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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推行和公司改革的深化,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改革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作者将针对当前资本结构在我国特殊重要的地位,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作者希望通过对资本结构和委托问题涵义的介绍,对委托问题与资本结构理论发展的分析,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对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从而得出优化资本结构,降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结论。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推行和公司改革的深化,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改革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两个关键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学术界在委托问题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的成果,对资本结构的讨论更是如火如荼,但大多数只是针对其中的一个问题进行讨论,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研究还是比较欠缺,因此本文作者将针对当前资本结构在我国特殊重要的地位,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作者希望通过对资本结构和委托问题涵义的介绍,对委托问题与资本结构理论发展的分析,针对我国企业的现状,对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从而达到优化资本结构,降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一向作为中国经济中流砥柱的国有经济首当其冲,国有企业的转制,以及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的减持,同时又要防止在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一些问题,都涉及到国家这个委托人与企业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深层次讲必将影响到企业资本结构以及产权结构的改变。国家在探索优良的改制途径,企业力求取得优良的绩效,这两方面都与本文的主题有莫大的联系。
而一向作为中国经济生力军的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苏南模式乡镇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没落。追根求源,关键在于企业经营体制的陈旧,以及政府机制过多干预,家族制企业的管理体制的局限。这种种情况无不涉及产权机制的不够明了,关系的疏落,资本结构的不合理。
二、委托问题
(一)委托关系
1.委托关系的涵义。当我们开始认识委托问题,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理论的时候,我们不可避免的得从委托关系说起。委托问题实质就是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而理论则分析了委托人-人关系。利益关系人对公司的求偿权可描述为委托人-人关系,其中人是代表委托人行为的。其实,现实社会中包含着很多的委托人-人关系。从短期资本经理、律师以及在不动产、旅游、保险等等方面的人这些情形,最容易看出来明确的委托人-人关系。许多其他环境也可用委托人-人关系来描述,即使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人,也可把双方看成好像是委托人和人。实际上,几乎任何环境,只要其中的一个人或集团的决策权能影响到他人,都可用委托人-人关系来描述。例如,虽然大多数雇员并不能被明确地划归为雇主的人,但从某种角度上看他们是作为人而行为的。总而言之,在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权各项权能通过系列分解形成了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其一,全体股东通过公司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以及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其二,企业内部经营的委托关系,这种关系实际上只涉及经营者内部的管理控制问题,不属于本文讨论的重点,如下图所示。
2.委托问题存在的原因:人和委托人在利益上存在潜在的冲突。而其直接原因则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究其本质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
(1)从委托人方面来看,第一,股东或者因为缺乏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以至于没有能力来监控经营者;或者因为其主要从事的工作太繁忙,以至于没有时间、精力来监控经营者。第二,对于众多中小股东来说,由股东监控带来的经营业绩改善是一种公共物品。对致力于公司监控的任何一个股东来说,他要独自承担监控经营者所带来的成本,如收集信息、说服其他股东、重组企业所花费的成本,而监控公司所带来的收益却由全部股东享受,监控者只按他所持有的股票份额享受收益。这对于他本人来说得不偿失,因此股东们都想坐享其成,免费“搭便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加强监控有利于公司绩效和总剩余的增加,即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但只要每个股东在进行私人决策的时候,发现其行为的私人收益小于私人成本,他就不会有动力实施这种行为。
(2)从人方面来看,第一,人有着不同于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标,所以他们的效用函数和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同。第二,人对自己所做出的努力拥有私人信息,人会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产生机会主义行为。
因此,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委托-关系的产生,会造成一种危险:公司经理可能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个人目标。经理们可能会给他们自己支付过多的报酬,享受更高的在职消费,可能实施没有收益但可以增强自身权力的投资,还可能寻求使自己地位牢固的目标,他们会不愿意解雇不再有生产能力的工人,或者他们相信自己是管理公司最合适的人选,而事实可能并非如此。
(二)成本
1.成本的涵义。存在委托-关系,就存在成本。对成本的理论解释是: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人的努力程度可以观察到,那么,即使是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委托人也能在保证人得到其保留效用和努力激励的约束下,找到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对于人的支付方案。如果信息不对称,也就是人的努力程度观察不到,那么,在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由于工作绩效不仅取决于人的努力,而且取决于表示环境条件的不同的自然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求解支付方案便遇到了最优风险分担和最优激励之间的两难选择。要使经理有动力采取合乎股东心意的行动,则报酬是与业绩挂钩的,而业绩又不完全取决于经理的努力,所以股东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而通常都认为,股东对待风险是采取回避态度的,因此,这在风险分担的安排上就不是最优的。反之,如果要满足最优风险安排,把风险留给风险中性的经理,即在合同中最能承担风险的一方,同时也将风险收入给予经理人员,委托人的效益就不能最大化,通常这种情况下的支付方案被称为次优方案。次优方案与最优方案的偏离,就构成了所谓的成本。成本是让作为人的他人替代自己工作所产生的净增成本。在一个完善的世界里,支付给人的报酬是完全公平的,没有任何浪费。在我们这个不完善的世界里,成本是制度中固有的一种浪费。
2.成本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直接的合约成本,包括订立合约的交易成本,例如销售佣金和发行债券的法律费用;各种制约因素强制产生的机会成本。这些制约因素使本来会是最理想的决策被排除在外。如因为存在一项限制性的债券契约条款而不能进行某项正净现值投资;激励费用,例如雇员的奖金。向人支付此类费用,为了鼓励他们采取与委托人目标一致的行为。第二,委托人监督人的成本,如审计费用。第三,尽管存在监督,人仍会有不当行为,如雇员用途不明的过量开支,此时,委托人的财富会遭到损失。
找到能使委托-关系的总成本最小的决策,是主要目标。在某些情况下周期性的行为不当所产生的成本,比进行监督所需成本要小。但在多数情况下,最理想的解决办法需要对三种组成成本中每一种都加以注意。
(三)产生利益冲突的环境
在我们做出最优化决策的过程中,找出那些自然产生利益冲突的环境是很重要的。当然,消除所有的潜在冲突是不可能的。下面分析几种易于产生这类冲突的重要关系及环境。
1.股东-经理冲突
上文中已具体阐述了股东-经理关系产生的原因,即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在企业中,一般情况下,具体的财务行为表现为:
(1)在筹资行为中,经营者对增资持积极的态度,因为雄厚的资本可以使经营者更为充分地行使其经营决策权,同时许多非货币收益也随之实现,而所有者对增资则持慎重态度,因为产权融资涉及“稀释效用”,债券融资意味着财务风险的增大,两者的权衡和妥协促成了以杠杆利益为核心的筹资决策技术的形成和应用,以寻求筹资成本、风险、收益三者的均衡点。(2)在投资行为中,委托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社会平均的或预期的资本报酬率,而人除了考虑这一条件外,还要综合其他目标,如扩大市场份额、形成集约化规模优势、经营者任期内的绩效等。因此,投资者在将投资权授予经营者行使的同时,会在委托过程中设置一些决策流程、分权监控制度或利益挂钩约束体系来制约经营者的投资行为。(3)在收益分配行为中,为了在资本保值增值的同时使既定的委托关系在扩大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公司所有者除了要求支取一定比例的利润外,还得将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利润留存在公司以备扩大再生产和其他用途。董事会会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对股东现实利益与未来预期收益权衡的基础上,决定支取红利和留存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另外,委托人往往会让渡一部分剩余索取权给经营者,以促使经营者从长远的角度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4)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干扰委托关系效率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信息不对称。人掌握着企业内部大部分的财务信息,委托人的信息需求全部来自人的披露和报告,这容易导致人隐匿实情、虚报陈报,诱发道德危机。因此,必须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有关财务信息的披露政策与质量约束机制,以实现委托双方在财务信息了解方面的均衡。
从具体原因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现问题的所在。
(1)股东和经理两者目标的分离。财务理论认为股东的目标在于使自己投资的现值最大。同样根据自利行为原则,财务理论允许经理的目标不同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2)雇员职务待遇。道德风险是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雇员做出的会影响个人利益即职务待遇的决策。职务待遇包括直接好处和间接好处,前者如使用公司的轿车或办私事时用公费开支,后者如过分花哨的办公室装饰品。在这类事上花费过多的钱,对股东来说就是损失。
(3)雇员的努力。一些雇员希望不做出任何努力就得到报酬。据说,20%的人能干80%的工作。这种不使出全部劲儿的难题被称为规避义务。
(4)人力资本的不可分散性。个人独有的能力和专长被称为人力资本。通常,人力资本受雇佣约束,雇员只能把自己的大部分精力用于一家公司。因此,雇员不容易将自己的人力资本分散化。他们在自己所服务的公司里和在自己的岗位上是专家。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人力资本的不可分散性。它直接影响到资本投资的选择。大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在金融投资组合里,通常持有多种不同股票。因此,对于某家公司价值的偶然波动,他们并不过分在意。原因在于多种不同股票间价值的偶然波动会相互抵消。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司价值的一次偶然波动,足可将其经理“消灭”。
因此,投资时股东和经理的激励因素可能会有很大不同。但是,通常做出公司投资决策的人当然是经理。激励因素的背离导致投资决策中存在偏见。因为雇员在非常坏的结果中失去的更多,所以他们对公司进行高风险投资会产生偏见。而且由于这种偏见是基于风险(而不是报酬),因此,即使投资会带来很大的正净现值,仍然会存在这种偏见。
人力资本的不可分散性对成本的另一个影响,牵涉到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如果产品和服务是专用的(相对于普遍的),那么雇员人力资本的分散化程度甚至会低于一般水平。高度专业化的雇员可能只能在这家公司工作,因为在这一行业中并不存在其他公司。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得不向雇员支付额外报酬,以对雇员在工作上缺乏选择性进行补偿。毕竟,能够做更常见的工作的雇员能选择其他公司工作。
总之,资本选择权问题和资产的专用性问题从不同方面产生强制成本。与资本投资选择有关的成本是放弃正净现值投资的可能性,因此是对新投资的选择产生影响。与专用资产相关的成本是为了使雇员为公司工作而支付更高的工资,因此是对现存投资产生影响。
2.债权人-股东冲突
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关系中,股东的角色由股东和经理关系中的委托人转变成人,而债权人则是这一关系中的委托人。债权人希望自己不受人(股东)行为的侵害,而股东又是通过公司经理来制定决策的。
(1)资产替换难题。
在债权人和股东关系中我们首先遇到的是资产替换难题。资产替换最简单、最常见的例子就是用现金购买设备或原料。实际上,在每项投资中都是以一些资产替换另一些资产。谨慎的经理会权衡投资的风险和报酬。我们知道,如果一项投资的风险越高,那么投资者要求的投资报酬率就越高,这样该项投资的现值就会越小。所以当存在风险性负债时,会促使股东用风险更高的资产来替换公司现存资产。当用风险更高的资产来替换公司现存资产,以此从债权人手中谋取价值时,就出现了资产替换难题。资产替换难题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股东可选择违约,而这种选择权是有价值的。要实现资产替换,可以通过进行新投资或通过售出某些现存资产并购入新资产。虽然公司的总价值可能不变、上升或减小,但由于违约可能性增大,债权人求偿权的价值会减小。因为在求偿的两方之间存在零和博弈的情况,所以债权人价值的下降会引起股东价值有一个刚好相抵的增加额。
(2)投资不足难题。
投资不足在本质上是资产替换难题的相反面。当存在未清偿的风险性负债时,若公司进行低风险投资,那么股东会损失价值。而且,即使该投资净现值为正,股东还是会受到损失。所以投资不足的情况是,股东会拒绝从事一项效益好(净现值为正)但风险低的投资,使财富不会从自己这里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当然,虽然风险变化会带来损失,股东还是可以从一项投资中获利——只要该投资的正净现值足够大。然而,如果由于降低资产风险导致的股东价值的减少额,超过了该投资的正净现值,股东就会拒绝从事该项投资。
(3)通过股利政策进行求偿稀释。
支付大量现金股利会稀释现有债权人的求偿权。支付股利同时减少公司的现金额和股东权益总量。权益总量的减少,会使公司的负债融资比例提高,从而增加了负债的风险并降低了负债求偿的价值。这不过是不同形式的一种资产替换。替换后,公司除了现金额减少之外,其余方面是相同的。因为现金是无风险资产,减少部分现金(支付给了股东)会提高剩余资产的平均风险。现在你可以知道,由此提高的风险会降低公司未清负债的价值。
(4)通过发行新债进行求偿稀释。
负债的大规模增加也会稀释现有债权人对公司资产的求偿权。如
果新债使不能向现有债权人偿还承诺金额的可能性增大,那么就存在求偿稀释。同资产替换的情况一样,风险的增加降低了公司未清负债的价值。再一次,因为是零和博弈,而且股东有或有求偿权,所以股东会在债权人价值损失时得到收益。
(5)资产的专用性。
一般来说,若公司资产用途是专用的,指其适用于特定的经营领域,当必须进行处理时,处理这些资产的风险会更大。因此,这类资产提供给债权人的担保价值较低。虽然这类资产由于其专用性会受到青睐,他们同时也可能由于专用性变得一文不值(或者甚至要花巨资去处理)。当然,实质还是风险-报酬权衡。所以,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拥有专用资产的公司必须付出较高的利息成本,以补偿债权人增加的风险。
三、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即以债务、优先股和普通股权益为代表的企业的永久性长期融资方式组合。我们研究资本结构,就是要优化资本结构,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使企业资金达到良性循环,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财务风险,提高企业偿债能力和经济效益。有关资本结构的理论,我们知道有传统的资本结构的理论、理想状态的M-M理论以及存在所得税和市场缺陷条件下的M-M理论。在本文中我们不再对这部分进行详细的阐述,我们考察资本结构并不是就其本身理论进行详细的研究,而是要探讨资本结构对研究委托问题、研究资本结构与委托问题的关系的重大意义。因此,我们研究的着眼点不同,导致了我们研究的重点放在资本结构与问题交叉的部分,也即资本结构中涉及理论的部分。下面简要回顾一下几种资本结构理论。
(一)传统的资本结构理论
资本结构和估价的传统方法认为存在一个最优资本结构,而且管理当局可以通过适当的使用财务杠杆来增加企业的总价值。该方法认为企业在开始时可以通过增加财务杠杆降低它的资本成本并提高总价值。
(二)M-M理论
莫迪格利安尼和米勒的有关资本结构的理论,简称为M-M理论。M-M理论认为企业所有证券持有人的总风险不会随企业的资本结构的改变而变化。因此,不论企业的融资组合怎样,企业的总价值必然相同。简单来说,M-M理论是基于这样一种想法:无论你将企业的资本结构在债务、权益和其他组成部分之间如何划分,总是存在一个恒定的投资价格。也就是说,由于公司的总投资价值取决于它的基本的获利能力和风险,对于资本结构的改变,企业的价值保持不变。因此,如果不存在税收和其他市场缺陷,企业的价值在被分成债务、权益、和其他证券时不会发生改变。
对这一观点的支持是根据这样一个想法,即投资者能够用个人的财务杠杆来替代公司的财务杠杆。因此,投资者通过借款能够达到企业可能采用的任何资本结构。由于企业不能够为它的股东做他们所不能做的事(指利用财务杠杆),在M-M所假定的完全资本市场世界中,资本结构的改变没有价值。因此,仅在资本结构方面有差别而在其他方面完全相同的两家企业必然具有相同的价值。否则,套利就成为可能,而套利的发生又会使这两家企业最终在市场上按相同的总价值出售。换句话说,套利使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东西不可能在同一市场上按不同价格出售。
(三)存在公司所得税条件的M-M理论
M-M理论突破理想环境,考虑缴纳公司所得税条件下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他们的结论归纳为:
1.负债公司的价值等于无负债公司的价值加上税蔽的现值。
2.负债公司的普通股权益资本成本等于无负债公司的权益资本加上财务风险增益。而财务风险增益等于负债权益比率、1减去税率和无负债公司的资本成本与负债利率之差三因式的乘积。
而当我们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情况就变得更复杂了。将债务和股票收入的公司税与个人税结合起来考虑,上述结论中税蔽现值可能会降低。最终的避税利益的数量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论的经验性问题。但是,一般都同意个人税只会减少,但不会消除与债务有关的公司税的好处。结果是最优的杠杆策略仍要求公司持有很大比例的负债。这一结论是考虑到了在极端的财务杠杆下,避税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减少税的“净”影响这一事实。由于总的来说公司的财务杠杆并不是很高,所以我们必须寻找在公司改变它的资本结构中的债务比例时会影响公司估价的其他因素。
(四)市场缺陷对M-M理论的影响
对于完全资本市场来说,套利作为论据可以证明M-M理论的观点,即企业的资本成本与总的估价和它的资本结构无关。但是,当我们考虑到市场存在缺陷的时候,情况就不一样了。
1.破产成本。如果存在破产的可能性并且与破产有关的处理及其他成本很重大,使用财务杠杆的企业可能就不如没有财务杠杆的企业那么对投资者有吸引力。在完全的资本市场中,我们是假定破产成本为零的。如果企业破产,它的资产就可按经济价值出售,而不会发生清算费用或法律费用。然后按照对资产的请求权的优先顺序进行分配。但如果资本市场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存在处理成本,而资产就可能不得不按照低于经济价值的价值进行清算。在债务和权益持有人看来,这些处理成本和清算价值相对于经济价值的短缺就代表整个系统的流出。
2.成本。对资本结构和价值产生影响与破产成本密切相关的是成本。在下文中将着重阐述问题与资本结构的关系,也就是企业的财务关系。
3.机构性的限制。对投资行为的限制可能会阻止套利过程的进行。许多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导致机构投资者需求的减少,而这种减少就可能对该公司的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4.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也会限制套利过程。套利只有在交易成本所施加的限制之下才会进行,在此之后套利就不再有利可图。因此,使用财务杠杆的企业的总价值就会比理论上稍微高或低一些。这种缺陷的净效果的方向是不确定的。
四、资本结构和委托问题的关系及解决
以上我们明确了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的理论,下面我们切入本文的关键点,委托问题和资本结构到底有什么关系?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即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目的,那就是通过优化资本结构来降低成本,或者通过降低成本来优化资本结构,两者是相互作用的,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资本结构的选择决定了企业的控制权约束机制。同时资本结构决定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这就是资本结构和委托问题的关系。而解决该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公司不同权益要求者之间的冲突必须以某种方式解决。可能的话,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解决这些冲突。比如,可通过限制性协议(如对杠杆比率的限制)来避免潜在冲突。当不能通过签订协议来解决某一冲突时,投资者们便会以他们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他们通过降低他们所愿支付给债务的价格来避免未来财富损失的风险。当公司发行证券时,证券的成本是所有特殊协议(如债券限制性协议。这种协议成本极高,因为他们限制了公司选择的余地。)的成本之和再加上其他潜在冲突导致的降价。
(二)公司资本结构也会影响与公司劳工协议有关的成本。请回想人力资本的不可多样化问题。为一个行将破产的公司工作的雇员为了找到新工作更可能发生寻找成本,而且这些成本各公司不尽相同。雇员找工作的预期成本取决于公司产品和劳务是否具有专用性。执行大众化工作的雇员相对于从事专用性工作的雇员,前者的预期寻找成本较低。人力资本反映了这种差别。因此,当其他条件一样时,与人力相关的成本对于提供相对专用化产品和劳务的公司而言更高。由于较高的杠杆比率会产生较高的成本,所以这很可能意味着公司产品和劳务的专用化程度将影响公司对资本结构的选择。
(三)债务筹资也可能会减少公司的成本,如债权人监督股东的成本和股东监督经理的成本。只要公司发行新债,潜在债权人就会仔细分析公司情况以确定该债务的公平价格。于是每发行一次新债,现有债权人和股东就免费享受了一次对公司的外部“审计”。这种外部审计降低了为确保人(公司经理)尽职尽责而花费的监督成本。
(四)另一种通过利用债务来执行监督功能的办法是利用偿债基金条款。通过偿债基金,公司可以满足每期除付息之外支付的需要。如果难于建立偿债基金,则它可能是一个较早的信号,预示着公司可能陷入了财务困境。如果无法按要求建立偿债基金则意味着公司可能到期无法偿付。显然,这种监督功能有益于债权人,也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经理的进一步监督。
(五)在降低债务成本时,利用有形资产抵押来确保还款也可扮演着重要角色。带抵押的债务减少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的潜在损失,因而也就限制了股东侵占债务人财富的数额。用于抵押偿债的资产在未得到债权人或破产法庭许可前不得出售。
(六)解决问题,达到优化资本结构,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手段,其实财务环境中的许多因素均可作为监督手段,在常规的经营程序中,人们公开地提供并寻求信息,他们还通过自身地行为传递信息,政府执行法律法规时也会披露信息,甚至公司的声誉和结构也会传递信息。常见的监督手段有:
1.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会计报表是对股东-经理关系、债权人-股东关系的监督手段。财务报表提供了一个预警系统。
2.现金股利。现金股利可以从两方面充当监督手段。首先,公司未能宣布期望金额的现金股利会产生警报。虽然这也许是或也许不是负面信息,但会促使投资者进一步探究。他们必须弄清未能发放预计金额的股利意味着什么。其次,发放现金股利会迫使公司更频繁地寻求外部筹资,上面已经提到外部筹资地监督作用。
3.债券评级。由穆迪或标准-普尔公司之类结构进行地的债券评级在债券发行时提供了监督,而且在债券的整个偿还期里也提供了程度略低的监督。
4.债券条款。债券条款提供了一种预警系统。
5.政府法规。政府用于保护公众利益的监督手段在不断发展。例如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都可对公司进行监督,防范种种违法行为。
6.整个法律制度。盗窃、诈骗以及许多其他形式的人不当行为都是非法的。法律制度为每一个人都提供了种种监督形式。
7.声誉。声誉及其所含的一般信息是一种监督形式。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声誉是有价值的,这会促进提供准确信息的动力,而准确的信息又便利了监督。
8.多级别组织。一个公司中,如果考察和评价各个决策需要通过众多权限级别,那么也提供了一种结构上的监督形式。当你的不当行为需要许多人配合才能做到时,就会困难得多。在这样的公司里,一项计划要取得批准,必须经过广泛的讨论。大群体中可能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人,并非每一个人都能保守秘密。
五、结论
从委托关系的角度而言,资本结构的重要性,表现为债务相对于股权融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理的过度投资。相反,债务也会增加委托成本。这种成本增加效应主要地表现为债务会导致经理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资本结构对经理的经营激励也具有影响。而同时债务也导致由于从声誉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公司或经理倾向于选择相对安全、能保证还清债务的项目,而不是真正价值最大化的项目。资本结构对于公司的清算或产业退出和收缩具有影响。同时,债务融资还会产生另一种成本,即在公司近期可能破产时,即便有好的可以导致价值增加的项目,股东也不会有激励去投资。因此从整体上看,资本结构对于解决委托问题是一个双向的作用。
总之,将资本结构和委托理论交叉起来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虽然现在还处于发展阶段,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已经在公司经营和治理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功用。随着该项研究的深入,一定会实现本文再三强调地目的:降低成本,优化资本结构。更好地指导企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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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物业管理的内涵比较
企业对物业进行自行管理,也称之为自管,是由企业业主直接管理自己的物业。根据物业管理实施主体的法人地位,可以划分为企业下属物业子公司、企业物业管理项目部或管理中心,但随着物业业务的不断发展,无论项目部门或是管理中心,都必须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业管理权利主体与业务实施主体的分离,由企业委托专业物业公司或机电、保洁、绿化等专业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类较多,分为全权委托、委托监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
2、企业物业管理模式的优劣势比较
企业物业自行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于从属于或曾经从属于企业本身,物业管理的机构、人员以及财务系统都与企业是一体的或与企业是集中管理模式下的分支体系之一,因此,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存在天然的优势———与企业业主的密切联系。从经济意义出发,企业业主作为物业权利所有者,物业管理公司或部门作为物业业务实施者(管理者),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这就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的管理成本问题。显然,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主体之间的矛盾问题。如企业内部上下级沟通的便利性,信息的互通性,无论是物业管理运作上的便利性还是体现企业管理文化的直接性,都可以予以实现;同样,物业管理过程中如果需要上级企业的支持,无论是新制定制度的批准还是某些服务功能的增加,相对于呈分离状态的独立物业管理机构来说,自行管理模式有明显的优势。并且,从成本角度,与企业呈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能够为企业节约成本费用。但是,应该看到企业物业自管,由于企业自身的持续而欠缺物业管理专业性,物业管理的低效而导致额外成本过高是企业物业自管存在的问题。另外,企业与物业管理的一体化,责任实施主体与权利主体的一体容易导致责任的推诿,从而致使物业管理责任由于“搭便车”的存在致使物业管理效率低下。显然,自管模式的良性发展需要企业自身拥有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并通过物业人员培训或引进补充管理队伍,不断强化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经验。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是基于物业管理权利主体与业务实施主体的分离,由企业委托专业物业公司或机电、保洁、绿化等专业公司从事项目管理。委托管理模式分类较多,分为全权委托、委托监管、并行委托等主要形式。相较于企业物业的自行管理模式,首先是企业从附属的物业管理业务脱离出来,而从事于自身长期进行的且最具有专业性的主营业务,提高了企业经营的效率;其次是物业管理业务方面,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高效的物业管理业务流程;再次是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模式,丰富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化专业分工的优势基础上,真正实现了“权责分开,效率优先”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发展需求。但是,企业物业委托管理模式也有显然的缺点,相对于自行管理来说,物业管理费用十分高。另外,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物业公司的项目运作并不完全可控,可能造成物管费用过高;同时,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沟通不顺,企业不断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会造成企业支付的费用进一步增高。
二、企业物业管理两大模式的发展趋势比较分析
就我国目前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来看,企业物业自行管理的模式仍然占企业物业管理市场的一部分份额,尤其是企业自建,物业也就顺其自然以自管模式为主。这与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有密切联系,即如前所述,企业可以节约成本,可以实现对物业管理的无信息损失“上传下达”,可以有效管理物业项目部门的服务项目规划或实施等等。而且,对于我国早期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通常是艘“航空母舰”,经营的业务除了主营业务,几乎都是作为企业的自营项目。另外,相较于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模式,即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企业也是有一定的选择的,如研究发现,物业管理具有规模效应,如果物业管理面积未达到其管理的盈亏临界点,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不会接受这样的委托业务。因此,就成本角度企业物业自行管理仍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从专业化分工视角,委托物业管理将成为企业物业管理的未来主要模式。而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与城市,企业物业委托管理模式已经开始发展甚至成为主要的物业管理模式,这与物业委托管理的效率是密不可分的。如前所述,企业若要克服自行物业管理模式效率的低下,需要培养自身的专业物业管理人员,或是通过培训或是引进模式。诚然,相对于自行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物业管理中由于具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而效率较高。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自行物业管理还是委托管理,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成为关键,那么,两种模式的优劣势共同决定了处于效率考虑,企业物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将出现“职业物业管理经理人”。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实践来看,专业化也是物业管理行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以美国为例,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只负责小区的整体管理,具体服务内容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意愿后决定,有关业务则由物业管理公司聘请专业的清洁、保安、设备维修等服务公司承担。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已从2005年开始推行物业管理师制度,也称之为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并于2007年培养出第一批专业化的注册物业管理师队伍,这些注册物业管理师基本上都隶属于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企业物业管理势必往更高效的模式发展,预计独立的物业管理CEO会像注册会计师一样,受雇于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事务所,成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趋势中的关键一环。正如前文比较的一样,企业主营业务与物业管理业务的分开,适应了社会化专业分工的发展趋势,能够提高物业管理效率也使企业自身专注于主营业务,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企业委托物业管理模式分类较多,根据委托权利的是否继续细分分为的全权委托、并行委托等方式。可以看出,全权委托模式对于企业来说较为简单,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则需要具有较强的统筹管理能力,如果物业管理公司采取聘用专业物业管理人员针对项目进行管理,将企业物业中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分包进行有效组合与管理,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专业化与效率,促使企业物业管理具有明显的现代化特征。
三、结语
2003年以后组建的合资铁路公司在人员和机构方面虽然精干高效,但从事铁路运输的各专业人员配备普遍匮乏,自身不具备从事运输管理的条件。由于铁路局在运输管理方面与合资铁路公司相比具有绝对优势,合资铁路公司委托铁路局进行运输管理,双方满足了构成委托关系的首要条件。但双方在各种资源上相差悬殊,合资铁路公司难以与铁路局进行平等协商和公平谈判,更不具有对铁路局的约束能力。再加上合资铁路在运营初期处于亏损状态,公司无法按合同向受托铁路局支付委托管理费,铁路局在委托运输管理过程中其经济效益也受到一定影响。最后委托双方确定的非市场行为、以及受托方的唯一性,使得一方出现严重违约时,另一方却无法选择退出。总之,合资铁路公司与铁路局之间尚不完全具备委托管理的条件,因此,在进行委托运输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更加审慎地对待委托合约,寻求管理创新,建立合理的、有效的委托关系,争取能够发挥委托人与人之间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
2合资铁路公司实行委托运输管理中的问题
2.1铁路局的多种身份在合资铁路实行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铁路局作为一个运输企业,除了承担自身管辖范围内的运输经营职责外,还具有多种身份:在投资方面,铁路局是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出资人代表,代表中国铁路总公司履行总公司出资人职责,保障总公司的投资权益;在公司管理方面,铁路局是合资铁路公司的股东方,与其他股东共同管理与经营公司;在委托运输管理方面,铁路局是委托协议中的受托方,承担着相应的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铁路局的多种身份,使得其权利和义务交叉,无法做到公正、公平地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也给委托运输管理的双方带来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不利于双方的发展。
2.2委托费用的清算合资铁路公司不了解委托费用涉及的各项清算标准的制定过程,不知道清算标准是否真实反映了各清算项目的成本,而且合资公司在清算标准制定方面几乎没有谈判的机会和能力。在委托运输管理过程中,许多事情涉及双方的利益。在双方难以通过谈判的方式达成协议时,没有可信赖的中介为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导致委托双方难以达成委托费用协议。
2.3资产边界的划分铁路是网络性产业,新建线路需要建设一些联络线,通过车站和枢纽与既有铁路网相衔接,常出现资产边界的划分与合资铁路公司投资形成的资产不一致的情况。铁路运输中,不同运输主体使用同一个基础设施的情况大量存在,形成一家公司投资、多家使用的现状,因此,不同运输主体之间资产边界是模糊不清的。随着合资铁路公司的大量建设和运营,股东对投资形成的资产,以及资产带来的收益高度关注,所引起的资产边界划分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
2.4铁路局管理合资铁路的模式有的铁路局没有针对合资铁路的运输管理单独设置站段,而是与本局的线路混合在一起管理。铁路局这种做法是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但是在成本上很难区分有多少应由合资铁路公司承担。在管理合资铁路时,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铁路局在人员配备上相差很大。随着合资铁路陆续投入运营,铁路局受托管理的运输工作量会大量增加,现有的人力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将难以承受。
2.5合资铁路的多元化经营车站的商业开发是铁路多元化经营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增长点,合资铁路公司非运输经营管理不在委托运输管理范围内。目前,铁路局在受托合资铁路公司运输管理的同时,利用合资铁路公司的车站开展多元化经营,收益归铁路局,合资铁路公司对此意见很大。3.6不同收入来源对合资铁路公司的影响委托运输管理模式下,合资铁路公司的收入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合资铁路公司担当列车,取得客货运输收入;二是合资铁路公司不担当列车,收取线路使用费。运输收入是从市场上取得的收入,线路使用费则是来源于非市场的清算收入。两种收入方式对公司的激励方向是不同的。在合资铁路公司取得运输收入的方式下,吸引客货流是增加合资铁路公司收入的关键因素,合资铁路公司将会关注运输市场的变化。在合资铁路公司的收入来自线路使用费时,合资铁路公司更关注的是与铁路局清算标准的高低。
3改进合资铁路公司实行委托运输管理的建议
3.1合资铁路公司自主选择经营模式地区不同、线路性质和重要性不同的合资铁路公司不应只有一种经营模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因此,合资铁路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2]。探索引入竞争方式确定受托方,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受托方,可以使潜在受托方在委托费用、委托运输等方面提出不同的方案,合资铁路公司可以通过比较选择最适合的受托方。鉴于铁路运输按铁路局划分的管理体制的局限,目前不可能全面实行受托方的招投标方式,但应该着手探讨受托方的确定可否和如何引入竞争机制。
3.2解决铁路局多种身份的矛盾较好的方法是铁路局不再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出资者代表,也不作为合资铁路公司的股东,只是作为受托方进行委托运输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从法律层面明晰中央与地方的铁路事权分工,在分工逐渐明晰之后,形成国家级铁路、区域级铁路和城际铁路合理分工、相互支撑的路网基本格局。对于城际铁路,中国铁路总公司可以将股权转换出来,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对于国家级铁路和区域级铁路的合资铁路公司,在重组的基础上,扩大合资铁路公司的规模,将铁路局的股份移交给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
3.3加快改进清算办法由于大量合资铁路公司加入铁路运输业,需要在整个铁路网上建立符合市场需要的运营规则。在铁路企业之间引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制度,通过相关运行规则特别是设备与设施共享、过轨运输和互联互通规则的改进,来促进合理的交易并提高系统效率,形成子系统能够自为和自律的良性组织结构。改进清算办法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各铁路局和合资铁路公司作为企业参与清算。依据不同线路的成本构成,制定相应的清算标准。
3.4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首先,应当透明、公平、公正和规范,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管理。其次,完善合资铁路法制建设。从行业特点出发,根据铁路线路的功能划分管理范围,注重对国家、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保护,切实维护好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各类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三,强化国家铁路局行业管理职能。国家铁路局要加强对合资铁路的建设、运营、安全和财务等行业管理,根据合资铁路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为合资铁路的管理提供依据。
3.5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其介入可以为委托双方提供具有可信度的专业咨询服务,便于双方之间达成一致。鉴于目前合资铁路公司铁路运输技术专业人员较少的情况,在收入清算单价、安全投入、养护维修等一系列容易产生分歧的事项上,合资铁路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合资铁路委托管理费用进行评估、测算和监督。
3.6优化重组合资铁路公司通过按通道、按地域、以大带小、以好带差等方式对合资铁路公司进行适当的重组,扩大合资铁路公司的规模。通过扩大合资铁路公司的规模,从而提高合资铁路公司的实力;通过减少合资铁路公司的数量,从而减少铁路局与公司之间大量日常重复的工作量。
4结语
今年新增委托理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受到高度重视。据统计,在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中,有半数上市公司称,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将是国债,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等。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相对于股市二级市场来说,国债投资的风险明显较低。同时,今年的国债市场趋于火爆,有望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如一家上海公司在3月底决定,将2亿元的资金进行国债投资,公司称“要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另外,对委托资金的风险管理更加细化,例如沪昌特钢明确要视首笔资金委托的具体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要延续或加大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入。
另一个特点是,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过去,大多数的委托理财是通过券商和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的,现在进行这一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在不断拓宽,例如日前沪昌特钢选择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而据了解,基金公司也在积极如何帮助进行资产管理等委托理财事宜。
同时,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如外高桥决定委托上海富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投资国债,受托方承诺上述资金的年收益率为9.5%,如实际收益率不足将予以补足。即使没有保底收益,不少公司对委托理财的收益率仍然有较高期望,最低的也达到了8%。如首创股份拟将1.5亿元委托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双方约定,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时,不计提业绩报酬;年收益率大于8%时才开始计提报酬。这种完成预定收益率才收取报酬的做法目前已被多家上市公司所采用。
引人关注的是,除新增委托理财外,不少上市公司在以前的委托理财无法按期收回,从而不得不延期。西部的一家上市公司在1月初称,一笔4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只收回400多万元,余额延期6个月。同时,该公司还有一笔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更是将延期1年。初步统计,上市公司目前延期的委托理财约占到了去年委托理财总额的三成左右。
既然委托理财在上市公司中如此广泛,如火如荼,形式多样,那么委托理财及其投资收益如何核算呢?这似乎并不成为,但仍有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理财行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
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当的委托理财,一般而言,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根据《企业制度》的有关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因此,委托理财属于短期投资。
当委托理财到期,对于不得不延期的委托理财,或是自愿延期的委托理财,即使前后期累计投资时间已超过一年,延期部分亦均可视为一次新的理财行为,即为短期投资。
二、委托理财投资的运作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理财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受双方就资金流向及其余额定期(如按月)或随时沟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2、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封闭运行,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3、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而是将资金交付受托方后进行专项委托,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4、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与受托方自有或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三、委托理财投资的核算
(一)委托理财投资核算的一般原则:
委托理财投资,属短期投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确定:
委托理财均为现金方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3、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在期末时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我国小水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政策扶持,个人投资、合伙投资进入小水电市场,小水电站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尤其近些年,原有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小水电绝大多数进行了改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归投资者所有,大部分在管理上是个体私营企业或股份公司的管理模式。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许多非专业的投资商片面的认为,电站建成就大功告成,就只等收益,却不知道对于水电站来说重大风险在运营管理阶段,即投资成功与否主要在电站的运营管理阶段,通过发电、售电,逐步收回投资并取得一定回报。水电站的运营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复杂、经济的管理过程,远不是许多人认为的开机、关机,几个农民工就能完成的工作。它涉及电站与电网、电站与降雨来水的配合。自2011年开始的电力行业开展的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水利部开展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开始实施,小水电运营管理更需要专业化和标准化,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检修,以保证挡水建筑物、发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进而生产出高质量的电能,最终使投资回报正常化、合理化、最大化。
2小水电管理方式
目前,国内小水电站的管理模式一般有自运行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自运行管理就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对电站的大坝及发电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这种管理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工作任务繁琐但易于管理控制。鉴于水电站自身生产特点,委托管理又分为全部委托运营管理、运维委托管理、维护检修委托管理三种。
(1)全部委托运营管理就是企业不仅将生产运行委托,而且也将经营职责进行委托,企业按合同预定收取投资回报。这种模式大大增加了被委托方的风险,企业对被委托方没有相应的控制措施。但是,小水电站因其专业化性质,被委托方在水电站经营管理方面,其承担的风险远比企业要大得多,且风险的控制能力较企业强。
(2)运维委托运营管理也就是企业仅将生产运行委托给大的发电站或公司,而不将经营职责委托,自己进行控制,企业按合同预定支付给被委托方运行管理酬金。委托的内容主要有:委托生产运营及发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委托发电设备大小修工作;物业管理等。这种管理模式较为普遍,湖南石门金家沟水电站就是采用这种管理模式。
(3)维护检修管理就是企业参与电站经营管理和运行管理,企业只将发电设备的维护,大小修工作进行委托管理,委托给有专业检修人才和队伍的发电站或企业。
3小水电委托管理分析
3.1小水电委托管理的风险
(1)委托方的风险主要有人为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政策风险等。人为风险包括人员管理水平,不可预见事件等,经济风险包括资金筹措不力,宏观经济形势,投资环境恶化,市场物价,投资回收期过长等;自然风险包括河流降水来水,恶劣的气候条件与现场环境、自燃小灾害等,政策风险包括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为、态度,管理体制等。
(2)被委托方的风险主要有管理风险、责任风险、发电设备设施性能风险等。管理风险主要在于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责任心;责任风险主要在于委托费用风险,替代责任风险等,因此,单就这些方面被委托方的风险并不比委托方小。
3.2小水电委托管理的利弊分析
3.2.1委托管理模式下对委托方(企业)的利弊
①减少委托方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同时,小水电站委托管理下收益远比自己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来得快。②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分出一些风险给被委托方,减少企业部分风险,同时,利于电站安全稳定生产,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③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可以集中精力进行融资和再投资,做大做强自身核心业务,利于企业多元化、长远化发展。④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增加了自身监管工作和风险。⑤委托方把小水电站运营管理委托给专业队伍,必须在委托管理合同方面做足功课,以使双方实现共赢,否则则是双方两败俱伤,甚者出现投资严重亏损。
3.2.2委托管理模式下对被委托方(企业)的利弊
①委托管理下使被委托方增加额外收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尤其对那些旧的大水电站企业,分流一部分过剩人员,盘活企业自身发展。②委托管理模式下促使一部分专业化运营管理公司的建立和发展。③委托管理模式下经济利益和风险责任原因促使专业化发电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自有专业人员水平等。④部分委托方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和资金原因,在投资建设阶段对设备选型欠佳,致使被委托方设备风险严重加大,进而影响安全运营管理。
4结语
[关键词]税收筹划;管理层权力;大股东控制;股权结构
1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现代企业来说,如何使企业在税法的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因此,税收筹划理所当然的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不同的企业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意愿或強度是不同的。在现代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与企业的管理权分离,由此产生委托问题,是指由于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目标函数而委托人难以观察和监督,从而出现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而在企业税收筹划问题上,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和从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人做出的税收筹划决策必然是不同的,所以有必要研究管理层权力与税收筹划的关系,以及大股东控制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的程度。
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的股权结构,将我国的上市公司分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对民营上市公司来说,其具有较强的政治关系,可以享受较多的优惠政策,受到国家大力扶持,而民营上市公司在这些方面相对较差。但是,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严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产权主体不明确,利益关系不清晰,而且往往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背负许多行政职责,管理者决策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对于民营上市公司来讲,产权主体明确,利益关系清晰,公司治理机制相对健全。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考虑较多的非税成本因素,而民营上市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能更倾向于选择税收节约而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现金流,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
2管理层权力与企业税收筹划
管理层权力是指管理层执行自身意愿的能力,在公司治理出现缺陷的情况下,管理层所表现出的超出其特定控制权的影响力。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公司高管的奖励方式分为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和在职消费。企业对高管激励的方式不同,高管治理公司的方向也不同。税收筹划作为高管治理公司的一个方面,当然会与管理层权力大小及公司对其进行奖励的方式有关。
从对管理层激励方面或者再结合公司治理、外部监督等其他因素来看,DesaiandDharmapala在他们2006年发表的文章[1]中考察了美国上市公司税收规避与管理者激励之间的关系,并发现在有些情况下提高管理者薪酬激励并不会导致避税程度的增加,这与以前的研究得出的结论相反。但是,将公司治理因素纳入其中,结果显示如果公司治理机制较强,管理者激励与税收规避呈现出微弱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公司治理调节了管理者激励对避税的影响作用。刘义鹃,马炜炜,王嘉禾[2]提出:管理层股权激励较低时,其管理层加强税收筹划的程度很可能会被企业优惠税率所影响,导致两者之间出现负相关的关系;而当公司给予的管理层的股权激励程度较高时,企业所能享受到的优惠税率对企业进行避税行为的影响较小,此时,管理层股权激励仍然与企业的税收筹划程度正相关。总的来说,考虑到公司适用税率的因素,管理层股权激励与企业税收筹划的强度呈现U型关系。吕伟,李明辉[3]认为:公司对管理层的激励越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愿意冒风险进行较大的避税活动。同时,外部监督也会对管理层的行为产生影响,激励效应在外部监督比较弱时对管理层的行为影响较为显著。
从管理层权力方面或者再结合外部审计、管理层能力及外部环境等其他因素来看,代彬,彭程,刘星的两篇文章中都研究了管理层权力与企业税收筹划,他们认为:当公司管理层拥有较大的权利时,公司激进避税行为较为明显。而且,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并没有发挥应该有的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作用,其反而加强了公司的激进避税程度[4];企业中能力较强的高管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扭转公司避税对公司价值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而管理层权力扩大后,企业会采取更为积极地避税行为,此时因为高额的成本的扭曲了企业避税的原有的价值[5]。谢盛纹,田莉两人[6]提出了:可将税收激进行为看作公司的一种问题,而将CEO权力作为人特征的切入点。文章认为,CEO权力与公司税收激进度正相关,而外部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则可以抑制公司税收激进度。李晓玲,方曙艳,张力认为[7]:CEO权力越大,公司避税强度越大。其又将公司外部环境与公司内部治理相结合,研究发现,客户集中度会使得CEO权力与公司避税强度之间的关联关系减弱。同时,例如高质量的法律和信任环境这种外部环境不仅有同客户集中度一样的影响,外部环境还会对客户集中度产生影响。
吴文中将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管理层权力都考虑后,认为[8]:公司高管为了得到外界良好的评价与自身的高薪酬,并不会积极地进行税收筹划,积极交税不仅能赢取社会声誉,还能避免税收筹划带来的或有风险。但是随着管理层权力的扩大,高管在公司可参与决策的事务越来越多,包括自己的薪酬,此时管理层权力扩大弱化了高管薪酬与公司税收筹划之间的关系。
3大股东控制与企业税收筹划
在企业中,不仅所有者与管理者会有利益冲突,控股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也会有所不同。吕伟研究了控股股东的成本[9],他认为:控股股东一般会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为公司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但是在很多方案中,控股股东并不会选择哪个最有利于公司的方案,因为此时控股股东会为自身谋利,选择使得控股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另外,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家族企业占了相当的比重。美国学者克林·盖克尔西认为,判断某一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不是看企业是否以家庭来命名,或者是否有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最高领导机构里,而是看是否有家庭拥有所有权,一般是谁拥有股票以及拥有多少。这一定义强调企业所有权的归属。学者孙治本将是否拥有企业的经营权看作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他认为,家族企业以经营权为核心,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系的家族直接或间接掌握一个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本文认为,家族企业指一个家族拥有企业的所有权,目前,很多家族企业都是由自己充当CEO进行管理的。所以我用家族企业作为大股东控制企业的代表。颜淑姬在文章[10]中提出:在家族上市公司中,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位没有分离都会导致企业的避税行为很严重。而长期机构持股可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而独立董事在家族企业中不能发挥监督作用。蔡地,罗进辉认为[11]:一个家族企业若不是由外部聘请人员担任CEO时,而是由家族成员担任CEO时,其税收激进程度更大。另外,家族股东经营企业的年限越长,或者是他的超额控制权力越大,这时他会考虑到企业的社会情感财富成本或者由于采取一些税收激进活动导致的对家族企业声誉的损害或者股票价格的下降,那么家族CEO对家族企业税收激进程度的影响变弱。
4不同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营上市公司在背景,企业体制,管理人员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会导致它们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上也存在差异。
郑红霞,韩梅芳从税收成本与非税成本角度出发,认为[12]:公司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仅会考虑公司的税收成本,还会考虑公司的非税成本。当公司的股权性质与结构不相同时,公司在進行税收筹划时对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权衡两者的结果也会不同。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国有上市公司在委托关系下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严重,在国有企业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很严重,随之增加税收筹划的财务报告成本。其次,不论国有上市公司进行不进行税收筹划,结果不论是利润留在企业还是上交国家,受益方都是国家,所以国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程度较低。而民营企业的非税成本比较小,所以民营企业有较强的意愿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委托理论 公立高校 会计信息
一、高校会计信息及会计信息失真的含义
高校的财务部门每天都吸收并生产出大量的会计信息,这些信息涵盖了与高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等各方面,具体包括会计核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数据、财务管理过程中经过各种加工生产的各类汇总数据和各类报告、以及财务会计人员向各级管理部门、债权人或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等。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能满足真实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这四方面的要求,其中真实性是最根本的要求,是用来衡量会计信息是否能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会计信息失真,是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由于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
二、公立高校的委托关系
我国现阶段公立高校的行政领导机构主要是教育部和教育厅,而全国的公立高校有2500所左右,这远远超过了教育部和教育厅的管理能力,因而教育部和教育厅不能事必躬亲,高校也就逐渐获得了部分的办学自以及经营管理权。众所周知公立高校是由政府出资主办,高校资产是属于国有资产的,而国有资产属于国家人民,政府作为国家人民的代表,对国有资产的进行经营管理。公立高校的领导正如国有企业的领导,只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使用者、人,并不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因此,政府与公立高校之间存在“委托一”关系。政府代表国家人民向公立高校进行财政拨款出资,委托学校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公立高校既是政府公办的高等学校,所有权在于国家人民,又有一定的办学自以及经营管理权,他向国家人民提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社会服务。这里所涉及的公立高校、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主要有四个层面:
第一,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关系。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教育资源作为特殊的生产资料是归属于我国全体公民所有的,而全体公民将其所有的教育资源委托政府―人民的代表进行经营管理,这就构成第一层的委托关系。个人作为“初始委托人”,委托政府对教育资源进行经营管理,政府就成为公众提供所需要的教育服务的“中间人”。
第二,政府与公立高校领导层之间的委托关系。政府是通过高校来为公众提供其所需要的教育服务的,因此政府与公立学校领导层之间构成委托关系。政府作为“中间委托人”,委托公立高校为社会提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服务,学校领导层就成为向公众提供教育服务的人。
第三,委托关系存在于公立高校内部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例如校领导层和院系、部门负责人之间,校领导委托院系领导对各院系的教育资源进行运营管理。学校内部的委托关系还存在于校领导与教职员工之间,院系管理层与各教研室之间,各科室管理层与各科员之间等。
第四,委托关系存在于学校教育服务消费着与提供者之间。例如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家长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这可归为“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人”的关系。
本文研究的主要从政府与高校领导层、学校内部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度,分析高校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三、基于委托理论的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分析
(一)政府――学校领导层的委托关系
在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公立高等学校中,高校所有者的代表(即政府)作为委托人授权学校领导层(即人)管理高校。在该层“委托一”关系中,政府与学校领导层的存在委托矛盾如下:
1.委托方和方的目标效用存在偏差。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委托方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的都是各自的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政府作为委托方,追求的是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而高校领导层作为政府的人不具有对高校资产的所有权,这就决定了他的目标利益是多元的,除了提高本校的办学效益、促进本校的教育事业的发展等这些目标之外,还有对金钱、名誉、权力、社会地位的追求。因而委托方和方的目标效用存在偏差,这也使得两者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即方可能会牺牲、损害委托方的利益来换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学校领导层掌握着高校的经营管理权,很可能利用职位之便篡改舞弊会计信息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由此会直接导致高校的会计信息失真。
2.委托方和方的会计信息不对称。所谓会计信息不对称是指“委托一”关系的双方拥有的会计信息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存在不对等。在多数情况下,政府没有直接参与高校的经营管理,因而政府在获悉高校的会计信息方面处于被动和劣势的地位,而高校领导层直接参与了高校的经营管理,因此双方能获取的会计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存在不对称。若高校的领导层只注重本校的办学效益、教育事业的发展或者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通常会把握信息不对称这一契机,例如为了不违反经费使用相关规定,会去粉饰财务信息、隐瞒经费真实的使用情况等。信息不对称为高校的领导层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二)学校领导层――会计人员的委托关系
反映和监督高校的经济业务活动并向外披露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是高校的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但是高校的领导层作为会计人员的领导,可以直接影响到会计人员的职位升迁以及奖金的发放,会计的监督职能会因此受限。当高校领导层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损害高校所有者的利益时,就可以选利用其职位之便对会计人员施加压力,而会计人员由于自身权利有限往往选择妥协退让,成为会计信息舞弊的同谋者,由此形成“内部人操控”会计信息的局面,会计信息质量将不尽人意。
(三)学校领导层――院系、部门负责人的委托关系
学校领导层基于学校的自身发展,调配有限的教育资源,希望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高校的领导层是将各院系、部门的管理权委托给各单位负责人,而院系、单位负责人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注重的是其所在院系、部门的发展、提高院系的经费预算、个人的福利等等,这样学校领导层和院系、部门负责人之间也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最显著的冲突在于学校预算的使用上。
预算分配机制使得多数院系、部门负责人误认为,当年的预算应当全部用完,否则会影响下一年的预算拨款数。因此在当年的预算不能使用完的情况下,也要尽可能地自造名目、收集发票将其花掉。有的院系为了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鼓励让教师收集各式各样的票据进行公务报销,以此作为教师的工作补贴。而对于这些原始凭证和公务活动,会计人员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相关性,如果将这些非真实的或者和教学不相关的经济活动记录于会计凭证、账簿中,就会虚增会计的支出类科目金额,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高校的领导层基于失真的会计信息来调配教育资源,很难达到学校有限的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基于委托理论的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政府与高校领导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高校的领导层会干预会计信息的形成,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政府不得不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高校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所以产生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虽然注册会计师是独立于公立高校的第三者,但也面临着立场选择:既要保持独立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又要争取审计业务,从客户处取得报酬。在这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难以保证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因此,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能够保证有效的外部监督,进而防范高校会计信息的失真。
如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我认为可以从三方面入手:第一,由政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让注册会计师不用面临立场的选择。第二,进行审计轮换,对高校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事务所每隔几次要轮换,防止注册会计师与高校关系过于密切而丧失独立性。最后,建立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制度,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高校的会计造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充分利用经济处罚强化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和责任心。
(二)完善并推广会计委派制
高校领导层和会计人员同时作为高校的内部人,容易形成“内部人操控”会计信息的局面。在利益的驱动下,高校领导层过对会计核算的过程进行多的干预,甚至是指使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使会计信息被异化为掩饰内部人败德行为的工具,完全丧失其真实性。因此,要保证高校会计的监督职能,就必须使会计人员不受高校领导层的制约。能够达到这一目的的有效方法就是建立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指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的一种制度。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人员将不再受高校领导层的制约,没有利益威胁,从根本上摆脱“内部人操控”的局面,高校会计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会计的监督职能。此外,由政府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对高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高校的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将会计信息反馈给政府,这样也减少了政府和高校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的可能性。
(三)加强对院系、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考核
为了避免院系部门领导一味地追求增加预算、滥用预算,应当加强对院系、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考核。高校的年终绩效考核一般都是从德、勤、绩、廉等方面来考核,但这些指标并不能反映院系、部门负责人是否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来签字审批经济业务的报销,是否按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严格执行预算。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是经济业务报账的第一道关口,把好第一关就能减少一些原始凭证失真现象。
五、结语
会计信息涉及到高校的管理活动、经济活动等各个领域,因而影响其真实性的因素很多,解决高校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会计造假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而保障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的管理决策的有效性。随着会计环境的改变和相关制度的变迁,也还会出现许多新的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因素,所以解决高校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在以后的财务工作实践中分析总结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这样才能更好的为高校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研究提供可以借鉴的数据和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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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建奇.我国政府与公立高校关系研究――基于委托理论视野[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1.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近年来由于对“三公”经费缺乏有效监督,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失衡使“三公经费”控制十分困难,出现了诸如公开不透明、浪费屡禁不止、隐形支出难统计的问题。基于委托理论分析,可以从提高公务员薪资、提高公开的广度深度、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监督制度等方面来加以改善。以委托理论为视角研究,对认清和解决“‘三公’经费控制难”的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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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公经费”;委托理论;“经济人”
近几年来,“三公”经费的使用问题受到了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再次要求“加大‘三公经费’的公开力度,要求更加细化地说明公务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拥有量和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三公”经费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三公”经费使用过程中的浪费问题、控制“三公”经费的支出规模,但是尽管如此目前“三公”经费的控制仍不尽如人意。“三公”经费滥用的问题其实也是一种委托机制失灵的现象。作为人的政府利用其信息优势和职务之便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了委托人民众的利益,造成了“三公”经费浪费、规模无法控制等问题。因此,从委托理论浅析我国“三公”经费的控制现状、“控制难”的原因以及措施,对于深入了解“三公”经费控制中的问题和对其有效治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三公”经费的控制现状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这三项经费,而“三公”经费的控制是指严格控制其在财政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1]。近年来由于利益失衡、信息不对称和缺乏有效监督使“三公”经费滥用问题严重,出现了诸如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等问题,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以公车为例,据国家发改委调研报告显示,公车使用存在个“三分之一”,即办公事占1/3,领导干部及亲属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
基于这个背景,国家开始狠抓“三公”经费的公开和控制监管,使“三公”经费的支出基数有了显著降低。2010年国务院要求公开中央各部门的“三公经费”以来,按官方财政公开的数据统计,四年来,“三公经费”决算从2010年的94.7亿元降至2013年的71.54亿元,共减少23.16亿元。其中,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由61.69亿元降至42.53亿元,减少了19.16亿元,居三项之首。但是我国的“三公”经费控制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第一,“三公”经费的公开仍不透明。从《2013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中可以看出仍有14 个省份未公开“三公”经费,并且公开的往往是上千万、上亿级别的大数,而缺乏细化精确的小数,没有细化精确到具体的花费项目,也没有说明花费的具体目的。与“三公”经费配套的一些基本参照数据,如部门人员数量等,也没有进一步细化公开。“三公”经费的公开越模糊,政府部门对于“三公”经费的使用就越自由越不受限制,控制其规模就越难。
第二,“三公”经费的浪费现象仍十分严重。目前公务接待的开支名目多、数额大,包含内容却并不清楚;打着出国学习考察,参加培训、会议的口号进行公费旅游为干部谋取福利的现象十分突出;单位违法超编、超购车辆,公车私用的行为也无法杜绝,据国家发改委统计:行政单位的公车每万里运行成本是社会运营车的5~6倍,而使用效率仅为社会运营车的1/5至1/6,浪费现象不可谓不严重。
第三,“三公”经费的隐形支出难以统计。“三公”经费支出常常被变通为其他支出,或是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或是将预算外收入用于“三公”消费。这种隐形支出就使得“三公”经费的实际支出难以考察,“三公”经费的总体支出数额无法确定,“三公”经费的控制自然也就无法实现了。
二、“三公”经费难以控制的原因——基于委托理论分析
在学术界普遍看来,委托理论遵循的是以“经济人”假设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模式,以两个基本假设——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为前提。在这种假设下,人便可能会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委托人之上,即可能产生问题。而由于问题的存在,委托人就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约束和激励人,避免问题的发生,提高效率。
造成“三公”经费控制困难的原因有许多,本文基于委托理论分析,主要有:
第一,政府工作人员也是“经济人”。委托理论认为政府是由活动在政治市场上的独立经济人组成的,他们对公共权力的获取和行使并不是以放弃自身利益需求为前提的。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自利行为为准则的政府工作人员,一旦其遵守法律的理性被这种经济人本质打败,自利现象就会出现[2]。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低工资高福利的工资待遇制度,工资水平过低就容易导致部分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使“三公消费”支出增加。
第二,政府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委托理论认为只要公共权力人即政府是信息优势者,且本性中又包含有自私自利的成分,那么,他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谋取私利。现实中官员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找各种借口隐藏信息,即使公开信息也是“形式重于实质”,对公众缺乏坦诚的态度与透明的行动[3]。“三公”经费越模糊,政府从中可获取的利益就越大,因此政府往往对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不愿意公开“三公”经费每笔支出的具体金额和使用用途,其数据究竟是高是低,是否合理,这些公众都很难判断鉴别。这种信息不对称就给了政府“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也使“三公”经费不能得到很好的控制。
第三,监督机制不完善。就目前看来,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主体多,但其之间缺乏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没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监督网络,存在大量虚监漏监的问题,容易出现模糊的公务消费。现在“三公”经费的来源除了每年人大审议的经费之外,还有些是来源于预算外资金,这些资金难以监管。而且“三公”经费常常分散在预算科目的各项支出中,内容和范围也界定不清,支出随意性较大,民众也没有足够的依据对公开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不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建议:如何有效控制“三公”经费
在委托理论看来,由于最终人——官员是自利倾向的,并且作为委托人的民众和作为人的政府之间信息并不对称,不易进行监督,所以极易导致委托机制失灵。“三公”经费控制难的问题其实也是一种委托机制失灵,需要我们从委托理论的视角寻找解决的途径。
第一,适当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推行“阳光工资”。相对于国内其他行业和国外公务员,我国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偏低。“经济人”假设认为公务员首先考虑的会是个人的物质生活状况,注意的是自己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然后才是公共利益[4]。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性收入,把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隐形收入”显性化,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务员的社会公平感,减少其不良公务消费的动机。
第二,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打破信息不对称。首先,应该制定完善的“三公”经费使用标准,对公务接待的含义标准、公车配置的标准和公务出国方面的规定都作严格的规定,并且在网上公示[5]。其次,在“三公”经费预算制度上,应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将“三公”经费纳入基本预算,预算的项目也应该更加细化可操作。最后,在“三公”经费的审批制度上,应该将“三公”经费预算公开、社会反馈意见搜集、政府回应及修改预算等工作前置到预算审批之前,更好地让公共了解经费的支出并建立公民政府双向沟通机制,打破信息不对称局面。
第三,“三公”经费的公开应更细更全,透明度亟需提高。政府收入和支出都与人民息息相关,政府有义务让人民了解他们委托政府管理的公共资金是从什么渠道获得又有什么用途,这种安排和使用结果是否合理。以美国为例,它的联邦总务局每个财年都会将联邦政府的公车使用情况(公车的数量、车型、单位使用成本)公布在网上,供公众随时查阅和对比分析。我国政府也应统一规范“三公”经费公开的途径、形式和标准,提高公开的深度、广度,使“三公”经费的公开更加精确完整,让百姓们能够看到“小账”、“细账”。这不仅是对人民权利的保障,让民众充分参与到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中,还有利于民众行使委托人权力监督政府,约束政府行为。
第四,建立“三公”经费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三公”经费的控制除了继续加大公开力度,还必须要进行事后评估考核,加强责任追究。首先,审计部门要不定期的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特别是针对支出规模大的单位,并提出审计意见。在“三公”经费决算公开之前,应审计“三公”经费支出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便民众和媒体更好地监督。其次,还应把“三公”经费的使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不按法定要求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部门的负责人问责,加大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6]。最后,还应把“三公”经费的情况与公务员的个人年终绩效评估挂钩,奖优惩劣,约束公务员平时的公务浪费行为[7]。
第五,健全“三公”经费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水平。首先,要充分发挥人大在“三公”经费预、决算中的监督作用。在审批“三公”经费预算时要进行事前监督,“三公”经费只能从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中支出,不得从其他渠道支付,对“三公”经费决算的审议也要认真负责,以做好事后监督。其次,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违法使用“三公经费”的政府进行审查,以保障“三公经费”管理的有序性。最后,要重视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在香港,公务接待要上报宾客名单、宴请理由、预计消费和人均消费等信息,以供民众有效监督,形成透明的监督机制[8]。“三公”经费预算的公开要细化到“项”上,让民众一看就懂,便于公民监督。
五、结语
本文基于委托理论,浅析了我国“三公”经费的控制现状、造成“三公”经费控制不易的原因和更好实施“三公”经费管理的建议。但文章仅从提高薪资、公开透明、管理制度、绩效体系、民主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研究,要控制“三公”经费,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三公”经费的预算体系建设、精简机构数量和在编人数等。“三公”经费的控制是现在国家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对于提升政府的诚信力和社会形象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政府单位应该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三公”经费的规定,努力控制“三公”经费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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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激励问题是管理界一直在探索的话题,是一个世界性和永久性的课题,也是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企业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激发人力资源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方式。鉴于此,文章粗浅得分析了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在经济管理界,任何一种现象从出现到盛行,背后必然有其理论依据。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激励的主要形式之
一,股权激励制度产生的经济学依据,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就其实质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人之间围绕着风险分配所作的一种契约安排,是由米契尔·詹森(MichaelJensen)和威廉·麦克林(WilliamHMeckling)在1976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及其所有结构》中首次提出的①。委托-理论有两个主要结论:一是在任何满足人参与约束及激励相容约束而使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约中,人都必须承受部分风险;二是如果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那么就可以通过使人承受完全风险(即让他成为惟一的剩余权益者)来达到最优激励效果。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人的行动不能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从而产生人不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减少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所有者对其进行监督的成本,风险收入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变量。所以委托理论的关键是委托人如何设计相应的制度,并且如何在这种制度下保证人的自利行为同时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制度设计通常需解决两类约束问题: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s),即需保证人愿意从事委托人委托的工作;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s),即人的自利行为也是有利于委托人的。将委托理论运用于公司实践,就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通常是指委托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人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委托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源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委托理论是关于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制度来驱动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的理论。由于委托人无法观察人的私有信息,也不能观测到人的行动选择或者观测成本太高,只能观测到产出(公司业绩),所以委托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激励合同以促使人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为。
(二)人力资本理论
人类对人力资本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开创者有奥多.舒尔茨(T.W.Schultz)、加里.贝克尔(Gary.S.Becker)和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等经济学家。人力资本是指附着在自然人本身上的关于知识、技能、资历和熟练程度、健康等的总称,代表着人的能力和素质。人力资本的投资收益率高于物质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人力资本是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存在产权问题,只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只能属于个人,非激励难以调动,而企业则是众多独立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殊市场合约②。
通过经营者股权激励的制度安排,使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既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也符合人力资本间接定价的特性。
(三)契约理论
在公司中,存在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通过契约形式建立的,委托关系能否完善,关键在于契约能否制定得完善。委托-关系是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必然产物,而有限理性的"经济行为"则通常会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结果往往是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其原因之一是信息不对称所致,由于人处于信息的前沿地位,其信息获取总比委托人更为有利;原因之二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委托人在与人签订契约时,往往无法顾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因而无法订立完善的契约来限制人的越轨行为。这就导致委托人与人之间行为的不一致。不得已,委托人只好通过一种方式,让人能够利用自己的私有信息,既为公司服务,也为自己谋利。其结果,在管理方式上就出现了分权管理;在激励机制方面,就出现了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可以弥补不完全契约的不足,高管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的收益多少来自于高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经营中的努力,因而具有自我激励作用。
以上是我对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粗浅的分析,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解决企业委托-问题的长期激励机制,只有更好的了解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了解其必要性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这种激励方式。
注释
①JensenMC,MeclkingWH.TheoryoftheFirm:ManagerialBehaviorAgencyCostandOwnershipStructur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76.
②周其仁.《市场中的企业:一个热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和约》,载《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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