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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3 15: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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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电子货币的出现只是进一步说明了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本来就是观念货币和虚拟货币;电子货币并没使人类退回到物与物交换的状态,不能改变货币的本质特点;电子货币作为交换和信用的产物,像实体货币一样,也受国家法律制约;电子货币与流通中的汇票和支票一样,它的数量的多少是由交易和信用状况决定的,不是中央银行完全能控制的。

电子货币创造了新的、虚拟的货币形式,它使经济结算活动在虚拟空间得以实现,使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生活发挥越来越大的反作用,创造出一个全新的社会活动局面。面对这种全新的货币形式,有人对传统的货币理论产生了种种疑问:电子货币这种没有物理实体的符号取代有物理实体的纸币,充当支付手段,人类的相互交换活动不是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了?电子货币是信用货币,是个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创造出来的,那么,货币的发行是否可以在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约束了?电子货币是经济人在信用过程中创造的,它的供给不以中央银行为转移,那么,电子货币岂不是弱化了中央银行垄断货币供给的特权吗?对于这些疑惑,我们只能用马克思的货币理论给与科学的回答。

一、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

电子货币是以现行纸币为基础,以纸币计算单位为计算单位,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电子货币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储值卡型电子货币。一般以磁卡或IC卡形式出现,其发行主体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有电信部门、商业零售企业、政府机关和学校等部门使用的IC卡。(2)信用卡应用型电子货币。指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等发行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可在发行主体规定的信用额度内贷款消费,之后于规定时间还款。(3)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主要有借记卡、电子支票等,用于对银行存款以电子化方式支取现金、转帐结算、划拨资金。(4)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Internet网络环境使用的且将代表货币价值的二进制数据保管在微机终端硬盘内的电子现金;一种是将货币价值保存在IC卡内并可脱离银行支付系统流通的电子钱包。该类电子货币具备现金的匿名性,可用于个人间支付、并可多次转手等特性,是以代替实体现金为目的而开发的。

电子银行是伴随着电子货币出现的网络银行,是指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对帐、网上支付、资金转帐、信贷、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网上银行是个虚拟银行,它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只有网址,其分行是终端机和因特网带来的虚拟化的电子空间,客户要想办理银行业务、接受服务,可以在办公室里、家里、旅途等,只要具有一定的通讯条件和一部个人电脑,随时都可以和银行接通,进行即时转帐、查询等各种银行交易。所以,在未来,银行也许不再以雄伟气派的建筑物为标志,富丽堂皇的高楼大厦可能不再是银行信用的象征和实力的保证了。网上银行将使21世纪的金融从具有地理概念的中心走向无形的网络体系。随着电子货币广泛应用,所有传统银行使用的票据和单据全面电子化,使用电子支票、电子汇票和电子收据等,部分取代对应的纸制票据,实现金融交易无纸化。

电子货币作为新形式货币和传统的纸币有明显的差别;纸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实体;电子货币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纯粹的、抽象的电子数据;电子货币主要发挥货币的流通和支付的功能;纸币不仅具有流通和支付的功能,还是一个独立的价值额,还有贷款的功能,在借贷的过程中能够转化为资本;纸币以纸币本身、汇票和支票等形式和银行等物理媒介系统实现结算功能;电子货币是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二、电子货币并没使人类退回到物与物交换的状态

电子货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货币流通和支付功能,改变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人类传统的交易方式。因此,有人产生疑问,电子货币的出现,人类的相互交换活动不是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了?

货币的本质是信用符号,所代表的是一定的购买力。人们持有货币不是为了货币本身而是为了它的购买力,也就是为了它所能购买的东西。因此,人们所需要的便不是若干单位的货币本身而是若干单位的购买力。因此,无论是占有黄金、占有纸币还是占有电子货币,都不是为了它们自身,而是为了保存一定的购买力。电子货币作为计算货币虽然没有物理实体,但它仍然使用具有物理实体纸币的单位名称,这种单位名称足以表示购买力单位的形式。电子货币是它的所有者向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而发行者以电子、磁性等形式把仍然依现行货币单位表示的等值货币额储存在消费者持有的电子设备中创造出来的。所以,储存在发行者电子设备中的电子货币依然是储存购买力单位的形式,而表示消费的综合商品的物价指数则是衡量电子货币购买力大小的标准。电子货币与金币、纸币相比,本质是相同的,形式是不同的。金币有含金量,含金量似乎是它的“内在”价值的尺度,其实这是一种错觉。金币购买力的大小,不在于含金量的多少,而在于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纸币和申子货币更是如此。

马克思说“计算货币不过是为了衡量可售物品的相对价值而发明的任意的等份标准。计算货币与铸币完全不同,铸币是价格,而计算货币即使在世界上没有一种实体作为一切商品的比例等价物的情况下,也能够存在”。

马克思认为,除非到地球末日,否则,是不能没有计算货币的。计算货币就是个人、企业和银行帐面上,甚至是人们头脑中、观念上的数字货币。

“电子货币出现人类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了”的观点的错误根源还在于没有搞清楚货币的职能和本质到底是什么。谁都知道,货币第一个职能就是价值尺度,把商品的内在价值表现为由同一单位名称表示的价格。把千差万别的商品转化为在质上相同,只有量的差别的同一物品。无论金币、纸币和现在的电子货币都是一样的。各国的电子货币都没有使用自己的专用的单位名称,都是用纸币的单位名称。这样,电子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这一功能时和纸币完全一样,一点差别都没有,都是计算货币。

既然电子货币与纸币有相同的单位名称,而单位名称的作用就是表现商品的价格,这样,电子货币就与纸币有相同的功能。所不同的是,纸币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理实体表示商品的价格,而电子货币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纯粹的数字表示商品的价格。

更重要的还不在于此,而在于商品作为循环中的统一体是处在过程中的价值,无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流通领域的哪个阶段上,首先是以计算货币的形态,观念地存在于商品生产者的头脑中。在这里,具有物理实体的商品只是价值的承担者,重要的是这种物品在买者和卖者头脑中用货币名称所表示的价格。即使金币和纸币在充当价值尺度时也只是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金币和纸币在充当流通手段时,单有货币的象征存在就够了。货币的职能存在可以说吞掉了它的物质存在。货币作为商品价格的转瞬即逝的客观反映,只是当作自己的符号来执行职能,完全由符号来代替,甚至,连符号也没有必要出现,只用货币单位名称在商人脑袋里计算一下就足够了。

可见,只要商人们相互信任,相互讲究信用,那么,货币在充当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时,就没有必要以物理实体形式出现,而是以观念上的、幻想的、预测的虚拟货币形式出现。这样,金币和纸币也都升华为抽象的数字。与电子货币所不同的是,金币和纸币作为虚拟货币保存在人们的头脑中,电子货币作为虚拟货币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我们不是把计算机称之为电脑吗?用人脑计算和用电脑计算是一样的,只不过电脑比人脑能存储的多、计算得快、准确得多。有了比人脑更先进的电脑,何乐而不用呢?有了比纸币更方便的电子货币又何乐而不用呢?

对此种现象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就做出了科学的概括:“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时,只是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在货币不断转手的过程中,单有货币的象征存在就够了。货币的职能存在可以说吞掉了它的物质存在。货币作为商品价格的转瞬即逝的客观反映,只是当作它自己的符号来执行职能,因此也能够由符号来代替。这就告诉我们,电子货币的出现并非意味着人类又回到了物与物直接交换的形式上去,而是交换媒介的形势发生了变化,由具有实体的纸币变为虚拟的、无形的电子数字。

三、货币是交换和信用的产物,也受国家法律所制约

自从电子货币出现之后,有人说,传统经济理论认为,自从金铸货出现以来,货币就国家化,货币供给严格受国家法律所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货币是法律的产物。而电子货币则是客户、商业银行和其他经济机构自发的信用的产物,而不像现行的纸币的发行和流通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认为电子货币可以脱离国家法律的观点至少是片面的,也可以说是不对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私有制、分工和商品交换是货币产生的三个密不可分的要素。货币产生后,作为新的强大的社会力量迅速地瓦解了原始共产制经济,改变了人与人之间互相依赖的社会关系,把人类社会由野蛮时代引向文明时代。

马克思说:“一切东西都可以买卖。流通成了巨大的社会蒸馏器,一切东西抛到里面去,再出来时都成为货币的结晶。”可见,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首先是在交换中产生的,不是由国家法律创造的。现代社会的纸币也是信用的产物,稍有宏观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当代,各国中央银行都通过公开市场买卖、变动贴现率和变动银行存款准备率这三种方式来增加货币供给。而这三种方式的运行都依靠信用。理论和实践都证明无论是金币和纸币首先都是交换和信用的产物,政府和法律仅仅是适应交换和信用发展的需要对货币的创造加以管理和保证。

现在新出现的电子货币同金币和纸币一样也是社会交换和信用的产物。当前,在我国典型的电子货币就是各类银行卡。最主要的银行卡是信用卡,也就是银行和其他财务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用户,用于在指定商户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质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也是持卡人信誉的标志。但是,电子货币同当年的金币和现代的纸币一样也要受国家法律所管理。

当我们强调金币、纸币和电子货币都是交换和信用的产物时,不应忽视电子货币的产生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现在,所有国家的货币都是纸币,都是符号货币。这种自身几乎没有价值的符号货币不可能由个人随意发行并且普遍使用的,必须由各国政府决定它的发行,才能保证纸币的稀缺性,保证纸币的购买力。此外,政府还要规定纸币单位的名称,及不同单位之间相互固定不变的兑换比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计量单位、它的等分及名称的规定一方面纯粹是约定俗成的,另一方面在流通内部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所以它必须成为法律的规定。这个纯粹形式的手续就落在政府身上。”比如说在我国,“元”为标准计量单位,“角”和“分”都与“元”有固定不变的比例关系。我国的价格标准是我国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的价格标准也是其他国家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的。

因此,任何一种货币发挥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功能时,尽管仅仅是符号,但这个符号都是具有国家属性的,都在一国之内发挥其功能。货币从产生时起就带有国家的印记。时至今日,货币的国家属性更得到了充分表现,现在一切文明国家的货币都是国定货币。国家不仅指定货币的名称和计量标准,而且还管理和控制本国货币的发行和流通。货币是国有的,国有货币仅仅是国家授予货币占有者合法化权力的符号。

有的文章说,电子货币是信用货币,是个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创造出来的,是在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货币,这种观点同样是片面的,是错误的。电子货币的基础是纸币和银行存款,电子货币所用的单位与纸币完全相同。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纸币的限制,但又时时受到纸币的限制,摆脱不了纸币的限制。那么,既然纸币、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电子货币当然也要跟着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它绝不可能在国家法律之外为所欲为。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想到,当年有不少文章说,欧洲美元是不受任何国家法律约束的货币,那也是错误的观点。其实,欧洲美元尽管在美国境外,但它绝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货币,欧洲美元归根到底还是美国的美元,还是要受美国的法律所约束,欧洲美元的出现,仅仅说明美国美元的外延。

四、电子货币弱化中央银行货币供给的特权之说不足为新

人们对电子货币的作用说得最多的是,电子货币主要影响货币供给,这主要表现为在电子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货以后,中央银行发行的通货仅仅是整个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因此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量。影响最大的是狭义货币M1。M1=通货+活期存款,通货在M1中占比重较大,所以电子货币替代部分通货以后,就必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狭义货币M1,其主要表现是:第一,由于货币虚拟化,使流通中的通货数量减少;第二,由于电子化货币存在的形式不稳定,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也不稳定,从而会改变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第三,由于电子货币既影响基础货币也影响货币供给量,所以电子货币也可以通过影响货币乘数的变化对M1产生影响。这些看法是正确的,但不足为新。同时这种观点有夸大央行作用之嫌。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要明了到底什么是货币供给?最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说:“货币还是按传统的定义为好:即通常可以被接受和使用的作为交换媒介的任何物品。”“货币供应量可以用国内公众所持有的货币总量来表示”。当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第一位获得者——萨谬尔森在他的大作《经济学》中写道:“货币M1的供给包括处在银行之外的硬币、处在银行之外的纸币和一切银行的活期存款。”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和萨谬尔森《经济学》,只要是中央银行已经发行出来的纸币和硬币,只要是存在银行的一切活期存款,只要是国内公众所持有的货币,不管进入不进人流通都构成货币供给。在这里,笔者斗胆地说,不管《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是多么权威,不管萨谬尔森的名气和对经济理论的贡献有多大,但是,他们对货币供给下的定义是否科学正确,是值得讨论的。

马克思说:“我们这里所说的通货量,指的是一个国家内一切现有的流通的银行券和包括贵金属条块在内的一切硬币的总和。”这就是说,货币供给并不是指中央银行已经发行出来的纸币、硬币和商业银行的存款,而是指进人流通中的纸币、硬币和被开具支票的存款。而那些贮藏在公众手中的纸币和硬币,那些在银行负债账户上还没有被贷出的存款都不能算作货币供给。因为它们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没有变成真正的购买力,没有转化为需求。我们一再强调人们偏好货币,并不是偏好货币本身,而是偏好货币的购买力。

因此,那些没有被花费的纸币和硬币,没有被贷出的银行存款,由于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没有转化为购买力,它们的货币灵魂就离它们而去,也不构成货币供给。在货币市场上,货币供给就是货币盈余者对外所提供的贷款量。这个数量越多,货币供给越多,反之,货币供给就少。所以货币供给量是由流通领域中的货币量和进人借贷领域中的全部货币量构成的,不应该由银行已发行出来的全部货币量来构成。在我国人们坚持后者,放弃前者,根本原因就是只学习西方的货币理论,忘记了马克思的货币理论。

既然货币供给是由进人流通领域中的对商品和劳务进行购买的货币构成,那么,汇票和支票在购买中代替纸币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构成货币供给这是人人都接受的事实。马克思说:“几乎每种信用形式都不时地执行货币的职能,不管这种形式是银行券,是汇票,还是支票,过程本质上都是一样的,结果本质上也是一样的。”“这一切形式的作用,都在于使支付要求权可以转移。”这就是说,除了纸币和硬币之外,汇票和支票也是货币。

既然我们承认汇票和支票代替纸币在流通中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构成货币供给,那么,电子货币代替纸币代替汇票和支票执行流通和支付手段,理所当然地构成货币供给,这还有什么可疑义的呢?依据马克思的货币供给理论,电子货币既新又不新。所谓不新,就是因为电子货币所起到的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职能和传统的汇票和支票没有什么两样;所谓新,是因为传统的汇票和支票是具有物理属性的纸质货币,而电子货币是由纯粹抽象的数字表现的没有物理实体的货币。

既然电子货币像传统的汇票和支票一样在流通领域中发挥流通和支付手段的功能,那么,个人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相互信任创造出来的电子货币就是货币,就构成了货币供给的一部分。随着信用程度的普遍提高,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应用,电子货币在总货币供给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写到这里,我们就会清楚地明白,货币供给量就是在流通中的全部货币,不是中央银行已经发行出来的全部货币。中央银行发行出来的货币进入流通,就形成货币供给;不进人流通,就不形成货币供给。所以货币供给增加与否,不在于中央银行发行了多少货币,而在于有没有交易,有没有货币流通。只有交易和信用去创造货币供给,增加货币供给。有了交易和信用,不仅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进入流通后构成货币供给,就是由购买者、销售者和金融机构自行创造的汇票、支票和电子货币,只要进入流通,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也同样是货币,也增加货币供给。货币供给主要是由贸易和信用决定的,并不是由中央银行一手决定的。那么,说电子货币弱化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管理和控制,这既不了解什么是货币供给,又夸大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的作用。为什么会产生这种错觉呢?根源还是在于当代西方著名经济学家对货币供给的错误表述。

第2篇

电子货币最早的构想是德国发明家提出的IC卡,而真正的产品化是在1984年由法国一家通讯服务公司将之应用在电话卡上,当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可从电子装置上直接扣除相应量价值,因此在零售支付是十分方便。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货币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欧盟支付系统工作小组1994年5月向欧洲货币当局提交的《预付价值卡》报告认为:"(电子货币)是一种最近出现的新型支付工具,被称为多用途卡或者''''电子钱包'''',它是包含着真实购买力的塑料卡片,为了获得该卡片,消费者必须预先支付其价值。"欧盟工作小组的这个报告侧重于智能卡。

经过4年的进一步调查和研究,欧洲中央银行1998年8月的名为《电子货币》的报告正式使用了"电子货币"这一概念,并对1994年报告中的定义进行了修正。该报告把"电子货币"定义为:"以电子方式存储在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是一种预付价值的无记名支付工具(bearerinstrument),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但在交易中并不一定涉及银行账户。"同1994年的定义相比,这个报告对电子货币的含义作出了两个重要的修止:第一,电子货币不仅包括1994年报告中所称的"电子钱包",还包括另外一种类型的电子货币,也就是使用个人计算机和特殊的软件,在计算机中存储货币价值,通过电子通信网络(主要指开放式的互联网)传输货币价值的电子货币;第二,明确提出当储值卡的发行人同时又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时,比如电话卡、乘车卡等,用于支付发行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支付工具不属于电子货币的定义范畴。

针对用于支付发行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支付工具,即封闭系统的储值卡,如电话卡、乘车IC卡等是否应列入电子货币的范畴的问题,理论界有着与欧洲中央银行的不同的观点。如王春富(2007)认为手机冲值卡、公交IC卡和食堂饭卡等不能向发行人以外的商家支付的储值卡是狭义电子货币的一种。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组织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有关技术专家对电子货币进行深入和广泛的研究,了一系列报告,在1996年8月《电子货币的安全》报告中认为:"''''电子货币''''一词在不同的场合下使用,用来描述种类繁多的支付工具和技术。"这个报告将电子货币称为"预付价值产品",是"预付价值的支付工具.消费者所有的或可以得到的资金被存储在电子设备中并由消费者占有,当消费者使用该设备从事交易时,所存储的价值数额随之增加或者减少",它包括"储值卡或者电子钱包和使用计算机网络的类似产品,后者有时又被称为''''数字现金''''"。

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在1997年和1998年的两个报告中也基本沿用了类似的定义。比如,在1997年名为《电子货币》的报告中,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包括多用途的预付价值卡,有时也被称为电子钱包或储值卡,以及借助开放式计算机网络的预付价值或储值类支付系统"。在1998年3月的《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巾,电子货币被认为是"储值或预付价值的支付机制,通过销售点终端进行支付,也可以在两个储值设备之间直接转移价值,或通过开放的计算机网络转移价值。它包括以卡类为基础和以软件或者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电子货币"。

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的界定明确指出电子货币必须是储值或预付的,也就是说持有人必须向发行人购买电子货币。欧盟中央银行也作出过相似的规定,而且在2000年的《电子货币指令》中规定收取的现金不得少于发行的电子货币价值。这一界定明确把贷记卡排除在电子货币的范畴,因为贷记卡进行支付时余额可以是非正数,同时电子货币价值"打折发行"时,即发行的价值大于接受的现金时,就不是指令所界定的电子货币。

日本学者岩崎和雄、左藤元则在其《明日货币》一书中这样定义电子货币:"所谓电子货币是指''''数字化时代'''',举凡付款、取款、通货的使用、融资存款等通货有关的信息,全部经过数字化者,便叫电子货币。"这一定义把电子支票归为电子货币的范畴,而我们知道,支票是属于票据范畴,电子支票和纸质支票在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只是形式不同。岩崎和雄、左藤元则的电子货币定义偏重于从信息角度去理解电子货币,而对电子货币的本质即信用货币没有提及。这一定义只从技术层面对电子货币界定,使其显得过于宽泛。

朱夫昌(1993)在国内较早对电子货币进行定义:"电子货币是采用电子技术和通讯手段在信用卡市场上流通的以法定货币单位

反映商品价值的信用货币。"1993年左右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决定了这一定义具有时代的局限性。电子货币的发展现状告诉我们,在信用卡市场上流通只是一部分电子货币的特点,并不是电子货币所必须具备的属性。电子货币是否采用法定货币单位来反映商品的价值,取决于该电子货币的普及程度。

高荣贵(1994)把子货币定义为"所谓电子货币,一般地说,就是借助电子技术进行货币流通的一种货币形式,或者说是以电子计算机设备为载体的货币形式,其具体表现主要是银行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信用卡及与之相配套的电子设备"。电子货币的发行者并不仅包括银行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同样也可以成为电子货币的发行者。电子货币的发行流通实践证明,电子货币的发行是竞争性的,非金融机构特别是网络公司的竞争潜力巨大。

帅青红(2007)认为,"像腾讯Q币①、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都应该算是''''网络货币'''',它们并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电子货币"。因为这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不仅发行电子货币,而且本身提供用其电子货币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这类电子货币已经和银行完全脱离了关系,而与发行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却是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以为这种电子货币除了购买发行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外,不能购买任何其它的商品或服务。此时我们用法定货币购买这类货币的本质是我们用法定货币购买商家商品或服务的一个凭证,而我们只是分次消费而已。"帅青红所定义的网络货币是否属于电子货币的范畴?一些学者认为这种货币只可以用来购买有发行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发挥的作用只是改变了某项特定消费的付款媒介,未改变通货是最后支付工具的有关概念,不应作为电子货币。也有学者认为,网络货币能代替法币履行货币职能,节约了现金的流通,符合电子货币的一般定义。

二、个案分析

1、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贷记卡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它具有以下特点: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最长可达56天),并设有最低还款额,客户出现透支可自主分期还款。贷记卡持卡人不需要在银行存有备用金,即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信用卡,一般透支最大数额30000-50000元,不同银行最大透支的数额是不同的,而且根据每个人的信用记录的不同,透支最大数额也会不同。贷记卡消费的手续费、透支利息等是银行发行贷记卡的主要收入。

贷记卡的发行人一般是金融机构,持卡人不必足值预付,可以在所有特约商户消费。当贷记卡里的余额为正时,贷记卡的性质与借记卡相同,表现为发行人对持有人的负债。当使用贷记卡进行透支,卡内的余额为负时,可以理解为持卡人向发行人贷款后,用所贷得的通货购买电子货币并消费;也可以理解为持有人向发行人直接借贷电子货币来消费,两种理解都是合理的。

2、八达通卡

八达通卡是香港通用的电子收费系统。芯片内置在信用卡大小的塑胶卡片,替卡片充值后放在接收器上即能完成付款过程。八达通在1997年9月1日开始使用,最初只应用在巴士、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后来陆续扩展至其他行业,包括商店、停车场等业务,也用作学校、办公室和住所的通行卡。充值的方法也由最初的充值机,扩展至商店付款处和以信用卡、银行账户自动转账。几乎所有设有八达通阅读器的商店都可为八达通充值。另外,就算交易金额比卡内余值金额为大,只要差额不大于HK$35,仍然可以在毋须充值的情况下,进行该次交易。换言之,八达通卡最大负数储值金额是HK$35。这允许卡主在储值金额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乘搭香港大部份交通工具或购买商品。

香港八达通卡的发行人香港八达通公司是一个专业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这种专业性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不仅发行电子货币,而且负责回赎所有其发行的电子货币。它专门以提供电子货币服务而盈利。这类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可能会向电子货币持有人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但主要还是由特约商户来提供。这类电子货币的发行者可以是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发行的苏州通),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如广州羊城通公司、香港八达通公司)。持卡人由原来持有现金改为持有八达通卡来满足日常交易的交易性货币需求,这减少了社会对现金的需求。八达通公司通过发行电子货币对持卡人负债,回笼社会上用于交易的现金。八达通公司回笼的现金除向特约商户赎回电子货币外,在任何时点都有与持卡人持有的电子货币等量的现金可供八达通公司自己支配,支配这些现金带来的利益就是八达通发行电子货币的铸币收入。

3、200电话卡

200电话卡,学名叫"记账卡"呼叫业务是当前世界广泛使用的一种先进通信业务。当用户把账号(卡号)及密码通过电话机(任何一台双音频电话机)输入到智能通信网络,而且被确认后,号码进行通话,通话费自动记在所拨的账号上。卡上的金额随通话时间的积累而递减。200业务的费用是记在电话卡的账号上,不是对用户所使用的电话机计费。持卡用户如果想了解电话卡上话费的使用情况,可以随时查询剩余金额。200电话卡是通信公司发行的,持卡人只能使用200电话卡来购买通信公司的通话服务,通信公司不仅发行200电话卡,而且本身提供用200电话卡消费的通话服务。这种电子货币需要预付,也就是说持卡人必须向通信公司购买电子货币。通信公司出于应付激烈的通讯行业竞争一般会打折发行200电话卡。

4、Q币

腾讯Q币是一种可以在腾讯网站支付的虚拟货币,可以通过购买Q币充值卡,电话充值,银行卡充值等方式获得。Q币充值卡面值分别有10元,15元,30元,60元,100,200元。用户可以拨打16885885声讯电话方式申请得到的Q币,申请到的Q币可以在腾讯网站购买一系列相关服务,购买时根据相应的提示投入相应的Q币数。Q币目前暂时可以用来支付QQ的所有服务(包括申请QQ行号码、购买QQ靓号、QQ会员服务、QQ交友、QQ贺卡、QQ宠物QQ钻石会员等),还可以购买QQ游戏(包括游戏大厅中的各种游戏

及QQ堂、QQ幻想、QQ音速)中的道具。腾讯还将推出一系列精彩个性化增值服务。Q币的发行模式与200电话卡类似,腾讯公司不仅发行Q币,而且提供Q币购买的相关服务。当持有人用Q币用向腾讯公司购买服务时,Q币替代现金履行货币智能,满足了交易对货币的需求。也有学者认为我们用法定货币购买Q币的本质是我们用法定货币购买腾讯服务的一个凭证,而我们只是分次消费而已,因此否认Q币是电子货币。如果Q币是持有人消费腾讯服务的一个凭证,那么这个服务必须已经先于我们用法币购买Q币之时已经存在,而且在我们持证消费时"价格"是不能变化的,而现实是我们可以用以前购买的Q币购买腾讯刚推出的新服务,腾讯也会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服务的价格。

5、论坛币

论坛币由论坛网站开发,可以在网络论坛上"流通"。论坛币持有者可以通过参加讨论等活动或接受赠送等方式获取论坛币,论坛币持有者可以用论坛币获得更好的服务,如深度的RO币可以兑换威望值,威望值越高便可拥有更高的会员权限,可以看到更多的资源。每个论坛的论坛币用途设置不一,有的可以作为通货,有的可以作为换取物品的等价币,有的可以作为积分,等等。

论坛是论坛网站给参与者提供的一个交流和共享平台,其本身并不提供其它增值服务。论坛网站发行的论坛币其本质是一种激励机制,论坛网站通过"发行"论坛币来激励参与者积极参与论坛讨论、资源共享等。参与者可以通过发贴、"卖信息"、接受论坛网站的"红包"及网友的赠送等获得论坛币,也可以用论坛币兑换威望值、向其他网友索要信息等。论坛网站常常在节日期间向会员发"红包"赠送论坛币,以方便网友进行交易,论坛币不构成论坛网站对持有者的负债。论坛作为交流和共享平台的这一性质,决定着网友间使用的论坛币其本质是网站安排的一种激励机制,论坛币不属于货币的范畴,也自然不属于电子货币的范畴。

三、共性分析与判断标准的选取

个性和共性是相互统一又相互矛盾的,个性建立在个性之上,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一种事物区别与其他事物的本质在于这种事物的共性不同于其它事物,同样电子货币区别于非电子货币的特点应该是电子货币所具有的共性。这里我们选取一些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电子货币"作为嫌疑电子货币,如借记卡、贷记卡、八达通卡、羊城通卡、200电话卡、公交IC卡、Q币、电子支票、论坛币等,以它们作为行,同时选取一些相关属性作为列,建立如下一个表格。

从这个表中我们可以找出这样一个规律,大家普遍承认的电子货币(借记卡、贷记卡、八达通卡、羊城通卡、200电话卡、公交IC卡和Q币)都具有的属性是:1、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是电子货币发行人的负债业务;2、电子货币发行人可以从电子货币发行中获得铸币收入;3、电子货币必须是以电子技术为手段,电子机具为媒介进行流通的。这三条性质最有可能是电子货币区别于非电子货币的基本属性。而储蓄卡(由于不以电子机具作为媒介,必须兑换成法币流通,性质和存折一样)、电子支票和论坛币都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条性质。

电子货币是一种以货币符号来代替价值实体进行流通的信用货币。电子货币发行人发行电子货币就必然使其对持有人的负债并获得铸币收入,这是电子货币作为信用货币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电子货币必须以电子技术为手段,电子机具为媒介进行流通,这是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态所决定的。因此以上三个属性应是电子货币区别于非电子货币的基本属性。

四、结论与展望

总结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就电子货币必须具备的属性得出以下结论:

1、电子货币必须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机具为媒介进行流通

现代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和通讯系统的普及运用是电子货币得以产生的物质基础。没有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运用,就没有电子货币的产生、使用和发展。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货币流通的成本将不断下降,其流通范围和普及的程度将大大提高。电子货币的流通在技术上体现为电子信息的传输,这就离不开电子机具的媒介作用。所以说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机具为媒介进行流通是电子货币必须具备的属性。

2、电子货币的流通的实质是电子信息流代替实体价值进行流通电子货币如同纸币是有价值的,其大小是发行者发行电子货币所用的社会劳动时间,但它同流通中其所代表的价值没有必然联系。当我们用电子货币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我们并不是用金属货币之类的真实价值同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换,而是用真实价值的凭证同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换。正如纸币的流通其实质是纸质凭证流代替金属实体价值流通,电子货币的流通的实质是电子信息流代替实体价值进行流通。

3、电子货币属于信用货币,发行人可以通过电子货币发行的这项负债业务获得铸币收入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的代表,在流通过程中始终表现为观念上的货币。在金融事业发达的今天,消费者能"手持一卡,行遍天下"的原因在于有可靠的信用作为保证。电子货币的存款、使用和结算,都不能离开信用,因此,信用是电子货币的基础。

信用货币体现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所以电子货币才能借助科技手段得以流通。作为一种信用货币,电子货币也体现了这种关系。电子货币体现的是发行人对持有人的一种负债,电子货币的发行在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负债。电子货币的发行同纸币的发行一样可以给发行者带来铸币收入。当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是中央银行时,中央银行获取铸币收入的原理同发行纸币是一样的,当电子货币的发行者是除中央银行以外的机构时,由于现阶段中央银行法币仍居主导地位,电子货币的发行还必须依赖于法币,使得这种电子货币的发行机制类似于货币局制度。货币局式的电子货币发行在电子货币发展不成熟的阶段,有利于电子货币币值的稳定,有利于电子货币的普及。

总结以上三个要点,笔者认为关于电子货币的概念,应该做这样的表述:电子货币是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机具为媒

介,以电子信息流代替实体价值进行流通和支付的信用货币。

电子货币是电子信息技术和高度发达市场经济的两者共同作用的产物,是货币本质属性的不变性与货币形式可变性的要求共同决定的,是货币形式在电子信息时代的具体表现。世界各国电子货币的发行量在快速增加,电子货币在流通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电子货币必然成为流通中主要的货币形态。

电子货币的发展将促进货币信用的高度发展。其实把法币看成是信用货币是不够科学的,因为信用是以0+t时刻偿还并支付利息为条件的0时刻单方面的价值转让运动,依靠国家强制力流通的法币名义上是中央银行对法币持有人的负债,中央银行却不给法币持有人利息,而是把其作为铸币收入直接占有。电子货币的发展使得铸币模式由国家垄断铸币模式重新回到自由竞争铸币模式,也使得货币史进入信用货币的黄金时期。电子货币作为信用货币的新形态,以其方便、安全、快速等优势,必将促进货币信用的高度发展。

电子货币的竞争性发行使得原来属于中央银行的铸币收入在电子货币发行人和持有人间分配。在货币有中央银行垄断发行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占有所有的铸币收入;在有多个电子货币发行人竞争发行电子货币的情况下,原来属于中央银行的铸币收入首先在发行人间分配,随着电子货币发行人数量的增加,电子货币发行人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出于竞争的需要,电子货币发行人向电子货币持有人让利部分铸币收入,表现为电子货币打折发行、给电子货币持有人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予一定期限的免息透支等。

电子货币以其高效率流通的优势,撬动经济实体快速发展。自从货币从商品中分离出来作为一般等价物媒介商品流通,经济运动就分为两个互为映象的运动--商品运动和货币流通。这两个运动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电子货币的发展提高了货币的流通速度,提高了货币的利用率,降低了交易费用,这必然要加速经济实体的增长。

电子货币的普及将减少经济危机促进经济稳定。一方面,电子货币的竞争发行真正把自由铸币的权利还给了微观经济主体。哈耶克认为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以及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的重要前提,是必须建立微观经济主体有权自由发行货币的货币制度。另一方面,电子货币可以发挥其高度信息化的优势,对市场信息进行高效处理和整合,继而给市场微观主体传递准确和及时的价格信号。市场作为传递、反馈和消化分散的市场信息的一种组织机制,电子货币的普及使这一组织机制更加有效发挥作用。

注释:

①Q币由腾讯公司销售,用户通过腾讯公司及其合作伙伴,以及授权经销商购买,并将其充值到自己的QQ号对应的个人帐户中

参考文献:

[1]朱夫昌.电子货币概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2]李爱君.电子货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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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RiskManagementforElectronicBankingandElectronicMoneyActivities.P3.March1998

[9]EuropeanCentralBank.ReportonElectronicMoney[R].1998

[10]

[11]

第3篇

关键词:电子货币;银行;金融

1发行原理

电子货币由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部分企业发行,本文只讨论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电子货币的发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电子货币作为现金替代和预付费用发行,另一种是电子货币作为债权形式发行。

1.1发行作为现金替代和预付费的电子货币

商业银行在发行电子货币时,客户是用其在该银行的活期存款购买的,这符合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情况:以活期存款为依据申请电子货币——银行卡。该过程减少了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是其超额储备,而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的减少,或等额增加流通中现金,现金进入流通领域,或等额增加了另一家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现金作为存款流入另一家银行,因此,这种电子货币发行对央行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也不会增减基础货币。如果客户用现金购买银行卡,商业银行把增加的活期存款存入央行的准备金账户,流通中现金减少,但基础货币并没有减少。

1.2作为债权形式发行的电子货币

商业银行通过预付费业务发行电子货币类似于代币券,商业银行没有从电子货币的发行中获得铸币税,也就没有发行任何货币,这时电子货币就不是真正的货币。商业银行还有一种发行电子货币的方式,就是通过增加债权的方式发行出去。但商业银行能否发行如此流通的电子货币?也就是说电子货币的结算是否可以不同步?第一,在用卡消费时,银行账户、商业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是同步的;第二,目前的银行发卡仅限于付费或代币功能,没有通过贷款和购买证券发行电子货币的业务。因此,这种理论上可能的电子货币在实际中不存在,其对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的挑战只是虚拟的存在,而非现实的威胁。

1.3其他形式的电子货币信用化渠道

有些信用形式能替代央行现金在商业经济中流通,对央行的货币发行造成了替代。如商业银行不用现金支付购买资产,而是开具债务凭证,用债务凭证作为支付工具在市场流通,这种流通的债务凭证充当了货币的职能,银行则在开出这些债务凭证的同时发行了货币。再如,商业银行签发本票或者给贷款人开立支票,企业或个人用本票或支票通过不断的背书方式进行支付,这张本票或支票从银行开出,经过一系列的支付,最末的持票人到期到银行要求兑现,期间,这张本票或者支票的“发行”等同于货币,因为银行通过“发行”本票或支票发行了货币并获得了铸币税收入。

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企业发行货币和央行不同,央行发行的货币是法币,是不可兑换的货币——不能到央行去要求兑换等值黄金等,而商业银行发行的货币是可兑换货币,在流通一段时间,到期有人到商业银行要求兑换成法币——央行发行的现钞。因此,商业银行发行货币是阶段性的,但如果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包括银行体系中的所有商业银行“发行”本票或支票,则商业银行包括商业企业发行的货币对央行货币发行的影响是连续的;经济中市场化程度越高,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就越普遍,这样,商业银行的货币发行对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冲击就越大。设想由于技术进步和管制放松,商业银行等以信用为支撑,能够发行电子记账式本票和支票,假设这种本票和支票的期限足够长并且能够突破现有本票和支票的物理限制,可无限背书和随意分割,这样,该电子货币就可无限次进行支付,这种本票和支票便充当了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无限期作为支付等手段流通,它可完全替代央行发行的现钞在经济中流通,对央行垄断的货币发行权造成颠覆。所以,一切以银行或商业信用为基础、以电子技术为支撑,由商业银行或者商业企业发行的、可用来支付、流通的债权、债务工具都可能充当真正的电子货币,从而对央行垄断的货币发行权形成冲击,如果现代电子技术支持下的金融创新发展到这个阶段,央行货币发行的职能就要重新界定。这时对什么是货币也要重新界定,与之相联系的经济、金融活动的内涵和外延等一系列活动都应重新界定。

2商业银行电子货币产品

2.1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加债权的方式发行电子货币

参照目前的电子货币和支付系统,可设计出如下的商业银行电子货币产品:

企业到商业银行注册账户,并留下书面凭证。商业银行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如2%)把加密的电子货币借贷给企业A。企业A凭借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到网络上向客商B购买虚拟物品,首先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商业银行在接受A的请求后,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向客商B提出A的购买请求。客商B接受后,由商业银行对A的电子货币的密码进行修改,并把修改密码后加密的电子货币转移给客商B。如此类推,到最后,当用户N凭借商业银行的原始电子货币在线提出兑现请求后,商业银行要求企业A偿还债务。企业A除了偿还本金外,还要支付利息。这里只是其中一条发行链,当然商业银行还可以广发电子货币债券凭证,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铸币税即利息。过程见图1。

当然,该过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①电子货币网络安全系统;②电子货币的无限分割。目前,解决这两个难题的系统设计应用的安全工具和技术主要有:防窜改的硬件设施,如智能卡和密码技术。

图1

2.1.1防窜改的硬件设施

在一个单纯依靠算法而没有应用防窜改的硬件设施的电子货币系统中,如果要阻止客户2次消费一个货币是不可行的。因为客户可以在支付前备份它的计算机的全部状态,然后在支付结束后重新恢复他的计算机的状态,这在一个单纯的离线系统中只能发现客户2次消费结果而不能阻止违法行为。为有效阻止2次消费行为,应用防窜改的硬件设施是必要的。具有防窜改的硬件设施的电子货币的模型与一般离线电子货币模型不同之处在于有一个由银行提供给每个客户的,以防窜改的硬件设施形式存在的“监视者”增加在模型中。

由于客户充当监视者和银行的中间人,协议的构造必须保证:①没有监视者的同意,客户不能消费货币;②监视者不允许客户有多次消费行为;③客户隐藏所有监视者和银行之间交互的信息。

这些要求使银行即使得到监视者也不能跟踪客户的支付。尽管在这种模型中又加了一层保护,应用防窜改的硬件设施仍然不是防止2次消费的良方。因为这些设备不是真正防窜改的,它里面的内容只要采取正确的方法仍可被攻击者读取,而且离线电子货币是以双重模式工作,即高额交易在线确认,小额交易才离线确认,这已经将2次消费的损失进行了限制。因此,考虑到提供防窜改的硬件设施增加的成本和其有限的安全作用,这种技术已引起争议。

2.1.2密码技术

在电子货币的研究中,已应用到的密码技术主要有零知识证明、比特承诺、分割选择技术和盲签名技术。

(1)零知识证明。其思想是:证明人向验证人除了证明一个陈述是正确之外,不泄露任何信息,无论验证人采取任何攻击方法。在电子货币的研究中零知识证明尤为有用,如身份证明即一方向另一方证明知道他的密钥而不泄露密钥、知道某些信息的证明,如客户在支付时证明他知道货币的内部结构、加密消息的有效性证明等都要应用零知识证明。

(2)比特承诺。承诺方案是许多密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得甲方向乙方承诺一个比特串而不泄露它。在随后的一个时间,乙方打开这个比特串时,协议可以保证该值就是甲方承诺的比特串。

(3)分割选择技术。它是电子货币正确性的零知识证明的一个工具,流程是:在取款时,客户向银行提供2n(n是安全参数)个嵌有客户身份信息的电子货币,银行随机选择n个揭示其内部结构,银行验证这n个的正确性以后,对剩余的n个进行盲签名;在支付时,商家应用上述方法去验证货币中隐含的客户的部分身份信息,使得2次消费就暴露客户的身份。尽管该技术的应用保证了系统的安全,但过多的计算、存储和通信负荷影响了系统的有效实施。于是产生了针对它的单项技术,即客户为获得银行的签名,只提交一个电子货币,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应用该技术的系统具有同样的安全性,而且降低了计算、存储和通信负荷,从而增加有效性。

(4)盲签名技术。由Chaum引入的盲签名技术,主要是保护电子货币用户的隐私。与一般的签名方案相比,一个盲签名方案是一个签名者和签名接受者之间信息交互两方协议。它允许接收人得到一个消息的签名,而签名者却既不知消息又不知对消息的签名结果。目前已应用的方案有由Chaum提出的基于RSA签名的盲签名方案和由Okamoto提出基于Schnorr签名的盲签名方案。

2.2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债务凭证换取企业股权、债券或基金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以法币以外的货币或代币来进行交易,在此前提下,可设想发行债务凭证,并以此来交换企业股权、债券或基金。不过,由于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较大,下面仅以债券为例说明:

商业银行发行债务凭证,公司A、B、C——向银行提出申请,以等面额的公司债券进行交换,A、B、C分别获得不同序列号的债务凭证。由于商业银行的债务凭证具有比公司债券更小的风险,可以与A、B、C——约定借贷期限和利息率。公司A获得商业银行债务凭证后,可用来向B购买原材料,A、B互换债务凭证。当到约定的期限后,商业银行凭借序列号向A、B、C——索取本金和利息。不过,这种商业银行债务凭证必须在签约的客户间流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如何扩大其应用范畴依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参考文献

1梁立俊.商业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影响央行货币发行权的会计分析[J].上海金融,2006

第4篇

一、电子货币业务的国内外发展

在国外,电子货币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并一直受到社会公众和官方机构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将电子货币作为现金的替代品进行小额支付方面。从全球来看,电子货币的使用情况并不一致。根据国际清算银行调查显示,卡基电子货币已经在很多国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尤其是在公交、公用电话、停车计费和自动售货机领域。相对于卡基电子货币,网基电子货币的发展则较慢。目前,网基电子货币已经在部分国家开展或正处于试验阶段,但其在用途、范围和应用上有很大的限制。

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稍晚于发达国家,但基本上是紧跟世界发展步伐。目前,国内储值卡业务发展十分迅猛。由于监管实践不允许银行发行储值卡,因此储值卡发行主体均为非银行机构,小到中小商户,大到电信企业、大型商场、公交公司等等,其产品形式则为电话卡、商场购物卡、公交卡等等。储值卡产品中单用途储值卡居多,多用途储值卡较少。截止目前,国内典型的卡基电子货币主要有香港八达通卡、上海公交卡、广洲羊城通卡、厦门易通卡等等。

国内网基电子货币发展较快。据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年均15%-20%的速度成长。概括起来,国内网基电子货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电子货币;二是各大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行的电子货币。

二、我国电子货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尚处于空白。

在我国,目前除了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外,几乎没有其他关于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电子签名及其认证,只是为电子签名技术应用于电子货币,从而保证电子货币支付中交易信息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没有涉及电子货币概念、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等相关问题。2005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旨在规范从银行结算账户发起的电子支付业务,即规范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或不经由银行账户的电子货币支付的规定。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储值卡属于银行卡,但对于非银行是否可以发行储值卡却没有明确规定。

由此看来,电子货币的法律框架在我国尚属空白,法律的空白,使得电子货币业务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因此容易出现没有监督或监督不到位的情形,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与电子货币业务的蓬勃发展极不相称。

(二)电子货币发行人缺乏严格的资本管制,容易滋生信用风险。

当前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潜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一旦信用风险爆发,消费者的货币请求权将无法实现,预付资金和办卡押金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追偿,从而引发消费者“挤兑”,甚至会引起社会问题。这种风险隐患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发行主体的非银行特性,电子货币业务尚处于监督管理真空,其业务没有实行准入管理,部分多用途储值卡业务的开办,虽然由政府审批,但其业务开展缺乏统一的资本金要求和审慎的后续管理,容易产生经营不善的问题。二是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程度整体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信用约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主体吸存了社会公众大量的预付资金,这种“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经营模式,容易形成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的情形,激发发行主体的道德风险,引发信用风险。

(三)电子货币的负面作用日益凸现。

近年来网基电子货币大量涌现,而且部分网基电子货币已经开始走出虚拟的网络世界,进入现实的应用,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一是网上“倒卖”虚拟货币冲击正常的金融体系。二是利用虚拟货币经营网上赌场,逃避监管。

(四)电子货币的使用减少了中央银行铸币锐。

就我国目前来看,电子货币是非银行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务,代表非银行机构的信用,其主要功能是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即硬币和纸币。而现金是国家发行的一种债务,代表国家的信用;现金发行是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和垄断职权,现金发行收入(即铸币税)是中央银行的收入之一。一般情况下,铸币税用于抵缴中央银行运营费用;若有剩余,再上缴国库。从理论上看,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会引起货币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现金需求量的减少,从而减少中央银行发行现金的数量,因此引起中央银行铸币税和上缴财政收入的降低。

(五)电子货币给反洗钱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出现突破了时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显的匿名性、数字化等特征。电子货币的应用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藏匿和转移赃款变得更加容易,识别和发现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反洗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三、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法律框架,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建议制定专门的电子货币管理规定,明确电子货币的概念、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资格;明确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电子货币的概念而言,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明确电子货币为一种预付储值产品,并限定电子货币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监督管理重点。

就电子货币业务的监督管理主体而言,可以借鉴港澳关于电子货币的监督管理做法。香港《银行业条例》规定,只有持牌银行才能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非银行服务提供商经过授权,也可以成为接受存款的公司,发行或者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卡。《银行业条例》还规定,授权香港金管局(HKMA)监管多用途储值卡,但HKMA必须在监管中寻找一种平衡:一方面要维持支付体系的稳定;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竞争,抑制社会创新。如果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给支付体系带来轻微的风险,HKMA可以豁免多用途储值卡的核准过程。在澳门,金融管理局(AMCM)则按照《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条中关于成立信用机构的要求,对申请成立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公司进行核准。就电子货币管理规定的具体形式而言,鉴于卡基电子货币和网基类电子货币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存储介质差别,以及即将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涉及非金融机构的电子支付问题,可考虑单独制定《多用途储值卡管理办法》,将网基类电子货币管理规定内含于《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因为多用途储值卡业务涉及交易数据的清分、轧差,因此也可考虑在即将颁布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中涉及卡基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

就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而言,本着促进竞争和创新的原则,同时考虑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综合权衡是否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无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发行主体,都应制定严格的业务准入条件。

(二)明细准入管理要求,强化资本约束。

参考澳门AMCM对电子货币准入的审核要求,细化我国电子货币业务的准入条件,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详实资料,以评估申请项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统运行方面,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系统运行流程资料、系统安全信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系统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经营连续性计划、系统的独立外部审计意见等。二是多用途储值卡的相关资料,包括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存储金额的限制和每笔交易金额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审计痕迹,卡的制造、保存、储值、销卡的安排和内部控制,处理争端安排等。三是资金管理安排,包括对储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安排,对储值沉淀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管理安排。四是商业计划,包括预计项目启动时间表,系统被公众接受的调查报告,三年的业务预测,包括详细的投资成本、预期收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关于发卡数量、平均储值额、平均每笔交易额、每年交易额的统计数据等。

为保证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能够抵御和化解各种风险,建议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实行资本金管制,要求其准入时和持续经营期间,满足一定的资本金要求,例如借鉴欧盟《2000/46/EC》指令关于电子货币机构(ELMI)的规定,规定我国的最低资本金数额,同时规定发行主体持续持有的自由资金应等于或大于当前未兑现的电子货币价值。

(三)完善业务规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消除电子货币业务的负面影响。

电子货币的管理规定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储存限额,电子货币的申领条件,是否可以挂失、转让、透支,是否应对电子货币价值予以计息,是否应有期限限制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电子货币可赎回,以及赎回的条件;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需根据吸存资金总额缴纳一定的准备金,并由商业银行负责对该准备金账户进行监督,非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从该准备金账户中拨付资金;对于因第三方支付平台内部形成的电子货币,应要求支付平台必须及时将真实交易资金返还给卖方;并且支付平台不得擅自将交易款项转化为卖方平台内的支付账户余额,变相获取交易资金。为防范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滥用预存资金,应限定发行主体的业务经营范围,业务活动范围主要涉及电子货币发行业务与发行以外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高风险业务,或高风险业务投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对于通过电子货币赌博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应界定其刑事责任,以杜绝和惩戒电子货币违法行为。

为切实保障电子货币业务规则得到切实落实,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应采取数据分析、道义劝说、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发展。

(四)建立电子货币的统计监测制度,科学分析电子货币对宏观经济金融的影响,形成电子货币信息对传统宏观经济金融决策的有效参考。

在上述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实施准入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发行主体的非现场监督管理,设计合理的统计监测分析指标,要求其定期报送交易数据,或者开发专门的统计监测系统,自动采集交易数据。通过数据采集、加工,深入分析电子货币对当前货币政策实施的实证结果,影响较小的,继续密切跟踪和关注;影响较大的,将电子货币作为货币政策实施的变量综合考虑。

(五)权衡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铸币税的影响,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考虑到电子货币对铸币税的实际影响,建议在上述对电子货币业务统计监测的基础上,密切关注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铸币税的影响,及时采取措施,调整电子货币管理政策。从长远来看,中央银行不应因为收入问题抑制电子货币发展,而应本着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推动电子货币的广泛应用。如果采取限制措施,应着重考虑电子货币是否给货币政策实施或消费者权益维护带来了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到了宏观经济调控或引发了社会问题等。

第5篇

关键词:电子货币网络金融电子商务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电子支付工具越来越多。这些支付工具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另一类是电子信用卡类,包括智能卡、借记卡、电话卡等;还有一类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EFT)、电子划款等。本文将针对电子支付的工具之一———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与研究。

一、电子货币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形式

1.电子货币的基本概念。电子货币作为当代最新的货币形式,从20世纪70年代产生以来,其应用形式越来越广泛。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上电子信用发展起来的,以商用电子机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金融电子信息交换,电子货币与纸币等其他货币形式相比,具有保存成本低,流通费用低,标准化成本低,使用成本低等优势。尤适宜于小金额的网上采购。电子货币技术解决了无形货币的存储、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美国的MarkTwain银行是美国第一家提供电子货币业务的银行,早在1996年4月就获得了一万个电子货币客户。

2.电子货币的主要形式。电子货币有两种主要形式: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如Mondex)和数字方式的货币文件(如E-Cash和Cyber-Coin)。前者主要用于网下的支付,后者用于网上的支付。

Mondex即是E-Mondex(电子现金),它的主要用途在于取代日常小额消费的钞票及硬币。Mondex卡除了拥有现金的特性以外,同时还具有一个比现金更优良的特点,即是它能安全地通过电子管道(如电话、因特网等)来作为人对人、人对商家、人对银行的远距转值。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起步,网上金融服务开展较少,电子货币系统的建设进展缓慢。Mondex是目前最接近于现金的电子货币。

E-Cash是由Digicash开发的在线交易用的数字货币。它是一种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进行购物。

二、电子货币的发展

1.电子货币的发展概况。电子货币的产生是经济和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电子货币的使用,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取代现金的发行,使得货币的发行费用降低;二是发行主体将由中央银行向其他主体转变。

目前的电子货币主要有银行卡和网上电子货币两种。现在,银行卡已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更普遍的应用。对于客户来说,利用银行卡购物付款、提现、存款、转账,方便快捷、安全高效,而且可以获得咨询和资金融通的便利。同时,世界上由网上电子货币带动的网上金融服务正在迅速发展。据统计,网上金融业务在2000年占传统金融业务量的10%~20%,其中美国的网上金融业务发展最快,欧洲国家也在大力发展;在亚洲,新加坡等是发展电子货币的先进地区。新加坡货币委员会的官员称,该国将力争于2008年全部改用电子化货币,货币将包括一种“电子数字脉冲”,发射装置安装在手机、掌上电脑甚至手表上,然后发射脉冲信号进行支付活动,届时所有商业和服务机构都将依法接受电子货币。欧洲央行也指出,电子货币的应用范围将越来越广,推广电子货币将成为欧洲央行未来货币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

2.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情况。从总体上讲,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情况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尚处于起步阶段,网上金融服务开展较少,电子货币系统的建设进展缓慢。由于国情的缘故和信用概念在中国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没有市场基础,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被推向市场,商品经济的生存竞争意识才迫使中国的银行界开始思考电子货币的发展策略。

在我国,目前发展的重点主要仍在信用卡业务上。我国的第一张银行信用卡,是1985年6月由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的“中银卡”,与国外相比,银行信用卡发展历史很短。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到2001年6月底,全国共有55家金融机构开办了银行卡业务,发卡总量达3.3亿张;银行卡账户存款余额3742亿元,仅2003年上半年交易总额达485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4%;全国受理银行卡的银行卡的银行网点12.9万个,商户约10万户;各金融机构共安装自动柜员机4.9万台,销售终端33.4万台。

3.电子货币的发展趋势。目前电子货币的发展十分迅速。据专家预测,美国在近十年内可能有12%~15%的交易将以电子方式进行,并且该发展趋势仍将不断加快。2000年有约10%的人用电子货币进行商业交易。在我国,也有业内人士分析电子商务将会蓬勃的发展。可见,电子货币将会朝更便利、更安全、更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支付方式也会趋于简单化和统一化,电子货币必然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面对已经到来的数字化时代,随着金融电子化和Internet的迅猛发展,网络作为一种新的贸易领域正在逐渐成为商务的一大发展趋势。电子货币系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只有正确认识电子货币的优势,建立和完善电子货币系统,才能真正开展电子商务活动。1.电子商务流程的简单描述。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工业经济阶段商务活动的翻版,电子商务是将“通信服务”、“数据管理服务”、“安全服务”等三项基本服务融为一体的商业服务。在电子商务过程中,消费者和商家(即买卖双方)将自己的各类供求意愿按照一定的格式输入电子商务网络,电子商务网络便会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寻找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多种买卖选择。一旦消费者确认,电子商务就会协助完成合同的签定、分类、传递和款项收付等全套业务。同时,为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认证机构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进行认证,确认其真实身份。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2.电子货币与电子商务。电子货币与电子商务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电子商务中,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其中,作为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通过电子商务的流程可以看到,电子商务不仅包括商品流、信息流、物流,同时也涵盖了资金流的范畴。在支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网络进行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利用电子货币可以安全、灵活地把货币采用匿名的形式存储在自己的硬盘上,并在支付过程中使用。它将消费者和商家(买卖双方)与银行联系在一起,消费者可以在有关银行开立账户,在需要使用电子货币的时候,可以安装相应的软件或预存现金,但消费者与商家洽谈好以后,签定订货合同,就可以使用相应的电子货币支付所购买商品的费用。其中认证机构保证了交易过程的安全。

3.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电子货币的应用和发展使网络上现货、现金交易成为可能,促进了企业营销结构、营销方式、结算方式的创新;而方便、快捷、轻松的购物方式,也将极大地刺激消费,扩大需求,给零售商带来了无限商机;同时,由于实施开放式的网络经营,大大加剧了市场竞争,促使企业为市场提供优质价廉的商品、优质高效的服务。

在电子商务中,使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与传统的货币支付方式相比有许多的优势。首先,在同样的空间内,电子货币可以存储的面值是无限的;而传统货币面值是有限的。其次,电子货币受时空的限制比较小,能够通过通讯系统在短时间内进行远距离传递。第三,电子货币可以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弥补了传统货币管理成本高的缺憾。第四,电子货币的匿名性比传统货币要强,避免了面对面的交易。另外,作者还认为,电子货币与传统的货币相比具有信息承载量比较大的优点。通过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电子货币,商家、厂家以及消费者都能够从中得到比传统交易方式更多的信息。例如,商家可以在网络上迅速、及时地统计热销产品的销售量,可以通过用户注册信息准确地看出参加浏览或购买的用户资料,甚至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后续的市场调查,以便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同时消费者也可以获得快捷的反馈信息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

但是,就目前而言,作为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应用于电子商务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在这一问题上,普遍存在着很多观点。比如,安全问题、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不很成熟、系统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数字认证技术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将会对电子货币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要使电子货币能够迅速、健康的发展,必须尽快解决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仅要加强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互联网络的普及率;同时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进而带动电子货币的发展;另外,也要尽快出台并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给网络安全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规范网上交易程序,正确使用数字证书。

另外,作者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研究,认为电子货币的产生和应用对传统的价值经济学和货币银行学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的发展,将会由于电子货币的应用,使得中央银行不能再通过调节货币的发行量这一手段来调节市场经济,新的价值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将会产生,通货膨胀、通货紧缩也将会有新的诠释,以适应未来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货币将会形成一门全新的学科,冲击经济金融界的传统理论、理念。

四、结束语

拓展电子货币的业务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不断加快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货币金融体系电子化的实现将是一个必然趋势。目前,与信息技术有关的电子商贸、电子商务、基于安全数据交换协议的各类网上购物系统、供应链管理以及网络营销等活动的不断兴起,使得原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系统、贸易体系结构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和需求。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带动下,电子货币也将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余旭涛,沙济彰.电子货币的技术问题.河海大学常州分校学报,2000(1)

2.翟凤荣.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价值工程,2000(5)

3.白静.试论电子货币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甘肃理论学刊,2001(5)

4.陈红.电子货币发展情况初探.广西金融研究,2001

5.许小勇.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其风险防范.浙江金融,2001(2)

6.潘郁.网络经济———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

第6篇

以“亲民”路线销售基金,回归货币基金本源。传统的货币基金销售模式下,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必须开设专门账户,签订销售协议,且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在这种模式下,货币基金似乎站在了让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即的高度。因此,即使货币基金市场一直蓬勃发展,但却未能完全地走入普通民众当中。余额宝向大家呈现的,是集理财增值、消费购物、转账提现于一体,解决了客户管钱、挣钱、花钱的一揽子需求。客户不需要亲自去银行或基金公司签订协议,也不需要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只要动动鼠标,不仅可以享受更全面的一站式生活平台服务,而且更便捷地享受到理财服务。客户接触和感知理财服务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在传统金融领域得不到理财服务的人将可以通过网络体验理财服务。传统的理财产品营销总是一味地在强调“赚钱”,但我们应该意识到理财只是基本需求上的衍生需求,理财的本质是更好地服务于生活。既然如此,基金销售的目标就是如何能够帮助客户更便利、更快乐地生活。余额宝正是明白了这个道理,创造最极致的客户体验,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普通人赚点“小钱”,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快乐。以前一直高高在上的理财产品,正在放低身段、尊重客户、敬畏市场,通过余额宝感知客户需求。也正是这种“捎带手”的新模式,掀起了全民理财热潮。货币基金正在褪去其复杂的外表,把简单留给客户,做极致简约的产品,这样才能获得大众的认可。

二、基金淘宝店与余额宝模式对比

2011年冬天,博时基金入驻淘宝,开启了基金淘宝销售的互联网之路。然而,基金公司对淘宝直营店并没有表现多大的兴趣。截至目前,还未有一家基金公司新入驻淘宝。与余额宝相比,同样是借助电商平台销售基金,为什么淘宝基金店表现平平,甚至有很多基金零交易量下架?基金淘宝店为何难以复制余额宝的成功?

(一)余额宝直接绑定支付宝,购买程序上更加便捷。淘宝基金店的产品虽然相对于线下产品已经简化了大部分程序,但还是需要经过筛选、加入购物车、支付等一系列流程;但余额宝一键便可购买;另一方面,在淘宝基金店购买基金后也不能如余额宝一样每天打开手机便可查看收益,两相对比,消费者心理上会更加偏爱余额宝。

(二)余额宝依靠阿里巴巴背书,基于其大数据的挖掘,充分降低其流动性风险,更能得到投资者的信任。目前进驻淘宝的基金公司不乏有名的基金公司,如富国、广发、兴业等。但与阿里相比,名气根本不能相提并论。余额宝之所以能一炮而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阿里广泛而忠实的客户基础。阿里运用其积淀近十年的大数据,通过消费者的交易过程分析其消费行为习惯,从而对趋势做出预测。如此,余额宝才可以面对“双十一”这样的事情而没有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余额宝首推零钱理财概念。余额宝出现之前,大量的资金沉淀在支付宝中。余额宝出现后,零钱放在余额宝中,不仅有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其流动性又不受影响,这是每一个淘宝用户都不能拒绝的“诱惑”。淘宝基金店的货币基金虽然也是一元起买,但其流动性不如余额宝,不能直接用于消费,投资者只能用专门的一笔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其概念明显不如余额宝诱人。淘宝基金店虽然也是货币基金销售的一个创新渠道,但它的发展还需要人们消费习惯的逐渐改变和客户的逐渐积累,也许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但可以肯定的事,基金的互联网营销必将成为销售基金的一条重要渠道。

三、余额宝未来发展探讨

随着银行拆借市场资金的宽松和决策层的加强管理,余额宝收益率自2014年开始便不断下跌,市场上唱衰余额宝的声音也此起彼伏。更有报道称余额宝已经遭用户抛弃,大量资金正在逃离。余额宝真的已经走到了尽头了吗?在探讨余额宝的出路之前,我们应该了解余额宝为什么会存在。我国银行过大的存贷利率空间一直是一个问题,余额宝就是发现并利用了利差。它的大部分资金通过协议存款回归了银行体系。因此,余额宝的生存之道就是把银行一部分的“既得利益”拿出来归还给储户,实现储户财富的资产增值。投资者从余额宝那里得到了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自然余额宝会受到追捧。因此可以说,余额宝的快速成长,源于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金融的发展不足。利差是余额宝存在的理由,钱荒又是余额宝出现的时点。可以看出,余额宝的存在离不开利率和货币需求。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来一种“流动性偏好”的货币需求理论。流动性偏好理论表明,当其他理财产品的预期回报率高于货币的预期回报率,人们必将减少持有货币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据此,我们可以将货币需求函数表述为:L=f(y,r1,r2),其中,L为货币总需求;y为预期收入,与L成正比;r1为货币的预期回报率,与L成反比;r2为其他理财产品的预期回报率,与L成反比。

人们选择是否以其他方式持有财富,取决于其他资产相对于货币的预期回报率,即r2-r1。当r2-r1>0时,人们会选择以其他方式持有财富;当r2-r1<0时,人们会继续以货币形式持有财富。银行是通过存贷之间的利差来实现盈利的,存款利率越少,贷款利率越高,银行的利润也就越大。如果不存在存款利率管制,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金融机构会通过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直至没有超额利润为止。此时,当利率上升时,r2-r1将趋于稳定,表明持有其他资产的预期回报率等同于持有货币的预期回报率。在这种情况下,余额宝将失去竞争利率优势。然而现实是,央行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使得r2-r1无法保持相对稳定。如今银行存款利率本就很低,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其收益差不多为负。在这种情况下,余额宝的存在对普通人来说就有利可图。通过余额宝存在原因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只要利率没有实现市场化,余额宝的利率即使下降,还是会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人们还是会继续选择余额宝。而这正是余额宝会继续生存下去的理由。当然,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进行,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也终有一天会实现。到那个时候,正如马云所说,余额宝“即使是死了也死有所值”。但是,笔者仍然认为,即使到那个时候,余额宝也不会消失。

第7篇

内容摘要:电子货币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电子货币的日益成熟必将对个人以及社会造成深远影响。本文通过对电子货币的层次构想,界定现在的电子货币只能算狭义电子货币,认为其本质只能是准货币,不可能替代传统货币。

关键词:货币层次电子货币本质

1文献回顾

关于电子货币的定义,巴塞尔委员会(Basle,1998)提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致富的“储值”和预支付机制。欧洲中央银行在《电子货币》的报告(1998)中认为电子货币是“以电子方式存储在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是一种预付价值的无记名支付工具,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但在交易中并不一定涉及银行账户”。

2电子货币层次的构想

广义电子货币。仿照经济学家对传统货币的定义,很自然地,可以对电子货币作如下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电子化支付过程中,或在债务的电子化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任何东西。本文将电子化支付或偿还过程中的这种价值载体称为广义电子货币,记做EM2。

狭义电子货币。国际清算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定义为:“记录消费者能够使用的资金或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产品,这些产品储存在消费者持有的设备上。这个定义包括预付卡(有时称为电子钱包)以及使用计算机网络的预付软件产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互联网)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机制”。它们谈到的电子货币是电子化转移价值过程中的价值载体,而且是能够被存储的。因此,本文将狭义电子货币定义为具备价值储藏职能的电子货币,这个集合是EM2的一个子集,记为EM1。

流动电子货币。这种流通电子货币代表了对发行者有要求权的货币价值,具备以下特征:存储在电子设备上;其价值等于发行机构收到的传统货币价值;通过承诺可被使用者外的人接受为支付媒介。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完全具备这些特征的电子货币。

3电子货币本质的界定

(一)政治经济学对于货币的界定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货币在金属货币本位制度条件下是“固定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特殊商品,体现着一定的生产关系。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与世界货币五种基本职能”。

(二)从电子货币层次看电子货币的本质

1.广义电子货币。对照上述定义,分析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与银行有关的借记卡是否属于电子货币的存储工具。将瞬间完成的支付过程分拆成几步:第一步是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减少,商家B的活期存款不变,此时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转化成等额的电子货币;第二步是电子货币从消费者A的活期账户转到商家B的活期账户;第三步是等额的电子货币转化成商家B账户上的活期存款。由于银行电子化资金划拨的速度太快,电子货币在这个过程中迅速产生又迅速消失了,我们看到的只是消费者A的活期存款减少以及商家B的活期存款增加。因此,在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虽然持卡人对商家进行的是电子化支付,但是由于电子货币迅速产生并迅速消失,借记卡根本无法存储这个价值载体。即电子货币没有通货的价值贮藏功能。

2.狭义电子货币。腾讯Q币、网易POPO币等网络货币,以及手机储值卡、公交IC卡和学生食堂使用的饭卡中储存的价值载体,都是狭义的电子货币。

人们利用传统货币购买储值卡或对储值卡充值,然后使用卡上存储的电子货币支付服务费用,支付对象为发行电子货币的商家。狭义电子货币的局限性在于不能够在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商家与商家之间自由流通。

3.流通电子货币。电子货币若要实现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必须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而被消费者广泛接受。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之一是电子货币不能由各商家独立发行、各自为阵,而必须由类似于中央银行的发行机构统一发行。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货币被普遍接受,行使交易媒介的职能,实现了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这种货币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流通电子货币。它是上述狭义电子货币EM1的一个子集,本文将其记为EM0。

综上,仿照传统货币的定义形式和层次划分,电子货币从大到小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广义电子货币、狭义电子货币和流通电子货币。按照这个划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是狭义的电子货币,它们并不能实现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本质不是货币,而只能算准货币。

参考文献:

1.陈雨露,边卫红.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国际金融研究,2002(1)

第8篇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深刻地认识到:要在竞争日益强烈的国际市场中持续发展并立于不败之地,开展电子商务是企业最好选择和必由之路。当然,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仅仅靠建立一个网站进行产品推广和宣传是远远不够的。那么,企业如何在电子商务的实战中获得成功呢?下面是来自电子商务最前线的实战经验:

一、物美价廉的产品信息

的产品的质量一定要过硬,同时在价格上有一定优势。因为,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一定存在。在商品经济发达到目前这个程度,独一无二的产品几乎是没有的。因此要在同类产品的比拼中获胜,质量一定要过关,同时在价格上要有吸引力。只有物美价廉的产品,方能在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中脱颖而出,赢得市场。对于电子产品的生产制造企业来说,国内市场的内销产品如果能取得CCC认证(中国强制认证,也可简称为“3C”标志);国际市场的外销产品如能取得一些国际认证,如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UL(进入北美市场的通行证)、CE(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SA(打入美国和加拿大市场的通行证),GS(德国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以及VDE、KEMA等国际认证,以及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国际买家的新标准),则更有实力与同类产品角逐。

二、信息真实详尽满足客户需求

的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等)一定要真实可靠,同时尽可能详尽,并从客户的需求角度出发,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若能同时配合一些图片介绍,效果更好,毕竟图文并茂也会给人一种真实、真诚的感觉。这样的信息后,会给潜在的客户传达一种诚信做生意的态度,做生意和做人是一样的,真诚才能赢得好感。只有让对方能感觉到彼此是在诚心诚意做生意,那么成功的机率就大大增加。在网络普及到现在这种状况,任一网上客户都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或网站的查找功能找到同类的产品,因此,货比三家后,只有详细资料的产品信息才会引起客户的留意和吸取。不然,在客户浏览了多家公司的产品信息后,对产品描述不详尽或缺乏实物照片甚至连联系方式都不方便的话,转瞬间商机就会在指尖中失去。

三、控制好信息频率

仅仅一次的信息是不能为大多数的浏览者看到的。如果想让浏览者第一眼就能看到你,不妨增加信息的次数。但过度重复的信息也会给浏览者带来厌恶情绪,从而失去与您商务联络的机会。因此,根据多年的网络营销实战,每天2次,较能达到收效。当然在不同的电子商务平台也会因人而异。

四、注重信息技巧

要有简明扼要的信息主题,让人一目了然;如能在关键字的选取上吸引浏览者的眼球,那成功的机会就大大增加。

五、及时处理客户的反馈意见和信息

在电子商务中,客户发一份询价或对产品感兴趣的email,总希望马上就能获得回复。若能在最短时间内与客户取得联系,那么客户对您的产品的认同感和诚信度会大大增强;如果没有及时处理,就有可能使买家的注意力转向到回复及时的商家,而令您痛失良机。

六、人才的要求

有比较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协助管理互联网贸易。不论是做内销市场还是国际贸易,都要有既懂电脑技术又懂网络商务的人员,专职从事产品信息、更新,和及时处理最新的寻盘等工作。对于外销市场,还需要专门懂贸易、懂英语的外销人才。

七、注重网站平台的选择

选择专业的且商誉较好的电子商务网站信息。B2B类如美商网、阿里巴巴、实华开等,在这些网站信息,成功率较高,而且诚信度也较好。

第9篇

关键词:网上支付,法律,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认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狭义的电子支付即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网络”有两种范围:一种是互联网;另一种为银行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

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

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

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

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发掘出更大的潜力。

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

不论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故意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因为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授权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可以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授权使用时,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近期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标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

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是否可以赎回;4.未明确是否可以成为豁免机构等。

从我国的信用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未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依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而,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依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

【参考资料】

[1] 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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