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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3 15:21:32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个人信息泄露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个人信息泄露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泄露消费者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一、消费者信息概述

1、消费者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指的是人的名字、生日、身份证号、指纹、户籍、家庭、婚姻、职业、教育、卫生、财政,和可以识别其他个人信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s所以,消费者还应该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人际信息、婚姻状况、历史的指纹、血型、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所有的信息都可以识别个人消费者。

2、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表现形式

第一,商家不合理地私自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商家不当地向他人泄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三,商家非法的交易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二、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必要性

一是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的必然要求。个人信息保护可以促进个人的人格尊严,人类的发展等基本权利的自由,可以减少人身安全和财产违反的可能性,有助于确保安全的个人生活和健康 。

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法治国家要求公民的任何权利受到损害后都能够得到救济,而目前我国在保护消费者信息方面还比较欠缺,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消费者的信息被商家泄露后,更少的救济方式,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并做好相关立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

三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信息资源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是保证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个人信息能促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等。

四是维护消费者生活安宁的需要。如果公民生活在整天被电话、短信骚扰的环境中,肯定没有好的状态进行工作、学习或进行其他的活动。

五是在我国现阶段,泄露消费者信息的行为非常普遍,因此,保护消费者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泄露消费者信息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针对保护消费者信息的法律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中,这些条文要么原则性太强、缺乏操作性,要么缺乏统一性。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无论是对于政府、企业还是商家个人或者是其他可能掌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来说,消费者信息都变得尤为重要,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单独的《消费者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笔者认为《消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信息收集主体的资格问题。《消法》应规定,信息收集主体的资格应实行登记制。只有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获得合法收集人凭证后才具备信息收集主体的资格。而这种登记制应适用于所有需要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即既适用于企业、公司、组织、个人,也适用于政府。否则,可以让泄露消费者信息的组织或个人与收买消费者信息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消费者信息收集的方式。《消法》应该监管的主题信息采集不能秘密收集消费者的信息,信息收集器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应当告知消费者收集其信息的目的、用途、收集的内容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等。绝对禁止用欺骗、胁迫、贿赂、利诱等非法手段进行信息收集。

第三,消费者信息内容必须准确、完整,没有虚假,没有缺陷的。如果收集消费者的信息是错误的 、或者有缺陷的,就很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等其他权利,继而会使消费者产生精神上的痛苦或财产上的损失。因此《消法》应规定在进行个人信用数据采集、信息收集主体必须基于善意的目的,是负责保证数据内容的可靠性,禁止消费者的虚假信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第四,消费者信息的使用范围界定。《消法》应明确规定进行信息收集的主体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在消费者本人同意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消费者信息。如果信息收集主体利用消费者的信息进行非法牟利活动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信息的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信息收集者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消费者信息的披露和公开。《消法》应规定信息收集商家有义务应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并负责合理的使用,安全的保管、持有的期限,妥善销毁消费者过期信息的责任,不应该收集和提供服务和产品无关的信息 ,未经消费者允许,不得公开、出售、出租、转让消费者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的安全,如果信息收集者出现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消费者就有权要求信息收集者消除影响,造成严重影响的,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信息的收集者给予赔偿。

第六,消费者有权控制有关自己的信息。《消法》应规定信息收集主体应以消费者权利为中心,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是否给予的权利,收集主体应该提高消费者信息数据的更新频率 ,随时更新消费者信息数据,以保障消费者信息的准确度。

第七,消费者拥有损害救济的权利。没有救济权利不是权利,这是法律认可的原则 。《消法》应规定,只要因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不适当利用等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消费者都有权请求信息收集者或信息使用者赔偿损失。

另外,消费者隐私权应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此外,刑法也应规定泄露消费者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新宝: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

[2]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3]杨玉国:《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学园.教育科研》,2012(10)

[4]杨震:《论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选择》,《黑河学刊》,2013(7)

[5]吴韬:《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思考》,《传承》,2011(10)

[6]王学昊:《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网络传播》,2012(1)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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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息更正权。当信息主体发现在银行的金融信息有不准确、不完整的时候可以请求银行给予纠正的权利,如在发现个人信用记录出现错误的时候可以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核实并作出更正。

【关键词】信息更正权

当信息主体发现在银行的金融信息有不准确 不完整的时候 可以请求银行给予纠正的权利

【本页关键词】 期刊征稿 论文投稿 省级期刊征稿

【正文】

银行客户所享有的权利对金融信息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各国的规定各有不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笔者认为个人对其所有的金融信息应该享有以下主要权利:1、信息决定权。决定权的基本内容就是客户可以决定信息是否被银行所收集、处理、利用,以及银行收集信息的目的、范围和用何种方式利用、处理的权利。2、信息保密权。保密权就是银行客户得以请求银行作为金融信息保管的主体保持信息的隐秘性,在未经个人同意前不得公开其本人金融信息的权利。3、信息查询权。是指本人可以查询其在银行系统的金融信息及其处理情况,并可以要求答复,比如可以要求银行核查帐户情况,在查询中对帐户有疑问的地方有请求银行工作人员给予解答的权利。4、信息更正权。当信息主体发现在银行的金融信息有不准确、不完整的时候可以请求银行给予纠正的权利,如在发现个人信用记录出现错误的时候可以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核实并作出更正。5、信息删除权。当客户要求从银行注销帐户或与银行结束业务关系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客户有权要求删除银行所保存的本人金融信息。6、信息侵害赔偿请求权。当银行违反了有关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致使客户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客户有权要求银行承担侵害赔偿责任,但是银行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银行的义务银行作为金融信息的保管者对客户所应该承担的义务有:1、告知义务。银行有义务向客户说明对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以及其保存和利用的方式,以使本人了解信息的收集、保存的情况。2、保密义务。银行有义务保证其客户的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不被随意的查阅、透露,以及防止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库被非法入侵而造成本人的信用信息的泄露。3、保护客户金融信息同一性的义务。就是要求银行所存有的客户的金融信息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一致,银行的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要如实反映本人的信用情况,当客户的金融信息有所变动时,要使其保存的资料与变动的情况保持一致。4、维护银行电子系统安全的义务。尤其在银行全面实行电子化后,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都关乎其客户金融信息的安全。计算机硬件、软件是否正常运行,网络安全技术的运用都关系到是否能完整保护客户的金融信息。5、在客户本人要求查阅其本人金融信息时有提供方便的义务。如应有专人提供查阅服务、解决客户在查询过程中的疑问,并在客户要求提供信用报告时向客户提供真实的信用报告。6、承担侵权责任。在银行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以后,如能确定是银行的原因所致就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article/43/6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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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个人信息;课程内容

信息社会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凸显,大学生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也频繁发生,而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大学生安全教育中并没有针对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的教育内容,造成事实上的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缺位,因而不能很有效的防范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从课程角度来说,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还没有解决“教什么”的问题,即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课程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本文拟从课程开发的角度出发,首先提出大学生个人信息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的课程内容。

一大学生个人信息使用环境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电脑、网络日趋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成熟应用,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活动丰富多彩。大学生通过网载影视作品与音乐、网络聊天交流、通过网络看新闻、玩游戏等网络信息活动,电脑、网络已经是高中学生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因而,大学生一方面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另一方面他们在网络上交流、寻找、使用信息,同时还生成、创造信息。例如:在网上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或EMAIL等与人沟通,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财务处理或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进行网络购物等,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创建和使用,一旦这些个人信息泄露,将给大学生生活带来很多麻烦甚至危及到财产或人身安全。网络带给大学生方便快捷生活和学习的同时,也给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问题。

(一)信息技术基础知识缺乏

信息的传播和使用往往要经历编码、储存、传播或运用、解码等过程,不同级别的信息在每一个过程都有相应的操作方式和关注的问题,这样可以保证信息的安全和有效。大学生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在信息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不能有效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例如: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拥有2~3个密码,更有同学的密码多达7—8个。这么多的密码在编码时必须要考虑很多方面的问题,通常要有足够的强度,不容易被破解,同时又要容易识记,这就需要进行合理的编码。大学生在设置密码的时候,通常只考虑一个方面,要么是便于记忆而强度不够,甚至很多大学生所有的密码都是出生年月;这样密码的强度和保密性非常低,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当事人如果稍有疏忽便会造成重大的损失。还有的同学只考虑密码组合有足够的强度,但是却难以记忆,因而大部分学生都出现过遗忘密码而找不到所需求的信息的情况,这样反倒给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不便。

(二)缺少个人信息安全知识

大学生自身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的认识不全面,对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等个人信息相关知识不够了解。一方面大学生没有接受过关于如何避免个人信息泄漏方面的知识教育,同时他们的网络信息活动一般缺乏相应的监督,因而即使大学生个人信息出现安全问题,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另一方面当大学生个人信息出现安全问题,他们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处理和应对。因而一旦大学生个人信息泄密造成安全事故,大学生往往不知道如何处理,不能识破陷阱或骗局,无法进行自我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当前社会、家庭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个人信息遭到泄漏,导致不良后果的事时有发生,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势在必行。一些家长缺乏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往往对信息不加确认,学生个人信息泄露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家长的爱子心切,导致家长上当受骗。

(三)个人信息法律、法规方面缺失

大学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信息技术发展迅猛,而相关的法律制订却落后于相应的技术发展。虽然个人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中,但个人信息安全产生问题比较复杂,法律法规的制订需要时间。二是大学生、社会机构等对相关法律不够重视,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社会商业机构甚至是学校对大学生个人信息过度收集或是超权限的收集,这些机构或某些商业单位对大学生个人信息进行超出权限范围的使用,甚至是非法使用,或出于盈利目的而将个人信息非法转让,这些都危及到了大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有可能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危及个人安全。

(四)信息伦理道德冲突

我们处在一个信息爆炸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和人、社会的关系也在不断地发展,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息和人、社会的关系进行规范的同时,也需要信息伦理从道德的角度来调整和处理信息和人、社会之间的关系,这是对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在大学的教育实践中,往往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而忽略了德育,大学生对于人、社会、信息的关系缺少认识和了解,大学生无法正确理解和对待信息和人、社会之间的关系,当个人信息与个人利益、公众和社会利益存在矛盾冲突时往往不能有效处理。

二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课程的开发

针对上述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现状,笔者认为要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开发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课程,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解决个人信息安全教育“教什么”的问题,通过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应该让学生了解基本的信息知识、掌握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能,并通过实践发展形成良好的道德认知和情感。笔者认为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课程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信息技术、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伦理道德等相关知识组成的理论板块;二是信息技术技能操作、案例分析等实践环节。

(一)个人信息安全理论知识内容

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理论知识的内容,一是个人信息和信息技术相关的基础知识和安全保护知识,二是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1)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知识:主要是指一切与个人信息有关的理论、知识与方法,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概念、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对生活和学习的影响、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在社会中的价值等。(2)个人信息保护的技能:是有关个人信息工具、个人信息载体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如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等。(3)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应用能力:是指在复杂的环境中综合、灵活应用个人信息识的能力,即个人信息技能在具体问题情境中的综合表现。除包含个人信息技能、个人信息知识外,还包括对个人信息控制方面的抽象思维,能正确处理一些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应掌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知识,学生应了解与个人信息有关的理论、知识与方法,掌握有关个人信息工具、个人信息载体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在复杂的环境中综合、灵活应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正确处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二)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实践内容

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实践环节的目标是通过实践提高大学生使用个人信息的个人保护能力和技术,同时通过案例的学习和讨论加强学生信息伦理的修养,更深刻地理解信息与人和社会的关系。

个人信息能力的培养应该作为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提高学生的信息能力必须通过实践环节来进行。而学生信息能力的培养应该通过相应的信息技术课程的实践课程和日常的生活中信息使用过程来进行。

第4篇

 

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曾这样描述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变成了一种资源,如同黄金、能源等资源一样,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

 

为了使大数据充分发挥其作用,可通过互联网相互分享数据,再从中获取大量有用的数据价值,当然,价值的背后也伴随着巨大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日前报告显示,近一年来,80%以上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在注册时被泄露过或有泄漏风险,包括网民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生活背景等。如何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确保信息不被非法收集和利用,让“大数据”告别“大泄露”是当前亟需解决的新问题。

 

1 大数据时代面临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自2012年开始,大数据(Big Data)一词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提及,无论是从医学、政府、企业的角度,数据的使用已越来越广泛,同时也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的便捷,但存在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大数据=大泄露”?

 

1.1 账户安全信息问题

 

在科技发展的今天,随着数据应用变得越来越普遍,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也变得更加突出,个人的银行账户、医疗保险、密码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据赛门铁克《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ISTR)(第十九期)显示,2013年,数据泄露事件的数量较上一年增加62%,超过5.52亿个身份信息被泄露。其中最为严重的数据泄露因素是黑客攻击(占比43%),其次为意外泄露(占比37%),而黑客攻击最常见的手段便是盗取使用者的账户。

 

与10年前传统互联网络环境相比,当代的大数据网络环境中人们更多拥有社交网络账户或支付宝账户,为了便于使用者的记忆,通常情况下,他们用同一个手机号或邮箱号码作为登陆账户,在多个网站之间进行认证服务;为了便于用户操作,网络运行商之间也会通过程序让用户只通过一个固定的账户便可同时登陆多个网站并享受同等的服务。账户之间的关联性会导致一个账户被网络黑客盗取时,其他网站的账户信息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1.2 个人信息隐私安全问题

 

隐私泄露是大数据时代中的一大绊脚石,也是制约大数据发展的最大障碍。在QQ、微信、微博等社交聊天网络工具中,人们往往将自己的心情、照片、动态等信息到网上,与自己的朋友、家人进行互动,但孰不知,与此同时,社交网络客户端也在默默的记录和收集自己的数据,而网络黑客会利用技术手段盗取用户信息,不法分子也会进行用户信息的非法交易,这些不正当的行为都会导致用户的信息泄露。

 

2 大数据环境下保护网络安全的对策

 

2.1 安全技术层面

 

在大数据环境下,病毒传播、黑客攻击、电脑系统漏洞等都是来自安全技术方面影响网络安全的威胁源,因此必须要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去保护。

 

访问控制。访问控制的目的就是对用户在使用账户进行访问网站资源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认证,保证自己的网络信息不被非法占用和访问。通常情况下,访问控制是以用户身份认证,或用绑定手机等方式对登陆口令进行加密和鉴别,并设置用户访问文件和信息的权限,以此有效防止他人盗取个人信息。

 

数据加密。大数据时代中,数据加密已成为保护信息安全的一种重要手段。加密,顾名思义就是采用加密算法及加密密匙将个人的数据文本或信息转变成密文,再通过网络将加密后的密文传播出去,即使在传播过程中遭到黑客的截获,窃取者也无法将数据中的信息破解,从而有效保证了数据传输中的安全性,但数据加密具有多变性,不同的数据采用不同的加密手段,如果要在大数据时代有效的防止信息泄露,必须要有一套完善又便捷的加密措施。

 

网络防火墙。大数据环境下,为了保障数据储存的安全性,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利用防火墙技术来控制网络的访问权限。防火墙可将网络分为两层,一层是内网,另一层是外网,通过技术防火墙可决定哪些内部服务可以被外部所访问,相反,哪些外部服务可以被内部人员所访问。通过对内部网络及外部网络的流量分析、监控和管理,可以有效的帮助内部网络不被外部非法用户所侵入。

 

2.2 法律法规层面

 

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大数据技术存在明显的差距,在行业内部不断的探索和努力中,同时面临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漏洞、不能有效地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2013年3月1日,《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正式,但这没有足够的法律效力,还远远不能切实保护到个人的信息安全。因此,大数据时代若要有效的保护好个人信息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3 结 语

 

大数据像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危机和挑战,那就是网络安全,只有重视了安全,才能使出现的损失降到最低。大数据网络安全是一项全国,乃至全球所关注的问题,人们针对安全所制定的对策不仅仅在安全技术层面,也有物理和逻辑的技术措施,但一种技术只能解决一个问题。因此,只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明确的安全策略才能有效的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作者:顾曦尹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22期

第5篇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功能已经逐渐遍及了各大领域中。大多软件都需要在互联网的支持下进行,尤其是时下热门的各类社交软件。互联网支持下的软件具有强大的信息资源获取,查询以及日常交流功能。因此受到了人们一致的热爱。随着互联网系统的日益更新。其网络中除了一些充满正能量的日常所需软件外,同时还存在着许多盗取个人信息,影响网络安全的恶意软件。互联网在恶意软件的作用下经常会出现个人信息的窃取以及企业内部信息的篡改等问题。因此如何在网络化的软件中进行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成为了目前学者们热议的话题。本文针对目前网络化软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该网络化软件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系统进行了设计。

关键词:

系统设计;网络环境;个人信息;安全防护

1引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逐渐成为了人们进行日常交流资源获取的必备工具。目前我国大多数软件均需要在互联网环境下运行。互联网环境在为国民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由于各大软件都需要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运行,因此,其在运行和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外界不法软件的非法入侵。入侵后的个人信息会遭到窃取,篡改等一系列的不法行为。目前,各大软件的用户注册方式均需要实名制注册。实名制注册一方面可以为软件的使用带来便利,但是同时也为不法分子的个人信息窃取提供了渠道。今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软件个人信息盗取事件。导致用户受到了一系列的财务以及名义的损失。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对软件应用中的个人信息进行安全防护成为了国民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针对目前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安全系统设计。

2网络化软件中信息安全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软件逐渐在我国国民生活中盛行起来。互联网软件为我国过国民日常交流以及娱乐活动提供了相应的平台。同时也为国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互联网软件在使用前大多需要提供实名制的注册方式。因此,当软件受到外来恶意信息的攻击下,则会造成一定的个人信息盗取。导致个人信息遭受不法分子盗取,从而从事一系列的诈骗等不法行为。近些年来,我国国内已发生多起因个人隐私信息被盗取而发生的诈骗事件。在众多的软件个人信息安全中以恶意骚扰和隐私泄露为最为常见的安全问题。其中恶意骚扰通常包括短信骚扰以及电话骚扰两种骚扰形式。短信骚扰一般为一些不法的广告商或群发商同过发送大量垃圾短信的形式造成手机资源被大量耗费,有些恶意软件入侵后的系统可以通过发送垃圾短信的形式来收取运营商的费用。导致用户话费被恶意扣除。而骚扰电话则会给用户的正常通话带来一定的困扰。除此之外,部分社交软件中存在着大量不法分子进行个人信息的盗取,隐私的泄露主要是由于木马软件或恶意程序造成。恶意程序会通过各种网络途径向外发送搜集到的用户隐私信息,从而危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除此之外,某些软件开发商出于商业目的也会在在正常应用软件运行中搜集用户信息,而用户对这些行为却毫无察觉。对于时下热门的社交软件,恶意程序通常会利用用户盗取的方式来向用户的朋友群发诈骗消息等,以此来进行不法钱财的获取。

3安全防护系统设计及功能

网络环境下的恶意程序主要包括短信盗贼,X卧底,窃听猫和跟踪隐形人四个大类。短信大盗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窃取用户短信内容和地理位置来进行个人隐私信息的窃取。X卧底和窃听猫主要是通过窃听用户语音交流或手机通话来进行录音,从而窃取用户个人隐私。跟踪隐形人则是通过跟踪用户的地理位置,以及窃取用户所使用的IP地址来进行个人信息的恶意盗取,或恶意收取运营商费用等。根据软件恶意程序的现状我们将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主要设计为四大系统板块。分别是个人信息实时监控板块,外来信息数据分析板块,数据信息管理板块以及数据信息丢失保护板块。个人信息实时监控板块的主要功能是对用户在软件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实施实时的系统监控。其监控内容包括对软件日常信息交流的监控,软件语音信息的监控,手机通话记录的监控,软件连网后的实时定位信息监控等。一旦发现有第三方非法进行程序访问时,立即将该信息记录下来并提交给分析模块进行处理,在根据系统分析结果由用户进行接受或拒绝访问选择。数据信息管理模块是系统根据恶意软件的分类将恶意程序分别设置在允许访问或拒绝访问黑名单中。将设置信息存储于系统数据信息库中,并随时对数据库中的恶意程序种类进行更新。数据信息分析模块则是根据监控信息模块中提交的第三方访问程序数据进行与信息管理模块中的数据进行对比。并分析其第三方访问程序的安全性。并将其安全性分析结果反馈给监控模块,由监控模块向用户递交允许或拒绝访问请求。数据信息丢失保护板块则主要是负责对窃取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模块。其板块主要适用于手机客户端以及各大社交软件客户端等。对于手机客户端的用户一旦出现手机丢失的情况,则可以统一其他手机客户端进行远程锁屏设置,并执行备份隐私信息以及丢失手机隐私信息删除等操作。而对于社交软件发生用户账号窃取时,则可以通过隐私密码防护在第一时间清空所有聊天记录以及个人隐私,并进行账号找回,锁定,更改密码等操作。

4结论

近年来,互联网软件的使用在我国国民生活中逐渐普及,其软件在为国民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近年来,我国已发生多起因个人信息恶意盗取而发生的诈骗等不法事件。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民的个人隐私安全。本文针对这一现状。对网络化软件中的个人信息安全系统进行了设计。系统设置有个人信息实时监控板块,外来信息数据分析板块,数据信息管理板块以及数据信息丢失保护板块四大板块,对软件个人信息进行实时的监控,并将时下所有的恶意程序进行记录。一旦有第三方软件进行入侵时,系统将在第一时间进行程序的分析以及对比。当个人隐私信息被窃取后,可以通过安全防护系统进行远程的信息删除以及锁定等操作。在极大程度上增大了网络软件的个人信息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刘小林,刘克胜.手机恶意软件的原理分析及防护措施研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2(09):41-43.

[2]王亚.基于的木马关键技术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1.

[3]李硕.电子文档防泄密软件的设计与实现[C].上海: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30-32.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隐私权 保护现状 立法完善

一、中国隐私权保护之立法现状

(一)刑法外保护

1.宪法保护。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直接对隐私权保护作出规定,但间接体现该立场的有第37、38、39、40条等,这些条文不仅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而且从根本法的高度表明了国家的重视程度。其中第38条被视为是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母法性条款。

2.民事法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却并没有直接以“隐私权”一词进行明确规定,这也为随后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留足了空间。所幸,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提出了独立的隐私权保护,真正为隐私权保护制度“正名”。

3.程序法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行政诉讼法》第45条中均不同程度的规定了具体的隐私保护措施,以有效保障公民的隐私权益。

4.其他部门法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律师法》第33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42条、《统计法》第17条等也均对公民隐私权保护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二)刑法保护

隐私权在中国刑法中也同样没有以独立性权利的姿态出现过,更没有诸如“侵犯公民隐私权罪”之类的罪名,笔者赞成王立志博士关于隐私权刑法保护罪名的分类:

1.核心性的隐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条第1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

2.上游性的隐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

3.附带性的隐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177条第2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第246条侮辱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二、中国隐私权刑法保护之不足

(一)立法体系分散

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罪名分别散见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章节中,相较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立法,在系统性与合理性上均有一定差距。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对隐私权的立法就比较集中,其刑法典第28条专门规定了妨害秘密罪,下设妨害书信秘密罪、窥视窃听窃录罪(“璩美凤条款”)、便利窥视窃听窃录罪、持有他人秘密罪等7个子罪名;在美国,对于隐私权的刑法保护除了《模范刑法典》在第250.4条、第250.12条和第221.2条的详细规定外,还分别通过单行的1974年《隐私权法》、1984年的《惩治计算机与滥用法》、1986年的《电子通讯隐私法》、2005年的《视频窥阴预防法》等规范进行了系统规定。

(二)适用范围狭窄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在履行职务或经营业务时,都通过大量手段积累了丰富的公民个人信息,此举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固然增益不少,但同时也为成批量泄露个人隐私带来极大风险,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公民的私人生活。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七)》及时捕获了隐私犯罪的新气息,针对此类新型犯罪,在第7条专门对“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犯罪化处理,此举无疑在立法及实践上前进了一大步。但实务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远非仅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一些物流企业、中介公司、市场调查公司等单位也是泄露公民隐私的重要主体,对此亦应纳入犯罪主体范畴。

此外,电子邮件已经成为当代人重要的一种通讯手段,网络黑客可以很轻易的获取乃至篡改他人的电邮密码,而《刑法》第245条中侵犯通信自由罪却并未对电子邮件予以保护,修正案中以为对其加以弥补;目前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复制他人手机卡、刺探他人QQ及MSN聊天记录等监听、窃听软件,其制作之精美、隐蔽性之高令人叹为观止,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私已被泄露殆尽,而《刑法》第283条中的间谍器材却并未将此类软件囊括在内,立法之滞后、适用范围之狭窄可见一斑。

(三)单位犯罪缺乏

实践中,掌握公民大量隐私的诸如银行、医院、保险公司、电信运营商、房地产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其业务拓展或营利直接或变相泄露个人隐私的不法行为屡屡发生,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对此亦作出了回应,在非法泄露他人隐私犯罪中首次设置了单位犯罪,但对于实际上完全可能由单位实施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器材罪、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系统犯罪的设置上,刑法的规定仍然是一片空白,相较于英国、德国等的“禁止未经登记许可掌握私人数据罪”等的法人责任,中国隐私权刑法保护中的单位犯罪设置仍然不尽完善。

(四)惩罚方式单一

对于隐私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常见的无外乎是自由刑和罚金刑,此外还辅之以一定的对物的保安处分措施,尤其是罚金刑,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绝大部分都设置了不同数额的罚金刑,甚至将其作为唯一的刑罚措施。例如美国1986年《电子通讯隐私法》第2511条不仅规定了一定的主刑,还规定要没收非法监听装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禁止对截取装置的生产、传播和拥有。相较于我国刑法中大多采用短期自由刑、相对缺少罚金刑、缺失对物的保安处分的立法现状,其惩罚手段过于单一,从而影响其惩治预防效果。

三、中国隐私权刑法保护之立法完善

(一)独立设置侵犯隐私犯罪

相较于《德国刑法》第15章“侵害私人生活和秘密犯罪”、《日本刑法》第13章“侵犯秘密罪”、《澳门特区刑法典》第7章“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方面的犯罪”以及美国单行《隐私权法》等专门性章节或单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对隐私权刑法保护的规范显得过于稀疏、分散,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出发,建议在时机成熟时先行通过单行《隐私权保护法》对隐私权的含义、内容、保护措施等进行详细、独立的规定,在承认隐私权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将相对成熟的隐私权刑法保护措施集中起来,以单行刑法的方式进行系统规制。

(二)严重隐私侵权入罪化

鉴于刑法典对利用拥有监听、窃录功能的日常电子器材犯罪行为的遗漏,建议对利用MP3及手机等日常电子器材进行偷拍、偷听他人隐私并大范围泄露的行为,通过盗取公民电邮密码、QQ或MSN账号及密码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私隐信息甚至散播的行为,在公共卫生间、试衣间、酒店房间等公共场所非法设置监控装置或窃听设备等行为,网络经营者、市场调查公司、中介组织、房地产公司等非法收购、出卖或散布他人隐私、为散布隐私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编制、贩卖、散布非法监控及监听软件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列入刑事处罚体系。

(三)增设单位犯罪

对待隐私犯罪实施者,不仅要求实施者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也要科以罚金刑。例如对《修正案(七)》第7条进行补充,除“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公民隐私要承担刑责外,该单位为营利或其他不法目的故意泄露公民信息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以此为契机,逐步增设隐私犯罪的单位犯罪条款。

第7篇

 

首先,的大多数985或者211名牌高校的博士生,专业知识渊博,对于有丰富的经验,自然论文容易一次性通过,手到擒来。这就免去了在过程中,反复修改多次退稿的麻烦和痛苦。

 

其次,虽说需要花费一些金钱来请机构发表,但是性价比其实是非常高的,要知道,整个过程甚至长达数月,在这一过程中,新手往往需要被一些“变态”的老师虐过千百遍,这其中浪费的时间和精力远远不是金钱能够比拟的。真正有经验的学生往往在宝贵的毕业季选择早日进入职场,而将繁琐的毕业论文交给机构来发表,这无疑是一举两得。

 

最后,有着严格的保密机制。你无须担心在发表的过程中,个人信息被泄露等等,对于每个客户发表的论文,均一次使用,购买即可拥有该论文的使用权。

第8篇

【关键词】妇科;护理;患者;隐私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9397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5191-01

患者的隐私权一般是指,患者因患病在接受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时所体现现出来的、涉及患者自身的相关信息,因需要接受医疗服务而被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合法知悉,但没有经过患者的同意不得非法泄露给他人的个人秘密。

1妇科隐私的特征

妇科患者的隐私具有特殊性和一般性,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妇科患者往往都是女性,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而一般性主要表现为妇科疾病往往与生殖系统相关联,病因可能跟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或习惯有关,因而,大多数病人就不愿意向医生或护理人员诉说有关细节。由于受到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妇科患者在思想和心理上往往比较纠结,首先由于妇科疾病会涉及生殖器官的畸形、生殖器官的显露、不孕不育、婚育异常、性疾病传播、婚外伴侣等,造成了女性羞于启齿、难为情的心理状况。妇科疾病可以使女性产生紧张、焦虑、害羞、畏惧的情绪,尤其是对一些农村患者或者老年女性来说,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更深,害羞与人交流、经常对病情进行隐瞒。对于一些需要手术的妇科患者,在住院后往往会有不同程度的害怕、焦虑、紧张的情况,总是担心医疗费用、手术的过程、手术的风险以及术后的恢复情况等。而一些性病的妇科患者会产生苦闷、低落、自卑的心态,总是害怕被人嘲笑等。通过对这些妇科患者的心理状况进行分析,展现了妇科患者情绪起伏大、心理情况复杂等。因此,为了女性的健康,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对隐私保护的研究非常的必要。

2隐私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诊断中侵犯患者隐私妇科护理中对于不相关的人询问患者病史,特别是询问以往病史、婚育史时没有进行回避,有时甚至向一些不相关的人披露妇科患者的隐私;在对妇科患者进行护理、治疗、体检过程中,掀开妇科患者的衣被,并且没有注意遮挡,将妇科患者的隐私部位暴露出来,导致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在临床教学中,把妇科患者当作教学的工具让实习生进行观摩,暴露了妇科患者的隐私部位,泄露了个人信息,个人秘密,使妇科患者的人格、自尊受到侵犯;撰写临床论文、科研、临床总结工作时,在没有经过妇科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公布患者的个人隐私。

22病历管理不规范病历中记载着患者的病情及相关的问题,如婚姻、产次、性生活、孕次等私密信息,对病历没有妥善保管,导致被其他无关人员翻看;电子病历的中,权限的设置不规范,患者的个人信息被不相关的人员获取,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护理人员无意识地在不适当的场合讨论患者的病情,导致患者隐的泄露。

3妇科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

31强化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意识医护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就是他们的义务和责任,是体现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方面。因而,在实际的诊疗过程中要着重培养医护人员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意识,通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使医护人员在为病人诊疗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为患者保密的宗旨,在工作之外不向其他人谈论有关患者的个人信息,不泄露患者的隐私。

32护理过程中提高对患者隐私保护意识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要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意识很多患者都希望有个人独立的空间,因而医护人员要充分利用病房里的设施,在病房设置分隔或遮挡物,比如说用床帘给患者创造一个私密的、独立的空间。并且在病房的安排上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在护理过程中要注意让其他无关人员进行回避,对患者进行护理时,要对患者的私密部位要进行遮挡,减少器官的暴露。

33手术过程中提高对患者隐私保护意识手术之前要做好充足的准备,拒绝不相关的人打扰,保持手术室的安静,在出病房时就要注意对患者安置体隐私部位的遮挡。并且在手术过程中不能够讨论患者的病情,手术后要给患者洗净血迹,穿好衣服,对病人的身体进行遮挡后再送出手术室。

34医学教学中对患者隐私的保护患者的隐私很容易在妇科临床实习中被侵犯,在临床实习的过程中,教师要对患者的身体进行检查,并且要就有关的病因向患者询问并对实习生进行讲解,然而教学过程中就难免要涉及到患者的隐私。因此,必须要解决好临床教学与患者隐私保护的关系。在教学过程中患者不是教学的标本而是一个有感情的人,所以必须要尊重患者,争取患者进行配合教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向病人讲述临床教学的意义,让患者认识到发展医学、科研、医院教学的重要性,在患者同意下才能进行教学。二是在了解患者病史的时候,要注意场合以免患者的病情被不相关的人听到,并且在询问的过程中,尽量不要谈论一些敏感的话题,尽量使用委婉的语言。三是在医护人员在检查患者身体时要注意遮挡,让其他人员进行回避,并且在诊疗时不可以谈论患者的私人秘密。

35加强对病历的管理医院中加强对病历的管理非常重要。随着电子病历逐渐被医院应用,因此对电子病历的管理也要加强。病历就是患者的隐私,不能依据任何理由和借口对患者的病历进行私自翻阅和查看,因而必须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拒绝不相关的人随意对病历的查看。然而也可以采用记录查看、修改痕迹、访问权限设置的方式对病历进行管理。此外病房的床头卡也比较容易泄露个人的隐私,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不能在床头卡上标注病人的病因和病症,有特别要求的可以用代号代替患者的姓名。

4结语

我国医疗法律法规的宗旨就是保护妇科患者隐私,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体现了医务人员保护病人的职业道德以及对患者隐私的尊重。因此,妇科护理中护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患者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强化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减少医疗纠纷,进一步提高妇科护理的质量。同时对提高我国医疗行业服务水平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

中图分类号:F253.9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internet plus”strategy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promote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of the 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s. Then with the“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 platform”as the theme of the design of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combined with relevant information on the status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platform for cross-border analysis. Finally, in order to better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 platform,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we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the 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 institutions.

Key words: cross-border E-commerce; third party payment platform; ali pay

1 第三方跨境支付的研究背景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传统国际贸易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它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将境内外的买家和卖家牢牢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共同盈利的目的。相关研究显示,我国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者群体大概在1.3亿[1]。在这种方式下,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以企业和消费者间的交易(B2C)为主,操作流程与国内电子支付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国际性。跨境电商经历了从信息服务到在线交易,再到全产业链服务的产业转型。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6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预计达到6.5万亿[2]。跨境电商与第三方跨境支付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跨境支付是跨境电商不可或缺的环节,而跨境电商规模的不断扩大进一步的推动了第三方跨境支付的快速发展。2008~2016年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额比重如图1所示。

2 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发展现状

2.1 问卷调查分析

2.1.1 基本情况介绍

目前,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了了解顾客在跨境购物时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情况,本文以“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为主题,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随机发给不同年龄,不同行业,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群进行填写,调查问卷共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16份。填写该调查问卷的网购人群中,男性占54.17%,女性占45.83%。年龄在23岁至30岁之间的人群占80.83%,其他人群占19.17%。受教育程度为专科的人数占3.33%,本科的人数占66.67%,硕士及以上的占30.00%。

2.1.2 跨境购物基本情况分析

在填写该调查问卷的网购人群中,曾经有过网上跨境购物经历的人数占21.55%,78.45%的受访者没有跨境购物过。顾客在跨境购物时选择的支付方式最多的是用支付宝支付,然后才选择微信支付和网银(不经过第三方支付)支付等,选择银联钱包和云闪付的人很少。网上跨境购物的消费大概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如图2所示。

从图2我们可以发现,网上跨境购物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在10%以下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8%,10%至19%的人数占总人数的28%,20%至29%的人数占总人数的4%。

综上,可以看出跨境购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虽然网上购物早已是潮流,可是跨境购物才刚刚兴起,还有很多人没有体验过跨境购物,跨境购物在未来有很大的成长空间。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要想在跨境网购方面获得更大的收益,就必须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赶在竞争对手之前快速的占领市场,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

2.2 四大主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介绍

近年来,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逐渐增多,竞争逐渐加剧。目前涉及第三方跨境支付的主要平_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钱包、微信Pay pal等。本报告从各个方面收集了相关资料,对以上四种主流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了相关介绍。具体见表1。

3 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

3.1 信息安全不完善,容易造成信息泄露

(1)在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只要是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以及外地支付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分公司,凡是取得互联网业务许可的,均可从事该业务[9]。可见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准入门槛很低,随着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增多,这些企业存取的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等容易发生信息泄漏。因为第三方跨境支付服务是通过网络在境内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境外商家、相关银行之间发生关系。交易过程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的发生。那些信息安全做的不完善的企业,容易造成消费者的信息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伤害。

(2)由于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的准入门槛低,导致第三方支付企业太多,消费者没有相应的能力来准确判断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合法性,容易被钓鱼网站骗取个人信息,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通过仿造合法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网站,骗取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然后从事非法活动。

3.2 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1)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与国外的银行合作,通过账号共享等方式,实现跨境的支付,而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一些合适的措施对境外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实现跨境资金的流动,这给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10]。

(2)信息审核不全面。第三方跨境支付中,交易方的购汇、结汇业务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银行并不了解国内买方及国外卖方的真实交易背景,也无法查找交易双方的准确身份信息,因此难以进行相关的审核。同时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使有关部门和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对交易双方资金来源的监管更加困难,犯罪分子通过这种途径进行境外的黑钱转移,洗钱活动等。

3.3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资金清算,支付结算方面和金融机构有着同样的职能,但是却不属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问题上,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管机构。在跨境支付问题上,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是法定监管者。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范畴,所以还要受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监管[11]。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受多个部门的同时监管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监管出现混乱的状况。

(2)网上跨境交易买卖双方通常不见面,也相互不认识,在沟通有限的情况下,双方的信用难以得到保障,第三方支付企业不能对每一个交易者进行详细准确的审核,交易双方可能存在虚假交易或者非法活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会加速非法活动的蔓延。

4 对策及建议

4.1 对相关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市场准入机制。目前加入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门槛较低,随着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增多,这些企业存储的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伤害。所以,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那些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加入,对于那些已经加入的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要加强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快速完善在客户发生信息泄露时,相关机构面临哪些处罚等相关监管规定,必要时对造成信息泄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

(2)推广试点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促进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稳步发展。可先让有一定规模的、风险控制措施较完备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试点,针对具有真实背景的跨境互联网交易提供服务。外汇管理局则要对先行企业做好辅导工作,指导企业在外汇管理框架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同时还要注意根据企业具体业务开展情况,不断调整监管措施,总结监管经验,为将来第三方跨境支付的全面发展打好基础。

(3)制定监管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在充分肯定跨境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大力做好调查研究,找准风险点,制定具有合适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业的平稳发展。

4.2 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建议

4.2.1 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加强信息的审核

第三方跨境支付中,交易双方的购汇、结汇业务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银行并不了解国内与国外买卖双方的真实交易情况,也无法查找交易双方的准确身份信息,而且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使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交易双方资金来源的监管更加困难。为了防范犯罪分子通过这种途径进行境外的黑钱转移,洗钱活动等。所以,要求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加强对每一个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的审核(必须实名认证及提供相关的一些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材料等)。

4.2.2 重视客户信息安全,构建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1)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上储存的大量客户个人信息、支付信息、交易信息、社交信息等,这些信息暴露于网络之中,如果安全保障系统不够健全,很容易造成信息泄露,给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造成威胁。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支付平台没有设计漏洞,修复应用程序中存在安全漏洞,防止客户信息被恶意窃取,并严格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存储安全。

(2)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应加强安全检查,及时修复安全漏洞;加大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网络边界防护,实施网络安全域控制;加强软件开发控制,对软件进行安全测评和漏洞扫描。即使这样也不存在绝对的安全,所以要时刻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组建技术团队或委托专业安全服务机构对系统进行安全测评。

5 结束语

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第三方跨境支付的迅猛发展,但是第三方跨境支付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本文先是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现状通过相关资料和问卷调查进行了说明,然后对其迅速发展带来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最后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分别给有关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因为目前境内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众多,涉足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正在积极探索新的电商模式,不断地进行支付技术的革新和战略改革,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所以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的探索将是下一个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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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姚宁. 基于移动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研究――以C公司金融支付为例[D].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5] 王箐箐. 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的研究[D]. 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6] 曲创,朱兴珍. 垄断势力的行政获取与高额利润的市场获得――对银联身份变迁的双边市场解读[J]. 产业经济研究,2015(1):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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