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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教师在知识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要更用心、更用情,认真备课,专心上课,努力掌握精湛的教学艺术。而要想在小学语文课中渗透法律教育,就更需要教师有效设计教学内容。在备课过程中,除了要整体把握教学内容外,还要能筛选内容,将语文知识和法律教育灵活对接,并做出有效的设计和预测。另外教师还要抓住重点,对知识内容进行适当取舍,鼓励学生自己探究,促使他们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加深他们对知识的理解。在现在很多新课程课堂上,我们会发现有很多教师讲得并不多,但是学生学习的效果却很好,这就是教师对教学内容进行有效设计的结果。通过有效的设计,教师可以恰到好处地控制知识量,在集中解决重难点问题的同时,还为学生留了大量的自我探索时间,既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也训练了学生的思维。
二、依托语文教材,深化法律教育
在小学语文教材中,有许多古今中外的名篇。当然,其中也不乏可用作法制教育的好素材,对于这些素材就需要教师适时挖掘,将教材内容和法制教育相联系,在对学生进行法制知识教育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对此,教师可以抓关键词进行教学,如“赡养”,在教授这个词时就可以将其与“抚养”联系起来,指出二者的含义,并让学生用这两个词造句,帮学生理清二者间的区别。同时老师还可以适当向学生讲解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从小树立尊敬父母的意识。另外,还可以利用文章中的个别句子进行引导,例如在讲授《我的战友》这一课时,可抓住“烈火在他身上烧了半个多钟头才渐渐地熄灭”这一句,让学生明白在这过程中所遭受的巨大痛苦,体悟到身上的爱国主义精神,进而树立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的崇高理想。
三、拓宽视野,开展生活实践活动
1.发挥课堂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课堂教育教学是系统、单一、集中传授法律知识的主渠道。阶段性的法律教育教学通常集中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期的某个阶段,对学生进行强化式的教育,是将普遍、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理传授给学生,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接受只能是规范化的、生硬的。尽管如此,课堂教育毕竟是我们的传统教育模式,已经被实践了几千年,是短时间系统全面地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一个比较可靠的途径,同时获得的法律知识是牢固的、扎实的,也是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为了使这个阶段性的学习行之有效,我们在课堂教学的阶段性教学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正确地利用好多媒体、社会热点和法律案例,以此加强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和印象。注意法律教育教学的专业针对性。不同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和法律学习的重视度是不同的,针对这样一种状况,在课堂教学中,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教学方法。首先要尊重差异,充分认识不同专业的专业特点,从学生的专业需求出发,在具体的教学情景中,根据学生的专业实际情况组织教学,使我们所传授的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特色有一个很好的对接,从而使我们的法律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的专业之间产生一个特定的连动机制,以此获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另外,“基础”课教科书的设计是前半部分为道德修养教育,后半部分为法律素质教育。在法律部分的阶段性教学中涵盖了大量法律内容(法理学部分、实体法部分、程序法部分)。所以,在教学实践中,要圆满完成对大学生的法律基础教育,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师必须处理好教材。在忠于教材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教学目的,对教学内容进行一定的切割和穿插,并在逻辑上进行严格的把关,避免造成道德教育前重后轻,法律教育前轻后重,过分偏重于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学和实践,过分轻视法律部分的教学和实践。在道德修养部分的一些必要的教学环节中对法律作必要的提及和解释,使法律教育教学能够在“基础”课教育教学中前后一贯,循序渐进,轻重有序,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的印象。
2.强化实践性教育教学方法,实行引进来走出去
为了更好配合课堂教育教学工作,让学生能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一定接触是大学生法律实践教育教学的一个好方法。首先,我们可以聘请律师来到学校,走进学生的视野。因为律师的日常工作就是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在日常的法律服务中,其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的理解更深刻,更有说服力,更能让学生能在各种法律实务中感受法律的生命和力量。让学生走出教室,走到法律实务单位(监狱或少管所)游学。在阶段性教学中有计划有质量地进行这样几次教学实践活动,能够最大化地丰富阶段性法律教育教学内容,实现阶段性法律教育教学目标。总之,在阶段性“基础”课法律教育教学中,教师既要处理好教材使法律教育教学前后一贯,又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尽可能达到法律教育教学阶段性的效果。
二“、基础”课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
“基础”课教育是素质教育而不是技术教育,而素质教育不像技术教育在某个阶段就可以完成,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学生在润物细无声中慢慢吸收,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作为大学来说这个长期性就是学生整个在校期间,都应该接受法律教育,为此学校应该为大学生长期接受法律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高校校园法律文化建设是大学生接受长期性法律教育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大学是通过文化培养人才的,因为“对大学生影响最大、最长远的不是某一门学科、某一种知识,而是学校文化,一种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人们在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上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团体意识、精神氛围”。高校校园文化就会产生这样的影响并将会对大学生的一生产生影响。建立校园法律文化机制是“基础”课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长效机制。因为校园法律文化机制比较容易克服课堂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在轻松自由的状态下产生对法律的情感,这种法律情感可以使学生产生对法律的特别心理机制。大学生这样的心理气候需要一种长期的法律氛围的影响才能够形成,而只有法律文化才能制造出这样的氛围。既然高校校园法律文化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念的长效机制,那么我们就应该为大学生法律信念的形成创造一个良好的高校校园法律文化环境。首先,我们要在学校日常环境中,在各式各样的宣传栏中不断留下法律文化的影子,设立校园法律文化角。每周设立法律文化日,在法律文化日进行丰富多彩的活动。在这样的法律环境的长期影响下,使法律意识慢慢渗透到广大师生内心,这种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就会发生质的飞跃,形成法律信念。这样,大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就会形成尊重法律的习惯,也将更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在网络信息中寻找法律文化资源。现代社会网络是大学生获得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有计划地引导大学生从网络中获得法律文化知识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案例信息与法律规范的有效整合,以网络信息平台为中介,可以实现案例与规范交互,实现法律规范的生活化过程,增加大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网络信息纷乱复杂,通过分类引导,可以提高大学生上网的目的性和自主性,降低学生在一般性网络学习中被其他信息吸引而降低了对有效网络文化学习的可能。在每年的高校校园文化节中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必备的部分加以演绎。围绕法律文化主题举行一系列的活动,让学生在娱乐中对法律产生感情。这样可以有效拓宽大学生的法律文化视野,了解世界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人文素养。社团组织是活跃于大学校园里的学生自主组织。当前,在社团林立的校园组织中法律社团组织较少,学校可以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建立一些和法律相关的社团并指导其活动,使学生在参与社团活动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文化修养,更好地影响他们周围的学生。有效地发动教师、学生将自己的一些法律社会资源引到社团中来,使学生社团的法律活动和社会法律资源能够有效地结合起来。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情操为目的,从法律存在的多个角度加强学生的法律思想建设。学校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法律社团作为重点扶持对象,适当拨一些经费,通过校园广播、图书杂志、板报标语等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文化宣传舆论环境,利用丰富的社会法律资源辅助课堂法律教育教学。
三、“基础”课阶段性与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相结合的成果展望
1.1受众规模不大,较多流于形式
首先是接受诊所式教育的学生规模小,受众人群仅占所有学生的百万分之一都不到。一些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学校与当地法院、律师事务所虽然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且协助一些案件,但是很多学校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流于形式,作为一种理论教学的点缀。一些高校虽然成立了法律诊所,但是根本没有运行,空拿补助,造成了空有其名,资源浪费的负面影响。
1.2实务导师师资匮乏,经费不足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教师多数属于学术型,衡量教师水平也以学术成果为唯一指标,导致高校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相对较低。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学方式,对老师的律师和法官实践技能要求很高。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由于未能打通律师、法官进高校的工资、职称等相关待遇政策上的障碍,使有经验的法律实务人才不愿进入高校任教,造成法学教育精通法律实务的专家匮乏。另一方面,虽然美国福特基金会可能提供一些资助,但远不能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我国各大高校经费紧张还不能够划拨出足够的钱来支持这项事业的开展。
1.3学制无法适应这一教育的需要
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大一、大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不够扎实和全面,大三学生忙于考研和司法资格考试,大四忙于就业,四年学制基本上无法满足诊所式教育的要求。学生无法抽出足够时间全身心投入到一个案件中,诊所式教育多数只是皮毛功夫。
1.4与传统教学评价体系相悖
现阶段的教学评估主要分为学生对老师的评估和老师对学生的评估。老师对学生的评估通常都是通过上课出勤率,考试成绩综合为一个整体的评估,纸面考试是主要的学业测评形式,对于实践教学没有科学的绩效测评体系。
2改革建议
2.1解决实务人才进高校的政策瓶颈问题
由于国情的不同,法学教育体制不同,教育模式的不同势必会导致我国不能照搬美国模式。笔者认为,目前高等法学教育脱离实践的根本症结是法律实务人才进高校的职称政策没有解决,建议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协调建立起长效的法律实务人才进高校的待遇政策,解决他们所关心的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机制的短板问题,吸引更多优秀、负责、胜任教学工作的实务人才进高校。近年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虽然开始实施1000名法官、检察官进高校,1000名高校教育进法院、检察官的双向流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但是,我们认为这只是表面功夫,要真正实施好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建立一种能留住实务人才在高校长期任教的机制,而待遇政策则是必须解决的瓶颈问题。
2.2构建多元化的教育培养目标
所谓的教育多元化是指教育体制多元化,教育目标和评价多元化,教育形式和内容多元化。③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要求教育工作者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做好准备,根据职业要求向学生传授职业所需的知识、能力和方法,以使学生能够胜任将来的工作。法学本科毕业生已经由“公检法”逐步演变为由司法机关、法律组织、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甚至国际组织任职等组成的多元化的就业环境。这些挑战使得法学教育必须具备与多元的法律职业相适应。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将深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新的法律实务部门会不断涌现,新的培养需求也将随之产生。例如,美国耶鲁大学开设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旨在为媒体行业培养律师、法务人员及法律记者。在我国,也已有一些大学针对实务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纠纷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这门课程。
2.3学制和司考制度改革
建议法学教育改为五年制教育,与医学教育列入同一类型。早在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时代,法学教育就与医学、神学教育同时产生,英美式的法学教育与师徒制模式不可分割,这是由法律职业的固有属性所决定的,就如同医学教育一样,操作和动手能力不可或缺。我国虽然为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但要借鉴英美式教育之长,就势必借鉴美式教育机制,现在的四年制由于就业压力的冲击,实际上已经成为三年制,这就更不能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另外,接受教育阶段就允许参加司法考试,这与法律职业的实践性要求相悖,建议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推迟到就业后,以减少对法学教育的冲击,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实习和诊所式教育。
2.4改革教学课程
诊所式教育之类的实践课应该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课程,而不是理论教育的点缀和陪衬。为此,建议将增加的一年学制作为诊所式教育的学年,学生必修这一课程并建立一套科学的考评机制。
3结语
(一)社会因素
1.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快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自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
2.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看病贵、看病难矛盾仍然突出。医疗费用上涨急剧,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也在增加。病人在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治疗的结果超出自己的预期,则导致病人内心难以平衡和接受。
3.某些媒体的炒作。部分媒体片面地理解医患关系,把医生和患者人为地划分成对立面,甚至对个别医德败坏的现象暴光炒作有加,造成全社会对医务人员普遍持怀疑态度,使得患者就医过程中过于警惕,一旦有不良的治疗结果就认为是医方的原因导致的,加剧了医患矛盾的激化。
(二)医院内部因素
1.业务技术水平的局限。有些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不熟练,盲目蛮干,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
2.法律意识淡薄。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3.医患缺乏沟通。一些医务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对检查、诊断、用药、治疗或术前、术中、术后,病情变化等情况不及时和患者或患者家属沟通,不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4.医疗文书记录不完善、不及时。一些医务人员不能熟练掌握病例书写规范的要求,在对患者的医疗诊断、用药、特殊检查和手术等医疗行为过程中,对病历书写不重视存在漏记现象,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就会出现涂改和伪造等现象。
二、加强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途径
(一)医学院校增开相关法律课程,加强法律知识教育
我国现有的相关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侵权责任法》,《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经过调查目前一些医学院校开设了《卫生法》,但是课时也不多。大部分医学院校也开设有一些涉及医患沟通问题的学科,如医学伦理学、医学法学、医学心理学等,但这类学科一般只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学时数很少。其他相关法律课程开设较少,因此建议对在校医学生增开相关法律课程,比如增开《民法》课程,增强医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开《侵权责任法》课程,让医学生熟练掌握医疗责任归责原则、医疗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规避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
(二)提高医学生的法律意识
在校医学生不太重视法律课程,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不高,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医学生们认为学好专业课程才是主要的,没有太多必要学习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法制制度的发展,法律已经全方面渗入社会生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普通民众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在医疗纠纷高发的当下,作为未来的医务工作者要认识到医务行为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要做到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
(三)提高医学院校法律教育重视程度
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医学专业课的教育,对于法律这样的学科,有些院校不开或开的很少。出现目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学校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医学院校法律专业的老师较
少,再者就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不高。学生精力集中在学习专业课方面,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因此,医学生应转变轻视法制知识的学习态度,加强医学法制的学习,在用医学专业知识充实自己的同时,也学会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使二者融合贯通,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使自己成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医学院校重视医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程度,加强法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举办法律讲座,普及医学生法律知识
医学院校可以为在校的医学生,邀请校内外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当下有代表性的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开展讲座,剖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涉及的法律知识,以增强医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提高医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紧迫感,同时也为医学生对医疗纠纷有充分和正确的认识,究其原,探其果,改变医学生对医疗纠纷的畏惧心理,释放心理压力,以致合理规避医疗纠纷的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小结
公共精神首先表现为一种公共意识和集体素养。它要求个人在公共社会领域中突破私我关系,懂得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学会关注自身的合法利益;当切身利益受损时,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并接纳法律规则对公共秩序和群体利益的维护,提高法律认同感。培养公共精神,就要树立公共意识,要求人们从“人人独善其身”走向“人人相善其群”,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第一模块《成长中的我》,在“心中有法”中设置了四个内容:
1.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2.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3.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4.了解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心理和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这一设置,考虑了初中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从法的概念开始,帮助学生明确法律的三个特征: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此体现法律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启示学生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关系,从而学会自我保护和寻求社会保护来维护自身权益;并学会防微杜渐,远离违法和犯罪。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对于闯红灯的处罚,《道路交通法》已取代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说明闯红灯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对个人生命产生威胁,还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心中有法”,树立公共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认同感,不仅是个人法律意识的体现,也体现了“有公共精神”这一要求。
二、激发公民意识,处理好权利和义务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公共精神的核心是公民意识。在法治社会中,公民意识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认识,对法律的本质、作用等方面的评价、解释和看法,具体表现为参与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等。作为一个有公共精神的公民,不仅要知道自己的权利,更能清楚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责任意识的水平,体现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公民公共精神的高低,是衡量国家、民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培养公共精神,必须激发公民意识,正确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第二模块《我与他人和集体》,在“权利与义务”中设置了五个内容:
1.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2.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3.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
5.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
可以看出,“权利与义务”相对于“心中有法”,在培养学生懂得法律法规方面,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智力成果权,以及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要求自觉履行各种义务,在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培育公共精神。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例,从三聚氰胺奶粉到新西兰毒奶粉,从汽车不合格轮胎到手机软件恶意扣费窃取隐私,等等。新闻媒体不断报道的食品安全、消费侵权实例,展现了一些企业或个人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的现实。2014年3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等新规,不仅强调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明确经营者、代言人的诚信行为和责任履行,包括消费者如实举证、合理使用“七日权”。这些都蕴涵着公民的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
三、深化公德意识,处理好法治和德治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正义感
公共精神在今天的法治社会的培养,更要求深化公德意识。因为一些违法的非正义行为,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约。尽管正义感在个人的诸种道德品质中不具有较高的伦理价值,但它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却不可或缺,不讲道德、漠视道德、甚至反对道德的人不可能具有公共精神。思想品德课程注重法律教育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提高中学生的法律素养;更重要的是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对于违反法律的非正义行为,能见义勇为或见义智为,并在道德立场上做到“爱憎分明”,这与国家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一致的。通过法律教育培育学生的公共精神,也是要将中学生培养成有责任感的公民,这与“帮助学生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做负责任的公民”这一课程基本理念是一致的。2011版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第三模块《我与国家和社会》,在“法律与秩序”设置了五个内容:
1.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2.知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
3.知道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4.了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法律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5.懂得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由上可见,“法律与秩序”更侧重从国家层面,突出宪法意识、依法治国方略,强调公民对整个国家民主法治、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担当;并明确了在社会生活中学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体现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要求。这些法律教育都超出了个人自身利益的诉求,是源于人们共同社会生活秩序的需要和共同生活利益的反映,必然要求中学生有一定的公益心和公德心。试想,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或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就会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深化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正义感,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自身利益,而且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并通过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公众舆论发挥监督作用,从而纠正个人或部门的错误行为。以网络自由为例,公民的公共精神可以外显为公众舆论和行为:一方面,我们希望利用网络交往的非现实性,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收集相关材料,发表个人见解,抨击社会丑陋现象;另一方面,一些网民成为网络谣言的直接或间接的制造者、传播者,以谣传谣,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四、结语
(一)受教育权是公民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是要得到受教育的权利人的全面发展不是生而具有的,也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要达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受到全面发展的教育。因为教育是按照一定的社会目的和要求,通过对知识的传授,来促进和提高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实践活动。人的发展包括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方面的发展,最终可以归结为人的思想品德的发展、人的智力能力的发展和人的体质的发展,即“德”、“智”、“体”的全面发展。教育就是使人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
(二)受教育权是公民实现劳动权利的前提。劳动权利首先表现为劳动就业权,它是指一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权利。就业是劳动权实现的根本,只有充分就业,才能获得一定的报酬,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的物质保证。在任何社会,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是享有劳动就业权的前提,而培养人的劳动能力离不开教育。正是教育使人们不断获得新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拥有新的认识能力、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对人们劳动能力的培养显得更加重要。
(三)受教育权是培养公民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体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从人权角度讲,也就是充分保障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因此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建立健全民主和法律制度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二是公民必须具备现代化民主政治必备的政治素质,以正确地、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政治权利。教育是培养公民良好政治素养和政治民主意识的大课堂,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者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都必须高度重视民主意识、法治精神、人权观念的教育为公民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另外,受教育权也是公民享有文化权利的基础。因此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能否实现反映了一个国家对教育和公民素质的重视程度。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对公民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中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缺损状况
(一)教育公平问题。教育公平实际上是指一种在“比例平等”原则支配下的有关受教育活动中平等待遇的理想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法律制度。它首先要求各受教育群体在教育权利方面平等地占有份额,包括享有同等入学机会、同等受教育条件以及同等发展可能等等。例如,个别农村希望小学的建立不能掩盖城乡儿童在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条件方面存在的不平等。其中,城乡学校由于教师素质的极大差异,导致城乡儿童在基础教育上的不平等十分突出。同样,家庭条件的悬殊,也导致孩子所受教育的不平等。又比如个别地方个别学校所能提供的康复教育相对于绝大多数残疾儿童的大量需求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根本无法保障残疾儿童相对于正常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机会和条件。
(二)地区分配不平等问题。现阶段这种不平等主要是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合理分配。八十年代,高等院校名额在省内地区之间的分配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一现象现在已基本消失。但一些拥有全国性高等院校较多的大城市还在公开地或暗地里给本市学生非常多的优惠条件,不公正地将其名额过多地分配给本地学生,或者降低本地学生入学的录取分数线,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剥夺了外地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而省与省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不平等现象。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意味着接受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资格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不分财产状况、居住年限、地域、等,在法律上都应当被认为具有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除非特殊专业需要的特殊的身体条件。否则,所有考生在高考中只有一种区别体现,就是分数,只有分数的区别才可以决定考生最终是否能够接受高等教育,以及进入哪所高校接受教育。
(三)“乱收费”问题。校园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净土”,是培养现代公民的重要场所,神圣而不容亵渎。然而,近年来,腐败却大举侵蚀校园,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腐败使教育屈从于权势和金钱的,它在摧残着教育工作者的道德和法律底线的同时,也玷污了孩子们纯洁的心灵。据教育部统计,2003年头7个月,全国发现乱收费现象2566起,取消违规收费项目361个。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教育收费问题连续三年成为全国价格投诉的头号热点。据保守测算,近10年来,全国教育乱收费总额已超过2000亿元。在大中城市,教育乱收费最集中地表现在“名校腐败”上。由于我国优质教育资源严重匮乏,“名校”成为学生和家长的向往之地。这些“名校”或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或迫于无奈,向本学区外或分数不够的学生收取高额择校费或赞助费。收费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教育收费必须规范,监督措施必须加强。
三、保障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现之对策建议
(一)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主要是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贫因家庭实行义务教育全免费的制度。通过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的覆盖率和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民族整体素质。
(二)要进一步转变教育理念。教育应追求“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各级政府要真正把提高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水平作为第一要务,不能再把教育仅当成“形象工程”,把发展教育当成包袱。要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教育服务承诺,吸引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和资金,补充我国教育资源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加大对西部教育支持的力度,促进地区间相对均衡发展。西部大开发战略意义重大,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而劳动力素质和人才问题是西部大开发的最大制约因素之一。采取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入,东西部地区和学校对口支援制度,支持西部地区尽快提高高等教育水平,为该地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创造条件。
从对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来看,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分离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在大一年级就开设了国家规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从这门课程上来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好像是结合在了一起,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这门课程的具体内容来看,虽然既包含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也包含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中的法律基础内容仅仅是一些法律常识,没有与道德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结合起来。而且,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形式仅为课堂讲授,缺乏多样与生动的形式。这就使得作为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深入学生心中,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除此以外,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关系也大抵如此,相互脱离的状况比较严重,例如马加爵案,当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但如果事前加强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疏导,案件应该不会发生。
(二)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大众教育的趋势下,学生就业问题也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为了更顺利地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很多学生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专业课的学习上,投入到了相关证书的取得和培训上,而对于不能短期见到成效的高校“两课”来说,同学们往往都抱着“别挂科”的态度来应对,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是应付考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于学习这门课的积极性。而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法律基础知识也并非完全没有,但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没有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意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正确的抉择。
(三)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手段单一
随着我国近些年对法律的重视,通过电视和广播开展的法制宣传形式越来越多样,但高职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吃住都在学校,很少有机会或者说很少自觉收看或收听法制类节目,使得全社会比较认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他们来说收益甚小。当前我院的法制教育,受课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教师往往以某些法律知识的讲解和传授作为重点,例如什么叫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有哪些,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等等,使学生觉得法律离自己很遥远,看到的、听到的也都是别人的事情,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也不会从他人的角度来思考这类问题,借鉴别人的经验,吸取别人的教训。课堂简单的理论堆积却没有更深入的、更贴近学生实际的法律内容的讲解,把法制教育简单地理解为法律知识的教授,忽视了其更加重要的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容。
(四)教师水平参差不齐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和课程设置的状况来看,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般是由思想政治课教师承担的,我院也是这样。而思想政治课教师很少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对现行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上的一些法律事件,很难给予正确的法律分析,从而在教学过程中具有一定难度。而我国的综合类大学当中,有一批水平比较高的专业法律教师队伍,他们不仅从事多年法律教学工作,而且开展比较深入的专业法律知识研究,绝大多数的法律教师还从事律师工作,具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在教给学生更多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指导大家对当下社会上的一些现象给予更多的法律思考,做出正确的认识。但现实中这类专业法律教师很少愿意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这就形成了实践中的一种矛盾,专业的老师不愿代,非专业的老师又代不好,使学生成为了最终的受影响者。
二、提升法制教育效果的相应对策
(一)建立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
从近些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案件频发的现象可以看出,当前的法制教育掺杂在道德教育当中的“观念教育”并没有达到让学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虽然我院近些年的校园环境氛围已经比较友好和谐,但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所以笔者认为,学院法制教育要切实发挥作用,需要构建一套独立的、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为树立法律意识和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二)重视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全社会都应该重视法律知识。对于我院来说,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重视,如毕业法律课分数限制,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加强对应聘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考核。除了增长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意识。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学院可以广泛利用学院报刊和广播等媒介,加强法律宣传,并结合学生实际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辩论赛、演讲赛、展览会、报告会等活动,更多地将教育从“进耳”向“进脑”“进心”转化,从思想层面增强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三)改革大学生法制教育方法作为学院的教师
应该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更多地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也可将课堂教学延伸到校园中、法庭内,选择较为贴近学生实际的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引导学生思考身边的法律问题,分析社会现象。另外,还可以由学生自己选取较为感兴趣的话题,在每次课前安排一名学生上讲台与大家分享这个案例,这不仅锻炼了大家的组织和表达能力,更丰富了知识,在学生心中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四)提高法制教育师资水平
一、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一)高职法律课程教学存在的不足
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是为了更好的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更注重于就事论事的特性,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使其深入思考,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然后教师给出评价并进行总体分析。还可以利用模拟法庭来培养学生对实际法律问题的适用能力,但在整个过程中,更多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对学生价值、情感、信念和责任方面法律综合素养的培养缺失,这无法实现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由于法律教学内容较为单一,无法更好的与社会生活的人文性要求相适应,在法律课程教学中只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上和专业知识的传授,而对其他各方面的知识的传递并没有要求,所以在法律课堂上向学生进行有关人文精神知识的传授更不可能。但在社会生活中,人性和理想也是我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所以在高职院校教育过程中更需要融入人文教育,这样才能使学生树立更高的境界和理想信念,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生活。
(二)高职院校法律课程人文教育的不足
当前由于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中人文教育的缺失较为重视,而各高校和高职院校也专门设置了人文教育课程来进行人文教育,但相对于专业课程来讲,人文教育课程并不被重视,而且这样单独设置,使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有效的分割开来,这样科学教育培养目标则会与预期存在较大的偏差。而且在高职院校中,专业课占主导地位,学生对专业课程更为重视。这样就会导致人文教育课程没有一点优势可言。所以在法律专业的教学内容中可以融入人文教育的内容,这样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自然会形成追求公正、公平和法律责任感的理想和信念,从而实现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人文教育内容相对都较为单一,具有各自的特点,无法把高职院校法律类的职业特征更好的体现出来。而在高职法律课程的人文教育中则应更注重于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这就需要在具体教学中,针对法律职业的特性来进行与法律类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的人文教育,从而培养出对社会有用的法律职业性人才。
二、高职法律课程教学中融入人文教育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课程教学对人文教育的影响和作用
高职法律课程教学可以有效的培养高职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法律职业技能。特别是在法律课程中利用案例来进行教学,其不仅具有丰富多样性,而且还可以使学生更为直观的对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人性道路的多面性有所了解,从而为培养学生职业人文素养提供良好的切入点,为人文教学提供有用的素质,通过对道德和价值的评判,从而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利用育人围绕育人这个主线,便于学生接受并逐步形成符合职业特性的人文素养。同时,职业人文教育也可以丰富法律教学的内容、形式,更为立体地呈现案例,并能充分活跃课堂教学的氛围,这也可以为高职法律课程教学创造有效积极的教学空间和教学环境,对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职业人文素养对法律课程教学的影响和作用
将法律职业人文素养的培养融入法律课教学当中,有意识地在教学当中穿插法律人文素养的培养内容,提升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学效果。在法律课的教学中,突出了教书育人的“育人”主题,也就是更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人文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观、道德观、科学的价值观,培养健康的法律职业心态。对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相比,更为全面,更符合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在法律课的教学中结合法律人文教育,使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分析案例、解决问题的同时,也能得到更多的收获,即通过直观的案例、反面的教训、两难的处境,让学生从中能感悟出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如何遵守基本的法律职业道德,让学生在饶有兴趣聆听案例、分析案例的同时,也能耳濡目染地养成良好的习惯,从学生的“心灵”出发去进行自律和内修,为培养学生成为一名有道德、有责任的法律职业者创造条件,同时也能够为社会输送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法律职业人才。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