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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社会资金政策
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是一笔巨额的长期投资,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总量大致在15万亿元左右。这些资金除了国家财政投入外,更多的还是来自社会投入。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社会资金的进入存在诸多障碍。因此,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筹措支持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有效机制是新农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农村社会资金构成及投资现状
一.农村社会资金构成
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社会资金,主要是指除了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之外,可投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种资金。主要包括:
1.工商业资本。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走企业化和产业化的道路,在多数农民自身积累水平较低难以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和企业化运作的情况下,大力引入工商业资本进入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在城市部门和非农产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部分工商业资本有对农业和农村进行投资的动机,关键是如何引导和规范,既要保证工商业资本投资农业有利可图,又能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并实现不断增长和农村持续发展。
2.农民自筹资金。农民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纯收入。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007年达到4140元,按每户4口人计算,户均收入可达16000多元,户均货币收入应超过10000元。我国目前农户有2.3亿,这样计算农民总货币收入可达2.3万亿。
3.乡镇企业积累。2007年我国乡镇企业有2084.66万个,企业资产总额约为48710亿元,比1996年增长54.22%,年均增长速度11.44%。2007年全国乡镇企业营业收入28万亿元,同比增长14.08%;利润总额17000亿元,增长14.56%;上交税金7200亿元,增长14.73%。2007年全国乡镇企业用于支农补农资金突破200亿元,乡镇企业为新农村建设而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新趋势。
4.农村集体经济积累。我国目前有集体经济组织70多万个,资产达到15000多亿元,2006年乡村集体可分配收入达到817亿元。在乡镇企业中,还有乡镇集体企业80.21万个。集体经济不仅是发展农村的重要载体,更是农村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
5.外商投资。近年来,我国农业利用外资金额有较快增长,到2005年底,中国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金额已经超过329亿美元。项目范围已遍及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包括了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渔业各行业的所有方面。外商投资的介入弥补了国内资金对农业投入的不足,引进了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优良品种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了农村和农业改革。
二.社会资金的农业投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工商业资本投资偏好明显。工商业资本投入农业属于增量资本经营,其特点是注重资本的流动性,回避经营风险。因此,工商业资本大都投向经营周期短,收益高的农业项目。大量工商资本的投入还推动了现代农业建设,加快了“一村一企”、“一村一品”的品牌工程建设步伐,促进了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对于经营周期长、风险大的传统种植业工商资本则很少问津。
2.农户生产投资强度不高。农户支出通常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由于农户年收入偏低,我国农户大部分现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其中主要为生活消费支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年份生产性支出现金所占比重在27%-34%之间波动。在生产性支出中,农户偏好于短期投资。自2004年国家对农户实施直补政策以来,农民生产投资增长加快。这一方面是由于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预期增收信心增强;另一方面是由于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增加了农户生产投资费用。
3.乡镇企业资本增速下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在基本上没有获得国家直接投资的情况下,乡镇企业财产积累的速度是十分惊人的,2007年的资本总额几乎为1978年的150倍。但值得注意的是,自1997年以来,其增长速度急速下滑。1995-2007年为0.9%,远远低于1978以来年平均26.9%的增长速度。
4.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萎缩。实行20余年来,家庭经济发展较快,在双层经营中占绝对优势。但在一些地方,集体经济不仅没有发展,反而呈现出萎缩、弱化状态,有的甚至成了有名无实的空壳状态。集体经济这种严重弱化现象,使集体经济层次缺乏经济实力,很难为家庭经营层次提供服务,更谈不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支持。
5.农业利用外资水平不高。我国农业利用外资虽然有较快增长,但农业外资项目绝大多数是50万美元以下的小项目,大大低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平均规模。同时,农业利用外资的结构也不合理。一是农业利用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不平衡。二是利用外资额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低。农业利用外资在全国利用外资总额中所占比例还不足4%,外商直接投资农业的协议金额仅占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1.93%。
三.阻碍社会资金流向农村的原因
1.农村投资环境不良。我国农业投资的软硬环境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从农业投资的硬环境来看,主要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条件差,农业生产条件差,农业生态条件有恶化的趋势。从软环境看,我国农业投资的法律、政策环境欠佳,有些地方存在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在有些地方有的人诚信程度差,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农业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农业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2.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由于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信息化的总体水平相当落后,高水平的农业和农村信息网站数量不多,互联网在农村的应用和发展十分落后,信息网络建设滞后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及时提供农业投资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资金的投入。
3.民间融资渠道不畅。社会资金因金融政策的所有制歧视、信用资料缺乏、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融资能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约,限制了社会资本的进一步扩张。目前,我国沪深两地股市的定位是主要为国企改革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抓大放小”的经营策略,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变窄;信用社的融资能力有限,无法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民营企业主要是通过种种非正规渠道筹措发展资金,提高了融资成本,加大了融资风险。
4.农村资金外流严重。由于农业发展受农业弱质性与市场风险性的双重制约,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尽管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资金支持,但仍然没有改变农村资金净流出的状况。以邮政储蓄为例,截至2006年底,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6万亿元,存款规模列全国第五位,其中65%来自县以下乡镇及所辖地区农村。但由于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变成了农村金融资金外流的源头。据亚洲开发银行(2005)估算,我国农村每年的资金流出至少在3000亿元以上。这种情况,加剧了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矛盾。
助推社会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的有利因素
(一)政策因素
我国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以来,中央不断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包括:进一步落实“反哺农业”的方针政策,深化“三农”投入机制创新;完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大力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加大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力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创新机制体制性措施,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支持推进农村改革,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近一段时期,财政部将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使“三农”投入总量、增量、增幅以及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都明显高于往年。同时,深化农业投入机制创新,积极探索财政贴息、投资参股、以物代资、以奖代补等行之有效的投入激励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投入新农村建设。这些政策的实施,毫无疑问会起到助推社会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二)经济因素
农业领域存在着潜在的投资机会。首先,虽然农业生产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制约,但由于农产品需求相对稳定,名优特农产品仍很畅销。特别是农业还受到政府的重点保护和支持,这充分表明,农业产业投资风险较小,且盈利相对稳定。其次,虽然农业产业的比较效益在总体上偏低,但农业产业中存在着许多投资小、见效快、效益好的行业或项目。在种植业中的经济作物、养殖业的草食畜牧业、农产品的保鲜和精加工、设施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等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投资回报较高的项目。再次,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是不可能改变的,即是今后农业人口减少、农业经济份额下降,农业仍是一项长盛不衰的朝阳产业。第四,如果从“由田间到餐桌”大农业的角度看,农业不仅不是低效产业,相反是一个永远不会衰落的高效产业。国内外大量的成功经验表明,只要能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有机地连接起来,农业比较效益偏低的状况是可以改变的。最后,农产品价格低下是农业低效的主要原因,但从近几年和未来的经济走向看,在全世界范围内,农产品低价时代已经成为历史,这对农民、农业和农村是极为有利的。农产品高价时代的到来,无疑将吸引大量社会资金注入农业。
(三)市场因素
社会资金充裕,为满足新农村建设大量的资金需求提供了条件。首先,我国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786元,增长12.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增长了9.5%。2007年底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17万亿元。特别应当关注的是,农民工资性收入特别是务工收入保持较快增长。与此相对应,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2005年的46.25%下降到2007年的43.1%,农民家庭用于发展的能力增强。其次,近几年企业运行质量不断改善,盈利水平继续提高,积聚了强大的投资冲动和再投资能力。再次,我国外汇储备充裕且逐年快速增加。目前,我国以美元为主的外汇储备不断增长,规模日益庞大,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已经达到15282.49亿美元。最后,外国资金看好中国农业市场。我国已与140多个国家及主要国际农业和金融组织,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农业科技交流和经贸合作关系。据专家估计,2005-2015年将是中国农业利用国外贷款的第二个黄金时期,用于“三农”可持续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地区协调发展、减少贫困、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农业清洁生产、农产品质量控制的对华官方贷款(和赠款)会大大增加。2015年前我国每年利用国外贷款规模将维持在大约50亿美元的水平,约占我国每年度利用外资总规模的10%。大型农业综合企业将具有更大的优势和机会,获得更多国外贷款的支持。
新农村建设社会资金筹措机制的构建
(一)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资行为,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明确发展规划思路。二是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制定重点开发项目。三是出台确实倾向于民间投资的发展政策。四是对各种优惠政策要做好落实,在税收方面要以产业导向为标准,对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土管部门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关规定,解决好民间投资所需用地,对列入重点工程项目的,要保证征地指标;工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对民间企业投资的审批权限,减少现行体制对个体私营经济准入的种种限制。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信息平台建设包括加快建立相应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投资信息网络和渠道,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与民间投资有关的信息,并定期。当前特别要设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机构,专门从事民间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发新产品以及社会公共协调等配套服务。提高农村投资主体的自身素质,鼓励民间投资走产业集聚和规模发展的道路,避免投资方向过于集中。
(三)大力扶持乡镇企业
顺应“两个趋向”,反哺农业和支援新农村建设成为乡镇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目前一些有实力的乡镇企业开始投资高效农业,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一些地方的乡镇企业设立了公益事业基金,在捐资助学、扶危济困、支农补农和支援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乡镇企业增速下滑和乡镇集体企业严重弱化问题。应采取的政策措施有: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乡镇企业发展后劲;发挥集聚效应,提升乡镇企业的产业水平和竞争力;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乡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服务体系,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条件。鉴于农村集体经济不断萎缩的现实,当务之急是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帮助集体经济培育主导产业,完善税收与信贷,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加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能人、专业人才的培养、管理和引导。同时,要推进改革,理顺体制,建立健全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区分经济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村委会)之间的职能,明确各自的责任,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五)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通过资本市场筹资,把一部分城市居民手中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汇小成大,直接转化为发展农业的资本,这是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和崭新模式。据相关专家调查分析,利用资本市场将一部分市民引入农业领域,用城市居民资金来发展农业的前景是不可低估的。如果以利用股票形式,将城市居民手中资金的5%吸引到农业领域,那么将会有不少的资金投入到农业发展中来。当然要将这种可能变为现实,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有一个中间载体,农业类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途径。
(六)建立资金回流机制
农村资金原本不足,每年还源源不断流向城市。应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制止农村资金外流,以保证新农村建设有足够资金供给。首先,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社区再投资法或修改现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在县域内设立经营网点的商业银行应承担的信贷支农责任和义务,县域金融机构必须将吸收自本县内的一定比例的存款,用于在当地发放贷款,这包括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县支行和农信社。其次,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可以采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措施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七)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利用国外贷款不单纯是国外资金的引入,同时也是国外先进科技成果、人才智力和先进管理模式等先进生产力的引入。首先,要增加农业利用外资的规模。我国农业一直是贷款国或国际金融机构愿意优先安排贷款的领域,同时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但近几年来,用于农业的国外贷款所占的份额很少。应继续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国外贷款中可能用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用工业的比重,以确实保证农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总量。其次,要给予政策性支持。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真正将农业利用国外贷款纳入国家总体资金利用计划,尽快实现内外资的统一,同时对农业使用国外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延长还款期限,转贷不增加利差,并积极寻找国外赠款,以体现国家对农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支持。最后,调整农业利用国外贷款投资重点,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积极扶持农业综合企业,提高外资利用质量。超级秘书网
(八)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新农村建设需要强有力的财政作支撑。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财政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渠道,成为国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调控农业生产供求,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工具。由于我国财力有限,农业、农村的众多投入无法纳入财政的范围,因此,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除增加对农业、农村的直接投入外,最主要的是通过税收、补贴、贴息等优惠,对农业投资给予激励和引导,发挥导向带动作用。在目前我国支农资金不能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建议将部分外汇储备用于财政转移支付,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医疗教育基金,以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样还可使农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大大提高,从而改变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好的农村市场的增长率低于城市的局面。这一惠民政策如果能够实施,对启动内需扭转过度依赖外贸拉动经济增长的局面,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唐立新.我国农业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
2.梅付春.农业生产要素萎缩的影响、原因及对策[J].商业研究,2007
(一)经济人理论,委托理论对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必要性的解释在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人是理性的经济人,有着为自身谋取更好经济利益的行为倾向,对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公职人员而言,经济人属性是同样适用的,在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的过程中,他们手握人民赋予的决定涉农专项资金投向及管理的权利,当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不足时,如何行使专项资金的投向和管理的权利成为纯粹的个人行为,追求个人政绩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行为倾向就极可能占主导地位,那么极有可能出现有关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结合委托理论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理论的相关内容考虑,由于存在信息劣势,作为社会公众需要了解知悉监督涉农重点专项资金监督资金投向、拨付及使用的真实合规性,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并且指出相关部门财务管理的不当之处,审计部门保障专项资金管理真实合规,查处资金违法违规使用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不可推卸,只有通过财务审计才能解决涉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问题。
(二)财务审计是涉农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的基础,同时也是相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必然手段涉农重点专项资金财务审计主要审计内容是监督资金投向、拨付及使用有无违规违纪问题,使各环节的资金运营达到真实、合规,并且指出相关部门财务管理不当之处,给以相应意见并督促其整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众所周知,每一项涉农专项资金的投向及使用情况都是需要进行效益审计和其他相关的责任审计评价,涉农专项资金相关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合规性为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提供保证;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谈资金的效益问题,才能对农业专项资金投入项目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才有可能探索资金的效益审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各项目效益的方法、措施和途径。因此,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是对其效益审计的基础工作,要实现效益审计目标,必须先实现其财务审计目标。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审计在审计对象,具体内容,审计目标上,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二者存在必然的联系。通过对财务审计所获得的财务数据和资料,审计部门能借以了解受托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通过对受托责任人履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合规性的审核,可以评价受托责任人履行受托责任的合法合规性。因此,涉农专项资金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以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内所在部门资金财务审计为基础和主线的,即涉农专项资金的财务审计是其相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必然手段。
二、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现状分析
(一)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方式,审计方法效率低对于涉农专项资金的财务审计,各县相关审计机关普遍采取“同级审”的方式,由于县、市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准入机制不严格,审计人员思想的倦怠、政策水平与业务素质整体不高、综合分析能力不强,导致涉农专项资金审计效率差;虽然有调查显示,大部分县赞成“上审下”和“交叉审”,这两种方法弥补了同级审的不足,但是涉农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多,使用范围广,若依靠“上审下”全方位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一方面,会造成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财务审计大多进行事后审计,与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能够具有阶段性的特点相脱节;另一方面,这种审计方式可能造成一种下级对上级的抵触感,直接导致审计监督受限,也使得审计效率低。
(二)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结果公开程度低目前的审计结果公告还远没有达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尽管在思想上逐渐受到各级审计部门的重视,也有的地区的确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没有达到理想水平。披露审计结果是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而不是“法律义务”,从而使审计结果的披露带有很强的任意性。在考虑社会稳定、政绩和面子等因素的推动下,管理涉农专项资金的本级政府可能不允许对外如实报告和披露其财务审计中不太理想的结果。因此,审计公告是不全面的,不准确的,不能真正实现社会舆论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督作用。
(三)财务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及惩处缺乏力度,审计独立性低我国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这一审计体制严重制约了审计部门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在本级政府的干预下,县级审计机关不具备权威性,不能独立地审查县级财政部门及管理部门在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使查出了问题,也不能严格遵照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条例予以惩处。据有关研究调查显示,三成以上的县审计机关对相关部门就审计意见作出整改的监督工作不到位,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情况的书面答复不要求附加书面证据,也不深入到管理部门当地开展真实性复核的审计回访,并且审计机关也没有严肃惩处未及时整改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整改工作大多只流于形式。审计部门权威性降低,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实质作用,导致涉农专项资金管理违规违纪情况年年查,年年有;涉农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年年提建议,年年低效率的恶性循环怪圈。
三、改善涉农重点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现状的对策研究
(一)推行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委派制在上级审计指令的引导下制定审计小组工作计划,规划和确定涉农资金重点财务审计项目,配置审计人员,指导和管理审计工作,组织审计小组监管工作,制定考核与激励机制,确保审计小组审计项目质量并对其负责,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同级审”、“上审下”和“交叉审”的不足,克服了“同级审”县级审计机关权力受限和审计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而且弥补了“上审下”审计全面性不足、成本过高,以及“交叉审”高成本等,总体提升了审计小组业务素质与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了审计的权威与独立性。另外在推行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委派制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现该种审计方式预期效果的关键所在是负责人与审计成员小组的有机融合,审计项目负责人应与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小组成员积极互动,从制度和政策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资金审计效率。
(二)实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全程审计为了加大资金审计力度,县级审计机关应当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全程审计的方法。落实和加强涉农专项资金全程审计及其审计调查方法,与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能够具有阶段性的特点相匹配,是增强审计机关查处问题的能力和力度的重要手段,可以实时提高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的评价监督的作用。事前审计在立项方面,审计部门应协助县级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可行性、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计审核;在资金方面,加强对资金投入的审计,主要审核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资金目标,投入的总体规模及投向结构是否合理,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审查资金是否按照项目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拨付给使用单位,有无滞留、占用情况;事中审计应当依据资金的走向,派专人随工程进度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跟踪审计调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相关部门报账票据、账簿的真实合规性;无虚假报表、无虚开发票、无虚列支出,积极做好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各环节的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时审计机关应结合事前、事中审计的数据和情况,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通过查阅账、证、表,以及现场查证,重点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计划的实现情况,审查项目是否全面推行项目负责人委派制,确保全程审计财务数据的真实合理性,全面改善涉农专项资金审计效果,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加强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及惩处力度我国须改革当前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体制,改革行政型审计模式为立法型审计模式,从根本上提高审计独立性,提升审计部门的权力和地位。为保证整改工作真实有效,审计机关要求资金管理部门实事求是地写出审计整改情况书面答复,同时审计部门必须深入落实审计回访工作,实地考察,审核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情况的真实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财务审计督促整改及惩处制度,并落实相关涉农专项资金管理违纪违规处罚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
论文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 监督机制 预防 打击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最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年轻化
在我院查办的涉农犯罪职务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官”或财务人员,往往实际掌握涉农资金的管理和支配的权力;犯罪性质多为利用职权侵吞、占有涉农资金的贪污、受贿和挪用资金等犯罪;犯罪人员多为四十多岁的年轻干部,且有不断年轻化的趋势。
(二)犯罪领域多元化、扩大化
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从之前较集中表现为贪污、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共有资金,逐步涉及征地拆迁、退耕还林、救济补助款、农机具补贴、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汽车家电下乡补贴等领域,如我院立案查办的黄某某贪污案,犯罪人员侵吞的即为征地拆迁过程中补偿给村民的青苗补偿款。
(三)犯罪形态上,窝案、串案明显增多,共同犯罪趋势明显
之前,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偶发作案,但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多为团伙型共同犯罪,犯罪呈现出长时间预谋、分工明确等特点。
(四)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化,隐蔽性更强
主要表现在:一是欺上瞒下,利用村民对国家惠农政策了解渠道的有限和一些项目制度设计存在的漏洞,伪造单证、假冒村民签名,侵吞、挪用惠农资金,骗取、套取国家补贴;二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虚报、瞒报数据,骗取、截留、侵吞补偿款;三是集体组织成员恶意串通,巧立名目做假帐等手段私分公款。四是“借”钱下蛋,挪用公款。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管理、经手、分配公有资金的权力,大打时间差,大肆挪用集体资金用于经商和投资,甚至用于发放高利贷、、购买“”等非法活动,妄图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在资金无法回笼时又再次挪用,企图填补亏空,但往往是积重难返,最终无法归还,导致案发。
(五)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十分恶劣
“涉农”职务犯罪分子以权谋私,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了党风党纪,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易激起民愤、引发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六)查处、打击难度增大
如上所述,当前,花都区涉农职务犯罪一般都是多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犯罪,相互之间利益攸关,而且在社会关系上,犯罪人一般都同根同宗,极易订立攻守同盟,而利益被侵害的对象又往往是同村村民,一般都与犯罪人沾亲带故,村民们或摄于,或碍于面子,或担心打击报复,很少会主动举报和揭发,即使办案人员通过其他途径掌握部分初查线索开展调查时,村民们往往也拒绝配合,甚至有意包庇、袒护,导致调查取证存在诸多困难,从而给查处、打击该类犯罪造成不少障碍。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一)市场经济中趋利思想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导致不少“村官”心态失衡,诱发犯罪
主要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收入差距拉大,导致盲目攀比心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盛行。另外,部分“村官”自恃带领群众致富有功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心态失衡。这些不正常的心态驱使部分“村官”大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从而犯罪。
(二)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权力扩大、权力失控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投往农村的资金逐年增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大量资金,相应的,村干部的权限空间也不断扩大,他们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又是集体资金、国家下拨资金的管理者或代管者,手中握有大量公款,集权钱于一身,为滋生犯罪提供了更大空间。
(三)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监督缺位降低违法成本
从近年来花都区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其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有的农村基层组织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而且,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是由村民自主选举产生的,但罢免村官却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某些“村官”当政后,或利用小恩小惠拉拢、或利用权力打压一些村民,导致一些村民不愿、不敢或不能对其进行监督。二是上级监督失位。从目前花都区农村工作现状来看,乡镇级以上政府侧重于涉农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宏观管理,对具体支付项目、支付渠道和用途缺少必要的跟踪监督,而“村”属于最基层单位,数量多,不易管理;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苗头性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治理,最终导致犯罪。
(四)村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设不到位,村级财务管理混乱
从花都区范围来看,虽然村务公开等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执行,但仍有部分村集体组织未严格执行该项制度,村务公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一是收支和重大事项不向群众公开,村干部暗箱操作,没有制度程序制约监督;二是政务、村务、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普遍,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三是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不全、不清,部分账目长期不审核、不对账,财务收支随意性大;四是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对直接间接侵害农民利益、破坏党的惠农政策的腐败现象有一定的容忍度,助长了基层一些干部肆意妄为、有恃无恐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打击和预防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重点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作用
从花都区来看,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集中于土地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等领域,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极易引起民愤,影响社会稳定。目前,要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涉农职务犯罪查处力度,针对涉农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门、环节,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影响稳定的案件,要迅速查办,依法严肃处理;要善于分析涉农职务犯罪的最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及时掌握犯罪的新动向,加大宣传,鼓励村民积极举报、控告;要重视相关案件线索,及时分析、甄别、收集、固定证据,做到有的放矢。通过集中查办一大批涉农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多发态势,同时推动健全完善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监督,完善管理
建立健全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政务、村务、财务”三公开。一是要切实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农村经济活动透明度,重视保障村民对村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目前,尤其应加大征地拆迁、土地承包、村企业经营收入款、退耕还林补助款以及社会保障领域款项的公开,做到各项帐目清楚,钱物去向明确,允许村民质疑和询问,真实、客观、全面地向村民公布重大信息,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切实保障村民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规范村级干部和财务人员的职责,严格执行会计财务制度,严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兼任财务人员;三是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村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认真倾听村民反映情况,及时掌握村财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工作,查纠不当经济活动,尤其要重点跟踪、监督、核实惠农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是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涉农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打击、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实事求是、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工作,分析、掌握涉农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形势,更多理解、关心和支持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预防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涉农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工作部署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中。二是社会各单位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涉农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专门性,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在涉农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领域和环节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工作协助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
论文关键词: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财政投入,农村金融,农民收入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而近几年来,农民收入增长减慢,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是我们面临的新问题。云南是一个高原山区省份,全省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呈阶梯状逐级下降,海拔高低相差极大,地貌类型多样,气候类型复杂,比起国内的其他省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欠发达。同时又由于经济政策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农业的投入少,农村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增效难、农民增收难、农村社会进步慢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要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先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改变投资结构,使投入主体、投入渠道以及投入形式更加多元化,不断完善农村产业投资体系。
一、云南省农业产业投资构成
云南省涉农产业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金融机构、社会投资等。其中,政府担负着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职责,故应重点投资于那些风险较大、收益期长,对农业发展起着保护和促进作用的大中型项目;银行等金融机构起到的是调节社会余额资金的作用,因而对农业的贷款主要应用于生产经营用的暂时周转资金;而社会投资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多方面的原因,投资额还比较小。
目前,云南省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主要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支农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农业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拿出来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农田的水利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维持农业发展外围环境的作用。2007、2008两年全省的财政支出总额为1135.22亿和1470.24亿元,而财政支农支出分别为 127.60亿和177.77亿[1],农业支出所占财政支出比例分别是11.24%和12.09%,表明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略加快。
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是农业投资中另一个较大的来源。2007和2008两年,我省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贷款分别是444.6亿元和747.2亿元[1]1,这主要来自国有商业银行,说明国有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中对农业投资的主体。
农业投资中社会投资目前规模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农户投资仅限于种籽、化肥、农机具等方面,由于资本积累额的限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开办第二、三产业,故农户投资对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所起作用不大[2]。因而要通过投资结构的变动来影响农村产业结构,主要还要依靠财政支出和银行农村信贷。
二、云南省农业产业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主要是指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工具对农业发展提供的资金支持,既包括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直接用于农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也包括政府通过其他渠道安排的间接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支出,如各种用于农业的财政补贴支出、农业税收减免等[3]。财政投入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财政对农业的有效投入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之一。历年省委省政府都将农业作为重点,采取各种投资方式,提高农业产值,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保持着不断增长的趋势,从1998年的34.66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177.77亿元,上涨了约5.13倍,其中涨幅最大的为2007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较上年增长了52.16%。涨幅最小的为2005年,该年的财政支农资金仅比上一年增长了2.23%。从农业支出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看,财政农业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不断上升,1998年为10.57%,2000年为9.47%,到2003年这一比例降到了8.34%,2004年出现恢复性增长,为10.83%,到2008年为12.09%。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农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每年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均小于20%,由此可见,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依旧较小,不能够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表1云南省历年财政总支出与农业支出对比情况
年份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
支出(亿元)
农业支出
(亿元)
农业支出增长
比重(%)
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1998
328.00
34.66
2.48
10.57
1999
378.05
36.59
5.57
9.68
2000
414.11
39.20
7.13
9.47
2001
496.43
45.26
15.46
9.12
2002
526.89
46.35
2.41
8.80
2003
587.35
48.99
5.70
8.34
2004
663.64
71.90
46.76
10.83
2005
766.31
73.50
2.23
9.59
2006
893.58
83.86
14.10
9.38
2007
1135.22
127.60
52.16
11.24
2008
1470.24
177.77
论文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信贷保险,违约风险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性质分析
在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中,社区内或是家族内存在着较稳定的合作基础,以共同合作,共同分享为特征,这种基于合作规范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生产和保险共同体,其运行的基础是非制度信任。非制度信任既包括私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包括社群信任。社群信任广泛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之间,社区中的人员相互信任,互不戒备。中国民间的信任一般沿以下路径拓展:首先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然后是宗族(村)信任,乡亲(地缘)信任,朋友圈中的信任,再是正规及非正规组织,如合会、商会、钱庄等组织中的信任。民间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多产生于一个村庄或几个村庄之间,社员相互之间熟知,在经济互助的基础上发展出资金互助,这种基于私人之间的非制度信任的信用环境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在社区规范中,由于成员的违约成本极高,使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在缺少担保或担保不足的情况下运行下去。由于社区信息传播速度快,基本趋于完全信息市场,社会嵌入性诱发的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的关联度强,乡村社区主体的声誉价值高从而使得违约的社会成本高昂。乡村社区主体因为惧怕其他社区成员将其视为“坏人”而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农业论文,因此从主观上来讲,社区成员会千方百计的避免违约。这种违约成本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作为担保和抵押的替代,降低了资金供给与需求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可以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成功运作下去的非制度基础。由于资金互助社贷款只在社员之间发放,经济文化的紧密联系和违约的高成本将使贷款违约率非常低,信息上的优势和社员的相互信任使其相对于非合作金融机构更能满足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的需求。
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是比较小的,但是农业是弱质产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比较大,如恶劣气候、病虫害、疫情等都可能对产量造成严重影响,且农产品价格往往呈季节性大幅波动特征,可能对农民预期收入带来重大影响并减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于农业生产收益不稳定又没有充分的补偿机制,一旦发生风险将直接影响农户还款资金的安全免费论文。此外,农村社会保障比较落后,借款人一旦遭受到意外伤害,在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会丧失还款能力,所以农村资金信用社面临的违约风险主要来源于由于自然灾害和人身意外伤害而带来的还款能力的丧失。针对这种情况,可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锁定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和由于遭受人身意外伤害而信用违约的风险,降低其收入来源的不确定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违约风险。
二、引入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
国际上通常把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提供保费低廉、缴费灵活的小额保险保障的商业保险服务称为微型保险(Microinsurance),在我国普遍称为“小额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受到广泛重视的创新型保险业务,其主要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采取低费率、广覆盖、灵活多样的组织与销售形式,旨在减少风险,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一定经济保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该类保险已覆盖不发达国家近8000万农村人口。作为一种政策性金融扶贫手段,农村小额保险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保障问题的有效方式,具有多险种、低价格、面向低收入群体等特点。为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获得保险保障,避免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中国保监会已于2008年6月下发相关通知,鼓励各大保险企业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目前,小额信贷保险在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施了,产品品种主要有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险、小额健康险等,其中小额农业和财产险险种产品已达160多个。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来讲,引入农村小额保险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通过农村小额保险业务降低信贷风险。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较高成本,缺乏足够信贷保障手段,使资金互助社面临的风险较高。引入保险手段,可有效强化贷款的担保机制,减少其中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虽然正常情况下,农户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如果遇上自然灾害和借款人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情况农业论文,资金互助社就可能面临较高的信贷违约风险。资金互助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资金实力有限,因此转移这种风险对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实际意义。
(二)农户可在保险和信贷两方面获得收益。农村小额保险可以增强农户的信用,通过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可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从而在农村建立以信贷保险为核心、包括一系列相关保障的保险服务体系,小额保险通过为农户提供低成本、全方位的保险服务,能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因为违约风险降低,可减少对农户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切实降低农户贷款成本。
(三)有利于探索支农的新方式。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使保险业参与支农体系,国家财政还可以通过补贴保费这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对发展农业生产实行间接的资金补贴,这都有利于形成金融部门支持农业生产的新方式。
三、农村小额保险与资金互助社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当前在农村可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小额保险结合起来。在具体操作上,目前有的地方是由涉农金融机构提供农户小额信贷的相关信息,并利用其网点进行保险营销。资金互助社可借鉴这一做法,在农户自愿原则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保费后对农户还款行为进行担保,各级财政则对保费给予补贴。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农户出现违约或贷款逾期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以涉农信贷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使农户小额信贷获得充分保障手段,减轻涉农资金互助社面临的经营风险。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助推农户小额信贷必须有有效的实现途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参与,此外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在政策上予以协调配合。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在新模式下,农村资金互助社不仅是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发放者和管理者,还是保险公司与农户的中间方。资金互助社可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投保需求的农户小额信贷信息,并根据不同的需求主体,将农户贷款需求与投保需求结合起来,提供不同利率与保费标准的信贷产品予以定价销售;同时,应根据风险定价原则,简化投保后农户小额信贷的程序,降低贷款利率,以节约管理成本免费论文。此外,还要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和人缘等优势,加大对业务人员的保险知识培训力度,大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
(二)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的研究,开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够满足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争以多样化的保险品种赢得利润空间和广大农村市场。同时,要探索农村小额保险多元化的营销渠道,深入农村,及时了解农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特性农业论文,向广大农民宣传并推销农村小额保险,提高保险的渗透力和覆盖率。同时,保险公司也要加强营销体系的创新,加大对涉农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农民选择和运用保险产品规避风险、获得贷款的能力,力求使农村小额保险成为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和人身风险的重要风险防范手段。
(三)增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将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对农户而言,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要额外增加一定数量的保费支出,部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可能会受影响。具体办法可通过资金互助社和保险公司的宣传引导,辅之以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和保费费率,同时提供其他小额财产保险服务,调动农户投保的积极性。
(四)各级政府应积极加大支持力度。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倡导者,政府应积极为推行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相结合的模式创造有利条件。政府部门应按照政策性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小额保险的保费给予财政专项差额补贴,在税收上给与优惠措施,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注入扶贫资金的力度,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努力改善农户小额信贷的外部环境。此外,还要加强对涉农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规范农户小额信贷营销机构的行为,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以达到增加对农户保险服务和方便农户贷款的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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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制度金融机构
论文摘要: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然而,我国现阶段农村的金融现状却不能有效满足农村金融的需要。本文立足于这个现实,分析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现状,和中国农村目前发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前人的基础上探索更深层次的问题及成因,并对我国农村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出路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直以来,以“农业、农民、农村”为代表的“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和现实的问题。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农村融资金融产品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急需构建相应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体系。但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资金的投入是重点。于是,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公共产品的投融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元化农村资金分配与公共产品投融资渠道体系才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和关键。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与问题
1.1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据统计资料,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特别是1992年以后,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每年以百亿元的规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l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把国债投入的30%用于了农业和农村,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2000-2003年继续下降至7%左右。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l-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从农业投资内部而言,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据统计资料,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投向农业科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例如,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2450.3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费占73.1%,基本建设占20.9%,科技三项费用占0.8%,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资方向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区域差别大,西部地区资金支农力度低
从区域来看,由于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的影响,比较而言,西部及中部地区对农业投资的力度相对薄弱,资金运作的效率总体上也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资料,除人均财政直接对农业项目支出外,其他指标同东部相比,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人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当年净增存款额、当年净增贷款额、农业贷款余额、外商对农业的实际投资额差距都在50%以上。
1-4金融支持不够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增长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但从发挥的作用看,这四家机构在农村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的存在,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一放弃农村,进军城市;邮政储蓄仅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于单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已演变为“收购银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主体地位不突出。于是,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2)农村信贷需求满足度不高,民间借贷现象突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然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融资渠道狭窄。以重庆市为例,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采取的可融资方式主要限于间接融资,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且涉农贷款多为1年期以下,按农户养殖的生产周期,年均利润40%~50%计算,若贷款1000元1年后到期还本利,农户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更不能进一步滚动发展,再加上额度偏低,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市场发展需要;农村企业债券尚处于空白状态,重庆27家上市公司中仅2家间接涉农。
2农村金融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融资。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落后,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农业仍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区域经济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需用的固定资产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技术进步滞后,特别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在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不易取得规模报酬。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的特点非常明显,不仅难以吸引非农业部门资金,就是农业部门自身即便产生了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进行再投资。
2.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造成基层政府事权大于财权。而基层政府财力不断萎缩,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而有着2千多个县级财政、4万多个乡级财政的两级财政收入共计仅占22%,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2.3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基于资金的趋利性原则,除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财政资金外,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国外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
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认为,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领域,由市场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使用的农机具、农药、化肥、薄膜等流动资金的投资适宜由农民来承担。因为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效益分割,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比较明显。
3-3完善农村金融公共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通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指导和统一管理,以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发挥支农的主导作用,增加农村农民收入,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构造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良好的农村公共产品金融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信贷体系。
此外,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及保险体系,为供需结合创造条件。尽快组建成立农产品、农业贷款担保中心等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当前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现状;授予更多的保险机构参与农村保险市场,通过奖励、补贴、政策优惠等,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保险等业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村资金市场风险,促进供需有效结合。
论文摘要:完善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中存在一系列弊端,严重制约了为农服务的成效。本文以近年来江苏供销社系统创办的为农服务社为例,探讨了新时期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渐进式改革思路及为农服务组织合作化的发展方向。
1、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雏形产生于传统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了适应当时城乡割据体制下农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先后在农村基层建立了俗称“七站八所”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垂直分工的原则面向社队集体组织提供相应农业职能服务,这种服务方式对推动当时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社队集体组织土崩瓦解,农民重归农村经济的微观主体,成为接受服务的最终需求方。但为农服务领域的改革却相对滞后,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1.1服务主体多元化造成农村基层服务资源分散和细碎化
现有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延续了传统体制下的运行模式,体现在为农服务上的多部门、多主体运作特征。以农业生产服务为例,既有政府涉农行政部门,也有政府涉农事业单位,还有诸如供销社、农民协会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各涉农部门运行基本是一种纵向垂直结构,部门的设置一般从中央延伸到乡镇一级,有的甚至延伸到村,各部门的服务职能各自沿着这种自上而下的相对封闭管道运行。虽然在中央层面,各部门的涉农服务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分工,在政策上可以相互协调配合,但当传导到农村基层时,这些涉农服务就会演化为各自基层组织的单个部门行为,导致农村基层服务资源过于分散化,细碎化。在面对农户综合性的服务需求时,往往是单兵游勇式供给,不仅不能充分满足农户需求,且服务效率也不高,当这些部门之间存在某些服务职能交叉时,会诱发重复服务、过度服务状况,大大增加了服务成本。
1.2涉农服务部门的逐利动机导致服务类型发展的不平衡
按照性质划分,农村社会化服务包括两类:一类是具有某种市场化属性的经营,如针对农户个体的农业生产服务和消费服务等;另一类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农村公共服务,如农技推广、农业水利、农村医疗卫生等。
但当前一些农村服务部门逐利动机不断增加,竞相选择进人高利润的经营领域,而对低利润的或者公益服务领域则以“改革”名义选择纷纷退出。这种扎堆于经营领域状况,不仅会造成涉农服务部门服务动机扭曲,职能错位,越权越位服务,加大了经营领域市场秩序的紊乱,引发恶性竞争,最终损害服务效率,而且直接导致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供给不足。
虽然近年来,随着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专业服务部门在获得政府专项财政经费支持下,开始面向农村增加公共服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考核体系,特别是作为服务的接受方—农民没有最终发言权和监督权,导致很多服务效果也差强人意。
1.3涉农服务部门的纵向运作模式使得农村服务供给游离于农民真实需求之外
目前涉农服务部门实行的是一种带有显著“行政”色彩的科层式管理体制,各基层服务组织都有自己的上级部门,在资源供给上,依赖上级部门,绩效考核的主体也是上级部门,导致农村服务供给模式事实上沦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行政推动,而不是由最终服务接受方—农民的现实需求推动,其结果是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特别是一些涉农利益方面的服务,在现阶段分散农户与部门组织间的博弈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强制推行的结果往往是导致农民权益受损,造成农民对服务的满意度降低,甚至产生怨恨和抵触情绪。
2、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革的思路定位
客观地讲,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中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其内在根源是涉农服务部门的体制问题,因此基于长远角度,应推动涉农服务系统进行彻底性体制改革,淡化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但从短期来看,由于涉农部门面广量大,且体系庞杂,施行根本性制度改革的难度和风险都很大。
可行的思路是,按照渐进式改革原则,走一种诱致性制度创新道路,先从改革农村基层服务组织人手,通过整合和重组农村基层服务资源,创新一种贴近农村实际,农民信任,服务有力的微观组织形态和运行机制,作为新时期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载体和服务主体,以替代原先“散沙式”低效率服务体系,履行为农综合服务职能,克服种种垢病,提高服务效率。在搞活最基层服务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再逐步向纵深层次推进,不断深化改革,最终形成上下一体化的有效农村服务体系。近年来,江苏农村地区涌现的以为农服务社为主要形态的新型农村基层服务组织创新就是很好的尝试。
3、为农服务社承接农村基层综合服务职能的优势分析
为农服务社是江苏省供销社系统为适应新时期“三农”发展的服务需求,以基层供销社组织及其服务网络为依托,整合其他农村服务资源和力量,扎根农村基层,贴近农民实际需求,采用全新的机制,集多种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新型为农服务平台和载体。
从2002年兴办第1家为农服务社开始,截至2008年底,全省供销社为农服务社总数达8 036个,覆盖全省45%以上的行政村;各级供销合作社对为农服务社的投资总额达到8亿元;2008年,全省为农服务社完成商品销售总额39.29亿元,其中生活资料15.11亿元,农业生产资料24.18亿元,购进农产品61.21亿元,收购废旧物资5.4亿元。
为农服务社在发展中也形成了多模式、多形态格局。投资形式上,有以供销社作为投资人的自办模式,有供销社职工回村领办模式,也有供销社与村委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投资的联办等多种模式;而按照服务的范围与类型,为农服务社可分为基本社、综合社和社区服务中心三类,每类社的服务权限和功能范围各不相同,其中最小的基本社服务范围仅限于农业生产基本环节的服务,如农资供应和庄稼医院等,而从综合社到社区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和功能逐步扩大,不仅覆盖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程服务,还延伸到农民生活服务、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等。
为农服务社作为一种新时期农村基层服务组织创新形态,在履行为农综合服务职能上具有显著优势。
3.1为农服务社初步整合了基层涉农服务资源
为农服务社的组建,初步整合了原先散布于各部门的服务资源,使得绝大多数的涉农服务,无论是经营性还是公益性,都可以汇集到这个公共平台,各垂直服务部门可以借助这一公共载体,集中提供相应服务。据笔者对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东贪村的实地调研,该村为农服务中心是利用供销社现有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发展形成的,目前在服务范围上不仅覆盖了供销社的现有业务,如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等,还与有关职能部门合作,在为农服务中心设立了若干专业为农服务窗口,比如与村委会、公安部门联合设立村警务室,与文化部门合作设立村图书室,与劳动、教育部门合作设立村农民夜校与就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等,为村民提供多种类型综合服务。
为农服务社作为一种综合服务载体,逐渐消除了以往各服务部门“分散出击”、“九龙治水”格局,减少重复服务、多头服务,实现彼此间服务协作,促进综合服务效率的提高;对于农民而言,有了紧靠家门口的为农服务社,真正可以实现足不出村、组,就能获得从农业生产、生活到社区活动等全方位服务,不仅及时便利,且服务成本也显著降低,减轻了负担。
3.2为农服务社在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为农服务社是依托供销社组织发展起来的,相比其他终端服务组织,在实施为农服务上更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一是可以分享供销系统庞大的终端服务网络资源。目前在涉农服务部门中,要数供销社系统扎根农村基层最深,终端网点最多,与农民的亲和力较高。为农服务社依托供销社网络资源平台,把为农服务网络深人到村组、农户及田头;通过嫁接供销社传统优势服务项目与业务领域,如农资供应等,实施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二是可借助供销系统新型流通业态,增强服务竞争力。近年来,供销社系统深化内部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新的经营发展模式,确定把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和连锁配送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大力发展“新网工程”,为农服务社能够分享供销连锁配送体系的规模网络优势、产品质量安全优势和规范化服务优势,增强了在农村商品流通服务领域的经营优势与竞争能力。
3.3为农服务社职能向公共服务领域的延伸也能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产出和服务效率
提供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产品是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应是乡村政府,但目前乡村政府组织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服务方面存在着供给力量不足,供给效率低下,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某种认识误区,即把政府应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职责混淆为政府直接负责公共产品的生产。乡村政府部门属于一级政治组织,缺乏专业化管理经验,由其直接主导生产供给,有悖专业化分工原则,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生产效率不高。而为农服务社是一种专业服务组织,具有一定的专业化管理经验和能力,将某些特定公共服务职能(比如农村环境保洁、慈善事业等)交给为农服务社等第三方服务组织承担,由他们对社区农户提供公共服务,而乡村政府退到幕后,通过把公共服务经费投人为农服务社,以“购买服务”方式承担供给主体责任,同时承担起公共监督责任,不仅能减轻农村基层政府的工作负担,同时也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社区农民对公共产品服务需求。
4、强化为农服务社进一步服务于三农的对策
为农服务社是新时期供销系统转变自身职能,探索为农服务新途径的积极创举,其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对当前的三农服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作为一个新事物,为农服务社本身还需要不断摸索和完善,特别在当前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改革发展的战略背景下,为农服务社也巫待创新发展机制。
4.1要逐步以合作社组织形态改造为农服务社
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意义在于实现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以自助的办法为自己争取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合作社能提高市场化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发展能力。日本农协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农会发展经验也充分验证了这一点。因此,为农服务社作为供销组织系统的一种新形态,也应始终坚持合作原则。
要强化农民作为为农服务社的主体地位,通过开放办社,吸收农民人社,逐步将为农服务社改造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目标。但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自愿人社为原则,不能搞强制性或行政推动。
4.2渐进式实施为农服务社的产权制度改革
当前,为农服务社由于投资主体多元,组建形式多样,因而运营模式也多种多样,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经营、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等,总体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统一运营管理机制,且现有的运营模式过多偏重市场化和盈利目标,这与其为农服务目标定位存在一定的潜在冲突风险。
鉴于目前为农服务社的合作化程度还很低,农民入社率不高,且服务社自身规模实力和服务能力也较有限,暂可保留现有存量资本结构和产权关系不变。对于外部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形成的资本部分,产权可界定为市场化性质,权益分配也应按照市场机制操作,当这部分资本投资契约到期后,可视其情况,分别采取不再续约、资产置换、回购股权等不同形式将其投资逐步收归社有,按照合作机制运行;另外,对于由供销合作社或者村镇组织运用集体资产注人形成的资本部分,应明确其合作性质,其投资权益分配应参照合作社运行机制,属于全体社员所有,但现阶段可暂由供销社等集体组织代行管理权,待为农服务社的内部组织与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后,再转人社内管理;而对于为农服务社合作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增量资本,应明确其合作性质,归属全体合作社成员所有,其来源可包括农民入社股金、服务社公积金以及政府对合作社的专项扶持资金等。
4.3探索为农服务社的发展业态
在商品经营服务方面,应逐步朝农村消费合作社方向发展。消费合作社是一种以入股社员为主体,为满足社员自身消费需求,而实行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消费合作社由于其面向社员的非盈利性动机以及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机制,因此能充分保障全体社员享受到安全、价廉、物美的商品供应服务。
针对现有的经营服务领域,为农服务社可以分别组建农资产品购买合作社和消费品合作社,也可将两者结合起来,组建一个综合消费合作社;也可基于供销系统的城乡双向购销网络组建城乡互助消费合作社,即在原先农村消费合作社的基础上,利用进城农副产品销售网络,吸纳城市居民人股组建城市消费合作社;对于其他服务领域,具备成立条件的,也应将其纳人各种专业消费合作社。在经营上,各消费合作社仍然可以纳人供销系统的统一连锁配送网络中。
在公共服务方面,应充分尊重和体现农民的服务意愿和服务需求,利用合作社机制,保障农民的决策主导权;从制度层面明确为农服务社作为农民的自治服务组织在为农服务中的主体地位,有关部门通过与为农服务社的合作提供协助和业务指导工作,而不能横加干涉或越权服务,并逐步从直接为农服务领域“退出”。
4.4推进为农服务社的运营管理机制创新
一、建立和完善我市内部审计工作考核体系。市委、市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十分重视,把镇(区)内部审计工作列入20*年市委市政府的年度表彰对象。各镇要对照市委市政府“镇(区)审计工作综合考核表”的具体要求,积极开展审计工作,比学赶超,争先创优;对各部门和单位内审机构的审计工作,也将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考核机制,在试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今年将根据《南通市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和《南通市优秀内部审计项目评比办法》的实施,继续开展优秀内部审计项目评比活动。
二、完善工作机制,履行内审职责。内部审计是单位和部门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各镇、部门和单位必须把内部审计纳入到制度建设的总体布局之中,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服务作用。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积极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二是要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促进内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继续深入开展审计工作。各内审机构要以财政性资金和镇、村集体资金的收入支出为主线,加强干部监督机制,积极开展以真实性、合法性为基础的审计工作。
1、要将财政拨入资金和部门拨出资金列入必审范围,加强上下核对及追踪监督,防止贪污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2、对履行财政性资金征收职能的下属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其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财政性资金的足额、及时征缴。
4、各镇要将对村级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纳入正常化,同时要加强对镇属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今年每镇至少完成两个村和一个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或经济责任)审计。
5、认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贯彻《关于*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村(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坚持经济责任审计“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各负其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开展本镇、本部门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和村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努力。在坚持离任经济责任必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审计面把握在20%左右。
6、加强对涉农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内审机构要提升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理念,搞好涉农审计工作,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和谐*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将突出对农民关注、反映比较大的重点问题的审计。选择若干个资金量大、政府关注和群众关心的项目列入项目计划。通过审计,检查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重点关注资金投入是否落实、拨付是否到位、管理是否规范。
7、继续强化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各内审机构要继续做好所属部门、单位工程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和工程预决算审计。各镇要注重开展对镇财政和村集体投入或以一事一议筹资形式投入的社会公用设施、小型水利和桥梁等工程的决算审计。
四、改善内审人员知识结构,提高内审人员业务水平。一是完成第二轮“内审资格证书”人员年度后续教育和注册工作。今年,在南通市内审协会统一管理下,采取统一培训、材、统一注册方式,对内审人员年度后续教育和注册工作。二是组织内审人员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积极组织内审人员参加中内协和省、市内协举办的各类内审知识培训班,重点组织需要取得“内审资格证书”的内审人员参加省协会举办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培训。
五、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与经验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今年内部审计理论研讨要紧扣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主题,研究内部审计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专题总结和探讨“转型与发展”、“内部审计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等实际问题,结合上级内审协会理论研讨要求,精选优秀论文,组织参加上级内审协会举办的内部审计研讨暨交流会。各内审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提交高质量的研讨和经验文章,达到更新理念、共享成果、共同提高的目的。
关键词:TFP;农业投资;现代特色农业
一、榆林现代特色农业基本情况
(一)现代特色农业概念和发展情况
现代特色农业是指依托区域资源比较优势,将区域内特有的农业资源转化为现代特色商品的农业经营方式。榆林市位于陕西省最北部,地处黄土高原和毛乌素大沙漠的交界区和陕甘宁蒙晋五省(区)接壤地带,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光热资源丰富,是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和陕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基地,目前共有各类农作物46种,其中23项优势农业资源占据陕西省第一位。随着榆林特色林果区、旱作农业区、特色种植业区、特色草畜区和农副产品加工带等“四区一带”产业布局的逐步形成,现代特色农业已呈现出区域化种植、规模化发展、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良好发展势头。然而,仅仅拥有良好的农业资源禀赋,而没有配套政策措施和金融资金的大力支持,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仅仅是一句空话。近年来,中省市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扶持农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和专题规划等政策保障措施促进榆林特色农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农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此外,在发展间接融资的同时榆林市鼓励和协助本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债券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目前榆林已扶持三家特色农业企业在上海股交所挂牌。
(二)榆林现代特色农业的现状和特征
榆林地处毛乌素沙漠和黄土高原的过渡地带,属于典型农牧交错区域,不仅有广袤的黄土地,而且有丰富的沙地资源,非常适合现代农业的多样化规模经营,正在成为继八百里秦川之后陕西第二大粮仓,农业产能和农民人均收入稳居全省前列。2014年榆林粮食播种面积476.40公顷,其色产业规模覆盖面积达到80%;2014年榆林实现农业总产值134.78亿元,特色农业产值占到农业总产值的70%;2014年榆林农民人均纯收入9730元,其色农业对农民收入的贡献率达50%以上。
1.现代农业主体不断壮大,农业园区建设取得新进展
作为现代特色农业主体的主力军,榆林市已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3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3923个,省级一村一品示范村570个,农业经营主体居全省第一。此外,榆林还是全国唯一实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整市推进的地级市,目前纳入追溯系统管理的企业或合作社达到123家,占全省总数的80%。从最初的示范带动到集中推广,榆林现代特色农业园区在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壮大,截至2014年末共建成现代农业园区188个,其中省、市、县级分别为40个、56个和91个,基本实现了县区全覆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榆林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也于2013年成功晋升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定位于打造中国西部最大的现代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目前,各类园区入驻企业达到135家,形成基地45万亩,实现总产值23.9亿元。
2.现代农业产业项目势头强劲,特色农产品品牌效应凸显
依托现代特色农业发展优势,榆林已打造出了一批国家级、省级名优农副产品,初步形成了榆林山地苹果、榆林羊肉、榆林红枣、大漠蔬菜、榆林马铃薯、榆林小杂粮等六大公共区域品牌,27个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有力促进了农业产业升级晋档。特色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份额明显,品牌影响力不断加大,其中红枣占国内市场份额的1/5,羊绒初加工产品占全省市场份额的4/5,羊肉占全省市场份额的3/4,“大明绿豆”占日本绿豆市场份额的1/3,现代特色农业逐步展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3.农业投融资体系逐步完善,由单一化的政府投入向多元化社会融资转变
在“三农”投入方面,榆林政府每年将新增财力的30%用于“三农”发展,从2009年开始,省市共筹集3亿元设立了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促进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和产业集群的建设。2014年与邮政储蓄银行签订了“深化金融合作,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框架协议,授信6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榆林市现代农业发展。此外,随着国际能源经济疲软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榆林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开始从煤炭、房地产等行业转向投资现代农业,由于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在非农领域积累了一定资金和市场经验,在推动农业产业园建设、特色农业、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上敢于大手笔投入,多元化社会资本的注入有效助推榆林现代农产业发展。
二、支持榆林现代特色农业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现代特色农业发展
一是继续强化以农商行为代表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以农商行为代表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作为本土金融机构,一直是“三农”信贷投入的主力军,截至2014年末,榆林涉农贷款余额1001.72亿元,其中以农商行为代表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达444.45亿元,占全部涉农贷款的44.36%,主要投向农林牧渔、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等,有力支持地方特色农业发展。二是加强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准金融机构支持。自2008年榆林成立首家服务“三农”和支持“小微”的民间信用中介平台-神木惠民小额贷款公司以来,全市已经陆续成立65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达64.52亿元,其中支农、支小贷款约占全部贷款的2/3,有力满足了“三农”和“小微”的贷款需求。
(二)逐步完善农业投融资体系,助力现代特色农业发展
随着近期国际能源经济疲软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在经济新常态下,榆林积极转变原有能源经济一枝独秀的发展方式,引导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开始从煤炭、房地产等行业撤出,转向投资现代特色农业,建立了以各级财政为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投入机制。例如:府谷煤炭行业巨头高乃则投资兴建了高庄则现代农业园区,靖边县石油老板投资建设了10万头生猪场,知名企业羊老大公司也开始投资农业园区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在多元化社会融资发展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协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债券市场、资本市场融资,逐步设立园区中小企业特殊联保贷款体系和小额贷款担保公司等融资平台,解决由于农业企业弱质性面临的资金难题。
(三)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带动现代特色农业发展
1998年,米脂县的“孟岔模式”开启了榆林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序幕。通过多年发展,涌现出一批各具特点、可供借鉴的典型模式,例如定边县西关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模式”、“榆阳土地细碎化整合模式”、神木县尔林兔镇农户耕地互换规模经营模式等等,使“条条地”变成“整装田”,土地产出率和农业机械化水平明显提升。目前榆林市农村土地流转从最初的互换和转包逐步发展为转让、出租以及股份合作等形式,累计流转土地面积192万亩,占全省流转面积的32%,占据土地流转面积全省第一,主要流向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通过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开展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推动了现代特色农业化发展。
(四)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园区建设,引领现代特色农业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园区是现代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通过着力打造现代农业“500强”———重点建设“百强现代农业园区”、“百强龙头企业”、“百强家庭农场”、“百强专业合作社”和“百强一村一品示范村”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园区引领、推动和示范效应,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通过农业产业化来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加强金融支持现代特色农业的政策和建议
(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区域资金集聚力
一是充分利用资源型经济的资金积累优势,引导政府财政和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品种开发等用途的投入,拓宽对农业产业投资的渠道,提高对农业产业的投资比例,为引导其他资金进入农业树立导向。二是以涉农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平台,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涉农信贷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进行专项监测。此外,还要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创建活动,加大对信用优良农村经济主体的授信额度和支持力度,通过改善当地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解除金融机构信贷的后顾之忧,增强区域信贷资金集聚力。
(二)加强融资渠道建设,增强融资选择的多样性
首先,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以农商行为代表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在信贷、担保、审批、防控等环节,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其次,要引导、规范和管理工商业资本和民间借贷行为,通过正确引导工商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向现代特色农业投资,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科技推广、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服务。最后,增加中小金融机构数量,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建立,同时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设立中小金融机构,为现代特色农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
(三)财政金融合力设立专营机构,提升投资现代农业的信心
农村金融投资公司是立足现代特色农业发展,将金融融资和产业投资相结合,实现农村金融与农业产业一体化的新型金融组织。通过农村金融投资公司的平台,既能够引领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向现代特色农业,又可将财政支农资金集中运作,通过资本投资和运营平台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借助“杠杆效应”,实现财政资金、金融融资和产业投资的良性互动,推进现代特色农业的发展。
(四)健全保险体系,解除现代农业的后顾之忧
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区别于传统的商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以政府财政补贴和农村产业主体支付小额保费为基础,实行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一方面能及时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村产业主体损失;另一方面有效解决商业保险趋利性强、覆盖面窄的问题。此外,以农村关联主体间互担保机构和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基础,建立农业担保基金,并向上逐级建立再担保机构,通过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为区域内以乡镇龙头企业为主的农村产业主体提供信用担保,解决农业融资中无担保和担保不力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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