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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3 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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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论文

第1篇

由于对占有心素的不同认识,二者对占有的功能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在萨维尼看来,占有保护的功能是对个人占有意志力的尊重,占有的基础在于人的尊严。而在耶林看来,占有保护的基础在于物的经济效用,保护占有是保护所有权不可缺少的环节。[9]下面为直观说明两种学说的区别,兹举两例:一是遗失物拾得人依法保管该物。依据萨维尼学说,由于拾得人主观上没有据为己有的意图,因此其保管该物的行为不是占有,进而不受占有法律保护。相反,依据耶林学说,由于拾得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正在支配、控制该物,因此成立占有,应受占有法律保护。二是A暴力抢夺B的财物,而后C从A处盗窃该物。问题是A对抢夺得来的财物是否成立占有?依据萨维尼的学说,只要A主观上具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意图,则成立占有。另外,基于维护社会和平秩序,保护占有人A的尊严,这种占有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依据耶林的学说,A对抢夺得来的财物也成立占有,但这种占有是一种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但依据保护占有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保护所有权的理念,A的恶意占有法律是不保护的。对于这两种不同学说,从各国的民事立法体例看,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纳的是耶林的学说,其原因正如学者指出的“耶林的学说更接近于客观现实,更易为人们在实践中所认识”。[10]在我国民法学界,耶林的学说也受到众多学者的支持,成为通说。根据前文,在民法上占有是一个事实意义上的概念而非权利,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共同平和(萨维尼学说)抑或保护所有权(耶林学说),即使未形成权利的占有也能获得民法保护。但是,占有尤其是某种非法占有能否在刑法上获得保护则有争论。学界通说主张财产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11]这意味着占有不能作为一种相对独立权能受到刑法保护。之后有相反观点即所谓占有保护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罪的法益。[4]745针对所有权说,持占有保护学说的学者一方面从理论及实践的角度批驳该说,另一方面也积极论证自己观点的合理性,指出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4]746仔细推敲刑法的这两种学说,本文认为两种学说实为民法上的萨维尼学说和耶林学说在刑法领域的再现。确切地说,刑法的所有权说与耶林的学说相对应,而所谓的占有保护说与萨维尼的学说相对应。从占有的制度功能而言,刑法的所有权说与民法的耶林学说可谓一脉相承,其目的旨在维护所有权的法律保护,这明显是以财物的经济效用作为法律保护基础的。而刑法的占有保护说与民法的萨维尼学说则立足在公共平和、社会秩序维护的理念上,主张保护占有就是保护占有人的意志。诚如德国理性法学家康德所言,占有是人的意志之于物的体现,保护占有实际上体现了对占有人意志的保护。[12]因此,回归占有的民刑涵义上,本文认为刑法上的占有涵义和民法上的占有涵义其实源于对萨维尼学说和耶林学说的作何选择。如果刑法保护占有特别是某些非法占有,则说明刑法选择的是萨维尼学说;如果刑法仅保护所有权,不保护非法占有,这意味着刑法和民法一样选择的是耶林学说。

占有学说的刑法抉择

毫无疑问,刑法和民法的制度功能是不同的。一般认为,民法属于私法,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而刑法属于公法,其任务在于保护各种法益以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平。这样看来,刑法对占有学说的选择应该与民法迥然不同。反观民法倡导耶林的学说,这无疑从另一侧面说明耶林的学说不适用于刑法。正因如此,本文认为占有学说的刑法抉择应锁定在萨维尼的学说上。审视萨维尼的学说,重要一点是法律针对占有保护的出发点在于尊重占有人的个人意志,充分维护社会秩序的和平。毋庸讳言,占有体现人的意志,保护占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保护占有人的意志。在尊重人的意志的法治社会里,法律程序观念决定着即使针对非法占有亦不允许私人滥用暴力,随意抢夺或妨害占有人的占有。此外,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讲,占有制度体现一种社会安全利益。非法占有人对物也会形成一定的支配、控制状态,如果允许任何人对非法占有进行暴力侵害和抢夺,这将严重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由此可见,萨维尼的学说已非仅仅着眼于占有的经济效用,它从社会价值角度评述了占有的制度功能。这一点与刑法的目的定位不谋而合。正因如此,本文才主张以萨维尼的学说为基础来构建刑法上的占有理论。理由除前文论述以外,还包括一点,即萨维尼的学说与刑法的“辅的法益保护”[13]功能相联系。众所周知,法益保护不会仅仅通过刑法得以实现,而必须通过全部法律制度才能发挥作用。在全部法律手段中,刑法针对法益予以保护须在其他手段不足以起作用的情况下得以成立。例如,一般认为,民法通过赋予占有人以返还请求权来实现占有保护,很明显这是与民法上占有侵害的轻社会危害性相匹配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轻社会危害性具体反映在行为人主观尚无据为己有的意图。假如,行为人在占有侵害之时,主观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意图,此时较之单纯民法上的占有侵害无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行为,如果仍单靠民事惩罚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刑事惩罚应运而生。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据为己有的意图实为增加行为对法益的侵害以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这是刑法上占有区别于民法上占有的关键所在。以萨维尼的学说作为立论之本,刑法上的占有无疑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占有体素,即事实上支配、控制财物;二是占有心素,即据为己有的意图。实践中,占有体素通常反映为人对物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的理解受特定时空条件的制约。就空间条件而言,在认定对物的事实控制状态时,要考虑人与物在场合上须有一定结合关系,足以认定其物为某人事实上所支配、控制。例如,工人将建筑工具放在工地回家休息,在这种情景下工人仍占有建筑工具。就时间条件而言,占有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如果人对物的控制时间短暂,不能成立占有。例如,某人暂时在他人家中逗留,其对他人房屋及财产不成立占有。关于占有心素即据为己有的心理意图,由于实践中但凡主观内容的认定大都取决于客观事实,因此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也只能依从客观现象予以反映。然而,实践中客观现象与主观事实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这无疑导致据为己有的意图证明在具体案件中具有一定难度。当然,证明难度只是据为己有意图问题的一个方面,它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何谓据为己有的意图,本文认为这同样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难题。

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

破解承接上文,以萨维尼学说建筑刑法上的占有概念,可以得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控制仅为占有全部内涵的一个前提。其真实涵义在于占有人主观上据为己有的意图。然而,何谓据为己有的意图?根据萨维尼的理解,据为己有的意图即指自己所有的意思。显然,大陆法系的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即是采用这种理解。关于排除权利者意思说,具体涵义是:首先,行为人在客观上对财物支配、控制;其次,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而对待的意思。对于该说,本文持赞同态度,同时认为准确理解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据为己有不能狭义理解为犯罪人自己据为己有。诚然,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人是为了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自己非法行使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也应注意到,有些犯罪人可能将非法取得的财物转为第三人占有,这一般不会影响非法据为己有目的的认定。例如,A诈骗B,指使B把财物交付给C。在这一案件中,犯罪人A实际并未自己得到财物,但这并不影响其主观上非法据为己有意图的认定。这里的原因在于C得到财物没有超出A的意志控制范围。因此,可以这么认为,不论财物是犯罪人亲自据为己有,还是犯罪人将其转给第三人占有,只要没有超出犯罪人的意志控制范围,犯罪人主观上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的结论就不能被否定。第二,注意区分传统的所有权说和排除权利者意思说。表面看来,这两种学说极其相近,但就本质而言仍有很大不同,首先,两种学说采用的理论基础不同,传统的所有权说是以耶林的学说为理论基础,而排除权利者意思说是以萨维尼的学说为理论基础。其次,对占有利益的定位不同,传统的所有权说否认占有利益的独立性,仅视占有为所有权的“前沿阵地”,并认为占有保护是“简化的所有权保护”;而排除权利者意思说则主张占有的独立法益地位,同时为强调刑法上占有侵害的可罚性而认为占有心素乃是据为己有的意图。第三,采用排除权利者意思说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只包括排除意思,而不包括利用意思。根据日本刑法理论界通行的观点,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包含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所谓排除意思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的财物进行支配、控制,其刑法机能在于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等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所谓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其刑法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型财产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14]对于日本通说的这一观点,本文认为值得进一步商榷。理由是从法益侵害的观点出发,利用意思实无存在之必要。因为,在刑法里构成要件是社会危害性的抽象表现。这意味着任何构成要件都预示着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否则不能称其为构成要件。既然如此,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它必然也是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化身。而根据前文所述,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代表的社会危害行为主要体现于排除权利者意思上。这无疑表明利用意思是不昭示财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其仅仅具有界分取得型犯罪与毁坏型犯罪的作用而已。由此看来,删除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意思丝毫不会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的体现。因此,本文主张利用意思不是非法占有目的组成部分。第四,采用排除权利说一定程度上反证非法占有说的不妥当。在本文看来,非法占有说的旨趣在于将刑法上的占有涵义与民法上的占有涵义混为一谈。例如刘明祥教授支持的观点,即从字面含义来解释,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无非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1]然而,具体分析非法占有说,不难发现其缺陷明显且主要有以下几点:1.非法占有说所指占有的本来意义实际是依照民法上占有概念予以理解。这种理解模糊了民法上的占有侵权和刑法上占有侵害之间的界限,容易导致刑法打击面的无限扩大。例如,日常生活中的盗用、骗用等行为倘若按照非法占有说,行为人主观上全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以犯罪论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2.非法占有说无异于暗自取消了非法占有目的独立的主观要素地位。按照非法占有说学者的观点:如果从本义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意思),这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所包含的内容。因为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是对窃取、暴力夺取等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有认识,而仍有意为之的心理态度。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意思),是这种心理态度所包容的。[1]诚然,从占有的本来意义角度看,上述学者所言的确如此。但是,前文已述,占有的本来意义无法承载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已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因此在刑法中单纯侵害本来意义上的占有还不够,还必须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据此,无论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取得罪认定的一致做法,都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罪的主观超过要素,而不是故意的意志内容。3.非法占有说的不妥之处还在于,在刑法典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中,例如集资诈骗罪,如果将非法占有目的仅仅理解为非法的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则很难将集资者诈骗罪与其他具有非法集资性质的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分开来。二者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占有的心素要求即有无据为己有的意图)。

第2篇

一、有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规定应当更加明确化。谭兵在《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书中认为:调整中国现行仲裁范围的主要思路是明确、统一、扩大和规范。对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有更加明确的解释。其认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解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首先,“财产权益争议”一词,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项应是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可以仲裁。其次,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的范围,存在着界定不清的情况。为有利于仲裁实践,建议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机关及时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现行的仲裁实践中所通用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界定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许多的学者建议将更多的民事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

乔欣、李莉在《争议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具有可仲裁性。认为争议的可仲裁性不因破产而改变,仲裁协议仍可执行,裁决所确定的权益可作为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同时还认为应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争议纳入到仲裁。其认为:民事权利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侵权行为也是一个开放型的概念。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不涉及财产权益,但涉及的权利内容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或可以和解的,这样的争议应具有可仲裁性。

同时,很多学者建议将知识产权中的更多纠纷纳入到仲裁中来。郑书前、宋新宇在《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专利权、商标权有关的纠纷并未规定其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方式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独到的优势。如果不充分利用这种优势,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增加、资源浪费。其认为:长远的考虑是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扩充仲裁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部分事项可以仲裁;鉴于《仲裁法》的修改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以及立法者对修改时机会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任命法院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不得将裁决事项时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仲裁裁决,应当执行该裁决结果,这是可采取的权宜之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态度将变的更为开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仲裁机制所扩充容纳,承认其具有可仲裁性将在我们的意料之中。马明虎在《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承认更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其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显然知识产权与财产权有一定的差异,而从担保法权利质押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将知识产权视为“动产”,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应当属于“其他财产纠纷”。更重要的是,我国仲裁立法已朝国际仲裁制度迈出了很大一步,这为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创立了必要的条件。

孙东东、吴正鑫在《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提出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设想。认为除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外,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均为民事纠纷,且纠纷的最终解决也都落实到经济补偿上,因此解决此类纠纷宜采用半官方的公断方式,但由于医疗纠纷仲裁所调整的纠纷涉及医学专业技术以及纠纷双方的不对等性,使得医事纠纷不仅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特征,如:程序简便、灵活、快捷、或裁或审、不公开、不排斥调解以及仲裁结局具有法律效力等,还具有其特殊性。即:(1)医疗纠纷仲裁可由纠纷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2)医事纠纷仲裁应作为诉讼程序前的必经程序,仲裁机构对纠纷先行调解,调节不成,做出裁决。其调解和裁决均不具有最终解决纠纷的效力,但生效后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还建议建立专门的医事纠纷仲裁机构来审理医事纠纷。

三、有的学者认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王金兰、王玮在《论侵权行为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谈到: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享有选择请求权,既可以以侵权为由,又可以以违约为由,行使追讨损害赔偿或损失赔偿的权利。实际上,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按违约行为处理。当执行一个责任而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目的达到时,受害人的另一请求权应归于消灭,加害人的责任即可解除。如在执行违约赔偿责任后,权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就不再要求违约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都是民商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该债权的纠纷都属于私法上而不是公法上的纠纷,此为以仲裁来解决该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此外,在侵权和违约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说明选择违约,再将其归结于也属违约的性质,以违约提起损失赔偿,再技巧上也会更恰当、稳妥。

第3篇

【关键词】干燥综合征;临床表现

Clinicalanalysisof36patientswithprimarysjgren’ssyndrome

LUJun-yong,CHENJia-zhi,FANGQian-hua.DepartmentofStomatology,FengtaiHospital,Beijing100071,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assesstheclinicalfeaturesofprimarysjgren’ssyndromeinpatients.Ofthosepatients,5weremale,31female.Clinicalpictureandlaboratoryexaminationwereanalyzed.MethodsThirty-sixpatientswithdefinitprimarysjogren’ssyndromewereanalyzedretrospectively.ResultsInpatients,initialclinicalsymptomswerevarious,drymouthanddryeyes,arthritisandarthralgia,parotidswelling,renaltubularabnormalitiesandrashweremorecommon.Thefrequencyofpulmonaryabnormalitiesandneurologicinjurywereless.Anti-SSA,anti-SSBantibodies,andIgGweremoreinpatients.ConclusionForpSSpatients,theclinicalcharacteristicsarevarious,whichcausesmoremisdiagnosisandshouldbeattachedenoughimportanceto.

[Keywords]sjgren’ssyndrome;clinicalfeatures

原发性干燥综合征(primarysjgren’ssyndrome,pSS),是一种累及全身外分泌腺的慢性炎症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侵及泪腺和唾液腺,表现为淋巴细胞和浆细胞对靶器官的进行性浸润,造成靶器官功能障碍,除波及唾液腺、泪腺表现为口、眼干燥外,还波及关节、血液、皮肤和肾、肝等,腺体外多系统、多脏器均可受损。口、眼干燥为其主要临床表现,同时有多种血清学异常,该病为异质性疾病,病情发展快慢不一,预后差别大。本文通过对36例pSS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以探讨成人发病的临床特点。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两院2002年1月~2006年12月确诊为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的36例患者进行分析。36例pSS患者均为医院门诊及住院病人,经口腔科、眼科、风湿免疫科、病理科医生协助检查共同诊断,符合1996年董怡等提出的pSS诊断标准[1]。36例发病的pSS中男5例,女31例,男女之比为1∶6.2;年龄范围16~65岁,平均(41±4.32)岁;发病年龄16~51岁,平均(37±3.11)岁;病程6个月~17年。

1.2方法对符合pSS的病例进行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等分析。观察项目包括临床表现如:口干、猛性龋、眼干、腮腺肿大、关节肿痛、雷诺现象以及肝肾功能、神经系统病变等。实验室检查如:抗核抗体(ANA)、抗SSA/SSB抗体、ESR、IgG、IgA、IgM等,并进行唇腺活检。

2结果

2.1pSS主要临床表现见表1。表1pSS主要临床表现在本组病例中,pSS的临床症状表现多样化,以口眼干燥、关节痛、发热、腮腺肿大为多见,另外还有紫癜、肾小管酸中毒、雷诺现象、神经系统病变等。此外还有夜尿增多、血液异常等表现,14例猛性龋中有5例龋齿龋坏发展快,以至最后无法充填修复,部分呈残根状,2例患者的全部牙齿可见龋坏,龋病极为严重。

2.2实验室检查见表2。表2pSS实验室检查pSS实验室检查中,唇腺活检阳性率最高为91.7%,表现为腺体上皮细胞增生,腺体间淋巴细胞浸润成灶,或淋巴细胞浸润散在存在,伴腺体萎缩、纤维化。ANA、抗SSA、抗SSB、ESR分别表现出一定的阳性率。

3讨论

pSS是一种影响外分泌腺的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体内存在广泛的免疫学异常,涉及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导致多系统受累。pSS在临床并不少见,有报道人群的患病率为0.4%~0.7%,在老年人可高达3%~4%[2]。分泌腺受侵表现为口干、眼干、皮肤干燥、阴道干燥等,常侵及多系统、多脏器,因而临床表现复杂,涉及多学科。其复杂多样的临床表现,加之临床医师对该病的认识不足,常使一些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贻误了治疗,影响了预后。

pSS主要发生于女性,发病高峰为40~50岁,主要表现为口干、眼干、关节痛、低热、软瘫、血象改变等。本组病例以中年女性为多见,与文献报道接近,绝大部分症状多样化,且因起病隐匿,症状多不明显或缓慢进展,患者常不引起重视,早期口干不明显(唾液腺破坏不明显),常以其他症状就诊于相关学科

干燥综合征的诊断标准至今尚未统一,科研分析与治疗结果也不尽相同[3]。本文通过对36例pSS分析发现,pSS口眼干燥发生的百分率较高,高于其他症状,其他主要临床表现为关节痛、发热、紫癜、腮腺肿大等,pSS神经系统、肝胆受累多见,雷诺现象易见。另外,在辅助检查方面:腮腺造影多数显示末梢导管斑点、小球状扩张,主导管基本正常。唇腺活检阳性率、抗SSA、抗SSB抗体、IgG、阳性率高。

pSS患者的实验室检查ANA、抗SSA、抗SSB、ESR阳性及IgG、IgA升高等在pSS诊断中有重要意义。ESR升高提示患者的病情处于活动进展期,免疫性风湿病中的抗核抗体谱表明,抗SSA、抗SSB抗体除SLE患者有少数阳性(35%以下)外[4],其他相关免疫性风湿病中未有阳性表达,说明抗SSA、抗SSB抗体与pSS密切相关。也有学者报道[5],抗SSA、抗SSB抗体的出现与pSS的系统性损害密切相关。

因此,通过对pSS的临床资料分析,总结出以下特点:pSS的临床症状多样化,以口、眼干燥,肾小管酸中毒多见。病程中肝肾、神经系统受累多见;皮疹以紫癜多见,有雷诺现象发生,抗SSA和(或)抗SSB抗体、IgG、IgA、IgM阳性率较高。

当pSS临床症状轻微或不典型时,常常造成漏诊或误诊。分析其原因可能有:某系统症状明显,而未将口干、眼干作为主诉,临床医师对本病认识不足,未详细询问病史及进一步检查。因眼干、异物感、腮腺肿大、龋齿等到眼科或口腔科就诊。一些医院缺乏风湿病自身抗体的检查。虽然干燥综合征与其他风湿病如SLE、类风湿性关节炎相比,其致病性与致残性要小得多,但它可引起肾、肝、神经系统等严重损害,且淋巴瘤的发病率较正常人群明显增高。故当患者因以上症状就诊时,要引起医师的警惕,进一步完善检查,及时诊断,减少漏诊或误诊。

造成pSS外分泌腺和系统器官损害的原因主要与自身免疫异常有关[6],故治疗上需及时给予患者口腔卫生指导外,还需给予增加唾液量的药物,或用免疫药物治疗,以使患者的病情得到根本性改变[7]。

总之,pSS是一种多见的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能及早诊断和治疗,一般预后较好,晚期患者可引起多系统、多器官损害,则预后不良。由于pSS患者常在口腔科首诊,多以龋病、口干、腮腺肿大等为主要临床症状。因此,要提高对此病的认识,特别是作为口腔科医生,更应对此病的口腔临床特点有足够的认识,掌握其临床表现及一些特殊检查方法,并加强与其他学科合作,减少误诊漏诊,及早明确诊断。提高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的早期诊断率的关键在于加强各科医生对干燥综合征的了解和认识,口腔科和眼科应开展口、眼干燥综合征的相关检查项目,如唇腺活检等,抗核抗体谱的检查结果有助于对此病的确诊、治疗和预后。

【参考文献】

1董怡,赵岩,郭小燕,等.原发性干燥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初步研究.中华内科杂志,1996,35(2):114.

2牛秀风,孙东红,吴谨.老年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的早期诊断.疑难病杂志,2003,2(6):340-342.

3翦新春,蒋灿华.口干综合征(Sjgren’ssyndrome)的治疗.临床口腔医学杂志,2003,19(6):377.

4葛长存,王芬,颜雨春.以口腔症状首症的干燥综合征37例临床分析.安徽医科大学学报,2003,38(1):72-74.

5庄俊汉,许香广,叶志中.132例原发性干燥综合征抗SSA、抗SSB抗体的检测与系统性损害.广东医学院学报,2002,20(6):431-433.

第4篇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关立功时间的认定各有不同的观点,但总得说来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立功时间都不应限制在到案后,主要理由是实践中有少数犯罪分子在归案前也存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等积极表现的立功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一般立功还是重大立功的时间都应该限制在到案后,因为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结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前两款规定看,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构成时间应该是犯罪后。第一款规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只有犯罪分子才有立功和重大立功之说;第二款直接使用了“犯罪后”一词,正好与第一款确定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主体“犯罪分子”保持一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立法者出于造法本意制定的法律条文不是必然的割裂开来,而是在逻辑上存在着法律规范特有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开展司法实务工作需要弄清立功的具体时间,准确理解立法者的本意,不能出于对犯罪分子的同情或者提高司法效率等原因而忽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立功时间的确定

如何确定具体立功时间呢?笔者认为首要问题是在法律上确定适格的立功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的唯一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主体,不包括单位。那么,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是犯罪分子,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刑法没有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犯罪分子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对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造成危害,应当受到刑罚的人,即已经构成了犯罪或者说是已经符合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的人。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不能构成刑法上的立功与重大立功,立功与重大立功对不构成犯罪的人而言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意义。对犯罪分子的认定,在现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的时间为标准。立案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才开始具备刑法意义上立功的可能性。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发现之前,即便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上被推定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拥有审判权能,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所诉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是否有罪的裁判。立案以前,任何公民进行的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等行使宪法规定的诉愿权利行为,见义勇为等高尚道德行为当然排除在立功行为之外。否则,会导致刑法追及效力在立功制度上的溯及及往,认为犯罪者在主动归案或被动归案前以及潜逃期间实施的见义勇为、举报、控告等行为成立立功,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上的无所适从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乱。

三、立功的具体时间

立功具体的时间应该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和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一期间。根据刑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功的开始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对于“到案”笔者认为有两种,一种是自愿到案,此种到案与自首相似,毋须赘言;一种是被动到案,即需要作重点强调的一种,应理解为犯罪分子在自己不情愿或是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况下而被司法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或个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扭送等方式控制时开始,到刑期届满或者执行死刑之前为止,不论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只要实施立功行为,均可成立立功。笔者认为应该注意的是,“立案”与“到案”不是同一概念,二者有本质的差别,也就是说立案并不等于“到案”。司法实务中许多犯罪分子并不是在案发后就能及时到案,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大多处于潜逃状态。不过,在犯罪分子未到案的情况下,其本身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一定有清醒的认识。在这种情形下,实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破案线索、见义勇为等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客观上只能是基于宪法上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对犯罪的厌恶、憎恨,并非基于悔罪改过的心理。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恶行触犯了刑律,做出了种种立功行为,却拒绝到案或者无到案的意识行为,若认定其行为属立功,则有悖我国刑法立功制度的宗旨,恰恰相反是在鼓励、支持和纵容犯罪,使犯罪分子潜逃而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

四、立功制度的完善

虽然我国刑法对立功的规定较为明确,但仍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笔者认为,立功作为刑法总则规定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刑罚奖励制度,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弃恶从善,通过积极的社会行为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它应当适用于一切犯罪主体。也就是说单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当然也能成为立功的主体。一般而言,单位犯罪以后,经单位集体或其决策机构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揭发其单位掌握的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掌握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都可以认定为立功。但单位犯罪成立立功,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也以立功论处?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是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参与本人单位集体或其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揭发其单位或个人掌握的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立功表现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均可认定为立功。二是立功纯属直接责任人的个人的行为或表现,则只能对其个人认定为立功,对单位不以立功论处。

第5篇

一、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模式现状以及存在的执法体制弊端

综合性港口中既有商业码头,又有渔业码头,商船与渔船往往共用同一进出港航道和港内锚地。在综合性港口中,一般均设有基层海事和渔监部门,港通安全执法模式是海事、渔监两部门共同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在体制方面主要体现出的问题如下:

1、管理主体不明。对行政事务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确,行政机关相互间容易产生扯皮或相互推诿责任。如对综合性港口以及专用水域、航道、锚地的管理主体定位问题,国内众多港口也存在“商、渔”地位彼此不分主次的现象。

2、管理要求不统一。海事、渔监两部门设置在同一综合性港口中并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由此便存在阶段性管理侧重点不同步、执法工作内容和要求不一致以及适用的依据和标准不相同,容易造成“一严一松”现象,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连贯性。

3、管理协调机制难以有效形成。在船舶登记、船员持证、动态监管搜寻救助等诸多方面未能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海事、渔监两部门也未形成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等协调制度,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率。

二、综合性港口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1、行政综合执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理论界的提法,行政综合执法是由以下几个法律要素构成:

(1)行政综合执法的成立必须基于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事态的管理和管辖没有清楚的职能承担者。

(2)行政综合执法是一种权力转让型的执法,这种权力的转让涉及到原有法定职能的重新调整和配置,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必须在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下取得,且取得行政综合执法资格的行政主体必须也是行政机关。

(3)取得综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是一种多位权力组合的执法形态,其多位权力组合后便形成了一个相对集中的权力板块,因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高于其他普通执法。

2、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法律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我国首次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旨在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业。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势必涉及到行政机关机构调整和执法模式的改革,由此行政综合执法就应运而生。由此可见,综合性港口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符合其构成要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模式的构建是可行的。

三、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科学构建水上交通安全行政综合执法模式

内河资源立体分布,各种水上活动相互影响和制约,综合性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实施行政综合执法符合这一发展趋势,科学构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加强行政立法。在本着切合实际与大胆突破相结合的原则的基础上,在制定法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可先选择综合性港口进行试点,在积累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规。二是从制定法规的内容来看,应包括机构的设置、编制及职责范围、行政执法处理(含处罚、强制等)程序、经费保障、执法监督等主要内容。

2、合理设置机构。从管理实践来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作模式主要有授权新建专门机关行使等三种,管理体制的定位也主要有垂直领导、垂直与横向双重领导、横向领导等三种。要达到机构的合理设置,必须要加强监管力度、理顺各方面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亦可考虑进一步拓展监管领域,将交通、港口、边防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也纳入其中,实行港口“大安全”行政综合执法。

第6篇

一、比较“做”法

(一)针对点相似

陶行知认为传统教育只注重机械灌输,死记硬背,教师为教而教,学生为学而学,教和学都脱离了“做”。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先生教死书,死教书,教书死。学生读死书,死读书,读书死”。它只能培养会走路的“字纸篓”和“书架子”,却不能给学生以任何行动的、生活的、创造的能力。所以,他明确提出必须“教学做合一”。而传统的语文学习,从学习内容上看,片面强调书本的学习;从学习方法上看,又过于注重知识的记忆和技能的机械训练,远离实践,远离生活。语文教学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语文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很大程度上都只停留在口头上,这与全球都在呼唤的“让学生学会学习”格格不入。

(二)理论核心相似

他认为“教学做合一”是对生活现象的说明,是生活法,也是教育怎样学,怎样学便怎样教。教与学都以做为中心。由此可见,陶行知的教学做合一,中心在“做”的教学方法论实际上是把传统教学中的以书本文化知识为中心转移到以实践为中心,以实际生活为中心,它克服了传统教育中重教不重学,重知不重行,重教师的主导作用而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的不足,以及教与学分离、学与用脱节的弊端,突出强调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内容。语文的综合性学习注重学习过程,注重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强调阅读、写作、口语交际的整合,意在强调各学科知识的整合,意在增强学生在各种场合中学语文、用语文的意识,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语文实践活动,拓宽语文学习的内容、形式、渠道,使他们在广阔的空间里学语文用语文,在实践中培养他们观察和感受的能力、综合表达的能力、人际交往的能力、搜集信息的能力、组织策划的能力、互助合作的能力等。

(三)目标相似

陶行知的“教学做合一”的思想,实际上就是以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为最高目的。他明确指出“做的最高境界就是创造。”因为做是在劳力上劳心,是动手与动脑相结合,它具有行动、思想、新价值的产生这三个特征。语文的综合性学习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参与、勤于动手,培养学生的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终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他们具有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

二、借鉴“做”法

(一)创设“一大条件”

一大条件就是说要实行民主,形成和谐、愉快的教学氛围。陶行知明确指出“创造力最能发挥的条件是民主”,主张建立一种合作、开放、真诚、平等、愉快的师生关系。语文的综合性学习的内容、过程、空间、结果都是开放的,整个过程是学生、老师、文本之间的平等对话的过程。这种对话和交流是双向的、互动的,是互为依存的。在这个平等的对话过程中,讲究师生的平等相处,讲究课堂的自然和谐,讲究每个学生的个性张扬,讲究活动中的师生互动。试想,若学生面对的是一张严肃的面孔,身处的是一个深怕说错一句话便惹来无情的批评、恶意嘲讽的氛围,他们怎敢投身于跟文本对话、跟老师对话、跟同学对话的活动中?怎敢表达出自己的独特的感受和体验?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在一个紧张压抑的环境中,人的创造能力只有正常情况下的5%。因此,教师必须转变观念,改变角色,走下讲台,走进学生,创设一个宽松、平等、和谐的教育空间,以海纳百川的胸怀,给每个学生平等参与的机会,给他们发现问题、发表见解的权利。只有这样,学生的问题才能从活动中通过探究发现出来,问题的答案才能在教师的激励中最后靠学生自己去探索得出。

(二)实行“六大解放”

六大解放是指解放他的头脑,使他能想;解放他的双手,使他能干;解放他的眼睛,使他能看;解放他的嘴,使他能说;解放他的空间,使他能到大自然、大社会里去习得更丰富的学问;解放他的时间,给他一些空闲时间消化所学的知识,并且学一点自己渴望学的学问,做一点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六大解放实际上是把学习的基本自由还给学生,解放学生的身心,给学生以自由发挥、发展的空间。课改前,教师是课堂的主导,学生的任务就是配合老师的教学,紧紧跟着老师的思路,所有的思想都必须符合老师的要求,即使课外活动也不例外。学生的学习相当被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也都在老师划定的范围之内。而课改后,纵观《语文课程标准》,无论是阶段目标,还是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处处都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如“学生自主组织”、“应突出学生的自主性”、“主要由学生自行设计和组织活动”、“评价应着重于学生的探究精神和创新意识”,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等。因此,实行六大解放,可以松开束缚学生身心的枷锁,使有着不同的生活经验、不同的知识积累、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兴趣爱好的学生能够在各自原有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挖掘和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潜能。具体而言,就是:

1.使学生乐于探究。手脚脑时空的解放,容易激发学生对事物的好奇心,使他们产生强烈的探究兴趣,具有问题意识,能提出在学习和生活中感兴趣的问题,关心学校、本地区和国内外大事,就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而这正是综合性学习的前提。

2.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综合性学习主要由学生自行设计和组织活动,特别注重探索和研究的过程,强调观察事物,亲身体验,做到有感受、有发现。

3.诱使学生主动参与。六大解放能激发学生强烈的参与意识和合作意识,人人主动地投身其中,与人合作,对提出的问题共同讨论,在活动中学习语文,学习合作,体验合作与成功的喜悦,这就为综合性学习的成功提供了保证。

4.激励学生勤于动手。在综合性学习中,实践是第一位的。它主要体现为对语文知识的综合运用、听说读写的整体发展、语文课程与其他课程的沟通、书本学习和实践活动的紧密结合。六大解放后,学生便会有时间动手动脑,从报刊、书籍或其他媒体中获取有关资料,讨论分析问题,独立或合作写出简单的研究报告,能发挥所长,用文字、图表、图画、照片、音乐等展示学习成果,从而达到综合性学习的目的。

第7篇

一、抓完善,确保各项改革平稳健康运行

1、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完善工作。积极配合市人事、编办部门,以规范乡镇机构运行为重点,结合全市乡镇机构运行实际,积极探索和完善乡镇的职能转变、管理制度、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和提高乡镇干部的思想观念、依法行政能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重点了解掌握乡镇机构运行、职能履行、工作开展等情况,及时发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有计划地做好对上岗和分流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使其适当新的职能工作;认真做好乡镇机构改革成本测算调研工作,提出解决改革成本问题的政策建议。

2、做好深化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工作。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有关科室一起,积极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密切关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动态;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预算到校、拨付到校、核算到校、监管到校”管理模式,切实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工作;选择部分县区开展县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现状调查研究,对各级落实义务教育投入“约法三章”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做好“乡财乡用县监管”完善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操作规程,重点在规范和监管上下功夫;进一步推进县乡联网,积极促进旬阳、白河、平利3个省级试点县率先完成县乡联网工作,当年再确定5个县乡联网试点县,选定一个县适时召开现场会,带动和促进全市县乡联网工作进程,并积极争取省综改办给予技术和财力支持;进一步转变乡镇财政所管理职能,规范岗位设置,理顺乡镇财政所上下、内外业务管理,确保各项业务工作规范运行;积极指导县区完善账户管理、会计核算、业务流程等“乡财乡用县监管”规章制度,切实强化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县监管”的作用,全面提升县乡理财水平;进一步规范“村财村用乡代管”,重点规范村级经费支出管理,完善村组干部报酬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市上6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村干部任职、离任审计暂行办法》,全面规范村级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管理。

二、抓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结合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好农村综合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在__日报、__经济等媒介上宣传改革政策和工作经验。在市财政局局内、外网页上做好宣传,组织系列报道,刊登省、市领导讲话,登载相关政策,介绍好的做法,营造有利于农村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2、健全信息联络员制度,办好《农村综合改革简报》,进一步完善市综改信息联络员制度、农村综改信息直报点制度和信息工作考评制度。坚持每季度对各县区报送信息情况进行通报。信息联络员和信息直报点要积极采集信息、及时编发放送,每年向市综改办报送信息不少于12条。20__年对信息工作做得好的县予以通报表彰。继续办好综改简报,及时跟踪反馈市内综合改革工作动态,保证纵向、横向信息交流畅通。

3、积极做好优秀调研成果选报工作。市综改办20__年向省综改办选报调研材料不少于3篇,县区综改办向市综改办选报不少于3篇。

三、抓重点,积极化解县乡“两政一教”债务

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积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等“两政一教”债务,严格执行中、省关于“约法三章”、“两项制度”的要求,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全面清理核实,锁定旧债数额。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争取省上在政策和资金上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控制和化解债务长效机制,积极促进县区建立偿债基金、促进债务化解。认真贯彻落实《__省化解县乡“两政一教”政府债务激励考核办法》(陕财办预[20__]58号)和《__省化解县乡“两政一教”政府债务激励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严格审核各县区上报的已化解债务,配合做好落实兑现奖补资金。

四、抓督查,确保改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1、认真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不走样。20__年继续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集中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形式,重点对“乡财乡用县监管”、“村财村用乡代管”、化解“两政一教”债务、农村综合改革有关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20__年由市局综改办、监督检查科联合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实施相关检查工作。

五、抓调研,为深化改革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1、加

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上下、内外联动的调研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__年是市综改办调查研究和制度建设年。要结合实际,经常性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2、加大学习交流力度,积极争取省综改办多给机会,让市、县区同志到省外学习考察,吸收其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促进我市的工作。同时,在本市内组织好县区之间的工作交流。

3、认真完成调研任务。市综改办20__年调研工作的重点放在乡镇机构改革、乡财乡用县监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村财村用乡代管、县乡村债务化解及农村公益事业以奖代补办法等方面。精心制定调研课题,积极组织实施调研工作。保证全年市综改办向省报送调研材料5篇,县区向市综改办报送调研材料不少于3篇。

六、抓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1、督促县区建立健全机制,充实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掌握县区农村综合改革机构人员建设情况,重点督促机构不到位、人员力量薄弱的县区尽快建立完善,力争各县区机构要常设、人员要到位,没有专门机构的县要明确专人负责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同时,20__年继续加强对县区综改办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强化考核管理,实行省、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经费补助与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年终通报考核情况,促进农村综合改革机构建设和工作有序进行。

第8篇

关键词:经济;文化;宗教;产业;发展

宗教既是一种特定形态的思想信仰, 又是人类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 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宗教文化作为人类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影响到人们的思想意识、 生活习俗等方面, 并渗透到文学艺术、 天文地理等领域, 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宗教文化产业是指以宗教文化为基础和载体, 利用和发挥其积极因素, 提供市场需求的宗教文化产品, 增强宗教文化经济附加值的相关产业, 具有宗教文化内涵、 宗教文化增值功能、 文化服务功能和经济活动功能等特性。

合理挖掘利用宗教文化的价值, 适度发展宗教文化产业, 使宗教事业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这既是时展的要求, 也是宗教事业正常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新形势下, 发展宗教文化产业,不仅有利于宗教事业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 发展的理论依据及政策背景

(1) 发展宗教文化产业符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思想。经济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 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份, 虽然是距离上层建筑较远的那部份, 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的受制于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 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离不开经济力量的支撑。 一切宗教都会因其依赖的经济基础而决定是否发展兴旺或衰亡。 宗教发展的历史本身就证实了这一点。 世界三大宗教所具有的国际性社会实力与它们所具有的雄厚经济基础都是分不开的。在我国, 发展宗教文化产业, 既是发展了文化产业, 也是发挥了宗教积极因素;既提高了文化软实力的需要,又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 发展宗教文化产业符合我国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自由政策, 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坚持独立、 自主、 自办的原则,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 这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 是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和控制的重要保障。 这就要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物质保障。 因为宗教组织体系构建、 宗教设施建设、 宗教活动开展、 宗教人才培养等都需要经济支持。 目前, 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经济来源是政府和社会的资助和捐赠、 宗教信徒的布施和奉献、 宗教财产经营收入和宗教服务收入等。 从总体上看, 我国宗教的自养能力还不够强。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宗教要面对市场经济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 按照我国宗教方针政策的规定, 把发展宗教文化产业作为一条重要措施, 不断提高自给能力。

二、 发展的途径与方式

宗教文化产业的内容包括宗教文化核心产业和与之相关联的文化产业, 以及宗教文化产品产生和宗教文化服务, 其发展的途径和方式多种多样。当前,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要着力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此,笔者特提出宗教产业的发展途径与方式。

(1)典型宗教景区的产业化。

五台山为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位于山西五台县东北。五台山文物古迹众多,自东汉永平11年开始,代代兴修寺庙,现仍保存有北魏、唐、宋以来8个朝代不同风格的寺庙建筑47处(其中国保单位4处:显通寺、菩萨项、碧山寺、塔院寺,省保单位6处:金阁寺、殊像寺、圆照寺、南山寺、龙泉寺、罗寺),保存有大量佛像、牌匾、壁画、佛塔、藏经等珍重文物,这些都是人类创造性的天才杰作,见证了近两千年佛教在中国的成功演变和在东亚地区的传播过程,可作为中国传统佛教建筑群及其空间布局的杰出范例。

五台山每年举办“一年、一会、一节”大型节庆活动和秋冬特色旅游项目。“一年”就是佛俗民情年,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十八至次年的正月十八,期间将举办一系列极具地方特色的佛俗民情活动。“一会”就是五爷启智庙会,农历五月初一至五月三十举办。通过地方戏曲演出和佛教文化活动,全面展现五台山独特的地方文化。“一节”就是五台山佛教文化节暨国际旅游月。在每年的8月-9月举办,文化节期间将举办佛事活动、书画展览、摄影展览、文物展览、佛乐演奏、佛舞表演、佛学讲座以及特色旅游等一系列活动,挖掘佛教文化品位,展示佛教艺术魅力。五台山现已成为汉藏并存、诸宗竞秀的中国佛教“首府”、“中国佛教缩影”和“国际佛教文化中心”。

五台山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1984年成立五台山管理局,1989年成立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从1985年正式对外开放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壮大,现已形成吃、住、行、游、购、娱一条龙配套服务体系。仅2006年一年,五台山累计接待国内外游客335.81万人次,旅游收入16.79亿元。所以,无论是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宗教的角度,五台山的佛教文化产业在五台县的经济发展中都起着相当大的作用。由此看来,发展典型宗教景区的旅游业,是宗教文化产业发展的最直接、最现实和最有效的途径。

(2) 宗教饮食商业化。

不同的宗教都着不一样的饮食习惯,这是各宗教的内在特点之一,同时也是各宗教文化的重要内容。例如,佛教信徒吃素食,伊斯兰教信徒吃清真食品,道教信徒吃素食且少食等。把宗教的饮食推向市场,既可以使各民族人民的饮食文化丰富多彩,同时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推广而创造出一些经济收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南京市的马祥兴菜馆,这是一家生产经营清真饮食的著名品牌企业,日销额10万元,90%以上的顾客是汉族群众,一些政府部门的重要接待和家庭宴会也会在此举办。像这样的企业就是借助宗教的饮食文化,对其进行大力的推广,而后将其形成商业化的格局,最终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

(3) 宗教用品的商品化。

宗教活动和宗教行为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手段来表现,宗教用品或器物是宗教文化不可分离的部分。 即使不信仰宗教的人, 身处一定的宗教场所, 也会接触到宗教用品, 甚至产生兴趣。 根据宗教文化的特点, 丰富旅游商品, 也是发展宗教文化产业的一条有效途径。如出售各种宗教纪念品, 佛教的木鱼、 进香袋、 数珠、 雕像; 道教的 “八仙过海”、 “福禄寿三星” 画幅、 介绍宗教名胜古迹的书籍等。 以佛教圣地峨眉山为例,其针对游客的类型、 特点, 结合本地的实际, 出售各种各样反映峨眉山风貌的图像和以普贤菩萨、乐山大佛为主的佛像, 发挥了独特的优势, 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把宗教用品作为文化产业发展, 开发具有传统宗教文化价值、 符合现代人心理和审美要求的宗教用品。

三、发展规范与健康

首先,要把宗教活动场所及景区作为文化产业和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做好开发、 利用的发展规划;

其次,要加强对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 整合宗教文化资源, 打造宗教文化旅游产品;

再次,要加强宗教景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 营造佛骨禅香的文化氛围;

最后,还应该规范宗教用品的生产和销售, 保护宗教文化的智慧成果, 实现和增加宗教文化产业的经济附加值。

四、总结

在经济文化大发展的大背景下,人们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视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如今,文化产业正以其蓬勃的生命力向人们昭示其无穷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以及社会价值。而宗教文化产业作为这样的大的文化产业中的一小部分,也正在努力的壮大自己。但它还有待于人们去挖掘其潜在的力量,同时也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对其一如既往的支持与扶植,使其能够被更多人所了解,所接受,从而使这么一个新兴的宗教文化产业发挥出其最大的正能量。(作者单位:广西艺术学院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廖春红. 浅议宗教文化产业发展[J] . 新重庆. 2008(11)

第9篇

与会发言者围绕审美文化当展的基础原理研究、审美文化与传媒艺术融合共通的机遇与挑战、审美文化资源向文化产业拓展的可能性与实践问题、审美文化与当代大众文化的关系等四个议题展开,探讨了审美文化这一前沿学科在学理建设和功用实践上的新发展与新问题。与会者认为,作为当代人文学科研究的前沿领域,审美文化研究不仅仅致力于美学原理的普适性探讨,更要将审美视为一种地域性的、语境性的现象加以理解和阐释,从具体现象的把握入手,揭示感性审美活动中所体现出的人的本质力量。。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促进世界文化对话与交流历史语境的进一步形成,面对中国当代审美文化向消费文化的转型以及电子媒介推动文艺产业化的进程中,新时代向人类提出的多角度、多方位的挑战,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的审美文化学学科内容和学科体系,以更加切近现实的方式介入人的现代性进程,使美学研究更具审美活力和实践性品格,打造审美文化研究的开放性格局成为关注的焦点。

“新形势下的新发展”是这次会议总的主题。针对审美文化当展的基础原理研究问题,蒲震元教授作了题为《互动与融通――关于深化中国当代审美文化研究的浅见》的发言。他首先指出当前中国审美文化研究面临着“多元景观中的困惑”,包括“概念界定的困难”、 “适用范围的分歧”、 “研究方向的殊异”等 ,进而指出当前的任务不是执着于从“学科建构”的意义上来理解当代审美文化研究,而是应该直接肯定它所带来的那样一种直面现实、关怀现实、介入现实以求得美学的更大价值实现的立场和态度,从而使美学真正获得新的生存能力和前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点建议:重视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注意从学理(学术精神)上促进当前审美文化研究中两大研究趋势的互动与融通;重视研究方法方面的互补与有机统一,高度重视“历史还原”、“现代阐释”与“理论创新”的有机统一。张法教授认为“审美文化”的提出是对传统美学现代性的挑战,审美从“超功利”到“美是功利的”的转化、交叉学科的出现使我们必须思考审美文化着重在“审美”还是“文化”,文化中的任何现象是否都可以用审美的眼光来看。他以广场文化为例,指出由以往的政治仪式向花园式的转变就突出了审美因素。所以审美文化中有很多矛盾对立的因素,但在实质上又是统一的。并且每种文化都有其自身的形式,有中国特色的当代审美文化要突出地方性、民族性。张永清教授则是从接受者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和审美文化论著中的两个突出的问题,即我国审美文化方面的相关著述原创性少、描述性多;现实性、实践性差。所以有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审美文化如何定位的问题,审美文化作为一门学科必须有自己的聚焦点;二是审美文化应该突破现有的知识框架,弥补知识结构的欠缺,从经济学、传播学、社会学等学科汲取养分;三是理论与实践要紧密结合。

在现代文化产业中,大规模的文化复制行为,使审美的非功利的文化创造走向功利的为市场诉求而进行的文化生产,使文化的接受由侧重审美价值、膜拜价值走向市场的展示价值和交换价值,二者同时演进。这就为审美文化资源向文化产业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范周教授在题为《文化产业视野中的审美文化反思》的发言中以“798艺术区”和“大芬村”为例说明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属性和“创意”属性,都是本质属性。文化产业是介于文化性和产业性之间的一种间性存在。如果从主客体两方面的辩证关系来论述,审美文化的本质特征可以被认为是一切体现了人类审美理想、审美观念、审美趣味,从而具有审美性质,可供人们审美观照、情感体验和审美感悟,并可使人们从中得到一种审美愉快的文化 。耿波博士的题目正好与范周教授的相反,名为《审美文化视野中的文化产业反思》,以“超级女生运用了大量的叙事因素的创意策划”和“《功夫熊猫》中形式化的规律组合的中国元素”为例说明文化产业的创意灵感来自于审美形式感。从审美的角度看,文化产业即是文化创造主体与产业逻辑客体之间保持审美张力的产业形态,所创造的就是霍金斯所说的“想像与现实的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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