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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论文分析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也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因此,税收筹划论文深入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和筹划思想,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论文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点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论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提到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节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
(5)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这就意味着企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通过税负减轻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二、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税收筹划论文表明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
(1)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选择。就举债筹资而言,要考虑举债筹资费用,如发行债券要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等,而借款虽不需支付手续费和工本费,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因此税款的缴纳作为筹资费用因素必须考虑。但是利用债务筹资,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利益收益额,而且负债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与不能作为费用支出只能以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负债筹资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融资租赁的利用。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通过融资租赁,纳税人不仅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本,保存举债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作为成本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的征税基数,少纳所得税,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决策者的重视。
(1)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地区的选择。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行业的选择。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3.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潜在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
三、税收筹划论文阐述了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着特点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没有税收筹划。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会形成应税收益的高估,同时还应注意到通货膨胀也使得企业延缓支付税金,会达到抑减税负的效应。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超级秘书网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在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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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最早是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后被引入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生态补偿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经济手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开始出现并逐步成为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其核心内容是生态保护外部成本内部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以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为原则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特征的制度。
财税视角下的生态补偿涵义更加广泛,其政策涵义是一种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运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财税政策是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财税视角下考察生态补偿路径,有助于拓宽生态补偿的理论思路和操作渠道。
一、生态补偿与生态税收政策
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是多方面的,但生态税收收入是其中重要的来源。借鉴国外先进的生态税收建设经验,完善生态税收政策,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适应的生态税收体系,是税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需要。
目前,各级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但是学界及实务界对税收竞争褒贬不一,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于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等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忽视了我国业已存在的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实践基础。为了正确处理各级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关系,展开有效的政府间税收竞争活动,本文试图阐释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及实践基础,以澄清有关问题。
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理论基础
(一)税收竞争的内涵及外延通常说来,税收竞争是指政府间为增强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经济实力,提高辖区(或部门)福利,以税收为手段进行的各种争夺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的活动。税收竞争是政府间竞争的重要内容,是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国内政府间税收竞争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即上下级本论文由政府间的竞争、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竞争以及一级政府内部各部门的竞争,它主要通过税收立法、司法及行政性征管活动来实现。
(二)公共选择的非市场决策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作为非市场决策(政府决策)的经济研究,成功地将“经济人”假设成功地引入了政治学领域,认为各层次政府的行为同样是符合“经济人”模式的。尽管政府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在行为活动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政府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它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①),但是政府同样要受到“用脚投票”(VotingbyFeet)的约束。在这个“准”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各级政府同样必须具有竞争意识,需要努力改进政府工作的效率,从主观到客观真正造就一个更能谋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政府。税收竞争作为政府间竞争的主要工具,在保持和创造各层次政府的竞争力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受到各级政府的青睐。
(三)财政联邦主义的财政分权理论财政联邦主义(FiscalFederalism)是20世纪50、60年代以来形成的财政分权理论(FiscalDecentralization),它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去寻求为有效地行使财政职能所需的财政支出和收入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之间的最优分工。它指出,在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必须单独行使财政的收入分配与宏观本论文由调控职能,但就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来说,一个多级政府的财政体制却是合理的。
②在“经济人”理论的框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各方为寻求自身利益而展开的竞争能够实现共同的利益,即从“自利”向“利他”转化。多级财政体制及相对独立利益的形成是各层次政府展开税收竞争的前提。多级财政体制及独立利益的形成要求各级政府为了实现其目标,获得更高的政治支持率,需要占有更多的政治资源。通常来说,政治资源的获得必须依靠一定的经济资本论文由源,这就是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此,各层次的政府为争夺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税收竞争便逐渐展开。
(四)演进主义的制度竞争理论建构主义学派认为,在新古典主义的框架下可以由“经济人”通过成本利益分析选择出有效的国家政治经济制度。而演进主义理论认为,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的能力方面有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因此在演进主义者看来,社会活动的规则(包括政治经济运行体制)应当由社会活动中的博奕尤其是重复博弈来产生。简单一点说,就是社会活动主体间的竞争产生活动规则。竞争不仅是在特定秩序下的活动,竞争活动本身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在平等市场环境下的竞争能够本论文由保证生命力旺盛的制度胜出,使之成为社会活动者共同遵守的规则。政府间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制度竞争或体制竞争,它突出了内在规则和外在规则体系对于各辖区的成本水平以及辖区竞争力的重要性。
正是这种竞争成为转型期政府运行体制有效性的裁判。政府间税收竞争作为政府间竞争的重要内容,它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为各层次政府获得一定的经济资源及税收资源,而在于它是高效率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强制性制度变迁存在一个“诺斯悖论”,而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则构成“诱致性”变迁或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中央自上而下的改革不可能真正实现其目标,而税收竞争作为制度的发现者和维护者反而更容易实现转型期的制度选择,从而构成财政分权制度完善的外在条件。①
二、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急需实现转型,财政制度不断实现分权化,伴随财政分权的深化地区间经济竞争也不断加剧。其中,加快政治经济制度的转型使有效的政府间竞争(包括政府间税收竞争)成为现实需要,80年代以来的财政分权实践则为税收竞争提供了适格的竞争主体,而地区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则使税收竞争的作用更加凸现。
(一)政治经济制度的转型集中计划经济实践的失败使中国及东欧国家走上了实现政治经济制度转轨的道路,而经济制度的转轨在中国则先行一步。怎样摆脱集中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的束缚,建构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模式,是我国及其他转轨国家的重要任务。在这场转轨竞争中,谁能选择优质高效的制度,谁能以较小的代价实现转轨,谁能及早实现制度的转轨就能成为优胜者。国际间的竞争是如此,国内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也遵循同样的规则。在国内的政治经济转轨中,一般都是中央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推行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引进大量优质高效制度以实现制度转轨。我国的改革开放大致上就是这种模式。
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无法回避“诺斯悖论”,不可能完全实现其改革的目的。为了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转轨,中央政府提出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开始推动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改革探索,以寻求改革的有效路径。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改革探索,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机制,逐渐形成了自下而上改革的“第一行动集团”。地方政府为了维护业已形成的自身利益,及在新一轮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政府间竞争由此而展开。这种政府间竞争围绕资本、技术及优质劳动力而进行,目的在于获取足够多的生产要素,谋求竞争制高点。而在政府间竞争中,本论文由税收竞争是其重要内容,它一方面通过税收竞争获取足够的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另一方面利用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谋求更丰富的经济和税收资源。
(二)财政分权改革实践自两步“利改税”初步建立我国的工商税收体系后,以税种来划分中央地方收入的财政体制正式拉开了我国财政制度的分权型改革,我国集中性的财政体制开始向分散的、分层的财政体制过渡。1994年分税制改革及对它的完善和补充,如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等,在不同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地区性事务的自主管理,财政分权改革进一步深化。伴随着分权财政体制的构建与“地方所有权”的确立,地方政府的资源配置权限不断扩大,特殊的地方经济利益逐渐形成。地方特殊经济利益的形成,使各地在经济竞争中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竞争主体资格,从而为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展开提供了有效的竞争者。
(三)地区间经济竞争加剧改革开放以后,各地区间首先在吸引外资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措施、提供优惠条本论文由件以吸纳外国资本。由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沿海开发区等在税收政策上拥有比较大的优惠,且区位优势明显,因此吸纳了我国吸纳外资的绝大部分。如,2000年东部地区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及其它投资3,702,825万美元,占东中西地区合计数4,204,386万美元的88107%。②同时,各地为争夺原材料等资源的竞争也逐渐升级。
在某些领域中,控制了原材料渠道,就能够保证在经济竞争中保持较大的优势。而欠规范的市场秩序又为原材料提供了条件,因而在80年代爆发了诸如“生猪大战”、”羊毛大战”、“蚕茧大战”等。另外,地区间区域分工的竞争也逐渐展开,各地为了在经济竞争占据有利地位,纷纷向“高新”科技行业靠拢,区域间经济目标同构化严重。国家计委的测算表明,我国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工业结构相似系数为9315%,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工业结构相似系数为9719%。
③经济竞争的加剧要求地本论文由方政府寻求有效的竞争手段,在以优惠政策获取资源的时代里,税收优惠政策无疑受到极大的追捧。因此,税收竞争在地区间的经济竞争中优势明显。要说明的是,税收竞争是在相关政府政策的辅助下发挥作用的。
三、影响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有效展开的外部因素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兴起随着地方经济竞争的加剧,地方保护主义日渐兴起,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纷纷采用多种保护措施分割市场。法国经济学家庞赛的研究成果说明了中国国内市场的分割程度。庞赛发现,1997年中国国内省际间贸易商品平均关税为46%,比10年前提高了整整11个百分点。46%的平均关税相当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关税,并且超过了同期欧盟成员之间的关税。美国经济学家阿伦杨也有与之类似的发现,在改革开放期间,中国国内各省之间劳动力的生产率和价格的差距拉大,而按工业、农业和服务业计算的GDP却呈收敛性,这正好与作为统一市场应该出现的情况相反。
④由此可见,随着财本论文由政分权运动的展开,各地不可避免的为着自身利益加强了对本地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保护,由此导致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分割。地方保护主义是地区间经济竞争的产物,或者说地方保护主义是地区间经济竞争的一种表现,它的兴起使政府间税收竞争更加混乱。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本来是要发现和使用更有效的制度,但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却使之反而成为统一市场制度秩序运行的障碍。
(二)弱稳定的政府间关系建国以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宪法及一系列法律准则,保证了我国政府间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受制于历史传统及现实客观因素,我国各层次政府间关系的稳定性还不够,从而影响到政府间
税收竞争的有效性。第一,由于深受悠久的中央集权制传统影响,我国建国后形成了单一制的政府体制,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第二,我国缺乏地方自治传统,地方政府或基层政府往往依赖于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
第三,我国现有政府官员的考核与任免机制主要受制于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
①而在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中,中央政府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约束,时常对地方政府事务进行干预,难以保证各层次政府间关系本论文由的稳定性。在弱稳定的政府间关系下,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受中央政府的影响过大,常常危及地方政府积极性。首先它将影响纵向的政府间关系。由于中央政府难以得到宪法及有关法律准则的约束,导致其活动范围过于宽泛,常常超出其有效活动边界,造成越位。中央政府难以受到约束的超强活动能力及超宽活动范围,使中央政府同时扮演着“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角色,破坏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平等竞争关系。其次,它将影响横向的政府间竞争关系。中央政府或高层次政府对各地的发展畸轻畸重,往往会损及地方政府的平等竞争权,弱化部分地方政府的经济竞争能力。由于我国现有体制下缺乏稳定的政府间关系和竞争性政府主体,导致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还处于弱势有效性阶段,还不能有效实现转轨期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目标,即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顺利转轨。
由于缺乏稳定的竞争规则,政府间税收竞争无法通过“看不见的手”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即没有从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向社会利益的转化。而过分强调财政分权,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争夺过于惨烈,各地被迫卷入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分割市场的恶性竞争。这种恶性竞争正是目前大多数学者反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主要理由,因为它确实扰乱了地区间的正常经济往来,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四、结论
尽管政府间税收竞争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政府间税收竞争在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转轨方面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能够发挥各层本论文由次政府在寻找高效制度方面的积极性。因此现阶段的任务在于维护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良好秩序,规范各方的行为,实现政治经济制度的有效转型,而不是全盘否定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活动。
(一)维护良好的财政分权秩序尽管我国财政分权改革缺乏稳定的法律基础及理论基础,造成了财政分权过程中的某些无序化行为(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但是财政分权及由此而起的税收竞争却构成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维护有效的财政分权秩序,主要是建立地方财政的有限分权模式,保证地方政府的分权利益不受高层次政府的干预,而这也是政府间税收竞争有效展开的条件。要保证我国的强势高层次政府不干预低层次政府的分权利益及税收竞争利益,就必须建立稳定的政府间关系,即构建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固化各层次政府间本论文由的事权及财权关系。
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一种超稳定的双层约束机制,既约束中央政府(包括高层次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干预,又约束地方政府的非规范性活动。
(二)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与市场分割,建立统一的市场秩序有效的政府间税收竞争必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及市场分割的有效途径莫过于建立统一的市场秩序。我国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运动中,可以借鉴美国的双层司法体制及其宪法中的商务条款。双层司法体制中,中央司法机构主要解决全国性的司法案件并对地方之间的案件纠纷有审判权;地方司法机构主要解决地方性司法纠纷。美国的商务条款则建立了中央政府对地区间贸易争端的专属解决权,我国的现实地方政府屡屡干预地区间的贸易。因此在我国建立类似条款,对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可能会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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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韦森1注意哈耶克慎思诺斯[N]1经济学消息报,1999-01081
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表现出很好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的变化,对支出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制定高税率相反制定低税率;明显的返还性,德国分项设定税目,不同税目制定不同税率,专款专用返还性明显;并且税制结构清晰,易于征收管理。
四、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德国社会保障税发展模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德国模式更适合移植到我国,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其做部分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应分层次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首先选取大中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范围。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存在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和目的是照顾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
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保障不是全部由国家和社会或雇主履行纳税义务,个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障和各项社会福利,只有在有劳动能力时及时履行个人部分的纳税义务,才能在遇到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要求获得充足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注释]
①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②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③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第86页。
④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⑤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⑥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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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国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不断,文章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进而提出假设,即使不改变现有缴费制的模式,通过对现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样可以达到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维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选择和确定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与发达国家相比呈现未富先老状态,据统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危机将至。随着老龄化危机的加重,我国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养老金缺口以惊人速度增加,据业界估算2010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6.48万亿。为此应充分预计养老金缺口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社保基金出现的财政缺口,只有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并配合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才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问题
社会保障最初出现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障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表现形式是社会救济,国家无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间一层是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最高一层是社会福利,这三个层级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障税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持续运转需要依赖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而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方式。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筹资手段。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质,使得社会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和效率原则,只有以税收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筹资渠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筹资以税收的形式确立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二、社会保障税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其征税目的是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为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资报酬。从目前来看,国际上为公共事业筹集资金最规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税,而由此产生的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就属于社会保障筹资的范畴。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有13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采取社会保障专门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比重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既有一般税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税作为专为社会保障筹资的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税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性。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与用途直接相关,社会保障税被税务部门征收后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该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财政支出。
第二,社会保障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绝对增加而相对负担变小,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采用免征额及超额累进或最高额下比例税率的方式,并且课税对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违反了一般税收绝对公平的原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就导致了总体上随收入的绝对增加而实际纳税负担相对减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现有社会保障税制要求该项税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基金委员会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性,所以社会保障税区别于其他税收,在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纳税人依然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这是与普通税收不同的特殊性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全体受保者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和协调,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趋于平等,这也是贝弗里奇“补偿原则”的运用,是公平性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征收社会保障税概况
据统计,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超过132个国家以缴税或缴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联邦财政总收入中社会保障税收带来的收入占总比重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统计年鉴的统计显示,目前,在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瑞典、奥地利、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头号税种;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发展较快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也迅速崛起,例如南美洲的巴西和阿根廷,社会保障税同样成为本国的第一大税种。
1、联合下达重点课题,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围绕全市税收科调研重点方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地方税务研究会一起下达了2011年度调研课题并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规定每个重点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的课题经费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调研课题的绩效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研,较好整合科研资源,形成调研合力,为全市地税系统切实开展科调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2、表彰了XX年年优秀论文科(调)研文章。XX年年,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职工按照省局《关于下达XX年年地方税收调研课题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地税科(调)研活动,调研的论文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定,有7篇文章评为全省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科(调)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有10篇文章被评为全市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调研文章。
3、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XX年年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了2011年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表彰了XX年年度优秀论文,并对2011年重点调研课题安排进行了说明。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到会并做出了重要讲话。
4、参加了市社科联组织的全市服务市民义务咨询活动。为了进一步宣传地税税务研究成果,更好地体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5月10日,税务研究会组织了税收业务骨干,参加了市社科联举办的义务咨询活动。业务骨干积极的宣传税收知识,帮助广大市民解答一些纳税疑惑,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举办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根据市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布置和要求,5月22日,组织召集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市地税局、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和各调研论文责任人等骨干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论税收法治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等调研课题进行了讨论,广泛交流思想,共同探讨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良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研讨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关键词:就业再就业优惠证,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14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64万人,分别为全年目标的103%、164%[1]。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降低了自主创业的成本,也实现了下岗失业人员与企业的双赢局面,又盘活了国有企业闲置的辅业资产,加快了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了竞争力。同时还也充分发挥了税收在配置经济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调控作用。但取得成效的同时在落实监控优惠政策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监控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纳税人利用政策骗取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复杂多变致使管理漏洞多,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借用“优惠证”骗取免税。《再就业优惠证》本来是国家为了促进再就业而按照一定的标准颁发给下岗失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但由于受利益驱动,《再就业优惠证》却成了一些人进行弄虚作假、偷税骗税的“通行证”,严重偏离了扶持就业的初衷。一是“真证假用”的问题突出。一些本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经营者通过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买证、租证、借证,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如有人利用亲戚、朋友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借用无力从事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付给一点“好处费”。二是有些个体经营者为了达到减免税款的目的,采取一证多用、重复使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有的借用《再就业优惠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成新经营户,以骗取免税。四是对于持证异地经营的,税务机关难辨真伪。一些人利用信息共享上的薄弱之处,跨地区从事个体经营,重复享受优惠。甚至有些跨区域经营的通过使用伪造的非本地《再就业优惠证》骗取优惠。为了减少过失,一些地区对持外省再就业证的纳税人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一概不予受理审批,这又把一些持有真证件的再就业人员拒之税收优惠的门外,如何从征管上解决这一难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利用下岗失业人员骗取免税。有些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用证不用人”,只给一点补贴,将减免优惠占为企业所有;还有一些企业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提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获取税收减免,如某物业公司申报职工总数6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人员有3人,而实际雇佣保洁、保安等20余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借此减免税收。
第三,卖发票图利。有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免税优惠后,向税务部门多领发票,因为不建账册,现金交易,就为他人代开发票,甚至将发票出借或卖给其他经营者非法图利。
(二)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地方政府影响,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财政较紧张的地方,执行打折扣、缺乏积极性,怕落实政策影响收入任务;二是一些地方政策宣传不够,享受税收优惠证的企业、个体户与有关部门统计的下岗失业人数、已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人数相比有较大差距。三是不了解企业情况,没有主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及时取消优惠资格。
(三)有关部门在落实政策上配合不够
目前的再就业税收政策主要是按项目进行优惠,政策多、内容雷同,资格认定分散,政策落实涉及几个部门,申请审批程序都很复杂。如申请享受优惠就需要劳动、民政、财政、国资委、工商、国税、地税等多个部门审批。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信息传递和工作协调机制。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而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相关的审批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沟通联系制度,难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无法建立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综合服务平台,致使税收激励政策难以落实,也无法形成监督控管的工作合力。
健全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跟踪问效
第一,建立严密规范的审批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民委员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审核、返回居住地公示的程序办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对安置下岗人员的企业要认真核对花名册、合同书及有关部门的认定。并定期对领证人员、享受免税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错误。对于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获得减免税的人员,除了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费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外,劳保部门还应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记录在案,情况恶劣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并对社会公开公布。第二,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业户的管理。基层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源调查摸底,全面建立和规范减免税台账,收集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帮助纳税人主动申请、及时享受政策优惠,同时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对不符合条件或骗取政策优惠的纳税人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企业吸纳时,必须将优惠证原件交由税务机关保管,防止一证多用、借证使用等现象。
(二)优化政策管理服务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不仅要广泛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而且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的企业和厂矿、社区进行重点宣传。建立税收优惠减免公示制,优惠政策、优惠对象、减免税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纳税人、下岗失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发挥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的作用,保证监督渠道畅通。第二,优化税收服务,为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一窗式”、多层次的优质服务,完善开通再就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和审批程序。第三,明确执法责任,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规定领导干部和一般执法人员的相应职责,严格监督考核。第四,优惠税款采用“先分散征收后集中支配”的方式。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将优惠税款先依法征收,作为就业扶持基金,由财政、税务、劳动部门共同决定使用,由财政部门管理。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基金用途主要为:为优惠对象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自主创业的优惠对象定期发放定额补助;在优惠对象失业后定期发给其生活补助;经批准补充自主创业优惠对象的经营资金;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优惠对象账户上的余款上缴国库。博士论文,就业再就业优惠证。这种方法使就业与再就业优惠政策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首先,优惠的税款都将直接计入优惠对象的个人账户上,从而杜绝借证、买证、租证、假证经营等现象;其次,由于税款的征收与非优惠对象没有区别,因而也避免了管理机关不放手的问题。
(三)注重相关部门配合
再就业是系统工程,涉及部门较多,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非常重要。可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信息交流制度,加快信息化软件建设的步伐,尽早实现信息共享,保证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落到实处。第一,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并逐步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税档案,以加强跟踪管理。第二,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上增设栏目,分别反映开业时间、变更时间,便于相关部门在落实再就业税收激励政策时准确掌握业户的实际存续状况。同时把工商部门作为一个宣传优惠政策的窗口,让纳税人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就能及时了解优惠政策。第三,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联系,了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的情况。第四,注意加强与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联系,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生产经营变化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1月22日召开的2009年度四季度新闻会。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EET,税收优惠模式,税率
一、引言
企业年金计划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大支柱,它的健康发展利于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更新,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问题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同时也利于提高社会、经济社会效益,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然而我国目前企业年金飞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下,发展速度也较为缓慢,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6年底我国企业年金参加企业仅2.4万多万家,参加职工仅964万,覆盖率约8%,而世界上主要国家的覆盖率超过1/3,美国、英国和日本其覆盖率则达50%。
造成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或低水平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与不完善,具体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模式不明确,优惠水平不足,优惠政策碎片化与地区分割,优惠幅度不一财务论文,试点地区企业年金缴费允许税前列支成本的比例4%,而非试点地区可列支的成本比例差异大,比较混乱,其可列支的成本比例从4%到12.5%不等。
国内外一些学者对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免税率、征税率进行了精算研究。Dufresne指出,在投资收益率服从均值为实际利率,方差为一固定常数的独立、同分布的前提下,分别得出了缴费率、基金水平的均值及方差的表达式,并得到了它们的极限存在的条件。Haberman研究了待遇确定型计划中随机利率为AR(2)模型时的缴费与养老基金水平的一阶、二阶矩。邓大松、刘昌平建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测算实现目标替代率的最优参数组合,得出不同参数下的缴费率,即理论上税收优惠下的税收优惠免税率。王晓军给出了工资指数化增长时的职工缴费率模型,进而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相关的缴费率、优惠税率进行测算。林义、彭雪梅、刘云龙等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角度考查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免、征税率。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EET是企业年金最合适的征税方式,是我国实现我国企业年金快速、健康发展的最优征税方式。本文在此基础上,针对EET模式下的免税率与征税率研究的不足或余地,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测算实现目标替代率有关参数组合下的缴费率,分析EET模式下企业年金缴费环节的免税率8.52%;构建EET模式的精算模型,测算出的EET模式下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环节的征税率为23.2%。
二、我国企业年金EET模式下缴费环节的免税率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重要补充,它肩负着养老保险20%替代率的重任,这20%的企业年金目标替代率实现与否关系着参与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关系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是否能够持续下去,当然也关系着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因此,20%目标替代率的实现,必须考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测算20%目标替代率下的企业年金缴费率[①]。在实现20%目标替代率前提下,进一步考查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内容。
(一)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
根据我国有关的企业年金政策,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平衡模型的假设前提:假定企业年金的缴费费基不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供款是缴费现金流,给付是一个生存年金,企业年金制度覆盖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工资替代率为20%。那么,运用保险精算方法,得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平衡模型如下:
论文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国际比较
一、背景介绍
2009年底,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2]: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同时,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但一段时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是否需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争论。该条例的推出,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确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二、企业年金中的税收制度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国外或称私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pension)。发达国家经验表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企业年金本身作为一种税源,因此,税收制度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第一,如果政府对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施行较高的营业税或所得税,那么必会减少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降低其偿付能力与长期的发展能力。第二,如果投保人因为税收而减少购买企业年金,将会导致全社会的保障水平降低,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由此看来,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增加政府收入)与企业年金的主要目标(维持社会稳定)出现了矛盾。因此,如何在保证社会福利水平的前提下制订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成为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国外比较以美德日为例
目前,人口老龄化(agepopulation)已成为全球普遍的趋势,美国已有13%的人口达到或超过65岁;德国为16%;日本为14%。[4]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国家给予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全面的税收优惠,相应的税收模式较为成熟,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本国企业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1.模式选择:EET模式占据主要地位。
国家在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税收制度安排时要面临三个环节的问题:缴费环节的问题、投资收益环节的问题、年金领取环节的问题。对此三个环节的税收,借助字母E(Exempt免税)和T(Tax征税)来表示政府在上述环节的课税情况,年金计划的征税情况可表述为8种类型:TTT、EEE、EET、ETT、TEE、TTE、ETE、TET。(如图)
类型 是否征税
缴费环节
投资收益环节
年金领取环节
TTT
√
√
√
EEE
EET
√
ETT
√
√
TTE
√
√
ETE
√
TET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1]孙成方:避税与反避税[J].税收实务
[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同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还参考了有关的书籍和论文,在这里一并向有关的作者表示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