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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市场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01 10:30:07

引言:易发表网凭借丰富的文秘实践,为您精心挑选了九篇食品市场论文范例。如需获取更多原创内容,可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服老师。

食品市场论文

第1篇

我区现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52家,从分布上来看,市场分布密度与居住人口密度是成正比的。昌平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在城北街道、回龙观、天通苑、沙河、北七家等地区分布较为集中。从经营状况上看,52家市场中有45家市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有2家市场虽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已不从事食品经营,有5家市场处于停业状态。从经营项目上看,在45家开业市场中,有34家市场仍保留农贸市场形态,以经营食用农产品(包括水产品、冷鲜畜禽产品)为主。其余11家市场已无农贸市场形态,而以茶城、百货市场、超市形态存在。从经营条件上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于市场硬件设施陈旧,环境脏乱,经营户私自搭棚,乱拉电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不足,无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方面。

2监管难点

2.1市场准入门槛低,软硬件设施发展滞后目前,市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自筹与财政拨款,但相对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缺口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导致市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建设。部分市场保洁人员少,清扫频率低,导致市场环境脏乱差,直接影响到所销售食品的储存条件,进而影响食品质量。另外,市场内经营主体复杂,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监管部门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管的难度增加。

2.2市场主办单位食品安全意识有待提高通过对市场进行走访,我们发现,市场主办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均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前一阶段我局对市场主办单位的业务培训,大多数主办单位已经履行了部分职责,例如督促场内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建立场内经营者台账、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等。但其他一些要求尚未严格落实:①未按要求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②对场内经营者所销售的鲜肉、散装熟食、豆制品等高风险食品购进来源不掌握;鲜肉零售市场未与供货商签订“场厂(地)挂钩”协议或审核供应商资质;③未切实履行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按时索证索票并记录购销台账的职责;未定期查验场内经营者的台账及购进票证;④未指导并督促散装食品经营者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保温、保鲜、保湿、防尘、避光、防尘、防蝇等必要的设备设施,未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2.3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问题大多数市场内均存在现场制售商户,经营项目主要为馒头、大饼、糕点等主食。但各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绝大多数没有现场制售项目。也就是说,目前市场内现场制售商户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现象非常普遍。另外,现场制售项目由于市场管理不到位、硬件不达标、卫生脏乱差、商户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极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中的高风险项目,也是我局监管的重点与难点。

3监管措施与建议

3.1严格核查标准,助推市场发展为全面提升市场经营环境与秩序,我局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严格执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与《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规范》的要求,对市场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场地环境、场内布局、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达不到核查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对于较早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软硬件较为落后的市场,我局将新的准入标准贯穿于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求市场逐步改进。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辖区市场软硬件升级已基本完成,整体素质得到了有效提升。

3.2广泛教育宣传,强化市场主办单位管理职责集中交易市场是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极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食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使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管理者,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是入场食品经营者最直接的监督者,能够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的监管作用。2014年,我局先后组织多次全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培训、市场内食品经营户培训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制发市场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告知书等相关宣传材料1万余份,全面提升了食品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同时,以案说法,以现实办理的案件为例,对市场主办单位及食品经营者进行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3.3加强对市场内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标准,严控市场内现场制售数量。对市场内商户的现场核查工作,我局严格按照《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3号)、《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4号)中关于现场核查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未达到标准的坚决不予通过。对许可到期申请延续的,要求主办单位和商户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升级改造,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延续。

3.4加大场外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利益的驱动下,场外非法交易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给群众的饮食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城管、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合作,针对猪牛羊肉屠宰、运输的高峰时期,采取市区执法联动、部门协调配合、进京路口蹲守跟踪、非法交易点围堵查扣等多种方法,加大对两大鲜肉批发市场周边地区、路边及出租屋内从事非法交易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综合利用各项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2篇

1.1畜产品交易市场规模大小不一

大型市场一般每天交易额达5~10万元,中型市场1~5万元,小型市场1万元以下,其中小型市场占绝对比例。

1.2市场专业化程度有高有低

专业化程度高的市场有如下特征:有专门的场地和配套设施;有专门的经纪人、中介人;有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交易收费比较固定;交易量大,辐射面积广;非专业化市场一般在村头、路边、集镇一隅,划地为市,交易量和交易额小,硬件不具备,软件基本没有,靠经纪人运作,管理不规范。

1.3交易方式以传统为主

交易全过程由经纪人操作,口头讨价还价,采用“现款、现货”的结算交易方式。

2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2.1市场普遍存在着“小、乱、散、简”等突出问题,缺少

大型畜产品交易龙头带动企业经调查,在全县34家畜产品交易市场中,年交易额达200~500万元的市场只有5个,仅占市场总数的14%,这些市场分布在全县8个乡镇中的26个地方,且交易设施简陋,卫生环境条件较差,严重制约了全县畜产品交易流通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2.2市场规划布局不合理

由于历史、规划等方面原因,沾益县大部分交易市场建设缺乏全面发展与统筹考虑,导致了布局规划的缺陷,如:市场网点较为分散,建设地点与地方发展规划相冲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明显等问题,部分市场将面临重新洗牌的尴尬局面。

2.3市场主营方向雷同,经营结构单一

沾益县所建市场在主营方向基本上都是以生猪交易为主,其它畜产品专业市场几乎是个空白,与之相关联的产业无人开发,市场仅仅起到了中转站的作用,赚取点管理费而已,从而导致了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部分市场出现了有场无市的空壳,有的市场日渐萎缩,常年亏损,不得不转向经营。

3加快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3.1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投资方式促进市场建设

第1,国家要加大投资力度,出台土地、金融、税收、资金等优惠政策,扶持交易市场建设;第2,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加大投入,积极融资建设市场;第3,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协会,牵头筹措资金;第4,鼓励能人,在政府监管下投资建设市场。

3.2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做优市场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是建设畜产品交易市场的保证和前提,任何畜产品交易市场的建设都必须要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做出科学的评估以后方可筹建。在此基础上,对现有成规模的、有效益的市场,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拓展发展空间,增强辐射能力;对部分市场已建好,还未成“市”,或已成“市”,而前景暗淡的市场,要发挥现有资源优势,及时调整经营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对着眼规划中的市场,起点要高、质量要好、品牌要优,全方位,多层次的做大、做强、做优畜产品交易市场。

3.3加强市场建设管理,提升交易市场规范化服务水平

市场交易讲求公正、平等竞争。要以法治市,依法收费,多服务,少设障。对经纪人要考核发证,凭资格上岗。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对交易收费要制定合理标准,取缔不合理收费。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制定相应的文件法规,加强市场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化建设。

4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

4.1发展目标

用3~5年时间,对现有市场进行资源整合,升级改造,规范发展,使其初步具有现代畜产品交易市场的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政策扶持、资源整合、招商引资等方式,新建2~3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备,专业化程度较高,辐射范围广的大型畜产品交易市场,整个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2亿元,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值达一亿元以上,全县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呈现出布局合理,规模大,效益好,档次高,品牌响的良好发展格局,成为滇东北地区有影响力的畜产品交易集散地。

4.2主要任务

一是做好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的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摸清市场家底,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工作;二是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加快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三是加强对在建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特别是要对天生桥1000万畜禽综合交易市场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规划和指导,全力以赴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努力为投资方创造一个高效、务实的服务环境。

4.3保障措施

4.3.1加强领导

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沾益县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设置畜产品市场体系办公室,负责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的规划,整合,监管,指导,服务等工作,定期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加强对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为市场发展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市场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3.2增加投入

想方设法争取中央省市资金支持沾益县畜产品交易市场项目建设,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市场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个人、民营资本、省内外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交易市场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市场建设与发展。

4.3.3组织培训

第3篇

关键词:中产阶层;品牌营销;品牌忠诚

按照国际经验,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将触发国内社会消费的结构升级。从2003年我国人均GDP首次超过1000美元,至2005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700多美元,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到了新的自主性的经济增长周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结构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特别是一批受过良好教育、收入稳定的中产阶层在社会生活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中产阶层具有品牌消费意识,是品牌消费的主体

品牌消费者与普通产品消费者有很大的不同。当消费能力一定时,品牌的消费、购买行为发生的最关键的因素来自于消费观念的影响。消费观念主要以生活质量要求与消费素质作为基础。缺乏消费素质作为条件,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将变得空洞而盲目。消费素质决定了消费者的消费倾向水平和选择能力。对于一个购买力强的消费者,如果其消费素质低,则选择能力受限,他可能不会成为品牌消费者,所以,购买力在品牌消费过程中不是必要条件。品牌产品与服务一般表现为时代文化、科技、新消费观念的集合体,要求消费者具备时尚意识和学知能力,即具备一定的消费素质。学知能力是影响消费观念形成的最基本要素,是品牌消费构成要素中的必要条件和主要矛盾。中产阶层作为经济上主要的创业者,在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商业诚信、成就动机、家庭伦理、素质提升、文化品味以及子女教育方面向整个社会提供了学习的榜样,他们大都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文化修养、道德水平和社会声望较高,作为一种身份的“区隔”,往往具有超前意识的现代消费观念,消费方式更富理性和可持续性,是当之无愧的品牌消费的主体。和大多数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中产阶层的年龄较低。在发达国家,收入最高的人通常是中年人。例如在美国,高收入的人通常在45岁~54岁之间。但是在中国,最富裕的消费者来自25岁~45岁的年龄层。

二、品牌将是市场购买的主体

品牌产品由于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品质优良、形象良好、特征鲜明、审美水平高以及定位准确而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伴随着品牌成为市场购买的主体这一过程,品牌也就同步成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主体与竞争的主体,成为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集中反映。据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统计,名牌在全球品牌中所占比例不到3%,但市场占有率却高达40%,销售额超过50%,个别行业(如计算机软件)超过90%。品牌不仅仅代表着产品的品质,还是一种偶像,一种社会地位。成功的品牌总是牢牢地把握住消费者,引导他们由对品牌完全缺乏认知到开始购买,再促使他们攀上忠诚的阶梯,并对品牌完全支持。

目前,以名牌为纽带,构建全球性的生产和销售体系,把名牌作为控制和配置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手段,利用名牌抢占和控制市场,已经成为跨国公司重要的经营策略和竞争战略。国内有些企业已经认识并预测到未来消费者储蓄和支出方式的变化,但在服务于新崛起的中产阶层时,仍然感到力不从心。国内不乏一些产品品质优良的企业,然而一个追求在市场上独领、长期发展的企业不仅要不断向顾客提供令人满意的产品,更要拥有自己成功的品牌。由于没有把品质与品牌有机地结合起来,致使企业在营销中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更为沉痛的是有的企业把一个好不容易创立起来的知名品牌拱手让给外商,而外商却把它打入冷宫,推广自己的品牌。我国企业应当觉醒,认清阶层变迁带来的消费趋势的新变化,将迅速变化的中产阶层视为重要的服务对象,要了解他们的品牌消费特点以及他们的巨大的消费需求,极力从实践、观念、情感、思想等方面满足他们的要求。通过品牌形象塑造、宣传和对其所依附的产品创新等营销手段的应用,千方百计创立全国知名品牌乃至世界名牌,才能真正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否则即便是在自己的市场上也将无法立足。三、提高品牌忠诚度的实践

如果把顾客满意看作是一种价值判断,顾客忠诚则是顾客满意的行为化,表现为顾客对某一企业、某一品牌的产品或服务认同和信赖,是顾客满意不断强化的结果。与顾客满意倾向于感性感觉不同,顾客忠诚是顾客在理性分析基础上的肯定、认同和信赖。

1、倾心沟通

伴随市场上各种类型的产品一应俱全,市场已经进入饱和状态,研制畅销商品变得越来越困难,多数企业采取了对现有产品更新换代和开展促销的市场策略。优秀的公司不仅在服务、产品质量、可靠性和产品发展战略上表现突出,同时更是顾客的最佳听众,从中找到产品创新和营销创新灵感。倾听不仅可以唤起顾客的好感、优越感,同时可以真正了解他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表明,在科学仪器工业创新中,85%的产品改良归功于使用者的构想。如果企业找不到愿意与之合作开发新产品的顾客,他将面临失败的考验。

2、营销的精髓在于创造价值

美国学者西奥多•莱维特指出:“现代竞争的关键,并不在于各家公司在工厂中生产什么,而在于它们能为其产品增加什么内容―诸如包装、服务、广告、用户咨询、融资信贷、及时送货以及人们所重视的其他价值。每一个公司应寻求有效的途径,为其产品提供附加价值。”客户价值的精髓就在于比竞争对手满足了客户一些新的需求。营销的精髓在于创造价值。美国为了消费者存取款业务,原本每年需要20万名出纳员;而在ATM出现之后,这些便由消费者的无偿劳动代替了,更何况,随着用ATM进行跨行取款业务和自助缴费、外币兑换等业务的拓展,银行还获得了新的赢利点。3、推行忠诚度回报计划

所谓忠诚度回报计划,是指向顾客提供一种积极的激励,使其为了将来的可能回报而选择留在公司身边,继续光顾该公司。在这方面可以参考一下电信业的做法,他们经常有回报计划,如发放金卡、银卡。MCI通信公司推出的“亲友长途电话计划”,请顾客向公司提供经常被呼叫的亲友姓名和电话号码,如果亲友成为公司的新顾客,作为回报,他们拨打这些电话号码时将获得20%的价格优惠。凭借这一强有力的营销工具,在22个月里公司就获得了1000万人注册使用。卓有成效的常客营销计划使得消费者每次购买商品将赢得累积奖励,为消费者带来较大节省从而留住高价值客户并吸引新客户,因而各行各业普遍愿意把它作为留住顾客的首选方法。企业可以在这方面不断的创新和超越传统的常客计划来赢得顾客。

4、积极开展情感渗透

真正伟大的品牌不仅要使消费者因其功能上的优势而尊敬它,还要诉诸爱和情感纽带。这就要求企业除提供给消费者高品质产品、购买便利和优秀服务使消费者满意之外,还要十分注意在品牌形象宣传过程中进行情感渗透。宝洁现在在中国作的广告与10年前的广告片相比,你会发现其中的显著变化。现在的广告大多诉诸强烈的情感纽带。比如帮宝适(Pampers)产品强调孩子们只有夜里睡得好,才能健康成长,而没有停留在说帮宝适比竞争对手的品牌更干爽的层面上;舒肤佳(Safeguard)的广告让中国的妈妈们将其与美好的家庭生活、特别是孩子们的健康联系起来。如何超越功能性诉求,上升到情感共鸣的层面成为宝洁这样的大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

参考文献:

[1]冯丽云,李英爽.任锡源.差异化营销[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226-229.

第4篇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营销在金融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伴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其重要性与日俱增。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与发展的需要。由于金融市场瞬息万变,要把握市场变化的脉络,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就需要对市场进行分析、预测。市场营销作为市场分析、预测、设计和控制的全方位经营管理过程,对准确地作出经营决策和协调内部组织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优化经营决策和组织体系,就必须推行市场营销管理。二是增强金融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伴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开放,金融体系形成了多元化格局,除原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外,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断建立,国外金融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逐渐增多,而且银行传统的分工格局被打破,相互间的业务交叉和竞争加剧。为了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力争使业务范围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展,必须重视市场状况和环境变化,依据变化了的环境不断改善服务手段和经营策略,以良好的信誉,高质量的服务,灵活的策略措施来拓展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实力。三是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随着消费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金融产品消费比重也在加速上升。居民个人会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则出发,选择购买银行产品还是投资于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紧紧围绕顾客需求展开业务,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了解顾客的心理、行为特征,不断调整服务形式和内容,以期达到巩固原有阵地,抢占新的市场制高点的目的。

当前金融产品市场营销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一是市场营销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规范的组织和系统的规划,整体营销意识不强。近年来,为适应金融竞争的需要,诸家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纷纷进行了一些营销创新,并采用了一些促销手段,开发了某些新产品,但总体而言,对西方先进的市场营销理论还缺乏系统的研究和运用,经营上还较大程度地停留在过去的一些习惯思维和做法上,没有把市场营销提高到总揽业务经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大多数金融机构还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管理机构和配置专事市场营销管理的人员,使市场营销还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营销产品技术含量普遍较低,缺乏特色定位。这几年,不少金融机构在负债业务方面,开办了有奖储蓄、爱心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卡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在资产业务方面,贷款种类和方式日趋翻新,开办了特种贷款、委托贷款、贷款、押汇放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等,并有不少机构相继开办了保管箱等业务,使产品形式和内容更趋丰富。但具体考察这些产品却不难发现具有各行自身特色的产品开发较少,许多产品开发相互模仿,产品内容雷同,形不成竞争优势。新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缺乏相互关联和配套,自动化率也不高,许多环节仍需手工操作,导致产品创新成本高,利润率低,创新速度赶不上消费者的需求增长。三是市场促销策略不够规范和统一。从广告看,普遍存在着广告频率较低,高档次广告较少,上下级行之间在广告宣传的时机和方式选择上缺少协调统一等问题。从人员推销看,推销内容单调,覆盖面较小,相对成本较高。从营业推广看,公共关系涉及的范围较窄,力度较小,难以使顾客对本行产品长期看好。而且,几种促销方式的组合运用更显欠缺,综合促销效果不甚令人满意。

面对这样的局面,首先应该强化市场营销意识。针对当前银行经营观念落后、营销意识不强的状况,必须对市场竞争有清醒的认识,加强对市场营销理论的研究,不断提高营销意识,制定出市场营销的长远战略,对市场营销进行统一规划和布置。要正确划分各业务部门的营销职责,增强职工对市场营销管理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以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市场营销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要设立专门机构,加强营销管理。其次是增加花色品种。在办好已有存、贷业务、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顺应顾客消费高层次多样化的发展取向,提高服务质量,挖掘服务内涵,开辟新的金融工具,建立全方位、系统化、配套化的产品服务体系,不断推陈出新,实现产品的持续开发。第三是提高促销效率。应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向顾客传递理念性和情感性的产品形象和个性。加强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同业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交往,密切与各方的感情交流,使顾客对银行产生一种无形的寄托和信任感。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传媒形象创意和服务企划,借助参与举办各种大型会议知识竞赛、社会公益事业等来营造良好的营业环境,扩大产品的辐射面和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面对当前分支机构重叠,网点单产低,效能不佳的状况,应积极调整网点布局,优化网点结构,该撤并的撤并,该扩充的扩充。随着中心城市经济发展极的逐步形成,金融机构设备也应变按行政区划设置为按经济区域设置,要着力加快间接分销渠道的建设,下大力气发展电话银行、电脑银行、销售点终端机和自动柜员机等电子化分销渠道,在保持其数量稳步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使产品销售既方便又畅通无阻。

第5篇

关键词:公共品;市场

在传统的经济学里,市场一般指私人品交易的市场。公共品由政府供给,政府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供给公共品不存在交易问题,因而不存在公共品“市场”。本文研究指出,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同样由一个特别的“市场”来决定,同样有其本身的运行规则和秩序。

一、公共品的涵义

公共品的英文名为publicgoods,在国内被译为公共品、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公共益品、公共货物、公共财产、公共商品等。目前较普遍接受的概念为公共品、公共产品和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和公共物品译法容易给人以Publicgoods是有形物品的误解,而事实上Pubicgoods在较多的情况下是劳务(服务),是无形态的产品,较少的情况才表现为实物形态。故“公共品”的译法较合乎其本身的经济含义。

公共品是与私人品(privategoods)相对应的概念,其严格定义首先由萨谬尔森于1954年提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对它的消费。”这是公共品的基本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之一,用数学语言可表达为:

n

X=Xi=∑Xi(i=1,2,3,…,n)

i=1

X为某一公共品的消费量,Xi为某人i消费这一公共品的消费量,即任意消费者i的消费量与所有消费者(包括消费者i)加总的消费量相等。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公共品的边际消费成本等于零。

而对私人品来说,消费是具有竞争性的,增加一个人的消费必然减少另一个人的消费,消费量具有累加性。用数学公式可表达为:

NX=∑Xi≠Xi或X=∑XiЭXi(i=1,2,3,…,n)

i=1

即对任一群体的消费者,其消费私人品的消费量是各自消费量的加总。

公共品的另一基本特征为“消费的非排他性”,或称“消费的难排它性”,即在技术上无法将没有购买者排除在消费的范围之外;或是技术上可行,但由于排除成本高于排除带来的收益而造成经济上的不可行。而对私人品来说,通常其消费是严格排他的。私人品也存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存在这种特征的私人品常称为“准公共品”(quasi-publicgoods)或是具有外部性(externality)的私人品(见下分析)。

公共品的两个基本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之间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消费的非竞争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消费的非排他性,”消费效用的不变使得公共品的所有者成员缺乏排除外来者的激励。“消费的非竞争性”主要来自消费品自身因素,即本身的消费容量。消费容量的决定来自消费品的规模和特性,一般物质类消费品的消费容量决定于其规模,如国防设施;能量类消费品的消费容量决定于其规模和特性,如广播、电视决定于其覆盖面(特性),而电力决定于其规模;信息类消费品的消费容量决定于其特性,如法律法规、知识、技术,其消费容量趋于无限大。

公共品的“消费非竞争性”特性来自其消费容量对共同消费群体来说充分大,以致每个消费者的消费效用并没有影响到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效用,即使再增加部分的外来消费者,每个人消费效用水平仍然不变。理论上,具有这种足够大消费容量的产品称为纯公共品。现实中,纯公共品常见于信息类产品,如法规、政策、推广技术、新闻等,物质、能量类的纯公共品较少见,仅有国防、航灯、广播、电视等少数产品。

相对于纯公共品,如果一个产品的消费容量有限,并仅供一个人消费时其效用水平才最大和不变,则该物品为纯私人品。现实生活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产品的消费容量处于纯公共品和纯私人品之间,这部分产品随着消费者的增多,容量会满载而出现拥挤,消费者的效用将出现递减。这类产品常称为拥挤性公共品或俱乐部产品(clubgoods),如高速公路、公园、学校、社区游泳池等。

公共品的“消费非排他性”既来自自身的因素,也来自外部因素。自身因素方面,是产品主体(个体或集体)无法控制产品的消费流量或范围,原因是产品在消费时呈现效用外散效应,而这种效用又不可分割。如航灯,当其闪亮时,其灯光照便布满了所服务的海域,使得航灯的所有者很难把没交费的船只排除在外。这是一种效用散发型的外部性导致的“消费非排他性”。此外,还有一种毗邻效应的外部性导致的“生产消费非排他性”,即某一产品在生产或消费时,会引发出另一种产品的生产或消费效用,这种效用可正可负,却又无法避免。如某人在自家的院子里种果树,目的是收获果子,同时对周围的生态无形中贡献出一份绿化;又如某人喷自感良好的香水,却引起周围人的恶心。对效用散发型外部效应,不仅公共品有这一特性,部分私人品也有这种特性,如某人在自家门口栽花,其“美化”却无偿与周围的邻居分享。同样,对效用毗邻型的外部效应,公共品和私人品都存在,只是私人品存在的情况较多。无论哪种外部性,如果其外部性覆盖面是全局的,并且具有以外溢效用为主、外溢效用不可分割的特征,便为纯公共品,反之,则称为准公共品或纯私人品(外溢效用忽略不计)。

俱乐部产品和外部性产品虽然在性质上有相异之处,但两者都具备‘稍费效用不可分割“的公共品共同特征,都可称为准公共品。准公共品按消费人群可分为地方公共品、城市公共品、社区公共品、公司(集体)公共品、家庭公共品等类。纯公共品的提供者是政府,准公共品的提供者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市场里的经营法人、自然人。公共品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共品从消费的不可分割性出发定义公共品,广义的公共品从提高公共福利的高度上定义公共品。”按广义公共品定义,政府的所有服务均列入广义公共品的范畴,包括界定和保护产权、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供社会基础条件、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提供社会保障条件、提供社会发展条件。提高社会公共福利等方面。

二、公共品市场

公共品供求理论属公共财政学、公共经济学范畴,其中,公共选择理论是其核心。在公共选择理论里,布次南通过研究政治投票与公共收支的关系,推出公共选择所依据的“政治市场”理论。公共品市场在国内外文献中是个空白的概念,因为一般认为,公共品是政府或集体团体供给的产品,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因而就无所谓市场的存在。对此观点,国内理论主流持赞同态度。另一方面,国内部分学者持有不同的认识,如吴俊培1994年提出Publicgoods应译为公共商品,刘心一1999年提出“公共商品满足公欲,私人商品满足私欲,市场是两类商品的综合体”的见解,倡导公共品存在市场的学术观。

公共品是否存在市场,应从市场的构成、运行规则、产权特征等方面来考察。何谓市场,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指有形市场,即商品交换的场所;广泛的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交易场所,通过多种交易形式达到交易的市场。现代市场随着交易形式的扩展,已形成多样化的市场体系,对市场的理解应上升到交易总和的高度上来理解,只要存在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便会形成一个市场。当然,市场有规范市场、残缺市场,公开市场、地下市场之分,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应指完善规范的市场,这种市场的构造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1)有完全产权的市场主体。这里的完全产权,指产权主体具有独立排他的所有权,能自由交换所有权派生权能和获得产权交易的剩余;(2)有合法的交易对象,即有产权被社会保护的可交换的商品;(3)交易遵守市场一般运行规则,主要包括市场进出自由原则、自愿交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4)违反市场规则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即进入市场的主体的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产权角度,市场之所以形成,是因为产权主体在法律保护和市场运行规则框架下能够自由地交换产权。从交易的本质上来说,商品的交易首先要完成产权的交易,然后才有商品的完全交换或部分交换。如农户甲用一只羊交换农户乙一袋米,这种交换过程首先发生在两者同意完全交换各自的所有权;如果农户甲把一只羊租给农户乙,每月收取1公斤米的租金,则这种交换是部分交换,即所有权派生权能束中的使用权交换。这两种交换都是交易双方先订立契约(产权交易),后才付诸交易行动,实行实物交换或使用权租借。

市场里的产权主体,既有独立的自然人,又有各种形式的组织(法人),如家庭、企业、各种赢利和非赢利机构。应注意的是,各种组织是通过独立自然人的产权市场交易,才以共同产权主体的形式“法人”进入市场的。如企业便是以相对稳定和长期的契约代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瞬间契约而形成产权共同体(企业法人)。市场里产权共同体存在的原因是通过较固定的产权交易形式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带来市场效率;或是共同产权增加的收益大于组织的交易费用。

对私人品来说,由于有着明确的产权边界,即生产和消费都具有明确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因而能通过私人生产和市场交换来生产和消费。而对公共品来说,由于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私人生产者无法收回生产成本(消费的非竞争性使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排他性使消费者容易搭便车,不愿意生产或购买)。因此,公共品必须由公共产权主体去提供,这个产权共同体便为政府。

按市场形成的四个基本要素及市场的产权特征,公共品的供求是否存在市场决定于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政府是否是社会公众通过公平的契约交易而形成的产权共同体;二是政府生产和供给公共品是否遵循市场原则。如果这两个条件具备,公共品的产权契约交易与私人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政府就象一个特殊的企业组织,私有产权的主人——社会公众谋取福利,以公共产权主体形式参与市场运作,生产和供给公共品,弥补私人产权单独交易基础上的“私人品市场”所固有的缺陷。

第6篇

关键字:药品市场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完善市场经济,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一直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但是,就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完善的市场经济更应该是一种基于信用机制的经济体制。对此,我国的民商法律有明确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第6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与信用相关的法则渗透了我国整个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药品市场已初具规模,在供销链链接、竞争机制、价格形成与管理、品质保证、广告管理等诸方面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经济转型时期,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和违法经营等行为屡禁不止,即使进行突击大检查或“严打”等手段,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防护伞下也只是治标的办法,可以说,医药市场依旧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1我国医药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现状

1.1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

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包括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契约关系规则,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志与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诸如财务信用、合同信用、借贷信用等等。现今广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不断;市场交易行为的失信。

1.2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

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在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会信任的程度j。现今狭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药品研制环节,研制不规范、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药品生产环节,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忽视质量管理,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在药品经营环节,经营企业过多过乱、层层加价,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虚假广告、非法市场等不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在药品使用环节,降低质量要求或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在基层和农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多;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

2针对当前法律环境,我国药品市场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所遇问题

2.1上位法的缺失

近期,全国不少地区纷纷着手重建社会信用。但是从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

在药品市场信用方面,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级的定义与分化、企业信用的激励与惩戒及其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是对企业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的有效尝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往往规定中所要求的款项不能实行或不能达到立法本意。如对失信企业的信息披露,因现行法律只限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布,为避免对外公布企业信息的行政诉讼,药监执法部门只能在系统内披露企业失信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失信成本过低。

2,2现有规定的操作性不强

除了上述《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惩罚过轻,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激励过少,从而既起不到对企业失信的惩罚作用也激励不了企业自动守信。

2.3信息记录不完全,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

因《暂行规定》对信用档案中应涵盖哪些内容也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档案应该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但规定中限定档案内容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其具体是什么并未明确,所以造成各地的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内容不一、信息记录也不完整。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对《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标,缺乏一个定量的指标。

3国外设立的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欧美发达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誉机制和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J。上述2个方面使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大大降低,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3.1国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简述

在世界上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相当大时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才出现,才需要信用管理相关的基础法律来维持市场规则,只有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上升为征信国家。

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已有l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公平信用报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欧洲会议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在信用领域的第一个公共法律。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建立市场评估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

在亚洲,有消费者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13本、韩国、台湾、香港。

3.2国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点

3.2.1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从整体上了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所有现行的信用管理法律基本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及使用等环节,并且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也包括对企业及政府信用体系的规制。

(1)有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使得政府不必亲自参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价,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方面更有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成本。(2)法律对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也有较多完备的规制,使得中介机构能提供有效信息。(3)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如1966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法》和1976年颁布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使得许多案件调查过程和方式都及时传递给公众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和增强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从外国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立法角度看,主要通过以下原则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影响的原则。(2)金融机构平等和正当经营的原则。(3)控制信用工具发行的原则。(4)强制性开放征信数据原则。(5)指导征信机构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实信息的原则。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最著名的有“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6)法律系统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证信用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为使得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执行,发达国家都有各自保证信用法律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

4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对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4.1.1设立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范畴,更是一个经济范畴。因此,信用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法律与道德应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果法律无所作为,道德也是苍白无力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造成上述信用危机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惩处机制,加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规范力和强制力居然成为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的软约束。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客观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低微的“失信成本”显然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4.1.2设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规范,提高社会信用信息对称程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资信服务行业也还在建立过程之中。只有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对称。事实上,当前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信用信息的相对封闭和分散,或者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关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用混乱。

4.2对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第7篇

本研究的内容是以国际营销研究理论作为指导理论。国际营销(InternationalMarketing)指外贸企业根据国外顾客的要求,将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供应给国外的客户并获得经济回报的经济贸易活动。美国国际市场营销学者菲利普R凯特奥拉(PhilipRCateora)认为:国际营销是跨越国界推行一些商业活动,使产品或劳务得以传送到消费者或用户,以获取利润。国际营销是市场营销在市场空间上的扩展,是企业跨越国界的经营活动。国际营销是在市场营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出口营销阶段、跨国营销阶段、全球营销阶段。国际营销在本质上与国内营销并无区别,只是特指超越国境的市场营销活动。但并不能因此将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跨越国界本身决定了国际营销比国内营销具有更多的差界性、复杂性和风险性等。具体来说,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第一,市场营销环境不同。第二,市场营销策略存在差别。第三,国际营销战略及营销管理过程更复杂。市场营销组合理论是SL公司纺织品国际营销方案制定的主要理论依据。1953年,尼尔•波顿(Neal•Borden)首次提出“市场营销组合”(Marketingmix)这一术语,指出市场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营销要素”的影响,企业为达到既定的市场营销目标,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对这些要素进行有效的组合,以达到提高市场份额的目的。目标营销战略理论是SL公司纺织品国际营销细分市场评估的重要理论依据。美国营销学家温德尔•史密斯(Wended•Smith)在1956年最早提出市场细分(MarketSegmentation)的概念,此后,美国营销学家菲利浦•科特勒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温德尔•史密斯的理论并最终形成了成熟的目标营销战略理论,即STP理论———市场细分(Segmentation)、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和定位(Positioning)。市场细分是指根据顾客需求上的差异把某个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划分为一系列细分市场的过程。目标市场是指企业从细分后的市场中选择出来的决定进入的细分市场,也是对企业最有利的市场组成部分。市场定位就是在营销过程中把其产品或服务确定在目标市场中的一定位置上,即确定自己产品或服务在目标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也叫“竞争性定位”。国内外有关纺织品国际营销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国际竞争力比较分析以及国际贸易壁垒的影响方面,因此研究视角相对较为宏观,中国国内研究成果对纺织品国际营销策略略有描述,但依然缺乏微观具体的解析。事实上,企业产品国际营销的情况及风险多有不同,往往不能和行业研究混为一谈,因此,本研究力图将视角指向在某一具体企业,分析其纺织品在国际营销中的发展现状,并为其制定营销方案,为有关学科发展及实践贡献一丝绵薄之力。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二手资料法、深入访谈法等方法实现对研究理论及研究内容的支撑,具体研究方法如下:一是二手资料法,二手资料是指特定的调查者按照原来的目的收集、整理的各种现成的资料,又称次级资料,如年鉴、报告、文件、期刊、文集、数据库、报表等。在一手资料难以获取的情况下,二手资料构成本研究信息、数据获取的重要来源。这些数据为本研究的后续开展,即SL公司纺织品国际营销方案的制定打下研究基础,同时也节省了调研时间和调研成本。二是深度访谈法,深度访谈法是指研究者与受访者一对一透过访谈以获得分析资料的研究方法,属于质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一种,研究者直接面对面与受访者互动,透过提问以交换所需讯息。深度访谈法是本研究工作开展的重要研究方法,访谈内容集中在两个方面:SL公司纺织品在国际细分市场上的发展情况,及SL公司纺织品国际营销现状分析。依据二手资料搜集整理及后续待研究问题拟定访谈大纲,为了获取信息的最大弹性,通过半结构式访谈,请访谈对象在既定的访谈范围内自由交谈,具体问题可在访谈过程中边谈边提出,对于提问的方式和顺序,回答的记录,访谈时的外部环境等,没有严格限制,以充分调动访谈对象的主动性,积极性,灵活性和创造性。透过访谈对象的实务经验与观点,了解当前SL公司纺织品各个国际细分市场的整体行业发展情况、SL公司纺织品在这些细分市场上的发展情况、SL公司纺织品国际营销的现状,为后续SL公司纺织品国际市场营销方案的制定奠定依据。

三、结果分析

从1988年到2014年,中国纺织品的出口总额增速基本稳定,呈现良好市场发展态势。从1987至2012历年国内纺织品出口总额的情况,可以看出从1987年到2012年,除少数几年外,中国纺织品出口一直是增长的。另外,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2014年1至10月,中国纺织品服装累计出口2484.2亿美元,增幅扩大至6.3%。此外,中国加大采取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力度,也有效提高了纺织品货物的通关效率。今年以来,我国纺织品对欧盟、美国出口恢复较快,而对东盟地区出口增速回落较快。海关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对欧盟出口额为460.06亿美元,同比增长16.37%,增速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10.31个百分点;对美国出口额为352.78亿美元,同比增长7.01%,增速较上年同期增长0.89个百分点;对东盟出口额为260.37亿美元,同比仅增长3.91%,增速较上年同期大幅回落38.83个百分点。中国现有的自主服装品牌很少,同时,中国的服装设计水平远远不及国际上的先进水平,中国也没有国际知名的优秀服装设计师,大多数企业都是仿造国外品牌设计,没有自己的风格,这就使得企业只能跟着国外服装企业,走不出自己的路。同时,国内也缺乏培养优秀服装设计师的环境,没有完善的培养机制,许多有才华的设计师都选择自己创业而不愿意留在服装企业打工,所以中国纺织品服装行业的设计水平一直偏低。缺乏专业人才是中国纺织品服装行业的通病,制约着中国纺织品服装行业的高端发展。亚洲市场是中国纺织品的重要出口基地,又分为东亚市场和西亚市场。东亚市场主要以香港、日本韩国为主,东南亚等国也是中国的主要市场。日本和韩国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纺织品贸易的重要市场,贸易额在中国的纺织品贸易国家中名列前茅,这两个国家经济比较发达,居民整体收入和生活水平较高,市场的总体购买力较强,而且近几年来中国对这两个国家的纺织品贸易额不断攀升,但是这两个市场对纺织品质量要求相对较高,绿色技术壁垒等限制措施很多。欧盟在世界纺织品贸易中一直充当着很重要的角色,中国又是纺织品出口欧盟最多的国家,一方面欧盟内部市场对中国纺织品形成了依赖,另一方面欧盟又担心中国廉价而又优质的纺织品的涌入会对其自身纺织品产业造成冲击,首先带来的就是就业问题,所以中欧纺织品贸易一直在矛盾中曲折前行。欧盟已成为中国纺织品出口的第二大市场。欧洲地区居民生活及消费水平都很高,购买力强,尤其是对高质量的纺织品需求量较大,另外,欧洲地区执行的纺织品技术标准相对于中国来说更高一些,国内企业要想在欧洲市场取得一席之地,需在产品设计和质量上有所提高。北美主要是加拿大和美国,更以美国为主,这两个国家都很发达,居民消费水平高,购买力强,所以北美市场一直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进口市场,一直以来都是纺织品贸易公司必争之地,而美国更是重中之重。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纺织品进口国,美国对纺织品的需求量巨大,而且对纺织品的需求比较多样化和个性化。尽管美国对中国纺织品出口规模有所限制,但是总体上在不断增长。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开始成为美国最大的纺织品供应国。2005年,全球纺织品配额取消,中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结束,中美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发展开始,中美纺织品进出口额迅速增长。由于美国的纺织品贸易逆差十分严重,出于对本国纺织品行业的保护,目前美国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贸易壁垒一直很多,反倾销调查也越来越多,对中国的对美纺织品贸易限制较大。结合SL公司的情况,公司缺乏优秀的、有影响力的设计师,在设计方面无法和国际知名大公司匹敌,所以应该避免与大公司在设计上竞争,产品应该以绿色纯天然的原料为主,面料市场营销采用天然纤维面料,以棉、丝绸、麻为主,舒适、自然、透气,以回归自然为主题,款式则以简单合理、个性较强。以自然的环保色作基本色系,配以流行亮点作为点缀,且不拘于流行,总体印象以自然界为基调,同时结合国内的手工艺产品,融入中国元素,走出一条自己的服装品牌道路。SL公司在国际细分上具有如下经营优势:一方面是管理理念新潮、服务意识超前。公司一直坚信顾客就是公司的衣食父母,所以承诺以最优质的产品和最真诚的服务给客户。SL公司从上到下,不管是领导还是普通员工,人人都有使命感,管理人员兢兢业业做好企业日常的管理工作,业务人员更是不辞劳苦,积极努力地开拓市场,发展新客户,同时经常跟客户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掌握顾客的购买意向,提供给顾客他们想要的产品。第二方面是人才优势。历经七年发展,SL公司积累了深厚的经验,并培养出一批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和销售人才,公司多次邀请国内外有名的企业家和销售大师讲课培训,并且公费派遣多名企业职工出国学习,参加国外的各种展会,学习不同国家的服装文化、了解不同国家客户的需求。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经拥有了一批有着先进管理理念的中高层企业管理者和一批拥有丰富销售经验和沟通技巧的业务人员。第三方面是优质产品以及稳定的客户资源。产品质量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公司对产品质量的把关一刻也不放松,在国内有着稳定、优质的货源的同时,承诺以优质的产品回馈客户。依靠优质的产品和公司的营销团队,SL公司在国内外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这些老客户是公司业务和订单的主要来源。对供货商,公司承诺双方合作共赢,从不或者极少拖欠货款。因此在采购、销售环节均得到合作伙伴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无论是在客户还是供货商中,公司都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在客户心中建立起良好的产品形象和品牌形象,这十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第四方面是地理位置良好。SL公司地处宁波市,宁波是国家规划的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浙江省对外开放的门户和窗口单位。而且宁波市是一个港口城市,航运业发达,2011年中国港口排行榜中,宁波-舟山港以6.91亿吨的吞吐量成为中国第一大港,目前宁波拥有航运企业124家,航运业发达。所以SL公司能够充分利用宁波市的航运优势发展对外的纺织品贸易。除了政策支持和进口关税的降低,SL公司在产品国际细分市场上的机会还包括:一是经济环境好、技术水平提高。近几年尽管全球遭遇金融危机,但是中国的经济仍然取得了高速增长,经济形势一片大好。另外,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的投资环境逐渐好转和投资领域的开放,大量的外资进入中国,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增长,同时也为中国带来了较为先进的纺织工业技术,预期未来几年,中国的纺织业技术有望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国际市场对纺织品需求旺盛。随着金融危机后的国际市场复苏,国际纺织品市场对中国的纺织品需求会逐渐增多,SL公司应该抓住这个机遇,在保持老客户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新客户。三是跨国文化交流及互联网的普及。国际贸易本身也是跨文化的交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深,中国与外国的文化交流越来越多,这也促进了服装贸易的发展,同时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为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平台,网络成为了一个十分便利的促销渠道。

四、研究结论

第8篇

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的基本原则是要保证产品的真实性,通过对现场留存的批生产记录、档案等资料进行核对,达到证实产品真实生产并按要求做试验的目的。目前,审核员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对留存资料进行擅自改动的现象,无法确定是曾经生产和试验过程中的正常修改还是编造虚假内容,难以如实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产生了造假的漏洞。能够及时收集当时试制和试验现场的信息,也可以为后续审核员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有效辅助。

2试制试验现场信息化管理思路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来科学有效提高核查水平和审评质量,开展对试制试验现场实时数据收集分析以供审评决策参考,结合实际要求,笔者认为,要构建一个流程清晰、操作简便、信息共享的电子系统,以下几个事项在建设中需予以重点关注。

2.1做好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工作一方面,申请人需依据时间顺序,及时完整填写保健食品试制、试验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除此之外,还应对信息数据的唯一性做出限制,同一数据不得反复修改;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依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辅助完成试制及试验现场的核查工作,对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最后,系统中还可增加“填报时间”项,可自动生成信息填报时间,以此监督申请人是否及时填报生产信息。

2.2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根据试制现场实际情况能够确定生产过程的重点,因此,需要填报: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期间许可证许可范围及许可期限、原辅料生产企业、批号及数量、原辅料入库时间、原辅料检验项目及时间、生产起止时间、生产的批次信息、成品检验项目和时间、成品入出库数量及时间、注册检验抽样信息(时间、批次、数量)。根据试验现场实际情况能够确定试验过程的重点,因此,需要填报:检验机构送检信息(产品名称、检验机构名称、送检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日期、批次、试验项目、数量、变更信息)、报告签发时间。

2.3强化便捷有效、准确查询、统计和信息公开功能在保证数据及时收集的同时,还应做到对填报信息进行汇总、分类、筛选及简单的统计工作,有利于对申请人、生产企业、试验机构、产品信息等方面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实际需要,还应当增加监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的互动,可包含简单的信息及消息反馈收集等工作。

2.4注重与上下游数据信息的准确、顺利交互作为保健食品注册初审的前置数据采集系统,其后台数据管理、交互集成等应用均可与北京市食药监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电子审批系统”共享平台,与保健食品在产品种信息对接,形成“研制注册生产经营”的完整的信息结构。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产品责任 自身损失 添附 信息 侵权

一、产品责任之自身损失赔偿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某种缺陷,对该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单独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而产品自身损害,是指产品本身的缺陷给产品自身造成的损害,这种产品自身损害,包括产品毁损灭失、自身价值减少、不堪使用或必须修缮或维护等。根据上述定义,我们不尽要发出一个疑问,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是否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失呢?

(一)否定说

对此持否定说的学者们认为,(1)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它规范目的是对受害人的健康、安全等法益受损地恢复,而产品自身的损害赔偿与受害人的健康安全保障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因而,不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2)此外,合同法上的物的瑕疵担保或者违约责任已经就产品本身的损害提供救济,没有必要再将产品自身受损纳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免民法体系的紊乱。(3)《产品责任法》的立法本意不是为了削弱合同法的规范功能,而是为了保护人身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故而,各法各司其职,不应交叉重叠。

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也不乏持有此种观点的。比如,美国法院就产品自身损失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多持否定态度,欧盟的产品责任法也将产品自身损害排除在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之外,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也将制造物仅自身受损的情形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或许正是在上述国家立法例和“主流”学说的影响下,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中的财产损害,“应指因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害。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缺陷产品本身损害造成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包括在本条所谓‘损害’概念之中,理由是缺陷本身的损害及因此所受可得利益损失,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其是否赔偿,应视违约情节及合同规定约定。”而在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1条第1款中更是明确排出了产品自身损失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肯定说

认为产品自身损失应纳入产品责任赔偿范畴的学者则针对否定说观点提出自己的质疑,(1)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是不相容的。产品消费者以销售者为诉求对象的情形,构成责任竞合,当事人在责任竞合的情形之下不得同时主张侵权与违约两个请求权。如受害人依《产品质量法》主张产品责任,就丧失了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请求权;(2)受损产品的权利人并非一定是产品的消费者,不一定与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合同关系。如该受害人依《合同法》主张违约责任,则又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当受害人不是消费者时,即,其与出卖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时,其无法主张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否定将产品自身损害纳入到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则自身产品受损的现有权利人无法得到救济;其二,作为买受人的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违约责任,生产者提出其不是合同直接当事人的抗辩,如何解决?主张上述哪种请求权,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均有可能得不到完全补偿。(3)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说到底都是对于法律关系的保护,均是恢复受损的法益,其本质是相通的,两者之间存在权利或者救济的多重设置并不会导致民法的紊乱,相反,两者相互补充。过分强调产品自身损害的责任性质,一味强调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救济不符合经济、实用原则。

此外,承认将产品自身损害纳入到产品责任赔偿范围还有两点积极意义,第一,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节约宝贵司法资源。将产品自身损害赔偿纳入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可以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两个问题:产品缺陷致其他损害、产品自身损失,从而避免两个诉讼。从微观层面,制度设计的本身应为解决纠纷提供一条便捷、高效的路径,无论是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抑或侵权之诉,均应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一个原因产生的全部民事赔偿问题。而在宏观层面,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宝贵的司法资源也可以得到节省。第二,避免违约与侵权严格区分而可能出现的弊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者本身确有较大差异,但就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言,缺陷产品因其违反质量保证、安全保证的违约责任与侵犯自身产品外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权责任均采严格责任,两者之间的严格区分意义不大,可能存在的唯一区别是由制度设计本身所造成的赔偿范围的不同。 笔者以为,肯定说符合实用主义的法律价值,同时有利于法益的恢复,应该将产品自身损失纳入到产品责任赔偿范围。

或许是基于上述观点的考量,我国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从保护用户、消费者、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出发,于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了《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中“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限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所称的“他人损害”中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 但我国仍有部分学者不同意这一理解,比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米新丽教授就认为,《侵权法》中该条并没有明确的包含产品自身损失的赔偿,也看不出是对《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况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还是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自身损失中“自身”的认定

对于“自身”的认定,本不应成为一个问题,但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无形的信息数据或者有形的他物可以附着于产品之上,与之紧密的结合,而且有时候其价值更是高得令人咂舌,比如电脑中的重要研究报告、手机上镶嵌的钻石,尽管笔者支持将产品自身损失纳入产品责任赔偿范围,但笔者同时还认为有必要设定一定的限制(比如赔偿总额的限制),对于“自身”的认定应该有一个标准。

(一)以产品为载体的“信息”

信息,指消息、数据中所蕴含的意义,实际上它是物质存在的一种方式、一种形态或一种运动状态。 经济学家界定任何可以被数字化的事物属于信息。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即(1)文字形态,如以报纸、期刊、专著等出版物为载体记录的资料;(2)声像形态,如以光盘、视频等为载体直接记录的声音和图像;(3)记忆形态,如在人际交流的过程中产生、传播和被接收而的、只在人脑中贮存不具有确定的记录载体的资料。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必须借助物质载体记载与传递来表现自身,方能为人们所认知。此外,信息往往具有相当高的价值,一般比其载体的价值要高得多,在当前这个信息化时代,信息还可以交易,因而其还具有商品性。

正是由于信息具有上述结合性、商品性等特征,信息与其他产品的往往存在某种程度的结合,它由于其他产品的缺陷受损成为必然,而其价值的存在也使其权利人成为受害人,如存有大量重要短信的手机因手机电池缺陷爆炸、存有高价值研究报告的电脑因硬盘缺陷灭失。

(二)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添附的发生在当前社会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三种方式:混合、附和、加工。添附制度的基本价值本是保存价值、鼓励创造价值,并平衡所有权取得人与丧失人之间的利益。添附制度本是为了保存价值、鼓励创造价值,平衡当事双方权益,因为添附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物”,所以产生了“新物”归属问题。这个“新”字如何界定?既然是“新物”那肯定是不同于“旧物”,其在认定新物时一般遵循如下标准:动产之间的添附一般按照价值量发生大幅度变化、功能、属性发生根本转变。笔者认为,这个标准是较有说服力的,可以参考该标准认定添附发生后的“新物”是否仍属于产品自身。即添附行为是否确实本质上改变了物的功能、属性、是否大幅度的改变了原物的价值,如答案为肯定,我们认定其确实产生了新物,如答案为否定,我们认定其未产生新物,则添附进去的物被视为原产品组成部分。对于改变功能、属性,争议或许不大,对于大幅度改变原物价值,比如在打火机上请著名雕刻家刻了一副画,笔者以为,此时该画实际上已经使得这个打火机的功能发生了改变,使其变成了具有收藏性、观赏性的物,而不再是普通的纯粹用于点火用的打火机。

(三)“产品自身”的认定标准

产品自身的损失赔偿与产品自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在法律上的救济往往是不一致的,不仅体现在救济途径上,也反映在救济的范围上,正如上面所论述的,产品自身损失一般适用合同救济,而产品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适用侵权救济,同时,侵权的救济范围往往是补偿性的,鲜有惩罚性,而违约责任往往存在惩罚性,且侵权责任一般无上限,而违约责任一般都存在一个上限。如果确因产品消费者或权利人的一些事实行为使得产品自身与其他物发生了紧密结合,这时候到底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适用侵权救济或者合同救济呢,还是分别适用各自的救济?

笔者以为,应该按照经济效益原则把握“产品质量、性能、价值与产品销售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的标准,借鉴添附对于“新物”的认定标准。也即是说,如果消费者或权利人的事实行为没有同时大幅度地改变产品的质量、性能、价值,附着于产品之上的财产应被认定为不具有独立性,也即产品还是“那个产品”,产品自身和附着于其上的财产视为一个整体,应该允许受害人就产品自身损失和附着于产品上的其他财产在一个诉中提出权利诉求,根据损害发生前该整体的价值赔偿。至于其价值认定,笔者以为应以产品购买时价格10倍为限,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要平衡产品生产者的权利与可能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平衡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或权利人的责任,毕竟消费者或权利人自身应该对价值过大的附着物本身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预见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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