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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仅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种信用关系,它不仅包括贷款信贷,而且包括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是个人或家庭消费者,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运动,导致了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由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到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时,市场和消费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消费信贷也就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说,如果没有保障消费者可以提前实现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许多较高价值的商品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贷,已成为企业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消费信贷交易中可以派生出双倍利润。首先可从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利润,其次可从信贷商业中获得利润。消费信贷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也能开拓销售市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可以说,商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消费信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式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商品,这便是消费信贷的雏型。但是,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有制度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到了19世纪,在美国已有消费者开始用分期偿还贷款方式购买家具等耐用消费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广泛兴起。后来,消费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和西欧广泛地发展起来。前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零售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总之,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与都市化的形成、劳动阶层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费品购买量的增加,以及专业化放贷制度的发达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转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商业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某些商品的销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曾经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业部曾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开展提前交货分期收款业务。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将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近几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汽车工业要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轿车必须进入个人消费领域,消费信贷对培育个人轿车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消费信贷也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开启城乡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消费信贷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了许多种类。根据消费信贷的外在形式,可以将消费信贷分为销售信贷和贷款信贷。
销售信贷是指债权人采取多种形式推迟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得价款的交付的协议,典型形式有租购协议、附条件销售协议和信用销售协议。租购协议是一种有可能(但不是义务)购买的租用商品协议。这种租购协议属于租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获得限制物权。善意第三人不能从承租人那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分期给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购买标的物而获得其所有权。附条件销售协议是指价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约定的其他条件和义务履行之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的商品销售协议。现实生活中,附条件销售协议几乎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销售。信用销售协议亦称赊销,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没有任何将所有权延迟交付给购买者的条款规定的销售合同。销售信贷的实质,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实物形式向货物的购买者提供信贷。
贷款信贷则是指存在于贷款形式(包括个人贷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实上,某些类型的消费信贷交易,很难轻易归属于以上销售信贷或贷款信贷的范围,如消费信用卡等。此外,根据消费信贷交易物的类型,还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动产消费信贷和不动产消费信贷。动产消费信贷把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不动产消费信贷则以不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我们要想全面了解消费信贷,还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所谓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消费者,运用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消费商品或劳务,给他本人、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不难发现,运用商业特别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办所提供的范围广泛的、不同种类的消费信贷,对完成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相当有益的;消费信贷对消费者提供的明显好处是:在他自己存够钱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贷规模,适度消费;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环,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这就是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信贷的缺陷,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财力的债务。使用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也许要很长时间约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劳务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个高的负债率。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情况下的具体风险。失业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减弱或剥夺了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费者走上倾家荡产的道路,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消费信贷的负面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效应,抑制消费信贷的负面效应,是消费信贷立法所锁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制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消费信贷法对信贷保险的规定,对“冷却期”或撤回权的规定等等,都有利于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在高利贷情况下,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同消费信贷领域中的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以下非法行为:放贷人雇佣人和推销员上门兜售信贷;放贷人采用高压手段推销信贷;必要财产的抵押率超过标准(英国在19世纪末,一个放债人要求必要财产的抵押率高达3000%);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有一个英国人供认,为了避免因借贷而声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个化名);信贷经纪业和债务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马,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费信贷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同时,这些人口的收入必须达到支付得起相当昂贵的消费的程度。二战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伴随着收入的增长,消费信贷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占人口总数大部分的农民尚没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稳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还买不起特别昂贵的消费品或劳务(如小汽车、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尚不完全具备迅速发展消费信贷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车工业的崛起,我国消费信贷将会有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在我国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费信贷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而且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国汽车支柱产业的需要;特别是加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种类划分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分两次或两次以上付款偿还货款的销售,是消费信贷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费信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国家也把分期付款销售称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美国消费信贷总额中有80%属于分期付款销售。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车贷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国近2/3的新车都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如购买家用电器、汽艇、珠宝、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缮和家居现代化贷款,这类贷款期限较长,至少是5~7年;四是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外的一切个人开销,诸如还债、纳税,还有教育、旅行、汽车修理、医疗、丧葬等费用。在国外,提供这类贷款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销售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信贷协会、储蓄与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当铺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机构。
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广义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如下四种类型:(1)狭义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这种方式以先交付商品为特征,也就是说,购买者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第一期货款,也叫“头金”)后,销售者即将商品交付购买者占有,以后按期给付所规定的货款,通常以月为单位。(2)限制性贷款方式。这种方式由与分期付款销售者有缔约的银行贷款给予购买者,购买者以所贷之款购买商品,以后则由购买者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3)预付款方式。这种方式是购买者预先向销售者定期给付一定的金钱,达到中间的一定次数时(或达到一定金额时),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后的价款则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4)发行商品券方式。这种方式是由购买者(消费者)按其职别或地区组织一个消费团体,与商品券发行团体缔结协定,购买者从商品券发行团体取得商品券后,凭商品券向加盟店购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则以该商品券向商品券发行团体收回价金,商品券发行团体则向消费者团体的负责人收回其负责收集的价金。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附条件销售、信用销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1)附条件销售。附条件销售协议是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付清为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购买者违约情况下,一般授权销售者终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这种所有权保留虽然是一种担保形式,但是不属于物的担保。直到购买者付清款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这就意味着在付清款项之前,没有销售者的同意,购买者是无权处分商品的。(2)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合同里,没有关于价款付清之前由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与其他形式的销售一样,购买者一开始就取得所有权。这样,无论购买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价款,受信用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销售该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处分方式。然而,信用销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购买者处分商品情况下催交全部未偿付的价款差额的条款。只要所催交的价款差额严格限制在未偿付的本金范围内,法律一般规定合同的这种条款可以强制执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在这种分期付款销售里,购买者一开始就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必须在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动产抵押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购买者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应当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销售者,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作为抵押人的购买者未通知销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购买者转让作为抵押物的标的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销售者清偿未偿付的价款,不足部分由购买者弥补。
四、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担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态。在这种消费信贷类型里,购买者向销售者分期给付货款;购买者通常在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的同时,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者。销售者对购买者授予了信用,销售者也就承担了不能收回价金债权的风险。对低收入购买者或高价商品,销售者所承担的风险更大。销售者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可以在缔结合同前对买主作完全的信用调查。但如果对购买者的信用调查越是严格执行,就会对购买者的经济状况越加重视,这无疑会导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调查只能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双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作出规定,这就成为销售者确保收回全部价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销售中的担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同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第二种是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即虽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但销售者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各期价款付清为止;第三种是设定保证的方法,即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由保证人对价款全部付清向销售者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所有权发生转移,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设定抵押权的方法,比较符合分期付款销售双方当事人的本意。购买者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销售者也获得了价金债权的物权担保。但是在实际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即使是不动产的分期付款销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设定抵押手续麻烦,要负担手续费;二是抵押权实现的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抵押权人视抵押权实际为畏途。
所有权保留的方法,既可让购买者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又可促使购买者付清剩余价金,故在分期付款销售中广泛采用这种方法。所有权保留方法的不足之处,是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不够有力。而且我国《担保法》也没有认可这种担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费信贷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确认。由于所有权保留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均没有共同之处,故在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人的担保方式(指保证)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以增加这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
设定保证的方法,是担保价金债权的一种常用的方式。因为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故设定保证的方法有可能与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这样,附条件销售就包括纯粹的附条件销售(即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没有附加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型附条件销售(即除了所有权保留外,还以保证作为另外的担保)两种形式;信用销售也可以分为纯粹的信用销售(即没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型信用销售(即附加保证作担保)两种形式。当前国外消费信贷立法规定的重点,均趋向于对分期付款销售设立担保形式(尽管附条件销售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附条件销售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问题,传统观点认为,附条件销售里的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也就是说,在购买者没有全部付清标的物价金时,销售者是所有权人,购买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条件销售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可以把购买者视为“准所有人”,把购买者的权利作为“附条件的所有权”。
五、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
就目前我们手里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是美国1968年颁布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美国在1969年又颁布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英国在1974年制定了《消费信贷法案》。德国在1991年1月实施了《消费信贷法》。这说明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制定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律。但也有一些国家仍然适用特别性的消费信贷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也有的国家把分期付款销售当作一种商业销售方式,如韩国把分期付款销售规定在《批发、零售业振兴法》(1986年12月31日颁布)之中。综观外国消费信贷立法情况,结合消费信贷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消费信贷法是指调整在金融机构或商业等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过程中所形成的消费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上述消费信贷法的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信贷法主要调整以下三种信用关系:(1)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贷款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银行信用,具体表现为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目的的个人贷款、透支信贷等。(2)商业等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具体表现为分期付款销售、非分期付款销售、耐用消费品的租赁。租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费品的租赁也要依靠租赁业主对消费者授予信用才能进行。外国通常把租赁称为租购,并将其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3)消费者、金融机构、授予机构(销售者)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国外把这种关系通常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协议关系”。在消费信贷领域,这种信用关系的运用范围日益广泛,具体表现为限制性贷款、循环费用帐户、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产分期付款也属于这种形式。此外,我国消费信贷法也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贷交易所发生的辅助信用关系,如分期付款购买居间合同、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关系,消费信贷法都应予以规范。
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为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是否应把针对消费者的租赁业务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研究。
六、我国消费信贷立法遵循的原则
消费信贷立法原则,是指反映消费信贷活动和消费信贷关系客观要求的、贯穿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必须贯彻下列指导思想:
(1)充分保障参加到消费信贷关系中的消费者权益原则。消费信贷法是作为部门法的消费者保护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我们发现,这些立法里回荡着一个强烈的声音: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大多数国家立法中的以下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加入到消费信贷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如运用广告作为消费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诈和高压手段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授予消费者对消费信贷合同的撤回权(或规定合同的“冷却期”)、限制消费信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限制放贷人对分期付款信贷合同的解除权,等等。这些内容已成为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共同内核,我们应充分吸收国外立法中的这些先进内容,结合我国国情,为我所用。
(2)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或消费信贷合同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劳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哪些鼓励消费,哪些限制消费。首先,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加快现代化消费结构的建立。以机械和电子产品为核心的技术密集耐用消费资料占有较大比重,是现代化消费结构的重要标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消费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现在高档耐用品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在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作出规定时,可以由行政法规明确列出“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一览表。其次,要通过消费信贷手段加速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所谓恩格尔系数,是指一个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费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数。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模式,导致了城镇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费支出比例严重失调,“吃”的消费支出占了大头,而“穿、住、用、行”的消费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国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则恩格尔系数将长期居高难下。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建立城镇居民购房消费信贷制度,作出完备的规定。再次,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活动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向着科学、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信用业务必须坚持鼓励科学消费、支持健康消费、提倡文明消费的方向,反对愚型消费、迷信消费等一切不科学、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费。
(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该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市场,促进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其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着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消除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我国当前的传统加工制造业过分膨胀,资源利用率低下,市场疲软,过度竞争,而技术装备好、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明显薄弱。国家要运用消费信贷杠杆激活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向技术水平的高级化发展。利用消费信贷方式扩大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范围和消费数量,使工业发展建立在有效和高产出基础之上,是消费对生产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态效应。但是如果对消费信贷杠杆运用不当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因此,《消费信贷法》要禁止用增加货币投放来扩大消费基金,以刺激城乡居民的消费;要科学地控制好全国消费信贷总量,把握住消费与积累的适度比例关系。
七、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当前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认识和借鉴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的立法经验。美国、英国和西欧各国在消费信贷立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欧盟在1986年颁布《消费信贷指令》以前,曾组织专家对欧盟各国消费者法(消费信贷法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作了大规模的分别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消费信贷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特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应根据消费者交易的实质和功能来规范交易行为,而不是根据交易行为的形式。用贷款购买商品(指消费品)的行为,与分期付款销售行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属贷款信用,后者属销售信用;但其实质和功能是一样的,都属于消费信贷。对这两种交易行为,应由一部法律统一规范和调整。
2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权益。具体说来,第一,法律要对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予以规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时对消费者的救济。应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规定合同签订后在“冷却期”内消费者没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让消费者有时间考虑,是签订一个合同,还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等等的风险,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费信贷广告和合同要约等方面,应该规定某种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这个要求的中心内容是告知消费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让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形式的消费信贷的成本和不同销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成本,以便决定采用适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时,规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对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费。第三,对消费者提前付清帐款,法律应规定扣除相应的利息和相关的费用。第四,应对分期付款信贷放贷人的解除权作出限制。一般应规定,不符合以下条件放贷人不得预告解除合同:即消费者完全或部分延迟支付致少两期相连的款项,延迟支付的款项达到信贷总额或分期付款价格的10%以上(德国《消费者信贷法》第十二条规定,信贷合同的期间超过三年的达到5%以上)。
3对第三人的权利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对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能否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转移所有权至第三人,都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4应对消费信贷交易的担保作出规定。对分期付款销售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对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
5在今后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时,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样的控制消费信贷利率的规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规范的尝试,在欧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鼓励竞争,让利率市场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西方对高利贷问题曾作过富有现代精神的探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6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规定,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干预消费信贷总量。
7对《消费信贷法》的实施应规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建议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此职责。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信贷规定某些行政管理规范,有时是必要的,但管理条款不宜过于详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管理条款过细可能不仅导致许多繁琐管理程序的产生,而且限制了某些消费者群体对消费信贷的享有,有碍消费信贷活动的广泛开展。
论文摘要:在我国,消费信贷是一种新兴的信贷方式,随着其运作机制的不断成熟,必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费信贷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的信贷市场环境、消费者消费习惯等,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与不确定性。本文对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关于信贷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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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引言
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记部门、催收和追缴部门、旧车拍卖中心等,这些机构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成本,减少了汽车信贷风险。健全科学的资信评价体系,是保证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是促使汽车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国外的信用机构采用的是高度的货币电子化将个人消费信用档案、个人收支状况等重要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比较全面的资料。为了进一步降低信贷的风险,对融资的车辆要求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要求购买者对融资车辆购买保险,要求经销商及主要股东对融资合同做连带保证,并对逾期未缴款客户进行催收,并且通过健全的网络系统对有效追踪催收后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及时记录,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债权。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在美国,统一的《商法典》、《贷款条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法》等相关法律,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担保责任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汽车消费信贷的流动抵押权、分期付款融资与汽车消费信贷相关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则对通商产业省的责任进行详细周全的介绍,着重于对分期付款销售的监控与调节,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提高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运转效率,减少了贷款呆帐的风险,避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秩序的混乱。
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高级消费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国家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70%都依赖于贷款。然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比较晚,汽车市场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的相比,特别是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起步不过10年,还存在着包括市场主体、服务产品单一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和不规范等问题。
3.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比较单一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目前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95%。医学论文而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资金来源限制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这些都不适应汽车工业发展的要求。
3.2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质量低
消费信贷其实是一种金融服务,所以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该市场的发展。所以,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单指将车卖出,还必须将售后服务纳入这一过程中。目前,多数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已清楚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均以自营或联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车销售一条龙服务和售后服务。然而售后服务的深度与细致度方面,国内与国外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3.3风险防范机制不规范
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都把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机构贷款与否,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都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这就极大的缩减了信贷的规模及范围,从而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壮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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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信贷,风险
个人消费信贷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或契约的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用于商品或劳务消费的贷款。20世纪90年代末,个人消费信贷在政府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推动下逐渐成为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起到了实现消费与生产均衡的催化剂作用,也成为民众享受高品质生活的重要选择。但随着由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所带来的市场、信用等风险的逐步显现,尤其是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债务危机引起全球性金融风暴的爆发,警醒并使业界提高了对个人消费信贷问题研究的关注度。
1.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现状
中国个人消费信贷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部分大中城市的商业银行开始尝试推出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由于改革开放之初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人民消费观念落后等原因,这一时期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缓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政府制定实施了稳定外需与扩大内需相结合的宏观经济政策,次年,央行颁布《关于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后,我国消费信贷事业正式步入“快车道”,2010年的“两会”上建立完善农村消费信贷体系的提案更进一步肯定和发挥了消费信贷在拉动消费需求中的巨大作用。
但在个人消费信贷蓬勃发展的同时,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为,第一,就信贷方向而言,非住房消费信贷比重过低,信贷品种单一。第二,质押担保方式以房屋抵押为主。受传统“量入为出”消费心理的影响,约8成的个人消费贷款选择了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简言之,非住房用途或非住房抵押的个人消费信贷发展严重不足,不仅使房贷潜在风险隐患对商业银行影响增强,也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对于社会再生产的拉动作用。
2.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发展瓶颈的原因分析
个人消费信贷这一金融产品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经历20多年的发展,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增长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下文仅就个人消费信贷发展中所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追本溯源,以使这一金融工具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2.1制约因素的分析
第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社会阶层收入差距逐步拉大。2010年基尼系数将超0.5,而作为个人消费信贷主体的工薪阶层劳动报酬GDP比重连续22年下降,负债消费将使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
第二,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较低,消费结构严重失调。
第三,现行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体系仍有待完善,居民对消费信贷的偿还能力信心不足,新的消费观念有待加强。
第四,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申请者要求过高、办理环节繁琐,影响了消费群体的扩张。由于目前社会信用监控制度还未完全建立,商业银行的信贷服务往往对申请者的职业、年龄、户籍作出明确限制,造成消费者的消费信贷机会不均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品种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主要集中于住房、汽车等高消费项目,难以满足社会不同群体的消费需要。
第六,消费信贷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城乡、地域信贷消费不平衡,2006年仅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江苏、山东六省的信贷余额就占总比的66%,同期西部十二省仅占13.8%;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也严重影响了居民消费的积极性。
2.2风险因素分析
第一,信用风险。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这是个人消费信贷中最不确定、最主要的风险因素。常见的信用风险包括来自合作机构和个人的信用风险。合作机构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部分不法房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和工商企业利用信贷漏洞,虚构或伪造虚假用途实施的骗贷行为。而个人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丧失还款能力,以及故意违约的行为。
第二,市场风险。固定资产抵押物能够有效化解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但由于目前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秩序规范化程度低,变现渠道狭窄、费用高,以及市场变化和资产折旧带来的抵押物贬值,都导致了贷款担保作用的大大下降。
第三,管理风险。金融体系内部管理管理缺陷的存在、信贷监管力度的薄弱都有可能导致由人员因素和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失误、越权违纪违法信贷等行为的发生。此外,金融机构盲目扩大消费信贷金额和无计划营销,对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的降低都导致风险积聚。。
3.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对策分析
针对上文所分析的个人消费信贷发展中所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风险因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与措施:
3.1推进消费信贷立法进程,健全法制环境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飞速发展导致了相关立法的滞后,为确保消费信贷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应尽快制定颁布《个人消费信贷法》,建立并完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明确和规范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合理减轻分散信贷风险。其中,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应包括个人收入申报、信用担保、隐私保护、征信机构的管理、失信行为的惩戒等多项内容。
3.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收入和购买力
居民收入水平和购买力的提高是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动力,政府应完善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刺激居民消费欲望和提升信贷还款能力,
逐步确立科学、适度的消费观念,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有序的发展。
3.3构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抑制由信贷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现象出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首先,规范个人收入及财产申报制度,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主要包括个人收入税收征管改革,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完善财产申报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信息采集机制。其次,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和规范专业调查评估机构。以政府为主导,支持独立性质的民间非赢利性机构参与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工作,政府应对评估机构的数据可靠性、从业资格、执照核发等加以规范监管,但不介入具体运作。
3.4引导消费,加快城乡基础建设
经济发展的地域不平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政府应加大民生工程的投入,切实解决居民生活中的难题,刺激消费增长,同时引导满足居民需求的消费品生产或销售集团的发展,促使个人消费信贷规模逐步扩大。
3.5引入多元竞争主体,完善信贷管理体系
开放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以多元竞争主体的参与刺激和加快信贷管理体系的改革,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的内部信贷管理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简化业务流程,开发信贷消费新品种;其次,健全和完善信贷担保制度,利用金融工具证券化的手段转移和化解风险;再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合同执行做到有效掌握,控制由市场环境或个人原因带来的信贷风险。最后,落实决策与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各环节的业务规范标准,划分各部门职能和责任,加强业务队伍建设,确保奖惩机制的有效实施。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虽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事实证明其发展在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满足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笔者在对个人消费信贷的制约、风险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与建议,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研究者的关注,促进推动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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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和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这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及其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这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建立完善的个人基本账户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信用评级系统和网上查询系统等个人信用管理体系。需要采取的配套措施是: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 教育 ;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 法律 法规;建立有利于信用制度推广的环境体系。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 发展 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 企业 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 金融 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 经济 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 计算 机 网络 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 科学 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 自然 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 经济 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 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 历史 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 法律 法规
通过信用立法建设、规范个人信用市场。拥有信用数据的相关部t-j~u何开放相关信用信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维护 企业 商业秘密,都需要法律界定。应该通过法律形式对哪些个人和企业信息可以进入全国征信系统、哪些信息不能进入以及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作好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的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定。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的经营行为,以促进其 发展 。
(一)课题背景
消费信贷是为满足消费者消费的一种融资性活动。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且在发达国家己是相当成熟的一个行业,是联系生产制造业、商品零售业、银行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桥梁。我国的消费信贷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特别是世界金融危机之后,为了应对这场危机给经济增长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实施了扩大内需的政策,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的主要手段之一而被提了出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为标志,我国消费信贷步入了快速增长的轨道消费信贷作为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型的产物,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都将作为我国扩大内需的主要手段之一。相对于投资和净出口而言,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中,消费则处于主要位置,虽然消费没有前两者变化活跃,但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惯性最大,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历史和现实多次证明,如果单纯靠投资拉动经济,会出现拉动滞后、短期效益不明显的问题。这也提示我们,投资拉动必须和启动消费相结合。从经济规律看,最终消费的增长才是实实在在的增长。实证研究表明:信用消费占消费的比重提高到10%,可拉动经济增长4个百分点,而信用消费对最终消费的又有着巨大的扩张作用。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不到贷款总量的1%,大大低于国外商业银行20%至30%的普遍水平,可见发展潜力巨大。
(二)研究意义
消费信贷的发生、发展是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成熟的重要标志。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金融界面临着来自银行内部“存贷差”和同业竞争的双重压力,也面临着支持发展以住房、汽车工业为龙头的全国经济需求,更要迎接WTO带来的金融服务开放化的空前机遇和金融服务国际化的激烈竞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提高金融服务的利润价值,发展作为商业银行盈利最高的业务之一的消费信贷,是金融业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的重要途径。同时,消费信贷作为一个新的金融领域,它的发展也将带动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资产资信评估业等在内的相关金融产业的深化发展,为整个金融业开辟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另一方面,消费信贷势在必行,控制风险则是重中之重。消费信贷风险问题的研究是一项很复杂和困难的工作,在发达国家,风险问题始终贯穿其中,消费信贷也仍然是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自发性大于自觉性,理论研究非常有限。
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从理论到实务都还在探索之中,这些是我们的劣势,同时也可以说是我们的优势。作为后来者,我们不必重复国外多年的探索过程,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经验,避免走他们的弯路,降低我国消费信贷探索过程中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又可以在比较中发现我国消费信贷的市场特点,结合实际,设计和建立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机制以及高效运作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促进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研究个人信贷消费风险及对策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
美国学者费雪[1]在其《利息论》中首次分析了消费者对于目前消费和未来消费的时间偏好,并对消费者将全部财富在当前和未来消费的分配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2010年的希斯勒弗和2010年2月的加斯特[2]分别对费雪的理论进行了拓展。在拓展后的理论中,假定耐用消费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与租借这些消费品相比,购买这些消费品能够使消费者在使用期内节约一定的时间和租金。在消费者目前和将来的消费偏好一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会更愿意购买耐用消费品。而当目前的收入和财产不足以满足消费需求时,消费者就会利用消费信贷来满足购买欲望。消费者在选择一种跨期的消费最佳模式时产生了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3]提出了“持久收入假说”.这两种消费函数理论将消费需求与收入水平联系起来。它们认为,消费者根据他们一生中预期的收入水平和积累的财富来安排一生的消费支出,一般来说,消费者更愿意在一生中保持比较平稳的消费水平。如果消费者对于收入水平的预期比较高,消费支出也会比较高。如果他们目前的收入和财产不能满足当前的消费需求,他们就会借助消费信贷来维持一个稳定的消费水平;如果消费者的收入出现暂时性的下降,他们也会转而使用消费信贷,来保证正常的消费水平不会因为收入的暂时下降而降低。消费者对消费信贷的需求是为了保持一个比较稳定的消费水平而解决暂时性的资金缺乏。
在凯恩斯[4] “有效需求不足”理论的影响下,商业银行开始注意给消费者贷款,消费者也逐渐接受了举债消费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预期收入理论应运而生。
2.国内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学者陆一晴[5]在《我国券商经纪人核心竞争力分析》中认为:任何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能否到期偿还或转让变现,归根结底是以该资产所投资的项目或借款人的未来收入为基础,如果未来收入可以加以分析估算并有保障,那么即使是进行长期性放款,只要通过分期还款的形式,就可以保持该资产的赢利性、流动性与安全性;反之,如果未来收入没有保证,哪怕是短期贷款,也有发生坏帐,到期本息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了发放商业贷款以及投资有价证券作为二级储备金外,还可以对一些未来收入有保障的项目和个人借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如项目贷款、设备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和耐用消费品贷款等。预期收入理论丰富了信贷管理理论,推动了信贷业务多样化的发展,它提供了信贷风险管理的尺度,通过未来收入的判别来进行风险信贷管理。
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信用风险计量与经济资本展开的研究。华东师范大学葛正良(2011)[6]对新的资本充足率框架与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进行了研究。陶砾,杨晚光[7] (2011)根据巴塞尔协议,对个人消费信贷信用评级的实践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比较探讨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建立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的发展道路。扬中军(2011) [8]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应从评级标准、评级方法等基础环节入手,将个人消费信贷信用风险评级作为信贷管理控制的导向系统加以创新和设计,以构建中国特色的客户信用风险评级体系。
武剑(2011)[9]认为个人消费信贷从包括风险内控机制、风险转化机制、风险预警机制、风险监管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等几方面内容,详细阐述了如何加快建立我国的信贷防范机制。高伶(2011)[10]认为银行信贷风险的管理关键在于对借款客户的违约风险的控制,并借鉴国外银行对企业违约风险的评估模型,利用层次分析法,建立起我国银行信贷风险预警模型,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3.本文评析
综上所述,通过对文献的收集和整理,笔者发现,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这个课题研究成果已经很丰硕了,但是个人消费信贷的研究文献还是少之又少,特别是个人信贷消费风险的防范几乎没有。因此,本文以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为切入点,全面系统的研究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与防范,以期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与防范的发展贡献一点微薄的力量。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1.主要内容
制约消费信贷市场扩展的核心问题是风险,对消费信贷风险问题要做出深入的研究,围绕风险产生的根源来提出解决风险问题的对策,使风险降低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促进消费信贷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本文从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内涵分析开始,以风险的形成、化解与管理为主线详细介绍了消费信贷风险的特点,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重点,分析了我国消费信贷风险的现状及成因,并据此提出了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措施。
2.研究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由于国内银行业相对落后的现实,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不断发展的现状下,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不适应当前对于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的要求,需要对现存的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改进和完善。
(2)历史的考察与经验的归纳相结合的方法。本文中通过对我国消费信贷发展历史的考察和状态的描述,重点在于归纳和总结消费信贷发展历程中的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希望从中寻找某些带有结论性和规律性的东西。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一)消费信贷风险的界定
从风险的一般含义推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是指银行在开设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贷放出去的款项,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本息而使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和幅度。消费信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除来自借款人和银行外,消费信贷一旦发放,还面临着自然灾害、市场变化、经济政策改变等风险因素的作用。企图消灭风险,是不现实的,必须积极地认识风险、处理风险。同时由于消费信贷风险是风险因素变量的各种可能值偏离其期望值的可能性和幅度。因此,风险既包含对银行不利的一面,也包含着有利的一面、换句话说,有些风险大的消费信贷资产。其最终实际收益可能要比风险小的消费信贷资产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高风险高收益,故有收益与风险相当之说。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中国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消费信贷较晚,从1999年开始较大规模地开展个人住房贷款,此后其他个人消费贷款也逐渐开展起来。到目前为止,各金融机构开办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医疗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在各项贷款中,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占绝大部分。
为推动个人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我国正在加快制定落实相关的政策方针和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2010年10月12日,为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再登新台阶,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不久的2010年2月12日,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保护个人贷款权利的同时,进一步防范个人贷款的风险。然而,对比国外的发展状况,我国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仍然任重道远,迫切需要社会各界协力合作。
1.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规模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重点一直放在吸收存款、对公贷款、汇款业务上,消费信贷业务几乎是空白的。直到2008年国家经历了世界金融危机,出台了多个促进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政策,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才开始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以及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哦啊,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也在不断地发展,到现在己取得了一定的规模,我国产业得到不断改革升级。2001年我国的GDP为84402.3亿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6796元,到2010年我国的GDP上升到300670亿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2698元,比2001年分别增加了216267.7亿元、15902元,显示出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大幅提高,200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425.1元,到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0.8元,比2001年增加10355.7元。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刺激了他们对消费品及借贷的需求,使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贷款余额不断增加,消费信贷资产在贷款总资产中的占比也越来越大。到2010年末,全国商业银行消费性贷款余额达到55333.65亿元,比2001 年末增加了54877.65亿元,是2001年贷款余额的121倍。消费性贷款在银行各项贷款总额的占比也从2001年0.5%上升到2010年13.8%.
2.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不仅在规模上发展很快,而且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特点。
(1)总体快速增长,但银行间发展不平衡。我国银行业中,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规模占绝对优势,四大银行以网点优势、存款规模,占据着消费信贷市场份额的3/5以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占比较小。近年,除四大银行外的其他股份制银行越来越重视对消费信贷市场的开拓,贷款份额正逐步提高。
(2)各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资产规模在本行信贷总资产规模中占比较小。以工商银行为例,2007年个人贷款在信贷总资产占比为15.9%,2010年该占比上升到21.1%,占比虽有所上升,但在信贷总资产规模中占比仍较小。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存在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来自银行内部的风险
1.个人信贷风险管理薄弱。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个人信贷方面经验,同一个借款资料人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客户经理通常只通过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原始信用资料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判断、决策,而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必要的了解。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个人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手工办理,加上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认真审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不能及时补救,致使个人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2.缺乏专业化的风险研究团队。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对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缺乏专业化的研究,银行在个人资产业务方面的分析除了进行简单的个人资产五级分类外,很少有定期不良监测报告。缺乏在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上对个人资产业务的专业化研究团队的设置,还不能对以下风险管理的内容进行专业分析与研究:如各类消费贷款所涉及的产业、行业风险的发展趋势;消费贷款结构的现状与演变;客户违约率和不良率在不同个人信贷产品之间的分布规律;客户消费者行为等。论文格式同时,由于没有建立个人资产业务发展的历史数据资料库,包括各种个人信贷产品的规模,比重结构,总客户数分布、违约客户数分布、不良资产数额分布等,使得相关风险研究变得更为艰难。
3.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对个人财务收支状况缺乏有效的跟踪和监控手段,无法对借款人的信誉、品德、工作、收入、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控。而目前我国个人的社会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大量可以开放的数据由于没有统一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而被封锁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除了工商部门的部分数据明确对外开放以外(如上红盾网查询企业信息),大部分的数据都不对外开放,这极大地阻碍了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的征询和调查,使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等重要资信信息的了解只能落到一张收入证明之上。由于无法实现多角度和动态的收集个人资料,银行很可能通过所掌握的片面资料对借款人资质做出错误判断。
(二)由消费者方面因素导致的原因
消费者原因是导致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导致了银行的任何设计上的缺陷都有可能被利用,从而产生消费信贷难以回收的风险。总的来说消费者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
1.消费信贷本身蕴涵的风险
消费信贷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有“金融零售业务”的特点,借款对象是众多的消费者个人,信贷户数多、额度小、个人生化因素复杂,手续繁琐,居住分散费用高等。由于贷款户数多而散,银行难以集中精力对每个借款人进行深入细致的贷前调查及贷后跟踪检查,加之消费贷款期限长、金额小,不确定因素增多,无疑会给银行带来较大的贷款风险。
2.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确定性
由于消费信贷的发放和收回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消费者财产的安全性、收入的可靠性、职业的稳定性、家庭结构的变化、未被预期到的开支、乃至意外事件等,在贷款期内均可能发生不利的变化,其中任何一个甚至几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可见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消费者的偿还能力波动到不足以偿付应偿付贷款额时,损失就会转嫁给贷款人,由贷款人吸收风险:反之,当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始终超过应偿付额时,对于贷款人是安全的。因此正确分析消费者的偿还能力和采取措施弥补消费者偿还能力的不足,是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在有关涉及个人信用的交易行为中,在相关信息占有方面,借款人拥有私人信息而处于优势地位,贷款人拥有不完全的私人信息处于劣势地位。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使个人信用在数量及质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款人对自己的风险类型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贷款人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况且即使风险偏好型的借款人也会极力伪装成是合乎借款条件的借款人,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种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使贷款人往往无法对借款人的信用质量、风险类型和资金偿还概率做出可靠的判断。
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约束与制度约束,作为信息优势方的借款人,就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的倾向,即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为了获得更有利于自已的条件,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目标,可能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甚至制造扭曲的、虚假的信息,或者不履约借款合同中的规定,而是见机行事,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力图获得超额利润或不能获得超额利润时逃废银行债务,从而造成个人信用风险。被借款人为了获得每个借款人的真实信用信息以及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去向,势必要投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当搜集信息的成本和监督成本过大,即搜集信息投入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被借款人则无利可图。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使得被借款人很难按照贷款定价的一般方法,对不同风险的借款人进行差别定价,而只能规定一个相同的利率水平,为了弥补搜集信息的成本和监督成本以及因违约风险所带来的损失,贷款人总是规定一个较高的利率水平,试图通过提高利率增加收益。假设银行将利率提高至一定程度后,由于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支付的利率一般比低风险的借款人高,当有很多风险偏好的借款人愿意接受高利率的借款时,资信较好的、风险较小、比较安全的借款人就会放弃借款而退出市场,因为过高的利率可能使安全的贷款项目变得无利可图,这时可供银行选择的借款人大多是风险偏好型的,这种风险类型的借款人意味着较高的违约概率,过高的违约概率最终增加了银行的边际风险,导致贷款顶期收益的下降,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效应。当风险偏好的借款人借到高利率贷款时,由于必须追求更高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有积极性倾向于改变投资项目的本来性质,使项目风险加大,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效应。
可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提高对借款者的利率可能会逆向影响银行贷款的质量,其主要原因是存在着逆向选择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道德风险效应将激励那些愿意支付较高利率的借款者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因而偿还的可能性较小;逆向选择效应会导致借款者的逆向选择行为,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两种效应的结果是利率的提高将使银行的平均风险上升,且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银行的收益。
3.消费行为的不确定性
在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是否存在风险还取决于消费者的行为。目前在我国的消费信贷活动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就很大,其中最典型的有两种:
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之前,可能会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以取得更多的消费信贷,这实际上是把大量的风险转嫁给了贷款人;理性的贷款人预期到借款人虚报有关偿付能力的信息,会通过提高利率,以降低自己的贷款损失;结果是偿付能力较高的借款人退出消费信贷,剩下坚持要求取得贷款的人恰恰是那些偿付可能性较低的申请者;这将导致银行预期借款人平均偿付能力下降,会进一步缩减信贷规模,提高贷款利率水平,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如此循环最终是质量低的借款者将质量高的借款者排挤出消费信贷市场。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讲,这就是典型的逆向选择现象。
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有可能隐瞒或转移自己的财产,造成自己偿还能力低下的假象,抵赖债务,这称之为道德风险。该类风险在没有任何抵押和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中表现最为突出。被视为“天之骄子”的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违约率也高到了银行无法承受的地步。因此,如何解决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借款人行为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是消费信贷风险控制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社会环境方面
1.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担保制度
我国已有的担保法规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现实中有些消费信贷品种,贷款担保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如银行助学信贷,银行要求贷款人提供有效的、足额的担保:但最需要贷款的往往正是贫困学生,要他们提供银行贷款所需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做担保,几乎是不可能的,找一个合适的担保人也很难,所以往往是银行的钱难进学生的口袋:再次,由于房地产二级市场发育滞后等原因,抵押的住房产权变现能力较差,不能为贷款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
此外,还有中介机构方面的问题。信用消费中介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信用消费中介机构不健全,个人信用评估困难,限制了个人信用消费的范围扩大;我国的担保机构尚处于刚刚发展过程中,贷款担保公司较少。还没有专门的消费信用担保公司:政府对消费信贷的参与度也不足,而在消费信贷成熟的美国,住宅按揭担保机构,由其担保借款人违约风险。
2.个人消费信贷的商业银行保险制度滞后
国外为防范消费信贷风险,使银行和消费者双方利益都能获得安全保障,将个人消费信贷与保险结合起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时,强制要求客户购买保险。法国早在70年代末就将寿险产品与银行业务组合起来运行,意大利、西班牙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对住房贷款进行保障,美国在汽车贷款中,对购车者有一条严格的要求,就是借款人必须拥有足够的人身保险、驾驶责任保险和对新购买汽车的汽车保险。国外政府对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保险的做法,对许多中低收入的居民家庭运用消费信贷扩大消费需求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使银行、贷款个人、保险公司三者皆受益,有效地避免贷款风险。显然,我国政府在这些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我国目前与消费信贷直接相关的险种仅有对所购商品投保的财产险,对于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出现的不能按期还款,并没有相应的险种加以保障,使得银行面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借款人偿还能力下降而无法得到清偿的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一)完善银行内部管理体系
1.完善银行内部的个人信用评价与管理系统
既然个人信用需要一个规范、标准的评价来衡量其优劣,那么就要建立一个个人信用制度,这个制度就是个人信用评价的基础。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消费、投资和经营制度,即指国家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它使个人不仅单纯根据劳动报酬所得进行支付,也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制度。
个人信用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个人信用形式、个人信用工具及其流通方式、个人信用机构和信用管理体制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机制,它把各种与个人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地运行和发展。
个人信用体系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建成的,它是个人信用制度普遍完善的产物。个人信用制度的普遍完善包含两方面含义:第一是个人收入和资产的公开化,每个居民都在银行开立实名制的个人基本账户,个人的收支都在这个基本账户上得到反映。这种资产公开化使居民的任何个人收入都置于银行的监控之下,个人的财产资信状况如何,通过银行检索可以一目了然。第二是社会居民普遍信任感的建立和信用维护机制的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有金融机构等硬件力一面的安排,还要有社会居民之间普遍信任感的建立及信用维护制度等软件方面的完善。每个居民的信用程度,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应有一个检索机制,很快可以查出。当某位居民出现信用污点时,不仅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会对其做出反映,而且在个人信用记录方面也会有负面评价,就像对司机驾驶执照的罚分制度。这种负面评价对其择业、入学、求职、提薪、升迁及使用信用消费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这种信用维护机制会使人像爱惜自己的财富一样珍惜自己的信用,因为信用就意味着则富,社会居民普遍信任感和信用维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人信用普遍完善的保障。
在信用交易中,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债务人)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发生。为了规避信用风险,任何社会都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基础上建立起稳定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生存与发展。
2.建立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
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即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标准化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是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信数据库的硬件设施。一个典型完备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必须拥有先进的硬件设施,这是建立征信数据库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高级的计算机资料中心,它山大型先进的计算机、自动化磁带取读码机、大型机房、大量应用软件;完善的电力控制机组,以保证不间断充足的电力供应:必要的系统工程人员,进行系统管理工作,以确保系统与网络的正常工作。
(2)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原则。从调查项目看,可分为一般项目与特定项目,调查的重点从涉及消费者个人的品行(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抵押担保(Collateral)和条件(Condition)诸方面考察,即所谓的5C项目调查。个人信用调查主要考察消费者个人信用偿还意愿与偿还能力。
(3)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报告应具有标准化的版式,包括:消费者识别号码、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当事人信用历史、社会安全号码。报告版本应基本符合国际标准版式设计,考虑到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在设计上应具有中国特色。此外,为保证信用报告的公正性与维护消费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允许消费者进行申诉,对于消费者的服务应有一定的作业流程。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
在国外对个人信用的评估以6C理论比较出名。所谓6C,是指Character,Capacity,,Capital,,Collateral,Conditions,Common Sense,即借款人的道德、能力、资产状况、抵押,借款人情况和直观判断。
道德品质主要是对借款人生活习惯和生活态度的考察,这里主要是看借款人是否有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另一方而,道德品质也能反映出一个人商务或职业中的操行,他对待责任、义务的态度,是否尊重他人的权利。在个人信用中,道德品最能反映一个人对于债务的偿还意愿。因此,大量的过去信用行为的记录结果能够大体上作为个人信用评估的依据。
能力,在个人信用评估中包括两方而的含义。一是指借款人的收入及工作情况,因为适当的收入和稳定的工作是其保证持续偿还债务的一个客观基础:第二是指借款人的支出及其他债务状况。我们知道,即使借款人的收入稳定,如果他的各种开销很大,或同时还有其他债务,当这些占去所有的收入时,他的持续还款就不会得到保证。因此,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要从收、支两个方而考虑。
资产状况,就是借款人的财力,主要取决于借款人已有的资产水平。通常我们会认为考察借款人的资产状况,要求他出具房产证,行驶证就可以了。其实,房产、车辆都属于有形资产,我们忽略了资产不仅包括这些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这里的无形资产主要指借款人获得的某种技能或知识,其实正是这种无形资产决定了Capacity中的收入和工作,所以无形资产的考察也是不容忽视的。资产状况在个人信用中的作用可以用借款人失业这个例子来说明,如果在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遭遇失业,则借款人可以利用已有的积蓄(有形资产)来继续履行还款约定,同时可以依靠自己的特殊技能或学识尽快获得另一份工作(无形资产)。抵押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障,如果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约定,债权人则可以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这种抵押既包括了已有物品的抵押,也包括按揭。抵押对于评估借款人的作用很容易理解,例如,借款人可以用自己的车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借款人小能按照约定还款,则车就归银行所有,作为借款人的还款。但是在抵押中,银行需要知道抵押物,就是此车是否真实的属于借款人所有,且此车是否已作为抵押物申请了其他贷款。因此,虽然抵押可以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资金安全,不过,这是在抵押物经过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才可以的。
借款人情况,是指借款人对于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及经济事态对借款人偿还能力及偿还意愿的影响。如果是建筑工人借款,就需要了解其在冬天的收入情况及来源,如果借款人将因失业带来的收入减少归咎于社会的原因,则其很有可能在失业期间小愿归还借款。高龄、技能过时、缺乏系统教育及其他条件都会对借款人是否能够维持收入产生影响。
(三)建立有效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的担保,应既符合降低风险的要求,又要手续简便,方便借款人。我国要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在规定金额以上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消费信贷的安全。我国要建立有效的个人消费信贷的担保保证制度设想三个层次:
1.个人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形式是借鉴香港按揭贷款的经验,开展以借款人所购消费品为抵押的按揭贷款。按揭贷款主要有以下优点:
第一,安全性好;第二,手续简便。由于消费品是以市场价格购买的,因此无须再进行评估,只须按照要求办理保险、登记手续。这种手续的简化,是按揭贷款的重要优势所在。第三,成本较低。银行可以与开发商签定合作协议,形成较稳定的协作关系,依照固定模式批量处理按揭贷款,这样就有效地降低了银行与不同保证人打交道的重复成本。
2.以社区为单位,成立合作性质的担保机构;
3.由政府部门成立专业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由政府出资或参股,建立担保基金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基金公司,专门为消费信贷、尤其是期限较长的消费信贷提供担保,以解决担保不到位的问题。根据国外消费信贷发展的经验来看,政府担保机构对于分散风险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以较低的收费对为配合会福利制度改革而发生的消费信贷业务进行担保或保险,以降低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目前在上海等地已成立住房担保公司,在完善住房贷款担保制度方面,商行提出由开发商和银行共同担保。消费信贷担保保证制度的建立必将减少商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面临的风险,提高其发放消费贷款的积极性。
(四)加快个人消费信贷法律法规建设
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消费信贷顺利健康发展的保证,它通过对参与消费信贷各方的行为明确的约束,使银行更放心的进行消费信贷活动,也使消费者的权益有所保障,能够更积极的投入到消费信贷活动中。所以我国要加快消费信贷的立法,为消费信贷发展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消费信贷立法一方面应尽快制定个人消费信贷基本法,从总体入手,制定《消费信贷法》,对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对消费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做出总体设计,以此规范各行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消费地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做出总体规划。中央银行应制定消费信贷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国统一的消费信贷政策,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的规章制度和各项配套措施,提高消费信贷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完善现有担保法以及相关消费贷款法规,增加针对消费信贷以及担保的规定,从而建立有效的消费信贷制度和形式,尽快制定和健全与信用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如《消费信贷法》、《住宅抵押贷款法》,还有个人信用制度、担保和保险制度、个人信用破产制度等,使消费信贷有法可依,有序运作。并且针对具体的消费信贷品种制定贷款准则,如《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逐步构建完整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此外,作为我国消费信贷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立,还应该注意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律中个人信用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关键词]消费信用环境 经济环境 法律环境
消费信用,是由工商企业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用来购买消费品和服务的信用形式。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消费信用对于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调整优化银行信贷结构和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扩大即期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设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势在必行。
一、消费信用环境的概念
消费信用环境,泛指一切影响、制约消费信用发展的最普遍的因素。一方面,消费信用环境影响和制约着消费信用的发展,商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消费信用活动受到各种环境因素及其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消费信用活动也对各种环境因素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消费信用环境的分类
根据对消费信用的影响程度来区分,可以把消费信用环境分为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微观环境对消费信用产生直接的影响作用,宏观环境对消费信用产生间接的影响作用。
宏观信用环境,也称总体信用环境,指影响消费信用活动的社会性力量与因素,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法律环境及科技环境等。
微观信用环境,又称个体信用环境,指与消费信用活动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与个体的力量和影响消费信用发展的直接因素,包括消费者的信用观念、诚信意识、消费信用管理制度、国家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和商家的信用管理意愿和水平等。
其中,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国家关于消费信用的政策、法律法规等是构成消费信用环境的重要因素。
三、营造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的意义
1.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促进消费信用的发展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消费信用发展水平受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收入水平、信用消费观念等多方面影响。因此,积极发展生产力,提高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转变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等都可以促进消费信用的发展。
2.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提高国民的诚信水平
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不仅可以给金融机构、商家、消费者带来发展机会和经济效益,而且,对国民的诚信水平的提高也有促进作用。反过来,国民诚信水平的提升又可以促进消费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3.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使商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三方共赢
健康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有利于参与消费信用的各方从中受益。商家可以顺利销售商品并获取利润;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收益;消费者可以提前享受商品给其个人和家庭带来的满足。
四、营造我国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的途径
目前,消费信用已经成为各国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信用形式。我国要建设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采取相应措施:
1.大力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该国消费信用发展的规模和潜力。只有当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消费信用才能顺利发展。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一个家庭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它是否具备偿还消费贷款本息的能力。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消费信贷承受能力,该居民家庭才能产生对消费信用的实际而有效的需求。同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居民消费结构,也决定了是否具备了对住房、汽车等大件商品购买能力。根据各国消费信用发展规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国居民家庭消费结构升级换代可以促进该国消费信用的迅猛发展。此外,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着该国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进而决定该国居民是否敢于大胆进行信用消费。当一国经济发展呈现持续健康发展的态势时,居民基于对未来就业和收入前景的良好预期,将会增加消费支出,对消费信用的需求也会同步上升。因此,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良好的发展前景能够为消费信用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
2.鼓励商家和金融机构积极提供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的供给者,即消费信用的授信机构,一般为企业零售商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消费信用的授信机构来说,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最终目的,而利润是由收益和经营成本的差额所决定的,此外,还要考虑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因此,商家和金融机构是否愿意提供消费信用主要取决于成本、收益和风险等因素。一方面,可以适当降低消费信用的成本,如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信用调查和评估费用,办理业务所耗费的人工和设备、信用账户管理成本、催账成本和已形成的贷款损失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降低消费信用的风险来促进商家和金融机构增加消费信用的供给。
3.逐步引导我国消费者接受信用消费观念
消费信用提倡的是一种“先消费,后付款”的现代消费观念,这与我国自古以来“勤俭持家、量入为出、无债一身轻”,的传统观念背道而驰。长期以来,很多我国消费者并不认同信用消费观念。此外,我国企业和商家长期以来习惯于“一手钱一手货”的传统交易方式和“一对一”的信用交易模式,这些观念都是制约消费信用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发展消费信用必须打破传统观念,纠正某些认识偏差,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信用消费观念。为此,需要商家、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共同加大信用消费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消费者改变旧的消费观念,积极倡导适度负债和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使消费者逐步了解、认识和接受信用消费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同时,各种金融机构应通过直接营销、间接营销、中介营销、示范营销等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宣讲消费信贷的意义、政策法规、知识和风险收益状态等,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个人理财建议,并且把这种宣传或“知识营销”经常化、制度化,通过积极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推广消费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吸引和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主动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和消费观念持续更新的良性循环。从而,使我国消费者逐步接受信用消费观念。
4.完善消费信用的市场条件
买方市场的形成是信用经济时代到来的重要前奏。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市场表现出供大于求的特征,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随供需关系而呈下降趋势,销售是在低利润水平下进行的,绝大多数产品生产厂家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状态,竞争对手们愿意使用更方便的消费信用销售手段,降低消费者赊购商品的消费门槛以扩大销售,提高利润,从而促使消费信用迅速发展。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基本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表现为商品总量供大于求的特征,市场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尤其是当今科技飞速发展,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且能够迅速投入大批量生产并推向市场。充裕的商品供给为开展信用消费提供了物质基础。 转贴于
此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也是发展消费信用不可忽视的条件。首先,金融机构可以为信用消费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其次,金融机构可以为不同层次的消费群体提供丰富多样的消费信贷品种供其选择;再次,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为信用消费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减少了信用消费的风险,保障了消费信用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雨后春笋涌现在我国城乡的各个角落。而且,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进步,各商业银行的办公自动化水平不断提升,为消费信用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和技术支持。随着我国金融业与零售业逐步对外开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将有更多的金融机构争夺消费信用5.政府要制定发展消费信用的相关政策
借鉴国外消费信用发展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消费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推动消费信用的发展必须获得政府的支持。政府要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动员社会资源、发挥调控功能,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的信用消费能力。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开始向消费型转变,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目的是为了刺激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1998年5月,基于扩大内需,中国人民银行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两项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金融机构积极拓展消费信用业务。199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全面放宽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范围、品种及规模,并给予经营该业务的商业银行少有的自由度,正式要求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广大城市居民的消费信贷业务。随后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又相继出台了多项消费信贷政策措施,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条件下开办各类消费信贷业务,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6.积极建立和完善个人消费信用制度
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可以为消费信用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驾护航,它可以规范商家、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有效措施。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建设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政府各部门的配合与监督。我国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个人消费信用制度。例如,通过建立信用咨询和征信评估的专业性机构,可以准确的查询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进一步评估其消费信用情况,促使消费者不敢违约。通过法律、制度来强制保障和约束个人消费信用行为,进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建立和维护公正、严肃的消费信用市场法则,从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可以有效促成以消费信用为手段的交易,在买卖活动中为信用记录良好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资金的支持帮助,因此,就促使人们积累并维护良好的消费信用记录,而且有利于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消费者当中执行商家、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各项鼓励消费信用行为的政策。
7.加强关于消费信用的法律法规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发展消费信用的重要保障。从发达的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用的经验来看,随着消费信用的发展,这些国家都高度重视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消费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渐的形成和完善,其法律之多、条款规定之细,令人目不暇接,虽然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但是都涵盖了消费信用发展的各个方面。我国消费信用的管理,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为了促进和保障消费者进行信用消费活动,必须出台一系列有关信用消费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就个人消费信贷的服务对象、市场准入、退出规则、商家经营范围、赔偿机制等制定出全面、规范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促使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总之,营造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需要政府、商家、金融机构、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消费信用环境建设,从经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多管齐下,促使我国的消费信用步入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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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燕:《消费者信用管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
[3]郭冬乐等:《推动我国信用消费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财贸经济》,2001.10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诚信体系对于带动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出现的诚信危机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对这种诚信缺失的危害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传统的主要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以制度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尚未建立起来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社会诚信危机并已危及到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采取措施尽快建立与当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诚信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我国现阶段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个人方面人际交往日益呈现出经济化的倾向个人间信用活动下降;在企业方面一是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银行企业之间陷入信用危机二是企业之间失信赖账故意违约现象大量涌现。三是企业对消费者不付贵任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政府方面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滞后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如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利、权钱交易有法不依、有令不止、执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和小集体利益至上等。此外.在文化领域一些媒体在利益驱动下有悖于职业道德无视事实制造所谓轰动效应.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在学术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诚信缺失的问题出现了很多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问题。
诚信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弱化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
二,国外社会诚信体系发展现状
目前国外征信业发达国家对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欧洲模式,即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
第二种是美国模式即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政府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经过100多年来的激烈竞争形成了目前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系统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布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第三种是日本模式即会员制模式。个人信用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只有会员单位才能享受到个人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信用信息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准确而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服务。
三、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措施
1.积极培育诚信意识塑造诚信文化
加强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首先要采取措施,积极培育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逐渐使诚信意识深入人心,内化为社会成员心中的道德习俗和道德义务形成一种讲求诚信的社会文化氛围奠定诚信社会的文化道德基础。 2加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征信服务机构仍处于初级阶段,由此导致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很薄弱为了使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起来尽快建立起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扶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和商业手段尽快促使征信服务机构把现在分散在税务、金融、法律、工商、海关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收集起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基本实现信用主体“一企一码”、“一人一码”制。
3.规范和完善信用管理机构设置
国外在诚信体系管理机构设置方面尽管各不相同但都有一个主管或专管机构比如征信局或央行某部门信息管理部等等由诚信主管机构具体管理、协调各个部门诚信项目的建设。目前我国诚信管理机构非常混乱不仅各个地方不统一往往由人民银行工商局、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同时行使管理职能而且各部门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职能处室都在设计建设诚信项目。其结果势必造成信息的部门垄断行业封锁和重复建设。此外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信息咨询服务的部门和中介机构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评估机构的标准不统一造成我国目前信用评估体系的混乱。解决以上问题需要政府加快成立相对统一、相对独立的诚信管理机构协调管理各方面的关系促使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有序开展。
在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不断寻求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前提下,银行卡作为经济金融交易的一种媒介,其功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不断优化增加。如今,信用卡的发展和完善程度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表现之一,在市场的整合作用推动下,不仅诞生了花旗这样的业界航母,而且催生了几家世界级大银行卡组织。目前,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发卡机构有五家: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Express和DinersClub。除JCB诞生于日本外,其余四家皆来自美国。这些国际银行卡组织各雄踞一方,大力进军国际银行卡市场,以其资金、技术、服务的优势正逐渐渗透占领世界银行卡市场。
二、我国目前银行卡业现状
我国银行卡的起步是从国外信用卡开始的,准贷记卡是我国银行在总结境外信用卡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凭借其发行准贷记卡产品所积累的经验,把银行卡应用于储蓄领域,由此产生了电子储蓄存折---借记卡。随后,各大商业银行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了借记卡的异地联网,大大促进了借记卡的交易量,使得借记卡在居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支付作用日益突出。总体而言,我国银行卡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借记卡应用范围日益广阔;二是信用卡的消费日益活跃。信用卡作为个人消费信贷工具,在居民消费支付中的角色日益醒目,人们使用贷记卡的活跃程度大大高于借记卡;三是银联卡境外受理环境逐步改善;四是银行卡市场品牌格局逐步形成;五是银行卡风险管理日益加强;六是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
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银行卡发行量、交易额增长迅速,到2007年年底,全国的发卡量超过14.7亿张,交易额超111万亿元。银行卡在商户中的销售而产生的手续费支出,也由原来的微不足道上升为影响其利润的重要因素。对银行而言,银行卡正成为其业务发展和效益增长的新亮点。
三、我国银行卡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挑战
一是银行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截至2007底,我国各发卡机构累计发卡14。7亿张,信用卡8750万张,占59.5%,ATM机超过12.3万台,POS机118万台,但与国外相比,持卡消费比例、用卡频率、商户普及率等指标与国外成熟的银行卡市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银行卡的支付功能还未充分发挥,银行卡的服务内容还有待开发,因此,我国银行卡在促进消费、推动经济增长方面所起作用非常有限。这与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念、商业信用不够发达、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因素都有关。
二是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完善,多采用国外标准。银行卡市场处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阶段,品牌意识、服务意识、自主创新意识较为缺乏。如果国内银行卡产业的标准、规范及产品创新都由国外跨国公司控制,所施行的制度受限于外国银行卡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影响外汇管理等金融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削弱中国政府对个人支付体系的监管效率,甚至威胁着我国个人支付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也会影响日后国民对本土银行卡的接受情况。
三是银行卡风险比较突出,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与风险防范制度尚不健全。商业银行发放银行卡后,对持卡人具体的使用行为缺乏监管,单单依靠中央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还不足以对卡的使用进行监控,容易产生休眠卡,使商业银行的业务风险加大,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产生影响。
四是银行卡发行的覆盖面不广。我国现有的银行卡持有人大多数在城市,由于农村信息基础设施薄弱、商户、银行网点很少,ATM机、POS机只有零星布放,导致大多数农民使用卡困难,即使宣传再到位,没有设施支持,农民的办卡积极还是调动不起来,从而造成农村银行卡市场的搁置,使银行卡在农村的发行量降低。
五是现行银行卡法规制度不能适应产业发展需要,亟需修改完善。我国针对银行卡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不到位,有关立法没有跟上,对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对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也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银行卡业发展的应对策略
一是学习国外先进的银行卡服务经验,增加银行卡的服务内容。我国银行卡业的发展比国外晚差不多一百年,并且受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和国情国力的制约,我国银行卡的服务内容远小于国外的银行卡业务。在我国,使用最多的是借记卡,与集消费、信贷、结算于一身的信用卡相比,借记卡的功能主要以存取款为主,信用卡的大多数功能借记卡无法使用。发卡机构应不断提高银行卡经营管理能力,利用现有科技技术,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丰富银行卡品种和功能,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服务,满足持卡人多样化的需求。研发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银行卡服务业务。二是完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三是依法经营,加强管理,降低经营风险。四是开发农村市场,增加银行卡发行量。我国现有银行卡持有群体主要集中在城镇地区,农村市场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努力扩大银行卡在农村的受理范围,积极推动银行卡在农村的推广使用;加快经济活跃、有发展潜力的城镇的特约商户的发展;增加ATM机、POS机的数量,加强对商户的引导,提高机具利用效率;加强与工商、税务、公用事业单位合作,促进银行卡在与农民生活密切的相关领域的应用;加大银行卡使用知识的宣传,增强农民的用卡意识;按照农村银行卡的使用情况,制定适用于农村银行卡使用的收费标准,按照物美价廉的营销方式,增加农村银行卡的发行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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