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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内各大保险公司正式开展网上业务的消息在短短几年内纷至沓来,但保险行业95%以上的业务仍然来自传统渠道。为何被寄予厚望的网上保险迟迟难以成为保险王国中的实力战将?我们看到,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做电子商务一般采取三种办法:一是打广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做不需花钱的广告,或花大价钱在综合门户网站投放广告;二是摆产品,将保险公司能放在网上的险种和产品一股脑儿全摆放在网上,以此作为获得准客户的途径,客户能来多少算多少;三是搞概念,从投保到核保、再到支付,一味追求网上全程交易。这种“网内圈网”的单一营销模式并未使得客户对产品信息的了解程度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实际在网上投保的客户就更少了。因此,保险业强烈呼吁通过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上保险市场。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整合。二是网络营销与其他新渠道营销的整合。三是网络与网络的营销整合。
二、加强建设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环境
2005年4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国内首张电子保单在北京正式问世,并为网上投保的客户颁发了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这一法律的颁布解决了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开展,但尽管整体方向被肯定和保证了,各行各业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十分健全,体系建设仍有待加强。在保险业,网络保险的发展对传统的保险与商业法律提出了巨大挑战,而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也会大大限制网络保险的扩张空间。因此,尽快完善网络保险的业务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制定网上保险业务法规要积极体现保险立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保险业受到严格管制和电子商务起步不久的现状。网上保险业务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对立法依据、管辖范围等作出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到在今后一定时期内的适用性。因而需强调宏观指导性,不宜流于繁琐。二是严肃性和时效性相统一。既要体现出现阶段我国保险业仍然接受严格监管的现状,又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能因规定过于严厉苛刻而影响网络保险业务的发展。另外,美国、欧洲及日本的网络保险较发达,多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加大保险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力度
我国网络保险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上浅尝辄止,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目标直指保险公司“鼠标+跑腿”的权宜之计,而并非积极的利用网络优势开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市场规模。但网络保险的全球化趋势不可逆,随着发达国家保险品种的不断健全,我国也必将开始大力开发保险产品,尤其是适合于网上投保的产品。
开发网络保险产品除了继续研发和升级现在比较容易实现的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外,还要结合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在线的特点设计开发新产品,充分利用语音、视频等网络技术实现对客户有问必答且有问现答。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目前正在研究开发网络保险产品,包括投保、签单在内的所有投保程序将可通过网络完成,价格也低于人销售的产品。当然其他保险公司也都在积极探索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各家都在积蓄力量,准备在网络保险市场大显身手,我们已经可以隐约看到交织的火光。
四、切实保证网络保险的技术可行性
1.通讯网络技术方面应实现资源共享。目前通讯网络技术已经允许保险公司构建自己的企业内部网和外部网。许多ISP也为保险公司建立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业务,有的网络公司还为保险公司提供建设网络保险平台服务。但目前网络的速度是网络保险发展的瓶颈,随着我国宽带网的建设,相信速度问题会得到改善。保险公司在租用专线时就充分考虑到网络保险发展的需要,租用宽带较大的专线。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网络电话、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等应用方面都有许多相当优秀的软件,但数据共享与集中处理的软件,需要保险公司的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情况自行开发。
2.网络安全防范刻不容缓。网络的安全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稳定有序,关系着千家万户,维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在我国网络保险刚起步之初,各保险机构只有充分重视网络的安全问题,才能促进网络保险的正常发展。为了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同时,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是动态的,能适应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只有不断地升级,才能有效地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保险市场,促进网络保险业的有序竞争。
摘要:网络保险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在我国尚处于实践性探索阶段,其发展仍然受到很多问题的制约,对此,我们提出的对策为:大力发展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络保险市场、加强建设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环境、加大保险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力度、切实保证网络保险的技术可行性。
关键词:网络保险发展对策
参考文献:
[1]姚芳,多渠道整合营销现阶段发展网上保险的必然选择[J],中国金融,2005年第14期
尽管国内各大保险公司正式开展网上业务的消息在短短几年内纷至沓来,但保险行业95%以上的业务仍然来自传统渠道。为何被寄予厚望的网上保险迟迟难以成为保险王国中的实力战将?我们看到,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做电子商务一般采取三种办法:一是打广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做不需花钱的广告,或花大价钱在综合门户网站投放广告;二是摆产品,将保险公司能放在网上的险种和产品一股脑儿全摆放在网上,以此作为获得准客户的途径,客户能来多少算多少;三是搞概念,从投保到核保、再到支付,一味追求网上全程交易。这种“网内圈网”的单一营销模式并未使得客户对产品信息的了解程度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实际在网上投保的客户就更少了。因此,保险业强烈呼吁通过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激活网上保险市场。多渠道整合营销方式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网络营销与传统营销的整合。二是网络营销与其他新渠道营销的整合。三是网络与网络的营销整合。
二、加强建设我国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环境
2005年4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国内首张电子保单在北京正式问世,并为网上投保的客户颁发了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这一法律的颁布解决了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开展,但尽管整体方向被肯定和保证了,各行各业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十分健全,体系建设仍有待加强。在保险业,网络保险的发展对传统的保险与商业法律提出了巨大挑战,而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也会大大限制网络保险的扩张空间。因此,尽快完善网络保险的业务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制定网上保险业务法规要积极体现保险立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目前我国保险业受到严格管制和电子商务起步不久的现状。网上保险业务法规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对立法依据、管辖范围等作出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到在今后一定时期内的适用性。因而需强调宏观指导性,不宜流于繁琐。二是严肃性和时效性相统一。既要体现出现阶段我国保险业仍然接受严格监管的现状,又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能因规定过于严厉苛刻而影响网络保险业务的发展。另外,美国、欧洲及日本的网络保险较发达,多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加大保险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力度
我国网络保险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保险公司在网络保险上浅尝辄止,简单地将传统保险产品嫁接到网上,目标直指保险公司“鼠标+跑腿”的权宜之计,而并非积极的利用网络优势开展保险业务,扩大保险市场规模。但网络保险的全球化趋势不可逆,随着发达国家保险品种的不断健全,我国也必将开始大力开发保险产品,尤其是适合于网上投保的产品。
开发网络保险产品除了继续研发和升级现在比较容易实现的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外,还要结合上网保险人群的需求以及在线的特点设计开发新产品,充分利用语音、视频等网络技术实现对客户有问必答且有问现答。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目前正在研究开发网络保险产品,包括投保、签单在内的所有投保程序将可通过网络完成,价格也低于人销售的产品。当然其他保险公司也都在积极探索网络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各家都在积蓄力量,准备在网络保险市场大显身手,我们已经可以隐约看到交织的火光。
四、切实保证网络保险的技术可行性
1.通讯网络技术方面应实现资源共享。目前通讯网络技术已经允许保险公司构建自己的企业内部网和外部网。许多ISP也为保险公司建立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业务,有的网络公司还为保险公司提供建设网络保险平台服务。但目前网络的速度是网络保险发展的瓶颈,随着我国宽带网的建设,相信速度问题会得到改善。保险公司在租用专线时就充分考虑到网络保险发展的需要,租用宽带较大的专线。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网络电话、视频会议、办公自动化等应用方面都有许多相当优秀的软件,但数据共享与集中处理的软件,需要保险公司的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情况自行开发。
2.网络安全防范刻不容缓。网络的安全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稳定有序,关系着千家万户,维系着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在我国网络保险刚起步之初,各保险机构只有充分重视网络的安全问题,才能促进网络保险的正常发展。为了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同时,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必须是动态的,能适应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只有不断地升级,才能有效地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保险市场,促进网络保险业的有序竞争。
参考文献:
[1]姚芳,多渠道整合营销现阶段发展网上保险的必然选择[J],中国金融,2005年第14期
[2]洪涛,对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若干思考,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J],2005.3
[3]何惠珍,对加快发展我国网络保险的探讨,商业经济与管理[J],2003.8
关键词:保险公司;网络资源;网络开发
保险公司经营包括承保、核保、投资、售后服务和理赔等环节,也包括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与信息共享。其中和消费者产生直接互动、消费者最关心、涉及双方直接利益的环节是承保、售后服务和理赔。提高这三个环节的简易度、运行速度和透明度将有助于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增长和公司价值的提升。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动也要依赖网络才能有效地进行。随着网络技术和网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保险公司不可离开的工具。但目前保险公司对于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和网络所能提供的功能尚不匹配。在承保、售后服务和理赔等直接贴近消费者的领域,在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共享领域,都须加大网络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度。
一、保险承保与网络开发
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第一步,是保险商品成交的过程。在此之前,存在着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保险销售准备工作,包括保险公司自身品牌的宣传,对潜在客户群的开发。保险公司传统的宣传方式是户外广告和电视等媒体广告,对网络虽有利用,但利用不足。而到2006年底,中国网民已达到1.37亿。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保险宣传,对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争取潜在的客户已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网络宣传的效果从某种程度上说要超过户外广告,因为网络具有开放性,面对的是亿万全球网民,且网民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易于接受保险产品。而户外广告只能面对特定的人群,普及面小。
目前,承保前的网络宣传尚未引起保险公司的足够重视。充其量只是在保险公司自己的网页上宣传。这和人们对网络保险的认识是分不开的。网络保险是在网上成交的保险销售方式。目前虽然呼声很高,但实际效果却不佳,这是由保险商品的特性决定的。保险商品的无形性和消费的不确定性以及人们对风险的投机性,使得现实的面对面的保险销售已非常不易,何况在网络上实现销售?所以许多保险公司对网络保险的热情不高,进而也影响了对网络的开发和利用。然而,较难在网上直接实现保险商品的销售并不等于网上没有销售资源和销售机会。实际上,网民就是一个巨大的潜在消费群。保险的网上宣传将有利于配合现实销售,从而将潜在客户群变为现实客户群。
二、保险售后服务与网络开发
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是指保单出售后的风险管理、培训、咨询、续缴保费及其他增进保户与保险公司联系的一系列后续服务。优良的后续服务比承保前的宣传对于公司业务量的增长和价值的提升更为有效。因为人们不仅要看保险公司说了什么,更要看它做了什么。长期以来,国内的保险公司重销售、轻售后服务,这一行为不仅削弱了潜在客户的投保积极性,而且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阻碍了保险业务量的增长。保险公司加强售后服务工作已迫在眉睫。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包括提供便利的账户查询服务、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咨询服务、续缴保费服务和对客户感情投资的其他服务。上述服务通过网络将能方便地提供。如客户的账户查询服务,保户只要在网络系统的终端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便可随时随地便捷地查询自己账户实有金额、投资金额等信息。又如,业务咨询服务,保户可以在网上在线咨询,也可以用电子邮件咨询,保险公司还可将保户遇到的常见问题归类后置于网页上供客户查询。再如续缴保费服务,现在很多长期寿险保单在承保后,业务员离开公司,而成为孤儿保单。保户每到续缴保费时,只有自己主动办理,从而易产生被冷落的感觉。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开发一种软件,在客户每年该缴保费时,系统自动给经常上网的保户寄发一封电子邮件,问候并提醒其缴费;对于不常上网的保户系统也主动提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主动电话通知或寄信通知,或登门拜访。另外在缴费方式上,保险公司可以和网上银行合作,通过网上银行实现支付。这样不但会为客户节省时间,而且免除了客户到银行排队等候之苦。此外,保险公司还可利用网络邮件的群发功能在节日发电子贺卡给客户,增进与客户的感情联系和客户对公司的认同。群发电子贺卡的方式比起传统的邮寄贺卡既节约了时间,也节约了成本。这样保险公司通过网络对客户表达尊重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赢得客户的信赖,从而有利于稳住老客户群,吸收新客户群。
三、保险理赔与网络开发
获得理赔服务是投保人投保的最终目的,尽管获得理赔的条件是投保人不希望发生的。理赔也是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最后一部分。目前,在理赔环节,保险公司与保户发生的争议最多,以致于有人常说“投保容易,索赔难”。理赔中的争议主要来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有时是保户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偏差,有时是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因过失或故意误导了客户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乃至夸大了条款的保障范围,或者明知被保险人为非可保对象,为了保费收入,仍力劝其投保。除对赔与不赔发生争议外,保险公司与客户间在赔付的时间和金额上也时常发生争议。为减少或避免争议的发生,加强理赔的速度和效果,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对网络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一是把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以简明易懂的形式公布在网页上,供投保人随时查询。二是开设在线理赔争议处理平台。保户如果对基层公司的理赔服务不满,可能通过网络平台,反映给上级公司,直至总公司。上级公司或总公司对有争议的理赔事项进行专家会诊,提出明确意见。三是保险公司可以网上设立索赔信息系统,提供索赔的申请服务和所需表格、资料的下载服务。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发生损失时,如生病住院,可以在网上办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核赔后,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保险赔付款。四、保险公司间的合作与网络开发
在许多场合,保险公司之间都要进行业务合作与信息交流,重复保险、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是三个保险公司间合作的典型领域。重复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总和大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在重复保险中,如果保险公司间缺乏信息交流,被保险人极有可能因一次保险标的受损而从多家保险公司获得累计超过其保险标的价值的赔款。倘若真是如此,骗保便会盛行。但保险公司间及时沟通后,被保险人出险就最多仅能获得其损失部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补偿。网络技术为保险公司的这种信息交流与信息共享提供了极大便利。目前有的保险公司已经着手利用网络平台构建反重复保险中的骗赔行为体系,如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大地财险、华泰财险、永安财险等七家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2006年11月22采取信息共享方式启动“打击骗赔百日行动”。行动过程中集中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信息,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加大力量打击车险理赔中虚假赔案。但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仍然存在覆盖范围小的问题。保监会可以组建一个保险业务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均与该平台连通,该平台涵盖所有公司的所有客户信息。当一家公司遇到客户索赔时,它便可以进入该系统查询该客户有无在其他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的信息。为了保护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的秘密,须设立屏闭装置,使得某公司只能看到本公司客户在其他所有公司中的投保信息,但无权查看别的公司的其他客户信息。如果这一系统平台能够建立,将会有效地遏制利用重复保险骗赔的现象。
共同保险是为了承保巨额业务,几家保险公司联合对某一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共同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就要共享保险标的的信息。达成共同承保意向的保险公司可将了解到的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承保比例等信息,通过网络相互交流,特别是国内外的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一项保险标的时,因为相距遥远,更需要通过网络交换信息。
再保险是受承保能力的限制,保险公司在已承保的业务设定自留额后,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保给一家或多家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业务办理中,原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信息的收集、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公司信息的收集,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内部网络都将变得轻而易举。
当前,网民增长速度很快,上网人数平均每个季度递增8%。网民逐步显现出年轻化、知识化的特征,并且平均收入水平较高。这些网民观念新,乐意选择优秀的保险品种,有利于网络保险业务的开展。网络的发展为保险提供了一个高效、便捷的运行平台。通过网络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保险公司必将密切与广大消费者的联系,扩大潜在客户群,增加现实客户群。同时,将促进保险公司运行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促进保险公司由传统经营模式向现代电子商务的转型。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7,(1).
2.七家保险公司联手大力打击骗赔.人民网-国际金融报,2006-11-23.
3.产业观察:中国网络保险业机遇与威胁并存.金羊网—通信信息报,2005-10-26.
4.季玥辰.我国网上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7).
5.鲍洪峰.浅议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构成对网络保险营销的影响.上海保险,2006,(4).
6.卓志.我国保险业:回顾、现状与展望.保险研究,2006,(1).
7.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8.颜清、刘袆.2005年世界保险市场概况及中国近十年保险业务发展情况统计.保险研究,2006,(8).
9.孟昭亿.论发展我国保险业的关键问题.保险研究,2000,(6).
10.刘茂山.保险发展学.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11.刘子操.保险企业自身道德风险的成因及治理措施.上海保险,2006,(8).
我国现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纳入“公务员”体系的人员分三大类:
第一类: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这部分人员和公务员参保方式是一样的,没有纳入参保范围,不用个人缴纳保险金。
第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这部分人员和社会中企业人员一样,需要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但较企业而言退休金稍高一些。
第三类:事业单位中聘用人员。这部分人参保比例没有规定,依单位实际情况而定,可以由单位同正式员工一样管理也可以由人事来管理,需要自己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金。我国目前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大约有1080万人,由于单位性质不同缴纳养老金的方式也不同,在退休之后所得的养老金数额也不尽相同。通过改革,在统一建立了养老金管理账户之后有望理清管理体系,合理规划和平衡大家退休后的养老金享用制度。即给每个人建立自己的账户,在退休之前单位和个人所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年份作为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的依据,使社会统一管理起来在退休之后可以合理享用社会所创造的价值。抵御通过膨胀,避免由于个人存钱而导致的钱越来越贬值问题。将来待公务员也纳入养老体系之后,养老保险逐渐“并轨”不论事业单位、机关公务员还是企业退休人员都将拥有自己的社保账户,拥有自己的养老金明细和账户。退休之前由国家统一管理这部门财产,使之升值或用到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的地方,在退休之后,不仅能享有自己所缴纳的养老金、单位缴纳的养老金,并把他们之和作为今后取的养老金的比例依据,享有社会增值的福利。
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双轨制”状况下,提出新的出路。
1合理规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的问题由于,改革开放前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用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而企业一直以来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这就使本来愿意来企业工作的人员不愿意再流入企业。而公务员也就成为了“金饭碗”人人争而逐之。这就使得劳动力在流动时存在更多的顾虑,而不愿意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入企业,企业职工则希望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以获取更多的养老金收益。同时,在现行制度下,由于企业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还存在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入企业仅仅只获得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偿,而没有包含企业年金等部分的补偿,使得这些人员的养老金收益甚至低于同等条件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渐并轨之后,大家都有自己的养老缴纳方式和比例,不会因你退休前的身份而影响退休后的生活。
2给财政减压,逐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在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中,个人不需要承担缴费义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养老责任全部由国家负担,而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且随着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不断增加,对财政支出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根据劳动统计年鉴数据显示,1990年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总额为81.8亿元,到了2005年已经达到1827.7亿元,增加了22.3倍,平均每年增长23%,而同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率则仅为17.7%。因此,在部分经济落后地区,快速增长的退休金支出已经对地方财政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负担。
3维护劳动力平等,实行收入再分配收入再分配功能是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一,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实现横向的收入再分配,调节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实现的目标之一。而目前由于我国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分别对应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使得这两个群体在养老金收益上的差距日益扩大,影响了养老保险再分配功能的实现,损害了社会公平。养老保险“双轨制”对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福利水平的具体影响程度,本文将在下个章节中详细分析。
关键词:保险公司;网络资源;网络开发
保险公司经营包括承保、核保、投资、售后服务和理赔等环节,也包括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与信息共享。其中和消费者产生直接互动、消费者最关心、涉及双方直接利益的环节是承保、售后服务和理赔。提高这三个环节的简易度、运行速度和透明度将有助于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增长和公司价值的提升。保险公司之间的互动也要依赖网络才能有效地进行。随着网络技术和网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保险公司不可离开的工具。但目前保险公司对于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和网络所能提供的功能尚不匹配。在承保、售后服务和理赔等直接贴近消费者的领域,在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共享领域,都须加大网络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度。
一、保险承保与网络开发
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第一步,是保险商品成交的过程。在此之前,存在着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保险销售准备工作,包括保险公司自身品牌的宣传,对潜在客户群的开发。保险公司传统的宣传方式是户外广告和电视等媒体广告,对网络虽有利用,但利用不足。而到2006年底,中国网民已达到1.37亿。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保险宣传,对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争取潜在的客户已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网络宣传的效果从某种程度上说要超过户外广告,因为网络具有开放性,面对的是亿万全球网民,且网民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易于接受保险产品。而户外广告只能面对特定的人群,普及面小。
目前,承保前的网络宣传尚未引起保险公司的足够重视。充其量只是在保险公司自己的网页上宣传。这和人们对网络保险的认识是分不开的。网络保险是在网上成交的保险销售方式。目前虽然呼声很高,但实际效果却不佳,这是由保险商品的特性决定的。保险商品的无形性和消费的不确定性以及人们对风险的投机性,使得现实的面对面的保险销售已非常不易,何况在网络上实现销售?所以许多保险公司对网络保险的热情不高,进而也影响了对网络的开发和利用。然而,较难在网上直接实现保险商品的销售并不等于网上没有销售资源和销售机会。实际上,网民就是一个巨大的潜在消费群。保险的网上宣传将有利于配合现实销售,从而将潜在客户群变为现实客户群。
二、保险售后服务与网络开发
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是指保单出售后的风险管理、培训、咨询、续缴保费及其他增进保户与保险公司联系的一系列后续服务。优良的后续服务比承保前的宣传对于公司业务量的增长和价值的提升更为有效。因为人们不仅要看保险公司说了什么,更要看它做了什么。长期以来,国内的保险公司重销售、轻售后服务,这一行为不仅削弱了潜在客户的投保积极性,而且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阻碍了保险业务量的增长。保险公司加强售后服务工作已迫在眉睫。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包括提供便利的账户查询服务、风险管理服务、业务咨询服务、续缴保费服务和对客户感情投资的其他服务。上述服务通过网络将能方便地提供。如客户的账户查询服务,保户只要在网络系统的终端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便可随时随地便捷地查询自己账户实有金额、投资金额等信息。又如,业务咨询服务,保户可以在网上在线咨询,也可以用电子邮件咨询,保险公司还可将保户遇到的常见问题归类后置于网页上供客户查询。再如续缴保费服务,现在很多长期寿险保单在承保后,业务员离开公司,而成为孤儿保单。保户每到续缴保费时,只有自己主动办理,从而易产生被冷落的感觉。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开发一种软件,在客户每年该缴保费时,系统自动给经常上网的保户寄发一封电子邮件,问候并提醒其缴费;对于不常上网的保户系统也主动提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主动电话通知或寄信通知,或登门拜访。另外在缴费方式上,保险公司可以和网上银行合作,通过网上银行实现支付。这样不但会为客户节省时间,而且免除了客户到银行排队等候之苦。此外,保险公司还可利用网络邮件的群发功能在节日发电子贺卡给客户,增进与客户的感情联系和客户对公司的认同。群发电子贺卡的方式比起传统的邮寄贺卡既节约了时间,也节约了成本。这样保险公司通过网络对客户表达尊重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赢得客户的信赖,从而有利于稳住老客户群,吸收新客户群。
三、保险理赔与网络开发
获得理赔服务是投保人投保的最终目的,尽管获得理赔的条件是投保人不希望发生的。理赔也是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最后一部分。目前,在理赔环节,保险公司与保户发生的争议最多,以致于有人常说“投保容易,索赔难”。理赔中的争议主要来源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有时是保户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偏差,有时是保险公司的营销员因过失或故意误导了客户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乃至夸大了条款的保障范围,或者明知被保险人为非可保对象,为了保费收入,仍力劝其投保。除对赔与不赔发生争议外,保险公司与客户间在赔付的时间和金额上也时常发生争议。为减少或避免争议的发生,加强理赔的速度和效果,保险公司可以加大对网络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一是把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以简明易懂的形式公布在网页上,供投保人随时查询。二是开设在线理赔争议处理平台。保户如果对基层公司的理赔服务不满,可能通过网络平台,反映给上级公司,直至总公司。上级公司或总公司对有争议的理赔事项进行专家会诊,提出明确意见。三是保险公司可以网上设立索赔信息系统,提供索赔的申请服务和所需表格、资料的下载服务。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发生损失时,如生病住院,可以在网上办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核赔后,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保险赔付款。四、保险公司间的合作与网络开发
在许多场合,保险公司之间都要进行业务合作与信息交流,重复保险、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是三个保险公司间合作的典型领域。重复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总和大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在重复保险中,如果保险公司间缺乏信息交流,被保险人极有可能因一次保险标的受损而从多家保险公司获得累计超过其保险标的价值的赔款。倘若真是如此,骗保便会盛行。但保险公司间及时沟通后,被保险人出险就最多仅能获得其损失部分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补偿。网络技术为保险公司的这种信息交流与信息共享提供了极大便利。目前有的保险公司已经着手利用网络平台构建反重复保险中的骗赔行为体系,如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大地财险、华泰财险、永安财险等七家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2006年11月22采取信息共享方式启动“打击骗赔百日行动”。行动过程中集中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信息,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加大力量打击车险理赔中虚假赔案。但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仍然存在覆盖范围小的问题。保监会可以组建一个保险业务信息查询平台,全国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均与该平台连通,该平台涵盖所有公司的所有客户信息。当一家公司遇到客户索赔时,它便可以进入该系统查询该客户有无在其他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的信息。为了保护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的秘密,须设立屏闭装置,使得某公司只能看到本公司客户在其他所有公司中的投保信息,但无权查看别的公司的其他客户信息。如果这一系统平台能够建立,将会有效地遏制利用重复保险骗赔的现象。
共同保险是为了承保巨额业务,几家保险公司联合对某一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共同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就要共享保险标的的信息。达成共同承保意向的保险公司可将了解到的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承保比例等信息,通过网络相互交流,特别是国内外的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一项保险标的时,因为相距遥远,更需要通过网络交换信息。
再保险是受承保能力的限制,保险公司在已承保的业务设定自留额后,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分保给一家或多家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业务办理中,原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信息的收集、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公司信息的收集,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传输,通过内部网络都将变得轻而易举。
当前,网民增长速度很快,上网人数平均每个季度递增8%。网民逐步显现出年轻化、知识化的特征,并且平均收入水平较高。这些网民观念新,乐意选择优秀的保险品种,有利于网络保险业务的开展。网络的发展为保险提供了一个高效、便捷的运行平台。通过网络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保险公司必将密切与广大消费者的联系,扩大潜在客户群,增加现实客户群。同时,将促进保险公司运行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促进保险公司由传统经营模式向现代电子商务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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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际承诺付诸实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这两个条约更新和补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是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通过以来,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场以及新的传播形式。1997年,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1998年10月,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规定,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来源:()和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使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了严格具体明晰的界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利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2我国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现状
2.1过分强化政府对网络的管制而漠视相关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
虽然我们认识到立法在维护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视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产业的自主发展。如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维护安全,而忽视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
2.2立法主体多、层次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有关我国目前具体的网络立法,一方面,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继颁布了一大批有关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甚至还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规数量远远大于人大立法,这种现象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3立法程序缺乏民主的参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来源:()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大都为社会所有领域信息网络技术安全所普遍适用,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法案能够广泛地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可以认为,我国早已认识到了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仅靠传统的和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内容“管理”的色彩太浓,且多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多头管理,形成执法主题多元化,更不可避免带来了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严重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执法力度。因此,尽快将信息网络立法问题做通盘研究,认真研究相关国际立法的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国际合作,统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安全的法律体系,完善信息网络技术安全保护机制,已是刻不容缓。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则可以参照世界上信息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如德国、美国、法国以及新加坡等国家的立法模式。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法律涉及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个内涵与外延非常丰富的概念,它并不是单靠一个部门法就可以解决的。就我国立法的传统习惯和司法的现状而言,将信息网络技术立法在人大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可授权各个部门制定一定的部门法,在立法上成本更低、司法上更易操作。计算机网络法律的实质是由众多法律部门中有关法律、法规集合构成的法律法规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采用我国《立法法》来解决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
我国立法的滞后决定了司法要先行一步,对于目前所产生的网上知识产权纠纷又不能坐视不理。因此,许多业内人士都在为此问题来积极想办法,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法律对于网上行为的界定还非常模糊,这也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难。
3知识产权理论中的版权、专利权、驰名商标在网络下的侵权行为
也许有些人认为网络本身就是资源共享的,而且是开放型的状态,其可供进入的端口很多,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言论或从网上拷贝下那些根本不知道署的是真名还是假名的文章。但是,须知网络只是信息来源:()资源载体的一种形式,其本质与报纸等传统媒体没有任何区别。网络经济也同现实中的经济规律是一样的,同样要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这其中就包括对网上的资源的利用问题。否则,无论对谁都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有价值的创造都应当获得其相应的报酬。
侵权行为集中化在网络环境下,行为人侵犯的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对版权的侵害上。一旦版权人的作品进入网络空间,网上用户便可以自行浏览、自由下载,轻易复制。版权人对其财产权甚至人身权都可能受到侵害。我们常说的网络侵权实际上经常指的是侵犯版权,但实际上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还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对于版权的侵犯即对于我们常说的著作权的侵犯。版权的无形性与网络的开放性特征相一致,所以导致了这种侵权方式。一方面,一些网站把别人的文字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另一方面,一些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从网上直接拷贝下来别人的文章而发表。这两种都属于侵犯版权的行为。
第二,利用网络搞不正当竞争。
(1)域名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特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加速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者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其必须注册拥有自己的因特网地址——域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域名的价值性体现得越来越明显。因此,将知名企业的企业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先注册或进行使用,或者是待价而沽,进行转让、出租等行为越来越多。1998年10月12日,广东省科龙(荣声)集团有限公司在海淀区法院吴永安抢注域名纠纷案拉开了抢注域名诉讼的序幕。由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尚无明确的界定,对因域名抢注而产生的纠纷按商标侵权,还是按不正当竞争处理,至今没有一致性的意见。
(2)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其方便、快捷、廉价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经营者通过网络对自身及经营活动进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不少的经营者并不是本着诚实、讲信誉的原因则利用因特网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宣传,而是进行虚假宣传来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同类经营者。
第三,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存在问题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网络危机 处理 公共管理机关 社会公众 影响
一、引言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的飞速发展和网民数量的急剧增长,网络环境下的人类社会在道德观、价值观、世界观方面变得日趋复杂和多样化,尤其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按照传统的危机处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界及公众的需求,在这种环境下,无论是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部门或者是普通的公民个人,随着网络环境的变化,应对危机的理念、组织、协调以及相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调配、资源配置方面等方面,无不受到网络环境的影响。网络危机下的处理正是在这种影响下被逐步实践和加以应用的。
二、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对政府公共管理机关的的影响
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对政府公共管理机关的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危机处理,还是网络危机下的处理,一般都是在公共管理机关的主导下进行的。两者的区别只是处理理念、机构设置、处理模式、处理平台方面存在差异,其主导方面还在于公共管理机关引导、指挥、沟通和协调。因此,研究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对公共管理机关的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网络危机下的处理相关理论的发展。
1、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对政府公共管理机关危机处理理念上的影响
首先,政府公共管理机关应当抓住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发展这个奇迹契机,由精通网络专业知识、社会经验丰富处理危机专业人员同包括法律专家、经济专家、会计师、经济师、自动化控制专家、工程师等人员在内的专家组成专业性的危机处理团队,专门处理网络危机,科学、合理地建立健全各类网络危机处理的流程,用流程处理模式代替传统的处理模式,实现网络危机下的信息对称。其次,是要在变官本位理念为服务理念,以为广大网民提供高效、优质的网络信息服务作为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处理网络危机的立足点。同广大网民建立一种真实的、公开的、相互信任和理解、透明的信息共享服务。取得广大网民对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工作人员的信任,促使网民的言论顺应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引导,实现网民的自我约束,从而将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引发不良影响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第三是注重将网络危机下的处理效益性理念深入到政府公共管理机关危机处理工作人员的信念中,并且在具体的危机处理过程中予以落实。第四是政府公共管理机关在危机处理时间观念上的影响。
2、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对政府公共管理机关处理危机机构设置方面的影响
首先是根据网络危机的出现状况,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改变了危机处理的机构设置。例如在四川雅安地震的处理过程中,改变了以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救援。按照总理的要求,四川省委、省政府作为危机处理的主要机关,全面负责震后处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个方面的力量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做好帮助和支持。地震信息披露工作也由四川省委、省政府牵头组织实施。由于四川省委、省政府指挥、协调、沟通工作做得较好,中央与地方、地方与中央各个部门、地方与其它相关方面接触和互动到位,使整个社会对地震的状况、以及政府相关公共管理部门的准备、救援以及进展满意度较高,得到了外界的一致认可。其次是整合政府公共管理机关内部关于网络危机下的处理机构的设置,围绕网络危机下的处理的需求设置诸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组织、危机教育机构等部门,建立起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政府部门的危机应对,特别是演练教育的娴熟使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在危机出现时危机处理运行机制有效地发挥了充分的作用。
3、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对政府公共管理机关危机处理模式的影响
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对政府公共管理机关危机处理模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政府公共管理机关以“行业+地理分布”的危机处理模式替代了传统的“一刀切”的危机处理模式。仍以四川雅安地震的处理过程为例,在危机处理中,始终以四川省委、省政府牵头组织,供电、供水、交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企业行会、红十字等慈善组织同四川省委、省政府相互协调,共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4月20日,地震发生后,金融机构启动应急服务机制预案,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东亚银行、渣打中国共向向四川灾区人民捐款9665万元用于救灾工作;保险业在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的倡议下,不仅赔付了逾千万的保险金,而且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人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新华保险、中华保险、阳光保险、华安保险、生命人寿、建信人寿、友邦保险、中意人寿四川灾区人民捐款6800万元。国内各大企业也纷纷捐款,支援灾区。国家能源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领导协调小组按照雅安电网结线图,快速部署电网抢修、电力恢复供应工作,并组织840余人的应急队伍,调集211台发电机、12辆发电车携带卫星通讯设施等赶赴灾区,协同四川省电力公司在较短时间内恢复了灾区大部分区域的电力供应。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保局紧急抽调设备、人员、试剂,科学有序开展水质安全应急监测,确保了灾区用水安全。
三、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1、网络危机下的处理使社会公众将网络作为其表达诉求的平台
网络危机下的处理使社会公众将网络作为其表达诉求的平台是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对社会公众的首要的影响。社会公众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当社会大众看到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快速、有效的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将自己的诉求通过网络这个平台予以,并且有可能采取夸大其词地方法,试图引起更多民众的支持和各方舆论的支持,从而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期尽快达到满足自己经济利益的目的。
2、网络成为公众表达参与社会管理的意愿的平台
网络成为公众表达参与社会管理的意愿的平台是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对社会公众的第二个的影响。随着我国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受教育程度的逐步提高,使公众参与我国社会管理的热情空前提高,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为公众表达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可能,但是在民众参与社会管理途径没有得到充分拓展的情况下,网络由于其表达意愿,参与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自由行和便利性,成为广大网民青睐的对象,网络逐步成成为公众表达参与社会管理的意愿的平台。网络传播的开放性特点为给广大网民提供了良好的表达自己思想、规划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生活的途径,同时,网络信息传播的高速性和网络覆盖面的无限性又成为迅速控制危机的有力保证。公众通过网络表达自己参政议政意愿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同政府的“共建共治”,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没有有效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过于单一,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资源配置还很不合理。同时,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对网络危机下的处理的重视程度使广大网民看到了众参与社会管理可能,通过关注网络信息和参与对相关危机事件的评论及出谋划策实现自己参与社会管理的梦想。因此,网络危机下的处理对公众的重要影响之一就是网络成为了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表达诉求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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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调查汽车网络销售的现状,从销售流程、体验网点、售后服务、销售车型等方面分析汽车网络销售方面存在的不足,然后根据实际案例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汽车网络销售的现状
从我国第一起网购汽车案例到现在,已经超过十个汽车品牌尝试“网上卖车”。以淘宝为首的网商和以一汽马自达、荣威、比亚迪、吉利为主的汽车厂商都在以不同形式加入到“网上卖车”的行列中。但像汽车这样的大额消费品的网上销售却并没有取得令人振奋的成绩。具体表现为:
(1)销售流程不是真正的网络销售流程。正常的网络销售,在现实中,购买者仅需签收货品,其他程序皆由网络操作及商家和物流公司合作完成。而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购买者仅是在线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此后的交易过程还是要在用户所在地的4S店来完成。实质上是一种“线上付款、线下购物”的形式,网店卖的仅是“裸车”,其方便程度远远低于汽车4s店,降低网络购买的积极性。
(2)体验网点过少。目前的汽车网络销售,有指定的4s店代行使体验的职责。例如,吉利集团全球鹰淘宝商城官方旗舰店,蓝白色熊猫款只有在指定的64个4s店有车,可以实际体验,而大多数城市还没有相应的体验店,这无疑降低了顾客购买的积极性。
(3)服务瓶颈令人担忧。汽车是大件货品,退换货成本很高,汽车网络销售店一般不接受网络商城的“7天无条件退换货服务”;购车后,车辆的售后服务以及相应的办证、保险、购置税等的服务难以保证,为购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外,由于汽车网购接近于厂商直接销售的模式,4S店若不能从中获取利润,很难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尤其是一些免费的服务。
(4)网店车辆品种单一,销售没有形成规模。网店一般研发适合网络用户群体的网络专供款车型,其他车辆不在网店销售。另外,网店为了吸引客户,经常组织“秒杀”、“聚划算”“限时打折”“团购”等活动,让利销售,购买量大增,但是非活动期间,购买者寥寥,还没有形成正常的汽车网络销售;而且,活动期间生产厂家生产能力不足,不能及时交货,导致顾客等待时间长,满意度下降。
二、发展策略
汽车业真正的电子商务,应该是把车直接开到消费者家里去,包括后继的税费、牌照等手续也会一并办好,客户觉得OK了,车辆才能交到客户手里。但这是最终极的汽车电子商务销售模式,也是用户体验最好的模式,恐怕未来很多年内都很难做到。但是,针对目前的发展,以吉利网店为例,可通过以下策略增加汽车网络销售的吸引力。
(1)与专业网购商城合作
对于吉利来说,旗下全球鹰品牌的目标消费群与淘宝商城高度一致,对淘宝商城来说,建立汽车营销板块,对它的商品架构和体系以及现有的技术、流程体现是一次重大的调整,而且需要人员配备。但是如果成功的话,双方将共同开启汽车网络营销新时代。如此一来,对于吉利和淘宝两家集团来说,就产生了1+1>2的效果。
(2)设计出专品
中国首款网络专供车全球鹰双色熊猫也正式宣告上市,此次全球鹰共推出两款双色熊猫,其中1.3L-5MT无敌型售价59800元,1.5L-4AT爱她版无敌型售价69800元。
作为全球鹰首款在网上销售车型,双色熊猫在现有熊猫仿生学的外观造型上,配以蓝白色系的纹饰,视觉效果更为强烈,同时该车还增加了可视倒车雷达、DVD导航等配置,加上熊猫C-NCAP五星安全的血统,极力满足年轻消费群要求个性、独立、洒脱的购车需求,也是对全球鹰“活力、突破、精彩”品牌基因的直接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上市的双色熊猫仅在全球鹰旗舰店才能购得,当地经销商在接到网购订单后,辅助完成提车及售后服务,并不直接对非网购者销售双色熊猫。
(3)与专业汽车4s店合作
顾客在经销商处付清尾款,就可享受4S店提供的上牌、保险、售后保养等一系列与实体店购车同等的售后服务。除了上述支付方式,买家亦可在线支付全额车款,然后到4S店直接办理提车手续,同时买家也能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申请分期付款,审核通过后,在线拍付保证金,然后到4S店支付车款首付(扣除保证金),办理提车手续。网上购车将给消费者带来便利。按照当前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双色熊猫的产品性能后,完全可以在线全额支付车款,然后到吉利全球鹰全国200多家4S店提车,在线支付购车成为全球鹰旗舰店与其他汽车品牌网店的最大不同之一,此外,送车上门服务已经不再遥不可及,吉利将根据购车者的需求,逐步在全国各大城市开通此项服务,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便能购买汽车的梦想。
三、结论
在网购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势必会有越来越多汽车企业加入网上销售的行列,全球鹰淘宝商城旗舰店车或将则成为第一个“引爆点”,引领中国汽车市场营销进入网购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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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所选择的题目是有关社会工作理论分析方面的题目,我们希望你能够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地分析探讨,以提升自己的思维深度与科学素养。
二、论文的具体要求:
根据社会工作的培养目标我们对06级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的论文提出如下要求
1、论文内容必须与专业发展方向密切相关,论文不能偏离专业方向
2、论文必须要反映学生自己的专业水平,以调查研究报告为主要形式
3、以来理论分析为重要内容的文章,必须体现撰写者的实际理论水平,坚决杜绝网上拼凑与抄袭他人的文章
4、论文字数要求在8000字以上,以10000左右字为宜;
5、一些题目的范围较大,撰写文章和与指导教师沟通的过程中,尽量把题目具体化。避免过分空洞与小马拉大车的现象的出现。
1. 个案管理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2. 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
3. 校园学生文化现状调查与学校社会工作的介入
4. 大学学校社会工作需求的实证研究
5. 大学教育本质研究:社会工作学的视角
6. 网络技术在社会工作中的运用:方法革新的
7. 社会工作在学生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价值与应用
8. 司法工作者与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与分工
9. 二本院校社会工作教育模式之思考:学生视角
10. 上海地区学校社会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11. 上海农民工子弟学校社会工作现状调查
12. 社会工作课程对学生自我成长的价值与影响:一种质性研究
13. 大学生就业困惑与学校社会工作的介入
14. 上海地区社会工作者生存现状调查
15. 艺术教育在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与应用
16.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现状及其问题研究
17. 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及其问题研究
18.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及其问题研究
19. 农民工养老保险研究
20.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
21.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问题研究
22. 生育保险问题研究
23. 工伤保险问题研究
24. 社区教育与新市民转换研究
25. 社区教育与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的研究
26. 社区教育与外来人口生活适应性研究
27. 社区教育与外来人口生活融入研究
28. 80后婚恋观调查
29. 社会工作在家庭问题中的介入
30. 社会变迁与家庭生活-----以本人家庭为例
31. 老年婚姻问题调查与研究
32. 老龄化与养老问题研究
33. 空巢家庭状况与研究
34. 老年社会工作案例研究
35. 养老机构状况调查 36. 社会工作价值观、冲突与对策研究
37. 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
38. 社会工作价值观在戒毒工作中的经验与分析
39. 医疗社会工作的个案研究
40. 我国医疗社会工作的发展、问题与对策
41. 中外医疗社会工作比较研究
42. 城市老年人社区福利服务调查与路径研究
43. 劳动争议的问题与社会工作介入
44. 社会工作行政方法与企业管理影响机制研究
45. 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基本要素与困境分析研究
46. 社区资源对城市养老方式的影响
47. 职业化背景下的社会工作教育的回应
48. 上海社区建设研究
49. 上海社区服务发展研究
50. 上海外来流动人口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研究
51. 上海外来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研究
52. 上海征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
53. 上海养老机构发展研究
54. 上海养老设施发展研究
55. 上海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状况调查
56. 外来民工子弟享受上海义务教育情况调查
57. 在校大学生专业意识与转换专业的困境调查
58. 上海外来移民史个案调查
59. 我国高校贫困大学生的资助体系建设及其存在的问题
60. 改革以来城市邻里关系的变化
61. 城市家庭代际之间的冲突与一致
62. 城市市民社会发展公平感调查
63. 上海城市青年世博会参与研究
64. 上海市民世博会态度研究
65. 上海市民对外来农民工态度认知研究
66. 上海市民对钓鱼事件的认知研究
67. 市民对子女教育的认知研究
68. 上海市民养老方式的选择
69. 上海市民对房价认知研究
70. 上海市民与社区关系研究
71. 社会(群众)组织研究——以**组织为案例
72. 房产改革对上海市民生活影响调查
73. 社区邻里关系调查
74. 互联网与社区生活
75. 社区建设与市民生活(社区建设对上海市民生活影响调查)
76. 居民委员会与市民生活
77. 居民委员会选举调查
78. 业主委员会与市民生活
79. 业主委员会选举调查
80. 市民维权行动调查
81. 世博会对上海市城市文化资本的影响
82. “月光族”的住房消费模式研究
83. “啃老族”的住房消费模式研究
84. 90后大学生的就业观研究
85. 90后大学生的消费观研究
86. 上海市80后大学生移民的城市融入研究
87. 上海市80后大学生移民的城市认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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