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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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next]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整个世界范围的经济发展无疑会存在着差异不同,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的差异是各种各样的,所以这就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很多挑战,还有一些负面的影响,针对此问题,必须展开全面普及的金融监管力度,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协调好各国经济的来往和利益往来,积极交流新思想和新问题。由于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中不受任何一个国家货币的约束,其是一个较为独立的市场,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强化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与协调,不然的话,一旦出现金融问题,极易导致国际金融危机或者金融动荡,从而造成整个国际金融环境不稳定的状况,基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性与威胁性,应对国际金融环境进行严格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积极面对金融问题,不断优化当今国际金融环境,从而促进各国金融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以说国际金融监管是提高国际综合实力,带动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金融监管国际化趋势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的未来发展也逐渐趋向于全球化,这是一种发展的必然,这把双刃剑的存在对于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发展既有着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从积极角度来看,金融监管趋于全球化,能够提高各个国家的生产力,确保资金的稳定流通,提高资金利用率,对国际投资及贸易发展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实施的好能够快速推动金融产品的大力开发,促使金融产品不断在实践中得以创新。并且合理的金融监管可以使各国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为各个国家的金融发展提供国际化平台,从而不断完善与健全各国金融体制,强化各个国家的金融业务交流。从消极角度来看,实施国际金融监管,加大了各国金融政策自主性的难度,从而使各个国家的金融经济安全面临一定的挑战与风险。比如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发现有些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活动中没有认清自身所处的金融经济环境及本国国情,从而做出一些不切实际且不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政策,有些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开放时间过早,且对金融经济管制较为放松,这样会导致金融经济发展不稳定等状况,增大了泡沫经济的成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是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当下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也是如此,不断的出现各种问题和难题,同时这些问题也制约着国际金融监管的效益。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国际金融监管主体具有复杂性,之所以说其复杂是因为其在监管过程中牵涉到各个国家及地区所有的金融监管当局、金融监管机构及区域性、全球性金融组织。由此可见,需要进行监管的部门、人员及内容较多,从而给国际金融监管人员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其次,国际金融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都属于国际金融监管的范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断增多,其所产生的金融监管对象也随之增多,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再者,国际金融监管在工作执行中易受利益制约,比如金融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涉及到某个国家的经济利益,那么就会遭到该国家的不认同,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金融监管工作是无法正常开展的,因此在国际金融监管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各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及金融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国际金融监管活动,在金融监管实践活动中不断优化国际金融环境,带动各个国家金融经济发展,提升各国综合实力。
三、当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形式研究
世界是一个大环境,存在着共性和差异性,在实施政策的提前环境、金融的制度、国际金融的监管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更加显著的差异性。正是这些不同造就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形式的多元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有两种形式呈现,一种是规则性协调,另一种则是相机性协调。针对各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同以及金融的制度和方式的不同,有效的应用规则性协调这一方法可以有效的促进各国之间经济的差异性发展。以此来规范各个国家对外开放的金融政策,从而使各国之间在金融经济发展中建立良好互助的合作关系。利用该方式形成的合作关系目的性十分明确,且具有连续性。而相机性协调形式则是利用一些不明文规定,同时根据国际金融经济变化趋势及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实际状况,而后由国际金融监管相关工作人员通过与各国协商的方式针对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某一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采用这种形式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灵活性与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合理改善国际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不断向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迈进。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着差异性,所以必定存在着金融监管合作的多少问题,既合作频率,从此点出发的话国际金融监管被划分为经常性国际合作与临时性国际合作两个方面。国际金融监管又存在着区域性这一特性,基于此点出发的话国际金融监管被划分出了四个部分,第一个是国际监管的区域性协作,其次是国际金融的全球化协作,再次是国际金融的综合协作,最后一个是国际金融的专门性协作。区域性国际监管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监管主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共同进行的多边合作,比如说欧盟为了各成员国在经济金融方面的利益发起的合作就属于区域性国际金融合作。全球性国际金融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监管主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金融监管合作,例如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及贸易组织所发起的多边金融经济合作。综合性国际合作是指各个国家涉及金融经济发展多个领域的国际合作,比如各个国家在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及金融等多个领域的相互交流。专门化金融监管合作主要指金融监管合作主体在某一特定金融领域内的交流合作,一般情况下这种合作形式常用于银行及投资方面。
四、当今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双重作用
纵观当下国际金融监管在世界范围内对经济的管制可以看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不仅给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的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时机,更是带来了各种不同的新问题和很多需解决的矛盾。之所以说其带来挑战是因为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西方国家在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易向发达国家倾斜,从而导致合作本身就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状态,这种合作不具备权威性,那么在金融监管合作中所制定的计划与目标也不易实现。其所带来的机遇主要表现在通过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方式,能够有效抑制全球性通货膨胀,稳定国际金融与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够防范货币及债务危机的发生,有利于改善国际金融经济运作环境,大大提高了国际对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五、结语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全球经济;国际贸易;国际贷币
一、全球经济逐步复苏,但时间漫长
就目前的态势来看,金融危机后的全球经济正在逐步走向复苏,但是由于受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其要完全复苏所需的时间将会是十分漫长的。首先,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其自身流动资金短缺或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而另一方面,由于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剥离了大量的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因此急需重新注入大量的资金以弥补其亏空。其次,全球经济的复苏还会受到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例如美元的贬值、经济的失衡及失业率的攀升等等;美元的贬值极有可能造成在实体经济或金融市场中出现新的泡沫,严重影响了经济或市场的稳定性;而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经济失衡会影响全球经济复苏的速度,其要达到再平衡的态势又需经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才能得以实现;此外,失业率的攀升、就业压力的增大等非经济因素则会从另一角度制约和干扰全球经济复苏的过程。
除去上述所提到的不利因素,诸多有利的因素将从正面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而且从目前的态势来看,其形势还是比较乐观的。首先,针对于日益严重的金融危机,各国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及措施,这对刺激经济的不断增长、恢复当前的市场信心、扭转经济的下滑态势、促进经济的快速复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我国为了应对本次金融危机,刺激本国经济的增长,从国家财政上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了巨额的投资,并对其他领域也加大了其投入的力度,积极培育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政策或措施都将大大的推进全球经济复苏的进程,促进全球经济的增长。其次,科技的创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也将从很大程度上促进全球经济加快复苏,在长期内会决定全球经济增长的总趋势。因此可见,在上述有利因素的作用下,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仍将会在整体上实现复苏,但需经过一个非常漫长的时期。
二、经济增长模式调整,产业转移加速
从另一角度来说,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实质上是对早先全球经济增长模式的一次强制性的调整,其调整的原因是该模式无法维持全球经济的持续曾长;经过这次强制性的调整,可以使全球经济重新回到再增长的良性循环之中,但其调整的成本却是极其高昂的,导致了全球经济的一次重大衰退。
为此,从全球经济发展的整体角度出发,必须对早先全球经济的增长模式进行一次根本性的调整,例如发达国家必须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遏制超前和过度消费,减少自身的资产负债率,执行稳健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等等;而发展中国家则需重新调整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模式,扩大内需,刺激?肖费,以实现从内部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或拉动,防止因外部不稳定性所导致的经济增长乏力。
经过本次金融危机,全球产业将加快向具有低成本、市场潜力大等优势的发展中国家或其他新兴市场转移的速度,并在此基础上尽早实现对产业的转型或升级,以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全球经济的早日复苏以及进一步的发展。首先,新能源和环保节能产业有望引领全球产业的转型和升级;在本次金融危机过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加大了其在新能源和环保节能等领域的技术研发投人力度,努力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并以此来引领全球产业结构的再调整,使其拉动新一轮的全球经济增长。其次,作为全球经济的主要载体,西方发达国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分工中处于领先地位,其在大力发展新能源、环保节能等绿色产业和运用低碳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同时,仍将继续发展金融、保险、信息、科技、法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并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优势。由此可见,全球产业转移将呈现出多层次、多梯度和多向性,横向与纵向相互交融,从而形成更加复杂的全球产业格局。
三、国际贸易投资加速,但受保护主义制约
随着全球经济逐渐向复苏,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投资将会再次活跃,并从很大程度上推动全球经济加快复苏。首先,全球产业转移将在更广范围、更大规模和更深层次上进行,从而大大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且拉动了全球范围内相关服务业的增长,创造出了愈来愈多的就业机会。其次,国际贸易投资的加速还会对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区域内其产品、资金、技术、人员等要素的流动会更加便捷,其区域内的贸易和投资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或空间。最后,新能源、环保节能等绿色产业的迅速发展,也会带动国际贸易投资的发展,从而创造出对绿色产品、环保节能技术及设备的更多需求,拉动全球经济和市场的复苏。
但是,在全球经济复苏的过程中,各国由于大多是从自身角度出发,为加快本国经济的复苏,将采取一些对本国经济或市场的保护主义政策及措施,这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首先,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尽快恢复经济,保持经济的平衡,将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减少超前消费、扩大国内需求、降低进口需求,因此这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增长尤为不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贸易投资的发展。其次,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就业压力增大的现象,也将会对西方发达国家带来一定的冲击,其必然会采取相关保护主义措施,恢复就业市场,降低失业率。最后,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企业破产率的增加,各国必然会采取相关保护主义措施,通过设置相关障碍防止过多的本国企业被兼并或控制,尽力降低其投资或兼并活动给本国经济所带来的长期不利影响,从而弱化了国际资本市场的流动性,限制了国际性投资活动的发展。
四、国际货币体系出现新变化。但仍将以美元为主
[关键词]:国际金融电子化问题建议
二战以来,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的推动下,加上一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金融电子化已经成为当代国际金融发展的基本趋势。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区别于传统的金融业,因而针对传统金融业所设计的法律会不能完全适用。国际金融电子化在其发展中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本文将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角度简单的对此问题予以分析。
一、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简史
各国的金融电子化发展之路是不同的。大体而论,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
第一阶段,金融机构间的电子联网,其标志为1973年美国将以电话、电报手段建立起来的“联储电划系统”改建为电子化的“联储电划系统”。即建立起联邦储备银行间清算服务的电子计算机系统。随着计算机在银行间的应用,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将现钞、票据流动而转化为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流动。这种以电磁信息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称为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出现使传统的以有形货币为调整对象所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规范受到挑战。
第二阶段,金融机构进入国际互联网(Internet)。1992年国际互联网协会建立,网上商业活动增多,银行开始进入国际互联网增多,在国际互联网设置网点,进行咨询服务、促销宣传、提供金融市场信息(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投资衍生工具市场价格),为用户进行网上金融证券投资提供便利。
第三阶段,网络虚拟银行的建立。1995年11月在美国亚特兰大设立第一家网络银行,该银行在24小时之内提供银行业服务,包括储蓄、转帐、信用卡、证券交易、保险和公司财务管理等业务。目前,电子化已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务运作的主要方式。
就中国以言,其发展也呈现出类似的过程。[2]所以我们可以从国际金融电子化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得出以下结论: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一方面取决于金融业对信息技术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受制于信息技术本身的发展水平。进而,著者认为要加快国际金融电子化进程就必须大力发展以电子计算机为主导的信息技术。
二、电子化的国际金融与传统国际金融的比较
要认清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的性质,有必要对电子化的国际金融与传统国际金融作一比较分析。
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实现与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银行的业务处理和管理的旧体制,建立了以信息为基础的自动化业务处理和科学管理的新模式:[3]
首先,它用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逐步代替传统的现金交易和手工凭证的传递与交换,大大加快了资金的周转速度。
其次,它使金融业从单一的信用中介发展成为一个全开放的、全天候的和多功能的现代化金融体系,可以说,现代的国际金融业,是集金融业务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为一身的金融"超级市场"。
再次,金融业的营业网点已从砖墙式建筑向ATM、POS、网络等系统转移,提高了金融业的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
最后,它使银行业务的重点从存、贷款转向了提供金融服务和信息服务,从而让银行的收入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银行以传统的存、贷款利息作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局面,将被以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和金融信息作为主要收益来源所代替。
三、国际金融电子化所面临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安全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意味着金融企业的内部网络间接或直接接入因特网。任何开立网上交易帐号的人,都有机会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内部信息,或者供给金融网络,从而造成重大的损失乃至产生交易网络瘫痪的严重后果。随着系统处理能力和网络速度的不断提高,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据统计,美国每年因网络安全而造成的损失高达75亿美元。中国的因特网服务提供上、证券公司及银行业也多次被黑客攻击。
就目前来看,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网上委托的技术系统被攻击、入侵、破坏,导致网上交易无法进行;二是委托指令、客户资料以及资金数据等被盗或被篡改,甚至造成资金的损失。[4]为有效地防范以上问题的出现,首先需要加强技术控制,另外也要加强立法和司法。
(二)管辖权问题
因特网是面向世界,无处不在的网络,全球各地的人都可以按一定的规则加入进来。电子化下的国际金融业的客户可以根据既定的协议,访问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的站点,而金融机构也因此可以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国际金融的这种跨国界的运作方式,也跨越的各国的法律和金融法规。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比如,中国客户登陆美国的一家银行,成为美国该家银行的网上客户,那该银行是否要受中国金融法的管制?
目前,各国还未有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对跨国电子金融交易的司法管辖问题也未见一致。[5]
(三)信用问题
国际金融业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欺诈。欺诈人以银行客户的名义,向客户的银行发出一箱支付命令,指示从客户的账户中划拨一笔款项到受益人的账户。这个受益人就是欺诈人或其同伙。
如何防范金融欺诈,在票据资金划拨中,核证问题可以简化为核对签字盖章。但在电子资金划拨中却无法使用此方法。另外,在没有找到欺诈人或欺诈人无力赔偿时,那应给有谁来承担这个损失?[6]这也需加以研究。
(四)主体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现货币电子化。从而使银行从堆积如山的金融纸票(现金、支票和各种凭证)中解放出来。而这种解放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范围界定便是一个。
当下,对此的看法未尽一致。在美国,对于结算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是以联邦EFT法和各州的法律为基础的。即是在实施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广泛地参与者加入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行列。在欧洲大陆各国,以加强金融监管为目的,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原则上限制于金融机构,并将此作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在中国,信用卡的发行限定在商业银行,并要受制于央行的监管。因而一个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各国的规定。[7]
(五)其它问题
国际金融电子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上述问题外,国际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还面临以下问题;信息技术本身的改进问题,技术人才的培养问题,各国的立法协调问题以及各国的司法协助等问题。[8]
四、有关的建议
由于笔力所限,著者仅从宏观角度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信用法制建设
信用是一个多视角、多范畴的概念,既然它是一个法学概念,就应该在理论和立法上不断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信用法制的建设。
加强信用法制建设,为国际金融的电子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十分重要。要继续完善立法,强化执法,对关乎市场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要制定好、执行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市场法。
这里还要提一下的是,要强化电子合同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对电子合同的规范是电子商务法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狭义的电子合同法主要包括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总则性规定及各类合同的特殊规定,亦涉及少量管辖问题;广义电子合同法除包括狭义电子合同法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电子合同涉外管辖(连结点的确立等)问题、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等。此处所说的电子合同法从狭义。由于虚拟化的操作,电子合同关系的主体通过电子手段来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因此必须在保证电子手段技术本身安全、准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终端用户的收、发、转行为的标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应当明文规定电子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对电子错误、电子监控等亦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宜。电子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实体法中包含了少量程序法条款,主要是合同的管辖问题,建议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电子合同交易中的“场所”等问题。通过电子合同,在源头上保证电子交易行为的信用度是当前的主流思潮。
(二)建立完善电子银行业务法。
各国都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子银行业务法。
首先要制定《电子银行法》。《电子银行法》作为电子银行市场发展的核心法律规范,应对电子银行的性质、监管、市场准入、业务范畴与标准、金融创新、法律责任、市场退出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是《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问题是目前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最大的盲点,因为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一些国家现有法律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范。对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电子签名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各国国情的《电子签名法》。
再次是《电子资金划拨法》。虽然电子资金划拨与票据交换都属资金收付,但是如上所述,由于二者的当事人不尽相同,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并且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电子资金划拨中电子化的票据既非无因证券,也不具有流通性,从而根本丧失了票据的特性,所以应当制定独立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在该法中主要规定有关客户与银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损失赔偿的范围、禁止欺诈等。[9]
(三)完善监督系统
完善监管体系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发现并惩戒不诚实的行为。国家可以对数据交换、电子化交易等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国际金融电子化下,由于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在Internet上进行交易,国家基于对电信通信信道的监管权而同时可以对Internet上的电子交易进行监管。
国家对电子金融信用的监管主要的方式和途径是规范信用制度、搭建信用公共信息平台。按照“部门协调、联合征信、统一管理、分类使用”和“政府发起、部门联合、相对独立、逐步社会化”的原则,建立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其目的在于将信用信息公布于众,以此惩戒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除国家监管外,还应建立交易相对人监管制度和企业内部监管制度。交易相对人的监管不像国家监管那样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一般为个案监管。由于相对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债权关系,相对人一般都不会怠于监管,而恰恰相反,相对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积极进行监督、催促。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一般也较为完整、系统,但是一些企业往往不愿意自揭其短,从而影响了内部监管的效果。未来应当强调在企业内部建立相对独立的会计信息监管结构,强化责任意识,实现自我监管。
(四)完善电子金融配套法
电子金融法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相联系的,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合同法、国际税收法、电子商务立法、刑法、诉讼法、票据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传统金融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但面对电子金融新兴业务的发展,则相形见绌,难以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如税收征管法中对于电子商务的规定几近于零,特别是这种网上支付方式对税收问题没有做出较好的规范,因而必须做好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再如洗钱犯罪在电子银行业务中发生频率较高,对此必须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的规制,这样才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此外,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标准等现行规定对于电子银行纠纷取证极为困难,不利于其发展,对此我们也必须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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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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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同[3]154.
Kletzer和Bardhan(1987)指出:“关于东亚成功经验的研究性文献经常强调动态比较优势和资金获取较便捷二者之间的联系。关于贸易和产业政策的相关文献认为,东南亚国家运用选择性的信贷配给,以实现其贸易和产业调整目标,比一般地实行贸易保护和外汇管制更有效”。所以,政府如何通过金融发展来动员和利用资金,不但会影响经济增长,同时也会影响到一国的国际贸易。Rhee(1989)也强调了金融对于贸易的重要性,因为出口商必须获得必要的贸易融资才能完成出口订单。所以,不论是出于拓展金融发展理论、贸易理论的需要,还是出于对东亚经济成功经验的分析,我们都有必要对金融发展与贸易的关系进行研究。
然而,在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往往不是直接从金融抑制一下子过渡到金融自由化,而是经过了一个中间环节——金融约束阶段。在金融约束阶段,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金融和某些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创造租金,并对信贷的使用加以干预。本文的目的是针对金融约束阶段的战略特征,来研究金融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的影响。由于韩国是实行金融约束战略的代表性国家,我们以韩国为例来进行这个问题的研究。
一、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与金融约束
金融发展理论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两位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于1973年创立的。在那一年,他们分别出版了自己的著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和资本》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注:这两本书的中文版由上海三联书店于1988年出版。)从此,“经济发展理论和货币金融理论两股巨流终于交汇融合起来”。(注: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10月第一版译者序。》)他们在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论断,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欠发达归咎于金融抑制。他们指出,通过扭曲包括利率和汇率在内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再加上其他手段,这种战略会缩小和压低相对于非金融部门的金融体系的实际规模或实际增长率,从而出现了对储蓄和外汇的过度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对储蓄和外汇的使用必然采取硬性分配,这导致寻租盛行,有限的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总之,该战略会中止或严重妨碍经济发展的进程。相反,具有金融“深化”效应的新战略——金融自由化战略——则会不断地促进经济发展。
麦金农和肖认为,要发挥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就应放弃他们所奉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实行“金融自由化”或“金融深化”。金融深化的核心内容是“促进实际货币需求的增长”。为此,就必须取消不恰当的利率限制,让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提高存贷款的名义利率,保证货币资产的实际收益为正数,以此来吸收储蓄,优化投资结构。另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放松汇率限制。金融深化的进行还包括财政政策的协调,放松对金融业务过多的限制,允许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竞争等方面。麦金农和肖指出,推进金融深化战略将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因为存在着金融深化的四个效应,即储蓄效应、投资效应、就业效应和收入效应。
麦金农和肖理论的提出,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意义,金融发展理论对发展经济学的贡献不容低估。麦金农和肖的金融发展理论在上世纪70年代问世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韩国、阿根廷、马来西亚和我国台湾省)受其影响,进行了金融自由化的实践。但迄今为止,金融自由化改革成功的例子很少(陈观烈,1988;赫尔曼等,1998)。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尚不具备金融自由化所要求的前提条件(赫尔曼等,1998)。一个金融发展水平很低的国家直接采用自由的金融市场模式是难以令人置信的。所以,金融自由化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使得实行自由化的国家频频发生经济危机。
鉴于此,赫尔曼等(1998)经济学家认为从金融抑制一下子过渡到金融自由化,对于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现实的,应该有一个过渡阶段。他们吸取了信息经济学的成就,在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深化理论基础上,于上世纪90年代提出了金融约束论,认为政府对金融部门选择性地干预有助于而不是阻碍了金融深化,提出经济落后、金融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应实行金融约束政策。金融约束政策可以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下的作用,因此并不是与金融深化完全对立的政策,相反是金融深化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金融抑制是政府从金融部门攫取租金,而“金融约束”的本质是政府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而不是直接向民间部门提供补贴。金融约束理论的提出者认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租金在减少与信息相关、妨碍完全竞争市场的问题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通过创造经济租金,使银行和企业股本增加,从而产生激励作用,增加社会利益。特别是,租金诱导民间部门当事人增加在纯粹竞争的市场中可能供给不足的商品和服务,例如对投资进行监督和提供吸收存款的准备条件。
所以,在经济处于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一定的前提下(宏观经济稳定,通货膨胀率低以及可以预测的,正的实际利率),政府要对存贷款利率进行控制,同时限制市场准入。通过对存贷款利率的控制和限制市场准入,不但可以动员经济中的储蓄,避免因竞争而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浪费,稳定金融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只要干预程度较轻,金融约束就会与经济增长正相关。另外还要实行限制资产替代性政策,即限制居民将正式金融部门中的存款化为其他资产,如证券、国外资产、非银行部门存款和实物资产等。
随着金融深化,尤其是随着金融部门资本基础的加强,这些干预应逐步放松,经济将转向更传统的“自由市场”模式。所以赫尔曼等(1998)指出,金融约束应该是一种动态的政策制度,应随着经济发展和向更自由、更具竞争性的金融市场这一大的方向迈进而进行调整。金融约束的最优水平——用干预的强度和广度来衡量——将随着金融深化程度的加深而下降。
赫尔曼等(1998)研究者认为:“金融约束使更多的项目可从正式的金融中介获得融资,从而对投资资金的配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政府更有可能直接干预资金的配置,因此有必要讨论定向信贷和产业政策。”采取金融约束战略的经济体,政府一般对贷款的使用加以干预,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干预的方式和资金重点投放的行业也不同,这反映了政府的经济目标。正是如此,金融约束对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对国际贸易的水平和结构就产生了影响。当然,本文仅仅探讨金融约束对国际贸易的水平和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在实行金融约束战略的国家(地区)中,韩国被认为是实行金融约束战略比较成功的国家。所以我们以韩国为例进行分析。
二、韩国金融约束下的信贷自选择机制
韩国在上世纪60-70年代实行的是金融约束而非金融自由化,这可从韩国政府对利率的控制,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等方面判断出来。韩国政府对信贷使用的干预有其理论基础;在对出口行业的信贷支持上,韩国实行的是自动信贷配给制,我们随后将会看到,这种制度有力地促进了韩国出口的增长和出口结构的转变。
1.韩国20世纪60年代实行的是金融约束而非金融自由化——金融发展战略的判断
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金融的控制:它国有化了商业银行,修正了中央银行法案,使韩国银行从属于政府。1965年实施了利率改革,把银行的利率水平翻了一番(Vittas和Cho,1995)。这次改革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了利率,使其保持在正的水平上,另一方面银行利率仍大大低于市场利率。利率的提高不但成功地吸收了私人储蓄,并且使资金从不受规制的非正式部门转移到了政府牢牢控制的银行部门。由于这个原因,政府能够提高它对金融资源配置的控制水平。利率仍低于市场利率使得政府得以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赵润济(1998)在对韩国的一项研究里得出了如下结论:“韩国(20世纪)60年代的利率政策可以说是一种金融约束”。
在上世纪60-70年代,韩国的银行部门获得了租金。这些租金的获得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第一,来自于政府规定的存贷利差;第二,来自于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低息贷款,在整个1960年代,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占商业银行贷款总规模的20-30%(赵润济,1998);第三,来自于对商业银行准备金所支付的利息;第四,来自于银行领域的进入限制。
与此同时,经济中的其他部门也获得了租金。商业银行信贷主要被用于优先发展的部门。在上世纪60年代是出口部门,在70年代除继续支持出口部门外,主要用于重化工业。对于这些部门的贷款,政府都规定了较低的利率,以保证这些部门能得到扶持。另外,政府还允许商业银行为民间部门的借款进行担保,由于国内利率高于国外利率,所以政府部门通过对民间部门国外借款的批准,来保证国外信贷有选择地用于支持产业政策目标。另外一种补贴方式是为出口提供贴现,以补充在发展中国家还很不完善或根本就不存在的许多融资机制(Rhee,1989)。
如上所述,韩国政府控制了利率,但保持实际利率为正;在金融部门和产业部门创造租金;同时对信贷的使用加以广泛的控制——这一切表明,对金融部门的干预是相当广泛的。籍此我们可以认为,韩国在60-70年代实行的是金融约束战略。
韩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前期计划减少对信贷市场的政策干预,但是,在实践上它不得不继续介入以重新构建陷入财务困难的公司;80年代后期,信贷项目主要集中于社会项目和收入再分配(Vittas和Cho,1995)。我们对韩国金融约束对国际贸易影响的分析仅限于20世纪60-70年代,而不把80年代包括在内。一方面是因为该时期金融政策趋向于自由化;另一方面是因为该时期的信贷政策也与60-70年代不同,当时的信贷政策是以促进出口和工业化为目标的。
2.政府干预信贷的理论基础
在一个信息完美且没有成本的世界中,政府没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信贷加以干预。然而,在现实世界中,信息高度不完美,且存在大量的信息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信贷并不必然被配置到它最好的用途中去。信贷配给起因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起因于监控和证实成本,起因于合约履行成本。基于以下几个理由,政府需要对信贷市场进行干预。
使用信贷安排的一个理由是,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外部性,市场失灵和协调失灵会造成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存在差异(赵润济,1998)。如果政府不对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与补贴,显然会导致具有正的外部性的经济活动供给不足。
第二个理由在于,商业银行发放的长期贷款过少,这不利于企业成长。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在那些公司信息披露非常不完全的国家,商业银行普遍不愿向回收周期长、风险大的项目融资,即使它们有更高的总体收益。这会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制约因素。这样一来,在信息不完美和具有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里,政府若对银行信贷采取适当的干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商业银行自发提供长期信贷的不足(Vittas和Cho,1995)。
对于信贷安排的第三个可能的动机来自于政府在信贷供给方面可能享有的比较优势。政府可能在项目甄别上具有比较优势(由于政府机构比私人公司占有更多的信息),可能在监控和证实结果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由于政府实体比金融中介机构可能具有的相对高的组织效率),可能具有更低的履约成本(由于政府拥有税收和政策权力)(Vittas和Cho,1995)。
3.韩国的金融约束与国际贸易——自动信贷配给制
在朴正熙总统执政时期(1961-1979),韩国采取了一项信贷配给制度——自动信贷配给制(automaticcreditallocation)。根据出口业绩的自动信贷配给制是这样一种制度:政府确立游戏规则,规定每一个企业所得到的低利息信贷的多少和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业绩相联系——出口业绩越好,则它可自动获得的无抵押补贴贷款就越多。这种制度的建立对于韩国推动出口部门的快速扩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Hong(1998)认为,韩国出口导向增长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这种信贷配给体系。
韩国的自动信贷配给体系之所以被采取并取得了对出口支持的成功,除了前面说过的政府干预信贷的理由之外,还由于以下两个原因:(注:Hong:(1998)。)
(1)该自动配给体系可减少官僚和政治家对信贷分配的干预。政府对商业银行信贷广泛的配给和干预,一方面有助于政府实现产业目标和经济目标;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政治家和官僚对信贷的干涉。这种干涉使得信贷不一定被配置到能产生最大化社会或经济收益的地方。在自动信贷配给制度实行时期(1961-1979),任何企业家都能通过采取出口相关的活动自动获得短期银行信贷。出口部门企业家的精力就只集中于创新,而不必过多地考虑和官僚、银行官员打交道,一个国家的潜在企业家才能能被调动起来用于出动,这样就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2)有利于克服韩国金融的落后,克服逆向选择问题,节省调查成本。
在韩国根据公司出口业绩进行信贷配给的体制下,有希望的企业家不只被金融体系所评价,同时也被国际市场上的成本-质量竞争的自然选择过程所评价(King和Levine,1993)。所以,根据公司出口业绩的信贷配给体系能很好地克服金融抑制下固有的逆向选择问题。也就是说克服了韩国金融机构落后,不能对贷款申请者的项目进行正确评价的问题,使得储蓄得以流向高收益的投资项目。由于贷款是自动配给,对于在出口市场上有创新活动的企业家可以自动得到贷款,同时也节省了调查成本。
三、金融约束与国际贸易
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大量创造租金、分配租金的行为非常普遍,但获得租金的部门在不同的金融政策下有所不同。在韩国20世纪60、70年代的金融约束战略下,金融部门和政府优先支持的部门获得了租金。通过自动出口信贷配给制度,60年代出口部门获得了租金,70年代在继续实行该制度的同时(Hong,1998),政府大力支持重化工业的发展(Vittas和Cho,1995;赵润济,1998)。通过信贷干预,政府得以影响韩国的贸易结构和水平。
据赵润济(1998)测算,金融部门(通过银行贷款)所产生的租金占GNP的份额在1968-1969年平均为5.55%,在1970-1979年平均为7.65%,在1980-1983年平均为9.95%。(注:租金=信贷总额×(场外市场利率-银行贷款利率)。转引自赵润济(1998)。)这说明,由银行贷款分配产生了大量的租金给政府优先支持的行业。
除了出口企业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外,1966年韩国的《外资引进法》还允许国有银行为民间部门的国外借款进行担保。政府通过对企业国外借款的担保使国外贷款有选择地用于支持产业政策目标。与国外贷款相联系的租金数额十分巨大。据赵润济(1998)估计,20世纪60-70年代,该租金占GNP的比重在8%-15%之间。
租金被创造出来后,在20世纪60年代被主要用于出口部门,以推动韩国出口行业的发展;在20世纪70年代,除继续支持出口部门外,主要用于重化工业。由于重化工业的发展也对出口有影响,所以我们的分析也把上世纪70年代包括在内。
在出口推动中,由出口信贷计划提供的信贷占银行信贷总量的比例由1961-1965年间的4.5%提高到7.6%(1966-1972),后又提高到13.2%(1973-1981)。另外,对出口信贷的利率补贴数额也很巨大:在1966-1972年间,出口信贷利率比普通贷款利率平均低17.1%。出口商接受的支持还包括其他各种信贷计划(如出口业设备基金),以及与政府指令或行政指导相一致的其他优惠信贷配给。在韩国出口业扩张时期,信贷补贴构成了出口补贴的主要部分,并在1967年达到了最高峰,当时,利率补贴占出口总额的2.3%,远远高出同年1%的财政补贴。(注:这些数值转引自赵润济(1998),第251-252页。)由出口信贷所产生的租金占GNP的份额见表1。
表1由出口信贷产生的租金(10亿圆,%)(韩国)
年份出口信贷a(A)A×利息差b(B)租金(B)/GNP
19633.91.40.3
196410.04.60.7
196512.14.00.5
196616.65.40.5
196732.49.80.8
196843.413.10.8
196980.721.50.9
1970161.643.31.7
1971248.557.91.8
1972231.849.11.3
1973416.298.62.0
1974652.6144.22.1
19751042.7269.03.0
19761511.5347.62.9
19772616.0499.72.9
19783764.8854.63.7
19795642.81320.44.5
19806957.41739.44.7
19816957.41321.92.9
19828192.01892.43.7
19839232.61458.82.5
注释:a.年末贷款余额。
b.利息差=场外市场利率-出口信贷利率。
银行信贷被优先分配给重化工业的比重从上世纪70年代起不断上升。1970年,在制造业内部,重化工业得到了国内银行信贷总额的22.6%,到1980年,重化工业所得到的信贷额上升到32.1%。对国外贷款的分配也是信贷支持总量中很大的一部分,例如,1972-1976年间,制造业获得了国外商业贷款总额的66.1%,其中的64.1%被用于重化工业。在1970年代,巨额的信贷支持使得向重化工业进行大量投资成为可能。(注:赵润济(1998),第254-255页。)
韩国的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表2我们可以看出,韩国1960年代的制造业增长率高于经济增长率,而出口增长率又大大高于制造业增长率,达到38.2%;制成品占出口份额在1970年是1962年的3倍;与此同时,制造业占GDP份额和贸易依存度1970年都比1962年有了很大提高。
表3表明了1970年代的工业及出口结构变化。从1970年到1979年,制造业在GNP中的份额、重化工业在制造业中的份额、制成品在出口中的份额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尤其是重化产品在制成品出口中份额的提高更是惊人(1970年的15.5%提高到1979年的43.1%)。
表3韩国1970年代工业和出口结构变化(百分比)
制造业在GNP中的份额重化工业在制造业中的份额制成品在出口中的份额重化产品在制造业出口中的份额
19701979197019791970197919701979
21.228.739.254.983.689.115.543.1
表4是韩国1961-1981年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几个关键年份出口构成的变化。通过该表我们可以看出,食物和原材料在出口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制成品和机器在出口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其中制成品由1961年的8.6%上升到了1981年的87.4%,而机器由1961年的1.8%上升到了1981年的10.9%,这两类产品的出口比重上升还是比较大的。这说明,韩国对出口的信贷鼓励不但促进了出口,而且还改变了出口的构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韩国的信贷政策在其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
表4韩国出口构成变化(占总出口的%)
1961196619721981
食物--16.36.3
原材料50.222.58.21.4
制成品8.661.268.987.4
机器1.83.16.710.9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20世纪60-70年代实行的自动信贷配给制,韩国的信贷及租金许多流向了出口部门——在70年代除了流向出口部门外,政府还重点支持了重化工业的发展。很明显,如果没有政府对信贷分配的干预,出口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出口结构的迅速改变都是不可能的。这说明,在韩国所采取的金融约束战略下,金融发展可以显著影响国际贸易的水平和结构。
四、结论和简要评价
金融约束是由金融抑制走向金融自由化的一个阶段。在金融约束阶段,政府在金融部门和优先发展的部门创造租金,并且对信贷的使用进行干预。这种干预会影响到该国产业和出口的发展。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干预信贷是有经济学根据的。Hong(1998)在对韩国金融发展的研究中认为,“的确,在象韩国这样的国家中,信贷配给是实施出口推进战略的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他认为,和出口业绩相联系的自动信贷配给制比较成功地推动了韩国的出口。使用韩国20世纪60-70年代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证实了这一点。这说明,在实施金融约束战略的经济体里,信贷政策会影响到该国的国际贸易水平和结构。
但是,必须明确认识到,金融约束的作用不应该被过分夸大。因为在金融约束论中,租金创造的效率和收益的产生有许多前提,比如居民对存款的利率不敏感而对存款的安全性和金融中介的效率很敏感等,这些条件在现实中不一定能被满足。即使可以被满足,政府对银行业竞争的限制也不一定能保证银行业(比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有更高的效率。固然,政府通过干预信贷的确能影响贸易的增长和结构的改善,但是,这种增长和改善是不是以牺牲其它部门的发展为代价的,或者说是不是一种低效益的增长,现在还不十分明确。
对这种战略的另一个顾虑是:政府干预金融的优势取决于政府的动机和效率。政府并不总是“做正确的事情”,即使它们有一些比较优势。政府对信贷配给的干预常常引起寻租、腐败和挤出(crowdingout),而非寻求有效的工业项目。在以政策为基础的借款的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政府如何能阻止寻租行为破坏政府政策的增长目标(Vittas和Cho,1995)。更重要的是,金融约束在本质上是一种温和的金融抑制(如控制存贷款利率和限制银行业进入等),它有可能会倒退到金融抑制,重新引起国际贸易的扭曲。即使不会倒退到金融抑制状态,政府中掌握体制运作的官僚为了既得利益,也有可能在金融约束的经济合理性消失之后,仍将其长久地保持下去。所以,我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看待金融约束对国际贸易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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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经济增长需要丰厚的资金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依靠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通过转变农业经营模式、利用科学技术增加农业产值,但是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必须要通过金融资源的支持才能实现,因为农业由粗放型种植向集约型种植离不开雄厚的资金支持,而单靠某个农民或者集体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支持才能完成。
1.2农村产业化经营需要金融服务方式的改善。我国提出了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农业产业化转变传统的种植模式,为农民增收创收,但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启动资金,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不仅要为农业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还要根据农业发展提供具有特殊的金融产品。
2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金融支持瓶颈
2.1农业贷款水平偏低、不良贷款比例较高。当前形成农村金融机构主力部门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自身实力较差,它难以满足农村信贷的需求,存在严重的资金缺口,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末,三农贷款增速明显回落。同时在加上农村信贷回报率不高,导致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资金用于支持农业经济,而是更愿意投放于回报率较高的房地产行业、资源开采等行业。
2.2农村经济缺乏信心体系,信用环境建设落后。虽然今年我国提出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的政策,但是具体的实践中,农村土地经营权被抵押的现象还非常少,大部分金融机构不愿意以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这样一来导致农民江南西信贷抵押的实物非常少,而依靠信用体系进行信贷的模式,又因为农村没有完善的应用体系而没有办法实施。
2.3农村金融发展不平衡。我国农村经济存在着严重的发展不平衡现象,东部地区的农村经济最发达,而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则比较落后,对照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地区分布图:农村经济越发达的地区,金融机构就越多,金融政策就越完善,而且非金融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以我国温州地区农村为例,当地的民间信贷非常的普遍。而经济越落后的地区,金融机构就越少,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也就越少。
2.4农村资金外流严重。随着金融机构竞争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将营业网点布置在农村,但是他们的经营目的并不是为农村经济服务,而更多是吸取农村的流动资金,进而转移到城市经营网点,用于进行信贷业务、购买理财产品等,这样的结果是造成农村信贷投入越来越少,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很大的原因就是缺少真正为农村经济服务的金融机构,农民的投资渠道比较缺乏。
3农村经济发展金融支持的具体对策
3.1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首先放松农村金融管制,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主体。之所以造成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匮乏的主要原因就是金融准入门槛比较高,因此要加大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区域性中小型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并尽快放宽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对其他资本的限制,赋予其在利率定价方面更大自;其次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推出机制。只有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推出机制才能够将不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稳定的金融机构推出农村市场,当然实施农村金融机构推出机制需要经过试点检验才能够实施。
3.2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农村非金融组织体系的存在与农村金融需求有着直接的关系,健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对于非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应该要合理的引导,从而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一是要健全完善的非正规金融体系法律法规;二是合理引导非正规金融体系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三是实施民营金融准入制度。
3.3优化农村金融环境。首先国家要积极地制定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宏观政策,为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农村地区成立民营金融组织;其次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基于农村信贷可抵押物价值的缺失,我国要积极为农村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信贷用户的信用等级给予其相应的信贷金额。
在西方,金融业与工商业有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注重市场营销,将市场营销观念作为指导银行业务经营的基本思想。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顾客才是最重要的财富。早期银行的市场营销,基本上以联系与争夺客户、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随着银行之间兼并加剧,竞争激化,单纯用礼貌、周到的服务,已较难进一步拓宽顾客渠道。银行为了在信息技术时代求生存首先也是要争取顾客,尽可能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客户对银行服务的需求,促使银行服务手段现代化。银行致力于采用新技术,为银行与银行间以及银行与客户间的联系增加了新的内容,同时也促进了银行内部管理的电子化。
一、建立客户综合服务网络
客户综合服务网络是针对金融行业这种特定行业的相关服务而设计建设的,客户通过一定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计算机通讯等)与服务网络中心取得联系并得到身份确认后,即可享受系统所提供的相应金融行业信息服务及有限定范围的账户操作服务,如获取金融行业政策、法规、业务办理通知信息,查询新业务开办方法,客户账户往来查询,查对用户相关社会服务行业收费账单,用户进行限定范围的账户转账和指定收费单位的简单付费,以及其它某些相关行业特别业务操作,等等,也有人把它称之为银行服务呼叫中心(BANKSERVICECALLCENTER)。
早在80年代,欧美等西方国家就已经提出这个概念并利用电话等通讯手段在各大商业银行为广大储户提供服务,然而,由于当时的通讯与科技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使得这一服务没有得到广泛认同。
但是,在今天,计算机与通讯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计算机领域,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已经得到了成百上千倍的提高,CPU从286、386、486到奔腾处理器,从单处理器到对称、非对称多处理器结构;计算机网络范围已经从小范围的局域网发展到跨区域的广域网、甚至联接全世界的INTERNET国际互联网络;数据传输从统计时分复用到ATM异步转移模式,数据传输速率已从几百bps发展到最高上几Gbps,几乎是千万倍的提高;计算机处理体系结构从单机方式发展到“网络就是计算机”的网络方式以及CLIENT/SERVER的客户/服务器分布式处理模式。所有的技术和产品都以跨代的速度更新和发展。在通讯领域,电话已迅速普及到千家万户,X.25分组交换网、DDN数据网以及光纤网已触及城市的各个角落,卫星通讯、微波传输使得信息可以传送到人类所能想象的任何空间,……。所有这一切都已为建立最完美的金融增值服务网络系统提供了技术可能性。
1995年10月,首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服务。接着,北美又出现一体化金融网络机构,商业银行步入电子化新时代。电子化的进程大大增强了银行竞争力。花旗银行的ATM已能处理150多种交易,从现金存取到共同基金投资,甚至进行股票交易,使客户加深了对银行的依赖程度。
客户综合服务网络的建立,可以使商业银行向全能型发展。在银行高科技日益发展的情况下,德国、荷兰和意大利商业银行率先向全能化发展。对客户而言,全能银行有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的优点,使客户能自由选择最适合其需要的信用工具,特别是小客户,节约了他们与多家机构打交道的成本。这有利于银行吸引更多的客户,实施网络式管理。美国花旗银行发挥总体优势,不断将其在日本市场外的金融创新产品,如有6种货币和黄金等多种选择的共同储蓄账户,介绍给日本客户,稳住了日本市场。目前,金融工程(FINANCIALENGINEERING)日益为西方商业银行重视。金融工程所承担的是向特定用户提供能满足其需要的服务方案。该方案包括尖端金融产品的设计、证券承销安排、资金的吸收与分流、产品开发与信息处理等。银行招聘一批精通投资银行业务、企业银行业务和金融、法律、税务方面的专家,将各方面的知识与经验结合起来,通过客户综合服务网络,向客户提供能满足其要求的、独特的服务方案。这种方案是标准化的投资机会及储蓄、信托方式,配合客户独特需要而组合成的最低成本方案,即“独家顾客”方案。也就是说,这些顾客只信赖和光顾此银行。这是固定客户制,是客户与特定银行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使银行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客户信息资源,发掘潜在客户,波浪式地发展客户网络,同时也可加深银行与客户的定向信息交流关系。
二、建立全球银行间的网络系统
在经济全球化并高度繁荣的今天,多学科、多领域的整合服务正在满足社会各界的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全球银行间的计算机网络化,可以使本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同行建立联盟,利用对方的金融专家和计算机系统,实现客户网络制的发展。
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个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迅猛增加,传统的通讯交换方式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大量的数据需要及时、可靠地在各银行间传递,而全球银行间的计算机网络化就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在现代国际金融市场上衍生出一种新的数据交换模式:EDI。EDI是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的缩写,意为电子数据交换。这种方式是现代电子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的产物,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迅捷、准确的计算机网络为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每一笔业务的延续时间不超过三十秒,节约了大量不必要的时间和费用,实现了银行为客户提供优质、快速服务的宗旨。
在竞争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上,EDI迅速成为商业银行吸引客户、增加中间业务量行之有效的手段,促进和推动着商业银行的现代化进程。正是EDI这种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成为沟通不同行业经济活动的主要媒介,尤其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正日益发展成为最为重要的国际贸易交易手段之一。从90年代初期起,美、日、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陆续宣布,所有的商户首选交易方式为EDI,不采用EDI的商户将不予或推迟办理,EDI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崭露头角,成为日后国际化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
三、创建银行内部通信网络
西方商业银行管理改革的主导是“以人为中心”观念的确立。人是经营管理的主题,行为科研究已在西方国家形成潮流,使世界企业管理发生一场深刻变革,在商业银行界突出体现在从以物为中心的管理转向以人为中心的管理。银行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银行有了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才能赢得广大客户的信任,有了高素质的银行管理者,才有高数量的客户群。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与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一直是个重要的问题。因此,银行创建内部网不仅发展了内部通信,加强了上下级的关系,而且也加强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这样做起码可以减少组织内部的文件流:即搜集保存于文件和活页夹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置入一个具有强大搜索功能的电子通道;同时也可以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例如,瑞典最大的SPARBANKEN银行也处于激剧动荡的合并时期。它开发的内部网,名为CHANNELONE,有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即电子邮件、论坛(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银行规则与其它组织信息数据库以及工作流系统。很显然,内部网改进了银行内部的通信。SPARBANKEN银行内部网/INTERNET解决方案经理LUSTIG认为,通过改进员工访问信息的条件,将会改进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质量。“迄今为止,我们将30-35%的时间用于直接客户服务,其余的时间则用于处理业务部门的任务,”他说:“现在,我们必须改变上述做法,将执行两种任务的时间比改为80:20,即80%的时间用于开展有效的用户服务,用于处理业务部门日常事务的时间仅占20%。”
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各大银行都将要逐步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并且在不断加强其地区性、乃至全国性金融信息网络建设的同时,在经济发达地区,在各大银行间建设区域性电子联行的工作也已经取得了实质的进展。而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强,我国的银行还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世界范围内众多外资银行的强烈冲击。
因此,许多新的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后,以及实现区域性电子联行后,银行的业务应该发生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对银行众多的公司客户、私人储户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怎样稳固保持原有的客户并不断吸引更多的客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发展自己、而处于领先的地位?
很显然的一点,就是不断改进服务。只有不断利用现代电子信息通讯管理手段,全面提高银行的专业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为银行客户服务,才能争取扩大银行的业务量,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应完全熔入国际金融业电子化发展的浪潮中,并根据自身的特征,利用尖端电子技术不断创新和开发适合自己发展的先进服务手段。我们除了应完全掌握上述国际金融业电子化发展的三个方面外(建立客户综合服务网络、建立全球银行间的网络系统和创立银行内部通信网络),还应结合当今尖端的电子技术及自身的特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和开发:
1.由于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以及当前的INTERNET银行服务等相继问世,客户实际上是距离银行越来越遥远了。各家银行的服务项目越来越雷同,客户所面对的是同样的电话或ATM,银行与客户进行面对面交谈的途径越来越少,如何才能加强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呢?这是全世界商业银行都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们在与国际接轨时,也应首先考虑这一问题。客户综合服务网络系统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要创建一种环境,银行利用该环境不仅可以向客户交付事务处理功能,而且提供可以满足他们需求的个人化信息。我们先运用定向联系,即定向促销,掌握客户群体的不同需求及客户资金拥有量、投资意向、投资策略、分散投资比例等,然后通过定向服务包括定向优惠,利用计算机系统建立固定客户制,为顾客提供设计独特的理财方案,使这些顾客只信赖和光顾一家银行。目前,美洲银行、NATIONSBANK、第一银行系统、FLEETFINANCIALGROUP、加拿大皇家银行、花旗银行以及新英格兰银行都在进行这方面的设计。
2.在理论上,越开放的系统,其安全性就越差。而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要求既开放,又要绝对安全。如何寻找到这样一个平衡点,是我们要努力寻求的。新加坡DBS银行于1998年10月份出台INTERNET银行服务,该银行压倒一切的问题是安全。由于美国禁止输出128位加密技术,DBS银行经过努力寻找到一种替代方案。瑞士CREDITSUISSE银行为了保证无懈可击的安全性,制定了严格的安全参数,可达到如下目的:
保护主机和服务器系统免受外部攻击;
防止内部图谋不轨和未经授权的用户访问系统;
提供强有力的加密技术,保护数据在公用INTERNET传输时的安全;
保障用户在INTERNET的识别和验证;
保障用户与银行主机之间端对端的透明性;
解除银行客户对保护专用信息问题的担忧。
3.以INTERNET服务为基础,与欧洲和美国的银行建立一系列联盟。通过这些联盟,我们可以扩展在全球范围的触角,可以促进伙伴银行的客户在我国进行投资,同时我们自己的客户也将更加便捷地获得海外投资。INTERNET服务可以作为主要的市场开发工具,它是我们赖以建立新联盟的基础。一旦建立了此种联盟,双方银行的客户都可以从广泛的银行服务互惠协议中受益,包括使用ATM以及外汇和贷款业务等。
2006年12月美国的次贷机构提交破产申请,全球投资者和金融监管者都不会预见到这会成为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开端。随后的22个月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从单一金融产品向复杂产品蔓延,从单一金融市场向所有关联市场传导,从单一国家市场向全球市场扩散。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只是局部区域性危机,2000年的科技股泡沫也仅是某一特定行业的危机,一般性的历史经验和政策手段都不足以对危机发展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这要求金融从业者必须着眼于本次危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站在历史和全球的高度真正推动金融体系持续修正自身的缺陷。
次贷危机是当前金融市场恐慌的“导火索”,但不是根源随着2006年底贷款家庭违约率的高企,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质量持续恶化,次贷相关金融产品的恐慌性抛售,导致了场外交易市场的失灵。众多金融机构由于过度参与次贷产品相关交易而蒙受巨额损失,导致了严重的流动性困难。随着信用评级机制公信力丧失,投资者趋于保守,信用市场短时间内迅速紧缩。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在缺少外部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随着时问推移难以支撑。本轮危机以次贷恶化为“导火索”,但究其深层次原因,至少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流动性过剩与房地产等资产价值形成互动,推动了价格泡沫的形成。在缺少自我修正能力和外部监管干预的情况下,市场步入了只能沿着一个方向运行的泡沫循环。
二是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日趋激进,导致经营行为的投机化和短期化。在经济繁荣周期,众多金融机构的利润诉求被绝对化、单一化。投资者风险偏好的异化使得金融资本更多地流向短期回报高的领域,并使用过高的杠杆率。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一定程度上被扭曲。
三是央行等金融监管者无条件地信任市场,导致了监管空白。货币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没有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政策策略。在市场出现泡沫化倾向的时候仍然坚持“市场万能”的理论假设。
金融危机的真正前景取决于金融市场的修正,而不是短期二救市”措施
针对本轮金融危机,此次国际发达经济体采取了一系列市场干预措施,其规模和频率都是史无前例的。其政策意图直指当前金融市场存在的信贷极度紧缩、流动性严重不足的问题。
从短期看,市场的信用“痉挛”源自于投资者、交易者的信心丧失。对于交易对手的缺乏信任使得市场参与者手中储蓄的流动性无法转化为市场中可用的流动性。“救市”举措就是用国家信用填补市场信用的不足,这是短期之内的应急措施,也是无奈之举。
从长期看,金融危机要得到根源性的缓解,必须在市场基础设施方面做出一系列真正的调整和修正,重新建立起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的信任,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国家的信任。
一方面,市场纪律必须得到重新梳理和改革。理性、均衡的市场文化需要回归。正如传统的金融理论所言,市场中应该是风险对冲者和风险投机者协调并存。在投资取向多元化的市场中,交易价格才是平稳而准确的。从近期情况来看,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巨幅波动,主要金融机构股票价格被大量做空仍然反映了市场中的投机倾向的泛滥。许多金融机构激进逐利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因危机的发生而改变。这一局面如果得不到根本上的改观,或将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恢复,或将为未来其他新的金融危机埋下隐患。
另一方面,金融监管者需要用动态的眼光审视市场的发展变化。市场并不总是万能的。特别在全球一体化的环境下,一国的市场往往不仅在本国因素的影响下自我调节,而是受到全球市场的共同影响。在市场自主运行的领域,金融监管者需要不断质疑本国金融市场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效性,持续对市场运行规则进行独立、客观的评估,并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在政策直接干预的领域,监管者需要全方位地运用监管工具,及时地掌握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信息并分类采取监管措施。建立清晰明确的监管规则,让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机构和产品进入,让不利于市场稳定的机构和产品退出。
中国金融业需要充分利用此次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此次次贷危机的爆发,对于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十分有限。这得益于国家宏观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所提供的坚实基础,监管部门制定了审慎有效的监管要求,以及我国金融业与世界金融市场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等原因。但从长期趋势以及全球实体经济联动性的角度看,我们不能心存侥幸,独善其外,而是以此为鉴,抓住机遇,应对挑战。
一是按照宏观调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积极应对短期国际经济冲击,充分加强内需的缓冲效应。此次金融危机的外部影响将不断显现,并将可能危及全球实体经济。中国经济正在经历从出口依赖型向均衡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外部环境的变化将加快这一进程,庞大的内需市场也是我们对冲外部影响的重要支撑。中国金融业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采取更多的行动适应和参与这种转变,以寻求更大的发展机遇,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