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30 11: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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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专家鉴定证书让人感到不安,人们知道专家的鉴定,一是具有权威性;二是具备经验性。但出具鉴定证书的专家,请扪心自问,您是否应该对自己的学术水平、收藏研究负责呢?是否应对收藏投资者以及后人负责呢?假如专家的鉴定证书与建筑设计师一样需承担终身责任,假如艺术品可以打假,那么这些轻易推出的“鉴定证书”其后果又如何呢?
收藏界流行有这样一句话:“专家不可不信,但不可迷信”。经验和记忆力的差异,自身的感悟以及见识程度的差距等,都是造成不同不同专家的鉴定尺度不同的原因。人一生的精力毕竟有限,一个人记忆力最好、最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分辨能力最高、经验最为丰富的时候,是在而立到花甲之年,极少数人可以超过古稀之年。反之,从事一个专业研究多年,再转到另外一个专业的专家和他的鉴定证书,其可信程度有多高?任何类别的中国艺术品都懂鉴定的专家和他的鉴定证书,其可信程度又有多大?不走实践之路,闭关自守的专家,其出具的证书可信吗?
中国文物种类繁多,专家并不是任何种类的文物都懂鉴定。文物鉴定,并不是仅仅会写专著、论文、授课的专家学者就懂,更不是口若悬河、自吹自擂的所谓收藏家就会。真正的鉴定家需要艰苦的磨练和自悟的积累,要耐得清静,要对真品作全心投入的研究和虚心的请教,还要常到国内外博物馆(院)、窑址博物馆、各类型拍卖会、展览会、文物店、古玩市场以及收藏家、收藏爱好者家中观摩学习,并要对藏品进行排序的分析和思考。因此,鉴定是一门挑战性很强、艰难曲折并以实践为主、理论为辅的专业科学。当然,在高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对中国艺术品真伪的鉴定也越来越复杂,即使一生从事专业研究的鉴定专家,偶有鉴定失误也不应过分苛责,不能因一次鉴定失误,就抹杀其积累的经验和鉴定能力,更不能针对个人而异,要对事例具体分析。
关键词 文化艺术品 证券化 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腾飞带来中国文化的复兴。近年来,政府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艺术品市场是文化市场核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三大投资市场之一,文化艺术品的证券化将会使只是“少数人的游戏”艺术品投资变成艺术品大众化投资。交易方式也将从以直接买卖为主的方式变成,完全无纸化的网上交易模式,投资人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实现开户功能,通过下载相关的客户端就实现投资交易功能。强大的电子交易系统和网站系统,使交易结果更加真实、公平、科学,提供的信息更加及时、有效,从而让投资人的交易变得更加方便、简单。
近年来,文化艺术品交易金融创新在我国逐步探索和发展,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交易诞生。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主要是指以对文化艺术品实物严格的鉴定、评估、托管和保险等程序为前提,发行并上市交易拆分化的、非实物的艺术品份额合约。最典型的就是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推出的文化艺术品份额网上申购和交易。文化艺术品份额合约挂牌交易后,投资人通过持有份额合约分享文化艺术品价值变化带来的收益。
文化艺术品证券化不仅给收藏投资降低了门槛,彻底克服了以前收藏投资的诸多弊端,也降低了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的高风险压力。更重要的是,较好地保护和激励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权益和热情,推动鉴定、评估、保管、保险和银行等相关领域的深层次发展,拉动了行业需求,扩大就业,使文化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国的“文艺复兴”。同时,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为建立中国艺术品市场投资的退出机制打下了基础,从而进一步推动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流动性,使艺术资源的投资价值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
然而,我国艺术品交易总体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容易控,艺术品证券化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交易规则频频修改,短短几个月内经历了交易由“T+0”改变为“T+1”,这将严重损害了公共投资者的利益。可见,这种交易隐含着巨大的风险,文化艺术品份额金融创新交易制度和监管准备不充分。这意味着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评估以及如何监管等系列活动还没有走上正式、规范的轨道。因此,为使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分析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本文的研究将会为交易机制的规范设计、文化艺术品投资风险及监管的协调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也将对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及艺术品市场提供借鉴与理论指导。
二、文化艺术品证券化风险分析
艺术品交易市场证券化后,也会像资本市场一样有波动。同时,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机制和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在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的监管机制等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艺术品证券化交易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蕴含较大风险,具体的风险分析如下:
(一)艺术品份额发售的定价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价值确立风险。
艺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艺术品特殊的价值规律使得艺术品价值评估本身就比较困难, 而中国当代艺术市场又缺乏对艺术品评估的共识,三重评判标准相互交叉, 拍卖市场又赝品充斥,拍卖价格与交易价格不统一等情况加重了艺术品评价的困难。艺术品之间的价格缺乏可比性,其价格通常由买卖双方依据个人的评估与判断共同决定。艺术品份额的定价过程中,既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鉴定与评估机构,难以对艺术品的价值做出公允的估值。诸多不正常因素使得艺术品的估价有虚高的成分,这些因素造成了艺术品的发行价格有可能偏离艺术品的实际价值, 使艺术品证券化存有前提隐患: 即任何权利的交换都必须以权利被识别和确认为前提,但艺术品证券化操作不慎就会使得艺术品如同传统证券市场的空壳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在实体上,艺术品是体积虽小但价值较大的物,与大宗固定资产相比,在保管过程当中极易发生价值贬损或者意外灭失,而这是传统证券基本不会面临的风险
(二)法规法律的依据尚不足,隐藏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份额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艺术品份额的公开发售和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主要体现在我国各地文交所都把《物权法》相应的条例作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艺术品本身除了拥有财产权之外,还具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权利。艺术品份额化实际上只是将艺术品的财产权进行了份额化,财产权之外的人身权利显然不能进行份额化分割。目前的做法对艺术品所属的人身权利问题并无说明和交代,艺术品份额交易是否涉及财产权之外人身属性权利交易的问题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公开发售机制尚不健全,存在着信用风险。
文化交艺术品交易所是艺术品证券交易的平台,与传统证券市场相比,艺术品持有人通过转让艺术品证券获得资金后便与交易市场分离,其没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持续公开义务,无需公开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较之传统的交易所,文交所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然而现实当中,文交所却存在着许多规制不明确的地方。
首先, 文交所的注册资本没有明确要求,艺术品份额发售和交易中,与艺术品份额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均由文交所负责,交易所不但决定艺术品份额能否发行和上市,甚至还决定份额发行上市工作由哪家发行商完成。这种做法不仅有悖于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有损于市场的公信力,也难以抑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如天津文交所的股东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组合,实缴资本并不高,其责任能力也就有限。
其次, 文交所往往承担着多重职能,如审核上市管理交易委托遴选商和艺术品保管机构等,但其义务承担状况却不明确。这和传统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精神相背, 文交所的权力过大,交易市场公信力受质疑,容易滋生寻租现象。
(四)交易机制尚有缺陷,存在交易风险。
艺术品份额的投资回报缺乏稳定的基础。相对于股票而言,艺术品自身并不产生现金流,相反每年必须支付一定的养护、保险费用。艺术品展览虽然可以获取一些收入,但成批展出的收入很难在每个艺术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另外,艺术品实物无法按照份额交割,投资者不可能实现从持有份额中分享对艺术品的欣赏、收藏。艺术品份额化的投资回报更多地只能寄希望于交易价格的不断升高,低买高卖,获取价差就成为获利的主要模式,价格起伏越大、交易越频繁,越便于短期获利。这种机制下,非理可能将份额价格推高数倍,导致价格失真,狂热之后出现暴跌,在市场中产生连锁反应,最终使投资者损失惨重,成为受害者。文交所上市的艺术品份额,总份额相对较小,但依然容易被人为操纵,出现市场的剧烈波动,甚至被非法资金炒作,从事短线交易、操纵市场和洗钱等不法活动,聚集市场风险。
(五)监管各自为政,容易形成社会风险。
目前,我国艺术品交易场所的设立和交易管理等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各地情况多种多样。除少数地方由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相关部门监管外,其它的不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就是由文化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并负责监管。除此以外,监管缺失的另一表现是监管依据。尽管,文交所也实行自律监管,但并不能替代行政监管。同时,艺术品份额的发售审核、定价、交易、监督以及与此相关的评估、保管等均由文交所负责完成,各环节之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甚至为合谋、操纵市场留下空间。更重要的是,系统性和流动性风险也不容忽视。
三、完善文化艺术品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监管对策及建议
为使如何监管等系列活动走上正式、规范的轨道以及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需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风险监管对策。具体的策略如下。
首先,完善文化艺术品的价值评估制度。目前,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通用的价值评估程序和规则尚未建立,这将使文化艺术品市场容易陷入混乱的场景,也会危害交易的安全。尽管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做着推介销售艺术品的宣传,但价格通常由买卖双方依据个人的评估与判断共同决定,对欠缺相关知识的投资人不利。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行为,应该建立客观中立的第三方鉴定和评估机制,鉴定和评估机构既可以由交易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也可以由交易当事人委托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选择确定。与此同时,要建立鉴定和评估人员机构的责任制度,区分人为风险和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只有正常的市场交易风险可以由投资者承担。
其次,建立与完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的交易机制。文化艺术品份额的交易不同于传统物权交易,是一种证券化的权利交易,要针对此建立交易规则。艺术品证券和传统证券投资收益来源、投资收益周期的不同,导致短期交易对艺术品证券交易的损失比传统证券大得多。因此,在权衡限制泡沫和艺术品证券自由交易二者的利益之后,必须着重对短期交易进行限制。在交易模式上,对当前交易模式应修正, 并对持有艺术品证券达特定比例的投资者进行交易时间和数量的限制,这样也有利于解决一级市场的疯抢问题,促进艺术品发行价格趋于合理。同时也应该禁止关联人员购买艺术品证券,比如评估机构,从证券市场的运行现实来看,证券发行之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因素, 价格往往容易上涨, 在一定时期后市场才会趋于理性,使价格回归相对稳定。
最后,建立艺术品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制度。艺术品相关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包括转让方即艺术品持有人和发行人,艺术品信托机构, 以及艺术品交易的平台即文交所其中转让方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 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艺术品评估和交易的重要信息如艺术品的来源和交易历史、 艺术品权威评鉴机构的评估意见、关联人员的相关信息等;艺术品信托机构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艺术品保管的花费项目和费用、艺术品的经营情况等;文交所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 艺术品、艺术品发行商、投资人、艺术品的保管和经营情况,艺术品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小结
总之,社会化、大众化、资本化是中国艺术品市场一个大的发展方向,而文化艺术资产的证券化是这一发展趋向的一个重要通道。从今后一段时间来看,中国艺术品资本市场是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与转型的重要力量,而艺术品及其市场资源的资产化是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的核心。要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走向有序与规范发展,就需要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监管机制等机制,这才有利于推动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价值建构,有利于我国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
注:2011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文化艺术品证券化风险与监管研究” (项目编号:GXU11T32635)
(作者:广西大学商学院会计学)
参考文献:
[1]李政辉,郑勋勋.艺术品证券化的法律分析——以风险防范为切入点. 广州大学学报,2012(11).
拍卖行面对业务扩展、利润增长的压力,或许会收购、联合艺术博览会、画廊进行更多的业务实验,也将和原有的艺术博览会、画廊出现冲突。
当代的艺术品拍卖会许多人都亲见耳闻,动辄百万、亿万的艺术品经过公开的叫价卖出,成为一个个新闻事件,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实际上拍卖行成为高端艺术品主要交易平台只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而已。
二战之前绘画作品的交易则一直被各主要城市的画廊、画商垄断。1744年,塞缪尔・贝克创立拍卖行,在伦敦拍卖一批藏书获得876英镑收入。塞缪尔辞世后,他的侄子约翰・苏富比继承了这份家业,苏富比拍卖行由此得名。那以后的一百多年里他们主要拍卖藏书、家具、装饰艺术等。詹姆斯・克里斯蒂在1776年创立佳士得时就决定侧重向更为昂贵的艺术品拍卖方向发展,通过公开拍卖王室贵族的遗物将拍卖行业带入上流社会,但是那时候和其他重要画商相比,它也不算重要。
20世纪后,苏富比也向艺术品拍卖转型,两家企业开始针锋相对起来,但它们常常是互相学习从而不断扩大市场份额。经济形态的变化让许多新人进入收藏领域,他们喜欢快速、公开从拍卖会上买东西而不是去一家家古董行、画廊看展览、聊天然后再买进,那显得太慢了。
二战后苏富比的主席彼得・威尔逊开始着力开发这块市场,他把许多新老藏家的绘画放在拍卖会上拍卖,尤其是在上世纪50年代初抓住了印象派与现代绘画受到欧美收藏者、大众媒体关注的趋势,推出了一系列著名的专场拍卖,将印象派绘画市场推向第一次。
1967年,苏富比在巴黎、洛杉矶、休斯敦的办事处开始营业,其后它继续扩张增加。1977年,苏富比在纽约证交所上市。
因为拍卖行的崛起,尽管1950年代之后在伦敦、纽约,诸如卢芹斋的继任人法兰・卡罗、马赞特、贝尔特、斯伯克斯、艾斯肯纳兹等古董商仍然活跃,但是从1950年代开始拍卖公司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他们大多数时候能得到重要收藏家的藏品并举行专门拍卖。
任何一种现象的产生都是一种力量孕育成熟后的表现,当代油画的火爆超出了人们的预期,当代油画更加注重对于当今社会中人们思想情态和整个社会人文关怀的终极思考,特别是在思想和艺术理念上更加吻合社会现状。让人们在思想疲惫的时候能够通过这些深含哲学、心理学、美学寓意的意象作品来寻找心灵上的一种轨迹。
中国的当代油画在注重当代性的同时,对于传统文化精髓的吸收和再创造往往是这种当代性的基础,他同样来源于传统文化语境、语言、情态、心境的文化积淀和酝酿。
当代油画的审美价值
当代油画对于画面意境的经营不像传统书画和家具那样独具匠心,但它充分利用了油画颜料的油性特质及其色彩的丰富斑斓,呈献给欣赏者的是另一种视觉上的森林。艺术讲究的品鉴、赏析、把玩,当代油画不仅综合了这些艺术元素,更具有一种可参与性,让观众置身其中,可以打破传统的审美标准来进行。把自己的作品内涵很好地外延到了观众的视觉思维中。让人们在看他们的作品的同时有一个和作者的心灵交流,这种交流是无意识的,但却是真诚的,是人们理性思维的一种散点。
很多当代油画作品有着隽秀、清灵的气质,能够让人回想起属于那个时代的印迹。淡淡的用色加上暖暖的感觉,很容易让人进入到画家的思想中,在这里对话的不是人与画作,而是一种心灵的感知。而这种感知对于艺术的生命来说又是弥足珍贵的,而正是这种无意识的交流造就了一种独特的审美意识,从而诠释出当代油画对于艺术审美的意义。
艺术追求的是一种品质和格调,有它很强的独创性和思想性,而这种特性又在繁衍于东方文化厚土中的中国当代艺术中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物质文明高速发展的同时人们精神世界中却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得人们对于思想情感的认同上有点出位,在审美规范上游离于现实而很难得到和谐的美。
当代油画市场牛市的深层原因
油画作为一种从西方引进的外来艺术,在今天中国的艺术品市场上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甚至大有抢班夺权中国书画的趋势,当代油画由从刚开始的被人关注到当代油画专场的出现再到现在成为一些拍卖公司和画廊经营的核心,时间不长,但过程却韵味十足。
中国当代油画的学术价值体系得到承认
对于艺术而言,纯粹的做市场是非常单薄的,它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学术理论体系作支撑,否则这样的市场很容易崩盘,因为这个学术理论体系为这个市场价值的形成做定型。当代油画从不被人关注,甚至被人当作艺术的垃圾,一直都被写实油画所压制,就是因为中国油画最初引进过来的时候就是西方的写实主义,写实油画从进入中国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西方文化元素,古典主义、唯美主义这早在西方油画艺术中具有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已经是一个很完整的理论价值体系。随着中西文化交流活动的不断深入和融合,西方的一些文化状态和思想很容易被接受和认同。
市场的火热更带来了理论家的关注,批评文章、各种当代艺术研讨会,有关当代油画的著作一时间让人目不暇接,在传统的学院教育中当代油画也慢慢受到重视。这时候的当代油画在整个中国艺术市场里终于得到了市场价值的承认,到今天达到千万级别的画家已经不在少数了,同时又在理论文化价值方面被成功定位,双重价值的确定为当代油画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艺术资金的注入和收藏家队伍的形成
艺术品市场、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是公认的三大投资市场,再加上中国即将举办2008北京奥运会和2010上海世博会,当代油画的发展又迎来了一个非常契合适宜的舞台。大量的资金将会涌入到这个市场中来。投资者们主要通过艺术基金、画廊、拍卖行、艺博会等几个主要渠道来进行投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很多时候投资者兼具收藏家的双重身份,既投资又收藏也成为了艺术市场中的一个特点。
艺术基金在西方是一种成熟的艺术品运作模式,他有着很完善和很专业的管理、投资计划。在中国,艺术基金刚刚起步,大部分都属于私募基金,已经开始形成规模经营的模式,这些投资会根据经营者的定位不同产生分流,一部分流向高端艺术品,另一部分流向了年轻的当代艺术家们,他们的作品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间。
画廊也是投资者们最常见的投资渠道,甚至有的投资者直接经营画廊,画廊是艺术品市场的一级市场,画廊通过举办主题性的展览形成自己的定位风格,就会吸引到这个主题的固定藏家,画廊通过签约艺术家,收藏了很大一部分作品。拍卖行是当今艺术市场中最与画廊相得益彰的投资方式,也是国际艺术品市场的一种常见现象。拍卖行吸引的藏家都是具有相当一定经济实力的高级投资者和收藏家。特别是欧洲的一些收藏家。
年轻艺术家作品成为投资者的最原始股
论文关键词 艺术品拍卖 瑕疵担保 免责
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繁荣的背后,隐藏着混乱的市场秩序——由于我国在《拍卖法》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免责制度,很多缺乏诚信的拍卖企业把这一制度作为其知假拍假的挡箭牌,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拍卖市场的诚信危机日益严重。
一、我国对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的规定
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不同,拍卖是通过拍卖人作为中介,完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一)拍卖人、委托人无过错
拍卖人、委托人不存在过错构成了瑕疵请求权的障碍。此处的“过错”是指委托人或拍卖人故意隐瞒明知或者应知拍品存在瑕疵的事实或者没有告知竞买人是因为拍卖人的过失。在拍卖活动中,由于拍卖人具有中介性和个体独立性,他不会偏向买受人或者委托人的任何一方。所以,拍卖人一旦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的利益时,就必须接受有关的法律惩处。反之,如果其履行法定的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时是准确、全面的,就可以对抗瑕疵请求权。 拍卖法对委托人的说明义务有着明确规定, 若违反此规定,委托人要向拍卖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进入拍卖程序,竞买人占有主导地位,委托人的主动权全部消失。为了追求实质公正的结果,可以通过利益平衡理论弥补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的被动地位所带来的劣势。因此,当委托人不存在故意或者恶意欺骗的情况下,就可以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
(二)买受人自身的过错
买受人自身过错往往表现在:(1)买受人自己的疏漏。拍卖人、委托人必须采用公开、明确的方式把拍品的瑕疵告诉所有的竞买人,但是由于买受人自己的疏忽致使他可能没有注意到已被告知的缺陷,但是这种疏忽不能是拍卖人故意造成的。(2)买受人自己的不当行为。瑕疵可能是买受人污染、毁损等不当行为造成的。如果因为买受人自己的不合理的行为引发拍品产生缺陷会成为其丧失瑕疵请求权的原因。
(三)拍卖人声明不保证
声明不保证是指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品的质量和真假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对竞买人作出的对于该拍品的品质或者真伪不予保证。一旦竞买人最终拍下该拍品,即使存在没有被告知的缺陷,委托人、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也可以被免除。声明不保证标志着瑕疵担保责任由拍卖人、委托人转移到竞买人身上。我国的拍卖法规定了拍卖人和委托人的声明不保证权利。
二、我国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制度对拍卖市场的危害
近年来,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由于赝品泛滥所引发的诚信危机已经成为一个人尽皆知的事实,造成这一局面,一些拍卖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把《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作为免死金牌,知假拍假。假如没有该规定,拍卖公司就会在拍品鉴定方面投入更多,拍卖市场上的赝品泛滥问题也会有极大的改善。
(一)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
《拍卖法》在该条款的制定上是较为笼统的,也缺乏配套的解释细则,因此被一些没有商业道德的拍卖公司利用,成为他们获取非法收益的挡箭牌,严重破坏了拍卖行业的正常经营。近年来,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经专家鉴定拍得赝品的案例屡见不鲜,事后买受人向拍卖人索赔或与其对簿公堂,拍卖公司往往依仗其已经做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事实上不管拍卖公司主观上是故意的还是存在过失而导致买受人损失,这一点都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立法原则。免责条款无疑成为了拍卖行的护身符。
(二)违背权责对等原则
艺术品瑕疵担保免责制度的适用,与权责对等原则是相悖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拍卖公司的法律责任,对拍卖业的长远发展百害而无一益。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历来是权利与责任相对等。但是,瑕疵声明免责条款的适用,可能会造成一方只享有利益,另一方只承担风险的局面。中国拍卖行业的蓬勃、长久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不能通过牺牲买受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拍卖行业表面的兴盛,否则不利于拍卖业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与国际拍卖市场接轨。
(三)抑制竞买人的投资热情
很多竞买人缺乏艺术品专业知识,再加上拍卖行不保证拍品的真伪以及通过主张瑕疵声明免责条款就可以轻易的推卸责任,相当一部分投资人会面对一次判断失误就可能倾家荡产的风险,对艺术品拍卖望而却步。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公布的2014年中国拍卖行业经营状况的数据中显示,2014年全国共举办文物艺术品拍卖会2736场,成交额307.6亿元,成交量比去年同期下滑18.26%,成交额下滑17.37%。只有具备良好的市场规则,完善的法律保护,才能激起竞买人对艺术品的投资热情。
(四)不利于我国艺术品鉴定的完善和发展
在英国,各个拍卖公司都有自己专门的鉴定人员,严格鉴别真伪,难以确认的,再找博物馆专家协作。他们还对亲自鉴定过的艺术品备有十分详细的资料。这样,鉴定人员就能够找到与这些艺术品相关的记载,从而找到它的流转轨迹,这样有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率。 而在国内,拍卖企业大多没有专门的鉴定人员,要么花钱聘请同行专家鉴定,要么直接声明瑕疵免责。这恰好说明我国拍卖业发展的不规范,不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适用给予适当的限制,从而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拍卖市场。
三、完善艺术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建议
(一)对我国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适用予以限制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拍品的品质瑕疵,而拍品的真假,即赝品是不能免责的。按照拍卖的国际惯例赝品瑕疵不仅不能声明免责,而且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点从索斯比和佳士得公司的业务规则中可以得到证明。拍卖人不能对免除赝品责任做出声明,并不是说最终要拍卖公司承担责任。拍卖人可以先向买受人承担责任,再向委托人追偿。对艺术品的品质瑕疵声明免责也要做如下限制:
1.设定声明不保证的除外条款。规定委托人、拍卖人只要对是否存在瑕疵作出了不保证声明,就不得再作出与之前相互矛盾的声明,不能以模糊、夸张的语言表述对拍品作正面的说明、包装,不能以其他手段暗示该拍品是真品。若拍卖人作出的声明是相互矛盾的,在解释的时候就必须按照对竞买人一方有利的结果进行。
2.免责声明必须公开、具体、明确。委托人、拍卖人必须通过显要的方式将免责声明通知竞买人,否则不发生效力。
3.拍卖公司不得作出违反现行法律的免责声明。拍卖人作出的免责声明不能剥夺买受人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拍卖人应审慎作出免责声明,其不仅有义务对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予以检查,还有义务对拍品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查验。对于一些仅需稍具专业知识便可辨其真伪的艺术品,如果拍卖人不经查实便声明免责,就可以认为拍卖方没有尽到审慎义务,不得使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二)对买受人的司法救济予以明确规定
在现行立法中应明确买到赝品的买受人的司法救济。因为当前拍卖市场中,“声明不保证”把交易的风险毫无保留的转移到了买受人身上。拍卖人无论从艺术品的鉴定能力、经济实力还是与委托人谈判的话语权方面,都相对买受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对于买受人设立司法救济保障,可以进一步督促拍卖公司严把质量,诚信经营。我国的立法部门可以根据《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文化艺术品类)》中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现行《拍卖法》中明确规定一个期限,在该期限内买受人可以自行鉴定拍品真假,如发现是赝品,那么买受人可以在该期限内凭借权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解除拍卖合同,并要求拍卖人退款。如果能够证明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是委托人的责任造成的,那么拍卖人享有对委托人的追索权。 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艺术品拍卖的赝品拍卖纠纷,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更加明确,拍卖市场的拍假现象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抑制。
(三)完善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随着拍卖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艺术品交易量的增加,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修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势在必行。只有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完善后的瑕疵担保条款才能在拍卖实践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1.规定赝品的认定程序。我们首先要解决赝品的认定问题才能避免赝品不免责制度形同虚设。虽然我国鉴定机构与鉴定专家与日俱增,但是我国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艺术品鉴定部门。当务之急是建立权威的艺术品鉴定机构,这个机构要由国家级的各类鉴定专家组成,并配备最先进的科学仪器,属于法院采信所指定的最高鉴定仲裁机构,同时又是不受厉害关系或任何单位制约的中立机构,按法定程序运作的专业机构,应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和专业性。专家组在提出鉴定意见的同时,允许部分专家保留个人意见,可以引进一票否决制。最后由各鉴定专家签字对该意见予以确认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2.完善赝品的监管机制。我国拍卖法对拍卖业的监管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监管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权力监管机关和社会监督机关。我认为权力机关主要应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监管:一是拍卖公司的设立审批。截止至2014年12月,中国共有拍卖企业6476家,拍卖公司的数量已达到一定高度,但是质量还需要不断提高。今后新的艺术品拍卖公司在设立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断提高拍卖行业的资信,使我国拍卖行业能够在整体水平上得以提升;二是严厉惩处故意拍假的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以此来减少赝品出现所带来的纠纷。
[论文摘要]:市场只是衡量一件作品是否入时或循规的消费性尺度,所谓的市场生效只是衡量一件作品能否投机生利的商业性尺度。一些发达城市进入了消费时代,这使得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同时也更加刺激了消费者的需求欲望。消费者强大的购买力不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也使得文化领域发生了大范围和深层次的变革。本文从“消费”的角度来关注中国油画的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城市进入了消费时代,这使得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同时也更加刺激了消费者的需求欲望。消费者强大的购买力不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也使得文化领域发生了大范围和深层次的变革。激荡的社会转型期的市场仿佛有一只无形的手在左右一切事物的发生和发展,艺术创作也未能幸免,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迫,它正沿着商业利益的轨迹前进。这个五光十色、充满诱惑的社会确实容易使人眼花缭乱以致迷失方向,身临其境的人们仿佛着了魔似的,不能自拔,就连最具战斗力和敏锐感的艺术家也被卷入其中。
2006年秋季拍卖会,虽然有的拍卖公司拍卖中国当代油画总的成交额有所突破,并出现了青年油画家刘小东创作的巨幅油画《三峡移民》以2200万元人民币的成交价创造了迄今为止中国当代艺术品的全球最高纪录的亮点,但是平均的成交率大部分在60%-70%,整体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据预测,2007年拍卖的中国当代油画部分将继续维持这种局面,从整体态势上不会有太大变化,但市场会比2006年更加成熟,局部也会有些调整。
活跃在当代油画界的老一辈画家作品的价格平稳。吴冠中、靳尚谊、詹建俊、赵无极、群等老一辈画家,这些年一直是国内油画市场的中坚力量。由于年龄等原因,他们近年来创作的作品数量比较少,出手的不是很多。一旦他们的精品在市场上露面,即成为投资者追逐的对象,并以较高的价格成交。笔者认为,这些老油画家的艺术水平相对比较高,名气比较大,虽然他们的价格比较高,如吴冠中,靳尚谊精品的画价每平方尺都接近100万元人民币,但投资他们的作品的风险比较小,他们未来市场的价格会一直坚挺。作为中长期投资,会有很高的回报。另外,一些地方的知名老油画家的价格应该稳中有升。虽然他们的作品在拍卖市场的数量不大,但作为中小投资者,应该把眼光放在他们身上,因为他们本身有冲击市场高价位的实力,只是缺少市场运作。
“写实画派”停涨下跌,“当代新现实主义画派”上扬。近些年,中国当代油画家尤其是一些中青年油画家当中写实之风泛滥成灾,他们大多数的作品或是表现老少边穷地区风情的,或是美女模特加建筑和风景的,有的甚至一个模特画了很多年。其特点是画面漂亮,人物表面刻画的精细,有一定的艺术感染力,但多数作品在精神层面上对现实生活挖掘不深,媚俗的较多。其中的代表人物有陈逸飞、艾轩、杨飞云、陈丹青、王沂东等。2004年10月,由艾轩、杨飞云、王沂东等18人在北京成立了“北京写实画派”并组织了大型写实油画展,把写实油画推向了。2006年秋季拍卖会,“写实画派”遭到了重创,写实油画出现了大量流拍的状况,其中的代表人物的作品成交也不理想。2007年“写实画派”将继续呈现下跌的态势,尤其是水平不太高,名气不大的画家的跌幅会更大。
与“写实画派”相比,“当代新现实主义画派”在2007年将有很好的市场表现。代表人物有徐唯新、沂东旺等,他们的作品关注民生,关注现实,内涵深刻,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入拍卖市场的时间较短,没有市场炒作,加之目前的价格较低,徐唯新、沂东旺的画价平均为每平方尺为5-6万元人民币左右,未来的升值空间比较大,只要有精品入市,肯定会得到买家的追捧。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自古以来,专家学者著书立说,旨在传授道理、解惑疑难。在艺术品投资热如火如荼的今天,有关中国陶瓷的图书、专著及学术论文等,更是琳琅满目,数不胜数。许多学者、鉴定家、鉴藏家、鉴赏家、研究者用多年或毕生精力总结自己的学术研究,或通过考古新发现得到的新资料、新论点、新问题编著成书。
好的专著、书籍,学术价值高,影响深远,起到真正启迪作用,是真正的好著作;而有些学者的专著,因学术水平不高,著书不够严谨,往往造成不好的影响。目前在市场上出现的各类古陶瓷专著的种类有:
一、由师承到领悟,在领悟中走向市场经营,在经营中吸收经验,在吸收经验中发展个人的思路,最后总结学术心得和研究成果的专著。这种为业内人士一致认同的专著有:1993年由紫禁城出版社出版、耿宝昌编著的《明清瓷器鉴定》;1994年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钱振宗主编的《清代瓷器赏鉴》等。这些专著是收藏爱好者鉴藏古陶瓷必不可少的工具书籍。
二、由师承到领悟,在领悟中收藏自悟,在收藏自悟中总结经验,并通过走市场、走博物馆、走窑址、与藏家交流吸收经验,在理论和实践中发展个人的思路,总结学术心得和研究成果,再通过走访藏家和举办展览,并在展览中挑选展品编著成书的专著。这些专著有:2001年由广西美术出版社出版,广州博物馆、广州中国古陶瓷研究会合编,赵自强主编的《私家藏宝》;2003年由珠海出版社出版,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史馆、广东省收藏家协会、中山市社科联、中山市博物馆、中山市古陶瓷研究会合编,郑志海编著的《岭南藏珍》;2003年出版、九如堂编著的《九如堂古陶瓷藏品》等。这类书籍是在没有历史资料记载、没有考古层的发掘记载等条件下,以个人的经验和鉴别能力及学识水平编写出的;由于此类著作所选用藏品来自民间,其社会评价最多,面对压力最大,影响范围最广。
三、在文博系统工作多年,通过观摩馆(院)藏的实物、教学用的实物资料、文物商店的藏品,通过导师的指导,利用馆藏的众多文物作排比吸收经验,并与藏家在开展交流活动中吸收领悟,总结出各类藏品的特征而编著成书的专著。这些专著有:1998年九洲图书出版社出版、叶佩兰编著的《元代瓷器》;1999年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穆青编著的《清代民窑彩瓷》以及《明代民窑青花》等。
四、运用有资料记载、流存有绪的博物馆(院)藏品,以及在有纪年和墓志的墓葬出土物件、有记载的窑址和文化层考古发掘出的器物资料编写成的专著。这类书籍虽不具备鉴定力,但极具研究性和权威性,是鉴定家、研究者、收藏家鉴别文物的重要参考依据,这类的专著有:1997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中国硅酸盐学会主编的《中国陶瓷史》;1997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陕西省考古研究所、耀州窑博物馆合编的《五代黄堡窑址》和《宋代耀州窑址》;1998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冯先铭主编的《中国古陶瓷图典》;1999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炎黄艺术馆编的《景德镇出土元明官窑瓷器》;2000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浙江省博物馆编的《浙江纪年瓷》;2002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杭州市文物考古所编的《杭州老虎洞窑址瓷器精选》;2002年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穆青编著的《定瓷艺术》等。
五、论文和论文集。是将自己的学习心得、个人体会和新的论点论据、新的研究成果,以及新思索、新发现、新问题梳理论述形成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这类文集有:由紫禁城出版社出版,中国古陶瓷学会编的《中国古陶瓷研究》及《文博》双月刊,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国家文物局主编的《中国重要考古发现》等。这些论文集,都是鉴定家、研究者、收藏家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键词 追续权 立法必要性 缺陷 完善
2012年3月31日,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颁布,新增 “追续权”,确定了追续权的主体与客体,并规定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随后,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该制度进行了完善。
追续权的立法引起热议。艺术家将其视为立法完善给艺术界带来的福音,但艺术商则将其视为艺术市场的一把“夺命追魂枪”。我国多数民众对“追续权”仍很陌生,再加上目前立法尚未完善,社会各界对该制度认识不一。笔者尝试在探究追续权理论基础之上,以比较分析法浅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一、追续权之概述
(一)追续权的概念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 de Suite,本是法国有形财产法创制的术语,是指物权的原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被沿用到了著作权领域,成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概言之,追续权是特定类别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初次转让作品之后,分享其作品每次后续转让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权利,旨在协调艺术品市场中艺术作品经销者与作品创作者之间基于作品原件在市场流通中产生的经济利益冲突。
(二)追续权的性质
1、追续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特殊权利
关于追续权在著作权体系中的性质,目前学术上主要有三种观点:(1)追续权是财产权。权利人可据以获取财产利益,且该权利具有可继承性;(2)追续权是人身权。追续权享有者是作者及其继承人,且该权利不得转让、不可剥夺,与著作人身权的性质一致;(3)追续权内容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其内容指向财产利益,又与作者的人身密切相关。
笔者认为追续权是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一种特殊权利。首先,追续权的“不可让与”使其具有人身权性质,但其并不是纯粹的人身性权利。追续权制度仅涉及对作品原件的转让,不存在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涉及作者精神利益的问题,即其并不完全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其次,追续权作为一种未来利益的请求权,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但不同于一般的著作财产权,作者对追续权仅有获法定补偿的权利,无自由许可或禁止的权利。
2、追续权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
追续权的设立是艺术作品创作者与艺术商之间相博弈的结果,追续权的适用范围会直接影响到艺术商的利益。因此,已设立追续权的各国都对追续权主体、追续权客体以及适用期限予以规定。
3、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但可继承、可分割
首先,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不可剥夺。这一属性是著作人身权在追续权制度上的延伸。而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是“扼制中间利益之剥削,以确保著作权人就其著作原件为售后增值之分享。鉴于此项权利系保障居于交易颓势的著作权人之利益,故法律明文规定此共享权不得预先抛弃”。
其次,追续权的可继承性是其财产权属性的体现,追续权的可分割性“实质上是追续权的可继承性的后续特征”,指追续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分割成等份或者不等份而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
二、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之必要
(一)我国艺术品市场繁荣,艺术品创作者与艺术商利益失衡
当前,我国艺术品市场空前繁荣。据统计,仅画廊已达2000多家,全国专门拍卖艺术品的公司超过800家,2007年艺术品拍卖总额约270个亿。
多数艺术家在其未成名时廉价出售其艺术作品,这些艺术作品随着艺术家名望的逐步提高,价格才得以上涨,首次售价与转售价格差异巨大。作品的收藏家与艺术商获得高额利润,在未设置追续权的情况下,特定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收入仅来源于作品的首次销售,原件所有人转售作品后获得的收入将与创作者无关。艺术市场越繁荣,特定艺术作品创作者与艺术商之间的利益失衡越突出。为弥补艺术创作者的损失,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体系,引入追续权非常有必要。
(二)全球艺术品贸易发展,中国艺术品作者呼唤追续权立法
目前,经济全球化已扩展至艺术品领域,中国艺术作品深受海外投资商关注。据全球最权威的艺术品信息公司Artprice的《2011年全球艺术市场发展报告》统计,中国拍卖市场的交易额在2011年上升至全球第一,占全球交易额的41.4%。
大量国内艺术作品远销海外,但根据《伯尔尼公约》第14条,“只有经作者所属国的法律确认,才能被请求保护国确认的范围内,请求本联盟成员国给予前款规定的保护。”无追续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的艺术品创作者在国际市场上因不能行使追续权而处于不利地位。
(三)追续权立法获国际认可,国际交流需要追续权立法
目前有40余个国家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引入追续权制度。追续权最早于1920年由法国确立,德国1972年10月修改著作权法时着重修改了“延续权”和“公共借阅权”。美国联邦立法尚未以成文法形式确定追续权,但当事人可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而“法官对于无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追续权,也已援引公平、正义原则,做出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追续权的司法判例。”加利福尼亚州更于1977年颁布实施了适用于本州的《追续权法》。2001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艺术作品原作作者追续权的2001/84/EC号指令》(以下简称《指令》)首次就追续权在所有成员国的适用做出了具有强制性的专门规定,扩大了追续权的适用范围。迫于欧盟的压力,英国于2006年开始实施Artist Resale Law。
如前所述,根据《伯尔尼公约》的互惠原则,在追续权制度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背景下,追续权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我国艺术创作者获得国际保护。同时,也因该制度的缺失,大量外国艺术家将排斥中国艺术市场,从而阻碍我国艺术市场的国际交流和繁荣发展。
三、结合域外经验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之评析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对追续权的完善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不可否认,该规定仍十分笼统,具体细节有待完善。笔者拟从比较法角度分析该规定的不足之处。
(一)追续权权利主体不应包含被遗赠人
1、追续权权利主体的域外规定
绝大多数国家将追续权权利主体限于作者本人及其继承人,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3―7条规定,作者死亡后的当年及其后70年,追续权由继承人享有。菲律宾著作权法、阿尔及利亚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但意大利法律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有作者本人、其继承人及其受遗赠人。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关于追续权权利主体的规定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为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笔者认为,追续权权利主体不应包含受遗赠人。一方面,追续权的主体越多,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流转将面临越大的阻碍,“将受遗赠人排除在追续权主体之外,目的就在于减少追续权对艺术作品流通的不必要的阻碍,避免走向促进文化市场繁荣目标的反面。”另一方面,将追续权权利主体限于作者本人与其继承人,既可防止追续权的滥用,也可适当照顾销售商的利益。对于“继承人”,可以考虑规定在权利保护期内,允许进行多次继承。
另外,追续权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作者及其继承人的经济利益,且追续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因而宜将追续权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排除法人和其他组织。艺术家死后,在追续权的合法有效期内,若追续权无继承人,应当规定追续权由国家行使,作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由集体组织行使追续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可以成为追续权的权利主体。
(二)追续权客体有待完善
1、追续权客体的域外规定
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规定对追续权客体的界定也有区别。《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追续权客体为美术原作和文字、乐曲原稿;《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确定追续权客体为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中;德国著作权法26条规定的追续权客体包括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作,并明确排除建筑作品以及应用艺术作品;《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规定,追续权只适用于造型艺术作品,相关解释确定工艺品、艺术设计作品一类的适用艺术作品也在保护范围之内;《指令》进行进一步明确追续权客体,将其限定为各类平面和三维艺术作品的原件。概言之,各国一般将追续权的客体限于原创艺术作品,而差异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一,实用艺术品是否受保护;其二,文字作品及音乐作品手稿是否受保护。
2、《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关于追续权客体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借鉴《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规定追续权客体为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
首先,关于实用艺术品,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3条已将其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①允许实用艺术品创作者享有追续权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未得到专利法或商标法保护,但具有很高审美价值且数量稀少的实用艺术品。
其次,笔者认为赋予摄影作品追续权是合理的。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有诸多相似之处:(1)摄影作品对作品原件具有很强的依附性;(2)摄影作品难以复制。摄影作品的价值凝结在独一无二的作品原件中的,通过拍照、印刷所得的复制品的艺术价值受到很大程度的贬损,一般不具有收藏价值。即使作者用相同的手法再次创作相同作品,也不能对作品进行百分之百的复制,而应视为作者再创作的过程;(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原件转移后产生相同法律效果,即原件所有者获得物的所有权与作品展览权,而创作者仍享有除展览权以外的作品的其他著作权。
最后,笔者认为文字、音乐作品手稿应排除在追续权客体范围外,理由如下:(1)文字作品与音乐作品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并非是原件的首次转让后的转售,作者通过复制件即可获利;(2)此类作品的作者可以通过多种著作权类型实现利益诉求,并不有赖于追续权的保护;(3)目前鲜有国家将追续权客体扩展至文字、音乐作品手稿。
(三)追续权的实现有待进一步细化
1、追续权行使的条件
(1)首次转让的方式要求
捷克等国家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只有有偿转让其作品的作者才能对其作品的再次转让享有追续权,但目前大多数国家不以初次转让的有偿作为享有追续权的条件。突尼斯规范法第4条(二)中也规定“不管原作以任何方式转让”,作者都享有追续权。
(2)首次转让后转售的方式要求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8条规定,作者对其转让后在拍卖或者通过中间商转卖该作品的收益享有分享权,德国和西班牙著作权法也将转售方式限于拍卖或者通过中间商,仅有少数国家未对转售方式做出限制。突尼斯规范法第4条(二)的规定采纳前者。
笔者认为,应将追续权行使限于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出售而获得利益的场合。将私下交易纳入追续权保护操作较困难,相较而言,公开拍卖或通过销售商出售的各个环节更加规范,易于管理和操作。
2、追续权实现方式
在追续权行使方式上,域外目前主要有三种:私人行使、授权国家机关行使、委托商或机构(如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大多数国家采用第三种。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仅提到追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笔者建议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模式。首先,一方面,该模式可以降低个人主张追续权的成本,另一方面,集体管理在主张追续权、知情权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优势,境外主张追续权时,需各国集体管理机构之间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共享网络,各国艺术家了解其作品在其他国家的销售状况,才有可能有效主张追续权。其次,我国有实行追续权集体管理的条件。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而美术、摄影作品由其下设的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进行集体管理。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基本职能与法律地位,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则标志着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步入一个新的轨道。追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也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
3、分享利益的方式
目前,域外著作权法规定的特定艺术作品作者分享利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总价提取法和增值额提取法。
总价提取法又可分为有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和无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有金额标准的总价提取,即以艺术品转售总价为分享利益的基准,且预先划定金额标准,以转售价超过该标准为提成要件。如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准许权的收费标准以作品转售所得收入的5%收取,转售所得收入低于100马克时,出售人无须付费。
增值额提取法也可分为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和无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前者是指预先设定一个标准金额,当转售价格与前次出售价格的差价超过这个标准时,作者可按增值额的一定比例获得收益。如俄罗斯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若造型艺术作品每次公开转售售价超过前次售价20%,作者有权从卖主处获得转售价5%的提成。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12条未具体规定追续权人分享转售利益的方式。笔者赞同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法。总价提取法收取收益标准过高,不利于平衡创作者与原件所有者的利益, 艺术作品转售未获利的情况下仍由创作者分享利益是不合理的;相较而言,有金额标准的增值额提取法更为科学公正。另外,“可以借鉴税法中的累进税率制的方法,转售增值越大,创作者分享利益越高。”
四、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追续权制度确有必要。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以原则性条款明确规定追续权保护制度,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具体规定追续权的概念解释、追续权权利主体、客体、行使条件、实现方式、收益分享方式等方面,而解决相关争议等更具体的操作方案则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其中,追续权权利主体应明确为作者或其继承人;客体为美术作品(包含具有很高审美价值且数量稀少的实用艺术品)及摄影作品;追续权行使限于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出售而获利的场合;完善集体管理组织,追续权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模式;而只有特定艺术品转售价格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或比例时,创作者可从艺术品转售增值额中分享一定比例收益。
注释:
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3条将实用艺术品定义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使用功能并由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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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陶瓷雕塑;艺术品;品味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优秀文化的国家,在朝代更替的时候就会遗留下很多拥有悠久历史的传统文化产品,这些产品都包含了很多的文化底蕴,它们需要被后人珍藏并加以保护。但是,目前我们可以看到的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人们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不断地对文化产品进行盲目的开发和改造,很多传统文化已经失去了它们原来的韵味,更多地被融入了现代经济的因素,这对于历史古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很不利的,它使得原来发展好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它的历史价值已经逐渐被人们遗忘,因此,新时期的到来,有关传统文化负责人必须尽快地完善传统文化产品的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对历史古文化产品的保护力度。而中国传统文化产品要以陶瓷雕塑发展为例。中国陶瓷雕塑的历史十分悠久,始自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陶瓷雕塑品一般是指具有立体感、独立性、可触摸的陶瓷雕塑制品。它的生产过程包括模印、镶嵌,及手工镂、捏、堆塑、雕刻等成型过程并经高温烧制而成。 本文我们探讨的就是陶瓷雕塑在我们国家的发展与保护。
1 当代陶瓷雕塑艺术品保护保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陶瓷雕塑传承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对于历史传统文化产品来说,它们是我们国家一种历史文化的积淀和证明,它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起构成了我们国家传统优秀文化的结晶,由于当前人们受物质生活的冲击,对于物质文化产品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是更多的追求的经济利益,以至于很多传统文化产品已经消失在历史长河中,这大部分是由于人们对这部分传统文化产品的过度盲目生产改造导致,让传统文化产品失去了它们本来的风味。陶瓷雕塑艺术承载着我们国家古代的很多优秀的历史文化底蕴,它们是我们国家古代先人的智慧和力量的结晶,但是受当前经济发展态势的影响,我们国家的陶瓷雕塑传承的生态环境已经受到了很多物质的冲击,它们不断被融入商业化因素,使其变质。这就是当前陶瓷雕塑艺术品传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2 陶瓷雕塑艺术品制作传承断代
对于陶瓷雕塑手工艺术品来说,它们都是历史的产物,与当前我们这个时展不相融合,因此它们必须被进行改造剔除以后才能被人们所传承。但是,当前由于民众对手工艺品制作认识较少,不能认识到传承陶瓷雕塑手工制作方式的重要性。就导致很多经典的陶瓷雕塑艺术品在传承过程中断代。特别是那些制作于家庭手工的有着悠久历史的陶瓷雕塑艺术品,它们蕴含的文化底蕴十分深厚,但是由于那些地方居民文化水平有限,它们不懂得把经典陶瓷雕塑手工制作方式流传下来,认为那些旧的手工艺品破破烂烂没有利用价值,因此这些地方的传统陶瓷雕塑艺术品就会被逐渐消失在人们的视线,这就对陶瓷雕塑艺术品的保护造成了困境。古代陶瓷雕塑艺术品各个地区各具特色,是各族人民长期以来创造积累的重要文化财富,它们的流传创造引用到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很多方面,有民族风情、地区地貌、生活习惯各种因素得影响等。它们都是十分具有历史意义的,但是往往在传承过程中断代。
1.3 我国现代陶瓷雕塑艺术发展机制不够完善
对于我国现代的陶瓷雕塑艺术的传承发展,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当前我们国家对于陶瓷雕塑艺术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相应的保护体制,导致很多种类的陶瓷雕塑艺术品在传承过程中消失或受损害,这是当前陶瓷雕塑艺术品传承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各地政府对于自己地^的陶瓷雕塑艺术品制作不重视,没有意识到它们的文化价值,这对于古代文化遗产的传承十分不利。
2 对我国现代陶瓷雕塑艺术发展的点滴思路
2.1 扩大宣传,营造良好的传承陶瓷雕塑艺术品的舆论氛围
创造性思维是追求艺术创作的重要环节,不断完善和追求艺术真谛。对于陶瓷雕塑艺术品来说,它的传承发展最需要的就是与时俱进的创造性,它必须有适合于陶瓷雕塑艺术品发展的创新发展,才能让陶瓷雕塑艺术品更好的流传于世。每一个地方的陶瓷雕塑艺术品都是一个地区特定的文化产品,他们是时代的产物,在时代演变过程中会逐渐被改造,还有的艺术品为了满足商业发展需求几乎被完全改造。这对于当代陶瓷雕塑艺术品的文化传承和艺术性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不便,因此,各个地区必须加强对自己地方具有特色的陶瓷雕塑艺术品做广泛的宣传,把目光放长远,投入一定的资金来对这部分陶瓷雕塑艺术品进行创新性改造和推广,并采取一定的方案对经典陶瓷雕塑艺术品进行保存,同时应该在当地开展一些文化表演、文化活动等吸引外商投资。这样不仅使具有特色的陶瓷雕塑艺术品得到传承,也扩大了其影响力,给当地人民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一举两得。
2.2 增强对于地方陶瓷雕塑艺术品的保护力度,进行传承发展
传统陶瓷雕塑艺术精华,是我们发展面向未来陶艺必须汲取的主要营养元素对于每一个地方来说,它们都具有自己当地特色的陶瓷雕塑艺术品,这部分陶瓷雕塑艺术品必须被人们好好保护和传承。而且必须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保护,传统文化产品更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传统文化产品已经被列为世界物质文化遗产,并且我国政府在传统文化产品的传承和保护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陶瓷雕塑艺术品作为当代艺术发展的典范,人们不断地对陶瓷雕塑艺术品进行保护并创新,同时也有专门的设计人员进行制作,从而尽量做到把每一个具有特色的陶瓷雕塑艺术品保存下来。同时,这部分保护地方陶瓷雕塑艺术品的人员也会不断地收集陶瓷雕塑艺术品的本土知识和特色,使得传统陶瓷雕塑艺术精华文化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同时,一些传统陶瓷雕塑艺术品的制作风格也与现在的陶瓷雕塑艺术品制作风格相互融合,在传统陶瓷雕塑文化产品中融入现代文化的元素,从而大大地丰富了传统陶瓷雕塑艺术品文化的内容。盛产陶瓷雕塑艺术品的地方历史悠久,它的遗产文化更是博大精深,它对于社区经济发展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有关政府必须加强对自己地方的传统陶瓷雕塑艺术品制作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断完善相关的保护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把陶瓷雕塑艺术品的发展推到顶峰时代。
3 结语
在陶瓷雕塑艺术创作中,吸取传统陶瓷雕塑艺术精华是发展未来陶艺的基础,追求艺术的真谛是发展陶艺创作的灵魂,只有建立在此两点的基础上,才能将我国的陶瓷雕塑创作推向一个新的多样化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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