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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目前,财政部门还普遍存在着“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重资金规模和数量、轻使用质量和效益”的现象。财政监督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的检查上,而对财政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功能作用等方面的监督缺乏足够的重视。财政资金使用单位由于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往往以各种方式争取财政资金,造成一方面财政支出的压力逐年加大,另一方面财政资金浪费现象严重,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项目规模和数量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2.财政监督方式滞后。从目前财政监督的状况看,主要以突击性、专项性的事后检查为主,没有建立起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这种单一、被动的事后检查型监督方式,在工作上带有极大的偶然性,极易造成监督盲点,并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脱节,无法对各部门的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控,使监督检查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3.财政部门内部缺乏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不到位。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分配,轻监督”的传统观念,财政对内部监督不够重视,财政部门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如对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周转金使用等环节没有完善的监督拨付、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内部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4.关系不顺,职责不清。目前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甚明确,容易造成多头检查与监督盲点并存的现象。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能降低。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作为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其监督的内容、方法、手段等也必然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而不断发展。对此,笔者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财政体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谈些想法:
1.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国家应围绕公共财政的要求,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提高财政监督法律层次,规范财政监督程序,赋于财政监督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力,切实解决财政监督立法滞后的问题,增强财政监督的执法刚性。同时,加强财政监督的理论建设和课题调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财政监督的宣传力度。
2.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从“财政”到“公共财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公共财政下的财政监督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向绩效监督发展,即财政监督的重点应由安全性、规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转变。目前已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才刚刚起步,基本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其评价方法、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但这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和重要的途径。
3.转变财政监督方式,逐步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事后的监督是消极的,它只是被动地等在财政活动执行过程中偏离了要求或发生了违法乱纪行为之后才采取的惩治措施。惩处只是手段,有效的事前、事中预防和纠正才是目的,监督检查应更多地着眼于未来,这也就是积极的财政监督方式。因此,可将监督检查融入预算编制及执行的全过程,重视事前审核和事中跟踪监控,以确保财政资金不被挤占、挪用以及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造成资金浪费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4.加强内部监督,完善财政内部监督机制。财政内部监督检点是本系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监督对象是同事或朋友,因此,首先应纠正对内部监督认识上的偏差,即认为内部监督就是挑毛病,找岔子,是“自家人搞自家人”的错误思想;其次应在财政部门内部各环节(比如在转移支付、预算追加、专项拨款、技改资金投放等环节)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从而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和拨付渠道,使每一环节的财政资金的运转做到有章可循,从源头上防止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纪行为。同时,作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循私情,排除一切人为干扰,依法监督。
论文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对我国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财政审计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课题,尤其在财政监督体系的不断发展壮大下,给财政审计工作带去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该文就财政审计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做出了简要分析。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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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绩效审计;现状;展望
中国审计已走过了31个春秋,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已逐渐走向成熟,政府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的高级阶段,新形势下中国政府绩效审计应是国家审计发展的主流方向。目前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是促进政府组织做出正确的决策、提高服务的效能,这恰好与我国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要求相契合。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概念
绩效审计(Performance Audit)的概念近年来已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绩效审计的提出突破了传统财务审计的框架,丰富了政府审计的内涵,然而各国对其称谓和定义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国外文献方面,国际最高审计机构组织(INTOSAI)1986年选择以“绩效审计”作为统一的术语,并将它定义为“对一个组织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计”。之后,西方相关国家及其学者纷纷从不同角度对绩效审计作进一步的界定。
在国内文献方面,《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绩效审计的概念,“是指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在履行职务时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现状
国家审计机关高层在中国目前条件下,对如何实施绩效审计,缺乏宏观性的战略思考和科学性的发展规划,微观方面更是缺乏一个系统实用的实践指导计划。此外,人民的民主参政意识及社会对政府的监督意识不强,更使得我国政府绩效审计陷入困境。
(一)审计体制滞后
我国对审计的独立性作了明确规定,“无论政体如何,在审计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至关重要。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充分独立性对实施审计和审计成果的可靠性是绝对必要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领导体制和审计经费不独立,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常常被弱化,因而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很难得到有效保证。
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体制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设立审计署主持管理全国的审计工作,并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从审计的三方关系来看,委托方、受托方和审计主体都具有同一隶属关系和共同利益,这使得审计机关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严重制约了政府绩效审计“外部监督”的职能。
(二)法律体制不健全
我国的《审计法》中仅规定了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法规体系适用于绩效审计,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绩效审计的内容也较少。
(三)审计主体的多方制约
我国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人力资源状况堪忧,突出问题是非审计业务人员多,从事审计业务人员少。作为绩效审计对象的政府管理活动广泛复杂,即便使用多种审计方法和技术,收集的资料也总有限度的,而不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据,就难以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
(四)技术方法落后
目前我国计算机审计还不普及,在计算机技术管理审计项目以及信息利用和运用方面还比较落后,甚至不少地方还没有开展计算机审计,导致现阶段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抽样更多的还是根据审计人员的经验而取的判断抽样,而非更加科学、准确的统计抽样。
三、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展望
在众多的绩效审计模式中选择适合于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模式主要决定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有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二是应密切契合于我国的国情。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审计必须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政府绩效审计而言,应该发挥法律赋予其的职能作用,提高公共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政府管理经济提供可靠的信息和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一)政府绩效审计环境的逐步好转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绩效审计将在我国的政府审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绩效审计还将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必将成为政府审计的主流。政府绩效审计要想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更好地推动政府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建设,首先要尽快建立立法型审计模式,其次要保证政府绩效审计的独立性。
将来的政府绩效审计法规建设将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法》、《政府绩效审计准则》、《政府绩效审计执业规则》。同时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在借鉴国外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又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的实际状况,再结合具体的审计项目,构建适应于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二)政府绩效审计的自我完善
在审计主体上,逐步建立以国家审计为主,其他审计为辅的格局,逐步形成强有力的政府绩效审计监督网络体系;在审计客体上,政府绩效审计将从由财务审计延伸的效益审计逐步向独立型的绩效审计发展,对审计项目将由简单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审查扩展到对其所有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全面审查;在审计范围上,人力资源审计作为影响公共部门机构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关键因素,必将成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计的技术方法上,既要重视审计方法的创新,又要注重审计手段的更新,还要注意审计方式的转变。
(三)政府绩效审计监督制度的逐步完善
要想强化政府绩效审计的监督制度,就需要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组织监督、社会监督和财务监督。首先,应当强化审计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社会舆论力量对政府机构和项目的监督;其次,审计机关在监督审计客体的同时,其自身也应该受到外界的监督。
(四)政府绩效审计结果的公开及对其价值发掘与应用的重视
真正完整、公开的审计公告制度有利于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树立政府绩效审计的公正形象,强化社会公众对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也有利于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工作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尽快接轨。
更加重视政府绩效审计结果的价值发掘与应用政府绩效审计既要关注审计的质量,既要将政府绩效审计结果与财政预算安排相结合,又要将政府绩效审计结果与行政问责制相结合,还要将政府绩效审计结果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相结合。
结束语
随着政治和社会环境的积极改善,在中国审计者的共同躬行下,中国绩效审计一定会逐渐走入社会,审计机关要通过实践促学习,普及绩效审计意识,争取广泛的信任和支持,更好地发挥其在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服务社会大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走入民众,融入世界审计主流,并创造出中国审计的新辉煌。(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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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由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首先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所谓调整政府职能结构,就是要将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原来的过分关注经济建设的建设型政府,调 整为政府职能主要关注基本公共服务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其区别于管制型政府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政府。 [17]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各级政府构建坚实的公共财政体系
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有四大体制支撑,即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协调制度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从财政体制来讲,首先要 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使其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职能。其次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目前比较薄弱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 付的力度,弥合东西部之间在公共服务上的差距,使其达到公开、公平、公共、民主和法制的要求。从收入分配来讲,必须按照“保低”(保障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水平),“扩中”(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控高”(调控过高收入),“打非”(打击并取缔非法收入)的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使收入差距扩大的趋 势得到根本性扭转,从而减轻政府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压力。[18]
(三)加大县级政府的经济自主权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保障
有研究认为,中西部地区某些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困难,原因在于其县级财政的现状与公共财政的差距。[19]县级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 政包袱重,“市管县”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重了县级财政的压力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县级财政负担过重,财力偏紧使中西部地区县级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时有 心无力。由此,近年各省积极实施“强县扩权”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县级政府在县域经济中的自主权。强县扩权最重要的就是要强化县级政府的经济大权,可以 有效实现政府机构的精简,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使政府职能合理定位,并提升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统筹协调水平。[20]
陕西省于2007年起开始实行“强县扩权”试点。2008年一季度,15个扩权县(市)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同期 平均增长15.9%、28.7%、28.7%。扩权县直接办理的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大幅增加,发展环境更加宽松。神木抓住机遇,促进了县域经济快速发 展,顺利跨入全国百强县行列,从而改写了陕西省没有全国百强县的历史。
四、总结
西方学者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政府的天然责任,而我国由于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只能将范围缩小至基本公共服务。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 和各地广泛的实践,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必将越来越成熟。如何实现民生措施和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只有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财政体系和扩大 县级政府的经济职能,才能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研究的过程中,本文认为以下问题还应进行继续深入地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果如何评价,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发展和各地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措施的实行,这一领域必然会引起学者的关注。同时,各地政府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措施,这些举措应切实贯彻落实,使这些 惠民举措真正为百姓带来福利,而不是出于各级政府一时的“政绩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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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本质;制度分析;公共财政
一、税收与产权间的本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启示
在以交易费用概念为发端的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产权理论一直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产权理论奠基石的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费用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初始产权的不同界定决定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表明,排他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实现市场交易进而增进效率的前提。由此使得以效率为主题的经济学将视角由单纯的资源配置层面深入到产权制度层面。在科斯奠基性论文之后,德姆塞茨、张五常、阿尔钦等进一步发展了产权理论。使得产权学派的研究更趋于精细化,在企业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比较经济体制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但诺思教授则独辟蹊径,不仅在长期经济史考察基础上突出了产权结构对经济增长绩效的决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把产权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进一步地将经济学对产权制度的关注引人到对国家及其财政制度关注上。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交易不是物的交易而是附着在物上的产权的交易,但产权本质上作为一项排他性权利,需要强制力来予以保证实施。由于国家在强制力上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能比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更低成本实现产权的界定、保护与实施。因此从效率角度看,国家就天然合理地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并使得国家与产权之间具有了内在联系:一方面,离开国家我们无法理解产权,毕竟如果没有国家法律的界定与强制力的保护,产权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离开产权,我们也无法理解国家,毕竟国家的法律和权力就是旨在社会范围内界定和实施一套权利规则。因此,诺思认为,由于国家与产权的内在联系,国家可视为“为获取收入而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与公正的服务作交换”的组织,简而言之就是国家界定、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笔者认为,虽然新制度经济学从未对税收本质予以明确概括过,但这一论述鲜明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税收本质观,即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税收本质上应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税收本质观既表明了税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又划定了其合法性范围。由于国家凭其暴力潜能的优势介入产权时能有效降低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成本,因而国家征税有其合理性基础,而税收则来源于政府——这一人与人交易所产生的合作剩余。考特和尤伦从无国家的自然状态到市民社会下国家这一思想实验即证明了这点。反之。如果国家获取收入时不是基于保护产权而是剥夺侵犯产权,那这样名义上的税收就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所认为的“只要承认,法律——政府的管理结构——具有生产力,那么就得承认国家有权从经济中取得部分有价值的产出。如果没有一种制度来保护所有权并使契约付诸实施,那么国家也就无权来分享总收入”。由此来看,税收关系着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界限,其与产权问的本质联系体现在:一方面,征税作为一个资源由私人产权转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只有税收明确了产权才能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所以也只有产权明确了,税收才能明确。
二、现有税收本质观之不足:制度视角的重新审视
对于税收本质,长期以来在财税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建立在政治经济学基础上我国传统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二是建立在西方主流经济学基础上公共财政理论的税收本质观。但从制度视角来考察,两种税收本质观都尚存不足。
我国传统财政理论沿袭了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本质观的分析思路,明确表达了其税收本质观“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同时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间具有本质联系,而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则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表现。但笔者认为,从制度视角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财政学将税收本质定义为“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的财政收入”存在较大缺陷,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缺陷就更为明显了。我认为,税收与政治权力之间并无本质联系。国家征税固然要靠政治权力,但靠政治权力而获得的收入并不都是税收,诸如没收财产、通货膨胀等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获取的收入。即使对其属性再加上固定性的限制,也尚无法与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收入相区别,因为后者在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同时也另具有依据法律的固定性特征。所以,单方面强调政治权力仅能将税收与公债、收费等财政收入形式相区别,但却并不足以真正认识税收本质。我认为,如果离开私人产权是很难真正认识税收本质及其契约关系的,因为在私人产权不能确立或受侵犯下税收的合法性基础便难以确立。若单纯强调政治权力性,则可能导致并非保护而是侵犯产权的国家行为,并由此带来国家依政治权力而攫取的租金而并非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
公共财政理论则承袭了新古典主流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主题的分析视角,建立了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近十几年来,经过我国学者的不断阐释和倡导,公共财政理论作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理论,其税收本质观的理论逻辑日益清晰。即“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应当承认,从资源配置视角看,把税收定义为公共产品价格有其合理性,特别在市场经济下更具有其积极意义。但从制度视角来看,这一对税收本质的概括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制度视角看,并不存在公共产品和直接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尽管公共财政论列举了路灯、治安等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所谓“公共产品”,但从公共选择的制度过程来看,任何一项支出议案都不可能获得一致同意,在多数票规则下就必然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甚至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由此带来相应的受益方和受损方。部分人不仅被迫强制消费某种所谓的公共产品甚至还要为此而纳税。产生私人产品市场交易所不可能存在的消费和付费上的强制性问题。(2)按公共财政论的税收本质分析,公共产品税收价格在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我认为,政府作为事实上的垄断组织,其垄断定价总是在竞争价格和边际成本之上的,公共产品价格定义未能揭示出国家租金天然存在的事实,因此实际上并不存在类似于竞争性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3)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按传统公共财政论对公共产品的分析,由于搭便车的存在使得市场无法提供公共产品而应通过政府征税来提供。但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早在1974年,科斯通过调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产品概念的灯塔在英国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给。而近年来对公共产品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更是显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区、非营利组织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由此表明,政府税收与公共产品间并无本质联系,将税收本质界定为公共产品的价格也有失偏颇。
三、新型税收本质观的历史实证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税收与政治权力、公共产品间均不存在本质联系,而与私人产权间具有本质联系,税收在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的价格。制度分析视角得出的这一新型税收本质观,其理论结论是能得到历史实证支持的。
考察西方发展史可以发现,凡在私人产权能得以确立的历史阶段就存在税收关系,反之则不存在税收关系,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十分明显。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1)产权一税收关系初始萌芽的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商品货币经济自发萌芽生成的这一阶段,城邦国家财政制度和私人产权制度间内在联系已开始萌芽生成。特别是古希腊时期的梭伦改革以及古罗马时期的罗马法,标志着城邦国家(或共和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私人产权制度并予以保护实施。这一时期,就同时产生了对商人、自由民征收的市场税和财产税,而奴隶因既没有自身劳动力产权更没有财产权,故没有被征税的资格。㈣(2)不存在产权一税收关系的中世纪时期。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庄园制是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组织和最基础的制度结构,此时既不存在排他性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排他性的劳动力所有权,由此产生的是农奴与其庄园领主间围绕土地使用而形成的依附关系。由于产权的不存在性且此时国家并不介入私人产权安排,所以这一期间并不存在规范意义上的国家税收。国王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其自身领地收入,其不仅不对农民直接征税,而且对其诸侯领主也只依封君封臣关系而享受一些贡纳。(3)产权一税收关系扩展的市场经济初期。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在贸易发展与庄园制瓦解的基础上,产权制度与税收制度间的内在关系越来越明显。这一时期商品和要素的排他性产权逐渐形成,而这离不开国家的努力,各新兴民族国家则致力于扩张市场和提权保护。其目的是向以商业资本为代表的新兴财富征税。在此期间确立了包括商品税、财产税在内的现代税收制度,甚至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型产权形式的出现而开征了所得税。(4)产权一税收关系稳固的市场经济成熟期。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国家和产权间的关系是单方面控制关系,即国家既可能出于长期税收利益而有效地保护和实施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租金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尤其当国家面临即时财政压力时更倾向于后者。但近代后期,西方各国在历经道路不同的财政立宪变革之后,在较为有效地保护产权基础上限制住了国家攫取租金的行为并同时赋予了税收合法性基础,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成熟奠定了基础性制度结构。
虽然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差异,但回顾我国经济社会史同样可以发现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凡在排他性私人产权难以确立的时期,也就难以存在明确清晰的税收关系,反之则反是。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看:(1)自然经济时期的古代社会。在我国古代社会,国家及其法制从未承担起私人产权界定和实施的角色,有效率的私人产权也从未出现。㈣如作为中国古代最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对其所有制性质虽存在学术争议,但一般认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排他性产权,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环境下国家仍然是终极土地所有者,而在秦以前更是典型的土地国有制。在没有私人产权及国家不介入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就没有真正规范意义上的税收,其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租税难分。我在中国财税史中能找到这么几句啼笑皆非的话“《广雅》:赋,税也”、“《说文》:税,租也”、“《说文》:租,田赋也”、“《广雅》:租,税也”。(2)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确立了全面公有制的产权结构。在排他性要素产权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明确的税收关系。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国家主要靠国有企业利润上缴而获取收入,税制曾高度简化至名义上只存在工商税这一税种,但这一税种在实质上也并无存在意义。因为此时作为国有产权主体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不存在你我界限,采取利润上缴还是税收只具管理上的意义,此时税利之分在本质上是根本分不清且没必要区分的。(3)转轨与市场经济时期。自1978年市场化改革开始,在以国家主动放权让利为起点下,市场化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排他性产权日益形成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国家越来越需要并越来越多地从私人产权而非国有经济中获取收入的过程。税收与产权间的内在联系已日益明显,尤其是2004年的私产人宪,在立宪层面上明确了私人产权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
四、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的现实意义
我认为,明确从产权界定和保护出发来确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
经过长期的理论争鸣,目前我国财政理论界对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间的内在联系已基本取得共识,实践中也早已确立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改革目标,但在公共财政及其公共性内涵的理解上尚存分歧。囿于西方主流经济学资源配置的视角,主流观点是从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来定位公共财政。但从制度视角来看,市场交易不是表面上的资源配置而是其背后的权利配置,排他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与基础。而国家则在其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都表明,政府既可能有效地保护产权,也可能出于短期财政需要而随意侵犯产权,而只有产权通过立宪层面对政府权力施以硬性约束时才能予以有效克服。因此,基于产权与税收间的内在联系,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有利于在制度层面明确我国公共财政的立宪实质。没有私人领域就没有公共领域,没有私人产权保护就不能形成真正合法性的征税权力。公共财政以市场经济为基点,而市场经济以产权为基石,产权则系于财政立宪,这应是我国公共财政构建的实质内涵之所在。
(二)有利于阐释我国税收法治的根本内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共财政是法治财政,这些都已是基本共识。但对于税收法治的理解,通常都只停留在税收征纳关系法治的功能层面上,而树立新型税收本质观则能从立宪层面上阐释税收法治的深层内涵,即要从个人权利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上来阐释税收法治问题。我认为,从产权一税收本质联系出发,征税的过程就是一个私人产权变为公共收入的过程。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征纳关系上与国家间形成委托关系,其之所以同意将私人产权让渡为公共收入,是为了换取国家的保护和公正。按照现念,这种保护包括财产权、生命和自由,从而产生一个建立在个人产权(权利)交易基础上的公共权力。因此,在征税权力关系上体现的是立宪层面的社会契约关系,并在此契约下形成征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构成了税收法治的元规则,而各项税收法治的具体规则则奠基于其上,涵盖了税收法定主义和受公众规范约束的预算全过程,也由此才能对国家权力和国家单方面获取租金的行为作出约束和限制,从而奠定财税法治的基点。
(三)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更是当前时期税务行政工作根本性的指导思想,并已在尊重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问题上得到了较多讨论。而我认为。新型税收本质观从公民权利本位出发有利于在理论源头上进一步明确以人为本的治税理念。当我们明确从私人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角度来看待税收本质的时候,可以看到,一方面个人权利(包括产权)需要国家权力的界定和保障,否则就没有产权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来源于税收并从属于个人权利,私人产权开辟了私人领域进而在立宪层面上界定了公共领域和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范围。由此可以认为,包括产权在内的公民个人权利具有本源性的终极意义,而国家权力及其征税权在立宪层面上受限于私人产权,其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公民产权,而且必须以公民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以实现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为目的和方向。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公民权利观构成了国家理财治税的权力基础和合法性范围。
教学的内容安排问题。在具体内容上,表现出了两种主要倾向,一是继续以传统的国家分配论为出发点,一种以公共产品论为起点,这两种体系的断裂与对立表现出了国内财政学界在基本理念上的不同理解和思想冲突,不同学校的财政学理论教学在内容上差异巨大,整合两种财政学体系的基础理念显得很有必要。同时,财政学的很多基本理论和概念在不同的教材中表述差异也很大,像财政的概念,有的教材认为是国家和政府的分配行为,有的认为是收支行为。对财政的属性进行界定,有的教材有,有的教材又没有。与此同时,财政学教材的内容也有些与实际脱轨,对税收、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内容介绍得比较少,很多非财税专业学生学完财政学后并不再学税收学了,因而对税收知识了解甚少,这就为以后进入社会从事财税实务工作埋下了脱节的根。
教学手段和教学模式问题。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教学手段方面仍然很落后,依然是教师课堂上讲,学生认真地做笔记,记概念,整个教学过程当中师生存在着教学“梯级差”,几乎没有太多互动,课堂气氛也比较沉闷。有些院校以为实现了教学多媒体化,教学效果就可以成倍大增了。事实上,在多媒体授课方式下,只不过是将手工板书的知识灌输变为计算机页面展示,教学的模式并未有多大改进,甚至因为课件播放速度过快,学生来不及记忆和消化课堂内容,效果比以前更差。成绩考核和评定也是以期末考试“一考定终身”,没有平时的课堂内外考核指标。这样的教学手段和模式,学生平时听课也会感觉枯燥不已,缺乏对财政实践的感性认识学完之后对财政学理论知识也理解不深刻,只有靠到考试前猛背狂背,考完试也就丢得一干二净,这种教学手段和模式很不利于培养学生理解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财政学课程教学的优化与创新路径
(一)针对不同专业选用差异化教学内容和课时安排。不同的专业需要在统一的大教材体系下选择差异化的教学重点内容,以满足各专业未来知识和实务的需求。如财政专业的《财政学》课程应在强化基础理论的前提下,注意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金融专业应增加国债部分内容的课时量;国际贸易专业应增加关税政策、国际税收等内容的介绍。对于不开设税收课程的财务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应增加税种知识的课时比例,而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应增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福利方面的内容。在教学内容上,应该以公共财政学理论体系为主,主要包括政府经济职能、公共选择、公共支出、公共收入及政府分权等内容,其制度基础是市场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在课程设置上,应该在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结课后,会计、税收、财务管理等专业课开课之前开设,使课程在安排上能够前后衔接,使知识的传授具有连续性、逻辑性和科学性。
(二)在教学组织方式上,应引入讨论、案例教学及社会调查等多种教学方式。财政学理论教学中应更多地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和课堂讨论,通过多媒体和传统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扬长避短,达到教学相长。如财政部分侧重理论应以课堂讲授为主,讨论为辅。具体可以在讲授财政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就财政总论、财政概念、财政制度、财政职能、财政支出、财政收入、国家预算等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也可以结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一些专题讨论。通过讨论以使学生开阔思路和视野,举一反三,更好地理解社会经济政策。税收部分侧重实践,因此应以案例教学为主,课堂讲授理论为辅。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求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在接近实际的条件下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与此同时,财政政策和实践贯穿整个社会运行,时时刻刻就在我们身边,需要布置适当的社会调研任务,让学生深入社会,了解国家财政政策和民生概况,在学生调研过程中,能够发现问题所在,进而为其思考政策制定和改良提供视角和思路,增强对书本知识的进一步理解。比如通过调查三峡移民的生活,可以更深刻理解转移性支出的意义和功能;通过调研地方政府豪华办公楼攀比之风,可以知晓财政监督与预算透明的重要性等等。
论文摘要: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以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管理绩效为主要内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为适应“新公共管理”的需要,各个国家的政府都进行了一系列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公共财务管理改革,也强烈冲击着我国的政府公共部门。本文针对当前公共财务管理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公共财务管理的对策。
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管理和财政管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财政预算由供给型财政向公共型财政的转变。由于公共财务管理是整个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模式的改变,必然会对公共财务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公共财务管理是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共财务管理的好坏接关系到公共管理的质量。作为公共财政和财务管理的结合,公共财务管理的本质是要提高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在最终目标的追求上与“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基本一致。可见,在当前倡导“新公共管理”的大背景下,公共财面对新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研究公共财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寻求公共财务管理的新思路新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公共财务及财务活动
公共财务也称为公共部门财务,应当包括政府财务、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单位财务。财政界倾向于将公共财务称为公共财政,实际上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的财政学理论把财政称为国家财政或政府财政,而将公共财务称为企业财务和事业行政单位财务。财政管理既包括预算管理、税收管理,也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
可见,公共财务是公共财政的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i公共财政对公共财具有统驭作用,公共部门必须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从事财务活动。
2 公共财物的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2.1 公共预算问题多公共财务管理混乱《预算法》是规范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预算法原则,我国各地正逐步推行部门预算、项目预算、零基预算等预算管理改革。然而,预算法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依法理财、依法进行收支预算管理的氛围尚未形成,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执行中的随意性与长官意志太大,预算约束软化的状况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预算,支出预算追加频繁;有的地方随意开减收增支的口子,以权代法的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擅自扩大收支范围,提高收支标准。
2.2 支出不讲效益政府成本过高目前中国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有“业绩指标”、“保底指标”等,带有明显的“gdp化”倾向,至于成本指标目前还未纳入干部考核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支出缺乏成本意识,节俭意识淡薄,支出管理失控,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当前整个社会上奢侈摆阔之风盛行,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挥霍的现象比比皆是,公款吃喝玩乐屡禁不止,各种会议泛滥成灾,一些部门和领导竞相出国公费旅游、竞相进口豪华车享受也绝不是个别现象,这都已成为我国财政资金的一个巨大漏洞。
2.3 巨额负债多虽然《预算法》明确规定不准编制赤字预算,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执行赤字预算,大量甚至过度举债的现象一直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政府公共部门财务受托责任不明晰,财务行为不理性,公共行为短期化严重,导致公共部门债台高筑,公共财务危机重重,严重威胁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中西部地区,许多地方政府从财政上看实际早已“破产”,不少地方、乡镇政府基本上是在背负巨额债务状态下运行的。
3 公共财物的对策分析
针对对公共财物管理驯犬及其主要问题的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3.1 建章立制,为公共财务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强制约束,财务活动的主观随意性就难以避免,要实行有效的公共财务管理,就必须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必要的法规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是做好公共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证。目前应尽快建立健全一体化的公共财务制度,“要有健全的、以绩效导向的公共预算制度,形成公共财务制度链。”有关法规制度建立后,还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再好的法规制度也只是一纸空文。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是规范收支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程序办事。
3.2 合理配置公共财权合理配置公共财权,首先要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的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新型的预算管理机制,规范财权运行。其次,要理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客观需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其应有的财权加以明确界定,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按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再次,规范财权,统一财力,就是要把一切收支管理权限都归属于政府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由预算统筹管理,而不是分散多头管理。我国改革开放是以财政的“放权让利”为突破口展开的,要解决腐败问题,首要的就是规范政府部门、单位的财务行为,逐步取消预算外资金,将规模庞大的预算外收支完全纳入到预算内管理,让腐败失去生存的土壤。
3.3 借鉴企业成功经验,引入先进管理技术由于政府部门、单位的非营利性,其借鉴企业成功经验的目的并不在于营利,而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西方学者比较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不同效率后,得出结论:企业效率远远高于政府。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提出以企业家精神重塑政府的主题,主张引进竞争机制,大力降低政府成本。新西兰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了全面的政府改革,更多、更明确地在公共部门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以及市场机制,政府通过采取开源节流,将私营部门的会计架构应用于政府预算制度之中、设立财政责任法等措施来降低行政成本。九十年代美国政府提出塑造“降低成本、提升效能”的企业型政府的新概念,按建设企业化政府的思路进行了行政改革。
论文关键词: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1.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界定
公共产品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区分他们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较之于一般公共产品,其特殊之处在于供给区域主要限定在农村,其产品类型主要是体育设施和服务等。因此,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应是指以农村为服务区域的,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在既定的产出水平下,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这就意味着,若按边际成本定价,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必须免费供给。而且,由于其非排他性,无法排除打便车者毕业论文提纲,私人部门供给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获得补偿,市场无法有效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但由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可以改善亿万农民的身体健康状况,丰富广大农民的文化生活,促进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应主要由政府承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并辅之以其他供给方式。
2.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现状分析
2.1城乡二元发展战略所形成的城乡分割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以农补工”、“重城轻乡”的二元发展战略,以二元社会制度下城乡一国两策的“体制内、体制外”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重点或优先把财力、社会资源用于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在“以农养工、以农哺工”制度安排下,一些“重城抑乡”、“重工轻农”的不公正政策措施名正言顺、大行其道。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渠道则是主要由农民自行解决,国家仅给适当补助。而且在特有的经济运行机制和差别政策的作用下,国家通过工农价格的“剪刀差”等非经济手段提取农业剩余提供工业资本积累及城市建设,逐渐形成了城乡分隔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职能加强的同时却弱化了公共服务职能,严重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格式。正是由于城乡二元发展战略的影响,使得我国农村资金流出多、补偿少,在公共产品的供给存在投资的“城市偏向”情况下,农村已形成了“城乡收入分配存在差距,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不足、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缺乏资金来源、城乡收人差距进一步加大,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更加滞后”的恶性循环现状。因此,我国传统二元社会制度下农村公共政策的偏颇性和不公正性是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总量上供给严重失衡以及城乡极大差距的首要因素,同时也反映了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的初级性和城乡之间发展的严重不均衡性。
2.2“举国体制”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形式的弱化
我国体育“举国体制”产生于20 世纪50 年代初。在半个多世纪中,这一体制对我国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论文提纲,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奥运战略不可动摇的基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虽然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时期以及现在的农村税费改革后时期二个阶段的变迁,但本质上都是一种以政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单中心”供给体制。在政府内部,各级政府之间的公共责任划分不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在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单一供给体制下,我国的农村公共产品是由各级政府联合供给的。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供给,地方政府只负责地方性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很清楚。然而直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县乡财政目前困难重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便失去了必要的财政支撑。由此,处于边缘状态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更是首当其中成为“弱化”的对象。
2.3责任主体角色“缺位”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挤兑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公共产品的责任供给主体。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来看,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但农村基层政府、权力部门在各项达标考核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及目前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评价制度的还不够完善,体育公共产品资源配必然成了他们挤兑首选的对象。其次,农村实行分税制后,因制度变更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没有相应的财权作基础状态下下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承担过多的责任,本已捉襟现肘的基层政府,势必再次陷入与上级政府在税收激励和自筹边界确定问题的矛盾之中。虽然税费改革后农村的“一事一议”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一定制度空间,但广大农民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需求的非迫切性及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根本得不到多数人的统一和有效的供给。可见,在这一不公正公共财政制度和财事权不对应的裁判框架下,其必然的结果是各级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责任角色的长期“缺位”。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包办”单中心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我国地广人多农业社会环境下毕业论文提纲,以及人们多样化与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与服务面前,不仅显得杯水车薪,而且“缺位”现象越来越严峻。当然,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观念和体育价值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影响中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
3.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创新
3.1改变传统观念,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体制
历史地看,中国举国体制既反映了中国国情特定的发展道路和背景,也反映了人们在特定时期对于优先与兼顾、效率与公正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基本施政纲领是公民享有均等化的社会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正成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以及协调社会利益机制的立足点,从以往注重竞技体育走向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或“相对平等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和最好结合点,建立合理配置体育公共资源的新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基于社会公正基本理念和规则,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应改变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体育观念,以政府再分配职能的正当性,通过专门性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公共政策的出台,制定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公共政策所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持续性,来确保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以制度和法规的手段保障农村这“边缘群体”享有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益。
3.2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实现供给主体的多元化
一方面,政府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那些市场调控失灵的体育公共产品,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提供那些与本地区的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发展有关的体育公共产品,政府作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多元主体中的最重要一元,是由政府自身的属性和本质决定的。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该成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优先的供给者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另一方面毕业论文提纲,私人及企业可以提供一些产权归属明确、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需政府的引导、扶持和监管。还有各种非政府合作性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也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提供主体之一,可以提供收益界限清晰、可以排他性收费的体育公共产品,主要是某一领域或生产环节所需的重要的技术和生产信息。优化供给结构,实现由政府单一主体向政府、私人企业、农村社区和农村非盈利组织多元主体的转变的新模式,充分利用各供给主体的资金、知识、技术等优势,较好地使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相互协调,发挥开放系统的整体功效。
3.3实现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决策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需求表达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实现农村村民自治,首先要实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多中心决策体制,必须坚持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政府决策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在关系地区农村村体育发展大局的,如农民体育活动组织规定、农村体育场地建设方案等体育公共产品的决策中,要不断整合其决策程序,从而真正体现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其次,要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要什么,进行市场调研,科学论证,增强对农民需求的反馈,做出反映农民真实需求的决策。建立关于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真正体现广大农民的意愿。
3.4建立有效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
首先,要改革现行的农村干部考核制度毕业论文提纲,将农村基层干部的晋升与本地区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直接挂钩;其次,政府要加强对私人企业、非盈利组织供给体育公共产品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性供给。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绩效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组织方法、操作规则、评估标准及指标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配备多学科和具备政策科学知识的评估领导队伍,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此外,要加大对偏远农村和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培养,采用“走下去”和“走出来”两种方式来进行培训;对投资西部偏远和贫困地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企业,除上述政策上给与优惠外,国家可对其企业的发展和运行给与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农村也可利用自身的自然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投资,采用共用、共管模式进行有效管理。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各团体以及农民朋友自身的大力合作来共同完成,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闵健,李万来,卿平,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 体育科学,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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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闵健,李万来,卿平,等.社会公共体育产品的界定与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J]. 体育科学,2005,11.
[4]楚永生,丁子信.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与消费水平相关性分析[J]. 农业经济,2004,7.
引言
在现代国家体制下,国家为了行使政府职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公共财政便应运而生,这也形成了政府与社会公众直接的委托和受托关系。在这样的关系背景下,为了增强对受托方的监督,需要通过政府会计来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型政府、高效政府等一系列改革方向的确定,要求完善现有的政府会计制度以适应改革需要。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本文由收集整理
对于权责发生制的改革,我国国内学者是从财政部1993年底正式启动的预算会计改革才开始关注该领域。蒋岗(1994)“关于制定我国预算会计准则的探讨”、张为国、赵建勇(1994)“制定《事业会计准则》中若干主要问题的探讨”、荆新(1995)的博士论文“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理论框架研究”,均是从准则制定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李建发(2001)指出,我国政府会计最好先采用修正的现金制,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向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过渡。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权责发生制的改革研究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观点。安德鲁·里齐尔曼(anderw likierman)1998年指出:在政府会计中引入权责发生制将使政府提供更多的机会来关注投入和产出、强化现有体制。汤姆·艾伦(tom allen)2002年认为,在政府财务会计报表中使用权责发生制,对于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估政府财务责任来说十分必要;同时也认为收付实现制和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下的预算会计和报告仍然能够提供有用的政府运营信息。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hana polackova brixi(2003)指出:公共财政制度只有同时涵盖了直接和或有财政风险,才会促使政府审慎地采用财政政策;权责发生制的预算体系和会计标准可以使或有负债的隐性财政成本透明化。
新公共管理理论下政府会计改革的必要性
传统公共行政的理论基础是以威尔逊、古德诺德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和以韦伯的科层制理论为基础的官僚组织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的否定。它源自两大理论基础,即经济学理论和私人管理方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布坎南、缪勒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为公共行政改革指明了道路。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活动于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的人均是理性的“经济人”,因此应当扩大市场的力量,将政府的力量和影响降到最低。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另一理论基础是私人管理方法。尽管在公、私部门之间有着基本差异,但是公共部门管理与私人企业管理还是存在相同之处的,而且这种相同之处还比较多。私营部门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使得新的管理理论、技术和模式层出不穷,最终合理地改革了组织结构,以一种更具灵活性的管理化模式取代了死板的官僚制模式。公共部门在私营部门取得成功的影响下,开始引进在私营部门中卓有成效的管理方式,如重视结果、战略计划与管理、以顾客为导向的管理理念。
综上所述,学术界一致认为,新公共管理相对旧的公共行政学具有巨大优点,其以市场、以结果和效率为导向的方式,能使政府做出更有效的公共选择。结合我国政府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进行政府会计改革较为紧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的社会化需要政府会计改革
由于我国政府管理着庞大的国有资产,为了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对国有资产监督的要求,以及保证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和均衡化,需要改革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
(二)政府会计改革是政务公开的需要
随着政务公开,特别是三公消费的公开推行,社会公众对政府会计信息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政府会计信息能反映政府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还要能反映固定资产和远期收支的相关信息。
(三)提升政府绩效需要政府会计的支撑
政府绩效提升是政府机构改革的目的,而对政府绩效的衡量则需要政府会计来进行。当前的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政府会计体系很难准确评价政府绩效。因此,建立支撑政府绩效考核的政府会计体系十分重要。
我国政府会计制度现存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会计体系
我国政府现行会计制度包括三个部分: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三个部分。由于这三个会计制度在核算方法、会计主体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无法形成一个系统的会计制度体系。
(二)现行会计核算制度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公共财政新要求
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政府是社会公共资金的受托方,理应向社会公众及时而充分地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但是由于我国政府当前是按照首付实现制来进行核算,因此许多资产类和负债类的科目不必进行核算,这便使得政府的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同时,我国进行财政改革之后,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收支两条线等,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无法适应公共财政的新要求。
(三)现行的财务报告系统存在明显缺陷
主要表现为:没有统一的报表;披露的信息过于单一;报表结构也不尽合理。
(四)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根本性弊端——收付实现制
政府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度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首先,由于收付实现制无法区分财政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无法完整记录政府隐性负债,从而使得无法对经济活动进行科学核算,极其容易造成不同会计期间收支的大幅波动;其次,收付实现制极易为实际控制人操纵信息和突击花钱提供窗口,更有甚者将债务转嫁到未来,从而使得对政府绩效的考核丧失公平和公正。
国外经验借鉴与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路径
新西兰政府通过全面实行权责发生制,对政府会计制度实行最全面彻底的改革,通过改革收到了良好效果。不仅降低了财政负担,还解决了政府机构过于庞大臃肿的问题,从而提高了财政预算透明度。其改革成效被其他国家纷纷借鉴。
转贴于
美国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经过历时70年的改革后,统一了会计制度,均采用权责发生制。具体来说,在财务报告中都强调受托责任,强调利益相关方对财务信息的使用,注重三大财务报表的质量。
资源会计师是英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主线,其核心理念仍然是坚持采用权责发生制。同时,在财务报告中还强调投入产出比,加强了对政府运行绩效的管理,从而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效率。
由此可见,国外政府的会计制度改革都经历了从收付实现制度到权责发生制度转变的过程,并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引导下,不断加强对政府绩效考核,逐步增强政府运转的透明度。结合其相关经验,笔者对我国本文由收集整理政府会计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政府会计体系
笔者认为,完整的政府体系需要有明确的政府会计目标、清晰的会计主体和科学而规范的会计准则。而当前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系统仍有不足之处:
首先,在充分考虑我国政府会计环境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确立明确的政府会计目标。就现阶段而言,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基本上是政府内部人员,特别是为了满足领导干部决策。但是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需要扩大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范围,特别是需要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债权人、资本市场等纳入其中,其根本目的是要监督政府更好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任务。所以,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我国政府会计应以“提供政府接受委托人委托范围内的科学全面地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需要,以确定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让使用者根据信息能够评估政府各种状况以做出合理决策”为目标。
其次,明确会计主体。针对当前我国政府会计的主体不明确、不清晰的现状,建议将会计主体分为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在操作层面上,报告主体主要是对外部信息使用者而言,而记账主体主要是供内部使用者和外部使用者共同使用。因此,在明确会计主体时,需要考虑报告的使用者,当单一层级使用报告时,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是一致的;当提供汇总报告和合并报表时,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并不完全重合。
最后,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会计准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立足于政府改革的方向和当前政治经济环境,因此,需要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在考虑公共财政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民主政治建设、政府参与经济建设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由于我国国情复杂,因此在制定过程中从保持稳定性和政策过渡性出发,笔者建议先局部试点,然后确立法律法规,再从整体上对政府会计体系作出规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套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的政府会计准则。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思路
从政府会计改革的方向和潮流来看,引入权责发生制是大势所需。但实现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转变是一项巨大改革,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借鉴西方国家引入权责发生制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建议遵循先实行以收付实现制为主,对某些会计事项采取权责发生制;经历一段时间的过渡后,再施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以权责发生制为主,某些会计事项采用收付实现制。同时,建议借鉴德国的“会计法典化”经验,建立会计规范体系。最后,由于权责发生制的会计信息处理的难度远远大于收付实现制,需要更多的数据处理和核算。因此,为了保证权责发生制的高效运转,还需要建立一套高效统一的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