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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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可以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增长自己的才干,可以使自己更好的处理医院的各种工作,当前,信息化的网络已经在各个领域中广泛应用,并且依然在保持者快速发展的势头,新的知识和技术不断的涌现出来,因此面对各个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信问题,各级领导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和教育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
1.2加强领导的理想信念教育工作理想是反应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而且也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核心元素,马克思理想信念作为防止腐败的基本思想道德底线可以有效的保证党风的廉政建设,并使反腐斗争逐渐大众化和普及化[2]。当前,我国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深刻的变革,很多传统的观念与新时期的新思想产生了冲突,所以导致腐败问题不断的涌现,因此在医院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要以教育为主,防止腐败问题的出现,将腐败的思想扼杀在萌芽状态。
1.3更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观念相关管理着一定要引导医院的工作者不断更新自身的观念,在面对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时,医院的党员干部要从实际问题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要从根本上改变观念,转变传统的以整顿为主的工作形式,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增加廉洁素质,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制
2.1加强医院的监督工作医院的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监督规定,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并且相关的监督人员要在工作中不断寻找新的监督方式和途径,有效规范医院领导干部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方式。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医院很多工作者会受到腐败思想的侵蚀,某些医院的领导会利用手中的权利谋求自身的额利益,收取病人家属的礼品和贿赂,严重损害了医院的利益,增加了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不公平现象,此时就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党和医院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2.2建立完善的权利运行机制在医院的管理工作中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主要是负责规范领导干部权利,因此针对医院一些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部门和岗位,一定要健全相关的约束机制[3]。对于医院的重点部门不许制定相关的行为规范对相关人员实施监督和制约,要建立健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以此实现领导、干部科学合理的制定决策。
2.3建全行风建设行风建设作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医院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而且医疗卫生行业相对比较特殊,日常经营中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着病人的生命健康,因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但是多数医院都是一味的重视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而忽略医院的管理工作,因此导致医院行风建设上出现制度不健全和建设滞后的现象,所以相关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医院行风的建设工作,针对医院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以此提高医院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竞争力。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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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 纪检监察工作 发展 设想
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召开为检察工作发展清晰地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检察工作理论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思路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其中无论是在明确检察工作思路还是阐述检察工作的核心理念时,均多次提到了要强化自身监督。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为推动检察事业的纵深发展,强化内部监督的落脚点必须放在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上。因此,本文将从新时期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入手,剖析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并围绕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核心和要求,以新观念、新视角谋划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新趋势。
一、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的执行”,“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权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一项专有的权力,要保持公正、正确、高效,也不能脱离监督而独立运转。目前,对检察权的监督有外部监督例如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还有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在目前司法资源有限的大背景下,内部监督更是有着发现问题早、处理快、成本低的优势,而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成立并履行检察机关党内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更是发挥着不可或缺、举足轻重的内部监督作用。
(一)有利于确保检察权公正、阳光运行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性质的国家权力,目前检察工作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使检察权运作司法化,而检察权运作司法化的基本特征就包括客观中立性和权威性,这就要求检察官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公正、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行为。为保证检察权不偏不倚地运行,内部监督的力量不能缺席。例如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就强调,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按照检察长讲话的精神,作为内部监督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强化自身执法的监督制约,强化检察队伍建设,能够切实解决制约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保证检察权在阳光下高效、公正运行。
(二)有利于增强自身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顺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是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以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迫切需要,所以加强自身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一方面能够通过建立以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重点执法岗位、重点执法环节、重点执法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又能够通过查办案件发现我们在履行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有效的防止对策和建议,不断改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促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够根据形势的变化自觉调整和更新,从而最终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
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定了检察队伍建设的五项重点,强调“始终把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其中包含了“加强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这一重要任务,这充分说明高素质队伍的建设离不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公务员招录、招调的方式,将大量年轻的检察人员充实到办案部门。年轻人的队伍干事有闯劲、有活力、有激情,是推动我们检察事业进步的主力军,但年轻干部普遍存在理想信念不纯、在一些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上认识模糊、容易受到金钱物质的诱惑的问题,所以通过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党员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是做好队伍管理的必由之路。此外,由于近年基层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所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出现的机率逐渐增高,贪念、侥幸心理,制度不完善、自由裁量空间等也会导致监督管理“空当”或者“灰色地带”,所以纪检监察工作可以通过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警示教育等方法,帮助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减少可能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思想滑坡而产生的廉政风险。
二、现阶段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监督制约制度缺乏系统性,机制运行不够顺畅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内部监督的力度,也逐步强化和突出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但仍普遍存在着监督制约制度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监督合力,机制运行不顺畅等问题。基层检察机关一般是由各部门根据自己部门特点和业务范围分别制定规则,其中为了保证权力正常运行一般都会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条款,但由于这些制度和规定散见在各部门的规定内,强调个性较多,全局性和宏观方面考虑不足,彼此间缺乏基于法定的、涉及监督与制约的科学架构和系统安排,导致纪检监察部门发挥不了应有的内部监督作用,而且也难以与其他承担内部监督职责的科室形成监督的合力。
(二)监督与被监督意识不强
谈到内部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价值取向必定是一致的,但两者的情感总有着那么一丝半点的互相排斥心理。中国是礼俗社会、人情社会,长期在熟人面前摆出说“不”的姿态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因此检察机关的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的时候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甚至存在怯懦心理和当“老好人”的思想,监督意识不强。从被监督者来看,个别检察人员认识模糊,认为监督是组织上对他不信任,甚至认为是有人在向他挑战权威,或者和他过不去。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对“监督行为”的淡漠和对“监督结果”的不认同,将会导致监督的效果被大打折扣。
(三)监督手段单一、监督面窄
近几年,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基层检察机关逐步强化了对“人”、“案”、“财”的监督,但是就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来说,仍存在着手段单一,监督面狭窄等问题,例如目前对检风检纪常规的主要监督手法就是明察暗访,但事实上只能做到明察,对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无从发现,这也会实际造成监督走过场的局面。还有的就是无论是对“人”和还是对“案”的监督,基本上处于被动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局面,一般在群众投诉以后,纪检监察部门才启动监督程序,事实上这种滞后的监督方法会造成监督力度被弱化。还有,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应该是职业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一体化、全方位的监督,但目前实际的操作可能仅停滞于对职业品德的监督,对党员干部工作8小时以外但能体现其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进行监督仍属于真空状态。
(四)纪检监察业务水平尚待提高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起步晚,有的监察室只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内设机构,有的甚至没有设立专门机构,只是让政工部门承担这部分的职责,没有专人在岗,权责不清,履行内部监督时定位不明,在这样的背景下,纪检监察工作缺乏长期性、规范性,很难做到“精”和“专”。再加上有的监察室是新成立的科室,所配备的工作人员可以说都是“新手上路”,开展工作也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上岗前没有专门培训、在岗时缺乏培训的问题普遍存在,这也会导致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不高,思路、工作方法和落实举措等缺乏创意,不能有效完成任务,难以适应形势要求等问题,这些都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效的提升。
三、纪检监察工作发展新趋势
(一)应积极推进制度、教育、监督三位一体的前期预防体系
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与检察院各项工作紧密联系,为保障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纪检监察工作应当做好制度、教育、监督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首先,就制度建设而言,检察长就曾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情。而加强制度建设,既要先对涉及内部监督的条款进行综合梳理,避免承担内部监督职责的各科室存在衔接不良、重复监督的问题,还要把重点放在规范制度落实的监督和管理上。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制度执行的忠实卫士”,理当发挥内部监督的主导作用,针对当前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岗位和环节,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例如建立建全责任追究制、目标责任制等一系列限制和约束检察干部的行为制度,还有完善监督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检务督查制度,着力加强检察干部8小时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拓宽和深化内部监督领域。其次,就教育而言,手段出新与教育有效要紧密相连。例如深圳市某区院从2010年开展的“机关作风整顿年”到2011年的“质效提升年”活动,均是将教育与专项活动结合,通过学、查、改等活动形式,切实解决一部分当前我院在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后,监督方面,建立“人案合一”的监督制约机制,把监督制约的重点放在对检察权运行的规范和制约上,做到权利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要在各个角落投下身影,发出声音。
(二)要确立以纪检监察为主导的内部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方式是多位构成,参与的主体除监察室外,还有政治处、办公室、案管科等部门,而多层次分布的监督主体要统一协调起来形成合力,防止内耗和衔接不良,才能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例如为强化监察力度,充分发挥各支部纪律委员的作用,可考虑建立执法执纪监督网络,在各业务科室设立纪检联络员机制,纪检联络员平时负责及时掌握科室舆情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对队伍出现的苗头、倾向和存在问题以月报的方式向监察室报备,并配合监察室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此外,纪检监察部门还可发挥监督的主导作用,与其他履行内部监督职能的科室,在检务督察、执法监察、案件评查、巡视工作等方面形成联动机制。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综治工作 思考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维护稳定是政法机关最为重要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面对新时期新阶段人民的不同诉求,各种内部矛盾日益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基层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应当尽力思考的问题。下面我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综治维稳工作谈感受和认识,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加大严打刑事犯罪不动摇,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决贯彻依法打击犯罪的方针,继续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原则,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涉黑性质的团伙犯罪,严打抢劫、杀人、绑架、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二是突出打击危害民生民利犯罪。将“坑农害农”案件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诸如食品领域多发性犯罪案件作为打击重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三是深入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按照县委坚决惩治腐败的工作要求,坚决查办,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突出查办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农机购置补贴等民生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取信于民,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四是注重整体协同配合。在办案中集中办案力量,做到依法快捕快诉,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切实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联协调,搞好各个职能部门的衔接,防止出现空档,真正形成维稳合力。
二、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当前司法不公的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要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纠正司法不公现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正。要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以及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要把打击犯罪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不该立案而立案、错捕、错诉、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保障人权;坚持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发现和查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基层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涉及劳动争议、社会保险、人身损害、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等与民生相关的案件,以及对因城市建设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办理,及时反馈答复当事人,对明显不公正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坚决依法提出抗诉。
三、加强控告、申诉和接待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面对新时期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充分保障,部分群众的合理诉求与他们的不合法方式重叠,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等不正常现象的出现,都给社会和谐带来了严重障碍,表现得尤为突出了是当前的涉法上访问题的频发。涉法上访牵涉了党委政府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因此基层检察院工作中关注民生的着力点应侧重于处理涉检上访化解矛盾上。一是要畅通“服务渠道”,以县委政法委“四长接访日”活动的开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检察长接待和首办责任制,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办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案件,做好释法说理、定纷止争、理顺情绪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使当事人服判“胜败皆服”,防止出现群体访、越级访事件,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二是积极探索研究信息处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收集机制、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外部信息 通报机制,注意在执法办案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创新便民方式,妥善处理涉检问题。三是提升干警群众工作能力。通过学习培训,教育实践,引导干警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努力养成体恤民情、化解民怨的谦和平等的执法心态。创新工作模式,坚决避免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尴尬境地。耐心细致倾听群众意见,认认真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积极疏导、化解社会矛盾,自觉把执法办案工作纳入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增强政治责任。
论文关键词 纪检监察 队伍建设 途径
一、前言
现阶段,在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水平、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已经成为各个社会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加强不但是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加以履行的需要,同时也为反****、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础保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怎样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加以正确的认识,并且对推动队伍建设的有效策略进行探索,则成为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由此可见,研究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设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意义
(一)有助于反****斗争及党风廉政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进一步深化,反****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所涉及的范围也变得更为广泛,这便对纪检监察干部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自身的职责加以全面的履行,促使纪检监察工作能够更好的富于创造性、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那么就应当进一步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加强,这是深入开展反****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求。
(二)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需求
纪检委承担着检查党的决议、政策、方针、路线的执行情况,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章程,协助党委协调组织反****工作以及强化党风建设的重大任务。纪检干部应当深入的对法律、经济和政治等基础知识加以学习,对各项纪检监察业务加以刻苦钻研,致力于突促进、保证、服务科学发展能力的提高上。因此,建设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在需求。
(三)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战斗力及凝聚力的可靠保证
由于纪检监察干部始终处于反****斗争的前线,经常性的面临反****的巨大考验。纪检监察干部并非天生便具备着较强的“免疫力”,在逐步深入反****斗争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蚀与腐蚀斗争更为尖锐的状况下,要尽可能的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提高,强化防变拒腐的能力,这便迫切的要求进一步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增强。所以,强化建设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战斗力及凝聚力的可靠保证。
三、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
(一)工作有待扎实,思想有待稳定
就工作性质上来看,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相比,纪检监察部门的待遇并不是较为理想,并且经常的有“费力不讨好”的不良局面出现,这便在很大程度上造成纪检监察人员的思想出现一系列的波动起伏,时不时的出现不平衡心理。另外,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并没有正确的加以树立,存在着明显的知难而退的不良倾向。
(二)管理体制完善性不足
虽然纪检监察单位按照社会发展和时展的要求,对自身的制度建设不断的进行提高和改进,同时取得了诸多可喜的成绩。然而在具体的工作中发现,纪检监察单位的许多制度缺乏必要的完善性,并且仍然存在着很多体制不健全的情况,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造成严重的负面性影响。只有不断的按照部门的发展需要将一定的调整做出,才能够全面的将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出来。
(三)纪检监察人员素质不高
相对而言,纪检监察工作是有着较强纪律性及独立性的一项工作,纪检监察人员自身的素质在工作水平提高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就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卷烟厂的发展来看,其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存在着整体素质下滑、人员队伍老化等状况,纪检监察队伍人员流失及老龄化会对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严重的制约和阻碍,无论是队伍力量还是业务素质均无法与现有的监督要求相满足。
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构建激励机制,加强队伍活力
纪检监察干部属于专司维纪执纪,专司检查人、教育人以及监督人的特殊群体,是党的忠诚卫士,是管干部的干部,是管党员的党员,因此,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较好的品质。所以,应当将纪检监察干部的门槛适当的提高,对资格准入加以实行,力求凡进必考,全面的杜绝照顾性进人和安置性进人,为构建高素质、高水平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奠定扎实的基础。同时,要构建健全的纪检监察人员提拔任用制度和岗位交流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对挂职锻炼以及跨单位跨行业交流加以逐步实施,实行奖优罚劣,建立激烈考核机制,对连续三年均评选为先进者,应当切实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晋升的机会,而对于长期处在末位的人员应排除队伍。同时,应当选用恰当的待遇激励人,加大纪检监察岗位津贴,以便于从根本上将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调动起来,促使他们更加情愿、更加安心的投身于工作中。
(二)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实效性
纪检监察干部及纪检监察工作是切实的代表一级组织对监察、监督职能加以履行,是伸张正义和严肃纪律的神圣岗位,做好本职工作,立足本职工作,是纪检监察人员的岗位职责。所以,应当尽可能的增强自治区、中央贯彻落实重大决策情况的检查监督,致力于解决对上级要求落实贯彻不认真、不及时及打折扣等问题,大力的纠正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等违反政治纪律问题,还应当对执法监察积极的开展,对有关部门单位建设管理、项目审批不严格的问题重点加以检查,坚决纠正资金使用、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纪律就规定的行为,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防范廉政风险工作,重视监管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及部位,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业务流程,并且对权力运行机制进行规范,实施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及管理,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提高整体素质,推进教育培训
纪检监察工作往往会涉及到文化、政治、经济等诸多社会生活领域,这便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断的借助于探索和学习,熟练的掌握管理、法律、金融等方面的内容和知识,为顺利开展工作打好重要基础。具体而言,培训教育应当将重点环节抓好,强化制度、纪律观念教育,正确的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中公正办案、廉洁自律,同时不断的促进自身素养的提高,在工作中始终贯穿正确的权力观和地位观。此外,应当按照最新社会动态,尽可能的创新培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转变以往传统的会议宣读、领导讲话和文件传达等乏味形式,借助于组织开展干部业务知识有奖竞猜、演讲比赛等多样化活动,将每个人积极的带动到教育培训中,在不知不觉中提高和锻炼纪检干部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实现纪检监察部门管理模式的创新。
【论文摘要】: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机建制、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纪检监察组织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统筹协调、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地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更好地服从服务于企业的中心工作,努力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纪律保证
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握工作重点,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从指导思想上把握发展观、工作思路上体现发展观,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有力保证。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用纪检监察工作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始终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自觉把纪检监察工作纳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部署之中,与企业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统筹兼顾。二要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到实际工作中去。在工作思路上,要坚持从企业发展、改革创新、内部稳定等方面找准纪检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等不良作风,切实纠正和解决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保护职工群众的利益,保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促进企业和谐建设。三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党的纪律是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证。要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纪律。对妨碍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要坚决纠正,依法依纪作出处理,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
充分发挥教育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意识,增强拒腐防变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一要强化理想信念和党纪国法教育,以领导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为重点,加强理想信念、党纪国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二要规范廉洁从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要制定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廉洁从业实施细则,通过开展廉洁承诺、述廉评廉、诫勉谈话等活动,形成有效管用的自我约束。三是积极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把廉洁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全体员工树立良好的自律意识和行为习惯。四要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积极做好舆论引导,注意把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深入贯彻《实施纲要》,积极构建惩防腐败体系
要认真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紧密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把改革和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切实加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惩防腐败体系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做好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制定符合企业实际和特点的具体实施方案,从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任务分解、责任到位等方面,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的落实,不断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二要始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用制度和监督保证教育效果,用教育和监督推进制度落实,用制度和教育提高监督功能,形成有机互动。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各项工作,用发展的思路解决深层次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三要实现构建惩防体系与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机互动,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作用,着力在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考评体系等方面,落实和推进构建惩防体系的各项工作。四要按照构建惩防体系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根据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工作方案及时加以调整,使构建惩防体系工作更切合企业实际。
四、维护群众利益,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今天市监察学会召开2012年年会暨理论研讨会,这对于提高我市反腐倡廉理论研究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开始时,同志对市监察学会成立一年来的工作作了一个总结。刚才又进行了理论研讨,宣布了获奖论文名单。借此机会,我代表市纪委对荣获本次研讨会优秀论文奖的作者表示祝贺,对关心支持理论研究工作的领导和积极参与理论研究的同志表示感谢!后面,陈履祥会长、高登榜市长还要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我先就进一步发挥监察学会的作用,推动纪检监察理论研究,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监察学会工作,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任何实践都是盲目的。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同样如此,必须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要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没有前人的现成经验可以照搬,又没有本本上的规定可以照抄,只能靠加强纪检监察的理论研究来解决。比如说,反腐败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什么?如何做到既加大改革的力度,又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使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不减,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如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去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宏观上提供解决的思路与对策,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从反腐败工作的实践看,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败工作既不能走以前靠政治运动来解决问题的老路,也不能满足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应付的工作模式,而要将其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走出一条靠民主、法制、机制和制度来保证反腐败工作取得成效的新路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十分重视调研工作,在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总结经验与规律。因此,我们一定要发挥监察学会的作用,加强理论研究的投入,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指导与服务。
现在,我们有些同志对调查研究工作认识不是很对,存在一定的偏差。有的认为,调研是研究室的事,是调研干部的事,与自己的工作无关,每年写一两篇文章也是为完成任务,应付差事。其实调查研究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是与其它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调查研究,它不但是一项工作,更是一种做工作的基本方法。我们做任何工作,都存在一个熟悉了解工作对象的问题,不了解工作对象是不可能把工作做好的。比如,将军要了解敌情,做生意的要了解市场,医生要了解病人的病情,等等。了解工作对象有时还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我们的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不管你是查办案件的,还是搞宣传教育的、纠风的、执法监察的,都有一个特定的工作领域、工作对象,因此也就存在一个掌握、了解这个对象的问题,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得上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所以说,调查研究是一种基本的工作方法,同志的一句名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搞好调研工作对开展好其它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二、要充分运用纪检监察理论研讨成果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搞好研究工作,多出研究成果,其最终目的是更好地为反腐倡廉工作实践服务。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研讨的目的在于运用。如果理论研究紧紧局限于书本中、停留在口头上,不能用来指导实践,就难以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一个理论成果的优劣,首先要看是否贴近纪检监察实践。“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对于纪检监察调研工作,这里的“活水”指的就是纪检监察实践。离开纪检监察实践,调研工作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调研工作要贴近实践,要求调研人员要变封闭性调研为开放性调研,不要闭门造车,要深入实践,要从领导决策、业务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改革与创新等方面的需要出发,做好调研工作。其次要看是否能“出点子”、“出主意”。换言之,调研成果的“含金量”如何。调研工作的宗旨就是为了解决问题,指导实践。一项调研成果主意再好,如果不解决实际问题,这样的调研工作毫无意义。三是要看是否实事求是。搞调研工作要求调研人员客观、公正。不能先入为主,带着观点去找例子,按照领导意图定取舍。应当抱着科学的态度、开拓思维、严谨分析、还事物真面目,以求正确指导实践。
我们要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客观需要出发,抓住反腐倡廉实践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突出的实际问题来开展研究,正确地选题立项,把研究的着力点,放在领导关注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上。同时要注意方法,增强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理论研究的方法十分重要,方法对头,就能取得实效;方法不对,就会劳而无功。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防止两个问题:一是脱离实际,不注重到实践中去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从理论到理论,结果下笔千言,洋洋洒洒,道理虽不错,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工作起不到什么作用。二是就事论事,不善于就事论理,缺乏必要的提炼和升华,甚至成了事例堆砌,这也是理论研究的大忌。总之,理论研究是一门科学,既要深入第一线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又要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加以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理性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出规律,拿出对策。这样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有的放矢,实践最需要,领导最欢迎,最具有指导性和生命力。这样的研究成果多了,我们就会工作少走弯路,决策减少失误,成效更加明显。
三、加强学会自身建设,提高学会工作质量
监察学会聚集了许多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和来自纪检监察一线的实际工作者,这为学会更好地开展反腐倡廉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应不断将那些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对纪检监察工作有见地、肯于研究、善于实践的专家学者和工作在纪检监察第一线的同志们吸收到学会队伍中来,以充实学会的力量;应加强组织学会活动,提高学会的作用,扩大学会的影响;应重视发展团体会员,建立健全完善的学会网络,为全面活跃监察学会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应进一步加强学会的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学会的章程办事,使学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要加强学会的日常管理,落实学会日常工作负责人的责任,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抓好学会的日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同志应把学会工作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关心和支持学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结合反腐败工作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给学会提出理论研究课题,布置任务,提出要求。
一是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员工
工作会议之后,我行立即召开了全行职工大会,认真传达学习了上级行计划财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有关材料及上级行领导所做的重要讲话,及时把会议精神和上级行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位员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面对今年变化了的政策,要求我们每一位员工要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不能一味抱残守缺、墨守成规。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体现新风貌、突出新贡献,才能紧跟时代步伐,发展趋势,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全行员工收入增加”目标的实现。
二是对照上级行新的政策,及时确定今后工作目标和方向
针对《工资改革配置办法》和《奖金考核分配办法》,组织全行员工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按照“全行员工收入突增”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了我行今后工作的目标方向。面对一些项目下调的实际,我们不能悲观失望、怨天尤人,要在新的政策下寻找新的增收渠道。虽然一些项目相比去年有了很大幅度的下调,但与去年不同的是,今年设置了市场占比调节系数,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加大吸存力度,向市场要奖金,又要注重提高当地市场占比,向同业其它银行要奖金。中间业务收入奖励工资按各部门单项产品在全行所占权重进行分配,对我们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把中间业务做大做强,突出市场占比,向同行要绩效,才会争得更多的绩效奖励收入。就我行来说,紧紧抓住这次工资分配新的政策变化,大力发展低成本负债业务、重点抓好中间业务产品及电子业务,是今后全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具体解读这些新的政策时,我们要求全行每位员工都能明白“通过营销能挣多少”奖金等问题。并且要求每个员工针对政策变化各自写出观点不同的论文,从思想上明确今后全行应该大力发展和重点营销的业务领域。
三是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加强案件防控,确保运营安全
2008年是上级确定的“合法年”,全行上下将继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切实提高案件防控能力。坚持抓好各种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善内控机制,落实内控措施。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重点时段的监测和防范,加强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岗位和业务流程中的相互制衡机制,严控各类操作风险。领导班子和成员要严格按照《反腐倡廉目标责任书》《合法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严以律己,率先垂范,首先从自己做起,督促员工每天认真检查自己,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2008年“不发案”。
四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职业操守》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
发挥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运用中的宏观指导作用,对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时下,实务界和理论界倡导的合乎刑事法治理念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迫切需要转化到刑事司法运作之中,检察工作尤其如此。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运用的原则
观点提示:在刑法适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要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运用还应遵循比例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区别对待原则。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律运用的始终,比例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学表达。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应在监督对象、监督环节、监督手段、监督效力等各个方面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按照适合性、有效性原则的要求,检察机关在运用侦查、批捕以及公诉、抗诉权等手段来保障监督目的实现时,所采取的每一措施都必须以实现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职能为目标。依据必要性原则,法律监督的种类应当与监督对象违法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检察机关所采取的监督手段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当中是最温和的、侵害最小的。按照损益相称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成本应与该措施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相称。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严格遵守法律,检察机关应处理好“落实政策”与“实施法律”的关系。刑事政策不能取代刑事法律的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在刑法适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是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讲求区别对待原则,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相均衡。讲求区别对待是为了达到一种实质上的平等,它实际上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建设
观点提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对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从追诉资源的配置、侦查手段的运用以及对被追诉者权利的限制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我国检察机关所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实现的必要手段。职务犯罪相较于一般犯罪具有特殊性,因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对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从追诉资源的配置、侦查手段的运用以及对被追诉者权利的限制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检察机关应提高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基于职务犯罪的种类和严重程度的不同,应当将有限的追诉资源投入到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通过对大案、要案的侦破,对重大案件犯罪人的惩处达到震慑的目的,提高追诉的效益。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用强制性程度不同的侦查手段。
再次,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追诉者基本权利的适当限制,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基本精神。当然,任何对诉讼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法外限制被追诉者的手段应当禁止使用。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强制措施运用
观点提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可能判处的刑罚、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及案件类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等等因素相适应。
刑事强制措施是以程序保障为目的的实体权利干预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各个环节都会对被追诉者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本身的结构及其适用最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首先,在适用对象上,检察机关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可能判处的刑罚、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羁押措施或者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对于那些罪行较重(比如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犯罪)、可能判处刑罚较重、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较为严厉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反之,则对其适用较轻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其次,在适用手段上,拘留与逮捕的选择、羁押期限的长短、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选择、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选择均是体现宽缓和严厉的重要标准,应与案件类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相适应。
再次,在适用条件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是羁押措施与非羁押措施区别适用的标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区分是否“有逮捕必要”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主观因素、证据因素、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犯罪情节等等。但是,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不可随意突破法律的规定。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公诉制度改革
观点提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公诉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诉与不诉的选择以及内容的选择上,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来影响法院的最终裁决。
公诉是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通过公诉权的行使,检察机关以控制刑事审判程序的入口和关注裁判结果来实现对审判权的制衡。由于裁量权的存在,刑事政策在公诉制度中会产生重大影响。检察机关的裁量权主要体现为诉与不诉的选择以及内容的选择。
在诉与不诉的选择上,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权衡或不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被害人权益的影响依法作出或者不的决定。此外,我国立法应当在阶段确认刑事和解对不决定的影响,适当扩大不的适用范围,增设附条件不制度。在审查过程中,有必要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在内容的选择上,检察机关对比较轻缓的犯罪应当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对于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实现程序分流,让司法机关将审判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中去,真正做到案件类型与审判方式相适应。同时,检察人员应充分运用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来影响法院的最终裁决。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监督权实现
观点提示:对于参与刑事诉讼的每个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各诉讼环节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和行为所作的宽缓或者严厉的处置,都应纳入检察监督的视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参与刑事诉讼的每个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和行为给予宽缓或者严厉的处置。如果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出现违法现象,检察机关就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诉讼监督,使违法行为得以纠正。
在立案监督中,我国立法有必要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范围延展至所有的立案活动,建立配套的监督措施,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立案监督处分权和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
在侦查监督中,我国司法实践有必要探索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备案的制度,检察机关的案情知悉制度,以及确立检察引导侦查的体制,让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引导和监督。
在审判监督中,我国立法必须改变目前我国刑事审判监督中对程序违法的庭审后监督的方式,并且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效力,设定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义务以及违反这种义务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此外,应当对刑事审判结果的监督方式进一步细化,明确刑事抗诉的具体事由,将再审抗诉的启动权完全交给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中,我国司法实践有必要探索对特定范围内的案件判决建立备案机制,督促法院依法及时开展执行工作。此外,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起权交给检察机关来行使,增强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控制权。最后,加强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防止对被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脱管、漏管和违法管理。
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检察机关办案机制更替
观点提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合理的办案机制,主要表现在案件的分流机制和检察机关的考评和责任机制两个方面。
人民检察院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办案机制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以实现。具体而言,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办案机制,主要表现在案件的分流机制和检察机关的考评和责任机制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