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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碍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2 17: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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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碍论文

第1篇

一、垃圾邮件的法律定位

垃圾邮件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外与网络广告相关的大量法律,都集中在垃圾邮件领域。我国尚没有打击垃圾邮件的明确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的概念不明确,与正常的电子邮件营销相混淆。电子邮件营销的规范发展首先必须与垃圾邮件划清界限,这就需要立法明确垃圾邮件的概念和范围。

对于垃圾邮件的定义,在整个世界范围内还存在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采取“Opt-in”直译为“选择性加入”,这是一种最简单的用户许可方式,即用户主动输入自己的Email地址,加入到一个邮件列表中。“Opt-in”通常又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用户在网页上的订阅框中输入自己的邮件地址之后,网站无需给予Email通知,是否加入成功要等正常收到邮件列表的内容才知道;另一种是在用户输入Email地址并点击“确认”之后,网站会立即发出一封邮件通知给用户,如果用户不想订阅,或者并不是自己订阅的(比如他人输入邮件地址错误或者恶作剧),可以按照确认邮件里的说明来退出列表,可能是点击某个URL,或者是回复确认邮件来完成。

“Opt-in”观点之下,垃圾邮件认定的决定权在消费者手里,企业和商家直到得到你同意才被允许发送邮件给你。未经请求所发送的邮件就为垃圾邮件,业内大部分是采取的这种观点。

第二、采取“Opt-out”观点:“Opt-out”直译为“选择性退出”,我们形象地称为“自愿退出”邮件列表。要加入邮件列表,却使用“退出”的字眼,这本身就有点奇怪,这出从字面意思即可看出使用“Opt-out”的用户许可方式显得不正规。“Opt-out”的基本方法是这样的:网站将自行收集来的用户Email地址加入某个邮件列表,然后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向列表中的用户发送邮件内容,邮件中有退订方式,如果不喜欢,允许用户自己退出“Opt-out”的操作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有些网站会在将用户加入之后向用户发一封Email,告诉他已经被加入邮件列表。

“Opt-out”观点之下,接受邮件的选择权在选择权在商人手里,市场商人可以一直发垃圾邮件给你,直到你要求停止发送。这种理论之下的垃圾邮件的范围将会大大缩减。

我国制定相关反垃圾邮件的法律,应该采取何种观念适宜呢?我国从立法到实践应该坚定的采取“Opt-in”的观点来定位垃圾邮件。原因如下:(1)从立法的目的出发。制定反垃圾邮件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及相关网络服务商的财产权及消费者的通信自由权。从美国、日本到欧盟的立法都以此为出发点。大量的垃圾邮件给消费者及相关网络服务商的财产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在收大未经请求的、无用的邮件时,收件人及ISP会花费较多的时间来下载、清除,同时会浪费大量的金钱。欧盟最近公布的一个调查报告《未经许可的商业信件和数据保护》显示,“如果再不对未经许可发送的商业信件(一般称为垃圾邮件)予以控制,不出多久,所有互联网用户的邮箱就会被这些垃圾信息填满。抛开这些不请自来的垃圾邮件给人产带来的愤慨不说,单是下载它们所花费的上网费和电话费就将花费全球网民94亿美元”。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观点,就置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把商家利益放到首位,大量的垃圾邮件必将充斥消费者的邮箱,广大消费者及相关网络服务商的财产权利仍然不法得到保护。(2)从垃圾邮件产生的根源来看。1994年的绿卡事件,是垃圾邮件的起源。美国一对律师夫妇,在国际互联网上大量散发一条内容相同的虚假广告,称他们可以帮助新移民申请绿卡,成功率达到100%。绿卡事件引起了网民的极大愤慨,这种愤怒主要不是针对假广告,而是冲着这对律师夫妇胡乱发送垃圾邮件。从此垃圾邮件登上了互联网的历史舞台。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观点,实际上就是认为1994年的绿卡事件根本就不是垃圾邮件,也就是否认了目前我们邮箱中90%以上的垃圾邮件不是“垃圾邮件”,也就没有治理的必要。(3)从反垃圾邮件的法律救济来看。立法打击垃圾邮件,必定会赋予消费者反垃圾邮件的法律救济手段。无论哪一种法律救济手段,都必须重证据。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观点,选择权在商家手中,就必然带来消费者举证的困难,不利于打击垃圾邮件。因此,我国在目前这个阶段为了更好地打击垃圾邮件,应该采取“Opt-in”观点,消费者利益优先。垃圾邮件即未经请求大量发送的电子邮件。这样才能让电子邮件营销回归到许可营销上来.

二、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

在电子邮件营销中必然用到大量的个人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属于个人资料的一种,在使用中又要强调保护个人人格权,问题就在于这种利用应当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为商家合法或非法收集、复制个人资料以及将收集来的个人资料加以商业化利用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条件。因此使得个人邮件地址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更为突出。据有关媒体报道,大量的个人电子邮件地址在被作为商品在网上被叫卖。我国尚没有相关法律出台,仅有《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的笼统性规定。而对于个人邮件地址的保护并不局限于隐私权的保护。

个人邮件地址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置于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规定之下。在不少国家都有个人资料的法律保护相关规定,象我国台湾地区就有《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等。

对于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规定至少应该包括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收集和利用的规则三个方面。

1、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个人资料的不正当利用。一般来说,对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主要有下列情形:(1)未经当事人知晓或同意收集个人资料。(2)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商家利用自己所收集掌握的个人资料建立起种种类型的资料库,从中分析出一些个人并未透露的信息,进而指导其营销战略。(3)个人数据交易。个人数据交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说是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这种共享使个人数据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使个人数据有可能被更多的商家知晓和利用,无异于变相侵害个人隐私。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信息产品”销售于第三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三人可能用于其他目的。由于将个人资料商品化,这是对个人隐私侵犯最为严重的一种侵权行为。在电子邮件营销中,这是最典型的个人资料的不当利用,将电子邮件地址以商品的行为转让他人。

2、个人资料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个人资料收集和使用规范相当复杂,在网络环境下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我国目前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一些国际组织的提出了的相关建设性的基本原则,如经合组织1980年颁布的《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和参照。

《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确立的要求成员国在保护个人资料方面遵循的8项原则是:(1)收集限制原则。个人资料收集应存在限制,获得资料的手段必须合法和公平,且需经资料享有人知晓或同意。(2)资料定性原则。个人资料应当与使用的目的有关,且适用于该目的的资料应当正确、完全、有效。(3)目的特定化原则。资料收集的目的应当在收集时确定,随后的使用限制在该目的的实现,或者用于其他与该目的不相冲突的目的和每次目的的实现。(4)使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为不得被公开、被利用于或被使用于超出根据前项原则确定的目的,除非资料主体同意或法律有如此的授权。(5)安全原则。个人资料应当得到安全保护,防止丢失或未经授权的接触、毁坏、使用、修改或公开。(6)开放原则。应当存在有关个人资料的开发、实践和操作规则的公开政策。应当存在有关个人资料的开发、实践和操作规则的公开政策。应当提供现实可行的手段证实个人资料的存在和性质、被使用的目的以及资料持有人身份和住址。(7)个人参与原则。个人有以下权利:要求资料持有人或其他什么人确认资料持有人是否持有有关资料;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不过分的费用(如果有的话)、以合理的方式、以可辩识的形式向个人通告与他有关的信息;如果上述两项要求被拒绝,那么可要求说明理由且对拒绝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对有关他的资料正当性提出质疑;如果正确,可删除、校正、完善或修改该资料。(8)可解释原则。资料持有人应当对是否遵守了上述原则做出说明。

第2篇

[关键词]旅游业;跨越式发展;西部地区

跨越式发展是西部旅游业发展的模式选择,其含义主要是指发展速度快,要大步前进,而不是小步跟进,在短时间内,确立旅游产业的主导产业地位。从实践看,这一模式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意义。例如,在90年代以前,云南省还是一个旅游基础设施落后、旅游产业规模弱小的边疆省份,而在“九五”前4年,云南省国际旅游收入年均增长速度超过20%,大大高于全国12.7%的年均增长速度。截止到1999年底,云南省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居全国第6位,旅游外汇收入居全国第7位,拥有涉外旅游饭店数居全国第2位。旅游业已成为有力促进云南省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和快速增长的主导产业,90年代云南省旅游业所走的就是一条跨越式发展的道路。

西部大开发的实施给西部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带来了发展契机,促进了旅游业在西部经济中战略地位的形成,但是,西部旅游业要实现跨越式增长必须首先克服制约具增长起步的障碍因素,为此需要政府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战略举措。

一、西部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观念滞后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实现西部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必然要实现旅游要素产权主体、市场交易主体和开发经营方式的多元化,这决定了西部旅游业首先要进行观念的创新。

西部旅游业目前高成本低效率的开发模式是与陈旧的旅游业发展观、资源观密切相联的。目前西部地区旅游业发展仍在走与东部地区旅游业“同构化”的道路,照搬东部的经验,尚未挖掘西部特色,走出一条新路子。

西部旅游业观念陈旧的原因在于,西部经济发展落后,西部地区国有经济改革进程普遍慢于东部沿海地区,国有经济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必然要求观念和思想的大解放,摒弃传统的思维定势,突破传统的观念障碍。

(二)体制创新不足

面对开放、多元化、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西部旅游业跨越式发展要求微观和宏观的管理体制尽快实现制度创新,扭转经济、社会效益不高的局面,但目前旅游业体制创新的步伐缓慢。

在企业制度方面,公司治理结构仍有待确立,一些旅游企业虽然在名义上按照现代公司结构模式建立了管理组织结构,但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未发挥组织功效,反而增加了机构数量,降低了管理效率,“一言堂”现象仍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旅游企业的顽疾。

在旅游管理体制方面,尽管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政府管理机构虽然有所精简和调整,但离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表现在:在决策方面,一些旅游管理部门延用计划经济下高度集权的领导模式,由长官意志代替企业行为,由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导致决策失误;在市场参与方面,一些政府投资兴办并管理的旅游企业仍受到政府种种保护,导致了旅游业的垄断经营和不公平竞争,降低了旅游资源配置效率;在市场管理方面,政府部门无法有效地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致使欺客、“宰客”的现象仍大量发生,使得一些外地游客视西部一些名胜游览线路为“畏途”,最终放弃旅游计划。

(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良好的旅游基础设施是旅游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因为旅游景观的吸引力不仅来自于其本身的旅游美学价值,也来自于其可进入性。建国50余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西部地区极为落后的基础设施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与旅游产业蓬勃发展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内铁路营业里程平均每平方公里0.013公里,低于湖北、河南等中部相邻省份,贯通南北的干线铁路还没有打通,一些铁路长期处于超饱和状态。陕西公路网不完善,全省公路密度只有21公里/百平方公里,平均密度比东部少13公里。西安与周边城市,如太原、武汉、重庆、成都、银川等之间的公路交通大通道还未形成。全省高等级公路只有332公里,二级公路2469公里,全国排名24位,上述状况严重制约了陕西实现旅游强省的战略目标。而西部其它一些省份的情况甚至更差,如甘肃敦煌这一世界知名的景点就囚交通小便而使旅游经济效益受到严重影响。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西部目前尚未建立多元化的旅游基础设施投资渠道,投资严重依赖政府。

(四)产品结构单一化

西部地区旅游资源具有突出的多元化特点,具有开发多元旅游产品得天独厚的条件,西部有青藏高原、九寨沟、峨眉山、黄河壶口瀑布、天山天池、祁连山冰川等著名天然旅游资源;更有以都江堰、秦兵马俑、丽江古城、塔尔寺和布达拉宫为代表的世界级人文旅游资源。但西部地区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非常不足。在东部地区,旅游业已形成了观光旅游、度假旅游产品和特种旅游产品并存的多元化产品供给结构,而西部旅游的产品仍以观光旅游产品为主。即使在观光旅游产品中也仍存在着大量的重复现象,以相互简单模仿为基本特征的“塑像热”、“造庙热”、“仿古一条街热”、“人造景观热”轮番出现,致使旅游产品间的特色无法形成互补效应,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在相互抵消中下降。在激烈的国际和国内竞争中,西部资源优势被开发不足的劣势所抵消。1999年,西部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际旅游的总收入为13.589亿美元,仅占当年全国国际旅游收入的9.6%,只相当于广东省国际旅游收入的41%,北京市的54%。

综上所述,西部地区旅游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克服上述4个主要障碍,克服这些障碍,并非一蹴而就。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防止在发展规划中对旅游产业发展的速度、规模及作用的过高预期,避免因为盲目地“上项目”、“辅摊子”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到旅游产业对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充分认识旅游业发展在西部中的重要地位,克服障碍因素,积极促进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实现西部地区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对策

(一)树立市场化、协调化、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旅游业依靠优惠政策,依托国际市场,迅速得到了发展,因此,旅游业是我国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产业之一。但是,在西部旅游业发展中,应当反对两种错误的观念;一是由于西部经济发展落后,计划经济思想影响大,因此,在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着普遍的依赖政府的思想。二是对旅游市场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认识不清,存在着盲目市场化思想。为此,应当坚持走市场化道路的同时,探索西部旅游业市场化发展特殊路径,综合运用政府职能及市场机制,解决旅游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促进旅游业在西部的快速发展。

地区间的不协调性是包括东部和西部在内的全国旅游业发展面临的一个较大问题。因此,西部在发展旅游业时,应当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在与东部的旅游资源与产品的互补性开发和利用中实现与东部的互动式协调发展,进而促进自身和全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一些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思想的影响,西部落后地区极易在“旅游扶贫”的名义下放任竭泽而渔的开发行为,进而造成地区经济“资源空心化”现象。国家环保总局调查报告指出,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呈现功能性紊乱,因生态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相当于同期GDP的13%,间接和潜在损失则更大。旅游产业曾普遍被当作一种“无烟工业”,但在我国旅游业发展仅仅20余年的时间里,就产生了相当多的“旅游公害”,不仅危及自身发展,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这种现象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因此,在西部旅游开发中,应特别强调对开发对象的选择,开发程度的控制及开发过程的监督,以防止旅游开发中出现对象错位和程度失控现象。

(二)建立面向市场、强调效率的管理体制,实现制度创新

1.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旅游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突出优点在于企业产权明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的责、权、利明确,在权力的行使上相互制衡,形成有效的闭环制约和多元激励机制。因此它对解决我国旅游企业、旅游企业集团中依然存在的“领导一言堂”、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增值缓慢等传统弊病富于针对性和有效性。贯彻实施现代企业制度能够使旅游企业在制度上实现创新,从市场中获得效益。同时,旅游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规模化与集中化也必须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相同步方能取得目标效果。

2.进一步打破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建立高效的旅游行业管理体制。旅游业是由核心旅游业和辅助旅游业构成的综合性产业,要实现高效持续的协调发展必须有赖于一个高效的管理部门运用市场化手段对其进行整体规划、规范、指导和控制。这就要求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职责,改变管理职能扭曲的现实状况。

在资源配置方面,旅游产业发展要提高可持续性、均衡性和集中度,就要求打破行业、地区的限制,以实现旅游资源的区位优势互补和产业间及地区间优化配置。这在各级政府主宰资源配置权的前提下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政府退出资源配置者的地位是整个旅游资源配置方式优化的前提。

在产业管理方面,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配置活动日益增加,旅游经济管理应走出以条块分割、政企不分为基本特征的传统部门管理模式,过渡到产权明晰、职责明确的产业管理模式中。西部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通过制定旅游产业政策,提供信息引导,编制行政法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协调针对旅游产业的各种行政、法律和经济管理手段的实施,来保证旅游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所以,我们所强调的加强旅游产业管理,既非政府主管部门的“无为而治”,也非政府主管部门的“过多干预”,而是政府部门应当行使自身应有的产业管理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西部旅游产业管理体制的创新是实现旅游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前提条件。

(三)拓宽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基础设施的投资渠道是当务之急,为此,可以考虑以下一些方式:一是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对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一方面可以促进包括旅游业在内的西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拉动内需,加速经济增长。二是可以采用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方式,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上向社会全面开放,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三是向外资进入西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和良好的行政服务,吸引外资进入。为此,西部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工具的创新(如发行西部旅游建设债券、西部旅游企业债券、西部旅游建设投资基金等)和融资方式的改进(如采用BOT等方式)等是首先应采取的举措。

(四)突出资源特色优势,实现旅游产品多元化

具有“世界历史文明博物馆”、“世界民族文化博物馆”、“世界天然博物馆”等众多美誉的西部地区蕴含着极其丰富的旅游资源,悠久的古代文化、奇特的民族风情、多彩的自然风光为西部地区旅游业依据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品创造了优越的前提条件。

旅游产业是典型的特色经济,西部地区应当随着国内旅游需求的逐渐成熟,个性化、多元化趋势的逐渐形成,针对不同细分市场,根据自身资源条件,设计、开发和销售具备比较优势、自身特色鲜明的旅游产品,在体现特色中实现产品多元化,在体现特色中实现与东部地区的互补效应,为实现跨地区旅游经济体系的“点线”联合、客源分享、联合促销等创造条件。实现产品的多元化的同时,要努力提高旅游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实现产品的绿色化、精品化,优化西部旅游产品结构并提高西部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努力再开发出像“秦兵马俑”、“九寨沟”这样具有世界影响的旅游绝品来,铸造出21世纪西部旅游业辉煌发展的灿烂明天。

参考文献:

[1]李树民.西部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可行性分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报),2001,(3):22—27.

第3篇

1.1中国绿色建筑基础研究起步晚于国际15年。因为快速城市化发展,房地产发展特点是:建筑量大质低、区域差异大、制度体系不完善、人们的绿色环保观念欠缺等多方面特殊的国情,中国在发展绿色建筑的过程中遇到比发达国家更多的困难。

影响绿色建筑发展的问题为观念问题、技术问题和制度体系三大类,

在绿色建筑起步阶段,以政府的制度要素和产业技术要素是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而开发商的认识、大众的绿色建筑消费需求、设计机构的绿色建筑设计能力、绿色建筑的初成本投资等形成第二层次的制约因素群,这些制约在当前已经初步显示发展绿色建筑面对的主要障碍。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开发商关注的都是短期效益。当前,绿色建筑运动倡导的许多原则,都与中国常规传统基本逻辑和判断相左,一些消极的传统观念不可避免成为制约绿色建筑启动发展的首要问题。针对这样一个观念的问题,政府首先要转变执政观念,并要通过教育、政策引导和激励制度三方面带动市场去接受这个观念,形成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良性市场环境和机制。相对技术问题而言比较容易些,随着机制的完善,技术及跟进服务顺理成章也就不成问题了。

1.2中国绿色建筑运动相对国际来说要晚15-20年。目前我国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协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个层次构成。国家级标准对全国的建设都具有约束力,影响面广,但受到地区发展不平衡、区域差异明显等因素的制约,标准的编制特征倾向于一种原则性的粗旷要求;行业协会标准虽然没有政府推动的力度,但更为灵活,可以提出相对高起点的要求,同时与企业、市场的联系也更为广泛,有利于发挥其在实际操作方面的影响力;地方标准是贯彻国家标准的重要一环,将国家标准的原则性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具有地方针对性、建筑类型针对性的细则,从而有利于发挥国家标准的作用,但是,由于地域的差别地方标准编制水平参差不齐。

从2001年开始建设部启动研究绿色建筑以来。到2006年已陆续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如:

2001年5月,建设部《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2003年,中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推出了《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

2003年12月,国家科技部立项,由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9家推出了《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

2005年1月,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

2006年3月,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同年10月,建设部和科技部共同颁布了《绿色建筑技术导则》,明确了发展绿色建筑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2007年7月,国家环保局公布《绿色生态环保标志认证标准(生态住宅)》

1.3中国绿色节能建筑标准体制建设存在较大问题。据有关调查显示,中国绿色节能相关标准法律八成未能实效落实,节能领域更甚。具体从相关制度建设方面分析,有以下存在问题:

基本法规缺乏配套执行力支持。当前中国的绿色建筑标准,作为基本法律,常常只有一般原则规定,缺乏实施技术细则,对建筑实施绿色节能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同时,一些建筑绿色节能标准,相应的法律效力太低,执行不力,多数地方省市大都采取敷衍应付的态度。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国外特别欧美总体特点是层次高、执法主体明确,规范配套、细密,奖惩井重,执行认真。这正是目前中国标准规范所欠缺的。因此,要建立以中央或行业社团组织强有力地抓绿色建筑节能配套基本法规建设,才能为绿色节能建筑的推动建立良好的基础条件。

二、现状及问题

归纳起来,当前中国绿色建筑运动推进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缺乏绿色建筑的紧迫意识和知识

2、缺乏强有力的激励政策和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3、缺乏有效的新技术推广交流示范平台

4、缺乏完整系统的标准规范体系,尤其是缺少实施细则

在制度执行思路上,当前我国绿色建筑制度的执行手段仍然过分依赖行政强制性推动,没有很好发挥制度监管和引导性作用。由于我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国情背景,政府在许多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绿色建筑的发展过程中,这种主导性作用依然非常明显,消费者的意向、地产开发机构的决策,甚至技术的产业化发展都与政府的政策导向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政策和制度是当前中国绿色建筑发展在操作层面上,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下列一组数据说明推行绿色建筑的主要障碍的表现:

?开发商对绿色建筑缺乏认识的占9.46%

?大众的绿色建筑消费需求不旺盛的占9.91%

?政府的政策导向不力的占29.28%

?建筑师和工程师不熟悉绿色建筑的设计的占8.56%

?施工建设单位对绿色建筑的实现存在困难的占4.05%

?绿色建筑的初期投资太大”的占9.91%

?绿色建筑技术、产品还不成熟的占19.82%

?绿色建筑的长期经济效益目前看来并不明显的占9.01%

其中,“政府的政策导向不力”是当前中国绿色建筑发展的主要障碍,政府在绿色建筑发展初期的不作为,成为大多数人诟病的主要目标。

三、解决途径

第4篇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著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三、对于知识产权融资解决方法和对策

(一)对于政府未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建议

1.制定详细全面的法律规范和权利界限明细

首先体现在,对于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我国也应做出相应规定和规范,例如《商号权抵押登记的暂行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担保条例》。并且统一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理念确定消除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和逻辑的不统一。银监会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监管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明确免责范围的规定,为银行贷款提供参考。以及《信托法》对于著作权担保是否要求登记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规定。

2.对于地方的试点进行相应的推广,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对于我国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地已经对于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做出表率,例如展业通将融资限额做出规定,并且鼓励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的加入,政府并且对于企业的资质和相关的资本金做出相关的规定,规定其的用途和贷款的期限,并且鼓励和接受混合的质押,要求知识产权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坏账,也还有一部分的资产可以得到清偿和拍卖。

3.政府政策辅助促进金融机构职能转变

政府可以成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用管理部门,专门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进行处理。对于知识产权进行担保和风险的分摊,对于银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资金进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担保,使得银行没有后顾之忧,提高银行的承贷的积极性,政府成为最后的追偿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追偿和诉讼。

4.对于无形资产的登记制度进行简化,加强电子公示

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去除多个行政部门的登记,效率是融资登记的主要追求的价值,减少多单位的登记也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和可能性,对于多个知识产权打包质押于一个单位,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通过电子公示的方式来进行登记的公示,既方便又廉价,可以银行可以通过电脑就可以进行担保和相关的查询,可以提高整体的效率。

(二)对于金融机构的未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1.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规范和推出鼓励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办法

大力推广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建设,破产隔离制度很好的减少了一部分风险,减少ABS发行的相关费用,对于提高信用评级水平,政府进行担保和支持,对于SPV,要其资本金要求进行降低,加强对于SPV的监管的控制,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杠杆的作用,提高融资效率,运用公共保险为其未来的使用费作担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级,并且创设独立知识产权板的方便其上市发行。尤其是倡导知识产权的债劵融资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基,有税盾的功效,与股权相比,不会降低对于公司控制的影响,稀释股权。

2.制定多层次的估价标准,估价定位科学性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相关评估业务的准则建设和自律监管,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进行建立统一而又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使银行敢于向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而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我们要根据其特点,类型,条件进行不同的评判,不能笼统的归为一类。做出一手的数据,整理出相关的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资源共享,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进行管理,颁发相关的资质的证明,构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师资源管理信息库可以让金融机构和权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选择。

3.鼓励多方金融机构的参与,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还有大力加强保险业的配合和发展,因为知识产权的自身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的发生等情况,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费用和因此耽误的损失,这也是一种风险分摊的机制,有利于整个的运作。还可以加强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决。

(三)未来对于国际的借鉴和接轨的建议

1.借鉴国外模式,加强无形资产融资管理

国外有100多个国家承认应收账款的信贷,并且国外的知识产权担保已经十分传统,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已经十分明晰,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机制来,从而也好和国际接轨,与英美法系的公司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管理理念、设立信托、证券承销、信用增强、证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识产权的信托和保险等等。例如引进美国业界发展出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和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2.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加入国际合约,融入世界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的担保,要认真学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上相关的条约的规定以及对于trips是关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定,要学会用规则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对于外国的侵权的现象,要联系国际知识产权局加以制止,对于同一缔约国加以管制和赔偿。鼓励国外的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实现资本国际化,从而方便未来企业走向世界,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结语

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互联网;开放期刊存取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趋向于依靠网络搜集信息,虽然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能提供绝大部分的信息,当学者需要获得更为前端的学科知识时,搜索引擎里含有的信息便显得较为滞后,学者便会趋向于前端的、先进的论文,以此获得更多信息。但是,学术期刊的订阅费急剧增长,同时,订购的电子期刊由于出版商对其访问和利用的严格控制,使得许多用户无法利用。于是,就有了开放期刊(OpenAccess)平台的诞生。大学是科研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大学生经济水平普遍不高,这就局限了大学生与先进思维和知识的接触。如果能将开放期刊运用于高校领域,将极大促进我国大学生专业知识的前进。

1概述

本节主要介绍本文涉及到相关核心概念,开放期刊平台的发展历程,本文的研究方法,国内外开放期刊的发展情况及两者之间的对比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帮助读者对开放期刊平台有初步的理解。

1.1相关核心概念

开放期刊,英文名为“OpenAccessJournals”,简称为OAJ。开放期刊是指作者经过同行评审后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任何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免费阅读、下载、复制、散发或者链接该类期刊。本文旨在探究开放期刊平台在大学生群体中的应用前景和相关情况。

1.2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利用知网、万方数据库等资源检索与开放期刊平台相关的论文并应用到论文中。(2)问卷调查法。发放并回收问卷,针对有效数据进行数理统计。(3)思维方法。使用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辨想象、分析综合等方法对需求、实现方法等进行分析,建立与开放期刊平台相关的知识体系架构。

1.3国内外开放期刊现状以及对比

本节对国内外的开放期刊平台发展情况进行比较。(1)国外发展。国外的发展情况如下:截至2010年,DOAJ共收录OA期刊4953种,其中2014种提供文章层次的浏览,共收录文章384945篇;在OpenDOAR注册的OA仓库已达1620个。国内发展情况如下,目前,OA在国内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被DOAJ收录的OA期刊仅有14种;而被OpenDOAR注册的OA仓储仅有7个。(2)国内外发展对比,见表1。比起国内的OA,国外已经相对成熟各个平台都有不同的数据整合接口,数据导出格式,内容链接等,具有多样性,可以提供较多的具有不同优势特征的OA服务。相比于国外,我国的OA开放性差,互动性弱,在数据整合接口、数据导出格式模块上存在空白。

1.4相关法律法规研究

本节从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民商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法律援助制度三个角度阐释我国司法机关对著作权的保护情况。

1.4.1民商事方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二章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者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其中,大学生在文献上署名以表明身份、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不被歪曲篡改、将作品复制、向社会有偿获无偿发行作品复制件的权利一直受到法律保护。

1.4.2刑事方面我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别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加大了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侵犯著作权作为一项罪名被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刑事机关可以作为大学生群体的后盾,保护大学生群体的著作权不受侵犯。

1.4.3法律援助制度同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可以帮助保护作者的相关权益。我国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给因经济困难难以负担诉讼人的公民提供帮助。

2国内开放期刊的发展障碍及发展程度低的原因

本节主要叙述了我国开放期刊平台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障碍,下文从五个个角度对可能遇到的障碍进行叙述。第一,付费机制。目前,期刊的发表大多要求版面费等费用。如果学者被直接开放了,学者很可能有不平衡心理,这种心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学者将自己的学术期刊共享。然而,OA平台的庞大性和公益性决定了OA平台不可能在论文的版权购买上花费太大的经费,学者的不平衡心理、对自身版权的保护心理和平台的特性构成了一组很难解决的矛盾。第二,成果认证。很多人的目的是工作上的评级晋升,而受到高校、行政机关等机关认可的发表刊物主要为知网等期刊,在开放期刊平台上发表的并不被认可,因此,很多以评级晋升为目的而的人在开放期刊平台上的积极性并不高。第三,发展经费。平台运行所需要的服务器、大型数据库的建立、平台数据的运维更新等都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但平台的公益性决定了平台不可能有长期、大量的经济来源。第四,国内认知、认可程度低。开放存取期刊平台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同时国内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开放存取期刊版权合理使用问题。现在国内比较有影响的组织机构只有中国科技论文在线、Socolar、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开放存取平台等,只有极少数图书馆开设了开放存取系统。第五,没有成熟的商业模式。世界各国都在研究探索开放存取期刊平台的商业发展模式,但是各国学术环境各有不同,学术研究范围广,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商业模式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推广。

3开放期刊平台对大学生学术交流的作用

开放期刊平台可以为大学生的学术交流提供便利,借助于该平台,大学生和大学生之间、大学生和高层次的学者之间可以进行学术交流,互相提高。第一,学生和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该平台可以提供留言平台,通过该留言平台,大学生之间可以自由地留言以表达自己对某问题的看法,在交流中,大学生可以弥补自己的知识盲区,也可以由此寻找新的方向以研究某问题。第二,学生和更高层次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在上文提到的流言平台中,参与学术问题讨论的人中不仅可以包括学生,也可以包括其他更高层次的学者,他们可以帮助解决学生困扰良多的学术问题,同时,大学生对新兴事物的强大接受能力和敢想敢做的精神也能够给学者一定的启发。

4开放期刊平台对学术交流体系中大学生群体的影响

本节从障碍排除和促进取得学术认可两个角度分析开放期刊平台大学生群体的影响。第一,障碍排除。大学生群体作为科研力量的未来主力军,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元素之一,对大学生群体而言,开放期刊出版意味着价格障碍和许可障碍的排除,这种方式将极大满足大学生作为读者的需求。第二,促进取得学术认可。大学生群体也可以作为作者,其发表文献的目的并不是单纯为了经济报酬,更重要的是尝试获取学术认可。而文献的引用、阅读、下载数量直接关系到一个作者的学术影响力,如果大学生将论文在开放期刊中,其阅读量、点击量、下载量会获取长期性的上升。

5问卷调查研究

本文采用问卷星进行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回收调查问卷后使用办公软件EXCEL中的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可视化等工作。共回收问卷824份。

5.1问卷主要内容

(1)专业偏向。(2)年级。(3)是否了解开放期刊。(4)如果有开放期刊网站供免费下载论文是否会去下载。(5)想从开放存取期刊中获得哪些信息。(6)对开放期刊平台中论文的内容需求。(7)对开放存取期刊平台的意见。

5.2问卷统计分析

下文从一维统计到二维碰撞对问卷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以饼图的方式呈现。(1)对开放期刊的了解程度,见表2。(3)各个年级对开放期刊平台的了解程度,见表4及图1。(4)各个年级希望从开放期刊平台得到的信息比较,见表5及图2。(5)各个年级对开放期刊平台的相应程度,见表6及图3。

6研究结果分析及建议

本节借助办公软件Excel以及问卷星内部分析功能使用数理统计的方式针对问卷调查进行统计分析,并以文字的方式对分析结果进行阐述。第一,在大学生群体中,还是只有极少数人对开放期刊有所了解,同时,上文又有提到,我国的开放期刊平台发展较之国外较为落后,两个因素可以明确地表明我国大学生群体对OAJ平台的利用率极低。第二,如果存在开放期刊平台,绝大多数学生会从中获取相关文献因此,开放期刊平台的缺口是巨大的。第三,大约一半的大学生对自己的专业信息十分关注,其次是感兴趣的领域,再次是当前政策以及时事分析。这可以有效的为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开放存取期刊平台的发展指出一条明确的道路,促进开放期刊平台和我国大学生群体的紧密结合,让开放期刊平台对学生更加友好。第四,通过对大学生在问卷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看出:(1)大学生群体对开放期刊非常支持,开放期刊平台的缺口和发展空间很大。(2)开放期刊平台的检索功能需要非常强大,可以提供模糊检索、同义词转换等功能,以便提供一些相对冷门且不易检索到的知识。(3)开放期刊平台需要提供方便的下载接口,并提供多样化的文件格式,如PDF、WORD、CAJ、HTML等文件格式。(4)开放期刊平台需要做好归类工作,从专业性、学科性、撰写人、指导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类。(5)针对毕业生群体推送一些与专业相关的文献,帮助其撰写毕业论文。并提供一些论文的基础模板,帮助其对论文框架结构有初步的认识。(6)开放期刊平台需要及时更新新的文献,加强文献库的建设,增加文献数量,加大文献的广度、深度,提高文献质量。(7)开放期刊平台需要开发一个和用户交互的平台,以便用户反馈意见,在用户的意见反馈中,不断完善平台,提高服务能力和用户体验。

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消费者、经营者和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消费者维权障碍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然而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将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对消费者维权的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显得十分必要。

一、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分析

(一)从消费者来说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其维权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维权意识不足。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广大的消费者对这些法律知之不多,积极主动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还很薄弱,加之消费者长期受中国儒家思想的影响,抱着 “遇事忍为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通常会选择放弃维权。第二,维权成本过高。一是维权所支出的费用、时间、人力、精神损耗等成本过高;二是消费者得到的赔偿十分低,我国法律未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消费者获得的赔偿十分低,且间接和无形损失得不到赔偿,即便是在胜诉的情况下,其赔偿金还不足以支付维权费用,消费者往往是“得不偿失” 。尤其是在面对小额的争议时,大部分人会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

(二)从经营者来说

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消费者维权的障碍主要有:第一,极低的违约成本。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概率低,不健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等的缺失致使经营者的违约成本十分低,面对此种利益的驱使,经营者毫不犹豫的选择违约而放弃守法。第二,经营者的强势地位。经营者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束缚、妨碍消费者依法进行维权,同时经营者故意隐瞒有关商品的信息,使消费者获得的信息不对称而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从法律制度来说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障碍:第一,小额诉讼制度的缺失,致使消费者只能适用繁琐的普通诉讼程序,使得救济总是姗姗来迟而得不到真正的救济。第二,择一赔偿范围的限制。我国在“违约—侵权”两分法民事责任的体系下,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采取的是择一的方式,这种择一的方式因赔偿范围的限制会导致消费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周全的法律救济。第三,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近年来在食品、汽车、电子产品等领域常发生大规模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而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使相关受害的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

二、消费者维权的的对策

(一)净化消费维权环境

消费者维权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消费维权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加强消费维权意识教育,消费者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敢于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同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性选择;其次,要求经营者树立 “消费者是上帝”的理念,尊重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也要杜绝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的制定,不滥用其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最后,加大消费维权执法力度。执法者要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对消费者的投诉和诉讼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并最终落实到最后的执行环节,从程序上和最终结果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违法成本

小额诉讼程序是与简易程序相分离的单独的一种审理程序。它具有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诉讼标的额更小、案情更简单的特点。当今美国、英国、日本等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建立了独立小额诉讼程序,大幅度地降低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降低消费者诉讼维权的成本,消除维权成本障碍,激励消费者积极主动维权。目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只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有规定,但其制度还不健全,不能充分发挥其补偿、制裁、威慑和鼓励的功能。通过扩大惩罚性赔偿范围,增加惩罚力度等措施来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经营者违约成本,迫使其最大限度地履行义务。

(三)重构侵权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我国采取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择一方式,无论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无法完全弥补消费者的损害,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符合公平的精神。面对此种维权困境,我们需要重新构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消费者在选择违约之诉时,将其赔偿范围扩大到因违约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同时增加消费者因维权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赔偿;消费者在选择侵权之诉时,赔偿范围增加毁损标的物本身,这样消费者的损失才能够得到全面的赔偿,从而切实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四)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团体、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面对越来越多的大规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传统的一对一式的诉讼模式已经不足以保护众多的受害者,惩罚致害者。面对此情形,世界各国都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消费者群体受害的保护,发展了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大作用。在我国的实践中,应尽快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在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允许特定的机关、组织甚至任何人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1]范大平.陈蓉浅谈提高违约成本降低维权成本的必要性及措施.民商法,2007(1).

邱雪梅.民事责任体系重构.法律出版社,74-75.

第7篇

论文摘要:我国法律未规定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对此问题仍有分歧。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吸毒者陷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该如何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上。[1]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主张不能由司法鉴定人员以精神病学的角度来认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改革开放后,在我国死灰复燃,近年来更有愈演愈烈之势。随着吸毒人群数量日趋上升,所致精神障碍引发的各类案件也屡见不鲜,其中部分情节已涉嫌构成犯罪。近年来兴起的新型更具有很强的致幻效果,经问卷调查,使用新型后产生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情况十分普遍,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2]。根据CCMD3(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第三版):精神活性物质(包括)所致精神障碍是医学概念上的精神疾病的一种,其中“急性中毒”和“精神病性障碍”直接影响到吸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践中多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来评定此类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再议刑法上精神病人的概念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8条前3款,这3款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凡是符合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的,均是我国刑法第18条中所指的‘精神病人’”[3]。因此有人认为,由于刑法并未对吸毒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特别规定,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碍者就应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但笔者对此观点具有不同的认识。

首先:刑法中的精神病应当是一个法律术语,而不是医学术语,就如同英美的“INSANITY”,日本和台湾的“心神丧失”。立法者不是医学专家,他们并非从医学的角度来选择立法的用词,这从第2款中“间歇性精神病”一词也可看出,医学上并无“间歇性精神病”的概念。所以对精神病的把握不应由医学的角度出发,而更多应考虑立法者的意图。立法者给予精神病人无辨认、控制能力时的绝对免责的待遇,其出发点肯定不是给予某几种精神疾病的特赦,而是给予某一类特殊状态病人给予保护。所以法律术语的“精神病”并非与某几种病有对应关系,而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状态。

其次:将所致精神障碍认定为刑法上的精神病,不符合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刑法中对精神病人的规定免责和减责还基于一个常识性的认识,即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动性、无过错性。在一般常识中,精神疾病的患病和发作过程中,当事人均不存在任何过错,我们常将患病者作为受害者看待,认为患病是一种不幸。现代社会的法律和道德都不曾要求对任何人因其患有精神疾病而给予惩治或谴责。故在精神疾病影响下的危害行为不具有相应的罪过性,刑法据此给予宽缓。而法律和道德对吸毒者的评价则明显不同于精神病人。

再次:若认为所致精神障碍者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应依法认定其在发生危害行为期间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立法者未区别对待进入精神病状态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以故意进入精神病状态为由认定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如果吸毒时存在故意过失,那从法律角度只能追究其故意或过失进入中毒危险状态的责任,但我国刑法尚无类似规定[5]。吸毒者只要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就只能做出无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这与我们实践中对所致精神障碍后的犯罪行为需要打击的理念相冲突。

综上,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刑法结构中,所致精神障碍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

二、不宜由鉴定来评定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所致精神障碍者由于其吸毒行为属于可控制之原因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陷性。且吸毒不同于其他原因自由行为,吸毒的目的是追求的兴奋或致幻效果,故在吸毒后产生相应生理反应导致无法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时,行为人对此状况处于一个放任的故意。理论上对所致精神障碍者应承担危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无争议。

由于我国法律对吸毒所致精神障碍没有特别规定,理论上被大多数人认可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实践中无法得到适用。该理论支持“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6]。但这必须得到立法的支持。如《意大利刑法典》第87条、《瑞士刑法典》第12条、《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7条均规定,对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者的犯罪,排除关于精神障碍状态中犯罪减免刑事责任条款的适用。而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类似规定,在理论上也无法突破“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认识,故“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并不能用于实践。

实践中往往采用司法鉴定的形式“在评定时结合行为人对的心理态度与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程度两者考虑[7],对如自愿吸毒者,如果说发生危害行为当时确实陷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时,可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其余状态下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该一做法以吸食的心理态度作为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标准,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同刑法第18条相同,仅将辨认和控制能力作为评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唯一标准,而吸毒的态度并非司法鉴定中评定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指标。

在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作出的被鉴定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产生直接影响。特别在刑事诉讼程序进入庭审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需要受到刑事追究,仅通过一个内部的审查程序,公安和检察机关将立即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整个案件不再经过任何形式的司法审查。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主要作用是认定犯罪事实,而非直接对案件实体作出结论性的判定。否则鉴定人员就成了“穿着白袍的法官”。因此,笔者认为对所致精神障碍的鉴定中不宜因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而直接做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三、关于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应由法官作出

有学者认为,吸毒者对吸毒的态度,是司法机关在判定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的问题。[8]笔者同意将吸毒者对吸毒的态度交由司法机关评判。查证行为人是否自愿吸食,随后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态进入中毒状态,据此评价其是否应负有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判断,其核心是吸毒者对于吸毒的过错程度,而非对其行为辨认、控制能力的干扰,主观上的过错判断不属于医学领域,这一判断不应由鉴定人员作出,只能由法官作出。

1984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4条增加规定“刑事案件中,关于被告人精神状态或境况的专家证人证词,不能对该被告是否具有属于被指控的犯罪构成要素或相关辩护要素的精神状态或境况表态,此类最终争议应由事实裁判者独立决定。”[9]即美国精神病学专家证言只能描述被告人的精神状况、精神病学诊断,不能就被告人应否负责等“最终问题”作证。在日本也存在“是如果法官认为其具有可以了解的动机,而且在行为时也是经过精心准备的场合,就不能认定为心神丧失”的判例[10]。在德国、韩国同样认为责任能力的判定属于法律问题,由法官根据鉴定人意见作出。在我国的鉴定结论虽是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但其只是一种证据形式,不具有“天然”的证据能力,也不等同于科学结论、“最终结论”,法官判断才是真正有权确定责任能力的。但考虑到目前司法人员专业知识的缺乏,普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可以由鉴定人员作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法官决定是否采信。而所致精神障碍的鉴定中,鉴定人员应对被鉴定人过在犯罪时精神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作出鉴别、分析和判断,而以吸毒者对于吸毒的过错程度来判断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只能由法官作出。

注释:

[1] 蔡伟雄,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探讨,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4期

[2] 参见夏国美、杨秀石,转向的文化透视,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3] 胡泽卿,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续),法律与医学杂志,1998年第4期

[4] 以刑法上的“间歇性精神病”为例,我们在鉴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也从不考虑其为何发病,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对擅自停药的行为也不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

[5] 德国刑法330条a为例,其规定“故意或过失饮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置自己于无责任能力之酩酊状态,并在此状态中实施违法行为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正式针对这种违法方式的处罚,而我国没有相类似的规定。如果危害严重,可以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明显不利于打击犯罪以及吸毒违法行为

[6] (台)林山田:《刑法通论》,三民书局,1984年修订版,第176页

[7] 许昌麒,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几个问题的商榷,上海精神医学,1999年11期

[8] 同[1]

第8篇

关键词:韩國 全纳教育 特殊班级 随班就读

分类号:G769

1994年,联合國教科文组织了《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倡议障碍学生有进入普通学校并享有和普通学生一样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自此,全纳教育由一种教育愿景,逐渐发展成一种波及世界各國的基础教育改革运动。中國的近邻韩國从1971年最初在普通学校设立特殊班级开始,历经40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独具特色的全纳教育体系。本文考察了韩國全纳教育的产生与发展,分析了其实施策略与存在的问题,以期对中國随班就读的理论与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

1 韩國全纳教育的缘起与发展

韩國与中國一衣带水,人口5000万,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國家。素以“教育立國”而闻名的韩國,曾创造过举世瞩目的“汉江奇迹”,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并跻身于世界新兴工业國家的行列。在普通教育方面,早在2002年,韩國就实现了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國家的重教政策和國民对教育的重视,使得韩國全纳教育同样也走在了世界前列。

全纳教育在韩國被称为统合教育。2011年7月,韩國最新修订的《障碍人特殊教育法》中把全纳教育描述为:特殊教育对象不是依据障碍类型与程度接受差别教育,而是在普通学校内和同龄人一起接受满足个人教育要求的适切教育。韩國全纳教育对象的障碍类型不仅包括传统的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智力障碍与肢体障碍,还包括情绪行为障碍、自闭症谱系障碍、沟通障碍、学习障碍以及健康障碍和发展迟滞等。

韩國的全纳教育始于1971年,最初在韩國大邱市的普通学校中设立特殊班级,共接纳30名智障儿童接受教育。1973年9月,由韩國特殊教育研究协会(韩國特殊教育总联合会的前身)主管,文教部和庆尚北道一特殊教育委员会共同承办了第一届特殊班级设置和运营研讨会。1977年,韩國制定了《特殊教育振兴法》,该法律为全纳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根据。同时,受美欧全纳教育思潮的影响,上世纪80年代后,特殊班级数量激增。1981年,韩國小学中设置的特殊班级有411个,到1985年,小学和初中设置的特殊班级达到1601个(学生22534名)。上世纪90年代以后,特殊班级学生和普通班级学生一起接受全纳教育的时间延长,更积极意义上的全纳教育开始受到重视。特别是90年代,许多普通小学同时附设幼儿园,并在幼儿园中开办特殊班级,这使得幼儿全纳教育得以较快发展。1990年,韩國特殊班级的数量有3181个,1995年,特殊班级达到3440个(小学2777个,初中633个),到2004年,特殊班级数量则增加到4319个,其中幼儿园附设的特殊班级有99个。依据韩國《障碍人特殊教育法》,特殊班级是指为了对特殊教育对象实施全纳教育,而在普通学校设置的班级。考虑到特殊学生的能力差异,特殊班级有全日制、部分时间制、特别指导和巡回教育等运营模式,其中,以部分全纳(partial inclusion)形式出现的部分时间制特殊班级(pan-time special class)最常见。也就是说,特殊学生在普通班级中遇到有些科目无法胜任时,就需要到特殊班级,在老师的个别化指导下完成,如果特殊学生在普通班级中能胜任所学领域和课程,则留在普通班级进行学习。

最近5年,韩國在普通学校中接受全纳教育的特殊学生数呈递增趋势。2005年接受全纳教育的学生数占全部特殊教育学生数的59.8%,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这一比例分别为62.8%、65.2%和67.3%,到2009年,这一比例上升为68.3%。2005年至2009年5年间,特殊班级数量以每年大绔500个班级的比例持续递增,2010年更是在2009年的基础上增加868个。韩國教育科学技术部2011年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4月,韩國共设置有8415个特殊班级,安置特殊学生43183名,而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安置的特殊学生也达到了14741名。

目前,韩國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全纳教育安置模式,其主导模式是中重度障碍儿童安置到特殊学校、轻度障碍儿童安置在特殊班级的二元安置模式。在实践中,对特殊学生进行安置时,首先考虑的是所有特殊教育对象能否在普通班级进行安置,先前“特殊学校一特殊班级一普通班级”的安置体系逐渐被“普通班级一特殊班级一特殊学校”的安置体系所代替。

随着韩國全纳教育的蓬勃发展,相关研究也大量涌现。早期的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以后,当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美國和西欧全纳教育先进经验的引介。90年代以后,韩國关于全纳教育质量方面的研究逐步增加,学术期刊开始大量刊载有关全纳教育方面的学术论文,同期也出现了大量相关的硕博论文。截止到2004年8月,以统合教育为主题的相关论文就已经有843篇,其中学位论文有517篇,研究论文有326篇。目前,韩國学者对全纳教育的研究更深入更宽泛,研究涉及全纳教育的社会认识变化、父母参与、全纳教育课程的变化、制度改善与政策支持等诸多领域。

2 韩國全纳教育的实施策略

2.1 健全的法规政策提供制度保障

重视特殊教育立法,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全纳教育实施科学管理,是韩國全纳教育得以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例如,《障碍人特殊教育法》对普通学校的特殊班级设置标准进行了严格界定:(1)幼儿园中,特殊教育对象为1人以上4人以下,需要设置一个特殊班级,超过4人则应设置两个以上的特殊班级;(2)小学和初级中学里,特殊教育对象为1人以上6人以下,需要设置一个特殊班级,超过6人则要设置两个以上的特殊班级;(3)高级中学里,特殊教育对象1人以上7人以下,需设置一个特殊班级,超过7人则要设置两个以上的特殊班级。另外,韩國法律重视对全纳教育的经费保障,2011年,包括全纳教育预算在内的年度特殊教育财政预算为19662亿韩元,在2010年的基础上增加了近3000亿韩元。

便利设施(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是履行全纳教育的重要一环,是由障碍学生的“物理全纳”走向“教育全纳”,进而向最高层次的“社会心理全纳”过度的必需条件。为保证障碍学生的移动权和学习权,韩國《特殊教育发展综合计划(修订)》要求,截至2006年所有开设特殊班级的学校都应完善障碍人便利设施,所有还未设置特殊班级的普通学校,自2007年起,先从小学开始逐步完善便利设施。另外,便利设施设置的校长负责制也是韩國全纳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例如,《障碍人特殊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校长应遵照总统令要求,严格按照特殊班级的设置标准来设置相应的

特殊班级,并为附设的特殊班级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教材教具等。同时,接纳特殊学生的普通学校的校长应当制定和实施全纳教育计划,计划应包括教育课程的调整、辅助人员的支持、学习辅助设备的支持、教员研修等内容。

为给全纳班级特殊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支持,学校校长以及教育监应派遣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的特殊教育教师以及负责提供教育服务的人员,为特殊学生实施巡回教育。并且,为使特殊学生尽可能地安置到全纳教育环境中,特殊学生可选择离居住地最近的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特殊学生的障碍为由拒绝其入学。教育科学技术部制定的《2011年度特殊教育运营计划》中,则要求特殊教育发展相对薄弱的地区,优先设置特殊班级,同时鼓励私立学校积极设置特殊班级。另外,为支持全纳教育发展,韩国法律还规定特殊教育教师、普通特殊班级教师需得到额外学分、特殊津贴和更好的职业记录。

2.2 韩国政府全力支持全纳教育

同普通教育一样,在全纳教育的发展中,韩国政府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支持全纳教育的发展,韩国政府对相关专业组织机构实施特别资助。比如,韩国国立特殊教育研究院成立于1994年,10多年来,在政府的资助与支持下,研究院在开发全纳教育教学资源,以及开展全纳教育教师的集体研修和远程研修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另外,韩国政府还致力于在学校中推出不同的全纳教育示范学校,全纳教育示范学校制度也成为韩国全纳教育的一大亮点。例如,从2000年起,每个市道至少有一所学校被政府指定为全纳教育示范学校,作为全纳教育运作和研究的示范对象。政府在每年末举行全纳教育示范学校的工作汇报会,并对优秀学校进行表彰。到2001年,全国有38所设置有特殊班级的普通学校被认定为全纳教育示范学校。2011年,在全纳教育课程的运营、教材教具的开发应用方面,则有42所学校被政府认定为全纳教育示范学校。

2.3 强化全纳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

全纳教育的实施是个系统工程,涉及教师专业准备、教学资源配置、教学方法调整以及社区支持合作等诸多方面。其中,教师是全纳教育实施中的关键性因素。为保证全纳教育的健康发展,韩国《障碍人特殊教育法》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针对普通学校的教师定期实施特殊教育相关的研究与研修。其中,普通教师通过特殊教育研修,着重增强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理解和强化责任意识。特殊教育教师则通过普通教育课程研修,增强对全纳教育的执行能力。各级教育厅组织的全纳班级和特殊班级任课教师研修活动,每年应开展一次以上。并且,市、道和市、郡、区的教育厅应为实施全纳教育的学校管理者(校长、校监)实施业务研修。接纳特殊学生的普通班级的班主任首先应接受60小时以上的业务研修,然后再扩大到所有教师参与。全纳班级担任教师的选聘优先考虑以下人选:持有特殊教师资格证者、教育大学院殊教育专业出身的教师以及特殊教育业务研修(60小时以上)已修完者。另外,为提高全纳教育教师的专业素养,市与道的教育研究院等应开设特殊教育业务研修,幼儿园、小学和初高中教师的所有研修课程中应开设特殊教育相关的讲座。同时,国立特殊教育研究院、市道教育厅以及特殊教育教师养成大学的研修院等应开设针对特殊教师的普通教育业务研修。

2,4 开展普通学生对特殊学生的理解教育

全纳教育的成功实施需要有教师、学校和家长的支持以及有针对性的全纳教育课程,同时普通学生对特殊学生的积极认知以及普通学生和特殊学生的有效互动直接关系到全纳教育的成效。为增进普通学生对特殊学生的认识,改变普通学生对特殊学生的固有偏见,营造良好的全纳教育氛围,在2003年开始实施的《第二个特殊教育发展五年计划(2003-2007)》中,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要求全国的幼儿园、小学和初高中开展障碍理解教育和到障碍人机构从事奉献活动,并且每学期应开展1次以上。2008年开始实施的《第三个特殊教育发展五年计划(2008-2012)》中要求从2008年开始,小学、初高级中学的教科书开发中,应纳入障碍理解方面的内容。《2011年度特殊教育运营计划》中,则要求本年度内应当为所有学生实施两次以上的障碍理解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不同障碍类型的特征、性教育、礼仪和校友关系的建立等。并且,各市道教育厅应制定具体的障碍理解活动实施计划,通过举办音乐会、演奏会、戏剧、美术活动等多种活动来改善对障碍人的认知。特殊学校应开发有创意的障碍体验活动,通过和普通学校的共同活动来提高普通学生和父母对障碍的认识。

为提高对障碍的认识,增进对特殊教育的理解,韩国特别注重障碍理解相关影像和网站的制作、宣传和使用。例如,《第三个特殊教育发展五年计划(2008-2012)》要求在2008年开发初高中使用的障碍理解方面的动画或电视剧;2009年,开发幼儿园使用的障碍理解方面的动画或电视剧;2010年,开发针对成人的障碍理解方面的动画或电视剧;2011年,开发关于障碍的医学、教育学认识方面的电视纪录片;2012年,制作以障碍人的自立与成功为题材的电视纪录片。另外,从2009年入学新生开始,所有普通教师养成课程的必修科目中,教职素养领域部分应纳入《了解特殊儿童》这一科目,至少占2个学分以上。目前,韩国关于全纳教育的理解教育方面的研究也较为活跃,仅1990年至2005年上半年,韩国国内关于障碍理解活动教育方案方面的期刊论文和硕博论文共95篇,其中,有32篇论文中涉及到的障碍理解方案包括提供障碍人相关信息、观看影像资料、障碍体验以及读书活动等。

2.5 开发本土化的成功全纳教育预测量表

1994年《特殊教育振兴法》修订颁布以来,韩国全纳教育的研究发展迅猛,但是关于全纳教育实施效果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为客观地评价特殊儿童在全纳环境中的安置效果,科学预测特殊儿童接受全纳教育成功的可能性,韩国学者在GiUiam和McCon-nell开发的《成功全纳教育预测量表》(Scales for Predicting Successful Inclusion)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了本土化修订,开发了《韩国成功全纳教育预测量表》(KoreanScales for Predicting Successful Inclusion:KSPSI)。KSPSI施测对象为六周岁至11周岁的障碍儿童。包括活动习惯、应对能力、同伴关系以及情绪成熟四个维度,每个维度15个选项,共计60个选项。施测结果表明,KSPSI量表具有较高信效度,各维度能有效测量学生在学校的适应性,能有效区分学校全纳环境中的成功儿童和无法取得成功的儿童。例如,对772名儿童的施测表明,KSPSI量表四个维度的Cmnbach系数介于0.84-0.93之间;以18名障碍儿童为对象,隔周后就四个维度进行重新测量,再测信度系数介于0.82-0.98

之间;5名特殊教师和5名普通教师的评分者信度系数介于0.84-0.92之间;另外,KSPSI量表的效标关联效度测定表明,四个维度的相关系数介于0.82-0.91之间,相关性具有显著统计学意义。并且,KSPSI量表和康纳斯教师评定量表(Colmers Teacher Rating Scales,CTRS)等其他测量学校适应性的量表的相关度较高。

3 韩国全纳教育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3.1 全纳教育办学层次不均衡

特殊班级作为韩国全纳教育的重要安置形式,其发展层次上的不均衡现象较为突出。截止到2011年4月,韩国8415个特殊班级中,幼儿园中设立的特殊班级有287个(3.4%),小学中设立的特殊班级有4897个(58.2%),初中设立的特殊班级为1971个(23.4%),高中设立的特殊班级为1258个(14.9%)。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韩国的全纳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小学特殊班级为中心。幼儿园中设立的特殊班级数量仅为小学殊班级数量的5.8%,明显影响到特殊儿童早期全纳教育的开展。另外,高级中学里特殊班级中的特殊教育对象者平均为7.3人/班,超出国家规定的高级中学里特殊班级中最高7个学生的接纳上限。

3.2 多元文化教育背景下全纳教育面临挑战

韩国曾经是单一民族国家,但是,近些年来,随着跨国婚姻、移民者和外籍打工者等的急剧增加,社会的多元文化家庭也越来越多,韩国正在逐步走向多元文化社会。预计到2050年,在韩的外国人将占韩国总人口的9.8%,也就是说,到2050年时,每10名韩国人中就有1名外国人。为应对多元文化的挑战,帮助多元文化家庭更好地融入韩国社会,让多元文化家庭子女更好地接受教育,2011年6月底,韩国政府制定了《多元文化家庭支持综合计划》。该计划确定今年将在韩国的16个市道行政区累计共投入682亿韩元,支持包括对多元文化家庭推行多元文化教育在内的5大项目共计327项工作计划。

多元文化教育的实施需要普通学校提供特殊的个性化教育服务,多元文化家庭子女有权利和韩国孩子一起安置在普通班级,共同享受不分种族、民族和文化的全纳教育,这不可避免会给韩国全纳教育的实施带来挑战。因此,逐渐增多的归国家庭子女、移民子女、多文化家庭子女以及高功能自闭症儿童等进人普通学校学习,需要教师对每个学生进行充分细致的评估和安置,了解不同家庭文化背景的价值观和行为标准,为其提供文化回应服务(culturally responsive service)与教学,这些都对普通班级教师的专业和素质带来了挑战。同时,对资源教室的建立、特殊教师巡回制度常态化、特殊学生信息共享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调查研究显示,多文化家庭子女的韩国语能力较为薄弱,课程学习相对吃力,在校学习与活动中经常受到排斥,导致他们的心理退缩、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全纳教育的成效。

3.3 特殊班级的物理环境不尽人意

和普通班级一样,特殊班级也需要有足够的教育空间和活动空间。然而,与普通班级相比,韩国目前很多特殊班级的教室面积相对较小,仅能满足最低的空间要求。为提高全纳教育的效果,特殊班级应设置在和普通班级距离较近地方,以便于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的良性互动。但现实中,特殊班级被设置在学校的最偏僻位置,和普通班级距离较远的情况并不少见。一项主要针对全国特殊班级教师的问卷调查显示,80%以上的特殊班级教师对特殊班级的物理环境不满意,甚至不少高级中学的特殊班级中,面积不大的教室中竟容纳15名以上的特殊学生接受教育。

3.4 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专业化能力不足

截至2011年4月,韩国47079名从事全纳教育的普通教师中,持有特殊教师资格证的有701名,仅占全体教师的1.5%。接受过60小时以上特殊教育研修的教师有11393名(24.2%),接受过30小时以上特殊教育研修的则有1449名(3.1%),甚至有33535名普通教师没有参加过特殊教育研修,占整体教师总数的71.2%。因此,普通教师的在职研修中应增设特殊教育模块,同时,普通教师的职前教育课程中也应纳入特殊教育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为克服全纳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纳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韩国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例如,努力克服特殊班级办学层次不均衡的现象,逐步增加幼儿园、初高中层次特殊班级的数量;注重师资培养整体化、连续化,将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贯穿一体,在特殊教师的职前教育中纳入全纳教育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课程;积极倡导普通教师和特殊教师之间的合作教学,并注重普通学校校长在全纳教育开展中的领导作用;加大对各类全纳教育示范性学校的支持,并强化示范性学校的成果经验推广;建立各种教师研究学会,增加对不同全纳教育研究学会的扶持力度等。

4 对中国开展全纳教育的建议

近些年来,作为中国特色的全纳教育实现形式,“随班就读”在提高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解决广大农村特殊儿童入学难问题,以及促进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和社会融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随班就读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汲取韩国发展全纳教育的经验教训,对中国随班就读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修订和完善全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全纳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但是,国内尚缺乏一部专门特殊教育法,全纳教育(随班就读)方面的政策法规也仅仅散见于某些相关教育法规或位阶较低的《条例》和《意见》中。基于国内的立法现状,国家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加全纳教育方面的内容,并对法规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例如,对1994年颁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像韩国一样严格规定特殊班级的人数上限。另外,为提升全纳教育的执行效果,相关法规中逐步引入全纳教育的校长负责制,并纳入“问责制度”等惩戒监督措施。

其次,扩大普通学校殊班级以及资源教室的数量。目前,国内在实施随班就读的过程中暴露出某些局限性,如特殊儿童辍学现象严重,存在一定的“随班混读”现象,有些学校甚至将特殊学生随班就读作为实施教育公平一种点缀,课堂上老师根本无暇顾及特殊学生,更谈不上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应改变全纳教育就是让学生全天呆在普通班级学习的误区,在普通学校中增设特殊班级以及资源教室,以便更好地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教育支持与服务,真正做到“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再次,开展有中国特色的障碍理解教育。障碍理解教育的开展能改变对特殊学生的刻板印象,提高普通学生对特殊学生的积极认知,增加对特殊学生的容纳度,并在与特殊学生的互动中构建良好的“心理全纳”氛围。目前,国内对障碍理解教育的关注和研究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全纳教育的实施效果。为此,国家应重视包括随班就读学校在内的中小学校障碍理解教育,开发独具特色的障碍理解教育活动;组织专家对障碍理解教育进行研究与调研,并开展随班就读学校障碍理解教育的大样本研究。

第9篇

1科技论文与开放存取

11科技论文的作用

科技论文是科技成果的总结、学术水平的标志,是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有效途径,更是评价一国科技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指标。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科技拨款及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呈稳步增长态势,科研队伍不断壮大,科技论文数量也持续稳定增长。2008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结果表明,我国作者2007年发表国际科技论文总数仍居世界第2位。科技论文的迅猛增长,对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开放存取模式的兴起,我国在强调科技数量的同时,却忽视了科技论文在网络时代开放存取的版权管理和保护问题。

12开放存取定义

2001年12月,OSI(openoilyinstiue)在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召开信息自由传播会议,并于2002年2月正式对外公布《布达佩斯公开获取计划》(BUdPestcpenaccessjiitiativ,eBOA)布达佩斯开放存取计划认为,开放存取某一文献是指可以在互联网公共领域免费获取,并允许用户阅读、下载、复制、分发、打印、检索或链接到这些文章的全文,用于编制索引、作为软件数据使用或用于其他合法目的,而没有经济、法律以及技术障碍。进行复制和传播的唯一限制和版权在此唯一作用是给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及以适当的方式对作者表示致谢,并注明相应的引用信息的权利151。2003年3月《巴斯达声明》、10月《柏林宣言》更加明确了开放存取的意义、概念、特点和对象,并明确提出未来发展目标。开放存取旨在通过国际环境建立一个免费的、不受限制的学术论文获取渠道,消除信息资源的获取障碍,促进教学科研,分享学术成果,推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交流,让学术成果成为全世界的共享资源。PETR认为,开放存取模式就是把同行评议过的科学论文或学术文献放到互联网上,使用户可以免费获得,以打破学术信息传播的人为壁垒。

2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的合理合法性

(1)国际图联开放存取声明解读。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一直关注信息的开放存取议题,设有开放存取信息及表达自由委员会(FAFE)积极推动信息的开放存取。2004年2月,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发表的《关于开放存取学术信息和研究文献声明对旨出,经同行评阅的学术文献对人类的进步具有重要的贡献,全面开放存取学术文献是了解世界及缩减数字鸿沟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呼吁作者、编者、出版商、图书馆及信息服务机构,坚持开放存取原则,提供学术文献服务。

(2)开放存取宗旨与知识产权法目标是一致的。科技论文开放存取旨在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实现学术成果的广泛传播,促进科技进步,使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利益同时得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标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科技进步,由此带动整个社会的进步,这在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第一条都有体现。科技论文开放存取宗旨与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扩大知识成果的广泛交流与传播,促进科技的进步、繁荣和发展。

(3)科技论文具有一部分公共性质,其大部分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资助。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国际最多的部门是高等院校,占8458%;2007年国内最多的也是高等院校,占6603%,研究机构占10.19%。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正是受国家财政经费资助研究的主体。同时,科技论文资料来源离不开现有科技资源的支持,科技论文的创作需要建立在对现有科技成果和经验吸收借鉴的基础之上,科技论文肩负着传播科技成果,促进科技进步的命。PUbHeLibraryofScience认为学术信息应属于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3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版权管理的新模式

(1)开放存取出版仍然是有版权的出版。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以承认版权为前提,仍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传统版权环境下著作权法被商业出版者利用来阻止人们对信息内容的随意获取与使用。开放存取模式的诞生标志着不同于传统版权控制下的出版模式的新型法律关系的确立。在这种新的出版模式下,著作权以一种使科技论文共享和可以被他人获得的方式发挥着作用。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知识共享组织的创始人劳伦斯。赖斯格(LAWRENCE)旨出,开放存取出版不是没有版权的出版11)。

定义中指出,对文献复制和传播的唯一限制,或者说是著作权的唯一作用,应该是给予作者对其作品完整性的控制以及作品以适当的方式表示致谢和引用的权利。在开放存取中,作者仍然保留对作品享有基本权利,比如,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和署名权等,一些作者还禁止作品用于商业用途。通过这样的著作权安排,使作者在保留基本权利的同时,鼓励作者放弃其他权利,授权认可合法的学术活动中所需要的一切使用,从而尽可能地扩大作品利用的程度与范围。

(2)开放存取不依赖读者支付版权使用费。传统版权控制下出版模式的维持主要依靠用户支付版权使用费,即用户的订阅费,出版商对市场的垄断性愈强,获得的版权使用费就愈多。相反,开放存取出版模式所需的经费则越来越多地来源于作者支付的出版费,即出版费用由读者转移给作者或其他机构。对于被发表的论文每篇收取较高的评审费用。比如,BiMedCeta每篇论文收费330英镑,而PLS对每篇论文收费1500美元。收取作者出版费用是0A期刊成本弥补的主要手段。

(3)开放存取是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法律框架下运行的。开放存取的作品只限于作者同意和授权免费提供使用的作品。这与现行的著作权法并不冲突。因为现行著作权法赋予作者拥有限制作品传播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自由传播作品的权利。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在一项开放存取政策草案中指出,不与现行版权法规相冲突。明确指出,不倡导突破现有的版权法,而只是在现有的版权法体系内,根据著作权人的意愿,最大限度地实施开放存取出版。这样,开放存取就形成了既承认版权法和以维护版权规则为前提,又在版权法的保护下打破版权垄断的知识信息传播的新模式。

(4)版权归作者所有而不是转让给出版者。传统出版模式下,作者将版权转让给出版者,而开放存取改变了传统的学术出版权利归属方式,由作者拥有所发表作品的版权。1C一SURFPatneHngcnOPyHh”项目关于开放存取与版权的研究报告指出,开放存取期刊采用4种不同的版权政策,或者说学术作者有4种方式管理其作品的版权,分别是:①作者将部分版权转让给出版机构。作者保留版权,但允许他人使用和再利用作品,包括商业利用(如两个主要的开放存取出版者PLCS和BKMEDCeta采用这一模式)。

②版权可以由作者保留,但是商业利用权通过许可协议转让给出版者。这一许可协议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学术使用。作者可以再利用其作品,只要不涉及商业利用权利,不必征得出版者的同意。

③开放存取作品再利用和作品转换权利受到限制。这一模式是基于“知识共享”许可证,其限制商业目的的再利用,即“相同方式共享”。“相同方式共享”是指,基于此作品修改、转换和创作新作品,只有在与此相同的许可证下才可以传播结果作品。④所有权利或大部分权利由作者保留而不是由出版者保留,作者保留商业利用权利。采用这一模式的期刊版权公告声明,课堂使用免费,但其他使用要依作者本人许可而定。这些期刊大多由学术界自身出版,且没有商业出版者的参与。不需作者付费,期刊只以电子形式出版。

4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版权管理策略

(1)确立许可协议的法律地位。版权许可协议是网络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的灵魂。开放存取许可协议的法律基础在于版权是社会通过立法对版权人许可的权利,同时法律允许版权人通过“许可”的方式,以缔结契约的途径来变更和调整版权人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许可协议中版权不是剥夺用户的自由,而是通过协议给了用户比以往商品化资源更多的自由。但是,许可协议并非法律规则,许可协议是建立在特定国家法律之上的专门解释。没有法律的支持,仅靠许可协议这种格式合同是很难实现开放存取理念的。应通过立法对版权人许可权利进行规定,制定相关法律条例和条款赋予许可协议法律地位。

(2)完善政府政策引导与宏观管理机制。从开放存取的发展来看,开放存取出版模式更多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目前已引起了一些国家政府的重视。2003年6月,美国参议员SAO向参议院提出议案,建议所有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让公众共享。英国科研会议有关加强科研成果获取的立场声明也在2005年进行了修订,公布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一些国际组织也提出了各自有关开放存取的原则立场。我国也应加强对受国家财政资助的科技论文的管理,进行合理的科研经费分配、出台法律政策要求公共资助的科研成果让公众共享,指导相关部门,如科研政策管理部门制定开放存取期刊的评价体系等,从国家层面给予开放存取以宏观引导和支持。制定相关开放存取的版权政策,开发版权政策指引工具,提供给研究人员使用。同时对版权归属、版权转让进行宏观干预,协调学术出版链条上的利益关系,为鼓励科技论文开放存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

(3)建立网络科技论文认证制度。对科技论文的发表时间进行客观、正确的记录,可以使作者的科研成果为他人所知,通过享有首创权、发明权来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尊重。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可以为在该网站的作者提供的时间证明,便于作者在第一时间公布自己的创新成果。网络科技论文认证工作所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文献的发表时间,以确保作者的首创权和发明权。但是,仅对时间作出证明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对作者的主体资格开展认定。同时政府要将网络发表的科技论文作为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学术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也要将网络发表的科技论文作为评定职称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以及申报课题的重要参考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激励科研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最大限度地传播和使用科研成果,促进科技的繁荣和发展。

(4)建立国家许可证制度。国家许可证是指通过政府授权,由出版商同第三方的非营利信息服务组织之间签订国家许可证,允许后者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前者的开放存取科技论文并负责向所有公众免费提供、接入、检索、浏览、下载、打印或复印的通道。国家许可证起源于20世纪末的北欧国家,目前,关于国家许可证的计划和项目有:加拿大国家站点许可项目,英国国家电子站点许可证计划,土耳其国家电子站点许可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国家电子站点许可证计划等1171。国家许可证制度减少了要求用户事先同出版商谈判所花费的时间精力,降低了授权成本提高了授权效率,照顾了公众利益。实践证明,在开放存取中实行国家许可证制度,可以较好地平衡作者、出版商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开放存取所需要的经费,还可以大大提高开放存取科技论文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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