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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1 17:15:5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犯罪心理学结课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远程教育;法学;课程;改革

一、新课程设置的构想

新课程专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6学分,共1368课时。其中公共课程全部为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1学分,918学时;专业选修课程1分,342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课程开设大学语文(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外语等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必修课程开设宪法学(3学分、54学时)、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民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法理学(3学分、54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分的课程修读。

新课程本科阶段最低毕业学分拟定为71学分,共1 278课时。公共必修课程共6学分,108学时;专业必修课程55学分,990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最低选修10学分,180学时;取消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

公共必修课程开设应用文写作(3学分、54学时)、政治理论(3学分、54学时),公共选修课程开设外语、计算机应用、逻辑学等课程,取消开放教育入学指南课程。

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其中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中国法制史(5学分、90学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证据法学理论与实践(15学分、270学时)、国际法学(5学分、90学时)共五门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人权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外国法制史、婚姻家庭法学、环境法学、法律调解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司法口才、国家赔偿法、物证技术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课程,学员从中选取至少10学分的课程修读。

二、新课程设置的理论基础

(一)取消毕业论文必要性

毕业论文是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的文章。它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标志性作业,是对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检阅,是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最初尝试,是在教师指导下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文字记录,也是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基本能力的一份综合答卷。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毕业论文具有三个特点:指导性、习作性、层次性。

从目的上看,成人学员大多已经在工作岗位上撰写了论文,部分学员还参与了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的攻关。仅仅以本科课程、甚至专科课程是否可以应用到具体问题上来总结和检阅学员的学习成果,显然略失偏颇。

从特点上看,指导性做不好。远程教育师资的数量和质量不能保证学员的论文质量,甚至有些指导教师自己撰写论文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习作性没必要,前面说了,好多学员已经写了不少的论文,个别学员公开发表的论文无论其理论性,还是实践性都强于指导教师的论文。

(二)取消外语必修课程的必要性

学以致用是学习最根本的目的,远程教育专科培养的是低端的人才,这些毕业生在毕业以后几乎不会接触到外语,即使真的需要用到外语时,我们学的外语知识根本解决不了学员的需要,因为学员遇到的外语专业性太强,而我们现在设置的外语课程根本谈不上什么专业性。

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知识是必要的,但并不需要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也不可能人人成为外语专家,与其通过自己一知半解的外语水平学习借鉴外国法律知识,倒不如通过专业化分工方式,将那些有外语天赋的外语尖子培养成为职业地翻译人员,将国外先进的知识准确的翻译成为汉语文章,供工作一线的每一位人员参考、借鉴。

(三)减少专业课程数量而增加学分和学时的必要性

1.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通过对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和现代远程教育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及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进行对比可以看出,普通高校要培养国家级的高层次人才,甚至是国际级的高级人才,它是一种精英教育,其毕业生部分将成为法学专业的职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而非一线工作人员,另一部分将成为实务界领军人物。它要求学员知识面广,课程覆盖法学专业各领域;要求学员有较高的理论研究能力,课程理论性要强;要求学员具有比较法研究的能力,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外语课程必修。所以普通高校除了设置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学、民法学、民事诉讼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学、商法学、经济法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十四门主干课程外,各普通高校依据自身教育目标的侧重,设置了不同的课程,比如,邮电大学培养能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备认识和处理信息时代来临所产生的新问题,如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和通信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等的基本能力。其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信息产业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课程。经济类院校法学专业在主干课程之外开设知识产权法、保险法、金融法、海商法、劳动法、公司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还有些学校开设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秘书理论与实务、社交礼仪、计算机应用基础、文献检索与利用、专业英语等课程。 而现代远程教育培养的是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留得住、用得上的具有一定法学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在固有单位发挥自己法学专长的基础人才,它是一种大众化教育,毕业生绝大部分是已经有稳定职业和一定的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另一部分还有稳定职业的毕业生也将成为基层人员。它不要求毕业生知识面广,更不追求毕业生有很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所以,现代远程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应区别于普通高校法学课程设置。

2.课程数量和深度的设置要与学员求知状况和基础相适应

电大法学专业专、本科学员中不仅有在职人员,还有下岗、待业人员。他们为了调整知识结构、学习新知识,甚至是为了解决就业,选择了教学方式灵活的、教学内容个别化的学习方式继续其学业。这个群体的学习目的不是要成为国家高级人才,而是要成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有用人才;这个群体,他们在选择专业时是有的放矢,并不盲目的,他们几乎全部是有过法律实践的法律实践者。

鉴于现代远程教育面对的群体自身的条件和追求的目标,以及中央电大的培养目标是“各类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就应该把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作为现代远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改革现有的课程体系,真正实现课程数量以“必需、够用”为原则。课程深度以能完全、彻底解决实际问题并且能被学员掌握、应用为原则。

3.课程数量的设置要适应教学方式和技术的要求

现代远程教育是通过提供视频和授课讲义,同步播放自主学习课件。课程讲解是网络课程的主体部分,现代远程教育的主要途径是网络学习,它具有虚拟性、兼容性、开放性、支持协作和信息资源的丰富性,

在教学方法上提倡创新性,在教学手段上倡导多媒体和网络教学,大力推动教学研究、教育技术应用和多媒体教学资源建设。要求教师自行开发多媒体课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远程教学工具将日益完善,网络教学资源也将逐渐丰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将日益多样化、层次化、专业化,万金油式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将会被社会彻底淘汰。真正为社会培养大量的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才是现代远程法学教育的终极教学目的。只有对现在的远程法学课程进行彻底的改革,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体现现代远程教育的优势。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犯罪

一、权益保护概念的提出及其意义

权益保护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对人们所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权利的一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仅包括实体性的权益保护,也包括程序性的权益保护;不仅包括权益受到侵害前的预防,也包括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与补偿;不仅包括社会、学校等外界的保护,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不仅包括一般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也包括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1]其结果都是为了保证人的生存和发展。重视权益的保护,是立足于权益这一基点,正确解析人们的各种思想和行为问题,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法治国家,公民普遍具有权利意识,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法律对人们权利的具体规定也使人们明确了自身应该而且必须具有的权益,正是这些明确的权益意识和清晰的权益内容,才使人们明显感觉到权益的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对于侵害权益的行为,人们可以采取多种合法措施加以保护。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原因,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他们所采取的方式有时就不免缺乏理性。他们难以认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因而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笔者以为: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直接性、普遍性的内在逻辑关系,未成年人犯罪与外在的权益侵害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正确理解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之间的关系,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权益保护与未成年犯罪的关系

有关未成年人被害人研究的大量成果表明: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同样可以达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目的。从预防犯罪角度看,预防未成年人被害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样重要,被害人的特征与犯罪人的特征极为相似,而且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在很多情况下会发生转换。根据美国犯罪学学者桑伯瑞和辛格的统计,美国有64%的未成年被害人在成年后变成违法者,只有22%的未曾被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变成违法者。[2]权益保护与未成年犯罪存在着前因后果的关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刑事犯罪的几率就会降低。概括说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其犯罪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家庭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

在未成年人逐步成长的过程中,家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家庭中,未成年人享有身心健康权、受教育权、享受父母关爱的权利,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父母都能满足他们的权益需要。可是在有些家庭中,一些家长采用粗暴的教育方式,动辄打骂,甚至拳打脚踢、棍棒相加。在自己的权益遭到极大地侵害时,一些未成年人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此时,在家里饱受精神折磨而渴望得到权利的他们,往往会向外界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由于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他们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学校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

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在接受学校教育的过程中,学生享有充分的休息权、受尊重权、平等权。但是,在素质教育改革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我国大多数中小学仍然置社会呼声于不顾,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这无疑严重侵害了学生的休息权、身心健康权和全面发展的权利。单纯的应试教育侵害了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权利,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情绪,使得“差生”的几率不断扩大。在这样的学校教育环境下,犯罪的发生也就不足为怪。

3.社会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些混乱,使得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互联网的出现一方面开阔了人们了解社会的视野,但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转型社会中的未成年人迫切需要并渴望社会各方面的保护与关爱。而且,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不很成熟,在上述环境的影响下,与一些社会关爱相关的权益会被动地受到侵害。应该说,今天未成年人犯罪趋势的扩大和他们受到的被动社会侵害不无关系,正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才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结果。

4.自身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

我们不得不承认,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智力、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原因有着与成年人不同的特点,他们在人生观、价值观,在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了解方面,在权益含义的理解、保护的方式等方面与成年人不能等同。一般情况下,他们缺乏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了解,缺乏权益保护意识和恰当的保护方式。由于年龄的原因,未成年人遇事情绪容易冲动,行为容易受情绪的影响,这种不成熟的情绪很难有效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主要表现为:一遭受刺激便非常容易冲动,自我控制力很差,往往因为一点微不足道的刺激就引起激烈情绪的反应。在激情爆发后,往往不顾及后果。[3]可见,正是由于对法律法规了解甚少,正是缺乏正确的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方式,更是由于年龄较小,未成年人才不能把握自己而犯罪。

三、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权益是社会公民地位的体现,是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离开了权益的保障,未成年人就会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就会出现异化,走向背叛社会、背叛伦理、背叛法律的极端。[4]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重视家庭权益保护,还未成年人一个温暖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心理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二章中以六个条文的内容强调了家庭的教育和保护功能,强化了父母的责任。因此,父母应当努力学习与未成年人成长有关的心理、生理、教育等方面的知识,了解孩子心理,懂得如何教育孩子,尽量满足未成年人合理的、正常的精神需要,最大限度地履行家庭应有的权益保护功能。

2.学校应当转变教育观念,切实履行起应有的责任,实现未成年人的学校权益保护

一是转变教育观念,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还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权、受尊重权等各项权利。学校不能只注重追求升学率,应当把学生的素质教育放在第一位,实行全面教育。[5]二是加强法制教育,目前的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根基还很薄弱,这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不容回避的问题。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并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一无所知。因此,学校应当经常开设法制课,弥补未成年学生在这一领域的空白,

3.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提高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为他们的健康成长铺平道路

社会环境的净化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相当困难的过程,因此未成年人不可能在完全纯净的环境中成长,尤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防不胜防。[6]对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严格执法,加强对我国文化市场的管理,加强对网吧、娱乐厅等单位的监督,加大查处力度,杜绝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其次,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高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依法主动来重视和遵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并积极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履行和谐社会中公民的应有责任。

4.增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意识,正确对待权益侵害,避免激情犯罪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了解并积极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奠定权益保护的基础。二是遇事沉着冷静、理性,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与侵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多种合法的渠道予以保护,切忌感情用事。

参考文献:

[1] 刘芹.论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4:16.

[2] 马迪,许丽.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研究[J].世纪桥,2008,(5):62-63.

[3]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100-101.

[4] 杜建峰,王国伟,金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思考[J].政府法制,2006,(6);36.

第3篇

目前我国的公安高等教育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一是重视理论教育,轻视实践环节;二是实践教学的内容陈旧、滞后,停留在验证性的层面上;三是学生实习的形式简单,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四是实践教学的方法只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创新能力的培养。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学生动手能力很弱,创新精神不足,毕业生进入社会后,适应能力较差。江西警察学院是江西省唯一的公安本科院校,它为江西乃至全国公安事业的发展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围绕着"理论丰富,基础扎实、本领过硬、战法灵活"的培养目标,学院既重视构建完整的课程体系,又重视实践基地的建设。为使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学院耗巨资建立了现代化的实验中心、射击馆、体育馆等校内实验实训基地,同时,还根据公安专业学生的实习要求,跟省内外公安机关进行深层次的合作,共建立了六十多个公安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并聘请了一批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公安干警和领导担任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直接参与学校的教学和实习管理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学院已构建出公安类"准职业"型人才培养模式,即以"职业人"人才培养体系PMS(Profession Moral And Profession Skill)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道德为基础,以实战技能为根本、以培养学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准职业人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具体操作模式如下:

现以三年制专科层次的侦查专业为例,阐述具体的培养方法。

对该专业的学生采取2.5+0.1+0.4的培养模式。即二年半在院里学习理论知识,利用寒暑假安排学生到公安机关刑侦大队等部门见习,实习前一个月在学院进行岗前培训,安排4个月时间到公安机关实习。

刑事侦查专业是公安院校的核心专业之一。该专业毕业生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交通事业的发展。为确保该专业的教学质量,学院首先在课程设置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将课程分为公共课:军事理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警察体能、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基础课:公安学概论、公安实用法学概论、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民法等;专业核心课:擒拿格斗、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概论、公安科技概论等;专业课:刑事案件侦查、刑事犯罪情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保卫学概论、典型案件评析等;必选课: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就业指导、《音乐鉴赏》、《书法鉴赏》、《美术鉴赏》等;集中实践教学课:军事训练、毕业、专业见习等。为加强学生实践操作技能,学院还从公安机关收集一些典型案例作为学生的必修内容。并从公安机关聘请了一批经验丰富的领导为我院的客座教授,由他们负责进行案例教学。

我院侦查系刑事侦查专2008级、2009级、2010级、2011级专科学生自入学以来就采取以上培养模式,利用两年半时间在学院学习理论知识,半年时间用于实践教学。为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使学生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能学到较多的理论知识,学院领导既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也重视实战能力的培养。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点打造了一批教学功底强、理论水平高的名师,在这批名师的带领下,我院的课堂教学已形成了"教风好,效果佳"的良好局面,全院已营造出一种师生共同开展科研活动的良好氛围。在教师的精心指导下,每年都有很多学生申报科研课题,并在各级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在实战能力的培养方面,为使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能够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使学生在短短的半年内能够迅速提高实战能力,学院特别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为我院的实习工作服务。同时,半年的实习时间分两阶段进行,在实习前,用一个月的时间用于岗前培训,让学生先掌握必要的工作要领和工作程序后,再进入实习的岗位。我院该专业的实习基地主要设立在省内、外公安机关。省外的公安机关主要有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等。深圳市面积大、人口多,各类案件数量居全国前列。在这样的环境里实习,学生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取得良好的实习效果,学院成立了驻深圳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教务处分管学生实习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实施各项实习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教务处实习管理科的部分成员、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组成,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深圳市公安机关里面。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后,安排到实习的岗位上。实习单位选派优秀的公安干警作为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管理采取以下方法:

1."统管"和"自管"相结合

所谓"统管",就是实习学生的警容风纪、就寝时间、请销假制度等,由实习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所谓"自管" 就是培养学生自觉遵守纪律的好习惯,成立以小组长为首领的自我管理小组。充分发挥小组长的带头作用,让学生养成严格自律的好习惯。

2."定岗"和"换岗"相结合

"定岗"就是在一段时间内学生固定在一个岗位上实习,对该岗位的工作任务、性质、方法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换岗"就是在全面熟悉原有岗位的各项业务后,再换至新的岗位上实习,进一步深入了解和掌握另一个岗位的工作任务、性质和方法。在公安机关实习,由于各个部门的工作性质不同,学生的接触面也不同。在刑侦大队实习的学生,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案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等工作。鉴于学生对这些工作都不熟悉,为使学生全面掌握各项工作要领,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采取"定岗"和"换岗"相结合的实习管理模式,让学生在每一个工作岗位都工作一段时间,全面接触刑事侦查的各项工作要领,提高侦查能力和破案水平。

3."总结"与"表扬"相结合

为提高学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一周一小结,每月一总结的工作方式。给每人设定操行为100分。以小组为单位,每周进行一次工作小结。采取投票的方式评选出一名实习标兵。在表彰大会上,对这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实习标兵进行表扬,并加2分,对那些不遵规守纪、工作懒惰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扣2分。根据每周的评先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总结,对每个人的得分情况进行公示,这些分数作为实习结束时评选优秀学员的主要依据。

4."评先"与"嘉奖"相结合

根据学院的文件精神。每批按5%的名额评选优秀学员,但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小组长或在实习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具体评选办法是先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投票,根据票数和操行总分来初步确定名单,实习单位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审核后报实习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最后确定的优秀学员名单以公函的形式给学校。实习结束后,学校召开实结暨表彰大会,并对优秀学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第4篇

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一,从法律教育的性质和目标上看,如果是大学普通教育,那么除了法律专门课程以外,法律院系还要开设相当分量的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而在法律职业训练中,则几乎是提供“纯粹”的法律课目。在前者情形中,由于专业的不同(如公法、私法或法学、经济法等),课程的门类及其内容的深浅也会相应地有所不同。

第二,就法律专门课程来讲,课程设置是以现实的部门法体系和法学学科体系为基本依据的,它们最终决定着法律教学内容的置废和变化。但课程体系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部门法体系和法学体系。因为有的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体系中的全部大小分科;而有的课程则可能会兼跨几个法学分支学科。 此外,在教学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不同的教育层次和培养目标之间的协调关系以及教学的时间安排等因素。

第三,一般来说,法律课程的设置是以本国现行的法律或法学为主导的,同时考虑历史的和国外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因素。这既包括部门法方面的课目,也包括一般性较强或纵横跨度较大的课目(如法理学、法律史、国际法等)。

第四,各法律院系之间,由于教师的结构或学术传统方面的差异对课程的设置或教学质量也会具有某种程度的影响。

目前高等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是以国家教委规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分别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下面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计划为例,来对其课程设置略作考察。 该计划要求学生在4年中必须修满196学分方可毕业。 其中,课堂教学179分,其他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学习、毕业论文)17分。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是7∶3.全部课程由政治理论课(20)分、文化基础课(31分)、法律基础课和法律主干课(两类共83分)三部分构成。

法学专业四年的必修课程安排如下。

第一年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形式逻辑汉语外语(一年)体育(一年)法理学中国宪法法学论著导读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第二年哲学国际政治外语(一年)体育(一年)计算机基础民法(一年)经济法概论中国刑法刑诉法民诉法

第三年商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公法证据刑事侦查物证技术经济管理

第四年律师制度劳改法犯罪学法医学

选修课比较集中地在第二、三年中开设。非专业方面的有,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史、政治学经典著作选读、当代西方哲学思潮、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应用数学等。法律专业选修课有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理学、比较法、立法学、外国宪法、外国刑法、外国刑诉法、外国民诉法、港台法律制度、罗马法、合同法、财税法、金融法、海商法、环境保护法、会计、审计、自然资源法、产品责任法、房地产、国际投资法、外贸管制法、国家赔偿法、知识产权法、犯罪心理学、仲裁、公证和调解、法律文书、司法统计、法律文献检索等。

法学类其他专业开设的政治理论课和文化基础课与法学专业相同; 而且主要的法律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也基本一致,仅个别课目的学时较法学专业略有缩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将侧重于各自专业的一类课程设为必修。如经济法专业就将公司法、合同法、投资法、劳动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列为必修,而这些课目作为单独的课程在法学专业中仅作选修。其他的法学专业(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情况亦同此类。

(五)教学方法

法律院系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由担任某一门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即所谓的讲授法。课堂讲授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在讲授该课时所用的教材。

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教学方法。一方面,制定法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客观上决定了在教学中必须对法律规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另外,注释法学家在研究和传播罗马法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为教学中进行讲授提供了一个传统。 这种教学“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学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 相反,在美国的法学院里,教学方法却采取了相当具体的实用主义态度,即普遍推行的“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 与制定法和判例法的优劣对比情形相类似,讲授法自身无法避免的缺陷也正是判例教学法的优势所在,反之亦然。

从中国近年来对法律教育改革的部分讨论中看,有人提出在教学中应广泛推行判例教学法,以改变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而轻实践,或者理论脱离实际需要的被动状态。然而,中国目前并不存在判例法制度,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为法律院系实行判例教学法提供现实基础。尽管在课堂讲授中,特别是在讲授部门法时,教师往往插入一些经过挑选的判例。但这实质是以举例的方法来补充有关原理的讲授。其目的是让学生具体形象地理解并进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教学。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以某种方式吸收或借鉴判例教学法的积极因素,也会成为法律院系今后教学改革的一个内容和方向。

在以课堂讲授法为基本教学法的同时,为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还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之类的实践活动。即由学生分别担任审判员、原告人(或公诉人)、被告人、律师及证人等角色,来模拟(假设)法庭的审判过程。然而,法律学生在整个四年当中惟一与本专业的实际接触最多的一次机会,就是为期二个月左右的毕业实习活动。这时,要求学生在某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参加所在机构的司法业务工作。它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现场实习(clinical programs)。

(六)毕业生水平和就业选择

法律教育的最终结果就是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某种法律职业人员。但对于如何确定不同层次的法律院系毕业生的毕业水平及其任职资格,各国有着不同的实践。

从国外的大体情况看,德国的大学一般不设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而设法学博士学位。 法律系毕业生需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成为完全的法律工作者(Volljurist)时,才能担任法官、律师、大学教授及政府机构官员。法国的学位制度略为复杂。法律系学生在第二年结束时一般被授予法学专科毕业资格(bachelier);第四年毕业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licence en droit)。博士学位分国家博士学位(Doctorat d‘Etat)和大学博士学位(Doctorat de l’universite)两种。 但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又须先取得某一法学学科的“高级研究文凭”(简称DES)。另一方面,获法学学士学位者若要从事司法实际工作,还须经过国家司法学院一至二年的实务训练。日本对接受四年法律教育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但若从事“法曹三者”之一种,还须参加相当艰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并对通过者再进行由司法研修所组织的二年的法律实务训练。而准备在大学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的那些人,则可进入大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二年)或进而攻读博士学位(三年)。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是世界各国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即它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已取得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因此,学生在完成三年初级法律教育后被授予J.D.学位以取代原来的L.L.B.(法学学士)学位。 有的法学院为准备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开设了L.L.M.(法学硕士)以及S.J.D.(法律科学博士)学位。但为从事律师职业所须通过的律师资格考试(Bar Examination)仅要求具有J.D.学位。

从学位制度方面看,中国与日本的学位制度类似,与德、法两国不尽一致,与美国的学位等级相同,但学位层次的含义完全不同。

根据中国的学位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学学位也像其他门类学科的学位一样,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其中,硕士又包括研究生和研究生班两个层次。 法律院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即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然后,毕业生就要在继续攻读法学研究生和从事实际工作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参加每年初举行的考试(当然,符合条件的其他在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考试攻读研究生学位)。考生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通常包括政治理论、外语、两门所报专业的主干课和相关的法学综合课共五门。其中,前两门为全国统考课目。口试在笔试通过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3年核准试行的草案,法学学科可以招收以下13个专业的研究生,即法学理论、法律思想史、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 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由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法律院系和科学研究机构(目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来承担。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也需通过入学考试。目前,上述的13个法学学科基本都已招收博士研究生,仅个别专业除外。培养单位分别不同地集中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这八个机构中。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也是三年。

除上述学位教育外,还应提到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通称法学双学士)。它旨在培养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它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 报考的主要条件是已经获得除法学类专业的任何其他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目前开设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主要是一般法学专业和前文提到的知识产权和环境法专业,学制为二年,取得学位的学生在待遇上相当于研究生班。显然,法学双学士教育接近美国的法律教育方式,但两者的出发点仍有区别。法学双学士教育尚不是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各类高级法律职业人员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不像日、美等国那样仅培养法学教学或研究人员。实际上,除了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他们也和法学本科生一样,在就业选择中,面对着一个比较广阔的职业领域,甚至有可能进入一个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相去甚远的领域,而不仅限于法律教育的职业目标所意旨的那些领域。

就目前主要的几个法律职业领域而言,惟一规定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的职业就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律师工作,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 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目前尚无专门的任职资格规定。因为基于历史的和现实的条件限制,对于那些为数不多的、受过专门正规法律教育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来说,那种经历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但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重视并正在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任职资格的专门制度。假如所建立的任职资格规定能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的话,那么这将会成为建立较完善的法律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结论

从中国法律教育一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到,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教育的存废兴衰同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法律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法律教育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当法律的作用受到重视的时候,这无疑就为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保障;但若相反,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衰退。同时,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法律教育作用的成效还远不能够像立法那样较快地得到实现。法律人才的培养客观上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法学家的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法律思想、法学知识以及各种法律经验材料也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积累。因此,连续性就成为法律教育进步和成长的一个内在要求。

如果说在过去的近四十年中主要围绕着有没有法律教育这个问题的话,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所应给予关注和考虑的问题就是,中国应当有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教育-一个比较完善的、富有效率的、能够培养出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的法学家、法官和律师不仅要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发挥出重要作用,也还应当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和推进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中国法律教育的前景是广阔的,而任务又是十分艰巨的。

注释:

[1] 近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教育给予必要的关注基本上是法学家们的一个自觉意识。这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议题、一般法学著作或法律期刊以及有关的学会或机构等方面。但在中国,至少就目前法学家的学术活动范围而言,该领域的情形并不令人满意。除少数有素的学者对此问题较为重视外,很少有关于法律教育的论文或著作出版。

[2] 《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史记·商君列传》。

[3] 在中国法律史上,律博士之创设,有其历史背景。《三国志·魏书·卫凯传》载,“《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法,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4] 《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89页。

[5] 《唐六典》卷二十一。

[6] 《新唐书四四·选举志一》。

[7] 《旧唐书·选举志一》。

[8] 《宋史·百官志》。

[9]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自唐朝即有“明法”一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到了宋朝,法律考试更进入鼎盛时期。有“书判拔萃”、“试判”、“试身言书判”、“明法”、“新明法”、“试刑法”、“铨试”、“呈试”、各色各样。参见徐道邻《宋朝的法律考试》,载《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志文出版社,1975年初版,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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