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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3 15: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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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论文

第1篇

本文作者:王卫贝群蔡爽工作单位:十里河保健食品专营市场一角

专营市场中的商户大部分规模较小。被调查商户中,30家注册资本只有10~20万元,38家员工人数都在3人以下,只有4家员工在3~5人之间,只有2家员工在10人以上。从商户经营状况来看,半数商户表示基本保本,8家商户表示持续盈利,还有6家商户表示年年亏损。在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方面,半数以上商户经营的保健食品不足10种。1.3专营市场中的部分商户员工流动较大。有7家商户的员工流动性很大,21家商户偶有流动,16家商户人员流动不大。专营市场商户的经营品种情况。专营市场内商户经营的保健食品,从剂型来看,以片剂、胶囊、冲剂和口服液为主,并以片剂和胶囊产品居多。这些企业经营的保健食品,功能多以减肥、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和提高免疫力为主。多数产品来自广东、上海或其他大中城市。专营市场内商户被投诉者较少。在顾客投诉方面,37家商户表示从未被投诉过,7家商户曾被投诉但次数不多。遇到投诉,多数商户都能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客户投诉不合格的产品,商户基本都能在核实后退款召回。

从十里河保健食品专营市场和其他地方的保健食品专营市场来看,当前保健食品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保健食品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从十里河保健食品专营市场的经营者来看,因受教育程度不高和商户员工队伍不够稳定,大部分商户经营者对保健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仅通过商户自我培训、自我提高很难达到要求。这是药品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保健食品概念不够清晰。当前的保健食品,大多数是用传统中草药加工而成,且多数是以药食同源的中药饮片为原料。市场上经常见到同一类产品,成分相同,却有的是药品,有的是保健食品,这就容易使商家炒作保健食品概念,打药品的球。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名目繁多政出多门。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2005年7月1日以后,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移交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批准文号应为“国食健字”和“国进食健字”。但从我们对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管情况来看,一些保健食品却还有其他批准文号,审批部门有卫生部、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等。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一是保健食品经营者对保健食品质量把关不严。

调查显示,40%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是通过厂家或商的网站联系采购产品,30%的经营者是直接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联系等候送货上门,只有30%的人员是通过电话、产品订货会等渠道采购产品。在索证索票方面,只有80%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向供货人索取产品及生产厂商资质证件,但是能够认真核对资质材料并对产品进行验收把关的却只有30%的经营者。多数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购销台账登记不够准确,在销售时又不开具正规票据。二是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大都没有经过任何专业知识培训。他们对于保健食品的了解,主要通过厂家的推荐和产品广告,而了解保健食品风险的主要渠道应该是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以及媒体报道。三是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设施设备难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由于大多数保健食品经营者同时经营其他各类商品,往往都将保健食品与其他商品混存混放,往往达不到保健食品所需要的保存条件。保健食品包装标签混乱。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是消费者选择使用保健食品的主要信息来源,但许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并不规范,已经成为保健食品的安全隐患。非法经营保健食品或假劣保健食品屡禁不止。包括: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冒用保健食品标志、将普通食品当成保健食品进行宣传、销售;利用“专家咨询”、“免费体检”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等等。虚假广告降低了保健食品的可信度。有的把保健食品功效说得神乎其神,有的广告宣传对专家的评审意见断章取义,有的保健食品广告夸大功效宣传。更严重的是,有的广告故意把保健食品当成药品宣传,误导消费者。患者使用了保健食品,而没有及时采取其他的治疗手段,延误病情,耽误治疗。保健食品经营多部门监管,导致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乏力。以十里河保健食品专营市场为例,工商部门是市场的主管部门,药监部门是保健食品质量的监管部门,此外还涉及其他一些部门,容易形成人人都在管、人人管不到位的情况。

第2篇

一、地方食品监管大部制改革的组织现状———对贵州省的调查

1.监管机构及职能部门设置

首先,监管机构设立方面。目前,我国各地区在食品监管中基本建立起省级到县级的“三级机构体系”,各级政府也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安办)等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地方大部制改革涉及的相关监管机构现状看,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均设立了食品专门监管机构,拥有较强的监管实力,并体现出一定的组织分工及专业化特点。主要体现在:纵向上,省级监管机构的专职程度高,设置了专门的食品监管机构,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流通监管部门等;县级及以下监管机构多为综合性部门(如主要由政策法规部门、综合部门、业务部门等负责);横向上,农业、卫生、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食品监管机构的设置相对完善,但只有农业、工商与卫生等部门在乡镇(区)设有相关责任机构。这些特点必然影响到地方食品监管大部制改革对监管机构的精简与统一的进程。其次,职能部门设置方面。职能部门的设置体现了机构职责的贯彻与实施。大部制改革前,各机构内部根据职能分工情况设立了监管、技术与执法等职能部门。其中,食品监管部门比较独立和统一;技术部门主要集中在卫生、农业与质监等机构,如卫生部门的疾控中心,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测院(所)等;工商等机构拥有完善的执法部门。从职能部门分工来看,纵向上,各机构职能部门的专业化程度从省级至县级逐步降低,综合性逐渐增强。县级机构多数职能部门均为综合性部门;横向上,监管部门的专职程度最高,其次为技术部门,执法部门的综合性最强。职能部门的分工特点对地方大部制改革中各机构整合以及资源剥离产生着直接影响。

2.组织职责界定与职能划分

首先,职责界定情况。大部制改革前,地方食品安全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对各监管机构职责给予了明确界定。对监管职责的界定以食品供应链环节的专业分工为主要指导原则,并以此确定具体监管对象(表1)。具体而言,农业等部门负责对供应链前端(食用农产品),质监等部门负责中端(加工食品),工商、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负责供应链末端(食品销售、餐饮等)的食品安全监管。大部制改革后,商务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归农业部门负责,质监、工商等部门食品监管职能统一归食药监部门负责。对监管职责的重新界定与梳理力求涵盖食品供应链整个过程及每个环节的同时,消除职责交叉,更好体现地方监管机构在食品供应链上的组织分工特点,以有效发挥监管机构的资源优势。其次,职能分工状况。根据职责界定,各职能部门具体履行行政监督、检验检测以及行政执法等职能。其中,监督职能对技术与执法职能的履行起到组织与协调作用;技术与执法职能为监督职能的履行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与执法支撑(图1)。比较地方监管组织职能划分情况,纵向上,各级机构都需履行监督职能,技术职能的履行主要集中在省级与市级机构,执法职能的执行主要集中在市级与县级机构;横向上,大部制改革前,农业、卫生与质监等部门承担重要的技术职能,工商与农业等部门承担主要执法职能。此外,由于基层监管机构多为综合性部门,职能划分也呈现出综合性、多功能特点。如基层工商所同时承担着监督、快检以及执法等综合职能。大部制改革后,对部门综合职能的梳理与整合,成为新机构面临的巨大挑战。

3.组织协调机制及方式

分工与协调是组织的两项基本职能。美国管理学大师明茨伯格研究指出,实现标准化协调机制(包括工作流程及技能标准化),是组织规模得以扩张的基本要求[4]。课题组对地方食品监管组织协调机制的调查发现,目前各级地方食品监管组织内部协调水平较高,组织之间协调水平其次,而组织与外部的协调能力较弱,协调水平亟待提高。首先,地方监管组织内部主要通过统一的内部规章、监管制度,以及监管技术进行协调。通过采取规范化行政许可证制度,分级分类标准化管理方式,建设食品追溯体系及风险分析与预警体系,以及建立独立的信息化、动态化监管平台,使各监管组织内部活动的协调性逐步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了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内部监管流程标准化,协调手段与内容现代化(表2)。其次,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主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以及地方食品安全条例关于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规定实现。如《食品安全法》第7章第71、72、76、80及83条,以及各地方食品安全条例等①*,对各级政府(省、市、县、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与沟通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各级政府食安办作为主要协调机构,通过工作例会、定期督查和检查等方式,增进了地域间、机构之间监管工作的协商性,提高了信息沟通效率以及协调的针对性及有效性。第三,组织与外部的协调是目前食品监管组织协调的重点领域,也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由于食品安全的外部性特征与公共品特点[9],政府食品监管组织的协调(无论是组织内部还是组织之间)必须建立在保障公众基本权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基础之上。调查发现,目前各地方政府食品监管组织通过开展了各类食品安全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逐步提高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识别能力及法律意识;此外,引入合作机制,通过各种激励手段调动民间组织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活动,发掘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社会正能量。如设立消费者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发现重大线索的新闻媒体设置奖励和表彰机制等。不仅如此,监管组织还通过协助食品行业协会制定各种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督促行业自律,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食品行业诚信环境。

4.人员与经费等组织保障能力现状

首先,人员配置状况。一支数量有保证,行政经验丰富、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技术精通的优秀人才及专家队伍,对确保地方食品监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至关重要。通过对贵州省省、市、县三级食品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及结构情况的调查发现,人员编制上,调查地区2013年按所监管对象计算的监管部门人员配置比率,质监部门为7%(不包括小作坊),食药监部门不到1%;按全省人口计算的监管人员配置比率不足万分之一。职能结构上,职能部门人员配置呈现明显的技术力量重心上移(集中在省级部门),监管与执法力量下移(集中在县级部门)的特点。在监管人员的年龄、学历与职称结构上,省级部门情况明显优于市级与县级部门。如46岁以上人员比重,省级部门为20%,县级为30%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重,省级为80%,县级仅为3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比重,省级为44%,县级仅为17%。其次,经费保障能力。食品监管机构的各项工作,包括行政监督、检验检测,以及行政执法等,都需要稳定的经费支持与保障。目前,调查地区90%的地方政府已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日常监管工作提供了必要经费支持。纵向比较来看,省级、市州级监管部门的经费保障能力强于县级监管部门。2013年县级监管部门人均预算经费仅为市州级部门人均预算经费的1/3。职能部门预算经费结构上,技术部门的预算经费比重达到65%以上,显著高于监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见图2)。

二、推进地方食品监管大部制改革面临的主要组织问题

1.监管机构纵向配置不足与横向设置低效

首先,地方食品监管机构纵向设置不足,特别是缺乏乡镇(区)级监管部门。同时,机构设置欠缺对监管区域人口规模及食品行业特征及复杂性的全局统筹,使基层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加重了上级监管机构压力和负担;其次,职能部门横向设置低效,监管及协调部门设置不稳定,专职与综合管理部门并存,导致机构协调与整合难度大等。在职能部门设置中,存在技术部门重复建设,执法部门严重不足,技术与执法缺乏专职部门等问题。大部制改革后,尽管机构重复建设问题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但由于大部分县级基层监管机构的技术与执法部门均为综合性部门,同时执行多重监管任务,给大部制改革提出的剥离、集中与整合相关监管资源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2.大部制改革后监管职责划分不清,职能分工缺乏整体性的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食品多样化经营日益普遍,使责任边界划分与识别难度不断加大。如一些大型超市等食品销售部门同时提供加工食品;宾馆、酒店等提供餐饮服务;分散、隐蔽的小餐饮、小作坊等游离于市场准入监管范围边缘,更加大了责任识别难度及成本。其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监管责任的认定存在交叉,导致职责划分不清。如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2条、《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38条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规定,既按供应链环节又按技术规范划分农业与工商部门监管责任,无形中造成责任交叉,使职责划分模糊。大部制改革后,地方食药监部门承接工商部门相关食品监管职能后,与农业部门职责划分模糊的问题仍没得到根本解决。此外,由于商务部门仍承担宾馆、连锁店、特许经营店、物流配送等食品监管,与食药监部门职责交叉仍然存在。再次,职能分工缺乏科学性与整体性考量,使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如一些拥有优势资源的基层监管部门(如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却没有被赋予相应职能及权利(如执法权)等问题仍然存在,削弱了监管效力。

3.组织协调机制不完善,协调能力弱、协调方式单一

首先,地方食品监管组织之间,特别是监管组织与外部公众之间的协调机制仍很不完善,协调能力弱。如目前各县级政府食安办多为临时性机构,缺乏稳定的行政资源保障,权威性不足,导致协调能力弱。其次,协调方式单一。当前,各级地方监管组织之间主要通过会议纪要、报告、函告、告知等传统方式进行沟通与协调,缺乏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平台。与外部公众的沟通也主要采取告知等方式,对话机制与合作机制尚不完善,公众参与度不高。例如,调查地区2012年由公众举报立案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仅占当年全省立案查处经营单位数量的不足2%。由于现代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及关联性,传统协调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现代监管要求,对大部制改革中监管组织协调能力提出了新挑战。

4.人员与经费保障能力低,缺乏稳定保障机制

首先,监管人员不足是目前地方食品监管组织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调查数据显示,2013年贵州省食品监管部门人员缺编率①*,省级机构为12%,市州与县级机构均超过23%。比较各机构职能部门缺编情况,县级执法与技术部门缺编情况尤为严重,如县级农业执法部门缺编率达到35%,县级质监机构技术部门缺编率高达50%。结构上,监管人员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由于对青年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动力不足、激励不足(即“引不来、留不住”人才),导致人员年龄老化、学历与职称偏低。其次,监管组织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一些地区过度依赖中央和省级财政,或部门领导的“公关能力”,对食品监管经费未单独预算,预算经费来源单一,导致地方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此外,地方监管经费分配不平衡现象十分严重。通过比较调查地区市级与县级监管部门单列经费的地区差异水平②**,2013年市级为85%,县级则达到116%,县级地区差异表现得尤为突出,个别地区甚至存在有编制无经费等现象。这些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地方食品监管大部制改革顺利推进的主要制约因素。

三、推进地方食品监管大部制改革的组织完善对策

1.加快推进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为大部制改革中监管组织再造保驾护航

加快推进地方食品安全基本法规、条例的建设工作,促进部门内部针对各项食品监管举措的实施办法、方案、规范、指南等的协调与整合,以便为机构及职能部门的整合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及指导。通过立法赋予各级地方政府确定食品监管组织职责的权利,以增强地方政府做好食品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此外,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深入贯彻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管理念,从法律上完善奖励与举报制度,明确企业、媒体、协会及公众等社会监督力量的法律地位。

2.推进地方食品监管组织机构渐进式改革及职能部门整合

采取分层次、分阶段渐进式改革步骤:省级机构按照国家对农业、食药监局以及卫生机构改革方案,确保与上级主管部门有效对接,加强对大部制改革协调性与整体性把握;市、县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从机构整合到内部职能部门整合的分阶段渐进式改革,以及一般推广与典型地区实验探索双层推进的模式。加快监管机构服务职能的剥离,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公益或经营性检测机构,以及覆盖全体食品经营者(包括加工、销售、餐饮)的证照受理与审核的综合服务机构。

3.科学界定与划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首先,根据地方监管组织分工及专业化特点,农业部门应加快推进地方农产品产地标识、安全标识等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出制度建设工作[10];食药监部门在整合质监及工商等部门相关监管职责基础上,加强与商务部门在餐饮以及食品销售、物流等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全面深化食品市场准入监管;食安办领导两家单位成立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沟通、信息传递工作。其次,加强各机构内部职能部门资源及任务的整合。根据大部制改革,探索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职能进行整合,使食品监管部门内部职能及任务分工更加明确。再次,加快推进地方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由直接监督或干预,向提供专业化服务、规范及标准化指导、信息及网络化管理宣传培训等服务型职能转变,使政府监管与企业自我管制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绩效。

4.完善食品监管组织机构协调机制,推动协调方式创新

整合各种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组织内部工作流程、监管人员技能以及计划和控制系统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从而有效降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许可证管理制度以及分级分类标准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政府食安办直接监督的协调方式,加快建立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与信息互通平台。对处于市场准入边界的大量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如自产自销小农户、小餐饮、小作坊等)的监管,应加强食安办、农业与食药监部门三方的沟通与协作,成立联合监督协调部门共同负责监管。加快建立并完善对话机制与合作机制,采取更加实惠、便捷方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各项监督和管理工作。

5.加强地方食品监管组织保障能力建设与保障机制的改革

第3篇

何谓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中没有给一个具体的解释。笔者认为,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那么,基层工商部门应当如何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呢?

一、加大力度,积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散装食品大多生产加工和销售防护措施比较简陋,品种多、流通快、消费量大,安全隐患较多。基层工商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散装食品监管的重要性,积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除了要做好自身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外,还要邀请食品安全有关领导和专家,为工作人员和辖区的食品经营者、校园、社区百姓进行食品安全专题讲座,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杂志期刊、社区公示栏、入户发放等多渠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做到将国务院和省、市、区县关于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传达到社区的每个角落,让食品安全知识深入人心,积极营造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基层工商部门要制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发放给辖区散装食品经营户,并要求他对照承诺,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提高遵纪守法和食品安全自律意识。

二、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散装食品安全关

基层工商部门要按照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强监管是第一责任的“两个第一”要求,积极行动起来,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散装食品监管工作。

(一)严把散装食品经营资格准入关。

基层工商部门对辖区要实行每周巡查一次以上,严格审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特别是校园周边、车站码头、街道集市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对证照不齐的经营户,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一起形成联动,一律依法处理或予以取缔;基层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对从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严许可。对无证从事散装食品生产加工的,基层工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前置许可的食品经营户,要进行跟踪管理,防止死灰复燃;对新设立销售散装食品的,一律要进行现场核查,对经营场所、仓储场所、防护设备、设施等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变更或撤销许可范围。

(二)严把散装食品质量关。

一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户,是否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初次交易的散装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重点检查散装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散装食品是否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禁止销售没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的散装食品。

二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并执行食品进货台帐制度,检查散装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进货台帐是否记录供货人、购进时间、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保存进货单据。告知经营户食品进(销)货台账和进货单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是监督检查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户,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散装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售散装食品、库存散装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四是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储存散装食品,是否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凡是涂改、伪造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分装日期、保质期的,一律依法重处;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责令整改或停止销售;

五是定期抽检,严厉打击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散装食品的行为。基层工商部门按照年度管理计划,对重点散装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散装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人们群众普遍关注的散装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散装食品,工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三)加强对散装食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

散装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散装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散装食品销售工作。

三、做好监管记录,规避履职风险。

基层工商部门监管的范围点多面大,食品安全又是基层监管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基层干部,不但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还要善于做好各项工作。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质有量地做好检查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要注意自我保护,该做记录的要做记录,该向上级报告的要及时报告。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度和警惕性,上级工商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干部的保护措施,规避基层执法风险。

四、发动社会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4篇

本文作者:王志刚李腾飞黄圣男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趋势

(一)建立相对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成为全球性问题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单一部门的集中监管制,如加拿大于1997年设立食品检查署,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管,基本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也是以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主,承担着绝大部分的食品监管。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改革的经验来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选择,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监管成本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新世纪以来,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严峻形势,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大力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如美国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于2011年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强化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同样,加拿大也于2011年修改了《蛋制品条例》、《新鲜果蔬条例》和《加工产品条例》等。欧盟于2000年确立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框架,2002年后又通过法规、指令或者决议,在饲料添加剂、食品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等方面制定了大量具体明确的规定。经过持续的改革,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有了很大完善。(三)采用和推广可追溯体系食品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往往规模庞大、数量众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这就凸显了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可测和可控的重要性。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适应信息化时展的要求,逐步建立了现代化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欧盟早在1997年就开展了食品追溯制度的研究,其2000年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指出,成功的食品政策需要实现对饲料和食品及其成分的可追溯,必须引进适当的程序、手段、步骤来实现可追溯。2002年欧盟《基本食品法》要求强制实行可追溯制度,凡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日本于2001年开始研究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在政府的主导下,各民间机构和企业纷纷开始研究“可追溯体系”的操作平台。目前,日本的食品可追溯体系已扩展到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方面[4]。上述措施的实施与推广,基本实现了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原因可核实、责任可追究”的目标,且追溯领域不断拓宽,追溯环节不断延长,促进了公众消费信心的提升。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新思路

(一)改革我国的资金投入模式,构建食品安全项目体系针对当前食品安全财政投入模式的弊端,必须实行以资金机制为牵引,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变革。构建“国家监测计划”、“国家援助计划”、“食品安全计划”、“国家风险评估项目”以及“国家预警项目”5大战略计划为主的食品安全国家项目体系。同时,通过项目资金的垂直投入,打破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地域界限和部门约束,由过去的“规则驱动型”向“任务驱动型”转变,并推动建立有效的“考评制度”和“问责制度”。这样既充分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问题,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向“可评价、可控制、可预防”的方向转变,又避免资源浪费,有效节约成本。(二)实施第三方监管和社会综合治理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面临着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亟需第三方监管。实际上,政府无法承受全部监管之重。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实行第三方监管并进行社会综合治理。社会综合治理是指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的治理。必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保障食品安全。这是由于与其他任何产品相比,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必需品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正因为食品与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息息相关,保障食品安全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三)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行之有效的措施。近期,爱德曼公关公司2012年度全球信任度调查表明,食品和饮料已成为我国民众信任度最低的产品。恢复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必须坚持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各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关,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管和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要抓紧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完善责任调查处理机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强化基层监管,建立国家、省、市、县、乡5级监管体系针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难题,应加强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考核,落实工作补贴,有效发挥其作用。同时,还要紧紧抓住“十二五”规划实施的有利时机,加快建立起国家、省、市、县、乡5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特别是县、乡两级基层监管机构。按照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的原则,采取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的方式,逐步建立起由国家、省、市3级检验检测机构和县级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构成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第5篇

药品市场的监管范围研究事实上是探讨政府对于药品市场的作用范围,即对于药品市场而言,政府可以管哪些事项,不可以管哪些事项,对于应该管的事项监管到何种程度。那么我们首先应该关注作为监管对象的药品市场,即此处的药品、药品市场究竟是指代什么,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是管什么,唯如此我们才能明确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边界。

(一)药品的范围

作为监管对象的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附则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①]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药品专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因而其不包括用于植物和动物疾病的农药和兽药;第二,药品是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这就与保健品和化妆品区分开来;第三,药品既指非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也包括特殊管理的药品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二)药品市场监管的内涵与范围

在明确我国药品内涵的前提下,上述分析表明,药品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也包括监管主体对药品市场公共产品的供给服务,但不包括对药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也不包括对药品产业的行业管理职能。事实上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兼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行业管理于一身。则其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时,不可避免要受到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的干扰,市场监管将背离其初衷,将无法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兼得。市场监管的目的在于增进公共利益和合法私人利益,并使之避免或减少由个体经济决策(生产、销售及价格行为)带来的损害。

药品市场的监管重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在经济学家看来,政府管制是政府干预经济、弥补市场缺陷的一个重要举措。政府管制一般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经济性管制主要是针对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差的领域,主要是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依据法律,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管制。而社会性管制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②]对于药品市场监管而言,其究竟归属于经济性管制还是社会性管制?有学者认为:药品产业管制主体上属于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的社会性管制,其旨在“从制度上保证消费者获得更多的药品信息和医疗保健服务,从而尽量降低交易成本和健康风险”。[③]本文认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则融和经济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于一身,主要以社会性管制为主。对药品市场的监管既有市场准入管制、价格管制等经济性管制的内容,也有药品质量安全管制等社会性管制的内容。

二、我国药品市场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市场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在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无所不管到市场经济体制下

有所管有所不管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体现如下:

1、就药品研发而言,监管缺位。我国目前尽管已经成为医药大国,但我们的药品研发与创新能力欠缺。如在国内销售的药品中,只有3%是我们自主开发的。中国是世界公认的发展植物药较早的国家,但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的植物药,我国仅占396。中国生产的化学药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寥寥无几。我国生产的西药品种中,98%是仿制品。药品研发不足带来的后果在于新药品欠缺,民众得不到需要的药品,民众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多,产品结构失调,市场混乱,无序竞争。药品研发的不足透视市场监管的缺位,政府应采取措施降低新药研发的成本和风险。就前者而言,多采取政策支持、扶助或者给予优惠措施等手段鼓励市场主体的药品研发:就后者而言,或者政府购买研发出来的药品,或者给予研发出来的药品相应的专利保护,以确保药品研发者的利益。但应当注意的是应蛤予研发出来的药品以相应的专利保护,但避免形成垄断,即对研发新药的专利保护有一定的期限,鼓励非专利药的上市,形成药品市场竞争的良性秩序。特别是事关公共安全的公共药品的研发,政府应承担责任,或者政府直接研发,或者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政府提供帮助与支持,利用企业的专业技术优势研发,并购买最终的产品,提供给民众。但我国目前对于药品研发的支持与关注不够,对药品的专利保护不强,监管缺位。

2、就药品生产而言,我们面临的问题在于:由于药品的研发创新不足,导致我们的药品生产品种不能出新。我国生产的西药品种中,98%是仿制品。在此前提下,众多的企业竟相重复生产同一品种,致使普药生产出现结构性过剩。中国药品生产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药品市场整体管理水平不高,市场混乱、无序竟争,严重阻碍医药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而且也是假冒伪劣药品屡禁不止的深层根源。药品生产存在恶性竞争,药品生产企业或者降低药品的原材料成本,或者在生产环境上降低要求,甚至直接生产假药,以节省成本,获取利润。由此导致生产出来的药品质量不能保证,存在潜在危险。上述问题的发生表明对于药品生产的监管存在缺失,许可药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往往忽略了生产药品的市场需求和地域需求,忽视药品产业的宏观调控和产业规划。对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之后,疏于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无法在生产过程保证药品的质量,确保其安全有效。

3、就药品的流通过程而言,我们面临的问题在于:百业经营药品,高定价高回扣作为主要促销手段,流通渠道混乱,假冒伪劣药品充斥市场。对于药品流通的监管,则存在缺位和越位的问题。

三、药品市场监管范围重新确定

(一)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确定标准

事实上,政府如何发挥作用或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如何划分,是随着生产要素的变化、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产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因为不存在一个长期不变的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就不存在一个职能范围和职能作用一成不变的政府。

但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范围的确定,以下几个原则是可以肯定的。

市场经济属于私人产品生产的领域,政府属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提供,各自遵循不同的规则,没有这样一条边界的划分,政府介入私人产品的生产领域,或者公共产品领域适用于私人产品生产的规则,都不能得到很好的结果。

凡是由其他社会组织所能做的事情,政府就不应该介入,更不应该大包大揽的亲自出面来进行。例如经济活动本身是经济组织的事情,但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则不恰当的充当起经济活动的组织者,甚至对经济活动的要素:人、财、物直接进行调配。这一方面造成以政府调拨、分配的机制取代了市场机制,资源无法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作为经济活动者的企业缺少积极性和活力,只是被动的接受指令。因此,政府应当退出经济活动领域,不在具体从事经济活动。

政府不再无所不能、无所不管,政府作为公共组织,其基本职能就是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一是要制定规则,以确立个人、社会组织活动的规则;二是依据这种规则进行管理,将纸面上的规则变成生活中的状态,形成每一社会组织或个人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

市场监管的范围就是市场失灵的部分领域。市场机制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可以有效的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市场机制本身亦非万能,它具有种种的缺陷和不足。具体体现在:第一,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第二,市场机制无法防止垄断;第三,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第四,市场机制不适应于公共物品的有效生产;第五,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问题;第六,市场经济不能解决国民经济的产期发展问题。等等。市场失灵的存在,说明政府干预的需要。政府干预的范围自然不能超出市场失灵的范围。但市场监管的范围仅针对其中的第一、第二、第四项,对于第三、第五、第六项则属于宏观调控的范围。

按照上述原则,考虑确定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制约因素,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如下标准:

1、有效性

药品市场监管管什么?首先我们关注的是药品的有效性。药品是用来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的,因而药品必须对症,具有效用,无效的药品即使再安全,也不应进入市场。

2、安全性

药品市场监管不仅管效用,而且管安全,即关注药品的质量,药品应该对症有效,同时不应该对人体造成损害。事实上,药品常分为以下四类:安全有效;有效但毒性大:无效且毒性大;安全无效。对于有效毒性大的药品进入市场是非常审慎的,仅在特殊的情况下才采用。无效毒性大的药品、安全无效的药品均禁止进入市场。

3、创新性

药品作为一种高科技的商品,创新性是药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但药品创新的特殊困境决定了政府应鼓励对新药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政府对创新性的监管体现在通过制定和完善医药领域内的新药监测期和专利保护制度,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使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新药上市后的垄断利润,从而可以继续增加研发投入,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制药行业的发展,另外,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鼓励新药研发政策来激励药品创新。

总之,我国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注重两个方面:即一方面保证药品的安全和有效,另一方面鼓励对药品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

(二)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具体确定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药品市场的监管存在缺位、越位的困境,药品市场的监管范围需重新确定。具体到药品市场的各个阶段,市场监管的权限边界在于:

对于药品的研发阶段而言,市场监管限于:第一,鼓励药品企业研制开发新药,防止低水平重复,为企业和研究单位进行新药的研究开发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第二,提高审评质量,统一审评标准,以利于公平竞争,促进新药研制和生产健康发展。第三,建立优先审批制度,对一类新药、首家申报临床研究、治疗疑难危重疾病及因技术创新使仿制药品成本明显降低或质量显著提高的,给予优先和加快审评。第四,严格控制对同一品种的研制、开发,减少重复研究造成的资源浪费。第五,对新药技术转让实行宏观控制,从生产单位数量、剂型技术含量、GMP等方面进行控制,避免多家转让生产造成无序竞争。第六,对研制成的新药,延长保护期,从而更有利于新药研制。可见在新药研发阶段,市场监管限于制定规则,维护竞争秩序,确保研发药品安全有效。

对于药品的生产阶段而言,市场监管限于:第一,确保生产主体适格,即药品生产企业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其设立需经审批。医疗机构配置制剂也应得到许可。第二,保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安全有效,即生产出来的药品应符合GMP标准。第三,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对药品标准和生产工艺的管制规定。第四,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所需的原料和辅料符合规定的标准,符合药用要求。药用要求大多在于符合药品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应到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等。

对于药品的审批上市阶段,市场监管限于:第一,严格审批新药,确保药品的非临床研究符合GLP标准。第三,进口药品注册。第四,仿制药品审批。

对于药品的经营阶段而言,市场监管限于:第一,确保经营企业适格。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事先审批,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方可准予开办。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必须符合基本的条件。第二,确保药品经营企业按GSP的标准经营药品,在药品经营环节保证药品质量。第三,审批药品广告,检查药品广告。对于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四,规范医疗购药行为,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此外对于药品上市之后的整个流程而言,市场监管还应包括: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新药在经过严格的动物试验和临床研究后被批准上市,但上市前的实验研究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如病例少、研究时间短、试验对象年龄范围窄、用药条件控制较严、目的单纯等,一些发生频率低于1%的不良反应和一些需要较长时间应用才能发现或迟发的ADR、药物相互作用、更多人群应用的有效性等均未能发现。因而为保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应包括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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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王生田著:《药事管理学概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25页。

[②]参见【日】植草益:《徽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

[③]参见余晖:《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之障碍分析》,载《管理世界》1997年第5期,第126页。

第6篇

关键词:中小城市;电视频道;品牌化

从中国的传媒市场来看,电视媒体经历了初创、升级阶段后,已经进入了成熟发展期。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曾经在传媒市场中称霸的电视媒体受到了来自新媒体的强大冲击,而电视媒体之间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为了争夺收视率,频道之间的品牌竞争开始受到足够重视。

电视频道品牌化是指有稳定地品质、独特领先的电视频道理念、鲜明的个性标志,并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大的影响力、较高的知名度、稳定的收视群体的电视频道。???电视频道品牌化包含了外在标识和内在特质两方面的含义,包括电视频道品牌意识、频道定位、频道内容、频道包装推广等。品牌就像是一个电视频道的外衣,标志着电视频道的品味和文化。

一、中小城市电视频道品牌化现状分析

1.中小城市电视频道品牌化特征

作为地方性的电视媒体,它们的收视覆盖范围比较小,但是目标受众却相对集中,有鲜明的特点以及较高的文化程度和消费能力。

(1)地方性、现场感。主要体现在节目制作、播出尽量贴近市民的生活、贴近现场,这是中小城市最具优势的外部资源。无锡新闻频道抓住受众关心民生新闻的心理,开办了《第一看点》、《八卦阿福》、《超级调解》等栏目,每天能够收到许多观众的热线电话和现场参与电话,节目组总在第一时间赶至新闻现场进行采访,下午三四点发生的新闻事件,在晚上六七点的新闻栏目中就会展现给观众。这种高度的现场参与感使得无锡新闻频道在无锡地区几乎与110、119等热线具有同样的知晓度。

(2)个性化、现代感。中小城市电视频道往

往根据受众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需求差异化等因素的影响,发挥个性,办出符合现代都市人口味的栏目。无锡经济频道突出频道的“青春”个性,注重年轻人个性、青春、活力的体现,频道栏目内容以“时尚”为主,符合当代青年的口味,受到了广大时尚青年的好评。

(3)忠诚度。中小城市品牌化的电视频道具

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吸引受众反复收看,凸显受众对它的忠诚度。泉州是闽南文化的主要发祥地、核心区和闽南文化遗产的富集区。泉州电视台闽南语频道以泉州方言节目为主打、以闽南人文为特色,以“传承闽南文化,服务两岸乡亲”为宗旨,汇集了《新闻相拍报》、《咱厝人》、《泉州讲古》、《学说泉州话》等精品节目,融信息、知识、娱乐、服务为一体,内容和形式贴近闽南人的文化取向,富有文化亲和力和地域亲近感,???受到了观众的好评和追捧。但是,由于中小城市电视频道规模相对比较小,实力弱,城市电视频道的品牌化建设中常常存在一些缺陷。

2.中小城市电视频道品牌化建设中常见的问题

⑴频道定位模糊。本来中小城市电视频道应该突出与央视、省视电视台的差异化,办出特色,办出个性,但是中小城市电视频道通常甚少考虑对受众的定位、节目的定位。有的中小城市的电视频道看到电视剧定位的电视剧频道受到受众的追捧,就在自己的频道中设置电视剧栏目;看到以娱乐定位的娱乐频道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就在自己的电视频道中加入娱乐栏目……这样就使得频道定位模糊,频道内容混乱,没有一致的风格,对受众而言像是“鸡肋”。

⑵内容抄袭跟风。有的中小城市电视频道抄袭跟风当下流行的电视节目,完全没有创新可言,使节目内容陈旧,没有可视性。就像沈阳电视台体育频道曾经模仿CCTV-5,以播报体育赛事为主要方向,期望获得关心体育的受众的青睐,但是效果却不如人意,原因在于人们普遍关注具有时效性和精彩性的顶级体育赛事,而央视体育频道购买了95%以上世界顶级赛事在中国大陆的独家播映权,地方电视台享有的赛事转播权有限,所以地方电视台体育频道播出的体育赛事缺乏新颖独特性,直接导致收视率低、入不敷出的现象,最后使得整个电视频道的运营陷入困境。

⑶品牌建设重形象宣传,缺乏品牌管理维护。中小城市电视频道品牌建设初期会下很大的力气吸引人,使得电视频道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但由于后期管理维护越做越不理想,许多好的节目到一定高度就走下坡路,电视节目缺乏内容的新颖、充实和长远的目标,陷入重复、敷衍的怪圈。

二、中小城市电视频道的品牌化建设

全国现有2000多家电视台,3000多个频道,当频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每一个频道都想凸显自己的特色,但又不得不在内容上趋于相似的时候,电视频道就需要一个属于自己的识别系统来彰显它的吸引力----“做品牌”就成了一个路标。

1.树立正确的品牌意识

大多数中小城市电视频道的电视人头脑里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品牌意识,但只是局限于单个的电视节目上,忽视了对整个频道的品牌塑造。

⑴把握频道的传播影响力,树立正确的效

益意识。电视频道品牌力只能从受众那里感受得到,只有受众对它产生信任、满意,才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由稳定的受众收视率,吸引广告商,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形成良性循环。中小城市电视频道建设必须重新认识当前流行的媒介传播理论,分清品牌经营与招牌经营的区别,只有把力气花在培养受众的忠诚度,提高收视率,增强自己的竞争力上,才能在收视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⑵树立创新意识,正确认识宣传推广的重

要作用。中小城市品牌电视频道的品牌建设要突破老思路,避免与央视、省级电视台的强项竞争,应树立标新立异的观念与构思,勇于打破常规,形成自己的品牌意识,建立自己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

2.为电视频道进行准确的品牌定位

塑造电视频道的品牌形象关键的一步就是对他们进行鲜明的、准确的定位。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为自己定位:

⑴按中小城市的地域特色定位。中小城市电

视频道还有很多可作为的空间,因为比起国家大事,许多受众更关心发生在自己身边与自己相关的事。所以,应该打造有地方特色的品牌电视频道。

第一,立足本地,贴近当地受众。中小城市

电视频道的定位要有一定的地域性特色,这就要求他们服务本地受众、体现当地文化、做足本地特色。通过对本地区的自然风貌、人文景观、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一系列当地社会形态的了解,分析,将这些社会形态融入到节目内容中,充分考虑受众的实际需要和现实情况,贴近市民的现实生活,反映他们的喜怒哀乐,传达他们的心声。珠江电视频道是全国第一家用粤语方言播出的电视频道,是广东观众眼中的“自家人的频道”。珠江电视台无论是短剧《外来媳妇本地郎》还是曲艺节目《粤韵风华》,无论是资讯节目《相聚珠江》还是竞技节目《厨神争霸》,无论是三农节目《摇钱树》还是民生新闻栏目《630新闻》、《今日关注》,都是取材于“粤”、服务于“粤”、以“粤”为本的节目,拥有一大批忠实观众。“本土化、地域化”的品牌频道特色不仅是珠江频道争夺广东电视市场的利器,也为未来中小城市电视频道生存和发展起到了示例作用。

第二,服务本地,培养忠实受众。当然,

光是吸引受众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提高他们对频道的忠诚度。中小城市的电视台具有服务本地区民众的便利性。做好服务这一块,成为百姓的贴心人,就能培养更多的忠实受众。电视频道可以开设服务栏目,为受众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棘手的问题;也可以亲近百姓的生活习惯,引领百姓消费;还可以为受众提供当地的一些供求信息,求职热线等一系列栏目,吸引受众反复收看,提高受众对电视频道的忠诚度。

⑵以人为本,按受众需求定位。一般说来,相同年龄层次的受众有较大的兴趣重合度,他们往往会对同一类节目产生相同的爱好与兴趣。无锡经济频道就将频道的节目收视受众进行了年龄层的划分,它的主体规模受众是18—35岁的在校大学生和已经工作的社会白领,这样,它就将自己的目标受众定位在“对时尚、流行元素领域充满热情和敏感的受众”,推出一系列以“时尚”为主题的《逛街》栏目或以青春活动为主题的明星访谈栏目板块,建立了一个强势而专业的品牌电视频道,受到时尚人群的欢迎。

同一职业、文化程度的受众一般也具有近似的收视取向,例如儿童喜欢卡通节目、家庭主妇喜欢电视剧等。所以应当确定频道要针对哪一文化层次的人群。例如大连电视台体育频道定位于对体育赛事忠诚度极高的受众,直播在大连地区进行的各种体育赛事,转播世界篮球顶级赛事NBA,以体育赛事支撑频道的主框架,同时还引进了一些其他的娱乐元素。根据受众的文化层次来定位使得大连电视台体育频道拥有明显的收视人群和稳定的收视率。

随着时代的发展,个性化差异越来越明显,个性化需求也越来越明显,所以电视频道要想进行品牌化建设,不能设想满足所有受众的需求,就必须抓住某一群体的需求来大做文章。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做得比较成功的济南电视台的女性频道。济南电视台的女性频道确定了“女性特色”的频道定位,他们以都市女性的目光来进行频道的定位,针对女性的情感困惑给予理性的分析和解答,为女性的情感生活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济南电视台女性频道由《心有千千结》、《小冬夜沙龙》、《男说女人》、《红粉剧场》、《女人私语》等板块组成,涵盖了家庭、婚姻、男人、女人等热门话题的讨论,还增加了从男性视角发现女人等各种不同的节目内容。这一针对特殊人群个性需求的定位做法使得济南电视台女性频道的收视份额和收视率不断攀升。

⑶按节目内容定位。频道节目的内容必须是

集中、专一、有特色的,而频道的风格正是形成品牌的关键。对于中小城市频道的风格而言,它往往是与当地区域文化相一致的,频道风格更贴近区域文化的风格。宜兴电视台城市生活频道以区域文化属性和民众对信息的贴近性需求为出发点,以宜兴市民的日常生活为题材,进行栏目特点的定位。

频道内容体系设计其实就是形成类型节目的组合,它主要要求节目的组合应该体现有机组合的艺术,要主次有序,搭配适度。既要保证黄金时间重点栏目的收视率,又要考虑不同收视群体非黄金时段节目的配置,使整个频道的节目有张有弛,浑然一体,节目之间相辅相成,既有主次又无冲突。

3.频道的品牌化包装推广

⑴电视频道CIS设计。品牌形象鲜明的电视频道应该有独具匠心的CIS设计,使人过目不忘,例如,杭州电视台台标用的是杭州的特色之一—三潭印月,尤其是水墨画的设计风格和点睛之笔,显出杭州古城的雅意,显得文化底蕴十足,令人回味悠长。江苏电视台的标志采用红色为主调,构图简明,蕴意深刻。该标志创意来源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摄取了汉字中“人”的象形特征。并巧妙的将汉语拼音“JS”融入到“人”字中去。在看似简洁中描绘出一幅长江与运河交汇的盛大画卷,赋有浓厚的地域特色,更容易使受众记住频道的品牌特色。

⑵打造名牌主持人。节目主持人的形象和知名度直接关系到频道品牌的塑造。主持人可以是大方严谨的、也可以是风趣幽默的,最重要的是应该与所主持的节目风格保持一致。例如徐州新闻频道《大卓说事》栏目的主持人没有任何浮夸的装扮,以本来朴实、认真的面目出镜,说着一口徐州方言,与徐州受众话家常、聊生活,深受徐州百姓的喜爱。

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各种活动凝聚人气,比如推出主持人画册、挂历,组织主持人与观众见面,提升主持人的知名度,获取观众的好感。对中小城市电视频道来说,举办大型活动是自我形象宣传推广的有效途径之一,可以因地制宜,选择恰当时机,举办大型路演,电视台栏目主持人登台献艺,邀请观众参与互动游戏,由主持人现场派发奖品,这样既提升了主持人的名气,又加强了频道的宣传。

(3)频道的品牌化推广。频道就好像一件产品,在建立起品牌后,还要进行市场推广。中小城市的电视频道必须运用各种营销手段进行自身的推广宣传,给受众以充分的了解,不断引起他们的关注,才能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电视频道可以与当地的企业合作,举办歌唱大赛,主持人选拔赛、平民选秀等,既提升了企业形象,又提高了电视频道的亲和力,既对自身做了宣传推广,又提升了电视频道的美誉度。还可以采取横向联合、跨媒体合作的方式等。

由于时代的需要,央视、省级卫视的凭借实力步步紧逼,中小城市电视频道品牌化建设已处于箭在弦上的必发趋势。城市电视台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主流媒体和强势平台,虽然它有着资金、技术的不足,但凭借它在服务本地、宣传造势等方面许多独特的优势,打造品牌频道,在竞争中也能争得一席之地。

第7篇

以集成商为主的推广的视频监控系统平台

软件第二类以集成商为主的推广的视频监控系统平台软件的显著特点是大部分集成商也有一套自己的视频监控系统(有极少的集成商没有自己的视频监控系统而是用厂家的视频监控系统),但是他们系统中的底层库基本都是集成某些硬件厂商的库,也就是说软件系统不是全部自己研发,某种程度上依赖于硬件设备厂商,软件系统能卖一些钱但不多。相应软件开发人员也只有两三个人。集成商把整个高速公路基建项目承包下来,由于整个项目包括很多系统,其中有些利润很大,有的利润没有那么大,比如软件系统中收费系统利润大,但是只有一些有有资质或有特权的企业才能进入这个领域。因此,集成商肯定会根据情况在盈利多的项目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对于他们来说,不是主业的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投入的资源就相对少。因此视频监控系统平台不会有很大的发展,并且他们还可能依赖于视频监控设备厂家。

以无硬件设备的纯软件为主的视频监控系统平台

软件第三类以纯软件的厂家的视频监控系统平台软件的显著特点是功能相对比较完备,具有通用软件平台的雏型,但是可能还没有得到市场上的认可,在市场推广使用的并不多。这主要是因为虽然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份高速公路已形成路网,但是实际上没有实现真正的联网监控。最能说明问题的一点是,到现在为止,全国约13个省号称建立了联网监控中心,但几乎很少省联网监控中心能够真正实现可以任意调度下级的任意一路的视频,没有真正实现上级想看下级哪一级视频就调那一路视频,只能说基本实现了联网监控。并且他们还会受到以编解码器厂商为主的视频监控系统平台的挤压,市场环境恶劣。在过去的“十一五”期间,国家印发了《Za无一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交通部根据发展战略确定了交通信息化发展方向,并开展实施示范工程,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实验为信息化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十二五”时期,国家更是要求要以科技进步为引领,强化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提升交通运输的现代化水平。到了这个阶段的时候才是他们求发展的时候。视频监控平台软件发展的三个阶段根据上面各种类型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平台软件情况的分析,说明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明确清晰的交通软件产业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在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方面还没有真正到位,发展环境还没有实现优化,再加上产业发展基础薄弱,国产监控系统平台软件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还不能为国民经济提供足够的支撑,不能适应国家交通信息化的要求,使得我国在交通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处在非常尴尬的境地。本文认为我们国家的高速公路视频监控平台软件将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孤岛式视频监控系统阶段、联网视频监控平台阶段、营运级视频监控平台阶段。孤岛式视频监控系统阶段孤岛式视频监控系统阶段主要是指高速公路以路段为单位的视频监控统,各个路段使用不同厂家的设备,各个厂家的设备不一定能够互编互解,只是路段内是联网监控的,而各个路段之间相互独立,根本没有信息共享与调度,技术上开始尝试实现联网监控。在这个阶段主要特征是:在硬件方面,各个厂家的主要比拼的是硬件,各个厂家的硬件产品的品质参差不齐,由于没有经过洗牌,设备厂家的也很多;在软件方面,视频监控系统软件平台基本是免费的或象征性地收一点,系统的主要作用就是视频监控,信息没有共享,软件只是作为抗击竞争对手的手段而被迫立项开发的,不能促进硬件的销售。在集成商方面,他们来会选择集成系统利润大的厂家设备,不会考虑业主的服务问题;在业主方面,相对于业主得到的服务来说也没有保证,有的小厂家在施工完后几乎不提供服务。联网视频监控平台阶段联网视频监控平台阶段指通过前面的阶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业主委托某些研究所或单位初步定义了一些标准如SIP协议(尽管可能不是非常完善)实现互联互通,并且管理体制上也开始统一管理,各个路段已经开始互联,信息开始共享,系统也不是单一的视频监控,开始尝试与其他业务系统进行业务上的融合。在这个阶段主要特征是:在硬件方面,各个厂家的设备的品质差不多,或相差较小。同时,硬件设备厂家也会经过较大的洗牌。在软件方面,平台软件不是一两个人可以在半年或一年能做出来,平台软件应用在区域中心或总中心不再是免费,一些纯软件的厂家也开始进来,平台系统功能也很完善。对于硬件厂商来说,那个地方的总中心用上哪个厂家的联网视频监控平台,那么谁的设备就能占主导,平台软件会影响业主的设备选型和选型的比例,软件能促进硬件的销售。在集成商方面,软件平台已经开始以单独的项目进行招标。在业主方面,不仅仅会考虑平台软件的价格、功能等,开始会考虑厂家的服务了。这个阶段时间可能会很长。营运级联网视频监控平台阶段营运级联网视频监控平台阶段,指经过前面两个阶段的发展,联网监控平台已经不是传统意义的视频监控系统平台,而是提供了各种服务的运营级别平台,与其他业务系统的业务结合紧密,它为业主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平台可以让业主根据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托管式服务,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计费策略(短信、电话咨询等)和服务等级。在这个阶段主要特征是:在硬件方面,各个厂家的硬件产品都很成熟,使用哪一个厂家产品都可以。同时,在这个行业经过进一步的淘汰也许只能保持3一5个硬件厂家。在软件方面,由于需要与各种硬件和其他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平台软件不仅功能完善,而且运营级平台对采用的标准要求更严格,必须遵循将来将要出台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关于标准问题的讨论日益增多,前段时间很多厂家建议采用SI户防、议作为高速公路监控互联石诵的标准,但是从长远看,本文觉得0NVIF或PS工A这两大标准组织定义的标准最有可能成为监控行业标准,将来将要国家出台的国家标准也会跟这个标准体系靠拢。到了这一阶段,平台厂商跟业主的关系将是长期合作的共生关系,只有平台厂商和业主互利共赢了,才能保证平台软件及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到那时,运作良好的平台软件将会引领这个行业。

第8篇

关键词 药品检测;实验室;文件管理;质量体系;控制;管理体系

ISO/IEC17025、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等都对药品检验实验室提出了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绝大多数药检实验室也建立了某种程度的质量管理体系。事实上每个实验室都有一定形式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运作,否则实验室将无法生存。而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化的目的和意义在于把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和规定如何运作实施流程等用书面的形式规定下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可重复性和可追溯性从而使质量管理体系以一种有效组织合理沟通统一行动减少混乱避免低效和浪费的方式运行。

1文件的定义和形式

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提出,文件包括内部制定或来自外部诸如法规、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检测和(或)校准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等。

2文件的载体形式

文件的载体可以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并且可以是数字的、模拟的、摄影的或书面的形式,如计算机光盘或照片,或它们的组合。目前多数药检实验室发放给使用者的为纸张件。(一般为原始件的复印件,也有采用电子版的)传统的纸张件管理模式阅读起来比较直观,但是不便于查找,在文件变更时费时费力,还要消耗大量纸张。电子文件便于检索,文件变更、操作方便快捷,便于信息及时传递,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如采用发放电子版本的形式,应为只读文件且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修改、复制、打印。同时还应规定原始件、复印件、电子版本要保持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时以原始件为准。

有不少药检实验室存在张贴在墙面的文件,如仪器使用规程、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但采用这种形式时要特别注意文件的受控:一是必须保证上墙文件现行有效;二是需要注明其在管理体系文件中的出处。

3文件的结构

管理体系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文件的结构,因为,文件结构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系文件总体结构;二是文件自身的结构。事实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层次是根据实验室的规模和员工素质决定的,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实验室其体系文件的层次应不尽相同,而不同的员工素质其体系文件的层次也不相同,即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文件的总体层次结构决定着体系的整体性、逻辑性,文件自身的结构决定着文件的有效性、操作性。用文字形式编制的程序文件其自身结构通常由目的、范围、职责、程序、相关文件等几部分组成,以流程图形式编制的文件则以文字框和箭头体现其自身结构。

4文件的编制

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收集并消化吸收外部要求,梳理、调整内部职责和工作流程的过程。工作流程是责、权、利的载体,如果责、权、利不统一,工作流程不规范、不合理、不清晰,是难以编制出简约明晰的体系文件的。具体的编写原则为:满足并充分体现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符合单位实验室的实际水平和具体特点,从宏观出发,结构清晰,调取方便。

5文件的使用和控制

编制完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只是第一步,同样重要的是体系能够真正按照文件的规定运转,这就需要确保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知道有哪些文件存在、理解文件内容、了解在哪里能找到文件,并且使用文件遵照文件的要求工作。对文件的宣贯非常重要,只有员工都能充分知晓与自己相关的文件内容,体系的正确运行才有可能实现。宣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自学讲解、集体讨论、宣传海报、板报等,其目标就是让员工接受、理解、熟记文件的相关内容,例如检验方法确认程序中有关标准变更后如何重新确认能力的文件。

文件的版本和控制对管理体系的实施也很重要,在ISO/IEC17025等标准中对此有着详细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简而言之,文件控制意味着实验室及其员工知道体系中有什么文件,所用的每个文件有多少份,什么时候文件(即应该使用的版本和修改状态)、文件的存放地点或持有人等。

6文件的改进

持续改进是管理体系的灵魂 质量体系文件形成后 应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补充、修订和完善:

6.1文件的编写人员要保持常态性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补充文件的协调使用,使文件体系科学、使用方便、层级明显、责任分明、衔接顺畅。

6.2 通过收集、对照ISO/IEC17025、认证认可准则等各类外部规定及其最新变化,对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持续性检查,使体系文件不背离法律、法规、标准、准则的要求,各类外部规定的所有要求都得到落实;

6.3 及时和各使用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以检测文件的完整性,并对可操作性进行完善,更好地服务于质量检测部门,更重要的是要与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相协调;

6.4 在日常工作中,为了提高文件的有效性,还需通过内部的监督、评审、检查等方式,使文件的管理和使用满足本单位的总体功能设计要求。

7检验方法的管理

检验方法也属于文件的范畴。根据来源,检验方法可分为外来标准和内部制定的方法两大类,检验方法对于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影响。药检实验室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收集管理各类方法,为保证外来标准的现行有效,还应由专人通过多渠道定期进行标准的查新。

当外来标准变更时,标准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修改,《中国药典》等标准常以增补本、勘误表等形式修订信息,对药典等的增补可以在原标准正文和目录上加盖“增补本”印章的方式进行,对标准的勘误则可以把勘误表相应内容复印后贴在对应的原标准附近,文件管理人员骑缝签名或盖姓名章并标明勘误日期。

当有标准作废时,标准管理部门负责通知各有关部门,单行本可回收销毁,合订本则可在目录和正文中均加盖“作废”章以防误用。

8 小结

药品检验实验室将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地、适宜地文件化,针对管理体系内各个要素,各项活动编制既符合外部规定和要求,又适应单位特点且能行之有效的体系文件,是组织建立质量体系、实现管理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的必经之路。本文简要分析了药品检验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文件的体系化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体系文件的完善途径,并对如何规范管理检验方法这一类文件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Z].国认实[2010]49 号,2010.

第9篇

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加剂等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这些资材都是商品,具有适用于自身的生产流通渠道和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它们是作为最终产品———食物的一部分而被使用的,在与其余各种原料混合或者在食品的生产中为发挥某种功用而被使用了以后,其功用、效能乃至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都是通过食品安全反映出来的。就产品质量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检局、专营专卖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都可以进行监督,而就添加入食品的物质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该法第十一条指出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都具有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风险监测制度,虽然监测并不必然导致对某类食品的强制措施或处罚,但如若风险过高,监测部门将得向公众公布并进行警示,某种意义上说亦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该工作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添加剂的目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许可、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也都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应符合市场基本管理的诸多规范,作为商品的诸食品被纳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管理范围内。而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就进一步增加了,食品从生产到加工、销售乃至于到消费环节工商局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协会也会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不惟工商局,如卫生行政机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等面临职责跨度较大的问题。此种状况形成的原因首先是流通与消费环节不能僵硬地进行区分,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食品尤其是制成品从生产者手中产出后到最后进入消费领域流程比较长,流通中经销商、分销商数量较多,客观上导致违法者为牟取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的风险进一步增加,某些食品的经销商既是向其余经销商或者销售终端供货的批发商,也是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的终端。流通领域和消费环节的冗杂对工商局、卫生部门等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联合执法等手段只能突击解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对此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动势在必行。事实上,就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2008年《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批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纳入卫生部管理下,就前述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都进行了分配,建立起了“分段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该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非以食物为区分标准,而是以对食物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处分作为不同部门职权区分的依据;其次,理论上看,各部门专门负责的领域范围较大但互不交叉;第三,农业部、质监局和工商局等职权相对变化不大,文件更多地是对其原有职权进行了概括,相对地,食药局承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监督,这项职权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中独立,由该局专门承担。最后,主抓食品安全的“最高部门”是卫生部,卫生部不仅承担综合协调、制定标准等工作,还需具体承担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二、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国能够建立从上至下相对统一的一套监督管理体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而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主要是统摄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州与州之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早在1902年,美国就颁布了《生物产品控制法》、《肉品检查法》以及《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建立了第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称为农业部化学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可能带来的食药质量方面风险的日益清醒的认识,该局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越来越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1927年,该机构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职权不仅包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现场调查、实验室科学研究,还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禁绝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后,其部分职权逐渐被美国农业部设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物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海关等分割,并与上述机构一起组成了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从分工上看,FDA负责联邦领域内生产的或者进口的除畜肉、禽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外各种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肉类和禽类以及相关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担,NMFS负责海产品的质量监控,而EPA主管饮用水的安全和农药,加之APHIS在防治病虫害方面、美国卫生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面等等机构在各方面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特别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13100号总统令,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管理预算办公室、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从其职权看,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建议对食品安全的某些领域进行优先投资;制定食品安全的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发展执行中与相关州政府、消费者代表、制造业以及学界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该委员会还下辖一个食品安全联合研究学会,上述职权显然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议事协调,而进入了统一规划、领导的初期阶段。由此,美国建立起了以食品种类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在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这一历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显,呈现“由分而合”的趋势,在监督管理手段上,以检验、审查为主,禁令、限制为辅,对于某些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采取的方式将之推上法庭,具有鲜明的普通法系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执法的特点。

三、比较与思考

基于前述比较可提出的问题包括: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否需要改革,应向什么方向改革,以及进一步地,是否应学习美国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起以食品种类为划分基础的部门监督管理模式。应首先指出,我国食药总局于2013年成立以来,组织了数次专项整治行动,因时间相对较短,不易从整体上对其工作成果作出评价。但仅就“分段监督管理”这一体制而言,最大的问题是“无缝对接”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监督管理有诸多漏洞。虽然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与美国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类似,都起到了领导、协调的作用,但从本质上看,分段监督管理是主流,分段监督管理中的漏洞依然存在。相较FDA等部门某种意义上类似“警察”的执法权,我国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的方式上稍显薄弱。在美国,政府与资本家们的本质利益是一致的,然而一旦政府监督管理机关被赋予监督管理职权并且开始严格行使这种职权,就会出现经济利益和政府监督管理的对立,以食品生产者的庞大资金和社会影响力而言,之所以还要以如此“针锋相对”的态度抵制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作为者将之推上法庭使之承受“倾家荡产式”地赔偿应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权是与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庭审方式等法治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看,美国的监督管理机关身兼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某些特征;反观我国,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性等措施中不包括提起,在实践中更未出现过“监督管理机关诉违法者”的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机关缺乏相对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笔者认为,上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和严格的层级在此并不成为阻却监督管理执行力的“屏障”,反而应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强大推动力和适应力的关键所在。由于政府对其组成部门、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这两个方面保持着相对稳固的领导,一方面在本级政府所辖领域内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也必须融入全国一个大的“上下级”的大局之中,这使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存在着诸多漏洞,但是在已经明确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责任可以落实得非常细致。必须看到,上述优势的基础是“分段监督管理”的模式,如将“分段监督管理”改为美国式的以食品种类为区别基础的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线”更长,势必需要跨区域的、更加具有自和专业性的数个机构,即便可以建立这样的机构,其工作的开展也势必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其他卫生机关、质量控制机关、司法机关相配合,名曰“食品链统一监督管理”,实际上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分段监督管理”和“分区域监督管理”。由此观之,在能够有效领导的情况下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分段化、分区域化再进行有机整合未必不是明智之举,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划分基础上不能对美国完全照搬照抄,需要坚持适合我国国情之路线。首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形成不能仅仅将之归结为监督管理体制划分存在“模糊地带”,相应地,也不能仅靠将简单地运输、储存等环节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而希图达到目的,前已述及,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无法进行大的变动的前提下,将“分段监督管理”中各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领域由原有的“区块”改变为“点到点”的形式以避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同时在每个机关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可建立类似于美国的追踪机制和“一揽子”的监督管理职权;其次,国家食药总局目前属国务院直属,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这种模式与美国综合领导机关最高政府直辖,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设在部委之中的体制十分相似,虽然美国各监督管理机关并不直接听命于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需执行其所制定的计划等。我国各级食药局也并不能直接调动政府部门,则其究竟以何种方式“协调”值得怀疑,将食药局的级别略微提高能解一时之需,但长远看,建立专门的协调、沟通和调度渠道才是治本之策;最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轻微违法、违法、严重违法乃至于犯罪的尺度相对较难把握,美国监督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给了我们“重典治乱”的另一种思路,即“典”也就是法律本身并不需要极端严苛,在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科学有效的情况下,在执法中更加严格地贯彻上述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将违法者进行惩处,事实上这正是美国模式最大的亮点之所在,法院的判决未必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但是一旦违法者知道违法遭到惩罚将不可避免,距离监督管理的最终效果也就并不那么遥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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