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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2 17:44:29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财富管理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财富管理论文

第1篇

近年来,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围绕“扩范围、上规模、建机制、抓规范”的工作思路,严格采购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政府采购范围从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小型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政府采购的资金构成也日趋多元化。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政策法规意识不强。部分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政府采购工作不够重视,不熟悉采购政策业务流程,想方设法规避政府采购;部分采购人违反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规定,随意中止采购项目;部分采购单位违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指定品牌商家,抬高招投标技术参数门槛。此外,有些供应商不讲诚信、恶意相争,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法提供虚假文件或盲目投拆质疑,造成很坏影响。

2、采购预算到位率不高。有些单位未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项目采购计划;有些单位实际采购支出与年初采购项目预算不匹配,采购随意性大,预算约束力不强;有些单位专项资金下达时间与政府采购时间差距较大,采购时间安排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率较低。

3、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平台,只局限于采购文件公告和中标信息,且信息公开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实现与采购部门单位、供应商之间各类信息资源共享,采购预算网上报批、采购计划网上报送、采购方式网上审批、电子评标、合同网上签订等各项业务操作尚未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4、管理体制未到位。目前没实现彻底的“管办分离”,“决策、监管、操作”三方定位职责不明确,相互之间的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监督管理办法,常常发生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

5、询价产品质量难保障。询价采购低价中标情况普遍,质量没保障。由于价格低,质量不好,出现返修率高,服务跟不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人的积极性。

6、采购跟踪监督不力。目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主要依靠传统人工操作,牵制不少精力;对重大设备项目采购缺少事前调研认证,采购中心人员对商品技术参数把握不足,一味依赖采购单位单方意见,容易造成供应商投诉、质疑;对合同后期的履约还缺乏一套严格的监督检查程序,对违反合同的行为缺少及时有效的处理、处罚手段。

1、积极推行电子化采购模式。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站、交易业务系统、网上开评标系统、专家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交易、电子服务和电子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系统。采购重要环节要全部进入网上操作,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采购单位、采管科、采购中心、财政资金收付支付中心、响应供应商之间业务流程网上对接,使得采购业务由传统模式向电子化模式过渡。要便利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供应商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现“网购”式的采购活动。

2、加强采购预算刚性化管理。传统的采购预算资金及项目安排缺少计划性,单位项目采购突击性随意性大,县财政监管部门及政府采购中心往往会被动应付。建议尽快出台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通过预算切块、强化验收、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等措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规范。

第2篇

公共管理人才培养的两种辅修模式

辅修制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外再辅修公共管理专业的相应学分,并获得辅修证书。国内高等院校的本科公共管理专业普遍作为辅修专业开设。这种普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依托高校的学科优势与相关专业学院的师资优势,面向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实际需要,培养掌握中外行政管理理论与现代管理方法技术,结合学生修习的第一本科专业,培养适合新的时代需求的复合型公共管理中高级人才。公共管理辅修模式以学分制为基础,目标是培养学生所修习的本科第一学位与行政管理交叉的综合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目前,国内开设公共管理辅修班的学校有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等十多所高等院校。该辅修专业学分要求一般为30分左右,主干课程有管理学、政治学,相关课程有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以北京大学为例,其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辅修专业总学分为27学分,其中,必修课程15学分,选修课程12学分;专业课程包括:政治学原理、公共管理学原理、公共财政与税收、组织与管理、公共政策与分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宪法与行政法学、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等。全部修满者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目前国内公共管理本科普通辅修模式存在一些不足,如学科专业壁垒尚未完全打破;学科本位主义较严重;学生缺乏自主选课的机会;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不够;缺少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精神,忽视组织计划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差,等等。与普通的辅修模式不同,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借助本校MPA优质教学资源,面向全校本科生招收公共管理强化班(UPA)学生,目标是培养既有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分析能力,又有专门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竺可桢学院采用在普通辅修模式基础上的强化辅修模式。按照人才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聘请校内外专家授课,在大三从全校优秀学生中选拔学生组班,实行二次招生,保证生源质量,并由MPA教授担任导师,实行专业指导和个性培养,加强政府实习平台和科研能力训练。在具体课程教学中,突破传统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团队学习、实地调研、多维讨论等互动式教学方法,注重强化班学生与MPA学员之间的沟通,共享MPA论坛等,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强化辅修模式的比较优势

强化培养模式和普通辅修模式在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定位上均以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养为前提,课程设置上侧重于学生对公共管理的理解及综合能力的提高,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课程包括政治学原理、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共部门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涉及经济、管理、政治、法律、社会等社会学科。在师资方面,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进行了优质资源的重组,聘请了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的名师资源;在招生规模上,各个高校的该辅修专业录取人数均在60人左右,有助于在案例教学或讨论课中发挥优势。在招生过程中,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公共管理强化班学生的自主管理和激励机制,使得学生在进行理论学习公共管理知识之余,通过对自身“公共事务”的管理,在实践中进行公共管理能力的提升:一方面将课堂中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另一方面,通过实践对理论的检验和思考,进一步巩固所学的公共管理理论与知识。此外,普通辅修模式一般以专业为依托,如北大模式;浙大则在这一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和实践,利用荣誉学院联合相关专业院系,整合优质教学资源,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对比分析强化辅修模式与普通辅修模式,我们发现强化辅修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一)二次招生模式吸引了全校的优秀学生参与,保证生源质量

相比一般辅修班的招生,(1)公共管理强化班利用荣誉学院的优势和该班的文化传承吸引全校优秀学生申请报名,并通过一轮笔试、两轮面试方式,保证生源质量;(2)高质量的课程和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促进了学生学习;(3)班级文化传承促进学生维护班级荣誉感、责任感,为下一阶段的学习与实践提供了动力保障。

(二)整合优质教学资源,保证高水平的教学水准

充分利用荣誉学院的优势,可以整合学校各方面优质教学资源,集中力量培养公共管理复合型创新人才,为各专业院系输送高质量毕业生;反过来,也促使各专业院系及相关教师投入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形成良性循环,保证高质量的培养水准。

(三)注重案例教学,开设课堂讲座

在公共管理强化班的教学过程中,突破了传统的教学方式,教师能更多地根据自己的丰富经验与实践成果,向同学们提出案例,进行启发式教育,充分运用互动式教学,直到学生自主进行课堂讨论,调动和发挥学生的潜质。如聘请的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浙江大学光彪特聘教授蓝志勇为班级开设的公共行政学分析课程中,就采用了模拟竞选的方式以了解美国行政的运作方式。公共管理强化班除了在课堂内的案例讨论外,还开展了各种班级活动以培养学生对公共管理理论的应用、对公共事务的思考能力。如“双周沙龙”,来源于课堂案例讨论的拓展,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同学分组对相关议题进行资料搜集与讨论,强化了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

(四)相对独立的班级管理体系,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竺可桢学院对班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与开课学院的沟通以及在课堂之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依托于竺可桢学院平台,公共管理强化班在班级管理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进一步增强了班级的凝聚力,突破了一般专业辅修班仅仅在上课期间共学的模式;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增强了班级的竞争力,在增强班级学生个人能力的同时增强了对公共管理理论的应用能力。班级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致公讲堂”,精品课程展示活动、双周沙龙,案例讨论、中国企业体验实习奖励计划参与、政府平台,了解政府的运作方式等,这些实践活动都借助了竺可桢学院的平台和资源,也为同学们提供了在班级以外的实践机会。在毕业环节中,学校鼓励学生将主修专业的毕业设计(或论文)与公共管理强化班的调研分析相结合。

强化辅修模式的启示

从目前国内高校对于公共管理本科的教学建设来看,公共管理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大部分高校则仅是开设相关的专业辅修,并没有和MPA专业学位教育进行资源共享。在形式上,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开设的公共管理强化班(UPA)是一个较为创新的教学模式,利用MPA的丰富资源,通过强化班的形式来培养复合型的公共管理人才,目前该教学模式已经较为成熟。事实上,在进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通过比较辅修模式和强化模式,我们发现以下3点对复合型公共管理人才培养具有借鉴意义:

(一)对生源鉴别的重视

大学期间,本科教学压力已经较大,在进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首先应考虑到要选择学有余力的同学及其兴趣、目标,否则,不仅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难以实现,更有可能导致学生连本专业的课程都无法完成;此外,对是否适合本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条件鉴别也是复合型人才培养得以成功的重要条件。

(二)对课程教学方式创新的注重

在一般辅修班的教学中,容易出现以学分导向的任务型教学管理,特别是在自主选课的基础上,学生一方面缺乏对该专业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又要疲于应付众多课程的学习,容易埋头于课本以考试为目的,而忽略了对知识本身的掌握和应用。因此,在教学方式上,更要注重创新,以帮助非专业学生对所学内容更好地理解。

第3篇

(一)居民收入在全国GDP中的比重偏低且分配不公平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但在我国经济总量在不断攀升的同时,资本收益过分压低劳动报酬的现象已成为当前全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1980年、1990年和2000年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7%、16%和12%,2000年至2005年这一比重依然徘徊在12%~12.5%之间。与之相对应,美国2000年以后这一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从1999年以来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最终分配比例上看,政府最终可支配收入的规模迅速扩大,企业的份额进一步上升,居民的份额则明显下降,相应地居民可支配收入也明显减弱。有许多学者认为,仅能勉强糊口的“生存工资”使我国产业具有低成本国际竞争优势是一种错误认识。在我国2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摊的改革成本过多地由“弱势群体”承载了;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享的经济成果,过多地由所谓“精英团体”瓜分了。

概括起来,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如下特点:(1)目前反映全国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0.46,收入分配相当不均。(2)收入差距拉开的速度非常快,短短20多年时间从相当均等到如此差距,在世界范围内较罕见。(3)与收入分配结果相比,起点不公平较过程不公平更严重。起点不公平主要指有关社会政策的选择,表现为人们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的机会、健康的机会等的不公平;过程不公平主要指进入市场和发展事业的机会不平等,表现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差别对待的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中内外勾结低价处置资产,利用内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股票获取暴利,通过征地剥夺农民,通过关系或贿赂低价获得国有土地等。(4)公共政策对起点不公平和过程不公平关注得不够,民众只能接受效率优先形成的结果不均等,每万元GDP增长所包含的就业机会在最近若干年内不断减少,就业机会减少进一步恶化了收入分配。(5)农民工的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如改革开放以来珠江三角洲GDP年增长率平均在20%以上,但目前珠江三角洲农民工的工资绝大多数在600元左右,最近12年仅增长68元。

(二)优势产业占垄断地位导致行业发展差距过大目前我国各行业的发展不平衡,某些产业得益于先天性或行政性垄断而获得高速发展,行业收入也远高于其他竞争性行业。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和烟草等垄断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较轻纺、建材、采掘、塑料制品、林业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高2倍~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别,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倍~10倍之间。垄断行业囤积的巨额资源及利润,使其应对国家宏观管理的能力和空间大大增加,客观上减弱甚至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这在房地产业表现得最为突出。另外,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形形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国家经济和技术创新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的发展没有体现全民利益的增加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因此有些企业既垄断了国有资源又享受税收返还等财政支持政策。对这些企业而言,它们不需支付任何资本成本,但对市场中的其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财政部统计的数字显示,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同时,由于未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制度,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收入不断膨胀,困难企业职工收入却不断下降,以至2006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平。国有企业利润持续增长,与国有企业大多属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业、享有对诸多资源和要素的垄断特权不无关系。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虽然源源不断地获取了高额利润,却并未按国际惯例向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分红。2006年初,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分析报告指出,尽管我国中央国有企业近年来利润持续大幅度增长,但是不论财政部、国资委还是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门,都未从中央国有企业获得股利,这与其他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德国、法国、丹麦、新加坡等国家,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红利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部分收入可以用来解决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改革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提出的“社会分红”理论认为,在一定地域内,政府从投入国有企业或社会化企业的资金和土地中获得利润后,应将一部分作为“社会红利”分配给全体公民,以体现公民对企业或资源的全民所有性质。“社会分红”在一些国家已成为现实。从操作层面看,中央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向国家分红,省市级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向社会分红。因此应理顺机制,创造条件,认真解决与落实国家和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四)政府参与分切房地产利润蛋糕无助于降低房价我国目前高昂的房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城乡居民收入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却一路高涨。近10年来,大学毕业生的起薪几乎没有增长,但房地产价格同期却上涨了至少5倍以上。

造成房价上升的原因很多,但囤积土地是开发商利用不可再生资源侍机获取高额利润的重要方式。土地本应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但在国家整顿土地批租背景下愈演愈烈的囤地风潮显示有关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土地资源的流失,导致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手段减弱,而房地产商对楼市的操纵空间更大。大规模的圈地囤地使房地产商通过垄断土地垄断房价,形成区域性房地产主导价格。一些地方政府将土地作为城市经营的重要手段,也为开发商圈地囤地提供了机会。开发商大肆囤地的背后,是地方政府谋求通过房地产开发创造GDP增量纵容的。被囤积的土地长期处于待开发或闲置状态,对国土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瓜分。在房价调控上,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房产交易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无法抑制房价上升的势头,相反推动了房价上升。古往今来,征税从不能压低商品的价格。拉姆齐说:在食盐的交易中,由于需求者好歹都得吃盐,需求较缺乏弹性,所以政府即使向供应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需求者;而在青菜交易中,由于供应者好歹都得把当天的青菜卖掉,供给较缺乏弹性,所以即使政府向需求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供应者。房地产属于食盐类商品,在房地产市场总体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开发商或卖房者定会将这部分税收转嫁给买房者负担,在这点上,所有的开发商或卖房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政府通过征税方式调控房地产,税收最终会转嫁给购房者,加重购房者的负担。降低房价需要灵活的调控手段,“一刀切”的征税办法只会加重普通购房者的负担。超级秘书网

二、现阶段我国政府理财中应把握的原则和战略

(一)现阶段我国政府理财中应贯彻的原则具体而言:(1)以民为本,不与民争利,真正落实“民富才能国强”;(2)促进就业水平的提高,以扩大就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3)任何产业都不能拥有获取超额利润的垄断特权。

第4篇

关键词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测试温度热舒适

一引言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在国内主要用于大型公建的大堂,室内游泳池的地面等场所,用于住宅较少。最近几年,随着单户独立燃气炉的采用和分户热计量的需要,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得到了很多开发商的青睐,在住宅在开始大面积的推广使用。

为了进一步了解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热工性能及其供热的基本规律,我们结合北京市一座新建高层住宅楼工程,对该系统进行了一些研究、分析和实测,使工作更加深入一些,以期在国内其它工程研究的基础上所有提高。

二工程介绍

该建筑为一幢二十二层的塔式高层住宅,地上二十二层,地下两层。建筑面积16845m2,建筑高度63.5m。为满足地板辐射采暖的要求,建筑层高为2.8m。本楼为集中采暖,热源为小区内的热力站,为本楼设置单独的热交换器和循环泵,形成独立的采暖系统。采暖的设计供回水温度为55/45℃,连续采暖。本楼的供热方式除楼梯间为铸铁散热器采暖外,其余均采用低温地板辐射采暖。供回水立管和分、集水器均设于每户的厨房中。地板辐射采暖的管材选用交联聚乙烯管(PC-X)。考虑到系统的承压问题,首层至三层的管材采用交联铝塑复合管(XPAP)。

为满足分户热计量的需要,减少对下一层的散热,每层均设保温层。根据采暖管道敷设的要求,本楼的地面垫层厚度为110mm,其中包括保温层、豆石混凝土层、水泥砂浆找平层和装饰面层。为了试验地面不设保温层时,对楼板结构的温度影响,以及了解向上和向下传热的情况,个别房间未设保温层。

本住宅楼的采暖室内设计温度为20℃,根据北京市《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应用技术规程》中供暖热负荷计算宜将室内温度降低2℃计算,故进行采暖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按18℃计算,顶层西北角房间按16℃计算。本设计地板散热量适当考虑家具的遮挡因素,家具对地板面积遮挡的有效面积系数按20%-30%考虑,面积小的房间取较大值,面积大的房间取较小值。

三测试报告

1测试方案和测试项目

A测试项目

(1)地板和墙面辐射采暖构造层内的各点温度情况。

(2)地板辐射采暖构造层中有无保温层对向上、向下的热流的影响程度。

(3)室内竖向空气温度分布。

(4)室内人体实感温度(包括室内各非加热面的壁面温度和室温)

(5)最不利房间热舒适性。

B测试方案

(1)选择6层和8层东南角的相同位置的作为地板辐射采暖的对比房间,测试项目为(1)~(4)项:选择22层西北

角房间作为(5)~(6)项的测试房间:6层西面房间作为墙面采暖的测试房间。

(2)在6层和8层东南角房间,分别埋设热电偶,用于测试地板辐射采暖各层的温度分布。在铺设完管道层后,预埋

了管道周围的热电偶。

(3)如图3.1.3所示,在6层和8层布置热电偶和热流片,用于测试地板辐射采暖向上和向下的热流。

(4)在8层的测试房间墙壁和顶板上布置外带测头的RHLOG-Ⅱ型温度自计仪测量房间各个非加热面的壁面温度,用于

确定地板辐射采暖的实感温度。

(5)在6、8层和22层的测试房间如图1所示布置RHLOG-Ⅱ型温度自计仪测量房间的竖向空气温度分布鞋。

(6)测量最不利房间22层测试房间的热舒适性。

图1

2测试结果

由于工程交工时间的关系,第一次测试从2001年1月18日开始,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分别选择在严寒中、中寒、微寒。室内外温度用RHLOG-Ⅱ型温度自计仪测试,可按照上述方案进行连续测试。室外温度曲线如图2所示。

图2室外温度

(1)地板辐射采暖各层温度情况

6层不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的各层温度变化,如图3所示,8层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的各层温度变化,发图4所示。

图3

图4

(2)地板辐射构造层有无保温层的向上和向下热流对比

图5六层地面热流

图6八层地面热流

(3)室内竖向空气温度分布

(5层)

(6层)

(7层)

图7室内竖向空气温度分布

(4)室内人体实感温度

根据八层南向房间内表面温度测量值计算实感温度,计算结果如图8所示。

从图8中可看出,人体实感温度比室内空气温度略高,这是辐射采暖方式优于一般对流采暖方式的特点之一。

图8

(5)最不利房间的热舒适性

1月7日对22层测试房间2进行热舒适性测试,采用丹麦生产的B&K1213多用气象仪,测量室内干球温度、相对湿度、水蒸气及室内风速等参数。采用黑球温度计测量室内黑球温度,用于平均辐射温度的计算。室内热舒适性的评价按照国际标准ISO-7730和国家标准GB/T18049-2000是用PMV和PPD指数来描述的。

2月17日上午10:00至11:00对22层测试房间2进行了3组热舒适测试,并根据所测数据对PMV和PPD进行了计算,其中PMV为-0.2~0.1,PPD为5.1~5.5。可以看出,本测试房间的热舒适性是满足国际标准的。

四分析与讨论

1地板辐射采暖的舒适性

对顶层(22)层北向房间进行热舒适测试,在室温为21℃左右时,其舒适度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由于条件所限,未能测试其它室温下的情况,因此,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对八层南向房间各内表面温度的测定,内表面温度高于室内空气温度,这是地板辐射采暖的特点,也是热舒适的原因之

一。

室内空气温度分布规律与以往资料介绍的规律不同(顶层符合一般规律)。一般单层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时,采暖房间空气温度分布为下高上低,这是形成地板辐射采暖舒适的主要原因。本住宅楼每层均为地板辐射采暖,由于散热向上向下同时传

热,使下层顶板温度升高,因而空气温度分布不理想,看来有必要对中间层进行热舒适测试。上述现象也说明了,散热管下设保温层是必要的,这不但有利于分户热量计量,而且还可提高室内的舒适度。

2地板辐射采暖散热管向上、向下的散热量比例

由于地板表面测试的不均匀性以及用热流片测量热流时的干扰因素较多,按本次测试方案,无法得出地板辐射采暖向上、向下的散热量比例。

3地板辐射采暖的节能性

实感温度比室内空气温度高,是地板辐射采暖比其它采暖方式节能的原因。本次测试房间的实感温度与空气温度差约为0.5℃,与一般资料中介绍的温差为1.5~2.0℃相比是较小的。因为只是测试了一个房间的参数,测试结果尚不能作为定论。

4地板辐射采暖的安全性

地板内散热直接铺设在楼板结构上时,不会对楼板造成损害。实测散热管外壁温度不超过45℃,设计供水温度(供水管

内)为55℃,温度均较低。但楼板上不设保温层在其它方面很不利,一般就设保温层。当有保温层时,楼板结构层上皮(保温层下皮)温度均未超过30℃,比夏季室内空气温度还低。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北京市一座新建住宅楼的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现场实测,对该系统的地板和墙面辐射采暖构造层内的各点温度计情况、地板辐射采暖构造层中有无保温层对向上、向下的热流的影响程度、室内竖向空气温度分布室内人体实感受温度(包括室内各非加热面的壁面温度和室温)、最不利房间的热舒适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根据分析结果,得出了该系统在舒适性、节能性等方面的一些结论,说明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是具有较为突出的特点的,对该系统的应用性还有待于做进一步的研究。本课题对于该系统住宅中大面积的推广使用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对该系统在实际工程设计中的具体应用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Standard(ISO)7726,Thermalenvironment-Instrumentandmethodsformeasuringphysicalquantities.

2GB/T18049-2000,中等温度的热环境PMV和PPD指数的确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

第5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 事业单位 制度意义 管理建议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空前。随之而来的市场竞争压力日益加剧。与此同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也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一步步展开。政府采购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促进政府采购制度市场化改革,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管、调整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巩固信息网络安全等一系列工作亟待展开。

一、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规范采购人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中国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相关组织而言,一方面,可以促使这些机构增强其支出管理的意识,进而规范采购人员的采购行为成为一项重要工作,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规避腐败、投机取巧等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此项制度的实施便于加强事业单位对采购活动的监管,从而节约采购成本,减少资金与资源的浪费,这对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可以得到一定提升

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的基础工作便是采购预算,它的合理与否事关事业单位的预算能否平衡。因此,事业单位的上层、财政管理部门、资金监督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预算的制定、实施等过程中必须通力默契合作。这样形成的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机制不仅利于加强事业单位对自身的财务管理,而且有利于财务工作可以依照预算规律有序地开展下去,从而使财务管理方向在事业单位的庞杂的工作体系中变得清晰而具体,这也将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中的相关业务部门、财政监管部门的衔接工作可以更加良好地开展。

(三)便于政府增强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行为涉及范围较广,几乎囊括中国经济的全部领域及各个环节,其采购的产品从生产、销售到最终的消费都遵从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因此就市场需求而言,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由此看来,中国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行对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更好的加强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过程中的“痛点”

(一)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方面的认识不深

部分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预算认识过于表面化,一些操作员工由于对政府采购预算系统知识知之甚少,在实际的工作时往往按照既有的经验进行采购计划的制定,这使得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很容易变得不合理。而且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认为政府采购仅仅是很一般的预算种类,其操作人员与上层管理者在编制采购预算计划时往往仅重视决算,从而对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地位做了淡化处理;另一方面,在中国计划经济时期,资金分配一再被强调是重点,而相应的财政流通监督和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则不太健全,这就导致中国事业单位在制定政府采购预算的计划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久未落实的现状使得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制定往往仅走了一个过场。同时,政府预算编制往往出现“难产”的情况,预算从批准到最终执行所经历的时间大多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开始预期的时间,这使得时间上预算空缺的情况相当严重,预算的正式性与可操作性往往大打折扣。

(二)政府采购制度监管体系不完善

健全的制度体系是现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是政府执行采购行为的法律基础和保障。然而,实际的情况是,中国现今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下,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自律性较差等情况相当普遍。其制度体系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现行制度缺乏对政府采购计划监督和管理,制度的监督本应贯穿在采购预算制定完成之后的整个采购过程中,但目前,不少类似于超政府采购计划甚至无政府采购计划等现象却长期存在,这不仅使得采购过程不具有科学性,同时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财政预算也欠缺良好的互动与沟通。总而言之,缺乏有效的完善的监管体制以及奖惩方式使得政府的采购计划往往缺少科学合理性。

(三)经营运作中采购信息与实际不吻合

政府采购是由政府主导的一类经济现象,然而在实际的市场条件下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今社会,信息对各类组织来说在扮演着重要角色,任何行为个体在一定程度上都能运用有效真实的信息来消除组织运作中的各类风险,从而为自身的盈利增加更多的保障。同时,信息不吻合、过程暗箱操作等问题的出现则常常使得腐败以及公司破产等情况时有发生。中国政府采购计划的实行包括制定采购预案、审察、公布采购信息等一系列繁杂的流程,这导致事业单位在采购时不能到收集到与之相关的所有采购信息。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方式不够多元化、信息传播面不广等情况使得采购人员可选择的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方不足。

三、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加深认识,科学采购

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思想以及计划经济时期思想的长期影响,中国事业单位本身有着很模式化的运作方式,事业单位上层领导者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般都有墨守成规的特点。为了消除内部这种模式化的运作方式,强化对政府采购计划的认识对中国事业单位而言是提高政府采购科学性的一种重要方法。为此事业单位应该重视以下基础工作:一、扩大政府采购计划宣传广度,提高单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标准。二、加强从业人员采购理论知识学习和相关能力的培训,从而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采购队伍,同时在单位内部形成优良的政府采购风气,从思想上对提高对政府采购的重视程度。三、各事业单位要将政府采购计划细化到每一个步骤,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同时加强对财政预算使用情况的监督以及最后的考核,从而让政府采购计划可以有理有据的有序执行。

(二)健全体系,制度“发力”

采购制度化管理的改革与创新是事业单位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国现在的采购部门是依据行政隶属关系而规定的。而现实情况是,采购方以择优选择的方式则更利于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政府应适当放宽采购方式;财政部门也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的政策以保障采购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其实监督工作必须贯穿于在采购全过程,类似于采购计划执行前的财政监督、事中的过程透明化监督和事后的核查监督等工作都必须做到位。

(三)规避采购信息的“不对称”问题

当今我们正在迈向大数据时代,科学有效的信息对任何组织的运作与发展都显得尤为重要。在事业单位中,由于采购信息与实际的市场情况的不对称而导致的组织管理松散,供应商的可选择面狭窄等问题使得政府采购往往无法以成批采购的优势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因此就事业单位而言,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首先要加紧打造完备的的信息服务平台,包括网络技术人才的储备、信息的平台、信息查询的方式等。同时,还要慎重审核供应方,建立适当的准入标准;事业单位的采购人员还必须要充分合理的运用行业内部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公共平台,并且通过网络等新媒体渠道全方位收集供应方的有效信息,建立可以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另一方面,坚持政府采购网络信息透明化、及时公开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流程和采购信息,从而保障更多的与政府的采购条件相符合的供应方能够积极参与到政府的采购计划中来,与此同时,这样也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的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工作人员的行为的规范。

三、结束语

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模式在今天看来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优势,政府采购制度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仍然“任重而道远”,它有赖于事业单位的上级领导层、财政监管等业务部门的通力默契配合。通过提升各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模式的认知,加快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结合各种措施规避采购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未来,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模式必定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魏凯.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探析[J].管理创新,2014年24期

第6篇

(一)物权公示规则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物权公示规则是为了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设立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物权是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效力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以一定的方式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公开、透明,既可以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对交易安全的妨害。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从婚姻法的情况看,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成立后解除前,夫妻任何一方以各种方式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除非出现了特殊情况即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为个人所有还是共有已有明确的约定。以此推断,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只要无特别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看来,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似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因为根据上述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如此一来,未登记的夫或妻是否还能取得房屋的共有权就成为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在《物权法》实施后,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房屋归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本文认为,对这一问题不能这么绝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1、物权公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内部的影响

(1)、若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并登记在该方的名下,则房屋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屋约定归一人所有,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因为:a.虽然不动产登记簿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不动产的实体权利关系,但这并不能排除登记的物权与真实的状态不一致情况的出现。就此而言,依不动产登记簿确定的物权的归属,实际上只是一种权利的推定,一旦有反证证明登记发生错误,就应当登记从而重新确定物权的归属。b.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依婚姻法的规定,在既无约定也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法律对此类财产权属的规定,是真实的物权状态。如果登记簿上仅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就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属于登记错误,而错误的登记不能作为判断物权归属的依据,对物权归属的确定仍应以真实的物权状态为依据。[i]因此,一方面,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法院仍然应当将此类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从而予以分割;另一方面,如果未登记的一方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则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物权公示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

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不意味着未登记一方的“隐性”共有权就会绝对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登记名义人擅自将房屋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形,虽然登记名义人系无权处分,但由于登记具有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信赖登记簿的记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这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一旦善意第三人完成登记,就可以取得房屋的物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等)。未登记一方并不能以未经自已同意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只能向无权处分的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尽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原则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由于登记公信力的作用,这种情形对于未登记一方而言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未登记一方也应当使自已的权利体现在登记簿上。具体途径有两个:其一,其可以向登记机构要求更正登记,如果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则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从而将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其二,如果登记名义人不同意更正,则未登记一方可以向法院,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胜诉方可持判决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同时,为防止在诉讼过程中登记名义人处分房屋,未登记一方可以先行办理异议登记。[ii]

(二)物权所有权规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是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对私人所有的财产项目进行了列举,规定了严格的保护制度。物权法在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但是,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如前所述,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大部分财产都认定为是共同所有的,把在一般看来得个人所得,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等,都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似乎和前述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法律的矛盾和冲突。对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作为一种家庭法,对于夫妻财产共有的规定的立法的理由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首先应当满足于维系婚姻关系的需要,如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家庭生活和满足消费等社会功能。因此,物权法对于私人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等个人所有权的规定与婚姻法里关于婚后所得共同共有的规定是不矛盾的。但是,这种不矛盾的这种认识也可能在具体案例里会出现一些法律冲突。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一台湾投资者在海南投资设立一公司,在大连从事房地产开发。后投资一个多亿在大连开发了一个广场项目。在此期间,同一女性结婚。后经过五年离婚,离婚时涉及到他在五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在公司里边持有的在大连投资的一亿元的股权,女方是否应有他投资股权的一半。如果承认有一半股权的话,女方就能得到五千万的财产。但他们的婚姻关系只有五年的时间,对此,男方称:我的投资是我自己找来的,跟你没有关系,在大连的投资的资本金是在我们结婚之前我投进来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拥有。这样就会导致台湾投资者以他个人所有的股本金在大连的广场项目里投资收益的一半,即五千多万应当是属于女方的。对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判决男方拥有他在大连广场项目里边设立的公司的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另外百分之五十是别的投资者的。但是这百分之五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女方有一半。[iii]投资本身是个人财产,但是在投资的过程中间结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投资产生的收益要按夫妻共同所有来分配。这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冲突,但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是一种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另外,住房工积金这类财产收益,是物权法中确定的合法收益,是劳动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但依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的住房工积金是劳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是特别法,所以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的时候,住房工积金的归属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还有婚前的银行存款婚后所产生的利息的归属问题。依物权法,原物所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所有权人,银行存款的本金是个人的,它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该是个人的。但按婚姻法,存款本金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利息应是夫妻共同财产。[iv]本文认为,银行利息不能与劳动者的劳动收益相提并论,应该适用物权法来处理这个问题,储蓄存款利息应当归属于本金的所有权人,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产生。

(三)物权共有规则与夫妻债务的处理

根据物权法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另外,还进一步规定,在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有约定的以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来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夫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的一种,基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夫妻双方共同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不仅应当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应当包括消极的财产,即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条推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v]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切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互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同时,为奖励夫妻各方多为婚姻作贡献,不做或少做有损婚姻共同利益之事,并对其个人行为负责任,保障第三人的债权安全,确有设立个人债务的必要。

在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各债权人均享有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夫妻双方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当债权人请求夫妻一方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时,被请求的夫妻一方不得以其内部所承担的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强调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使夫妻各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更加明确,为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提供了较为周全灵活的保障。此外,新《婚姻法》新增了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由上可见,两法对约定的效力规定是一致的。夫妻内部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如男方)作为债务人,在发生债务清偿的时候,以夫妻之间约定财产都归女方所有,男方并没有财产权利,男方事先没有向第三人声明有内部的约定,当发生债务不能清偿的时候,不可以用内部的约定对抗第三人,这是维护正常交易的秩序的必需。依物权法公示制度,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要向第三方公示,要事先告诉第三方夫妻之间已经做了财产分别制的约定。因此,夫妻约定分别财产的,发生债权债务清偿的时侯,第三人只能向夫妻中借债的一方追讨。

参考文献:

;[i]田韶华:《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人民法院网。

[ii]同上

[iii]龙翼飞,《物权法的制定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香港湾仔区高校联合会演讲,中国民商事法律网。

第7篇

1.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后

财务管理作为一个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机构控制并协调医疗资金的来源、筹备及分派使用计划的综合工作。目前的妇幼保健院机构还停留在手工进行预算和核算为基础的落后的财务管理制度上。财务管理制度尚还不够完善,缺乏对于财务管理功能的了解与认识,过分重视了人工会计对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忽视了对于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的宏观掌控,而是将财务工作范围局限于预算、核算、报账上。

2.对财务管理的认识不足

财务管理作为直接影响到妇幼保健院的经济效益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成效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当前的计划经济体系下,仍有许多妇幼保健院依然固执得认为财务管理只需要医院财务部门对之进行管理即可,而医院的重点应该放在积极开拓医疗事业及业务上。

3.财务管理系统与设备问题

妇幼保健院现在面临着财务管理引进的新技术及设备与财务管理系统之间的不协调问题,在原有的系统和机构下进行工作,导致财务管理的一系列漏洞,如管理效率低下、反馈结果不及时、信息处理不当、工作产生重复累赘等情况。另一方面,有些妇幼保健院在对原有财务管理系统进行改革和休整时若有操作不当、对原有系统分析不够到位、改进失误等情况,都会导致系统无法跟进新设备与新技术来进行业务规划。

4.岗位配置与人才的稀缺

在这样一个新的市场形势下,妇幼保健院对于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自身的岗位配置要求也越来越高。首先,想要实现财务管理上的精细化,就必须为财务管理的流程配置足够的财务岗位,以提供相关人才更好地实现医院的财务管理要求与流程,使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完整的运转起来。其次,在岗位配置上安放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更好地实现目标,现今的财务管理工作在要求财务工作人员掌握会计相关基础知识、会计制度与国家法规之外,还要求工作人员能够快速、系统、完善的掌握对于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学习。此外,对于计算机系统、相关财务软件和财务系统管理的维护与更新也需要有相应的人才来进行一个系统化的学习。但纵观现在的妇幼保健院财务工作人员,水平的高低不均,知识跟不上更新速度,学习能力不高,因此财务管理人员的稀缺是妇幼保健院财务管理机构上的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二、如何完善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1.完善财务管理体制

为了更好地完善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就应当从财务管理体制入手,积极改进创新,力争优化。首先,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并实施财务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相互制约、拥有共同管理核心却又彼此分开的涉财人员管理制度。要避免任人唯亲,从而减少制度上的漏洞,确保财务工作的安全。其次,制定检查、考核、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对于各部门财务工作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最后,为了将医疗业务管理系统、经济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更好地相互结合,必须加强医院网络架构和会计电算化的实施。令计算机可以自动从各个管理系统的层次和点面中获取需求的信息,从而实现妇幼保健财务管理的实时监控效果,也大大提高了财务管理的分析,统计能力。

2.完善医院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首先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以便计划财务,使财务科附有预算职能,根据预算原则将医院的收支纳入其中,更加合理的配置医院资源。建立完善的预算考核制度,定期对各个部门进行执行情况的考核。第二,对于固定资产和药品等物品的采购预算要做好计划,将各类药物及材料的采购严格管理,按计划纳入预算之中,避免盲目采购药品,物资囤积等情况。第三,对于工作运营资金要进行严格管理,将资金纳入整体预算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货币资金的存量充足而不过量,以防营运资金不足,货物供应不上或营运资金富余,货物大量囤积等情况。第四,加强流动性资金的收支管理,根据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将一些流动收支,如短期借贷、工资、税金等纳入预算情况中,及时回笼资金,以免出现坏账,控制收益风险,使经济效益最大化。

3.加强财务管理内部系统控制

首先,控制药品、材料、设备成本,提高资产利用率,建立完善的成本指标体系与成本监控核算系统,最大限度的降低不必要的消耗。其次,加强筹资安全性,分析并解剖妇幼保健院自身的现有的经济结构,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与发展前景决定未来资金来源,防范资源浪费等筹资风险,利用杠杆原理控制资金的收支平衡。再次,完善药品与医疗服务的定价体系,尽量保持药品收入与正常事业收入的比例。积极发掘现有医疗资源,以更好地提升服务质量,扩大医院经济效益。另外,完善内审部门,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机制也刻不容缓。

4.培育人才团队,提高人员素质

财务管理作为直接最终影响到医院的工作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核心工作,工作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财务工作完成度和效率,进而影响到医院的经济效益。因此,妇幼保健院更要加强对于财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与人员配置的管理,力求组建一个完整的,高水平的,专业化的团队。一方面要加强对于财务部门的管理,完善人员配置和工作结构,大力对财务工作人员组织工作培训,参加各类专业考试,与职称评定,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自身也应当抱着一种终身学习的态度去面对各类培训与新式技术,不断更新自我,开拓思维,改变传统的思想模式,认知到自身是财务管理的主体。

三、结束语

第8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素质培训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为国家节约了很多资金,采购规模每年不断扩大。1998年,全国实行政府采购的规模为31亿元,1999年扩大到130亿元,增长幅度为319%。2000年为328亿元,增幅为152%。2001年,政府采购总额为653亿元,增幅为99%。[①]2002年为1009.6亿元,2003为年1659.4亿元,2004年为2135.7亿元,2005年达到2500亿元,[②]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预计将达到3000亿元。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诸多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比如采购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采购制度不健全而使得某些人钻了空子;规模过大造成规模效益递减;由于对采购的监督不到位使得采购人员发生寻租行为;还有,由于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导致采购效率和效益偏低等。随着我国加入WTO,即将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不高成了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就针对在新形式下如何提高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平稳地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一、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现状

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意义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支精通采购技术、熟悉商品性能、道德水平高、责任感强的高素质队伍。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与政府采购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大部分政府采购人员不够专业,主要来自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他们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在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法律、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了解不多,将采购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时增加了采购成本。对政府采购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对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及程序知之甚少,很多采购人员对现代政府采购业务和技巧不够熟悉,对厂商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搜集、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不够强。把政府采购简单等同于市场招标,对政府的采购政策不够敏感,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形成一支业务过硬、素质精良、执业规范的政府采购队伍显得尤为迫切。

二、政府采购对采购人员的素质要求

作为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人员,与非政府部门的采购有着明显的不同。非政府部门或者说私营企业在采购时使用的是自有资金,采购的产品都是直接为自己服务,能否节约资金直接关系到本企业的发展,所以在使用时一般都会精打细算。而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采购部门,采购时使用的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纳税人,采购的产品大多是公共产品,能否节省资金与他们本身的收入没有直接的联系,甚至采购成本高时自己反而能得到好处。所以政府部门采购人员与非政府部门的采购人员面临的环境不同,那么对他们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除了技术性的要求外,对采购人员的思想、品行也有很高的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③]:

1.政治思想素质

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拿公共资金(即纳税人的钱)为公众办事,代替公众购买公共产品,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也是一种公共服务。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忠实的贯彻党和政府方针、路线,深刻领会政府采购政策,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政府采购主体服务的思想;其次,树立法制观念,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行业工作规范,在工作中做到以身作则。再次,树立服务精神,热爱政府采购工作。

2.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理论是政策的先导,政策是理论实现的具体化。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者,较好的理论修养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前提。政府采购人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主要表现在能够把握并灵活运用哲学、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精通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原理和知识,熟悉经济、法律和法规,有较强的改革开拓精神,并能熟练运用他们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政策水平主要表现在能深刻理解并掌握现行的财政政策、经济政策、政府采购政策,做到触类旁通。

3.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对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政府采购涉及到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许多环节,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有深入、细致的了解,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事务,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有很高要求。

作为专业化的政府采购,国外发展的比我国要早,在采购人员的选拔上也较早的形成了相应的标准。[④]

国外政府在选拔采购官员或雇员时,一般从大企业选拔。年龄一般在30岁-35岁之间,具体条件为:毕业于高等院校的商学院或管理学院,修完商业课程,取得同等学历资格者优先,有成功和负责的采购工作和管理经验;有关于市场条件分析、调研、现行价格、关税程序、仓储和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完全熟悉获得竞争性而又最少标价的手段;了解合同法和合同程序;足智多谋,诚实冷静,有管理能力和管理策略。

根据近些年的具体实践,我国政府采购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熟悉政府采购规则、制度、国际惯例,掌握采购技能、商品及其检验、储运、保险、通关知识,掌握财政、税务、财会知识;熟悉国内外经济法知识;全面了解信息系统应用知识。在能力方面,要求具备成本意识与价值分析、逻辑思维、决策、预测知识,灵活性与敏捷性及谈判技巧,在合作意识和行为上要注重团队精神,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三、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政府采购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包括思想、理论、业务三个方面,那么改进措施也应该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下面就如何改进和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素质提几条建议:

1.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基础教育

第一,加强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

具体做法为:可在政府采购机关大力发展党员,争取人人入党,通过党支部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树立真正的“公仆”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让他们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政府采购”,还是一项重大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政策,培养兴趣,积极完成任务。

湖南省汝城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加强政治学习,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做到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在亲情面前不动摇,在政策面前不变通,并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该县财政局还积极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印发了各类政府采购资料,举办了政府采购联络员培训,开展了知识竞赛等,使政府采购政策深入人心。[⑤]

第二,通过学校加强理论教育。

学校是学习的天然场所,是开展理论教育最好的地方。除了开展对现政府采购人员的教育外,还应为将来进入政府采购单位的人员做准备。那就是培养政府采购人才。现在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及课程的大中专院校还比较少,今后要大力发展。在经贸类、管理类专业要开始政府采购课程,还有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尤其是加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开展政府采购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以加强对政府采购各方面研究。

2.开展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理论教育是政府采购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那么在专业方面需要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培训是政府采购人员迅速提升专业采购技巧的捷径。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有关政府采购的新事物层出不穷,可以说,培训要贯彻政府采购的始终。培训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正式培训与非正式培训相结合。

正式培训场所可设在当地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的部门或高等院校。尤其是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由学校的政府采购理论家和经验丰富的资深政府采购员讲授。尤其要加强案例的教学分析,培养政府采购员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非正式培训是正式培训的有效补充。非正式培训主要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进行,为了不影响采购效率,由接受培训的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采购员同时进行采购决策及与采购相关的其它事宜的处理,先按照有经验的采购员的决策行事,等采购结束,接受培训的人员再对比二者的差别,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非正式培训可采取类似于导师带研究生的方式,一个资深采购员带三或五个学员。

第二,岗前培训和岗后培训相结合。

由于学校教育的局限性,一般来说,上岗前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是解决理论教育与实践相脱节或滞后的问题,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培训。培训时可以结合本采购单位历年来的采购实例及将来的采购计划。

上岗后也要培训,主要解决现有知识不能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新事物的问题。我们现在是个终身教育的时代,采购部门也要开展只要在岗就要不断接受培训的活动。

第三,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

国内培训是指在国内接受培训。我国国内有着巨大的采购市场,我国现在也有了有法可依的《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又有着特殊的国情,开展业务教育不能撇开政治思想教育,所以,在国内是开展培训的主要场所。

国外培训是指在政府采购队伍中选派部分有潜力的采购员到国外接受培训。此计划可针对各个阶层中优秀有潜力的采购人才,给予赴国外训练的机会,以培养其国际观及语言能力,建立涉外能力,使其成为优秀的对外采购人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行和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市场也变得越来越国际化。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迟早的事,所以,抓紧时间学习国外先进的采购经验,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效益,保护民族产业,就显得非常必要。

第四,专业培训与交叉培训相结合。

专业培训是指,不管何种形式的培训,培训内容都是与政府采购直接相关。这是培训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大多属于专业培训。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及相关性极强的工作,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需要采购人员具备较综合的知识结构,所以,专业培训不能满足采购的要求,需要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交叉培训。

这里,我把政府采购人员到外界各种研究机构、协会、团体等进行研习和到与采购相关的部门挂职培训称为交叉培训。这样做使采购人员彼此间能交换心得,扩大视野,并通过专题交流,交换意见,解决疑点,以补充能力不足的缺陷。这应该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培训方式。

[参考文献]

【1】倪东生:《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年。

【2】郭浪文:《政策看点采购制度改革五大问题》,eNet硅谷动力网。

第9篇

1.利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对财政资金实行统一调度与管理

大大改变了传统的财政资金分散管理,避免出现多头开户的情况,这确保从根源上杜绝财政资金转移、截留、挪用、挤占。

2.利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督与管理。

医院财政资金经过国库单一账户系统,废除了由财政划拨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划拨到基层单位这一环节,减少了资金滞留时间,提高了资金支出的使用效率与安全性,有助于财政对资金的监管,防止腐败的发生。

3.加强了医院预算管理,彻底改变了重决算轻预算的局面。

大大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财政资金划归为按照人大审核之后的部门预算来编订用款方面的计划,然后经过财政部门获得批复之后,经由财政授权支付与财政直接支付两种方式,但医院开出的款项计划,应该按照医院部门来进行预算。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功能

1.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基本原则

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并未改变医院的资金使用权限,也没有改变医院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权限,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医院在整个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的过程中应该承担的相关职责。根据医院的预算来对财政资金进行有效的使用,并且也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还负责组织医院编订款项使用计划,开展招投标方面的工作等,按照财政授权支付的相关规定,签署相关的支付指令,并告知相关的银行进行资金支付。所有这些都是新给予医院的管理职责,这大大加强了会计人员基本的管理职责,医院财务管理任务加重。

2.需要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财务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在当前的某些医院的国库集中支付岗位并未和医院的财务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而是处在脱节关系中,对预算内容并不了解,对多项预算指标凭空使用,乱用指标额度来实行转账处理,这很容易导致预算与支出不一致的现象。导致这一状况的真正原因是信息实行不对称管理,并未真正注意到财务管理之间的一致性原则。因为岗位设置方面会出现预算编制人员和国库集中支付人员往往不是由同一个人来完成,而国库集中支付下财务预算执行需要经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来实现,假如没有将财务预算管理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统一起来的话,不管是预算工作还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的精确性都会打一定的折扣。

3.国库集中支付更应该发挥其参与医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功能。

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不应独立于会计核算系统外,避免在处理同一类事务时,出现会计核算内容和额度指标采用上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医院会计科目在设置上应该做到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相一致,会计核算指标控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一致,其建设目标是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有机统一到一起,制造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核算双功能的平台,真正达到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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