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抑制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7 16: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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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抑制论文

第1篇

1.1数据来源本文选取了天津地区1980—2010年的银行贷款余额和GDP数据来分别表示银行信贷(CREDIT)和经济增长(GDP),所选数据来自于《2011年天津统计年鉴》,如表1所示。由于所选数据是以当年价格表示的,分析之前将数据转化为1978年为基期的可比价格数据,以剔除价格的影响。另外,对原始数据分别取对数,以消除数据中的异方差,取对数后的银行信贷和经济增长分别表示为LCREDIT和LGDP。

1.2变量平稳性检验为了防止出现伪回归,在进行拟合分析之前,有必要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利用EVIEWS5.1软件采用ADF方法对银行信贷和经济增长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表2中单位根检验的结果表明,LGDP和LCREDIT均为非平稳序列,对其进行一阶差分后分别在5%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两者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因此,它们之间有可能存在协整关系。

1.3协整检验尽管水平时间序列LGDP和LCREDIT非平稳,但是根据单位根检验结果,二者之间可能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故采用E-G两步法对其进行协整检验。首先,建立LGDP和LCREDIT的回归模型: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样本容量为31,D.W.的临界值dL=1.36,dU=1.50,因为D.W.=0.569722<dL,所以模型(1)存在一阶正自相关。如果仍利用上述模型(1)进行回归分析,将导致模型参数估计不再有效、参数的显著性检验失去意义和模型预测精度下降等问题。因此,考虑在模型(1)中引入适当的滞后阶数来消除自相关。模型(2)D.W.=1.608251介于(dU=1.50,4~dU=2.50)之间,表明已不再存在自相关。此时LGDP和LCREDIT之间协整关系的存在与否,取决于残差序列是否平稳。对模型(2)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残差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表明残差序列为平稳序列,LGDP和LCREDIT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1.4误差修正模型协整检验的结果表明,天津地区银行信贷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为进一步了解银行信贷和经济增长之间的短期关系,需要建立误差修正模型。为检验模型设定的合理性,对误差修正模型进行平稳性检验如表4所示。表4的检验结果表明,误差修正模型的残差序列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残差序列为白噪声过程,模型设定比较合理。

1.5结论分析模型(2)回归结果显示,从长期来看,天津地区银行信贷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比较低,当期银行信贷余额对当期经济增长的影响系数只有0.096739,而上期银行信贷余额对当期经济增长的影响相对较高,达到0.211804。综合来看,天津地区经济增长关于银行信贷的长期弹性为-0.3434,表明当期银行信贷增长一个百分点,会导致经济增长下降0.3434个百分点,这反映出当期增加的银行信贷并没有转化成现实的资本和生产力,新增银行信贷的资本转化率和利用率都比较低,银行信贷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明显滞后。另外,上期接GDP对于当期GDP的影响系数达到1.002628,说明经济增长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惯性,上一年的经济增长情况会影响到下一年经济增长的预期,进而影响期初的投资计划,使得经济增长维持某种趋势。由模型(3)可知,误差修正项系数为-1.164278,相对较大,反映了银行信贷与经济增长长期均衡对短期波动的调整力度。此外,天津经济增长关于银行信贷的短期弹性为0.063727,并且系数没有通过t检验,表明短期内,银行信贷增长对产出增长的影响不显著,银行信贷形成投资,进而拉动经济增长,存在滞后性。导致上述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天津地区的金融抑制。近年来,虽然我国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在不断推进,但是金融抑制的现象还是很突出。在金融体系中,国有银行占主体,国有银行的上市并没有改变国有股权处于支配地位的事实。在这种以国家为后盾的银行发展模式下,国家维持对银行较强的控制力度,在信贷的投放数量和投放方向上进行比较严格的调控,再加上过高的金融领域准入制度,使得在信贷领域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进而导致银行信贷投放效率低下。

利率市场化进程过慢,使得利率等金融变量无法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在一定程度的管制利率下,利率变化受政府严格控制,无法通过自由浮动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变化,从而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也就不能产生约束机制。银行利润来源过度依赖存贷利差,稳定的存贷利差也使得银行缺乏创新动力,经营效率偏低。此外,我国的金融抑制使得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如债券市场,仍然以国债为主要发行对象,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很难发行债券融资。股票市场也同样如此,股市投机气氛严重,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困难,侵害个人投资者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直接融资渠道的不畅,导致银行信贷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在信贷市场上,国有企业和广大中小企业也处于相互割裂的地位。国有银行偏好于向大中型国有企业提供信贷,由于获取资金的成本低廉,再加上国有的性质,使得国有企业信贷资金的资本转化率和使用效率都很低,从而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彻底沦为政策性银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成为国有企业信贷资金的最后偿债人。而广大急需资金、资金使用效率相对较高的中小企业在信贷市场,由于缺乏有效担保抵押,导致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总之,金融抑制导致信贷市场存在逆向选择,利率等金融变量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使得信贷资金投放缺乏效率,导致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明显。

2对策建议

2.1深化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相辅相成。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领域的改革必然要跟上。深化金融改革,国家要适当放松相关金融领域的管制,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条件,打破金融垄断,努力实现用市场化的手段来管理和调控金融活动。

2.2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造成银行信贷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不够彻底。国有大型银行上市后,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市场化经营。国有银行在信贷投放中,比较偏好大中型国有企业,较少去考虑信贷资源是否得到最佳配置。银企双方都为国有,使得信贷投放并未实现真正的市场化,真正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无法从银行获得信贷。部分国有企业在获得资金后,并没有将资金进行合理运用,投资效益不高,这些都是直接导致银行信贷效率不高的原因。因此,必须从源头上进一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强化银行在信贷活动中的市场化约束机制,提高信贷投放的效率。同时,要加大银行创新的力度,改变目前银行利润过度依赖存贷利差的现状,实现银行利润来源的多样化。

2.3建立多层次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在金融抑制条件下,银行信贷成为稀缺资源。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之所以无法得到银行信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和有效的金融服务体系。要大力推动资本市场的建设,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丰富市场交易的品种,降低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实现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同时,完善市场的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

2.4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目前信贷市场上资金的主要使用者。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银行信贷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就必须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强化企业的市场意识,建立健全的企业经营监督约束机制,严格信贷资金的使用管理,对资金的使用严格考核,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信贷资金的高效使用。

3结束语

第2篇

关键词:金融制度移植创新大区行

一、金融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二、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三、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2.籍庆利、田永丰,制度变迁中的创新精神探析[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2)

第3篇

根据North(1990)的制度变迁理论,一种经济制度由于某些历史性事件的发生而形成,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往往付出了巨额的成本,即使其他的经济制度更具有经济的合理性或更有效率,要废除这一由历史性事件的先行发生而形成的经济制度,选择一种新的经济制度是非常困难的,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往往具有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的特征。

对于各个经济主体,对新形成的经济制度适应得越快,越能从中获得制度租金,从而形成新的既得利益阶层。新的既得利益阶层的形成有利于维持制度的稳定性,但同时也会由于担心失去既得利益而抵制制度变革,使经济制度本身不能有效地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劣化,这就是经济制度的适应效率(adaptiveefficiency)问题。既得利益主体对制度变革的抵制越强烈,制度的适应效率就越低下。因此,即使原来的经济制度在原来的经济环境下具有经济合理性,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有经济制度就不再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灵活的、能很好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经济制度能够通过自身的变革而继续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僵化的、适应效率低下的经济制度会在变化了的经济环境中日趋劣化,直到最后被新的经济制度所代替,而此时国民经济往往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1战后日本金融制度形成的路径依赖

二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特征,从金融制度结构的层面看是以银行为中心,银行与企业之间保持长期的和多方面的关系。从金融管制的层面看,银行业受到政府的严格保护。而在30年代之前,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与银行业在企业融资中占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政府对银行实行的是自由放任政策(自由银行制度)。决定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特征的关键因素,一是1927年的银行危机,二是战时的金融管制政策。

1.1银行中心型金融制度的形成

1927年(昭和2年)日本发生了大规模的存款挤兑和银行破产风潮,一年之内共有45家银行破产,这一事件在日本金融史上称为昭和银行危机。虽然银行危机的直接原因是1923年关东大地震后发行的“震灾票据”得不到妥善处理而导致存款挤兑和银行破产,根本性原因是政府对银行业的自由放任政策。1890年的银行条例没有最低资本金和贷款风险控制方面的规定,银行业的特征是数量多、规模小。

与美国政府在30年代的银行危机后建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银行监管和金融安全网不同,日本政府采取的危机处理对策是银行业的集中。1928年开始实施的银行法要求普通银行的资本金达到100万日元,资本金不足的银行只能通过与其他银行的合并方式增加资本金,自我增资不予以承认。大藏省提出了“一县一行”的银行合并目标,由于有些银行不愿失去独立的经营权力,当时的合并并不顺利,直到进入战时金融管制后才真正实现了“一县一行”的目标,这些银行就是二战后的地方银行。同时,国民储蓄不断向属于财阀系统的大银行集中,这些大银行就是战后的都市银行,作为战后日本银行体系主体的都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1931年发动侵略我国的满洲后,日本进入了战时金融管制时期。金融管制的核心是控制资金分配,以保证军需企业的优先资金供应。1944年开始实行“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各军需企业与银行“配对”,银行不仅保证“配对”军需企业的资金供应,还积极参与“配对”军需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旧财阀体系解散后,形成了以都市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系列企业,战时“配对”体制下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密切关系保存了下来,战时军需企业的指定银行大多成了战后这些大企业的主银行,这就是战后日本主银行制度的形成背景。

战时金融管制严重地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政府完全控制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而“公司利润分红及资金融通令”(1939年)对股票分红和股东权限的规定严重限制了股票市场的发展。

1.2银行保护政策的形成

由于战时金融管制严重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战败后的经济重建只能依靠银行体系,通过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制度实现经济的增长,日本政府对银行业的保护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控制发放新的银行执照严格控制新的竞争者进入银行市场,二是通过利率管制(低利率政策)限制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价格竞争。

实行利率管制的一个重要历史背景是,当时国内的利率水平明显高于国际上的利率水平,如何通过降低利率来降低企业的借款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成为当时重要的金融政策课题。战败后的日本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国内储蓄,严格的外汇管制又限制了外国资本的流入。因此,要降低利率,只能采取利率管制方式。

利率管制包括存款和贷款利率管制两个方面,由于当时的日本国民除了银行存款之外没有其他的金融资产可供选择,政府对存款利率的管制是非常有效的。

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没有法律上的限制,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利率虽然受到管制,银行可以通过低利率的企业存款等办法调整实际的贷款利率,因此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并不如存款利率管制有效,这意味着低利率政策为银行创造了获得垄断利润的机会。吸收的存款越多,获得的利润也就越多,由于严格禁止赠送礼品等隐性价格竞争,要扩大存款唯一的途径是扩大营业网点。

第4篇

(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与现状

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首家获准在华营业以来,外资保险公司一般以每年一至两家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至2000年底,已有9家外资保险公司和11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在中国潜在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排队等待进入。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速度同样是很快的。日本的寿险市场在开放了30年之后,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只占1.3%的市场份额。而我国开放8年将超过了这一水平。在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上海,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经多于中资保险公司。

(二)加入WTO议定书对保险业开放的承诺

根据议定书,保险业的开放承诺为:

1.企业设立形式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在减让表所承诺范围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3)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加入时的外资股比可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4)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批市场准入。

2.经营地域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2)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方面:(l)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4.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是: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同证券业一样,保险市场也是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急待进入的市场。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我国守住了一些关口:一是外资进入寿险领域只能设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而且,外方股份不得超过50%,外方不能拥有管理控制权;二是不承诺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三是拒绝了外方要求的每年必须开放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只承诺按审慎原则审批准入。尽管如此,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起点还是高于其它新兴市场国家。如泰国,从允许外资准入到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的时间跨度为11年(1993-2003),拥有50%的股权则需要15年(-2007)。

(三)中国保险业因循WTO规则开放后的压力

中外资保险业的竞争力差距同样体现在规模悬殊上。1848年成立现已进入我国的英国保诚集团管理的总资产为2400亿美元;1862年成立的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总资产达1267亿美元。而我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总资产仅746亿元人民币,约合90亿美元。中国再保险业仅有唯一的一家中国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仅1.33亿美元,而伯克希尔·汉塞威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为401亿美元。专业人才匮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中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保费精算、公司经营、市场营销和保险资金运营等方面都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四)中国保险业应对加入WTO的改革对策

一是加快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改革。二是调整产品结构。产险公司险种结构的调整以大力发展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业务,将传统的财产险类业务与新兴的责任险类业务整体发展;寿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整应当以发展非传统型寿险产品为主,在满足保户保障储蓄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保户的投资需求,使得保单的保费、保额、现金价值和保险期限都可以随保户的需求而改变,进一步提高我国设计开发报销和监管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能力。三是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限制。四是积极与银行结成战略联盟,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点、客户和资金优势,交叉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节人民币资本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常常被认为是中国进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最后一个环节。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资本项目自由化改革一度中断,以致于监管当局很长时期内不愿意公开谈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然而,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必然会加快。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含义

货币自由兑换可理解为:一种货币持有者可以为任何目的而将所持有的货币按市场汇率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权利。在货币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即使在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时候,货币发行当局也保证持有任何国家货币的任何人享有无限制的货币兑换权。

人们通常所说的可兑换常常可能指的是不同的内容,它可能指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对内可兑换,也可能指完全可兑换。在IMF协定中,“可兑换”只是指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既不包括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也不涉及居民之间的可兑换;同时,它指的只是“对外可兑换”,即只适用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交易,而不适用于国内交易。

资本项目可兑换指的是“消除对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账户下各项交易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课税及补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要求,就是对资本项目交易的资金转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具体表现为:(1)不得对因收购海外资产而要求购买外汇实行审批制度或施加专门限制。(2)不得限制到国外投资所需转移外汇的数量。(3)不得对资本返还或外债偿还汇出实行规定审批或限制。(4)不得因实行与资本交易有关的外汇购买或上缴制度而造成多重货币汇率。如果人民币实现了自由兑换,则人民币对外币的兑换、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和转移将不受限制,人民币汇率将由国内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和持有货币资产;各种货币资产的国际国内转移将不受限制。

二、现行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管理

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指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帐户及其相关的项目所进行的外汇管理。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分类,所谓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指的是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这里,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资本及金融账户(即我们通常简称的资本项目)分成44个项目。按照管制项目的多少排序,IMF182个成员国中,中国排在第8位,处于严格管制阶段。

中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跨境资本交易行为本身进行管制,主要由国家计划部门(如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如人民银行、证监会、外经贸部)负责实施。二是在汇兑环节对跨境资本交易进行管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实施。

(一)资本项目交易环节

对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购买B股和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证券;限制居民到境外出售、发行、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境外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出售、发行股票、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A股和其他人民币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在对外借贷款(包括对外担保)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筹借长短期外债;境内其他机构对外借款有限制,如首先要取得借款主体资格,然后是要有借款指标,并要经外汇管理部门的金融条件审批;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后才可以遵照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对外放贷;一般情况下,境内工商企业不可以对外放贷,但可以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

对直接投资(包括不动产投资)的限制: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限制不多,主要是产业政策上的指导;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有一定限制,如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等。

(二)资本项目汇兑环节

允许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保留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国家不强制要求其结汇。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用于其资本金的收支。

对于境内机构在境内进行资本项下本外币转换。目前我国实行实需交易原则,境内机构只要提供真实的交易背景或需求后,汇兑基本没有限制,可以申请结汇,也可以申请购汇。例如,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后需要转换为人民币使用,只要其提供真实交易背景,其结汇是允许的。境内机构偿还外债需要购汇,我国的法规同样允许其购汇。当然,借用外债后要进行登记,这是外债还本付息的前提条件。

表1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概览

资本项目内容管理现状

直接投资1.外国及港澳台在大陆的直接投资资本金及协议借入投资

额经外汇局审批后予以结汇。外方利润可兑换汇出。

2.大陆在境外的直接投资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投资风险及

外汇来源,投资收益必须调回国内。

间接投资1.境外发行股票发行所得外汇均要调回境内,结汇要

凭资料到外汇局申请。

2.境外发行债券发行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所得外汇必

须调回境内,偿还债务凭《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贷款登记证》

申请,经批准方可汇兑。

其它资本项目1.外国政府贷款向外经贸部申请并由其审批,由其授权金融机

构办理转贷管理事务。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务院审批,相应国际金融机构评估,由

国务院正式批准,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只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

构和一些大企业有直接向外筹资权力,中长期(一年以上)国际商

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国家下达外债指标。

4.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短期贷款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一年以下)

实行余额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下达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

限额负债。

5.偿还外债本金凭外债登记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汇兑。

6.存放国外存款个人家庭不得在境外开立私人账户,境内机构在

境外开立外汇账户要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7.对国外贷款和投资经外汇管理局审批。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1993年12月28日)。

尽管整体上我国属于资本项目严格管制国家,但也应看到,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管制。正如戴相龙行长指出的,我国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涉及到40多个项目,其中20多个项目已经开放,没有开放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企业直接向外举债和把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进行对外投资;二是外币投向中国本币证券市场。可以预计,随着中国加入WTO,资本项目的管制将逐步放松。

三、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收益与风险

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慎之又慎。JagdisBhagwati(1998)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想开放资本自由流动,必须权衡利弊得失,考虑是否可能爆发危机。即使如某些人假定的那样,资本自由流动不会引发危机,也要将经济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与所有的损失相比较,才能作出明智决策。”中国经济要走向开放型经济,人民币可兑换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但是,理论和实践表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风险极大。因此,我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应综合考虑正反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尽量趋利避害。

(一)收益分析

1、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减少了烦琐的审批手续。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实行逐笔审批制。这种事前审核和经常项目事后核销的工作量极大。企业要做成一笔出口业务,正常情况下至少要到外汇局三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备案,收汇核销),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二是企业汇兑费用直接得到减轻。现行结售汇制使银行获得了固定了两笔交易手续费,企业的成本则同比例上升了。三是压缩了寻租空间。只要政府对许可证的发放不是完全规范化和公开化,寻租者就会以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官员的决策。存在经济租金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腐败行为。

2推动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深化

一是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表现为:外汇市场的资金来源和范围扩大,更多的外汇进入市场;外汇交易方式更新,逐步将有形市场转为推行远程柜台交易;涌现多样化的外汇市场工具;交易币种增多。

二是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参与,将带来新的市场规则、工具、技术和资金;还会直接促进境内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不在于金融机构数量的多寡,而在于交易规模的扩大及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开放资本项目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之一。

3、便利国企重组及其跨境资本运营

中国急需境外资本收购、兼并和改组一部分大企业,外商也看好具有厚实的客户基础和庞大的经营网络等优势的中资机构,有意愿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实施大手笔的跨国并购。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胆利用外资的积极态度。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为外资参与国内企业的跨国兼并、重组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国有企业改革与改造。同时,同样重要的是,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国的企业、银行可以更方便地去海外上市,进行跨国资本运营。

4、提高金融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

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央银行原则上无须频繁出没于外汇市场,也无须被动供给外汇或人民币。这样,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不再受到外汇市场状况的僵硬影响。资本项目可兑换后,部分过去非法流动的外汇资本也会回归金融体系,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风险分析

1.人民币汇率风险上升

国内金融市场深度开放后,金融活动所引发的纯金融性资金交易所导致的本外币间的转换将增多,市场供求中资本项目性质的外汇比重将增加,决定人民币汇率的因素将逐步由现在的经常项目收支为主转变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综合收支状况。加入WTO后,人民币汇率将在更大程度上受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国际游资也能通过外资金融机构更轻易地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部分金融资产也将为境外投资者持有,外汇市场的波动将更加频繁。

2加重中国资本外逃的潜在风险

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中国的最大风险在于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广泛发生后的资本外逃。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一边倒”的趋势引起的资本外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国内的资本形成,另方面中央银行为制止这种趋势将被迫提高利率以吸引资本流入,高利率的结果同样压抑了国内的投资热情。可见,资本项目可兑换引起国内投资缩减是必然的,而中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投资无疑是最紧要的事。

四、中国经济深度开放形势下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压力

1、WTO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

WTO并不直接对外汇制度作出安排,但它将外汇管制视为非关税壁垒之一。本章第二节已经指出,GATS第十一条已对外汇资本流动和汇兑便利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和要求,敦促成员国国重新审视并放松那些可能实质性阻碍外资金融机构有效进入市场的资本管制。目前,WTO规则正日益向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方向发展。

90年代中期以后,IMF开始改变其立场,转而积极推动资本帐户的自由化。1995年10月,IMF的一份正式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工业化国家早已完成了经常帐户的可兑换,而且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接受了《IMF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内容,因此,IMF今后将把各国的资本帐户作为其主要的监管对象。”在1997年的世界银行和IMF第50届年会上,IMF执行主席正式向与会各国提出了修改基金组织章程的设想,其主旨就是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列入修改后的章程。此后,IMF还专门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以探讨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写入新章程的问题。

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外汇和国际收支”部分,针对工作组的一些成员国担心中国会使用外汇管制来管理商业和服务贸易的水平和构成,中国代表已承诺,中国将根据“WTO协定”的规定以及WTO中与IMF相关的宣言和决定,尽中国在外汇方面的义务。根据这些义务,除非IMF另有规定,中国将不采取任何法规或措施达到限制任何个人或企业得到进行经常项目下国际交易所需外汇的目的。另外,中国代表还承诺,中国将根据“IMF协定”第8条款5节的规定,提供外汇方面的信息,并提供在过渡审查机制看来必需的其他外汇方面的信息。

2、开放型经济大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是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全面渗透,以及跨国公司在其财务计划与风险管理中需要的一系列复杂而又崭新的金融交易的扩展,将对中国现有的汇率与资本管制提出严峻的挑战。二是中国对外贸易呈现从传统进出口方式向以投资带动和以承包工程带动方式的转变趋势,与贸易流动相伴随的国际资本流动会不断增加,微观层面的企业对投资自由化及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

3.管制的有效性愈受挑战

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将进一步下降。首先,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为实施资本项目管制,必须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区分。然而,从国际收支角度看,国际收支大部分交易同时具备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的特性,因此,客观上造成难以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进行有效区分,部分资本项目资金混入经常项目逃避管制。其次,我国部分资本项目实际己经放开,由于资本本身具有可替代性,对一种工具进行控制而对另一工具不进行控制就会导致资金流向未受控制的工具,容易出现资本项目监管真空或漏洞,导致资本管制有效性降低。

值得关注的是,银行市场全方位开放后,将对资本项目管理展开深层次冲击。通过本外币相互质押贷款渠道、通过外资银行联行往来渠道、通过咨询公司渠道、以及通过对背贷款渠道等,我们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基本上无法守住。换言之,外资银行全方位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可以有多种途径绕开资本项目管制,致使现有的管制措施失效。

4.难以承受的管制成本

与管制的复杂性相对应,资本项目管制成本也急剧攀升。在管制日益无效的情况下,管制成本的上升需要认真考虑。

五、谨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前已述及,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既有内在动力,也有外在压力。这当然意味着我们必须积极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推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就应“快”字当头。从制度变迁的意义上说,推动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重要的是要分析我国的经济条件。市场机制发育成熟、经济基础健康、宏观调控技术娴熟以及金融体系稳健等,通常被列为一国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必备条件。显然,在近期内,我国尚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在条件不成熟时强行推动自由兑换,必然会推高其风险的一面。

不过,也应看到,中国独具的某些条件使得资本项目可兑换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那么大。一是长期以来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在国际上,发展中国家普遍是经常项目逆差,资本项目顺差。而我国1982-2000年,资本项目顺差累计高达1905亿美元,经常项目累计顺差则为985亿美元。二是WTO效应所促进的大量且长期的资本流入,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也将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

总之,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我们应采取积极的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所指出的:“尽管我国还没有一个资本账户开放的明确时间表,但有一点可以明确,即中国实现资本账户开放只是迟早的事情。在开放的经济中,放松管制是一种普遍趋势,但自由兑换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开放不等于不管理,管理也不等于消极的限制,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外汇管理理论和方法。”

我们认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必须稳妥推动,具体而言,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我们对于资本项目可以实行分类开放的战略。

1.尽快放开类

尽快统一对不同交易主体的资本项目管理标准。例如,对国内金融机构面向外资企业的信贷存在很多限制。而发达国家却是鼓励。又如现行法规规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由外汇局审批其资本金结汇已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应取消对外汇资本金兑换人民币的限制,允许外资资本金直接办理银行结汇。

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本项目管理上,法人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往往存在区别管理等。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资格需要放宽,由指定银行扩展到大企业,再到非居民,但限制交易品种。

意愿结售汇制需尽快实现。可考虑改即时结汇为灵活的“限期结汇”,将在限期内结售的外汇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在从强制结汇发展为意愿结汇的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将限额结汇制度推广到所有中资企业的过渡阶段,然后随着最高限额不断提高而逐步过渡到意愿结汇。考虑参加WTO后外资流入增加的情况,可以适当扩大企业和居民购汇需求。

2.逐步放宽类

金融机构海外融资。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融资已有十多年历史,银团贷款、海外借款和发债等一些融资方式都已采用。其间因取消双重汇率制度、日元升值等原因,发生过汇率风险。但最大的问题还是金融机构本身经营不规范所引起的风险。总体上,应给予合格金融机构更大海外融资自。一般企业的海外融资还需要严格的控制。

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中国企业已走出国门进行融资,对外国企业开放本国证券市场也势在必然。

3.偏严掌握类

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我国是一个对外投资的小国(拥有全球跨国投资存量的6%,但对外投资仅占全球的0.54%),累计投资额约为260亿美元。我国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繁琐,涉及部门多,对外投资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但至少现在看来这些管理仍然十分必要。至今为止,我国5800个对外投资项目很少是成功的。可见,我国缺乏真正的“好企业”。在国有企业未转换机制,又未从多数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情况下,放开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无疑给国有资产流失打开了大门,也增加了境内资本外逃的机会。

外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完善合格外国投资者(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合格金融机构将外汇资金投资于以人民币标价的证券产品。中外合资基金可先行一步。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国债先放开,股票市场后开,且要求非居民必须申报购股数量,并严格执行申报制。在管理上,采取日本、韩国在资本市场开放过渡时期曾经长期使用的“原则上禁止,个案例外审批”方式,允许经过批准的外商按照规定的产业领域和持股限制比例入市交易。

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农村地区金融业发展现状,分析了当前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存在问题,即:服务农业金融缺位,大量资金流向大中型城市、农村发展资金匮乏,农民申请农业贷款担保及信用贷款难;其次根据当前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国家应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政策等对策建议并作粗浅探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了具体的部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亿万农民的期盼和福音,是加强农业、富裕农民、繁荣农村的重大举措。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3397亿元,比2005年增加422亿元,增长14.2%,占中央财政总支出增量的1/5。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的血脉,国家在大力支持“三农”发展,源源不断向农村地区“输血”过程中,而农村经济发展却不断出现“失血”现象。与当前国家建设新农村战略不相和谐,应引起关注。

一、存在问题

(一)服务农业金融缺位,农村经济出现“贫血”。

1 涉农金融机构名不符实。

目前,我国虽然基本上建立了以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为主体,商业金融(国有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等)、政策金融(农业发展银行)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实际上部分涉农金融机构“名不符实”。以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为例,该行在连云港市共有47个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而在全市农村地区(乡、镇)仅有12个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仅占全部机构数的26%。

2 服务“三农”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面窄,功能发挥不充分。

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已十余年,但十年来。其业务品种一直比较单一,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管理是其核心工作,对农业的信贷扶持仅局限于农产品流通领域。而没有涉足农业生产领域,因此农业发展银行事实上成了“农产品收购银行”。

3 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收兵”。

由于农业属于弱质产业,除市场风险外,还面临自然灾害风险,普通商业银行对农业投资“欲望”不强烈。近年来,农村地区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从经济效益出发,基本上都将分支机构收缩到县城或者县以上。在资金管理上,实行一级法人对全系统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模式。县级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也受到上级行的严格控制。业务集中度加大,贷款权上收,用于“三农”的资金很少,造成个别地方只有农村信用社可以提供农业贷款。

4,农村信用社“力不从心”。

目前,虽然农村信用社可以向农民提供农业贷款,但农村信用社也面临着一些政策性困难和实际问题。如对农户小额贷款没有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在商业化经营的过程中。还担负着国家政策赋予的信贷支农职责,因此在网点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要进行大量投入。和商业银行发放大额贷款相比,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贷款工作量大、成本高,而且农户贷款面临的自然风险大:不良资产处置难、税费高。因此,广大农村信用社在支农发展,服务“三农”上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大量资金流向大中型城市,农村发展资金“失血”。

1 部分县级商业银行几乎没有授信权,存款纷纷上存。

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收缩和信贷功能的萎缩,在农村吸收的资金通过上存上级行源源不断地流向太中城市、大企业、太项目,使本来就积累不足、缺乏资金的农村资金“失血”加重。以连云港市某县为例,该县2006年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为19.8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仅为4.89亿元,存贷差达14.97亿元,大部分存款流出县境,而转向了非农业方面的投资。

2 现行的邮政储蓄体制使县域资金大量自下而上单向流动,成为分流农村资金的重要渠道。

邮政储汇机构遍布农村各基层乡(镇),是国内网点数量最多的金融机构。从服务“三农”的角度来说,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但由于其经营业务的单一性,长期以来,邮政储蓄以其邮政代办点遍布乡村和办理邮政汇款的优势,将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的资金和外出打工人员汇回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吸收,如同一个庞大的蓄水池,农村资金只进不出,从而造成邮政储蓄增长越快,农村资金流出速度越快的局面。

(三)农民申请农业贷款担保及信用贷款难,农村经济继续“造血”难度加女。

1 农业大户贷款担保难,扩大再生产受阻。

当前农村地区大额农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上较突出,由于农村土地、荒山、河堤、塘堰等承包权没有专门的评估机构,很难对其价值进行评定,也很难实现交易,农村房产不能办理符合贷款担保抵押条件的《产权证》,又没有类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之类的社会中介机构,很多借款人因为找不到担保人而被挡在银行门外。

2 普通农户信用贷款难。

目前,发放给普贤通农户的小额贷款只能满足部分农民“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求。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即将开展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运动”将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国家将集中力量办好“水、气、路、电”四项实事。因此,在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的同时,广大农户将不满足于过去的“简单再生产”。而目前在农村地区“孤军奋斗”的农村信用社越来越难以满足农民“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要满足更多的资金需求,信用贷款就要增加,农村信用社需承担更多的贷款风险,这是许多信用社所不愿意的。

二、政策建议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已不能适应农业的结构性调整、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增产增收。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已成为国家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而要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让农业经济发挥其应有的“造血”功能,给农村经济发展输入充足的“血液”。

(一)国家应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服务政策。

可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把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各大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向农村“输血”,积极参与到“三农”问题的解决中来。特别对农业银行,可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性规定,使其在县域基层吸收的存款必须有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信贷,为“三农”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三农”政策。

首先,农业发展银行在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同时,应赋予其支持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融资职责,由目前的仅支持粮食收购环节向粮食产前、产中领域延伸。其次。农业发展银行应将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扩大业务范围,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

(三)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也要对其经营战略进行适当调整。

要根据农村及县域经济发展多层次需求,加快经营机制改革,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我发展和调节能力,努力构建总、分、支行间信贷经营的约束与激励兼容机制。具体可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信贷管理体制及经营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产品。

(四)农村信用社应调整其服务“三农”方向。

农村信用社要以提供农户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运输和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第6篇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和各大银行签约合作,并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支付交易平台且具备一定实力和商誉的独立机构的一个网络支付中介。据最新统计,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整体规模在2016上半年达134776亿元,同在2016年第二季度市场交易额为75037亿元,环比增长了25.68%,其中,支付宝以市场占率55.4%位居榜首占据市场的半壁江山。另外,人民银行在2015年12月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而发改委和央行又在2016年3月统一将《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同年,《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于7月出台。

2 我国目前第三方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第三方支付中的地位不平等使得消费者在金融消费领域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来实现实质公平,但我国法律体系在这方面存在着缺陷,从而面临法律适用的困境。

2.1 对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

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是知情权。对于传统消费者来说,金融消费者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主要是由于信息服务的不对称性。在第三方支付网络中,消费者只可通过网页查询商品的基本信息,这将受到经营者故意夸大产品功效和性能的影响;另外消费者无法得知支付平台的安全性等级,只能依靠个人经验辨别来规避风险,所以第三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将难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2.2 对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制度的缺失

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主要体现在:1、沉淀资金安全问题。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交易时,买方会先将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由第三方保管,中间必然存在时间差,由此便出现了沉淀资金问题,在我国称之为备付金制度。2、未授权支付安全问题。现在我国目前互联网安全技术还有很多漏洞,消费者的个人支付账户信息在互联网中很容易被窃取,并且黑客直接进入到支付系统划转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我国目前法律对未经授权划拨资金的法律责任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作为格式合同支付服务协议一般都会将此项内容约定为免责条款,以排除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未经过授权划拨资金中的法律责任,该项法律的缺失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救济。

2.3 消费者個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完善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其个人信息享有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消费者在注册第三方支付平台帐号时通常会被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这很容易被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机构所掌握,但信息本身具有商业价值,这就导致信息随时被泄露的可能,因此金融消费者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中隐私权很容易遭到侵犯。第三方支付虽是一个新兴产业,但其支付平台已积累了庞大的消费者数据信息,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不良企图,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对消费者造成影响。

3 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3.1 加快建立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立法

法律制度体系始终是和谐稳定市场秩序的有力保障,只有遵循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因此,目前针对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部门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消费者资金流向的安全和支付过程中的知情权。在知情权保护上,相关法律应直接正面规定经营者的对销售信息告知义务,并列举经营者必须告知的信息清单,以保障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隐私保护问题上,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综合立法,在短期内可以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基础上进行加以修缮过渡。

3.2 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制度

完善备付金制度我们应该明确沉淀资金与孳息的法律属性,但美国却是将备付金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负债并非资产,而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普遍也这么认为,备付金应该归属于支付服务使用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首先,应该提高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因为我们目前要求对备付金的利息收人是按季度提取风险准备金的10%,这个比例很明显偏低,况且备付金的利息原本就很少,根本不足以抵御风险。其次,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保障消费者的支付服务利益。除此之外,我们其实还可以利用客户沉淀资金的利息来强制他们购买一份存款延伸保险,而最高保额可以参照存款保险限额来设定。

3.3 完善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授权支付的责任制度

未授权支付制度的核心部分是对责任分担的规定。然而,在网上支付领域被篡改或盗取金融消费者支付信息,从而导致未经授权支付交易的情形经常发生,特别是消费者是否应该对未授权支付承担责任和责任限额负责。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如果不能有效地证明是因客户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那就应该由支付机构先行全额赔付,但并没有规定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问题。我们一般认为顾客或者金融机构,如果谁能预防损失的发生,那责任就让可以花最低成本避免损失的一方来分担。

第7篇

论文关键词:浅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截止到2009年10月底,我国中小企业数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8%,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59%,上缴税收占50.2%。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保证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实现就业的重要基础,并继续以其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应变能力金融论文,成为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突出的是融资问题。融资困难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创业和持续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深入了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信用缺失、企业整体信誉不佳;二是融资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直接的市场融资渠道,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量中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以上;三是借贷期限较短且数目普遍不大,主要是用来解决临时性的流动资金,很少用于项目的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另外现在整个社会包括许多商业银行信贷观念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足够的重视,普遍认为将资金投向中小企业风险高、成本高、工作量大且收效不大。

目前金融论文,我国尽管有了一些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的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但并没有从根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要获得自身发展所急需的资金,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中小企业自身层面

1.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关键还在于中小企业本身

首先,中小企业要想方设法扩大人力资本以克服中小企业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不足。人力资本的丰富,一方面,可以提高其他资产的利用率;另一方面,能够保持企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动力,与此同时,又对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增加融资的知识﹑信息以及提高企业成长的期望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促进作用。其次,中小企业要想取得银行的支持,一方面固然必须解决好自身的发展问题,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金融论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另一方面还必须牢固树立借债必还的思想,增强自身的信用观念,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诚信乃立业之本,信则立,不信则废。实践证明,凡是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同样能够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一样的待遇。为此,每一个中小企业要像经营自己的产品一样维护和提高自身信誉。在生产经营和向银行贷款过程中要做到“讲规则,讲信誉,讲效益”,切实杜绝各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欠息的行为。

2.努力拓展融资渠道,开辟融资新方式

中小企业在充分利用传统渠道﹑方式的同时,要努力拓展融资视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在融资渠道方面金融论文,企业既要依靠银行资金,而且还要利用好非银行资金,甚至大胆采用采取成本相对较高的私募基金和个人闲散资金。在融资方式方面,企业也要大胆开辟新途径,比如可以采用典当和商品融资新方式。其中所谓典当就是将企业暂时不用的物品到有资金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团体和个人进行质押,到期赎回的方式;所谓商品贸易融资就是给基础商品的贸易提供金融服务,通过这种服务向商品生产企业或者消费者融通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

(二)金融机制层面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消除金融抑制

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要进一步将已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另外还要加快金融创新。第一,激励商业银行向优质中小企业发放信贷款。在考察和发放贷款时,不分企业性质和规模,只要企业有充足的偿债能力就大胆支持,确保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展中“两个轮子一起转”;第二,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如不能则应从利率补贴入手金融论文,政府有责任为此垫付改革成本,给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以支持;第三,扩大基层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权限,固定资产的贷款权限因为风险较大可以适当的向上级集中,而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相对较小,要下降;第四,完善和健全商业银行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贷款营销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行贷款的积极性;第五,加快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小企业领域进行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的探索;第六,大胆尝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形式,及早建立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议政府适当开办中小企业股票小盘交易,允许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地方企业股票,并允许在地方小盘上市交易。

2.尽快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层次﹑多渠道的信用担保制度及机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现实障碍在于中小企业在贷款担保方面缺乏制度性保障金融论文,而信用担保制度是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信誉度的有效方式,也是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多层次﹑多途径来建立。一方面可以由政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永久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监督,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共同体提供再保险业务和资金支持,分散担保共同体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由中小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型的担保共同体,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可以是中小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为特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就可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贷款担保额度。除上述两方面外,也可以由政府﹑社会中介机构﹑企业和银行四方共同参与设立非盈利性担保基金,专门用于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时提供担保。

(三)政府层面

1.加强政府的制度支持力度

要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的法律法规建设金融论文,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首先,国家要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下大力气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从客观上逐步理顺相关机制,适当降低新市场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的门槛,简化程序,便捷服务,提高效率,并尽可能减少筹资成本,这是提高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法力”力度的基础;其次,政府要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合同法》、《破产法》等法规的执法力度金融论文,硬化企业还贷机制,严格保护并落实中小企业转制过程中的金融服务,坚决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消除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用障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再次,政府在税收方面要给中小企业(尤其是在创业期)以适当支持,还要加大新《会计法》实施的检查力度,使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保障贷款人的利益,实现社会信用的良好循环。

2.扩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应大力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以援助中小企业。这些专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且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优惠于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还应该鼓励建立更多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地方商业银行,当然前提是资本安全。其次,政府应适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基金贷款。目前金融论文,除开大型企业,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就大多局限于少数“特”、“优”企业,但是非“特”、非“优”企业却毕竟占现实多数,他们才是真正缺乏资金,需大力进行金融扶持的对象。所以,政府必须对中小企业实行“非歧视性贷款政策”。根据国外的经验,除了银行贷款外,国家有必要单列资金拨出一定经费,作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这笔钱并不是说放出去不要回来的了,要是得要回来的,只是由国家来承担出资风险而已。此外,政府还应鼓励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基金,多渠道﹑多形式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范围。

总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论文,这个工程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中小企业自身,金融机制,政府。核心部分在于中小企业自身能力提升,基础部分则在于金融机制的改进配合相适应和政府积极且恰当的引导和支持,而信用问题始终贯穿于这三个方面,是它们的交集。解决这一课题,不仅仅是资金量上的支持,更要提高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和信誉度;注重金融体制创新,消除金融抑制;改善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职能,加强制度供给和金融扶持,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这些都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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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论文摘要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决定了我国农村存在着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导致了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我国的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失衡。针对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特点,提出推行金融深化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金融地位的显著提升,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命脉。由于我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在城市金融深化改革程度日益提高和金融改革逐渐显现功效的同时,农村金融却问题颇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村金融发展满足不了农户的基本需求,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不规范问题等亟待解决。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存在问题,对认识和解决农村金融抑制,推进金融深化改革有重要意义。

1农村金融市场的组织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存在两大格局,即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前者为主导,多种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存。正规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批准成立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如我国的中央银行、政策银行、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典当业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组织,即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组织,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和自发的乡村组织等。

2农村金融抑制

2.1融出资金抑制

融出资金是指经济主体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渠道借入资金,农户实现资金融出,只有增加资金供给才能让农户真正受益,而事实却非如此。

2.1.1农村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从农村资金供给的主体来看,有乡政府、村集体、乡镇企业和农户,而乡镇企业由于管理落后、效益低下,资金积累十分有限。因此,对于农村每一主体,他们的储蓄能力都十分有限,且急需外部资金供给。受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农村资金一直是游离农村,进入城市,而且农村资金离农倾向愈加严重。

2.1.2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的资金在以各种途径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农村还在向城市输血,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储蓄网点每年吸收的农村资金为5 000~6 000亿元,这笔巨款资金由此内部系统注入城市。2003年12月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7 679亿元,全部转存中央银行,其中65%来于县及县以下乡镇及所辖农村,占34%;1978~2000年间通过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造成的净流出资金高达6 157.9亿元,仅2000年1年农村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就流出4 639亿元。可见农村资金流出态势还在加剧。

2.2融入资金抑制(资金需求受堵)

融入资金是指经济活动主体从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借入资金。融入资金抑制的问题就是资金需求的问题。

2.2.1农村融入资金主体细化。虽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供给服务的机构多种多样,但这些需求服务对象只有3种,农户、农村企业和政府部门。三大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层次再细分类又是一个资金需求的方向,是资金需求渠道的细分系统。

2.2.2农户融入资金受堵原因。农户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也是农业生产的投资主体,农户的投资行为直接决定着农产品和市场的有效供给,决定着农户的经营收入。农户贷款是农业信贷的基本形式,农户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与农村金融部门借贷支持存在较大差距。

(1)主体因素。农户、乡镇企业和基层政府部门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三者之中农户占有绝对大的比例。农业生产周期长、收益小、季节性强等特点,直接影响农业的资金周转和回收。

(2)客体因素。由于正规金融服务的缺位和不完善直接造成非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壮大,农村正规金融服务急剧萎缩。农村信用社一直被当成中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经历了20多年不断改革和发展,农业资金投入短缺,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仍然突出。

3推行金融深化战略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存在着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直接导致了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我国的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失衡。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分别对经济发展起着抑制与促进的作用,推行金融深化战略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金融深化理论是指政府放弃对金融体系的过分干预并在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之后,推行金融深化战略,以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以及利率市场化,使利率真实反映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变化,刺激社会储蓄总给水平的提高,从而便于资本的筹集和流动,有效地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提高融资效益。

3.1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农村合作金融

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三农”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支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双重目标需要依赖于三个方面:一是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规范股金管理,改善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转换经营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制约,逐步培育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坚持商业化支农方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需要自己能在农村建立起稳定增长的信贷资金供应机制,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若被迫牺牲商业利益去实现社会责任,则不可能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区域发展。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条件又不一样,因此,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应充分调动各方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发展战略。东部地区要按商业化取向,中西部地区要向市场化、商业化方向发展,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3.2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合作化,重构农村合作金融

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就必须让已存在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重构在农村居民自愿基础上的新合作金融组织,推动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为农村合作金融提供有益补充。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等法规体系,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使其充分发挥对农村融资的补充作用。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公开化管理就需要,一方面,规范民间借贷协议,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必要的资金借贷登记,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准确地掌握民间借贷活动,介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市场化原则,结合区域小额贷款机构的实践经验,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式金融。此外,建立灵活的民间金融监管体制、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机制,保护和补偿中小规模贷款人的利益,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3.3强化农村信贷管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9篇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效率;随机前沿分析

一、 引言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要强化创新的引领作用,把创新发展提到一个更高的位置。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攻坚时期,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最关键的是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战略性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转变经济结构、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中关村科技园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也是全国的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园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效率及影响因素不仅可以为提升示范区创新竞争力提供科学理论支持,对全国其他地区的高新技术园区的发展壮大也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目前已有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研究,如张等(2012)利用29个省份的数据研究金融市场对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影响,结果显示欠发达地区金融市场对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胡振华和杨琼(2015)把中国分成东中西三大区域,研究各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效率,提出了针对不同区域运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发展相应高新技术产业的策略;刘伟(2015)利用三阶段DEA模型测算了我国高新技术行业的研发效率,研究认为未对企业规模和市场结构等环境因素进行控制前存在低估纯技术效率的问题。

已有研究多从行业或区域经济等宏观层面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各行业的创新效率分析,而较少基于企业或科技园等微观视角测算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效率并探索其驱动因素的作用机制。本文基于中关村科技园2011年~2014高新技术产业的全样本调查数据,将知识生产函数与随机前沿分析方法相结合,测度高新技术产业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效率并分析其影响因素的作用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为有效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效率、促进我国创新竞争力水平的提升提供参考依据。

三、 实证分析

1. 数据与变量说明。本文使用数据为2011年~2014年北京市中关村海淀科技园的全样本调查数据,涵盖了科技、财务、人力等多项微观信息,根据《高新技术领域代码》的四位码分类标准,中关村海淀园高新技术产业内共包含59个技术领域,数据来源为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因变量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使用专利授权数来表示,记为Y。自变量的选取中,R&D存量用拥有有效专利数表示,记为A;研发人员数采用R&D全时人员数表示,记为L;其他对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效率具有影响的变量从金融支持、政府扶持、产业集中度和规模等方面考虑,选取的具体变量包括:以银行贷款及各种社会融资总额反映金融支持水平(Fin);以补贴收入和税收优惠反映政府扶持情况(Sup);计算59类高新技术企业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反映产业集中度(HHI);以产业整体收入水映产业发展规模(Size)。

2. 模型结果。模型估计结果见表1,方程一测度了高新技术产业总体创新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影响作用,方程二测度了高新技术产业技术非效率项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计算得到的γ为0.99,显著不为0,证实了使用随机前沿模型方法的合理性。由模型构建部分可知,方程一中产业技术创新非效率项系数为负,因而若方程二中的影响系数为负,这说明该变量对技术创新非效率的影响为负,从而对创新产出的影响为正。可见:

(1)R&D资本存量、研发人员投入和产业发展年限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产出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R&D存量水平提高1%,创新产出相对提高0.23%;研发人员规模提高1%,创新产出水平提高0.27%;发展年限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总体创新产出的影响系数为0.49。

(2)金融支持,政府扶持和发展年限对技术创新非效率项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说明这些因素可以有效驱动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提高;产业规模对技术创新非效率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从而对创新效率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产业集中度对高新技术产业非创新非效率不具有显著影响。具体而言,金融支持和政府扶持水平每提高1%,创新效率会提升0.12%;产业规模每增加1%,创新效率会提高0.64%。

究其原因,随着R&D资本存量和研发人员数量的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有所提升,从而促进了企业自身和产业整体创新产出水平的增加;外部的银行贷款等金融支持和政府相关财税扶持,有效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成本,缓解了创新过程中的高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促进了企业创新积极性的提高,从而产业整体的创新效率和创新产出水平也有所提升;发展年限的增加对创新效率和产生水平的正向影响可以理解为研发和管理经验累积及能力提升带来的促进作用;而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拓市场的内在动力相对于新兴企业可能有所减弱,从而创新效率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3. 创新效率分析。根据式(8)计算中关村海淀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效率,高新技术产业总体创新效率均值2011年~2014年分别为0.27,0.29,0.30,0.35,呈平稳增长趋势,从数值上看,该指标与最优生产效率差距较大,说明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创新效率水平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2011年~2014年间,创新效率均值排名前10的四位码高新技术领域见表2。可见,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的创新效率均值最高,4年间均值为0.69,且呈稳定上升趋势;排名2到5位的技术领域分别是其他电子信息技术领域、微电子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相关产品、信息处理设备。排名前5的技术领域在二位码分类下均属于电子与信息产业,这说明近年来在中关村海淀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中电子与信息业的创新效率最高,也印证了电子与信息业作为中关村龙头行业的重要地位。排名6到10位的高新技术领域分别为中药、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设施农业工程与设备、航天器、人工智能产品。从数值上看,排名前10的高新技术领域中仅前2名创新效率超过0.50,说明中关村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潜力仍待进一步释放。

四、 结论

本文基于Rome-Jones知识生产函数和随机前沿模型方法,测度了中关村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效率并就其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分析,实证结果表明:R&D资本存量和研发人员投入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产出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弹性系数分别为0.23%和0.27%;金融支持、政府扶持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效率有显著的正向提升作用;产业规模的扩大对创新效率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产业集中度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效率不具有显著影响;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效率仍然较低,但呈现逐年提高的态势,到2014年总体创新效率均值为0.35;对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效率进行排名,整体创新效率偏低,排名前5的技术领域均属于电子与信息产业,中关村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为充分释放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潜能,提高创新效率,现提出几点政策建议:①协助高新技术产业拓宽银行贷款、股权投资等多种融资渠道,增强外部投资者对产业发展的信心,缓解高新技术产业由于研发成本大、风险高导致的融资难问题;②为高新技术产业进行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良好的财税支持环境,制定注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激励,充分发挥企业孵化器的培育作用;③借鉴近年来创新效率排名领先的技术领域发展经验,并结合不同产业的发展经验和未来规划,给予创新动力不足、效率偏低的产业有针对性的政策引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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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目号:11ZD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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