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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30 11: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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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论文

第1篇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第2篇

2014年我国对外投资首次超过利用外资,我国将形成高水平“引进来”,大规模“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格局,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程。我国对外投资起步晚发展慢,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的流量仅有29亿美元,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0.45%,之后的对外直接投资以年均约45%的速度增长,到201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为1078.4亿美元,是2003年的37.2倍,201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之比为1∶0.92,基本呈现进出持平格局。这一比例虽然低于发达国家1∶1.4,但已经高于发展中国家1∶0.5的平均水平,可见近年来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步伐不断加快,成效显著,我国也由此首次跻身世界三大对外直接投资国之一。2014年对外投资约1200亿美元,超过利用外资水平,未来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达到1.25万亿美元。今后将向着对外开放的“大进大出”格局转变,这将意味着我国今后应继续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更大程度上参与到全球经济竞争之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给我国带来的影响作用,不仅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实践对外直接投资理论,还可以带动推进更多的企业“走出去”。目前伴随着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作用也在不断显现。具体而言,其主要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一是对外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给投资国经济带来的最直接效应就是,伴随着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增加而形成经济增长效应。二是对外直接投资对技术进步影响。我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因就是直接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投资主体的技术水平,形成逆向技术溢出效应。三是对外直接投资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对外直接投资通过转移国内剩余生产能力,延长产业生命周期,一方面获取更多收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腾出发展新产业的空间,促进新型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四是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促进效应。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规避贸易壁垒,使企业更方便的进行产品出口贸易,带来正的出口贸易效应。可以预期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直接投资会不断发挥其加快经济增长、技术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扩大出口贸易的影响作用。因此不断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鼓励更多企业走出国门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所以要想使我国经济更广泛深入融入世界经济,最大程度的享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好处,获取更高的国际地位,就必须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推进“走出去”进程,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那么,伴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发展,其对外直接投资到底对我国带来怎样的影响,其影响作用程度如何,近年来成为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跟踪研究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进程,提高“走出去”的质量,为提升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经济效应的研究状况

关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研究,主要还是从对外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产业结构、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状况进行跟踪分析。

(一)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增长效应探讨

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增长效应,国内外大部分研究持肯定态度,比如国外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一国对外直接投资会同时增加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国民收入,是一个双赢的投资行为。因为发达国家向高度工业化国家迈进时期,对外直接投资为发达国家的资本和产品过剩提供进一步获取高额利益的途径,并且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旺盛的投资供需形成了当时的双赢发展态势。而关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增长效应探讨,是伴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断增加而开始被跟踪研究的。国内研究认为,对外直接投资不仅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而且改变着中国经济增长的方式,提高了中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对外直接投资通过技术溢出效应带动了我国国内经济的产出增长。由于我国区域差异较大,进一步分析各区域对外投资的效应也具有现实意义,比如认为我国东、中和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其对外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效应,同时东、西部地区的GDP增长差异也由对外直接投资的差异引起。可见从不同层面说明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具有互相促进关系,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能够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增长又能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但这种增长效应由于我国对外投资规模较小而处于较低水平。也有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增长效应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效应、资本积累效应、技术进步效应三个方面。肖怡楠认为对外直接投资对经济的贡献体现在平衡国际收支上,对外直接投资能够加快资金流出,从而适当平衡国际收支顺差。吴建军等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能够促进我国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但也有研究认为对外直接投资给投资国带来的增长效应不明显,表现为对外投资不是GDP增长的Granger原因,并且从短期来看对外直接投资对GDP的影响并不显著,但长期则呈稳定的正相关关系。可见,多数国内学者认为对外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有影响,但是影响不显著,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当前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较小,影响力较弱;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对外投资流向主要是资源类行业,可能对我国当期经济增长存在一定的时滞。所以,持续跟踪研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二)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效应研究

目前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效应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通过衡量生产率的变动,体现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另一方面是关于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分析。从对生产率影响看,国内学者主要是通过实证研究检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于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研究发现对外直接投资对中国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提升存在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并且生产率的提升在我国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资本存量较高的东部地区的逆向技术溢出效果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但也有认为这种促进作用小于国内研发资金存量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所以,自主研发才是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同时,还有得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生产率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的观点。从对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看,研究普遍认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的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正的影响作用。白洁实证检验了1985年到2006年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于我国R&D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表征的技术创新能力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对研发投入作用不显著。也有学者加入技术吸收能力与国外研发资本存量溢出等指标,得出2003-2010年间的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技术创新具有显著提升作用。并说明对外直接投资的逆向技术溢出对国内创新能力的影响呈现出显著的地区差异,但是持续对外投资会获得更高的生产率及技术溢价。多数成果也论证了对外直接投资正技术溢出效应,而持不同观点的认为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量还较小,产业和地区分布不够均衡,导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未能充分体现出来。可见,学者对于对外直接投资技术溢出效应的研究,多集中于以技术创新能力作为被解释变量,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作为解释变量,没有考虑到国外研发资本存量对提升母国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影响。在验证逆向溢出效应存在性时,忽略了之后效应。而且,多数实证研究忽视了技术吸收能力的作用,而吸收能力对于能否消化吸收外来技术至关重要。因此,继续探究对外直接投资的技术获取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效应分析

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的母国产业调整效应也存在观点不同的研究,关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调整效应的验证,认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未能明显提升我国产业结构,并分析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比例变化,仅与第二产业有正相关性。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进行宏观绩效分析,发现2009年以来的对外投资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应,主要是由于2009年以后我国自身产业结构优化的进程也在加快。多数文献的实证结果表明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升级效应,实际上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优化效应影响会不断增加。有的研究从分产业角度研究对外投资对产业结构的影响,得出的相似结论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第二产业具有明显的升级效应,但对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实证结果有差异,也有认为我国第二、第三产业与对外直接投资呈正相关,第一产业与对外直接投资呈负相关[。但普遍认为对外投资与产业结构优化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可见,实证研究表明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有影响,但其影响大小、方向(正相关还是负相关)有不同。多数研究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升级效应存在,但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不佳,影响了对实证分析产业升级效果的全面认识。相信随着研究方法的不断规范,逐渐引入长期和短期影响,会使研究结果更客观。

(四)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研究

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贸易效应研究观点主要表现为,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替代作用、互补作用,或同时存在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也有认为不存在替代作用和互补作用,可见其研究结果的不确定。认为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替代效应的最早始于蒙代尔,认为资本越自由流动,替代国际贸易的作用就越明显。随后国内外学者对这一观点进行了延伸拓展,并不断进行论证。实践检验表明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替代作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替代效应则相对较小。进一步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大小决定其贸易替代的影响作用程度。比如,项本武认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促进了我国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但对外直接投资对从东道国的进口也形成了替代效应。也有从长期关系来看,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初级产品出口和制成品进口产生替代,对初级产品进口和制成品出口产生补充。可见,在研究替代效应上并没有得出明确结论,多数观点认为在短期内存在替代效应,但长期则是互补效应,或者局部是替代效应,但整体不是替代效应。总之,得出具有替代效应的研究成果不多。支持对外直接投资存在贸易互补效应的分析认为,多数对外直接投资具有创造和扩大对外贸易的作用。以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的成果支持对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国出口具有补充和促进作用。国外学者一般认为对外投资和贸易在发展中国家为互补关系,在工业化国家则不明显。大量的实证结果也证实了上述结论,通过不同的计量模型得出的相似结论是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对出口贸易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但也有认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尽管对出口贸易产生一定程度的刺激效应,但由于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仍处于较低阶段,这种刺激效应还较为有限。而柴庆春引入时间因素后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在短期和长期中的表现不同,短期内直接投资的流量对出口贸易的影响不显著,从长期来看,对外直接投资能够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可见,目前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互补效应有着相似的研究结果。关于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从实证研究结果来看,多数认为互补效应处于主要地位,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起到创造作用,对进口贸易起到抑制作用。周昕通过引力模型对投资与贸易的关系研究,表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既存在互补关系也存在替代关系,并且对零部件贸易的影响非常明显。但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与进出口贸易均表现明显的互补关系。也有认为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的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都不明显。显然是否存在贸易效应与对外投资规模密切相关,实际上到2010年之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开始大幅增长,今后对外投资的贸易效应会日益显著。可见,以后的研究会以更长远、更全面、更系统的视角探究对外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

(五)对外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就业效应研究成果不多而且观点各异。有的认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就业存在替代关系,并且资本替代劳动的现象较明显,但同时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行业的就业,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就业结构。与此相反,也有认为总体上对外直接投资的就业刺激效应大于替代效应,对就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效果较小。比较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就业效应发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就业效应不明显,但增加了我国建筑业的就业岗位。从对外投资对我国三次产业的就业影响程度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第二、三产业的就业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效应程度较小,随着投资规模的扩大会提高相应的影响程度。也有研究发现在短期内,我国对外投资对就业的替代效应大于刺激效应,表现出在当期对外投资会减少就业,从长期看对外投资与就业表现出长期正相关,有利于增加就业。

三、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效应研究的展望

第3篇

欧盟产业结构一直处在不断的完善之中。近年来,欧盟产业结构调整主要在三个领域展开,即大力发展“新经济”、致力于发展经济多样化和积极推进企业重组。欧盟追求“新经济”发展,有其自身原因,也有欧盟东扩带来的压力。

欧盟在“新经济”的发展中落后于美国,是欧盟及其成员国致力于发展“新经济”的重要原因之一。为缩小与美国和日本在R&D方面的差距,欧盟理事会提出了到2010年将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提高到3%的战略目标。欧盟东扩完成后,东西欧之间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距使欧盟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更加艰巨。东西欧在经济实力上的巨大鸿沟将直接影响新欧盟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东扩后的欧盟各成员国能否在政治、经济及科技领域真正融合、欧盟能否团结一致是大家担心和关注的重点。

欧盟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是其重视发展“新经济”的又一重要原因。原欧盟与发达经济体相比,其产业结构状况相对劣于美国、日本。欧盟第一产业比重明显高于美、日,而第三产业比重虽稍高于日本,但却低于美国较多。

我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战略

欧盟未来产业结构的调整给中国对其进行直接投资提供了机遇。我国企业和政府应做好多方面的准备,力争抓住欧盟东扩的有利时机,积极贯彻“走出去”战略,主动扩大对欧投资,以促进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

投资主体培育

我国企业要实现对欧盟直接投资的发展,需要做好企业改革工作,培育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企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更要求企业具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核心市场和核心技术。新入盟的东欧地区与发达国家经济联系极为密切,发达国家在其中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早已捷足先登。我国企业如果缺乏核心竞争力,就难以在该地区立足。因此,企业只有具备了雄厚的资金实力、一流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管理体制,才能问路欧盟市场。投资产业选择

中东欧国家投资环境较好,东扩后投资法规逐渐完备,劳动力素质高且工资成本较低,对我国企业是有吸引力的。中东欧国家普遍缺乏适合一般消费水平的轻工产品,而这是我国具备优势的项目。企业从自身优势出发,选择对本企业而言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国家和投资领域,是较为可行的选择。从欧盟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的思路观察,我国企业对欧盟投资则可选择高技术行业。从欧盟的产业政策导向看,高技术行业是该地区鼓励发展的领域,优惠和扶持政策较多,当地也非常欢迎这类企业的进入。具备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可考虑在波兰、捷克、匈牙利、斯罗文尼亚等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国家投资生产处于前沿技术的产品,积极参加高科技领域的竞争。

投资机会把握

理论分析表明,当资本流入国经济处于非充分就业状态时,外来投资不会减少就业量,也不会使贸易条件恶化,相反还会产生就业效应。欧盟一些成员国失业率较高,我国企业对其投资就会增加其就业量,从而受到欧盟社会的欢迎。因此,我国企业可选择欧盟失业率比较高、工资水平比较低的西班牙、葡萄牙、希腊等国投资建厂。UNCTAD对129家大型跨国公司所进行的调查表明,中东欧国家是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对象国。60%被调查的公司表示,自己对增加在中东欧国家的投资有兴趣。由此可见,欧盟东扩以后确实存在着较多的投资机会。我国那些在资金、技术、管理上拥有一定优势的企业,应该尽量创造条件到欧盟去投资获益。

政策支持体系

欧盟在加强中欧关系、指导欧盟企业进入中国方面出台过一系列的文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在积极改善。比如,2003年《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和《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等。我国企业进入欧盟进行直接投资虽然属于企业行为,但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欧盟东扩为25个成员以后,其市场机会明显增加。政府应在这方面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欧盟的经贸政策和法律环境。此外,政府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尽量采取扶持措施,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的条件,从而确保“走出去”战略的成功实施,培育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第4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决策方法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它通常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到一定的对象上,以期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活动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又称为实物投资,是指直接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直接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直接投资往往数额大,回收期长、与生产经营联系紧密。

间接投资一般也称为证券投资,是指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购买或取得其他单位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先进程度、证券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投资对象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潜力,因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研究和使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1、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由于它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一经决策和实施就难以改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成败与否后果深远。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一般都要提出几种投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后从中选取最佳或最合理的方案,这就需要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回收期法、平均报酬率法等投资决策方法,但现行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要采用净现值(简称NPV)法。所谓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的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和现金流出量的现值的差额。用公式可表达为:

NPV=∑CIt/(1+i)t—∑COt/(1+i)t

其中:CI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出量;i表示预定的折现率。

净现值法的决策规则是:在只有一个备选方案的采纳与否决策中,净现值为正者则采纳,净现值为负者不采纳;在有多个备选方案的互斥选择决策中,应选用净现值是正值中的最大者。

2、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不难发现,净现值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净现值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够反映各种投资方案的净收益,即以各种投资方案收益的大小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净现值法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就是该方案能够给企业增加的价值,因此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且不小于零的投资方案。

因此,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净现值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

二、证券投资决策

1.证券投资决策方法。证券投资决策的目标就是将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风险联系起来,对二者进行权衡后选择最为合理的证券进行投资。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主要是讨论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著名的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最初由马考维茨(HMarkowitz)于20世纪50年代创立,后经威廉•夏普(WSharpe)等人发展,主要运用证券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E和系统风险系数β两个指标表示一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投资价值,以此为基础的分析被称为“E—β”分析。

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由于一些会影响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战争、通货膨胀、经济衰退、金融危机、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的风险。这些因素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因素如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一项重要合同、重大项目投标的失败、竞争对手的出现、生产工艺技术的老化等所造成的风险,此类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或消除。

2.对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券的回报率和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着很高的相关性,即风险与收益对等,高风险可以用高回报来补偿,而低风险则伴随着低回报。在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的价格反映其价值,证券的价格在任何时刻都应与其价值相符,因此购买或出售证券只能获得与该证券的系统风险相一致的回报率。也就是说,证券投资的净现值等于零。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不能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指标,而应采用“E—β”分析法。

综上所述,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

(1)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主要采用净现值(NPV)法,而对证券投资决策则采用回报率与风险(E—β)分析法。

(2)只有当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不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接受该方案,而证券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一般为零。

(3)由于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远远高于产品市场,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迅速达到竞争性均衡状态,因此,证券投资的平均租金高于零;而产品市场或者因为存在垄断和寡头,或者因为某个或某些企业的创新而使得该行业调整到竞争性均衡状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赚取经济租金。

三、原因分析

1.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角度来看。上面的分析似乎表明固定资产决策和证券投资决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决策类型,其实并非如此,两者实际上都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量化风险。

威廉•夏普1964年开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简称CAPM)被认为是财务管理学形成和发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出现第一次使人们能够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这一模型为:

Kj=Rf+βj(Km—Rf)。

式中:K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必要报酬率;Rf代表无风险报酬率;β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β系数;Km表示所有股票或所有证券的平均报酬率。

可见,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单、直观地揭示了证券的期望报酬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例:当前的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平均报酬率为12%,A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大,其值β为1.5;B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小,其β值为0.75,则:

A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1.5×(12%—4%)=18%

B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0.75×(12%—4%)=12%

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直接工具,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直接预测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报酬率;而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同样发挥作用,即可以用于估计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风险越大,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如果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零,就说明该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期望报酬率大于资金的机会成本。

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还是证券投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所不同的是,在证券投资决策中,资金的机会成本就是该证券投资的期望报酬率;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用估计的资金机会成本作为折现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其净现值,并根据计算结果的大小对投资方案作出取舍。

2.从经济租金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角度来看。

第5篇

关键词:投资基金风险管理

截至2004年末,国内规范化发行并实际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40多家,共计54只封闭式基金和近百只开放式基金,拥有约三千亿份基金单位,若以60%的持股市值计算,基金拥有的股票市值占股市流通市值比例已近20%,成为了一支举足轻重的市场投资力量。因此,基金的风险管理引起人们关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将使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背景和环境发生巨大变迁,从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基金业风险管理根基不稳

证券市场市场化发育程度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使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处于根基不稳的不利处境。我国现有的基金产品多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结构布局也多集中于股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即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的历史局限,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为了国企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使得投资行为预期极不稳定,助长了市场投机风盛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成为长期以来不能很好解决的市场之痛。

证券市场承载过多的政府意图、行政意志等非市场化的功能和任务,证券市场“政策市”的色彩挥之不去。证券市场不仅要承接数量庞大的国企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扩容黑洞,又要面对大量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这必然助长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频率和幅度,增加了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素养和监管滞后,众多不规范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衍生的羊群效应,叠加并放大了市场风险,而监督层并未细分市场风险源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结果是严重牺牲了市场的效率和功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和活力,造就了市场对政府政策投入的过度依赖与股市长期以来“不牛则熊”极端走势的市场格局,对于追求长期收益的基金来说不利于有效开展资产风险管理。

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风险管理手段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而同时指数期货、无风险套利等规避系统风险的交易手段尚不具备,基金管理机构既不能根据市场趋势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又不能运用其他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市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集中在收益性上,忽视了从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角度展开评价,使基金出现了单一片面追逐净值的倾向,从而产生过度投机行为。

基金业风险监管效能不高

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生态不佳,监管效能不高,致使基金业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不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建设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如不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利益冲动下,通过幕后的默契和联手可以操控单只股票绝大多数的流通筹码,在短期利益驱使下个别基金投资在个股上过度集中极易诱发流动性风险。

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实践中,缺乏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第三方责任审计和问责制度,而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的实际控制权,仅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以有效制约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基金契约。

虽然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基本分离,但基金持有人没有适当和相应的诉讼、追偿权利,持有人大会功能形同虚设,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不拥有实质性话语权,而且由于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资产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人演变成基金管理人的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托管监督和委托管理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管理费计提办法弊端较多,不利于刺激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产运行效率,降低资产风险水平。

基金业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风险

内部治理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损伤了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优势。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利益关联格局很难保证其独立性。

基金经理权限过大而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基金经理甚至将投资建议、评估投资建议、构建投资组合、下达投资指令与执行投资指令等职能集于一身,这种把控制决策和操作失误风险寄托于对基金经理人的充分信任和道德判断的幼稚做法显然没有制度、规则和机制的约束更有效、更先进。

加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必须从制度安排、监管方式、市场结构等若干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业加强风险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全面提升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以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稳健发展。

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营造市场运行新生态,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市场大环境。认真落实“国九条”,积极实施“全流通”战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改变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状况,以有利于基金管理机构坚持崇尚充分研究和清晰价值判断以及“稳定持仓、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引导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走向成熟,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从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推动沪深股市与国际市场接轨和促进市场走向成熟着眼,在尽快推出我国统一指数基础上适时推出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交易,一方面通过基金实施套期保值动作和在做多与做空之间顺势转化,提高基金资产管理效率,增加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达到活跃和繁荣市场、降低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效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加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增强应对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要全面结合“新兴加转轨”的不成熟市场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特征的实际状况,从单一的收益性考量转向对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综合评估,评价体系要有利于引导基金重视风险管理和提高风险管理质量,改变单一、片面追求净值的倾向。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基金管理机构构建有足够功效和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监管层要抓住《基金法》颁布和实施的有利时机,提高本行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基金法》在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现场监管和不定期巡访,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

从有效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出发,防止发生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监管办法上要更具体地明确基金投资比例限制,特别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总和不得超过该股流通市值的10%。

证监会应指定部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诚信卓著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运营合规性、资产流动性、内控运行状况的现场稽核,加强第三方责任审计,建立独立、公正和权威的问责制度,以提高监管效能、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单位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栏,提高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竞争性。若基金在收益、资产流动性上存在限期内不能改变的问题和状况就必须终止运作,以强化基金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

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

完善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消除制度性风险源。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

为了确保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公正性,打破独立董事、监察员与股东、高管层的利益关联格局,建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监察员一律由监管层指定有专业水准、诚信良好的相关专业人士担当司责,以形成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

针对目前普遍基金经理权限过大问题,从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出发,基金管理机构在制度层面要做到基金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评估与构建投资组合、执行投资指令的投资过程关键环节做明确的人员区分和操作隔离,也就是说,研发人员采取定性与定量的技术手段,充分尊重统计规律,对价值高估或低估的品种进行科学遴选排列,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要利用现资管理技术对投资建议作出评估和判断,在征询意见基础上依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构建投资组合,并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从而建立完备火墙机制以有利于基金强化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陈瑛主编.证券投资通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2.[美]查尔斯•W•史密森著.管理金融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美]艾伦•J•马科思,亚历克斯•凯恩著.投资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第6篇

一、制定审计计划

计划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

l、被审单位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主要指证券投资的机构设置、管理方法、经营政策、财务管理等。

2、审计目的。主要说明审计委托人及审计性质、预期结果等。

3、重要的会计问题及重点的审计环节。主要根据被审单位证券投资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价以及审计人员以往的审计经验来决定。

4、审计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小组人员分工等。

二、实施审计的程序

(一)了解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审计人员到达审计现场后,要对其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关键环节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证券投资主要控制环节包括:机构设置、经营政策、财务核算与管理、考核、分配制度等几个方面。

(二)对内部控制环节进行实质性测试

l、机构设置的实质性测试。一般来讲,证券投资的机构设置与投资规模有必然的联系,规模较大的投资,设置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分管。这类企业将投资收益列为公司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经营。小规模的投资设投资小组或专人负责,由公司的某领导分管。这类企业将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补充,不可能投入相当大的人力、财力,很可能因疏于管理而出现漏洞。对机构设置的实质性测试主要通过向有关人员调查、审阅有关记录来证明相关人员是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经营政策遵循程度的实质性测试。经营政策指证券投资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主要分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或倾向于操作者自行决策。对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买卖的时机以及购买何种证券对证券投资的效益起决定性的作用,也是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应重点关注。

3、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实质性测试。

(l)财务核算。对于规模较大的证券投资,投资管理科一般配备现场操作人员与记账人员,对于当天的操作记录给予及时的记载,月终(或季终)将当月的交易资料汇总,交付财务部门,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小规模的投资,一般由操作人员将日常交易情况作简单的记录,月终汇总有关原始资料交财务部门,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该环节审计的重点是账务核算的合规性、正确性。财务部有无专人对投资部门提供的交易记录、原始资料进行详尽的审阅。核对,对投资收益的计算有无进行复核,验证其正确性。(2)财务管理环节的实质性测试。财务管理环节内控制度实质性测试,主要是资金管理和股票转托管管理。资金管理是指将公司的资金转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证券保证金户头以及将保证金户头的资金转出或在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的互转情况。由于公司的资金往外转,一般涉及的管理人员较多,都有比较好的管理程序,抽查几笔即可,不做重点审计环节。审计重点应放在证券保证金户头的资金管理。

证券投资管理较好的公司,会与证券部签约,需有公司正式的资金调动委托书证券部方能办理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变动。审计人员可要求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企业开户以来的资金变动清单,根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逐笔审查。例如:根据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某公司资金变动的清单,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大于公司账面记载的投资总额,有50万元资金来历不明。另外,从资金变动清单上还发现多次转出资金情况。经进一步查询得知该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有两部分来源:公司投资与职工集资。在投资尚处于亏损的状态下,公司分次认证券保证多户头提出60万元,用于归还职工本息,损害了公司利益。另外,保证金(或证券)在不同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转托管管理审计也十分重要,个别企业利用转托管的机会掩盖违纪行为。

例如:审计中发现某公司的证券对账单起初资料只有股票数量,审计人员马上意识到这不是该公司最初的证券投资保证金账户。经审计人员多方面做工作,该公司拿出了在A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交易清单,从此份清单看出,该公司曾分次提出资金,挪做他用,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另外,审计中对相关科目,特别是应收账款也应适当关注。笔者在工作中曾发现某公司归还客户应收账款50万元,账已结平。但凭证附件中无收款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经进一步查询,该公司利用归还借款为掩护,挪用资金用于证券投资,逃避公司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套牢,而债权人多次追讨未果,最后诉诸法庭,债务风险仍由公司承担。

第7篇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国内对风险投资及其特征有了较深刻的认识,也产生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不过,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能否引入风险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能否多元化发展等问题还没有深入研究,以至于人们对风险投资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认为,风险投资模式可以变革,风险投资流程可以分阶段运行,风险投资还可以前移至企业研发阶段。同时,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还应当引入民间资本、国有大企业资金、外资及技术创新基金等多元化的资本来激活企业。

二、风险投资及其与中小科技企业的耦合

(一)风险投资的涵义

风险投资是指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因此,风险投资又称为创业投资。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将风险投资定义为,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权益性投资;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则更为宽泛,即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

(二)风险投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耦合

风险投资是一个以中小科技企业为平台、以高增长和潜在竞争力的科技项目为载体的投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风险投资者给企业输入资本,助推企业快速成长。同时,风险投资者以资本换取企业股权,当企业成长到可以上市时,投资者即以上市或者并购等方式实现自身和被投资企业双方利益的共赢。在这一过程中,基于风险投资的特点,投资者不仅要参与企业的经营,而且还要参与企业的管理,甚至是决策。风险投资者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资本在起作用。也正是“因为资本这种固有的利己动机、高逐利性特性,催生和刺激了风险资本的出现和迅速繁衍,并与中小科技企业对接”。同时,中小科技企业因其科技创新能力、结构简单、机制灵活、反映迅捷、前景可观,被风险资本家普遍认为是创新之源、机会之源和财智之源。风险资本的金融价值就是寄生在科技企业的创业风险上,它通过承担科技企业发展初期的高风险以及提供增值服务来获得高收益。从该层面看,风险资本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补缺,对中小科技企业创业最为本源的融资支持。

三、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面临的困局

据研究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有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企业比例只占28%左右,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平均不到1%。而国际上一般认为,企业的研发费用占其销售收入的2%,企业才能基本生存,当达到5%以上时,才具有竞争力。由此判断,研发投入严重不足是制约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实践中,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一般分为几个阶段: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阶段时不仅对被投资企业的开发项目要经过一系列的筛选和考察,而且还要考虑到各种阶段进入所带来的收益率和风险度。”在种子期,风险投资者的资本一般不会进入。因此,中小型科技企业缺乏研发资金及其来源渠道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必要性

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投入不足和缺乏资金表面上看是近几年出现的问题,但实质上融资难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于中小科技企业而言,有必要在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其原因是:第一,中小型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与研发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据研究,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为传统企业的10-20倍。[5]对于如此高的投入,企业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研发活动很难进行下去。而研发投入不足或研发活动停滞就意味着企业没有了创新,企业一旦没有了创新,就等于丧失了竞争力。因而,不难理解和想象,对于一些仅靠内部融资或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中小科技企业,为什么研发投入不足,为什么研发活动经常处于停滞状态。第二,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程序多,且时间长。企业从事生产开展经营活动往往需要融资,融资首选对象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但是,对于中小科技企业,尤其是还处于研发阶段的小科技企业,考虑到风险因素,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情况下都拒绝发放贷款。即使有机会能给提供贷款,也需要企业提供担保,且在这种渠道下,手续繁琐,程序较多,时间较长。第三,中小科技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融资的情况下,有的中小科技企业会选择传统的方式,即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但成本很高。中小科技企业本身经济实力有限,研发产出一旦出现风险,借贷双方都会陷入很大的困境。此外,由于缺乏政策引导和规范,近几年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很多,风险也很大。综上所述,基于中小科技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研发的特殊性,依靠传统方式无法解决研发所需资金问题。引入风险投资,不仅可以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的资金难题,还能使风险资本家从研发阶段介入,帮助中小科技企业改善研发管理,提高研发创新水平和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因此,中小科技企业要想获取竞争优势,在其研发阶段有必要引入风险投资。

(三)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风险投资既是一般的经营活动,又是特殊的投资活动。作为一般的经营活动,风险投资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的共同利益;作为特殊的投资活动,风险投资必须规避风险,并把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有鉴于此,投资者选择风险投资的方式非常重要。这里强调的投资方式,就是说,风险投资者如果把风险投资分阶段进行投资和运营,风险投资本身的投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分阶段投资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企业采取分段资本注入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风险投资公司一般并不将全额资本一次性投向风险企业,而是在企业发展的若干个阶段分批投入资本,并保留在任何一个阶段放弃投资和进行清算的权利。有学者为了研究风险投资主体对高新技术企业分阶段投资的时机选择,构建了实物期权模型,并对分阶段投资和一次性投资两种策略进行了比较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分阶段投资比一次性投资的成本及风险低。由此看来,如果投资者能把风险投资作进一步的细化,传统的风险投资模式可以进行变革。

(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的SWOT分析

为了进一步探讨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下面运用SWOT作一简要分析。SWOT即Strengths(优势)、Weakness(劣势)、Opportunities(机会)、Threats(威胁)。优势分析:优势一,“项目加资金”。风险资本进入后,解决了资金的困境,突破了瓶颈的制约。有了资金的支持,研发投入有了保障,研发工作可以顺利进行。这一环节实质性地解决了中小科技企业靠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为中小科技企业奠定了竞争的基础和比较优势。优势二,“研发加管理”。风险资本进入后,中小科技企业不但在资金上有了保证,而且在研发管理甚至整个企业管理方面也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和提升。因为,风险资本进入的同时,也把相关的技术开发人才和管理人才一起带入,即一个整体的技术开发和管理团队。这个团队进入后,研发效率会得以提高,研发周期必将缩短,研发管理也更加规范,由此可以促进企业总体管理水平提升一个档次,这一方面是很多中小科技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三,“人才加经验”。一般来说,中小科技企业,规模不大、实力不雄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缺乏的现象。风险资本及其团队的进入,既能给企业培养人才,又能使企业原有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得到锻炼并增加经验。优势四,“成果转化加回报”。一般来说,风险资本看准的研发项目,其成果转化率较高,往往回报率也较高,即投入产出比匹配性较好。优势五,与投资者共担风险,把原有的风险最小化。劣势分析:风险资本进入后,由于风险资本本身的特点和运作规律,中小科技企业原有的发展计划往往被暂时打乱,原有的管理方式会受到影响,原有的管理结构也会被加以调整。尤其是企业研发阶段的决策权会被弱化。机会分析:企业获得风险资本后得到快速成长。当企业成长到可以上市时,投资者通过企业上市或运用并购方式等,与被投资企业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即风险资本实现其金融价值,企业获得收益和新生的机会并迅速壮大,进入成长和扩展期。威胁分析:风险资本的进入,是因为看到企业研发项目的增值性和企业的高增长性,对于中小科技企业来说,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几乎不会对自己产生任何威胁。从以上分析看,中小科技企业在研发阶段引入风险投资优势多于劣势,机会远大于威胁。

四、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融资对策

从目前看,民间资本、国有大企业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国外资本等都可以作为风险资本进行投资,而且这些多元化的资本应当是中小科技企业走出研发困境较理想的资金来源。民间资本需要引导;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大企业,应当允许进入投资;国外资本,应当继续鼓励进入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应当积极发挥其投资的支撑作用。

(一)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储蓄不断增加,民营企业主自有资金不断积累,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已经形成了民间资本集聚区。但是,由于市场准入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民间积累的大量资本没有稳定的投资渠道。在科技研究领域的投资,特别是对中小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民间资本也往往是可望而不可求。正如有学者指出,现阶段中国的风险基金除了外资以外几乎都是政府或者金融机构建立的,民间私人资本几乎没有。这种状况与国内投资需求旺盛而投资渠道相对狭窄是一对较大的矛盾。因此,为民间资本寻找稳定的投资渠道是当务之急。事实上,在现行政策和投资环境下,民间资本可以作为风险资本引入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进行投资。这样不仅能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资金的难题、助推中小科技企业的转型和创新,还可以使民间资本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国内风险资本,如果没有民间资本的进入,资金规模将非常有限,投资主体也无法多元化。因此,只要政府和市场适当地和适时地引导并加以规范,民间资本在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方面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具体来说,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中小科技企业进行研发投资:一是通过地方银行对中小科技企业进行专项投资;二是运用目前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联合投资;三是自然人资金直接注入中小科技企业进行研发。地方银行成立以来,以传统的贷款方式为发展地方经济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在科技和金融密切联系的形势下,以地方银行为投资主体,按照风险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专项投资,应当也是一种服务地方和提供支持的形式,可以使地方银行和中小科技企业做到“双赢”。同时,按照有关政策成立和目前正在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项目为载体,同样以风险投资模式运作,通过合同约定进行联合投资。此外,自然人可以以新增股东身份出资,也可以按照风险投资模式以直接的投资人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投资。总之,只要是有利于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发展,民间资本都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投资。

(二)允许有条件的国有大企业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对于国有大企业能否进行风险投资的问题,有的学者赞同,有的反对。实践中,多数地方国资委不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有的地方规定不允许非金融类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然而,国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作方式不拘一格,有直接投资方式,有间接投资方式,也有通过结为战略合作伙伴或战略联盟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实际上,本文所说的有条件的国有大企业是指那些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资金实力,有较好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且发展稳健的大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具有合作的基础和需求。基于大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各自的比较优势,大企业在试验性研发以及跟踪技术研发前沿,需要与中小科技企业联合,或者直接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这样的合作是以大促小,联合发展,应当予以支持。从未来风险投资发展的趋势看,大企业也应当是风险投资的积极参与者。当然,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政策条件下,国有大企业要参与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阶段的风险投资,还需要进行试验性推进和实施。比较稳妥的的方式是,成立国有企业专项投资基金。国有企业专项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当和国有资产一样对待,总体上要保值增值,但要允许该基金按一定比例进行风险投资。不过,国有大企业要制定风险投资管理方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尤其是风险控制制度。如果风险防控得当,对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风险投资的风险应当是可控的。

(三)鼓励国外资本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

2003年我国就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允许和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华从事创业投资。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科技部等多个部委2005年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办法》出台后,国外资本进入我国开展了风险投资业务,投资额不断增加,可见,中国风险投资市场有巨大的潜力。而美欧国家风险投资行业起步较早,发展基础较好,一些风险投资公司有丰富的风险项目投资和管理经验,并且国外风险资本家近年来也在全球积极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因此,中小科技企业要用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研发项目吸引国外资本。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吸引外资对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进行风险投资,绝非一厢情愿的事情,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需要职能部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继续转变管理作风和服务态度。此外,外商投资我国中小科技企业研发,不仅看重研发项目本身的的发展潜力,还看重中国的投资环境及其政策透明度。因此,对于允许外商投资的中小科技企业研发领域和研发项目,要及时公开信息,以便外商和中小科技企业及时对接。

(四)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作用

第8篇

内容提要: 公司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自治,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的人格和拓宽公司的盈利空间,也可能损害公司相关者的利益。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础上于第15、16条对此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然这些规定仍显简约粗疏,不仅对转投资的一些决议程序与不当转投资效力的界定模糊不清,而且还缺乏相应的风险规制机制。因此,仍有必要在廓清相关问题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转投资制度。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将部分资产投入另一企业并因此成为该企业出资人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相对于股东的直接投资而言,其是先以股东事前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再作其他投资的一种“转”投资。作为公司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转投资不仅可以使公司实现多元化的战略经营,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及制造技术,还能助于公司扩大规模,分散经营风险和平衡公司盈余的周期波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然而,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其在给公司带来上述诸多好处的同时也无形中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交易安全,严重者还会导致公司股本抽逃、资本虚增,诱发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

一、我国新旧《公司法》对转投资的相关限制

基于转投资固有的负面效应,我国公司立法从一开始就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给予了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集中于旧《公司法》第12条,包括两个:一是对转投资对象的限制,规定公司只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二是对转投资的比例限制,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资时,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显然,前一限制意在防杜公司对外投资时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因为投资有限公司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一旦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公司须负连带责任,如此则会损及公司原有股东及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而后一限制则在防范公司对外“大兴投资”,从而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有充足的发展后劲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与旧《公司法》(以下简称:旧法)不同,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则有了较大的突破。其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6条规定:“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上述对比可见,就公司转投资对象而言,新法不再明确将其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上,而是扩大到其他企业。这就意味着在原有两种传统公司的基础上,公司还可以投资非公司性质的企业法人,前提是这种投资不会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在转投资的比例上,新法已完全放弃了50%的上限要求,将转投资的规模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给予了公司更多营利与发展机会,充分体现了对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弱化了公司立法中的国家行政干预色彩,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和进步意义。但从公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目前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对转投资的规定仍显简约与粗疏:不但很多问题的处理还缺乏直接与明确的依据,而且对转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控制不周。下面,本文尝试对新法的转投资制度做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寻求解决实践问题的可操作方案和应对转投资风险的规制策略。

二、公司转投资的前置程序问题

新法虽赋予了现代公司更大的自主权,取消了转投资的比例限制,但对转投资仍有一些程序上的要求,即公司转投资无论数额多大,事先都须经过内部相关机构如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通过方可进行。至于究竟是经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的决议通过,则完全取决于每个公司的具体章程规定。但问题是,转投资远非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于公司而言远非不可或缺少。因此实际操作中很可能会发现公司章程没有涉及转投资规定的情形。这就会令人产生一个困扰: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公司转投资还可以进行吗?或者说,如果还需要经过决议,那决议应该由何种内部机构做出?如何做出?对这些问题的解答,笔者以为还是应该结合公司立法的一般原理及其他条文来加以解答。首先,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新法都没有要求将公司转投资决议程序与数额问题作为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因此即便章程没有涉及,公司开展转投资仍可进行(注释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都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例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资本数额、公司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其次,综观新法,有关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规范中都有明确涉及公司投资的决定问题。如第38条第1款就赋予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7条第3款则列出董事会的一大职权就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因此,尽管转投资仍可进行,但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前置决议程序。虽然乍一看,这两个授权性的规范区别不大,但仔细推敲,两者“貌合神离”,各有所侧重: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从宏观、根本上对公司是否进行转投资,以及转投资方向等涉及投资计划安排这一重大问题做出决议;至于微观上的具体投资方案则交由董事会决议。因此,两种决议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并不存在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较之股东会更为合理的差别(注释2:持该观点者典型代表为北京大学李飞博士。参见李飞:《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载《法学》2007年第11期,第87页。)。

不过,由于公司法并没有将公司投资问题的决议纳入绝对多数表决权的事项范畴,这就使得这种决议的做出只须股东会与董事会两席中过半数的表决权分别通过即可。当然,由于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行使规定有所不同,因而对于过半数的表决权应如何进行计算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中还是存有一定的差异。

三、公司不当转投资的效力问题

这里所讲的“不当行为”,又称“不当转投资”,是指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实体与程序而发生的一系列转投资行为的概称,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司从事成为其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出资人的转投资行为;二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转投资行为;三是没有依照正常程序而发生的转投资行为。由于新法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规定不当转投资的责任。故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当转投资的法律效力问题,显然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将之归为无效处理。相反地,是否有效,理应视行为性质结合相关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逐一加以甄别:

其一,公司从事成为其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的转投资行为。通常情形下,这种行为的无效性自不待言。但新法第16条中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但书条款却为这种行为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定灵活的空间。换言之,如果其他法律有做特别的规定,则公司也可以成为与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综观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此有做特别规定的应数《合伙企业法》。如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见,法律实际也认可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即便该法第3条又补充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也是将这几种特殊公司的转投资排除在外而已,而对其他的一般公司如非国有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等则不加限制。质言之,《合伙企业法》还是允许绝大多数的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可见,当公司的转投资对象是合伙企业的,若公司本身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或其他特殊形式的公司,则其转投资行为无效;否则,这种转投资行为还是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行为。

其二,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转投资行为。这主要是指公司超出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法”,其只能适用于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内部主体,对于公司外部成员并不具有直接的拘束力。因而,公司断不能以章程的具体规定去约束转投资对象。再者,公司章程记载的投资数额上限往往是股东或发起人基于公司成立时的实际而订立的,并不能动态反映公司经过运营发展后的实力,因此援引“滞后”的章程规定来否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效力,显然与新法鼓励与支持转投资的意旨相悖。以此相类似的有公司超出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而订立合同的情形,公司不能事后以自我章程对经营范围的限制向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依据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除非公司违反了国家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规定,否则一般应当认定有效(注释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于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转投资行为,笔者主张也应等同于此处理,一旦涉讼法院应尽可能承认其效力,而不是简单归于无效。这样做不仅符合现代社会鼓励交易达成、追求效率的法律理念,而且也有助于增强公司自治,与民商法固有外观主义的特性相契合。

其三,公司没有依照正常程序而发生的转投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是指公司根本不履行法定的决议程序而擅自对外投资。由前述分析可见,新法无论是在第16条,还是在第37条和第48条,都明确要求公司转投资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即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由于这是作为新法而非公司内部章程明文要求的强制性规范,根据“法定限制推定相对人知晓”的常理,接受转投资的一方在与公司达成转投资协议前应该注意到这种前置性规定存在,即负有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因此笔者赞同公司法学者赵旭东教授的观点,如果“相对人在达成协议前未审查决议就推定其知晓代表权瑕疵,在该情形下达成的转投资或担保行为无效”[1]。

四、公司转投资中的相互投资问题

所谓相互投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权。由于新法已经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额,这使得公司的相互投资对现有法定资本制度的冲击较旧法时更为强烈(注释4:旧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缺少大量注册资金的情况下,投资人根本很难利用公司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至少需要运作两家公司,而其中任何一家为空壳公司都会被工商部门查处,势必增加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和运作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在旧法体系下并不多见。参考文献)。这种负面冲击效应有二:

一是投资人可能会恶意利用公司相互投资,合法地抽回公司的大部分注册资金。举个例子: a出资100万, a以b的名誉借过桥资金出资4900万元,成立一家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甲公司,成立后、甲公司立刻转投资,由其出资4800万元, a再出资100万共同成立一家注册资本4900万元的乙公司;乙公司成立后、又立刻用其4900万元的注册资本通过买b的股权转投资于甲公司。这样b收回了4900万元,过桥资金撤出,结果是投资人a以200万元的资金“合法”注册了9900万元的大公司, b原本的注册资金被合法抽回。现实中专门为帮助他人注册公司的过桥资金之所以能半途退出,多半是投资公司利用公司的相互投资途径才得以奏效。

二是虚增公司注册资本,妨害资本维持。再举个例子,比如,甲公司注册资本是4000万,乙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3的股份(2000万) ,在此条件下,乙公司向母公司转投资1500万。从公司账面上来看,甲公司注册资本变成5500万,但这1500万纯属虚增资本。甲公司注册资本的虚增又为其向乙公司继续投资提供了法律空间,如此相互持股可无限循环下去,从而不断地增加甲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使得注册资本、公司总资产等公司的基本信息失真,在实质上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危害交易安全。

毋庸置疑,公司资本作为公司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具有标志公司信用的特殊功能。正是基于公司资本重要性的考量,在注册资本上,新法并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而继续保留了旧法的法定资本制,其目的意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但上述公司相互投资中出现的股东抽逃资金与虚增资本则必然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此外,对公司相互投资不利影响的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公司相互持股还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形成垄断与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可见,新法对转投资制度的放宽并不表明转投资的积极效应必然得以彰显。相反地,新法只关注公司单方面的转投资行为,而忽略了公司相互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防范问题“却会留下制度漏洞,使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被不当放大”[2]。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可能是当初立法者所始料不及的。

五、完善我国公司转投资风险的法律规制

不可否认,新法在公司转投资规定方面体现了巨大的进步,但由上分析可知,对转投资特别是相互投资风险防范的缺失却不能不说是新法的一大缺陷。因此,对转投资做出必要的限制应是今后完善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的重心。具言之,可以采用的主要调整措施有:

1.公开投资状况,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虽然我国《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公司持股比例之通知和公告已有规定,规定了公司相互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的通知义务。但它只是针对上市公司,而不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投资状况难为公众所知悉。因此为维护其他公司利益相关人的权益,特别是避免因为资本虚增而使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蒙受损失,所以必须在立法上对相互投资的公司课以通知义务。在此,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资可借鉴。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0条和第21条就规定,一公司对他公司取得超过25%的股份时,须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他公司:此后如所持他公司之股份有所变动,或持有数低于25%时,必须再作通知。受通知的公司须将上述受通知的持股情形,依章程所定的方法予以公告之。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条之8款规定,如果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或出资额超过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1/3时,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他公司,受通知公司亦应于收到通知5日内公告。公司为前项通知后,发生一定条件的变动时,还要在5日内再为通知。因此我国不妨可以借鉴类似立法的成熟经验,在今后修订公司立法中进一步规定公司转投资后的投资状况公开义务:一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及时通知该被持股公司,且被持股公司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予以公告。

2.界定母子公司关系,限制相互投资及表决权行使

前述分析表明,公司间相互投资可谓弊端丛生。因此,各国对公司特别是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资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58条规定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份达10%以上,则被持股公司就不可以取得该持股公司的股份。日本《商法》第2编第211条之2款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份时,子公司不能取得母公司的股份。瑞典《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子公司不得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惟一的例外情况是子公司接管了别的企业,而该企业刚好是母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对于由这种情况造成的子公司对母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则应通过母公司赎回以减少资本的方式注销或由子公司将其转让出去。英国和德国的公司法虽对一般公司相互投资的股份没有严格限制,但都同样无不例外地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并把表决权限制在25%之内。足见,基于子公司反向持股对资本维持原则虚化的严重性,我国可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母子公司的相互投资加以重点规制。即在明确母子公司定义的前提下,规定除非特殊情况下,子公司不得反向投资母公司,子公司因特殊情况取得的母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且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掉。此外,对于一般公司的相互投资,笔者认为亦不能置若罔闻,仍须对相互投资后表决权的行使施加限制,如规定相互投资公司行使表决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股份或资本额的一定比例范围。此一规定目的是防止相互持股公司的管理层形成内部人集团,扭曲公司治理机制,相互行使投票权以对对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造成不当干预,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完善相关制度的配套,多渠道控制转投资风险

公司转投资特别是相互投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因此,单凭完善转投资的规制机制以防范和控制公司转投资风险难以奏效。笔者认为公司法内的一些相关配套制度:如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制度、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对间接防止公司负责人和大股东利用其地位擅自或随意作出转投资决定,遏制转投资风险和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上同样亦有作用。因此完善这些相关制度,使之与转投资的规制机制相协调配合,多渠道地控制转投资风险效果更佳。鉴于篇幅关系,笔者在此就不再一一展开详细论证。

结束语

公司转投资作为20世纪在世界各国普遍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既有其极具吸引力的利处,同时也有其致命的弊端。随着资本投资功能的增强,从公司本身的目的,从公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公司是自由的经济主体,有通过转投资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自主安排治理结构的自由。因此,新法放松转投资限制的规定,无疑与公司内在扩张需求相契合,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然英国思想家霍布斯曾说过“人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3],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亦言,“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效率,而且还需致力于创造秩序。为人们所需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造一种效率与正义兼顾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4]所以从纯法律角度而言,新《公司法》对转投资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估计不足不能不说是一种对公平正义考量的欠缺。因此,这种欠缺理应通过今后修订公司立法加以弥补,以使我国公司法不仅能充分发挥转投资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制度功效,又能较好抑制这种功效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实现全面、周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之目的。

注释: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01.

[2]范健,王建文.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30.

第9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 投资 问题 对策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或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下,批量采购金额较大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位购建固定资产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大,购建周期长,流动性差等因素,使得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活动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现代公立医院按国家现行预算体制确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采取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形式,政府对医院采取有指导的市场化管理模式,因此,医院的固定资产投资既不同于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又不同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医院的固定资产投资既要考虑医院的社会效益,又要兼顾投资的经济效益。所以医院的固定资产投资显得尤为重要。

一、目前,公立医院固定资产投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事前论证不充分,盲目立项

对项目的投资效益缺乏可行性分析研究,甚至有的医院为了政绩,好大喜功,置国家与单位的利益于不顾,投资一些高风险低效率的项目,导致国有资产贬值损失。

(二)投资活动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事先“内定”中标单位,或者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单位“串标”等违规行为,甚至采用行贿受贿的违法行为来招投标,导致中标单位资质不符,采购货物不符合招标要求,质次价高等损害招标单位利益的事实发生。

(三)在固定资产的验收环节把关不严

未对中标资产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导致资产的品质等出现瑕疵,使国家和单位的利益受损。

(四)在固定资产的运行使用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跟踪监督

未对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情况与项目决策前的预测值进行分析对比,导致资产的使用效率低下,甚至闲置,对资产设备等的维护不当,致使设备未能按预期使用年限使用,甚至提前毁损报废,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五)在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环节管理松散

未对资产的报废制定合理的流程和制度,致使资产提前报废,未对资产进行合理的评估,导致资产残价在清理过程中偏离其实际价值,导致固定资产损失。

二、针对以上问题,医院应健立健全组织和制度

成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使用和报废清理,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岗位的岗位责任制度,就各环节采取如下措施:

(一)固定资产投资前期,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

尤其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大型医疗设备项目,要对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采用投资回收期法,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等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决定对拟投资项目的取舍,或经社会上第三方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由医院领导集体决策,需要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还要报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医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避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二)加强项目的采购控制

建立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办法,成立资产的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委托社会上第三方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按照事先审批的计划预算对外采购项目,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采购的项目,应先履行预算的调整程序,再办理采购程序,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对供应商供货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进行实时管理和综合评价。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询价、定向采购等,建立人员约束控制机制,对采购过程中各个环节采取内部控制的制衡机制,防止人为舞弊等违规情况的发生。

(三)严格控制验收环节

采购项目在竣工或购进单位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资产验收小组。按照事先约定的参数逐项核对,发现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要求供货商更换或补充,对需要开机测试的性能指标,要由供货方和验收方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开机测试,以明确责任,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四)加强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

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运行、维护、盘点工作。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照适当的方法对资产进行投资效益分析,确定实际进行过程中的现金流量,计算其回收期、净现值等指标,与项目投资前预计的各项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分析原因,评价资产的投入资本、产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效果,对资产投资的综合效果进行科学的、合理的评价。对决策部门提供后期项目决策的修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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