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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4 15: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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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盐卤资源;优势;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从“资源—产品—废弃物”转向“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新型模式,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也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可以说,循环经济是兼顾发展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一体化战略。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和《循环经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湖南省衡阳市(下文简称“我市”)加快了循环经济发展的步伐。本文就松木园如何发展循环经济进行探讨,以之抛砖引玉。

一、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与优势

湖南省衡阳市松木工业园区(下文简称“松木园”),于2003年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6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为省级开发区。松木园是湖南省“盐化工产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协助研发中心”。也是湖南省独家以资源为依托,以化学工业定位的工业园区。松木园依托衡阳丰富的盐卤资源、有色金属资源和非金属资源,以发展化学工业为主体,重点发展盐卤化工及精细化工产业、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非金属深加工产业,努力打造中部地区化工产业基地。松木园自建立以来,以“循环经济”为发展模式,与100多家企业洽谈合作事宜,签订入园项目25个,合同引资额为86.75亿元,实际到位资金15亿元。2007年实现产值111135万元,实现工业增加值36178万元,实现利税22639万元,上交税金8980万元,安排劳动力4138人。

目前,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交通便利

衡阳市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交通优势,素有“九省通衢”之称,公路、铁路、水运发达,是我国重要的铁路枢纽和全国45个公路枢纽城市之一。松木园位于107国道东侧,东临湘江,隔江就是衡阳火车北站,衡大高速公路由西向东横穿其中,湘江河段已具备千吨级通航能力,南岳专用线紧靠园区北面,公路、铁路、水路运输均极为方便。

(二)资源丰富

衡阳是中国重要的“有色金属”和“非金属”之乡,已探明的矿藏主要有金、银、铅、锌、铁、铀、硼、高岭土、重晶石、钠长石、岩盐、芒硝、汉白玉、煤等60多种。园区所在地探明岩盐资源储量达140亿吨,芒硝可利用资源储量达4.4亿吨。衡阳电力资源充足,水力、火力发电量大,三峡电网将在三年内并网衡阳供电,届时衡阳电力充足。西气东输工程将于年底到达衡阳。这些资源为园区发展盐卤化工、精细化工和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奠定了基础。

(三)有化工龙头企业

目前,我市现有规模以上的化工企业99家,主要产品有:烧碱、液氯、盐酸、食盐、元明粉、钛白粉、季戊四醇、乙酰甲胺磷、尿素、醇酸树脂等。这些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盐卤化工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园区有化工龙头企业衡阳建滔、建衡实业和瑞达电源等。衡阳建滔近期建成年产36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年产30万吨PVC项目、年产8万吨环氧氯丙烷项目和年产13万吨双氧水项目,远期离子膜烧碱、PVC、环氧氯丙烷年产量分别达到66万吨、50万吨和13万吨;建衡实业近期建成年产2万吨铵明矾、1万吨钾明矾、1万吨复合疏松剂、8万吨硫酸铝的生产规模;瑞达电源近期建成年产5万吨铅酸电池极板和年产150万KVAh铅酸电池项目。工业园一旦建成,将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届时松木园的年产值将突破350亿元。

(四)有专门管理机构

为了对工业园进行有效管理,衡阳市专门成立了松木园管理委员会。该管理委员会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为园区企业做了大量实际、有效的工作,大大提高了园区企业的办事效率。

二、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龙头企业不多,产业链不完善

衡阳市矿产资源丰富,其中岩盐资源储量达140亿吨,钙芒硝可利用资源储量4.4亿吨,位居全省第一,主要分布在松木和茶山坳一带。岩盐预计可开采近百年。应该说松木园发展盐卤化工是有资源优势的,但是目前园区内缺少龙头企业,已有龙头企业仅衡阳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湘衡盐矿。精细化工产品附加值高,目前我市精细化工产品种类虽多,但规模小,利税少,效益不显著。同时,园区内企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产业链。例如,衡阳建滔化工有限公司的下游产品仅氯气等被下游企业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和俊杰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原材料所利用。

(二)对循环经济的发展重视不够

衡阳虽然是历来兵家必争之战略要地,但是衡阳工业仍然处于工业化的初期阶段。经济不发达,成为很多领导决策考虑的重要因素。虽然绿色GDP早就提出,但目前传统GDP仍是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标准。循环经济往往被忽略。搞循环经济,短期来看,对企业是没利益的。这种重经济利益、轻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使得企业缺乏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认为清洁生产带来的生态环境效益是归社会所得。

(三)园区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从循环经济的产生、发展过程看,政府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推动者,企业、公众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相对于循环经济的这种发展机制,松木园当前的经济发展机制已经滞后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存在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问题,如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不足;政府各部门对松木园的管理职责还没有理顺;成立的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地位、职责还不明确;松木园税收等利益分配机制未建立;对入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管理、考评和奖惩措施缺少;政绩考核注重GDP指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供给不充分等。这些成为我市松木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障碍。

(四)园区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资金缺乏

园区以化工为主,原材料、燃料及产品运输量大,园区西高东低,铁路、公路、水路(港口)的建设、综合管线的铺设、市政设施的完善、土地平整和拆迁补偿、安置等前期工程投资大,任务艰巨。现在园区的相应配套设施和服务尚未完全建设起来,紧挨着的三个化工企业——建滔化工、骏杰化工和锦轩化工的周围现在还缺乏服务机构。园区水电还不充足,也是制约更多企业入园的一个瓶颈问题。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资金,资金短缺不容忽视。

三、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

根据衡阳市政府对园区发展规划所定的目标:2010年,松木园总销售收入将达到150亿元,利税17亿元;到2020年,园区将实现总产值过350亿元,利税过40亿元,其中盐卤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实现总产值250亿元,利税25亿元;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产值100亿元,利税15亿元。为了更好地实现规划目标和解决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一)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

1.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模式

国外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成功的模式较多,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可行实践模式: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模式(以美国3M公司、杜邦公司、施乐公司为代表,以企业自发启动为主)、生态工业园模式(以丹麦卡伦堡工业园区为代表)和社会层面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以德国的双元系统模式为代表)。

笔者认为对松木园目前发展阶段最有借鉴价值的是生态工业园模式。丹麦卡伦堡工业园区是20世纪50年代自发形成的,被誉为世界上第一个生态工业园,是目前国际上运行最为成功的生态工业园。电厂是该园区产业链的核心,电厂给制药厂供应高温蒸汽,取代了其自备锅炉;给居民供热,减少了3500个家庭取暖炉;供应中低温的循环热水,使大棚生产绿色蔬菜;余热放到水池中用于养鱼,实现了热能的多级使用。同样,粉煤灰用于生产水泥和筑路,脱硫石膏用来造石膏板,使进口的石膏原矿减少一半。

2.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

松木园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必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循环经济三个层次的实践模式,通过有意识的规划、合理的布局、选择性的招商以及有效的管理,组织或协助入选园区的企业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因地制宜地探索出自己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从而达到整个区域的共生共荣、可持续发展。根据松木园的资源及其地理特点,笔者认为在目前阶段,松木园应该重点发展园区内循环,建立共生企业群,形成完整的盐卤化工产业链,符合产业链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鼓励入园,以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为主要手段,开拓发展盐化工、天然气化工和动力有机结合的盐卤和天然气资源综合利用多功能系统,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二)大力宣传和发展园区循环经济

1.加强盐卤资源开发统筹规划

根据建设循环型经济工业园区的基本要求,结合松木园区的实际情况,衡阳市松木循环型经济工业园区建设的统筹规划,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条主线、三大主导产业、五条支撑保障体系”。即以发展循环经济、建立有特色的新型化工工业园区为中心,以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和科技创新、循环经济建设为主线,以政策、信息、技术、社会、环境安全为五大支撑体系。

松木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是推进建滔化工和瑞达电源等龙头企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带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工业园区内部企业之间资源交换、互利共生的循环经济工业网络,提高资源利用的产出值,促进盐卤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链的延伸和有色金属深加工持续快速发展。松木工业园区作为湖南省盐化工产业的重要基地,应根据盐卤资源分布情况合理配置产业区结构,同时又不对总体路网的布局产生影响,有利于规划管理和土地使用。

2.推进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

以松木园盐卤化工、煤炭为重点,强化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的消耗定额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好建滔化工的污染物——氯,在建滔化工旁边建立以氯作为天然化工原料的化工企业。这些企业产生的未反应气也可为自己和建滔化工的动力系统提供燃料,动力系统的富CO2,又可为盐化工的硝酸化工提供原料。

3.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随着衡阳建滔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相关系列产品的配套发展,相继引来了骏杰化工、锦轩化工等企业邻依,逐步形成了一个盐化工关联企业群,以推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衡阳建滔已明确表示,对于落户松木园区的关联企业,将积极配合园区在给排水及用电方面提供支持,并稳定、低价提供原材料,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园区企业一道发展衡阳经济,振兴衡阳工业。盐卤化工产业要围绕核心资源、核心企业,通过产品链之间的延伸和耦合,逐步通过产业升级,形成整个盐卤化工产业及精细化工集群的自我技术和核心专长,逐步由生产基地向创造性基地转型——实现松木园区域内循环,最终建立共生企业群,形成完整的盐卤化工产业链。也提高了主要污染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降低企业治污成本。

(三)应建立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园区管理机制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就需要转变思维模式,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变革。这些变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既得利益的丧失及利益的重新分配。

1.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园区管理模式

松木园的管理模式是政府管理型,但是这个管理委员会与衡阳市政府和石鼓区政府的关系还没有理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还没有明确,对工业园的管理、利益分成等都没有很好解决。管理委员会应充当好利益协调的角色,拿出可行的利益协调方案,及时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和政策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完善绿色经济目标体系和政府考核标准,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信息共享体系,大力培养发展循环经济的外部环境。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应该结合我市和园区的情况,逐步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各类组织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系。具体而言,衡阳市和石鼓区两级政府主要进行政策支持和制度约束,在企业和社会无法有效运作的领域发挥作用;消耗资源能源、排放废物、销售产品的企业应按市场规律和规则运作,履行其排放者责任和扩大生产者责任;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应为政府制定管理目标和运作规则提供技术支撑;非营利组织和社会中介的参与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

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随着松木园的发展,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专业。管委会主要领导必须熟悉本地主导产业的技术领域和发展规律,从事科技、经济、招商、规划、人事和社会事务等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具有与从事的管理工作相对口的专业背景,同时拥有一批熟悉盐卤化工等产业发展规律的管理骨干人员。

3.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松木园管理委员会要制定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考核办法,对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年度进行考核。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和干扰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作用

1.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并整合现有资金,突出重点,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加大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大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公共财政对政府资源节约管理和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财政新增的技术改造支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投入等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收费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机制。政府采购目录优先考虑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逐步扩大节能、节水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

2.加大融资力度

衡阳市政府和石鼓区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财政预算中拿出一定的资金,整合现有资金(这也可作为税收等利益分成的依据)。政府可以考虑目前上市公司融资的途径,发行循环经济政府债券、循环经济彩票、接受民间资金捐助和国际援助资金等方式,扩大循环经济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民间和金融机构等的资金进入循环经济发展系统。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点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各级投资担保公司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3.推动科技进步

衡阳市政府应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集中解决制约松木园循环经济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通过联合攻关,研究开发一批有利于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撑。培植一批具有较高资源生产率、较低污染排放率的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联合高校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和咨询,加强产学研联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开发清洁生产集成技术,提高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能力,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核心技术且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企业。

总之,松木园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运用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实践证明,松木园发展循环经济的前景光明。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某个方面的努力就能达到理想效果的,它需要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和企业的密切配合。只要这样,松木园的明天才会更加辉煌。

【主要参考文献】

[1]苏杨.关于当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发展,2005(1).

[2]蓝庆新.来自丹麦卡伦堡循环经济工业园的启示[J].环境经济,2006(4).

[3]杨浩,朱冬元.我国循环经济综合指标体系研究[J].生态经济,2008(6).

[4]李佳.论循环经济与绿色税制[J].现代商贸工业,2008(8).

[5]张晓龙,宁云才.煤矿企业循环经济的定量研究[J].中国矿业,2008(7).

[6]张晓虎.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3).

[7]易兰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与措施分析[J].现代企业教育,2008(14).

[8]马翠玲.准确把握循环经济要义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J].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7).

第2篇

黑龙江省拥有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伊春、大庆、黑河、五大连池、铁力、等13个资源型城市,是全国资源型城市较多的大省。其中有著名的煤炭城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中国第一个石油城市大庆和森工城市伊春、铁力等。大多数城市是在进行矿业开发或林业开发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为了能加速矿业资源和森林资源的开发,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为这些地区进行人力、物力及财力上的投入,从而出现了像鸡西,大庆这种依托自己资源的开发而在开采区附近兴建起来的资源型城市,它们为黑龙江省及全国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各种能源。但由于大多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根据经济生命周期,黑龙江省的大多数资源型城市处在经济的衰退期。资源型城市处于资源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使资源产业经济发展缓慢。煤炭资源、石油天然气、森林资源逐渐衰减,可供开发量越来越少,使开发成本增加。因为比较单一的资源型产业结构,当开采量下降时,不能阻止资源开采量下降引起的各种资源的恶化。难以弥补采掘业下降带来的增长缺口。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恶化,煤矿城市采煤沉陷区问题突出,油田植被和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土地“三化”、水土流失加剧,林木蓄积量减少,森林生态功能减弱。同大多数资源型城市一样,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面临着资源危机、经济危机和生态危机的局面。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发展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结构不合理

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主要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因而使资源型城市产业规划不合理,产业结构比较单一,第一产业主要是传统农业,其发展主要是粗放经营为主。第三产业以餐饮业和商业发展为代表,其发展相对较滞后,第二产业其产业链相对较短,主要依赖初级原料产品加工,经济增加值较低;在资源型城市中,大型资源型国有企业在城市发展中处于主要作用,中小企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种情况阻碍了企业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不利于原有核心竞争力的保持和提高,城市各种产业相互关联的程度较低,城市区域产业发展脱节,各种产业难以进行质量上的整合。

2.各种资源逐渐枯竭

由于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不断的开采,自然资源的存储量会不断减少,最终枯竭。那么资源型城市随着开采量的增大,这种矿产资源的地理优势将逐渐下降,矿产资源开采成本整体趋势将上升,总的来说,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资源产业的全盛时代已经过去,资源型城市所拥有的资源产业整体正在以非常明显的趋势衰退。黑龙江省正从原来的资源输出型大省逐渐转变为资源输入型大省,其经济发展模式正在进入调整期和转型期.

3.人才结构不合理

资源型城市人才结构不合理的原因:一方面,大多数的资源型城市产业发展较单一,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并不多,主要需要从事资源开采和开发的工人,它们大多数文化水平并不高,所以,在大多数资源型城市中,人才结构较为单一,随着资源产业资源的枯竭,资源型产业的产业链条的延伸,资源型产业需要更多的有技术,会管理的专业复合型人才,但是,现有的企业人才发展模式不能满足资源型转型的需要,缺少相应专业人才,导致资源型企业向其他产业扩张和延伸较为困难,调整产业结构不能顺利地进行的局面这不利于资源型城市的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使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后劲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资源型城市大多数位于偏远地区或欠发达地区,投资环境差,难以吸引人才,甚至还出现本地人才大批外流的现象,使得资源型城市人才更为紧缺。

4.环境污染严重

黑龙江是以矿产,森林资源为主的大省,在资源开发建设初期初始阶段,企业的发展注重产能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三废———废水、废气、固体物废弃物的随意排放,没有注重环境保护,使环境污染变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全球温度升高,温室效应加聚。同时由于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矿物资源被过度的开发与利用,地球上许多生物资源正在减少,甚至于有些珍稀生物处于灭亡的边缘。

二、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

循环经济是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工业化城市,同时使整个资源型城市作为一个动态的系统,达到人与人、人和自然以及人与社会和谐的相处,使整个社会在一个良性发展的状态下向前发展。为了实现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本着“节约,环保,发展”的基本思路,把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增加的出发点,进而创造出“投入少、产量高、能耗低、排放少、可循环、能持续”的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节约型社会体系。

1.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的制定

制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要使全社会都参与到循环经济发展过程来,要让各个部门,机关以及个人都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可以选择一些重点行业和企业作为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试点,例如:在矿产开发、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进行多元化经营,把深度开发主导产业和积极发展替代产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成立和发展一批循环型企业、工业园区、市县,大力推进和发展节约能源、寻找替代能源、对能量进行梯级利用,以达到能源污染的零排放、发展绿色再制造等,对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技术瓶颈进行改进和突破。建立以循环经济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园区,对开发区的企业进行整合优化,尤其是对矿产资源,冶金、机械制造,生物化学、医药等产业链进行重点培育,对企业的产品所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加强对化工企业的循环经济的治理,通过建立化工基地经济工业园区进行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和重点发展以靠高科技为主的生物以及精细化工和新材料循环经济为主的产业链,使上下游之间以及不同产业之间的产业链能够循环利用或交叉利用。同时应重点对循环经济园区内相关行业进行重点管理,提高“三废”综合利用率,降低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积极加强对废水,废气的循环再利用,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推广沼气工程;大力推广无公害种植、生态渔业养殖和零污染饲养模式,发展生态农业。

2.大力提高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

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大力发展黑龙江省绿色产业,采用高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设备及技术工艺来替代高消耗、高污染的技术装备,用以改造那些传统产业,逐渐建立起低消耗、高产能的产业体系。加强对高能耗的行业如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原料、能源及水资源的能耗管理,实现这些能源的梯级、高效和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利用和循环利用体系,用以提高企业资源的产能效益。加大力度推进黑龙江省清洁化生产试点企业建设,指导和鼓励钢铁企业、热电企业、三大动力企业、矿物加工企业采用清洁化生产、积极进行ISOl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强企业污染全过程的治理与控制。

3.积极开展废旧产品的循环利用

运用生产—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大力推进固体废弃物如废机电产品、钢铁、垃圾等的回收利用,最大效能的提高产业的生态和经济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集中处理系统,加快建立黑龙江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建设,有效建立起一个集垃圾分类回收、加工处理、综合利用集中在一起的综合性体系。加快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循环工程建设;建立黑龙江省废物转换系统,如固体物回收再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系统、固废集中处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和中水回用系统等,大力开展循环资源产业建设,以使资源循环利用得以实现。

4.强化矿山等矿产资源的综合运用效果

一方面,合理规划黑龙江省矿业城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大力强化鸡西、七台河,双鸭山等矿业城市的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加大力度对开采秩序进行整顿,对矿场资源如何进行利用与开发的方式进行改进,进而达到矿业资源规范化的管理与保护性开发的目的;另一方面,应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研发与攻关,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对矿业资源深加工技术进行研发及推广,增加矿业资源产品的附加值,积极开发与大力完善有利于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城市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采,选,冶”的先进工艺,大力提升矿业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率。强化共生的矿产资源及由主产品生产中所产生的副产品的综合开发与回收利用。加强矿业资源开发与冶炼的固体废弃物等矿业副产品的开发与利用使其转化为新型建材产品,最大效能的实现矿产资源循环有效的利用。

5.树立全社会绿色消费的观念

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使全省人民重视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引导全社会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消费观念,从而使广大群众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向节约资源以及绿色健康环保方面发展。倡导全社会的群众使用带有节能环保标志的绿色产品,抵制或拒绝过度消费产品的消费行为。把节约资源和循环再利用的生活方式及消费行为变成每个公民的自发自觉的行为,达到全民绿色消费。

6.完善资源城市的资源保护政策

黑龙江省的资源城市已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因而这一时期资源消耗量大,污染严重,因而应加强环境、土地资源的保护,注重提高土地资源的应用效率。根据环境、资源二者的相互关系,对资源的开发应本着有限性、有序性以及有偿性等原则进行开发,加强和完善资源保护政策,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环境保护要加强立法,注重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性与效率性。制定较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单位面积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提高矿产和水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以期形成一个具有节能性的工业和具有节水性农业,同时在各行各业开展节约各种资源的活动,在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减少资源的消耗。

7.推进“生态黑龙江”建设,建造舒心、安适的生态环境

第3篇

(一)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率较低,资源损失浪费严重

根据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在1990年-2010年的20年期间,仅仅煤炭资源的浪费数量就高达250亿吨。我国煤炭开采方式落后是导致资源的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并且极其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另外,我国小型煤矿在生产技术方面也十分落后,并以大幅度消耗煤炭资源、降低矿山服务年限作为代价,使煤炭资源陷入大量浪费的境地。

(二)煤炭资源超负荷开采现象加剧

近年来,我国煤炭在价格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涨幅,不少煤炭企业在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情况下,对部分地区的煤炭资源进行超负荷开采,验证违反了相关规定,与合理开采煤炭理论相差甚远,而且无序开采现象极其严重,煤矿的安全生产日益陷入危机当中,不断发生安全事故。若持续使用这种超负荷的开采模式对煤炭资源进行开发,必将会导致我国煤炭资源用尽,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煤炭资源开采及规划不合理

我国部分煤炭丰富地区考虑到市场经济和地方发展,持续投资开办煤矿开采企业,近几年煤矿开发项目不仅数量多,且规模较大大,虽然起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煤炭资源消耗速度极快,且没有按照相关回收标准对煤炭资源进行回收,导致煤炭资源问题日益凸显。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虽然我国计划在2015年实现25个亿吨的煤炭产量,但各个省市规划总产量之和为38个亿吨,大大超出了我国的计划数量。

(四)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突出

现阶段,我国一些煤炭企业在开发煤炭资源时仍然使用“资源-产品-废品”的单向线性方式,这种煤炭开发方式造成煤炭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煤炭资源的粗犷开采引起矿区环境承受力降低,导致周围地面出现塌陷、滑坡等现象,采空区水量减少,使当地居民饮水问题陷入困境。除此之外,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通常都是直接排放于大气和地下水道,使空气和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五)煤炭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法规不完善

煤炭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变更频繁,管理层人员不断减少,对于行业的管理更显弱势。我国用来约束煤炭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处于不完善水平,还有较大的补充空间,煤炭资源开发及生产过程中审批不严谨、审核不充分等问题也不断出现,法律对于煤炭资源保护力度还有待提高。

二、煤炭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策和建议

(一)设立环境评价绩效指标,对煤炭资源进行有序开发

应综合考虑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对煤炭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有序开发,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摒弃传统观念,例如“先破坏后治理”,对煤炭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及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对应的环境评价绩效指标,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进行管理,不断提高煤炭企业对环境及污染等问题的关心程度。与此同时,还应强化煤炭行业的科学管理机制,减少煤炭生产、流转、消费等过程中造成损失及浪费。

(二)补充并健全煤炭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环境问题爆发的初期阶段,国家颁布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来约束资源开发等行为,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使自然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通过最近几年对法律法规的实践发现,这些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煤炭开发工作,但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国家宏观调控及自然资源整合等政策在某些地区难以展开,进一步补充并健全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显得更加重要了。为了能使煤炭开发过程中造成的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一定的遏制,将生态损失降至最低,应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理念,制定用来制约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的法律规定并严格实施,在前期,煤炭开发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在后期,必须对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三)土地资源、水资源及大气污染的治理

以“谁破坏,谁复垦”这一原则为主要核心内容,煤炭企业应主动肩负起土地复垦的任务。政府在加重对环境污染行为惩罚力度的同时,也不断投入资金,用来提高煤炭开发企业及社会人员的积极性,共同携手做好土地及环境的保护工作。对于煤炭资源开发所导致的塌陷、下沉等现象加大治理工作。坍塌区域通过生物科技及工业技术的,尽量将土地治理后恢复原貌的土地退还给农民,供其进行农作。坚持以废治废原则,通过废物利用来降低煤矸石的堆积量,将被破坏的土地资源恢复原貌,之后不仅可以退还农民进行农作,也可以于商业建筑。围绕煤矿资源的特点,将矿区内水资源的排放和供给进行结合,实施水害控制优化等措施。对于煤炭开采过程中提取的矿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必须在过滤及筛选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除此之外,还应投入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对于各煤炭企业排出的污水进行集中式处理。如果排放的废水中含义重金属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先将其转化为难溶重金属化合物,再通过污水净化处理后方可向外排放。除此之外,还应在煤矿开发区域内大面积开展绿化活动,通过植树造林的方式来降低水土流失。

(四)发挥先进科学技术

在煤炭开采中的作用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作用,为煤炭洁净开采技术的研究提供更多平台,通过这些先进的技术方式来降低生产过程中废料的产生,使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得到有效提高,并使煤炭开采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使煤炭资源在发挥能源作用的同时被充分利用。

三、结语

第4篇

【关键词】热泵 资源环境

近年来随着资源和环境的问题日益严重,在满足人们健康、舒适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常规能源消耗,已成为暖通空调行业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适应这一要求,作为空调冷热源中能源转换效率最高的热泵应用技术,正受到人们的日益重视和关注。

在热泵技术应用研究中,关键要解决如下问题:合适的低温热源、适宜的制冷工质、合理驱动方式。热泵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不仅要适应能源的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也要在初投资和运行成本上,具有和常规空调冷热源相竞争的优势。

一、地源热泵系统形式

水源热泵分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两种形式。地表水源主要包括江、河、湖、海等水资源。近几年,城市污水资源作为一种优良的热泵低温资源,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正受到人们的重视。

地下水源热泵和土壤源热泵都是利用丰富的地热资源,可统称为地源热泵。作为一项旨在解决空调冷热源问题的新技术,地源热泵以其高效、节能、舒适,而且安装施工简单、运行维护方便等优点,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地下水源热泵指利用水泵直接抽取地下水与制冷剂进行热交换,并在合适地点回灌或排放,即通常所说的开路系统。开路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回灌技术要求较高,回灌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较高,机组性能受地下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较大,地热水对管路系统和设备的腐蚀问题以及地热井的开采和地热水的抽取可能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等。

闭路系统是利用地下埋管与土壤或用井下换热器与地热水进行热交换,土壤源热泵即属于闭路系统。闭路系统一般采用间接膨胀式,即制冷剂与大地之间通过中介流体进行热交换,地下盘管自成封闭系统。管内流体可以是水、盐水或乙二醇水溶液。根据地下埋管的布置形式,系统又分成水平埋管和垂直埋管,垂直布置的埋设深度一般为30~180m。在垂直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中,按埋管换热器形式的不同,又分为套管和u型管两种形式。相比较而言,u型埋管换热器施工简单,运行可靠,在地源热泵系统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按热泵与空调末端系统的耦合方式,又可分为水—水地源热泵和空气-水地源热泵。水-水热泵因为要增加一次中间换热和水的输送,所以系统的总性能系数要低于空气-水地源热泵。我国目前所开展的研究主要系统形式都是水-水耦合的方式。

二、土壤热特性和回填材料对地源热泵性能的影响

土壤的热特性对地源热泵系统的性能影响较大。土壤热特性主要与组成土壤的固体颗粒成分、导热性能、土壤的含水量、密度有关。leong等(1998)进行了土壤成分和含水量对埋管换热器和热泵性能的研究。研究表明,干燥土壤的地源热泵的性能系数cop要比潮湿土壤的cop低35%,当土壤含水量低于15%时,随着含水量的降低,热泵的循环性能系数将迅速下降。土壤含水量在25%以上,地源热泵的性能将会得到有效的提高,而当含水量超过50%后,含水量的增加,热泵循环性能系数提高的趋势减缓。

土壤含水量从50%增加到100%,其cop仅增加1.5%。

在u型埋管和管井之间填充适当的材料,可以使管道和井璧的接触更加紧密,提高埋管换热器的传热效果。同时,回填材料可以有效防止土壤冻结、收缩、板结等对埋管换热器的传热效果的影响,也可有效防止地下污染物对埋管的不利影响,因此选择适当的回填材料对地源热泵的性能有重要的影响。目前应用的回填材料主要有沙土混合物,水泥灰浆和火山灰粘土等。从提高埋管换热器性能来看,水泥灰浆回填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对于严寒地区地源热泵的应用,除应注意埋管内流动介质的防冻外,尚应注意由于埋管自地下取热可能导致的土壤冻结对地源热泵性能的影响。量输出,也降低了系统的cop。当机组停运一段时间,冻结的土壤融化,埋管断面又恢复到原来的形状。根据现场情况分析,管道挤压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土壤膨胀产生的应力大于了埋管的抗压强度。如果地下土壤和回填材料具有不易冻结的性质,则管道不会出现挤压现象。实验表明,管道最大挤压出现的部位位于u型管进水管的中部。当管内流体温度在-5℃~-10℃范围内,管道挤压的程度随温度的降低而增加,当温度保持在-2℃时,管道没有明显的挤压现象。由于管道挤压,在-5℃~-10℃范围内管道断面积的减小由6%增加到32%。与进水管相比,u型管的出水管部分在实验的温度范围内没有出现明显的挤压现象。

在严寒地区,保证土壤埋管附近的土壤温度在冻结点以上是防止由于土壤冻结膨胀而对埋管产生挤压的根本措施。另外一个有效的措施是选用合适的回填材料,如水泥灰浆不但可有效提高埋管的传热效果,也可防止由于土壤膨胀对埋管可能形成的挤压。

第5篇

【关键词】电子文件;管理原则;方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件已大量涌现,各企业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办公自动化系统(OA),但由于电子文件对网络系统的依赖性、易变性、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以及其操作方便、传递快捷、存储空间小、信息容量大等特点,如何利用、保护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工作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

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是数字信息和文件的组合体,包括内容、背景和结构三要素。国际档案界电子文件专家认为,完整的电子文件由文件内容信息与元数据组成,并形象化地将文件与元数据比作信的内容和信封,文件是用元数据封装起来的对象,元数据加上文件内容就构成了有证据作用的文件。

2.特点

(1)非直读性。电子文件载体的非直读性体现在很多方面:一是数字编码序列记录在载体上,人的眼睛无法分辨;二是载体上的信息记录密度极大,即使在高倍显微镜下可以看到光盘记录痕迹,但读不懂那些痕迹表示什么;三是载体的数字信息往往是经过压缩、加密处理,即使有设备,如果不解压、解密,也不能读取其内容。电子文件载体的非直读性增加了电子文件保管及长期保存的困难性、复杂性。

(2)对系统、设备、标准的依赖性。由于电子文件从形成、传输到存储都是通过计算机实现的,这就决定了电子文件对设备的依赖性。不同软件环境形成的电子文件存储在载体上,有时难以互换;电子文件加密后不解密就无法识别;技术设备更新时,不及时解决格式转换问题,也无法读取等。

(3)易更改性。信息容易变动可以不留痕迹,电子文件产生后不可能不改,为此要防止电子文件信息受到误改或篡改,这成了解决档案真实性问题的关键。

(4)信息的共享性与安全性。电子文件的共享性是其运作环境网络化决定的。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对电子文件极为重要的网络安全问题已日益突出,可以说网络的不安全性已成为限制其发展的最大障碍。

(5)信息和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文件信息可以毫无损害地从一种载体转移到另一种载体上。为此对原件的概念提出质疑。档案的真实性问题被提出讨论,档案管理仅依靠载体管理的方法已经不能达成预期目标。

(6)对元数据的依赖性。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如电子文件上下文关系和结构的描述。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必须特意附在文件信息中,否则将无法恢复电子文件的原貌。此外,电子文件的运作往往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操作者互不见面,体现行政背景的元数据就不那么完整、详细。如果不特意提供或补充这些元数据,那么就可能给电子文件保管和长期保存带来问题。

电子文件技术的特点影响了信息的生成、处理、传递、保存,虽然利用方便快捷,但信息的真实、完整、可读、安全遇到了挑战。我国现正处于电子政务的初期,在这种环境下各级政府产生的文件已是电子版本,大部分都是通过网络传输和处理。由此使以保管文书档案为主的档案部门的职能重点从实体管理转向信息管理、知识管理,从物理控制转向智能控制。

二、电子文件的管理原则

电子文件管理原则是在管理电子文件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而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包括:

1.全过程管理原则

电子文件的形成、处理、收集、积累、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各个环节,都有信息更改、丢失的可能性,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从每一个环节堵塞信息失真的隐患,对于维护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十分重要。维护电子文件真实性的管理措施涉及从电子文件形成、处理、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到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的全过程,可以称之为“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电子文件的全程管理原则应该体现在电子文件管理体制与模式的确定,管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以保证电子文件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受到严密的控制。

2.前端控制原则

在文件从形成到永久保存或销毁过程中,文件的形成是前端,处理、鉴定、整理、编目等具体管理活动是中端,永久保存或销毁是末端。传统文件、档案管理的特征是分阶段、分环节控制,文件、档案管理的全部目标和要求被分解到不同的阶段、环节和步骤之中。前端控制则是对整个管理过程的目标、要求和规则进行系统分析、科学整合,把需要和可能在文件形成阶段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管理功能尽量在这一阶段实现。前端控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他管理环节对电子文件的损伤和破坏,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可靠、完整安全、长期可读,提高管理效率。

3.真实性原则

电子文件真实性是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等经迁移、传输后须与形成时原始状态一致。真实性是保证电子文件行政有效性与法律证据性的基础,是电子文件反映历史真实、具有价值得以作为社会记忆长久保存的前提。电子文件对信息技术的软硬件有较强的依赖性,不同格式的文件转换时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在进行电子文件迁移过程中也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因此电子文件管理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

4.完整性原则

作为企业活动真实记录的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记录企业活动真实面貌的具有有机联系的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相关文件数量齐全;二是每一份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没有缺损。电子文件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证不被偶然或故意增加、删除、修改、伪造、乱序、重放等,也是文件完整性的体现。

5.可读性原则

电子文件的可读性是指电子文件经过存储、传输、压缩、加密、媒体转换、迁移等处理后,应能够以人可以识别、可以理解的方式输出,并保持其内容的真实性。计算机软硬件不同,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也不尽相同。计算机软硬件的更新换代,可能会造成对旧的软硬件不兼容。电子文件对系统有很强的依赖性,脱离了赖以支持的软硬件系统后,文件就变成了无法识别的“死文件”。另外,如果感染了病毒也可能造成文件信息的无法读取。因此电子文件管理必须遵循可读性原则。

三、电子文件管理的基本方法

1.始终保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电子文件的上述特点使我们无法采用与纸质文件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来判断它的原始性,需要为这建立一个新的“原始性”概念。这种“原始性”概念与纸质文件原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抛弃了文件形式上的原始性,即允许文件载体、字迹、格式等表现形式发生变化,仅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真实、准确,即内容的原始性为唯一标准。它将是电子文件转化为电子档案,全面行使“历史记录”和“社会记忆”功能的根据,是电子档案“享有”与纸制档案同样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

2.大力推进文档一体化

文件运动周期理论告诉我们,从现行文件到档案是一个统一的、前后衔接的过程,将这样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个过程纳入一个统一的管理系统之中产生文件和档案的一体化管理是理所当然的。所谓一体化,并非去抹煞不同运动阶段文件管理的特点,而是要求在一个统一的系统之内,有统一的控制中心,统一的工作制度,统一的、前后各有特点又互相衔接的工作程序。也就是说对原来相隔在文书和档案两个工作部门,且相对独立,但又有不少具体工作环节互相雷同和重复的两个管理系统,真正从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这样就能从文件的形成时起对其运动的全过程进行比较全面、有效和统一地控制,既精简了工作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避免因现行文件管理不善致使档案部门有可能收集不到系统、完整档案的弊端,提高了案卷质量,达到了以较小的耗费取得较大的效益的目的。

3.积极探索电子文档管理规范化

第6篇

关键词:环境资源法;人才培养模式;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三能型”;创新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08-113-03

党的十报告提出了“美丽中国”的蓝图愿景,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当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是我们实现上述愿景蓝图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能熟练掌握和综合运用环境资源法律及政策的专业人才需求缺口巨大。传统模式下培养的纯理论、唯书本的旧式法学学生很多存在着“笔不能写,口不能言,进入实践层面手足无措”的弊端。与建设“美丽中国”蓝图愿景的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相适应,培养“坐下来能写、站起来能说、出门能协调”的“三能型”高素质的务实创新型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化综合人才的模式创新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一、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一)呼应并践行党的十“美丽中国”战略规划

党的十报告首次强调建设“美丽中国”,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尤其强调了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生态文明的融入。在实现“美丽中国”宏伟景愿的过程中,还需要相应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助力。当前,国内环保人才需求呈现“井喷”状态,实现“美丽中国”宏伟景愿人才培养必须跟上,高等学校应加大相关方面的师资投入和资金投入,尽快弥补环保类专门性综合型人才缺口。同时,在人才培养模式中只有高度重视学生实践环节和创新学生的知识结构体系,才可能更好地培养专门性综合型应用人才。党的十八报告同时指出,高等教育要“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创新呼应并践行了党的十“美丽中国”战略规划。

(二)契合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和地方、学校的新时期教育发展规划

在指导思想上,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要求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大力推进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举措:一是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二是扩大应用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规模;三是建立人才培养与供给结构调整机制。重庆市也提出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加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供给”的教育目标。西南政法大学的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则采取的是“1+4”的编制模式,即一个总规划,四个分规划。一个总规划是《西南政法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四个分规划分别是学科与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科研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其中的《西南政法大学“十二五”人才培养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施人才培养品牌战略;实施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工程;大力开发实践教学体系;全面推进考试改革和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无疑在三个层面回应了国家、地方和学校“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上述要求,极具战略意义。

(三)实现教改、科研成果与司法实践、社会实践需要的结合,适应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解决社会实践问题的创新机制与方法的迫切需要

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项目的实施将开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新途径,并通过这一过程形成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教改成果和一个极具科研创新能力的教改团队。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化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项目的开展将实现科研、教学和社会的有机结合,使科研更好地对社会制度建构产生积极的影响,使课堂教学、理论教学能培养具有社会适应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契合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环境法治建设的人才输送、环境司法实践的人才贮备提供培养模式的创新机制和方法,努力打造西部地区和国家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的教育培训中心和智囊中心。

二、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特殊性、目标及主要内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有重大区别

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诸多误区和弊端:譬如重理论而轻实际,导致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脱节;人才培养同质化倾向突出;重知识轻能力,忽视解决社会问题能力需要,忽视了学生毕业走向社会若干年后“社会反映”的最客观有效的评价机制等。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环境纠纷处理的科学技术性以及环境问题的解决与经济发展微妙、复杂的关系等因素决定了环境资源法学学科不能按照一般法学学科的培养方式来培养人才,必须有自己的培养模式,以适应社会对这方面人才的需求。本项目的开展意在培养“坐下来能写、站起来能说、出门能协调”的“三能型”高素质的务实创新性法律专业人才,全力培养和提升学生的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本项目的开展将转变观念,依照社会评价的指导思想与办学理念,构建新型的人才培养质量体系,并同时打造一支与之相适应的创新师资团队。

(二)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目标

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如何正确处理这两者的关系,需要全面考量法学教育的层次、现时社会及未来发展对法学教育的需求等诸多因素。传统的法学教学从方式到资源都显得比较陈旧,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大胆的突破和创新。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将将对传统教学模式的转变产生积极的影响,形成培养“坐下来能写、站起来能说、出门能协调”的“三能型”高素质的务实创新性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教育创新模式,培养学生分析社会问题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项目的开展还将形成一支全新教育理念和和熟练运用创新育人模式的教学创新团队。实现教学中传统的知识教学模式的转变,实现从知识教学向能力和素质教学的转换,实现课堂教学与社会问题相结合,让学生通过直面社会问题培养自己的思想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责任感的支配下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与素养,成为高素质的务实创新性法律专业人才。

(三)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主要内容

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必须能够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实行模块化教学。为了更精细、专业地培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人才,课堂教学内容将按主题分解为数个模块,如污染防治法律政策、自然资源法律政策、生态保护法律政策、国际环境法律政策、能源法律政策、气候变化应对法律政策、环境危机应对法律政策。第二,课程体系和课堂教学的优化。在原有教学课程的基础上,针对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可以考虑开设关联学科课程,如环境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政策学等课程,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实现知识结构上法学学科和其他关联学科的结合;在课堂教学的优化方面,应加强课堂讲授内容的设计,持以法律法规为中心、共识性观点为基础、最新研究成果为补充的原则,尽可能地提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度。各篇、章、节涉及的必须研读的法律、法规,应提前向学生布置,并按照课程考核要求,不定期组织随堂测试。第三。教学过程和考核方式的再造。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将贯彻课堂内和课堂外相结合、校内和校外相结合、国内和国外相结合、法学专业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将讲授和团队实践模拟练习进行结合,并推行考试考核的常态化和综合化,将平时小测验、论文写作、读书笔记、案列分析、团队作业等方面的分数作为期末总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测试成绩按照课程考核规定作为平时成绩的评定范围。需要学生阅读的相关文献资料,由任课教师根据讲授内容需要予以列示。

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作为全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培养的侧重点在于:督促学生养成持续学习习惯;训练学生掌握科学、系统的思维方法;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强化学生实际操作技能;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团队合作能力并客观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新模式将探索问题导向型、法律和政策融合型、多学科综合型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的新型培养培训模式和体系,从传统的对学生学习结果导向的流程管理转向全过程管理:开展学生实践部门实训及调研项目,计划每年寒暑假分批次组织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全国典型地区针对不同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问题展开调研和实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利用西南政法大学与地方基层环境司法、环境行政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通过与环境法庭、行政部门、环境公司、环保社会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建立多个、多类型的教学实习基地,分批次派驻学生学习实践。此外,系统加强学生实践部门实训及调研:有计划分批次地每年组织学生在全国典型地区针对不同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问题展开调研和实训;与此同时,加强建设模拟实务教学中心,通过教师和实务部门专业人员共同合作的方法,将实务界的工作方法和实践经验带进课堂,实现课堂内和课堂外学习的结合;校内学习和校外实践的结合,培养“坐下来能写、站起来能说、出门能协调”的“三能型”高素质的务实创新型法律专业人才,全面创新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和师资创新团队的培养模式。

三、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意义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在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过程中尝试为环境问题突出、环境法治相对落后现状的改观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环境问题突出、环境法治相对落后,相关问题已经日益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问题的解决急需大量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譬如近来全国多地新建环境保护法庭、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等都离不开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和输送。由于环境资源法学学科具有公共政策性极强的特殊性,具备其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专门性综合型人才是改变环境问题突出、环境法治相对落后现状的重要支撑。环境资源纠纷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既对环境资源法学科和专门创新人才提出要求,反过来也往往会成为新的环境法律和政策诞生的起点,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项目的开展将对相关问题的双向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在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过程中践行教育模式的转化和教育现代化的转型

第7篇

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文章对“狭隘论”、“现象、本质论”、“目中无物论”、“间接、直接论”、“原因、结果论”等几种对立观点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法学基本理论、环境资源法、调整论、法律关系、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

有关通过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观点,即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本文称为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简称为调整论。调整论的法律关系论是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阐明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它不仅在调整论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对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法律关系理论也是一种挑战和创新。

一、追问法律关系

(一)问题的提起

运用法律关系理论来否定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中国法学界一个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作法。目前较为流行的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因而人与自然的关系过去不是、现在不是、将来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法律关系只是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主体和客体或人与自然之间不能构成法律关系;法律只能调整法律关系即主体之间的人与人关系,由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因而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例如,《环境法学》之所以认为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因为不能“把环境法律关系视为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环境要素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法律关系本身来说,只能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3]王灿发教授也认为:“法调整的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只有在人与人之间才能产生,人与动物之间、人与各种客体之间,都不可能产生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成为法律关系……不管环境和人的关系如何联系紧密和重要,但它总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无法变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无法变成法律关系,因为环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像人那样,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4]李爱年教授之所以反对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与自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5]

笔者也认为,法律的确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传统社会科学中所讲的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笔者想补充一句,法律除了可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外,还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一个互相排斥、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个可以并存、共容的现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自然物与自然物的关系(即物与物的关系),而是与人有关的关系;随着人类社会与自然的融合,当代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一的和单纯的人与人的关系,新的社会学理论和其他社会科学理论认为,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如物质社会关系、思想社会关系、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当代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同样,法律关系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地、单纯地定义为、理解为人与人的关系。运用法律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一观点,否定环境资源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属于运用概念推理去否定对方观点的概念推理法。通过概念推理法来否定某种观点,其前提是该概念或定义应该是正确的、全面的,如果概念或定义本身并不正确或全面,显然运用该概念进行推理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正确或全面的。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其实质是对法律关系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基本概念的挑战和创新。

调整论认为,要区别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现实关系与想象关系、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这三组概念,主张法律关系向法定关系接近、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侵权关系与原始关系分开。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关系即法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个专门术语,法律关系理论中的“法律关系”概念是对法律规定、控制的各种关系即法定关系的选择、概括和理论抽象,法律关系概念中的关系是法学家对各种法定关系的选择与取舍,不等于法律、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种关系。法律规定的关系种类很多,包括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其中有些关系(如法律主体人与主体人之间的关系)被某些法学家定义为法律关系,而另一些关系(如法律主体人与客体物之间的关系)被某些法学家排除在法律关系之外;本文就是要对这种人为地选择或取舍提出商榷,并提出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主体人与客体自然之间的关系)纳入到法律关系的范畴,将法律关系与法定关系统一起来。现实关系是指现行法律规定和实施中存在的关系,例如现行的物权关系,就是主体人对物的占有关系或占有状态;想象的物权关系是指现行的物权关系在将来或今后可能发生、但目前并没有发生的关系和状态。调整论认为,在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时,不能把想象的关系当作现实的关系,而应该将想象关系与现实关系脱钩,这样才能抓住法律关系的本质与特征。原始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关系,例如法律规定的债权关系、物权关系;侵权关系因为原始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发生的因侵犯原始关系而形成的侵权关系,包括行政侵权和民事侵权,例如因阻碍和侵犯物权所有人占有其物、债权所有人交易其物所形成的侵权关系。调整论主张,应该将原始关系与侵权关系分开;如果在界定原始关系时,引入侵权关系,就会搞乱原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得出“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关系包括因侵权产生的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结论即“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结论;就会得出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关系包括因侵犯债权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结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实质上反映的是民事主体与侵权行政机关的不平等的行政关系”的结论。

调整论认为,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资源法所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是否被传统法律关系理论认可为法律关系无关,即使目前某些法学家不承认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也不能否认现实法制实践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存在,更不意味着环境资源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因为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属于环境资源法的功能和现实作用问题,而传统法律关系理论是否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认定为法律关系主要是对法律关系定义的理解问题;但是,如果法律关系理论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视为法律关系则更有利于发挥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因为这意味着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有了法律关系理论的指导。因此,调整论主张,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应该是由环境资源法的规定和实施所确认、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理论在内法学理论是法律现象和法制建设实践的产物,是用来解释现有法律现象、指导今后法律发展的理论,既不能以传统的法学理论或法理逻辑来束缚环境资源法律和环境资源法学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的适应,也不能以不完善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来阻碍法律和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法律和法学理论都应该与时俱进。美国著名的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公元1870~1938)主张实用主义的法律观,他确信存在着公认的社会标准和客观的价值模式,他认为:“法理学的传统使我们服从客观标准。……我们无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无法认识事物的本真。但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这仍然是一个应当为之奋斗的理想。”[6]另一位著名的美国法官奥列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公元1841~1935)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括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7]他在1897年的《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道路》这篇在美国法学著作中引证最多的论文。[8]该文在当时美国社会历史发生转型的条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重要命题,其中重要一条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或许还是‘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9]这句话或多或少有点伤害那时法律家的自尊心,显然不利于作为美国的一个巨大利益集团的法律家群体即中国法学家所称的法律共同体。但是尔后的法律进程证明,他提出的一些与当时主流法学理论相左的新命题是正确的。

从总体上看,关于法律关系的法学理论是具有很大包容性、可塑性和与时俱进的理论,法定关系、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的概念或范畴一直处于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理论,并不是否定法律关系理论,而是致力于对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继承和改进,致力于法定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范畴的历史发展

从法学理论发展史看,法律关系是法学家为解释法律现象特别是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事物或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的一个术语,也是现代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为了阐明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理论,有必要考察一下法律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关于法律关系概念的起源有许多说法,下面仅引用三种说法。据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法律关系”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juris vinculum)观念和债权关系。根据罗马法,“债”的意义有二:债权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给付;债务人有应请求而为一定的给付。债本质上是根据法律,要求人们为一定的法锁。法锁的观念为近代法律关系理论的创立奠定了基础。但是,当时法和权利、法律关系之间没有明确的概念分界。[10]据周永坤著的《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关系”一词源出罗马法,最初仅指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11]据何华勤主编的《外国法制史》,“在罗马法上,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其特征为: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锁关系;债的标的是给付;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12]显然,上面所引证的三种说法(实质上是不同翻译)都不是法律关系的定义,而是解释债这种法律现象时的说法,也不是用法律关系来解释所有法律现象(如物权),更谈不上上述“债”、“法锁”或“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法律关系。如果仅从直观上看、表面上看,可以从“债是法律关系”反推出“法律关系包括债这种关系”的结论。从上述涉及法律关系的三种说法可知,与债这种法律关系有关的因素包括如下5项: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他人、我们、人们、当事人)、国家法律、行为(即为一定给付)、物(即某物)和义务。其中给付某物的行为即法律规定的义务。稍加分析可知,由上述5项因素可以形成如下几类关系: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人们”内部的关系);二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包括“人们”与某物的关系、“人们”内部中的某人与物的关系);三是人的行为与人的关系、人的行为与物的关系、人的行为与义务的关系;四是国家法律与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物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义务的关系等。分析上述四类关系可知: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物的关系是最主要的关系;人的行为体现了义务,人的行为与人、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行为本身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即客体)的关系,如果将行为作为中介,行为本身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的关系也就是中介与主体、中介与对象的关系,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都是通过行为(即“给付”)这种中介形成的;国家法律与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人的行为的关系,国家法律与物的关系,国家法律与义务的关系,实际上是指国家法律与其所涉及到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人的行为、义务)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罗马法中的“法律关系”或“法锁”仅指债权关系。在罗马法中,除了债权外还有物权,而债权与物权是有区别的,物权享有人可以直接对物实施权力即直接占有物、使用物,而债权则须依赖他人的行动才能最终获得物、占有物,即在物权法中一个人可以直接作用于物,而不必存在人与他人的关系。[13]如果同时考虑物权和债权的法律关系,从上段话着眼可知,罗马法中法律关系的本意应该包括法律规定的由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使笔者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有的学者从上述罗马法中的债的法律关系或法锁中得出了所有法律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的结论?

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明确术语是19世纪的事。到19世纪,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1764~1844)根据罗马法业已阐明的权利主体旨在设定、变更及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行为所必备的条件和原则,抽象出“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于1839年对法律关系(Rechtsverhaltnis)作了理论阐述,他以法律关系的类别为逻辑线索,确定了德国现代民法的基本框架。他一方面说法律关系是“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4],另一方面将物权看作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并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与生俱来的权利、人对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三类。[15]也就是说,他的法律关系中包括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和人与物的法律关系。人役权分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在罗马人看来,人役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16]从古至今的民法学界虽然对物权的定义、性质和特点有不同理解和认识,但大都肯定,物权就是主体人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甚至处分客体物的权利,即都肯定物权体现人与物的关系。继历史法学派之后,奥斯丁(Austin)、温德雪德(又译为温迪施切特,Bernhard Windscheid,其代表作是《学说汇纂教程》)、塞尔曼德(J.W. Salmond)、霍菲尔德(W.N. Holfeld)等分析法学派对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分析作出了贡献。彭夏尔特(Puntschart )于1885年发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进行了专门的研究。1913年,霍菲尔德在其《司法推理中应用的法律概念》一文中,不仅阐明了法律关系的概念,还从逻辑角度对“权利—义务关系”、“特权—无权关系”、“权力—责任关系”、“豁免—无能关系”等复杂的法律关系现象进行了剖析。1927年,美国西北大学教授A?考库雷克(又译为科库雷克,Albert Kocoured)出版的《法律关系》(Jural Relations)一书,分20章系统地探讨了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从此,法律关系成为法理学的专门理论问题之一。从总体上看,这个时期的法律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由自然法则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并且不同类型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时法学家在分析某种法律关系时强调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意味着他不承认人与物(即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既然18世纪以前的某些法学家都能够承认诸如物权之类的法律表示人对物的直接关系,为什么人类进入21世纪后,我国某些法学家却反而不敢承认诸如环境资源法之类的法律表示人对自然的直接关系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真正将法律关系作为重大范畴研究的是苏联法学界,十月革命之后的法学家一般将法律关系作为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上位概念,即将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但是,苏联法学界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观点。在20世纪30年代,有些学者曾从心理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关系,杰尼索夫等人曾对此进行批判。后来维辛斯基又对杰尼索夫等人进行批判,在批判中,维辛斯基确定了“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在50年代,这一概念也受到批判,理由是“法律可使社会关系变成法律关系”是唯心主义的观点,立法者的制定法不能使本质上非法的社会关系变成法律关系。1982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论》则强调国家的作用,认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产生的、具有主体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所支持(保证的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17]对上述“社会关系”和“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苏联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律关系理论是,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即使是在苏联法学界,对法律关系也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其中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的观点,显示了苏联法学界对客体物在法律关系中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认识,实际上指出了存在着人与物的法律关系;其中按哲学和社会学上的分类,将法律关系分为从生产关系中直接产生的原有的法律关系和间接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表明了法律关系反映人与物的关系。[18]

国外有关法律关系的理论之所以没有沿着物权所揭示的人与物的关系发展,而是沿着债权所揭示的人与人的关系发展,之所以没有专门、系统的阐述有关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由于法学家的失职或无能,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第一,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类所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或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问题还不太严重,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还没有成为严重的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态问题,也没有成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或法学研究问题;第二,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与人的关系一直是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和主要领域,这时的人文社会科学是以主客二分法为模式、以主体与客体相分离为基本特征、以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为核心的现代主义科学,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没有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第三,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环境保护事业、后现代主义和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环境伦理学、自然哲学。环境社会学和环境法学等专门研究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或学科还没有产生和成型。

第8篇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它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是有关环境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边沿学科,也是综合各种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区域发展法、土地法的产物。

 

环境法学的每一次跃进,无不与时代之发展,社会之变革休戚相关,环境法学在当代进一步兴盛的趋向也正是以生物时代、环境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演进的时代背景,如果我们回顾环境法学的发展历史,就不难发现环境法学正是在不断冲破传统法学理论藩篱,努力铺就一条独特的体系之路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环境法学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时代变迁的历史土壤。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危机,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学科和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不久,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于1968年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同时,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环境管理的强化,也对环境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环保运动和反越战运动,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

 

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推波助澜的态势下,新自然法学的法律概念、正义论、权利论和民主论直接影响了环境法律概念、环境正义、环境民主和环境权理论的生成。论环境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摘要: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间环境法学经历了形成、发展等诸多阶段。本文力图以时代背景为依托来透视环境法学的发展进程,回顾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格局,以此昭示其建制精神、体系架构及未来走向。为了适应环境立法的理论需要,在新兴的环境科学带动下,包括新自然法学派在内的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对环境问题实行法律调控的理论,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在六十年代兴起了关于环境权理论的学术讨论。

 

1971年,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约翰·罗尔斯教授发表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些环境法学家在《正义论》和其他自然哲学、环境伦理学观点的影响下,相继提出了环境正义、绿色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权等主张,诸如《绿色正义》、《环境正义》等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著作的先后出版,现代环境法学理论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逐步形成。这种对环境权理论、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理论的讨论和研究,一方面促使许多国家开始形成以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中心的环境法体系: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大批研究、讲授和从事环境法实务的专业环境法工作者队伍,他们成立环境法研究机构、创办环境法杂志、在大学开设环境法课程,纷纷出版、发表有关环境法的论文、教材和学术著作,从而促进了环境法学学科的发展。经过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这40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外法学界一般认为,环境法(或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学(或环境资源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学术界的这种主张,目前已经获得国家政府部门(如教育部门、科研部门等)和高等院校越来越多的承认和支持:一些国家和大学已经培养环境法学专业的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9篇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环境问题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最近几十年"环境权"的出现扩大了环境法的范围,然而关于环境权法律关系主体范围问题存在争议,文章试图通过对环境权的解读来从理论上论证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从而在理论上否定动物、植物成为主体的可能性。

一、环境权解读

蔡守秋教授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1]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是人人有在适宜于人类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2]

环境权理论为世界所普遍接受体现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该宣言庄严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实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在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环境权:"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3]

我个人认为周训芳教授的定义比较具体,从精神和物质的角度对环境权进行界定,且与国际会议的宣言表述存在相通之处。他的定义是与环境权的内容密切相关的,更强调了其个性,个人比较倾向于这种表述。下文我们将结合环境权的内容、特征等结合来进行理解。

二、环境权的内容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环境权一般指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有享受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广义环境权泛指一切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国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即国家、机关、团体和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的权利,也都有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的义务。[4]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两个方面。良好环境权是人类的精神性权利,是当代和未来时代的人类个体和整体生活在一个适合于人类健康和福利的环境中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教育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主要是当代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财产权利以及从事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财产性活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放牧权、生物物种基因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5]

而吕忠梅教授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并与个人生活密切联系的阳光权、通风权、眺望权、安静权、达滨权、嫌烟权等;二是既与公民个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关又与公益性或与公共性密切联系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历史文化遗产瞻仰权等。[6]

虽然学者们对环境权内容的理解各异,但是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环境权是以营造更适宜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终极使命的,不可避免得带有很强的"人类整体主观性"。周训芳教授关于环境权的分类是以人类物质和精神的需求为着眼点,而吕忠梅教授则以私益和公益作为衡量的尺度,尽管如此,他们在关于具体内容的表述上却有如此相似之处,且不说清洁环境权、清洁水权的完全一致,单单看周教授的"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以及吕教授的"风景权""环境美学权"就具有完全的人类主观的烙印。如果说空气质量和水的质量可以有具体的评价标准(无论其是否被认为是合理的和公正有效的),那么环境是否是美的?怎样的环境才是有文化氛围的环境,才能满足人们过更高层次生活的追求?这些完全取决于个人意识,是个人的心灵体验,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如此看来我们无法希求人人都为同样的环境叫好,更不可能站在非人生命体的角度上去看待周围的一切,环境权只能是人眼看世界的工具和产物。

私以为周训芳教授的分类比较具体且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关于开发利用环境权的分类更是如此。而蔡守秋教授和吕忠梅教授的分类比较抽象,可操作性弱。但是正如上文所说,周教授关于良好环境权的表述以及吕忠梅教授的分类不可避免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上文从环境权的内容直观上阐释了其只能是以人作为衡量环境状况的尺度,下文将着重系统探讨环境权的特征和本质。

三、环境权的特征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的特点有四个方面:一是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二是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三是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等特征。四是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法律权利。[7]

关于环境权的这四个特征,个人认为第一个和第二个权利比较典型。关于第一个权利看到了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研究对环境权的影响。关于第二个特征在下文中将基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角度来着重进行论述。在此不作赘述。

周训芳教授认为,环境权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它是项共享权。环境权是一种全体人民的环境公益,在国际法上是人类环境权,共享权还包括代际权在内。第二,代际权是与生存权密切相关的权利,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环境法必须保证每一个人的最起码的生活条件,尤其是人类弱势群体的生活条件,是共享权特征的合理延伸。第三,作为环境权客体的环境,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环境"本身是中性的,原本无所谓"好"与"坏"之区分。环境的所谓"好"与"坏","健康"与"不健康"、"清洁"与"污浊"、"安全"与"危险"、"宁静"与"喧嚣",都是人类根据其自身需要对其加以价值判断的结果。[8]

关于第一和第二个特征本人不能全部同意,将环境权的特征用共享权来表述与其说是特征毋宁说是内容和外延,所以所谓的特征是不明显的。第三个特征我认为道出了环境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独特之处,而且再次印证了环境权带有强烈的人类主观的色彩,环境本身是无所谓好坏的。

由以上特征我们看出,正如周训芳教授所言,环境本身无所谓好坏,所谓的好坏是人类根据其自身需要对其加以价值判断的结果。

四、环境权的人权属性

上文从环境权的特征简要说明了它也是人类主观的产物,下文将着重系统探讨环境权的本质。

目前对环境权属性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公民环境权的层次上,有四种学说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类权说"、"人权说"。陈泉生、张梓太教授即认为"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使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9]

"人权或称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旨在"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和最自由的发展。作为权利,他们被认为是生来就有的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仅仅是由实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消。"

"从渊源上讲,任何一项人权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验明和证实:一是利益需求的产生,即形成人权需求的主体的内在观点;二是需要得以满足的可能性,即具有实现主体的外在可能;三是需要不被恰当地满足,即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发生错位和分离,难以达到同一;四是主体的要求外在化,即主体的内在需求在不被满足而又有满足的可能的前提下,转抵达为外在的诉求,从而唤醒了主体的权利意识,人权由此被提出甚至被规范秩序所固化。"[10]

关于利益需要的产生,正是因为人们有生存和过高质量生活的需求,周围的环境是人类必不可少的生活因素,假若某天空气和水不复存在,人将赖何生存?正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更进一步人们基本满足了温饱问题后便思考着如何活得更加精彩,更有生活情调,正所谓人的生活离不开吃但却并非为了吃而生活。人渴望在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的自然中放松心情,缓解压力,所以美好的环境也是人们身心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环境权满足关于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一个要件。

谈到需要得以满足的可能性,实践证明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国内加强环境立法,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和相关环境研讨会都发表了相关的纲领性文件,将环境问题提升到关系全部人类和后代人的重大全球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全球共同保护环境的力度,这些都表明了人类要生活在美好环境中生活的需要是可以被满足的。所以环境权也满足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二个要件。关于需要不被恰当地满足,由于现代社会的生产力、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同时人口迅速膨胀,于是在人类对环境资源的需求和环境自身的承载能力和自净能力发生了冲突。例如工业污染、常规污染(石油污染、农药污染等)、核泄漏(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毒气泄漏(如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全球荒漠化、全球水危机等。而具体到我国则在自然资源方面的矛盾尤为突出。我国资源总量是大国,人均占有量是小国,资源利用效率是弱国。我国虽然资源种类全、总量大,但资源组合不够理想、后备资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少,供求形势严峻。以耕地和水的分布来看,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水量占全国总量的80%以上,而耕地仅占全国总量的36%;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水量不到全国总量的20%,而耕地却占全国总量的64%,[11]由此可见,人类关于环境资源的权利要求在现实中没有被恰当满足,所以环境权(尤其是环境资源权)也满足人权构成要件的第三个要件。

最后涉及到主体的要求外在化的问题。目前多数国家的宪法已经将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及其国家机关的职责,或者个人、团体、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有的宪法已明确承认国民有享有满意的环境的权利。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保护自然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保持水域和空气的清洁,保护动植物和自然美景,是国家和社会以及每个公民的职责。韩国《宪法》(1980年第8次修改)第35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在健康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我国宪法中也规定了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美国在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一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不仅国内法中有规定,国际条约或宣言中也有规定,如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中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不仅各国的法律在原则上规定了环境权,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案件来维护环境权的实现,如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根据健康和生态的宪法性权利,作出菲律宾政府必须保护全体居民免遭热带雨林被大量砍伐的判决"热带雨林"诉讼案。[12]如此看来,环境权符合人权构成要件中的第四个要件。

综上所述,环境权符合关于人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一项人权。

姚建宗教授曾阐述过"作为人权的真实基础的’人’是一个’类’存在,也就是作为与一切非人的’类’存在,如猪、牛、羊、狗等动物,或者花、草、树等植物,以及山川、平原、大海等自然事物相对应而存在的’人’’类’的’人’。显然,作为’类’而存在的人就是’人’本身而绝不是具体的、特殊的"某种人"--有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社会出身、文化程度、财产或财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印记的人。"[13]

所以,环境权既然是一项人权,正如上文中姚教授所说的人权中的"人"是与动物、植物、自然事物相区别的类的存在,所以环境权是人所享有的权利,动物、植物、自然事物不享有这项权利。因此,以环境权的本质角度来看就从理论上否定了人之外的其他事物成为环境权主体资格的可能。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273页.

2周训芳.论环境权的本质.

3吴卫星.环境权概念之研究.

4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3).第33页.

5周训芳.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比较法研究,2004(5).第96、97页.

6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37页.

7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276-289页.

8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第114页.

9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第114页.

10汪习根.论发展权的法律价值,珞珈法学论坛(3),第17页.

1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第1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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