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易发表网!

关于我们 期刊咨询 科普杂志

居民社保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3-30 11:36:53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居民社保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居民社保论文

第1篇

1.社会保险覆盖面窄

目前,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参保的居民也是城市居民比较多。乡镇的社会保险覆盖面比较窄。不少乡镇的社会保险种类少,规模也比较小,很难起到保障居民利益的作用。同时,不少农民的参保意识薄弱,认为参加社会保险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参保的热情很低。

2.社保资金来源单一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有限。整体上而言,国家承担起了大部分资金的来源,充当了主要保障者的角色。庞大的资金压力也让国家的负担较重,不少地方的保险经费面临着短缺和匮乏的困境。而在另外一些地方,保险经费过剩。一方面造成了社会保险经费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导致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险经费不均衡,致使各个地区的发展很不均衡。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进城,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管理

完善、科学的信息基金管理对于社会保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制度规范行为,是指导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的准则和办法。只有具有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才能规范信息社会保险人员的行为,使得操作有依据,社会保险相关人员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不少地区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使得很多行为没有操作依据,不少社会保险人员的行为得不到约束,出现了许多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阻碍了地区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4.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但是不少法律法规太过于笼统,不能适应所有地区的情况。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不少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由于颁布的时间已经久远,其中很多条例已经不适用于当今社会的发展,无法切实解决现实问题,反而会阻碍问题的解决。同时,每个地区的社会保险现状不同,城市和乡村的社会保险现状也大不相同,同一部法律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地域。有的法律也许适用于城市地区,但这部法律不一定适用于乡村地区。除此之外,现有的法律过于宽泛,只是界定了几个大方面的问题,但是对于具体的细节适用性不强。对于很多细节性的问题,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这就为问题的解决带来不小的麻烦和阻碍,大大影响了社会保险的进展和全面开展。

5.专业人才缺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任何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没有人才,组织就不能取得长远发展,更谈不上不断进步和自我完善。目前,社会保险专业方面的专业人才还不够,可以说,社会还没有形成重视社会保险的氛围。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不少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人才十分匮乏。有的单位虽然有一些社会保险人员,但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培训,经验也不够丰富,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好作为一名社会保险人员的基本职责。

二、完善社会保险的对策

1.加大社保宣传

一些非政府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保险的思想深入人心,使传统的观念得以改变,努力营造一种全社会关心、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一步一个脚印加快推进参保工作。进一步增加补贴力度,努力增加农村居民收入。防止农产品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使生产资料价格保持稳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保护制度。对农业收费严加管理,力求减少乱收费现象。不断增加政府对广大农民的转移支付力度,积极稳定地发展农业集体经济。市政府可以考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险风险基金,并遵循专户专存的原则,真正使农民从中受益,从而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2.强化基金监督管理

良好的监督是社会保险正常活动的前提,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很难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各个地区的社保单位应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为此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地控制,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工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除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的监督工作,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外部监督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企事业单位管理者要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管理的不足之处,认真改正有缺陷的地方,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同时,也要不断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一项巨大的完整的工程,具有完善的体系和结构,必须保证每个环节都落实到位,才能确保整个体系的良性运行,从而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3.扩大覆盖范围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受到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也呈现二元分化的特点。改革开放前,城市居民通过单位制获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各类社会保险,在农村的农民依靠家庭保障和生产社集体经济制度为基础的集体保障,以及集体经济资助的合作医疗,然而与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在各方面均存在差距。我国上世纪末开始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至今日,各项改革依然受制于户籍制度对城乡的分隔,入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仅覆盖面小,而且往往享受不到与城市常住居民同等的待遇。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尽快完善社会保险各项制度,使得社会保险的开展有充分的依据,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真正做到社会保险惠及人民,全社会的人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险的好处,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4.加强人员的素质培训

第2篇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改进,推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但是从整体上看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

1.1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无力承担过多的社会保障基金,因此,要想提高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加大国家的投入力度,增强社会增援力量,满足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

1.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广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混乱,呈现多头管理。各部门处于各自利益的考虑,部门间工作难以有效协调。一些具体职能的实施上也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实施上也呈现不同程度的困难。

2我国农村消费现状

2.1农村消费总量不断增加,但是比重逐年下降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总额呈逐年增长趋势,但是增速迟缓,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的消费速度,并且农村居民消费总额占总消费额的比重呈逐年降低趋势。可见,广大农村的消费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

2.2结构不合理,层次较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比重依然比较高的食品类、衣着类支出却显示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依然落后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以北京市居民为例,在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居民的消费数据中看出,城镇居民食品、衣着、居住类消费支出占消费总额的50%,服务性消费占30%;而农村居民同类消费支出仅占消费总额的60%、28%

3对策与建议

3.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分配社保资金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而较低的经济收入又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居民参与全民社会保障的步伐。因此,国家必须加强财政投入力度,向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倾斜,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缩小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距。

3.2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及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几个档次,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缴费档次,政府会适当给以补助。实际上,政府补助程度极其有限。因此,可以引导当地的大型企业参与到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来。这些企业既可以直接给予经济上的支持,也可以通过吸收当地农民,解决当地农民的就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政府还可以对当地企业给予适当的引导,使其投入到当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中来。

3.3建立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当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面临多头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统一管理,加强协作。同时,建立必要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是一切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建设的基础,是关键。近年来,连连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直接摧毁了民众对社保项目建设的信心。加强社会基金安全监管,确保每一笔基金到位,做到实用,是整个社会的期待。

第3篇

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后,已有79个城市作为流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并计划在近几年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这是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建立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医保是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城镇居民医疗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是随着现代医疗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卫生服务模式,在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过程中

由于参保人员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社区医疗服务便上升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眼下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仍然不能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呈现处“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场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较多的患者对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胜利街道居委会的xx主任告诉我们,居民们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

第二,社区医院的硬件水平堪忧。其中有不少用药遭到患者非议。园林街道人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孟大夫称,虽然现在社区医院的医疗药品范围放开了许多,但还是没法满足患者要求,好多就诊的大爷、大婶们都要两头跑:在大医院就诊、看完病、拿着针剂药品到社区医院点滴。有些疾病需要作CT、彩超、X光片的。社区医院不具备这些设备、患者只能先在大医院就诊。这也是大多数岁数比较大的患者怕麻烦不来社区医院看病的重要原因。

第三,调研还发现,现在社区医疗卫生的定位非常笼统,大多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和疾病防止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机械地按统一标准划分社区卫生机构。

(二)社区医保管理平台建设滞后

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隔着锅台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业务,这样街道社区机构等于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虽然,国家召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也有规划。但是社会保险法规、医疗保障政策还不完善、需要细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障难以操作、街道社区无法律依据,对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审核、监察、责任的追究没有章程、缺乏措施、政策法律建设不健全,难以震慑和阻止违法行为、处罚乏力,难以维护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等等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的工作效益。街道社区医疗保障管理平台目前是硬件不硬、软件太软。

二、街道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的对策思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推开,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迈向全民医保、完善目标关键性的一步。但勿庸讳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加紧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构思、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和医疗需求、以及街道社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开展养老保险扩面的基础上,同步推进居民医疗保险扩面行动,避免城镇居民因大病造成的养老和健康风险,为城镇居民稳定构筑双保险机制。

(一)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基本原则

第一是低水平起步原则。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国情出发,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的大病医疗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医疗费用统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的受益面,确保医疗保险的长足发展。

第二是确保自愿原则。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市、选定2—3个城市启动试点,明确确定地方进行试点的自愿性,充分尊重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城镇居民可自愿缴费、参加医疗保险,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政府作为后盾、建立财政辅助制度、引导和帮助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国家、省、市、县的责任,国家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确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统筹层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以有利于发挥现有管理体系的优势。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的工作职能,贴近基层、和谐社会,从长远考虑要积极探索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的医疗保险办法,大力实施“低费率、保大病”的政策,鼓励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进而社会保险,将城镇居民完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统筹协调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城镇居民保险试点的顺利进行和医疗保障各类制度的协调推进。

(二)构筑预警、监管、处理三大网络体系

1.建立欠费监控预警网络体系。建立居民参保缴费监控预警体系,由街道(镇)、村、社区、劳动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关对欠费居民实行直接监控,每月对辖区居民缴纳保费情况进排查,督促参保居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

2.按经济情况对参保居民建立分类监管网络体系。对老、幼、转制、合并病残居民家庭的经济收入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综合性等级排队评价;对经济收入比较稳定家庭居民的缴费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存在欠费的要限期补交、不按规定缴费的要降低其信用等级。

3.完善参保关系监察、争议调处网络体系。健全完善市、(县)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专兼职人员到位,实现定人、定岗、定责,条件好的可以聘请为社会保险联络员、成立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形成四级监控、争议调处网络,实行网络式管理,随时掌握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争议情况,维护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及萌芽状态。对参保当事人及时、满意答复,确保不出现恶性有争议案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建立执法、维权机制。

1.加强与工会、民政、工商、税务、公检法、银行等部门的互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特别是对恶意欠费群众,严重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团体、机构,加大联合处罚力度,取消其信贷款、社保、民政,劳保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该强制执行的从速处理,该依法处理的决不手软,并在新闻媒体上、社区街道及时曝光,使一些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机构或居民受到严重处罚。

2.建立突发性应急机制。专门编制医疗保障关系专项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因医疗保障关系、医患矛盾而引发的突发性,明确应急的工作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人员分工预警机制、信息、应急保障等内容、全面提升事件处理的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3.完善医疗保障应急周转金机制。建立市、县、镇三级应急周转金制度,对短期内无法按正常途径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影响医疗保险声誉的,先由街道、社区专项资金垫付,当街道社区无力支付时,启动市、县级应急周转金,确保社会秩序持续稳定。

(四)强化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能力

1.全面推进基层平台建设。在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建设中,要有医疗保障工作责任,按照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服务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站;梳理医疗保障工作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医疗保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下延。

第4篇

论文摘要:目前,江苏省的农村社会保障仍存在着法律制度缺失、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政府扶持力度小、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构筑覆盖广泛的农村救助体系、增加投入、扩大宣传等建议,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城乡融合和共同发展。

江苏省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92一1998年为试点起步阶段,1999一2002年为整顿规范阶段,2003年至今为探索发展阶段。截止2006年6月,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101个县(市、区),1310个乡(镇)建立了农保制度,参保人数已达859.95万人(含乡镇企业职工),基金积累总额74. 45亿元,领取养老金人数127. 57万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居全国首位。

目前,全省农业人口3699. 8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2665万人。而江苏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859.95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3.2%,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2. 2%;南京、姜堰、建湖参保人数较少,覆盖率较低,其余地区情况大体相同。因此,总体来讲,江苏省参保覆盖面过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

一、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健全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等因素制约,许多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实施办法都是通过行政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力,资金难以得到有力保证,部分地区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江苏省尚未形成较为理想的制度模型,可以说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处于一种缺失状态。

2.覆盖面窄

目前,全省农业人口3699. 88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2665万人。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859.95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23.2%,占农村劳动力人口32. 2%,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集中在城市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因此,总体来讲,参保覆盖面过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发挥和实现。

3、资金缺口大

目前全省农民社保资金来源渠道少,且数量较低,与建立、健全农民社保体系所需资金相差甚远,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强,资金投入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4、生活保障水平低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农村贫困地区的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是,由于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带来了城乡两级分化的状况日益严重,农村居民收入相对于城市居民收入的比例下降了,农村贫困问题仍然严重。因此,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并不高,用于养老保障能力有限,农民的现金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购置生产资料后所剩无几。

5、参保意识淡薄

全省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缺乏总体的设计和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部门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保障措施难以落实到实处。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的限制,农民没有参保的意识,缺乏长远打算,因而对参加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等积极陛不高。

二、针对江苏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情况。为建立、健全全省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一些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力度不够,使得全省农村社会保障没有落实到实处,可以通过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咨询和质问制度,给农民提供有关社保咨询的平台,同时赋予农民社保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应缴纳农民社保费用而未予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2、继续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县统筹,农民个人负担部分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筹集标准原则上农民个人负担每人每年不低于24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财政负担,市和区、县各负担50%,确保区县低保户、五保户能无障碍进入合作医疗。

3、构筑覆盖广泛的农村救助体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低保资金由区、县负担,对经济较薄弱的区县,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为重点、社会互助为依托的农村救助体系。全市分散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10%,集中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0%。进一步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

4、坚持“个人墩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街接、保障基本”的原则

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5、增加投入,建立多元融资渠道

为解决全省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资金不足的现状,首先要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融资渠道;其次应积极拓展社保资金的来源渠道,市、区、县要加大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如果财政资金有限,可以开展慈善投资、社会捐赠活动减轻财政的压力,也可以通过冷行农民社保资金债券方式来缓解目前社保资金的不足。

6、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首先,应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增加对无人赡养的老年人、失去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给予基本生存的最低保障制度规范,以解决其温饱问题。其次,要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进行统筹规划,以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最后,应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低保制度,以确保低保制度符合各地区的发展水平,从而更好的保障当地人民最低的生活水平。

7、扩大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全省农民参保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参保率自然就低,因此加强社保在农村的宣传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体,扩大宣传,营造社会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宣传到位;对在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要及时宣传报道。

8、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行动,加大工作力度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农村社会保障 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以基层社区为依托,由国家、社区、公民群体及个人合作兴办,通过国民收人再分配和个人消费支出集中资金,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向农村社会成员中,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者、遭受自然灾害者、经济收人低于贫困线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公平公正”为价值核心,是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安排,必然要求国家为所有居民提供同等的社会保障并在城乡之间公平公正地分配教育资源,真正做到社会主义剩余价值民有、民享、民分,为全民人际关系和生产力的gDN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保障。然而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是实现市场经济利益均衡机制的需要,同时也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关键作用。

1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本文从家庭和土地结构、社会结构、制度结构三个方面分析当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现实状况。

1.1从家庭层面看,现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土地保障为基础,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但在家庭养老方面,现在家庭独生子女没有能力赡养四位老人,使得中国以往的家庭养老难以维持。另一方面现有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土地产权不完整,土地资源有限以及城市化的发展,使农民的土地越来越少,农民收益越来越低,土地在农民收入来源中的作用逐渐降低,土地不足以成为农民养老的后盾。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征地、退耕还林等经济和社会政策,使得农民所依赖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传统保障制度产生了强大的冲击。

1-2从社会结构来看,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制约因素。我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城市困难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但对于中国九亿农村人口来说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社会救济救助、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另一方面,农村社保资金缺乏,农村的实施,集体经济处于涣散状态,集体养老的资金难以保障,集体不愿有的甚至没有足够资金提供给予补助,而农民个人又无力缴费,致使许多农民不参加社保。

1.3制度不健全,建设缓慢。我国在1992年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但此制度一直没有真正执行,于1998年被迫暂停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响到千百万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生存,也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十六大以后,国家又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张。特别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我国民生目标之一就是要“老有所养”,这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重新建立提供了新契面。

2国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研究与启示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较早,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制定农村医疗保险法,农村居民的医疗先得以保障。二十年后开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59年日本政府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到1960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并在全国普及,到二十世纪末,日本已经建立起了完全覆盖农村居民的、比较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真正形成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社会保险制度”。

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是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后进行的。在农村社会保障建立时,德国社会经济已发展的较好,农业人口较少,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了较好的制度环境。在建立之后的也不断的进行调整,经历了从家庭、政府、到立法的发展模式。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国家承担了主要的责任。

新加坡和智利的农村养老保障也很有特点,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制,强调个人责任,新加坡非常重视家庭养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与提倡。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四国是当今福利型国家的缩影,但其“高税费、高福利”的政策让一般的国家都望尘莫及。

启示①各国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时,都呈现出先城市后农村的规律,如美国时差为55年,日本时差为30年。②各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均由低到高、由少数群体向大众群体演变的过程。③从资源来分为政府出资、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个人出资三种形式。在发达福利国家大多数实行政府出资,实行全民社会保障;而有的国家则认为农民社会保障首先是个人的责任,然后才是国家的责任,如日本就是由政府与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而完全个人出资的国家在东西方国家都有。

3对策与建议

3.1资金来源提倡多元化的筹资方式。政府出资的社会养老保险,过高的福利费开支最终导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个人出资的养老保险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国家而言,由于劳动者投保能力不强,造成资金短缺:因此在我国应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方式,三种性质的养老资金都存在,并且通过不同方式组合起来,取长补短,形成多元化的筹资方式。

第6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保障;补偿;安置

中图分类号: F2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4-0022-00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由此产生。土地被征用后的农民,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村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社会群体。[1]据专家估计,1990—2003年的13年间失地农民的数量超过6500万人,而且每年以250~300万的人数递增[2],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伴随失地农民数量的逐年增长,货币赔偿、就业安置、拆迁补偿不到位或者不尽合理,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3-4]

在分析现有失地农民安置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综合比较现有安置方式的优缺点,以集中区为例,设计包括保障、补偿及安置等多种方式的综合安置体系,并对上述体系进行可行性分析与优势评价,提出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原因分析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征用制度的缺陷

从1990年代开始,我国土地资源进入市场,推进市场配置、要素配置,形成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的征收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转为他用的增值收益归征用者所有,这是现行土地政策的主要缺陷。[5]这种“土地转用的增值收益归征用者所有”的制度设计往往会诱使地方政府有较强的过度征用土地的欲望,从而出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6]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用地规模的不断增长,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失地农民就业难、补偿低、社保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表现在征用补偿权利上,始终忽视了农民的参与权利。[7]在城市化进程中,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实质是国家、集体和农民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而相互博弈的过程,其结果是政府获利最多,集体居中,农民最少。[8]据有关部门调查表明,如果以被征用土地的出让价(即土地出让金)加税费为征地收益,农民只得其中的5%~10%,农村集体获得25%~30%,60%~70%为政府及各级部门所得。[1]因此,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作为土地的出让方,农民的经济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2001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在全国19个城市进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国土资源部的调查结果显示,56.3%的失地农民认为征地后生活有所降低或有很大降低。关于失地农民“受偿意愿”的实证研究表明,由于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忽视农民的“受偿意愿”,强制征地与低价补偿导致社会矛盾与冲突大量发生的同时,也提高了征地过程中非市场性的交易成本,刺激了土地资源和巨量资本的错误配置[9],从而导致土地的城镇化快于人口的城镇化,1999—2007年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了7.2%,但人口只相应增长了4%,而且失地农民城市化进程滞后,形成了大量“伪城市化”的农民。

(二)城市化进程中农地征用制度缺陷形成的原因

1.农地征用的政府垄断性与强制性

我国土地产权体系建立在公有制产权基础上的国有和集体二元产权制度之上。农地征用具有政府经营性质,其过程是将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后在土地市场中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售,从而由农民经政府最终进入市场,实现土地价值的增值。[10]

由于地方政府对其所辖的农村集体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在与农村集体的经济博弈中处于绝对有利地位,通过垄断土地交易价格可以实现其城市经营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形成了农地征用的政府性垄断,导致土地的出让价格并非市场配置资源的运行结果,土地依赖性最强的农民意愿并没有体现,其主体利益受损。[10]对比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我国农地征用补偿费用所依照的是《土地管理法》设定的依据农地农业生产产值计算的非市场价格,并不是由土地市场化的供需双方所共同决定的。农地征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农民产权主体没有选择的自主性,更不可能获取尽可能多的经济利益。[9]

基于上述分析,在全国土地市场垄断竞争及分税制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依靠其对土地资源的绝对支配权,出于对政绩的强烈追求而出让土地[11],这也是现阶段我国工业化最有效的引资方式。在非市场化低价征地补偿条件下,政府利用低成本土地要素的投入带动经济发展。这种内在动力是造成农民产权主体受损、农地征用前后巨大价格差的直接原因。

2.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安置的功能性替代

对于土地征用补偿的理论依据,学者们先后从既得权、恩惠、公用征收、社会职务、特别牺牲以及农地价值与功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我国征地补偿属于不完全补偿,且补偿范围和标准也比世界其他国家偏小偏低。[12]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删除了现行法律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内容,提出了“无上限补偿”的原则,然而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确定补偿标准。从农民意愿的角度,征地补偿的比例应大幅提高。但土地农转非之后的自然增值,来源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从而体现此增值的地价增长,应当归社会所有而不应当归原农地所有者所有,也不应当归农转非之后的土地使用者所有,失地农民补偿比例的提高也受此限制。

因为农地征用具有政府垄断性与强制性,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存在着政府失灵,而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必须承担起对失地农民的政府责任。而这种责任应体现在农地征用时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满足土地对农民的功能性依赖。要让农民放弃土地经营权,就要保证农民得到的补偿不低于耕种土地收益,而耕种土地收益除了包括现有法规规定土地自身的产出之外,还应包括土地为农民提供的失业、养老保障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在失地征用的过程中,失地安置必须实现对土地的“功能性替代”。土地征用的启动、公告、征收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所有环节的确定都应该体现农民对土地的功能性依赖;此外,所有的补偿都应确定一个相对为多数人接受的标准,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土地的盲目征用。

二、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安置体系设计与分析

(一)城市化进程中现有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比较

在多年征地安置的实践中,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由建国初期的以招工安置、置地安置为主逐渐发展为1990年代以来以货币安置为主,辅以社会保障安置的方式。[13]近年来,各级政府纷纷开始尝试一些新的安置方式,如入股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14]现有的各种安置方式在安置效率、执行难度、政策公平性、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以及其生产生活的可持续方面均有差别,如表1所示。

目前失地农民安置的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征地制度及不同征地安置方式存在一系列问题。集中区目前人口为12.5万人,未来要建成200万人口的城市,必将带来大规模的征地拆迁,拆迁安置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通过对现有安置方式的比较分析,有助于寻求一条更加合理有效的安置途径。

(二)“三位一体”的综合安置体系设计

比较各种安置方式的优劣,现有的各种安置方式其实具有不同功能,如社保安置具有保障功能,货币安置具有补偿功能,就业安置具有安置功能。一个科学合理的安置体系应当在既能保障失地农民当前的基本生活,又能保障其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兼顾政府的财力负担。因此,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应根据土地满足农民的不同功能,按照“先保障、后补偿、再安置”的原则,即首先对失地农民进行法律、居住及社保等方面的保障,使农民没有后顾之忧,愿意出让土地;其次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主要是对农民土地当期收益与住房等补偿金去除保障环节中的农民应承担的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最后是安置,采用以就业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的多种安置方式,进而建立包括保障、补偿及安置等多种功能的融合多种方式的“三位一体”综合安置体系,依据失地农民的不同意愿,灵活采用各种保障、补偿及安置方式的不同组合,让被征地农民分享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成果。下文以江北产业集中区为例,具体说明体系的内容。

1.先保障。(1)法律保障。制定《江北产业集中区失地农民安置管理与实施办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后期收益权,保障安置费用的分配和管理。(2)居住保障。规划在集中区内河周围按照城市社区的要求建立失地农民安置社区,在征地前即完成社区建设,如不需要住房可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采用优惠奖励的措施减少征地拆迁中的阻力,鼓励按时搬迁,以保证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3)社保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实行分类保障。按照一定比例,从政府将土地市场化后获得的出让金中提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并引入市场机制,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运营。

2.后补偿。在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后,对补偿标准与补偿分配作以下调整:从城市居民的角度,制定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提高分配比例。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减去失地农民保障资金的出资部分,确定符合城市居民要求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时相应调整补偿资金的分配比例。

3.再安置。(1)就业安置。集中区在初期将着力承接与发展引进容易、带动力强的产业,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这为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提供了有利条件。建立“失地农民”登记制度,实施再就业培训“阳光工程”,保证失地农民能够顺利就业。(2)入股安置。以自愿为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将失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份,交由政府统一管理,每年按土地比例分红,不愿意采取入股安置的采用货币化补偿方式。首先,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确定内部组织;其次,清产核资,界定股东,量化股权,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再次,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从征地开始即支付红利,具体金额可参照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最后,进行股权管理和分红。(3)观念安置。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设立集中区的重大意义,使集中区人民充分认识到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性机遇,加强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同感,自然产生强烈的幸运感、幸福感、自豪感和使命感,自觉形成人人期盼集中区快速发展、个个争取为集中区建设贡献力量的良好局面,主动适应城市生活,真正实现城镇化。(4)发展安置。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将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对待,构建城市居民与失地农民均能接受的功能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

(三)“三位一体”的失地农民安置体系特点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集中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和县II(姥桥镇、白桥镇、沈巷镇)的补偿标准,即农用地为30800元,建筑用地和非农用地为15400元。如果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不能解决农民的长远生活,而且随着集中区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将产生大量的工作岗位,有利于集中区人口的集聚。因此,为了实现快速城市化,同时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活,实现土地对失地农民的“功能性替代”。“三位一体”的综合安置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尊重失地农民的意愿。上述安置体系包括社保、居住保障,满足土地的社保功能与居住功能,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使得农民愿意土地被征收。(2)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以就业安置为主,辅以入股安置,替代土地的社保功能与就业功能,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并且通过培训尽快就业,使失地农民得到可持续的生活保障,从而保证农民利益不受侵害。(3)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以观念安置与发展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有利于加快集中区的二、三产业发展,加快经济结构优化与城市化进程。

三、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安置的对策建议

通过比较现有各种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按照“先保障、后补偿、再安置”的原则,建立以就业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的“三位一体”综合安置体系。在论证综合安置体系的可行性与优势评价后,应该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的构建、失地农民的培训与就业工程的实施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方面,弥补现有农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一)制定失地农民安置的法律和政策,做好法律保障与观念安置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来解决农民征地过程中补偿标准偏低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问题。征地补偿标准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首先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失地农民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便依法规范征地,做好法律保障。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等合法权益。实现“征供”协商制度,对于无法达成“征供”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等第三方的协调或仲裁等方式解决。其次,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征地制度改革中的各种模式,开展试点示范,宣传推广典型经验,逐步使征地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最后,加大政策宣传,做好观念安置。同时,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改变目前政府在农地征用中的强制性和垄断性。

(二)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做好社保保障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包括最低生活、医疗、养老、失业、住房和就业等方面保障,否则就无法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为此,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基于失地农民大多理财能力较差,在提高土地补偿金的同时,进一步引导农民拿出部分土地补偿金,按年龄段分别投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并将其纳入城镇最低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其次,明确规定征地主体须建立按一定比例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专户储存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专门机构进行资金的管理,构建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储备机制,这样也可以让失地农民分享到土地转让带来的价值增值,保证他们拥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再次,按照实际安置成本,建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从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失地农民风险基金,充分体现社会保障的公益性。

(三)构建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做好货币补偿与入股安置

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较大、农民普遍缺乏高水平劳动技能和社会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作为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一旦失去便意味着其失去生存与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必须构建一种合理的补偿与利益分享机制。首先,统一征地中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逐步完善并确定所征用土地的片区综合价格,提高失地农民与农村集体在土地出让金中的分成比例,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其次,引入市场机制,合理确定土地入股分红价格,价格的制定应参考周边地区土地流转的价格,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保障土地分红的顺利发放。

(四)实施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工程,做好就业安置

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不但可以提高农民就业、创业的机会和成功率,而且还能培养农民的自信心和社会责任感,为更多的失地农民树立榜样,成为带动失地农民发家致富的带头人。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实施培训与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建立失地农民培训基金,开展针对集中区未来主导产业需求的培训计划,大力激励引入企业就地雇佣集中区的失地农民,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相应奖励。其次,建立专项的失地农民创业基金,对选择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可提供专项小额贷款,并在税收、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最后,把失地农民的培训与城乡结合部农民的培训相结合,使农民逐步脱离对土地的功能性依赖,为城市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宋斌文,樊小刚,周慧文.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J].农业经济导刊,2004,(5):22-24,39.

[2] 骆正清,童义俊,陈正光.合肥市与常州市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比较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7,(6):41-43.

[3]李俊峰.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透视[J].社会科学辑刊,2005,(4):82-85.

[4]凌文豪.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J].经济问题,2010,(2):99-102,120.

[5]光.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和保护[J].管理世界,2007,(12):31-47.

[6]唐沿源.对我国土地非农化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基于地方政府博弈的角度[J].经济经纬,2011,(4):116-120.

[7]傅璟.中国城市进程中农地征用与补偿问题[C].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8]魏洪秀.农民利益表达与农村政治发展[J].齐鲁学刊,2012,(3):98-101.

[9]顾洪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受偿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10]强真,孟旭光.我国农地征用运行机制的经济学分析[J].农村经济,2006,(3):23-25.

[11]张莉,王贤彬,徐现祥.财政激励、晋升激励与地方官员的土地出让行为[J].中国工业经济,2011,(4):35-43.

[12]陈莹.土地征收补偿及利益关系研究——湖北省的实证分析[M].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

第7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作为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出现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是诸多利益群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健全的社会。所以失地农民的利益应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更是急需探讨研究解决的。本文分析了国外失地农民安置间题以及我国目前失地农民养老安置模式对我们的启示,提出了区域性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初步构想。

    众所周知,土地一直是农民安身立命、工作、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而如今,在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双重背景下,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失地农民的养老,己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个毋庸忽视的重要社会问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失地农民泛指没有土地耕种的农民,本文讨论的是特指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被迫放弃土地耕种的农村中的这部分农民。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主要项目。它是指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比较广泛,具体包括收入保障、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生活服务和保健服务等。

    二、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1.失地农民成为不可忽视的利益群体

    城市化改变着中国土地千百年来不变的生产方式,据国土资源部最新调查显示,1996-2006年间,中国平均每年净减少的耕地是1230万亩。按照目前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今后每年需征用农民土地至少500万亩,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 17亩地计算,就意味着每年增加700多万失地农民,十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达到1. 3亿左右。

    2.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紧迫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茶地进行,中西部地区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由于没能解决好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导致该问题由发达地区的局部社会问题逐渐演变成全国性的社会问题。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寻租”,失地农民补偿款混乱,土地浪费惊人,政府与民争利,赚取“低征高卖”中的巨额差价等行为,直接导致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急剧上升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肯定会影响到城市化进程、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二)构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原有土地保障功能退位

    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是农业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来源,在政府主导的农村社会保障几乎空白的情况下,土地对农民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根据王克强的研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效用达到农村土地总效用的51. 23 %。因此,要让农民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起码要保证农民达到的经济补偿不低于耕种土地的收益,这里的收益不仅包括土地自身的产出,还应包括土地为农民提供的养老、失业保障的利益。一位村民说:“以前我一亩地一季空心菜就有1万多元的收入,现在一分地都没有了,就换来1万多元的补偿金,省吃俭用又能维持多久,孩子上学、碰到生病,几下花光了,一点办法都没有。”

    2.家庭养老功能日趋弱化

    当前,在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部分转让给社会的趋势下,传统的家庭养老开始面临许多的挑战。在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过程中,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人已不是多数,老年夫妇独居,丧偶或离异的老人单住或居住在养老机构,己是多数老年人的生活归宿。子女对老年人的经济承担只是生活的补充,而感情的承担也因分居生活而变得非常间接和有限。

    3.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与城市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相差甚远。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阻力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化水平低,目标人群的覆盖面过窄。第二,保障水平低,不能完全起到社会保障的作用。第三,农村养老保险缺乏健全的法制化的管理和规范。第四,思想观念不适应(农民对政策的不放心)。

    4.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于建立和谐社会的作用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有利于他们把全部精力放在安身立命上,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2)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城乡和谐的社会,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对于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系的改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3)由于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解决今后的养老问题将成为矛盾的焦点,所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建立能够营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氛围,这也是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氛围。

    三、国内外养老安置方式简介及其启示

    (一)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特点及启示

    发达国家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有三大特点:第一,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征用农民土地一般按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给他们较为满意的补偿。第二,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第三,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由于国外大部分国家经济发展基础好,法制比较健全,所以它们的征地补偿货币补偿充足,而且补偿形式多样,旨在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即对失地农民建立“造血”而非仅是“输血”的长效机制。而我国现在大部分地区政府采取简单易行的货币安置,很少考虑被征地农民的重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安置方式。

    (二)国内不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理论模式分析

    1.政府主导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政府主导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我国的城镇养老保障相似,体现在筹资方面和机构管理方面。筹资方面,采取政府补贴、集体缴纳、个人账户的方式形成保险基金,但是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的费用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在机构管理方面,保险基金的运作、管理、理赔服务都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需要相当稳定的经济来源才能常年负担固定的投保费用,投保水平档次较低,在银行利率下调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难以保证将来领取养老金的连续性和保值性。

    2.商业保险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

    该模式由保险公司与失地农民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也必须考虑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当然,未必要像西方国家那样全部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结合国情,我们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会高风险的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

    4.小城镇社会保险

    这种模式强调征地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所以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这样,被征地人员年老后,生活和患大病医疗就有了保障。“小城镇保险模式”的本质就是“土地换保障”。同时,上海市将《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中原有的“谁用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为“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新原则。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构思

    (一)建立失地养老保障的原则

    1.立法规范原则

    社会保障作为政府的一项制度性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立法手段去实现,同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目前各地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改革措施层出不穷,缺乏统一性,随意性较大,往往是“拍脑瓜”的改革,发生纠纷时缺乏公正合理的处理,这都源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作为行政的指引。通过立法形式来明文规定失地农民和政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操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避免了人治的主观随意性。

    2.因地制宜原则

    在全国范围内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法律规范,并不意味着全国应实行完全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水平,而是指各地方在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时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行事,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最能解决当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措施。

    3.保障形式多样性原则

    加强对失地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就业能力。除了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与职业教育,以及社会保障安置外,还应积极探索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的其他安置方式,如投资入股安置、划地安置、住房安置等。

    (二)区域性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

    1.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障。

    发达地区主要是指中东部沿海城市,该地区城市化进程快,失地农民多,金融保险体系完善,财政较为充足但发达地区失地农民不应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系统。在老龄化社会的强大压力下,把失地农民盲目纳入城镇养老保险系统,不仅无法为失地农民民提供有效保障,而且还会对发达地区城镇养老保险系统带来沉重压力,使制度的完善更加举步维艰。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予以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 %,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备调剂用;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地补偿费中支出;个人负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集体与个人所缴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政府要摆正自己作为“责任人”的位置,暂时通过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利用保险公司的人才、技术、网点、服务、资金管理与运用等优势,完全可以采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模式。

    2一般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可建立小城镇社会保险

    虽然该模式目前只在部分试点推行,但对于一般发达地区还是适用的,一般发达地区是指中西部一些中等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在城市化进程、金融保险、就业容纳、政府财政实力方面较发达地区都显弱势,不能直接过渡到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模式。通过上文对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分析,我们看到其一个显著优点,即市场化就业。对于一般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难度很大。通过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模式便可以增强失地农民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就业。从而保障了大多数劳动力的补充养老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其实我认为对劳动力的就业的保证才是一种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3.在欠发达地区实行“政府承担型”养老补充保障

第8篇

摘 要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文中通过分析“南海模式”“芜湖模式”“嘉兴模式”等三种失地农民安置保障方法,提出了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新探索,着重强调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和监管等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从而有效的维护失地农民的相关权益。

关键词 失地农民 权益受损 保障模式

一、失地农民的相关界定

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由于非农建设需要(农民住宅用地除外)国家依法征收而完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农业用地份额的农民。从法学角度而言,失地农民是指因失去土地而失去土地上包括财产权利、就业机会的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以及与土地相关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一类特殊法律主体。

从社会分工的一般规律来看,只有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农民自愿离开农业转向其他产业时才会产生产业结构的变化,但我国目前的农民失地绝大多数不是生产力充分发展基础上的一种自发选择,而是在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相当水平时伴随城市化而导致的农民从农业中的被动退出。

失地农民利益受损一般是指与失去土地前相比,农民在财产、收入、就业、社保等与切身直接相关的利益。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丧失的不仅仅是土地权利,农民的生存权、经济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以及政治、文化、受教育权等方面的权利利益,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是指失地农民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应该获取的利益未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包括经济权利的渐进式缺失(包括农地流转中的权利缺失和农地非农化的权利缺失)、政治权利的剥夺性丧失和社会权利的弱化性消失等各个方面,包括附着在土地上的一切权益损失,是一种全方位、综合性的权益受损。

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典型模式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根据城市化发展的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了适合地方情况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办法,目前对失地农民比较成功的安置模式主要有“南海保留产权型模式”“芜湖集中开发型模式”“嘉兴土地换保障型模式”等。

1.南海模式

“南海模式”是将辖区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划分为农业保护区、工业开发区和群众商住区三部分。在划分的基础上实施统一规划和经营,同时将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在农民的土地上兴办企业。农民参与按股分红,农地转成非农地的级差收益按照比例在集体和农民之间分成。企业租用土地的租金须一次预付一年,作为对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目前除南海外,浙江温州、广东顺德和东莞、江苏苏州和昆山等民营企业和外资发达地区,集体土地出租现象较为普遍。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承认农户对土地的收益权,同时也承认农户对农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受益的分配权。这种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然后统一以土地或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避免了国家垄断农地非农化的格局,为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推进工业化留下了较大空间。其缺点在于该模式中存在很多与现行法律不相符的地方,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不受法律保护。另外股权管理和分配权仅仅限于本社区范围以内,股份缺乏流动性和灵活性。

2.芜湖模式

安徽芜湖市第一个经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乡镇成立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村集体土地的假设使用方,按照有关程序取得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再由土地建设开发公司代表村集体与真正的土地使用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决定土地价格和土地的使用、抵押、转让等事宜,使用期满,土地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旧归农民所有,只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其优点是土地试用期满土地仍归农户所有,保证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缺点是有时土地转让并不能完全代表农民利益,甚至出现了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

3.嘉兴模式

“嘉兴模式”是针对传统的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征地范围广、农民缺少保障的特点而提出的,也叫做“土地换社保”模式。征地模式可简单归结为“三统一”“一分别”。“三统一”是指“政府实施统一征地、统一补偿、统一实行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分别”是指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实行分别安置。1998年,嘉兴市政府出台《嘉兴市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养老、就业、医疗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这一办法,已被很多地方效仿。“以土地换保障”是指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征地模式的基本内容是,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地征为国有土地后,依法给予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这种征地模式,可以较好地弥补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的缺陷。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新探索

对于现阶段来说,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尤其是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而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保持可靠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稳健和持续运行的重要保证。中国目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尚不具备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全部费用由国家承担也不现实,因此要使失地农民获得有效的社会保障必须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该基金不仅用于现在和以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以前被征用地土地的农民也要惠及。

1.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在基金的筹集方面,可借鉴城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合理分担。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国家必须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依法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和对农业人口进行安置。政府出资的部分,一是政府按一定比例进行财政拨款;二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三是在行政划拨土地和有偿出让土地时,按照每平方米不少于某一数额的标准提取资金。集体也应该承担一部分,当失地农民被动从土地上转移出来时,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也应随之转移,即将集体的积累资金或土地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给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关。

2.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设计必须考虑基金的投资运营问题,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社保基金的运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应实现投资方式多样化,包括适当涉足实物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外汇、期货和国际投资等,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基金的收益性。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做法,探索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交给实力和信誉良好的商业保险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从而避免政府部门自身的运作效率不高,而且可能会出现的腐败问题,同时免于政府部门管理的基金被迫购买政府债券或以很低的名义利率向亏损的国有企业贷款,从而使风险过分集中。

3.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方面,可以按属地原则建立和管理基金。一是基金实现经办机构专门管理。经办机构应具有确认的法律资格和专业管理的法律地位,即具有独立人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这一专门从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存储和管理的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这样社会保障基金由专门的机构管理,资金不以现金形式经收益人之手,而是将筹集到的基金转入所在地银行,设立基金专户,实习专项存储。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管理和干涉,更不能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还可以把养老保险基金交给实力和信誉不错的商业保险公司托管,实现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并负责建立以每个村民为所有制的个人账户。二是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监管。

参考文献:

[1]吴得民.对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再认识.经济体制改革.2002.1.

[2]刘海云.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河北农业大学博士论文.2006.

[3]高翔.建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与策略.中国农村研究网.2007.12.30.

第9篇

[论文摘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个经济问题,更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稳定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失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影响农村繁荣与稳定的关键,也是促进城市化稳健发展的重要环节。

“三农”问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其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中心则是土地问题。在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农民就业、医疗、养老等保障体系之前,土地必将是“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部门征地权的滥用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等,失地农民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社会弱势群体,如何解决失地农民保障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失地农民是一个国家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土地是农民一切生存的希望和资本,扮演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征用,产生了数量众多的失地农民。

有关资料表明(注:《2000多万农民下岗谁来关心失地农民的命运?》)。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至少造成我国农村2000余万农民“下岗”。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失地或半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这意味着失地农民的队伍将继续扩大。

据本人实地调查,福建泉港区2005年可耕地面积9.81万亩,人均耕地0.29亩,自新土地法实施以来经批准农转用面积6924亩,已征用耕地5637亩,随着项目的投建预计今后每年要征用土地2000亩以上。据泉港区政府不完全统计,因重点项目建设共有2.5万农民完全失去土地。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中国的被征地农民他们的社会保障仍然存在政策法规不健全、保障制度不适应等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窄。在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险项目上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保障对象上以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对象最广,而救灾救济的条件过于苛刻,基本上只有灾害救济和五保户、孤儿以及少量贫困家庭才能享受到微薄的救济金,失地农民由于不符合救济条件而无法享受到救济。

2.土地补偿方式不科学。征用土地的基本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现金一次性补偿;二是“以地换社保”的终身补偿。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采取第一种形式对失地农民给予补偿。主要由于以现金补偿简单直接,便于操作,减轻工作人员负担。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等于失去最稳定的生活来源,从短期来看农民得到补偿款后可以衣食无忧,一旦失地农民花费完所得的补偿款后,便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再次陷入困境。

三、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失去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成为一个边缘群体。对于日益增多的失地农民,无论从何种角度政府都应更多地考虑失地农民今后生存的困难,积极构建一套完整、方便、可行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原则

1.保障项目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制度建设的最终归宿。将失地农民纳入此保障体系会产生政策和财政风险,必须慎行。按照失地农民遭遇风险的程度不同,可以依次建立养老保险、是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后再考虑其他保险。这些保障项目的逐步推进有利于减缓政府一次性投入过多资金所产生的财政压力。

2.社会公平原则。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谁都不会轻易把自己的命根子交给别人。如果农民失地后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就会遭到福利损失。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必须尊重失地农民的权益,公平对待失地农民。

3.区别对待原则。依据《土地法》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30倍的规定,实际征地补偿标准之间拉开的档次最多不超过3倍,而肥沃地与一般耕地、非耕地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可能高大十几倍,会导致补偿的不公平。因此,政府征地后要切实给予较高的补偿标准,并区别对待,拉开档次,以提高肥沃耕地的补偿成本。

(二)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

1.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赔偿应根据其最佳用途估价,农村土地转变成非公益性建设用地后土地迅速增殖,但征地部门给予农民的补偿只是土地价值的小部分,更多的收益落入政府或企业的腰包。土地征用补偿应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参照来提高补偿标准。同时要建立多样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可以“以地换地”用被征用地附近的土地与农民交换;可以用债券或股权方式补偿失地农民,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对于公益性用途的土地征用行为,政府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2.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一下子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有点困难。从重要性角度看,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

(1)养老保险。农民目前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依靠子女,这种方式主要靠家庭责任和道德约束来实现,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缺陷。养老问题一直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农民失地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来说更是巨大的压力,因病致贫的现象在农村处处可见。因此,今后的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可为:用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及土地转用后的增殖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主要来源,建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将失地农民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人群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2)失业保险。首先提出一个合理的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方案:设立一个失业保险过渡期,如以24个月为限,在这个期间内政府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失业保险基金,个人不再交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政府出资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提供就业信息,过渡期结束后,如有就业愿望并努力找过工作仍失业的农民,就发给其失业救济金。在被征地劳动人口未能就业或是就业后又失业的情况下,政府有义务为其提供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济,领取失业救济满24个月仍未就业的人员,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 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基金可采用政府出资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中筹集一部分,失地农民所在村组织出资一部分的形式。

3.健全失地农民的法律保障机制。失地农民作为社会的新弱势群体,政府必须从法律上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做出明确规定,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执法部门也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依法订立的土地征用合同,要保证其依法履行。

参考文献

[1]韩纪江、孔祥智,《城镇化中农民的必然性及问题分析》 [J] 《经济问题》,2005.5.

[2]范欣、黄艳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J] 《经济论坛》,2005.14.

相关文章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