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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设计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3 15: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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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设计论文

第1篇

基金项目: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05130537)

内容摘要: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问题。通过现有筹资方式存在问题和开征社保税必要性的分析,旨在从税目、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制等几方面提出我国社保税的税制设计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保税问题税制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再分配国民收入,使社会公众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养老诸方面的基本条件得到保证的各种制度和安排的统称。实行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制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区、各行业差距明显,人口众多且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属于规费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由于国家未颁布《社会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资金收支、公民权益、法律责任等都未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下来,资金使用也存在较大风险,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这就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些地方政府先后制订了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法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或司法诉讼,难以作为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

统筹层次低且筹资标准不统一

目前,全国只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以养老统筹为例,河北规定为16,北京、天津为18,上海为25.5。不仅地区之间统筹比例参差不齐,造成各地社会保障负担轻重不一。就是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间也实行差别政策,如北京规定三资企业为16,集体企业为27,这就不仅阻碍了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还阻碍了人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这也是社会保障基金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筹资总量不足且保障水平低

由于社会保障收费制度并非国家统一制定的法规,缺乏法律依据和强制性,对缴费人也缺乏应有的约束。同时,由于近年来一些大的国营、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部分企业濒临倒闭,无力缴费;有些企业虽然能维持生产,但是经济困难,资金紧张,造成严重欠费。基于以上原因,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情况普遍存在,此外,偷、漏现象也很严重,据统计,20__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对80万户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稽核显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320.6万人,金额达23亿元。这就使本来紧缺的社保资金更显不足,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降低。在此情况下,财政不得不常年加大对其补贴,20__年,各级财政仅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就达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

两套机构征收且效率低下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障费可由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这条规定造成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征收,导致责任不清,任务不明。还容易造成两套机构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导致社会保障基金不能及时、足额的征缴。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中存在种种弊端。因而,改革现有的制度,实行“费改税”已十分必要。

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税亦称“社会保险税”,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税,此 税1935年起始于美国,现在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安全阀”和“减振器”的作用。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其原因在于它自身存在着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管理操作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使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公平竞争,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再次的适度调节,保持社会收入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有利于缓解进入老龄社会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

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的国家为人口老龄化的国家。20__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0.8;预计到203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0,总量达到3亿人。20__年我国离退休人员达到4000万人,退休金支出超过了1500亿元;预计到2020年,我国退休人员将达到7000万人,因此届时退休金支出将超过8000亿元。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退休人员增加很快,相应的退休金支付量迅速增加,要做到社会化发放,仅仅依靠现有的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体系是无法承担的。而社会保障税的收入通常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之内,因而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逐步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走出社会保障支付危机的困境。

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开征社会保障税,要按照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的原则,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认真设计出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税制。

税目

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项目主要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五项。前三项保险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其改革在各地进行得也最为广泛和深入,因此应重点设置这三大税目;后两项保险在多数地方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这些保险行业特点突出、覆盖面窄,故暂不宜将其作为税目,可通过商业保险方式解决,将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范畴。

纳税人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目标,而且,社会保障有一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这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实施范围越普遍,越能体现出公平性,社会保障的功能也越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具体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员工、自由职业者、国家公职人员。鉴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地区发展不均衡、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可暂不把全部农民和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但可先将有一定规模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乡镇企业列入征税范围,还可选择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进行试点。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规定为纳税人支付的工薪总额或取得的工薪收入。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企事业单位以实际支付的工薪总额为课税对象;个人以其所获得的工薪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各种工资性补贴)为课税对象。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则以毛收入为征税对象;对不易核定的,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限度以内确定。

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决定着纳税人的负担。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税率主要取决于保障支出的基本需求、保障水平以及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较低,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能力有限,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能定得过高。可考虑实行分享比例税率并采取差别税率,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税率。

在目前情况下,可继续延续以前的征收率,即养老保险税率为28,其中雇主缴纳20,雇员缴纳8;失业保险税率为3,其中雇主缴纳2,雇员缴纳1;医疗保险税率为8,其中雇主缴纳6,雇员缴纳2。这样实现了与以前缴费制度形式的衔接。

税种归属选择

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对基本社会保险的收、支和结余进行统一管理应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计划是由省、地或县市一级政府负责,中央并没有统一起来。所以,如果要将社会保险税作为中央税,财政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大调整,但这项工作十分复杂,因而近期内将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央收入难度很大,短期内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只有当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基金的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统筹,社会保障税才有条件成为中央的收入。

参考文献:

1.苏丽华.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J].黑龙江对外经贸,20__

2.许娟,王帅.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及其相关问题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__

3.吴文昆,张祖华.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点思考[J].市场论坛,20__

4.李建平.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制度性约束[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__

5.焦东瑞.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师,20__

第2篇

有的学者认为要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以便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挥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等宏观调节作用,使税制改革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似是而非的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改革的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我国在整体上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最基本的国情。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首要特征是生产力落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居世界后列,就平均而言我国还只是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加上由于收入分配严重两极分化,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社会水准已日益接近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但绝大部分地区、绝大部分人民生活水平较低,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大多数人口或家庭所获得的收入还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无能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更何况我国推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税含价中,国家的大多数税款是居民在购物或消费时无感觉地支付给了国家。这种情况表明,不能以所谓收入向个人倾斜、个人储蓄存款增加作为理由说明个人所得税可以成为主体税种,因为收入向个人倾斜主要是向少数人倾斜,个人储蓄存款增加也主要是少数人储蓄存款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主要应针对具有较高收入的人口群,而不是普遍地对大部分个人或家庭征收。因此,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对大多数个人或家庭普遍征收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在执行税收的财政职能中不可能起主要作用。

还有人主张可通过调整税制结构,即在总收人不变的情况不,通过减少流转税比例的办法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从而使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徐镇庆等,1998),这也是似是而非的观点。且不说没有必要,即使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流转税是可转嫁税,流转税的负担落向何处,取决于多数因素,如所课征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供求价格弹性。流转税的减少,并不意味着个人收入就会相应增加,流转税减税直接影响课税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即使假定流转税总体的减税幅度与个人收入总体增加幅度相同,具体到每一个人时,其获得的收入增加是不均等的,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进行税制转换的设计。再退一步说,税制的转换可以实施,但由于在征管上要从面对相对少数的企业纳税人(特别是纳税大户)转变为面对众多的个人纳税人,要么征税成本会剧增,要么税款要大量流失,要保证财政收入不变,就必然要提高税率。流转税税含价中,负税人实际支付了税收却没有负担感觉,而转变为个人所得税,税收直接从收入中扣除,就会产生负担感觉,税率越高这种感觉越明显。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改革缺乏可承受的社会心理。个人所得税比重的提高根本上取决于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当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时,个人所得税不可能充当主体税种。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主体税种。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税收征管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会有所提高。而且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将起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手段,加入到对收入分配不公进行适当调节的杠杆体系中,与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险税等其它税收手段和税收以外的其它法律的、经济的手段一起对收入分配特别是生产资料个人占有引起的过高的收入差别进行适当调节,以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康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但,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公,主要表现在工资外收入的差距,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缴纳的比例为52.7%,个体户缴纳的比例为29%,两项合计超过80%.加上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进入预算一般项目,用于政府开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几乎没有,需要通过制度改革来加以改变。

个人所得税属直接税,纳税人如果不清楚其用途或清楚被用于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相悖的领域,即使税收负担不重,也会有被迫感、痛惜感,直至产生被剥夺感。这与间接税不同,在间接税情况下,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定一致,负税人没有间接税的感受。个人所得税只有让纳税人通过某种方式清楚其正当用途并能有效知情、监督时才能长期存在。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不是主体税收的情况下,可通过设计税收收入与专项预算支出(让人民得到实惠的看得见的项目)挂钩的办法来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原则

引入一项现代的制度只是一个开端,而要培育起使该现代制度有效运作的社会文化,是一项更为艰难的任务。在还不存在西方模式个人所得税得以有效运行的社会文化的前提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方向不是所谓国际接轨,而是着眼于税法规定与实际执行相一致,在最小征收成本条件下完整实行。要做到这一点,在制度设计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国情原则。

这是完善所有税收制度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第一原则。税制改革完善,不能简单地学习西方做法。即使是公认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也要根据我国国情进行改造。结合国情的创新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国情这个概念包括生产力水平、经济政治制度,还包括文化特点和由其决定的人与人关系处理规则、政治家的行为、基层征收人员的行为、纳税人的行为。行为表明人们对税法规则的态度,是采取遵守的态度、部分遵守的态度还是漠视的态度。态度又取决于负担水平和违法被处罚预期成本之间的权衡。如果负担水平不高,人们交纳税收不感到十分心疼,同时又能知晓税款的用途时,遵守税法的态度就会占上风。如果负担很重,偷漏税的利益很大,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大,人们就愿意选择违反税法。因此适应国情的对策是低负担、宽税基和受益明确相结合。

2.低负担原则。

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高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低税率、低负担、宽税基、严管理、易征收的办法,尽量减少对偷漏税的利益诱惑,使偷漏税意义不大,缴税也不心疼。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高的情况下,高税率必然诱惑偷税;越自动的机制(如凭发票就得到税额抵扣或退税)必然导致越严重的骗税、欺诈;越细致的差别政策、越严格的审批制度必然产生越多的寻租行为和越严重的腐败,从而使政策越偏离初衷。相当多的人认为,税率低了,就达不到调节的目的。这种说法看起来有道理,但具体结合我国的情况,就不一定正确。调节作用不能只停留在制度设计上,最关键的是要能执行,税率定得高,且不说影响效率,首先是偷漏税的诱惑大,在我国偷漏税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的情况下,结果不仅不能按高税率征税,就连基本的税收也收不到,何谈调节作用。这里有征管上的问题,但也有制度设计上的问题。

3.有效运行原则。

税法规定要明确具体,规则要详细,避免含糊不清。我们自己创造的在基层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充分吸收,使之具有法律依据,这也是中国式个人所得税的应有之意。

我国经济发展地区差别已十分严重,全国一刀切的办法不可能有效运行,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基本原则(如范围、税基、居民身份、负担水平)上实行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实行相对数和绝对数相结合,并且可选择。征收方式上应当实行规范征收与简易征收相结合,管理办法可因地制宜、内外应当区别对待(有协定的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管理上着眼于个人收入信息的适时跟踪、科学整理、妥善保存、及时更新。引入财产和收入评估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要与企业税收、社会保险税、银行业务联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应当合并设计,以避免重复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选择

1.纳税人规则。

我国要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行应用原则。在我国拥有永久住所,或没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国连续五年每年逗留183天以上者从第六年开始,确定为永久居民,就其来源于境内外一切应税所得(不论是否汇入我国)承担无限纳税责任。在中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逗留183天以上者为中国居民,也必须就其从中国境内外所得承担纳税责任,但境外所得以汇入原则征税,即汇到中国的部分才要纳税,没有汇入的部分不纳税。在中国境内没有永久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逗留不到183天者为非居民,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承担纳税责任。

2.征税范围和税基。

个人所得税应是个人非营利所得税。非营利事业所得,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包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收入)、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主要工资薪金)、被动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资本利得)、其他所得。征税所得范围应限定在工资薪金所得、各种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等非营利性质的所得,也就是将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中,这可使个人所得税法律简明,避免用大量的篇幅规定有关成本费用(包括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摊销等)的规则,避免与企业所得税的内容重复,也避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也可以将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立法。

为了保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易于征管,目前列入征税所得范围的应主要是规则性、周期性、以货币表现(包括有价证券)的所得,某些原可以用货币表现的实物收入要折算为货币所得。对推算所得、偶然所得一般不列入征税所得范围。对可以转化为现金的福利性收入要列入征税所得范围。对多数与职务或所在单位有关的“待遇”性实际所得,应着眼于深化市场取向改革,逐步将“暗补”即隐性收入转化为“明补”即显性、账面收入,如取消福利性分房、专车制度改为车费补贴制度等,改革以后,这些所得也属于规则性所得应列入征税所得范围。应摒弃只能将合法性所得纳入征税所得范围和征了税的收入即为合法收入的旧观念,在确定征税所得范围上应遵循所得税法独立原则,不管所得是否合法(在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并做出判决前,有时很难确知一项所得来源合法与否),凡能增加一个人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可以是应税所得,只要其符合税法规定。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为避免对公司分配利润的双重征税,对个人获得的股息应采取“归集抵免制”,准予抵免在公司阶段已纳税收。

尽量缩小免税范围。建议免税范围:由财政预算开支的政府奖金和特殊津贴、抚恤费、救济金,外交代表收入。不包括保险赔款、军人转业或复员费、安家费、退职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退休金可减半征收或免税。

3.负担政策选择和扣除及税率制度设计。

负担政策首先体现在税率,税率的确定不仅涉及税负高低这一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而且对税制运行情况有着关键性的影响。如果税率定得过高,会使纳税人感到牺牲过大而且很不公平,往往会促使他们选择收入隐性化(如不要求过高工资而要求较高的实际福利)或者在契约中要求税后净收入。在当前的社会中,能获得高的账面货币收入的人一般具有一技之长,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卖方市场”的地位,将个人所得税转嫁于雇主往往成功。这种情况的出现,意味着高税率特别是高的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进行调节的政策目标难以达到。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要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就必然要求实行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制。实践证明这种观点不一定正确。高税率、多档次税率制往往难以行之到位,难以行之到位的税制就无法实现其既定调节目标。

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政策和税率制度确定还涉及申报单位、费用和生计扣除、税率级距等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制,即以有应税收入的个人为单位进行费用和生计扣除并按税率表计征税收,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这种办法不能顾及家庭的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有违公平原则。由于家庭仍是社会的经济基本单位,家庭总收入对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因此,有必要将以个人为申报单位征收改为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征收,在税率档次较少的情况下易于解决家庭申报制存在的通过分家降低适用税率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是对纯收入征收的税种,费用和生计扣除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为了征管简便,以及不将营利事业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可坚持不分生计和费用而采取综合定额扣除的办法。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职责是调节收入分配,主要针对高收入家庭特别是最高收入家庭,因此,综合扣除定额根据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实际收入额确定并实行指数化调整,使扣除额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1999年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人均全部收入为6942元(国家统计局,2001)。据此可确定当年个人的费用和生计扣除额为7000元(以后每年按当年综合物价指数调整公布),这是对所有家庭成员每人的扣除额,如四口之家年扣除总额为28000元(取整数为30000元),根据我国的人口政策,可考虑扣除额随抚养孩子人数的增加而递减。为了照顾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可规定各地的税率可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20%.如果纳税人不愿意申报,可准予实行简易的征税办法,在实行简易的征税办法的情况下,可实行定率扣除的办法。

4.征收方式和可选择的最低限度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按其征收方式可分为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和分类综合所得税(有的著作中又称为二元税制或混合税制)三种类型,其中分类综合所得税又可分为交叉型和并立型两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严格意义上属于分类所得税类型。我国今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也应当是中国式的,以源泉扣缴为主,模式既非分类也非综合,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混合制。大多数纳税人适用不分类课征,源泉扣缴。实际上就是目前实际中运行的征收方式的改进和法定化。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应当允许多元征收方式的存在,规范征收方式和简易征收方式并存。要对基层实际征收方式进行认真研究,按去粗存精的原则,将其合理有效的内核吸收到税法规定中来,不能一概地贬斥它们为非规范做法并加以取缔。不过税法要明确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例如,较发达地方个人所得税征收可与社会保险支付联动。第一种办法,对已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的工资才能在成本列支,取消标准工资扣除办法。第二种办法,社会保险利益的享受不仅与社会保险税挂钩,而且与个人所得税交纳情况挂钩,单位源泉扣缴时也要向纳税人开出税单,并按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号码,在其账户中记录个人所得税交纳情况。原则上个人所得税交纳越多其享受的保险利益也越多。其它不发达地区可实行定率或定额扣除办法或其它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更有效的办法。

为了解决对工薪收入者以外的高收入者(如明星、商人、政府官员、知名教授)等征管困难问题,笔者建议推行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最低限度税制度或管理办法。就是按一定的标准,如私营企业家按其全年营业额或支付的职工工资额或流动资本数量,并根据行业盈利情况,分地区确定最低限度税税基;演员、运动员等按抽样调查的年收入划分等级,确定不同最低限度税税基,他们选择纳税后,向社会公布,一等的演员,如果选择二等以下的纳税等级,就会自我贬值,这会形成约束;政府官员可按级别,综合考虑工资收入和为官的福利收入,确定最低限度税税基;知名教授和其它社会名流同样通过抽样调查其全部收入,确定若干税基等级。等级确定后由其自行选择,按5%的最低税率征收。如果纳税人觉得按此办法纳税多于按申报的规范办法,可选择申报办法,多缴的税收可予退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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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1》,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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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春正,1995,《我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中国计划出版社,第191页。

(6)吴小梅,200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定位及政策设计》,《税务研究》,第9期。

(7)徐镇庆、席西民、冯耕中,1998,《个人所得税改革及其对经济系统的冲击》,载项怀诚等著《个人所得税调节谁》,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8)杨斌,1999a,《治税的效率和公平》,经济科学出版社,第365-366页。

第3篇

1.1分支组合方式的选择

根据柘溪发电站的4个并联分支的基本情况,本文主要考虑的是12-34、13-24以及14-23这三种分支的组合形式。

1.2横差保护分析

在仿真实验的过程中,我们对各种分支情况下的零序横差、裂相横差以及这两种横差保护相互联合作用时候的保护效果进行了统计整理,在实验的过程中,将零序横差的保护选择为0.04IN,并将其作为动作门槛,裂相横差的保护采用比率的制动特性,,差动的门槛选择为0.2IN,斜率为0.3。根据我们对零序横差以及裂相横差的保护可动作的故障数统计结果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柘溪的横差保护具有如下特点:

a.两种横差保护对同相异分支的故障动作的反映灵敏度均不高,个别的分支的动作数目可以达到18种,这主要是由于同相异分支短路的匝差太小,大部分不超过1匝所造成的。

b.同相异分支的短路故障的保护效果显示相隔的分支组合要强于其他的组合情况,而这主要是因为同相异分支的短路现象只能够发生在相邻的分支之间,比如第二分支只能够与第一或者是第三分支发生同相异分支形式的短路故障,所以采用分支相隔的组合方式具有比相邻分支组合更强的保护效果。

c.无论是零序的横差还是裂相的横差对于异相的短路故障均具有较高的反映灵敏度,这也是因为同相同分支之间的短路匝差比较小的缘故。所以柘溪水力发电站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加强对同相同分支以及同相异分支的短路故障的保护力度。

d.同时,仿真的结果表明,零序横差以及裂相横差保护的故障动作效果之间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所以为了提高保护的效果,可以考虑将二者同时装设在同一个系统中。

1.3纵差保护分析

我们对发电机组中的各种不同分支的组合方式条件下的纵差保护的动作效果进行了效果的统计与分析,差动的门槛以及斜率的数值均与以上仿真工作中的条件相同。仿真的结果表明,纵差保护具有如下特点:a.完全的纵差保护不能够实现对于同相同分支以及同相异分支的短路故障的保护作用,但是可以实现对于2832中异相短路故障的完全保护动作;b.不完全的纵差保护对于各种的短路故障形式均具有较高的反映灵敏度,但是对同相同分支或者是同相异分支的故障的动作不够灵敏;c.对相间故障具有较高的灵敏度的保护是单套的不完全的纵差保护,但是能够实现对于异相短路故障100%动作率的只有双不完全纵差保护。

1.4联合保护方案分析

上述的各种保护方案在单独作用的情况下均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够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所以需要研究横差保护与纵差保护协同作用的保护方案。通过对组合方案条件下可动作故障数的统计分析,我们得出了结论包括:

a.如果选用的是3种中性点侧的分支组合方式,那么最好选择12-34式的分支组合,以便达到最高的故障动作效率;

b.如果裂相横差与零序横差均不对这种匝间的短路进行反映,则不完全的纵差保护方案也不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或者是具有较高的动作率;

c.这种联合保护的方案对于异相的短路故障具有较高的动作率,几乎可以实现全部类型故障的动作,但是提高零序横差或者是裂相横差的保护门槛的时候,组合的保护方案并不能够显著的提高动作的效率,所以在现场值不确定的条件下为了提高保护的动作率,可以增加一套纵差保护,进而为异相故障提供双重化的保护效果。

2结束语

第4篇

1复杂性。

水利水电工程通常情况下是由众多的单项工程所组成,所以较为容易产生施工干扰,其与一般性的土木建筑工程相比,难度要大很多,并且容易受水文条件、地形条件以及地址条件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和复杂性。

2针对性。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大多以单个工程为对象,因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综合性。其组织设计的内容需要满足工程项目业主、设计以及监理的共同要求,另一方面也必须合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施工标准的规范要求。因此,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3动态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要对施工工程总体进行统筹规划,同时应充分重视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选择最优的施工方案,所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动态管理性。

二、施工组织设计分析

1施工导流设计。

作为一个系统性问题,施工导流设计需要对施工建筑设计、施工总进度以及总布置的导流程序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也同样也会对坝址的选择和水工建筑布局产生直接影响。除此之外,其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施工总进度设计和工程预算设计。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设计时,首先需要对其与自然环境的适应程度作出考虑,特别是其与谁规律的适应程度。因为在通常情况相下,改变水规律要付出较大的代价,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无法对水规律作出改变,唯一可以选择的是增强施工导流的适应性。因此,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主体环节,应对施工导流设计中的截流、封堵、拦洪及蓄水进行合理有效控制,并根据渠道自身水流规律,对工程施工程序进行合理安排,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2混凝土工程设计。

混凝土工程设计主要有建筑物预应力混凝土工程以及水流渠道混凝土工程,主干渠道的混凝土施工工程采用的是渠道衬砌的方式,进行现浇和部分预制。需要注意的是在渠道衬砌的过程中,注意对防水、防渗漏和防冻方面的控制,保持高水准的施工质量要求。在水利水电工程组织施工设计中,可以根据工程施工技术条件和施工规模的不同,通过集中设置混凝土生产系统的方式,对渠道和建筑施工进行混凝土供应。对于规模相对较大的建筑物来说,可以采取单设置独立的混凝土生产系统对其进行混凝土的供应。

3施工工艺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工艺设计主要包括施工顺序、方法以及技术,其中施工技术作为施工工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只有在施工技术满足技术性及经济型要求时,才能开展下一步的施工工作。其研究的主体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几点:(1)现有条件下,如何对某个时段或期限内的施工工作量进行合理制定。(2)如何实现施工导流和施工顺序、施工方法与施工顺序的有效结合,从而确保建筑物施工的技术性。根据施工计划中所需要的施工材料,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前期预算。在施工质量和施工效益得以有效保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施工工艺组织设计和管理。

4施工进度设计。

施工进度设计的任务是为了对各项施工活动进行时间规划,应保证施工进度依据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进行设计,并严格按照施工工期对项目时间做出计划性的控制。施工进度包括编制施工依据、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主要工程的工期控制以及关键施工工序的指标控制等内容。另一方面,在进行施工总进度编制时,应做到重点与非重点的兼顾,对于关键性的工程施工项目,应对施工人员及机械进行合理安排,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及平衡性。对于临时建设项目和主体工程项目而言,应依据工程特点首先列出主要施工项目并对其工程施工量进行计算,从而绘制出施工进度表并进行定期考察。

5施工布置。

施工布置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投标阶段的重要内容,主要可以根据项目施工工程的特点、施工规模以及施工条件,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间所涉及到的交通运输、仓库运输以及给排水管线进行平面化和程度化布置,从而保证施工工程合理有序进行。

三、施工组织设计间的相互关系

1施工进度与施工强度的关系。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只有在对施工强度有一个充分把握的前提下,才能根据施工强度及制定出施工进度计划,并在施工进度计划的指导下进行施工强度的控制。通过施工强度和施工进度计划的结合,继而制定出合适的工程强度指标。

2施工方法与施工导流之间的关系。

对于施工导流控制程序的研究,需要有恰当的施工方法作为保障。施工方法选择的正确性,会一定程度上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的选择产生影响,所以应在施工导流控制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对合理的施工制度。

3施工强度与现场布置的关系。

第5篇

关键词:建筑结构安全性分析

引言

结构安全性是结构防止破坏倒塌的能力,是结构工程最重要的质量指标。结构工程的安全性主要决定于结构的设计与施工水准,也与结构的正确使用(维护、检测)有关,而这些又与土建工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条例等)的合理设置及运用相关联。

一、我国结构设计规范的安全设置水准

对结构工程的设计来说,结构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结构的整体牢固性与结构的耐久性等几个方面。我国建筑物和桥梁等土建结构的设计规范在这些方面的安全设置水准,总体上要比国外同类规范低得多。

1.1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设置水准与结构构件安全水准关系最大的二个因素是:①规范规定结构需要承受多大的荷载(荷载标准值)。②规范规定的荷载分项系数与材料强度分项系数的大小,前者是计算确定荷载对结构构件的作用时,将荷载标准值加以放大的一个系数,后者是计算确定结构构件固有的承载能力时,将构件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加以缩小的一个系数。这些用量值表示的系数体现了结构构件在给定标准荷载作用下的安全度,在安全系数设计方法(如我国的公路桥涵结构设计规范)中称为安全系数,体现了安全储备的需要;而在可靠度设计方法(如我国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中称为分项系数,体现了一定的名义失效概率或可靠指标。安全系数或分项系数越大,表明安全度越高。

公路桥梁结构的情况也与房屋建筑结构类似,除车载标准外,荷载分项安全系数(我国规范对车载取1.4,比国际著名的美国AASHTO规范的1.75约低25%)与材料强度分项安全系数均规定较低。

尽管我国设计规范所设定的安全贮备较低,但是某些工程的材料用量反而有高于国外同类工程的,这里的问题主要在于设计墨守陈规,在结构方案、材料选用、分析计算、结构构造上缺乏创新。

1.2结构的整体牢固性除了结构构件要有足够承载能力外,结构物还要有整体牢固性。结构的整体牢固性是结构出现某处的局部破坏不至于导致大范围连续破坏倒塌的能力,或者说是结构不应出现与其原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结构的整体牢固性主要依靠结构能有良好的延性和必要的冗余度,用来对付地震、爆炸等灾害荷载或因人为差错导致的灾难后果,可以减轻灾害损失。唐山地震造成的巨大伤亡与当地房屋结构缺乏整体牢固性有很大关系。

1.3结构的耐久安全性我国土建结构的设计与施工规范,重点放在各种荷载作用下的结构强度要求,而对环境因素作用(如干湿、冻融等大气侵蚀以及工程周围水、土中有害化学介质侵蚀)下的耐久性要求则相对考虑较少。混凝土结构因钢筋锈蚀或混凝土腐蚀导致的结构安全事故,其严重程度已远过于因结构构件承载力安全水准设置偏低所带来的危害,所以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格外重视。我国规范规定的与耐久性有关的一些要求,如保护钢筋免遭锈蚀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和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都显著低于国外规范。损害结构承载力的安全性只是耐久性不足的后果之一;提高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设置水准,在一些情况下也有利于结构的耐久性与结构使用寿命。

二、调整结构安全设置水准的不同见解

国内近几年来已对建筑结构安全度的设置水准组织过几次讨论,在如何调整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这次科技论坛上同样反映了这些不同的见解:

2.1认为我国现行规范的安全设置水准是足够的,并已为长期实践所证明,而国外就没有这种经验。我国取得的这一成功经验决不能轻易丢掉,在安全度上不能跟着英美的高标准走;安全度高了是浪费,除个别需调整外,总体上不必变动。

2.2认为我国规范的安全度设置水准尽管不高,但在全面遵守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即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的“三正常”条件下,据此建成的上百亿平米的建筑物绝大多数至今仍在安全使用,表明这些规范规定的水准仍然适用;但是理想的“三正常”很难做到,同时为了缩小与先进国际标准的差距以及鉴于可持续发展和提高耐久性的需要,在物质供应条件业已改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结构的安全设置水准应适当提高。这种提高只能适度,因为我国目前尚属发展中国家。

2.3认为我国规范的安全设置水准应该大体与国际水准接近,需要大幅度提高。这是由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土建工程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出现事故所造成的风险损失后果将愈益严重,而为了提高工程安全程度所需要的经费投入在整个工程(特别是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重现在已愈来愈低,材料供应也十分充裕。过去的低安全水准只是适应了以往短缺型计划经济年代的需要,但决不是没有风险,如果规范的安全水准较高,曾经发生过的有些安全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而规范的这一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为“三正常”的提法所掩盖。在建的工程要为将来的现代化社会服务,安全性上一定要有高标准。低的安全质量标准在参与将来的国际竞争中也难以被承认,即使结构设计的安全设置水准能够提高到与发达国家一样,由于我们的施工质量总体较差,结构的安全性依然会有差距。:

三、结构设计规范的概率可靠度设计方法

第6篇

关键词:给排水 工程 建筑设计 质量

一、问题的由来

水厂建筑的特点:一是工业建筑范畴,但不能忽略其美观;二是建筑物匍伏于地,尺度不大,并且形式单调均一分散、变化不大;三是构筑物所占比重特大,表现在体量闷沉、笨重,而且一般布置在厂区平面显眼的中心位置;四是污水处理厂气味重而难闻;五是为使水厂的环境更加接近自然,需有大面积的绿化。因此,水厂的建筑设计的意义倒并不完全在于如何做好工艺(这是很重要的),如何画出一张美丽的图画,而在于其理想的目标能得以实现,完美的构思能得以表达,合理的功能能得以兑现,以及优雅的环境能得以体现。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水厂的建筑设计首先应该在确实掌握丰富的信息、详实的资料的条件下,在加强内部工种联系的前提下,在正确的设计原则指导下和正确的方式组织下,有步骤、有计划地应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去加以制订(其中还要特别重视国外的各种先进经验)。我们不能把设计的全过程看成是一个封闭一― 自立门户的模式;单一― 就事论事的模式,稳定一― 成不变的模式;而应该看成是一个持续发展的、不断开放的、经常变化的动态体系,才能确保设计出一个完美的优秀工程。

二、要注意的几个因素

1、工艺流程的要求

给水处理厂即一般常称的自来水厂。由于原水水质不同,工艺流程有各种组合,但它的基本工艺为混合、絮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在城市水厂中,基本流程为原水一级泵房加药絮凝池沉淀或澄清池滤池消毒清水池二级泵房用户。水厂内的主体处理构筑物中沉淀池、滤池基本上都高出地面,只有清水池可以埋入地下,而当沉淀采用平流式沉淀时,其池长达100余m,在水厂中会形成单调冗长的池体,都需加以仔细设计。

大多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流程一般为提升后的污水重力经格栅沉砂初沉曝气二沉消毒出流。如果排入的水体是感潮水体,有时亦会在处理水排入前有提升泵站,以解决时污水厂的出水问题。

对于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兴建的污水厂,为了解决构筑物的空池抗浮,往往以出水末端构筑物的高度为控制,而将进水泵站以后的构筑物以高出地面3~4m布置,这样就必须对这种沉闷不堪的大体量砼面作建筑处理,同时也必须对池间联系的狭小的通道走廊作恰当的建筑处理,否则作为一个整体环境来讲是极不理想的,往往也不易被人们所接受。

2、总体规划的要求

总体规划非常重要,它是设计的灵魂。在规划时首先要有一个总体布局的构思,其中应包括:工艺布局的合理、道路走向的清晰、广场的适宜、地域的平衡、人流的互不交叉和公建用房(即生活区,其中包括办公、科研、试验、管理、会议室、食堂、厨房等内容)的最佳布置,然后按照①功能分区合理、简捷、便利、经济的原则;②风向、日照、地形有利的原则;③构图优美、对比均衡、空间流通的原则等,根据工艺流程的要求,结合厂址的自然条件及环境条件(包括地形以至地质条件、厂外道路系统、绿化条件、朝向、原有建筑物等)来进行总体规划。在总体规划中必须注意要创造良好的日照、空气和通风条件,还要尽量避免噪声的干扰,合理安排和大量利用绿化,把生态环境放在首位统一规划(特别是厂前区),然后将建筑物(或构筑物)布置在经过深思熟虑的绿化等环境中。在绿化设施中须充分考虑到生态绿化和景观绿化的有机结合,并多种植些可以释放有益气体和减少尘埃的树种,以改善厂区环境,减少空气污染,提高厂区的明洁度。

同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原则还必须在立足于“环境、空间、形式”三者统一的原则基础上,使群体形象和个体形象都能表现出一种内在的含蓄和谐调,并通过曲直、高低、虚实、明暗、黑白、凹凸、方圆、上下等造型元素和设计手法的运用充分体现出工艺工程设计的新境界。

3、传统观念的改革

传统是指技术上、文化上历史的凝聚、沉淀和积累,它是人们长期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固有的客观存在。它之所以能长期继承,经久不衰,并在某些方面形成一种固有的心理态势,就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和耐人寻味的余韵,因此它往往极易被人们长久地、习惯地循套,自然地袭用,即使有时会出现一些问题和不足,但对成功来说总往往可加以原谅,或者最后说总的还是成功的。我们如果辩证地看,则可以这样说,在继承传统之余必须要有充分的创新,即从“现实的需要出发对传统作转变的工作”。如果工艺总是老一套形式,形式总是老面孔,色彩总是陈调重弹,即使在功能上还可以过得去,能满足业主的一般要求,但从社会发展来看,从两个文明来看,无论如何在组织形式上、在事先指导上、在各专业的协调、在通气上都应该重新思考,不能一味循旧。在工艺上必须要创新、要提高、要有些新东西。在选型、色彩上必须要美观、要有所升华,否则就不能使业主感到非常满意,不能心情舒畅。为此可以说挑战创新是必须的,是绝对的,没有创新就会暮气沉沉没有生气,就不能前进。

4、防止专业之间的各行其是

长期以来,给排水工程的习惯做法是工艺一马当先,先提出设想,后再递交给其它各工种,尽管各工种可以回提条件给工艺,但由于已成习惯,且因为各专业对工程总的概念认识不足而未能充分进行必要的商榷了解,互相质疑,因此就提不出内在的、关键的问题,致使矛盾隐蔽得不到圆满的解决,有时还会引起返工,最后造成木已成舟的尴尬局面,导致项目得不到最佳的方案,达不到最理想的质量。

从管理科学上来说事先指导,预先协商,不把问题的解决拖到最后,这是最科学也是最有效的工作方法。如果一个专业的设计,一味地关在工作室里,并且总是闭门苦思(即没有和其它有关专业认真商量研究),就只会把这些设计(即使是本专业中最优秀的设想)从一个社会现象变成了一个孤零零的个体,并且将这个专业完全裹入到“绝对正确”之中而一丝也动弹不得,其结果必然是感觉迟钝且视感平平,最后远不能满足业主的总要求。因此,在整体设计中要非常重视事先的协调,重视事先的各有关专业的参与协商,并且必须认识到这不光是一个单一的项目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优劣的关键必然是组成这个组织内的各有关要素的综合,而决不是一个主导专业的所为(当然,它是很重要的)。所以决不能允许各专业各行其是,或者说是过分地突出自己,而缺少必要的整体相融性。只有通过组织有序的精心的全面的设计安排,我们才能把一个初看好像支离破碎、意见分岐、没有完整性的模糊、凌乱的印象,变成一幅诗意盎然、变化有序、排列恰当、构图完美的图画。

第7篇

关键词: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稳压泵 高位消防水箱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 and the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 it also gives some opinions about the setting of fire water tank。

Key words: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Pressure maintainess pumpFire water tank

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增涨速度很快,这些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上一般采用低压给水系统,而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计上因为无条件设置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是设置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成本过高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安全可靠性相对较低等问题而大部分采用了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但是现行主要国家消防规范没有明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这个概念,使得设计师在设计时缺少相关的依据。

二、我国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分类

按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1](以下简称高规)规定,我国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按压力分类有:常高压、临时高压、低压三种系统。高规对消防给水系统分类作了解释同时将稳高压系统划为了临时高压系统,详见条文解释7.1.3 条“还有一种情况,目前较广泛应用于消防给水系统,即管网内经常保持足够的压力,压力由稳压泵或气压给水设备等增压设施来保证。在水泵房(站)内设有消防水泵,在火灾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的压力满足消防水压的要求,此情况也叫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低规)[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 年版)[3](以下简称喷规)虽未对系统分类作规定,但三本规范均为国家公安部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对其中的系统分类规定应该是相同的,即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属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一种。

三、稳高压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区别

笔者对高、低、喷规将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划为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存在异议,因为两系统之间存在如下主要区别: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最不利点平时水压和流量不满足灭火的需要,在水泵房(站)内设有消防水泵,在火灾时启动消防水泵,使管网内的压力和流量达到灭火时的要求的系统;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管网内平时是充满有压水的,当系统管网压力由于漏水及其它原因下降至设定的低压启泵值后稳压泵就会启动开始向管网内注入压力水直到管网压力上升到设定的高压停泵值后停泵,此时到稳压泵下一次启动期间管网的压力将由气压罐维持,在消防主泵启动前完全能满足管网内最不利点消防压力需要。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有3种启动水泵方式:泵房手动启动、由消防控制中心发出信号启泵、由消火栓箱处的启泵按钮启动(消火栓系统)以及压力开关等信号启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除以上3种启泵方式外还可由压力联动装置来启动消防主泵,因此更能可靠地保证火灾发生后消防系统能立即进入到工作状态。

由此可见在消防主泵启动前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其可靠性远远大于后者,所以应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区分开来独立分为一种系统,即消防给水系统应分为常高压、稳高压、临时高压、低压四种系统。实际上国外工程公司经常按照稳高压或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工程[4], 同时国内也有地方和行业开始将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概念列入消防设计规范中,其中有上海市建交委批准的上海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5](以下简称上民规)以及住房与城乡建筑批准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6](以下简称石防规)都对稳高压系统的“身份” 予以了确认,其中上明规定义“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石防规定义为“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给水系统”。两规范对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定义基本相同,只是石防规定义没上民规详细,同时由于行业的需要规定了系统的压力不小0.7Mpa。

四、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

对于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问题,上明规(6.5.2条)规定设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多层建筑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而石防规未对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作规定并指出未作规定部分见国家规范要求(即按临时高压系统要求设置)。而低规第8.44条、高规第7.4.7 条及喷规第10.3.1条都规定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储存火灾前期10min 的消防用水量,由此可见对于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各规范规定都不一样。

由于稳压系统的存在,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平时都充满有压水,且压力一般都高过高位水箱水重力产生的静压力,所以高位水箱的水无法通过重力自行进入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中,而只为稳压系统(稳压设备设置在高位)提供用水,这跟稳压系统(稳压设备设置在低位)由消防水池提供用水作用一样,从这点来看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可以不应设置。只有当稳压系统失效(实际上此时系统变为了临时高压系统)系统管网压力低于高位水箱水重力产生的静压力时高位消防水箱的水才能通过重力作用自行进入到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中。由此可见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高位消防水箱的作用被大大削弱了,且在实际工程设计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建筑,如笔者之前设计的一些厂房、物流仓库、高架地铁站等建筑,其屋面多为钢结构屋面,结构承重较小且为斜屋面或是弧形屋面,导致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非常困难。综合以上各点,笔者认为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即在受条件限制时可以不设,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应该设置,毕竟高位消防水箱重力供水可靠性是很高的。

五、结束语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因其较低的造价(与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比)和高度的可靠性(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比)在工程消防设计中获得广泛的应用。但其概念一直没被国家规范所认可,虽然在一些地方和行业规范里面得到了认可,但地方和行业规范都有其地域或是行业的限制而适应范围很有限,而国内工程消防设计的主要依据还是高、低、喷规等国家消防规范。因此笔者希望国家消防规范在后续的修订过程中能将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一种消防给水系统,同时增加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以及其它一些相关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 年版)

[4]:许晓敏.国内外化工厂水消防系统设计比较《工业用水与废水》2003.05期

第8篇

关键词: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一、地下水对岩土工程的主要危害

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主要是由于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和地下水动水压力作用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地下水升降变化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变化可由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起,但不管什么原因,当地下水位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都会对岩土工程造成危害,地下水位变化引起危害又可分为三种方式。

水位上升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潜水位上升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主要受地质因素如含水层结构、总体岩性产状;水文气象因素如降雨量、气温等及人为因素如灌溉、施工等的影响,有时往往是几种因素的综合结果。

由于潜水面上升对岩土工程可能造成:土壤沼泽化、盐渍化,岩土及地下水对建筑物腐蚀性增强;斜坡、河岸等岩土体岩产生滑移、崩塌等不良地质现象;一些具特殊性的岩土体结构破坏、强度降低、软化;引起粉细砂及粉土饱和液化、出现流砂、管涌等现象;地下洞室充水淹没,基础上浮,建筑物失稳。

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的降低多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如集中大量抽取地下水,采矿活动中的矿床疏干以及上游筑坝,修建水库截夺下游地下水的补给等。地下水的过大下降,常常诱发地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地下水源枯竭、水质恶化等环境问题,对岩土体、建筑物的稳定性和人类自身的居住环境造成很大威胁。

地下水频繁升降对岩土工程造成的危害。地下水的升降变化能引起膨胀性岩土产生不均匀的胀缩变形,当地下水升降频繁时,不仅使岩土的膨胀收缩变形往复,而且会导致岩土的膨胀收缩幅度不断加大,进而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别是轻型建筑物的破坏。地下水升降变动带内由于地下水的积极交替,会将土层中的胶结物铁、铝成分流失,土层失去胶结物将造成土质变松、含水量孔隙比增大,压缩模量、承载力降低,给岩土工程基础选择、处理带来较大的麻烦。

(2)地下水动压力作用引起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在天然状态下动水压力作用比较微弱,一般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但在人为工程活动中由于改变地下水天然动力平衡条件,在移动的动水压力作用下,往往会引起一些严重的岩土工程危害,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的形成条件和防治措施在有关的工程地质文献已有较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二、岩土工程勘察中水文地质问题的评价

根据以往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人们在勘察过程中只是关注勘测出来的岩土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结构的研究,却在水文地质参数的利用方面很少涉足,水文地质问题往往被忽略或是只作为象征性的工作,在勘察报告中只对天然状态下的水文地质条件作出简单的评价。在基础设计和施工方面,由于缺乏评价水文地质对岩土工程带来的作用和危害,因水文地质问题早场工程基础下沉、导致建筑物损坏的事故比比皆是。对岩土工程造成影响的水文地质因素有:地下水的类型与变动幅度的大小、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厚度及其分布组合关系、土层和岩层的渗透性强弱情况与渗透系数、承压含水层以及水头特征等。为了达到提高工程地质勘查质量的目的,应加强对水文地质问题的关注。在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一方面要求明与确岩土工程相关的水文地质问题,并根据地下水可能对岩土工程和建筑工程造成的作用及其影响作出正确的评价;另一方面,更要提出预防与治理措施的建议,为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依据,以此来消除减少水文地质问题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危害及影响。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应该将研究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带来的影响和作用方面作出重点评价,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预测出可能对工程带来的危害,以此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及时补救。勘察过程中应当与建筑物地基的基础类型的需要密切结合,查出与此相关的水文地质问题,根据选型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

不同模式对建筑物造成的适应能力相差很大,导致工程地质问题也相差甚远。例如山区、平原区、深雪峡谷区等都具有符合自身特点的模式。同时工程勘察中不但要明确地下水的天然条件下地下水的赋存状态,还要查明天然状态下地下水的变化规律。此外,还需要对人为工程活动后地下水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同时也要考虑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物带来的不良影响。此外低下水位高低的不同也会对建筑物造成影响,在分析工程地质问题的同时,要将地下水位以上和水位以下给予不同对待。从工程角度出发,在工程勘察中的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内容中,根据地下水对建筑过程的不同作用与影响,作出相关的地质问题的评价。

三、水文地质勘察设计

(一)勘察目标与任务

水文地质勘察的目标就是为了查明地下水的形成、分布规律,在此基础上做出对地下水情况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水量与水质,不同的工程建设所要解决的水文地质问题各不相同,因此对工程勘察工作要求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二)设计与任务

根据一般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一般可划分为勘察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技术实施设计四个阶段,现重点介绍初步设计阶段和技施设计连个重要阶段,简单介绍规划勘察与可行新研究勘察两阶段:(1)规划勘察与可行性研究。规划勘察的整体目标是为工程选点提供初步的工程地质资料。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搜集整合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勘察内容包括:合流、河段与地质构造、地层岩土性质以及地震等。可行性研究是在规划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勘察工作,其目的是为建筑工程设置施工方案进行地质论证,对于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该区域的构造稳定性进行精确确认,并作出评价。(2)设计勘察。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问题以及预测蓄水后的情况变化。对地下水实行动态监测和岩土移监测,需要提出地质工程问题一级处理建议;引水隧洞工程地质条件分段特征,围岩工程地质分类等问题做出评价和建议。

四、地下水位对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的影响

地下水的升降变化能引起膨胀性岩土产生不均匀的胀缩变形,严重者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别是低层或轻型建筑物的破坏。当地下水升降频繁时或变化幅度大时,不仅使岩土的膨胀收缩变形往复,而且会导致岩土的膨胀收缩幅度加大。因此,在膨胀性岩土地区进行工程勘察时应特别注意对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研究,特别是地下水往往升降变化中高度和变化规律对地基基础深度的选择(宜选在地下水位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下,不宜选在地下水位变动带内)有主要的参考价值。

在建筑工程的地基内,当地下水位在基础底面以下压缩层范围内发生变化时,就能直接影响建筑物的稳定性。若水位在压缩层范围内上升时,软化地基土,使其强度降低、压缩性增大,建筑物可能产生较大的沉降变形。若水位在压缩层范围下降时,岩土的自重应力增加,可能引起地基基础的附加沉降,如果土质不均匀或地下水位的突然下降也可能使建筑物发生变形破坏。

结语

为提高工程勘察质量,在勘察中加强水文地质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工程勘察中不仅要求查明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评价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物的作用及其影响,更要提出预防及治理措施的建议,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以消除或减少地下水对岩土工程的危害。

参考文献

[1]鲁喜超.水文地质勘察在工程地质勘察中的应用研究[J].黑龙江科学.2014(04)

第9篇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景观与环境生态水利工程建设正成为现代水利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本文分析了水利工程景观设计的发展必要性,探讨了水利工程景观设计的原则和策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的水利工程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和内容,除满足防洪安全的要求外,还要提出改善和美化环境的要求。使城市环境得到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市民生活更趋舒适。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应该主动适应这种需求,逐步实现从传统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生态水利的转变,注重水利工程的景观和美学要求,要用新理念进行规划设计。

一、水利工程景观设计的发展与需求

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对于改善水域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以改善水域环境和生态系统为主要目标的“城市环境水利工程”建设,成为水利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现代城市的功能,对流经市区的河流归纳起来有两类要求:①对河中水流的要求是:水质清洁、生物多样性、生机盎然和优美的水面景观。②对滨河带的要求是:能反映本地独特历史、文化、风俗的滨河景观;能提供一充满鲜花、有人工景点、公园化的休闲、娱乐、体育活动空间;能营造一充满文化、艺术、科学气氛,具有现代气息、人水关系协调、引人胜、便于人水亲近的滨河带。

人们提出这些要求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水利建设者应当适应这种趋势,满足社会的要求。在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注入更多的人文、艺术、科学和现代气息,注重工程的环境效益和美学效益。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代水利可以称之为“大水利”,即“通过流域的综合整治与管理,使水系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都得到完全地发挥,使全流域的安全性、舒适性(包括对生物而言的舒适性)都不断改善,并支持流域实现可持续发展。”

水利工程,改造山河、兴利除害、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水资源,使之更好的服从人们的意志,更好地为人类造福,这不仅改变了自然界中天然水流的形态,也改变了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国内外的大量实践都表明,许多水利工程不仅发挥了它们正常的工程效益,而且也越来越显示它们的环境效益,成为一种新颖的,十分引人注目的旅游资源,在发展旅游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开发水利工程旅游,已经成为水资源利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生态经济环境水利阶段,人们普遍关注环境与生态问题,普遍重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在这样的前提下,强调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环境功能和美学价值,己成为国际、国内在水利工程设计方面的新趋势。

二、水利工程景观设计的原则

2.1技术与美学相结合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筑物和枢纽布局不能单纯追求美学效果,它首先要实现工程的基本功能,并满足技术优化的要求.即使是城市环境美化水利工程,其基本要求是保证工程的安全、稳定、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等。因此,水利工程的美学设计必须首先满足工程的技术、经济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对景观构成元素进行美学调整。技术美是水利工程的美学基础。

2.2生态环境(改善)保护原则

从生态学角度来说,河流是生态环境中能量转换和生物活动的廊道,为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在河道上修建水利工程,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河流生态环境、打破生态系统的平衡;另一方面,水利工程能改善河流的水质,提高河流的自净能力。尽管河流生态系统有自我恢复的能力,恢复期与河流生态生命力有关,但不能百分百的恢复,有些河流的生态甚至完全不能恢复。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应注意对周边环境以及流域的生态进行保护,不应以生态的破坏、环境的退化为代价。注重环境和生态的保护是水利工程景观(美学)设计应遵循的原则之一。

2.3强调个性和创新的原则

水利工程常常因其独特性和大空间的跨越带来景观特质和震撼的效果,给人留下深刻的映象,具有地标的意义。要发挥水利工程景观特点,必须在设计中注重水工建筑物的个性发挥,注重建筑物的布局和色彩方面的创新。同时,也要注重与周围环境(如:城市建筑)的和谐,综合考虑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域性、文化性、整体性等方面的因素。

三、水利工程景观规划策略

3.1沿河绿地

滨水环境的总体构思应尽可能扩大沿河绿地,形成较为连续性绿化带,用绿色来勾画古城的轮廓,延续城市文脉。同时,以良好的绿色空间,优化环境景观质量,体现现代化城市的新形象。

3.2闸坝结合,扩展沿河水面。

规划河道可修建彩色橡胶坝,泵房外观可按风景区房屋标准设计,橡胶坝的主要功能是增加蓄水面积,以形成水面,形成人工湖美景。水边设置亲水步道、平台、桥梁、滨水建筑物等,供游人欣赏水面景色。

通过新建湿地连通闸向人工湿地定期供水,以增加水面及绿地面积,改善和美化生态环境、给市民和游人提供良好的视觉效果。同时可为生态化污水净化技术的引进提供良好的试验场所。

3.3生态护堤

可规划采取自然土质岸坡、自然缓坡、植树、植草等生态工程护堤,既防止水土流失,又为水生植物的生长、水生动物的繁育、两栖动物的栖息繁衍活动创造条件。对于河岸边坡较陡的地方,采用木桩、木框加毛块石等工程措施,这种护工程既能稳定河床,又能改善生态和美化环境,避免了混凝土工程带来的负面作用。在应用草皮、木桩护坡时也可以运用土工编织物,袋内灌泥土、粗沙及草籽的混合物,既抗冲刷,又能长出绿草。有利于堤防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3.4绿化树种及花草

沿河绿化树种,以合欢、国槐、银杏、杨树、柳树等乔木为骨干树种,以桂花、雪松、紫薇、黄杨球、桃树等灌木和牡丹、月季、三叶草、金边书带草、马尼拉草坪等花草为主要植被,形成多种类、多层次生态群落。

参考文献

[1]王蜀南,王鸣周.环境水利学[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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