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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金融公司模式
一、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现状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汽车产业发展更加迅速,与汽车生产息息相关的金融服务也日益得到重视,特别是政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令,汽车市场上的相关主体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商业银行等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应。2004年8月,通用汽车(GeneralMotors)成立国内首家汽车金融合资公司,紧接着,福特、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相继成立,国内车贷市场上掀起了一股汽车金融服务的竞争热潮,国内汽车金融市场出现了合资汽车金融公司“逐鹿中原”的竞争局面。国内汽车生产商及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竞争激烈的车贷市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应如何发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汽车金融服务的起源是在上世纪20年代前后,由汽车制造商向用户提供汽车销售分期付款时开始出现的。它的出现引起了汽车消费方式的重大变革,实现了消费者购车支付方式由最初的全款支付向分期付款方式转变。这一转变虽然促进了销售,但大大占用了制造商的资金。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张、消费市场的扩大和金融服务及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汽车制造商又开始利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这一位国家法律所认可的公司载体形式来解决在分期付款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从社会筹集资金。这样,汽车金融服务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
按照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当一国人均GDP达到700美元时,便开始进入汽车消费时代。200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均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090美元;2004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269美元;200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703美元。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正在进入汽车消费时代,并且能够成为我国又一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我国汽车消费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私家车消费市场逐渐成为汽车消费市场的主力需求。2001年私车消费比例达到47.1%,2002年超过56%,2003年增至62%,2004年大幅增加为93.7%。汽车消费尤其是私车消费的持续走高,迫切需要完善的汽车金融服务。然而,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严重滞后,汽车消费信贷占汽车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足10%,而其他国家如美国的比例为93%,英国为80%,德国为75%,日本为44%。另外,国外成熟的汽车金融服务,不仅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而且向汽车厂商、经销商等提供涉及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租赁、维护、回收等多环节的全方位、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因此,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与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差距,不仅显示了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的滞后性,更说明了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潜力与迫切性。以美国为例,福特信贷、通用融资、戴-克财务、丰田财务等4家专业汽车融资公司占新车贷款销售份额39%。
二、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难点
1.发育不成熟的信用环境
汽车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国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征信体系还未发育成熟。消费者信用记录非常分散,企业难以掌握完整的客户收入以及信用情况,而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能为汽车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切实保障。由于国内还未形成完整的全面的信用评价体系,导致整个社会个人信用评价成本较高。由于以上原因,再加上消费者诚信意识缺乏,使我国个人车贷的账率居高不下。据统计,2003年前9个月,中国汽车贷款总量为1800亿元,其中坏账为945亿元;占车贷总额一半以上;2004年前9个月汽车贷款总量为1683亿元,其中坏账高达1000亿元。一度车贷的相关保险业务几乎陷入停滞,这在相当程度上成了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一个路障。
2.审慎的政策环境
首先,运营资金太少是导致目前国内已经成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缺乏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之一。其次,融资渠道狭窄,投资手段单一。在国外,汽车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票据发行、公司债券、购车储蓄、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借款、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出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但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三是信贷风险也使汽车金融公司不敢贸然开展大宗业务。
目前,鉴于国内金融环境,我国关于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政策规定比较谨慎,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11月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细则》,2004年8月17日又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为避免金融风险,目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的业务比较有限,对汽车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很多不利,具体表现在:
(1)具体业务的限制
《办法》规定,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贷款业务。
以上业务界定对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开展其他业务实质上设置了许多障碍,比如租赁业务。在国外,租赁业务是国外汽车金融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而国内发育不成熟的汽车市场导致汽车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租赁业务的开展。另外,汽车抵押融资涉及的相关政策也未做明确规定。
除此以外,《办法》还禁止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汽车金融公司。这就限制了部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国内的扩展。
(2)融资方面的限制
对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方面的限制主要是融资渠道的限制,按照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这样巨额的资金需求需要汽车金融公司多方筹集。而目前我国汽车金融公司只允许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的存款,转让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并且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仅为7天,同时又不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如企业债券这样的公开资本市场,这样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问题将成为其发展的最大瓶颈。
(3)对贷款利率的限制
《细则》规定,发放汽车贷款的利率,可在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10%~30%,与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规定基本一致。鉴于目前我国尚未放开利率管制,这使得汽车金融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上无法发挥优势。
3.汽车产业本身的波动
中国汽车产业正处在成长期,而这一时期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波动特别大,这种波动除了体现在产销量方面,还反映在不断变化的价格方面。车价近几年迅速下跌,大幅压缩了厂家利润空间,也让消费者对国内汽车价格失去信心,这无疑增加了那些准备通过汽车金融公司融资买车的用户的还贷机会成本。
发育不成熟的国内汽车市场是汽车金融业务开展的一个最具有杀伤力的阻碍因素,也是未来政策研究者和制定者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4.难以回避的金融风险
汽车金融公司是资产负债限制较多的一类专业化金融机构,它的风险分散机制不如商业银行灵活。因此,相对来说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集中度较高。《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将5亿注册资金押在同一个地方风险太大。汽车金融公司并非专业金融机构,因此其主要目标并非盈利与金融安全,而是做好服务和促销。公司如果为了促进汽车销售向消费者和经销商过度让利,将造成高昂成本下的经营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同时也向经销商发放贷款,这样风险可通过经销商来加成;公司并就贷款购车提供担保,形成了担保风险,可能形成风险集中放大效应。
三、我国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前景
1.市场广阔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面临着非常大的市场空间。据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对中国汽车市场的预测,今后几年,中国小汽车需求将保持20%到25%的年增长率,私家车增长速度将达到33%的水平。目前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大约为700万户,到2008年将增加到4200万户。预计到2010年中国能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在全球私人用车的销售中有70%是通过贷款方式销售,而我国目前贷款销售仅占汽车销售的20%,还远远未达到这个比例,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将达到1500万辆,整个市场销售额至少会达到15000亿元,即使未来20年中国信贷购车比例只有国外平均水平一半,汽车金融业也将有5000多亿元市场容量。全球汽车销售中70%通过汽车信贷销售,而在中国目前不到20%。显然,市场发展空间非常大。在此背景下,汽车金融公司发展前景较为乐观。
2.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
相对于其它金融机构,无论在批发还是零售业务方面,汽车金融公司都有着天然优势。在零售方面,虽然汽车金融公司利率略高于银行(比银行高出20%左右),但是由于汽车金融公司不需要第三方担保,为消费者减免了一笔“担保费”,因此总体而言其利率并不高。另外,相对而言,通过汽车金融公司办理车贷业务,手续更方便,时间也更短,这是吸引客户的主要原因。在批发领域,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凭借雄厚资金实力为经销商提供资金服务,减缓了经销商资金压力。
汽车金融公司在个人车贷具体业务方面,也有较大的发挥余地,如2006年开办汽车金融业务的一汽大众推出弹性贷款,期限可放至5年,汽车金融公司还贷方式也更为灵活。有些公司甚至可以“旧车置换抵消首付”。这些灵活、优惠的贷款方式无疑使汽车金融公司在车贷市场赢得较大竞争优势。
同时,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汽车金融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涉及汽车消费过程的方方面面,如贷款担保、保险、理赔、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旧车处理、经销商的中短期融资等。
除此以外,汽车金融服务是汽车制造商价值链延伸的重要部分,汽车集团自己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由于其对母公司汽车销售有巨大支持作用,可以得到母公司强大的资金支撑。
四、我国发展汽车金融的对策
1.大力发展汽车产业
汽车金融业作为汽车产业链的一个环节,它的发展是以汽车产业为基础的,尤其是在汽车产业发展的初期,可以说汽车产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汽车金融业的发展。前期我国汽车金融业发展受挫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还不成熟。发展汽车产业本身,就是对汽车金融服务业的最大的支持,我们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汽车产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上以及市场环境上给与其发展的空间。只有汽车产业的发展步入良性轨道,汽车金融服务才有了坚实的市场基础,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反过来又会进一步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
2.创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
一是要加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和颁布工作,消除政策性瓶颈,尝试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对汽车金融机构融资的限制,让它们既可获得银行贷款,又可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实现汽车信贷资产证券化来向社会筹集资金,真正扩宽汽车金融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为汽车金融产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减少系统性风险。发达国家汽车金融业务无不是建立在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基础上的,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几乎为零,汽车金融公司很难掌握储户的综合信用状况,这就造成了手续繁杂、担保限制过多等弊病,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业务的开展,所以必须建立权威性和统一性兼备的个人信用制度评估和查询系统,实现信用资源信息的共享。2003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信用管理局正式挂牌,表明信用管理在政府行政层面正式揭开了帷幕。2005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将促进我国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对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业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但是,由于信用数据收集、评估流程复杂,所以信用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第三,扶持汽车金融中介机构,促进银企合作。现阶段针对信用缺乏和银行门槛过高的弊病,应该出台相关措施促进银企携手合作,扶持一些担保中介机构,让汽车信贷担保公司站在公正立场上,协助银行有偿处理贷前审查、贷中担保、贷后监督的工作。
3.探索近期适合当前形势的汽车金融公司运作模式
从长远看,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将在未来的市场中占主要地位,但从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快速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相关条件还不成熟,汽车金融公司当前的运作模式应尽量与市场上各种金融主体尤其是银行的合作,通过合理分工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
根据《办法》,汽车金融公司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同一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限制了汽车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而商业银行遍布的营业网点则弥补了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在地域上的不足。其次,当前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方面也需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合作。
目前我国应适度发展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拓展其资金渠道,给汽车金融公司更宽的金融范围,将供给方培育成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进一步规范发展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业务的同时,应加快培育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进一步研究汽车金融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包括发行债券、同业借款或资产证券化等,从而使专业性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和资金实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还要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特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以及二手车销售企业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方位为消费者服务的同时,做到联手规避风险、承担风险,这样就可以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也可以与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共同分担风险,保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稳定健康地发展。
继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克集团、北京现代和沃尔沃在国内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后,国内银行首次参股汽车金融公司,由东风汽车、中国银行与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2006年8月共同在京宣布,三方合资的东风标致雪铁龙金融公司正式开业。这些汽车金融公司的相继开业,无疑对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务的丰富和深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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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为金融学;上市公司;投资决策;融资决策
1传统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差异
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学为非实验科学,大多数经济学研究依赖于合理的假设,现代金融理论包括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套利定价理论(APT)等都以经济学家Fama的有效市场假说作为理论基础。该假说提出了三种不同层次的效率市场:强式、半强式、弱式,但不同层次的市场都建立在三个理论假设之上:①投资者是理性的,因此能理性地评价证券价格。②虽然部分投资者是非理性的,但他们的交易是随机的,这些交易会相互抵消,因此不会影响价格。③即使部分投资者有相同的不理,市场仍可利用“套利”的力量促使价格恢复为理性价格。所以传统金融学意味着,尽管非理性的投资者短期可能会扭曲市场价格,但理性投资者的套利行为会把股价拉回到其内在价值的水平。由于投资者的非理在市场上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公司股价不会很长时间背离其真实价值,因而管理者不需要频繁变动公司的投融资决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大量与有效市场假说相矛盾的市场异象,比如规模效应、股票溢价之谜,长期反转现象等,传统金融理论对这些现象都难以解释。行为金融学从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研究财务理论,主要基于实验和心理研究。与传统金融学不同,行为金融学对市场的分析建立在有限理性和有限套利的基础上。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心理偏差会带来非理,进而导致公司股价高估或低估,而有限套利又无法纠正股价的高估和低估状态,使得公司的真实价值在市场上无法得到反映,市场价格和真实价格的背离会影响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的变化,理性的公司管理者因此可以利用投资者的非理,调整其融资策略,选择低成本的融资方式。但是,即使资本市场的股价可以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管理者也未必能够做出完全正确的决策,因为他们会受到“损失回避”、“过度自信”、“倾向于确认偏差”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从而引发非理。
2非理性因素对公司管理者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2.1投资者非理性下的投融资决策
中国股市至今还不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市场,2006年至今,沪深股市经历了暴涨之后的暴跌。以上证指数为例,从2005年收盘1161.06点到2007年10月收盘5954.77点,22个月上涨了近6倍,股市随后就是暴跌。从去年11月到今年9月的11个月中,股市从最高点6124点跌至2300点附近,下跌幅度超过六成。股市景气时期,大批股票在很短时间内股价翻倍,大量新股民被赚钱效应诱惑,追捧概念、题材股,使得股票价格远偏离其真实价值,因而这种上涨行情属于一定程度上的虚假繁荣。沪深股市的过热现象源于市场乐观情绪的膨胀、牛市思维的主导性等大众心理因素而导致的羊群效应。显然,中国股市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理性投资者,他们的心理状况和行为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冲击。
行情景气和低迷时期各行业的估值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几乎所有行业的市盈率下跌至原来的1/2到1/3左右。以金融板块来讲,市盈率大幅下跌至原先的1/5左右,尽管近期紧缩的货币政策(央行多次上调法定准备金率)对银行收益造成一定影响,降低了投资者对银行业未来利润上升的预期,但13倍左右的市盈率一定程度上还是低估了处于健康发展阶段的商业银行价值,因为大多数商业银行半年报利润同比增长都在50%以上,而浦发银行同比增长更是高达140%。由此可见,我国资本市场的大多数投资者是非理性的,有限的套利使得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格往往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面对非理性投资的情况,如果公司的管理者是理性的,在资本市场上应该择机进行融资。Stein(1996)提出了“市场时机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在非有效的市场中,理性的公司管理者致力于公司真实价值最大化,那么当股价被高估时,管理者应该利用投资者的这种非理性狂热时机发行更多地股票;而当股价被低估时,管理者应当回购股票。
从2000-2007年间IPO的情况看,行情景气的2000、2006、2007年,公司可以在市场上以相对较高的股价募集到资金,所以发行量明显增大,溢价发行公司数量多。尤其是2007年,发行量达到将近399亿股,创出历史新高。其它年间,由于股市不景气,则发行量较小,集资金额相对较低。由此可见,理性的公司管理者在市场行情上涨时更倾向于股权融资,而市场行情不好时,则更倾向于债务融资。
首次IPO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向或非定向增发再次向市场募集资金。企业一般选择在股票行情上涨时增发,而股票被低估的企业则倾向于延迟增发。2008年由于A股股价的下跌,很多上市公司(比如:银鸽投资半年股价下跌超过六成)延迟了增发方案。所以面对非理性的投资者形成的市场股价,理性的公司管理者总是会调整融资决策,选择时机来为公司募集更多的资金。
对于资本市场上融资获得的资金,理性的管理者会积极寻找NPV大于零的项目进行投资,他们更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为了盲目追逐短期利润而投资于那些高风险的项目,所以市场上投资者的非理不会影响到理性管理者的投资决策。
2.2管理者非理性下的投融资决策
股份制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理人和所有者利益不完全一致,带来了委托问题,有的管理者为获取利润不惜以牺牲股东的利益为代价。主流经济学认为公司可以通过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比如:股票期权)来降低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但激励机制对约束管理者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仅靠激励机制并没有完全解决委托问题,行为金融学认为这是因为管理者本身也非完全理性的,会不由自主地受到各种心理因素的干扰,以至于陷入认知陷阱。所以管理者完全理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他们的投融资决策仍然会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1)过度自信。管理者由于过度自信会对公司前景产生更乐观的预期,这时即使资本市场可以给出相对比较合理的估值,管理者仍然会认为市场低估了自己的股票,所以管理者不愿意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融资,更多地依赖债务融资,从而加大了财务风险。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高估自己成功的机会,把成功归功于自己的能力,而低估运气和机会的作用。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他们会选择高风险的项目,但结果是高风险项目的成功概率并不大,很多时候高风险没有带来高收益,却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2)确认偏见。人的认知加工能力是有限的,他们总是会对周围的信息进行选择性加工,并且通常总是感知那些支持自己观点的信息,而忽视那些不支持自己观点的信息。我国上市公司(000100TCL集团)在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时期,中国的企业正在掀起一股并购风,TCL集团管理者认为并购是公司走向世界的一个巨大机遇,但事实上彩电行业在欧洲属于夕阳行业,根本没有吸引力,TCL的管理者李东生却错判了市场趋势,更没有考虑到TCL产品在欧美市场上柜率不高,销售渠道欠缺等不利因素,最终亏损2.05亿美元,带来了该上市公司业绩的大幅滑坡。由此可见,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在追求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及时感知市场的机会,同时也应该对不利因素进行客观的评估。
(3)来自于外部的压力。虽然理想状态下理性的管理者会正确评估项目的价值,选择有投资价值的项目。但管理者在决策的过程中总会受到来自于外部因素的干扰,从而引发非理。如果公司的业绩增长与投资者的预期有很大差距,则会影响到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的预测,投资者选择在二级市场上抛售股票,使得公司股价下跌。另一方面,二级市场表现不佳和公司利润增长缓慢会促使董事会要求更换管理层。所以投资者的抛售压力和来自董事会的压力都会使管理者调整投资决策,从事高风险投资来获取利润进而维持投资者的信心,过多地追逐短期利润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
3结语
本文运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上市公司的表现,验证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非理性的,他们的行为会对公司管理者投融资决策产生影响,而公司管理者由于面临着自身心理因素和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在做出投融资决策时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非理。所以,如何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管理者理性投融资关系到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为新兴市场,我国的股票市场中存在大量的非理性投资者。投资者偏好从短期投机交易中获得资本收益,他们的投机行为一方面为管理者择机在二级市场上募集资金提供机会,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市场风险,给公司管理者造成压力,使得管理者为迎合投资者的投机偏好而做出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的投融资策略。我国在限制股票市场投资者的非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制度,比如:设置涨跌停板;三日累计涨跌幅超过20%,公司必须公告等。但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的散户投资者比例大(90%左右),投机者数量多,市场不成熟。所以,要引导市场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今后必须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从我国的上市公司来看,不少管理层在公司上市后出于投资者的压力,侧重于短期投机性的资本运作,轻率投资市场青睐的热点行业,却忽视了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结果导致业绩滑坡,有的甚至面临退市风险。要改善管理层的非理性投资情况,必须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投资项目的真正价值,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持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前景的信心,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让投资者能够清晰地了解管理者经营效率,对公司的整体价值有客观地评价,进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于非理性因素而无法解决的委托问题,有效降低管理者道德风险的途径是提高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在活跃的人力资源市场中,不负责的或低能的管理者得到的不仅是低工资,更多的是个人声誉的损失。由于人力市场信息的不断流动,他们经营能力的水平会影响他们在同行业的声誉,所以管理者会有动力尽自己所能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总之,要促进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加强各方面的制度建设,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更好地引导投资者和公司管理者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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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1.1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有所差别。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成立之公司”。其中“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之董事。另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可见,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定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美国的法律没有直接定义金融控股公司,而是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定义的。根据美国的《Y条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银行控股公司,这些要求包括“所有被银行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存款机构都必须保持资本充足”和“管理良好”,而银行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任何公司(包括银行),除非控制源于......”。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不仅可以控制银行,而且可以控制保险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从而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而且,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可见,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
参照以上定义,考虑到目前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本文将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同时控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的公司”,或者定义为“同时以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作为其子公司的公司”,这两种定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是确定母子公司关系的依据。不过,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方式实现对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成为其母公司的时候,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要在半数以上(直接、间接、直接或间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构成了金融集团(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下文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
1.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外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都是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禁止了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集中在同一个法人内的经营模式,也排除了在境内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一种作为母公司,以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是,以纯粹的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两种以上机构作为子公司的模式并没有被排除,而且,一般工商企业同时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并没有受到限制,此外,商业银行在境外可以设立非银行子公司,所以,这几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发展。目前在我国,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工商企业投资金融业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海尔等,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投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
2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拥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便于降低成本和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与全能银行相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便于隔离风险,是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迈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但同分业经营相比,又有一些特殊风险。
2.1关联交易易造成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包括集团成员间的交叉持股、集团内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或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集团内一个公司提供给其他公司或从其他公司得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集团统一的后台管理、在集团内部配置客户资产、集团内部资产的买卖等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来实现集团的混业经营,但关联交易也会使集团内各个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当其中一个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倒闭时,可能影响其他公司的流动性和收益状况,进而引发连锁反应。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生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负债累累、出现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2垄断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破坏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往往规模巨大,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可能造成市场集中化程度的提高,从而在某一局部市场或者某些行业中削弱竞争甚至形成垄断,带来效率下降和客户利益受损。强大的市场力量可能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条件。在拥有足够市场力量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机构可能拒绝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也可能采取搭售行为,即要求客户必须购买其关联企业的产品,以作为获得信贷的条件等等。2.3资本的重复计算可带来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当母公司从集团外获得权益性资金时,这笔资金构成了母公司的资本并形成母公司的资产,如果母公司用资产中的一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进行投资,这笔投资金额就会形成子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从表面上看,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应等于母子公司资本之和,但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金额作为资本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计算了两次,发生了重复计算,同时,如果子公司再将其资产的一部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它的子公司,则这笔投资金额会再被重复计算一次,也应被扣除。总之,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才能作为集团的资本。如果缺乏剔除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和机制,就会导致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2.4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盲区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个行业,而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不尽相同,例如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的资本要素的定义不同、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不同、对资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也不相同,它反映了各类金融机构不同业务性质上的差异,以及风险的判断标准和抵御方式的差别。这些差异的存在,可能会使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加大各个监管机构对各自行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难度,并可能出现监管真空。
3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
3.1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的两面性,因此,不能对其完全禁止,而应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一是监管当局制定法规,直接限制某些类型的关联交易。二是监管当局要指导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让金融控股公司自己关注关联交易及其潜在风险。三是完善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增加其透明度。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评价和监督,一旦发现内部控制失控或关联交易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应立即予以纠正。财政部门也应会同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
3.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许多国家都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其中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当金融机构并购时要进行特别竞争评估,以判断该项并购是否会使其获得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美国的一些法令甚至规定了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所获得的市场份额的上限。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竞争的不充分、市场的分割和壁垒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透明,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而可能发生的阻碍竞争的现象尤其值得关注。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进行限制。
3.3建立有效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
应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情况,建立一种能正确衡量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资本充足程度的机制。该机制要能识别金融控股公司内资本重复计算的情况,能查明母公司通过举债向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导致过高财务杠杆的情况,能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资本充足状况。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提供了避免资本重复计算、评估资本充足程度的基础审慎法、基于风险的累积法和基于风险的扣减法,这些方法虽然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核心思想都是剔除集团内部的投资。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一般工商企业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作了较完备的规定,但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的规定需要完善。在资本充足标准方面,除了要求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满足各自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外,还要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标准。
3.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主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模式。前者是指当银行、证券、保险有不同的监管机构时,确定一个监管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联储作为主监管人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则由各功能监管者监管。后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各金融子公司由同一个监管机构监管,这种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局和日本金融厅分别是两国的统一监管机构。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统一监管。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即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免会出现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标准不一以及出现监管盲区等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组建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待时机成熟时,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这个机构,实行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论文关键词: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司特征
一、引言
IPO的成功发行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可以使公司筹集大量资金投资新项目,扩大经营规模,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且有助于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上市公司募股功能的发挥,对促进上市公司快速发展金融论文,提升上市公司的社会贡献水平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其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病有待解决,IPO上市公司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实际上都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承诺,投资者据此做出投资与否的判断。如果投资者决定投资,就等于与上市公司签订以招股说明书为内容的投资合同,约定投资人出资,公司方面负责经营管理。所以IPO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实际是一种违约行为,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而近年来,中国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越来越频繁,其用途变更已引起了各方人士的高度关注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因此,本文拟在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通过采用公司特征作为主要研究变量,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进行了实证研究,试图从中找出某些规律,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理论界对于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和深入,但是由于国外的股票市场比较健全,监管得当金融论文,几乎没有随意变更IPO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所以国外文献对此的研究也很少,未发现西方关于募资投向变更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国外的大量研究都集中在融资的资本结构、成本、融资顺序等方面。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始于1997年后,市场上出现大量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现象之后。
关于国内对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客观因素和非客观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2、研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变更前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以此分析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是“善意”还是“恶意”以及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对公司业绩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的。
3、分析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引起的市场反应,检验公众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的反应以及影响这种反应的因素有哪些,并对不同种类募集资金变更的显著影响因素是否不同进行对比分析。
4、从战略与绩效的视角对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与变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分析募集资金投向的多元化程度与变更程度相关关系。
5、对上市公司面对的制度约束分析的较多,缺乏对这些制度约束的形成机制及其历史演变进行分析。
三、研究假设
张为国、翟春燕(2005)得出了因主观因素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比例大于因客观因素变更的比例。并进一步说明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和现实因素所造成的。要改变目前这种现状,需要改变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行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手中的股票价值与小股东一样伴随着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大小股东的利益基础一致,这必然促使大股东关心公司二级市场的表现。段特奇(2003)认为上市公司发出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公告会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传导效应金融论文,引起该公司股价下跌。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正相关。
如何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操纵、完善董事会的职能与结构,从而重树投资者的信心,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所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于是,人们开始意识到引入独立董事会制度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确保董事会运作的公正、透明的必要性。从股东投资者层面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监督经营者。独立董事有助于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能为董事会提供知识、客观性、判断和平衡,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监督和监控公司管理层。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的发生,我们提出下面假设:
假设二: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独立董事比例呈负相关。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现象非常普遍。但在所有发生变更的行业中,以传统制造业所占比例最大,这是由于传统制造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和微利状态,该行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较低,如果把募集的资金用于主业金融论文,给企业带来的利润会很小,受高额利润的驱使,这就使得这些上市公司纷纷放弃原来拟投资项目,而改投其他收益率更高的项目或转向非实业投资领域以期获得高利润。而对于新兴行业来说本身主营业务具有很好的前景,公司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动机。因此,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三: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行业具有相关性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募集资金变更实际上是对IPO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可行性项目的否定,这是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的失误,从实质上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没有建立起细致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规范。但这种规范化的决策程序的建立与公司规模是具有相关性的,我们知道公司规模越大,其公司治理结构越完善,也会有科学的规范投资决策机制为其提供支持,对可行性项目的论证相应的较充分。另外,公司规模越大,其受到各项监管也越多,所以不会轻易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四: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规模呈负相关。
如果上市公司负债较多金融论文,很可能会盲目的拼凑一些项目,来解决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募集资金到手后,又找各种理由来说明原来的项目效益差,另外的项目好等来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同时,债较多、财务状况较恶劣的公司在遇到其他投资项目或是应对公司发展的其他需要时,没有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只好使用募集来的资金。也就是说为了“圈钱”欺骗广大投资者。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五: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资产负债率呈正相关。
从以上假设定义本文的变量,如下表:
变量定义
变量
代码
变量说明
预计符号
因变量
1
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0
没有发生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解
释
变
量
FS
变更年末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
DS
变更年末独立董事比例
―
INS
传统行业为1,新兴行业为0
LnTA
变更年末资产总额对数
―
DA
供应链金融是指围绕供应链上的一个核心企业,商业银行根据融资企业与这一核心企业往来业务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以融资企业未来确定的现金流为还款依据,借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参与,从整个供应链角度出发对中小企业进行信贷资格评定和授信的一种融资模式。目前,国内外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领域:一是供应链金融的定义及其模式;二是供应链金融的价值;三是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及其防范,主要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很少有文献从公司治理的视角下看待供应链金融,也没有关注供应链金融可能带来的中小企业被套牢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及其利益相关者治理的作用
(一) 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治理的作用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不完全的契约导致了供应链剩余,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这种供应链剩余往往掌握在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在构建供应链的过程中,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供应链治理的核心就是在供应链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的分配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解决委托—问题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实施供应链金融的过程中,供应链上信息的流动非常顺畅,银行、核心企业以及第三方物流公司都能获得大量的信息,并且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非常高,中小企业为了能够持续获得银行的融资和巩固与核心企业的业务关系,也会自觉的提供大量的真实信息,并且提供虚假信息会使它们遭受巨大的违约成本。这能够有效的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减少供应链成员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缓解委托—问题。以银行和企业为例,金融危机背景下,供应链金融模式由于利用供应链间业务往来频发的优势可以有效突破借方与贷方的信息不对称藩篱,把中小企业放在整个供应链中加以考虑,处于供应链中的企业信息比较流畅,银行容易随时掌握和控制风险,降低了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总之,信息的共享能够使供应链剩余的分配机制设计得更加合理和有效,促使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更合理的在供应链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配。
(二)供应链金融对其利益相关者外部治理的作用
公司的外部治理是指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公司的出资者通过外部力量(如政府、产品市场、经理人才市场和资本市场等)对经营者进行约束和监督。传统的公司治理以股东主导型为主,随着公司利益相关者地位的逐渐提升,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成为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
环境治理的组织形式既可以是单个企业的末端治理,也可以是具有纵向关系的企业间合作治理。后一种环境治理组织方式在激励机制、节约信息成本和治理成本等方面具有的优势,已经越来越成为政府环境治理和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如图1所示,在实施供应链金融的过程中,处于供应链上的企业不仅能够进行独自的内部治理,还可以借助供应链金融的利益相关者对本企业的监督来改善外部治理,减少治理成本,提高企业整体的治理水平。
首先,银行对供应链金融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通过信用监督,银行可在企业经营项目的事前选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实行破产威胁,银行可对企业实施事后相机控制权,这种相机控制权的存在将导致公司预算约束的硬化,这就要求经营者为了避免控制权的丧失,只有努力经营,力争保持财务状况良好,至少将经营状态维持在能支付债务的水平之上。在供应链金融中,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都要经过银行对交易业务真实性和连续性的审查,银行同时能够对融资企业和核心企业进行监督,对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监督主要是确定其合作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资格标准,并持续地对它进行资格审查。
其次,供应链金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监督。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竞争由企业之间向供应链之间转变。供应链上单个企业的风险具有蝴蝶效应,特别是核心企业的风险会辐射到整个供应链,甚至导致整个供应链的破裂。供应链金融的实施需要一个稳固的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为了获得银行的融资以及和核心企业之间的业务,会尽力去维护整个供应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核心企业为了稳定、及时的原材料供应和销售渠道,也会朝这一方向努力。为了稳定的供应链和供应链风险的最小化,处于供应链上的企业之间会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的力量。以融通仓融资为例,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机构对融资企业的存货进行评估和监管,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扩大业务范围,稳定融通仓业务,会依照其委托人(银行)的意愿来监管融资企业的存货,这就形成了对融资企业的一种外部监督。
供应链金融下中小企业被套牢风险分析
当存在以下条件时,套牢问题就会出现:一是为了使交易能够成功,交易主体在交易之前必须做出非合约性的特殊投资;二是最优合约不能在事前进行说明。一般来说,只要资产是关系(企业)专用的,就存在产生套牢问题的可能性。中小企业利用供应链金融进行融资时,必须要和某个核心企业建立持续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稳定的供应链是银行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前提,这一过程需要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进行一些非合约性的投资,例如为了实现信息共享而进行的投资、一些谈判投资等,并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合约也不能在供应链金融实施之前确定。当供应链的稳定性不断增强时,上下游中小企业相对于核心企业的依赖性(专用性)越来越强,中小企业转移到其他供应链中的转移成本(例如重新搜寻合作伙伴的成本、失去银行提供的供应链金融的成本等)变得非常大,在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的作用下,加上契约的不完全性,在交易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中小企业容易被核心企业剥夺准租金,即中小企业面临被核心企业套牢的风险。
专用性越强,中小企业越容易被核心企业套牢,从而可能被剥夺的准租金就会越多,被套牢的企业的谈判和议价能力也会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例如NIKE在东莞的生产基地对于NIKE的依赖性非常大,这个生产基地在谈判上就处于下风,自主性非常差,连使用何种胶水都要依照NIKE总部的要求来采购,如果这个生产基地放弃与NIKE的合作而去寻找新的合作伙伴,不仅会失去大量的订单,而且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并且稳定合作关系也会产生大量的成本。
中小企业被套牢风险的防范措施—长期合约契约理论指出,为了使交易成本最小,可以根据专用型程度和交易频率选择不同的治理结构以实现交易和治理结构的有效搭配,如图2所示。
供应链金融的实施需要一个稳定的供应链,中小企业和核心企业之间的交易是经常性的,威廉姆森认为,一开始有众多的买者相互竞价,并不意味着此后还会有众多的买者就这个条件互相竞价;涉及专用性资产的投资,会使得以前多家供货商竞争的格局,合乎效率地转化为一种双边竞争。这种根本性转变解释了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交易为何通常会重复进行。如果采用市场治理模式,供应链之间的交易就会是偶然的,不可能形成一种稳定的供应链,因此其治理结构的选择可以用图3来表示。
从图3中可以看出,为了能够在维持稳定的供应链中,使中小企业在专用性加强的情况不被核心企业套牢,中小企业应该和大企业签订一种关系契约,即长期合约,用合约来限制核心企业的选择权以及在谈判的可能性,典型的做法就是战略联盟,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对中小企业来说,不仅可以获得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带来的融资,而且可以防范被核心企业套牢的风险,对核心企业来说,可以获得一个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和销售渠道,建立一个快速反应的系统。
[关键词]跨国公司融资选择现金池
一、对于现金池的释义
现金池(CashPooling)也称现金总库。最早是由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与国际银行联手开发的资金管理模式,以统一调拨集团的资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持有的净头寸。对于一家控制众多成员公司的跨国公司来说,某个成员公司拥有大笔的外汇资金盈利与另一个成员公司存在大笔的外汇缺口的情况总是在发生着。母公司需要成员公司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合理调配跨国公司内部的资金,来避免公司体系内部分成员有闲置资金,而另一部分成员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状况。
目前的外汇现金池制度就是跨国公司为了达到上述需求,基于外汇委托贷款框架设计的。由于我国法律限制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参与现金池运作的公司尽管属于同一个母公司,但仍然需要维持法律和税务上的相互分离。因此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主要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实体现金池管理。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具体来讲,现金池的运作通常需要借助外部银行系统的支持来完成,在这种制度体系中,外部的合作银行担当贷款人角色,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成员公司分别作为委托人贷款人和贷款人,三者通过一系列法律协议,逐步将内部资金的调配变成委托贷款业务。
现金池根据是否存在实际资金的转移,分可为实体现金池(PhysicalPool)和名义现金池(NotionalPool)。前者是账户零余额集合,即若干成员公司的现金以现金集中或现金清零的形式管理,成员公司通过零余额子账户来完成业务分离。名义现金池的运作机制是:每个参与现金池的公司保留归于现金池的货币所在账户,然后银行综合所有参与账户,综合结出一个净额以反映现金头寸,并没有实际资金转移。
二、跨国企业建立现金池的动因分析
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型企业为获取巨额利润,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多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企业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拥有科学的管理经验,生产技术,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它通过全球性的资源配置,在各个国家与地区建立工厂,利用规模经济,实现低成本优势,获取丰厚利润。
现金池是降低跨国公司融资成本的关键。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除了规模经济,跨国公司还可能存在范围经济,范围经济理论的主要思想是,如果联合生产几种产出的支出比分别生产它们的支出要少,那么就称联合生产存在范围经济。跨国公司的生产过程所需的生产要素不外乎土地、劳动、资金、企业家才能这四类,资金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不断地在众多子公司中调剂余缺,无疑提高了资金的运作效率,降低了资金成本,产生了近乎于成员公司之间联合生产,所达到的范围经济的效果。
跨国公司构建现金池的目的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减少外部的融资成本。众所周知,市场交易存在交易成本,企业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企业可以将市场交易内部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货币(资本)市场上交易的是资金,利率即资金的价格,由于跨国公司所在的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限制,母公司与成员公司,以及成员公司之间不能直接划拨资金,那么跨国公司借助银行等其他第三方来获得资金也具有了外部融资的特点。其实不然,在外汇资金池这一制度下,合作银行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跨国公司的资金管理中心,近乎于跨国公司内部部门,为跨国公司提供着专业的长期的服务,为跨国公司规避成员公司资金划拨提供技术支持,实质将企业的外部融资变为了内部融资。合作银行所扮演的角色与日常吸取存款,发放贷款业务有很大不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成员公司既是资金的提供者,又是资金的需求者,合作银行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与贷款对象,可以节约大量资信调查成本与营销费用,加之跨国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企业形象良好,合作银行愿意也能够在名义上提供资金(仅按照协议收取一定佣金),如此条件下,跨国公司就具有在资本(货币)市场进行外部融资时,不具备的议价能力,从而实现了内部融资与资金成本的降低。
现金池是加强跨国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客观需要。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应有的经营策略,通过负债经营可以弥补自有资金的不足,还可以用借贷资金来扩大总资产规模,但是在发挥这种财务杠杆作用的同时,高负债率也意味着财务风险的增加,由于负债经营以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为前提,如果公司用负债进行的投资不能按期收回并取得预期收益的话,公司必将陷入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其结果不仅会导致公司资金面紧张,甚至还可能因为资产变现能力差,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遭受破产清算之灾。因此,跨国公司必须在相关账户保留一定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从而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关键字】金融危机、建筑施工、发展
前三季度的统计数字显示,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2127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5%.事实表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在今年以来并没有因为房价的滞涨而对投资开发有特别大的影响,这起因于开发商对后期房价以及房地产政策看好,更对政府“救市”有着很高的预期。因为近期不时有土地流拍、土地价格下降等消息传出,实行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比开发商还要着急。而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钢铁、建材及家电家居用品等产业发展举足轻重,对金融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是拉动内需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出口萎缩、消费不振的背景下,如果房地产业出现剧烈下挫,中国经济迅速下滑的风险将加大。正在“救”与“不救”之间举棋不定的各级政府借金融危机的大气候瞬时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举措救房市。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建筑行业多数人对后市还是谨慎看好。
此外,政府“救市”举措是宏观层面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防患于未然:10月17日、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四季度经济工作时的基调是保持中国经济增长的稳定性,主要措施是拉动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持合理的投资规模。提出要加快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抓紧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镇等基础设施和民生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尤其是加快铁路建设。10月21日的会议上还专题研究了加强基础建设投资,核准了公路、机场、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等一批基础设施项目。还提出要加快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速度、加大对中西部投资力度等。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当前要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初步匡算,到20__年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特别是铁路建设,我国大规模的铁路建设正在各地全面展开。截止到目前,全国正在建设的铁路重点工程达到150条,总投资超过1.2万亿元。铁路建设投资已经劳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有力支撑。
另外,作为政府,分析和研究房地产市场的形势,正确引导和调控房地产走势。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收购和开发建设;落实和完善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促进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稳定发展,是当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手段。
如此看来,机遇应该是行业情绪近期的主旋律。作为施工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将这些“利好”化作动力,把成果收入囊中,才不辜负这全球危机之下独善其身的中国经济创造的机遇。作为中小型施工企业,我们能做什么呢?
更加注重经济低迷带来的连锁反应给施工企业增加的风险
开发商的支付能力是当前中小型施工企业必须认真面对的风险。
尽管房地产市场在国内是一个不完全的竞争市场,但市场的竞争仍然是存在的。竞争和资金的压力对于开发商来讲任何时候都可能是致命的,尤其在当前形势下,一旦开发商资金断链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不仅是利润减少,停工、窝工带来的成本增加,非预期的纠纷更是纷沓而至,亏损甚至损害企业品牌的风险必然增大。
对于施工企业,当前形势下,承接项目或者签约前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垫资的能力和开发商在遭遇市场与政策风险的支付能力,即便是信誉卓著的开发商。在房地产建筑市场中,开发商始终扮演着支付机器的角色,其信誉完全取决于当期项目的资金组织能力和给付能力,无论其过去积累有多大,投资都会超过其自有资金数倍。因此,在承接项目前,从开发商的产品市场定位到开发商融资环境,从市场风险到政策风险,从支付信誉到支付能力都应当列入预算经济分析的范畴内,这些有益的经济分析是施工企业原始对抗风险的关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企业必须特别关注开发商的非预期性的违约,在不间断施工的情况下,工程款的迟延支付是以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的赊账及自身的融资为基础的,过度的负债有可能造成利润率的下降,因为相对于开发商而言,施工企业有可能在开发商财产被法院分配前先于开发商而成为建材材料供应商和融资对象的被告,而开发商剩余财产的法律分配则是一个具有一定时期的过程,诉讼短则两三年,长则数年及至无期限,并且,债权不一定能够实现。
对于开发商的非预期性违约,施工企业应当给予适度的容忍,但恶意违约除外。对待经常性的非预期性违约,施工企业应当与律师协商,定制一个驱动开发商及早付款的谈判方案,按阶段区分实施,尤其在当前形势下,这样做可以在开发商遭遇其他享有优先权的重大债权人诉讼时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低迷的建筑市场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机会?
资金饥渴势必导致众多地产企业或抛盘套现,或降价
销售,或寻找合作者。
20__年,对于屡屡创造融资新高和首富神话的房地产业而言,情况急转直下。万得数据显示,今年前三个月,在港上市的40家大型内地(包括有内地业务的)地产股市值大幅缩水,包括绿城中国、合生创展、合景泰富、雅居乐在内,平均缩水幅度超过40%。而内地地产股也同样遭遇市值平均缩水超过15%。
“境内外ipo融资途径越来越窄,国内银行对开发贷款几乎叫停,开发商今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资金寒冬,或抛盘套现,或找合作伙伴,或卖项目走人,开发商出路无它。”
这个时候,作为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有了新的发展机遇
资本的积累并形成资本优势一直是中小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瓶颈,特别是自07年下半年开始,进度款、结算款越来越不容易兑现了,所有的借口,都是经济不景气,工业是产品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出售,商业地产是风霜雪雨,有价无市,成交量大幅下跌,无法实现预期的利润,房地产企业迫于还贷或者防止资金链的断裂,不得不寻找可靠的合作者或者转让所谓的烂尾楼。
政策上,除了国家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外,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实行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考虑近期不时有土地流拍、土地价格下降等因素,不得不为了逃避土地流拍造成的地方财政的收入锐减推出类似保障性商品房等等限定一定购房条件和价格的举措,以及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收购和开发建设,拉动房市。
低迷的市场为苦于无法发挥资本规模优势的中小型施工企业提供了资本积累的新途径,新机遇!
对此,中小型施工企业能做什么呢?收购?合作?代建?开辟新的业务,形成产业多元化的架构?
经营思路:碍于资质范围、管理能力及资金风险控制的需要,企业横向联合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竞争优势,投身基础设施建设的热潮中,积极参与房地产合作或者收购持续开发,利用自身的施工优势,策划和控制开发成本,以低端又优于正常施工利润的价格策略,短平快完成项目开发和资金的回笼。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通过bot等多种模式寻找企业关联业务发展多元化的新思路。对于中小型施工企业,借此机会,可以逐步朝综合管理型工程公司方向发展,可以联合、参股或兼并收购中小型设计院,逐步转行为工程设计与施工结合的公司,发展建筑主业要由施工总承包逐渐转变为工程总承包;通过改革优化队伍,精简人员,使职工队伍逐步向管理层转变,使工程总承包的市场占有率大幅上升,提高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能力,建全并完善工程总承包的管理体制,建设一支工程总承包优秀的管理人才队伍。加快打造新型的建筑承包商:总承包及总集成商,这也是在当前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方向,是投入到当前经济形势下业务转型或者深化等经营方式上改变的需要,也是国际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趋势。
另外, 加大企业对投资融资与资本运营能力的培养,通过为企业发展战略筹资、为重大项目建设投资、为经营活动融资和优化资本结构进行必要的资源整合。要在搞好生产经营的同时,紧紧围绕着多元化产业的发展,以资本运营为重点,不断创新资本运营的方式和方法,提高资本运营质量,增强投融资能力,创造和发展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强化风险管控。施工企业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由于单一施工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大的系统风险。但多元化在化解风险的时候,也带来了新的风险,而且这些风险会更隐蔽,稍有不慎,转型后施工企业会蒙受巨大损失。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是在当前特殊的经济背景条件下进入多元化的施工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
人才:是介入新的业务的重要保证,在当前业务不太饱满的情况下,应考虑人才储备计划,招贤纳士,等待机会。相对于以前业务单一的的施工企业而言,开发前期策划、设计、项目管理及实施等人才将是要重点考虑的。一是业务扩展或者转型的需要,二是为适应今后总承包企业资质改革做好人才的储备与培养。
制度建设:也是迎接机遇的重要保证,面对新的业务,新的投资方向,原有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无法避免的会显现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实际又能管控的制度尤为重要!无论是现在或将来,工程项目管理对与建筑施工相关联企业的发展都具有强劲的战略基础功能。必须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包括资源>文秘站: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全面推行项目法施工,不断提高前企业项目管理水平。实践证明,建筑施工企业实施项目管理战略,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助推器”。也是当前形势下进入相关行业的基础。
可以说,一个时代的经济浪潮中,越是低迷的时候,对相关行业中的一些企业就是机遇,如何在当前的形势下寻找新的发展思路,客观分析和评价企业内外部环境,选择适合自身企业的发展之路是当前面临困境的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的当务之急!谨以此文以求探讨,不足之处望广大同行多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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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第三方贷款销售平台,刚刚出现就对我国的金融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日常生活网络化的 21 世纪,投资网络化也将必然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在网络方面的创新,也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人应当顺应网络化发展趋势,弥补我国法律在网络投资这一方面的空白,本文仅从经济法简论之。
【关键词】余额宝,证券投资,法律,网络化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额宝正式推出“余额宝”这一业务,余额宝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内,既可以随时用于余额宝消费、付款等支出,同时也能够购买货币贷款投资收益,获得增值。余额宝的操作流程并不复杂。用户将自己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户,后者中的资金平时用于投资金融产品,而当用户需要用钱时,可直接从余额宝用户提取。
余额宝实际上是将贷款机构的贷款直销系统内置到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余额宝和贷款机构通过系统的对接将一站式为用户完成贷款开户、贷款购买等过程。而目前仅有天弘贷款“增利宝”一家贷款机构作为余额宝的对接贷款机构。
用户存在余额宝的投资所获取的利益并非是银行利息,而是投资货币贷款的收益,银行利息至少在国内是无风险的,而投资货币贷款尽管投资风险极小,但并不属于无风险投资。贷款机构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贷款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投资的情况,而贷款手中所持流动性资产又不敷支出时,曾在 2006 年就出现过这种现象,这将是对货币市场贷款重要一击。货币市场贷款必将面临严重的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在 2006 年就曾出现过。
T + 0 交易适用于用户的不固定性,同时余额宝可以给用户贷款,使用户可以用此笔钱投资、消费,更多的消费者会选择使用余额宝。以前对于现金的管理一直以传统货币独占鳌头,但是因为传统货币不够方便,在 2012 年,贷款机构就要用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来替客户先垫付资金,此时是最早的 T +0 产品的赎回过程。
虽然省略了传统货币带来的不便捷,但如果销售量增加,对于中小型的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量是重大压力,此时需要贷款机构提出高效的营销方式来度过难关,不论是哪里信用体系没有 100%完善的,虽然淘宝推出天猫利用成交数建立信任度,但是对于信用体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谱的,信用体系需要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来,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小额价值、数量较少的商品后由作为第三方的直接余额宝垫付,操作流程简单、方便,快捷。而增利宝则是作为一种货币贷款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直接被消费者购买。
相对于用余额宝购买商品只能在网络上进行的局限性,用户将资金存放于银行零风险,以及购买商品的平台不受约束。由此而来,更多的人信赖有实力的贷款机构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贷款机构,大型贷款机构介绍的产品也更受欢迎。
证券投资贷款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贷款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贷款托管人托管,由贷款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炒股、债券等金融手段投资。人们平常所说的贷款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贷款,它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贷款的方式来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投资贷款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通过发行贷款股份成立投资贷款机构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机构型贷款; 二是由贷款管理人、贷款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贷款契约设立,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契约型贷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贷款基本都是契约型贷款。
随着网络在社会应用中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大众化的工具,网络也逐渐深入到金融行业中,银行销售的产品也将目光转移到互联网上,其中也包含贷款。银行以往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储户的存入银行的钱来获得利息差额,像余额宝这样的新式业务渐渐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响老百姓传统的投资、理财理念,虽然现在这种新的网络贷款形式没有像银行的存蓄业务一样被大众完全接受,但是作为网络的金融界势必会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造成严重冲突,同时网路上的金融行业一定有更加开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必将成为金融 IT 及大数据挖掘机构的新宠儿。
虽然我国在证券方面法律不断加强如《证券法》、《证券投资贷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依然不及贷款业法律。liuxue86.com
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依然不够完善,没有以此为主导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连较为相配套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没有一套完善的证券投资贷款法案,对于在贷款中产生的问题,政府即使参与进去监管,但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难有效担任起监管的重任,监管的操作性差,监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国外的证券投资贷款具有延续性,法律法规相对健全,而我国到现在为止,监管贷款行业的机构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为主,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一次监管的力度一定会受影响。
目前,我国网络证券投资贷款的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我国2012 年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贷款法》,及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部门规章均未出现与证券投资网络化相关的条文,这也让目前的网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缺乏相关保障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投资现状。
这要求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章的制订,弥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尽量规避法律的滞后性。从而,为调控证券投资网络化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我们也应当完备相关执行、监督体系,确保相关法律得以准确适用、实施。
余额宝的一经投入市场,便以惊人的迅猛速度发展,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未来网络证券投资贷款将会为我国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在我国金融界发展创新的同时,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跟进时代的发展步伐,适应社会的广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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