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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经济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29 09: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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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统经济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经济预测时间序列统计分析前移回归分析

山西省的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开始,经济增长潜力呈逐渐加快的趋向。总结这一时期的经济发展规律,对正确认识未来的经济运行变化,使经济尽快进入新一轮的平稳发展周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仅分析1986—2008年资料较齐全的10项经济指标,找出了一些统计特征,并进行2009—2010年的预测。

一、原始数据及其新型直观展示图

事物的发展都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通过有效的方法可以计算出事物的特征并预测它的发展趋势。经济事物是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结合的结果,它的发展基于时间顺序序列数据,而时间序列数据的发展往往是基于多项综合属性相互影响的,是可以预测的。根据《山西省统计年鉴(2008)》、山西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经济信息网,将原始数据整理成表1,这实际上是时间序列多元数据。

由表1可看出山西省的经济指标、数量都比较多,现使用近年新创的一种表格型数据直观图展示信息。相对于表1,可以把每个数据在每个格子内换成椭圆,数据大小即椭圆大小,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10项指标中,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不规则波动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呈漏斗形向下减小外,其余指标全部呈宝塔形串珠排列,表示逐年的递增。

从每个串珠的上下变化速度看,各项指标还是比较协调的,但各个指标(或各项事业)的发展速度有所差异。货物周转量早期增大速度最快,表明货物的流通走在各项事业的前列。接下来递增较快的是旅客周转量,它表明了国民经济的人气,山西省第一产业虽然起步较早,90年代末期略有回调,总的发展较快,但受耕地面积限制今后发展速度受到制约。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消费品销售总额和人均GDP四项指标经历了相似的渐增发展历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呈现较协调和平稳的发展。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较大1988、1994两年达到最高峰,和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

由于6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国民进入了育龄,1986—1994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11‰~15‰的高位。1995后人口自然增长率开始比较稳定的下降,2008降到5.31%,效果明显,山西省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较好。

二、发展阶段划分

过去人们主要靠经验和专业知识,作定性分类分析,而这种分析往往是带有主观性和任意性,不能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区别和联系,现在人们广泛采用聚类分析来研究事物的亲疏程度,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是科学有效的。本文采用Q型聚类分析来研究山西省各年间的经济发展相似程度,23年的发展,走过了不平常的道路。我们通过Q型聚类试探一下各年份间经济特征的相似性,23年的谱系图见图2,相似性的度量指标采用夹角余弦。从直观图示(图1)上也可以看出,大部分指标都呈现渐增趋势,不存在周期性变化。

经济信息是时间和经济规律的函数,其资料或数据都按一定的时间顺序排列(一般是由老到新)。为了探索事物发展的周期性或回旋性,并合理地划分阶段,就需要进行最优分割。分割的原理是用数学方法,使组内离差平方和最小、组间离差平方和最大,保证一组内有相似的特征,不同的组之间特征差异较大。本文进行最优5分割(计算过程从略),找出了4条界线,分别为I、II、III和IV。由于聚类谱系图中年份的顺序基本没有打乱,故就把界线标注在图2上,从系谱图上看,分界线I、II、III在聚类分析的主要分界线上,界线IV不在聚类分析主要界线上故舍去。根据Q型聚类分析和最优分割的结果,可以把1986年以来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分为两个时期。1986—1994年为第一时期,1995年至今为第二时期。

第一时期对应于系谱图(图2)上的第一类,根据系谱图可以将第一类分成两个小类,分别对应于图上的第一阶段(1986—1992)、第二阶段(1993—1994)。第二时期也可分成两个小类,分别对应于图上的第三阶段(1995—2003)、第四阶段(2004—2008)。

根据Q型聚类分析和最优分割的结果,结合直观图及1986年以来山西的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发现一些特点。

第一、第二阶段的特点:一是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相对比较快。这主要是由农村经济改革所推动,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但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第二、第三产业总体水平低,发展慢。二是固定资产投资值额较少,增幅也很小。三是旅客周转量起步较早,但发展速度并不大。四是人口增长率居高不下。这是由于6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们进入了育龄。

第三、第四阶段的特点:一是大多数指标增长较快,总量也较大。二是第一产业增加值的增幅明显减小,一些年份甚至出现回调,1999年达最低点。农村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日渐明显,2004年后农业增收趋于稳定,第二、三产业的增幅明显加快。三是人口自然增长率有明显的回落。人们的生育观念有很大的转变。

2002年中国加入WTO,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大,山西加紧了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坚持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主要经济指标都有了比较明显的增长。

三、未来两年人均GDP预测

时间序列数据是随各项影响因素变化的,是多个影响因子(自变量)的函数,因此人们采用回归分析法。相关变量之间的关系可以是线性的,也可以是非线性的。这里只采用线性回归分析。事物的发展都是有联系的,它必须是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发生的,所以它一定有端倪可查。某年的经济各项指标值,反映了这一年为下一年各项事业打下的基础,是下一年经济指标的自变量。这种新的回归分析思想是近几年提出和开展应用的,采用这种思想的回归分析称为前移回归分析。

对表1的数据进行前移回归分析,来年人均GDP作为因变量y,其余指标按顺序作为自变量x1、x2、…、x9。根据样本和变量数以及预计要选入回归方程的变量数选取引入变量和剔除变量的F值。经F检验只有一产增加值、二产增加值、消费品零食总额3个指标效果显著,其余指标效果不显著。获得回归系数如表2。

由此得到回归方程:下年人GDP=254.0381+9.4351*上年一产增加值+8.1057*上年二产增加值-5.2732消费品零售总额。

将表1数据带入方程即可得1986年至2008年的人均GDP,列于表3。由表3数据可以发现预测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基本都在20%以下,有12年的相对误差是小于5%的,其中1994年的相对误差只有0.76%。从总体上看这种新型预测方法的平均误差只有6.5%,统计效果很好。

现在是2009第二度,全年各项指标无法得到。但是根据方程预测的人均GDP为25257元,这有待于2010年初统计结果的检验。如果考虑6.5%的平均误差,2009年人均GDP应当在25015元至25362元之间。

本文统计的自变量和因变量共10项指标,事物的发展是多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际上可以将其中任何一项作为因变量,其余作为自变量,预测出这项指标2009年的取值。若全部都轮流做一遍,则可以求得全部指标的预测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人口自然增长率每年变化不大,暂不预测。其余10项主要经济指标的预测结果见表4。有了2009年的预测值,又可预测2010年的指标。不过,2010年的预测效果预计比2009年差,这需要2011年初结果出炉后证实。预测2010年的指标,最好有2009年的实际值参与建模。

以上数据是通过山西省23年经验总结出的,但是今年问题存在很多,如金融危机、猪流感等,都影响着2009年的预测值,偏差应该会较大,预测值会大于实际值。

四、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从山西省经济发展10项指标的直观图可以看出,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较大、人口自然增长率呈漏斗形状外,其余各项指标全部逐年递增,其发展也是比较协调的。1994年底为一个重要界线,把山西省经济发展划分为两个时期。从直观图上看可以发现第一产业是山西最主要产业,但自从1995年以来,其增长的速度却显得有些缓慢,这是由于耕地面积所限,使得农业难以保持增长。前移回归分析新方法在对山西省经济的实际应用中,现有资料处理效果令人满意。而对山西省2009和2010两年人均GDP和其他9项指标的预测,有待于今后两年的证实。人均GDP预测的回归方程给予人们若干启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山西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要全面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程度;要以工业为主导,适当加大基础建设投资;要扩大内需,引导居民积极消费;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地发展山西经济。

【参考文献】

[1]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统计年鉴(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2]山西省统计局:山西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economic/txt/2009-03/01/content_17353288.htm.

[3]DingYuechao、ZENGSuyan:ANewWayforDataGraph.ADVANCEDCOMPUTERTECHNOLOGY,NEWEDUCATION,PROCEEDINGS,2007.

[4]塞伯:Linearregressionanalysis[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7.

[5]冯力:回归分析方法原理及SPSS实际操作[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第2篇

关键词:传统产业集群持续竞争优势策略

传统产业集群就是以传统产业为主导的,由众多关联企业或机构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聚集而形成的经济群落。其参与竞争的基础多是出于低成本、低价格,产品大多处在全球生产价值链的低端。尽管传统产业集群一般在成长发展期会表现出强劲的竞争优势,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竞争的日趋激烈,它们只有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树立区域品牌,才能保持持续竞争优势,实现集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加大技术创新并促进产业升级

传统产业集群的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仍大多处于初级要素阶段,而如何使产业集群摆脱初级生产要素的限制,往升级之路发展,技术创新是一条必走之路。这需要企业、集群和外部的共同努力。

(一)企业层面

传统产业集群内存在着众多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由于体制灵活及竞争压力,创新意识较强,具有创新“行为优势”,但却由于过度竞争、薄弱的经济技术基础等缺陷使技术创新难以在一个合理的经济规模内实现。而集群内的大企业具备较充足的创新资源,具有技术创新的“资源优势”,能获得较高的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效益,却由于技术外溢等因素驻足观望。如何才能解决这种矛盾使技术创新在集群内有实施的载体呢?

首先,鉴于传统产业集群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提出集群内中小企业合作创新的模式。中小企业进行合作创新既不会损失单个中小企业所具备的创新行为优势,又可以获得大企业才拥有的创新资源优势,从而达到创新活力和创新规模经济的有机结合。产业集群内大量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合约自由组合成创新主体,由于集群内大部分中小企业在产业分工上只承担一部分,所以他们进行创新活动主要侧重于半成品、零配件的创新,或采用新模具,或改变新外观。而进行技术创新的关键是企业与科研、大专院校的产、学、研结合,这需要企业投入一定的科研经费,中小企业合作创新,每个企业拿出一部分科研资金共同开发有利于降低创新成本。

其次,集群内的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在管理创新和组织创新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克服由垄断地位和科层组织带来的创新障碍,获得创新活力。相对于其他的创新模式,自主创新对于集群的发展更有意义,但难度也较大,是中小企业难以承受的。集群内的龙头企业,资金较为雄厚,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在人才方面也具有一定优势,因此可以在条件成熟时积极和大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合作,把科研结果迅速转化为贴近市场的产品,推动产业发展。

(二)集群整体

集群作为一个创新型组织,有着自身独有的创新文化和组织创新能力。“集群是一个介于市场和企业之间的开放系统,它向各种愿意与它联系的单位开放,以吸收外部资源”,在集群网络里企业、学校、科研机构、政府机构等行为主体通过交流而产生有价值的信息,如新知识、新思想、新成果等,交流越频繁,创新机遇越多,创新能力越强。传统集群内更多的是企业之间的交流,像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尽管存在,但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特别是与大学、科研机构的交流更为欠缺。而在创新集群的网络系统中,高校、科研机构是创新力量的重要支持者,因此应该加大企业与科研力量的合作力度。

(三)外部创新动力

在波特的竞争模型里,需求条件是第二个关键要素。“内行而挑剔的客户是企业追求高质量、完美的产品造型和精致服务的压力来源”,是集群创新的动力,而外部竞争者、合作者、中间者是创新的辅助系统,外部知识是集群创新的一个重要基础。集群创新在宏观方面主要体现在集群与外部组织的知识转移和学习。由于供应商、制造商与客户的空间距离的联系紧密,使企业在较小的地理范围内相互学习,及时交流经验,能够加快隐形知识向显形知识的转化。在竞争日益激烈,顾客越来越有主动权的新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创新动力、压力都来源于顾客,从顾客那儿企业会不时捕捉到创新灵感。

实施集群“大营销”策略

若是区分某个区域内的一群生产者所用的标志,可称之为区域品牌,也可以成为集群品牌,集群品牌对集群内的企业具有外部性。一个良好的集群品牌具有正外部性,有助于集群内企业成长和成功。因此,产业集群品牌的创建和使用关系到集群发展的连续性和持久性目标的实现。

(一)努力打造企业品牌,以此来提升集群品牌

产业集群的品牌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一个重要参与群体就是企业,企业在集群品牌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大小直接影响集群品牌的建设效果。产业集群内有众多的企业集聚而成,如果集群内有若干个较为成功的品牌,集群内所在的区域就会被烘托出来。同时集群品牌对企业品牌也有加强巩固作用,更能加深消费者的印象。在一定区域条件下,企业通过集群提供独特的产品服务,或者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创造出名牌产品和服务。企业在创建自己品牌时,应摆脱狭隘的营销理念,站在更高的角度来审视企业品牌和集群品牌的关系,树立集群“大营销”观念。一方面在宣传自身品牌时强调其所处的区域大环境,让市场不仅了解企业,也了解整个产业集群;另一方面不为追逐短期利益损害集群品牌形象,加强品牌经营和管理,防止出现“柠檬市场”现象。

(二)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集群品牌建设

政府作为钻石模型的一种间接生产要素,主要为集群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在集群品牌建设过程中,更应积极引导和支持。

1.营造良好的集群营销环境。产业集群的营销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他们是集群营销战略和策略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因此,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努力营造良好的营销环境极为关键。营销环境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特别是软环境的建设至关重要。软环境包括社会文化、法规、政策等,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一方面应倡导和保护基于特定社会关系上的“信任”与“承诺”;另一方面应对集群内企业进行公正客观的信誉评级,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对危及集群整体的败德行为加以干预,对那些制假造假,以劣充优的经营者用法律、政策给以严惩,以免因个别企业行为损害集群形象。

2.制定集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集群营销策略。一是制定一个集群品牌发展战略。当地政府应加强对集群品牌的培育,制定品牌发展的具体策略,通过政府营销,扩大集群的影响面,达到让市场认可集群,从而认识群内企业、识别群内产品的目的。首先,要通过各种活动宣传地方专业形象,在产品特色上作足文章。就像2001年温州商品交易会期间,温州龙港镇由政府出面,加强宣传“穿在温州,印在龙港”的形象宣传一样。其次,通过各种媒体做广告。电视、报纸、户外广告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媒介。由于受益者为集群内的所有企业,广告费用也应有群内所有企业承担,政府只是一个营销策划活动的组织者。最后,由政府出面,创办行业网站用快捷方便的互联网为集群搭建了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和交易平台,这也是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集群接市场的又一个突破口。二是制定国际营销战略。迈克尔•波特认为,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要能持久,其内部产业必须国际化,因此,制定国际化营销战略是集群面对的又一重大课题。而各种形式的交易会就是世界认知集群的一扇窗户。政府应该提供一个信息平台,将市场新情况、新信息及时告知集群内的企业。同时,电子商务也是开拓国际市场的一个良好途径,充分利用网络无国界的特点扩大集群的国际业务,是集群走向世界的一个通道。

政府积极介入并创建集群持续发展大环境

政府是产业集群中的重要成员之一,产业集群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迈克尔•波特认为,作为钻石体系的辅助要素,政府只是企业的外在环境,政府的目标是为集群创造一个适宜的环境。

(一)推进改善产业集群发展的环境

产业集群的持续发展有赖于完善的外部环境。首先,要改善产业群发展的制度环境。国际上的高端型产业集群无一例外都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企业间能够紧密合作,知识和技术外溢效益显著,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才会得以淋漓尽致地体现。政府在推进产业集群发展战略中,必须首先着眼于良好的制度环境的构建,打破条块分割,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完善市场调节机制,通过制度创新,促进企业间的分工与合作。其次,优化产业集群发展的硬环境。政府是基础设施的主要提供者,良好的基础设施会对企业产生一定的吸引力。政府应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的特点,加强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企业的发展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

(二)加大地方政府对集群技术创新的扶持

持续创新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依靠本地企业与企业间和企业与支撑机构间集聚形成创新网络,营造创新环境,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首先,地方政府要充分借助国家鼓励研发的产业科技政策,积极引导大学、科研机构开展与集群产业相关的研发项目,尤其要专注于那些对当地企业集群核心竞争优势形成相关联的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研究机构、大学与集群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人才交流。其次,政府引入创新源。地方政府可以适时地引入本地集群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设备,并以成本价转让给企业。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引入一些科研机构,与企业一道共同组建技术创新中心,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集群内企业研发的成本,也进一步扩大了创新知识的外溢效应,促进了技术资源与信息的共享。

(三)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集群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而这一工作应该由政府来完成。主要包括信息咨询服务、融资服务等。首先要建立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信息网络,提高企业获取信息的能力和信息开发能力。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各级政府应为集群内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包括: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

参考文献:

1.迈克尔•波特著.竞争优势[M].华夏出版社,2005

2.盛世豪,郑燕伟.“浙江印象”产业集群与区域经济发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第3篇

1.缺乏市场主体性认识我国企业合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大部分是因为企业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当今的经济形势,从而草率的订立合同,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因合同引发的争执,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在经济发展中市场是公认的主体,不能因为一时的疏忽和怕麻烦就轻率地选择非书面式的约定,这样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到时候再后悔已经来不及了。我们不能忽视身处的这个市场竞争大环境,更不能对合同的管理掉以轻心,因为差之毫厘就可能谬以千里,危险往往存在于我们不注意的微小细节里。

2.合同管理人员的局限性通常在建立一份合同时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但是对于一些发展规模不大的企业而言,它的管理人员的素质也许就没有那么的规范化了,他们因为自身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造成了合同的不完整性或者不正式性,比如,在一些应该注意的重要条款的制定上存在疏忽,对一些普通条款不够重视,造成其字句间存在很多法律漏洞,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对于自己公司这一方非常不利。

二、合同管理问题的演变

合同的制定在最开始的时候就是以简单的口头形式或者单纯的一张证明形式而存在的,在这种证明上可能只是简单的存在双方的名字或者手印,很多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发展到近代的时候,虽然人们的合同管理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合同的管理依然没有具体的规范可以遵循,因为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响,在建立和执行合同时仍然不够细致全面。基于这样的发展历史和人们普遍的行为习惯,使得当代的合同管理存在很多缺陷。

三、市场竞争下的合同管理改善方案

1.健全管理制度现代企业合同能够体现企业在生产、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各种法律关系,由于合同的专业性和法律性很强,特别是一些对企业影响重大的合同,能否正确签订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完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如合同的审查、公正、专用章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的制度确立,这些都是合同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完善这些制度,才能使合同的合法性得到保障,将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

2.提高企业专员素质如果说制度的完善是合同管理的关键,那么合同管理人员就是制度执行的关键。光有制度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人与企业按照章程处理事务,落实到具体的日常工作中去才是关键。有了具体的制度就能够对相关人员进行教学,企业可以定期的对员工进行相关方面的教导,确保每个员工都树立严格制定企业合同的观念。而且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员的时候,企业也可以对应试者的相关方面的知识进行重点考核,使相关岗位人员与所从事的管理工作对口,避免存在跨专业就业的现象,这样就免去了企业二次教育的麻烦和成本损耗。

3.构建全套管理体系首先是合同的制定,确保每份合同的完整性,在这个基础上检查每项条款是否存在危害到企业利益的地方,同时保证每项条款都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其次在制定完成后要进行细致的审核,也就是对合同进行的第二次核对,对发现的不合理的地方要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修改。最后就是进行规范的合同制作,严格按照规范文本进行制作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原则,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要养成按章办事的习惯,这样才能体现合同制作的严谨性和不可违抗性。

四、结束语

第4篇

一、精神权利的主体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精神权利属人身权的范围,即它是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内容,但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一种权利。自然人是著作权主体,享有精神权利,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毫无疑问。但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各国法律中则有不同的规定。面对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们认为,应从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即从人类文化的积累和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之角度,来讨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

诚然,法人、非法人团体不同于自然人,无自然人的精神可言。尽管它们纯属一种没有生命的组织体,但却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无论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还是意识形态领域里,它们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民法学理论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伙)都是其极重要的内容。就现实生活中作品的创作而言,法人、非法人组织所起的作用亦非单个自然人所能及。如组织勘察设计、制作音像制品、创作大型歌舞等,通常都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的领导下才完成的。在这些作品中凝聚着每个自然人的心血,但由于是集体的创作,且是按照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意志来进行的,因此,从整体意义上看,是不能将这类作品支解为每个自然人的作品,也就是说,作为一部完整的作品,它的著作权主体只能是联结、组织每个自然人的那个团体或组织。该团体不仅应享有该作品的问世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享有诸如署名、保护作品完整和发表的精神权利。一部反映特定团体的意志,在该团体组织下由众多自然人全力完成的大型作品,其整体的著作权只能归该团体或组织,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享有此类作品整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再就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与行使来看,上述反映特定团体意志的作品,如果其整体受到侵犯,由于其按照团体意志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众多,以及其中部分参与创作的自然人的意志与该团体的意志有可能不一致等原因,因而各自然人难以完成保护及行使该整体作品精神权利的重任,因此,此重任只能由也必须由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组织者来承担。可见,否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精神权利是不合实际的。

那么,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作者精神权的呢?我们知道,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己的意志,此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在我国,尽管非法人组织还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作为一个有期限的组织体,理论上均认为存在一个体现该组织体整体成员的意志。如果缺乏这样的意志,非法人组织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当不同的自然人被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召集在一起从事创作时,只能按照该组织体的意志进行,而不是各自为政。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虽然每个自然人可就各自承担的部分进行构思和再创作,但这种构思和创作要受组织体意志的制约,这样,在最终完成的整体作品中体现的自然是组织体的意志。组织体虽然不能象自然人那样撰稿、表演,但由于每个自然人与组织体之间存在着委托、雇佣或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自然人的行为就被视为组织体的行为。众多自然人按照组织体的意志为完成整体作品所为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当然由组织体来承担了。

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否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有关国家的立法中规定,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仅能由自然人享有;另是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及版权制度保护它的目的”中推断出。

诚然,世界上的确有一些国家的版权法没有确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但这仅代表一种倾向,是它们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习惯观念作出的。与此相对立,有相当多国家的立法则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如日本版权法等即是。相比较而言,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立法比较普遍。

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版权法中保护精神权利,是法国大革命时代从天赋人权理论出发而提出的”。而“这里讲的‘人权’仅仅是指自然人之权”。由此,他们得出作者精神权利只能是自然人才享有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样推论有些牵强,因为作者精神权利在人们观念中形成,虽然得力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及“天赋人权”理论,但不能因此就表明作者仅为自然人,一旦作者精神权利从法律上被确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这个“作者”就不可能仅限于自然人了。另外,后世法律确立作者精神权利也不全是因为或基于“天赋人权”理论,否则,在否认“天赋人权”理论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可能承认作者精神权利了。况且,即便作者精神权利的确立与“天赋人权”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天赋人权”理论创立时,还没有法人等法律概念,因而当时的立法无法对此作出反映。所以,我们不能因“天赋人权”与作者精神权利有关,就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

为论证作者精神权利仅限于自然人,上述学者提出:“法人意志会随着法人代表更换,随着法人破产、合并(或因其它情况的解体)而消失。在法人意志变更或消失后,那些真正执笔创作的自然人可能还活着,而且并未改变观念。”我们认为这一理由也不充分。因为法人意志的变更与法人消失仅仅是法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变化而已,这如同自然人的意志有时会因某种原因发生变化及自然人死亡一样,我们既然不能因自然人意志变更和死亡的事实而否认自然人对自己曾经完成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又怎么能断然否认法人对其曾经制作过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呢?

为进一步说明其观点,上述学者提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这里的作者是指公民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4页、35页。)显然,这一意见也是偏颇的, 它否认了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该职务作品的整件应该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事实上,我们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仅是就整件作品而言,至于每个自然人,则可就各自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15、16、17条。),所以,承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整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与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与利益并不矛盾。这种“双重承认”不仅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实现著作权制度所具有的鼓励创作和繁荣文化的作用,而且还表现出对精神产品的一种社会责任,相反,否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为精神权利主体的地位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

二、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

探讨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关键应弄清作者精神权利的性质。从作者精神权利的内容来看,其最基本的权利是署名权。署名权说明作者在完成某一作品以后对作品所产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及具体物质表现形式就是作者有权决定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即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本名、假名或者不署名,同时作者有权禁止别人在其作品上署名。至于发表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实际上都是基于确认作者身份权才得以存在,即只有署名的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和是否作改动。可见,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实为民法人身权的一个部分。本质上属身份权的范围。

为说明作者精神权利的特殊性,郑成思先生还系统地将作者精神权利与人身权作了一比较,指出它们间有重大区别。

郑先生认为,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区别首先在于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民法人身权要以权利主体的出生为依据,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以主体所创作的作品为依据。这一见解把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主体具体享有的权利混为一谈了。郑先生所说的人身权,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注: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即通过作者自身的行为所获得的一种权利。

人身权除了作权利能力理解外也可将其视为一种具体权利,但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它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人的出生是主体享有生命、健康等人格权的法律事实,而身份权却不完全以人的出生为依据,如因婚姻、亲子关系等发生的权利等则是主体在结婚、生育子女或为了收养等法律行为后才能拥有,这些与作者精神权利必须在作品完成这一法律事实产生后才为作者所实际拥有一样。可见,上述学者把作为权利能力的人身权误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而同作者的精神权利进行比较是不妥的, 不足以说明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有本质的差异。

既然具体权利的获得需要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因此上述学者举列的第二种区别也就难以成立了。我们知道,人身权利并非“只与民法主体-‘人’相联系”,在一定的情况下,它也会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委托等相联系。但这里所称的“联系”决不能按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所理解的那样,是权利的附于关系,即所谓“与主体、客体同时联系着的精神权利,在作者死亡后仍可附于作品上”。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进行保护决不因为是作者精神权利附着于作品上,而是基于社会公正和善良风俗。这不仅体现在对死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上,也体现在死者一般人格权如名誉荣誉等权利的保护上。这种保护应是国家的主动干预,而且应该是永久保护。否则,倘公民死亡后,别人对其人格大肆侮辱、侵犯,却因公民死亡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势必不利于文化的积累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国家的主动保护,正体现出国家对精神文明、社会秩序所予以的重视和担负的责任。因此,对死者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并非如上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相反,如同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一样,“可能永远有实际意义”(注: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作者精神权利能否转让与继承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其内容、与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由于它是为维持主体生存与能力所必需的,故人身权又称作是专属权,即它是附属权利主体不能移转的权利(注:参见郑玉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印行,1979年版第21页。)。既然人身权具有这样的属性,则作为人身权内容之一的作者精神权利也就同样有了这样的性质,即不能与著作权主体分离,或不可转移。日本版权法第59条规定:“著作人精神权利属著作人所有,不得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 款只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发生继承,不承认其中的精神权利继承问题。

但是,我们说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不能移转,并不否认为了一定的目的,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由他人代其行使精神权利。如经著作权人同意,由第三人为其作必要的文字改动或编排等工作。但很显然,这并非就是人们所认为的是一种权利的移转,因为第三人行使精神权利是基于授权委托,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公众看来,这种权利的行使仍然被视作著作权人的行为,而不能理解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当然,如果第三人对原作者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工作,则又产生另外一个著作权,即由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人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有自己的精神权利,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精神权利就是独立合法的,与原作品精神权利无关。

作者精神权利不能与著作主体分离,因此,作者死亡后,其权利能力消灭,无任何权利可言,其精神权利也就归于消灭,其生前的财产利益按照继承程序发生移转。如前所述。作者死亡后,其生前的精神权利仍应受到保护,不过,这种保护是国家的主动行为。死亡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及与之有关的任何人都可依照法律程序对侵犯死者精神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当然,通常行使这一权利的人是死者的继承人,因为他们与不法侵害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会直接导致作品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样,继承人在出现侵害行为以后,不仅可以提起追究侵害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诉讼,也可提起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注:日本版权法第116条法第1款规定,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的侵犯,作者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提起赔偿。)。如果因侵害作者精神权利导致继承人精神不安,也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尽管如此,上述这些保护仍不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的结果,而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维护善良社会风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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