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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防服务;民营化;合同承包;政府规制
一、引言:问题研究之缘起
晚近三十年来,随着公共事务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官僚化政府显得格外迟钝,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几乎同时在西方国家发起。从大的方面来说,这场“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府权力的多中心化。政府职能的市场化包括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公共事务引入内部市场机制等”。[①]在这一过程中,“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需求”的民营化(Privatization)方式因为契合了“政府退缩、市场回归”的题旨而备受各国的青睐,进而成为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举措。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公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彻底免除(即所谓的“国家除任务化”),它仅仅表明私人部门对某些公共行政事务程度不同的参与。正如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所言:“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它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信念,即政府自身和政府在自由健康社会中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会。”[②]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府管制的不断放松,这种以谋求私人部门参与行政任务履行为旨趣的民营化改革运动同样一路高歌猛进。如今,不仅公用事业领域内特许经营、合同外包等形式的民营化改革举措为世人所熟知,就连传统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属于国家保留的行政领域,民营化改革的触角仍然依稀可见,“治安有偿承包”、“老板消防队”和“海上戒毒船”在一些地方的悄然出现即是明证。[③]就公共事务的治理而言,这种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确实能够直接起到有效缓解政府压力的作用,甚至还可能进一步提升行政任务的履行质量。但是,我国当下的一些公共行政民营化之举普遍都存在规范依据不足、法律位阶过低等问题,甚至很多民营化改革完全是依照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进行的。由于法律保障机制的严重匮乏,一些行政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乱象丛生,政府不负责任的淡出、公共服务质量的下降、私人部门的惟利是图已经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近期发生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及其所引发的生存危机事件,则进一步暴露出公共行政民营化过程中的重重困局,也为行政法学界剖析民营化的利弊、时机、方式及后续责任分担等问题提供了难得的个案。
“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的大致梗概是:2005年8月5日下午十四时许,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子村农民修文国的家突起大火。危急时刻村民们数次求救,但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因该村没有上交防火费而拒绝出火警。众村民眼睁睁地看着修文国的数万元的房产在大火中付之一炬。据悉,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于1999年10月。当初,有关部门同意成立这家民营消防队主要是考虑到公主岭市管辖面积较大,对于一些较远乡镇的火灾,公安消防队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扑救,就近设立民间性质的消防队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之初的几年,由于镇政府每年代为征收部分防火费,消防队勉强能够支撑。然而,自2003年之后,防火费作为“农民负担”被吉林省有关部门废除。无奈之下,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不得不逐个村屯签协议,对于没有与其签订协议的村就不能提供服务。时至今日,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已经名存实亡。[④]
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经过多家媒体的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争议之焦点集中在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能否完全由私人部门提供?政府能否因此而放弃相关的责任?进一步言之,公共行政的民营化是否存在或界限?遗憾的是,学界尚未从民营化及政府管制的角度对这一典型社会事件进行认真分析,从而使相关的社会议论仅仅停留于感情层面的争执。笔者认为,抽象而宏观地论述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并非易事,为此,本文拟从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入手,围绕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对消防事业的管理能否实行民营化、需要什么形式的民营化以及政府在后民营化阶段需要采取哪些行动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希冀通过这种个案式的分析以点及面地触及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从而为我国当下日益深入的民营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并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必要性
如同洪水、地震一样,火灾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灾害之一,所不同的是:由于火灾的突发性和人为因素,使人类还无法象对待其他灾害一样,对其进行预警。加之现代大工业社会所造成的人口集中和产业稠密,火灾一旦发生,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正是基于消防服务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种公共物品的无偿提供一直被认为是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的份内之责。问题在于,政府提供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由政府亲自去执行?也就是说,政府是否应当同时扮演消防服务提供者和消防服务生产者的双重角色?域外有关国家的公共管理实践似乎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例如,在丹麦,多数城市和一家私人企业福尔克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消防服务,大多数人通过这一安排得到了保护。在瑞典,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居民从私人承包商那里获得消防服务。[⑤]
在理论上,消防事务的管理毕竟涉及公共安全的维护,属于现代政府的“天职”,因而往往被人们认为是当然的国家任务而不能转嫁由私人来承担。[⑥]然而,“某项公共任务是否确属公权力主体的特殊任务,必须依据特定时空下的具体法秩序来决定”,也就是说,“国家可否将某项公共任务视为国家任务纳入管理,或者可否将该公共任务释出由私人负责,首先应解释宪法以及所有合宪法的规范的规定才能决定”。[⑦]根据我国现行《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可见,借助多种形式的民间力量参与消防事务的治理非但不为现行法律禁止反而为其所鼓励和提倡。那么,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为何具有必要性呢?笔者认为,这种客观必要性主要源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城乡二元对立结构基础上的乡村巨变。一切制度的变迁都可归因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就我国当下的消防管理体制变革而言,同样离不开对现实社会结构的考察。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整体的社会结构日益呈现出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城市与乡村之间在各个方面都形成了巨大差距。正是基于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很多行政领域的改革(如医疗、社保等改革)实际上主要都是在城市进行的,或者说改革的受益者往往都是城市以及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现行消防体制的确立以及消防资源的配置大抵上也是如此。无论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颁行的《消防条例》还是九十年代末期颁行的《消防法》,无不将消防资源偏向于广大城市。[⑧]也就是说,城市的消防事务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基本上覆盖了城市地区;相比之下,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口、产业都没有城市密集,火灾的发生概率及其造成的损失较低,因而所获得的消防资源极少。如此以来,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自然就难以惠及农村和农民。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的乡村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变。特别是在江浙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企业日益增多,其规模和密集程度甚至超过了一般的城市,火灾发生的几率日益增大,消防服务的需求也随之提升。在这一背景之下,旧有的公共消防管理体制和消防资源分配模式的弊端日渐显露,以行政为主导的城市消防体制面对中国农村的变化表现出强烈的促不及防。旧行政体制的巨大惯性和农村地区对消防服务的巨大需求,为民间力量参与消防服务的供给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的开展,城乡二元对立的紧张格局有望得到及时缓解。于是,消防事务的民营化自然就成了社会发展之需。
第二,消防事务治理结构内在的可分解性。在直观层面上,消防事务的治理逻辑地包含了两个组成部分:“火灾预防”(即“防”)和“灭火救援”(即“消”)。从公共安全维护和社会治理效果的角度上看,火灾预防远比灭火救援更为重要,这也正是现行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的原因所在。大体上来说,火灾预防涉及消防规划的编制、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消防设施的配置、消防安全的检查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治等相关事务,宏观性、政策性特点十分明显;相比之下,灭火救援则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微观性、单一性特点更为突出。由于火灾预防大多涉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落实与否的监管,因而作为现代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的政府无疑应当去“亲历”。至于灭火救援,因其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并不一定完全依赖政府去亲自实施,更多的时候都可以借助民间力量的参与取得更好的救援效果。事实上,现行《消防法》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非政府形式的消防组织发展的鼓励,本身就意味着立法者对民间消防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的认可。在民营化理论上,这属于典型的“组织民营化”,即行政主体并不解除所担当的公共任务,只是通过私法的组织形态来继续担当。我国山东、深圳等地通过招聘方式录用合同制消防队员弥补公安消防力量在灭火救援方面的不足即为有效的制度尝试。可见,消防事务虽然触及社会公共安全,但由于其自身治理结构的可分解性,对于其中具有执行性质的灭火救援事务完全可以吸收民间力量的参与。
第三,公共部门消防服务供给能力的不足。目前,我国消防机构的设置和消防资源的分配都完全与行政区划、行政级别相吻合,最基层的公安消防机构基本上都设置在区县一级。这种高度行政化的消防管理模式固然能够优先满足城市对消防资源的需求,但对于地处偏僻的广大乡村来说,就难以与城市平等地享有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由于现有的消防人力、物力资源都集中在城区,即便消防机构在接警之后能够立即赶往乡村火灾现场,也会因为耽搁最佳救火时间而无济于事。事实上,在前文叙及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村民也曾试图向城区的公安消防队求救,但由于路途遥远,最终也未能成功灭火。虽然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近郊的农村地区已经为城市所吞并,但农村地区的彻底消灭永远都无法实现。因此,在现有的消防管理体制之下,公共部门尚无法为广大农村地区供给基本的消防服务。即使将公安消防机构设置的末梢延伸至乡镇一级,也因为财政资金的匮乏、审批程序的繁杂和行政编制的控制而难以实现。可见,面对广大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公共部门消防服务的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只能更多地借助于民间的力量向农村提供应有的消防服务。由此可见,消防事务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将是我国未来消防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三、消防服务民营化之模式选择
上文的分析表明:在社会急速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提供虽然依旧是政府的天职,但借助于民间力量的参与却能够进一步扩大消防服务的实际覆盖面,从而使城市与乡村、富人与穷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政府所安排的消防服务。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消防服务可以随意地选择各种民营化方式呢?在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对于谁交钱就给谁救火、不交钱就不给救火的民营消防队来说,排他性已经十分明显,消防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全然不复存在。而原本属于公共产品的消防一旦变成了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其供给的公平性也将丧失殆尽。如此以来,纯粹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必将使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地位被削弱、公共责任被规避。很显然,这种所谓的民营化改革不仅无助于消防服务的公平提供,而且还将直接导致政府民主性的丧失。
民营化理论的一个重要创新就在于重新将公共服务的构成要素区分为三个基本的参与者,即消费者、生产者、安排者或提供者。其中,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服务,可以是个人、特定地区的所有人、政府机构、私人组织、拥有共同特征的社会阶层或者获得辅助的政府机构;生产者直接组织生产,或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可能是政府单位、特别行政区、市民志愿组织、私人企业、非营利机构,有时甚至是消费者自身;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服务的生产者,通常是政府单位但也有例外。服务“提供或安排”与服务“生产”之间的这一区分构成了整个民营化概念的核心,是政府角色界定的基础。民营化理论从静态分析角度据此归纳出了公共服务的十种不同制度安排(见下表)。[⑨]
公共服务提供的制度安排
生产者安排者(提供者)
公共部门私人部门
公共部门政府服务政府出售
政府间协议
私人部门合同承包自由市场
特许经营志愿服务
补助自我服务
凭单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不同的制度安排中,有七种安排的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民营化一般运用到其中的若干形式。按照这一制度框架来分析,吉林省范家屯镇的民营消防队可以归入“自由市场”式服务提供模式。在这一制度安排模式之下,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消费者自己安排服务、选择生产者并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则不加任何干预。问题在于,市场制度所提供的仅仅是最普通的个人物品和可收费物品,而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消防服务恰恰是一种典型的公益物品,政府不能假借民营化之名放弃其作为公共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的责任。正如学者所言:真正的民营化政府责任是不能被转移的,所转移的只是透过民间功能所表现出来的绩效;且真正的民营化并不会造成政府角色的消失,而只是减少而已。因为政府仍要承担政策说服、规划、目标设定、监督标准拟订以及执行、评估及修订导正等功能,因此民营化的成功,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政府功能基础上的。[⑩]可见,消防服务的民营化并非没有任何界限可言。
通常地,根据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事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民营化分为实质民营化和形式民营化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实质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的公共属性不变,但国家本身不再负担执行或负担全部执行,而开放由民间部门负责或提供。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上,国家就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如BOT模式)等方式吸引民间参与。在特许制下,政府通常授予某一私人组织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直接向公众出售其服务和产品,民营部门则往往为此向政府付费,并在政府价格管制之下通过向消费者收费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可见,在实质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毋宁说是民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行政事务的运营。形式民营化又可称为功能的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仍由国家承担且不放弃自身执行的责任,仅在执行阶段借助于私人部门的力量完成既定的行政任务。功能的民营化主要有行政助手、专家参与、行政委托及合同承包等形式,其中尤以公共服务的合同承包最为典型。“论及传统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区别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民营化)时,‘合同外包''''是最经常提到的方式。”[11]在合同承包下,政府可以通过与营利或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实现某一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即民间部门是生产者,政府是安排者并由其向生产者支付费用。可见,在形式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实际上存在委托关系,即政府仍然承担公共服务的全部责任,只不过把实际生产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实施而已。
由此可见,作为公益物品之一的消防服务的供给事务宜采取合同承包的方式实现民营化。相比较特许经营等实质民营化方式及其他类似政府淡出等更为激进的民营化方式而言,合同承包的优点十分明显。一方面,在合同外包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没有放弃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由其向作为生产者的民营部门支付费用本身即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充分彰显;另一方面,通过委托民间力量生产消防服务,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压力,特别是有效缓解社会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与有限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公平供给。当然,与目前无偿的公共消防服务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相比,政府将消防服务(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之后,势必会引起成本的抬升,甚至还可能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政府亲自生产相比,外包方式还是能够节约部分费用。有趣的是,根据国外学者对公共服务不同提供机制精细的比较研究,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比政府自己生产要节约20%~50%的费用。[12]考虑到我国普遍高昂的行政运行成本,可以预见的是,将部分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同样能够起到节约行政成本的作用。
四、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续政府规制
尽管民营化是在规制缓和(Deregulation)的背景之下得以大力推行的,但是民营化绝不意味着政府的彻底归隐,毋宁说是政府从前台走向幕后、从行政事务的直接执行者转变为决策者和监督者,即“掌舵”而非“划桨”。正如德国联邦议院法律委员会主席鲁佩特·朔尔茨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切(指公共行政的民营化——引者注)都不意味着国家和行政机构必须全面从这些职能方面撤退。通过国家监督规定的机制,特别是国家保证有关私人在职业和专业上的可靠性和素质,公共利益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们可以这样说,行政机构从自己执行的责任中撤出越远,就越可通过监督和检查私人和保证专业与职业素质来承担更多的保障责任。”[13]在部分消防服务通过合同外包形式实施民营化之后,政府同样必须加强后续规制,从而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免遭以私法形式实现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的威胁。笔者认为,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的政府规制应当着重解决好规制目标和规制手段两个基本问题。
(一)规制目标
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以合同外包的形式交由民营组织去生产,其根本目的在于借私人部门之手弥补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上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在部分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政府对民营组织的规制也必须保障服务公共性的实现,避免因私人部门天生的逐利性而损害公共利益。具体而言,消防服务民营化后续政府规制的目标应当是安全和公平。首先,消防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提供,都必须确保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别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来说,房屋及家产是其安身立命之本,应当受到格外关注。这不仅是民营消防组织的基本任务和使命,而且更是政府监管所追求的崇高目标。其次,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供给必须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向特定区域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服务。特别是在通过政府付费形式外包消防服务的情况下,民营组织更不能自行选择服务对象实施区别对待,而应当向承包区域内所有的人提供公平的服务,这也当然地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目标。
(二)规制手段
在公私部门对立的时代,政府大多习惯性地选择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来实现既定的规制目标。但在公共服务民营化时代,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业已形成了日益亲密的合作关系,因而政府更应当重视通过契约模式来实现社会治理和规制的目标。就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来说,规制目标的实现更多地取决于承包合同的签订。笔者以为,消防服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消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服务的对象、服务的事项以及服务的具体要求。这部分条款实际上框定了民营组织的基本任务,也是政府对其实施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二是政府的付费,包括付费的数额、时间及方式等内容。应该说这部分内容的订立最为关键,一方面,政府必须比较内部机构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和该服务由民营组织合同外包的成本,尽可能节约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给予民营组织投资参与消防服务生产以必要的回报,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力量以便最终形成相互竞争的局面。总的来说,承包费用应当低于政府机构亲自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至于具体的付费方式,可以采取具有激励性质的“固定价加奖励”的方式,在确保民营组织能够维护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其绩效情况(如火灾发生率的下降、灭火救援的效果等)进行适当奖励,从而敦促承包者尽可能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14]值得注意的是,费用的合理确定是建立在充分掌握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的,这对政府的信息收集、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违约处罚,包括承包者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其处罚措施。四是争议处理,包括争议处理的机制以及处理期间不中断服务等。对于政府来说,在消防服务外包合同签订之后,借助于监督、促进合同的履行就能够确保规制目标的实现。当然,在通过契约规制的同时,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传统的规制手段对民营消防组织进行控制,其中以行政许可最为重要。根据现行《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实上,一些地方(如浙江、广东等地)政府已经根据《消防法》分别就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设立条件、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从而为民间组织参与消防服务确立了起码的市场准入条件。由此,政府也可以将行政许可作为规制民营消防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鉴于火灾发生的不确定性,民营消防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可能会造成过多损耗,这也需要政府以补贴的方式适当给予扶持。
需要指出的是,发生在吉林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是我国目前大量民间消防队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其间所反映出来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民间消防队的资金缺乏应有的保障,难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整个消防体系中应有的补充作用;二是政府面对民间消防队的出现反应较为迟钝,没有通过监管和扶持因势利导。为此,必须通过《消防法》的修改,明确规定政府可以通过缔结外包契约的方式委托民间消防队提供部分消防服务,并通过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保障消防服务民营化的顺利推行。
五、结语:通过民营化破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
引人关注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业已成为我国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从大的方面来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就是“政府应该做什么”、“政府通过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今后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要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过小的政府和过大的政府都不利于社会发展,规模适度、职能适度的政府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适度的政府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的范围是有限的,二是政府运作的质量是有效的。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是适度政府的两个基本标准。”[15]为此,就必须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民间力量的参与,形成多元服务主体的格局。通过“政府瘦身”和“市场回归”,有效克服全能政府的诸多缺陷,从而实现现代福利国家对政府的角色期待。当然,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并不是政府责任的放弃,相反地,通过民营化之后的重新规制(Reregulation),政府的“掌舵”作用更能够充分显现。正如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所言:“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一个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我们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治理和实行治理的政府。这不是一个实行‘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16]就此层面而言,本文有关消防服务民营化的粗略探讨就具有潜在的标本意义,对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也能产生启示,从而为当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的化解提供另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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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译丛总序第1页。
[②][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0页。
[③]参见《农村治安该不该“承包”》,载《报刊文摘》2003年5月28日第一版;戴敦峰:《“老板消防队”涌现瑞安》,载《南方周末》2004年4月1日A3版;沈颖:《海上戒毒》,载《南方周末》2004年10月7日A4版。
[④]参见彭兴庭:《消防队“见火不救”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困局》,载《检察日报》2005年9月12日第6版。
[⑤][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⑥]参见《从民营消防队的困境反思〈消防法〉》,/Articles/2005/08/734159.HTM,2006年6月15日最后访问。
[⑦][台]陈爱娥:《公营事业民营化之合法性与合理性》,载《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⑧]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1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的规定。
[⑨][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⑩][台]詹中原:《民营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0—11页。
[11][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12][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13][德]鲁佩特·朔尔茨:《法治国家和行政法:连续性和活力》,“法制国家现代化:德国国家行政管理经验及中国的前瞻”研讨会交流论文,2000年3月27—28日,北京。
[14]一般来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付款有固定价格、固定价加奖励及成本加固定费用等三种具体方式。[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关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的作用是通过宏观经济调控,为市场运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长过程相比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成长过程,政府所起的作用不完全相同,中国的市场经济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和扶持起来的,因此政府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尤其重要。在市场化过程中,中国政府不仅承担着一些基本的职能:提供公共物品、宏观经济稳定、外部性的管制、制定垄断行业的法规,而且承担着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职能。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也就是政府逐渐转变职能、精简政府规模、改革经济管理方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
一、政府规模不断缩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说,政府规模小一点,对市场自由运行有好处,但是在市场失灵面前,政府也不能无所作为,政府应有适度的规模,对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干预。国际上通常用经济自由化的尺度衡量市场化程度,对经济自由化研究比较著名的两份报告——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共同主办的《经济自由度指数》以及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的《世界经济自由度报告》,都运用政府规模的大小衡量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程度,并且他们都认为政府规模和市场化程度存在负相关关系,即政府规模越大,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低。借鉴他们的方法,利用1992-2001年的数据,从政府收入、政府机构与人员、政府消费支出、政府投资和政府补贴等方面衡量一下中国的政府规模。
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体现了政府在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形态分配中所能直接分配的份额,这一比重显著下降,说明从收入的角度看中国政府规模明显缩小。1993年政府收入比重从1992年的42.02%急剧下降到20.83%,原因是1992年开始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小企业改革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政府从国有企业中取得的收入大大减少。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93年的20.83%上升到2001年的25.78%,提高了4.9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是财源因素,经济增长和企业效益的提高扩大了财源;第二是政策因素,清理和取消了已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是管理因素,强化税收征管,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流失的漏洞,企业缓税、欠税得到抑制。
政府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1992年为13.11%,2001年上升到13.58%,十年间政府消费支出比重变化不大。政府投资占GDP的比重从2.24%上升到3.9%,原因在于经济发展要求交通运输、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的配套,而这些领域都需要政府进行投资。
政府补贴主要指价格补贴和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占GDP的比重从2.88%下降到1.08%。在政府补贴总额中,价格补贴的比重从1992年的41.96%上升到2001年的71.19%,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的比重从1992年的58.04%下降到2001年的28.81%,价格补贴大大超过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成为补贴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价格补贴属于宏观调控性支出,是政府调节收入、稳定价格的一种手段。
政府机构规模和政府人员的数量也是判断政府规模大小常用的标准。中国历次政府机构改革都是缩减政府规模的改革,1998机构改革后,政府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1992年的5.16%下降到2001年的4.56%。
二、政府管理体制日趋完善
中国政府初步建立了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了国家计划和财税体制、金融体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调控机制。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突出了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基本取消了指令性计划指标,强调计划总体上的预测性和指导性。财税体制正在向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转变,以分税制为核心的新财税体制初步形成。金融体制正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构建现代化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经济运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经济发展过热时,通过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使国民经济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经济增长速度回落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如增发建设国债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内需。同时发挥货币政策的作用,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如运用调节利息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信贷政策等工具改变货币的供应量。
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2001年11月,国家计委对于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总投资限额以下的项目,属于地方政府出资的由地方计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项目取消行政审批,第一批取消的审批事项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需要中央投资的农林水利项目、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商贸设施项目等。对其他不应继续审批的事项,正与有关部门协调,将尽快予以公布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提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等具体措施。同年,国家经贸委第一批取消了30项行政审批项目,财政部取消七项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对涉及经济发展、社会安全长远规划和合理布局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继续保留由政府审批外,逐步取消其它审批事项。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都由市场决定,行政审批制的改革促进了市场作用的发挥,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政府大幅度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政府已大大减少对价格的直接干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1992年定价目录颁布时管理的141种(类)减少到2001年的13种(类)。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社会农副产品的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的比重分别从1992年的5.6%、10.3%、19.8%下降到2001年的2.7%、2.7%、9.5%。政府仅对极少数重要商品与劳务有定价权或价格控制权。《价格法》规定,在必要时政府可对以下五类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价格。目前,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只是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持物价稳定、调节收入分配。
生产由市场调节。政府除了对少数重要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余由市场调节或实行指导性计划。在工业品生产方面,指令性计划只局限于木材、黄金、卷烟、食盐和天然气等5种,其中木材、天然气和黄金只是在某些环节或部分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在农业生产方面,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对主要农产品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全社会各市场主体的生产主要是由企业和市场决定,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公平的生产和经营环境。
为了缓解外汇储备增加对货币供应的不利影响,对冲外汇储备的压力,央行从2002年就开始了大规模的公开市场操作。起初,公开市场操作集中于以国债为主的现券买断操作和回购操作上。然而,由于央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券存量相当有限,在经历了一段不长时期的单向操作之后,央行发现自己陷入了无券可卖的尴尬境地。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替代手段,央行于2002年9月24日将公开市场操作中未到期的正回购转换为中央银行票据,然后再用于回购操作。央行票据从此正式进入中国的债券市场。2003年初,鉴于外汇储备又比上年骤增742亿美元的现实,央行认识到,外汇储备的增加可能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意味着,对冲由此引起的货币供应的过度增加,将成为中国货币政策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主要任务。由于可用来实施对冲操作的金融工具依然缺乏,央行遂决定将央行票据作为今后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基础。于是,从2003年4月22日开始,央行票据开始了大规模发行,并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重要券种被允许在银行间市场上流通。在从那以后的短短4年多时间里,央行票据的发行规模迅速增长,品种也不断增多。
从以上的简短回顾不难看出,央行票据是在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特定历史环境下,在中国迅速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在国内相关领域改革尚在进行之中,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机制尚待完善的条件下,为了有效实施货币政策做出的现实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
央行票据的产生及发展,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迄今为止的金融宏观调控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一,中央银行由此获得了一种主动、灵活且可大规模操作的金融工具。通过对这种金融工具的买卖,央行实现了在其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的条件下,通过对其自身负债结构的调整来调整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从而实施反周期的货币政策调控的积极效果。其二,由于其连续滚动发行方式、竞争性招投标、大量的市场供需和活跃的二级市场交易(银行间市场),央行票据的发行利率事实上已经成为了我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为金融机构的其他资产业务提供了利率定价的基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其三,作为一种无风险、规模巨大和交易活跃的基础性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市场的发展不仅推动了我国货币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各类金融机构实施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工具,而且推动了以开发各类金融衍生品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创新。
但也应当看到,发展央行票据市场,是在我国国债市场发展不充分,其市场密度、深度和弹性均存在缺陷,从而很难为货币政策操作提供有效基础的条件下,央行为了弱化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之不利影响而作出的“次优”选择,因此,其存在缺陷在所难免,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成本问题
由于央行票据构成央行负债,在其操作过程中,央行需要为其发行的票据支付利息,这便产生了调控成本问题。然而,如果径直将央行票据的利息支出全部归诸调控成本,那是不正确的。在理论上,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衡量央行票据的成本。第一,由于发行央行票据的目的是为了对冲央行因过度买进其他资产(外汇)所造成的基础货币之过度投放,而央行买进的这些资产又是有收益的,所以,分析央行票据的成本,必须将发行央票所支付的利息与其相应增加持有的外汇资产的收益进行比较。第二,在央行的武器库中,还有一种“对冲”工具,这就是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因此,我们还可以将央行购买并持有外汇资产的收益同央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所需支付的成本(对法定准备金支付的利息)进行比较。做了上述比较之后,对于对冲外汇储备增长的成本问题,显然应有不同的看法。进一步,我们还可以对发行央票的成本(央票利率)与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成本(法定准备金利率)进行比较。很明显,前者的成本比后者要高。于是,对于近来央行不断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政策操作,我们可以基于成本的比较找到比较强有力的解释。
(2)双重角色的矛盾
无论其目的为何,发行央行票据总意味着央行增加了市场上对资金的需求;反之则相反。它的这一操作,必然会对市场资金供求和市场利率产生影响。这样,就在央行大量发行央票来收缩流动性的时候,它同时也就成为我国货币市场上最大的做市商。作为做市商与作为调控当局这两种矛盾身份的一体化,无疑增加了央行宏观调控的复杂性,并加重了其在货币政策操作的两个主要对象-货币供应量和利率-之间进行协调的难度。在极端的情况下,倘若央行为了降低其操作成本而对央行票据的利率有所追求,就会有操纵利率之嫌-这显然与央行的市场中立地位和市场稳定功能相悖。
(3)开放经济条件下内、外均衡的矛盾
发行央行票据为的是对冲外汇储备的过度增加,其直接出发点在于追求内部均衡。而央行票据市场的供求态势和由之决定的利率走势,又将通过其对人民币资金的供求对比和市场利率之走势的影响,对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的动态产生冲击,这便涉及到外部均衡问题。不难看出,单一运用发行央票这种手段来同时应付对内均衡和对外均衡两个经常不一致的目标,不免有顾此失彼之虞。举例说,为对冲外汇储备增加而发行央票,固然达到了收紧银根的效果,满足了对内均衡的要求;但银根的收缩将导致人民币利率水平上升,而利率水平的上升,即便没有进一步刺激投机性外汇的进一步流入,至少也没有弱化其流入的动力。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国依然实行固定汇率制,从而无须顾及汇率水平的变动,这一缺陷并不明显。但是,WTO过渡期的结束以及汇率形成机制的加快改革,无疑加速了我国发展为开放性大型经济体的步伐,致使这一缺陷日益凸显。
在以上所举的三个缺陷中,第一个缺陷是可以忽略的。因为,所谓成本问题,实在只是财务安排的一个假象-如果把外汇资产和央票负债纳入同一个核算框架中同时考虑,这个问题事实上并不存在。我们在下文中将集中讨论这一问题。真正成为间题的是后两者。出现第二个缺陷的原因,在于央行在央票的操作中不免有自己的利益存在,集做市商与调控者两个相互对立的职能于一身,自然难免冲突。出现第三个缺陷的原因,在于中国日益成长为开放性大型经济体,从而必须同时兼顾对内均衡和对外均衡两个相互联系但经常冲突的目标-将这两项任务挤压在单一的对冲操作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操作之中,已经使得央行陷入左支右细的窘境,并降低了国家总体的宏观调控效力。
二、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国际经验
在我们看来,从长远计,中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要隔断外汇储备的动态同国内货币供应的僵硬联系。在探讨改革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方略之前,有必要对别国的经验作些比较分析。通过分析美国、英国、日本、欧盟、韩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区等国家(地区)的外汇管理体制安排,并分析这些国家(地区)实践经验背后的理论线索和逻辑关系,我们概括出如下两点认识:
(1)外汇储备持有者问题
关于外汇储备的当局的安排,大国和小国有着截然不同的选择。经济开放的大国更倾向于由财政部门或货币当局之外的专设部门持有外汇储备,并相应承担外汇市场干预和汇率稳定职能;而小国则更多地选择由中央银行直接持有外汇储备,并相应承担外汇市场干预与汇率稳定职能。
对于任何开放型经济体来说,宏观调控的任务均可概括为同时追求对内均衡和对外均衡。但是,因经济规模的不同,从而对内部均衡重要性强调程度的不同,大国和小国处理内外均衡关系的模式存在着重大差异。
对于开放型大国经济来说,由于客观上本国经济的独立性较强,且经济的独立性始终受到强调,宏观调控的基本任务,便是要同时实现内外均衡。然而,经济政策理论(例如“丁伯根法则”)和各国实践均告诉我们:由于一种政策工具只能实现一项政策目标,要实现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两个经常不相容的宏观调控目标,至少需要两种以上的政策工具。同样已经成为共识的是:在浮动汇率制下,财政政策优于实现对外均衡,而货币政策则优于实现对内均衡。因此我们看到,像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之类的大国,均确定了由货币当局负责内部均衡、而由财政当局负责外部均衡的分工。由于外汇储备更多地涉及外部均衡问题,这些国家自然都选择由财政当局来主导外汇管理体制,并负责制定汇率政策。
由财政部门或专设机构主导外汇管理体制的最大好处,在于可以切断外汇储备与基础货币供给之间的直接联动关系,阻隔汇率变动可能对货币政策产生的直接影响。同时,由于隔断了不稳定的外部冲击,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得到加强,其调控国内经济运行的能力也得到提高。
小型开放经济体的情况则不同。由于它们几乎不存在可以自我支撑的国内经济体系,其经济运行是高度依赖全球市场的。这意味着,小型开放经济的内外均衡具有一致性,基本上不存在所谓的内外均衡冲突问题,也就无所谓内外均衡的职能分工问题。同样由于小型经济的经济发展高度依赖外部环境,保持汇率稳定,实现外部均衡,在多数情况下总会成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便是实例。这两个经济体事实上都不拥有真正意义的中央银行,也不存在真正意义的货币政策。如果一定要作比较,那么,他们的货币政策的唯一目标就是保持汇率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由货币当局负责外汇储备的管理,以确保本国基础货币供给与外汇储备的变动保持同步变动关系,是实现汇率稳定和整体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2)外汇储备资产的多样化
在外汇储备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储备规模较大的国家倾向于对外汇储备进行分档管理。其外汇储备管理的目标,在常规的流动性之外,均有一定的收益率要求。
从国际比较来看,外汇储备较少(对汇率干预要求较低)的国家,由于持有外汇资产的机会成本较低,通常采取的是较为简单的管理模式,其储备管理的首要目标大都是维持较高的流动性,对外汇储备的收益性没有太多的要求。而在那些储备规模较大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中,出于提高管理效率的考虑,往往对外汇储备实行了分档管理,在确保外汇储备流动性的前提下,将多余部分进行收益率较高的各种投资,以提高外汇储备的整体收益水平。
比如,从1997年开始,韩国货币当局便将储备资产分为流动部分、投资部分和信托部分三个部分来管理,并对不同的部分设定不同的投资基准。流动部分由美元存款和短期美国国库券组成,每季度根据储备现金流来决定合适的规模,追求高度流动性的目标。投资部分投资于中长期、固定收入的资产,追求收益率目标。以上两个部分的外汇储备均由韩国银行的内设机构进行管理。信托部分同样追求收益率目标,不同的是,这部分外汇资产是委托给国际知名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根据韩国银行的解释,设置这一档的目的,在于提高储备收益的同时,提供一条向国际知名管理公司学习先进投资知识的途径。自2003年开始,韩国进一步成立了由政府全额出资的韩国投资公司(KIC)。从功能设置来看,该公司将作为一个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接受韩国银行和财政部的委托,管理一部分外汇储备资产。
新加坡政府亦然。与韩国不同的是,它不仅将国家外汇储备分出两档,而且该两档的储备分别交由金融管理局和政府投资公司(GIC)来持有并管理,从而实现了机构分离。在这种安排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的外汇储备主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及作为基础货币发行的保证,目的是维持新元汇率的稳定。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作为一家由政府全额出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则接受政府管理外汇储备的委托,通过其6个海外机构,在全球主要资本市场上对股票、公司债券、货币市场证券、甚至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来实现外汇储备收益的长期增长。
我国香港特区也将外汇基金分为支持组合和投资组合两档来实现分档管理。支持组合为货币基础提供支持,进行外汇市场干预,以此确保港元汇率的稳定。投资组合则保障资产的价值及长期购买力,追求较为长期的投资收益。投资基准由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制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外汇基金对各国及各环节资产类别的投资比重及整体货币摆布。外汇基金雇佣全球外聘基金经理负责管理外汇基金约三分之一的总资产及所有股票组合。
值得注意的是,类如美国、英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虽然凭借其本币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居于“关键货币”地位而不保持大量外汇储备,但是,其外汇储备管理也都含有“在保持流动性和安全性前提下争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中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改革的可行方向
中国外汇储备的迅速增长,是由一系列国际和国内因素造成的。就国际而论,全球经济失衡当推首因;就国内而言,储蓄过剩并造成国际收支顺差,则属根源。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大量研究显示:无论是全球经济失衡还是国内储蓄过剩,都是由一系列实体经济因素和体制因素造成的,要在短期内矫正它们绝非易事。这意味着,外汇储备持续增长,将是我们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中必须面对的情势。鉴于外汇储备的增长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日益重要的因素,并已显示出若干负面影响,鉴于我国现行的外汇储备体制已经不足以应对这种新的复杂局面,改革传统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创造一个灵活且有效的制度框架,已成当务之急。
建立全球配置资源的战略。面对国家外汇储备迅速增长的局面,人们直观的反应是要将外汇储备“用掉”。我们认为,这种看法过于简单化。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这样的事实:如果我们当真能够大量购买国外的资源、产品和劳务,亦即为外汇储备找到规模巨大且稳定的非金融用途,外汇储备就不会增长过快了。反过来说,外汇储备所以增长过快,正是因为我们“用”不出去。在此情势下,简单地为了减少外汇储备而不计成本、甚至浪费地“用掉”我们用国内资源和产品交换而来的外汇储备,肯定是不足取的。
有鉴于此,面对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局面,应当提出的任务是促进外汇储备多渠道使用。综合别国经验和我国的实践,这既包括外汇资产持有机构的多元化,也包括外汇资产投资领域的多样化。
中国的经济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过去近30年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果的基础上,今后的中国经济发展势必更广泛和更深入地融入全球经济的运行之中。因此,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全球的资源来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服务,或者说,着眼于全球经济运行来规划我国的资源配置战略,应当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立足点。毫无疑问,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被有机地纳入这一全球化发展战略之中。具体而言,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更加有效和多样化地使用外汇储备,实现商品输出向生产输出和资本输出的转变,并借此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我国产业结构优化。
(1)改革之一:国家外汇资产持有者的分散化
迄今为止,我国依然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在现行的框架下,绝大部分外汇资产都必须集中于货币当局,并形成官方外汇储备;其他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居民和其他政府部门在内,都只能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持有外汇资产。这种外汇管理体制是与传统体制下国家外汇储备短缺的情况相适应的;而今的情况是,我们已经开始为外汇储备积累过多及增长过快而苦恼。适应上述变化,放松外汇管理已经势在必行。近来有关当局提出了要大力推行“藏汇于民”战略,正是适应了这种转变的趋势。
在我们看来,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改革,就持有主体多元化而言,就是要将原先集中由人民银行持有并形成官方外汇储备的格局,转变为由货币当局(形成“官方外汇储备”)、其他政府机构(形成“其他官方外汇资产”)和企业与居民(形成“非官方外汇资产”)共同持有的格局。这样做的目的有二:其一,通过限定货币当局购买并持有的外汇储备规模,有效地隔断外汇资产过快增长对我国货币供应的单方向压力并据以减少流动性,保证货币当局及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为外汇资产的多样化创造适当的体制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讲,汇金公司的设立和有效运行,标志着外汇资产持有主体的多样化进程已在我国展开。只不过,在目前的体制框架下,汇金公司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相应地,它与央行的资产负债关系也未界定清楚。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我们应尽快明确汇金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另一方面,根据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还可再设立若干预汇金类似的专业化投资型机构。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专设外汇管理机构的重大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设立专业性政府投资公司来管理部分外汇资产,具有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学习先进金融知识、了解市场最新动态、提升国家金融竞争能力的战略意义。在这方面,新加坡和韩国专设政府投资公司(新加坡的GIC,韩国的KIC)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2)改革之二:与持有主体多样化相适应的外汇资产多元化
一些研究者指责我国的外汇储备都用于购买美国的政府债券,从而造成外汇储备收益的低下。以上分析表明这是不确实的。事实上,自从上个世纪末期以来,我国外汇储备,无论就其币种而言还是就其资产种类而言,就已经多元化了。因此,所谓外汇资产多样化的任务,就是在原先有效操作的基础上,对官方外汇资产做出明确的功能划分,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时规定适当的监管框架。
在总体上,我们应当将国家外汇资产划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可称流动性部分,其投资对象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的高流动性和高安全性的货币工具和政府债务上。这一部分外汇资产形成“官方外汇储备”,主要功能是用于为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实施提供资产基础。毫无疑问,官方外汇储备应继续由央行负责持有并管理。
第二部分可称投资性部分,它主要被用于投资在收益性更高的金融资产上。从持有主体上看,其中一部分可交由其他政府经济部门管理,形成“其他官方外汇资产”,主要用于贯彻国家对外发展战略调整,在海外购买国家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设备和技术,或者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高收益国外股票、债券、乃至金融衍生产品。应当指出的是,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央行也可以持有一部分非储备的其他官方外汇资产。当然,在账目上,这部分外汇资产应与央行的资产负债表明确地划分开来。其余的外汇资产(非官方外汇资产),应当按照“藏汇于民”的思路,配合外汇管制放松的步调,鼓励由企业和居民购买并持有。
(3)改革之三:划定货币当局持有的“官方外汇储备”规模
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内容之一,就是将一部分外汇资产从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形成其他官方外汇资产和非官方外汇资产。这种分割的关键,在于比较合理地确定应由央行持有并作为官方外汇储备的外汇资产的规模。
关于由央行掌握的外汇资产(外汇储备)规模究竟应当有多大,可以有不同角度的测算。根据韩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实践,央行掌握的外汇储备规模可以根据如下四项因素来确定。其一,传统的三项外汇储备规模决定因素;其二,根据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依据外资在国内金融市场中投资所占的比重,估计出在最坏的情况下,外资撤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其三,根据历史经验,计算出本国汇率的波动幅度,估计在最坏的情况下,汇率剧烈波动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其四,根据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需要,估算出为了使货币当局能够履行其正常功能,需要有多大规模的外汇资产作为其货币发行的准备资产。
综合考虑以上四项因素,大致上可以估计出应当保留在央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外汇储备规模。仔细分析这些决定因素,可以看到,其中有一些因素是相互覆盖的。因此,最适合官方外汇储备规模可以根据短边原则予以确定。我们认为,在上述四项因素中,对外汇储备需求最大的因素,应当是作为基础货币的支持资产。鉴于当前我国基础货币的规模约为65232.44亿元人民币的现状,建议由央行持有的用于货币政策操作的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在5000-6000亿美元。
建立“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融资机制。由货币当局之外的任何机构购买和持有外汇资产,都有一个如何为购买外汇资产筹集资金的问题。这一问题,构成外汇储备管理体制改革的争论焦点之一。
对此,日本财务省多年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逻辑清晰且有价值的借鉴。在日本,官方外汇储备的主要部分是由财务省持有并管理的。财务省通过“外汇基金特别账户”(FEFSA)来管理这笔外汇储备。FEFSA由外币(主要是美元)基金和日元基金两部分构成。当需要购买美元时,则动用日元基金;当需要购买日元时,则动用美元基金。
迄今为止,FEFSA筹集日元资金的基本手段是在市场上发行短期融资票据(FinancialBill,FBs)。在法律上,FBs被定义为调节资金余缺的现金管理券,由于这笔负债对应的是等值外汇资产,在经济上具有自我清偿的特征,所以,它不被记为政府债务。换言之,发行FBs,无论其规模如何,均不会增加政府债务。在这里,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的性质和特征,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和运作颇为类似。
更具体地说,日本的FEFSA系统由两部分构成:外汇交易基金和外汇交易基金特别账户。前者是政府交易外汇的基金。根据日本政府预算法,其余额和买卖均不记入政府预算;而后者则由交易产生的利润与损失、在外汇干预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的收付构成。根据日本政府预算法,后者要记入政府预算的收入与支出项中。
我们认为,日本的FEFSA通过发行FBs来为其持有的外汇储备提供本币资金的融资安排,特别是,日本法律对FBs性质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制度和预算安排,对我国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
1.盐业基本情况
我国盐业总体上呈现产销分立、产能过剩、管理多元、集中度低的特点。2013年我国制盐产能9700万吨,产量8600万吨,产能、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制盐企业298家,其中获得食盐定点资格的有98家,但各类制盐生产主体达2000多个,呈现散、小、弱、乱的局面。在食盐流通上,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各级盐业公司享有食盐的批发专营权。省、市、县三级形成的食盐批发主体2222家,绝大多数属于独立法人。从省级批发企业来看,有2/3的企业实行政企合一。全国盐的消费按用途划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两碱化工用盐,约占82%,实行市场化经营;二是食盐,约占11%,实行专营管理;三是小工业用盐及其他,约占7%。各地管理制度不统一,有些地区由各地盐业公司根据地方盐业法规统一组织供应,有些地区实行市场化运作。由于占盐业主体地位的工业盐已经市场化,只有食盐由政府管制,实行专营,所以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食盐流通管理体制改革。
2.目前食盐流通管理体制
(1)专营组织体系
我国对食盐流通实行专营制度,但在管理体制上食盐专营与烟草专卖是不同的。在烟草专卖制度下,烟草行业自上而下建立了“行业集中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系,食盐行业没有建立起完全垂直管理的体系,而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在中央层面,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拟订食盐的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工作。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港澳台,下同)的盐业管理机构不直接归国家盐业主管部门垂直管理,其编制、人员及经费均归当地政府部门管理,仅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盐业主管部门的指导,而且各地盐务管理局的归口单位也不一致,有的归发改委,有的归经贸委、商业、轻工、供销等部门。各地区(省、市、自治区)内,管理体系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垂直管理(如山西省);二是省(市、自治区)盐业公司对所在地市、县公司部分垂直管理,部分分散管理(如北京市);三是分散管理(如辽宁省)。
(2)政企关系
目前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共有32个省级盐业公司,其中河北省实行产销管理分设(河北省盐务局与河北省盐业公司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负责河北省制盐行业的管理及行政执法;河北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负责本省食盐专营业务,并设有河北省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销区盐政执法),其余30个省级盐业、盐政管理职能政企分设的有8个,分别是北京、天津、云南、辽宁、青海、福建、山西、;正在实行分离、尚未完全到位的省有3个,分别是黑龙江、吉林、江西;其余19个省均为政企合一,即盐业公司和盐务管理局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多数实行内部部门分设、职责分开。在盐业执法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盐业执法工作,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是各级盐业公司职工。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卫生部门及公安部门等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着盐业管理职能。目前,各级盐业公司对碘盐的食盐计划完成率、碘盐覆盖率、合格碘盐使用率(即“三率”)负有直接责任。
(3)产供销管理
我国的食盐产供销体系由生产企业、批发专营企业和零售网点组成。按照现行食盐专营制度规定,碘盐只能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盐业公司负责本区域食盐计划的组织落实及销售供应。
3.对当前食盐流通管理体制的评价
食盐与其他普通商品不同,具有公益性和商品性双重属性。从目前所实行的食盐专营制度来看,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更能客观评价我国的食盐流通管理体制。当然,也要正视专营体制所出现的问题。
(1)食盐专营的社会效益
食盐专营制度下,我国经济、安全地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由于食盐保持较低的价格以及对盐业领域强有力的管理,有效抑制了私盐泛滥,对老少边穷地区也保证了以统一的价格供应食盐,且没有发生明显的供不应求等情况。从历史规律看,我国每隔3~5年就会发生一次全国性的大面积食盐抢购风,局部的食盐抢购基本年年发生。特别是2011年日本发生核泄露危机后,一些地区食盐被抢购,盐价暴涨,多地食盐脱销。在此情况下,各地盐业企业紧急启动应急机制,确保了食盐价格稳定和充足供应。在食盐专营制度下,各级盐业生产和流通机构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解决了大量人员的就业问题,盐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盐产量跃居世界第一,效益不断提高。
(2)食盐专营的经济效益
我国通过建立食盐专营制度,在没增加任何经济投入情况下,经济有效地实现了全国居民补碘需求。以2012年为例,人均在食盐上的消费支出约为13元,每月1元多,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0266%~0.0355%,吃盐成本在人们日常消费中所占比重微不足道。在专营制度下,食盐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在保证供需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为国家贡献了一定的税收。在专营制度下,政企合一,市场监管费用也主要由盐业公司承担,减轻了财政负担。
(3)食盐专营出现的问题
毋庸讳言,在专营体制下,各级盐业公司承担着保证碘盐供应的政治任务,又肩负着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的经济责任,同时还要履行市场监管的行政职责。政企不分导致经营行为不规范、角色定位不清晰,容易出现利用政治或行政职能为经济职能服务的倾向,也容易导致专营范围扩大化。在食盐专卖体制下,制盐企业生产的食盐必须通过与自己有购销计划的盐业公司才能销售,这就造成了工商利润如何分配的问题,也使得负责运销的盐业公司处于买方垄断的地位。产销分离的制度设计是产销矛盾产生的根源,食盐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从而缺乏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经营范围的限制导致区域分割,食盐批发企业发展没有突破地域界限,没有在区域范围内或全国范围内成为具有一定竞争实力的市场主体,经受市场冲击能力弱,经营效率较低。
二、区域盐业集团的组建方案
1.1科技管理体系不完善
受传统科技管理体制和体系的影响,科技管理体制中僵化的现象仍然存在,科技管理体系中条块分割的格局还没有被完全打破。科技管理体系的不完善直接造成科技管理体制难于适应市场和竞争的实际要求,难于形成科技管理的良好空间与氛围,造成科技资源、管理重点的分配不公,出现科技管理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的下降,影响科技管理体制的建设,制约着科技管理工作的发展。
1.2科技管理体制市场化程度低
市场机制和市场化是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平台与方向,与其他事业相比,我国科技管理体系发展的状态出现了明显落后和不足的问题。在科技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市场机制需要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但是目前实行的科技管理体制并没有将市场发展规律的指导性作用发挥出来,使得项目研发与成果在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分离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不能获得应有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科技管理部门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产学研究联系不紧密。
1.3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受科技管理体制落后的影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长期低于国际平均水平,这种问题将会使科研工作的发展进入逐步下降的“死循环”,既形不成科研与市场的有效对接,也不能形成科技成果与商品的有效转化,使科技活动和管理工作失去社会的认可和市场的肯定,难于发挥市场资源的优势,形不成对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力支持。
2构建创新体系为背景的科技管理新体制
2.1转变科技管理工作的观念
新时期科技管理工作要实现观念的转变和理念的创新,特别是在科技管理体制的建设中,要将转变观念和创新理念列为头等大事。要从科技管理体制和意识两个重要层面入手,将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做到分解,实行决策权与执行权的有效分类,使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能够各司其职,真正将精力放在各自的本职工作中。此外,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科技管理工作要主动利用社会上专业组织的优势,大胆将监督和评估职能让渡给第三方,这样可以有效集中科技管理人员的精力,落实科技管理的责任,在创新科技管理工作观念的同时,做到对科技管理工作质量和体系上的保证。
2.2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针对当前存在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实际问题,应加速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进程,要将市场资源引入到科技工作和管理工作之中,建立科技管理与市场结合的新体制,以科技人才、学术成果作为资产,加深科研单位与市场的进一步合作和联系,使传统的、束之高阁的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和商业化,在发挥科技成果经济和市场优势的同时,发展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和新体系。
2.3建立和健全科技人才的评价机制
建立科技人才的评估评价体系是当前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要针对当前科技人才数量和质量两方面问题展开评价机制的创新,使科技人员的本职工作与日常其他工作相分离,将科技人员更主要的精力和时间更多地投入到科学技术研究之中,真正实现对科技人才的约束、控制和激励,在正确评价人才、完善评价机制的同时,做到对科技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的保证,提升科技人员的原创能力和科研水平,为更高科技成果的诞生铺平体系性和机制性道路。此外,要通过评价机制形成科技管理工作的正确方向,使科技人才能够通过自身价值的体现来坚定科技事业的从业信心,取得外部环境和内部认知的双方面认可,做到对科技人员全面发展的有效保障,达到创新和改革科技管理工作的深层次目标。
3结语
水利建设项目大多数是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一般投资主体是国家。然而,整个水利建设项目运行完全是由项目单位临时组建“指挥部”等非法人机构负责,没有一个相应的机构代表政府实行监督与管理,这使项目投资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在传统水利建设管理体制下,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又是使用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制约,建设单位容易偏向自己本部门的利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导致项目投资“无底洞化”。
一般来讲,解决管理体制问题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进行严密的制度设计,解决好权力和利益之间关系;二是实行政企分离,政府主要从事宏观决策和监管,企业从事具体的建设管理事务。目前,我国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正沿着这两条途径前进。
这种管理模式是以组建临时管理机构如某某工程指挥部等形式来进行工程建设的管理。其优点: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管理模式曾发挥了很大作用;其缺点:没有明确投入、产权、分配的关系,当资金、质量、工期等出现问题时,不便于明确和追究主体责任。
20世纪90年代,建设管理体制开始了明晰产权改革,实行政企分离体制,许多建设单位改制成为独立法人,从而形成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管理模式。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质是通过第二条途径进行制度改革,它具体表现为“建管结合、贷还结合”。项目法人责任制确立了业主在整个投资过程的核心地位,它以业主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为标准制度。我国三项制度从80年代之后在我国的整个建筑市场就开始试点,不断推广,水利建设市场也在探索。特别是“98”大水之后工程投入的大幅度提高,使我们有能力由过去水利工程以岁修为主改变为以大规模的基本建设为主,所以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水利建设管理体制在水利建设工程中得到了全面推行,为保证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三项制度”的核心问题,但是部分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甚至根本未组建项目法人,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行政干预,违反建设程序,只抓工期,不顾质量,资金不能按时到位。
2.2招投标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
许多工程在招投标中,委托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招投标,从而使低资质或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部分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同体”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隶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监理单位归属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
监理队伍不足,素质较低,部分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工作不到位,比较突出的是作假账。不该签单的签单,应该核实的不去核实。部分工程项目设计前期工作不充分,设计人员设计水平低,不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因素考虑不到位,设计质量不高,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2.3监督检查,加强质量检测
稽察的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威慑能力不够;稽察整改到位率低、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市地质量监督机构还没有完全独立建制,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定性还不明确,质量管理职能责任不明,质监人员不足,监督缺乏规范统一的工作程序,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存在监督机制失灵的现象,质量检测工作有待加强。
2.4验收工作以及偷工减料问题
实施的建设项目多,但正规验收的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于验收率低,已影响到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整体进度,影响到新的项目的实施。
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工程实体资金流失,从而导致部分企业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偷工减料。为节约显成本,施工不按规范操作,最终导致隐成本大大增加。质量控制体系落后,有待健全,质量把关不严。
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3.1依法规范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主体,对工程项目负总责。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法人基本条件的要求和管理,建立对项目法人建设行为的考核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的建设行为。
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标底形成机制和评标决标的标准、方法和工作程序,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加强对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
3.2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积极推进监理改革
工程监理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有效控制,以提高施工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体制改革,增加监理企业活力,积极引导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业务方向发展。
3.3健全施工图纸的审查制度,提高设计水平
严格按照勘察设计的有关条例及规范进行设计;提高设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施工图纸的审查制度,防止随便变更设计图纸。
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工程参建各方进行强制性监督而设立的,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要加强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业务培训,建立敬业、专业、高效的质量监督队伍;质量监督将采取“谁验收、谁监督”的原则,或采取“上级监督下级”的原则,不断完善质量监督体制。工程建设评优和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全部转由行业协会制定评优标准和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3.4整顿规范水利建筑市场,广泛融资
建立有效的水利建设监督管理制衡机制,建立“同体”回避制度,同时规范工程分包管理;建立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项目法人监督力度;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管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严格检验进场材料、产品、设备,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项制度标准;全面推进三项制度的实施。
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多层次,结构复杂,这就使项目工程资金完全到位的难度大。而最关键的还是这些资金来源对政府的依赖性强,不可预测性大。而且部分水利资金来源依据不明容易产生纠纷。虽然水利项目资金筹措大部分是有法律依据,但有一些地方政府配套出台集资办法缺乏法规依据,这导致资金到位不稳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立法,以法律为依据,出台筹资政策,依法筹集水利资金。
4结语
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日趋成熟,为筹集水利资金提供了全新渠道。对那些投资大、周期长、收益高的水利建设项目,我们可以通过成立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筹集大量水利资金,这样做不仅可以缓解企业对资金的饥渴,还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培育现代市场经济。如今,经济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证券化,水利工程项目也完全可以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水利金融债券筹集水利建设资金。
另外,我们还可以在运作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对水利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吸引社会各方面闲置资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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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和完善新的财政体制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之下,进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的前提是建立起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所谓分级分权,指的是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实行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有利于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税收的调节,在分级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合适的时间增加我国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使中央政府的支出力度增加,减少财政管理问题的出现,对财务进行统筹管理,同时要切实的缓解地方政府财务管理自身所带来的压力,对于行政改革过程中的人员精简所提出的要求尽量满足,严格规范地方政府的支出权限,保证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财政权力的前提下对地方财政的自由进行相应的控制,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实现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
2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健全
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对于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理的搭配有条件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一些资金分配方法比较合理的省市要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自身的比例,整合专项转移支付,使移动支付资金的来源愈来愈稳定。同时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在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公开、科学、透明和合理的资金分配体系,保证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
3以制度创新保证管理体制的创新
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对于我国政府改革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着一定的制衡作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效的推广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降低农业生产工具的成本,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也会降低,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既要免除农业税等一些税收项目,还要及时的调整税收结构,同时正视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这是发展我国特色经济的重要途径。合同制是完善我国地方财务税收管理分配职能的重要创新手段,因此将合同制纳入到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之中,既能提升我国地方财政税收的自,还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人们一直在倡导进行体制改革的进行,制度创新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作用逐渐体现出来,因此,为了开展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就必须要以加强中央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合为出发点和着眼点。
4注重国税和地税的协调
国税和地税,都是国家的税务机构。其中国税归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而地税归省(市)地税局垂直管理。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税务征收的范围不同,因此,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我国税务机构的作用,必须协调好地税和国税之间的关系,健全地税和国税的协调机制和配合机制,由于我国近年来不断的进行分税制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我国的相关省份已经设立了相应的税收征管机构,这些机构是将地税和国税分开的,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之间要进行充分的交流,实现信息的共享,当地税和国税对政策的理解出现不同时,两种结构应当进行充分的探讨,尽力的解决问题,以实现地税和国税的协调发展为主要目的。同时,政府要将相应的财政关系进行规范,对我国的财政体制进行健全,对于我国各级政府对于财政支出所具有的责任进行明确,对于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充分的完善,以事权和财权相互匹配为重要原则,健全省级以下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于全国性的基本公共服务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履行好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责任,对于地区性的公共服务支出要由地方政府来负责,除此之外,对于一些跨地区性质的公共服务,必须分清楚这些服务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增加一般性转移的支付规模,增加对财政困难的城乡建设力度。
二、总结
上市以来,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效益连年攀升,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五大主机生产厂在并入公司之前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并入公司之后,虽然取消了法人资格,但核算与财务管理仍相对独立,公司本部财务的职能局限在合并会计报表、统一申报纳税,对筹资、投资、资金运作、收益分配等重大财务活动都没有实行集权化管理。由于财权不集中、财力分散,因而主机厂之间的专业化协作优势和规模经济效益就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司整体的人、财、物资源无法得到最佳合理的配置和最为有效的利用。基于此种状况,公司自1999年下半年起,在公司本部成立了“结算中心”,集中管理整个公司的资金,实行“统贷统还”,并将营销公司各办事处货款回笼入公司账户,由公司统一调度和使用;公司各单位在“结算中心”开立信贷账户,办理存、借款手续,有偿使用资金;同时开立结算账户,分公司的资金收、付业务必须通过结算中心账户办理,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经过两年来的运营实践,公司领导层已初步感受到集权型财务管理所带来的积极效应,决定进一步完善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从单一的资金集中管理,向资产集中管理、负债集中管理、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集中管理等方面扩展;从单一的合并会计报表、统一申报纳税,向统一制定财务政策、统一处理财务收支、统一对外经济业务往来、统一盈亏等方面扩展,从而有利于领导层能够掌握公司财务工作的全局,充分发挥整体财力作用。本文对公司实施集权型财务管理的体制,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集权型管理体制的优势
1.公司“结算中心”的建立,把原来分散在各分公司的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公司内各部门整体资金需求情况,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围绕全局经济利益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资金的流向与流量,从而实现公司内部资金相互调剂余缺,避免资金的闲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由于公司以一个户头对银行,增强了银行对公司在资金运作实力方面的信心,从而扩大了公司的信贷规模。
2.在实行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系下,公司对各大主机厂的考核指标,由原来的产品的销售收入、实收账款和资金回笼三项指标改变为产品产量、产品质量、产品成本三项指标。对产品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和资金回笼的控制,将做为公司对营销分公司的考核指标。这种考核办法,使得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更加有利于公司开展工作。
3.随着公司“采购中心”的成立,公司内各大主机厂所需生产物资,将实现集中批量化采购,对大宗物资还将实行招投标制度,严格控制供应商资质,进一步控制了公司原材料进货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从而增强主机产品的市场竞争实力。
二、推行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的原则
推行“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必须从管理观念上遵循三项原则。
1、树立效益第一的原则。公司在建立财务预算制度、成本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过程中,都必须从效益第一的原则去组织、选择和实施。
2、管理权要高度集中的原则。公司必须制订一套相应的经营决策方案和计划,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各项决策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只有管理权高度集中的管理机制才能实现。
3、坚持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原则。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最终都将反映到资金活动上,只有资金运转流畅,企业才会生机勃勃。
三、推行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应具备的基本配套框架
1、财会人员管理体系。为适应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班子两种不同的财务管理要求,公司设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分别负责两个层次的财务管理。财务总监由徐工集团委派,进入公司董事会;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由董事会任命并报徐工集团备案。公司财务部设立“资金结算中心”、“销售结算中心”、“采购及外协结算中心”等。项目管理中心,分别对公司的筹资、投资,财务成果,财产物资进行核算,分公司财务部则成为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中心”。公司财务部各项目管理中心经理和各分公司财务部长由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聘任,分公司不设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公司财会人员统一归财务部考核、调配,并建立后备财会人员档案储备库,对在岗财会人员定期进行综合考评,对不合格会计人员进行转岗和待岗培训。
2、筹资管理体系。由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对各分公司的对外银行贷款和贷款回笼实施集中管理,公司实行贷款“统贷统还”,货款“统收统支”。
3、投资管理体系。公司成立“投资发展部”,直接对各分公司技改办操作的技改项目和技改资金实施归口统一管理。
4、营销管理体系。公司在的营销公司下设销售中心、清欠中心和成品资源管理中心分别直接对各个分公司的销售处、顾问处、清欠办以及成品库实施归口统一管理。
5、供应管理体系。公司成立采购中心、外协中心、仓储管理中心,分别直接对各个分公司的供应处、外协办、原材料库、半成品库等实施归口统一管理。
通过建立和完善以上各项管理体系,公司初步具备了实施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配套框架,从而为推进公司财务体制改革提供了前提和保证。
四、推行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应具备的基础条件
1、公司整体效益良好,资金环境较为宽松。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能太高,一般在60%左右为宜;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应有经常性的现金流入,资金较为宽裕,且流动性好,从而使公司“结算中心”的运作有可靠的资金基础。反之,如果公司运作“结算中心”,由于偿债压力大,资金人不付出,最终将难以支撑下去。
(一)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实训室开放能够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他们根据自己的喜好主动安排实训内容,积极地参与到动手实践中。通过更多的实践,一部分思维活跃、动手能力强的学生能够广开思路,进行更深入的探究;而对于能力较差的学生,通过反复多次的实训,也能够提高能力,取得满意的效果。总之,开放性管理为学生提供了更多思考、分析和动手解决问题的机会,对促进学生良好发展大有裨益。
(二)加强各系部实训室之间的交流,促进学科和科研发展
在传统的实训室管理模式中,实训室是根据各课程的要求而建立的,内容、形式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各实训室也分别隶属于不同系部的教研室,缺乏交流协作,影响了学科渗透和学校科研发展。实行开放性管理后,基于学科类型要求的实训室得以建立,各系部之间关于经费、成果、利益的纷争也大大减弱,因而能够进行跨学科的实训和各系部之间的科研协作,促进高校学科的发展和科研的进步。
(三)使实训室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在传统的封闭式管理模式下,实训室除了在规定的课时对学生开放外,其余时间往往是关闭的,而且每门课程都对实训的次数、时间和学时做了具体规定,学生在此之外很难再进入到实训室,这就导致了一些学校实训室的闲置,而另外有一些学校则面临着设备落后、无法满足课程实训要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训室实行开放性管理,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和社会群体开放,不仅可以满足学生的求知需求,还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训室的作用。
二、应用开放性管理体制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分析
(一)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
不管是应用开放性管理体制,还是应用其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实训室为为满足学生实训要求,都应配置相应的、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实训室建设者和管理者要充分把握国家教委教备文件的要求和实训课程的需要,为实训室配置足够套数和足够先进的仪器设备。
(二)优秀专业的实训队伍
实训室开放性管理给了学生更多的实践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自己就能够随意地开展实训活动,学生实训的进行必须要有相应的专业老师和技术人员来指导,才能够保证实训的有效性,避免资源浪费。所以,学校应该培养一批实践技能水平高、专业知识扎实的实训队伍,对学生实训进行指导。
(三)科学合理的实训项目
要想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到实训活动中,就要设计出一系列能为学生理解接受、适合学生进行的实训项目。实训队伍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出所有的实训项目供学生选择,使学生拥有多元化的思考方向。实训队伍还要设计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训项目,加强对学生实践技能的锻炼,进一步加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开放性管理面对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分析
(一)避免实训冲突问题,统筹实训开放时间
实训室管理者应详细掌握学校相关课程对实训室的使用时间以及各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师资配比等情况,对各实训室的开放时间进行统筹规划。对一些实训室实行定时开放,另外一些则全天开放,还有一些则通过事先预约才能开放。这样做使正常的学生实训课程、老师科研活动和其他使用群体对实训室的利用不会产生冲突,导致混乱,能够大大提高实训室的利用率,有效提高使用效益。
(二)减少无效实训现象,规定实训开放内容
虽然学生可以在课余时间进入到实训室进行自主实训,但不是所有的实训项目都可以做。比如在综合性实训中,学生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思维、动手能力,才能较好地选择实训项目,正确制定实训方案,利用实训资源完成实训。所以,管理者应该对各实训室的开放内容作出规定,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教师作指导,以避免学生由于知识和能力的欠缺不能进行有效的实训过程,进一步促进实训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加强实训资源利用,扩展实训开放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