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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行政管理概述
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依靠企业行政组织、按照行政渠道管理企业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所谓企业行政组织,是指企业的行政组织机构。行政渠道则主要指企业行政组织机构内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如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或公司总裁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的等级系列关系。行政管理的手段通常包括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奖惩条件等。
(一)企业行政管理的主要特点
1.权威性。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上级权力与权威基础上的,上级行政机构没有相应的权力和权威就不能下达命令、指示或规定等。但是,还要指出的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还要取决于上级权力是否运用得当和下级的是否服从等诸因素。
2.及时性。由于企业行政管理是用命令、指示等来调整人、财、物、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故其手段和方式直接具体,而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又配以对违抗管理的惩罚措施,因而能迅速发挥作用;而通过经济手段进行管理或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达到管理目的时,则必须有执行反馈调整执行的操作过程,因而常发生滞后。因此,在企业大量日常性经营处理及人事处理中,或企业遇到突发事件以及企业环境不稳定时,行政管理就能发挥重大作用。
3.纵向性。因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企业行政组织内部的隶属关系进行自上而下的纵向指挥和协调,往往是企业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的指令性要求,因此主要是纵向性的。
(二)企业行政管理的作用和内容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分工日趋专业化,这就要求一个生产流程中各个环节最大可能协调一致。因此要有效地组织企业生产经营,就必须有一定强制力的权威与服从机制——即行政管理,否则,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就可能因缺乏组织性而不能实现。企业内以经理或厂长为首的行政管理系统运用行政手段,把企业各环节、各部门联结成一个健康运行的有机整体,并通过各种行政管理手段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保证企业生存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企业行政管理是通过以下方式发挥作用的:
1.计划工作。即确定管理内容的目标和决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必须具有计划性,这是企业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和保证行政管理成功的必要条件。
2.组织工作。企业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工作的内容,并将其按性质分类,逐级建立自上而下的责权关系,保证行政管理渠道的畅通无阻。
3.指挥工作。即企业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具体措施,调动和协调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4.控制工作。即对指挥工作的各项措施进行监测、控制与调整,包括建立激励机制、监督系统和制定奖惩条例并认真执行。
二、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管理自身的要求。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正常组织经济活动,包括财务和销售管理、信息、沟通以及公关和劳资关系等。实际上,这种要求一般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范畴。纯粹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则要求:
1.实行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行政首长(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其为首的指挥系统是科学行政管理的基础。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明确行政首脑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其有足够的行政权力和必要的权威;其次必须保证行政首脑的管理措施有可靠的行政实施渠道,再次行政首脑必须有一个高水平的咨询机构,保证其管理措施不致因考虑欠周或个人判断失误而产生负面影响。
2.合理选择和设计行政组织机构。企业行政管理是依赖行政机构和行政渠道进行的,所以,选择和设计符合企业内外特点的组织机构是保证行政命令、指示等迅速流动贯彻的重要前提,是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必要条件。行政管理最忌机构庞杂、人浮于事、渠道间沟通不畅、环节繁多,从而造成公文旅行和效率低下等弊病。因此,合理设计与选择行政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科学化密不可分。
3.选拔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与时代相适应的一般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一般素质包括:良好的个性和心理特征、优秀的政治素质、强烈的创新素质和健康的身体素质。能力结构包括以信息处理能力、组织咨询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择优决断能力为内容的决策制定能力和以善于选择实施办法、用人知人善任、协调统筹全局、应变临阵不乱为内容的决策实施能力。知识结构则包括一般知识、管理知识和技术知识三大方面。可以说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致胜的法宝之一。
行政管理现代化是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而言的,是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来讲更加科学、高效、规范的行政管理模式。行政管理的现代化程度一致是与政治发展的现代化程度相适应的,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地实现政治发展的目的,提升政治发展的效率,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同时,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在促使自身行政效率提高的同时能够更大程度的获得社会的政治认同,进而使政府的合法性得到有效维护。所以说,行政管理现代化是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的、是政府自觉推动的,为了促进政府的行政效率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相适应而产生的,由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现代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的过程。行政管理现代化包括制度层面的现代化、技术层面的现代化和人员层面的现代化三个方面。
制度层面的现代化。即建立与社会发展各方面包括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相适应的行政管理程序、规章制度等,对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促进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化和规范化,避免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任意性较大和自由裁量权过多等。技术层面的现代化。即政府掌握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手段和方式,并且,政府有主动将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手段和方式应用于政府之中的意愿和能力。人员层面的现代化。即行政管理人员的现代化。行政管理人员掌握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运用现代化的刑侦管理手段实行行政管理,并且能够随着行政管理现代化的进行不断地更新自己掌握的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自身能力的现代化。
二、国内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理的制度化受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影响较深。作为政治的执行性部分,行政管理与政治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传统,这种历史传统形成了“官本位”的政治行为模式,这种政治行为模式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任意性和人为性较大,相关行政管理领域缺乏现代的、理性的和科学的行政管理制度,或者,行政管理制度在具体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被漠视,整个行政管理过程任意性较大。
2.现代化的行政管理知识缺乏。现代化行政管理知识的缺乏是由于长期以来对于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忽视造成的。由于长期以来对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忽视,政府很少主动去从事行政管理里现代化研究,因而很难产生符合中国国情的,参考了中国行政管理经验又借鉴外国先进行政管理理论的现代化行政管理知识。相对于中国来讲,外国的行政管理现代化实行的较早,已经形成了相关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中国的行政环境和外国的行政环境存在很大的差别,很难直接引入使用,这就导致我国现代化的行政管理知识缺乏。
3.行政管理人员对于现代化的行政管理知识和行政管理手段掌握较少,导致行政管理的现代化难以推进。当前,在行政部门职位较高,对于政府行政行为影响较大的人员年龄都普遍较大,对于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管理知识掌握较少,也难以实现认同,这就导致了行政管理人员的现代化行政管理知识不足。同时,很多行政管理人员在日常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很少主动去学习现代化的行政管理知识,不思用现代化的行政管理知识武装自己,使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也是行政管理人员现代化行政管理知识掌握较少的一个原因。
三、国内行政管理现代化发展路径
1.建立现代化的行政管理制度。现代化的行政管理制度有助于帮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快速高效地实现行政管理的现代化。通过现代化行政管理制度的构建,行政管理人员在实行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按照行政管理制度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能够参考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政决策,从而有效地避免传统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任意性较强,自由裁量权过大,行为约束和监督困难的情况,能够有效促进行政管理的现代化发展。
2.促进政府现代化行政管理知识的提升。现代化行政管理知识是政府现代化的必要基础,所以,我们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政府现代化行政管理知识的提升。首先,政府设立行政管理研究部门,通过对政府日常行为进行研究、对学科前沿知识的引进等来促使政府对先进的行政管理知识的掌握。其次,政府行政部门与高校进行合作,通过采取激励措施、申报课题等形式促进高校参与行政管理现代化策略的研究,并且努力实现研究成果的转化和使用,促进政府对现代化行政管理知识的掌握和利用。
3.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水平。作为行政管理现代化的推动者和实施者,行政管理人员能否掌握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手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引进行政管理现代化方面人才、对政府原有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意识,现代化的行政管理知识以及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手段等)、让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脱产学习等方式来促使其对行政管理现代化知识的掌握,促进其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结语
晋商在历史上曾辉煌数百年,得益于其博大精深的晋商文化。晋商在道德上的义利诚信,精神上的自强不息,思想上的和谐兼容,经营上的勇于创新,管理上的竞合相融值得我们借鉴。我们要继承和发扬晋商文化精髓,提高现代旅游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山西旅游经济发展。
一、晋商文化的形成晋商,称雄于亚洲数百年,在世界经济学史上可与意大利商人相媲美。晋商最早出现于古代晋国时期,是中国最早的商人,发迹于15 世纪末的明初,在 16 世纪 70 年代的明仁宗年间进入鼎盛时期,形成了一个地域性的商帮,到 19 世纪 70 年代清朝光绪年间达到辉煌,贸易做到了欧洲,他们是当时国内势力最大的商帮,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实力雄厚的商业集团。晋商的商品经营(如绸缎庄、茶庄、颜料庄、布庄等)和货币经营(如票号、账庄、钱庄、当铺等)相互渗透,相得益彰。晋商的兴衰历经了五百多年,在这五百多年的时间里,晋商既是一个历史时期的代名词,也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文化内涵,对山西商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文化财富。
晋商文化是晋商在特定的发展过程及经营实践中凝结起来的独特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念,它是山西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将山西黄土文化与塞外文化相融合所创造的经营经验、商行制度、商业道德、商会组织等精神财富的综合。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和个性,对外是一面旗帜,对内是一种向心力。
晋商之所以称雄于世,就在于他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晋商文化贯穿到经营和组织管理之中,使晋商文化成为其实践活动中最活跃的内在灵魂。晋商文化把传统的儒家文化精髓仁、义、礼、智、信渗透到整个晋商的精神世界,成为他们的灵魂,指导晋商经营管理活动。晋商文化可以主要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道德上,义利诚信。晋商挟信义而经商,不畏艰难,辗转千里,输万货以为人,赢百利而利己,逐渐形成义利并重、义利统一的商业价值观。他们崇尚信义,在其重商立业的创业思想指导下,在义和利的问题上,有其独特的理解和行为规范,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古代中国,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孔庙、关庙,而很多关庙由山西商人所建。关庙作为祀奉关云长的地方,之所以被山西人百般信崇,均在于信义二字。晋商反对采取卑劣手段骗取钱财,宁可折本亏赔,也要保证企业信誉,使得各地百姓购买晋商商品,只认商标,不还价格。
(二)在管理上,竞合相融。他们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眼光敏锐,审时度势;积极主动,适机而上;协调关系,增强友谊;既能与人宽容共处,和平共事,又能让利经营,薄利取信。博大宽厚是晋商文化的底蕴所在和晋商群体赖以兴旺发展的精神支柱。胸怀宽广,眼光远大,使晋商具有在商海中游刃自如、审时度势、洞察机遇的锐利眼光;敏于观察商情,捕捉战机,采取主动,适机而上,乘势获取战果的机智头脑;宽厚待人,以义取财,以利厚人,增强友谊,在化解业务纠纷和协调师徒关系方面展现出大家风度。
(三)在思想上,和谐兼容。晋商信奉和气生财,重视与社会各方的和谐,在内部,相互信赖与忠诚,体现了择人委任唯贤是举的导向性和激励人、凝聚人、用好人的思想,注重发挥经理、掌柜的潜能和智慧,使经理、掌柜在工作中自我塑造,发挥垂范效应,把自己的行动与票号经营目标有机联系起来;在外部,尤其在同业往来中既保持平等竞争,又相互支持和关照,既能与人宽容共处,和平共事,又能让利经营,薄利取信。晋商精心选择各帮商人自己比较固定的商路和经营地域,各行其道,分区贸易,各帮绝不一哄而上。晋商还互相指定同行为相与,相与间都是经过了解,认为可以与之金钱往来的同行。同是相与,必须尽量互助,即使无利可图,也要善始善终,不中途绝交。
(四)在经营上,勇于创新。勇于创新是晋商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晋商首创人身股分配制度,员工没有资本,可以凭人力资本入股享有人身股,与东家的资本股银股同等分红。人身股从二厘开始,顶二厘的员工只能管点杂事。顶三四厘者可在柜台上应酬买卖,但重大事宜尚难做主。顶到五厘以上者行情一听就明,生意能否成交一语定夺。顶到七八厘者便成了行家里手,或来往于总号、分号之间,盘点货物,核算亏盈;或奔波于天南海北,拍板大宗交易。
顶到九厘者,已是花甲白领,日常营业一概不管,专事重大决断。若决策有误,不仅给商号造成经济损失,也影响到这些元老个人的声誉和利益。这一制度营造出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的良好氛围,营造出尊重人性、尊重个性的氛围,充分激发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培养了员工爱票号如家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同时这种制度将个人的名利与企业机制结合起来,责权利相统一,使得票号内部各方面的人员都能够恪尽职守,尽心尽力。
(五)在精神上,自强不息。山西地处黄土高原,自然条件差。中国传统文化的长期熏陶及客观地理环境的影响,造就了晋商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他们也正是依靠艰苦创业积累的雄厚商业资本为金融票号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之处,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促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评析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调整对象方面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
(二)调整手段方面
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
(三)主体方面
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四)本质属性方面
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
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误区及其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的误区
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2.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 转贴于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狭义的经济法应属于经济行政法。我们看到,现在所说的狭义的经济法在法律性质上即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大多是无偿、不等价的经济关系,并且通过特殊的意识活动如行政命令、指示、调控、计划、指挥及监督等方式形成,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日益注重对被管理者权利的考虑和把握,这反映了行政关系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经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相对人对经济行政机关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经济行政法从法律属性上应是部门行政法,即为行政法的亚部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落后,以至有的学者称: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于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从客观上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笔者并不想否认经济法学者的贡献,也不想否认经济法的作用,我们想说的是经济法学者不必要把经济法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狭义的范围内,它应有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
2.广义的经济法应是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我们认为:经济法规范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部门法所囊括,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中,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的法域,这才是经济法的本来面目。经济法原本没有必要与民法、行政法进行区别,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应该从国民经济整体、系统的高度研究我国的经济现象,以期待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进行理论的指导。而这种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它包括经济宪法、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行政法等,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结束语
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不一定非要求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是属于理论范畴的主观意识,法律的创制和实用从来都是对现实中利益的冲突而为之。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成为各家的“圈地运动”,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现象日益复杂。我们需要对经济现象进行总体、综合的考虑,由此可见,经济法学的任务是极为重要的。
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未完成,这寄希望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学科的建设时,我们一定不要囿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理论构架,而应按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论的建设,否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如同走沼泽地,越陷越深。此外,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应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促进经济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实施,以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A]·行政法论丛,1998,(1)
[2]罗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宋华林,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J],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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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行政管理对社会和生活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需要跟随社会背景的变化进行及时的调整。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给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知识经济时代中,人们追求创新,利用知识创造财富,从而体现各自的价值。知识经济给行政管理带来的众多创新的因素,为行政管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知识经济的特点
知识经济指的是依靠知识和信息的力量发展经济的模式。在这种模式,新型技术和方法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整个社会的深入改革的发展带来的新契机。知识经济突出特点可以分为三点:
(一)全民素质得到提高。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认识到法律和管理部门的重要性,参政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增强。现代人将更多的注意力和谈论内容集中到国家的发展中,为国家的发展贡献个人的力量。全民素质的提高给行政管理的具体步骤和效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起到了监督行政能力的作用。
(二)信息社会化、公开化。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共享,成为整个社会的公共信息。信息资源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捷,进而可以享受现展的文明成果。
(三)创新产品和创新思想活跃。在知识经济时代K,创新产品和创新思维是最大的特色。人们对社会需求十分敏感,进而创造出与社会需求相一致的产品,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认识到社会的发展动态,及时更新管理理念和方式,细化管理能力,简化管理步骤,使得管理保持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二、知识经济给现代行政管理的积极影响
知识经济时代为整个社会发展进步带来了各种要素,是社会破旧立新的关键。行政管理需要利用好知识经济带来的技术、思想和人才等多种资源,根据具体的发展情况进行改革,不断适应新形势,解决时代新矛盾。
(一)完善行政管理理念。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思想和经济形式涌入人们的视野,改变了人们对行政管理的认识,对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完善自身的服务理念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服务能力,实现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化。行政管理理念是管理工作进步的内在因素,是突破制度缺陷的关键内容。我国经历了多个经济发展阶段,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行政管理理念需要与经济发展处于相匹配的状态,促进经济进步,完善行政服务。知识经济时代带来的技术、人才和资源,正在加速行政管理的发展,对现代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有着良好的指导作用。
(二)细化行政管理职能。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给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建设精细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为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事务简单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的发展和创新思维的运用,使得社会经济出现更细分支,要求管理方向精细化,不断调整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和公共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精细化涉及到管理运行程序精细化、部门服务内容精细化以及工作人员精简化。行政部门在认清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简化内容运作程序,满足社会需求,并不断提供工作效率。
(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方式自动化。在大数据时代,行政管理部门几乎摆脱了纸质化办公传统低效方式,采用计算机和互联M等多种新技术辅助办公,大大缩短了事务处理时间,提高了工作正确率,使得行政管理水平处于世界前列。这种半自动化的处理方式与知识经济有着莫大的关系。与此同时,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者也必须接受知识经济的教育,熟练掌握多种技能,以便应对工作中的问题。知识经济为行政管理部门运转提供了硬件和软件设备,让管理部门有了承担处理新时期问题的能力。
(四)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有方向。知识经济时代带来了各个国家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在开放的环境中,行政管理需要改变自身的传统看法,增强自身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效率,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突破传统思维,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不断强化服务职能,以便灵活的处理新型问题,实现行政管理的高效化。
三、基于知识经济之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质量措施
行政管理的发展离不开知识经济带来的时代元素,离不开技术、人才和创新等诸多要素。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需求进行提高,否则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服务需求。
(一)行政管理引进先进技术和模式。行政管理不直接影响经济活动,但是对具体经济活动的开展有着十分明显的影响。陈旧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将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增加内耗,加大经济活动的内在成本。从知识经济的角度看,行政管理也需要进行不断的改革,打破人们的固有思维,依靠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优越性,全面提高行政管理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行政管理的改变需要领导的重视和基层实践,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可以获得良好的收效。比如:资金预算和资金运转这两个阶段可以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准确性的评估,减少资金不恰当利用带来的二次成本,实现资金利用最大化。行政管理的改革需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入手,充分有效地利用好内部资源。
(二)行政管理人员不断优化,增强创新意识。行政管理效果与管理人员有着直接的关系。管理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意识会给整个管理带来明显的影响。行政管理人员需要增强自身的创新意识,完善管理职能,使行政管理跟进现展。人才是创新活动关键的因素,有着巨大的潜力,对整个管理体制的革新和运行影响最为明显。比如:行政部门进行技术和体制的改革后,管理人员需要根据现实需求进行调整,进而使新技术和模式适应实际需求,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管理员工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是其工作的基本素质,是完成基本工作的必备品质。行政管理层需要开发个人智慧,注重团队合作,灵活处理现实问题。只有这样,行政管理才可以从根本上得到完善和发展。
(三)缺少配套的机制建设和保障建设,缺少长远和综合的规划。工行个人信贷体系建设不完善,专业条线不清晰,专业部室责权不明确。由于拥有了庞大的客户基础工行更多的关注数量型的指标进度,造成了部门间分别考虑自身的业务拓展和产品开发满足于现状,没有长远统一的规划。
四、完善工商银行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数据挖掘与应用。加强大数据先进理念的应用,结合工商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实际与信贷信息化应用管理现状,首先是要增强信贷风险决策的数据依托理念。在信贷介入、扩张、控制、压缩、退出时机把握上,提高信贷风险管理决策的量化依据比重。其次要加强数据之间相关关系应用,提高信贷风险预判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二)搭桥互联网企业,建立大数据为依托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平台。模仿和跟进在大数据应用有领先经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与互联网社区、电子商务等企业合作,例如阿里巴巴等[2]。打造和形成以工行具有主导经营管理权的O2O、B2C、B2B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平台建成后,可依托平台不断丰富的信贷产品’积累网络用户的信贷交易信息、行为及信用数据信息,从中总结和摸索适用于信贷风险管理的数据模型或方法,为深入推广应用大数据提供经验。
(三)建立多技术结合数据仓库,形成多渠道数据网络。建立依托关系数据库、并行处理和分布式技术等方法的数据仓库,加强相关技术的学习与引进,将全行不同系统中存储的涉贷客户信息,如财务、资金、经营信息等与贷款质量变化联系起来,从而在更完整的信息视图上揭示风险的关联性,提高风险早期发现和识别的可能。
(四)行政管理内部开展能力培训活动。知识、技术和创新思想等都需要进行培训,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个人素质。行政管理的内容是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变化的,需要行政管理人员时刻接受新思维、新技术,确保行政管理处于先进水平。行政管理的决策层和执行层都需要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找到制度或者自身的缺点,掌握更多的技术应用能力,带动行政管理的全面改革。比如:行政管理的质量评估方法和操作方式的转变。现代化评估手段全部采用计算机处理,保证评价真实有效,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对行政管理的水平也可以得到真实性反馈。行政管理内部开展的培训活动一方面我行政管理提供新的知识和理念,另一方面规范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在具备一定能力的基础上,才可以获得实质性的突破。
结语:知识经济给行政管理的完善和发展带来了多种要素,使得整体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行政管理部门还应认识到自身发展的不足,找到新起点,实现突破。行政管理还应将创新思维作为发展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的适应现展环境。
五、结论与展望
本文在大数据背景下,重点研宄了工商银行利用大数据进行个人信贷风险控制的操作方式,得出了其与商业银行传统信贷模式相比的优势,结论如下:①工商银行有较大规模的个人信贷业务及大数据系统,可将大数据技术运用于个人信贷的风险控制;②工商银行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个人信贷风险控制,与传统的银行信贷模式相比,有多项优势;③大数据应用面临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方式来改进。
金融服务市场己经变得非常复杂,风险管理职能的持续改进和提高在未来的数年中将继续具有重要意义。有效的综合性风险管理举措必须不断演变,以便满足环境变化的要求:随着业务的变化,用来评估和管理风险的工具和流程也必须变化。大数据等技术将越发重要,随着技术手段的逐渐成熟,其技术在风险管理、客户分析、绩效提升等方面开始田显其重要价值。
论文摘要: 经济法与行政法是独立的两法律部门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本文从经济法与行政法产生背景和本质差异的角度来比较两部门法中国家主体的不同,认为在经济法中国家主体是积极主动、创造性的;而在行政法中,国家主体地位是被动的、消极的,并从社会法之角度指出行政法与经济法在边缘上的融合是不可避免的。
经济法的概念提出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与行政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一些观点至今仍有纷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是“经济行政论”,这一理论认为“凡是基于国家公权力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行政关系”,所以经济法是“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来研究[1]”。该理论的形成基础就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但两部门法中国家权力介入的角度是不同的,通过分析经济法、行政法产生背景和本质差异,可以比较出国家主体在两部门法中的不同地位及发挥作用的截然不同。
一、国家、国家主体
国家究竟是什么?从古希腊的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对国家的描述到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法学家们一直在试图寻找清晰的答案。但直到19世纪马克思才在他的著作中揭示出国家的真实本质,他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至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架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突出,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2]。”
可见,国家首先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次,国家是为缓和冲突而产生的。国家主体指当国家在行使上述概念中所体现的职能时,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即职权和职责。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两大特性的。主体的法律性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若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任意加入到法律关系中,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的社会性是指虽然法律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但是法律规范确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是任意的,法律规范不是确定法律主体资格的最终根源。立法者不能任意规定法律主体的范围,而要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即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其最终决定原因是经济发展状况。所以虽然国家的职能是与生俱来的,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法律部门内,国家主体的地位是与具体的法律部门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其所体现的本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经济法与行政法中虽然均有国家作为实质主体出现即国家授权其代表机构行使国家职能。但由于两部门法的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其所体现的本质不同,国家主体在两部门法中的地位是显著不同的。
二、从产生的社会背景比较
经济法的概念1755年即提出,当时国家和经济之间关系的论断,以亚当斯密的思想为代表,即“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任其完全自由,在自己的方法下追求他的利益,而以其勤劳及资本,加入对任何人或其他阶级的竞争。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的义务,君主们应当完全解除[4]。”这种国家完全不干预经济状态,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下半叶自由竞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这一阶段生产力发展迅猛,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是经济个体对经济整体与经济环境的依赖性增强了,社会日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行为可以避免外部性,也没有任何一个个体可以不受其他经济个体及经济大环境的影响[5]。另一方面,经济个体在整个市场大环境中是盲目的,他们不能也没有能力预见到其个体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个体逐利行为的总和已经成为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破坏。此时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在社会大生产的面前已经无能为力了。于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放弃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主动干预社会经济运行,可以说国家对经济的介入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历史发展规律的回应。
下面让我们分析行政法的产生背景。行政法最早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799年,法国共和八年拿破仑一世时期。当时由于普通法院对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行政改革心怀不满,存在着对立。所以拿破仑一世设立独立的行政审判制度,此制度日后逐渐发展成为今天的法国行政法院[6]。而独立的行政法部门的出现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关于行政国,韦德谈到“现代国家不再限制于防御、公共命令、刑事法律以及其他总的事务,而是提供细致的社会服务和承担很多人们日常商业事务的管理。国家控制了主要命脉,也给自己增加了各种新义务,和这些新义务相关联的必然产生新的权力[7]。”可见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重大变化,使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涌现出来。为了解决这些层出不穷的矛盾和问题,国家增设了大量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以便对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所必需的秩序进行确立和保障。但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权力的扩张,其被滥用的危险增加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了,这是由权力的本性决定的。所以,基于行政权力扩张的本性,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形。社会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致被滥用,这种控制和制约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从以上两法的产生,我们可以看出是经济的发展使国家职能的触角延伸了。但毕竟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产生的具体历史背景、原因是不同的。因为经济法是应个体经济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所引发的市场调节机制的失灵而产生的。而行政法无论其萌芽和独立部门法产生,其原因都是出于对经济发展所导致的行政权之扩张的认识和防范,出于对行政权之限制、控制而产生的。所以必然地两法之中,国家主体是不同的。首先在经济法中,国家主体的出现,国家权力对经济的介入是应经济的需求,是积极主动的。国家主体的出现创造了各经济要素良好互动所需的自然秩序。而在行政法中,国家主体地位是被动的、消极的。虽然在经济生活中行政权力的扩张是为了维护经济的秩序,但实际上由于人们对权力本质的认识,在行政法中,为了防止行政权力对个体权利的侵害,防止其对已产生的自然秩序造成破坏,行政权力是被控制的。所以国家主体虽均在两法中出现,但它们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
三、从法的本质比较
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另一方面指一法律部门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的内在规定性。经济法与行政法是在不同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故两法律部门所优先保护的利益以及追求的均衡秩序的状态是不同的,所以它们的本质也是不同的。从经济法的产生可以看出,经济法的最初目的是为防止市场失灵,应国家干预经济的现实需求而产生的。但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假如市场的确是造成浪费、无效率和不公正的根源,那么我们拿什么来担保国家行动的结果确实符合它进行干涉的目的呢[8]?”事实证明,政府失灵是同样存在的。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加深了,而经济生活对国家干预的依赖也强了。这些无疑暴露出了国家干预的局限,首先是政府获取信息和传递信息机制的局限;其次是政府面对如此纷繁庞杂的市场是判断能力的局限。这些局限性使政府发生决策失误,并且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资源中心,其许多决策行为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产生了“寻租”现象。因此经济法的本质被重新定位为协调“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法律。经济法被界定为“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也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及至禁止[9]。”
关于行政法的本质的探讨,从18世纪提出的“控权论”到20世纪初的“管理论”再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占主导地位的“平衡论”,是一个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迁的历史过程,在“控权论”里行政法的本质被界定为:“其最初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10]。”这种理论由于和资本主义的早期经济发展相适应,而在行政法理论领域占统治地位,达两个世纪之久。直到20世纪初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理论界才兴起了强调行政权力优越性忽视个人权力的“管理论”。但随着社会进步,忽视个人权力的论述没有了社会基础,“管理论”也很快就衰落了,取而代之的是“平衡论”,它强调行政法的本质是应尽可能“在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11]。 转贴于
由上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理论的变迁,可见人们对两部门法的本质的认识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着变化,但无可否认在经济法中,国家主体与市场主体此时成为平衡杠上的两个端点,平衡支点便是经济法,是经济法一方面利用国家力量为市场调节机制创造最好的自由竞争秩序环境;另一方面又防止国家之手的失灵,使国家调节市场有度与量的限制。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介入旨在提供良好秩序,以保证各经济要素能自由地在市场机制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其调节手段必须限于间接的、普遍的、宏观整体的方式而不是直接的干预市场个体的活动,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市场个体的独立自由的地位。
而行政法作为关于国家行政权的法,其独特性是显而易见得。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行政权是最现实,最常行使的权力。行政权可以直接地、具体地介入影响具体个体的生活,并且行政管理的效率要求使行政权本质上是自由裁量权。可见行政权作为以国家为后盾,以自由裁量权以本质,直接影响社会个体的权力,其一旦不受约束或仅仅是约束有一些疏忽,危害是巨大的。所以无论行政法理论如何变迁,有效的但必须是节制的行政权是构建整个行政法体系的逻辑起点。虽然平衡论是寻求行政机关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但实质上由于双方地位的悬殊,其平衡状态也必然以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为前提。故行政法中国家主体的地位始终是消极的、被动的。
四、结束语
上面的论述,只是试图从国家主体之角度来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以界定经济法是独立于行政法的独立的法律,并以此来回应“经济行政论”。同时也要看到两部门法的天然联系,例如:二者在经济生活牵涉面上的重合,调整方式上的相互配合等。另外20世纪以来,强调社会本位的社会法悄然兴起,并日益显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其理论基础即:社会本位超越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社会法成为跨于公法、私法领域之上的立体框架。在这种背景下,经济法的社会法特征日益彰显,强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并要求以社会自治为调整手段和强化社会责任。而由于社会行政的日益崛起,公共管理社会化使政府的管理范围收缩,行政法将一部分职能逐步交给非政府社会化组织承担,政府不再是公共管理的唯一主体[12]。可见,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法律社会化的潮流中,二者在边缘地带的融合是不可避免的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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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本质[G].清华法律评论. (第二辑),北京:清华出版社, 1997, 63.
[10] 威廉·威德著,徐炳译.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