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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30 11:36:0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法律硕士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法律硕士论文

第1篇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

年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论文类型:

说明:

1.年级1栏:例:统招为“2003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1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1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

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研究的是XXXXXXXX

第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XXXXXXXX

第3、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XXXXXXXX

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

1、纽伦堡审判

(1)XXXX

(2)XXXXX

1.XXXX

2.XXXX

2、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

(1)XXXX

1.XXXX

开题报告范文:

以校为本的高效课堂诊断评价与监控策略研究开题报告

湖北省黄石市第十中学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十二五”期間,我校承担了“以导学案为载体的高效课堂教学诊断研究”市级小课题,并于2014年12月顺利结题。经过黄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委员会专家组认真鉴定,该课题被评为优秀课题。该课题的实施,使我校教师掌握了以导学案为载体的高效课堂教学模式,掌握了市教科院开发的“高效课堂典型特征及诊断量化评价”,教师备课、上课、观课、评课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学生的学习方式和习惯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校教学质量也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但是,正如课题结题鉴定委员会首席专家、市教科院院长肖惠东所言,“以导学案为载体的高效课堂教学诊断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使用导学案教学,知识的生成性不够;二是导学案教学重视知识落实和能力培养,但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达成有所欠缺。

(二)核心概念的界定

(略)

(三)国内研究现状概述

国内近几年在“高效课堂”研究方面有较大进展,主要体现在有效性教学策略研究,高效课堂教学策略研究,以及信息技术下的课堂发展评价性策略研究,对诊断评价和教学策略方面也分别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针对以校为本的高效课堂诊断评价与监控策略研究成果还不多见,此方面的研究处于起始阶段。

(四)选题意义与研究价值

(略)

二、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假设、创新之处

进行本课题研究主要依靠以下理论作为支撑:

1.斯塔弗尔比姆cipp评价模式理论

CIPP模式,亦称决策导向或改良导向评价模式,是美国教育评价专家斯塔弗尔比姆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的课程评价模式。它认为评价就是为管理者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背景评价(ContextEvaluation)、输入评价(InputEvaluation)、过程评价(ProcessEvaluation)、结果评价(ProductEvaluation)构成了CIPP评价模式。

CIPP模式的基本观点是:评价最重要的目的不在证明,而在改进。它主张评价是一项系统工具,为评价听取人提供有用信息,使得方案更具成效。在搞好评价活动中,评价设计大纲和实施流程是必要的。

第一,背景评价,即确定课程计划实施机构的背景;明确评价对象及其需要;明确满足需要的机会;诊断需要的基本问题;判断目标是否已反应了这些需要。背景评价强调应根据评价对象的需要对课程目标本身做出判断,看两者是否一致;第二,输入评价是在背景评价的基础上,对达到目标所需的条件、资源以及各被选方案的相对优点所做的评价,其实质是对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用性进行评价。输入评价,主要是为了帮助决策者选择达到目标的最佳手段,而对各种可选择的课程计划进行评价;第三,过程评价是对方案实施过程中作连续不断地监督、检查和反馈。过程评价,主要是通过描述实际过程来确定或预测课程设计本身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如何修正课程计划的有效信息;第四,结果评价是对目标达到程度所做的评价,包括:测量、判断、解释方案的成就,确证人们的需要满足的程度等。成果评价,即要测量、解释和评判课程计划的成绩。它要收集和结果有关的各种描述与判断,把他们与目标以及背景、输入和过程反面的信息联系起来,并对它们的价值和优点做出解释。

2.斯塔克外观评价模式理论

外观(countenance)评价模式是由斯塔克提出的。他认为,评价应该从三方面收集有关课程的材料:前提条件、相互作用、结果。前提条件是指教学之前已存在的、可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各种条件;相互作用是指教学过程,主要是指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关系。结果是指实施课程计划的效果。对于这三个方面的材料都需要从两个维度──描述与批判──作出评价。描述包括课程计划打算实现的内容和实际观察到的情况这两方面的材料;评判也包括根据既定标准的评判和根据实际情况的评判两种。

3.元认知理论

“元认知”这一术语最初由美国心理学家J.H.Flavell提出,之后Flavell本人、Meichenbaum以及Buell等人都对这一概念进行过界定。尽管各研究者对元认知的表述不甚相同,但他们的核心思想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它的对象是人类的信息加工系统──认知系统。Flavell对其所下的定义:元认知是认知主体对自身心理状态、能力、任务目标、认知策略等方面的知识,同时也是认知主体对自身各种认知活动的计划、监控和调节。

依概念可知,元认知包括元认知知识、元认知体验和元认知监控三个成分。

元认知知识是有关认知的知识,即关于个人的认知活动以及影响这种认知活动的各种因素的知识。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关于个人的知识,即关于自己与他人作为认知思维着的主体的一切特征的知识。(2)关于任务的知识,即对学习材料、学习任务和学习目的的认知。(3)关于策略的知识,即个体意识到自己对学习策略的选取、调节和控制有所认识。

元认知体验是人们在进行认知活动时伴随而生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它包括了知和情两方面的体验。即一方面有认知活动进行时对知识获取的觉知,另一方面也有对认知过程中经历的情绪、情感的觉察。

元认知监控是指人们在进行认知活动的过程中,对自身认知活动所进行的积极的、自觉的监视、调节与控制。它包括认知活动前制定计划;认知活动中实施监控、评价和不断反馈;认知活动中对结果的不断检查、调节和修正。

4.自我调节学习理论

B.J.Zimmerman等人基于对元认知理论没有将学习动机等方面考虑进去的认识,提出了自我调节学习理论。因为自我调节学习是最有效的学习方式,是一个不断思考、判断和适应的学习过程。因此它是达到让学生“学会学习”的最佳途径。 

自我调节学习是指学习者为了保证学习的成功、提高学习的效果、达到学习的目标主动地运用与调控元认知、动机与行为的过程。就元认知方面讲,自我调节的学习者在获得知识过程中确定学习目标、选择学习方法、监控学习过程、评价学习结果。这些过程能够帮助学习者了解自己、了解任务、作出决策。从动机方面讲,自我调节学习是自觉自愿进行的,是学习者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从行为看,自我调节的学习者选择、建构甚至是创造最适宜的学习环境和物质环境。

第2篇

题 目: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

指导教师: 姓名 + 职称

论文类型:

1.年级一栏:例:统招为“2003级”;在职为“2003级(在职)”

2.专业方向一栏选择:经济法、民事法、国际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

3.职称:教授或副教授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方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请在规定时日之前,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供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并交到JM办公室。

一、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X X X X X X X 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例:基本内容(研究框架):

序言一、纽伦堡审判

二、法律家阶层与实证主义 3.XXXX

结语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请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个,论文部分不少于20个后记

第3篇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改革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21世纪法学教育的闪光点之一。2009年开始,法律硕士从仅招收非法学专业的应届学生改革为允许法学本科应届生报考,从而出现了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两个专业的区分。由此,法律专业硕士层次的培养就出现了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三种。

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统称为“法律硕士”,其目的着眼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部门工作职业群体。而法学硕士则主要着眼于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

长期以来,“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任务都明确规定为教学科研部门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即法学硕士),缺乏研究生层次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和制度设计”。法律硕士的引进,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式的守旧思维,各大高校并没有探索出一条与法律硕士专业的学生情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养模式,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趋同,法律硕士的法律实务能力及职业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学及培养方案中予以体现,这一弊端可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层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实践性教学简述

法律实践教学是指通过讲授法律实务技能、观摩法律实际运用、分析法律事实及诉讼证据、分析案例、法律实务实习和办理案件等亲身体验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专业方法、应用能力、职业经验的教学活动。简言之,实践教学就是要通过专门的实践教学方法培养、训练学生的职业专长和职业(技能)能力的教学活动。

二、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性教学之不足

鉴于法律硕士(法学与非法学)专业与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学生现状的不同,在课程设置和培养模式上应当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主要应当体现在实践性教学活动占整个专业教学活动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学模式僵化、传统,教学方法缺乏创意等诸多原因,我国既有的实务教学水平根本无法满足学生成长的需要和社会对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实务型师资的严重缺乏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师资是制约法律硕士专业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瓶颈”之一。“大学之大,非因其高楼馆舍,而在于其大师也。”对于学校而言,核心的生产力在于教师,缺乏一个良好的教师队伍,很能培养出优秀的学生。总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研究生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沦为平民教育,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衡成一大诟病,这一点在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尤为突出。其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招生人数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规模基本在50人以上,政法院校的招生规模更大。招生规模的扩大速度明显快于学校教师的增长,导致师资严重不足。其二,与法学硕士不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教学对实务型导师的需求较大。而受高校法学硕士理论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对教师考核制度的影响,高校教师多侧重于理论研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数量极为有限。

正所谓,术业有专攻,以学术型教师讲授所谓的实践性课程,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由此实践教学沦为走过场与纸上谈兵。

(二)大班教学效果不佳

受师资、学校教学设施的限制,加之学生人数众多,法律硕士专业的授课多为大班教学,这严重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升。以笔者所在的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一个教学班由一般三个行政班组成,上课的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上。如此一来,分摊到每个学生身上的教学资源便严重不足,教师也无法进行深入的讲解,教学之间的互动也仅有一小部分学生能够有幸参与。更为重要的是,实践性教学不同于理论讲授,只有学生亲身参与其中、充分实现教与学的互动,才能实现教学效果。否则,学生仅仅观摩其他学生的法律实践,与坐在电视机前收看庭审的效果别无二致。以模拟法庭为例,每个参与其中的学生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事前需要对案情及庭审相关程序进行学习和规划,方能熟悉庭审的流程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参与其中,扮演某个诉讼参与人才能真正地学习到庭审的相关技能,这一点是消极地作为一名“观众”的同学无法企及的。

(三)实务课程教授沿袭传统教学模式

我国高校现行的实务课程教学方式存在诸多弊病,这是制约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原因。其一、沿袭专题形式的理论讲授。对法律硕士的培养,除了在课程设置上有一些区别以外,在教学方法上与法学本科和法学研究生教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本科“填鸭式”理论灌输或者以法学硕士“专题教学”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实践训练较为少有,不具常态性,无法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职业化教育的实践要求。其二、案例教学停留在分析层面上。案例教学帮助我们了解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并得出法律结论,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在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中,案例教学的运用较为守旧,仅仅停留下“分析”上。在这种案例教学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已经确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经对案情做出了认定,而在课堂教学中的任务仅仅在于对既有事实进行分析、定性并给出法律意见。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任何裁判作出的前提都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可见,相对于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法律结论而言,如何从纷繁的证据资料中提取案件事实并加以评断,显得更加重要且难于把握。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能教会学生做简单的法律判断,无法教会学生提取案件事实并通过举证实现诉讼目的,难以有效提升学生对案件的综合把握能力。

(四)文书写作教学效果欠佳

某法学家说过:“笔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赖以生存的两项技能。”文字表达能力的一个主要体现就在于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然而,与法学硕士一样,法律硕士专业学生也鲜有人能熟练地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更何谈深谙法律文书写作之道。原因在于,虽然各高校均开设有法律文书的课程,但多采用理论化的授课方式,讲授的内容也多是“法律文书学”,而非“法律文书实践教学”。学生虽完成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后,却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案例写过法律文书,教师也不会针对学生写作的文书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没有针对性地教学和实践,学生写作的法律文书自然也难以符合规范。

三、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异化的管理体制缺陷

诚如前文对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弊端的分析,其实践形态已背离了其培养目标,这一异化反映出法律硕士培养深刻的管理体制障碍。

目前国内的法律硕士培养通常由单设的法律硕士学院集中管理,在毕业论文写作前的第一、二学年,学生所学课程完全相同,也无对应的指导老师,对学生学业的管理停留于研究部及法律硕士学院的统一行政管理与课堂教学安排,而不是个性化、体现法律实务要求的个性化指导。到了最后一年的论文写作阶段,才由学生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从导师库中选择相应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由于导师与学生间接触时间短、接触机会少,谈不上相互了解,更谈不上有何感情,因此对论文写作指导、实务指导都停留在较浅的层面,甚至出现个别不尽责的导师忘了自己有这么个学生、忘记指导从而影响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答辩的情形,其荒唐可见一斑。这种培养机制导致的结果是,表面上有研究生部及一个法律硕士学院管理,也有论文指导教师,但最后成了似乎谁都在管、谁都没管的状态,在这种培养体制下,其实践教学出现前述种种弊端自然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这一体制下法律硕士培养毫无特色可言,都是统一的模型塑造,难以培养出创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时导师队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竞争机制,很难逼出导师在培养法律实务人才方面的潜能。因此,现行的法律硕士管理体制亟待进行改革。

四、法律硕士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的特色专业方向——西南政法大学的改革实践

针对前述法律硕士培养中实践教学的弊端及培养管理体制的缺陷,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广泛调研、讨论,尝试进行改革,这一管理培养方式改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法律硕士培养管理分流至各二级学科所属学院,以优化机制并激发学院积极能动性

各法学二级学科所属学院在研究生部统筹指导下,制订并实施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目标明确的法律硕士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主动吸引法律硕士优质生源。研究生部负责各类别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动态竞争,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

各学院应以提高法律硕士培养质量为目标,根据本学院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研究生部根据各学院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实际成效引导各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在各学院之间形成法律硕士生源的动态竞争机制,方案实施后的前三年为培育保护期,此期间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情况、学科发展水平,统一分配法律硕士研究生数额;三年期满后由学生报名选择各学院特色专业方向,达不到30人报名人数的学科将取消法律硕士培养授权。

(三)分类培养,凸显各类法律硕士培养特色

各方向法律硕士培养方案除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作一般性规定和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两类法律硕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实习实践、论文指导等方面进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侦查学院)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证据调查、科学证据及司法鉴定实务等,为此为院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证据应用特色方向)培养方案”,以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课程为例,其特色性、实务性体现尤其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证可以看出,西南政法大学对法律硕士培养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养方案,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硕士培养重法律实务的培养目标,而且推进了培养管理的实质性、竞争性、合作性与有效性,而且百花齐放,不仅发挥了各学院学科的积极性及特长发挥,更能满足实务部门多样化的人才细化需求。

参考文献

[1] 王琪,董玉庭.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及相关问题分析[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7月,第24卷第4期.

[2] 2009年国务院学位办《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3] 胡弘弘,谭中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与定位”[J].中国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

[4] 何洪奇.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研究——以我国西南地区部分法硕培养单位实践教学为视角[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第4篇

一、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的重要性

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辅助学生进一步理解法律知识,因为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涉及法律基础、商贸法律事务以及财经法规等基础性课程,都是一些需要学生硬性记忆的内容。为了避免生涩的法律常识引起学生的反感,教师借助案例教学能提升课堂教学的灵活性,引导学生建立对应的讨论和交流机制,也能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也能辅助学生提升综合能力,借助学生参与互动就能实现课堂教学内容的延续。学生需要进行课前材料的查询、课堂讨论以及课后作业的完成,学生在参与相应内容的过程中,就能优化学生对知识的认知程度。尤其是在互动的过程中,不仅强化了学生动手、动口以及动脑能力,也为学生解决问题以及口语表达能力的优化奠定了坚实基础。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提升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借助合理性的课堂设计以及探索就能深度挖掘学生的学习潜力。对于教学指导工作而言,学生的兴趣非常关键,借助直观性以及故事性案例就能全面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且激发学生的学习激情,学生在参与课堂教学中就能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

二、案例教学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的应用

为了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就要结合高职院校法律教学要求以及课堂教学模式落实系统化的应用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提升教学效果。

(一)选择适宜案例

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工作中,为了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教师要就要结合课堂教学内容以及学生的兴趣选择适宜的案例,打造完整的教学模式,并且优化学生的综合水平。教师要明确案例中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从而有效建立完整的课堂设计模式,保证案例能发挥其实效性价值,并且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系统化分析,从而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识认知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水平。教师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要进行筛选和判定,利用一些典型案例完成教学工作,并且,要尽量考虑那些社会影响力大以及引起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从而能迅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进行完整的信息收集。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为了保证案例选择管理效果,就要利用案例教学解决教学中的重难点问题,确保案例的综合性以及难度都能满足教学需求。

(二)准备工作

在案例教学工作中,教师要想提升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的接受效果,就要完善准备流程,确保学生能参与到教学的整个过程。首先,教师要进行课堂案例教学的课前引导和安排,指导学生查询相应资料,完成发言提纲准备工作等,设置合理且贴合学生实际情况的任务。值得一提的是,教师要依据学生的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和教育管理,确保学生能完成独立任务以及小组合作学习。其次,教师要秉持针对性指导的原则,逐步结合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维持学生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教学工作的全面进步。

(三)讨论交流

为了保证案例教学实效性,教师要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针对性讨论,并且按照先易后难的逻辑顺序进行讨论分析,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维护学生的综合学习效果。另外,在发言管理的过程中,教师要秉持一定的教学目标和规则,确保发言人在发言结束后其他同学才能进行补充,提高课堂教学秩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除此之外,在讨论交流过程中,教师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仅仅为学生提供辅助建议,避免课堂教学重点的转移,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教学优势,为学生打造更加主体化的课堂模式,维护学生综合效果,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创建更加系统化的课程模式和教学体系。

(四)总结评价

在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后,教师要结合学生的讨论内容以及交流重点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最终的总结,确保能打造完整的课堂结构。并且,教师要针对学生的表现给予中肯的评价。在教师进行总结评价的过程中,教师要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层面、态度以及分析模式等多个角度进行汇总,确保能依据总结评价引导学生对案例有更加明确和深入的理解,也为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打造良好的平台。值得注意的是,在教学过程中完全以案例为主导显然是不可取的。

①案例教学对教师的综合素养和教学水平要求较高。教师除了熟知案例所涉及的所有理论知识,又必须具备强大的现场组织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否则可能出现教学效果不佳,案例讨论“冷场”的情况;

②案例教学与传统方式相比,缺乏对概念、原理的梳理和传授,在一些理论体系要求较高的章节,不适宜使用案例教学法;

③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能在讨论过程中忽略了一些隐藏缘由和信息,这些局部缺陷有可能导致学生对事物整体认知不全面,有可能误导学生。因此,在实际使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必须以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为前提,案例起到教学中画龙点睛的作用。

总之,在高职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教师要选取有价值的案例引导学生正确认知法律知识,从而完善点评和总结工作,达到良好的法律教学效果,指导学生将法律知识应用在实际学习中,也为高职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保障。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叶楠.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剑南文学,2012.

[2]徐伟新.微信案例教学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6.

[3]王丽娜.浅析“高效课堂”模式下高职法律课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

第5篇

1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发生经济纠纷的原因

1.1劳务分包方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地铁工程建设方会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安排寻找合作的施工单位,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进行合作。但个别情况下,部分企业没有劳务分包资质,伪造资质与工程建设方签订合同,进行劳务分包。地铁工程耗资巨大,诸多劳务分包方力争参与建设的机会,为了获取企业的最大利益,往往铤而走险。这样无资质的企业通常存在人员杂乱,用工不规范的现象。一旦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单位还可能再进行转包等,这样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很难保证,会影响地铁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率。在用工上的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引发冲突。

1.2法律意识淡薄

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不合理,双方利益关系没有约定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劳务分包谈判时,由于进行谈判或劳务分包业务的管理人员缺乏法律观念,在业务处理上缺乏经验,没有意识到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签订了简易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中对工程建设的进度、安全规定、建设要求、劳务工人的薪酬核算等等问题缺乏必要的沟通,在合同内没有明确规定,这将导致合作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一方面地铁工程建设方的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劳务分包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难以保障,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1.3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的存在引发合同纠纷

地铁工程建设耗时较长,且工程建设还会受当地地理因素的影响。在建设期间可能会出现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等等,这些因素在施工前期无法预判,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会影响到地铁工程建设。这些不可控因素一旦发生,地铁工程建设进度将会受到影响,无法按原签订合同完成,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发的合同争议该如何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承担,这些都涉及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上的法律问题。

1.4劳务分包工人流动性较大,增加了工程施工风险,难以有效监管

劳务分包工人由劳务分包公司管理,人员混杂,来自各地,其技术水平也难以保证。在施工期间,由于工程难度、工程周期、薪酬待遇、施工环境等都会对工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劳务工人有可能出现中途离开的情况,进而影响工程建设。在劳务分包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对于劳务分包工人的监管上难度较大。

2.如何避免地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

2.1在地铁工程建设前要按照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地铁工程建设周期长,与施工单位合作较多,在劳务分包操作上必须严谨、仔细。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通过合同的签订,规范地铁工程的建造要求,处理好与合作方的关系,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责任和义务,尤其要规定好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务分包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地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地铁工程建设方要设立法务部门或要求法务人员参与到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全过程,针对法律相关规定,严格项目进行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间的劳务分包事宜的规范性、完整性。

2.2严格审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抬高合作门槛

地铁工程的建设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利国利民的大举措,因此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要意识到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在选择合作的施工单位时,要严格把控施工企业的准入门槛,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劳务分包的资质,服务质量、人员多少、人力成本、盈利状况等都要进行了解,选择与优质企业进行合作。地铁工程建设方必须派专人对施工方进行实地考察,查看是否符合合作的要求,对于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坚决不合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进行对比、分析,优选合作单位,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是对地铁工程建设的保障。

2.3严格执行地铁工程前期的招投标工作

在地铁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招投标项目中,从制定招标计划书、招标信息、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通过公开招标,寻找最佳投资方,促使招投标过程更规范化、标准化,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发起招标的企业和参与竞标的企业都严格要求,本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原则,仔细审核企业的招标文书、竞标企业的投标资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不允许参与招投标活动。工程建设方要严格按照招投标工程的程序进行,根据招投标的招标原则,邀请三家以上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公司竞价投标,更多的竞标方的参与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招投标管理程序有利于优中选优,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不单是招标过程中竞价的高低,还要对企业进行各个方面综合考察,在对招标各方进行充分调研和研究后,综合评比,选择最合适的合作方。完善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通过现场招投标活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客观评估,加强对活动现场的监督,提高活动的透明度。

2.4提高劳务分包合同的规范性、准确性、全面性,最大程度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

地铁工程建设方首先要选择具有高水平的施工人员队伍,同时也要肩负起对劳务工人合理的工作待遇。同时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合作双方必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责任、义务的约定。地铁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要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对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工人的薪酬待遇、工作环境、工人技术、工程工序、质量标准等诸多条款认真协商,仔细研究后拟定一份较为全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在确认无误后进行签订。合同签订的过程要经过层层把关,经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尽可能减少合同漏洞。通过劳务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减少合同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2.5增强合作各方的法律意识,在劳务分包操作上认真遵守法律规定

我国支持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形式,但法律较为宽泛,由于现实中问题纷繁复杂,地铁工程建设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间的责任划分、权责归属涉及经济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多方面法律问题,甚至有些条款在权益的确定、法律规范的执行方面较为模糊。因此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根据法律规定细化合同约定,增强法律的可行性,执行性。在进行劳务分包谈判和合同签订上,合作双方要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件、资料,手续齐全,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份归档,留存察看。

2.6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

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把控工程建设质量。对于分包合同中的建设工期、工程施工顺序、材料标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都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将劳务分包方施工状况定期汇报。严格督促施工方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施工,将施工进度与工程计划表及时比对,要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立良好的工程进度反馈机制,确保信息交流顺畅,确保工程在预期时间内完工。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不合理的施工现象和不符合工序要求的施工行为及时叫停,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同时监督施工方在后期施工过程中是否有转包行为。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会有转包行为,这种情况下不但工程建设方的工程质量难以有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受到侵害,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方债务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7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

在地铁工程建设前,可以根据工程的建设状况进行投保,通过投保的方式进行风险转移,降低企业经济损失。目前,工程险有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后新增科技工程保险。根据工程项目保险种类和行业的不同,保险进行细分,有工程质量保险、工程保证保险、职业责任险、建筑安装一切险、安全生产保险、建设工程相关保险等等。地铁工程建设期间,存在劳务分包的问题,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合作风险,在用人、施工、质量、自然灾害等等诸多方面,一旦出现风险,将对地铁工程的建设造成经济损害,甚至耽误工期。为了减少损失,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地铁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方可以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进行一定的工程保险的投资,通过转移风险来减少工程在劳务分包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比如工程保证险,保证险是劳务分包方需要根据工程建设方的要求,由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即便劳务分包方不能履行义务,也将有保险人向工程施工方履约赔偿。工程质量保障险也是工程进行的一项很好的保障,工程质量保障险为工程建设方提供地铁工程建设中,劳务分包方在期间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当工程施工方不能履行合约修复义务时,保险公司将向工程施工方代偿,这极大地保护了地铁施工方的利益。此外,地铁工程也可就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巨灾保险的投保,降低意外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总之,在工程开始前,进行合理的保险投资是一种较为妥当的降低风险的方式。

劳务分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地铁工程建设方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作双方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有序进行,减少劳务纠纷,保障双方利益。同时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监督,督促施工方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完工。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段培鹤.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9(7):47-50.

第6篇

关键词 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 学位论文选题

中图分类号:G643.8;TB-4 文献标识码:A

专业硕士学位是区别于学术型学位的另一种类型的学位,目前我国已包括了在职专业硕士学位和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专业学位教育的任务是,根据社会某特定职业或工作岗位的需要,培养适应该职业或岗位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性、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我国的专业学位教育始于1991年,初始主要为在职教育,历经二十余年,已发展包括了在职和全日制两种教育模式,己形成以硕士学位为主、包括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学位层次并举的专业学位体系。在专业硕士学位方面,目前包括理、工、文、管、农、医、财经、政法、教育等39个学科领域,包括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会计硕士等多个专业,全日制硕士包括12个学科领域的158个专业学位。

目前,上述两种专业硕士均在招生培养人才,但二者在学制、管理、教学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在职专业硕士培养模式已实行多年,教与学等多方面均具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但在人才培养质量方面争议较大。全日制学术硕士人才培养最为成熟。全日制专业硕士实行只有6年,现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存在着职业性不突出、实践环节薄弱、导师力量不强、评价标准缺乏等问题。

作为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主要部分,学位论文是其中重要环节之一,因培养目标与原有学术型硕士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不同,在学位论文环节中,论文选题应存在自身特点。结合近几年教学实践,本文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选题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1学位论文选题中若干问题

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产生于2008年经济危机和10年大学生扩招之际,实际上也是为了实现调整研究生教育结构的“发展目标”,即降低学术性研究生培养规模,调整研究生结构。这种调整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在具体实施时,由于经验和相应教学配置不足,也使人才培养存在问题。下面就学位论文选题原则、实践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1.1选题基本原则

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从培养目的来看是要求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的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为此,需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培养计划,其中主要需突出适应特性的行业或职业、体现应用型、达到高层次要求,在论文选题同样需按上述要求进行,避免偏离培养目标。根据教研[2009]1号文件,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

1.2实践性

在选题时,应注意专业学科领域,不可偏离专业人才培养初衷,强调知识整合和情境化,应按专业应用型要求,注重实践性,不可将专业硕士论文选题与学术型硕士等同。在选题中,应注重论文完成中的实践实训,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以达到全日制研究生在毕业后能很快适应未来专业或职业要求,能在就业单位经过自身短期积累,迅速成为单位中的中高层次人才。

1.3创新性

作为研究生,虽然是专业硕士,但学位论文也需在专业方面有所创新,按要求主要应为本行业或职业方面创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研究与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推广与应用;技术方案研究,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项目,应用基础性研究、预研专题,工程设计、工程设计研究与实施,工程软件或应用软件开发,工程管理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区别于学术型研究生选题的创新性要求。

1.4可行性

同所有学位论文一样,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一样应具有可行性,该可行性需与其本身培养目标相一致,与学制、课程体系、专业或职业等相匹配。在全日制硕士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需要有不少于6个月专业实践期,这占用了学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时间。本文认为,在确定选题时,应结合专业实践情况进行,以保证该学位论文选题的可行、实践性,真正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以满足人才培养需求。

2结语

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人才保证。实施6年来,虽有不足但也在逐步完善中取得进展。随着进一步积累,近两年部分学校全日制专业硕士招生生源得到明显改善,部分专业好于学术型硕士,这也符合了我国高等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初衷。本文从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角度进行了分析探讨,望对该类硕士人才的培养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

1.知识产权客体新论

2.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4.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

5.视阈融合下的知识产权诠释

6.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

7.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

8.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

9.知识产权的优化配置 

10.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想

11.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12.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13.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研究范式

1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15.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16.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

17.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

18.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以南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为例

19.知识产权保护与“南方”国家的自主创新激励

20.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以知识产权最新修法为背景

21.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

22.更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技术创新吗? 

2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实证研究——国际比较与适度性评判

24.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

25.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26.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长效应研究

27.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以世贸组织和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协定/条款为视角

28.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现状与战略思路 

29.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

30.知识产权能力测度指标体系与方法及实证研究——以某国立科研机构为例

31.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32.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出口技术复杂度吗?——来自中国省际层面的经验研究

33.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实证研究——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为例

34.东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 

35.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其完善对策研究 

36.国外主要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37.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的最新发展——《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主要内容及几点思考 

38.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之研究

39.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述评

4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41.知识产权契约激励与个体知识创造行为的关系研究

42.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执法:自由贸易与打击侵权的平衡 

4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解析

44.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理论思考 

45.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46.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47.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 

48.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融合问题研究

49.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 

50.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问题论证  

51.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5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收益分成率研究

53.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成因与改进 

54.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与培养模式研究 

55.行业异质性、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投入 

56.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57.美国知识产权执法战略及中国应对 

58.日本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及其借鉴 

59.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

60.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 

6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及其优化策略研究 

62.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与理念 

63.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法律原则

64.知识产权垄断呼唤反垄断法制度创新——知识经济视角下的分析 

65.投资协定视阈下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与协调——由两起“菲利普·莫里斯案”引发的思考

66.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67.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68.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69.面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促进政策

70.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

71.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

72.中国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实证研究

73.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 

74.对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思考 

75.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76.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不足及TRIPs协议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

77.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策略探讨  

78.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定位研究  

79.从知识产权滥用的国际立法看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 

80.知识产权保护、异质性企业与创新:来自中国制造业的证据 

81.论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 

8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 

83.美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就TPP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博弈研究——以TPP谈判进程中美国的知识产权草案为视角

84.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85.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视角下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研究 

86.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  

87.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基本问题研究  

88.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

89.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90.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工业创新能力——来自省级大中型工业企业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91.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澄清 

92.知识产权法律硕士教育模式的完善研究  

93.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硕士的培养 

94.企业需求视域下工程硕士知识产权教育教学改革探析 

95.工程硕士知识产权实务课的教学实践与探讨 

96.对工程硕士培养阶段增设知识产权课的重要性分析  

97.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

98.知识产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例 

99.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一般分析框架 

100.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十年反思  

101.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

102.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103.借鉴欧洲经验开展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

104.知识产权风险与创新联盟形成绩效:快速信任的调节作用

105.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不对称与高科技企业资本结构 

106.论二元知识产权体系

107.论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实施 

108.中国转基因作物知识产权战略分析

109.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构建

110.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30年 

111.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112.共享模式与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兼评“知识产权替代模式说” 

113.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114.《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研究 

115.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识别

第8篇

一、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义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 数据显示, 我国野生动物数量超过了2000种, 在世界上, 排名前列, 其中, 约有100多种主要分布于我国, 或者属于我国特有。改革开放后, 我国工业迅速发展, 导致大量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 偷运、贩卖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大量野生动物濒危绝种。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 给世界生物多样性、世界气候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继而影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也给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 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刻不容缓。

二、我国野生动物的立法现状

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 早在古代, 便已经有先例, 各个朝代都有驯化野生动物、不供奉幼兽的记载, 最早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是我国在1950年颁布的《稀有生物保护办法》, 其中规定, 严禁捕杀各类珍稀动物。后来, 我国林业部门公布《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 提出, 对于野生动物资源, 既要注重保护, 也要合理利用。在后来的多年间, 相继颁布《关于制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与出口的通知》、《渔业法》等, 在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 分别在2004年、2009年进行了修改, 在2011年,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颁布, 2013年,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颁布, 在一定程度上,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托。

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 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 集中于341、340、151条, 从不同的阶段、角度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做出了规定。相较于《野生动物保护法》, 《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了进一步缩减, 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排除在外, 借鉴了国外的相关做法, 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规定纳入保护范围, 体现出与国际法律法规相接轨的趋势。

三、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立法不足

(一) 深度的不够

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只针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体”, 实际上, 导致野生动物破坏的诱因非常多, 栖息地的破坏便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但是, 刑法中关于栖息地内容的规定还显不足。

(二) 设置的缺陷

在《刑法》中, 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的量刑比较重, 最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 相较于其他恶意犯罪, 破坏野生动物行为在主观上的恶性较小, 有一定的可修复性, 而刑罚的最终目的并非处罚, 而是起到震慑作用, 预防犯罪, 促进被破坏野生动物的再生。就当前的规定来看, 《刑法》中没有规定其他的非刑罚措施, 虽然对犯罪行为起到惩治作用, 却难以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的恢复。

(三) 与其他法律的冲突

为了保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 我国颁布了专门的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 《刑法》中关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需要参考《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名录规定, 属于其中的规定, 才符合《刑法》中的保护要求。虽然《刑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规定上存在互补作用,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冲突。在2017年, 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栖息地保护、法律责任、违法方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而《刑法》并未及时调整, 在立法理念上, 《刑法》也相对滞后。

四、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 完善主观明知认定

《刑法》中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名录是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更新速度频繁, 每五年更新一次, 一些野生动物所在地的居民, 如果还是沿用已有经验, 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 便触犯刑法, 为了解决该种问题, 必须要完善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具体情况包括三种: (1) 明知不可为而故意为之; (2) 根据以往经验, 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依然不管不顾, 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存在间接故意, 也构成了犯罪; (3) 确实不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那么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可以按照“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来处理。

(二) 明确野生动物死体认定

所谓野生动物死体, 即野生动物死亡后的遗体, 目前, 关于死体野生动物属于野生动物的范畴, 还是野生动物制品范畴, 在司法界还存在争议。在《刑法》中, 没有野生动物死体的认定问题, 致使法律适用存在认定上的困难, 在没有其他明文规定的前提下, 野生动物死体不应该纳入野生动物范围。笔者认为, 若没有对野生动物死体做出明确规定, 会导致犯罪人利用法律漏洞来逃避制裁, 致使大量野生动物遭到屠杀, 基于野生动物可修复性操作要求来看, 应该将野生动物死体纳入野生动物制品范畴,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工作中, 需要结合案情情况来考察死因, 若有非法杀害行为, 可以与《刑法》中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一起处罚。

同时, 《刑法》应将野生动物的卵、蛋等纳入破坏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对野生动物卵、蛋的破坏是从源头上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 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远远大于对野生动物成体的破坏。我们应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将之纳入到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三) 规定野生动物的价值鉴定工作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所有, 就《刑法》的规定来看, 关于野生动物的价值鉴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 为了满足当前野生动物的保护要求, 要严格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 考虑到现实需求, 综合各方面情况来明确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成本, 让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更加合理、科学, 具体而言, 需要从“教育价值”、“科研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虽然其他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有所规定, 但是关于实际交易价值、核定价值的认定上, 常常存在纠纷。一般情况下, 主管部门会按照一般价格、国家规定来核定价值, 而实际的交易价格往往会出现波动, 也与个人的认识、与交易方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关, 因此, 对于野生动物价值的认定, 需要根据一般价格、国家规定来核定, 取价高者。

第9篇

关键词:破产重整 有担保债权人 利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082-02

在破产重整制度下,各参与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利益很难一致。其中重要对立者是当前的管理层和有担保债权人。管理层有重整冲动,有担保债权人对重整淡漠,若担保物价值大于担保债权价值,有担保债权人无法分享重整成功利益,却要分担重整失败风险;若担保物价值低于担保债权价值,风险偏好中性的有担保债权人也不愿意承担重整失败的风险。破产法重整制度之再建主义是以公平保护债权和支持企业拯救为目标的,两个目标只有相互结合才调动各方的积极性,真正实现企业复兴基础上的共赢。世界各国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有三种立法模式,分别是以英国为典型的极端保护模式、法国为典型的极端限制模式、美国为典型的限制与保护相结合的综合模式。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对重整程序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采用的是限制与保护相结合的综合模式。

一、利益限制和保护的结合

《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了破产重整期间担保物权的冻结及有担保债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请求权,体现对有担保债权人利益限制和保护的结合。

(一)利益限制

担保物权不得行使,是破产重整制度保护债务人继续营业的需要。破产重整通常需要使用担保物权客体,即特定担保物或权利。重整程序开始后,担保物权不得行使,以及《破产法》规定的质物、留置物取回制度,使担保物尽可能地被用债务人使用,以维持其继续营业,以实现拯救债务人的目标。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是为保护重整营业而认定的规则,其理论基础是“自动停止”制度,即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对债务人的诉讼内外的个别追债行为都必须无条件停止,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以避免债权人的“勤勉竞赛”带来的分配不公;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除了禁止普通债权人的个别追债行为以外,为维护债务人营业、保存债务财产,还将冻结范围扩大至担保物权的行使上,即重整程序开始后,有担保的债权人暂停行使在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

自动停止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三是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接管债务财产前,对债务人的诉讼或者仲裁中止;四是重整程序期间,担保物权权利行使中止。

(二)利益保护

有担保债权人被列入中止范围的,破产法可采取某些措施以保护其利益。除限制中止的期限外,这些措施还可以包括以解除中止作出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如果担保债权的价值大于或接近中止的适用而减损。例如:如果中止的适用期限较短,法律可能就不必要对设押资产的价值加以保护。但是,如果中止的适用期限较长,相对于保护资产的价值,解除中止可能是一种更具成本效益的补救方法,但前提是资产并非程序所必需。当然,也可通过下列手段更为全面地保护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就设押资产的使用和出售征询其意见,在资产收益允许的范围内支付利息,在资产价值少于担保债权时的接管。

在破产重整期间的继续营业保护制度中,以债务人在担保物上使用利益的满足,是以债权人在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不受损害为限度的。有担保债权人以特定情况下行使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法律补救,而不是通常理解的债权请求权。由于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冻结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这种冻结的权力在法院。即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二是这种损坏或贬值足以危害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有担保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恢复行使担保的请求,但应负举证责任。

二、有担保债权人的分类表决

《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按照债权分类有担保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了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的表决规则。有担保债权是各类债权中清偿预期值最高的一类。对债权实行分类的首要目的是达到给予有担保债权人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要求,对类似情形的债权同等处理,确保重整计划对某个特定类别的所有债权人给予一系列同样的条件。这是确保按照破产法确立的优先顺序处理优先权或优惠债权的一种方法。有担保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采用了人数和债权额的双重多数决,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方为通过。上述规定有利于有担保债权人参与到破产重整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保护自己的担保权益。

三、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

《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1项规定了有担保债权组不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而使重整计划生效的强制批准制度。只有在重整计划草案满足对第82条第1款第1项所列的有担保债权就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上述条件保护了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有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足以清偿其债权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通过破产清算收回现金,有担保债权人的这种自利行为可能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职工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此时,人民法院采取强制行批准的行动只能站在社会利益和多数人利益优先的立场。

四、重整计划的终止制度

《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了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的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这里所称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利益因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税务债权人、职工、连带债务人和新出资人。《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利,但是利害关系人需要以“知道”或“了解”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为前提。

综上,破产重整程序的目的就是挽救债务人的营运价值或者最大化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价值,使面临困境但有重整希望的债务人避免破产清算而恢复生机。我国《破产法》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对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采用了保护和限制相结合的综合模式,这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体现了社会进步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胡利玲(导师:王卫国).困境企业拯救的法律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7.11

[2] 刘健(导师:胡利玲).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3

[3] 时政文献辑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5

[4] 张琳(导师:赵晓芹).中日破产重整制度比较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5

[5] 陶川.试论重整计划表决不中的意思自治及限制.襄樊学院学报,2010(3)

[6] 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的差距及其解决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2)

[作者单位: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山西太原 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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