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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治理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5 1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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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治理论文

第1篇

水源是造纸厂第二大消耗工质,废水是造纸厂最大污染源,与其他产业相比,造纸废水的排放量和COD含量均为各产业之首。因此要解决全国工业废水污染问题,首先要解决造纸企业废水污染问题,通过各种方法实现造纸废水处理达标排放。但是目前部分老旧造纸企业并未进行相应废水处理设施扩建改造,废水污染治理形式仍然十分严峻。

2制浆造纸废水的治理

2.1制浆造纸行业水污染物产生来源制浆造纸工业的整个过程,包括从备料到成纸、化学品回收、纸张的加工等都需要大量的水,用于输送、洗涤、分散物料及冷却设备等,虽然生产过程中也有回收、再用,但仍有大量的废水排入水体,造成水环境的严重污染。主要水污染来源于化学法制浆产生的蒸煮废液、洗浆漂白过程中产生的中段废水及抄纸工序中产生的白水,本文以中段废水污染治理为主进行介绍。

2.2制浆中段废水的产生在提取黑夜之后,纸浆要进行清洗、筛选和漂白,从而得到合格纸浆,同时形成携带生片、木节、粗纤维素及非纤维素细胞、砂砾、金属屑的中段废水。中段废水颜色呈深黄色,主要污染物有木质素、悬浮物、硫化物、有机物等,可生化性较差,有机物难降解,处理难度大。

2.3制浆中段废水的治理中段废水处理方法主要有化学氧化法、物化法、生物法、电子束法、电化学法、物理法等,其中以生物法最成熟,应用最广泛,下面以生物法为主进行介绍。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分解氧化有机物的功能,采取一定的人工措施,创造适于微生物生长和繁殖的环境,获得大量具有高生物活性的微生物,以提高其氧化分解有机物的效率的一种污水处理方法,是目前应用最多、技术最为成熟的污水处理方法。根据微生物需要氧的情况,可分为好氧法、厌氧法和生物酶法等。好氧法是在有氧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降解代谢处理废水的方法,常用的人工好氧生物处理方法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种,好氧法具有工艺成熟、运行稳定,有机物去除效率高等优点,但是也有耐冲击负荷低,占地面积大、电耗大、基建费用高等缺点,通常应用于进水水质稳定而处理程度要求较高的大型污水处理工程。厌氧法又叫厌氧消化或厌氧发酵,是在无氧的条件下,通过厌氧和兼性微生物共同作用将废水分解为甲烷和二氧化碳的过程。厌氧法具有占地少、耗能少、剩余污泥少、应用范围广等优点,系统复杂、环境影响大、易产生臭味和腐蚀性气体等缺点明显,最大的缺点是出水水质波动较大,容易产生出水不达标的情况。因此在生产实践上通常将好氧法和厌氧法联合使用。有关专家针对草浆造纸中段废水,进行了厌氧折流板反应器(AnaerobicBaffledReactor,ABR)、序批式反应器(SequencingBatchReactor,SBR)及ABR—SBR组合处理工艺的研究,结果表明:ABR的水力停留时间(HRT)为6h时,废水可生化性由0.2~0.25增加到0.4~0.5;SBR最佳HRT为8h,单独运行,COD去除率65%左右;ABR—SBR组合工艺中SBR处理效果明显提高,COD去除率达80%左右,且组合工艺处理效果好,COD和BOD5去除率达90%左右,抗冲击负荷能力强。生物酶处理有机废水是近年兴起的一种先进处理工艺。生物酶具有很高的活性和催化能力,可以加速废水有机物降解的速度,而且环境条件要求宽松,对进水水质要求低,可以重复使用等优点,特别是固化酶技术研究与开发,为生物酶技术在废水处理工程大规模推广奠定坚实基础。在生产实践中基本上是综合各种技术优缺点,根据进水水质的不同,选择最佳组合作为生产工艺。利用水解—好氧工艺处理山东某制浆造纸厂产生的中段废水,经现场采样监测,处理后出水水质良好,COD去除率达98%以上。

3造纸工业废水处理实例

第2篇

1.1溶解氧一般来说,硝化反应须在好氧环境下进行,溶解氧浓度将影响硝化反应的速率,浓度不可过高,否则将降低氧的转移效率,混合液的溶解氧浓度应控制在2~4mg/L。在去除有机物和硝化反应时,硝化菌以占活性污泥的4%左右为宜。在试验时,通过调整曝气砂芯头数量,保证了溶解氧在2~4mg/L的范围内。

1.2反应最佳温度硝化的适宜温度为30~35℃。硝化反应速率随温度的升高而加快,在温度达到30℃时,由于硝化菌活性的降低导致硝化反应速率的增加幅度减小。经多次试验后,发现温度达到30℃时,曝气中有NH3生成,考虑环境影响,反应温度为25℃。

1.3MLSS含量活性污泥处理系统的MLSS含量不宜太低,否则反应速度慢,出水水质差,太高效果也差,实践证明MLSS>4000mg/L时容易导致F/M过低,从而造成污泥膨胀问题。经多次试验后,发现MLSS含量应控制在3000~3500mg/L。

1.4有机物含量有研究认为,有机物浓度过高时,异养菌数量超标,将影响氨向硝化菌传递的效果,溶解氧的有效浓度也因为异养菌数量的增加而减小。因此本试验将有机物含量控制在800mg/L,在曝气期间可有效保证硝化反应的进行。按上述原则,本文选用的试验参数如表2所示。

2处理效果

按表2选定的试验参数,曝气过程为8h,厌氧搅拌1h,然后沉淀1h,出水排泥时间为0.5h,闲置1h后即完成,运行一周期后的试验结果如表3所示。由表3可知,COD已大部分去除,而氨氮的去除率已经达到了100%,ABR与SBR工艺相结合的方法,去除效果明显。采用ABR与SBR相组合的工艺,通过ABR工艺降解大部分的有机物,同时保证SBR进水的COD浓度不抑制硝化反应的进行,经完全硝化反应后,可将皮革废水实现完全脱氮。选定同批制革废水,将本试验处理效果与传统的皮革废水处理工艺相比较,结果如表4所示。由表4可知,传统工艺的皮革废水处理很难达到二级排放标准,而采用ABR+SBR的工艺可以降解大部分有机物,有效脱氮,氨氮100%合格,达到污水二级排放标准。

3结论

第3篇

[论文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弥补政府、市场作用双重失灵的新兴社会力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民营化和民主化的这一全球化浪潮背景下发挥了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获得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自改革开放以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如在税收方面,并非所有适用税法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更好的发展,本文对非营利组织税收在我国当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整理,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及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其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为有着这些属性,因而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而其中前五个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为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在上述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都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三种方式呈现:1.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第二种方式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种方式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的,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而在减免的程度上,有的税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扣除一定的税额,有的则予以完全的免除。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和规定比较多但也比较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非营利组织在更广泛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现。为能给予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多也比较乱,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税收条款来规范它的运行。这对于快速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显然是一大制约。

(二)没有从税法的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没有把公益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性组织单独划分出来,给予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特殊的税收待遇。因为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不同,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区分两者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国当前,还尚未从税法的角度去定义非营利组织,更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许多非营利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但其大多数活动却从事着经营性活动,有的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活动的宗旨目的,这不但使得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于其他组织来说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按照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相同性质的行为应当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我国,却存在着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的税收规定。如同样对一家非营利组织进行捐款,但实施这样一项行为的主体分别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则税法允许二者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资企业允许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对只有被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扣除,这同样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针对非营利组织还存在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

(一)应从税法的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应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的活动应是非经营性活动。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只是经营性活动不应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其从中获取的经营性利润禁止向个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的目的。因而对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区分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如投资所得、贸易活动等应当征收税收,而对于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捐赠、会员的会费和财政的拨款则应予以减免。

(二)学习其他国家,应把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与公益目的有关的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免征所有的税收,而其他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则仅对其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予以免证。这是因为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活动中获益的是公众,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但其受益的主要是会员,因而应给予它们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应统一内外资企业允许捐赠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这样一方面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提高所得税中关于捐赠数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现行对于捐赠比例的规定有些偏低,应进一步提高。

(五)改变现行捐赠通过向列举的非营利组织才能扣除的规定,而应当是只要获取了非营利组织资格的认定特别是公益性组织资格的认定,就应允许捐赠直接扣除。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邵金荣.非营利组织与免税—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第4篇

1.1试验材料及仪器

试验用水水质。试验废水取自神华煤制油化工企业,废水的各项指标。

1.2试验药剂及仪器

试验药剂:聚合氯化铝(PAC)、聚合硫酸铁(PFS)、聚丙烯酰胺(PAM),阴离子型)、磁粉(Fe3O4,黑色粉末)、氢氧化钙、硫酸。实验仪器:ZR4-6混凝试验搅拌机、pH酸度计、散射浊度仪、KDM型调温电热套。

1.3水质分析方法

pH值:pH酸度计;COD:重铬酸钾法;浊度:散射浊度仪。

1.4试验方法

1.4.1混凝剂单独投加混凝效果对比试验

取5个体积为500mL的烧杯,分别加入250mL水样,在室温条件下,通过改变混凝剂(PAC和PFS)的种类以及投加量进行试验,在六联搅拌机上快速(250r/min)搅拌1min,慢速(40r/min)搅拌5min,观察搅拌过程中“矾花”的形成以及它的外观、大小和密实程度。搅拌过程结束后,静置沉降30min后,取上清液(液面以下1~2cm)测定COD和浊度,并计算它们的去除率。

1.4.2PAM投加量对混凝效果的影响

通过对PFS、PAC单独投加混凝效果的比较,确定最佳混凝剂种类以及最佳投加量,在保持最佳的试验参数条件下,通过改变PAM的投加量,考察PAM投加量对COD和浊度的去除率的影响。

1.4.3磁絮凝试验效果的初探

确定最佳的混凝剂组合后,在室温条件下,取等量的煤制油废水加入磁粉进行磁絮凝试验,通过改变磁粉的投加量、pH以及磁粉的投加顺序等条件参数对磁絮凝效果的影响。

2结果与分析

2.1混凝剂单独投加混凝效果对比试验

单独投加不同种类的絮凝剂对废水中COD和浊度去除率的影响结果。PFS和PAC最适投加量分别为750mg/L和1000mg/L,在最适投加量的条件下,PFS和PAC对废水的COD的去除率分别为36.5%和33.7%。由此可以看出,PFS对废水中COD的去除率最高。PFS的效果要优于PAC的效果,这可能是因为三价铁盐水解过程中产生的即将完全水解生成Fe(OH)3絮状沉淀前的临界产物,这种临界产物具有中和胶体电荷、压缩双电层以及降低较低电位的能力,促进胶体微粒、悬浮物等迅速凝聚、沉降,聚铁中包含的含铁羟基化合物一旦进入水中,将以最优的状态与其中的胶体微粒和悬浮物发生絮凝作用,从而表现出优异的净水性能。

2.2PAM投加量对混凝的效果

以PFS的最佳投加量750mg/L为基准加入量,通过改变PAM的投加量为5、7.5、10、12.5、15mg/L,测定水样中COD浓度和浊度,考察PAM的投加量与COD和浊度去除率之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随着PAM投加量的增加,COD和浊度的去除率也逐渐升高。这是因为当高分子有机物PAM作为絮凝剂时,能够通过架桥和网捕作用将PFS形成的细小凝聚体转化为大体积的絮凝物,达到一定体积后,便从水中分离出来。当PAM为12.5mg/L时,COD和浊度去除率分别为43.6%和99.4%,都达到了较高的去除效果,继续投加PAM,COD的去除率增加并不明显,而浊度的去除率基本保持不变。这是因为絮凝剂投加量过多,胶体被大量高分子链包围,使得没有过多的部位去吸附其他的分子链,即到达了饱和状态。因此,PAM的投加量确定为12.5mg/L。

2.3磁絮凝试验效果的初探

2.3.1磁粉投加量对磁絮凝效果的影响

控制PFS投加量为750mg/L,PAM的投加量为12.5mg/L,改变磁粉的投加量,为150、300、450、600、750,考察磁粉的投加量对COD和浊度去除率的影响。当磁粉的投加量在150~300mg/L的范围内,随着磁粉投加量的增加,对COD和浊度的去除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当磁粉的投加量为300mg/L时,对COD和浊度去除率分别为49.6%和99.5%,与未加磁粉之前相比去除率提高了5%和1%。当磁粉的投加量超过300mg/L后,COD的去除率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这是因为磁粉的过多加入会导致磁粉之间相互碰撞凝聚的几率增加,导致磁粉的絮凝率降低。投加磁粉后的絮凝处理效果要比不加磁粉的絮凝处理效果要好。一是因为磁粉的加入增加了水体中悬浮颗粒物的数目,加大了它们之间碰撞的几率且由于磁粉的比重较大,所以絮体的体积更易变大,从而易于沉降。二是可能因为磁粉可以与絮体结合成一种复合型的磁性絮体,使得絮体之间的相互吸引力增加,从而形成更大的絮体。

2.3.2pH对磁絮凝效果的影响

以石灰乳和硫酸为调节介质调节水样至不同的pH值,固定PFS溶液的投加量为750mg/L,PAM溶液的投加量为12.5mg/L,磁粉的投加量为300mg/L,考察不同的pH对磁絮凝效果的影响,以COD和浊度的去除率为考察指标。随着pH的增加,COD的去除率逐渐升高。当pH达到10.5时,COD的去除率达到了最大53.8%。这是因为随着pH值的升高,Ca(OH)2的投加量也在增加,COD去除率的升高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水样中大量的氢氧根离子与金属离子形成了吸附性能较好的氢氧化物沉淀,它能够加强絮凝剂的吸附网捕作用;二是氢氧化钙电离出的Ca2+与扩散层反离子电荷符号相同的离子将反离子排斥到吸附层,从而降低了胶体的带电量,使Zeta电位降低,胶体颗粒脱稳而发生凝聚。由于浊度的去除率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所以变化并不明显。

2.3.3磁粉投加顺序对磁絮凝效果的影响

在室温条件下,调节pH至10.5左右,固定磁粉的加入量为300mg/L、PFS为750mg/L、PAM为12.5mg/L,搅拌条件为快速(250r/min)搅拌1min,慢速(40r/min)搅拌5min,考察以下3种投加顺序对磁絮凝反应的影响:(1)先同时加入磁粉和PFS,快速搅拌1min,然后加入PAM;(2)先加入磁粉,紧接着加入PFS,然后快速搅拌1min,最后加入PAM;(3)先加入PFS,快速搅拌1min,再加入PAM,紧接着加入磁粉。投加顺序2对于废水的絮凝效果要明显优于1和3,这说明磁粉的投加顺序对磁絮凝的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先加磁粉可以增加水体中胶粒碰撞的次数,使得水体中的悬浮颗粒物和胶粒更容易被磁粉吸附。磁粉加入太迟导致絮凝效果变差的原因可能是磁粉与水体中悬浮颗粒物和胶粒的吸附凝聚过程发生在凝聚剂加入的瞬间,错过该时机,便难以形成磁性絮团。

3结论

(1)采用磁絮凝法处理煤制油废水是可行的,该法可以大大提高絮体的沉降性能和缩短沉降的时间,易于快速分离。

(2)通过对比加入磁粉和未加入磁粉两者试验发现,加入磁粉的处理效果要好于未加入磁粉的。COD和浊度的去除率分别可以达到53.8%和99.5%,这与陈向前等利用石灰-铁盐法处理煤制油废水实验结果对比发现,投加磁粉对于COD的去除率反而略微偏低,这可能是所处的试验环境以及使用的试验条件不同所造成的,如果忽略掉这些因素的影响,其COD的去除率几乎相同。

(3)通过对煤制油废水的磁絮凝强化处理确定了最佳的试验条件:在室温条件下,pH为10.5,PFS的投加量为750mg/L、PAM的投加量为12.5mg/L、磁粉的投加量为300mg/L。

第5篇

一、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及其弊端

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指导性文件。这个文件将增值税排除在损益表之外,不承认增值税的费用身份。其基本作法是: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这样,“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科目,增值税无法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这种将税负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除税法”。与此相反,将税负包含在损益表之中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含税法“。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弊端主要有三点:

1.在除税法下,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变形,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来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

2.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企业获致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

3.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现行会计报表截然分成了两大板块:征收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存货类科目均为不含税科目;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报表中的这些科目却为含税科目。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用除税法处理增值税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然而也造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随着增值税的运行渐趋正轨以及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有必要用含税法重构现行增值税会计,使增值税得以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问题,至于其操作方法,则将另文论述。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说”

作为财政部“八五”重点科研课题的《增值税制国际比较》②第7页有一段论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因此,在增值税的情况下,下一阶段的纳税人是上一阶段纳税人已缴税款的负担者,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增值税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也说明增值税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税。”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说”,即:在增值税上,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人的角色,“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增值税既然不关人的痛痒,也就没有必要进入损益表。

稍微品味一下便可知道,“说”完全是站在税务局的角度看问题。税务局只关心两件事情:进项税销项税。它把增值税当作一种天然属于自己的“货物”,由各个企业代为流转销售。它每期向企业支付“购货”的款项(进项税),同时向企业收取“销货”的款项(销项税)。增值税不过是税务局委托企业代购代销的货物,与企业“自己的”营利活动是根本没有关系的,企业不必、也不能把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支出计入损益表。“说”的主体是税务局而非企业,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只能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而不能反映与企业收入相配比的增值税负。以前我们曾为所得税是费用支出还是利润分配争论不休,现在“分配说”刚刚消亡,“说”却又继之而起,会计似乎总不能对税收的身份给出一个明确而一致的解释。倘说“分配说”尚可归因于计划经济体制,“说”却显得相当浅薄,仅仅是出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何况还是征税技术而非会计技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影响利润的税收支出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情况并非没有,但一般都是因为数额太小,对损益的形成无足轻重。将如此巨大的增值税从损益表中剔除掉,却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出于重要性的考虑。

用间接税的转嫁性作为增值税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尽管增值税确实明显具有间接税的流转特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能被企业全部转嫁出去。美国财政学权威塞里格曼甚至认为:直接税中也有转嫁,间接税中也有不转嫁,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毫无价值可言③。假如仅仅因为增值税是间接税,就把它排除在损益表之外,那么所有的间接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都应当从损益表中清除掉,损益表中将只剩下一个孤零零的所得税——也许这才是某些人眼中“真实、公允”的会计报表。

《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一书被增值税的价外税形式和扣税机制所迷惑,把增值税的流转特征与其转嫁性混为一谈,忘了名义税金并不等于实际税负,也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并不是简单的价格接受者,他可以用买或不买、买多或买少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这句话并不能让企业摆脱干系、充当逍遥的税务人。事实上,没有哪个经理会接受这一经院式的论断的。在经济学上,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其税负的转嫁程度取决于课税商品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确切地说,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弹性越强,说明避税能力越强。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供给方就能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需求方;反之,供给方则要承担大部分税负。只有碰到需求弹性为零的这种极端情况(比如市面上只有一家厂商出售一种骨灰盒),需求方才无处可逃,不得不承担全部税负。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置身事外,而要关心每一笔增值税。指望其表现出税务人的那种超然,恐怕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说”用来构造征税机制是可行的的,但用来构造增值税会计却是荒谬的,因为它不能真实反映利润的形成过程,而“反映真实性”则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之一。fasb在《论财务会计概念》中指出:“企业的财务报表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个模式……我们必须确定它不曾丢失或歪曲企业的各种重要财务机能和各种重要财务关系,才能判断它是否对企业作了可靠的反映。……一个低劣的模式会歪曲反映它所代表的系统。”④现行损益表正是这样一个“低劣的模式”,从中根本看不出

三、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费用说”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课税。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企业所销商品的价值(c+v+m)扣除了购入成本(c)后的余额(v+m),亦即:

增值税=[(c+v+m)-c]×r,其中r是税率。按照这一公式设计的征税办法称为“扣额法”。扣额法由于征税成本较高,逐渐被“扣税法”所取代。扣税法的公式为:

增值税=(c+v+m)×r-c×r=销项税-进项税。扣税法使税务局得以按发票计算税款,手续大为简便。现行增值税不光实行扣税法,还采用了“价外税”的形式,亦即计税价格中不含税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不能价内收取——事实上,以含税价格计税时,现行17%的增值税率将变为:

17%÷(1+17%)=14.53%。

扣税法和价外税只不过是可供选择的征税技术,并不会使增值税的本质发生任何改变。增值税仍然是企业创造的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什么“代购代销的货物”。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符合费用的定义,理应进入损益表。这一观点成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费用说”。

“费用说”和“说”之争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涉及到会计理论的底层问题。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在不少概念的使用上没有遵循会计学的定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所称的“产品销售收入”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计税基础“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种不加区别区地套用税法概念的作法导致“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基本会计概念发生了变形。起着类似于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作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概念的滥用,因为它为收入所下的定义是:“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这种循环解释只限定了收入的外延,却无法揭示收入的内涵和本质,因此算不上真正的定义。所以这里不得不引述fasb《论财务会计概念》中的定义(对原译文有校正):收入是一定期间内,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经营的主要业务(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取的或以其他方式增加的资产、或得到清偿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⑤为了透析收入本质,我们不妨把这个冗长的定义浓缩为:“收入是企业因提供货物而获得的资产。”由此可以看出,收入是货物的“交换价格”⑥,源于交易。交易的双方是买主和卖主,税务局不能作为“第三者”插足其间,因为它不是合同的签约人。只有在收入确认之后,它才能够登场——不过此时的企业已不是卖主,而是纳税人了。尽管从征税技术上说,在获取收入的同时,税款也得以确认,但会计不能根据征税技术来进行销售业务处理。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在确认时间上虽是同步的,在逻辑上却有先后之别。收入的实现是纳税义务成立的先决条件,而不是相反:没有收入自然就没有纳税义务,然而免除了纳税义务,并不会导致收入的消亡,只会增加销售利润。从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看,总是先有收入后有税金,二者是“母子关系”。会计必须按照“两笔业务观”进行账务处理:首先按交换价格确认销售收入,然后再确认销项税。现行规定采用的是“一笔业务观”,销售一旦成立,销项税便与销售收入分道扬镳了。这样做不仅本身是违反逻辑的,而且与其它流转税的处理方法是相矛盾的:营业税、消费税同样在收入确认的同时获得确认,为什么却采用“两笔业务观”,而不直接倒冲收入?也许有人会辩解道:“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何不在会计准则有关费用的定义中再添一条:“至于税金支出是否列作费用,要依征税技术而定。”这样倒能一劳永逸,免生争端。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既然把税法的“销售额”毫无保留地当成了“产品销售收入”,它就不得不把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剔除出去。这样,存货也成了净额概念。如前所述,“说”认为进项税不过是企业为税务局“代购”增值税的垫款,然而这种对征税机制的巧妙解释,却不能被会计所接受,因为“说”会造成一种令人难堪的局面:在存货尚未耗用之前,一部分存货成本(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因购货(而非销货!)获得了补偿。当然“说”会辩解道: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根本就不是存货成本,而是与存货同时“出生”的增值税的购入价。可惜这一诡辩在上一段已被戳破了:既然从逻辑上说,卖方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是“母子关系”,买方的购货成本和进项税怎么可能是“双胞胎”呢?不错,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在货物购入当期便可获得抵扣,但这完全是一种征税技术,并不是倒冲存货成本理由。存货成本的补偿只有在产品销售的时候才能实现,在此之前,这部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只能作为递延收益——这与增值税的税理并不矛盾:进项税获得抵扣的前提是外购存货将来能被(加工)销售,而且销价不低于进价,也就是说,必须要有增值额。假如这批存货被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建造固定资产),原来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便要转出。假如这批存货售价“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则由税务局按组成计税价格课征——《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不认可存货跌价损失,因其属于非正常损失,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否则无异于让政府为企业承担一部分存货跌价损失。由此可见,进项税获得抵扣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购货,而在于实现销售并获得增值额。在购货时便把这部分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减除并没有充分的根据。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应当包含销项税,存货成本中应当包含进项税,增值税则应当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从费用的角度来看,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并没有什么不同,它同样是销售时确认的,须与销售收入相配比。但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则有明显的区别,后者既然不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也不遵循配比原则。“应交增值税”作为企业与税务局结算税款的账户,其核算当然要严格服从税法的各项规定。然而税法不能再侵入会计系统的深层。对于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项目,会计自有一套一以贯之的核算方法,不能听命于“说”这一类“征税哲学”,否则必将被各式各样的征税方法搞得无所适从。

注释

①曹欲晓:《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会计研究1997(8)。

②庞凤喜等:《增值税制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③郭庆旺等:《当代西方税收学》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p163.

④[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许概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p74.

第6篇

[论文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弥补政府、市场作用双重失灵的新兴社会力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民营化和民主化的这一全球化浪潮背景下发挥了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获得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自改革开放以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如在税收方面,并非所有适用税法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更好的发展,本文对非营利组织税收在我国当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整理,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及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其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为有着这些属性,因而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而其中前五个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为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在上述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都给予了非营利组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三种方式呈现:1.针对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2.针对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3.针对个人对非营利组织捐赠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第二种方式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再比如在第三种方式上,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为:个人向教育、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等捐赠的,可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而在减免的程度上,有的税种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扣除一定的税额,有的则予以完全的免除。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和规定比较多但也比较乱。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非营利组织的需求日益增加,非营利组织在更广泛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现。为能给予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有必要分析挖掘出非营利组织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多也比较乱,这些规定都散见于各税种的税法规定中,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体系。也就是说,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定税收条款来规范它的运行。这对于快速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显然是一大制约。

(二)没有从税法的角度来定义非营利组织,没有把公益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开来。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根据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一般都把非营利组织中的公益性组织单独划分出来,给予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特殊的税收待遇。因为公益性组织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不同,公益性组织活动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也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性质不一定具有公益性,它往往具有互益性。因而区分两者并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必要的。但在我国当前,还尚未从税法的角度去定义非营利组织,更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便出现了许多非营利组织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但其大多数活动却从事着经营性活动,有的甚至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活动的宗旨目的,这不但使得国家税收流失而且对于其他组织来说也有失公平。

(三)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有失税收的公平性。按照税收的公平性原则,相同性质的行为应当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但在我国,却存在着违反税收公平性原则的税收规定。如同样对一家非营利组织进行捐款,但实施这样一项行为的主体分别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则税法允许二者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便不同。外资企业允许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比例的限制。另外,对只有被列举的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才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扣除,这同样有失公平性,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思考

针对非营利组织还存在上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

(一)应从税法的角度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应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的活动应是非经营性活动。当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只是经营性活动不应构成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其从中获取的经营性利润禁止向个人分配而只能用于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的目的。因而对于非营利组织有必要区分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对于其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如投资所得、贸易活动等应当征收税收,而对于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捐赠、会员的会费和财政的拨款则应予以减免。

(二)学习其他国家,应把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分开来,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与公益目的有关的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应当免征所有的税收,而其他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则仅对其来源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收入予以免证。这是因为从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活动中获益的是公众,而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社会,但其受益的主要是会员,因而应给予它们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应统一内外资企业允许捐赠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这样一方面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也会提高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

(四)提高所得税中关于捐赠数额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现行对于捐赠比例的规定有些偏低,应进一步提高。

(五)改变现行捐赠通过向列举的非营利组织才能扣除的规定,而应当是只要获取了非营利组织资格的认定特别是公益性组织资格的认定,就应允许捐赠直接扣除。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邵金荣.非营利组织与免税—民办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第7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 管理 有效配置 监管

一、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涵义和特点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涵义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政府、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行使政府职能、政府声誉、国有资源、国家资产,提供公共服务,从中取得用于社会公共所需求的财政资金,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灵活性、非普遍性、资金专属性以及不稳定性。政府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畴内,可按照特殊环境下或特定地区的受益性原则,选择收费、筹集基金和罚款等方式,即具有灵活性。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来源于特定的环境、经济等和特殊的使用用途,不针对广大全民收取,即具有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用途多与其征收的来源紧密关联,即具有资金专属性。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对象、征收多少和被征收对象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补充,是税收的辅助形式,即具有不稳定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政府非税收入不断持续增长,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存在不规范制度现象。首先,政府非税收入的内部监管采用实地监缴和专项检查等方式。但是在实际监管的工作中,主要是政府非税收入种类多,而且过于分散,致使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的主体不清楚,进而其主体的多元化限制了监管职能的作用。其次,政府非税收入的外部监管是指立法机关、纪委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民等。政府各部门岗位更换调动频繁,部门之间缺乏工作程序上的协调效果,同时,社会媒体和公民对相关法律制度意识薄弱,不能有效地及时举报违法等事宜。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存在漏洞

现阶段,政府非税收入的预算仍是使用“预算内和预算外”,预算制度没有统一化,未能贯彻部门和综合预算的管理制度,削弱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预算管理制度没有彻底执行收支均衡,政府非税收入编到预算执行时,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就返还比例问题存在着质疑,大幅降低预算的使用效果。

另一方面,各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未能将各个部门的非税收入预算完全编入到所属部门或单位的预算中,所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工作未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制度不完善

政府非税收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治理方面的漏洞;在执法人员执法期间,易出现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情况。政府非税收入的领导和管理者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当遇到问题时,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处理问题,忽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对于在缴款时出现的违法现象,执法人员没有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也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作出处罚行为,形成执法不严和违法不予追究的现象。

三、优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策略

(一)构建健全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

构建一套完善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体系,要做到从根源抓起,改变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思路。首先,要逐步实行各种各类的管理信息有封闭到公开,透过网络和媒体,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的透明度。其次,在监管体系中补充多方面的主体。包括:项目建议的审批由立法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由审计部门负责,违法犯规的处罚由司法部门负责,道德监督由社会媒体和公众参与其中。有效地协调各方监管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从而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其监管系统

基于财政票据各有不同且数量很多,应该积极研究新的票据管理方式。采取设立财政票据管理档案、搭建电子化管理系统、加强票据收发等有效措施,同时经常性地核实票据的使用情况,坚持以票控款,票款一致,从根源上发挥票据管控的有效作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的建设,利用网络信息平台,通过计算机技术,提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实现以票控款,网络监督的高效率模式。

(三)规范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

当前,国家政府机关和各地政府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尽早实行规范化、统一化管理方式,对于收缴环节出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依法处理,做到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监管。为提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工作效率,政府部门与银行共同合作,简化收缴流程,缴款人通过银行网点直接把款项缴纳国库,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并由征缴部门开票,制定出一套规范的科学的收缴流程。

四、结束语

政府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地方政府使用各项职能的根本。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非税收入也在逐步上升,但是因为管理和制度的不足,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呈现较多问题。因此,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依法杜绝不良现象,从而维护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郑新建.全面规范非税收人管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J].财政研究,2014, (10)

第8篇

【关键词】水污染控制工程 实验教学 专业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23-0071-02

随着生态环境污染的加剧,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也在加大,目前各高校环境专业对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应进一步加深理论知识、加强实验技能的训练,以培养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人才。水污染控制工程是环境工程本科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主干课之一,具有极强的工程应用性。积极主动地探索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教学,能够使学生们更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种水污染控制技术的原理及其应用,有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废水处理工程问题的基本技能,增强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对于培养水污染控制专业人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 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实验设计不合理

水污染控制工程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课程,涉及化学、微生物、材料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及方法。该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使学生能够系统地掌握各种水污染控制技术的原理及其应用方法。目前,所开展的实验多为简单的验证性实验,创新性不强;实验所涉及的知识面窄,没有覆盖微生物、材料等与水污染控制相关的领域。

2.实验教学程序化

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教学中,主要由教师提前安排好仪器设备与药品,开展实验前任课教师认真讲解具体的实验方案、注意事项,学生再依据实验指导书中的实验方案和实验步骤逐项开展实验。实验教学过程中基本以教师指导为主,学生通过参考实验指导书来完成实验,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难以达到提高学生的设计能力和动手能力的教学目标。

3.实验条件不完善

专门用于本科生实验教学的场地、仪器、设备有限,教师及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实验室为了方便管理对本科生不开放。教学实验只能安排4~5人一组共同开展实验,导致学生难以在实验过程中独立思考、独立操作,很难保证每个学生的参与度。

针对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教学改革和创新,以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实验教学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实验教学研究成果,对实验教学方法的改进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尝试。

二 立足实验教学,培养水污染控制工程专业人才

1.注重设计性实验教学

设计性实验教学由学生查阅文献自主设计,通过与教师开展讨论由教师引导学生精选实验方案,指导其实验操作,帮助其解决在实验中可能碰到的各类问题,并且开展对实验结果的分析与讨论。基于本校环境工程专业特色,结合任课教师正在开展的科研课题,鼓励学生参与其中阶段性实验的设计与实施。学生可以自由组合,多人共同动手来查阅文献、设计方案与研究问题,以求实现最佳实验成效,增强学生的专业能力。例如,针对重金属废水处理的研究方向,在掌握了化学沉淀法、吸附法处理重金属废水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开展文献调研,针对水质特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案。这样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化学沉淀法应用于高浓度重金属废水处理的优劣,以及吸附法适用于低浓度重金属废水处理的原因。为了更好地了解条件因素在实验中的影响,要考察pH值、反应时间、温度、沉淀剂/吸附剂投加量等因素对重金属废水处理效果的影响,得到最佳的工艺条件,为实际应用提供技术参数。设计性实验教学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实验之后撰写报告时可采取论文的形式进行成绩考核,从而帮助其掌握文献检索方法、数据分析方法以及科技论文撰写的方法,为其今后投入科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完善综合性实验教学

学生只有具备综合的能力才能满足解决现实环境问题的要求。综合性实验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水污染控制工程综合性实验教学将水污染控制涉及的化学、微生物、材料学理论知识融会贯通至一个大实验中,具备了理论知识及实验技能上的综合性。例如,针对水质十分复杂的垃圾渗滤液设计综合性实验,首先开展废水的可生化性测定,再运用生化性能比较好的渗滤液开展活性污泥培养实验及曝气池中活性污泥性质的测定实验,之后,将曝气池中的混合液用竖流式沉淀法进行泥水分离,出水经过混凝之后用于开展吸附实验,吸附实验的出水可用于反渗透实验中。通过链式废水处理综合实验,原本臭不可闻的渗滤液变得清澈透明,使学生对水处理有了直观认识的同时,也系统全面地掌握了水污染控制的理论知识并加深了理解,这样可以提升学生综合分析的能力以及比较能力。

3.尝试开放性实验教学

开放性实验教学在实施过程中,要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自行选择实验,自行确定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实验方案、实验步骤并开展数据处理与结论分析。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只负责提供资料、协调设备、解答疑问。例如,结合本校环境工程专业特色以及研究前沿,开放研究生实验室,设置“过硫酸盐光化学氧化处理含砷废水”开放性实验,采用SO4-为主要活性物种降解污染物的新型高级氧化技术,利用其氧化废水中的砷并实现深度净化具有一定的优势。实验中,学生利用活性金属氧化物作为原料,对其进行化学改性,从而制备活性较高的催化剂。通过研究改性条件对催化氧化处理的影响,得到最佳的制备条件;并且研究催化剂用于含砷废水光化学氧化处理中的影响因素。当学生在个人的努力下,把亲自制备出来的催化剂用于含砷废水氧化处理之后,发现这样做的效果十分显著,从而产生强烈的自豪感,这样能够调动其学习本专业的主动性。开放性实验教学手段不仅能够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增进对理论知识的深入理解,而且还能提升其实验能力,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建设演示性实验教学平台

中南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在校园内新建污水处理站60m2,用于实验室废水的处理,同时可用于水污染控制工程课程的演示性实验教学,使学生全面了解水处理单元的工艺运行条件、技术经济指标等,从而强化对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污水处理主要采用中南大学环境所自主研发的生物制剂,通过配合、水解、絮凝分离等关键步骤,实现污水的深度净化。另外,还拥有多套水污染控制成套设备,如重金属废水生物制剂深度处理与资源化成套设备、有色冶炼水污染物高效处理回收实验系统(具备高效处理含汞污酸及回用等特殊功能)等。在课程主讲教授或相关负责教师的讲解、带领参观或自由参观下,学生对本专业知识的学习有了更感性的认识,激发了学生的主动学习与创新实践学习的兴趣。

三 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教学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开展设计性实验教学时,应提前给学生启发式的辅导,通过讲解实验的基本原理及领域内的前沿研究,引导学生自己查阅相关文献;在充分调研文献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制订初步的实验方案;经过与指导老师进一步讨论确定具体的实验方案及操作步骤,以便更好地完成实验。

第二,在选定综合性实验时,应该注重并强调各实验之间的互通性以及学生实验技巧培养的连续性。把多门环境工程专业课程,如水污染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原理、环境监测、环境微生物学的基本原理及实验操作技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得到全面的综合训练,为培养面向实际一线工作岗位的实用型人才奠定较好的基础。

第三,开放性实验教学的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兴趣结合本专业的特色及研究前沿设置多个实验,供学生选择,切实调动起学生对开展实验的兴趣及主动性,鼓励学生勤于动脑并勇于动手,独立地完成各项实验;逐步开放一部分研究生实验室用于本科生实验。

第四,实验教学的考核,应注重从文献调研、实验设计、实验操作、数据处理、问题分析、撰写论文的全过程考核,采用研究论文的形式撰写实验报告更能体现学生的综合能力。

总的来说,通过实施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教学改革,提升了大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与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锻炼了大学生们的实际动手能力,为培养面向实际一线工作岗位的实用型人才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培养了大学生们的创新能力,切实调动其学习的主动性;对于培养水污染控制工程专业人才具有很好的支持与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伟祖、郑旭明.建立综合设计实验平台培养学生创新能力[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4(8):74~75、94

[2]潘杨、黄勇、沈耀良等.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教学改革初探[J].实验科学与技术,2011(2):139~140

第9篇

【论文摘要】:微生物絮凝剂可以克服无机高分子和合成有机高分子絮凝剂本身固有的缺陷,最终实现无污染排放,因此微生物絮凝剂是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型高效环保型絮凝剂。

目前广泛应用于水处理中的絮凝剂主要有无机高分子絮凝剂和有机高分子絮凝剂。由于无机絮凝剂一般用量较大且可能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有机高分子絮凝剂的残留物不易被微生物降解,且其单体具有强烈的神经毒性和"三致"(致畸形、致突变、致癌)效应。而微生物絮凝剂可以克服无机高分子和合成有机高分子絮凝剂本身固有的缺陷,最终实现无污染排放,因此微生物絮凝剂是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型高效环保型絮凝剂。

1. 微生物絮凝剂化学组成及微观结构

微生物絮凝剂是一类由微生物或其分泌物产生的代谢产物,它是利用微生物技术,通过细菌、真菌等微生物发酵、提取、精制而得的,是具有生物分解性和安全性的高效、无毒、无二次污染的水处理剂。

微生物产生的絮凝剂物质为糖蛋白、粘多糖、蛋白质、纤维素、DNA等高分子化合物,相对分子质量在105以上。

2. 微生物絮凝剂的絮凝机理

关于微生物絮凝剂的作用机理目前较为普遍接受的是"桥联作用"机理。该机理认为,絮凝剂大分子借助离子键、氢键和范德华力,同时吸引多个胶体颗粒,因而在颗粒中起了"中间桥梁"的作用,形成一种网状三维结构而沉淀下来。该理论可以解释大多数微生物絮凝剂引起的絮凝现象,以及一些因素对絮凝的影响。絮凝体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桥联"机理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现象,絮凝剂的广谱活性说明它是由多种机理共同起作用。为了更进一步解释絮凝机理,还需作更深入地研究。

3. 微生物絮凝剂的合成

微生物絮凝剂的合成与微生物代谢活动有关。微生物代谢变缓之后,由于自身的分解才能释放絮凝剂,形成絮体。最好在细菌对数生长后期或静止早期收获微生物絮凝剂,此后,絮凝活性即使不下降也不会再有提高。

4. 影响微生物絮凝剂絮凝效果的因素

同一般的化学絮凝剂一样,微生物絮凝剂效果的好坏主要受絮凝剂和胶体颗粒的本身特性及反应条件的影响。

⑴ 微生物絮凝剂本身特性的影响

微生物絮凝剂的主要成分中含有亲水的活性基团,如氨基、羟基、羧基等,故其絮凝机理与有机高分子絮凝剂(利用其线性分子的特点起到一种粘接架桥作用而使颗粒絮凝)相同。微生物絮凝剂分子量大小对其絮凝效果的影响很大,分子量越大,絮凝效果就越好。当絮凝剂的蛋白质成分降解后,分子量减小,絮凝活性明显下降。一般线性结构的大分子絮凝剂的絮凝效果较好,如果分子结构是交链或支链结构,其絮凝效果就差。

⑵ 胶体颗粒表面电荷的影响

由"桥连作用"理论和"电荷中和"理论知絮凝剂大分子借助离子键、氢键和范德华力同时吸附多个胶体颗粒,在颗粒间产生"架桥"现象,形成一种三维网状结构而沉淀下来。故胶体颗粒表面电荷对絮凝有重要影响,相反电荷的聚合电解质能减少颗粒表面电荷密度,以至颗粒可以彼此充分紧密接近,使吸引力变得有效。

⑶ 反应条件

微生物絮凝剂的絮凝效果受加样量、PH值、金属离子、温度、搅拌速度、水质等多种反应条件的影响。用自己提取的微生物絮凝剂处理染料废水时,发现Ca2+有促进絮凝物生成,加大沉降速度的协同作用。也有的文献中认为体系中盐的加入会降低微生物的絮凝活性,这可能由于Na+的加入破坏了大分子与胶体之间氢键的形成。因絮凝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为了更好地解释机理,需要对特定絮凝剂和胶体颗粒的组成、结构、电荷、构象及各种反应条件对它们的影响作更深入的研究。

5. 微生物絮凝剂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应用及发展前景

与有机高分子絮凝剂相比,微生物絮凝剂具有絮凝范围广、活性高、安全无毒、不污染环境等特点,而且作用条件粗放,具有广谱絮凝活性,因此,可以广泛用于给水和污水处理中。

⑴ 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主要包括畜产废水及其它一些食品加工厂废水,此类废水在生化处理之前一般加絮凝等预处理过程。微生物絮凝剂比SPA的絮凝效果更好,还指出如果同时将微生物絮凝剂和少量SPA混合后,对味精废水的预处理效果可进一步提高,且药剂的总投加量明显减少。

⑵ 印染废水的脱色印染废水因其色泽深,组分复杂,含有染料、浆料、助剂、纤维、果胶、蜡质、无机盐等多种物质,仍为国内现行工业废水治理上的几大难题之一。其处理难点一是COD高,而B/C值较小,可生化较差;二是色度高且组分复杂。处理印染废水关键在于脱色,在各种处理方法中以絮凝法因其投资费用低、设备占地少、处理容量大、脱色率高而被普遍采用。同聚铁类絮凝剂类相比微生物絮凝剂不仅具有良好的絮凝沉淀性能,而且具有良好的脱色效果,在印染废水中有着一般絮凝剂不具有的优势。

⑶ 高浓度无机物悬浮废水的处理高浓度无机悬浮废水是一类不可生化降解的废水,传统工艺一般采用化学絮凝及处理法。微生物絮凝剂也可用于高岭土、泥水浆、粉煤灰等水样处理中,在试验中通过用微生物絮凝及处理陶瓷厂废水,釉药废水和坯体废水。

⑷ 活性污泥处理系统的效率常因污泥的沉降性能变差而降低,在活性污泥中加入微生物絮凝剂时,可使污泥容积指数能很快下降,防止污泥解絮,消除污泥膨胀状态,从而恢复活性污泥沉降能力,提高整个处理系统的效率。

作为一种新型的絮凝剂,微生物絮凝剂有着良好的应用前景,已广泛应用于高浓度有机废水的处理、染料废水的脱色、活性污泥的处理等废物处理中,并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微生物絮凝剂已成为环保中的新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 陈坚, 任洪强. 环境生物技术应用与发展,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1.

[2] 庄源盖. MBF除浊脱色作用的初步研究, 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 1997.

[3] 张本兰. 新型高效、无毒水处理剂-MBF的开发与应用,工业水处理,1996.

[4] 陶淘, 卢秀清. 冷静,MBF的研究与应用进展,环境科学进展,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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