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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01 1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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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论文

第1篇

与债权人的协调,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对外进行一定的借贷。在不同的会计政策下,相关借贷方式的选择或者债务契约的履行,会有所差异。在目前阶段,我国企业融资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即银行的贷款。不过由于银行贷款在审核过程中,对企业的各项指标考核比较严格,这就会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能够得到银行的贷款,在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做一些变动,从而把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信息,做得表面十分漂亮,但是其中,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因素。与潜在的投资从或是股东的协调。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上市为了筹措股权资金也会有意地选择会计政策。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上市融资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审核,并且对企业上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十分严格,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资质较差的企业为了达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证监会对上市企业连续三年盈利的规定,就会把一些想上市但盈利指标达不到规定的企业拒之门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就会对盈利情况进行变相的调整,或者通过相关资产的处置,以达到相关的规定。与政府的协调。在同政府协调方面,主要是一些改制后上市的国有企业,这部分企业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从企业经理人角度考虑,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果企业经营状况欠佳,在个人业绩考核过程中,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很多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为了个人的利益,或者出于对企业缴纳税款方面的考虑,有时就会对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变通调整。

2会计政策的选择会带来的影响

2.1宏观地看,这些管理者们的博弈行为似乎会优化企业会计准则

管理者在执行权的时候,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博弈,在资本市场不断创新发展的今天,企业的管理层在经营决策方面,会越来越灵活。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对企业的掌控和了解深度,要比其他利益相关者高的多,在同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群体博弈的过程中,企业的实际管理者是最具优势的。管理者在整个博弈过程中显然赢得了许多利益,而会计准则在相关规定方面,却滞后于企业管理的创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正是企业管理者同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促进会计政策不断的向前发展,从而使得会计准则不断优化。

2.2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

对企业影响很大,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后果是指企业会计报告将影响企业、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受影响的决策行为反过来又会影响其他相关者的利益。也就是说,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将会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例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政策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同一事项在不同处理方式下产生了不同金额的结果;再如,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回转的时间差,安排了又一种在不同会计期间合法地调节利润的可能。这些都会影响到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最终导致恶化循环,影响经济的发展。

3对于企业来说,会计政策选择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笔者认为会计政策的选择最终会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那么,我们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的时候要根据我们最终想要达到的信息质量来衡量。当然会计信息肯定是越真实越好。因此,在选择会计政策的时候要以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为原则,只要我们牢牢地掌握好信息质量的要求,就不会造成那些严重的经济后果。

3.1符合企业总体目标的原则和适用性原则

企业选择会计政策,必须从企业所处的实际情况出发。这就要求企业管理当局明确其所处的环境、发展阶段、本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本身在同业竞争中的地位等等,以及本企业的优势和问题,明确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从而恰当选择会计政策,公允揭示财务信息。

3.2合法性原则

企业必须在国家会计规范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合法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前提,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从事违法活动,不仅会对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还会使得企业的股东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3.3决策有用性原则

新会计准则首次采纳了决策有用观,决策有用观认为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是“为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使用者提供其,出理性投资、信贷和相似决策所需的有用的信息”。因此,会计行为主体必须要了解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恰当选择和调整会计政策,以便使财务信息在使用者的决策过程中的效用达到最大化。

3.4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是指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所要求的预计时,所需要的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和费用,从而促使各种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的内在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得到最恰当的处理。

3.5重要性原则

对于重要性原则,要做到合理准确的把握,会计信息在处理过程中,对于一些项目的重要性把握,要经过严密的审核,避免遗漏一些重要信息。在一些特殊环境中,要充分考虑环境变化的影响。对于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会计信息,要做到全面准确的反应。

3.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会计财务工作的实质效果,在相关事件和企业一些事项的评估,应该注重其实际影响效果。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会计政策的调整和新的法律政策的变化时,对企业运营所产生的影响,要多方面考虑,既要考虑当前现实的影响,又要考虑长远的影响。

4结束语

第2篇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和国外企业的动机大同小异,并体现出自己的特征。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摘要:

(一)粉饰业绩,逃避监管的动机

我国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微利现象”和“10%现象”。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是一个受政府高度管制的市场,政府对企业的上市、配股、交易及退出等市场行为都通过一系列会计指标进行管制。如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上市公司连续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10%,其中每年最低不得低于6%才有配股资格(受政策保护行业可适当放宽);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公司的股票就要被非凡处理;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就要被暂停交易等。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内部控制人”的利益如圈钱配股、免于非凡处理或摘牌等目的,往往会通过操纵利润等手段和市场管制部门进行博弈,选择或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自然也就成了他们在博弈中出奇制胜的一大法宝。因此,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和变更的动机主要是为了操纵利润,使之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满足政府对配股或上市管制的最低要求,净资产收益率低于且越接近10%,每股收益低于且越接近零,通过会计政策选择增加当期利润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应对市场管制规则,实现“内部控制人”利益最大化是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最主要的动机。

(二)隐性的分红动机

隐性的分红动机。一般来说,经营者的工资和奖金总额受会计利润水平的影响,为了提高个人收入水平,经营者有选择能增加会计利润的会计政策的动机。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经理市场,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很大程度上还是政府官员或准政府官员,他们要享受职务消费、要有政治前途,就必须完成委托者托付的经营管理目标如保配股、扭亏摘帽等,这些目标对经营者来说无异于政治目标,且这些考核指标、追求目标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行为的短期化,不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因此,在上市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不理想、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经营者努力工作的政绩远不如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利润来得“立竿见影”,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经营者可能就会选择增加或虚增利润的会计政策。

(三)外部融资和商业信用的需要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和自我保护的需要,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亏损企业和缺乏资信的企业。然而,资金又是市场竞争取胜的四要素(产品质量、资金实力、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之一。在我国,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紧缺局面。因此,为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或其他供给商的商业信用,经营业绩欠佳、财务状况不健全的企业,难免要对其会计报表修饰妆扮一番。

(四)为推卸责任而进行报表的粉饰

表现为摘要:(1)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进行的离任审计,一般暴露出许多新问题。新任总经理就任当年,为明确责任或推卸责任,往往大刀阔斧头地对陈年老账进行清理;(2)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实施,可能诱发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提前消化潜亏,并将责任归咎于新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3)发生自然灾难,或高级管理人员卷入经济案件时,企业也很可能粉饰会计报表。

(五)大股东抽血,掏空上市公司资产

因为我国经济处于转轨期,管理层、上市公司、投资者都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大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等管理层,以此做出有利于大股东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表现为摘要:(1)大股东通过资金拆借,关联方占款等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血液——现金流,形成大量的应收项目,而后通过计提坏账预备来一笔勾销;(2)大股东通过资产重组等手段,以不良资产置换出上市公司优质资产,之后上市公司通过计提大量固定资产减值预备来掩盖该交易;(3)通过担保、资产抵押、资本市场操作,来转移资金,报表上则体现为短期投资跌价预备等资产减值预备。

二、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手法

(一)貌似合理,暗藏玄机的会计政策变更

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会计政策的滥用比会计估计的滥用更难识别,确定会计政策变更是否被“滥用”的标准也更困难。例如,处于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下,上市公司存货的计价可能由原来的先进先出变更为后进先出法来规避通货膨胀带来成本上升的风险;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但事实上一些企业却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肆意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二)非公允计提,调节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年报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个基本报表外,还必须附加有资产减值预备明细表,具体指明八项计提的数额。会计准则之所以一再修改,由原来四项计提扩展到八项计提,本意在于体现谨慎性原则,纠正以往普遍存在的或有损失估计不足导致利润水分过大的倾向性新问题,这对于夯实上市公司业绩,显然有一定的制约功能。但是,计提坏账预备等资产减值预备,主要依据是主观的判定,而这种主观判定不仅存在是否失误,还存在是否公允的新问题,而八项计提也因此成为了“上市公司内部调账的最好手段。”

(三)滥用估计,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的情况主要可能出现在上市公司管理层非正常性新旧交替(并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管理层交替)或管理层为大股东控制的时期。

(四)该提未提,计提不足,虚增利润

因为会计估计本身的主观性,上市公司是否足额计提各项预备本来就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而会计准则从要求四项计提到八项计提,本身就是希望挤干上市公司利润水分。然而该提未提,计提不足,虚增利润,递延风险的例子,仍然是屡见不鲜,笔者就不再一一赘述。

三、报表粉饰的识别

既然企业有充分的空间来操纵利润,因此,对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如何进行识别呢?我们认为,投资者探究上市公司探究价值不能仅限于单一的财务指标;对于利润,不仅要看利润表的数据,而且要看利润的计算过程;不仅要看利润的数量,而且要看利润的质量。

(一)分析收入和利润之间的关系

从损益表中的一些数据,检验企业获利能力和经营成果。如以主业利润除以主业收入,可得出企业的主业利润率,凡较高的,说明企业的主业有较高创利能力,能抵御经济波动和市场风险,企业的成本费用低,盈利水平高,经营有方。

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年报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了关联方交易,资产的处置或置换、债务重组损益、资产盘盈或盘亏、资产的减值预备和补贴收入等,对于非经常性损益严重影响利润的上市公司报表,报表使用者可以通过报表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组成部分明细表”结合“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固定资产报废损失,财务费用,递延税款等项目加计数”测算出上市公司报表利润的非经常性损益,从而看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利润的影响数。

(二)分析财务指标

如取流动资产数除流动负债数得出流动比率,从流动资产减去存货后除以流动负债得出速动比率,可以分析企业短期的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

(三)强化对企业会计信息时间序列的应用探究

利润操纵是利用了会计应计制的特征,但在较长时间内,有些利润操纵手段将失去效用,如推迟确认费用必然引起下期费用升高;提前确认收入和利润就会引起下期收入和利润降低。因此扩大信息观察的时间范围就能缩小利润操纵的应用空间。上市公司若是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进行报表粉饰,其表现在时间序列的痕迹更是明显。

(四)计算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不良资产年度末普通股总数其中不良资产为摘要: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待处理财产损失。这种计算意味着截止报告期末,对可能存在的潜在损失全部视为损失,从股东权益中扣除以求得基本反映公司实际状况的净资产额,以判定公司经营业绩的虚实和差异。

(五)结合运用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

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动态情况,反映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全貌。通过现金流量表能够说明企业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原因;能够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股利的能力;能够分析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也能够分析企业投资和理财活动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一个健康的正在成长的公司来说,比较合理的现金流量结构应该是摘要: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正数,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为正负相间的。因为非付现成本(折旧、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的存在,每个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应大于净利润。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报表探究,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希奇现象,某些公司利润逐年大幅度波动。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却年年为负,我们相信,其中大部分公司利润的变动是由于关联方交易、资产重组、资产减值预备的变动等引起的,而非真正的主营业务收入增加而带来公司业绩的成长。

(六)注重阅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第3篇

【摘要】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分析。首先,探讨了股票股利会计结转存在的各种备选方式及其理论依据;然后介绍和评价了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接着评述了股票股利会计政策显示信号的理论假设及其实证检验;最后,结合我国会计制度对股票股利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我国公司会计的现实选择。

制定会计政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重要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自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已受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从理论界现有研究状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概念、性质、特点、目标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项,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重视,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曲晓辉,关于会计政策的几个问题(上、下),上海会计,1999;11:3—8,12:10—13。

2、黄菊波,杨小舟,试论会计政策,会计研究,1995;11:1—5。

3、EldonS.Hendricksen,MichaelF.Vanbreda.AccountingTheory.5thdeition.HomewoodIII:RichardD.Irwin,1992.

4、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OriginalPronouncements.AccountingStandards,asofJune1,1996.VolumeII.JohnWiley&Sons,Inc.199/1997:23—25.

5、Foster,T.W.andVickrey,D.Theinformationcontentofstockdividendannouncements.TheAccountingReview,1978:53(2):360—70.

6、Zeff,S.A.Theriseofeconomicconsequences.StanfordLectureinAccounting.GraduateSchoolofBusiness,StanfordUniversity,1978.

7、May,G.O.1952.LetterstoJohnB.Inglis.DatedAugust5,1952.

8、Grinblatt,M.,Masulis,R.andTitman,S.Thevaluationfeffectsofstocksplitsandstockdividend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84;13:47—70.

第4篇

关键词:管理会计;高校附属医院;原则;措施

管理会计是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实现对经济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责任考核评价等职能的一个综合体。随着全国医疗体制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大中型医院也开始相继设立了管理会计,那么作为事业单位的医院,其管理会计的主要职能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一、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原则

管理会计的本质是一种全局性的经济管理活动。其总目标是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医院业务工作实际出发,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原则重点在以高质量、的准确信息服务于经营与管理决策上。

(一)服务性原则

与其它管理会计的职能一样,医院管理会计并直接实施管理,而是为医院领导加强管理、作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和处理信息时,首先要力求全面系统,要从临床经营、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医院领导和责任单位决策及协调的需要,要具有宏观战略特点;其次要注意可理解性,管理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同于机械性、专业化、程式化的财务会计报表,既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易于被决策者理解,既要以带有分析性、探讨研究性特点,还要立足实际,增强实用价值。

(二)准确性原则

管理会计信息虽不同于以数字为主构成的财务会计报表,要以表述性语言为主,但必须以真实性为生命,首先要准确,不说“过头话”,不作无根据的主观推测,其次要可靠、可核,与其它会计信息并无矛盾,只存在不同的分析判断角度,不存在不同的结果。再次是客观,就事论事,不掺杂着管理会计人员的个人兴趣和偏见,更不以迎合领导和其它信息需要者的愿望去作片面分析和断章取义。

(三)实用性原则

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参考消息和“参谋意见”,而是正确决策必不可少、必须采纳,有重大实用价值客观事实。这就要求:一是及时性: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应能够及时满足医院经营管理决策的需要,包括及时产生、及时处理和及时报送;二是全面。信息来源是多渠道的,既有来源于本院内部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内部信息,也有来源于医院外部的诸如政策、环境、其它医院、本校其它部门的信息;三是稳健。管理会计人员在处理及提供信息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除所提供的信息本身要求真实、客观外,还要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诸多因素,包括时间、政策、环境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

二、管理会计产生效能的保障措施

(一)争取医院主要领导的重视

管理会计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医院是否设立管理会计,取决于医院领导对管理会计的了解与认识,管理会计对医院经营管理能产生多大的促进促进作用也要看医院领导对管理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否则,再好的信息也难以体现出真正的价值,要争取医院领导重视,管理会计必须通过比较,将其有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因而,是否设立管理会计,则取决于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观念更新,而管理会计信息是否有助于加强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提高单位经济效益要靠管理会计以各种方式充分展示其应有的价值,只有得到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重视,才能够使管理会计得到有效的推广和普及应用。:

(二)完善机构,加强制度化管理

为确保管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必须在单位内部建立起与财务会计部门平行的管理会计部门。为防止机构繁多,便于协调工作,组建的医院管理会计科可与财务科合署办公,但管理会计科必须配备初具管理会计知识的干部和会计人员,并由院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考核评价单位管理会计师的工作业绩。

(三)明确工作重点

管理会计部门人员要经常列席部分院级工作讨论会,做好医院经营财务专题分析定期,按时提交分析报表、专题报告、项目预测分析、评价、建议等等。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性分析。针对近几年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回顾和再评价,对银行信贷投资效益进行分析,对今后医院基本建设立项进行评估论证。(2)医院经营管理中的成本控制。通过对各科室实际人员费用及材料消耗的统计分析并制订出合理的消耗指标。(3)物资采购预测和决策分析。医院每年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资金额巨大。(4)管理会计要事前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制订资金使用计划,有效地避免任何盲目的设备采购和药品库存积压等问题的发生。

(四)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运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会计人员素质高低来体现的。素质系指会计人员知识层次、知识结构、价值观和职业水准。它不仅要求会计人员掌握现代科学管理、数学、预测学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了解心理(下转第39页)(上接第26页)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知识。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素质,一是可以从医院现有财务人员中培训专业管理会计人员,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系统地掌握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二是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专业队伍,为推行医院管理会计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胡玉明.高级管理会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6).

第5篇

一、会计政策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也属于会计政策。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税务处理

会计政策是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但税法规定很多与会计政策不一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因此,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税务规章的规定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程序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后,将变更理由向税务机关说明,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再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或者因为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政策变更不能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纳税年度内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对企业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或者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如果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应进行纳税影响数额的调整。

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的,不影响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得追溯调整前期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追溯调整法造成时间性差异,则应考虑递延所得税的调整,按所得税会计准则调整所得税费用。企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不影响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不用考虑以前年度递延所得税的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企业因会计估计变更,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的,在税务处理上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造成差异的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并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并在当期和未来期间进行纳税调整。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报或错报。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6篇

[论文摘要]效益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终极目的。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合法为前提,合理地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利润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本文从会计政策的选择出发,主要论述了会计政策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也即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从固定资产的计价看:但固定资产的计价有明确的处理原则,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4.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主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但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部分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

一般说来,采用平均年限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费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采用工作量法,计入各期的折旧额不同,损益变化没有明显的规律;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则各期计提的折旧费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即早期折旧费大而后期折旧费小,从而使得企业各期的应纳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这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获得了递延纳税的好处,有利于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如若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是优化纳税的最佳选择方式。当然,折旧提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期、通货膨胀、盈利亏损状况等。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中税前扣除,应选择折旧年限前期折旧额最大的折旧方法;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

最后,作为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遵守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同时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并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税法》.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第7篇

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执行空间。不同的会计政策选择会带来不同的后果,不同的后果会形成企业不同的纳税方案,最终影响税收负担。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为例,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确定不同的预计净残值会影响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企业的利润不同,导致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同。这些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应在充分分析会计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以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而且,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是在经济活动之前进行,是以既定的经济活动为前提的,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企业内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最小,筹划成本最低,可操作性较强。

二、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应用

(一)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其他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金等。进项税额作为增值税中可抵扣销项税额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就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在采购材料时要把采购对象的身份考虑进去。首先我们要确定企业要从什么样的纳税人处购买材料,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农业生产者,因为纳税人身份不同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是不同的。绝大多数企业的纳税人应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材料,这样才可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采购结算方式的筹划上,在不损坏企业信用状况的前提下,可以尽量推迟付款时间,为企业争取尽可能长的一笔无息贷款。为延期付款,企业可以采用的结算方式有赊购和分期付款,使销售方先垫付税款,推迟企业支付税款的时间而为自身保存充足的现金流量。

(二)生产环节的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存货的纳税筹划主要集中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上。税法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发出存货的成本会直接影响其总成本。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导致所结转的当期销货成本的数额不同,从而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在会计实务当中,利用对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延迟纳税是纳税人常常使用的税收筹划手段。另外,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我们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以所得税税金支出的现值作为评判标准,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小的存货计价方法。因此,企业应根据不同存货购入价格的变动趋势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企业销货成本计算公式为: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从上述公式可知,期末存货成本的大小,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即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越小,企业营业利润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越大,从而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便越大,应纳税所得额会越少,从而对企业有利。一般说来,在存货物价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宜采用个别计价法。无论物价上涨还是下降,采用个别计价法都可以使成本高的存货先发出,使当期利润下降,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但个别计价法操作起来成本较高,比较复杂,适用于存货种类较少、收发次数较少的企业。对于存货种类较多、收发频繁的企业来说,采用个别计价法不易操作,且成本较高,不宜采用个别计价法,应采用什么样的存货计价方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预测存货价格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使先购进的、成本较高的存货先发出,这样期末存货的成本会偏小,以降低当期利润,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偏小;在预测价格较稳定或者难以预测的情况下,采用加权平均法;在预测货物价格上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销货成本偏高,以使各期发出存货成本较平均,各期税负平均,存货价格上涨时不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先进先出法会使当期销货成本较低,利润较多,增加当期的所得税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选择。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强腐蚀(或高震动)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对于一般企业来说,由于税法规定只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且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税收筹划的空间不是很大。但是,税法和会计规定,企业可以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所以企业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减少预计净残值,这样应计折旧额多,每期计提的折旧额也多,能够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的支出。除了可以少预计净残值以外,企业一般应该选择前期计提折旧额多后期计提折旧额少的方法,以减少前期的应纳税额,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对于技术进步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这种情况下,企业筹划的空间就较大。加速折旧法前期纳税少,即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所以可以给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价值,把折旧年限缩短到一般折旧年限的60%,节税收益最大。年数总和法节税收益次之,双倍余额递减法节税收益最低。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以达到最优节税效果。

(三)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企业销售货物时,可以选择的销售结算方式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和条件,都有不同的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而影响到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销售情况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采用合理而合法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时间,使所得归属到合理的纳税年度,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也不确认收入,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2、应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销售方发出货物就意味着交易成立,纳税义务相应发生,就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增值税。这样,销售方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就先交纳了一笔税款,损失了该笔资金的时间价值。一旦购销双方因产品质量、规格等发生争议而导致交易失败,这种方式损失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就更加明显。

3、最理想的销售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和直接收款方式。采用这两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提前确认收入而纳税。

4、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这两种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纳税,是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

5、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将货款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销售业务货款采用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除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外,企业也可以通过选择折扣销售、买一赠一、销售返现等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不同销售方式的选择既会对企业的销售产生影响,影响企业的利润,也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影响,从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事实上,选择折扣销售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最小,税后净利润最大;买一赠一促销方式的税后净利润次之,虽然返还现金与买一赠一方式的税收负担相同,但是税后净利润却是最低的。因此,应选取折扣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而返还现金的方式是最不可取的,买一赠一方式也可选取,但不是最优方式。因此,面对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应谨慎选择,综合考虑以获得更多的税后净利润。

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第8篇

制定会计政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将会计理论应用于实务的最为重要一环。在我略高于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自的确立与强化,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已受到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从理论界现有研究状况看,多限于会计政策概念、性质、特点、目标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的研究,还缺乏从实务处理的角度对会计政策进行具体分析[1]。有鉴于此,本文选择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这一会计事项,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经济后果作一简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和重视,同时民为实务界有关股票股利帐务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将会计政策定义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其制定的主体不同,会计政策分为宏观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权威机构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来体现的。而事者则是在宏观会计政策的指导和约束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所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常也称之为微观会计政策。产生会计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们所持的不同的会计观点[2]。

由于所有者权益本身是由资产与负债倒轧而得,是各项会计政策的最终体现,这无疑对其自身变动的会计处理增添了复杂性,其会计政策也便具有相应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过留存收益资本化而造成权益内部变动的一件典型会计事项,长期以来,人们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从某种意义上讲,股票股利本身源于人们对股东权益的认识。这使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义。

一、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称为分红股或送股,是公司无偿向普通股股东增发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股东收取股票股利时应否将其砍认为投资收益;其二,送股公司应如何确认和计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权益变化。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也是目前会计界普遍持有的观点。本文重点讨论的第二个问题,即送股公司的会计处理,它涉及到结转科目与结转金额的确定。

(一)结转科目的确认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划分为资本金帐户和留存收益帐户。前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永久性资本(股份公司为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在我国为资本公积)。这样结转分录就可以分别由资本盈余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资本帐户结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金帐户不得用于股利分配,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对股利来源一般不作严格限制,例如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的规定,如果公司保持偿债能力并能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则允许分配,在这种规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stock)都可直接用于分配,更不用说资盈余(capitalsurplus)了;而在英国,用于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红(bonusissue)”,其实施是按增发股份的面值从资本盈余中结转的。

(二)结转金额的计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授权资本制下还包括资本盈余)而增中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支持市价结转主要持下述两种观点[3];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这些观点的似是而非性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股东权益认识的模糊,如以剩余权益理论来看市价结转,股票市场价值代表了企业的权益总额,其本身已包括了资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将代表两者之和的数额从后者结转到前者是不合逻辑的。

二、美国股票股利会计准则评介

在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1938年—1958年)于1941年首次关于股票股利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ARB11)。该项公报对股票股利的来源及帐务处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于当期收益;其次,当市场价值显著高于面值或法律规定时,增发垢股份应按市场价值予以资本化。1952年,ARB11为现行权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订后的第11号会计研究公报。这份公报对评估股票股利的标准作了界定和区分,同修订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动。1953年,CAP又对此前的42份研究公报进行调整,汇编而成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其中,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会计规定被收录于43号公报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并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则简介

在这份准则中,最受争议的一点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规定。根据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CAP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因此,如无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公司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应按市价结转。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companies)中,因股东对公司事务十分了解,不会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应当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设定价值予以资本化[4]。

对于高于设定比率的大额送股,CAP提供了两种备选处理方法,一是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的规定,按面值或设定价值结转,并建议公司将送股描述为“以股利形式实施的分割”(splitupeffectedintheformofa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时,就没有必要对留存收益进行资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帐务处理。对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还推荐了另一种处理办法,即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股本帐户。

(二)评价

对于CAP的这份公报,公众褒贬不一。尤其是关于小额送股市价结转的说法。在准则制定之初,委员会部分成员就曾指出,CAP在制订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会计政策时,已认为不应将其确认为收益;而在制订股票股利发放者(issuer)的会计政策时,又基于与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两者之间缺乏内在一致性。并且,CAP将会计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场瓜这一假设之上,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此外,对市场瓜的假设也并未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根据有效市场理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无论是何种比例的送股,对股票的稀释都应当立即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etal.1978)分析了送股时股价行为,发现无认纲举目张额送股还是大额送股,股东在股东的除权日附近的异常报酬并不显著异于零。[5]亦即,市场对各种比例的送股均会作出适度调整,只不过受市场非完善因素阻碍,这种调整不是很充分而已。尽管如此,CAP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框架的约束,结合股票股利的市场反应来制定会计准则。对此,哲夫(Zeff1978)评论道,CAP关于股票股利的会计公报是会计界在制订会计政策时将其经济后果纳入考虑的最早事件之一[6]。这对于其他会计政策的制定无疑具有启发作用。

从历史上看,会计程序委员会是为美国注册会计师最初制定公认会计原则(GAAP)而设立的机构,尚处于准则制定的探索阶段。委员会发表的会计研究公报,也主要是对现行会计惯例加以选择和认可,而缺乏对会计原则的系统研究。股票股利会计准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ARB就事认强烈,缺乏前后一贯理论依据的不成熟特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报没有严格遵循会计上的逻辑。

三、有关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实证研究

与现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并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而只是企业内部的会计结转和股票分割的复合。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会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对其会计政策的信息内涵作出适度反应。这方面的研究举不胜举。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andTitman1984)(简称GMT)在调查股票股利宣告日价格反应时,发现有显著的异常报酬(abnormal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确实向市场传递了某种信息。对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两天报酬为3.03%,而后者则为4.9%,显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应较大;对于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额股票股利的异常报酬为4.90%,小额股票股利为5.89%,宣告报酬随送股规模呈反向关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设(retainedearningshypothesis)对这一现象作了解释[8]。

(一)留存收益假设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非完善市场中,企业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和未来的增长潜力,即具备更多关于企业价值的真实信息。因此,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企业价值被市场低估时,管理者便会采用相应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种常用的信号显示(signaling)机制。同现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传播信息,又不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欢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票股利的发放是不花任何代价的。作为一种信号显示机制,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须具备相应的信号成本,足以使潜在的造假者望而却步,股票股利同样如此。从会计角度来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设来解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

该假设认为,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时,一般会从留存收益中结转出一部分金额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即股本和资本盈余),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最高限额。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减少,实际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来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前景,可用未来的收益填补减少的这一部分,否则,会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困境。这对于造假者而言,代价是昂贵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者会将股票股利的发放视为一个有利信号,它显示了管理者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信心。

严格地讲,留存收益假设是不够准确的,它必须具备这样两个条件:首先,对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结果必须要减少留存收益;其次,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后乾则涉及到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为此,彼得逊等人(Petersonetal.1996)[9]提出可分配权益(distributalbe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对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额。只有引起可分配权益减少的股票股利,其信号成本才是昂贵的。

(二)送股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实证检验

根据会计程序委员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股票股利的会计结转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当送股比例低于25%时,

·必须按增发股票的市价从留存收益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和资本盈余帐户

当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25%,可以在下述三种方法中选择

·按面值从留存收益转入普通股股本帐户

·按面值从资本盈余结转到普通股股本帐户

·视同股票分割不作帐户结转,只须按送股比例减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权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规定的,有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要求现金股利只能从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类则为留存收益和资本盈余之和;第三类最为宽松,只要不至于引起资不抵债,所有权益均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会计处理的多样性及分配权益的不同规定,使得其信号成本也不尽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会计处理对可分配权益的影响(参见会计研究2000.3第51页)

根据留存收益假设,可分配权益减少得越多,则股票股利的信号成本就越高,从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对未来业绩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送股比例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向市场显示其关于企业价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逊等人的实证结果表明,对于可分配权益减少了的企业,投资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获得异常报酬显著高于其它企业,证实了留存收益假设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规定,25%的送股比例为大额送股与小额送股的分界线。在此以上按面值结转,在此以下则按市值结转。又因股票市价一般远远高于其面值或设定价值。这样,在送股比例低于且接近于25%时,公司所结转的留存收益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其送股比例高于25%的情况。从而出现小额送股却要比大额送股减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现象。例如,在1987年6月,贝尔产业(BellIndu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赠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贝尔为此结转了2052.7万美元。而如果贝尔宣告25%的股票股利,则只需按面值减少33.8万美元的留存收益。由于两种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20%和25%两种送股比例之间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会计方法的选择问题。根据留存收益假设,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场理解为管理者传递关于企业价值更有利的信号。对此,兰金等人(Rankineetal.1997)通过经验测试,对两种送股比例的企业作了比较。结果表明,对于送股比例为20%的企业,股东在宣告期获得了更大的异常报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后的期间内出现了增长更快的现金股利[10]。

上述结果证实,管理者有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传其私有信息的动机。换言之,会计政策具有传递信号的功能,从而有利于减缓企业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四、我国股票股利会计政策评析

迄今为止,我国股票股利的会计准则,只是在相关的法规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规定。

(一)制度分析

我国属于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才者均表示为送红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国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正式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有者权益(征求意见稿)》第21条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时,“应按该种股票该次发行价格确定其价值。如果该次作为股利发放的该种股票没有发行价格,则应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股票股利的价值,按确定的股票股利的价值减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结转分录的规定,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虽然《制度》并未对股票股利的资本化金额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帐户处理所涉及的科目看,无疑是允许企业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于面值的金额结转。

(二)实务处理

尽管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采用多种送股计价方式。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股票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股价波动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公司发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为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便于确定所要结转的金额(应等于增发股票有数量)。这使股票股利的数额与折股的股票面值总额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价问题。从纳税角度看,这一处理有利于公司减轻股东税赋,因为如按照市价结转,其结转金额无疑会远远超过面值数额,由此应由股东承担的税赋也是相当重的。

此外,实务还对股票股利处理时间与报告揭示作了灵活处理。对于现金股利,在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后,必须进行帐务处理;当它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之间发生差异时,必须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对于股票股利,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时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只需要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并实际发生时,直接进行帐务处理,因而不存在有关项目调整的问题。股票股利之所以采用上述处理方法,首先考虑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的差别,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丁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须作为负债处理,执必夸大公司的负债权益比例,从而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因此,在送股发生时再进行帐务处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调整。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务界对股票股利会计政策的选择既保证了会计信息质量,又有利于简化会计工作程序和手续,并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了股东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与美国相比,我国实务界对送股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缺乏可选性,从而限制了会计政策传递信号的功能。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尚不具备象美国一样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会计政策来传递信号还缺乏相应的市场条件,因而会计政策还仅仅限于指导会计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结

本文以股票股利为例,对会计政策的成因、制定动机、经济效果、选择依据作了逐一分析。现作如下归纳:

·会计政策的可选性产生于会计人员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上的分歧;

·宏观会计政策制定者有动机通过准则的制定以扩大影响;

·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会计政策的选择具有传达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会计政策的选择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有利于企业总体目标的实现;

·公司法是制定会计政策的法律依据,会计政策从会计角度确保公司法的实施。

参考文献:

1、曲晓辉,关于会计政策的几个问题(上、下),上海会计,1999;11:3—8,12:10—13。

2、黄菊波,杨小舟,试论会计政策,会计研究,1995;11:1—5。

3、EldonS.Hendricksen,MichaelF.Vanbreda.AccountingTheory.5thdeition.HomewoodIII:RichardD.Irwin,1992.

4、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OriginalPronouncements.AccountingStandards,asofJune1,1996.VolumeII.JohnWiley&Sons,Inc.199/1997:23—25.

5、Foster,T.W.andVickrey,D.Theinformationcontentofstockdividendannouncements.TheAccountingReview,1978:53(2):360—70.

6、Zeff,S.A.Theriseofeconomicconsequences.StanfordLectureinAccounting.GraduateSchoolofBusiness,StanfordUniversity,1978.

7、May,G.O.1952.LetterstoJohnB.Inglis.DatedAugust5,1952.

8、Grinblatt,M.,Masulis,R.andTitman,S.Thevaluationfeffectsofstocksplitsandstockdividends.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1984;13:47—70.

第9篇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涵义

会计政策变更指企业在出于某种原由之下,对相同的会计事项改变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新准则制度下的处理方法。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便可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法律法规或国家统一的规章制度要求会计政策必须做出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有能够为企业提供方便的有点,能提供比原会计政策更可靠的会计信息。当生产经营环境的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要求、亦或管理当局为达到某种目的都可能导致会计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环境的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要求的调整是无盈余管理动机政策变更,管理当局为达到某种目的的调整是不正常的、有盈余管理动机的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可以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前者指会计政策制订者利用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手段硬性要求企业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是企业经营者必须执行。普遍认为寻租理论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变更的理论基础。还有一种就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环境和个体目标而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属于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其是企业自主选择的结果,目的是出于方便和信息的可靠性考虑,为了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

(二)盈余管理的涵义

盈余管理具有双重性,适度的盈余管理能促进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准则的确立,过度的盈余管理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所以应该肯定适度的盈余管理,对过度的盈余管理有足够的重视,通过企业盈余管理来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披露质量,还有就是有助于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帮助做出正确决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盈余管理行为有三种类型:收益平滑盈余管理、政策诱增式盈余管理和巨额冲销盈余管理。为了对企业会计政策并更进行研究,学者对这三种盈余管理行为设定了标准:收益平滑既不属于巨额冲销范畴,也不属于政策诱增的范畴,是保持盈利的稳定增长态势,有意减少所披露收益的波动的形式。政策诱增指当实施新会计政策后企业增加的利润或者增加的利润补偿以前的亏损为判断标准,其目的是依据扭亏、摘牌、配股和增发要求而人为地做大企业利润;巨额冲销以政策变更前后的本年净利润为负,并以降低当期利润的政策变更行为为判标准,其目的是保证盈利水平,有意做大当期的亏损;还有不属于上述三类盈余管理行为的,理论界将其界定为正常的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与盈余管理的相关理论

(一)寻租理论

戈登•图洛克是最早提出寻租理论的,他认为付出劳动获得收入的过程中,当人们获得的收益大于付出劳动的心理预期时,人们就认为自己获得了应得的收获。完全竞争理论虽然也对这种现象进行了解释,但是考虑的不够全面,低估了对税收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寻租理论为强制性会计政策变更提供了理论基础,寻租理论中的驱动因素正是企业能够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进行强制性变更的原因,也可通过加强对契约成本和政治成本的影响来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这些都是经济个体为了个体利益而做出的。但是任何理论都要经过与社会磨合、融洽、不协调的过程,随着环境的改变,依据寻租行为,便会引起避租者的反抗,从而对双方的利益都产生不利的影响。在这种状况下,强制性企业会计政策变更就会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终可以确保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所导致的契约成本和政治成本最低,使整体效益偏好就达到了目的。

(二)可比性理论

自愿性会计政策是与企业的个体行为息息相关的,由于其个体目的的复杂性和难以控制,使自愿性政策变更一直缺乏理论支持,这种状况一直到可比性理论的出现才得以改变。当前的各种环境使企业所处的外界环境复杂多变,为了适应外界环境,企业做出一定的调整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出于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公允性的目的。在企业财务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时,为了免给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理解带来困难,一般都要求前后的财务报告趋于一致。企业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其实并不矛盾,在面对风云变幻的企业经营环境,当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给企业带来的优势和便利远远大于原会计政策的时候,就应该采取政策变更。在这个时候,片面强调一致性不但不利于会计信息的公允性,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不能把一致性绝对化。会计活动作为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是随社会而生随社会而长的,财务报表在企业中有很重要的作用,是企业管理者关注企业发展的焦点,是管理者与利益相关者沟通的桥梁。在企业的外部环境和经营目标发生变化时,出于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真实性,企业就要进行政策变更,但界限的把握不是那么容易,但是其实质往往是与表象不一致的,企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更多的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更多的是对企业管理者的考虑,这是人自私行为的表现。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理想的竞争市场是一个公平的平台,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没有阻碍,经济体间的信息互通,完全实现信息可得可信。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很容易被市场识破,这样盈余管理就失去存在的必要性了。但是这是理想化的完全竞争市场,事实上不存在,目前的上市公司都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相互分离的,这样更不会出现信息对称的完全竞争市场。两权分离使得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只能通过企业经营者提供的企业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但很显然这些信息是经过加工处理的二手数据或者N手数据。企业管理者掌握着企业的经营信息,能够运用信息是自身财富最大化,不太可能给外部相关者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管理层进行的盈余管理操作正是借助了信息上的不对称性。

(四)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相关的各类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构成了不同的契约,包括企业管理者、员工、股东、政府、供应商等。为了获得个体利益,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这里主要研究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企业委托人会给企业人设定一组契约,是为了督促委托人和作为报酬的依据。当双方出现利益分歧时,管理当局会用盈余管理方法来维护自身利益。当然委托人对人的业绩考核采取何种什么方法也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会计政策上的选择产生直接影响。

三、企业应用会计政策变更实施盈余管理的方法

(一)变更存货计价方法

改变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必然会关系到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有一共有四种: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移动加权平均法。这四种方法之间的转换会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发生。利用这种方法的改变进行盈余管理经常出现在上市公司。

(二)变更相关资产的初始计量或后续计量方法

改变初始计量方法也会导致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例如,在企业中的固定资产,在初始入账时,是以购买价款或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计量进行资产成本评估的,都是可以人文选择的;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费用支出是选择资本化还是选费用化,这都会有很强的主观性。

(三)变更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借款费用进行费用化。借款费用的确认会影响盈余,所有改变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也就是进行盈余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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