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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缺陷国际通行规则
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商品在多个国家之间进行生产、加工、交换、流通、消费、使用,这使得跨越国境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就中国而言,中国产品在国外发生产品责任问题以及外国产品在中国发生产品责任案件已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原有的产品责任立法往往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为此,我国与200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责任实体法律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做法,例如扩大了产品范围、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地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定了受害人亲属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加大了对产品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然而,我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对于一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言,需要实体法与冲突法来共同调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一些操作层面已“与国际接轨”,如再专章规定涉外实体规范已不必要;但在冲突法领域,我国只是笼统地采用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过于原则、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不说立法的缺陷需要仔细考察而知,就说由此而导致司法上的困惑与矛盾至少会有:(1)如该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依行为地法和中国法均构成侵权时,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2)如受害一方为中国人(即原告),是否可以根据行为地法(外国法)得到较高赔偿?(3)如双方均是外国人适用中国法是否有充分理由?[1]既然问题已经提出,笔者就有可能也有义务结合这些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对相关立法的健全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
产品责任历来被认为是各国的强行法,是事关当地公共秩序的“直接适用的法律”和“专用实体法”,如有专家认为“产品责任法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大多属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不得任意加以排除或更改。”[2]如果我们把视野仅仅局限在本国范围以内或把前提条件设为不存在或不允许法律冲突及法律选择时,这一论断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国际产品责任作为跨越国境的客观存在从20世纪60年代末成为当代国际私法中所关注的问题,不再纯粹是一个国内法问题。
从我国的角度看,国际产品责任即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它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类:(1)中国产品在国外发生产品责任问题;(2)外国产品在我国发生产品责任问题;(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遭受产品责任侵权问题。而中国人在外国境内遭受产品责任侵权问题一般不由我国法院受理[3],故不在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件范围之内。涉外产品责任同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及复杂性,其特殊性表现在它的涉外因素:或涉及外国产品或涉及外国消费者、使用者,这就决定了不同国家对产品责任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金额、责任主体的范围等均差别较大,最终影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程度,所以,往往只允许适用法院地法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待遇,貌似“平等”的、“无一例外”的适用法院地法恰恰与实现“个别正义”背道而驰;其复杂性表现在它是产品责任:经济全球化加速了产品的流通,一件产品可能由若干国家共同加工制造、一件产品可能在多个国家流转、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可能跨境移动、一个产品责任可能有多个责任主体,因此与判定产品责任所依据的连接因素必然是复杂多元的。涉外产品责任所具有的特殊性、复杂性也就成为我们考察评判我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是否合理完善的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尚无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46条,该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可见,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笼统地采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完全忽视和掩盖了其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相比应具有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尽管“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冲突法的古老法谚仍被一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比利时、希腊、德国、意大利等国)遵循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各国经贸往来的现实与司法实践表明:单纯按照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解决涉外产品责任问题存在以下缺陷和弊端。
首先,“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什么是“侵权行为地”呢?这一词语本身就包含了不确定因素,这是因为各个国家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并不相同。如比利时法认为发生地与伤害地不一致时,应将行为发生地视为侵权行为地。而英国法为了确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必须弄清导致行为发生的实质性原因发生在哪里,而这一问题的答案却因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而有所不同。[4]德国法则规定,如果被告做出行为的地方与原告遭受损害的地方不在同一国家,法官有义务将对原告有利的地方作为侵权行为地,并且只能适用该地的法律。[5]而美国1972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采用较具弹性的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的需要由法官自由裁量把损害发生地、引起损害的行为发生地或其他当事人关系集中地作为考虑的联系因素。[6]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该规定针对事实不一致情况下,法院有权做出选择作了灵活规定,但并未规定应依什么标准来做出选择判断。至此,“侵权行为地”在法律上仍是一个模糊不易确定的概念。
其次,就涉外产品责任而言,什么是“侵权行为地”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不易认定的事实问题。一方面在一些复杂的国际产品责任案件中,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既可能与产品设计有关,也可能跟产品生产、销售有关,还可能与产品零部件的提供有关。若一件产品在甲国生产、在乙国设计、在丙国销售、在丁国消费,而其零部件又由不同的国家提供,那么,究竟何为侵权行为地,是极难判断的;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中交通条件极大提高,交通设施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行为地常常带有偶然性,而此偶然行为地一般为被告(产品责任人)不可预见到地点,如原告(受害人)在某国遭受损害,而被告却并未将其产品投放该国市场,此种情形若适用伤害地法,显然对被告而言有欠公正。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持续性伤害(cumulativeinjury),举例说明:消费者服用了有缺陷的药丸在不同国家进行旅游,此时是很难确定哪里是损害发生地的。
再次,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有时不能很好地保护产品责任受害人的利益。涉外产品责任的特殊复杂性决定了侵权行为不仅与行为地有关,它还与行为的性质、案件的重心、当事人利益集中地、当事人国籍、住所(居所)以及营业地等连接因素有着更密切都联系,如果仅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难免会造成对当事人利益保护不当的情形出现。[7]
本文开篇提出的三个问题即是明证:其一,我国产品在外国对受害方(外国人)造成损害,若原告诉至我国法院,法院是否应该考虑适用其本国法(同时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法)还是以产品在中国制造为由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我国法律,后者显然对外国受害人保护的范围、程度比起其本国法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知道,外国法对产品责任的认定一般采取严格责任使得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较广,且外国法所确认得损害赔偿一般既包括精神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甚至部分间接损失。其二,外国产品在我国对我国消费者造成损害,若我国法院以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中国为由适用我国法律而不顾原告(我国消费者)根据被请求承担责任人(外国产品制造商)主营业地国国内法(同时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法)获得较高赔偿的请求,其结果同样显失公正。其三,如果原、被告双方均是外国人在我国法院提起产品责任侵权之诉,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此条款从某种角度看,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的具体立法体现。不仅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更显公正合理,并且有利于判决定承认和执行。还有一种是双方具有不同国籍也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中国法律,造成对外国受害人保护力度不够,甚至按照中国实体法的要求外国被告不承担或减免产品责任。而同样是适用原告或被告国籍或住所地法,受害人的利益可能得到充分保护。
我们知道,产品责任侵权虽然关系到侵权行为地的司法与公共利益,但产品责任侵权归根结蒂是侵权行为的特殊形式,摆脱不了同一般侵权行为的共性,即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旨在获得他所满意的损害赔偿,其本质是一种私权之诉。法院实现公正的途径恰恰是在合理依据的范围之内,保证受害人获得令其满意的、充分的赔偿。加之涉外产品责任的特殊性,当涉及到外国当事人的情况下,给予外国当事人按其本国赔偿范围及标准的判决并不意味对侵权结果发生地公共秩序的破坏;相反仅仅以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偶然因素为由拒绝以其他更密切的联系因素所指引的准据法为判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根据,其理由是不充分的,也是不合理的,最终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解决,进而影响到外国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信赖与尊重。我们并不能推断出依照当事人本国(尤其是受害人本国)的法律使受害人获得较高额度的赔偿会扰乱损害发生地(多数情况下是法院地)的公共利益与安全:一方面损害赔偿之诉根本上不同于公诉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对侵权人责以高额赔偿不会导致侵权行为地当事人间的平衡再度被打破,它既能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诉求,又能惩戒侵权行为人,使其在经济上更是在心理上对类似行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平等公正地实现审判正义,要求法院在应当适用外国法时毫不犹豫地适用外国法,尽可能地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同时兼顾产品责任人的合理抗辩,最终有利于而不是与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背道而驰。
最后,涉外产品责任采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现实后果往往是不自觉地扩大了法院地法的适用途径和机率,阻碍了国际私法机制发挥正常的作用。从我国法律规范本身来看,我国对“侵权行为地法”的司法解释是“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若遇到外国产品在中国发生侵权损害,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大多考虑何者同时又是法院地法做出选择。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中,既选择了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又是法院地法即我国法律,作为该案的法律适用依据。[8]若我国产品在外国发生侵权损害,法院会以产品制造地同时又是法院地为由,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其法律选择的任意性可窥见一斑,但都为达到适用法院地本国法解决纠纷的效果。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其理论上的依据不外乎:适用法院地法是司法的需要,是法院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产品责任法具有强行性和公法的性质,而外国的公法一直被认为不具有域外效力。这样即使在应当适用外国法的场合也以公共秩序保留或公法不具有适用性为由排除其适用,转而适用法院地法。关于损害赔偿之诉是私权,笔者在前已有论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的规定,实际上是过分强调了我国的司法,对在我国境外发生的但我国产品责任法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关闭了法律选择的大门,其立法本意在保护我国产品制造者不受外国产品责任法的追究,但这把双刃剑在伤害了外国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伤害了自身。试想,若我国消费者在境外遭受产品侵害将得不到我国法律保护,即使他在外国法院得到了判决支持,若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当如何处理?是认定为侵权还是否定之是一个两难问题。“其实,并不用做什么理论上的深究,最明白不过的事实就是内国的法官无疑最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他们适用自己的法律轻车熟路,简便易行,而且大多可以做到不出解释上的错误。更何况许多国家的法官,经训练培养后,就会认为适用自己的法律是实现审判公正的保障。”[9]据此,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面对复杂的连接因素,只要可以找到适用本国法的借口或只要双方当事人都不坚持适用外国法,又有几个法官不愿避重就轻呢?毕竟从识别到连接点的确认到反致到外国法的查明到公共秩序保留直至最后做出一个涉外判决不仅是一项繁重的工作,而且对法官的专业素质要求极高,恐怕这不是我国法官队伍与法律资源现状所能胜任的。尽管如此,当代国际私法——进入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私法要求我们既不能简单认为遇事只有适用外国法才能发挥国际私法的机制作用,也不能简单认为凡适用法院地法就能保证判决的公正,而必须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法律,从案件本身而不是从习惯、方便、与思维定势出发查找应适用的法律依据,衡量我国未来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是否先进是否健全,很大程度就看它有没有充分、合理、科学地贯彻“平等对待内外国法律”这一原则。
此外,现行法律条文本身失之片面,不够严密。《民法通则》第146条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只规定了“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没有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之减免等侵权行为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但考察立法者的意图,从有关上下文及逻辑结构看,立法并未旨在分割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而是统一由侵权行为地法律调整。据此,在今后的条文表述上,修改为“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似更全面。
二、从各国产品责任诉讼的法律适用看有关国际通行规则
(一)美国
美国在本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爆发了一场冲突法的革命,该革命对侵权行为领域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很大冲击,对产品责任冲突法的适用也有同样的影响。60年代前,美国对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案件大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所谓“侵权行为地”,依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年)解释为:“构成行为人负侵权行为责任的最后事实发生地。”[10]因此,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地即指损害发生地而不是指缺陷产品制造地。其理论基础是既得权说(vestedright),即原告不管在何处,都携带该法所授予的权利,诉讼法院只不过是被请求支持或协助取得这一权利。[11]上述法律适用规则虽有不可否认的易于操作、简便高效的优点,但由于损害发生地常属偶然,与当事人之间并无实质上重大牵连,因此,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时,不仅不能促进该州立法目的,而且损及有更重要牵连地的正当政策。因此,美国开始在不违背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原则下,努力避免不合理结果的发生,而试图以种种借口以法院地法代替行为地法的适用。如法院主张外国法是有关程序方面的,此外法院还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理由来拒绝适用行为地法。例如在“Kilbergv.NortheastAirlines,Inc.”一案[12]中,纽约州上诉法院即认为基于该航空公司主营业所的事实,“法院自亦可主张允许飞机制造商逃避本州无过失责任,仅是因为该有缺陷的飞机并未于纽约州坠毁而是在一采过失责任州的领域上空失事,则显不公平。”从60年代后,绝大多数州都相继放弃了这个原则,转而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该原则来源于美国法学会1972年编订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该重述第145节规定:1、当事人对侵权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同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州的法律决定。2、在确定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时,应考虑到联系是:1)损害发生地;2)引起损害的行为的发生地;3)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的地点和各当事人的营业地点;4)各当事人之间关系集中的地点。该重述指出应考虑争执的问题、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利害关系国侵权行为法的目的等。其中利害关系国法律内容之分析及立法目的之探究,最有助于确定哪一国成为最具利害关系国。上述方法即柯里“政府利益分析说”[13]的实际应用:即在分析各关系国法律后,常能发现关系国法律并无冲突,也就是说,只有一国因为适用其法律使其政策得以促进,而其他国也没因此丧失其利益,那么此时即可适用该国法为案件的准据法。[14]如果在分析各关系国法律后,发现会有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因适用其法律,其立法政策会得以促进,则是属于真实利益冲突的案件,此时应在利害关系分析办法(或称功能分析办法)下,选择其中一国法律适用,该国法律较之另一国则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也更合理公正。
一般来讲,在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中,美国法院倾向于以损害发生地作为最密切联系因素。然而损害发生地有时很难确定或依损害发生地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此时,也可将产品制造地、产品购买地、产品使用地和原告住所地等有联系的因素作为选择准据法的因素。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往往需要综合各种有联系的因素作全面考虑。例如,1971年“麦坎诉阿特拉斯供应公司案”(Maccannv.AtlasSupplyCo.)[15],原告在宾夕法尼亚州购买汽车轮胎,当他在俄亥俄州旅行时,因该轮胎缺陷使原告发生车祸受伤。诉讼地宾夕法尼亚州法院认为伤害发生地不足以说明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法院适用了原告住所地、购买地和法院地法即宾州法律。
从许多判例来看,美国法院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是灵活的,多数场合从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出发考虑。如在“特考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16]中,原告是罗德岛居民,在罗德岛为其子因驾驶在麻省购得的汽车在当地与人相撞丧生对被告福特公司,联邦高等法院在上诉中适用了罗德岛法律而非麻省法律时,重点置于“州利益”上。因为罗州与麻省法律有两点不同:一是罗州法律没有规定关于非正常死亡可追偿的最高限额,能确保对其居民相当充分的赔偿;二是麻省未采取严格责任制,而罗州则采用了严格责任的规定,所以罗州对该案利益是主要的,且对保护其受缺陷产品损害的居民更为有利。但有时,法院也从保护制造商的利益考虑。如1975年加利福尼亚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1974年3月3日巴黎空难事件案即属此。[17]当日一架土耳其航空公司的DC-10客机在巴黎附近失事,造成346人死亡。近1000名继承人和被抚养人在加州对飞机制造商麦克唐纳.道格拉斯和飞机机门制造商通用动力公司提讼。由于法国和日本法律规定赔偿费较高,多数原告人主张适用飞机失事地法国法律,有些日本籍原告则要求按照日本法律赔偿。这些要求均遭到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区法院的拒绝。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加利福利尼州法院将保护居住在其境内的制造者,不允许由于失事地点或人住所的偶然因素而增加对原告人的赔偿费”,“应保证使世界上任何人受伤后,能按照飞机设计和制造国的法律得到赔偿。”
(二)英国、加拿大
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诉讼中(包括涉外产品责任诉讼),英国、加拿大的法院过去也适用损害地法,但这种法律不得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现在这两个国家的法院也认为在涉外侵权案件中一律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并不合适。1971年英国上院的多数法官在审理一起上诉案件时,也赞同适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提出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加拿大,1970年安大略省法院在审理一起有缺陷的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制造的汽车案时,也没有适用损害地法,而适用了汽车出售地法。[18]
(三)欧洲大陆
联邦德国、法国和荷兰等国法院在审理国际产品责任案件时,一般都适用法院地的本国法。
德国有关法律选择的案例很少,然而在一些实体法案件中也存在潜在的法律冲突因素。1974年德国一初级法院审理一涉外案件,该案原告从西柏林购买了一辆法国制造的标志汽车,当他驾车在瑞士旅行时,由于汽车结构上有缺陷而致伤害。该案的问题是被告,即西柏林的法国汽车结构上有缺陷制造商的子公司,是否应按照德国制作商的有关制造结构缺陷的责任标准承担责任。法院对此持否定观点,认为任何产品责任诉讼都应直接针对法国的母公司。法院在作上述决定时,并没有进行法律选择,而实际上所采用的仍是德国的法律。
法国在适用法律方面也没有代表性的判例。1975年,一名法国试飞员驾驶的直升飞机与一架法国滑翔机相撞,致使飞行员死亡,其妻被告美国加利福尼亚的飞机制造商,指控其飞机控制系统存在缺陷并要求对其经济及精神损失予以赔偿。法院审理该案时,首先以法国法律为根据,认为原告应证实失误的存在。在认定不法责任方面,法院认为必须适用缺陷发生地法律,即加利福尼亚法律,然而由于没有证明飞机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所以也未适用加利福尼亚的法律。[19]
荷兰一地方法院在1976年审理过一起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时,就适用了荷兰法律。尽管负有过失责任的制造者主要营业地在原联邦德国,但荷兰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及受害人住所地均在荷兰,故应该适用法院地法即荷兰法。[20]虽然荷兰在1979年9月1日,批准了1973年订立于海牙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但该公约只是对荷兰的有关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荷兰国际私法的实践却影响甚微。
由上述事实可知,之所以德、法、荷三国往往适用法院地法,究其原因是与借口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扩大法院地法(大多数场合侵权行为地就是法院地)的适用分不开的。对传统的撼动和突破自然也必须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所依据的原理——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入手。今天,虽然侵权行为地法仍在欧洲各国司法实践中居主导地位,但“什么构成侵权行为地法的补充和例外”则是与传统原则迥异其趣的。欧陆各国摒弃了传统原则中把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单一、僵硬的做法,转而适用以侵权行为地为主,同时根据“政策导向”、“被害人导向”等政策因素考虑采用法院地法、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地法等法律选择规范。其中,最能得到一致承认的例外是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称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的住所位于同一国家的,适用该共同住所地发法。”现在除了法国、捷克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愿采此一例外外,其他国家均予以承认。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有时单纯依靠住所或国籍不一定能反映事实上的联系,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瑞士1988年公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3条规定:“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有共同惯常住所时,侵权责任受该国法支配,”“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没有共同惯常住所时,这种诉讼应受侵权行为地法支持。但是,如果损害结果发生于另一国,并且加害人可以预见到损害将在该国发生时,应适用该国法。”这样,比单纯依靠国籍和居所更为合理。其他一些例外情况也已得到欧洲多数国家的承认,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肯定。例如,1979年生效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立法的理论依据。该法规第48条第一款规定:“非契约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但如所涉的人均与另外同一国家的法律有更强联系时,适用该另一国家的法律。”1982年公布的《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和上述奥地利法有相似之处。该法第25条规定:“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当侵权行为的实施与损害结果位于不同国家时,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国有更密切联系时,则适用该国的法律。”1988年公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把侵权行为区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而分别规定其法律适用。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又细分为公路交通事故、产品责任、不当竞争、妨碍竞争以及因不动产产生的有害影响和基于传播媒介对个人人格的损害等6种,并分别规定了其法律适用。同时,该法规还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首先引入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其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出现后的任何时候,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尽管该规定只赋予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毕竟突破了意思自治原则仅仅是合同准据法的原则的传统观念,第一次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采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积极进步的意义。
通过对以上各国产品责任诉讼法律适用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可以对当今世界相关国际通行规则的变化发展趋势作如下归纳:
总体上看,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上,不少国家抛弃了机械的、单一的法律选择方法,而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规则和方法来确定准据法。在法律选择的过程中,往往透过法律冲突的表面假象去分析法律所体现和保护的政策和利益,同时强调法律适用的结果,从立法上更加追求对当事人的公正待遇和平等对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侵权责任领域,使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日趋灵活。传统冲突法的盲目性及其所提倡的那种机械、呆板的单一连接因素分析方法从根本上忽视了某一类案件(如产品责任案件)事实构成上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根本上忽视(甚至有时故意漠视)对与案件具有联系的法域的法律内容进行分析。因此,为保证对案件当事人的公正性,体现法律上的正义,不仅要对每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构成进行分析,而且法律选择上必须提倡多个开放的连接点,以排除单个封闭的连接点所不可避免的偶然性。法官可以在政策分析、利益比较、结果选择的基础上决定何国法律与发生“损害事件”有最重要关系及与发生“损害事件”当事人有最重要关系,就适用该国法律,这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责任领域内适用的涵义。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侵权责任领域的基础上,英国莫里斯于1951年就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论侵权行为自体法》一文中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的概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以使其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种方法是对传统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改革,它顾及到侵权行为地法之外法律的可适用性,但又不是机械地重叠适用。
其二,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导向,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适用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或直接在立法上肯定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前者如美国法院在德克尔诉福克斯河拖拉机公司案(Deckerv.FoxRiverTractorCo.)的判决中“适用的较好的规则”,事实上也就是能使原告从被告那里获得赔偿的规则,可以说是“最有利于原告”原则的贯彻。[21]后者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我们知道,每一个时代侵权实体法都有自身的立法目标、政策导向和价值诉求,侵权行为冲突规范虽然不是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必定受到以上实体因素的制约决定,故现代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的消费者、使用者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弱势地位就要求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上突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正如Reese教授所说:“当一项基本政策或者所在涉及的多项政策均导向同一趋势时,……法律选择法则成效的主要标准是它能达成‘促进主要的政策和多数政策’到什么程度……几乎全世界所有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趋势都是有利于原告,而加诸给制造者更严厉的责任。”[22]
其三,“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原则已逐渐被各国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上接受。如前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3条规定了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须以加害人可以预见到损害将在该国发生为条件。又如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7条规定了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人证明其不能合理预见该产品或同类产品经商业渠道在损害地国或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出售时,则该两地法律均不得适用。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排除了产品损害发生地及受害人惯常居所地的偶然性使被告承担不公正责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体现了平等对待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显示出法律选择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兼筹并顾。
其四,将有限的意思自治引入侵权责任领域,尊重产品责任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来选择适用的法律。如前述1988年公布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又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规定,侵权责任应由损害结果发生地国法律支配,但受害人可以要求适用导致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法律。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第6条亦规定,如果按第4、5条指定适用的法律均不适用,原告可以主张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规定有限意思自治的好处之一即是当侵权行为准据法为外国法时,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可以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从而可以起到巧妙地达到规避外国法适用的功效,进而维护法院地国的司法和公共秩序;另一个好处是保护了产品责任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使产品责任之诉更具“私权之诉”的性质。
三、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健全
一方面鉴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具有以上种种缺陷,另一方面考察了国际上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通行规则,笔者认为应及时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否则越来越多的国际产品责任纠纷将会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势必影响我国的国际经贸往来,对我国出口企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极为不利。
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的途径有二:
其一,适时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该公约为了统一各国在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的分歧,采用了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法律适用制度,其特点如下:
(1)该公约规定了五种连接因素作为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即损害发生地、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所在地以及当事人的选择。
(2)该公约规定了一个法律要成为准据法至少需要两个以上连接点作为条件。比如仅有损害发生地这一因素还不能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只有当损害发生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时,方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所以,在实际上,公约并非适用的是损害发生地法,而是损害发生地与其他连接因素地法的组合适用。
(3)该公约规定了四个独一无二点法律适用顺序:第一适用顺序即该公约第5条规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首先应该适用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1)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2)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二适用顺序即如果不存在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形,则按该公约第4条规定,适用的法律应是损害地国家的内国法,但也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3)该国同时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三适用顺序即该公约第6条规定,如果第4、5条指定适用的法律均不适用,原告可以主张适用损害地国家的内国法。第四适用顺序则规定,如果第4、5条指定适用的法律都不适用,并且原告没有提出主张适用损害地国家的内国法时,则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
(4)该公约着重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不仅表现在原告在第三顺序中可以选择损害发生地,还表现在它对被告作了恰当地保护,即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同类产品会经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第4、5、6条规定的侵害地国家和直接遭受损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内国法均不适用,而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内国法。
公约还规定了四个必须遵循对共同条件:第一,适用第4、5、6条时不应不考虑产品销售市场所在国家通行的有关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第9条);第二,根据该公约规定,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会明显地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方可拒绝适用(第10条);第三,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非缔约国的法律,本公约应予适用(第11条);第四,该公约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该国的内国法,排除了反致的适用。
关于中国是否应该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问题,国内学人主要有两种对立观点:一种是中国不宜加入该公约或加入该公约不具可行性。理由是,该公约是法国、德国等传统国际私法与英美国家新冲突法相互妥协相互制约下的产物,更多地从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相差不远的发达工业国家的利益出发,几乎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立场;此外我国国内产品责任实体法与公约中规定的实体内容如产品的范围、产品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仍有一定差异,尤其认为在我国对产品责任赔偿标准规定较低的现状下,加入公约将对我国出口生产企业造成损失和负担,因为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现在还落后于发达国家,往往不能满足发达国家的“无缺陷”标准,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涉诉也就不足为奇。问题在于按照公约的硬性法律适用的顺序,我国产品在外国造成损害只能适用该外国法即“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国内法”,往往就是发达国家的法律,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对产品责任者苛以严厉处罚。由于我国产品责任赔偿的标准低,按照公约规定,原告有权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提出请求,否则适用的法律为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外国原告放弃适用其遭受侵害地国的外国法律,转而适用赔偿标准既低又采取不完全严格责任的产品归责原则的我国法律。同一道理,当外国产品在我国给我国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却只能按公约的第一适用顺序适用赔偿标准较低的原告惯常居所地国我国法律,往往对我国消费者使用者的利益不能很好地保护。相反的观点是加入该公约是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中国应尽早地加入该公约。理由是,该公约虽由少数发达国家拟定,但贯穿其中的吸收了各国最先进的立法原则的法律选择方法无疑是科学、合理的,恰恰反映了全球化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生产、流转、消费的客观经济规律;公约在制度设计上大体平衡,兼顾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公约第6条),又保护被告不受不可预见到或不公正的法律的影响。至于适用公约对我国出口企业处罚过重或对我国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当情形的出现并非由于公约本身有何欠缺,恰恰是因为我国产品责任实体法的缺陷所致。
笔者基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主张加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不可操之过急,应当适时加入。的确,该公约适用于各发达国家之间所产生的结果是公平的,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机会是均等的,但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就会出现上述情况,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自身国内立法不完善的条件下和加入公约后的短期内,情形对发展中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更为不利。况且公约除了时效规则和声明公约不适用于未经加工的产品两项保留外,不允许缔约国做任何其他保留,意味着加入公约就是接受现有的既定的游戏规则,一日之间与国际“接轨”。以上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它,但是更需要我们正视的是:质量才是产品真正的生命。而质量检验的标准来自于市场,没有市场压力和刺激(包括对产品质量的惩罚机制),是很难提高产品质量的,更不要说具有国际竞争力了。产品质量不过关,靠法律或政治上的保护,只能在短期内有效,最终影响我国对外经贸往来。更深层的负面影响是不利于我国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得不参与到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中去,因而不得不在制度上借鉴吸收国际通行规则,在参与中提高自己、壮大自己、完善自己。从短期看,加入公约的确会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压力和负担,甚至是巨大的,也会对我国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不充分。但随着我国产品责任实体法的完善和与国际公约惯例趋同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意识的增强,必将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往来,公平地对待我国与外国产品责任当事人。何谓“适时加入”,这不仅是个时间问题,也是个观念问题,恰恰是观念的更新促成时机的成熟。在不过分强调狭隘的视角和短期利益的前提下,我国目前已初具加入公约的法律条件,即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是最重要大法律条件,新法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差别。但加入公约的经济条件尚不够成熟,即产品质量法贯彻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还有待提高、市场秩序还应进一步清理完善。这就不单是立法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关键在于执法与司法环节。
其二,加快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专项立法提上议事日程。这也是一个有效途径,并且可与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并行不悖。
为此,我们应当注意避免一些国家在立法中的不良倾向与缺陷:第一,适用法院地法的趋向明显增强。与其说适用法院地法是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需要,莫如说其背后隐藏着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的取舍问题。“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23]所以适用法院地法无疑是最有效率的。在最密切联系、政府利益分析等学说中,扩大法院地法适用倾向较明显,这就为法官适用法院地法制造了理论依据。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根据有限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更加强了法院地法适用的可能性。第二,法律适用标准主观化倾向。由于法律适用规则多倾向于政府利益或政策考虑等宽泛的无明确含义及范围的原则,法律选择适用方法则留给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其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来确定。因此,对于同样的问题有可能因不同法官的理解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第三,当事人任意挑选法院(ForumShopping),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这样可能会出现任意选择法律适用的现象,加之法院经常选择法院地法作为审案的准据法,这就产生一种后果,使原告能选择的不仅是更方便的法院而且是最为有利的法院。
从形式上看,可以将专项立法纳入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独立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一章,也可以在我国将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中做出专门规定。
最后,值得肯定的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有关专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2000年第6稿)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了专门规定。示范法第121条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当侵权行为地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和惯常居所地,或者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时,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24]其第112条规定:“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法律。”[25]由此可见,示范法规定在采用组合连接因素、注重最密切联系原则、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等方面与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精神基本一致,但仍存在显著差别:一、示范法承袭了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行为地法”概念,虽然不似公约“损害发生地国内法”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却能发挥灵活性的作用,扩大准据法的选择范围;二、公约采用的是按顺序的连接点组合适用,而示范法在侵权行为地法与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之间是选择适用的关系。此种规定对于外国产品在我国境内对我国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认定是极为有利的,避免了公约对此情形只能强制实施损害赔偿较低的我国法律的弊端。笔者对示范法有三个看法及建议与大家商榷:一是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上建议由受害人选择何者是对其有利的法律,而非法院径自决定哪一种法律是“对受害人更为有利的法律”;二是建议将“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这一公约规则吸收进示范法,以反映法律适用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衡;三是关于示范法第117条规定的“有限双重准则”的问题,该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外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时,在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在损害赔偿限额方面,该外国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的,不得适用。”[26]笔者的看法是虽然该原则对于类比于刑事违法的一般民事侵权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涉外产品责任的特殊复杂性,在操作中不宜作为特殊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而只能在考察个案与法院地国联系之密切程度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其加以法院地法或当地公共政策的限制,作为例外而生其效力。
【注释】
﹡郁雷,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1]、林燕平:《对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的思考与建议》,《法学》1999年第7期。
[2]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编第2章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管辖权基础有两种:一是某产品责任案件只要涉及在中国有住所、居所、代表机构、营业所或在中国登记成立的外国被告,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二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损害发生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境内就受中国法院管辖。所以,中国人在外国境内遭受产品责任侵权至我国法院,我国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4]SeeCheshireandNorth,PrivateInternationalLaw,12thed.(1992),pp.552-557.
[5]BGH[1981]NJW1606f.
[6]参见美国法学会:《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45节。
[7]参见(台)马汉宝编:《国际私法论文选集》(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17页。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
[9]李双元、邓杰、熊之才:《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5期。
[10]AmericanLawInstitute’sRestatementofConflictofLaws,§332(1934).
[1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
[12]Kilbergv.NortheastAirlines,Inc.,9N.Y.2d34,(1961).
[13]Currie,SelectedEssaysontheConflictsofLaws,1963,p.229.
[14]此种情形称为“虚假的冲突”。Traynor,IsThisConflictReallyNecessary?37,TexasL.Rew.657(1959).
[15]Maccannv.AtlasSupplyCo.,325F.Supp.701(W.D.Pa.1971).
[16]Turcottev.FordMotorCo.,494F.2d,173(1974).
[17]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例补编》,第399卷,1975年版,第732页。
[18]Tebbens,InternationalProductsLiability,1980,theHague,p.290.
[19]Tebbens,InternationalProductsLiability,1980,theHague,p.109.
[20]DCZwolle,February18,1976,23NILR364(1976).转引自袁泉著:《荷兰国际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2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22]Reese,ProductLiabilityandChoiceofLaw:TheUnitedStatesProposaltotheHagueConference,25Vand.L.Rew,1972at10,38.
[23]“地方性知识”这个概念来自于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他主要用它来描述法律知识所具有的本土文化特性。参见克林福德•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3-171页。
[24]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6稿)第121条。
1.1四网融通,广开言路
患者通过手机短信、语音电话、电子触摸屏和网络这4种形式向医院提出表扬、指出建议、作出批评。四网融通,广开言路,患者可以直接将自己的真实感受、想法随时传达给医院,医院在得到讯息后迅速做出响应,在24小时内与患者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做到有呼必应,有问必答。
1.2“文明服务缺陷管理系统”工作小组
成立“文明服务缺陷管理系统”工作小组,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根据患者反映突出的情况,组织工作小组相关成员进行核实查证,定期、不定期进行会议讨论,重点针对患者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
1.3缺陷处理闭环系统
建立科学、系统、高效、客观、全方位的处理机制,重点针对存在缺陷的服务环节进行管理干预,建立“受理—查证—整改—反馈—评价”的缺陷处理闭环系统。通过对患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核实,经过工作小组讨论提出整改方案,根据具体情况试运行一段时间后通过反馈进行评价,对确实存在流程缺陷的环节进行再造,从而实现服务患者、服务临床、服务职工的目的。
2效果评价
图1显示,流程再造数量的年度变化趋势显著地表明了医院管理侧重点的变化,以及医院医疗服务流程的逐步完善过程。图2所示,流程再造主要涉及并参与部门前5名分别为信息中心、医务处、财务处、护理部、总务处,也侧面说明了患者反映比较多集中在以上5个部门,也明显看出各部门所占的比重。
3推进流程再造案例
3.1案例1:门急诊药房合并我院的急诊药房一直存在流程不顺畅,导致患者看急诊时交费、取药环节存在一定不便。经过管理系统小组成员反复讨论,搜集相关科室意见,协调相关工作负责人,医院作出调整:将急诊区域重新装修后,将急诊药房搬到一楼大厅门诊西药房南侧;资源整合、系统调整,实现在急诊收费处收门诊处方;急诊药房与门诊西药房间墙壁打通,将急诊药房与门诊西药房合二为一,患者可以在看急诊时及时拿到门诊药品。以上系列调整增加了服务窗口数量,减少了患者排队等待时间,实现了医院门急诊总收费次数下降,减少了患者来院次数。3.2案例2:血气机和血气试剂整合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有西直门院区和白塔寺院区,两个院区之间有15~20分钟车程,故两院区很难共享医院的部分设备。医院原来共有9台血气机,其中老院手术室1台、老院50病房1台、呼吸科3台、新院手术室1台、外科监护1台、肝移植监护1台、心外监护1台。虽然可以满足患者需求,却存在一定的浪费。白塔寺院区血气机使用率相对不高,鉴于血气机试剂使用的特殊性,白塔寺院区平均20天做10个,收费1200元,试剂成本8000元,即每20天医院亏损6800元,每年亏损合计12.41万元。经过管理系统小组成员反复讨论,搜集相关科室意见,协调相关工作负责人,医院作出调整:调整血气机数量至7台,整合血气机使用区域,其中老院检验科1台、呼吸门诊1台、6B监护1台、6C监护1台、4B监护1台、新院手术室1台、急诊抢救室1台。调整后的血气机使用布局更加合理,在保证患者使用的同时减少成本,增进效益。经统计共减少血气机设备成本25万元,加上每年白塔寺院区减少试剂亏损12.41万元,共计37.41万元。
4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系统运行至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7年前制定的系统和相关制度、流程在适应现在的诊疗服务过程中有一定的不合适,需要经过具体原因分析找出问题所在,从而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对系统和相关制度、流程进行调整。4.1出现问题原因分析鱼骨图见图3。4.2根据以上原因分析制定的系统调整实施方案系统调整实施方案如图4。
1.1业务流程
本系统涉及的用户角色包括开发人员、测试人员和项目经理等软件开发相关人员.一个软件缺陷被发现、报告到这个缺陷被修复、验证直至最后关闭的完整过程称为缺陷的生命周期.本系统定义了提交、激活、挂起、已解决、拒绝、关闭6个缺陷状态: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测试人员发现缺陷后录入并提交缺陷;项目经理审查确认后将缺陷置为激活状态,并将缺陷分配给相关开发人员修复;开发人员修复缺陷后交由测试人员验证,确认修复无误后关闭缺陷.此外,缺陷审查时若被认为暂时不需要修复或不具备修复条件,将被置为挂起状态;若认为不是缺陷,将置为拒绝状态.缺陷在不同角色用户之间的流转通过权限控制实现,并通过在公告板实时消息的方式通知相关用户.用户登录后将首先看到与自己相关的消息,以便及时了解并处理软件缺陷.
1.2功能分析根据软件缺陷跟踪管理的实际需求,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实现必要的权限管理.对于不同角色用户应设置不同权限,从而使不同权限用户可以对缺陷执行不同操作,以保证缺陷处理流程的完整性与系统数据的安全性.
2)以项目为单位来组织缺陷数据的记录、存储,以满足多项目测试管理的需求.
3)以特定的格式记录软件测试中所发现的缺陷,可上传附件辅助说明缺陷信息,并对缺陷状态的改变进行有效的跟踪、控制和管理;提供有效的缺陷变更提醒手段,使团队成员能得到即时反馈,以确保每个被发现的缺陷都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4)具备一定的统计分析功能.对系统中已经发现的缺陷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监控软件开发过程质量,评估软件开发的阶段性成果,并为开发过程中的相关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提供数据的导入、导出功能,以满足缺陷数据迁移的需要.基于以上分析,将系统分为4大模块,系统的功能模块划分如图1所示.
1.3系统架构
经分析比较,系统采用多层DSH架构、MySQL数据库系统来完成系统开发,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可移植性、可扩展性及快速开发,同时实现布局复杂、功能强大、操作流畅的页面效果.系统基于B/S模式搭建,以用户浏览器为客户端,服务器端包括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系统以Spring为核心容器搭建框架基础并管理业务层,以Hibernate实现业务数据持久层,Dorado作为Web展现层框架负责用户界面与操作逻辑.系统架构设计如图2所示.
2系统实现与应用
2.1系统实现
本系统开发环境为Windows操作系统,开发工具使用MyEclipse10,Dorado5.4,应用服务器采用Tomcat6.0,后台数据库采用MySQL5.1.在系统架构中,Dorado负责用户界面与操作逻辑,业务逻辑由Spring,Hibernate框架负责.
1)展现层.系统页面的基本业务布局和展现都基于Dorado提供的常用页面要素和AJAX控件实现,包括不可见类型组件和可见类型组件,表现形式为HTML+JavaScript页面.Dorado的核心是XML表述的View文件,Dorado引擎对View文件进行解释后生成HTML文件并在浏览器运行.用户界面的交互控制也通过Dorado处理.通过编写前台JavaS?cript来实现界面要素逻辑的控制.通过AJAX方式将需要交互的信息同步到后台.Web客户端展现层实现用户与系统之间的交互,将请求发送给应用逻辑层,调用核心业务逻辑服务.用户使用浏览器作为客户端,通过Web应用服务器进行缺陷数据的录入、查询、更新等操作,同时浏览器接收、验证用户的输入并显示从Web应用服务器返回的操作结果.
2)业务层.系统采用Spring作为业务类的核心管理容器,完成业务逻辑服务组件的定义以及用户界面和数据管理层的信息加工.Dorado通过Marmot应用框架实现与Spring的集成.系统服务器端的核心业务逻辑服务包含控制层、服务层,用于接收用户界面发来的请求并将请求结果返回给用户界面,向数据管理层发送用户的数据操作请求并调用数据管理层的相关服务.控制层响应客户端用户界面提交的服务申请,并将其发送给服务层应用.控制层采用Dorado的Provide和Resolver为用户页面提供数据,并将页面数据集合DataSet提供给服务层,从而实现控制层与页面的交互.控制层没有任何业务逻辑代码,不负责具体的事务处理.服务层的业务处理异常信息也由控制层接收并处理,返回友好的错误提示信息.服务层封装并实现核心的业务逻辑服务,负责完成具体的事务处理.服务层接收用户界面发来的请求,完成事务处理后将处理结果返回给用户界面,并根据需要发送数据操作请求并调用数据管理层的服务.
3)持久层.系统采用Hibernate实现持久层,Marmot应用框架通过Spring实现表示层与数据持久层的沟通,使Hibernate完成数据的持久化,主要表现为XML形式的HibernateMapping文件以及对应的实体类.在Dorado的View中通过添加属性的方式来指定操作的实体,形成统一通用的数据持久代码类,完成数据提供和数据持久化.
2.2关键技术
得益于Dorado在Web表现层开发方面的优势,本系统中相关业务功能可以在一个页面上实现,只需要少量页面就能承载系统所有功能的实现.例如,将项目列表、缺陷列表、当前选中缺陷的详细信息、实时更新的公告板、登录用户基本信息、当前页面相关功能按钮等都设计到缺陷信息页面中,充分利用了Dorado对复杂页面的支持能力.Do?rado能够以秒级效率轻松处理多数据源的复杂页面.复杂页面的实现使得用户可以在1个页面中完成同一业务功能的所有相关操作,而不必在多个页面中跳转,提高了用户业务操作效率.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利用Dorado提供的页面要素和AJAX控件,只需通过轻点鼠标添加组件并配置相关参数,必要时添加少量代码,就可以像搭积木一样轻松地设计实现出美观大方的页面视图,从而减少了系统代码的书写量,提高了系统开发效率.Dorado提供的页面元素功能强大.如数据表格DataTable的全编辑特性使得表格中的任意单元格都可以编辑,单击相应的表头栏即可实现数据排序.该组件还支持表格上部锁定、左部列锁定、锁定列数、可见列数自由调整、多表头组合、鼠标调整列宽与列顺序等特性.这些特性在本系统的缺陷管理、用户管理、项目管理等主要功能页面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从而带给用户与众不同的操作体验.
此外,由于Dorado对Ajax技术的全面支持,可以实现页面局部刷新,使用户在复杂页面中执行的单一操作不会引起整个页面全部刷新,减少了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传输,从而减少了系统响应时间,提高了系统性能.本系统中,用户可以在缺陷列表中修改某个缺陷属性值,页面其他部分不会提交刷新;始终显示在页面前端的公告板内容会随着在线用户的操作实时更新,这些数据提交、内容更新操作也是局部实现的.通过Dorado与Spring,Hibernate集成的多层架构,在保证系统可扩展性、可维护性的基础上改善了系统页面交互效果和用户体验,提高了用户业务效率和系统开发效率.
2.3系统应用
本系统已应用于“缺陷跟踪与软件测试项目管理”课程的实践教学及多个大学生创新项目开发管理过程.应用实践表明,本系统能够在不同Windows操作系统下稳定运行,兼容不同浏览器版本,能够帮助软件测试专业学生在实践中进一步理解、掌握软件缺陷跟踪管理基本流程和基本理念,能够满足小规模软件开发管理中的软件缺陷管理需求.
3结论
近年来,由于家庭教育的不和谐,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产生了许多的困惑:为什么现在许多孩子学习挺好,但动手能力很差呢?为什么现在许多孩子多才多艺,但心理素质很糟糕呢?为什么现在许多孩子在学校是个"乖乖娃",在家里却成了"小霸王"?发生在学生身上的种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教育工作者的深思。
一、现代家庭教育的常见方式
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必须是良好的学校教育与良好的家庭教育密切配合的结果。然而,教师们常常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学校辛辛苦苦地教育了一周,难以抵挡家庭消极教育一天。我们通过深入分析、研究家长的心态和行为后不难发现,当前的家庭教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望子成龙"型。这是典型的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占有相当的比重。家长们因为历史的原因,常常把自身成长过程中的种种"遗憾",用最美好的"希望"寄托在自己的孩子身上,因而对孩子"成才"的期望值较高。具体表现在:
其一、重视分数。孩子不好好学习,是家长最棘手的问题;孩子的功课分数,是家长最关心、最敏感的话题。"学"而优则"奖",已成为许多家长鼓励子女学习的常用手段,"学习至上,成绩至上"是孩子的唯一目标。于是,家长包办代替了孩子的家务劳动,一是心疼孩子,不肯过早地把责任加在孩子身上;二是不屑于让孩子干"杂活",怕影响孩子的学习。倘若孩子考了个好分数,家里便是"阳光灿烂的日子";倘若孩子考差了,家长几天都没有笑容。
其二、舍得投资。不少家长为子女请"家教"、买《参考》、或者亲自辅导,心甘情愿地吃苦受累,目的只有一个--一切为了孩子,一切为了孩子的学习,一切为了孩子的分数。除了叮嘱孩子学好学校的功课以外,课余时间又陪孩子去参加作文班、书法班、英语班、美术班、音乐班……在家长的心目中,这完全是一种"责任"。
(二)"顺其自然"型。这是独生子女现象出现后,家长因为自身的价值观的认同而采取的教育方法。不可否认,有的家长是因为懂得遵循教育规律而理智地采取的这种教育方式。但更多的则是因为忙事业而无暇顾及,或因为自身的局限而无赖放弃。具体表现为:
其一、"家长"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家长把教育子女的事情让位于外公、外婆等"隔代人"。于是,长辈们的晚年生活都以孩子为"重心"、"中心"、"轴心"。"吃什么"、"穿什么"、"用什么"时时刻刻牵动着长辈们的心。长辈们那"特别的爱",使得孩子普遍缺乏生活经验,自我服务能力差;热衷于自我设计,缺乏责任感。孩子许多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就在长辈无微不至的"关爱"中滋生。
其二、"心有余而力不足"。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成长、成才。然而,强烈的"希望"和教育"方法"之间差距实在太大。在家长的眼里,孩子成了"熟悉的面孔陌生的心"。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可以领导成千上万人的企业家,不能说服家里的一个"宝贝"而找老师"告状"、"述苦"的现象绝非个别。家长常常感叹在子女面前,教育"无从下手"、"伤脑筋"。
二、现代孩子差强人意的表现
现实生活中的孩子,由于受家庭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表现出了种种令人担忧的"怪圈"。
"怪圈"之一、崇拜金钱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学生对金钱已越来越渴望。在学生的口袋里,或多或少装有零花钱。据调查,半数以上的学生拥有个人存款,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学生手中有了钱,请吃零食、赠送礼物、请打台球、玩游戏机的现象随之出现;用钱请人做作业、做清洁的现象也不是什么新闻;特别是"下暴"现象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不良现象的产生与"崇拜金钱"的社会思潮有着密切的联系。
"怪圈"之二:浪费钱物我们通过调查后发现,学生经济收益的主要来源渠道有:
(1)测验考试成绩"达标"后的"奖金";
(2)替家长买东西时剩余的"零钞碎票";
(3)家长每天给孩子的早餐费和车费;
(4)个体经营者的孩子还有"帮工钱";
(5)亲戚朋友赠送的钱物……在学生眼里,这一切全是"得来全不费功夫",因而浪费钱物的现象十分严重。他们可以随意浪费食物,可以随心所欲地更换文具,衣服鞋帽不时髦新潮就打入"冷宫"。学校门口的地摊,其热闹程度并不亚于集贸市场。学校拾到的各种衣物,极少有学生前去认领。
"怪圈"之三:流行享乐有的学生对生活十分挑剔:吃的要精细营养,穿的要新潮高档,用的要新奇漂亮。男孩玩的是四驱车、电子游戏机、变形金刚……女孩拎的是精致的小包,戴的是精巧的发卡,看的是精美的卡通书……有的学生上学、放学还要请人接送;有的学生干脆用钱雇佣"棒棒"背书包;有的学生懒得走路,打的回家让父母下楼给钱。在家里过的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
"怪圈"之四:唯我独尊有的学生在家里对父母的称谓已用"喂"来代替。不能不说他不爱自己的父母,不能不说他不尊敬自己的长辈,也许,在他(她)的心目中,或许他(她)更爱的是自己,更看重的是自己。现在的独生子女,只知受人爱,不知爱别人。缺少互爱精神,对别人、集体的事漠不关心;缺乏平等、公正的意识,对损害别人的利益的事无动于衷,他们心中只有"我"的利益。
三、造成家庭教育缺失的原因
家庭教育的超现实性和不一致性是造成"望子成龙"和"顺其自然"的家庭教育方式的主要症结所在。
所谓的"超现实性",是指家长对待孩子"严"而出"格"。他们不能正确、客观地看待和教育自己的子女;他们往往对自己的孩子都有一种过高的估价和希望,常常用邻居、同事的小孩的优点去评判自己孩子的成败,从而导致心理上的不平衡。纵观社会,不难发现,现代家庭教育确实存在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东西。有些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成天把孩子关在高高的院墙里,不考虑孩子是否愿意,硬逼孩子在书的海洋中遨游,不让孩子参与社会实践,成天不是做作业就是读书,不是读书就是做作业,真正做到了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这样单调的生活别说天生活泼好动的孩子十分讨厌,就是成人也难以适应,难怪孩子不喜欢家长,甚至讨厌。
所谓的"不一致性",是指家长教育孩子"严"不入"格"。在情感上,家长都重视孩子的教育;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忽视教育的点点滴滴。如"顶嘴"、"自私"、"不招呼客人"、"不孝敬老人"等等行为,有的家长往往放松对孩子的严格要求。长此以往,孩子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家长一旦醒悟,招数使尽亦束手无策。于是出现了学校里的"乖乖娃"成了家里的"小霸王"的异常现象。有的家长则在孩子面前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干坏事,这样的家长在纯真的孩子心中简直就是大坏蛋,深恶痛绝,彻底没有地位,这时你的教育会有效吗?……
在学生中出现的种种"怪圈",真实地反映了现实社会中的一些不良意识正在潜移默化地污染着学生的心灵。消除"怪圈",亟待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必须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和帮助。
四、家庭教育的对策
面对现代教育的发展,面对两代人的关系日益恶化,现代家庭教育该如何适应呢?
(一)家长要改变教育观念。“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年代已逝,父母与孩子的社会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因而父母也应该尊重孩子,孩子有他独特的思想,独特的思维方式,作为父母应该时常换位思考,了解孩子的需要,并做积极的肯定与支持,即使发现孩子有错误,这个错误是父母认为的,孩子却不认为是错,毕竟孩子的社会阅历不深,还有许多东西是他们未知的,这是的父母更多的应该是说服教育,用浅显易懂的例子、用心平气和的语调讲明这样做的危害性,而不是过去那种大声呵责,除了打就是骂,这种简单的教育方式,没有从思想上解决,孩子也许当时服从,但内心都在咕哝,不服气,甚至产生逆反心,如果长期积存,一旦爆发出来,后果可想而知。
(二)家长应该了解一些现代教育思想。时代在不断的发展,各行各业都需要出类拔萃的人才,你的孩子即使考不上大学成不了“李四光”、“陈景润”,但他也许能成为“徐虎”、“刘翔”之类的人才,你有何必苦苦要“分”、要孩子考大学呢?现在推行的是素质教育,培养的是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思想素质都好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光有高分,身体素质、思想素质不好,即使考上了大学,将来也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被社会淘汰出局,甚至走上歧道,那时后悔已无济于事了。
结合教育的现状,笔者总结出了现代家庭教育应遵循的十原则,供家长朋友们参考。
1.爱:孩子都需要爱,他们对爱的需要远远胜于对玩具的需求。
建议:与孩子道别时挥挥手;孩子回家时给他一个问候;轻轻地拍拍孩子的肩;临睡前给孩子一个吻……
2.规则: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你应该教给他一些为人处事的规则,让他懂得自我约束的重要性。
建议:使用严厉的但能被孩子理解的规则来约束孩子的不良行为,要平心静气地告诉孩子:“不管你什么时候再犯这样的错误,我都会阻止你的,直到你自己改正为止。”
3.以身作则:对孩子产生最重要影响的往往不是你的言语,而是你的行为,因为在孩子整个成长中,他都会模仿父母的行为,并以父母为榜样。
建议:时刻提醒自己,孩子正在看着自己,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
4.自尊:儿童的自尊是通过父母对他的尊重培养出来的。
建议:即使孩子的发展与你为他设计的目标不一致,或者他的表现令你难以理解,你也应该尊重他的个性。你要关心他,但不要什么都替他作主,而应该鼓励他独立思考,勇于探索,还要让他知道你在关注他。
5.表扬、批评恰当:对孩子良好的行为给予称赞是重要的,但如果言过其实,反而有损孩子在自我评价方面的健康发展。相反,过多的批评和指责则会破坏孩子的成就感。
建议:让孩子独立地去做一些事情,在他做完后说一声好,让孩子有成就感。
6.良好的健康习惯:父母注重身体、饮食卫生,无疑是在告诉孩子,照料好自己的身体很重要。
建议:让孩子定期去医院接受必要的体验,让孩子了解坏习惯对身体的危害。
7.多跟孩子在一起:即使工作再忙,你也要让孩子知道他在你心目中的重要地位。
建议:每周和孩子一起计划一次与孩子共同参与的活动,让孩子期盼这个时刻的到来,让他知道你非常乐意和他在一起。
8.学习动力:要注重孩子内在学习动力的培养,切忌拔苗助长。对幼小的孩子来说,过大的压力会影响他内在学习动力的形成,影响孩子的可持续发展。
建议:在幼儿期就开始指导孩子阅读;培养他对自然和周围环境的好奇心;经常倾听孩子的想法,和他一起讨论问题。
9.幽默感:不要总对孩子一本正经,和孩子一起欢笑:笑声能让孩子更加热爱生活;要引导孩子积极、轻松、愉快地看待事物。
建议:和孩子一起阅读幽默书籍,看喜剧电影;当孩子尝试幽默行为时,父母应表现出很欣赏的样子。
10.伙伴关系:孩子需要和同龄或年龄稍大的孩子一起玩耍,你所要做的是适时给他们一些指导。
论文摘要: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人事档案内容失真、材料不全、管理政出多门、档案利用范围狭窄等一系列问题,笔者以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就必须采取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用人与管档相分离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等措施。
一、我国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事档案内容失真真实性是人事档案的生命,而现有的档案材料中内容的真实性却不高。有的档案中材料内容前后不符,如时间方面,出生年月公历、农历填写随意,且没有说明;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入团时间也是大致一个年月,每次填写时也往往不一致。姓名改变后不写曾用名,也不加以说明,这给材料的归档造成麻烦,尤其是一些比较常用的名字,如:建平,建红等,更是容易出现同名同姓的情况。档案中的考核鉴定材料大多只有优点,没有缺点,只有成绩,没有差错。这些问题的本质在于干部职工在填写材料时没有实事求是,只看重自身的利益,怎么有利于自己就怎么写而与自己关系不大的,则随意性较大。人事档案部门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是任其一错再错,致使人事档案不能如实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给档案的利用带来困难。
(二)人事档案材料不全一些本该有的履历表、年度考核表没有,一些本该有的学历、职称、工资材料也不全。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干部职工对人事档案的认识不够。他们认为像履历表、年度考核表等类似的表格已填过不少了,自己近年来也没有太大的变化,不填也罢。有的人在填写表格时能省则省,履历表中学习简历从高中或大学开始填,家庭成员及社会主要关系都没有。还有一些如学历、培训、职称等材料,一旦落在个人手中,他们就紧紧地放在自己身边,认为这样更安全,用起来也更方便。二是分管人事的部门没有将材料及时收集归档。一些单位分管人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并非专职人员,往往是身兼数职,于是有时只是将档案材料仅仅作为要保存的资料加以收集堆放,没有及时归档,导致个人档案中材料内容不全,更严重的是当有同志调离时也没将归档的材料放入其个人档案中。
(三)人事档案管理政出多门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沿袭旧体制,但又有突破旧体制的趋势。人事档案总体上是单位、部门管理,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教育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有人事管理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事档案的多头管理是传统“档随人走”的人事管理模式的反映,它既是束缚人才流动的障碍之一,又是影响人事档案管理质量的原因之一。近年来,随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体制的改革和人事制度的逐步推行,在大中专毕业生学籍档案的管理上,个别部门拘泥于传统管理模式和自身利益的诱因,档案管理权限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冲突。
(四)人事档案利用范围狭窄人事档案的利用是所有人事档案工作的目的。从我国人事工作的现状来看,由于人事档案强调保密性,人事档案的利用范围小,利用频率低。按照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的利用范围主要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最多的主要是传统人事管理工作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资企业、社会化中介组织等成为吸纳人才资源的重要渠道,而与此同时,随着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大中专毕业生要面向市场自主择业,这些变化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流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资企业、社会化中介组织等,而市场化配置人才资源又加快了人才流动的频率。显然,传统人事档案的利用制度不能适应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的需要。人事档案的利用应当延伸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化中介组织甚至外资企业,人事档案的利用频率应当适应人才流动的频率,这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改革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人事档案管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工作人员。作为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在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加强责任感,把人事档案工作看作一项政治工作,在平常的管理中体现它的严肃性,能坚持原则、严守纪律、遵守制度、保守秘密。在繁杂琐碎、枯燥单调的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有了责任心,才能不厌其烦地去收集材料,才能认真鉴别材料的真伪,才能按照要求将材料及时归档、整理成册,才能将人事档案材料当作一种资源。注重自身专业水平的提高,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方式,熟悉人事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基本要求,尤其是对材料的鉴别、分类,更是要了如指掌。努力掌握科学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档案质量。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使人事档案工作更科学、更实用,为不断进步发展的社会提供有利的人事资源。
(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人事档案的性质决定了人事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来办事,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档案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是非常必要的。遵循《收集制度》,建立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网络,明确收集的范围和要求,让制度使人事档案内容充实,更全面地反映一个人的情况;遵循《鉴别归档制度》,明确鉴别的内容和归档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有效的鉴别,及时存真去假、查漏补缺;遵循《保管保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人为因素的破坏,保障人事档案的安全,延长使用的寿命;遵循《查阅制度》,明确人事档案利用的方式和方法,以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性和真实性。重质量,抓管理,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以制度来维护管理,以管理来保证质量,切切实实做好管理工作,让人事档案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它对人事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尽可能地运用当代科技新成果和管理新手段,提高人事档案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以尽快实现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目前,国外档案管理很多已使用计算机,就是在国内,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的也越来越多。实现人事档案计算机辅助管理势在必行。
(四)建立用人与管档相分离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要改革现行“人档合一”的单位、部门所有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按照“人档分离”和集中统一的改革思路,将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以及政府其它部门所属的相应机构承担的人事档案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权重新上收归政府所有,成立政府所属的统一的人事档案管理中心,除公务员身份的人事档案仍由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外,企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改制破产的企事业单位置换身份后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管理。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应设立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型事业单位,在建立档案管理相应设施和提供服务的经费来源方面,从初始设置的“以档养档、适当收费”逐步过渡到由公共财政全额提供经费,从而以机构的独立性、职能的专业性、服务的无偿性为基础,逐步建立为社会公信力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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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样的定位,市级烟草商业公司的功能较之此前便有了较大的扩充和丰富,如从烟叶生产的烟草品种选育、烟叶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等农业科技与生产经营领域,到烟叶复烤加工的工业科技与生产领域,再到商业物流配送环节中采用了卷烟分拣设备的烟草流通领域,以及烟草消费心理及消费行为、烟草与人们生理心理健康的领域等。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的发展方向。按照烟草行业的管理体制,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的业务范围除了烟草专卖管理之外,其在产业分布上涉及农业、工业、商业,在学科上涉及农业科学、光机电和轻工化工、先进控制技术等技术领域,延伸到生理、生化、生物、心理、疾病等生命科学与经济、社会、消费、法律、政策、管理等人文科学和交叉学科领域。广阔的产业和学科分布要求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必须全方位的开张科学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必须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必须广泛联合各类科技、政策、管理人才和专家学者实现整体创新。2006年全国烟草科技大会上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出,烟草行业已经进入到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发展的新阶段,自主创新已成为能否保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作为烟草行业直接面对市场,肩负烟草农业、物流、营销等职责的市级烟草商业企业,从产学研相结合的角度促进烟草商业企业科技以及管理创新工作,在烟叶种植复烤、品牌培育提升、市场监管整顿等方面,都需要以创新作引领,实现全行业提出的“卷烟上水平”目标。
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科学技术及管理创新的认识误区
开展科技、管理创新的认识不清。烟草系统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采购、生产、销售以及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行业的统筹规划。在技术和管理上一般是从上到下互相对应,因此市级以下烟草商业企业主动创新的条件和内生动力普遍不足,具体表现在系统内部通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企业效益的企业文化欠缺,对创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通过创新提升企业发展水平的理念不够,在企业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中满足于走形式、做表面文章,而不是针对企业的实际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结果是创新工作要么变成职工的负担,要么中看不中用,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有部分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的干部职工和个别领导认为,创新是国家全行业层面的事情,是省级公司的事情,市级烟草行业只要按部就班,按照行业整体的发展安排干好工作就行。因此,在行业上下提出创新任务,确立创新目标的过程中,习惯于等、靠、要,习惯于把创新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中。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在行业的整体发展中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是烟草商业企业面对市场具有法人处断权的最基本主体,烟草行业一二三产业的综合协调,市场的做大做强、品牌的宣传培育、风险的预判规避等,都需要市级烟草商业企业运用自身职能大胆破题,创新工作。一定意义上,烟草行业创新发展的战略,没有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干部职工的自主创新意识和努力是无法实现的。激励科技、管理创新的机制不足。在我们开展的烟草系统创新工作调研中,很多管理干部和职工认为创新应当紧密结合企业的需求,既要着眼于高新技术,也要兼顾小发明小创造,要有灵活务实的创新评价体系。同时,目前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的科技创新工作很多依然通过行政手段来管理,创新基金的使用过于呆板,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后,基金的使用依然要走繁杂琐碎的日常财务管理手续。这种管理方式虽然维护了行业财务管理的统一性,但是基金的风险激励作用不能发挥,容易使得创新主体陷入事务主义的泥沼。很多一线管理人员和职工反映由于创新和不创新没有区别,长此以往,创新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我们必须看到,烟草行业长期以来执行严格的计划经济,实行“政企合一”的机制,独家垄断经营,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相对于其它完全由市场调节供求关系的行业,烟草商业企业市场竞争的压力不大。从根源上看,烟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政策饭。正是国家利用立法等权力禁止其他经济主体进入烟草业,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从而直接造成烟草业的垄断,通过垄断获得稳定的行业收益。这种法定垄断后面依赖的是强大的行政权力,而不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从而导致烟草业的经营效率比充分竞争情况下低得多。在这个大背景下,很多市级烟草商业企业习惯于通过“官本位”的方式推动工作,缺乏前瞻性和对行业、企业发展的战略意识。没有看到世界范围内烟草业发展的趋势和竞争机制的优势。从全球范围来看,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普遍对烟草业放松了价格和市场进入的规制,而这种放松规制带来的社会福利还以取得双赢。从我国对垄断行业的改革方向看,在烟草系统实行工商分离,取消县级烟草公司的法人资格,进一步整合市级烟草公司的资源,都是在为烟草行业适应竞争、充分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创新而提升行业效益所作的铺垫性工作。市级烟草商业企业作为烟草行业做大做强的排头兵,在产业、技术、管理等方面不断提升行业总体水平和综合效益,就成为最紧迫的一项任务。推动科技、管理创新的能力不强。长期以来,在全国烟草整体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烟草商业企业的利润持续稳定的来自烟草工业的利润让渡,同时这种利润水平一直远远高于社会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高收入、高福利成为烟草商业企业的社会标签。烟草工商分离特别是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引入,烟草商业企业的效益将更多地取决于自身的品牌培育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取决于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服务意识。因此,随着烟草商业企业毛利润逐渐向社会平均利润的回归,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必须学会主动分析市场,研究客户,改进服务,优化管理,降低费用,通过市场手段赢得市场。要完成这个转型,就必须具备推动企业创新的能力。但是,长期官本位的计划管理以及买方市场的定位,使得部分烟草商业企业员工的思维僵化,创新能力不足。如关于市场营销的能力、品牌推广的能力、现代企业管理的能力等。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必须以创新为突破口,提升烟草农业的科技含量,提高烟草物流和营销的科学化水平,增强商业企业的服务意识,逐步培育能够参与大市场竞争的大品牌,不断增强推动行业整体优化的创新能力。
相应地,我军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在于:官兵军事科技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较低,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数质量,尤其是联合作战指挥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紧缺。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是,军队人事管理在提供战争所需要的人才的量与质上都存在差距。在岗位设置方面,岗位设置的信息化水平有待转型。组织体制方面的问题是运行层面的核心问题。军队人事管理需要从体制机制层面基础性地促生更多数量、更好质量的人才培养、使用与管理的实践。基于军队人事管理的实践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突出问题,其中就蕴藏着起着基础性作用的矛盾。军队人事管理的现实目标是,以保证人事岗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战斗力建设。
比如在人员选拔和引进新生力量方面。主要有两类办法:一类是增量办法。即从社会上引进人员。在从地方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士兵,尔后提高门槛、招收地方大学生。在招地方大学生的过程中,先是招文科生,后来是理工科背景。这种变化出现的一个直接的社会性原因是,大学生扩招后,数量多了,工作不好找了,部队就成一个选项。有人担心了,是不是真正为了献身国防事业呢。这个客观需求,政审、不断培养能够解决多少。作为正常的人员新陈代谢,有进必有出,必然产生退役安置的压力。另一类是存量改造办法。对现有人员进行改造。依靠培训、代职、换岗交流、交叉代职等办法,将现有人员升级改造为信息化战争和部队信息化建设需要的人才。存量改造,需要培训教育的转型变革,训练方法的革新跟进,需要管理制度的变化。目前我们的人事管理办法与战斗力建设要求之间存在差距,新四类人才培养开始施行,呼声很高的职业化管理正在酝酿。总体上,引进的新生力量,还并没有真正成为战斗力建设新的推动力。无论是人员增量变化还是存量改造方面,都存在一个数量与质量间的矛盾。
基本矛盾的表现
军事人员能力素质与信息化作战需要不相适应,军队人员配置使用管理与信息化战争需要不相适应,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在选人用人方面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选人用人的原则性方法主要有标准方法、领导确定的办法、考试考核办法、党委确定的办法。从理性的角度看,按标准选人效果最理想。但是制定具体的标准难以适应各类部队、各类人员,分层次设置标准时又不得不考虑现实条件的变化。制定很细很具体的干部考核标准有难度,所以温总理在讲到十二五规划执行中的困难时,提出的一点就是干部考核的标准问题。不管怎么样,标准越细,人选越少,选人越简单。实际上各种选人用人方法间都有交集。目前按标准选人、领导确定、考试考核、党委确定这四种办法我们都在用。在实际执行中也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为将合适的人选到合适的岗位,实践中的困难也很多。选人用人过程中主要是防止个人、小集团利益至上的问题。政策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比如领导任期制的改革。为废除军队干部任职终身制,在改革开放之初就限制了最高任职年龄,到年龄退休。1999年限制任职最高年限,规定师以上最高任职年限为10年。同时也加强了教育、规范和惩戒工作,用历史和现实中任人为亲、小集团现象加强警示教育,出台通知办法防失误,以增加程序的方式,贯彻五湖四海原则、扩大选人用人的范围,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出队干部考评体系与办法,落实干部任用责任制,就是为了正确处理选人用人中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更好地贯彻党管干部原则。
二是考核环节制度规定的可行性与操作性的冲突。之所以现实中出现对同一个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组的考核结论会有所不同的现象,原因就在于考核标准不统一。标准不细,工作措施多头,必然出现考核的差异。目前考评办法在德、能、勤、绩、体五方面,定性描述多,定量标准少,操作性欠佳。比如考核一个营长,首先是细化考核标准,考核的具体标准清晰后,考核过程与结果才更有针对性。其次才是采取谈话、民主评议、业绩考核等方法运用。这就需要制定出各个岗位的任职资格标准,对照标准逐项考核。但考核标准的弹性与操作性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由于不同军事单位性质任务的不同,人员素质与能力的差异,制定操作性很强的规范的标准难度很大。且军事任务是变化着的,信息化与机械化条件下的能力与素质要求也不同,比如同样是炮兵连长,但机械化条件下的炮兵连长,与信息化战争条件下的炮兵连长,岗位要求各不相同。究竟是程度上的不同,还是质上的不同,如何从标准和资格条件上加以体现,需要探索和研究。
三是福利待遇与退役环节的社会化标准与军事化标准的冲突。现实中之所以出现人才自发地流向非作战单位的现象,重要原因在于非作战单位,生活有规律,很多单位福利待遇较高,而作战部队工作紧张而福利待遇较少。加上军官对于住房、医疗、成家、家庭生活、孩子教育、娱乐、退役安置就业等现实利益问题的考虑,作战单位以外的吸引力就较强,以及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等现实政策规定的某些滞后性,作战部队官兵在福利待遇、退役安置方面的社会性考虑就稍多,通过以个体流动的方式增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流行的以社会化标准衡量的现实收益。这些问题尤其体现在一些基层单位年轻干部转业的问题上。不论是安置好与坏,总存在一种生存发展环境改善的可能性,这就给其提供一种具有提升其社会生活水平的可能性选择。再加上退役安置制度改革给服役20年以下干部提供的退役选择或是计划分配或是复员,就社会性的计划分配来说,年纪越小,因不需要安排领导岗位,其安置难度相对于年令大、职务高的干部就越小;加上对于生存发展环境的可能性改变的期望与追求,社会性的价值选择较之于对军事价值的选择来说就稍占优势。
这种从现实生活中产生的价值性追求,无论评价如何,都有其深厚的现实生活土壤和价值观人生观的现实理性沉积,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性解决。尽管说任何一个部队的这种社会化标准与军事化标准之间的冲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如何减小或弥合这种冲突的间距,是军队人事管理需要重点关注的现实与理论问题。
化解军队人事管理矛盾的基本思路
解决军事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与战斗力建设所需要的人力资源之间的矛盾,事关战斗力建设的人事关系的协调与建设,人事管理实践与战斗力建设实践的结合是基础性的解决路径。在这一过程中,人事管理要适应战斗力变化的需要,适应信息化战争的需要,结合人事管理的各种矛盾,在理论与实践上需要重点处理人员选择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人才培养要与军事实践需求的数量与结构相符合,人才使用要与战斗力生成的效能与结构相符合,人才的激励或退出要与战斗力或生产力生成的社会化需要相符合。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与我军人事管理的目标相吻合。我军人事管理的目标,要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党管干部原则的贯彻与落实;按照战斗力要求编配人事岗关系,按照战斗力结构协调人事岗关系;在业务工作环节要分类设定岗位、职位,以事为中心协调人岗关系,保证人事管理的协调性和稳定性。
(一)从核心管理理念上看,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基石这是个历史经验。从三湾改编的支部建在连上,到1945年的党委工作条例,现在的党委制、政治机关制度、政治干部管理制度,其目的都在于实现党管干部。军队人事管理一直在追求党管干部的科学化,在制度上就体现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满足党管干部的时代性任务,需要在提升民主集中的质量方面求发展。军队人事管理工作中的政治机关提名,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激励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等程序与办法,都需要解决的是程序执行过程的客观公正问题。比如,群众评议的干部与党委审批的干部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客观公正的问题。作为群众不可能熟悉每一个候选对象,只能对特别优秀的有印象,如果大家都差不多,群众只能凭借个人爱好了,这里就有老乡、亲朋、好友的感情因素在里边。领导也不能完全排除情感因素参杂其中,比如,领导交代给某个下属办的事多些,情感交流多些,就会更亲近些。领导与群众对候选对象了解程度的差异,可能是在大项任务上,但这些任务,有的是领导需要完成的,结果由下属完成了,领导觉得应当在调职、奖励等方面有所激励,结果调职、奖励成了领导对下属的一种公权私用的工具。选人用人程序上要求个人述职,但群众评议的标准如果仅凭个人感性因素来决定,客观公正就难以保证。如何选人用人的对象性标准不具体,几个岗位、几个人选一个笼统的标准,选谁不选谁都行,个别领导就不把群众意见当回事,时间一长群众参与度就不高,民主集中制的执行质量就难以提高。如何消解群体意志或领导意志与党对干部绝对领导目标的间隙与冲突,是需要重点解决的现实问题。这就需要在标准上,确定好党选择干部的标准。比如以任职经历、素质考核、考评结果等过程性标准作为具体标准。但也有一个问题,与领导或政策靠得近的人,提前瞄准这些条件,早动手准备。这就需要将用人标准公开,让群众和领导就公开的标准选人用人。
标准细化后,大家都知道竞争哪个岗位需要什么条件。细致的标准与条件是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在选人用人环节客观公正的法宝。党管干部在进口方面由标准管理,党委依据标准选人用人,从选人用人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更好地抓运行过程中与人员素质能力相关的大事。
一、公共管理伦理缺失问题的研究现状
所谓公共管理伦理,是指与公共管理行为相关的基本伦理要素及道德规范的总称。现阶段对于公共管理伦理缺失问题的研究主要有基于中国传统文化、基于公共管理伦理涵义和基于全球公共管理伦理这三种不同的角度。
1.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我国传统伦理观念造成了公共伦理观念缺失的思想和意识困境。一直以来,主流文化观念对公与私的关系缺乏辩证认识,具体表现在以公私对立、崇公抑私、公私两无为典型的公私关系的错误定位,以重个人修养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私德关系而忽视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公德关系为典型的公共道德的理解偏差,以私人关系的亲情伦理被泛化为整个社会的存在方式、符合情理而不合法理、送礼文化、礼深情重等为典型的公共伦理的理性缺失和以历经千年的发展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传统政治文化导致的权力崇拜、与世无争为典型的公民参政意识的淡漠。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内因在于管理主体既有个人利益追求的自由,同时又掌握着公共权力,因而具有双重人格;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外因则在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缺乏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与制约机制。
2.基于公共管理伦理涵义的研究。在理论上,公共管理伦理关系在作用路线与表现特征方面不同于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它的作用路线是由个体到群体,因而其表现形式具有显性化特点,这种伦理关系强调人人平等。但是,在现实中伦理决策的标准差异及非伦理行为的标准差异,往往使公共管理者非伦理行为的产生存在多种原因,并与一定的社会制度、历史条件和社会道德风尚等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而通常难以对非伦理行为的性质做出准确判定。对制度的过分强调和依赖是工具理性扩张的结果,这一结果导致了公共管理主体性丧失。道德责任感、良知和信念作为对主观伦理性责任的自觉意识,是人们履行主观伦理性责任的内在动力;制度性责任内在化和伦理责任外在化是体现公共管理责任完整性的重要途径。主体性的丧失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目前公共管理伦理的缺失。
3.基于全球公共管理伦理的研究。公共管理伦理缺失在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种现象并不为发展中国家所独有。作为一种对世界经济政治均有重要影响的社会道德规范,公共管理伦理应当有新的标准,尤其是区域性或世界性标准,以便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打击公共管理领域犯罪。每个国家的公共管理人员都面对着腐败和贿赂的诱惑,与腐败和行贿受贿现象作斗争是国际性任务,为此必须在自决权、自由、诚实、信任和稳定等各类价值观上达成共识。
上述三种不同研究角度虽然为本文提供了基本思路,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一是现阶段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如何从约束公共管理者行为的角度来讨论公共管理伦理问题的解决,而很少从组织行为的角度探讨如何约束公共管理机构的权力;二是把公共管理伦理观念缺失归因于文化落后,对腐败问题的批判并不是主要针对违法犯罪主体,而仅是针对它们所依存的文化环境,这显然没有触及公共管理伦理问题的实质;三是通过公共管理伦理的涵义这一角度分析问题,而不与中国社会发展特点及其公共管理伦理发展现状结合,则显得过于理想化;四是从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一角度来探讨公共管理伦理缺失及相应标准建立等问题,对于解决中国社会的公共管理伦理问题缺乏现实针对性。
二、我国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我国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在对待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时采取了不正当的态度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决定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我国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共组织及其管理者在对待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时采取了不正当的态度。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社会心理根源在于人们思想深处充满了对于公共利益的淡化与侵占的动机,而这种动机的产生是以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的伦理道德水平低下为前提条件的。这种伦理道德水平的低下状况通常由组织及其管理者所奉行的是非观念和价值观念所决定。组织的是非观、价值观受组织创办者所秉承的信念及组织发展历史的影响,而管理者的是非观、价值观的形成则受其个人家庭生活环境、受教育情况和社会工作阅历的综合影响。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在人格特质上应当具备在内心深处关心他人、尊重他人,关心公众利益和公共幸福,具有较强的道德自律和约束能力,具有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在对待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时所采取的不正确态度,从内因层面分析,一方面是公共管理组织的目标、使命、宗旨与社会要求出现严重偏差,比如管理者任用方面的失策,只重视能力、勤奋、业绩等指标考核,而忽略了对其进行德性与廉洁方面的考核;另一方面则是公共管理者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对自身道德约束要求的降低。
一般而言,人们都有获取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欲望,但是持有不同是非观念、价值观念的人群,在具体获取方式上却存在显著差异。个人在对待私人财富和公众财富方面如何看待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对于自己不经过努力就获得的非份之财,是否会面临良心这个“公正的法官”的审判是否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这些都是公共管理伦理中非常重要的判断依据。因此,私心和私欲是导致公共管理人员道德败坏的心理根源。如果公共管理者缺乏一种自省自律意识,那么社会转型和市场开放就会为这种不良欲望演变为腐败行为创造条件。社会上存在的公共管理伦理缺失行为,在本质上是社会心理层面的问题,它同时又是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人群的是非观念、价值观念等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
2.公共管理环境中的各种刺激因素成为强化伦理缺失的外在力量
公共管理环境中的各种刺激因素,一部分来自于组织内部环境,如对于人、财、物、信息、政策等资源的控制与调配权力以及由此导致的地位和身份的变化,一部分来自于组织外部环境,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对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潜移默化的影响。组织内部环境诱因,其形成基础是组织传统及其文化色彩;组织外部环境诱因,则与整个社会及其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一般而言,功利化组织中的各种诱因比较多,因而对于管理者的影响比较大;而非功利化组织中的诱因比较少,因而对于管理者的影响比较小。公共管理组织一般属于非功利化的组织机构,其管理者在理论上不应当受社会功利因素的过度影响,但是在功利化色彩不断向这些组织渗透的社会发展阶段,这些组织及其管理者也会形成功利型人格,进而导致公共管理伦理的缺失。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本身就带有比较浓重的功利化色彩。在这样一个社会发展阶段,与社会经济地位直接相关联的各种利益因素,都容易蜕变为引起公共管理伦理道德缺失的外部力量。各种经济诱因为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尤其是由于过分强调经济利益导向作用,使评价公平与正义的伦理精神中的是非观念被商业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所取代。这种伦理道德标准概念不明确及其约束力缺乏的现状使一些公共组织管理者的腐败行为变得更加放纵,并使腐败成为一种对社会经济活动构成较大威胁的社会性问题。兼之体制改革这一过程本身导致了政府行为必须从大量经济活动中逐步退出,并让位于各个不同的市场主体,这就使一些掌握“公权”的部门或者组织有了与各个不同市场主体的“私利”之间进行“权钱”交易的机会。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管理组织通常拥有较大权九而且市场经济越是向前推进,人们对于公共管理的需求就越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些组织在与市场主体交往中容易发生腐败。因此,社会转型时期大量出现的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都无法直接介入的公共领域,客观上成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场所。腐败现象控制不力和贫富悬殊的趋势愈演愈烈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拥有很大的配置资源的权力、干预企业的权力并由此产生的寻租行为;问题越多越强化政府的权力,政府权力越强化问题越多,结果要看腐败和法制的市场经济哪一个跑得更快。
3.公共管理伦理精神及其相关教育制度建设进程过于迟缓
世界许多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轨迹表明,公共管理伦理精神及其相关教育制度建设进程过于迟缓是造成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重要原因。我国公共管理伦理文化及其相关教育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人口大规模流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社会大众对公共服务质量要求不断提升的社会转型时期,与物质财富大量增加和快速积累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对于公共管理伦理这一精神领域的投入明显不足。政府部门仍然是公共管理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企业和个人则是这种产品的主要使用者。公共管理产品提供渠道的单一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伦理冲突。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发展阶段,传统社会的公共管理伦理标准尽管不断受到冲击,但是仍然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公共管理组织对待这些传统伦理体系的态度,往往也是只重视传承而不重视发展。而能够引导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些新的伦理标准比如对于习惯、良心、理想等的新的解释,既要符合当代人的生活习惯和内心信念,又必须经历社会全体成员的服从、认同、内化的阶段,这就必然导致对于社会发展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公共管理伦理精神的整体缺位。
公共管理伦理精神及其相关教育制度建设进程过于迟缓具体表现为:一是社会上对于伦理问题尤其是公共管理伦理重视不够,理论界对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管理伦理规范缺乏深入、系统、透彻的研宄,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善、公平、正义等伦理范围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的解释,这就导致了实贱中伦理建设的具体目标不明确,精神文化建设所依赖的伦理工具的相对缺乏;二是一些公共管理组织以臝利性组织的伦理规范进行员工选聘和管理,处理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不仅导致了公共管理伦理水平的下降降低了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还激化了社会矛盾,有的公共管理组织甚至以亲情伦理、教育伦理和职业伦理教育替代了公共管理伦理教育,使公共管理伦理教育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三是伦理教育公益性特点不明显,政府有关部门、大众传播媒体在这一领域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公共管理伦理教育受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驱使的现象较为严重;四是伦理教育体系不健全,公共伦理范畴概念不明确、缺乏导向性和实贱性,教育内容陈旧,体系不科学,方法简单、手段落后,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仍在沿用传统社会道德伦理指导现阶段公共管理者行为;五是公共管理伦理教育缺乏明确指向性,没有专门针对公共管理者的教育体系、教育内容,直接导致效果不明显。
三、我国应对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策略
现阶段,公共管理伦理缺失问题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在一些公共权力比较大的领域,这一问题显得尤其严重。因此,防止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重点对象应当是那些拥有和使用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对于这些组织和个人,尤其需要进行公共管理伦理观念宣传教育。解决公共管理伦理缺失问题的具体措施有:
1.明确公共管理伦理的作用领域及其相应的规范标准
鉴于我国公共管理活动领域不断拓展,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于公共管理活动的研宄,明确公共管理活动的范围及其相应的伦理标准,把针对公共管理组织的伦理要求与针对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要求作出明确区分,同时明确受公共管理活动影响的社会公众的公共伦理规范。根据各类公共管理组织对于社会大众生活的影响程度,制订不同的伦理考核标准与道德规范,拓展公共管理伦理体系的层次和覆盖范围。加强公共管理组织伦理的研宄力度,充实公共管理领域伦理精神教育内容。针对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在对待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时采取不正当态度这一问题,要从加强组织文化建设与提升公共管理者个人道德素质这两个方面来促进不道德行为的减少。为此,要在公共管理组织的监督上下功夫,同时加强对于公共管理者的道德约束与考核。
伦理建设要有针对性,不应将适用于一般组织的伦理考核标准运用于公共管理组织。要尤其强调公共组织管理者的道德责任感和对正义事业的投入以及廉洁自律情况,通过伦理教育与管理手段约束公共管理人员的私欲。在公共管理伦理精神及其相关的教育制度建设中,要与时倶进、有选择地保留传统社会形态中形成的伦理思想,如儒家文化中的仁、义、礼、智、信、廉、耻,并明确这些范畴在当代社会背景下的具体内涵;同时批判地吸收国外的公共管理伦理思想,如西方伦理学中的善、幸福、德性、快乐、勇敢、大方、大度、温和、友善、诚实、机智、明智、自制、坚强、自爱等伦理范畴。在建立公共管理伦理体系时,要把崇尚美好行为、善良与公正行为结合在一起进行思考使公共管理人员成为公平正义的真正实贱者。
2.加强公共管理领域伦理环境质量监控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与公共管理相关的活动不断增多,因此要不断加强公共管理领域的伦理质量监控,以减少社会环境中功利性因素对于各类公共管理组织的影响。建立覆盖整个公共管理领域的伦理环境质量监控体系,对于政府部门的行为、事业单位的行为、一些具有经济利益的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提出与其职能性质相一致的伦理要求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加强对于危害公众利益的公共管理行为的监督,对有维护公共管理义务但不履行职责、部门及个人制订严厉的惩治措施。在公共管理伦理精神建设中注入理性精神和民众意志,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和进行民主决策的意识,制订反对腐败的长期战略。公共管理组织要在约束个人利益的同时,谋求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依法解决各类社会问题,使社会大众之间的交往伦理化、秩序化。
针对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外在诱因对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者的伦理道德所造成的冲击,应当建立起能够覆盖公共管理活动各个方面的道德规范体系。建立能够在决策中充分体现公共意志的民主化、科学化的管理机制,要求公共管理人员在工作作风上要体现出公正、公道、平等、依法办事并控制自身欲望的基本素质,使他们在对待个人利益上能够体现出节制、适度,在对待公众利益上能够体现出具有实贱精神、慷慨对待弱势群体。让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深入到公共管理人员心中,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对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强化公共管理组织岗位的非经济性特点,以服务型管理取代统治型管理,提倡在法制精神指导下的公民自由权,在公共管理组织中实施以道德为评价标准的人性化管理。
3.塑造道德典范加快公共管理伦理建设进程
论文摘要:软件项目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软件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的整个软件生命周期(从分析、设计、编码到浏试、维护全过程)都能在管理者的拉制之下,以预定成本按期,按质的完成软件交付用户使用。目前,软件项目管理不善的新问题仍然存在。本文将在分析软件项目管理存在的新问题的基础上,探索时策办法。
随着计算机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深人,应用软件的规模及复杂程度也日趋大型化、复杂化,这就导致软件开发的方式也从早期的单兵作战式或手工作坊式渐渐转变为集团化、工厂流水线式的团队协作开发方式。这种情况下,如何管理好项目的每一.步运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是每一位项目主管责无旁贷的责任。
一、软件项目管理存在的新问题
(一)缺乏项目管理系统培训。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培训较少或不够系统。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不了解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和一些常用工具和方法,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没有项目管理知识的指导,完全依靠个人现有的知识技能,管理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比较大。在软件企业中,以前几乎没有专招收项目管理专业的人员来担任项目经理(甚至很少是管理专业的),被任命的项目经理主要是因为他们能够在技术上独当一面,而管理方面非凡是项目管理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
(二)对项目计划熟悉不足。项目经理对总体计划、阶段计划的功能熟悉不足。项目经理认为计划不如变化快,项目中也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做计划是走过场,因此制定总体计划时比较随意,不少事情没有仔细考虑;阶段计划因工作忙等理由经常拖延,造成计划和控制管理脱节,无法进行有效的进度控制管理。没有计划或者是随意的不负责任的计划的项目是一种无法控制的项目。
(三)管理意识存在偏差。部分项目经理没有意识到自己项目经理的角色,从总体上去把握管理整个项目,而是埋头于具体的技术工作,造成项目组成员之间忙的忙、闲的闲,计划不周、任务不均、资源浪费。在软件企业中,项目经理大多是技术骨千,技术方面的知识比较深厚,但无论是项目管理知识,还是项目管理必备的技能、项目管理必备的素质都有待补充和提高,项目管理经验也有待丰富。有些项目经理对于一些不服管理的技术人员,没有较好的管理方法,工作不好布置的工作只好自己做。另外由于工作分解结构设计的合理性,项目任务无法有效、合理地分配给相关成员,以达到“负载均衡”。
(四)相互间缺乏沟通。在项目中一些重要信息没有进行充分和有效的沟通。在制定计划、意见反馈、情况通报、技术新问题或成果等方面和相关人员的沟通不足,造成各做各事、重复劳动,甚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些人没有天天定时收邮件的习惯,以至于无法及时接收最新的信息。
(五)缺乏风险管理意识。项目经理没有充分分析可能的风险,对付风险的策略考虑比较简单。项目经理在做项目规划时经常没有做专门的风险管理计划文档,而是合并在项目计划书中。有些项目经理没有充分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胜,对计划书中风险管理的章节简单应付了事,随便列出几个风险,随便地写一些简单的策略,对于后面的风险防范起不到什么指导功能。
(六)项目干系人相关新问题。在范围识别阶段,项目组对客户的整体组织结构、有关人员及其关系、工作职责等没有足够了解以致于无法得到完整需求或最终经权威用户代表确认的需求。由于项目经理的工作新问题,客户参和程度部不高,客户方相关责任人不明确或对范围和要求责任心不强,提出的要求具有随意性,项目前期对需求的确认不吃积极;或者是多个用户代表各说各话、昨是今非但同时又要求目尽早交付;项目后期需求变化随意,造成项目范围的蔓延,无度的拖延,成本的扩大。
二、加强软件项目管理的办法
(一)加强项目经理的系统培训。项目经理接受系统的项管理知识培训是非常必要的,有了专业领域的知识和实践,再丈上项目管理知识和实践和一般管理的知识和经验的有机结合,组能大大提高项目经理的项目管理水平。应实行项目经理知识技育资格考核制度,让项目经理自觉补充学习项目管理的知识和一些常用工具和方法。
(二)提高项目经理对计划的熟悉。在高上术行业,日新月异是主要特征,因此计划的制定需要在一定条.的限制和假设之下采用渐近明细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提高目经理的计划意识,采用项目计划制定相关各种知识、技术、具,加强对开发计划、阶段计划的有效胜进行事前事后的评估。超级秘书网
(三)加强项目管理方面的培训。加强项目管理方面的培训,实通过对考核乡勘际的合理设定和宣传引导项目经理更好地做好项仁管理工作。技术骨干在担任项目经理之前,最好能经过系统的目管理知识,非凡是其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的学习,实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素质,丰富项目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意识。
(四)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制定有效的择通制度和沟通机制,对由于缺乏沟通而造成的事件进行通报作夕教提醒,以提高沟通意识;沟通方式应根据内容而多样化,甘究有效率的沟通;通过制度规定对由于未及时收取邮件而造成壮失的责任归属;对于非凡重要的内容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有效通以确保传达到位。超级秘书网
(五)提高软件项目的风险管理意识。通泛学习项目管理知识把握风险识别、量化、策略探究、反应控制尔工具和方法把握项目风险管理所必备的知识。通过加强对项目知划中风险管理计划的审核提高项目组的风险管理意识。总结本表业项目中常见的风险及其策略作为风险管理计划中必要的风险详容,并切实评估相应策略的有效胜和可行险
(六)理清项目头系人。项目的目的就是实现项目干系人的需求和愿望。项目干弄人管理应当从项目的启动开始,项目经理及其项目成员就要分耀项目干系人包含哪些人和组织,通过沟通协调对他们施加影响,驱动他们对项目的支持,调查并明确他们的需求和愿望,减刁琪对项目的阻力,以确保项目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