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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论文。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
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市场调控 法律机制 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又进一步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升了市场机制的重要性,将许多原本由政府承担的职能逐渐改为由市场经济规律来决定,政府采购也不例外。在国内的传统理论研究中,政府采购职能被视为宏观调控问题,认为政府通过实施经济活动对于市场可以起到宏观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作用的逐渐加强以及政府失灵的出现,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逐渐被重视起来。
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实现政府与政府采购市场之间关系的平衡
在政府采购制度出现之前,政府的购买行为与其他市场主体的购买行为并无差别,但是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兴起,这一制度背后潜在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甚至影响到了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性,因此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规范与调整政府采购行为,我国在2002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经过多年实践,政府采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与政府采购联系密切的是政府采购市场。所谓政府采购市场主要是指利用公共资金行使其政府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交易的活动场所。其与一般的经济交易市场的概念并不相同,但是在内涵上二者之间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政府采购作为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部分,从本质上讲,也是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一种方式,因此,政府采购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即便如此,政府采购市场也要遵循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在招投标规则、市场透明度等方面遵循公平、诚信等交易准则。通过加强对采购市场的调控,才能保证整个过程的有序进行。
政府采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货物、工程以及服务的总量平衡,而且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政府采购市场的调控主要通过调控采购不同种类的物品,实现其引导或者调节政府采购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使物品的社会需求及社会供给达到平衡。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法律机制则主要是为政府采购提供法律运行保障,并且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实现政府与政府采购市场之间关系的平衡。
总之,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是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运行调整以及制度保障,能够实现政府采购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目标,为其提供整合界限以及框架,能够解决社会中多元价值以及目标价值的冲突问题。
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必要性
当前,政府采购机制面临着诸多困境。一方面,政策主导下的政府采购出现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也无法实现与国际接轨。为破解以上难题,应着力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法律机制。
行政C制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行政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市场的调整较为突出,会出现政府采购市场失灵和政府参与失灵的双重缺陷。政府作为采购的主体,在行政职能和政府“经济人”属性的双重影响下,容易偏离其目标,出现信息不对称、政府与经营者交易不平等、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而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可以约束政府在采购过程中的行政身份,使其遵循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依据市场机制进行采购。
政策机制主导政府采购行为。首先,政府采购主体不明确,虽然我国法律中对于政府采购主体进行了界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障碍。如社会团体是否有性质之分,政府内的何种部门负责采购等问题并未进行详细界定,导致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主体不明的现象;政府采购范围不明确。我国的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政府采购目录,而对于采购范围并未进行详细界定,造成采购范围混乱、标准不一等现象。其次,政府采购程序及方式不规范。对于非招标采购的方式法律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易出现政府任意性采购行为;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信息、合同管理等缺乏严格的审查及规范的法律设计,易导致政府采购行为的不规范,不利于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目标的实现。再次,当前政府的行政性管理思维仍旧制约着政府的经济活动。因此,尽快建立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是应对政策至上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构建及完善
减少政策机制对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行为的干预。首先,相关法律对市场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政府具体负责采购的部门应进行专门设置,以保证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其次,政府招标采购行为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减少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最后,细化《政府采购法》的采购目录,特别是服务性产品的采购范围,并且将其上升到法律范围,以保证政府采购范围的法定化。
构建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首先是国内法律机制构建方面,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建立主要是在本国法的构建中,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应该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同时建立起有关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系统性规定。通过对一系列预算法、招投标法、财政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完善,使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行为真正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保证政府采购行为的正规性和公平性。此外,其他的部门法也应该与其进行协同,如行政法规等,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基本法以及专业性法律的配套规定进行使用,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等协同适用,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政府采购市场调控行为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
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协调。国际法律、协定在这一领域早有明显的约束力,这就要求我国在构建法律机制方面除了应该结合国内的经济发展情况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国际上普遍的法律机制构建情形。在这个基础之上,国际上指定的有关政府采购市场调控的法律机制对于各个国家内部的法律机制是具有效力的,所以我们应该重视WTO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的内容,该协议中的大量内容都会影响到我国关于法律机制的构建,对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
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监督机制。除了运用法律机制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外,政府还应接受公众或社会的监督,将具体的采购清单、预算、合同、结算等交易行为通过政府的官方途径进行公布,一方面可以保证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性,以减少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行为;另一方面公众也能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行使知情权、询问权,保证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够合理利用社会资源,防止腐败现象,保障采购过程的公正性。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调控受到行政机制、政策机制的影响,法律手段较为不足,面临市场机制与法律机制不协同的现状,我国不仅应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而且也不应忽视政府采购市场调控法律机制的构建与监督。
(作者单位均为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参考文献】
①胡兰玲:《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关键词】高职,会计证,通过率
根据教高[2006]16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毕业生取得 “双证书” 的人数应达到80%以上。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简称“会计证”,下同)是财会类专业学生从事会计工作的敲门砖。对于财会类专业来说,会计证就自然被列为专业核心岗位职业资格证书。高职学生若能在校期间考取会计证,竞争时就更有可能脱颖而出,有效提升就业竞争力。因此许多高职院校将提高财会类专业核心岗位会计证通过率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而如今结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高职学生的特点,目前的会计证通过率并不理想。本文在教学实践、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目前高职院校会计证考证情况,并提出提高会计证通过率的具体对策,以切实提高高职学生会计证通过率。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
根据最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当前会计证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学生通过计算机答题的方式进行,与本课题研究密切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会计证考试报名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报考次数规定
根据笔者所在的省份,会计证考试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可以通过网络报名1次,每个考生一年最多可以报考4次。
(三)考试科目及题型
会计证考试科目分别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会计基础》考试题型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题型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会计电算化》课程考试题型分为理论、实务操作两部分。理论部分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组成,实务操作部分为财务软件的操作。三科成绩需要一次性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证。
(四)考试时间规定
会计证考试实行三科连续考试,总时间180分钟,中途不设休息时间。
二、目前高职院校会计证考证情况分析
(一)财会类专业生源分析
当前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的学生生源结构有财会类中职、普通高中文科和普通高中理科学生。根据统计,有些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的中职学生录取比例达46%,而普通高中文科、理科学生的比例各占27%左右。学生生源录取比例对高职教学和会计证通过率都会有一定的影响。首先,中职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会计基础,个别学生也已经在高中阶段通过会计证考试。按理这部分学生的会计证通过率应该高些,但中职学生综合能力相对弱些,也存在通过率不理想的现状。普高学生在进入高职院校前基本没有会计基础,尽管学生综合能力较强,但要一次通过会计证考试也存在难度。其次,在教学方面,老师既要兼顾中职学生,又要考虑普高学生。中职学生会认为自己有了会计基础,自我感觉什么都会,上课就出现不认真听讲现象,同时对会计证考前复习也不够重视。而对于普高学生,会计入门尤其重要。不能很好入门的学生,就会感觉会计好难,也就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因此财会类专业学生生源结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证通过率。
(二)高职学生特点分析
现在入学学生基本为95后出生。95后的学生受成长环境等的影响,有其自身的特点。而高职学生是第三批入取专科类学生。相比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具有以下特点:
1、学习兴趣不浓,成绩相对较差。当前高职学生基本上只要达到录取分数线就能被录取。而有些学生怕高考考试考不上,就会选择在提前招生环节完成录取。这些学生中学阶段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文化课成绩普遍较低,学生学习兴趣不浓。而部分学生只是为了混个文凭或迫于父母的压力而来高职读书。因此在高职阶段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成绩相对较差。
2、自控能力较差,手机依赖现象普遍。随着互联网、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高职学生基本上都拥有人手1台以上智能手机。虽然手机有查阅资料、开展在线做题等学习功能。但大部分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无法抵制住手机娱乐功能的诱惑,沉迷于游戏、在线视频等,依赖手机现象严重。这些现象的存在,对学习氛围的建设产生了极大不利影响,使学生无心认真进行考前复习。会计证考通不过也在预料之中。
(三)会计证考试课程情况分析
当前会计证考试学生需要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三门课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1、《会计基础》课程分析
《会计基础》课程涵盖总论、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等十章内容,主要围绕会计记账、如何记账、记账的三项工具进行编排。该门课虽是会计入门课程,但这门课既有一定的理论性,又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要求学生理解记忆账户、记账规则等内容,并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熟练运用会计实务中必要的理论知识。其单选、多选、判断题的题量分别为20题,多选题每题2分,其他题型每题1分;计算分析题为10小题,主要是会计分录题和填表题。
高职学生一般一入学,就会学习《会计基础》等入门类课程,具有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只要学生稍加努力就能考过。但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会出现计算分析题忘记保存、多选题失分较多等现象。因此该门课通过率居于《会计电算化》课程之后。
2、《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分析
课程涵盖会计、结算、税收、财政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等内容,要求学生理解、掌握的内容较多。会计法律制度这章整体难度虽不大,是学生拿分的章节,但考点比较多,考题以单选题、多选题为主。结算法律制度以结算方式为主线展开,重点为票据部分,难度较高,需要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税收法律制度为该门课程最难但也最有用的一章,尤其是新增的“营改增”内容,与工作联系紧密。 但这部分内容是学生最怕学、最难学的内容。有些学生甚至出现放弃该部分内容的想法。对于高职学生来说,财政法律制度内容相对抽象,而且考点比较分散,需要学生把握重点进行记忆。会计职业道德这章内容比较通俗易懂,重点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学生需要在理解“32个字”的基础上能进行案例分析。该门课的题量分别为单选20题、多选20题、判断20题,案例分析题两大题,每题5小题。虽然判断题不倒扣分,但案例分析题要求学生具备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从调查分析来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考试通过率最低。
3、《会计电算化》课程分析
课程考试理论部分分值比例占40%,实务财务软件操作部分分值比例占60%。高职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浓的操作计算机兴趣,再加上高职阶段学习了《大学生计算机基础》、《会计电算化》等相关课程。因此《会计电算化》课程的通过率最高,大部分学生都能一次通过该门课的考试。
(四)当前学生考证情况分析
笔者在任教的大二班级中抽取20个学生开展了考试情况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如下:通过会计证考试学生5人,通过率占25%,其中第1次、第2次、第5次通过会计证的分别为1人,第三次通过会计证的为2人。在未通过会计证考试的15人中,三门课均未合格1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门课程同时未合格2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未合格的11人,《会计电算化》未合格1人。调查对象20个同学一致认为三个科目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最难。从调查结果来看,《会计电算化》课程通过率最高,为95%,《会计基础》通过率85%,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通过率最低,只有35%。
三、提高会计证通过率的对策
(一)引导学生转变考试观念
1、引导学生转变思想观念
会计证无纸化考试不同于纸质考试。首先无纸化考试三门课程的题库量相当大,每个学生通过随机生成试卷进行答题。其次三门课程要求一起联考,中间没有休息时间。另外学生通过计算机答题,也就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一定的应变能力。根据会计证考试的各项要求,当前学生们持有“临时抱佛脚”、看两三天书就想通过的想法已经“out”了。因此,老师们首先需要加强对学生思想观念的引导,引导学生明确考试目标,制订系统地复习计划,围绕大纲,开展全面系统地复习,消除侥幸心理,积极为备考做好充分地准备。其次要让学生明白会计证的重要性,引导学生具备抵制手机娱乐等诱惑的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复习时间,积极牺牲其他时间来备考。再次,老师们要引导学生根据复习计划持之以恒地开展复习,复习要到位,不到最后绝不轻易放弃。最后,引导学生明白考试没有捷径可走,只有脚踏实地把知识学扎实了,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2、引导学生采用正确的复习方法
在会计证考试中,学生需要一次性通过三门课程的考试。可见学生的复习任务还是比较繁重的。如果学生能够结合自身的优缺点,采用正确的复习方法,那么学生就能有效提高自身的复习效率和复习效果。因此,正确的复习方法,对一次通过会计证考试显得尤为重要。在复习环节,老师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引导:一是,在复习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引导学生要学会抓“大”放“小”;二是,对于分值比重比较大的多选题,引导学生端正态度,不求捷径,脚踏实地的学习,老老实实的做题,才是做好多选题的关键;三是,在复习过程中,引导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莫死记硬背。
3、引导学生掌握巧妙的答题技巧
有的学生平时复习表现不错,但一到考试就感到恐慌,导致在考场发挥失常。因此,首先要引导学生端正考试心态,在考试现场碰到自己从来没有遇到过的知识点时,不要惊慌,学会先易后难的答题思路。其次引导学生熟悉答题要求,每种题型都有不同的答题要求,不答题肯定不得分,对于不存在倒扣分的判断题,引导学生不要放弃答题机会。再次,引导学生灵活运用考试技巧,排除法、猜测法、比较法等考试技巧能有效提高选对的机会。最后,引导学生熟悉考试规则,《会计基础》课程的计算分析题要点保存按钮后才能提交;虽然三门课程联考,但三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可以相互挪用,引导学生先做自己强项课程,然后把考试时间挪给自己薄弱的课程;另外为了便于检查答题情况,引导学生一门课程做完不要急着交卷,等三门课程都考完后再点交卷按钮。可见,掌握巧妙的答题技巧,能较好地避免不当失分,帮助学生更快更准确地做对题目。
(二)采用课证融合教学模式
在教学方面,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应将开设的《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等相关课程与会计证无纸化考试课程进行融合设计,可以分别从教学考试大纲、课程考核评价以及免试认定等方面进行设计。首先,在制订高职相关课程教学大纲时,财会类专业可以结合会计证考试大纲进行制订。其次,高职相关课程的考核方案可以参考会计证无纸化要求进行设计。最后,高职院校可以制订课程免试制度,对于通过会计证考试的学生,可以对相关课程成绩实行免试认定。通过课证融合教学,既可以提高学生课程学习积极性和考证积极性,也可以提高学生的会计证通过率。
同时,对于学生反馈最难考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高职院校应重点加强该门课程的教学,平时多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引导学生重点加强薄弱知识点的学习,并因材施教,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改进复习方法,从多角度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和考证通过率。
(三)利用APP开展仿真化练习
现在各种APP会计学习软件越来越多。APP会计学习软件借助手机开展学习,是一种携带方便,以考试为目的,以题库为学习形式的在线学习软件。同时APP软件可以在线分章节学习,还有强化练习、随机练习、错题练习和模拟练习等功能。对当前有手机依赖症的学生来说,APP会计学习软件无疑是一款比较实用的软件。高职院校可以借助APP会计学习软件,引导学生正确开展仿真化练习。学生可以利用APP软件随时随地学习,还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复习。通过模拟练习,学生能及时了解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又可以开展错题练习,进行知识点的查漏补缺。这种新型的学习形式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会计证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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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教育立法 中国教育 借鉴 启示
论文摘要:本文从教育国际和教育立法的共性规律总结开始,重点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等几个方面总结和归纳教育立法相对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教育立法的现实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相关启示与借鉴。
一、引言
由于国家体制、民族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同,各个国家对法的运用及所强调的侧重点并不一致,但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尤其是具有悠久法治传统的国家,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都相对悠久,成效卓著。在全球化的大潮下,法律趋同之势日益明显,国外教育立法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就更为显著。本文从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高等教育等几个方面总结和归纳教育立法相对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结合我国教育立法的现实,提出对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相关启示与借鉴。
二、我国教育立法实践与问题
我国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历经20多年的艰辛努力,已逐步构建了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反映了教育立法的重大成就。这是我国依法治教方面的重大进展,同时,也奠定了教育法治化的坚实基础。但实践中,教育立法依然存在为与社会对教育需要不相协调的地方:
第一,是教育法制体系不健全。学校是国家教育权、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场所。学校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教育权的落实和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从静态上看,我国缺少《学校教育法》《教育财政法》及《教育投入法》等保障教育发展的关键性法律。第二,是立法技术与法律完备性欠缺。按照《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该法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后学校一直在收费。直到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才在第17条中补充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没有人对《细则》第17条违背上述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第三,教育法规构造、表述与实施存有缺陷。目前的教育法规名称缺乏规范性,如法规名称过于庞杂,仅仅是教育行政法规这一层次的法规,就有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称谓,而且法规名称与其效力并不一致;教育法规内容不完整、不全面,尤其是法律责任和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过于薄弱,同时,几乎所有的教育法规都以实体性规范为主,极度缺乏程序性规范。
三、教育立法的国际共性与经验
在梳理了我国教育立法的历史以及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着重从世界上各个教育相对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特色分析入手,对义务教育立法的历史渊源、职业教育的各有侧重、民办教育投入与支持模式的异同,以及成人教育立法等进行多方面的总结与归纳,为我国教育立法提供启示与借鉴意义。
1. 义务教育。综观国外义务教育立法,虽然基于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政权组织方面的不同侧重,各国在义务教育立法上表现出了相当多的差异性。但义务教育本身的基本规律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都注定了国外义务教育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在国外,很早时候开始,义务教育就名副其实,首先被视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以至于早期的受教育与纳税、服兵役一道成为国民的三大义务。在我国清末,深受国外教育立法影响的《强迫教育章程》的“强迫”二字,以及“罪其父母”之类的规定,可谓尽得“强制性”精髓。
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这是国家和政府应尽的基本义务),因此义务教育立法确保免费的实现也就是题中应有之意了。在国外,不少国家义务教育的免费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英国,1891年初等教育已经实现免费,1902年时中学教育却并未完全取消收费,但20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就已经对那些结束了义务教育却未能升学的青年免费教育至18岁。在法国,1881年的《费里法》已经规定了国民教育“义务、免费、世俗”三原则,学生享有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且当年就实现了母亲学校和小学的免费教育以及师范学校免缴膳宿费,并逐步发展到了更高层次和更长年限的免费教育。
2.职业教育。自20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旨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修斯法》之后又相继通过了《乔治—里德法》《乔治—巴顿法》以及《国防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每一部法律都有其历史性和阶段性问题。立法的实质是联邦扩大教育权限的手段之一,通过立法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
职业教育在日本已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广辞苑》给职业教育的解释是,通过对从业人员进行的以职业能力开发和技术水平提高为目的训练。其目的就是为了给予人们从事工作的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这是广义上的职业教育。狭义的职业教育是指职业技术教育,其中包括产业教育和专门教育。
韩国职业教育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战后韩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表现出职业教育立法与职业教育发展的步调一致,形成了较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3. 民办教育。世界各国对民办(私立)学校经济的支持,除了以法律的形式作明确的规定外,还都采取不同的经济形式给予私立学校相应的待遇。
匈牙利私立学校的总经费中政府拨的经费占70%;在丹麦和奥地利,政府经费占到了80%;在挪威,政府经费甚至占到85%。在比利时、瑞士、西班牙、法国和墨西哥,政府也向私立学校提供经费,并规定了比例。 转贴于
日本政府有关给予私立学校财政支持的立法比较完善。1949年的《私立学校法》第59条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振兴教育,在必要时依据有关的法律对法人办的私立学校给予资助。1970年的《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规定设立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其资金为10亿日元,全部由政府支持。1975年的《私立校振兴资助法》规定,对私立大学和私立高等专门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补助l/2。此外日本还设立了私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为私立教育提供贷款以及贷款有效利用的管理方案等。
4.成人教育。英国是西方成人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号称“世界继续教育之乡”,其成人教育对世界各地成人教育的发展都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与成人教育有关的正式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和2000年《学习与技能法》。进入新世纪后,英国政府继续积极完善继续教育政策。2002年政府发表的《为了每个人的成功——改革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出,继续教育要以雇主和广大学习者以及整个社会的需求为导向,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2006年,英国教育和技能部发表了题为《继续教育: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机遇》白皮书,根据继续教育白皮书的建议,英国议会于2007年3月颁布了《继续教育和培训法》。该法案从英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为重点,提出了继续教育的改革目标和内容,由此确立了英国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四、中国教育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教育法是人的主观愿望的产物。要使这些主观愿望与教育管理的客观规律相符合,就必须完善教育立法机制,清理、修改现行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教育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教育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实践看,中国的教育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启示:
首先,要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清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其次,要借鉴国际教育立法经验,对我国各个层次的教育立法进行梳理与完善,以基础义务教育为根基,以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为辅助,以民办教育为补充,形成完备的教育体系。第三,要提倡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使之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我国的民办教育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最后,要重视立法的与时俱进性质。随着教育的发展和社会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变化,应完善与充实相关法律条款,使得教育立法与实践和社会实际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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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方法的单一性
“教学”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做到真正的“传道有术、授业有方、解惑有法”,教师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之外,还要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沿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分析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相应的法律原理等,所以,以教师为主体的讲授法教学成为首选。经济法课程教学也不例外,仍然沿用传统的讲授法,教师是教学中的唯一主体,不注重对学生思维的启发,不考虑学生个体的差异,对案例教学的使用也欠缺灵活。另外,教师和同学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教学相对分离。总之,经济法教学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讲解,就无法改变学生的被动学习状态,难以实现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等教学目标。
(二)考核方式的非科学性
一般而言,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到总成绩的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到总成绩的70-80%。平时成绩往往由考勤、课堂表现、作业与测试等内容组成。由于目前班级人数较多,加上授课任务繁重,所以教师对考勤及课堂表现不能准确把握,往往是根据模糊的主观印象来评分,从而使得平时成绩难以体现出学生真实表现。期末试题题型不外乎名词解释、选择、判断、填空、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等。在一份试卷中,不管是客观还是主观试题,其中死记硬背的问题分值占到8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传统考试考核方式重理论、轻技能、重闭卷等,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效果的提高。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价值定位
从哲学上讲,价值主要是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现象以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以法律为主要行为规则的现代社会里,法学教育价值在于培养出一批能够促进法律规则真正实施的职业人群,从而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正义的实现。①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前者是强调法律职业教育,后者是强调法律理论教育。现在,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在不断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最终都转向采用对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当代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的新趋势也必将影响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价值观。一直以来,各高校都在根据各校具体情况,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现在的改革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高等教育过分强调培养专业人才的弊端,转向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推进文化素质教育。与高等教育改革相适应,法学教育也转向了通才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领域需要的法学人才。中山大学教育学教授冯增俊曾指出东西方教育理念的本质差别是:“我们是为社会需要来选拔人才,西方是为人的全面发展、对所有人的教育负责。”显然,长期以来我们坚持的教育理念必须要改善。而通才的法学教育正好契合了这样的改革目标。教育部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须开设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其它课程由学校自定。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最重要的问题并不是一般的缺乏人文教育或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而在于能否培养出有足够能力回应这个社会提出的法律以及相关问题的并且在国际竞争中最终能获胜的学生。②所以,经济法教学改革不能仅强调经济法学理论教育的价值,更要注重经济法实务教育的价值。关于理论教育的价值,既要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也要重视相关经济学理论知识的教学。后者是前者的而基础,不可或缺。关于实务教育的价值,从事法学教育职业的人已逐步认识到,但仍然没有在教学中落实。经济法中的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管理法,以及金融法和税法等宏观调控法都是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的。由于没有足够的相关法律实践工作,致使很多老师很难在教学中进行大量的实务训练。另外,学生几乎没有接触具体的社会事例和实践的机会,所以造成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差。显而易见,经济法学教育的实用性更强,在不忽视学术性价值的同时实现其实用价值。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宽口径、厚基础”的,必须具备多学科的知识结构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在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师要注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学习的创新性和主动性,以更好地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总之,我们要培养出“像法律人那样思考”③的大学生,必须强调经济法的教育满足社会的需要,从而体现职业教育的价值。但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教学中,不能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要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西方社会的教育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教育是为人服务的,为人的发展为目标。虽然在目前现实的条件下,我们还不能完全将经济法教学的价值定位于学生的发展,但是可以适当地兼顾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且这恰恰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大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除了传授学生专业知识外,还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等。
三、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教授不是雇员,教授就是大学。”④每一位大学教师都应该负起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所以笔者提出的经济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路是直接的,即以提升教师素质为核心来推动经济法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
(一)教学内容
通过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应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体系的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各个大学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大部分是在学生系统地学习了法理学、法制史、民法和行政法等基本法学学科后开设的,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因为唯有如此,学生才有能力在已经具备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及其他内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对于经济法总论,即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应该在整个经济法教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不仅仅是学生对经济法这个部门法学基本原理的掌握,而且有助于学生更容易理解经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在进行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时,教师应力求介绍逻辑严密和体系严谨的经济法学理论,并揭示法与法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使学生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然而,任何一种理论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中,经济法基础理论更是如此,因为相比较于其他传统部门法学,经济法是一个相对年轻的部门法。所以,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反映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术动态,另一方面,仍要给同学们介绍为大多数人认可的理论,以使他们对经济法获得一个基础的认识。对于经济法分论部分,应该确定一个大致的授课范围,即哪些是必讲的,哪些是可讲可不讲的,必讲的内容当中又有哪些是应当重点介绍,哪些是应当次要讲解的等。根据多年的经济法授课经验,笔者认为,经济法分论应该包括三部分: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其中,经济法主体部分按照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分为包括三部分: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市场监管法部分应该包括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和银行监管法等内容;宏观调控法部分应该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价格法等内容。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相比较于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时期,经济法的立法仍然很不完善,甚至有很多空缺,所以,经济法的教学不能局限于对现行法律的诠释和解析,而是应该将国外已经成熟应该为我们所用的做法介绍给学生。
(二)教学方法
任何教学活动都是一定教学方法运用的过程。同样的教学内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所以,合适的教学方法,不仅可以提高教学质量,甚至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方法有很多种,但不同的教学方法适合不同的教学环境。经济法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极强的学科,其教学一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占据重要地位。恰当运用案例,会使学生兴趣盎然。要做到恰当运用案例,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案例的选择,选择案例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案例教学的成败。选择的案例不仅要与教学内容相匹配,而且最好是贴近生活最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例。选择案例的途径既可以是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可以是报纸、杂志、期刊、电视栏目上介绍的案例。二是案例的呈现,是案例如何传导给学生的环节。案例的呈现既可以事先准备好的文字材料分发给学生,也可以由教师进行口头讲述,还可以利用多媒体进行展示,甚至可以由教师或者学生亲自表演。但不管是哪种方式,都必须简明并相对完整。案例呈现的时间既可以在讲述基本理论之前,也可以是在讲述理论知识后。最后,教师可以结合经济法知识点提出恰当的问题,由学生自己思考并讨论或辩论,进而总结出相对准确的结论。举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举例教学一般是在已讲述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实例来论证所讲授理论的正确性,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所以它主要是为传授理论服务的。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都是通过实例来进行教学,即通过具体的事例来进行教学。因为实例与实践联系较紧密,能吸引学生而且易被接受,因此,教学中的举例和案例分析都能避免抽象、枯燥的理论讲授,可以增强授课的说服力和生动性,调节课堂教学的气氛,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甘阳先生指出,实现通识教育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之一——讨论⑤,对经济法教学,同样也是应该受到重视的。当然,这里的讨论包括课堂讨论和课外讨论。课堂讨论的形式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对于难易程度不同的问题,课堂讨论也应有所变化。对于相对有深度的选题或案例,教师可以从不同角度设计问题,由学生主动查阅资料准备讨论内容。对于相对简单的选题或案例,可以直接组织学生在课堂讨论,后由教师总结。至于课外讨论,仍要由教师设计选题,由学生根据相关知识分析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形成文字交与老师。讨论式教学可以将学生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综上,经济法教学应打破思维定势,积极尝试不同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营造积极活跃的课堂气氛,不断地推进素质教育。
(三)考核方式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B
为推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的深入开展,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和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承办的“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于2006年10月20日至21日在重庆君豪大饭店隆重召开。会议收到论文40篇。来自世界银行、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专家学者,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长龙集团、上海交通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报》等学术报刊的20余家国内学术机构和实务部门的6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代表们以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础、政府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的责任及实现机制、政府责任与我国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具体制度创新为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础
李昌麒教授提出:公平分配是社会财富分配的现念;通过对传统公平理念和中国转型时期公平理念的考察可知,公平是一个具有多维度内涵的范畴,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界定现代公平理念,即公平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公平是一个关系范畴;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性范畴。因此,通过法律机制的作用使“公平分配”目标得以实现,就是要着眼于以法律措施来解决目前存在的改革发展中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致力于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制度构建。周伟教授提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即分配正义问题。在宪法意义上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宪法所赋予人们和社会的各项平等权利的具体实现问题。实现分配正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卢代富教授和肖顺武提出:和谐社会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目标诉求,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达致和谐社会的利益均衡要从两个层面解决问题:在宏观层面上,应以点、线、面的全方位视野,处理各种关系、理顺各种机制、构建各种制度;在微观层面上,要对和谐社会的利益进行法律的规整,进而通过法律进行利益控制;要尊重历史的选择与现实的需要,并结合时代的语境与对人性的反思,来审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法治化。
岳彩申教授提出:以人为本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权利依据。在以人为本的框架内,社会财富分配的主体必然是所有社会成员;在认识社会财富分配问题时,应当坚持人本主义与科学主义相结合的认识论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解决社会财富分配时,应当以关注并改善民生状况作为基本方向,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福利国家;在实践意义上,以宪法为基础的制度化是实现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的保障。应飞虎教授认为:中国的公权机构近年来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往往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方式来对交易一方的私权进行额外规制或过度保护,但却带来不少负面后果;而这多源于公权机构对自身能力的过度自信以及对私权主体行为复杂性的认识不足。他还认为,公权机构只有在考虑到交易双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干预者的能力限度与干预困境等因素时,才能作出正确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决策。
周林军博士认为:从经济学或社会学的角度,社会财富配置失衡可以理解为“社会成本分布失衡”,这是社会财富失衡的真正根源;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义务不应仅限于物质或财务的“施舍”或援助,还有必要强化其权利的“堤坝”,杜绝社会成本的恶意转嫁,防止对其残缺权利的肆意侵犯,以及化解对不正当的利益挤压。孟庆瑜教授提出:合理界定分配主体,科学阐释分配客体范围,树立正确的分配理念,构建有效分配机制,是建立社会财富的分配法律机制首先应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就公平的分配理念而言,在初次分配中应侧重效率,再次分配中应侧重公平;就分配机制而言,在制度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宪法机制,在经济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
二、政府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的责任及实现机制
李昌麒教授提出: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社会财富惠及全体人民,必须依靠三种力量: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过政府干预的作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过“第三种力量”,即通过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三种力量互为作用、缺一不可。但是,考虑到自由市场机制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过程中有它自身难以克服的障碍,因而它难以涵盖整个复杂的社会分配领域;而“第三种力量”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过程中,由于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分散性和有限性,因而它只能是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一种补充力量。因此,政府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特别是要在公共产品供给、自然资源使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公共投资和融资以及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符启林教授认为:对拥有强大力量和极高权威的政府而言,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责无旁贷,这也是各国建立、发展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宗旨所在;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其中政府责任主要历经了政府全面干预、政府责任削弱、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结合三个阶段的演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现实中政府面临着责任困境,为达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目的,需要厘清并重构政府责任。刘水林教授认为:财富的公平分配必须使劳动者、物的所有者和社会各有所得;为了使公平分配的原则得以贯彻,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不仅要作为公平原则的维护者,还要作为社会财富的经管者,充分利用社会财富,并公平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这就是国家的职能所在。
王先林教授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客观上主要通过两种机制来调控:一是市场分配机制;二是政府分配机制。市场分配机制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上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干预经济、充分发挥其作为分配主体之一调整本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有了最充分的理由。王全兴教授提出:在第一次分配中强调市场分配,但不能排除政府的干预,特别是我国的工资问题和劳资关系,政府不干预将会不利于劳动者;第二次分配就是政府分配,但仍然需要市场手段,问题是引入市场机制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第三次分配即社会私人的力量来弥补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的不足,这需要政府来为此创设制度环境,比如说监管、标准等问题。即使用现代的理念来分配,也要用市场手段来运作。
岳彩申教授提出:正式的制度创新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民间制度创新却表现出很强的活力。他以重庆“惠民行动”为例,认为以“惠民行动”为代表的民间制度创新作为市场福利制度的一种形态,兼顾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备或存在缺陷时,对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重视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时,也应当重视民间制度创新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构建社会财富分配的完善的制度体系。
王先林教授提出:政府参与收入分配,行使分配权,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取消政策歧视,创造平等的竞争起点;二是完善市场体制,确保竞争过程公平;三是加大政府再分配力度,实现结果公平。经济法对此应有其制度贡献:一是在初次分配阶段,法律要为市场资源配置提供有效的支持,防止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的干预;二是在再分配过程中,法律要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等手段进行调整,强调分配的相对平等和实质正义,即政府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完善税收制度,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规范政府的支出行为。薛克鹏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关系是由一系列不平等的关系构成的体系,包括东西部间不平等的地区关系、产业间的不平等关系(如农业和工业间的不平等关系)、社会群体间的不平等关系(如贫富不均)。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一定要在公平的原则指导下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方式进行调整;实践中也是通过这种不平等的手段分配财富的;可以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分配手段的不平等。
郑少华教授强调,应该对政府责任进行限制。他认为:从社会契约角度讲,政府是不存在偏好的,但实际上政府机关存在自身偏好,因此,政府要对这些偏好进行整合,这就要求对政府责任加以强化;一是选举制对政府责任要求;二是现代预算制度对政府责任要求;三是公共参与对政府责任要求;四是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责任的形成。另外,要区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周林军博士认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实质是一个经济资源配置问题;配置结果出现不均衡时进行政府干预毋庸质疑。但究竟是定位于“资源配置性干预”,还是着眼于“制度变迁性干预”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事实是,资源或财富配置不均不能脱离权利缺陷和权利冲突的背景。例如城乡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经济对农村经济长期制度性“侵权”的必然结果。因此,对政府进行干预很有必要。
罗泽胜副教授认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凸现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社会公平,其法理基础在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属性要求。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以及削减收入分配不公危害则是其现实要求。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经济法律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
三、政府责任与我国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具体制度创新
关于土地利益分配,李开国教授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先征后用原则是正确的;只有在变革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双轨制的基础上,即全国土地不分城乡一律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或者全国土地不分城乡既可以归国家所有又可以归城乡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基础上,才能抛弃先征后用原则,建立不分城乡土地也不管土地所有者是谁、使用者又是谁的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刘云生教授主张在土地立法模式上打破地方公有制,选择农村土地国有化模式并对农村土地国有化,使新的农村地权模型既不与现行主流意识形态相悖,又适于中国具体国情;使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既不违背公平正义,又足以提高土地效率、增进土地价值。他还提出,现行农村地权立法禁止一般农村土地权利抵押,致使土地功能实现路径与政治功能等同,土地沦为政治理想的附属物,失去了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独立功能。他认为,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自由设定抵押,不仅可以增进土地效益,还能发挥土地融资、劳动力转化、规模化经营等复合功能。
关于自然资源利益分配,周林军博士认为:就自然资源而论,至少其收益权应当由属地省区与中央政府按照合理的比例共享;自然资源的开发和调配应该在尽量满足属地省区的合理需求下予以调配;其输出和输入应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即输出方享有合理收费权利及输入方履行合理付费义务;政府也应在“资源有限”、“资源有偿”、“权利有别”、“调配有方”四原则下合理行使国家权利并兼顾各方利益需求。刘云生教授认为:公共自然资源特别是风景名胜区之经营业已从传统的国有化企业经营转化为市场化的特许经营,但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需要明晰产权,使公共自然资源市场化,强化监督机制。
关于环境利益分配,曹明德教授指出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源税在立税上缺乏理论基础;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发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及转让方面未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矿业权价值补偿模式。改进及完善措施包括: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中的作用。蒋亚娟认为:作为调节环境资源配置核心手段的环境税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负不公导致税收调节功能的弱化;应当以环境利益的公平分配权的确立和实现作为环境税改革的权利理论基石和环境税制改革成效为评判标准。王慧认为:首先,环境税的设定应该等于环境利益分配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这是环境利益公平分配的效率基础;其次,有必要对由环境税增加的政府财政收入设立专项环境利益分配基金,通过专项支出保障受环境税影响的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配。
关于产业利益分配,曹兴权副教授提出:国民分配差距有很多原因,在第一次分配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分配与三方面问题有关:一是市场一般开放性;二是行业倾斜性保护;三是地区之间的产业发展。就第一个问题来讲,更多的是考虑用什么政策去说服管理者的问题。法政策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政策应该体现法律对管理者的约束;二是法政策应体现平等精神,提升私营经营者的地位。黄河教授指出:我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这产生了如下问题:一是不符合现阶段国家保护、支持农业产业政策的基本理念;二是以地方政策为推行依据的在补贴种类、标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千差万别,难以实行统一和全面的规划和监督,影响农业补贴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效果;三是农业补贴涉及公共财政的支出,依和法治理念理应有权源及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定的农业补贴项目主要应该有直接补贴、环保补贴、不发达地区补贴及其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同时,还应该建立农业补贴中公法主体相关责任的追究机制。徐小平认为: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自治、自立的组织,组建现代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能使农民利益集团得以重塑,并能在与其他利益集团博弈中有效维护农民群体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权。现代农业合作社立法在规范农民利益集团组织载体――现代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同时,应当体现农民利益集团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诉求,并使之制度化。
关于劳动者利益保护,刘俊教授针对劳动者就业问题指出,农民工和城市的工人做同样的工作,但工资却相差达几倍之多,这一问题全国普遍存在且没有改善。农村土地涉及到土地用途管理,这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该成本存在一个全社会如何分摊的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中国人收入的可控性,所有人的收入国家要做到心中有数,增强收入的透明度,同时也得有一些相关的数据出台,其次,不得不考量不同指导思想下的工资模式的转换。卢炯星教授提出:国家必须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用法律手段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别;要从宏观上加快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缩小地区收入差别;要打破垄断,减少行业间的收入差别,整治非法收入;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王全兴教授认为: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经济社会政策的工具选择,在大多国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过于强调其短期经济功能而忽视了其社会功能和长期性的经济功能,导致了其政策功能的失衡,表现出功能弱化的趋势。因此,在立法中,不仅要考虑中国现有国情,也要注意尽量与国际接轨,应明确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力度;尽量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明确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特殊工资形式的最低额度;科学界定最低工资构成;扩张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项目。朱羿锟教授认为:在我国,经营者脚踏两只船,“以权谋薪”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使得经营者薪酬背离其激励目标。在私法之域,程序公正系控制经营者薪酬的关键。这就要求提高经营者薪酬透明度,构筑薪酬决策的利益冲突隔离机制,通过便利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增强司法审查对经营者薪酬的警觉性,以强化经营者薪酬的事后监督。
关于社会保障利益分配,赵万一教授提出:学者们除了应当关注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界定以外,还应考虑弱势群体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应当采取哪些保障措施。实现弱势群体的保障目标就是要逐步实现保障体制的一元化、城市和农村的趋同化。现在的弱势群体保障,更多是城市弱势群体保障,而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保障我们关注得比较少;在制度层面上,把农村和城市作为两个不同的类型对待,分别立法。关于弱势群体应当受到的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存权保障;二是发展权保障。
关于公共投资利益分配,江帆副教授指出:住房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住房这一具有保障性的“准公共产品”,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其有效供给。政府有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供给体系,当市场不能满足社会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时,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刘群提出:“惠民中国医疗行动”通过思维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再造医疗行业价值链条,理顺流通渠道,规范竞争秩序,有效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杜仕林提出: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与服务市场,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上应针对其特点进行合理界定,既否决单纯的市场主导,也否决一味的市场化,而应实现二者的理性结合。郑书前针对我国公共投资法律现状,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共投资法律体系的重塑。立法内容主要是解决公共投资主体、投资目标和对象、投资数额、投资方式、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在立法形上,应采取全国统一单行立法的体例。此外,公共投资法律还应当与其他财政法律相衔接和配合。胡元聪认为:我国政府在公共投资中职能的“越位”与“缺位”,使得公共投资主体单一、非公有经济在公共投资领域难以进入。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对公共投资准入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其目标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体系的健全、准入主体的多元、准入领域的扩展、准入程序的规范。
关于投融资利益分配,胡光志教授认为:虚拟经济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同时,也给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诸多的挑战。应当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尊重虚拟经济运行规律,以制度促进我国虚拟经济的大力发展;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统一,建立投资者平等保护的法律机制;注重实质公平,加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关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及债权人等之间的关系;合理设计税制,平衡市场内外的利益冲突。马洪雨认为:目前拥有控制权的国有股东在公司之外可以凭借强势地位左右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在公司之内可以采取诸如选择对价方法和标准、派发现金股利、关联方借贷和再融资等“自利”行为,使得社会公众股东利益受损,无法公平分配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因此,促使两者的利益均衡;从长期看,强化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保护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股东这一“弱势”群体,促进证券市场有效竞争和良性发展的根本措施。王后春认为:我国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造成融资结构失衡,解决依法厘清政府监管融资市场界限是优化融资结构的前提;融资市场化变革是优化融资结构的关键;依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使民间融资成为新的融资渠道。
关于财税利益分配,陈国文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的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主的体系,但实际上直接税由于税制简陋、税种单一,并未发挥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作用,财产税的缺失即为明证。因此,制定财产税法,完善财产税制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国落实社会政策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吴荻枫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课税模式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税制设计不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低等问题,不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因此,应当顺应国际潮流作出相应的变革,即,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税基;运用超额累进税制,降低税负;完善征管办法,提高征管水平。
四、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制度的国外经验
中德经济发展联合基金会高级顾问Joachim Bhme先生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认为市场与政府存在着很强的纽带关系,政府同样也干预市场经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因为市场不会自动实现平衡,偶尔也需要国家干预。国家作为立法者,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公平和发展。市场中的竞争行为也要受到国家立法的约束,如反卡特尔法。国家干预市场的方式很多,如法规、禁令等。他认为,社会立法是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基本法律手段,要达到的目的是保证有关的权利和福利,保证所有的市民不会陷于贫穷。德国的社会保障主要由以下五个部门负责,即健康和社会安全部门、经济和劳动部门、家庭、妇女和儿童等方面工作的部门、财政部和交通、建筑与住房部门。德国政府的改革举措有几个原则:一是人人对自己负起责任;二是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三是充分重视公共利益。德国目前正在建立新的政府治理体制,其框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部门间的协作、电子政务、税务改革、将市民当作主人看待等。
英国文化协会副主席Gerard Lemos指出:对于中国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破产、被兼并或重组,工人大量下岗,根据英国的经验,最有效的社会保障是让他们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但是要求他们本身具备劳动方面的技术和能力。在日益加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很多农村劳动力失去了土地,这需要政府承担责任,提供社会保障。他还提到,英国福利社会福利系统中存在的缺陷希望能给中国以借鉴,即社会福利系统的完善速度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是一个完全免费的系统如何持续的问题。英国目前的福利提供主体中一部分是要通过收费的形式即税收来解决,一部分是通过当地的一些组织来提供的。
世界银行社会政策资深专家 Daniel Gibson对中国征地和移民问题作了分析。他指出,中国政府应该重点解决透明度问题、公众参与问题、政府官员责任问题等。他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根据世界银行研究的结论,很多时候政府并未按法律行事,而是根据自上而下的政策行事,缺乏公众参与,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移民和征地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其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问题;二是在移民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三是移民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界定和承担问题。
英国约克大学家庭政治研究中心主任Suzann Fitzpatrick尤其关注无家可归者及对无家可归人群所提供住房的措施。她说,在福利系统受法律法规强力支撑的体系中,应通过制度建设在住房福利和公平分配方面使市民有合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及呼声的权利。在英国,现有的贫穷人群中可以从英国中央政府及各联邦政府得到补贴,在这一点上英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没有区别。另外,只有对贫穷人群的资格进行认定后,才可以申请得到相关的利益。政府福利通过财政赋税向居民提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福利。对其提供永久性住房前,可以先提供过渡型住房。当前贫困聚居地区人群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二是社会圈子不广;三是社会矛盾、犯罪和行为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对不同的群体制定相应的法规,从而维护他们的权利。
法国巴黎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Daniel PHO.认为:从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讲,国家和社会应该加大力度,帮助弱势群体做好职业准备。在法国,“就业准入渠道”项目给处于弱势的青年长达18个月集中、连续的培训和就业咨询;而中国对于弱势青年(尤其是贫困的大学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目前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如何给大学毕业生提供实践经验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完善。中国应该借鉴西方的相关立法依据与程序,通过立法强制、鼓励企业对大学毕业生的职前教育与培训进行投资,制定有关政策,允许企业把这方面的投资纳入到经营成本中,最终将青年人就业难的现状予以改善。
吴越教授认为:在改革过程中如何实现整体经济与区域经济的平衡,从而维持改革过程中的区域经济发展的公正性,这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实践给我们带来了另一种思路。他认为,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给予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联邦与州(中央与地方)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责;二是建立一种违宪审查制度或者类似的制度;三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在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应注重宏观调控的《增加稳定法》的第五大标准或者说第五大支柱,即“生态目标”或者说“绿色目标”。
关键词: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教学策略
本论文为2015年广西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提高中职会计专业学生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通过率的教学策略研究》成果。
一、对该课程的定位与所用教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我校中职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会计职业素养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实践能力。本课程知识点全面,涵盖了“四法一道德”,及会计、结算、税收、财政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按照课程体系的逻辑结构和学生知识掌握的特点,该课程应安排在会计基础和会计基本技能、企业环境认知等会计专业课程之后。因此我校这门课程一般开设在二年级,此时学生已经对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技能有了一定的掌握和认知,从而较容易切入到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学习中。在教材上使用上,针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政策性强的特点,我们采用的教材根据最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的,于2015年10月修订的最新教材,重点突出,切合学生考证需求。此外,出版社还提供了会计从业资格各科的在线题库,教师可以在教学的过程中结合教学需求进行有选择的调用,让学生能了解出题方式、考试重点、题型和答题技巧。学生也能在课后进行在线练习,训练自己对相关考点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与教材配套的习题集也有助于学生开展强化训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税政策的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也不断在调整,对学生的应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2016年两会结束后出台的全面营改增税收政策,教材不可能马上进行调整,当然不可能提供配套更新的习题资源,这要求教师要密搜罗整理或者自行编制习题册供学生练习。
二、教学方法探索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具有理论性强、知识点繁杂、记忆量大的特点,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和知识的运用能力。而中职学生文化基础相对薄弱,学习缺乏主动性,如果采取传统的填鸭式教学,让学生死记硬背课本内容,课堂教学就会陷入枯燥乏味,教学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要想改变学生难学、教师难教的尴尬局面,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必须更新教学理念,根本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笔者在本门课程的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任务驱动法、翻转课堂教学法等方法并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主要以案例为基础开展教学,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点分析案例,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并案例中得到启发,从而达到运用知识解决和分析问题的效果。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中的法律法规条文较多,学生容易产生厌学情绪,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和形象化,学生在课堂上可以充分发挥主动能动性,联系自己的生活实际,参与和讨论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采用案例教学法,首先要根据教学内容,围绕教学目标,精选教学案例,在案例的选择上,要做到以学生为中心,贴近实际,可以让学生以组为单位自行搜集案例。比如,讲授"会计职业道德"时,设计的案例是,会计人员A刚走上会计工作岗位,认为会计不过是“打打算盘数数钞,写写数字填填表”的琐碎工作,因此,工作中消极懒惰,不进行主动学习,也从不对单位的管理活动提供任何合理化建议。而会计人员B则认为会计是为单位服务的,对于前来办理会计业务的人员,“官大办得快,官小办得慢,无官拖着办”。公司因技术改造,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公司董事长指令会计人员C和D,将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进行技术处理。C坚决反对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董事长随命令人事部将C调离了会计工作岗位。D虽然不愿意,但担心自己被炒鱿鱼,因此,仍然编制了一份虚假的会计报告,使公司获得了银行贷款。针对此案例,让学生分组进行角色扮演ABCDE和董事长,分析六个角色的会计行为是否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通过真实的案例教学和角色扮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会计职业道德观。学生的参与意识浓厚,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此外,可以通过视频播放、图片和文字展示等方式展示案例,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案例的内容。
(2)任务驱动法,需要确定明确的任务目标和创设教学情境,通过工作任务的驱动,让学生在教师创设的职业情境中带着任务进入课堂,让学生在边做边学的过程中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能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获取工作经验,进而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比如在学习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教学内容时,设定的任务是:某单位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急需要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需要招聘两个会计岗位,其中一个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即财务经理,一个是出纳岗位,请同学们结合所学的会计人员选拔任用方面的知识,为该公司起草一份招聘启事。首先让学生了解任务,认知任务的要求。其次,引导学生如何完成任务,确定完成任务的关键点,即两个会计岗位的任职资格是什么。最后通过认真思考和精心策划,撰写一份完整的招聘启事。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可以将班级40个人分成8组,每组5人,每组确定一名组长,教师将事先准备好的纸板、彩笔、剪刀等教具发放到各组,任务完成后由各组组长讲解任务执行和完成的情况,由其他组学生打分。一方面培养了学生动手实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培养学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的团队协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
(3)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将学习的决定权从教师转移给学生,教师布置学习任务,让学生在课后通过看视频、听讲座、查阅需要的资料,或者在网络社区参加互动来学习,其目标是为了让学生通过实践获得更真实的学习。开学之初,笔者鼓励教学班级建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QQ群或微信群,每个学生都是群成员。将全班同学分成若干组,每个组选举出一名组长。教师在上课前提前布置下节课的任务,学生以组为单位进行团队自主学习。下次上课时,由组长向全班同学汇报和展示本组的学习成果,成果可以视频或图片、文字报告的形式呈现,教师要对汇报结果进行点评,最后由其他组员和教师进行评比打分。
(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作为考证科目,进行章节测试后的讲评答疑,以及教师平时面授给予重点、难点的讲解是十分必要的。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测试与提问,能起到复习和强化的效果,教师也可以根据他们反馈的问题,调整自己的教学策略。
三、学习方法建议
根据我校针对中职会计专业学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调查问卷中“你认为自己考证失败的原因是什么?”的反馈来看,96%的学生将考证失败归因于没有制定学习计划或虽然制定了计划,并没有按照计划执行,基础知识不牢固,复习时间不充足。因此,在学法方面,我们建议学生排除畏难情绪,重视学习方法,将重难点、异同点进行归纳总结、对比学习,利用口诀法和联想法科学记忆,错题和难题重做,反复记忆、强化训练。
(1)利用归纳总结学习法,讲重难点及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归纳成表格,让这些知识点在同一个平面显示,异同点、重难点一目了然,便于有选择的记忆,以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2)口诀法在数据记忆方面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可以概括为永久+定期,其中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如此分散记忆很容易忘记,教师可以教学生编口诀:3X5=15+10=25。
(3)联想法。在学习消费税的十四个税目时,可以联想小方一家住在铺着实木地板的漂亮别墅里,周末度假,爸爸戴着高档手表开着进口汽车去打高尔夫球,通过联系,将十四个税目串联起来,轻松掌握。
(4)错题重做,反复记忆,强化训练。对于易错、反复错的题目,说明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点难掌握、难理解,建议学生用专门的笔记本进行摘抄,反复翻看,重复训练,直至能透彻掌握为止,这样在下次考试中再出现类似的考题,便能迎刃而解。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全面、考点范围广,从问卷调查结果来看,该科目通过率较低,鉴于此,教师要立足教学大纲,关注最新的财税政策,不断总结重点和难点、探索适合该科目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教与学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扭转教师难教、学生难学的尴尬局面。
参考文献:
[1]周晶晶.中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应用任务驱动法教学探析[J].广西教育, 201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