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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01 10: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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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论文

第1篇

作者:胡翠华 单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数学与信息学院

基于服务创新与活动的视角,笔者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分类依据,将证券信息公司分为资源建设、信息传播、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和综合型五类。综合型指可能包含前两、三或四种业务而难以区分主营的企业。从理论上讲,资源建设型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对各类市场信息、证券信息和政策信息等进行采集、加工与存储,主要向信息咨询研究机构、传播机构与技术开发企业提供原材料,是证券产业价值链的起点,应采用使用模式。信息传播型企业的优势在于传播通道,应采用传递模式。产品开发型企业、技术开发型企业和综合型企业采用何种服务模式与其具体的业务类型有关。如产品开发型企业,若其业务是对证券信息内容、传播渠道或者服务方式的开发,则可分别采用使用、传递和问题解决模式。再如技术开发型企业,若其业务是为证券信息服务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撑,则采用平台服务模式,若其业务是开发出类似行情软件这样的证券信息产品,则需根据其产品用途来确定其服务模式。因为软件既可以作为信息传播的渠道或者平台,也可以作为数字商品进行销售。为了突出证券信息资源的特点,这里把行情软件作为信息获取渠道或者平台,则技术开发型企业采用平台服务模式。后文将重点讨论产品开发型和综合型证券信息公司的服务模式。从内容挖掘、信息传播、平台搭建与服务方式的角度,证券信息公司的服务模式有6种:①内容粗加工服务模式。信息原创—收集与处理—传播渠道—投资者;②内容精加工服务模式。信息原创—收集与处理—分析与研究—传播渠道—投资者;③内容包装服务模式。信息原创—收集与处理—分析与研究—产品化包装—传播渠道—投资者;④内容传递服务模式。内容—传播渠道—投资者;⑤平台服务模式。内容—技术平台—投资者;⑥咨询服务模式。证券投资者—有(或无)传播渠道—资讯生产方。对产品开发型企业,特别是综合型企业,均衡地配置企业的人、财、物是个难题,即使具备采用上述6种服务模式的条件,但是否都需要采用,采用的那些服务模式效果如何,能否实现企业资源最优配置效率都需要进行实证分析。

业务类型的选择Zott和Amit(2010)指出可通过活动系统的视角来设计商业模式[12],考虑到研究结论对证券信息公司实际业务选择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上述6种服务模式拆分为表1所示20种有代表性的业务类型。其中,行情服务仅指商家向投资者提供的行情信息,不包括上证所信息公司或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对商家提供的行情销售业务。这两家有政府背景的综合型证券信息公司,由于拥有实时行情数据、网上信息披露等垄断资源,该比较优势使得其服务模式倾向于面向机构销售行情数据,为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服务。而其他没有该资源的公司难以通过行情销售与信息披露服务获取收益,也不太会考虑这两种业务。因此,后文不考虑这两个企业,也不讨论信息披露业务,即共讨论19种业务类型。调研对象的选择企业调研时,选择证券之星、金融界、东方财富网、和讯为综合型证券信息公司的代表,选择中财网作为产品开发型证券信息公司的代表。主要原因是这五家证券信息公司无论在证券市场还是在投资者眼里,都非常有代表性,市场关注度高。和讯(总部在北京)和证券之星(总部在上海)是中国最早、代表着北方和南方的20世纪90年代的证券信息公司,网聚了中国最早的投资者,并且有网站、移动运营资质、行情软件等平台,提供的服务也最广、最全、最杂。金融界(总部在北京)和东方财富网(总部在上海)则是21世纪初代表着北方和南方的证券信息公司新起之秀,它们虽然没有和讯、证券之星的丰富资源,但有后发优势,先后在Nasdaq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财网(总部在武汉)也是早期的证券信息公司,其资讯有一批早期的市场追随者,有先发优势,但由于它位于经济发达程度不高的中部城市,后期发展明显受经济约束,也代表着中国发展中城市证券信息公司的一般状况。其次,这五家企业由于业务类型的多样性,更需要进行科学评价和选择,业基于SUPER的证券信息公司服务模式选择务类型的选择结果可能具有市场普适性和导向性。指标体系的构建Kaplan和Norton(1992)提出平衡计分卡的方法从财务、顾客、内部经营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纬度来测量企业的运营绩效[13]。Mark、Clayton和Henning(2008)提出四模块说,认为商业模式由顾客价值主张、盈利模式、关键资源以及流程四个模块组成[14]。本文根据证券信息公司的业务特点,借鉴并拓展这两种分析思路,从经营前景、内容挖掘、技术开发、客户关系、效益5个纬度和13个子项建立评价指标体评价模型和计算步骤数据包络分析(DataEnvelopmentAnalysis,简称DEA)已经被普遍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决策单元(DMU)的效率评价与排序之中[15]。在评价证券信息公司不同业务类型效率的过程中,需确定一组输入与输出变量。Charnes等(1978)提出CCR模型可以评价决策单元的规模有效和技术有效性,但CCR模型在进行效率评价时,往往有很多决策单元的效率(有效指数)均为1,因此无法选出最好的。而Andersen与Petersen(1993)提出的SUPER模型往往不会得到相同的效率值,因此能够有效甄别各个单元之间的区别,能够衡量有效单元相对于其他单元的优劣程度,故能较合理地衡量有效单元之间的排列顺序。SUPER模型如下:假设有m个DMU(业务类型),每个DMU消耗p种投入并生产s种产出。对于第j个决策单元,记其第i种投入为Xij(i=1,2,…,P),第r种产出为yrj(i=1,2,…,s)。对于第d个DMU,其SUPER效率指数由下式(1)的规划计算得到:(式略)。计算步骤为:首先,对每个DMU运算规划(2),选出具有最大SUPER效率的业务类型;其次,将已经选取的业务类型排除,针对剩余的业务类型,重新运算(2),选出具有最大SUPER效率的业务类型,反复进行上述步骤,直至计算完所有的业务类型。数据处理由于业务类型的数量有限,而DEA分析的前提是决策单元数量是输入和输出变量的两倍以上。因此,数据采集时,对各调研对象进行数据采集,构建各样本的业务类型与指标子项矩阵,保证得到第一手数据资料。而进行DEA分析时,将各样本的业务类型与指标细项矩阵转化为业务类型与指标纬度矩阵。处理流程如下:设业务类型与指标子项矩阵为(式略)通过专家打分和企业调研后获取的数据,按上述方法进行计算,得到矩阵C,其中客户关系、效益为输出指标,经营前景、内容挖掘、技术开发为输入指标。考虑到进行DEA分析时,投入越小越好,产出越大越好,而打分时对各指标子项的打分均是越大越好。故计算时对输入指标进行调整使之越小越好。文献[16]以专家打分均值的倒数作为输入指标,本文也采用这种数据调整方法。因此,对矩阵C中的输入指标取倒数,输出指标保持不变,得到的数据统计结果,总输入指标和总输出指标的均值分别为2.377和0.490,标准差1.549和0.175,这说明输入指标比较离散,输出指标相对集中。数据分析从SUPER效率评价结果看,证券信息公司的业务类型从优到劣依次选择顺序为:Y5、Y9、Y10、Y6、Y16、Y15、Y18、Y19、Y7、Y17、Y20、Y1、Y14、Y3、Y2、Y11、Y4、Y12和Y13。如果对该19种业务类型使用CCR模型进行计算(限于篇幅,结果表略),从得到的效率值、松弛或剩余变量,只有DMU5、DMU8、DMU9和DMU17的效率值θ=1,松弛或剩余变量S+=S-=0,即业务Y5、Y9、Y10和Y18这四个业务类型满足DEA有效,包括技术有效和规模有效,其它不为DEA有效,或为技术无效,或为规模无效。可见,DEA效率评价的结果表明,提供投资资讯(Y5)、证券网络平台(Y9)和行情软件服务(Y10),可作为优先发展的业务类型是可信的。通过企业调研,笔者发现该研究结论与证券信息公司的实际业务相吻合。从排名前十的业务类型来看,它们依次归属于M2、M4、M3、M5和M6。另外,考虑到每一个服务模式所含业务类型的个数不一样,而业务类型的排名也有区别,这里参照波达数的计算方法作如下处理:首先,计算各业务类型的得分(这里用20减去排名),然后求各服务模式所含业务类型得分的均值。各服务模式的得分向量为(6.33,11.00,13.50,13.00,7.80,11.00)。这说明证券信息公司的服务模式从优到劣依次选择为M3、M4、M2、M6、M5和M1。

通过理论分析表明,资源建设、信息传播和技术开发型证券信息公司,能较明确地选择服务模式,产品开发型和综合型公司应有针对性地选择那些投入产出效率有相对优势的服务模式。从实证分析的结果看,这两类证券信息公司在选择服务模式时,内容传递服务模式(M4)、内容包装服务模式(M3)应优先考虑,其次是内容精加工服务模式(M2)和咨询服务模式(M6),再次是平台服务模式(M5),最后才考虑内容粗加工服务模式(M1)。未纳入讨论的业务Y8也可证明内容传递服务模式对于证券信息公司的重要性。不同的证券信息公司可能会因其人才、技术、资金、社会网络等资源的差异而选择不同的服务模式。证券信息公司的关键资源是证券信息内容和技术开发。从企业资源的不同,笔者尝试给出证券信息公司服务模式选择的几点建议,为现有或拟进入的同类型企业的服务模式选择提供参考。1.对于内容团队和技术开发实力都很强的证券信息公司,可优先选择证券信息内容传递和包装服务模式。其中建网站或电子商务平台是最基础而有效的内容传递服务模式。内容包装是成本相对较低、收效较好的服务模式。但其前提是企业产品种类丰富、用户数量有规模或者可按一定的规则细分。考虑到商业效益最大化,无论是建网站、编制软件还是进行产品和客户细分,都需要强大的技术团队和健壮的后台数据管理。2.内容团队较强而技术开发实力一般的证券信息公司,可优先选择内容精加工和咨询服务模式。内容精加工和咨询服务对人力资本、知识资本的要求较高,但其作为商品可通过技术要求较低的网络渠道或者其他现成的传播渠道进行销售。SUPER模型分析中业务Y18现场股评会排名靠前,并且CCR效率评价达到了DEA有效,也可证明咨询服务模式市场空间大。3.对于技术开发实力较强而内容团队一般的证券信息公司,或者有诸如移动信息服务运营资质等平台资源优势的企业,可优先选择平台服务模式。

第2篇

【关键词】直接上市证券公司公司治理

对照规范化公司治理的要求,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还存在许多缺陷,尤其是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尽合理,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的障碍。国有成分控制权在证券公司股权结构中的独占性,使证券公司不可避免地带有国有企业的特征,难以形成规范、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另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是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流动性差。从发展的角度看,直接上市是解决证券公司产权主体空白、改善股权流动性的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优化,进而提高证券公司经营绩效。但上市的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于深入考察。

一、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股权结构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根据证监会网站及两家证券公司网站公开资料整理可以得出:

1、宏源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大部分股权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60.17%,并且大部分是国有法人持股,前七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持股份额为57.57%,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3.77%;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7.28%,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2、中信证券股权结构特点是:未上市流通股占总股比例为83.88%,大于宏源证券,流通股所占比例更小;但其前五大股东持股份额为56.94%,比宏源证券高3.17%;前十大股东都是法人股,所持股份都是未流通股份,占总股比例为69.76%;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为31.75%,占相对控股地位(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

总之,宏源证券与中信证券两者的股权结构是比较相似的。两者的超过半数(50%)股权都是未上市流通股,并且大部分也都是国有法人持股。两者都有一个相对控股股东,并且都属于国有企业。然而,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只有1家,十大投资银行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超过5%的也只有3家,其中高盛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1.72%;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仅为15.6%,十大投资银行的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重为16.7%,其中,沃特豪斯集团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重仅为3.34%。

二、我国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效表现

1、两家证券公司上市后的绩优表现

(1)宏源证券。1997年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入主宏源证券以后,宏源证券加快了发展步伐,各项业务得到了持续健康发展。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宏源证券曾一度在全国120多家券商中净资产收益率排名达到第2位,利润总额排名达到第5位,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2000年以来,虽然股票市场持续低迷,但宏源证券还一直保持着盈利的局面。根据历年的财务数据,2001年每股收益0.0724元,2002年每股收益0.0763元,2003年每股收益0.0330元。即使在股市最为惨淡的2004年,宏源证券上半年的每股收益仍有0.0052元。另据年报显示,截止2000年底,公司总资产50.92亿元,净资产6.72亿元,总股本5.19亿元。与1996年底相比,总资产增长了220%,净资产增长了69%,总股本增加了154%。三年来连续盈利,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并且在全国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10个城市拥有21家证券营业部。2000年实现净利润8176.97万元,较1999年翻了一番;2001年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恶劣形势下,仍然实现了4494.29万元的净利润,在全国110家证券公司中排名22位;2002年上半年业绩创出新高,实现净利润3200.76万元,净资产收益率5%,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排名,在国内综合类券商中利润排名第四,净资产收益率排名第一。2003年成功完成增发,筹集了6个多亿的资金,公司实力进一步加强。尤其在经历了最近几年的大熊市之后,2004年前三季度公司仍然能够保持盈利状况。

(2)中信证券。中信证券的资产质量及各项业务在国内名列前茅。在2003年极度疲弱的市场环境中,中信证券净资本占净资产比率及利润总额依然排名第一,净利润也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股票承销金额达120.32亿元,列同行业第一位,并且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中国最佳的证券公司。2003年年报显示,在证券市场竞争加剧,证券行业普遍亏损的情况下,中信证券2003年实现营业收入8.16亿元,比2002年下降1.23%;实现净利润3.65亿元,比2002年上升232.03%,每股收益从2002年的0.04元,大幅提高到0.15元。2003年年末流动比率9.09,较上年末的4.77增长了90.57%,资产的流动性增强,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后,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86.26%,说明公司的资产结构良好、流动性强。2003年末公司股本24.815亿元,股东权益54.81亿元,净资本额为48.35亿元,净资本与股东权益的比例为88.21%,说明公司资产质量较高,不良资产及高风险资产的比例较低,符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的有关规定。

2004年半年报显示,中信证券总资产已达137.46亿元,净资产52.65亿元,上半年股票承销金额已达96.54亿元(名列券商承销额首位),拥有41家证券营业部,2004年3月成为首批获准发行定向公司债的证券公司。

2、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绩优背后隐藏的风险

(1)宏源证券。2004年的半年报显示,在宏源证券的收入构成中,手续费收入是其重要的利润支柱。公司手续费收入为9855.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62.90%。因交易量增加及新增营业部等原因,2004年1-6月公司手续费收入较2003年1-6月增加了4522.95万元,增幅为84.81%。在营业收入增加的同时,支出也在增加。2004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支出16932万元,同比增加了2004万元,增长幅度为13.42%。同时,因归还卖出回购款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出现负增长2177万元,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负增长6756万元,公司上半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呈现负增长7958万元。此外,2004年上半年,宏源证券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为负2049.61万元。可以说,在其绩优背后隐藏着一定风险。并且,从宏源证券2000年以后5年年报显示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这三项主要盈利指标逐年下降(见表1)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2)中信证券。与国内其他券商一样,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基本上取决于市场涨跌,收入来源很不稳定。在股市大幅上涨时,营业收入主要来自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在股市低迷时,经纪业务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在股市大幅上涨的1999年和2000年,中信证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3亿元和22.78亿元,自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和48%,2000年自营业务收入超过经纪业务收入,成为最大的收入来源。但2001年下半年以来,随着股市的下跌,营业收入大幅下降,2001年为19亿元,2002年为8.26亿元,2003年上半年为2.95亿元,2004年上半年为4.87亿元;自营业务收入比重逐年下降,2001年为26%,2002年为4%,2003年上半年为1.5%。此外,2004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0.57亿元,比2003年同期下降63.67%,每股收益从2003年同期的0.063元降到0.023元,这也是由于自营业务受股市下跌的影响。可见,中信证券的盈利能力受自营业务风险的影响越来越困难。

三、结论

从上文分析来看,在近几年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表现较好。可以说,上市对两家上市证券公司的业绩提高有积极作用。但是也应看到,在两家证券公司绩优的背后还存在一定隐患。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尽管证券公司上市后股权结构将趋于多元化和分散化,但国有股的控股地位依然不变,流通股比重比较低,且流通股高度的分散于个人股东中。因此,对于上市证券公司的管理还将会保留行政干预色彩,仍然将会有国有股产权虚置问题,和其他已经上市的国有大型企业相似,也将会有内部人控制问题和管理层的选择、约束、激励的问题,只不过比上市前可能程度会低一些。总之,证券公司上市后并没有给证券公司带来很高业绩,上市在完善我国证券公司股权结构方面还存在一定局限性。当然,这两家证券公司上市时间都不长,而且只是个例,不能得出具有统计意义的推断。

【参考文献】

[1]傅建设:从中信证券之困看券商出路[J],新财经,2003(9).

[2]孙永祥、黄祖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J],经济研究,1999(12).

第3篇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

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现场稽核审计手段。限于现场审计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约,现场审计和检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长,这种频率目前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采集被审计单位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日常监控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历年审计的历史数据等信息,借助内部网络查询、筛选、记录、分析等,对被审单位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覆盖全面的公司内部网络,可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非现场稽核审计创造条件。

利用信息系统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非现场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种监控系统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在实施审计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事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这将大大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内部网络以及各监控系统进行专项稽核审计,对于业务和财务的一些专项检查,不必亲自到现场审计,通过各内部系统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另外,根据内部审计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现场审计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都可以根据需要纳入非现场审计系统。

(四)建设德能兼优的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首先,要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在专业上,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证券知识和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熟练运用电脑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其次,要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务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门人才,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再次,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视和加强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为广博、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其能适应和处理不同类型业务及复杂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为实施非现场稽核以及远程审计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的业务审计水平,又掌握计算机审计等技术的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丽榕,试论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原因及应对措施[J]会计之友,2008,(10)

[2]杨婧,现代内部审计主要方法的运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1)

[3]李学柔内部审计转型浅析[J],财会通讯,2007,(5)

[4]王稳,王旭阳,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现状与对策[J],审计研究,2004,(3)

第4篇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以下简称PE)包括了:发展资本(DevelopmentFinance)、夹层资本(MezzanineFinance)、管理层收购或杠杆收购(MBO\LBO)、重组(Restructuring)和合伙制投资基金(PEIP)等。

PE是相对于纯粹通过股市买卖上市股票赚取价差的上市股权基金的概念。早期的PE只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后逐渐延伸到包括透过私下交易方式购买上市股票的投资行为,有些PE甚至也经由股市买进上市股票作为并购投资的部分手段。由于国外PE一般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这种有限合伙的形式下,其股权是不公开交易的。

PE的其他翻译还有私募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私募融资、股权直接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为:

(1)通过自己的管理和控制使得所投资的公司增值,是相对长期的投资,是实质性的增值,而非证券投资的纯粹的资本运作。

(2)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有低利率的资金来源,得益于财务杠杆,一方面可以以小搏大,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本报酬率。

(3)投资回报率高,PE获取回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根据汤姆逊金融服务公司(ThomasFinancial)的统计,截至2006年6月,相比标普500指数6.6%的年回报率,私募股权投资的年回报率高达22.5%;过去10年,两者年回报率之比是6.6%对11.4%。

2股权直接投资意义重大

2.1创新才露“尖尖角”

50家证券公司2006年报显示,2006年实现净利润高达180.53亿元。但是亮丽的成绩却掩盖不住严峻的现实:证券公司整体并未摆脱靠行情吃饭的宿命,尤其是小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成为其脱贫的唯一法宝。年报分类数据显示,50家证券公司经纪、自营两项收入合计318.39亿元,占总收入的75%。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虽有发展,但对总利润贡献仍微乎其微。从2004年8月证监会正式启动创新类试点证券公司以来,虽然创新类证券公司数量已经增加至19家,但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仍主要集中在集合理财、权证创设及资产证券化等方面。

由于已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有限,权证创设也是在配合股权分置改革的阶段性产物,只有集合理财开展的规模比较大。不过,集合理财虽然属于创新业务,但其与以前的委托理财有些相似。如果在市场行情出现巨大波动时控制不善,不仅不能盈利,反而会导致损失。

统计显示,除中信证券外的18家创新类证券公司新兴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2006年共实现收入8亿元,仅占总收入的2.5%。不过,包括权证创设收入的投资收益一项达到35亿元,虽然仅占8.3%,但同比却增长了133%。另外,18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在财务顾问、股改和研究所等其他业务上也收入了24亿元,占营业收入的7.5%。因此,进一步加大业务创新、建立多元化、稳定的盈利模式,是证券公司面临的紧迫任务。

2.2股权直接投资深具影响

股权直接投资是眼下繁荣的中国证券市场盛宴中的顶级盛宴。监管层将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支持证券公司进行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并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直接投资等业务的个案试点。

伴随着新的《证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出台,PE的设立已经有法可依。在税收方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了合伙企业的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按照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原则,这就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促进PE的发展。

股权直接投资可以为证券公司开辟新的盈利模式,有利于发展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也是投资银行本质的回归。证券公司现在需要抓住机遇加快创新,做大做强。尤其是面对国外投行的大举进入,要尽快打造出能与国际投行相抗衡的本土证券公司。否则,就会沦落成像我国台湾、香港市场那样,成为外国投行的“天下”。

外资投行主要利润来源中,承销费仅占一小部分比例,大部分的收入来自股权的投资收益,如高盛60%的收益都来自于此。以高盛、美林等为代表的国际投行在中国伺机而动,参与了许多PRE-IPO的投资,收益丰厚。放开股权直接投资后,国内证券公司将同国外投行一起分享股权投资的高溢价收益。

证券公司从事股权直接投资有利于取得参与非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权,可以给公司有关部门创造更多的业务机会。通过投资国有企业和其他行业各个成长阶段的企业,有利于加快行业兼并收购的整合进程,有助于推动国内的一大批新兴跨国企业的崛起和全球扩张;此外,可以加快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打破国内的传统国企垄断、行政垄断,并成为中国整体市场经济转轨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外力。

3两种模式之比较

中信证券在2007年1月24日公告,宣布董事会通过议案将与胜达国际集团(SICO)合资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主要投资于境内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双方合资的承诺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各方将出资5亿元人民币,各占50%比例。国泰君安、申银万国、招商证券、国金证券、广大证券、东方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都在积极备战股权直接投资,筹备各自的方案。

各家证券公司拟定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并入证券公司的业务体系,成为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证券公司是直接投资业务的主体,既可以直接运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开展业务,更可以专项资产管理形式募集资金,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二是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的机构,通过子公司来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如中信、招商、光大等。

两种模式的比较:

2007年1月底,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监管法规已经下发到各交易所和几大证券公司处征求意见,创新类证券公司股权直接投资试点有望获批。证券公司的资本金规模和风险控制能力是此次证监会遴选试点的主要标准,中金、中信和中银是最有希望获得首批试点资格的三家证券公司。

4未雨绸缪迎接证券市场的盛宴

从国外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运作PE的经验来看,股权直接投资对人才和制度的要求极高。中国PE还面临着外汇管制、贷款、人才等方面的诸多限制。中国PE品牌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各阶层的连接、与银行的关系都很脆弱。目前证券公司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4.1澄清观念

股权投资基金不受金融法规和条例的监管,只受民法和一般企业法规的监管。根据美国的经验,美国对PE没有特殊的监管,PE是在相关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监管部门监管的是各种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主体,如果投资的行为主体是银行,则受银监会的监管;如果是保险资金,受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所以中国对股权直接投资的监管也应当效仿国外,不必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而只需明确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各自的监管内容。

4.2加快人才储备

人力资本是PE的制胜法宝。该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需要思路敏捷,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如很快对交易的结构做出评价和判断,具备非常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该类人士需要兼具投资银行、法律和金融财务等方方面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而国内证券公司人力资本滞后,缺乏这类专业人才,因此加大内部培训和外部引进需齐头并进。

4.3严格风险防范

证券公司从事股权直接投资极易导致利益冲突、风险失控。所以证券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各部门间设立严格的防火墙,防止利用内部信息为己牟利。自有资金的投入,一旦失误,将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证券公司应当借鉴国外PE的成熟经验,熟悉PE的运行机制和原理,形成一套独特的项目筛选、价值评估、企业管理与控制的运作流程和制度体系,建立全面的风险控制制度。另外可以考虑引进国际知名的PE和投行,进行合资,共同开拓国内市场。

4.4放宽资金限制

流动性过剩是目前国内突出的问题,因此发展股权直接投资应主要用好国内资金,目前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邮政投资PE已经先后个案获批,今后应当从法律上放宽限制,允许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涉足该领域。

国内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借贷市场基础薄弱,缺少债务融资渠道的支持使得国内大型杠杆并购交易稀少。债务融资对并购交易举足轻重,因为在杠杆并购中,并购方通过债务融资增加股本投入。债务是以被收购企业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做抵押,发达市场中,债务总额一般为投资者自有资金的三倍,由各商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但国内贷款机构不愿意向无法提供大量实物担保的债务人提供贷款,中国破产法滞后是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加快相关法律建设,银行逐步建立项目融资和评估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

4.5品牌的长期树立

私募股权投资吸引众多资金的秘方是良好的业绩和知名的品牌,只有经过历练的国际知名投行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才会振臂一挥,应者云集。国内证券公司最初开展股权直接投资可能会出现募集资金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情况,而只能依靠自有资本运作,但证券公司本身的资金实力又有限。所以,如何在短期内塑造自身的金字招牌是证券公司面临的紧迫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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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樊巍,朱欢.中美证券公司盈利模式比较——兼议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创新[J].商场现代化,2006,(34).

第5篇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

第6篇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

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

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

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1、自有资本的筹集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3、业务职能的设定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

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帐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为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帐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帐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二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使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融券合约时,就能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然后由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根据合同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职能。防止出现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第7篇

市场风险(MarketRisk)是指因市场波动而导致证券公司某一头寸或组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市场波动包括:1.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及其他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2.收益曲线的变动;3.市场流动性的变动;4.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除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的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外,市场风险还包括融券成本风险、股息风险和关联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最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是风险管理中的重点内容。市场风险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国奥兰治县(ORANGECOUNTRY)的破产突出说明了市场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该县司库将“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大量投资于所谓“结构性债券”和“逆浮动利率产品”等衍生性证券,但当利率上升时,衍生金融产品的收益和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随之下降,从而导致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出现了17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宝洁公司(Procter&Gamble)参与了与德国和美国利率相挂钩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当两国的利率水平上升高于合约规定的利率时(要求宝洁公司按照高于商业票据利率1412基点的利率支付),这些杠杆式衍生工具就成为公司所需承受的负担。在冲抵这些合约后,宝洁公司亏损了1.57亿美元。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Risk)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互换、期权交易及在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公司遭受的潜在损失。这些合约包括:1.按时偿还本息;2.互换与外汇交易中的结算;3.证券买卖与回购协议;4.其他合约义务。

证券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信用风险。

近年来,信用风险问题在许多美国银行中开始显现出来。例如,由于亚洲金融风暴,J·P·摩根不得小将其约6亿美元的贷款因借款者无法履约而划为不良资产,该银行1997年第4季度的每股盈利为1.33美元,比上年的2.04美元减少了34.8%,比市场预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也要低15.29%。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是指证券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

我们可以用Askin管理公司在1994年3月损失6亿美元的案例加以说明。Askin管理公司擅长投资于按揭保证债务工具,这些工具因具有很高的信用和利率风险而在华尔街被称为“有毒垃圾”。当利率猛升时,这些债务工具的交易停止,因为没有交易对手,Askin公司无法以接近当初购买的价格脱手。此外,Kidder.Peabody公司因贷款给Askin公司从事上述交易也损失了2550万美元。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OperationalRisk)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引致的财务损失,具体包括:1.操作结算风险,由于定价、交易指令、结算和交易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2.技术风险,由于技术局限或硬件方面的问题,使公司不能有效、准确地搜集、处理和传输信息所导致的损失;3.公司内部失控风险,由于超过风险限额而未被觉察、越权交易、交易部门或后台部门的欺诈(例如账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职员业务操作技能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1995年2月,巴林银行的倒闭突出说明了实行操作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一名职员越权、隐瞒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巨额亏损,而管理层对此却没有丝毫察觉。该交易员同时兼任不受监督的期货交易、结算负责人的双重角色。巴林银行未能对该交易员的业务进行独立监督,并且未将前台和后台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等,正是这些操作风险导致了巨大损失并最终毁灭了巴林银行。

由于管理不善,日本大和银行在债券市场上遭受了更大的损失。1995年人们发现,大和银行的一名债券交易员因能接触公司会计账簿而隐瞒了约1亿美元的亏损。与巴林银行一样,大和银行的这名交易员同时负责交易和会计。这两家银行都违背了风险管理的一条基本准则,即将交易职能和支持性职能区分开来。

操作风险的另一案例是Kidder.Peabody公司的虚假利润案。1994年春,Kidder确认,该公司一名交易员买卖政府债券获得的约3.5亿美元“利润”源于对公司交易和会计系统的操纵,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一风险事件迫使Kidder公司将资产售予竞争对手,并最终清盘。

操作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主要包括:完整的账簿和交易记录,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强有力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交易和收益产生部门),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如果管理层监控得当,并采取分离交易职能和后台职能的基本风险控制措施,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的损失也许就不会发生,至少损失可以大大减少。

1993年,所罗门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独立审计师安达信事务所报告,核对公司实际总分类账中存在一些差异。为了加强内部控制,所罗门公司于年中进行了一次详细的检查,以确保总分类账准确无误,并具备适当的核对程序。这次详细的财务检查发现了大量无凭证的余额,需列入1994年3.03亿美元盈利的税前费用。随后,该公司改进了核对和控制程序。由于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1996年1月所罗门公司发现了来自计算错误的期权头寸的交易损失。交易员运用了不正确的波动值来掩盖交易损失。公司的内部控制架构,包括由风险管理部门实施的常规抽查,发现了这些差异,并将损失降低到1500万美元。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LawRisk)来自交易一方不能对另一方履行合约的可能性,是指因不能执行的合约或因合约一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以及对手无权签订合约的可能性。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下,大型证券公司因其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而面临着大量的法律诉讼风险。

例如,英国在Hazell与Hammersmith&Fulham一案的判决中规定(1991年),地方政府进行互换交易属于越权行为,因此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一规定使得银行在违约互换合约上损失大约10亿美元。而Hazell公司的法律顾问层不断保证,互换合约是合法的、可以执行的,这一事实突出说明了法律澄清的必要性。

奥兰治县在对美林公司的控告中指出,美林公司应该知道合约违反了加利福尼亚的一些条款,因此提出,该县签订的衍生工具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要求美林公司赔偿因越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SystemRisk)是指:1.因单个公司倒闭、单个市场或结算系统混乱而在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金融机构相继倒闭的情形;2.引发整个市场运行困难的投资者“信心危机”。系统风险包括因单个公司或单个市场的波动触发连片或整个市场崩溃的风险。

对于系统风险来说,场外衍生工具市场是监管的重点。一些金融或证券业务集中在少数金融机构手中,并用以进行非对冲的投机活动。如果一家大公司倒闭,这将成为系统风险所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潜在根源。因市场或交易大量亏损而引起全球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已不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了。由于这个市场上机构之间的责任相互交叉,并与现货市场相联系,因此加剧了这种风险。

第8篇

关键词:买壳;首次公开发行;经营绩效

一、证券公司上市的途径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上市途径有两种:一是借壳,一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股市活跃的上市环境下,企业一般都是通过直接IPO方式上市,在股市低迷、直接上市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买壳上市成为部分证券公司上市的捷径。借壳或是IPO,这两种方式在时间周期、交易成本、操作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公司来说,IPO应作为其首选,这不仅有利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使企业形象得到大大提升,而且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的发展;对那些短期内无法达到IPO财务指标要求,或在券商IPO潮的竞争中优势不明显的券商,借壳是其尽快实现上市目标的较好选择。这主要是因为IPO的门槛较高,例如持续三年盈利等,由于证券市场的波动起伏比较大,使得多数证券公司很难保持赢利的连续性。与IPO相比较,借壳上市的优势在于耗时短,只要重组方案得到双方认可,获批以后,证券公司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上市。因此,借壳上市成为当前证券公司上市所选择的捷径。

买壳和IPO作为两种上市途径各有利弊。对证券公司来说,是选择IPO还是买壳有以下因素的考虑。一是公司的股权结构。部分公司的股东过于分散,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过低,这不利于形成股东一致意见及要面对股权稀释所带来的问题,这类企业适合做IPO。二是自身的赢利状况。对部分出现亏损的公司来说,一些证券公司的赢利极不稳定,特别是自营证券对赢利的冲击,经常出现大亏大赢的局面,因此这些公司无法达到实行IPO的要求,只能借壳。

(一)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的利弊

1、有利方面。一是上市时间较快。借壳上市尽管也有主管部门的“前置性审批”及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但由于管理层鼓励上市公司推进实质性重组,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审核程序较具弹性,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要求较IPO上市的相对要低。正因为如此,借壳上市只要选择较干净的壳资源,通常就能在6至12个月内实现上市,有利于把握牛市融资时机。二是有利于保守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借壳上市无需向社会公开公司的各项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强企业的隐蔽性,有利于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

2、不利方面。一是买壳成本很难把握。在买壳过程中很难做到消息的保密,而一旦消息泄露,买壳目标二级市场的价格就会扶摇直上,这无疑将加大买壳成本,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多数证券公司不得不放弃壳资源。二是壳公司的财务重组存在风险。壳资源的隐性负债、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问题往往在重组时不易被发现。一旦证券公司在买壳过程中稍有不慎陷入到壳公司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其财务重组的风险就非常巨大,以证券公司目前的资产水平来说还很难抵御这种风险。三是中国证监会对借壳上市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以往要求必须是创新类或规范类证券公司,拟借壳公司必须股价未出现异动等。不过有些条件很难满足,特别是在股价异动方面。借壳过程中要接触中介、上市公司、公司股东等,很难做到完全保密,市场对证券公司借壳题材又炒得很热,一有消息传,股价立马上涨;而证监会又明确表示股价异动就很难批准,这样一来,证券公司买壳上市的积极性将会受到很大打击。四是存在融资失败的风险。很多公司借壳上市后未必能马上融资。如果证券公司借壳上市后经营业绩未能实质改观,则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都融不了资,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二)证券公司通过IPO上市的利弊

1,有利方面。一是募集资金量较大。通常IPO发行量为发行后总股本的30%左右,发行市盈率为20倍左右,募集资金一步到位且数量较大。二是融资成本较低。从成本角度看,通过IPO融资的成本比借壳的融资成本较低。三是可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公开发行上市使广大公众成为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公司通过新闻,媒体信息活动等手段,将公司概况,公司战略和公司业绩推介给大家,使公司为更多的人所知。证券分析师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对公司证券的分析也会起到广告与促销的作用。四是IPO上市对企业的连续赢利能力、风险控制和治理结构都有严格的要求。能够通过IPO上市的证券公司,其经营理念、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都要比一般公司高一筹,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上市后能马上融到资金,净资本实力能够得到补充,因此具有更强的发展实力。

2、不利方面。一是上市周期较长。IPO上市需经过改制、辅导、审核、发行等过程,相对时间周期较长。另外,证券公司的赢利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即使上市辅导工作完成,一旦公司因市场波动原因经营不善、产生亏损,通常要花费3年的时间。二是审核程序严格。证监会严格要求拟上市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审核程序较严格,大多数公司很难通过。

比较买壳上市和IPO,后者的要求更加严格、难度也更大,但IPO上市对企业的连续赢利能力、风险控制和治理结构都有严格的要求。我们认为,通过IPO上市的企业比借壳上市的企业更有竞争力。

二、证券公司买壳与IPO上市的成本比较

(一)买壳的成本

借壳上市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买壳的支出。买壳支出是买壳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格,是总成本的主要部分,占最大比例。由于财政部规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因此,每股净资产成为上市公司转让定价的普遍标尺。二是买壳过程中支付的其它费用。指证券公司买壳上市过程中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和律师所发生的财务顾问费、法律顾问费用、财务费用、上市宣传费等。三是折价向壳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成本。并购公司买壳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取得增发配股权,而壳公司往往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因此,需要向壳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以提升业绩,实际上是买壳方对壳公司的利润输出,是买壳的一大成本。买壳方注入壳公司优质资产的折价金额为:买壳方注入壳公司优质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壳公司对该资产实际折股金额。四是整合成本。主要包括对壳公司不良资产的处理成本,人员安置成本,两企业合并后的磨合成本。

(二)IPO所发生的费用

证券公司通过IPO上市,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有承销费、发行费、律师、会计师等中间费用。据统计,2006年底至2007年初,上市公司IPO所发生的费用如表1,在这一阶段,上市公司IPO的费用率平均为6.5%。

(三)借壳上市与IPO上市证券公司的成本比较

IPO上市的成本计算比较简单,主要包括承销费、发行费、律师、会计师等中间费用,平均费率在6.5%左右,表面上看,高于借壳后再融资的成本,但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的成本除再融资成本外,还有买壳成本、资产注入成本、整合成本等,与IPO比较,借壳上市的成本不但数目繁多,而且各种成本相加费用明显偏高。近年来,我国不少证券公司想尽快上市,但短期内无法满足IPO的连续盈利的要求,而借壳上市门槛较低,上市途径便捷,借壳上市成本尽管较高,但众多急需增加资本金的证券公司也愿意为此支付相应的代价。

三、借壳上市与IPO上市证券公司的绩效对比

目前,我国已上市的证券公司共有8家,其中IPO上市的两家,借壳上市的6家。借壳上市的证券公司中除海通证券2007年底进行过一次增发融资外,其它几家公司还未融过资,因此,这几家尽管已上市,但与上市前相比,基本面并没发生大的改变。为分析对比方便,我们将上市的证券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已上市并融过资的证券公司,这类主要有中信证券和宏源证券两家。另一类是已借壳上市但还未融过资的证券公司,这类公司主要有长江证券、东北证券、国元证券和国金证券等。

第9篇

资金管理的指导原则应当是根据市场的需要和企业的发展趋势,合理优化配置企业有限的资源,既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又节约使用资金,加速周转,提高资源的效率。证券公司的资金管理也是如此。本文拟就证券公司资金管理的内容分别加以叙述。

一、资金运用

第一,证券公司筹集资金后,首先要在交易所保留一定的交易保证金,上交所是上一个交易季度末的交易量的10%,深交所是上一个交易季度末的交易量的20%.第二,证券公司为了正常的运转,还要保留一定的清算备付金。根据多年来的运转情况,这个比例定为上一个交易季度末的10%是比较合适的。

第三,进行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证券公司的固定资产以营业网点和电子设备居多,其电子设备数量大、品种多、更新换代速度快,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满足经营的需要。

第四,用于自营业务。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用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进行证券的买进和卖出,以获取证券买卖差价为目的的证券业务。一般来说,资金规模应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规模大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设置。资金规模大,具有抗风险能力强,自营业务规模大,头寸调度方便,盈利规模也可能增大等优点。但若其中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则:一是有违规风险;二是在证券价格下跌时,很容易吞没本金,造成巨大亏损。因此,对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资金管理主要是运用分析预测、制定经营战略、制定计划、实施与调节、成果跟踪、信息反馈等管理工具,使资金达到最适规模,以实现证券公司自营的投资战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获取尽可能大的资金利润率。

第五,承销。承销是指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利用自己的良好信誉和销售渠道将拟发行证券发售出去,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承销费用的一系列活动。由于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项目都实行承销商余额包销制,包销条件由承销协议具体约定。在这种承销条件下,主承销商所承担的风险实质上是对未售出的股票依据承销协议承担全部购买的责任。由于我国新股发行仍然供不应求,新股发售风险还没有暴露出来。

第六,项目融资。这是指证券公司在承销某股票时对该企业的某一个项目进行技术性、商业性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后,根据预测的收入、项目的需要、投资者的需求条件及风险等因素,设计出适用于该项目的融资方案,并依靠未来的项目资产和现金流量予以偿还。在管理上,项目融资涉及到一个新的独立的经济(法定)实体,并且据认为这个实体的技术性、商业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债务的偿还要尽可能与项目计划的现金流量相一致,而且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如有必要,要由购方、供方或其他第三方来加强保证。融资方案(计划)的构成复杂,且法律文件繁多。在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为保证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要达成一个严格的而又有保障的协议。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进行细致评估,特别强调现金流量、足够的债务保证金及所有成本的可靠性和一致性,这种估价的目的在于证实项目的风险性。但由于市场变化、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股票发行项目比预期的时间推迟,从而使发行人无法及时偿还项目融资款;或者发行人募集资金量比预期的少,无法全额偿还项目融资款;更有甚者,股票发行计划被否决,发行人没有其他的资金来源偿还项目融资款,都会造成承销商的资金被占用。

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资金来源期限短、成本高,难以长期占用,上述资金被占用,造成证券公司的资产难以变现或在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变现,将使证券公司面临流动性风险。

第七,经纪业务。指证券公司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这主要是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职责。因此对该项资金管理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改善公司的经营设施,扩充二级市场经营网点,增设和搬迁营业网点,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布局均衡的经纪业务网络;而营业网点规模的扩充要视资金的规模来决定。二是保证清算的时效性。有时清算银行在汇款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清算资金在途时间延长,影响了及时清算或回笼,有可能在交易所透支或影响客户使用资金。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应建立“大额汇款跟踪制度”,保证清算顺利进行。

第八,基金业务。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证券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主要是筹建以公司为主发起人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获得投资收益。

二、资金筹集

证券公司要进行经营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资本。在我国,对证券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分别不同情况有如下规定:对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证券公司,其最低实收资本金为3亿人民币;省、市级证券公司,其最低实收资本金为5000万人民币;分公司及驻外办事处,其最低实收资本金为1000万人民币;营业部最低实收资本金为500万人民币。投入资本是所有者向公司投入的无需偿还的、长期周转使用的资金,所有者凭借投入资本而具有经营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就我国目前证券公司组织形式来看,有国有独资证券公司、股份制证券公司(它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之分。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筹集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资扩股。这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原有股东组成及持股比例不变基础上增加原有股东出资额;二是吸收新的股东进来,股东持股比例格局改变,达到增资扩股目的。从提高证券公司素质出发,在保证股权相对集中,决策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股权应尽可能分散化,多吸收有实力的新股东,此为我国现阶段证券公司融资的主渠道。

对于增资扩股的管理,首先是根据整个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资本金的最适度规模,对股东未来的收益进行财务预测,制作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在吸纳的方式上可以创新,例如发行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或通过股票互换、兼并重组等等。

2.同业拆借。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可有条件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同业拆借操作简便易行,交易量大,从短期来看,证券公司可满足临时性周转需要;从中期来看,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每周操作、以新还旧,由单纯的短期资金来源转变为中短期融资,满足证券公司业务周期不断延长的需求。

3.信贷融资。根据《证券法》规定,银行资金不可违规流入股市,只要证券公司手续合法、用途得当,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银行资金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入股市。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2月24日下发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由于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从立项申请、资信调查、逐级上报、审批下达、证券冻结到资金拨付,周期比较长,而且自营证券涉及到证券公司的行业机密,因此此项融资用得较多的则是证券公司将承销项目中包销的余股进行质押贷款。

4.证券公司上市。证券公司通过发行上市进行股权融资已是全球性趋势。《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也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上市融资不仅可以使证券公司获取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扩充资本实力,也有助于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的规范化。具体上市方式可采取证券公司整体上市,保持公司整体经营的延续性;也可将内部公司分拆上市,关键取决于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另外,还有发行债券、组建证券金融公司等渠道,在我国尚未涉及,不—一详述。

5.客户资金。就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来看,买卖业务是其一项主要的业务。由于我国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的特点,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选择证券公司并在该公司开立买卖证券资金专户。故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客户买卖证券的资金是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余额少则几千万、多则上百亿。目前支付客户利息时为活期利率,而证券公司存入银行是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前者利率低,后者利率高。证券公司可获得中间的利差收益。客户资金中还有一部分是委托理财资金,即客户把自有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管理以获取收益,证券公司则可获得管理费和大宗交易手续费。因此,加强客户资金的管理,对于维护投资者利益,保障证券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应注意:(1)坚持分账管理的原则。由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属不同所有者,因此,在资金管理中必须坚持分账核算、分账管理原则。(2)建立定期对账制度,以保证客户资金、公司资金安全。对账包括资金总账与客户资金总账、自有资金情况进行核对,客户资金总账与客户资金明细账进行核对等。(3)对委托理财资金的操作,应力求稳健,把保证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

6.结算资金。由于深交所、上交所均采用法人结算模式,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交收帐户,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帐户办理。目前,清算交收的时间为T+1日,即交易所根据T日的交易数据与当日非交易数据进行资金清算,产生每一证券经营机构T+1日结算头寸账户余额。结算头寸表现为借万余额即为证券公司透支,表现为贷方余额即证券公司有头寸余额可用。证券公司可充分利用这一天的清算时间,尤其是申购新股时,多则上百亿资金,少则几十亿资金,申购新股当日客户的资金将被锁定,证券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当日放在交易所也会立即被锁定,如次日再划拨清算则可获得一天的利息,如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2.07%计算,10个亿一天可多获得5.75万元。因此,在管理上应坚持及时将交易所账户上的资金调出,充分利用T+1日的清算方式。

三、资金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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