这一根本性的缺陷。
而补偿侵害的目的不难理解,就是对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法律赔偿,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的。因为环境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这种发展不仅仅是国家或共同体的,更应该是人本身的。而环境侵权所给人类带来的损害本身就带有延续性及发展性,如若环境法律赔偿仅仅能够保障人类的生存,不仅不符合环境破坏的特点,也不符合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设定环境法律责任中,应当充分考量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满足受损者的发展要求为目标,而不能局限于补偿受损者的生存利益。
惩罚侵害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民事上的惩罚侵害,一种为刑事上的惩罚侵害。然则无论是民事、刑事与否,惩罚侵害的根本目的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威慑性,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的预防侵害的目的。因此,对于环境侵权而言,惩罚性的赔偿是必须的,首先,我们无法准确估算环境侵权所造成的一系列延续性的损失,如果考虑恢复原状所需的时间和金钱的因素,则这一时间更加难以考量;另外,环境侵权的本身就是为了实现超额的利益,行为人由侵权行为而获利,也应当因侵权行为而承受超出侵权本身造成的损失之外的赔偿。我国是一个以长期的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国家,因此确定惩罚性的环境侵权赔偿措施是必然的,不仅可以显示出政府依法惩处环境侵权的决心,也表示出保护受损人的决心。保障受损者的生活的可持续发展,就是保障了经济社会的稳定性,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重复保险,法律构成,通知义务,效力
一、重复保险的概念界定
重复保险,也称复保险,其具体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且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总和超出保险标的价额。德国、法国、日本和韩国均采纳此观点。广义的重复保险指要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契约,而该数个保险契约,均须于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效力而言。[1]48意大利和我国的台湾地区认同此种定义。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总的保险金额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新《保险法》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与旧《保险法》相比,新规定由广义说转而采用狭义说,严格限定了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应该超出保险标的价值。事实上,由于重复保险的目的在于合理分担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没有过多考虑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之和是否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将重复保险限定于超额的重复保险,并没有多少实益。[2]188-189因此,台湾地区在2007年对《保险法》进行修订时,仍然坚持广义说。从这个方面讲,大陆地区关于重复保险的新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生活的需要,使一部分正当投保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当然,从民法角度思考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法律论文,旧《保险法》存在同时使用广义和狭义概念的体系冲突,造成该条文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因此,新《保险法》虽然导致重复保险在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巨大隔阂,但仍有益于法律概念的精确和适用的便利,应予肯定。
二、重复保险的法律构成
根据新《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界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特定性。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普遍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否是保险利益主体并不重要,关键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是保险利益主体。在财产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填补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无实际意义”,[3]31因此,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是被保险人相同。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通常情况下,不构成重复保险,但是,若该保险利益存在权利混同或者吸收,构成重复保险。[4]103因此,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同一保险标的,而非同一保险利益。但新《保险法》第56条第4款未明确指出重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因此难以避免投保人同一或不同一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而若仅以投保人同一为构成要件,不论被保险人同一或者非同一,保险人都需要对同一保险事故进行两次以上的赔偿,造成不当得利的机率远大于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性包括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则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亦称同时复保险。部分重叠,则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非完全相同,但存在部分相同,亦称异时复保险。“不过保险期间之始期及终期, 并不以绝对相同为必要,只期间有一段重复,则在其重复期间内,仍为复保险契约。”[5]48所谓同一期间法律论文,不必数个保险契约之始期与终期,完全相同,只须其一部分的期间,立于交叉关系,而发生共利之利害者,即成为复保险。[6]115此外,有教材认为这里的“期间”是指数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7]256事实上,由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并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间完全一致,有时保险合同已生效,但保险责任期间未开始,因此,该这里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新《保险法》第56条未明确对此构成要件作出规定,实为不足。
(三)保险危险或保险事故的同一性。新《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事故是重复保险的必备要件。重复保险中,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危险或者保险事故并不要求完全一致,只需存在共性即可。一方面要求数个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有重合处,唯此种重合之保险事故方为同一保险事故;另一方面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发生的是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同一保险事故。只有各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同一保险事故,且其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亦均为同一事故,方构成重复保险的同一保险事故。若各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但其约定的保险事故各不相同,则不能构成重复保险。
(四)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的复数性。各国保险法均规定,重复保险投保人是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即保险人应当多数且不同,并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果对同一保险利益与同一保险人订立数份保险合同,即使保险期间相同、保险事故相同、被保险人相同,也可能不成立重复保险,仅是单保险的一种特殊。但是新《保险法》仅规定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需为复数,这一规定未尽完善。在保险人为复数的情况下,并不能想当然的推理出多份保险合同,也可能会产生一份保险合同,所以,必须强调重复保险合同的复数性。
三、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新《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新规定对投保人课以主动向各保险人告知重复保险具体情况的法定义务,有进步意义法律论文,但却在通知义务所涉及的通知事项、方式以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都缺乏具体规定,使通知义务难以发挥真正作用。
(一)投保人的具体通知事项。韩国《商法》第67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向各保险人通知各个保险合同的内容。德国《保险契约法》第58条第2款规定:通知中应包括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和具体的保险金额。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6条规定:复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将他保险人之名称及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由此得知,投保人的重复保险通知事项不仅应当包括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还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期间等事项。但新《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应予通知的“有关情况”显得过于抽象和宽泛,令投保人难以明确具体内涵,不利于保险人“知情权”的保护。
(二)投保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各国法律原则上允许投保人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为之。新《保险法》亦取同样要求。但应当注意,重复保险的通知属于保险人主动询问的内容,如果保险人不加以询问,投保人不为通知义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保险经验,投保人只是偶尔为之,对保险本身及其相关规则了解甚少。可见,投保人履行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方式取决于保险人的询问方式,保险人以书面询问的,投保人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之;保险人以口头询问的,投保人应当以口头方式为之。但是投保人在以下情形应享有免除通知义务:一是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重复保险;二是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重复保险;三是投保人按照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不需告知的重复保险。[8]40
(三)通知义务履行的证明。各国保险法虽对重复保险的通知方式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但以各国保险法所规定的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重复保险的严苛的法律后果而言,它要求投保人对于重复保险的通知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我国新《保险法》中,关于重复保险中是否履行通知义务,没有关于法律后果的规定,因此也就缺少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这是我国保险立法上的不足。
(四)通知义务的后果。其一,投保人故意不为重复保险通知或意图不当得利而为重复保险的,其合同无效;其二,善意之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者,除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之全部价值,仅就其所保金额负比例分担之责。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其三,善意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者,在危险发生前法律论文,投保人得依超过部分,要求比例返还保险费。保险合同因恶意重复保险而无效时,保险人如不知情,应取得保险费。虽然新法规定了投保人须履行重复保险通知义务,但却没有规定任何有关违反该义务后的法律后果。此种立法规定会导致以下不正常情形:一是使法律对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规定形同具文,因为不论投保人通知与否,法律后果均相同,而且投保人不履行通知义务,还可能造成保险人不知晓重复保险的存在,而使投保人有获得不当得利的潜在机会;二是不区分恶意与善意的投保人,使有恶意的被保险人,在企图以不正当手段诈领保险金,损害保险制度的诚实信用原则时,仍有取得保险金的可能。因此,缺少违反通知义务的责任内容规定,也是新《保险法》的缺失之处。
四、重复保险的效力
基于新《保险法》在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上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保险实务中难以对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进而产生许多的矛盾和纠纷。而这一立法缺失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我国保险法在立法理念上,对于重复保险的法律效果未能从当事人主观心态的立场加以划分。[9]72解决这一问题,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采用各国保险法通例,针对投保人的主观心态,在我国《保险法》中明确区分投保人的善意与恶意,给予不同的法律评价,通过增加重复保险强制通知义务规则,从而赋予重复保险通知以不同的法律后果,使重复保险的利益保护机制发挥应有的功效。
(一)恶意复保险的效力。对于恶意重复保险,由于投保人企图谋取不法利益,破坏保险制度分散危险、填补损失的宗旨及功能,因此,各国和地区立法例多规定重复保险中恶意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新《保险法》虽没有对恶意复保险做出规定,但第56条第1款关于“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的规定,在立法上已经实质上确认投保人在不为重复保险通知时,具有恶意的存在。因此,对有重复保险而未尽通知义务的投保人法律论文,仍可以适用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即“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在我国保险法上,将恶意的不履行通知义务的投保人与履行通知义务的善意投保人相比较,其法律上的后果是相同的。这一立法目的,虽然是为了在保险司法实务中起到简化规则、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裁量权的作用,但是因其不区别恶意投保人与善意投保人而使其承担同等后果,显然有失公正。
(二)善意重复保险的效力。对于善意重复保险,各国和地区立法例所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日本的优先承包主义。将重复保险分为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同时重复保险时采用的是比例分担主义;而异时重复保险,则按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在保险价值额度内,前保险人先负担保险金,对负担不足以填补全部损害时,由后保险人继续承担填补损失的责任。[10]341二是法国和瑞士采用的比例分担主义。不论构成重复保险的各保险合同是同时成立抑或异时成立,各保险人仅按照其所保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负分担赔偿责任。三是连带赔偿主义。在重复保险中,不问各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后均属有效,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向全体保险人或其中一人主张求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超过其应付的保险金额后,就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得向其他保险人行使求偿权。但投保人的全部请求不得逾损害之总额。[1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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