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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起始于1982年,中国国际信托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先后在美、日、新加坡等境外市场发行了外币债券,拉开了境外直接融资的序幕。1993年我国开始允许企业在美国和香港发行N股和H股,2002年和2006年分别实行了QFII和QDII制度,2014年4月10日证监会正式批复了额度为5500亿元人民币上海香港股市互联互通试点,将我国证券市场不断推行深入。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沪深指数运行轨迹独立于国际证券市场多年,许多事实证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
1.1证券市场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监管
证券市场的运转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体系,但我国证券市场恢复建立时间相对其它国家较短,尽管《证券法》早已颁布实施,其内容的滞后性和监管的缺乏导致市场出现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参与交易各方并未遵守市场规则或利用了市场规则的漏洞,缺乏诚信机制。在证券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上市公司业绩造假、公司包装上市后巨额亏损、证券中介机构定向给基金发行股票进行利益交换、股票期货市场操纵指数等等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其他参与市场的主体———中小投资者。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制度、自律准则、股民诉讼程序、特别是证券监管制度和执法体系亟待完善和加强,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些制度和监管,在未来的证券市场开发中就会十分被动,极易被国际投机基金利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2人民币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
我国的人民币资本账户仍然没有完全开放,与其它国家的货币开放路径不同,我国的经济体量庞大,在资本账户尚未开放之前,人民币已经允许跨境结算和使用了,且跨境贸易结算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已实现人民币经常账户的开放。但货币不仅仅具有交易功能,它还有计价功能和储备功能,资本市场的开放无疑要对国内国际资本进行计价,因此必然要求资本账户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已开放了QDII、QFII、RQFII的人民币资本账户,但总体上我国对资本账户的规则是严格的。同时,人民币资本账户的开放对人民币汇率和利率的影响都很大,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利率市场化和汇率机制改革之前,人民币的资本账户开放只能是分阶段逐步开放为宜。
1.3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堪忧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较差,首先表现在市场上存在大量绩差和亏损公司,自2007年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连续三年亏损”的单一标准并未能有效改变上市公司“该退不退”或“退而不出”的状况,绩差公司通过粉饰报表等方法避免退市,每年推出市场的公司很少,而在美国、德国等成熟市场,每年退市公司以几十计,退出机制不完善。其次,我国上市公司整体盈利分红能力不佳,呈现出两极分化的形态,自经融危机始,许多周期性行业受到需求减少的冲击,盈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个别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就出现经营困难,仅仅为了融资而上市,上市后就开始亏损。只有金融类大盘股和一些新兴行业,传统消费医药等行业保持了较稳定的收益率。最后,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片面追求融资功能,上市公司分红回馈股东的意识和动力不足,一味的融资扩股,而没有稳定的股息回报,即使业绩再好,盈利再多,也不能成为质量良好的上市公司,目前市场中此类公司比例较低。
1.4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较突出
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股票市场发展较完善,债券市场发展较滞后,且两个市场内部也发展不均衡。一个较为完备的证券市场需要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共同协调均衡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十分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债券市场的功能。由于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到期需要支付红利和本金,具有较高的支付风险。因此许多企业避开债券市场转而投向股票市场,这样一来避免了违约成本,但稀释和降低了企业的红利和市盈率,牺牲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没有好处,对上市公司本身的市值和信誉也要打一个很大的折扣。因此在债券市场内部国债比率较大,而企业债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
2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与挑战
一个国家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的高低,不仅反映了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反映了该国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中国经济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一支不可或缺的经济力量。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不可避免。一个市场操作规范,供求交易活跃的,市场层次合理,投融资回报较强的国际化证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2.1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证券法律体系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首先离不开立法的支持,而且立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应统筹考虑,由面到点逐步推进。修改法律法规的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外汇管理法》、涉外企业法规等内容。目前我国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由于银行类股在市值中占比过高,导致股票指数不能反映整体经济发展情况,因此在引入更多国内其它类型大市值公司上市之外,在将来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同时,应考虑允许与我国国民经济相关性较强的其它国外大市值上市公司在国内股票市场融资上市,借以改善股票市场市值结构。此外我国税法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收取个人所得税,在上市公司已经缴纳资本利得税之后的分红,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免征,这些都有借鉴外国成熟市场的经营,通盘考虑。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是较严格的,这种严格的管理体制在经济体量较小的时候,起到了阻隔外界经济波动对国内实体经济的影响,但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和经济体量已经足够庞大,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也应逐步放松管制。综合以上观点,证券市场国际化需要循序渐进的修改各项法律法规以适应开放的需要。
2.2建立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
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不但是指股票市场,也应包括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在成熟的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债券市场而不是股票市场,两者比例大致为5:1。我国的证券市场恰好相反,将股票市场作为了融资的主要渠道,而不是做为资本金的补充渠道显然是有缺陷的。长此以往,会导致实体经济缺乏经营动力和应有的经营压力,有害于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因此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市场,才能够培育出良性发展的融资环境,才可为将来证券市场国际化吸引到数量庞大的低风险国际基金。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对外贸易不断加深,如铁矿石、原油、大豆、等大宗商品十分依赖进口,但这些商品的定价权却掌握在国际期货市场,很明显,我国的期货市场虽然已经起步,但与国际市场存在量和质的差异。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市场的经验,对这些大宗商品扩大到岸期货市场规模,逐步通过购买力和规模交易掌握一定的定价权,因此期货市场的发展更应较快与国际接轨。
2.3努力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能力
对上市公司来说,提高其经营能力首先是提高其市值管理能力,国际证券市场一个好的上市公司首先是对投资者负责的公司,企业经营的目标是企业市值最大化,企业市值最大化已经成为公司经营的最高目标和体现经营绩效的综合性指标。这种经营目标必然带来经营思维、经营内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管理层激励等方面的一系列变化。持续增长的净资产,稳定或较快的复合增长率,良好的现金流和企业负债水平,较高收益的分红回报才能够实现企业市值的最大化。对市场投资者来说,应建立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基金公司,加大基金创新力度,倡导理性投资,改变我国中小投资者占比过高的现状。这样可以促进理性投资理念,避免市场暴涨暴跌,又可以为转换为基金投资者的中小投资者带来稳定合理的回报,有利于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对证券经营机构,应提高其执业质量,严格执业监管,避免其为谋取更高的收益而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
2.4渐进开放资本市场
从世界资本市场来看,已进行资本开放的国家,其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骤和进程并不一致,但是大多数采取了审慎的、渐进的步骤。我国已开放经常项目兑换,为资本项目可兑换提高了具体的操作实践。一般来说,资本项目的开放应该先开放长期资本项目,后开放短期资本项目。在证券投资国际化进程中,先开放债券市场投资,再开放股票市场投资。先开放机构投资,再开放经济实体和个人投资。先开放资本流入,再开放资本流出。我国的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应总体把握这一原则,并适时选择资本开放的突破口,初期可以沪港通等协议逐步推进,继而扩大开放规模和开放范围,同时要随时解决开放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新问题,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管。绝不能为追求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度,而忽略其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程度,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3结语
1969年fama提出有效市场理论(EMH)以来,关于市场有效性的争议不断,对于市场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层出不穷。一般认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股票市场已经达到了“弱有效”的标准,一些研究认为美国股票市场已经处于“中强有效”的状态,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股票市场有不断提高其有效性的趋势。中国股票市场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仅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对其有效性的辩论由来已久,对其是否达到“弱有效”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对于市场有效性逐步提高的机理也存在不同观点,但多数学者都持“自然进化”的观点,认为市场成熟度的增加会使市场变得更加有效。本文从交易机制的重大变革入手,以行为金融的视角,探索提升市场有效性的机制和途径。
二、文献综述
沪深300股指期货自2010年4月16日推出以来,关于其对中国股票市场作用的评价与研究不断涌现,多数集中在其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上。张孝岩、沈中华(2011)①用2010年的高频数据,使用Chow检验、双向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非线性GARCH模型,研究股指期货推出前后的市场波动性。研究结果表明,在短期中,股指期货总体上没有到期日效益;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加剧了现货市场的波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货市场波动不断减小,说明股指期货对市场波动能够起到平复作用。许红伟、吴冲锋(2012)②在研究2009至2011数据时,得到了完全不同的结论。他们认为,股指期货给现货市场带来的“转移效益”大于“增量效益”,现货市场的有效价差扩大了,市场的波动率也增加了,说明股指期货非但没能降低市场波动性,反而使单一交易日内的波动加剧。近期的研究也存在着结论相左的问题。夏日(2014)③使用2008至2012年的数据,运用EGARCH模型和VECM模型检验股指期货的市场稳定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研究结果表明,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以来,对现货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同一时期,田凤平等(2014)④利用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的数据,使用AHAR-C-TCJ模型研究了沪深300股指期货波动率,结果表明沪深300股指期货波动率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即市场波动更加规律,市场可能更加有效了。然而,顾京(2013)⑤研究了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到2012年9月的数据,认为股指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一直弱于现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传递效率不但没有提高,反而出现了下降,说明市场效率下降了。以上研究均大量使用数学模型与相关性检验,对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以来的数据做出具体分析,所得结论不一而足,说明在股指期货对现货市场的作用上存在争议。沪深300股指期货这一重大交易机制的变革,是否改善中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尚不得而知。如果转换一下视角,以行为金融视角研究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的作用,将有利于研究的全面性与完备性。一直以来行为金融都在以“反证法”对市场有效性提出质疑,即投资人可以根据某些操作策略获得超额收益。在众多操作策略中,反转投资策略是较为普遍的策略之一。这一策略,建议股票投资者购买过去某段时间表现较差的股票,并卖出相对应期间内表现较为出色的股票。反转投资策略起源于1985年,DeBondt和Thaler对美国股市反转现象的研究。他们的研究表明,美国股市里存在三到五年期反转投资策略获利现象,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差股票并卖出好股票获利,超额收益可达到每年大约8%,并由此提出过度反应假设。同一时期,Campbell等研究者发展了一个描述成交量与收益率之间关系的投资模型,该模型表明高成交量下期收益倾向于反转。Conrad等则以纳斯达克股票数据为样本,验证了基于股市成交量的短期(周)反转现象,并阐述了反转投资策略的赢利能力与交易的活跃程度成正相关的关系。国外对反转投资策略的研究还有很多,尚未形成一致的具有最终说服力的结论,但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明,反转投资策略确实能带来超额收益。在针对中国股市反转投资策略的研究中,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1.中长期内反转投资策略可以获得超额收益。刘博、皮天雷(2007)⑥使用1994年到2005年中国A股的全样本数据,验证了沪深A股市场的惯性和反转投资策略。其研究结果表明,在中国A股市场基本不存在惯性现象,但存在显著的反转现象。反转策略中赢者组合和输者组合在实证期间内的均值,表现出高度一致的反转现象,股市投资者表现出过度反应的特征。杨炘等(2004)⑦使用1992年至2001年沪深两市的全部A股为样本,研究股市惯性和反转现象。研究结果表明,中国A股市场不存在显著惯性特征,而反转特征显著存在。在其研究中,过去1到12个月的赢家或者输家,在将来的表现中没有表现出显著差异,惯性投资策略的“追涨杀跌”并不能带来盈利;而过去30到42个月输家组合的月平均收益率达到3.8%~4.4%,明显高于过去赢家收益率的2.1%,也高于同时段无风险收益率(利率)3.54%,高于当期市场组合收益率1.89%。这种投资在未来36个月累计收益率达到136.7%,而且没有显著的高风险。陆叶舟(2012)⑧选取1999年至2008年的A股市场非金融股票数据建立了一维排序模型,分别持有1年、2年和3年,分别统计了价值股组合与绩优股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研究结果表明,在A股市场运用反转投资策略能够获取超额收益。
2.短期内反转投资策略可以获得超额收益。华伟荣、金德怀等(2003)⑨指出,我国证券市场并非一个有效市场。中长期投资采取惯性投资策略,同时短期运用反转投资策略投资,会取得超过大盘的收益率。其实证检验结果证明,我国证券市场在1至6周内主要存在反应过度现象,而6至24周内主要呈现反应不足现象。同一时期,汤国栋运用缩短形成期与持有期和引入交易频率两个新的因素,研究了超短期(3个交易日)内存在的股价反转特征。认为我国股市可能存在中短期的反转,并认为随时间的推移,反转效应将逐渐减弱。秦筱婧(2008)⑩以2000年至2008年我国沪深两市726家2000年前上市的股票为样本,利用其日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表明中国股市不但存在中期惯性效应而且还存在一个短期的反转、超短期的惯性效应。
3.长、短期内反转投资策略都可以获得超额收益。贺京同、郑为夷(2013)輯訛輥以沪深两市2001年1月至2012年12月A股股票月度价格及收益率为样本,对我国A股中的惯性投资策略和反转投资策略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买入输家组合并卖出赢家组合的反转投资策略在短期、长期均可获得超额收益,而买入赢家组合卖出输家组合的惯性投资策略所获的超额收益并不明显。因此,反转投资策略超额收益是一种稳健存在的“异象”,而且传统金融学的风险补偿理论无法对其来源进行解释。
4.反转投资策略不能获得超额收益。王春峰、郝鹏、房振明等(2009)輰訛輥在其文章中,实证分析中国证券市场条件下反转效应是否存在,以及投资者是否可以利用反转效应获利。通过股票流动性对收益率序列相关性模式影响的分析,他们发现A股市场中、短期反转特征都是非常显著的,最强的反转效应和潜在最大的反转策略能够获利的同时,伴随着高换手率和高非流动性。如果考虑反转投资策略的交易成本,在实证中表现出的微量赢利就不足以补偿频繁交易产生的成本了。由此可见,由于证券市场摩擦的存在,投资者在A股市场条件下通过反转投资策略并不能获得超额利润。
5.反转投资策略的收益性不稳定。程兵、梁衡义、肖宇谷等(2004)輱訛輥采用沪深两市1995年前上市的股票作为样本,研究发现我国股市中存在明显的惯性现象和反转盈利,而且两种效应的强弱与大盘走势息息相关。当股票市场为牛市时,惯性效应明显强于反转效应。而当股票市场为熊市时则相反。梁学玲(2008)輲訛輥运用Jegadeesh和Titman(2001)的研究方法,分别检验了716家沪市A股,研究交易量、市值规模、市盈率、BE/PE值、价格这五个因素与惯性效应和反转效应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显示,交易量、市值规模、市盈率、BE/PE值、价格这五个因素对市场反转效应和惯性效应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总体而言,国内现有文献中,有关惯性策略的研究结论是非常不一致的。而关于反转投资策略的结论,研究者普遍认为运用反转投资策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能战胜市场平均收益率。这就意味着存在稳定获取超额收益的投资策略,不符合Fama有关有效市场的假说,说明市场不一定是有效的。本研究将使用最近三年的数据对反转投资策略进行验证,并与其它研究者的数据对比,以期了解市场有效性的演化,以及股指期货对市场有效性的影响。
三、实证检验
本文基于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后,2011年至2013年中国股市行情下滑但波动较稳定期间,运用沪深300成分股作为样本,并考虑反转投资策略所承担的风险贝塔系数,意在实证分析运用反转投资策略给投资者带来超额利润的可能性和所承担风险。并与股指期货推出前的类似策略相比较,考察重大交易机制转变对市场效率的影响。本文定义t1为排序期(即投资组合构建期),t1(t)为第t次排序期间;t2为持有期,t2(t)为第t次持有期间。以下为反转投资策略的步骤:1.从某一时点t开始,如第一次选t1,第二次选t2……第s次选ts时间点,然后计算各股票t1(t)时间的收益率为基准进行从低到高排序。2.选取上述按收益率升序排序的股票分成十个等份构成组合,将沪深300成分股股票分成10组,每组30只股票。构成的组合依次为Gl,G2,……,G10。第一个组合G1是t1(t)时段里表现最差的组合,称其为lose(r输家);第十个组合G10是t1(t)时段时间里表现最好的组合,称其为winne(r赢家)。3.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计算G1、G10组合在t2(t)持有期的平均收益R30(R30为G1、G10组合中30只股票在t2(t)持有期的平均收益率)。4.在时刻ts+Δs按抽样计划重复上面的过程,Δs为时间滑动长度,本文所用的是非重叠随机抽样方法。5.计算各个持有期相对应的沪深300成分股的平均收益Rm(t),在本文中称为市场平均收益率。通过沪深300成分股2011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的周收益率数据和月收益率数据,用非重叠随机抽样方法结合不同的排序期(短期1、2、4周和中长期1、2、3、6个月)和不同的持有期(短期1、2、4周和中长期1、2、3、6个月)各组合的对应收益率。检验在反转投资策略下,是否能战胜市场平均收益和实现正数值的超额收益。并且检验各组合的显著性和风险贝塔系数,综合衡量组合的有效性。通过SPSS统计分析软件处理,得到如下表格中数据:1.LOSER组合的反转投资策略实证数据。2.WINNER组合反转投资策略实证数据。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实证数据分析
由上述实证数据表我们可以看出:
1.运用反转投资策略在1、2、4周实证中,不同的排序期和对应不同的持有期的投资组合中,loser组合基本都能战胜市场平均收益率或与市场平均收益率持平,而没有比市场平均收益率较差的情况。从这点来看,反转投资策略在短期内的收益情况是具有优势的。在loser组合中,运用反转投资策略在1、2、3、6月实证中,不同的排序期和对应不同的持有期的投资组合中,55%以上的组合都能战胜市场平均收益,在不能战胜市场平均收益的组合中,与市场平均的收益率并不是很大的差距。从这个结果来看,中长期(月份)运用反转投资策略也是具有优势的。由此看出,loser组合从原来表现最差的股票到在不同持有期中的表现能战胜市场或跟市场变现相当,可以看出loser组合的反转现象。
2.在winner组合中,短期(周)以排序期和持有期分别取1、2、4周时,基本都能战胜市场收益率,中长期(月)以排序期和持有期分别取1、2、3、6月时,50%组合能战胜市场收益率。但看具体的数据可见,在战胜市场的组合中,只有20%组合明显战胜市场(组合收益率比市场平均收益率高于0.01),而80%的组合和市场平均收益表现相当。也就是说在winner组合,仅有14%组合还能表现惯性现象,继续战胜市场。而86%组合的表现与市场平均收益表现相当或比市场表现差。也就是说,winner组合从原来表现最好的股票到在小同持有期中的表现跟市场平均水平相当或史差、山此可见,winner组合表现出反转现象、综上所述,反转投资策略在市场上的投资中基本上能表现出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说明市场行情大体上表现出反转现象。排序期为4周,持有期分别为1周,2周的时候,wnmer组介能获取止数收益率并且战胜市场,表现出惯性现象。上述现象都小支持有效市场假说,说明中国股票市场尚小满足有效市场条件,即使是沪深300成分股票,也叫以通过反转投资策略获得超额利润。
(二)历史数据分析
为比较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前后的数据,我们选择了张宇州印叶究数据作为比较。张宇在其论文中选定沪深上市A股股票,数据期间为1993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前。采用与本文相类似的实证方法,两者的数据具有叫比性。以下为两次实证的数据对比:比较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前后超额收益率的绝对值,在短期(周)反转投资策略的超额收益率中,股指期货推出前的数值大都大于推出后的数值,除了排序期为4持有期为1和2的赢家组合。这一现象说明,股指期货的提出改善了中国股票市场的交易机制,使通过某种投资策略获取的超额收益下降,市场的波动性有所减小,提高了市场的有效性。与短期(周)反转投资策略相比,中长期(月)反转投资策略的超额收益率,在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前后,并末呈现单向变动的趋势,说明中长期市场超额收益的变化小稳定。这恰好说明,短期(周)反转策略超额收益的下降是山于股指期货,这交易和制的改变所导致的,而非股票市场自然“进化”的结果。同时也说明,股指期货对短期投资策略的影响比较确定,使超额收益率变动出现收敛趋势,对于中长期投资策略影响并不大。
五、结论
一、CAPM的理论意义及作用
(一)CAPM的前提假设
任何经济模型都是对复杂经济问题的有意简化,CAPM也不例外,它的核心假设是将证券市场中所有投资人视为看出初始偏好外都相同的个人,并且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在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还继承了证券组合理论的假设。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即信息完全对称;无风险证券存在,投资者可以自由地按无风险利率借入或贷出资本;投资总风险可以用方差或标准差表示,系统风险可用β系数表示。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他们均依据马科威茨证券组合模型进行均值方差分析,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加以不征税,也没有交易成本,证券市场是无摩擦的,而现实中往往根据收入的来源(利息、股息和收入等)和金额按政府税率缴税。证券交易要依据交易量的大小和客户的自信交纳手续费、佣金等费用;除了上述这些明确的假设之外。还有如下隐含性假设:每种证券的收益率分布均服从正态分布;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每项资产都是无限可分的,这意味着在投资组合中,投资者可持有某种证券的任何一部分。
(二)CAPM理论的内容:
1.CAPM模型的形式。E(Rp)=Rf+β([(RM)-Rf]其中
β=Cov(Ri,Rm)/Var(Rm)
E(Rp)表示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Rf为无风险报酬率,E(RM)表示市场组合期望收益率,β为某一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CAPM模型主要表示单个证券或投资组合同系统风险收益率之间的关系,也即是单个投资组合的收益率等于无风险收益率与风险溢价的和。
2.理论意义。资本资产定价理论认为,一项投资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无风险报酬率,即将国债投资(或银行存款)视为无风险投资;(2)市场平均报酬率,即整个市场的平均报酬率,如果一项投资所承担的风险与市场平均风险程度相同,该项报酬率与整个市场平均报酬率相同;(3)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即β系数,是某一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与市场证券组合的风险程度之比。CAPM模型说明了单个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受益率与相对风险程度间的关系,即任何资产的期望报酬一定等于无风险利率加上一个风险调整后者相对整个市场组合的风险程度越高,需要得到的额外补偿也就越高。这也是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主要结果。
3.CAPM理论的主要作用。CAPM理论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内容,他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预测证券的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的定量关系来考虑已经上市的不同证券价格的“合理性”;可以帮助确定准备上市证券的价格;能够估计各种宏观和宏观经济变化对证券价格的影响。
由于CAPM从理论上说明在有效率资产组合中,β描述了任一项资产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已经在分化中相互抵消掉了),任何其他因素所描述的风险尽为β所包容。并且模型本身要求存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所以CAPM模型存在理论上的抽象和对现实经济的简化,与一些实证经验不完全符合,但它仍被推崇为抓住了证券市场本质的经典经济模型。鉴于CAPM的这些优势,虽然我国股市和CAPM的假设条件有相当的差距,但没有必要等到市场发展到某种程度再来研究CAPM在我国的实际应用问题,相反,充分利用CAPM较强的逻辑性、实用性,通过对市场的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有利于发现问题,推动我国股市的发展。
二、CAPM在我国市场的实证研究结论
CAPM理论存在着较为严格的假设前提,并且它将证券市场假设为一个理想的简化的抽象的市场。首先CAPM需要一系列严格的假设,例如市场的有效性,信息的获取时原成本的,每个投资者都是理性的,都按照Markowiz的均值方差模型进行投资决策进行资本配置,不存在资本的介入和贷出限制;再者,CAPM理论将所有的系统风险系数都归于一个(相对风险)因素之中,忽略了其他因素对单个证券受益率的影响;再者,CAPM理论假设市场证券组合中有足够多的证券从而将证券的非系统风险完全抵消掉。面对这些假设和条件,即使是在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也不可能满足这些条件。因此,在前提条件不能严格满足的条件下,CAPM在各个证券市场的就有适用效果的区别,也即是CAPM的理论指同现实市场的符合程度。同样,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相对较晚的情况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能满足市场完全有效性的假定,市场上断线投机的目的大于投资的目的,大多数投资者并非理想的理性投资者,投资决策存在盲目性,尤其是断线投资盲目的跟庄。所以CAPM在我国的应用效果将会同实证结果存在更大的差距。CAPM在我国证券市场是否有效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从1990年开始。许多国内学者就对CAPM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证检验。
在施东辉(1996)所作的实证分析中,发现系统性风险与预期收益呈现出一种负相关的关系,非系统性风险对股票收益有着重要的影响。系统性风险与预期收益不存在明显的线性关系。陈小悦、孙爱军(2000)检验CAPM在中国股市的有效性,结果表明β对中国股市的平均收益不具有解释能力,从而否定了其在中国股市的有效性假设。杨朝军、邢靖(1998)对我国股票市场的价格行为进行了研究。目的是检验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是否符合CAPM理论。研究结论表明我国股票市场风险和收益关系并不如CAPM理论所预期的那样,系统风险并非是决定收益的惟一因素;并且尚有其他因素影响股票收益率,这些因素是:股本规模、可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成交量。各因素对收益影响的重要性随时间而变化。靳云汇、刘霖(2001)中国股票市场CAPM的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是否存在无风险资产,都不能否定用以代表市场组合的市场综合指数的“均值一方差”有效性。但是,股票收益率不仅与β之外的因子有关,而且与β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线性的。
诸多的实证研究表明,CAPM模型并不适用于中国的股市,主要原因是股票受益率的解释变量不只限于β还有其他因素。由此,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偏大的问题,使得CAPM所强调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消除非系统性风险来降低风险,无法发挥明显的作用;另一方面,股票的定价与CAPM描述的机制有一定的偏离。我们只能说CAPM目前还不太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
所有关于CAPM模型在我国股市的实证研究表明,CAPM还不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β还不能包含所有影响股票收益率的因素,股票收益率与β的相关性并不显著。
三、CAPM在我国证券市场应用有效性的因素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应用CAPM究竟存在哪些方面的限制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首先,在取得合适的、准确的股票收益率和市场收益率这些数据上有难度,降低了CAPM的可操作性;其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应用CAPM市场条件不够成熟。
(一)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
1.非有效市场。CAPM是建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之上的,如要求证券市场必须是有效市场便是其中很关键的一项假设。所谓有效市场,指资本市场不存在资本与信息流动的障碍,即没有任何摩擦阻碍投资。潜在的阻碍有税收、交易成本、无风险借入和贷出的利率差等,但这些都在后来的CAPM修正模型中被逐步考虑到,如RenotdF.singer的模型,侧重于讨论存在个人收入税的情况,描述不能以无风险利率借贷时的CAPM的零贝塔模式等。我们在这里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可以将目光转到信息公开化程度、股市规模这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2.信息公开化程度大低。有效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完全公开化,每一位投资者均可以免费得到所有有价值的信息,且市场信息一旦公开,将立即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并很快通过证券价格反映出来,只有这样证券价格才是其价值的真正反映,定价机制不至于被扭曲。在我国,信息披露领域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方面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的条项,内容、时间等技术性缺陷致使信息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全面公开;另一方面,一些信息披露责任者对各市场主体弄虚作假,特别是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使本公司股票能顺利上市发行,竟然串通中介机构,过份包装本公司形象,甚至内外串谋炒作本公司股票,误导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投资者并不是公平的获得真实的信息,而那些虚假的信息更是起了误导市场的作用,证券价格发生严重偏离,少数的信息操纵者通过操纵股价来获取超额利润,即信息垄断导致市场垄断。诸多实证研究表明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弱势有效市场,信息公开程度太低。
3.证券流通比例较低。根据CAPM的假设,每一个投资者都具有完全相同的预期且按照马克威茨方法来选择一种组合,那么当市场达到均衡时,市场组合应是一个马克威茨有效组合。因此我们所选取的代表市场收益率的股票价格指数应符合这样两个特征:所包含的股票占有市场价值相当大的份额,并要按照股票市场价格的价值平均加权法编制。现在普遍采用的上证和深证综合指数都是依据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价格按加权平均法编制的,表面上似乎较好地反映了市场证券组合的特征。但问题在于,股票发行量中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约占总股本的70%—80%,却不能上市流通,将它们计入权数范围内,所编制的指数只能反映潜在的流通市场,而不能反映流通现实市场股价的真实状况。将之作为市场组合收益率的代表,显然存在不合理性,而这将有待于国家股,法人股成为真正上市流通的股票后,才能得到对CAPM更具适用性的市场指数。
4.投资者结构畸形,投资观念不成熟。CAPM假定所有投资者都运用马克威茨投资组合理论分析、处理信息,从而采取同样的投资态度在此基础上再考察证券的定价机制。因此,投资者的决策的科学性和严密性是CAPM对现实市场有较强适用性的一项前提。首先分析一下我国投资者的构成情况。1998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在上海证券登记公司开户的1988.64万个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多达1982.48万个,而属于机构开户的投资者仅有6016万个,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比为322:1.2.可以说,中国股市实际上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股市,且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素质普遍较低,经验不足,尤其缺少专业方面的知识。从全国所有证券交易网公布的信息和行情所揭示的市场情况也可以体现出他们入市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多数做短线炒作投机。那么要求这些投资者对预期收益率、标准差、证券之间的协方差有相同的理解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即使是机构投资者,名副其实的也为数极少。这些所谓的机构大户只能在股市上凭借其资金充足、信息灵通等优势进行短线投机,并不是凭借专业投资家的素质来实施理性的、科学的操作。
(二)CAPM的假设在我国证券市场不能成立
1.证券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基本不成立。多数统计数据表明:各种证券收益率并不一定服从正态分布。但是,由于投资的计划期一般比较短(如一个月),在此期间股票价格波动有限,因此短期内股票收益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计划期为一年或更长时间,这时股票收益分布确实可能出现偏移。幸好我们使用模型的正态分布假设是关于股票组合的。而不是单个股票,由于多种股票的收益的分布偏移会彼此抵消,根据中心极限定理,组合收益的概率分布还是接近于正态分布的。这时就要求我们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时,所选股票的数目应尽可能地多,并尽可能选相关程度低的股票,以在统计上符合中心极限定理的要求。
2.无证券交易成本的假设在我国根本不成立。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费用和印花税,买进卖出一次高达1.5%,相当于一年银行的定期存款利息。费用是成熟证券市场(如香港、美国)的3—4倍。这也要求我们的管理层能从长期发展考虑,降低交易费用和印花税。以便达到活跃市场、发展机构投资者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CAPM的这些前提假设都不能完全满足,这就造成了CAPM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使用环境受到限制:再者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过大无法使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组合多元化来完全分散风险;此外模型在使用过程中样本数据的选取难以满足模型的要求。从而得出变量的值同理论要求有所偏差,进一步加大了模型的误差,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使得CAPM模型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应用效果受到限制。但这并不排斥CAPM理论的逻辑性、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变量取值的误差和应用CAPM在各种限制条件下的各种修正模型。
四、改进的措施和改进模型的应用
CAPM模型的提出是对现实证券市场的一种简单的抽象,但它是研究问题的基础。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许多条件都不能满足其严格的假设前提的条件下,必须对CAPM的应用做出相应的改进,实际上自CAPM模型问世以来,许多金融学家都致力于对它的发展和修正,以使其更加符合现实的需要。一般来说,有两种扩展模型的方向,一是放松模型所设定的一些假设。二是考虑证券投资者面临的除不确定收益以外的其他风险。这里只讨论前一种情况,也即是BMelt的零β模型,考虑有借入限制的CAPM模型。在没有元风险借贷假设之下,提出更加普遍的CAPM形式,即Black版本: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主要经历了3次试点:①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序幕的拉开,对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发行对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内宏观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试点暂停;②2011年5月,国务院批复继续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随后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基础资产的种类进行了扩充,并增加了风险强制自留、双评级等风险控制要求;③2013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常规化发展,启动了继2005年和2012年之后的第三轮试点。发展资产证券市场化业务是未来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通过与金融体系内部其他机构的合作,促成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市场化的形成和流动,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4]。
2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的主要模式分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市场化主要有3种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市场化和资产支持票据。2009年以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曾一度停滞;2012年重启后,于2014年发行量提速,占绝对主导地位;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开始于2005年12月,但整体发展规模缓慢;资产支持票据开始于2012年8月,整体规模有限。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模式下,证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销售属于直接融资,但从整体来看,它既不同于传统的间接融资,又区别于传统的直接融资,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新型的、间接融资直接化的融资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模式中,银行依然起到中介作用,先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后将贷款打包重组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人。该模式下,贷款违约的信用风险转移到了投资人身上,同时对投资人甄别与管理风险的要求相比传统的直接融资模式要大大降低,因为是由银行承担贷款的评审与管理的责任。这种模式将间接融资直接化,融合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长处,把银行甄别与管理风险的能力与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有效结合,既提高了融资的效率又管控了风险。
3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的主要特征
3.1基础资产以优质公司企业贷款为主导
纵观目前已经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项目,可以发现根据基础资产种类不同,大致可分为3类:①ABS(Asset-backedSecurities),其基础资产为优质的公司类保证和信用类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②MBS(Mortgage-backedSecurities),基础资产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③NPL(Non-performingLoan),基础资产为银行不良资产。目前在3类资产证券市场化中,已经暂停了NPL证券市场化,而MBS由于次贷危机的影响也开展的数量有限,相对而言,ABS开展的最多。从2005年至今已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基础资产分类情况看,优质公司企业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占比高达85.59%。
3.2发起人以商业银行为主体
在2014年以前,四大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的主要发行人。2014年以来由于监管审批加快以及城商行资产出表压力等多重原因叠加,城商行发行节奏明显加快。
4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4.1规章制度有待健全
目前指导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的多是通知、意见等规章与规范性的文件,而在立法的层级与效力上有所欠缺,同时对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的运行和流程的规范也并不完善,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试点过程中充满了不确定性与困惑。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的基础法规制度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需求,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对法律的研究和运用,促进健全规章制度,界定和规范好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4.2信用评价有待完善
由于目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市场化产品评级面临着历史数据不足、评级方法未经市场检验、评级机构公信力不高等问题。由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复杂的内部结构,涉及到众多基础资产,经过一定的信用增级后,即便实行了较为充分的信息披露,对普通投资者乃至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光凭自身知识和经验很难准确判断其投资价值,因此信用评级显得尤为重要。
5小结
大多数国家减免证券交易税的行为与早期传统理论不太相符。Tobin(1984)的研究认为,管理者会为了迎合短期投资者对公司股票进行大量投资的需求,而做出较为短视的、对公司长期发展并没有好处的经营决策。因此,通过增加交易费用抑制短期投资行为,可以使管理者把目光集中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上。⑥Stiglitz (1989)认为交易费用可以抑制金融市场中噪音交易者⑦的短期投机交易行为,减少过度投机,降低市场的波动性。⑧但是随着金融交易理论的衍生和发展,特别是一系列实证研究的结果改变了各国政府对于证券交易税的看法。从成交量来看,Campbell&Froot(1994)对20个国家的证券交易税和成交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统计和案例研究,发现一旦交易费用(主要由交易税构成)上升,投资者会选择各种方式避免在本国投资股票,导致本国股票市场的成交量大幅下降,这一研究结果有力地证明了交易费用的变动和证券市场的成交量成反比关系。从波动性来看,早期的实证研究主要支持增加交易费用(Lindgern&Westlund,1990),但由于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受到后来学者们的广泛质疑。Umlauf(1993)利用事件研究方法分别研究了美国和瑞典的证券市场,并最终证明交易费用的变动与市场的波动性呈正相关关系。①此后在芬兰和中国台湾地区市场,其他一些学者利用Umlauf的方法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Swan&Westerholm,2004;Chou&Wang,2006),他们也都提出了减免证券交易税的政策建议。也许是基于上述实证检验的结果,各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减免证券交易税。主要考虑一方面是希望以此提高市场的参与度,让国内外投资者更愿意在本国证券市场投资;另一方面也是相信交易费用的降低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都不会造成本国市场的剧烈波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市场波动。
二、股票交易印花税变动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我国自1992年开始对A股市场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来,共调整过8次税率(见表2)。如此频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变动对我国证券市场到底影响几何,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史东贤、蒋贤锋(2003)从市场波动性、噪音波动性、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和券商佣金收入等方面分析了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结果发现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可以使市场波动性和噪音波动性同时下降。②姚涛、杨欣颜(2008)运用回归分析和GARCH模型,对2007年5月30日和2008年4月24日两次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股市波动性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发现股市波动性在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短期内有显著增加,长期有所减弱,而在股票交易印花税下调后变化不太显著。③许赫宁(2007)从法律角度对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的合法性、征收方式的合理性进行了辩证分析,认为我国政府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随意性较高,对股票市场的长期发展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都没有好处。④吴昱等(2013)利用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的股票交易高频数据,实证研究了期间两次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对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易量、买卖价差、价格波动性及有效性的影响,结果表明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可以增加股票的交易量、降低买卖价差,同时可以抑制股票价格的波动,提高股票价格的有效性。其中,Xi为每个时间区间内的收益率,n为计算周期内的交易天数。结果如图1、图2、图3所示。上述结果显示:第一,无论上调还是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在短期内都会引起股市波动,但是2007年5月30日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引起的波动更大;第二,从中长期波动趋势来看,2008年4月和9月降低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后,上证综指的年化波动率呈下降趋势,而2007年5月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调后,上证综指的年化波动率一直处于高位,且不断上升。这两个结论与前人的研究有些不同之处,但主要发现是相似的,即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会造成证券市场大幅波动,从保持市场稳定的角度不支持政府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
三、结论
关键词:外部性政府行为外部性
股票市场作为重要投融资市场,在当代经济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西方维持高福利政策做出了重要贡献。从投融资双方的力量对比来说,大型上市公司占绝对优势,向政府寻租力量高于广大股民,交易成本(投融资双方在讨价还价时的成本)要低于广大股民。所以如果完全由市场来调节股票市场,上市公司将产生负的外部性,这样就不能达到帕雷托最优,因此政府实施干预政策来挽救市场失灵是学者和各国政府的共识。但政府以什么身份来参预,政府不作为时,是否能够挽救市场失灵,会不会造成政府行为的外部性,从而使付出的社会总成本高于完全由市场调节造成的成本呢?关于政府行为的外部性,西方理论界已经作了大量的探讨。
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的形成及演变
(一)外部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马歇尔首次提出外部性,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阐述了外部性的理论。庇古认为,由于社会边际成本和私人边际成本不同,所以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则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政府通过征收“庇古”税可以解决因外部性引起非帕雷托最优问题,从而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理论依据。
新制度经济学著名代表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提出了与庇古解决外部性不同的思路。科斯第一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界定不重要;第二定理认为,当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的初始界定有利于提高效率。
(二)政府行为外部性理论形成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干预经济逐渐暴露出来的弊病,以布坎南等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开始反击新古典经济学对市场失灵的攻击。布坎南和塔洛克((1962)在多次提到公共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性时,将强制性税收归为这一范畴。1966年,威廉姆斯(Williams)对地方政府之间相互施加于对方的外部性进行了分析。迈金和布朗尼首先对政府行为外部性分类问题作了系统分析。他们认为,“公共部门的外部性未必一定是非效率的”,即政府行为外部性同样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迈金(RolandN.Mckean)和瑞士学者杰奎里尼•布朗尼(JacqueleneM.Browning)在《政府与非盈利部门的外部性》一文中,首先明确提出了政府行为外部性的概念,并且把政府行为外部性看作是与市场部门外部性(市场失灵)相同的东西。市场部门定义的外部性同样适用于政府部门,虽然政府行为外部性更加难以测量,但理论上可以认为这些行为同样会产生外部性,通过对政府运作的考察,发现政府行为外部性影响的确存在。
我国政府行为在证券市场产生的外部性分析
我国股票市场成立14多年以来,一直存在广大股民的成本收益不对等现象。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接连不断出现抽血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负的外部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国有企业解困、卸包袱。当一批问题国企轻易地被允许进入股市圈钱、并肆意挥霍投资者奉上的资金时,就注定了中国上市公司社会成本远远高于私人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又由广大投资者来承担。
其次,上市公司上市之初,只需要证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监管当局主要按自己设定的规范做出是否准予上市的最终决定,不需要听取其他方面的意见,这样公司上市后就更不考虑资本市场真正运营状况。
再次,监管者执行规则不到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另外,政府管理部门在复杂的市场环境改革中,没有任何经验可循,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这样就造成了实验结果的不确定性,客观上造成政府行为负的外部性。
可见,政府行为的完全倾斜或者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使得本来为了挽救市场失灵而制定的政策,最后却可能加重了市场失灵。
正如斯密德所说,与技术性外部性和金钱性外部性是在既定的交易规则和产权控制下发生、并直接改变参与者之间的成本或收益不同,政治性外部性并不直接作用于参与者的成本或收益,而是通过公共选择改变游戏规则或产权控制而间接改变所有参与方的成本或收益。在证券市场的改革中,有些论断诸如20%的蓝筹股代表了60%的市场价值,股市改革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这些企业的表现,那剩下的投资者的投资就将被政府部门的政策推向绝境。
如果市场最后真的如这些官员和学者所说,政治行为就改变了“原先自由和责任的形式”,导致技术性外部性或金钱性外部性的转移,从而把原先外部性的成本转嫁到另外一些行为主体身上,而对于这些行为主体来说,该“成本原本是收入或用途”。那些投资与剩下80%的企业由于政府行为而承担了远远超过私人成本的社会成本,与此同时,原先承受外部性成本的那些行为主体却从“自由和责任的形式”的改变中得到了收益。如一些大型上市公司获得了更多的有政府行为带来的股票溢价价值。政治通过合法的方式改变了技术性外部性和金钱性外部性的作用对象,从而改变了外部性造成的成本收益组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或公共选择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一过程,金钱性的外部性或技术性的外部性以合法的形式与偷窃和战争相区别”。从中国股市目前状况来看,政府就是通过政府行为导致了外部性,从而在广大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进行合法的资产转移,使得融资者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入。
政府行为外部性的解决方法探讨
目前,我国证券管理者必须避免在股票市场上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从市场角度出发,以“裁判员”的身份协调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从而避免因政策倾斜力度过大而造成的不良后果。此外政府如要避免产生负的外部性,就必须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公正。没有公正就会使弱势群体在大企业寻租成本较低的状况下,承担更多的成本,而得不到任何收益。其次,要以诚信为本。诚信建设涉及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具体而言,诚信建设关键在于政府诚信、上市公司诚信以及中介机构的诚信,一个诚信的社会、一个诚信的资本市场必须要有一个庞大的诚信的中介机构群体为前提。
所以说,政府首先应该在资本市场做好制度性建设,解决目前存在的制度性矛盾,做好规范性管理,保证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制定好各项游戏规则,然后以身作则,按规则办事,不直接参与市场各个博弈方的利益,避免引起更大的负的外部性。只有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净化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证券市场是一个大杂烩,在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有的法律规范还是缺少一些具体、合理的规定。对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而言,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好事,但总有一部分人和单位干扰市场的正常秩序,钻法律的空子。我国相关证券立法处于过渡试行阶段,法律有自身的缺陷和滞后性,发展不平衡。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某些新情况、新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亟需进一步规范,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应果断废止。研究发现,有关规定大而空、不详细,更不易全面开展。我国应多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引进相关原则、规则。学术与法律、文化无国界,应引入比我国更优秀的文化和制度壮大我国的证券市场。
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是证券市场的掌舵人,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应该积极履行披露义务。但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一部分人和单位不顾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导致信息真实程度不高、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不严肃等问题出现。为什么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完善过程中会出现上述问题?是市场经济这双无形的手失效了吗?还是我国的自身制度存在缺陷?还是西方发达国家经也历过这样的局面?这些问题要想得到真正解决,就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此外,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在职能和管理上做的还不到位。国家有国家的利益,监管部门也有监管部门的利益,但都应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目前,缺乏立法阶段、行政宏观手段,公司也缺乏治理结构。很多公司由于在发展过程中对法律规定不熟悉,或知法违法,比如“内部人控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使公司的“内部信息”和执行命令内容的信息、内容不对称,只考虑公司少部分大东家的利益,而不考虑所有股民的利益;我国审计职业的规范欠缺,一部分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规范执业,执业环境有待改善,很多会计事务所受到外部的压力和利诱,在知法犯法的情况下不得不为了生存而作虚假报告。笔者相信,国家、证券市场主体、有关执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和投资者都希望证券市场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健康、有序地发展。只有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范和严惩知法犯法者,才能充分保障披露会计信息行为尽可能地不受干扰,保证披露会计信息内容的真实,以及提供优良的职业环境,这有利于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优化。
此外,我国对公司的硬性规定不齐全,有关机构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披露行为,比如完善《从业资格法》、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和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问题。我国的证券行业处于初级摸索阶段,需要更多的耐心和观察。而对于公司和公司负责人而言,应遵纪守法、严格公司内部审计、树立诚实信用意识、对外公布真实内容、细化各自任务、各司其责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职责,做到通力协作。然而,当前我国没有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着手,明确民事责任的主体、实体法救济措施和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等问题。承担信息披露失真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信息披露失真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信息披露内容失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只有存在因不实陈述而导致损害后果的投资者,才可能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2改善建议
证券发行中失真行为的损害作为客观存在的现象,具有损害的法定性、客观性、可确定性和可赔偿性等特征,我国证券法中没有规定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只在《证券法》第63条和第202条规定了因果关系。在我国缺少理性投资者的情况下,要投资者证明对公开文件的依赖不合实际。笔者认为,应采用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倒置的证明方法,这样有利于保护弱者和体现社会公平。同时,我国证券法中没有对具体赔偿额的计算进行规定,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投资者予以直接利益损失的赔偿,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对犯法者采取惩罚性赔偿。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可运用刑事责任约束证券市场,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刑事法律责任体系,主要完善刑事实体法,强化对会计信息披露犯罪的严重失真行为的刑事打击。所谓“会计信息披露犯罪”,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或中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真实或不及时地披露应披露的会计信息,给他人造成严重的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制裁会计信息披露犯罪而言,应遵循以下3个原则:①在适用主体上,采取单罚制与双罚制相结合的原则;②在刑法种类上,采取自由刑与罚金刑相结合的原则;③充分体现罪刑法定、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法律规范的主体和内容已经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很难规范和证明犯罪本身。对于法律本身而言,一部法律的实施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如果不依法办事,则都是徒劳无功。具体到司法实践,要改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状,从而使铤而走险者有利不敢图,望利却步。
3结束语
所谓自律管理,也称自我管理,是指行业中的企业按照一致的意愿,自行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行业的公平、有序发展。
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对政府监管,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性监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点:
首先,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具有互补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灵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专业性。自律组织来自市场、接近市场、了解市场,拥有直接的市场经验,并储备了大量的专业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够发挥专业优势;最后,实行自律管理满足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多层次性需要。
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应该互为依存,相互补充
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自律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互为依存,相互补充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政府主导下的监管模式和自律主导下的监管模式正在发生改变,一个基本趋势是:出于证券市场监管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组织和政府机关在分工监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补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被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策的支持者、违法行为的查处者,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组织更多地作为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的一线监管者、违规行为的发现者。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整体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并处于转轨阶段,市场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与此相对应,在实际运作中,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没有真正到位,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有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地位。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未作系统性表述。
在主体资格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独立性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政府监管的延伸。
在职责分工上,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限不够明晰。在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自律组织与证券行政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此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二者分工和协作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
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为证券发行人提供筹集资金的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直接面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商和广大中介机构,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这种特殊的角色、职能和优势,客观上要求证券交易所承担起对会员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责任。
由于特定的历史和国情,在现阶段,证券交易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还没有到位,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设中,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应的制度完善和创新中,如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其主体资格的独立性。交易所进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必须首先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管理组织。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权力应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行政授权。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清晰划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权责边界。在修改《证券法》时,对交易所的监管权限,应从现阶段的授权自律向法定自律转变,恢复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本来面目。
第三、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创新、品种创新和交易方式创新的权利,恢复市场的应有功能。在适当的约束条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自主地进行制度、品种、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创新权利,增强核心竞争力,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迎接全球市场竞争挑战,创建区域或国际易所的外在要求。
第四、必须妥善处理好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我国证券市场过于依赖政府监管,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弱化,是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今后,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固然离不开政府监管,但应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优势,发挥其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起交易所自律管理与政府行政监管并重的格局。其中,交易所自律管理应处于监管第一线,优先发挥作用,交易所自律管理无法覆盖、难以作用的领域,由政府进行行政监管,同时,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活动本身应接受政府监管。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含义、成因与一般规律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含义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以证券形式为媒介的资本在运行过程中实现的证券发行、证券投资以及证券流通的国际化。
从一国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证券筹资,指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际性金融机构在本国的证券发行和本国的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在外国及国际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发行;二是国际证券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对本国的证券投资和本国投资者对外国的证券投资;三是证券业务国际化,指一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包括证券的发行者、投资者和中介机构)进出本国自由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经营者向国外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成因及影响因素
生产和资本国际化的发展。二战后,主要西方国家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收入和国内储蓄的不断增大,资本积累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兴工业的崛起,都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尤其是80年代以来,频频出现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使许多国际银行的信用受到怀疑,产生了转移信用风险的必要,国际融资证券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国际银行货款呈下降趋势,而国际债券的发行额则不断增加。据统计,1981年国际债券总额仅占银团贷款总额的55.8%,到1984年已为2.58倍。
国际金融管制的放松。7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审时度势,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放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外国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买卖本国公司股票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并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政策不同于本国投资者的双重标准。例如:1974年美国政府废除了实行达十年之久的、限制外国居民在美国发行证券的利息平衡税;1979年10月英国取消了外汇管制。
证券行业国际竞争的加剧。为了扩大交易量,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纷纷利用最新科技手段,简化证券发行手续和改善上市管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改革结算交易程序,以此来吸引外国公司和政府发行股票与债券,并吸引外国投资者。
另外,下列因素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投资组合机会和风险管理手段,不仅增加了交易量,还增加了市场流动性;现代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了技术保证。电子交易系统的应用意味着:交易场地已通过远程终端扩展至整个世界;交易营业时间由8小时延长为24小时;世界统一市场与价格形成;节省交易成本,提高结算速度和准确性。
(三)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般规律
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内有的规律,任何超越市场条件的活动终究要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证券市场国际化也不例外。总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经验,我们发现:首先,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及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占份额的增长和地位的加强对其证券市场发展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其次,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以一国国内市场一定的规模和一定的发展程度为基础,并与证券市场的规律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第三,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有步骤、有计划、分阶段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从利用证券市场筹集外资开始,然后逐步过渡到证券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第四,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是一国政府不断放松管制的结果。
二、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市场,起步于80年代初,在至今不到20年时间里,相继发行了国际债券、B股、H股、红筹股、N股、ADR并对买壳上市、借壳上市及设立国家基金等多种筹资方式进行了尝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现实障碍:
1、上市公司整体素质不高。由于我国股份制经济不规范,现代企业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宏观经济运行中缺乏真正的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我国的股份公司大都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经改制设立的,而且改制之前这些公司都拥有大量的下属企业,有的是通过划拨兼并而来,有的则以集体所有制形式成立,有的还受到地方机构和部门的管理,这些都导致企业的产权和管理结构不清晰,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而且许多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长总经理实际上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董事长总经理权责不清,信息披露极不规范。
2、金融管制较严,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兑换。我国目前仍实行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其中对证券市场的管制主要是对证券机构建立的限制、对证券上市规模的限制、对外国投资者投资证券活动的限制、对在华外国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等。其中,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个主要障碍是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造成A、B股市场分割。这种资金不自由、货币不自由的壁垒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国际证券资本。虽然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润汇回本国,但这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没什么吸引力。
3、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迄今实行的是额度分配和审批制度。这种以行政手段分配资本市场资源的制度,排斥了企业以业绩和成长预期竞争进入资本市场的平等机会,为寻租行为提供了空间,给绩劣公司以“公关”和虚假包装等手段挤入上市公司行列开了后门,导致上市公司良莠不齐,增加了证券市场的风险。
4、证券市场投机过度,风险过大。理论上说,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投资场所,由于其收益高,故具有较高的风险是理所当然。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受多种利益机制的内在驱动,其中的风险被明显放大,从而使我国证券市场相对正常、成熟的市场有更大的风险:1政府缺乏管理经验和行为规范,对资本市场干预不及时、不果断或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造成市场震荡;2部分机构投资者人为地操纵市场,还有些投资者为谋取暴力,四处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争购或争售某种股票等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使广大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3证券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5、现行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与国际标准不相统一,资产评估缺乏合理性和权威性,不能公正、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这些都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所遇到的障碍并结合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逐步谨慎地开放资本市场。从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来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开放国内证券市场及对国内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的推进,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开放的过程,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步幅较大,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对较谨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完善,股份制改革的不彻底以及人民币资本项目的不可兑换都要求我们必须逐步谨慎地进行证券市场国际化建设。
2、规范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首先,充分认识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关系到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前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将规范股份公司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来抓;其次,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其议事规则,积极引导“三会”充分发挥对公司运作的监督作用,做到“三会”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第三,及时、严格检查公司股权变动、增资扩股、利润分配和资金的投向,适当提高配股的条件;第四,强化社会公众对股份公司的监督和约束、严格财务纪律和建立规范的披露制度。
3、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适当放宽金融管制,有步骤地实现利率市场化,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考虑到我国已经积累了巨额外汇储备而且宏观经济基本面良好,应适当加快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步伐,以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要求;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外广泛设立分支机构,开拓国际金融业务,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扩大、完善国内经营外币业务的国际业务部。通过商业银行的国际化为资本的引进和流入提供配套服务、提高资金的流动性,从而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