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1 10: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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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保障档案管理组织制度不规范,工作人员职责不明确
一些社会劳动保障组织中在档案管理工作方面制度不规范不完善,对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低下,行为散慢,在工作中没有明确清晰的目标,导致各个部门各个人员之间分工不适当,影响工作效率,导致劳动者的档案流失,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
1.2档案管理领导者对管理工作认识不全,工作人员职业素质较低
大多数人认为档案管理这个工作很轻松很简单,没有必要投入大量资金与智慧去管理。有些领导也是如此,认为这个工作不重要,所以在制定有关制度体系时很简单随意,没有太多规章制度,不严格要求自己与他人,形成错误的认知。领导的错误认识导致了员工的错误思想和工作的偏差。员工也认为这个档案管理工作没有太多必要,所以在工作时不能够兢兢业业、全心全意投入到这个工作中。这样就不利于档案管理的工作,档案中存有其他人的许多私人信息,领导的不负责员工的不负责会影响到他人的自身利益,可能会引起社会纠纷,最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还有就是员工对档案内容不能够做到守口如瓶,保密工作做的非常不好,档案中有很多劳动者的个人资料和社会劳动信息,如果流失会对劳动者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如果档案落入坏人手中,将其违法利用进行敲诈勒索,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1.3数字化信息化不全面,影响办事效率
由于需要管理的档案很多,杂乱复杂,在管理过程中比较困难,光靠人脑人力是不行的。许多劳动保障组织在管理档案时,先进的科学设备不足,只靠人力来纪录档案,进行手工纪录,纪录效率不高,在档案的存储管理时使用纸张存放,极易损坏,如若遭到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档案就会流失了,而且无法再找回,降低了办事效率,容易引起劳动者的抱怨。
2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2.1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
有关组织应该健全劳动保障的档案管理体系,完善有关管理的制度,制定严格细密的制度来监督约束领导和员工,督促他们努力工作,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有人犯错或者将档案流失,应该重重惩罚;有人对组织、对人民做了优秀的贡献我们应该予以奖励,促进员工与领导之间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2.2注重培养领导及员工职业素养,做好保密工作
一个企业能否持续发展决定于它是否有一个优秀的团队,劳动保障的档案管理工作中也是如此。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加强对领导和员工的职业素质进行培养,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对他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领导以及员工应该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端正自己的态度才能更有效的进行管理工作,做好保密工作,维护他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2.3进行数字化管理,提高效率
领导应该投入大量资金对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环境进行数字化信息化改革,改善工作环境,及时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档案的纪录和管理,培养员工使用先进器材的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员工的体力劳动,应用电脑等先进技术可以有效扩大档案的存储空间,有效管理档案。
3小结
一、医疗保障、人口健康与劳动供给关系分析
1.宏观分析。在宏观的发展来看,对于劳动力的研究是以城市或国家为单位的,指的是在一定的经济市场条件下,劳动者能够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提供的全部劳动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讲,人口规模、城乡结构等都是影响劳动力供给的因素,同时,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也会对劳动力供给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从宏观的角度来说:身体健康的人往往有更为强壮的认知和较长的寿命预期,在人力资本投资上有更多的倾向,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劳动力;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为劳动者的健康提供基础保障,在医疗保障制度下,劳动者在工作中患病,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由此避免了劳动者因为患病而收入减少的情况。
2.微观分析。从微观的角度研究劳动供给,对于劳动力供给的定义是劳动力个体能够在一定的市场工资率基础下为经济发展提供的劳动时间。这里所说的劳动力供给并不仅仅指的是现实劳动力资源,也包括潜在劳动力资源,而要想挖掘出更大的劳动力供给空间,最重要的就是潜在劳动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如果是理性的经济人,他对劳动力供给的支配是以获得最大限度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的,然而因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最终的劳动力供给往往是在各种因素作用下的优化配置。就人口健康和医疗保障来讲,对于劳动力供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口年龄结构。当包括少儿抚养比和老年赡养比在内的指标发生变化时,劳动力供给就会受到影响,劳动力主体可以支配的劳动时间就会有所变化,由此产生对城市经济的发展影响。二是健康状况。一般情况下,劳动力主体越健康,能投入到劳动力市场的时间就会越长,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
二、人口健康与医疗保障现状
第一,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城市劳动者选择医疗机构是存在一定偏好的。一般来讲,劳动者只有在患上大病时才会想到去大医院就诊,而且一般会选择公立医院;劳动者患上小病一般都会选择去药店。在没有医疗保障时,劳动者患病一般不会选择主动就医,但在劳动者加入了医疗保障后,患病就医的主动性得到显著提升。由此可见,医疗保障的健全与劳动者的健康这二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在劳动力市场中,婚姻状况和性别也影响着城市劳动力的供给。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在女性劳动者群体中,未婚女性远多于已婚女性,而且妻子在劳动市场的参与程度与丈夫的收入有很大的关系,劳动参与率高的已婚女性,其丈夫的劳动收入普遍不高。对女性劳动者而言,除了要参加社会劳动,还需要承担一部分的家庭劳动,这就说明了为何女性劳动者没有较为积极的劳动供给反应。第二,在医疗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的健康情况有很大改善,城市劳动力供给程度也较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对生活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追求健康也被劳动者放在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当劳动者感觉到身体状况不佳时,会做出增加闲暇时间的选择,由此能够提供的劳动时间就大大减少。而且,在现今的发展条件下,随着医疗保障的发展,社会对人口素质的重视度也大大提升,劳动者逐渐意识到在劳动参与中加入医疗保障的积极意义,医疗保障也成为了劳动者是否参与劳动的重要影响因素。可以说,如果是同样的就业环境,劳动者更愿意为提供医疗保障的雇佣者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1.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的发展来看,我国的医疗保障显现出较多的不足支出,对于人口健康的积极效果作用不明显,很多医疗保障项目建设都不完善,整体发展还处在改革和确立的状态,不能帮助劳动者有效减少生活成本。而且,如果不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一方面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会受到影响,患病花费会极大程度减少劳动者的就业净收益,另一方面不利于劳动者支出结构的稳定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因此,在解决城市劳动力供给问题上,进一步研究当前城市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措施是十分重要的。此外,在医疗保障发展中,引入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一项明智的决策,但是也存在着问题,如在报销比例中,存在着制度上的设计缺陷,作为保障参数,报销比例不仅应该包括医药费支出,还应该包括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对不同工作年限的劳动者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如此才能更好的将劳动者的权利表现出来。另外,在当前的医疗保障制度下,起付标准也存在着问题,对于一些低收入者,起付标准成为了经济负担,是对其保障权益的损害,而且,医疗保险的期权由于最高限额而降低了价值。上述所说在医疗保障制度中的问题,都对支出结构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提高人力资本水平是很不利的。
2.解决措施。第一,优化医疗保障制度。如果在研究劳动力供给问题上,不把人口健康因素考虑在内,那么医疗保障不能对劳动力供给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加入人口健康因素,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就会对劳动力参与率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而且,一般情况下,身体状况保持良好状态的劳动者会有较高的劳动参与率和工作出勤率,能够提供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对城市发展而言,必须对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优化,以吸引更多的劳动者,为劳动力市场输入更多的劳动力。而且,对于城市发展来讲,如果流动人口过多,那么就必须注重加强医疗保障,因为健康问题一旦出现在流动人口中,其又没有主动就医意识,必然会对城市劳动力人口的整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对劳动力供给造成阻碍。对于非户籍劳动力人口,在医疗保障的实施中要更加注重公平性原则,不能差别对待。第二,医疗保障要适度。医疗保障并不是说无限制的,只有保持适度的水平才能既有效促进劳动力供给,又满足城市劳动力人口健康需求。如果医疗保障过度,就会造成劳动供给投资的增加,同时也不利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优化。在城市发展中,医疗保障水平必须控制在城市居民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使其达到既能吸收外来劳动力,又能降低劳动成本的目标,这样才能实现平衡的劳动力供给和最佳状态的劳动产出。
四、结语
一、开展1—2次调研活动。组织学会会员代表到企业、社区和厂矿,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过程中出现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重点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情况等。
二、开展2次学术研讨活动。围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情况,分行业、分系统、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政策理论研讨活动,通过互动交流,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的统一问题等。
三、举办1—2期培训班。针对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在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中亟待解决的热、难点问题,组织用人单位劳资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工会干部,并邀请劳动保障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劳动保障政策理论方面的专家,采取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举办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知识讲座。
四、开展3—4次宣传咨询活动。编印和制作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资料,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企业、到社区开展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与咨询活动。
五、适时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适时组织会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先进会员单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学会健康发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提高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一条 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办的,并由其直接领导的自收自支的事业组织,是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唯一面向社会开放的综合性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第三条 本中心以“您的需要就是我们的追求”为服务宗旨,凭借丰富的专业人才优势、现代化的管理运营模式、人工及网络化的咨询服务方式为广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会员提供各项高品质、专业化、权威性的劳动保障及其他相关管理内容的免费及优惠服务。
第二章 会员单位等级
第四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并自觉履行会员交费义务后,可成为本中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单位)。
第五条 会员单位分为四个等级,即顾问级会员、金卡级会员、银卡级会员、普卡级会员。不同级别的会员单位享受不同幅度的免费及优惠服务。
第三章 会员单位权利
第六条 本中心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同时,接受会员单位的建议和监督。在一个服务年度内,不同级别的会员单位享受以下免费服务。
5、制定或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指导服务;
6、一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7、获得本中心网站企业会员专有用户名和密码,享受属于会员单位独有的网络服务:
(1)下载当期《劳动保障政策文告》和《劳动保障咨询顾问》电子刊物;
(2)使用企业招聘平台,并自主管理招聘信息;
(3)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在“会员之家”栏目“我思我想和欢乐时光”中发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体会、学术性论文、活动花絮等署名文章,经本中心审核后在网站予以。
(三)银卡级会员享受以下免费服务:
1、每月二本《劳动保障政策文告》、《劳动保障咨询顾问》;
2、劳动保障相关政策咨询;
3、本中心为会员单位举办的劳动保障热点问题咨询专场、人力资源管理主题研讨会,限二人参加;
4、本中心为会员单位举办的联谊会或经验交流活动,限二人参加;
5、制定或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指导服务;
6、一次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
7、获得本中心网站企业会员专有用户名和密码,享受属于会员单位独有的网络服务:
(1)下载当期《劳动保障政策文告》和《劳动保障咨询顾问》电子刊物;
(2)使用企业招聘平台,并自主管理招聘信息;
(3)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在“会员之家”栏目“我思我想和欢乐时光”中发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体会、学术性论文、活动花絮等署名文章,经本中心审核后在网站予以。
1 2 3 4 5 6 7 8(四)普卡级会员享受以下免费服务:
1、每月一本《劳动保障政策文告》、《劳动保障咨询顾问》;
2、劳动保障相关文件查寻;
3、本中心为会员单位举办的劳动保障热点问题咨询专场、人力资源管理主题研讨会,限一人参加;
4、本中心为会员单位举办的联谊会或经验交流活动,限一人参加;
5、获得本中心网站企业会员专有用户名和密码,享受属于会员单位独有的网络服务:
(1)下载当期《劳动保障政策文告》和《劳动保障咨询顾问》电子刊物;
(2)使用企业招聘平台,并自主管理招聘信息;
(3)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在“会员之家”栏目“我思我想和欢乐时光”中发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体会、学术性论文、活动花絮等署名文章,经本中心审核后在网站予以。
第七条 在一个服务年度内,不同级别的会员单位享受以下服务的收费优惠(本条第(一)项中国际交流、省际调研考察和国家及本市有统一要求的除外),顾问级会员优惠30%;金卡级会员优惠20%;银卡级会员优惠15%;普卡级会员优惠10%。优惠服务项目如下:
(一)培训、交流服务
1、国际交流;
2、省际调研考察;
3、本中心独办的劳动保障政策系列讲座;
4、本中心独办的人力资源管理系列讲座;
5、就业准入培训;
6、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7、企业内部职业培训;
8、劳动法律咨询专场;4、集体合同谈判;
5、工资集体协商;
6、劳务派遣。
第四章 会员单位义务
第八条 遵守本章程和本中心的活动守则,按期交纳会员服务费。
第九条 不得对外散布有损本中心形象的言论。
第五章 入会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填表
阅读本章程后,有申请意向的用人单位从本中心网站下载或从本中心领取《劳动保障政策会员制管理资格审批表》,逐项填写。
(二)申请
携带《劳动保障政策会员制管理资格审批表》及本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本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三)审核
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的当日,本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四)交费
经本中心审核同意的,用人单位按如下标准交纳会员服务年费:
1、顾问级会员:服务年费15000元;
2、金卡级会员:服务年费3600元;
3、银卡级会员:服务年费2400元;
4、普卡级会员:服务年费1200元。
本中心收取的上述会员服务费,主要用于会员单位管理及开展各类免费、优惠服务的开支。
(五)发卡
对已交纳会员费用的会员单位,按会员等级发放《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会员卡作为会员享受免费及优惠服务的凭证,交费年度内有效。
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注册
第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诊断”是指应会员单位需求,对会员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状况进行诊断,帮助会员单位找出管理中的漏洞及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本章程是本中心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的基本准则,本中心将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不断修正完善。
政管理毕业论文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关键词:就业工作,企业用工,排忧解难
近年来,随着山东省沂水县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一大批有实力的企业不断前来落户,为该县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据调查,全县招商引资企业用工缺口较大,69个5000元以上项目缺工4049人,平均每户缺工59人,其中一户企业缺工1000人,企业招工难问题进一步显现。作为就业服务的主要部门,开好头、起好步,积极做好招商引资企业用工服务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服务全县工业经济发展,全方位、多渠道地解决招商引资企业招工难、用工难问题,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稳定就业局势,为全年就业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显得尤为重要。
1.强化服务,明确责任,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
沂水县总面积2434平方公里,辖19处乡镇,1040个行政村,33万户,110.88万人口。目前,全县农村总人口数为992724人,劳动力人数633265,在校生人数47229人;已经从事非农业人198609,其中市内转移就业91564人,市外转移就业107045人,目前需就业人数为12987人。
1.1 建立企业用工服务责任制度
凡是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要优先保障用工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全县就业的主管部门,作为就业服务工作牵头单位,经贸、教育、人事、财政、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
1.2 建立招商引资企业用工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在正常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每月召开一次企业用工专题联席会议,交流工作经验,议定工作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用工中出现的问题。
1.3 建立农民工就地就业绿色通道
要引导农民工转变外出就业的观念,对在县内企业就业的要在职业介绍、免费培训、社会保险、合同鉴证等实行上门“一条龙服务”。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建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窗口,为进城务工的农民解决子女入学、户口迁入等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
2.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城乡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
城乡失业人员就业能力比较差,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相应技能和就业指导,要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城乡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纳入培训范围。
2.1落实免费培训政策,加强培训体系建设
整合培训资源,搭建政府免费职业培训平台。大力宣传免费培训政策,整合全县各类培训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统一规划、建设高标准的培训基地,以满足广大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和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建立培训与用工的互动机制。
2.2大力倡导订单、定向培训
全县所有公办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培训机构每年都要承担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用工任务,积极开展就业前的岗前培训、以稳定职工为目的的在岗提升培训,对企业新招聘的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厂纪厂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素质培训,提高员工爱岗敬业、诚实为企业服务的素质。提升招工用工质量。
2.3做好初、高中毕业生培训
由教育部门提供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人员名单、通讯地址等,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缺工岗位和用工条件、工作待遇等,上述两部门每年联合举办企业专题培训和招工洽谈会,更加有效地服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地参加培训、就地就业。形成培训机构与招商引资企业的有效对接。
3.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实行企业用工申报和岗位空缺报告制度,县内企业用工统一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资源配置服务。
3.1建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搞好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以宣传贯彻《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市就业办《关于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为契机,组织各有关人员参加的培训班,进一步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尽快纳入县人力资源市场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就业服务网络,实行就业服务全覆盖。论文参考。加强基层劳动保障队伍建设,搞好劳务信息员的专业化培训,提升基层劳动保障队伍的劳动保障业务水平素质,为本地劳动力转移提供零距离服务。
3.2做好用工信息的
搞好就业网站建设,专人维护,及时、更新信息。电视、电台、报纸等政府举办的新闻媒体也要定期向社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对由政府组织开展的大型服务企业用工活动,实行免费宣传。通过多种途径搭建用工就业桥梁,畅通招工用工信息渠道。
3.3搞好用工跟踪服务
县级职业介绍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要建立用工跟踪服务网络,帮助企业转变用工观念,建议企业降低招聘人员门槛,同时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实行规范用工,招聘员工一律在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同时对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对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加以统计、分析,协助企业制定招工措施,帮助企业进行招工,确保及时解决企业的阶段性缺工问题,为企业发展服务。通过企业精神的塑造、团队精神的培养、职工精神文化的需要,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做到用待遇吸引人、用感情留住人。
3.4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
认真落实各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较多的企业,实行阶段性降低税、费,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有序健康的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4.开展就业主题活动,以优质服务应对新挑战
“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是全年就业工作的目标,要积极搭建平台,提供精细服务,应对新挑战,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和形式,改善服务手段,力争全年就业率再创新高。
4.1继续开展好“春风行动”
出台行动方案,制定宣传计划,延长活动时间,利用春节外出务工人员大量回乡的时机,做好用工信息宣传,开展好“三送”活动,做好宣传,将企业用工信息送到群众家门口。
4.2开展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向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求职者提供民营企业用工信息,在此基础上,召开专场招聘会,积极组织更多的用人单位参加招聘周活动,促进就业。论文参考。要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促进再就业政策的落实,使民营企业的空岗信息与求职者的就业愿望实现有效匹配,搭建民营企业和劳动者对接平台。
4.3开展好就业伙伴行动
充实就业伙伴联系单位,与企业结对帮扶,按照责任分工与企业联系,签订《就业伙伴行动协议书》,督促他们每月走访一次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向企业宣传帮扶政策,指导企业开展培训,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行动成果,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4.4开展好再就业援助月活动
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集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落实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和残疾人扶持政策,实施进家入户专项就业帮扶,促进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4.5开展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通过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家庭或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4.6实行定期招聘
劳动、人事、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安排好各类招聘服务活动的时间、场次,形成制度性的定期招聘。要举办好各类特定专业、工种或服务对象的专场招聘活动,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便利的平台。同时倡导“以工带工”。论文参考。引导企业利用现有职工资源,动员本企业员工利用亲缘、地缘、学缘、友缘等社会关系,为企业介绍职工,最大限度地解决企业招工难,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论文关键词: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 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城市的劳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如何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课题之一。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收集研究了相关资料,总体看,我们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关情况如下:
一、劳动关系现状分析
(一)劳动关系实质是矛盾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资本拥有者雇主(用人单位)双方,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动因和根本目的,也是劳动关系双方相互依赖的前提条件。但是劳资双方的立场和价值取向是不同的,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者追求工资最大化,矛盾因此而产生,这是劳资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的特性,劳资双方的矛盾性自劳动关系建立起就存在。劳资双方对利益的追求保持相对均衡,劳动关系呈和谐状态,一旦这一平衡被打破,双方就失去相互依赖的条件,就产生争议、纠纷。劳资矛盾纠纷是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类型,一般不具有敌对性,但是处理不当会升级、转化,有时甚至产生过激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劳动关系“四化”特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随着改革发展深入推进,劳动关系也发生深刻变化,有“四化”特征:
1.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是指由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做为全社会代表的利益一体化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和劳动者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所构成的雇佣劳动关系。在市场化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将会不断扩大和加强,劳资矛盾纠纷在特定情况下会呈高发态势。
2.劳动关系的法制化。主要是指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反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经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经过法律制度和程序加以解决。
3.劳动关系的国际化。一是出现了国际性质的劳动关系,如外商对华投资企业的新型劳动关系。二是劳动用工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也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向。三是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也在更多地借鉴通行的国际惯例。表明劳动者权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的全球化趋势。
4.劳动关系的多元化。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出现多元化。从劳动者的分类看,既有城镇职工及下岗失业人员,又有农民工,还有灵活就业人员;从用人单位的性质看,既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又有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还有机关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的劳动者与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为此,劳资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复杂化特征。
(三)劳资纠纷出现的基本特点
1.劳动争议案件中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加。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和群体解决纠纷相对有利性,劳动者多采取群体性多渠道方式解决纠纷,这一因素容易造成突发性的增多。
2.“两节”效应明显。主要集中在每年第四季度和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劳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突发事件明显上升。此时劳动者回家心切,要求全部结算工资或拖欠的工资,来年再做打算。作为雇主一方,也面临供货商催款,资金紧张的情况,同时也有担心熟练工人流失,暂扣一点工资的想法,因此这时候容易发生欠薪问题。
3.建设施工领域是高发行业。在建设施工领域,发生突发事件占较大比重。建设施工领域发生的突发事件一般都占到总数的50%以上。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生突发事件也大量增加。
4.劳资纠纷引发的过激行为增多。由于法律诉讼时间较长,难解眼下之急,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当事人,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如围堵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甚至出现打砸事件等,想以此求得更快的解决问题。过激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二、引发和处置劳资矛盾纠纷的主要问题
(一)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是引发矛盾纠纷的突出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中小型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产生拖欠工程款和工资行为,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突发事件。二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不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等行业拖欠工资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甚至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压低职工工资等现象还存在。
(二)《劳动合同法》仍需努力全面贯彻落实
一是劳动合同在某些行业单位签订率低,劳动合同在公有制企业的签订率较高,但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如建筑、餐饮、娱乐、加工行业在招用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时,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一旦发生纠纷后,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易引发矛盾纠纷和上访投诉。二是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有的不填写、不齐全,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不明确,甚至强加一些“霸王条款”。三是用人单位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收归自己保管,没有交给劳动者一份。四是不履行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实际用工过程并没有履行劳动合同。
(三)一些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缺失
在企业经营失败后,有的企业主携款潜逃,以求自保。如逃避刑事责任、躲避赌债等,使欠薪逃逸事件增添了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这些逃之夭夭的企业主,把矛盾和责任推向政府和社会,引发。
(四)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维权艰难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健全,一些企业职工在生产生活上遇到困难和问题,常常得不到正确疏导和有效化解。有的企业内部虽有工会负责人,但拿的是企业主的工资,享受的是企业主给的待遇,难以发挥协调沟通作用,职工缺乏对自身权益的“话语权”。二是有的企业工会选出了职工代表,但由于职工代表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欠缺,在平等协商过程中,谈判能力不足,对于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矛盾纠纷难以沟通解决。三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因害怕被解雇失去工作,往往忍气吞声,只有在被无故解雇、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治疗或无法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等,才开始投诉上访,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无法解决他们的诉求,就容易发生过激行为。
(五)劳动保障监察力量有待加强
面对日益增加的纠纷案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维权工作,普遍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对纠纷案件更多地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但过细的调解工作往往比简单的裁决,要花费更多的行政成本,在新的挑战面前,人员配备就显得有些不足。个别的监察机构还缺乏办公设备、办案经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多为被动监察,一些违法案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对策和建议
综上分析,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劳资矛盾纠纷,要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兼顾双方利益;要注重事前防范、案前调解,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企业内部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企业是预防和化解劳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上有多种方式,笔者认为,依靠和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是有效方法。各级工会部门要促进企业工会的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的指导,企业要建立工会组织和指定负责人,还要善于发挥作用,确保工会在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中起到促进沟通的桥梁作用。工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背景和经验,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得到企业和职工群众的信赖。
二是养老保险费要实行依法征收。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确保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建议在征收养老保险费工作中建立举报、查处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街道(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组织的功能,建议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企业组织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依托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街道(乡镇)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基层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消化劳动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凡有欠薪记录的企业和外进企业,须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工资支付。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用工企业不得动用保证金。该制度可在建筑业率先推广,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五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欠薪应急保障金专门用于紧急情况下先行垫付因企业经营者逃匿、企业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企业未能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劳动报酬,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欠薪应急保障金的来源,主要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承担。政府为企业垫付欠薪后,由当地法院对企业资产依法处置变现后,将资金返还欠薪应急保障金。
六是各劳动仲裁部门建立欠薪等仲裁“绿色通道”,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以保证农民工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劳动法》在用工制度方面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不大,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成本不高。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就业压力下,作为弱势的劳动者为求得一份工作,有时只好委曲求全,只能“随行就市”,最终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增加本文就我国当前的劳动用工和劳动关系现状进行分析,并阐述了改进状况的措施。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充分体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方面进一步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成本。当前,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己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识。但是,就我国当前的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现状来看,劳动合同签约率低且不规范、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现象比较普遍、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本课题目就是针对现在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改进观点。
一、我国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现状的分析
首先,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占了主导地位,但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还很多,一是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使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实现市场化;二是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其次,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
再次,市场化改革对体制内和体制外两大就业群体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对国有部门和其他体制内的就业人群来说,主要表现为就业灵活性的加强,而对非国有部门和其他体制外的就业人群来说,则表现为政府规制的逐步强化。
此外,劳动关系总体上稳定,但局部问题突出,潜在的问题和矛盾严重,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的难度加大,非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侵害严重,农民工就业状况差且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改善,非正规就业人群就业状况堪忧,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劳动关系调节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等。
二、我国当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
我国当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
第一,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
第二,进一步推进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
第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维护私营企业劳动者的权益。
第四,加强对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的管理和规范,切实维护非正规就业人群的权益。 第五,改革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
三、改善劳动用工与劳动关系现状的具体法律措施
(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在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中所起的作用
首先,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方法提高这支队伍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以及执政为民的意识。其次,提高他们的劳动法规政策知识水平和依法执法的专业技能。再次,建立与当地劳动用工状况相适应的执法队伍。第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摄像或者录音等取证所需的执法设备。第五,强化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从目前的劳动用工状况来看,这些执法人员即使每天都去企业检查和监察,也是无法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的。第六,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察结合起来。每年都应当明确监察工作的重点,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日常检查不能间断。第七,完善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相适应的劳动仲裁院的工作条件。第七,通过大众媒体及时把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公开报道。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
1.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2.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3.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论文关键词】劳务派遣;立法原则;平等原则
劳务派遣是法律设定的多种用工形式之一,它指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再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目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并无其他要求。由于法定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又有一定的利润可图,导致劳务派遣机构迅猛增加,派遣工种几乎涉及各个行业,使得原本属于补充性质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出现了取代常规用工形式的趋势。为了确保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严格规制。劳务派遣立法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临时性、辅与替代性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曾经对“三性”进行了解释,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后该条款未保留,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许多本不应适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也安排了被派遣劳动者。笔者认为,“三性”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不能简单的从“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去理解,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看,它是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限制而非扩张。
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中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时效性或者不是经常发生的工作岗位,例如为了完成额外增多的订单等而急需加派人手;又如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到异地参加学习培训、病假、产假、被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等原因,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在原工作岗位劳动的,用工单位可考虑让被派遣劳动者到该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务,直至本单位的劳动者能够返岗。辅,是指向用工单位正常经营主要业务而提供的不可或缺的服务与保障的业务工作岗位。替代性,是指与用工单位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发生直接联系的工作岗位。
虽然《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限定为用工单位的“临时性、辅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其立法的基点是防止劳务派遣对传统雇用的冲击及企业将固定岗位临时化,将劳务派遣发展空间控制在相对狭小的范围,使其仅作为标准劳动关系的补充。但面对现实中的各行各业、形式各异的劳务派遣,不同的用工单位在设置派遣岗位目的、岗位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及设置标准等方面也各不相同,以立法形式对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予以强行性规定,难免会对用工单位的自主经营权造成影响。此外,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已经拓展到了国外,对“劳务派遣”的探讨理所当然包括对境外的劳务输出,而对外劳务输出显然难以达到“临时性、辅和替代性”的要求的。因此,可以选择一个较为折中的方式,把相对容易界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方式将其限制在一个范围内,而把难以厘清“辅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界定权利交给用工单位,由其自主确定。这既符合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素质存在差异的事实,也能够调动用工单位合理利用劳务派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对传统用工的补充职能。
立法者在界定什么是“临时性”需要考虑的是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务的期限以多长为准。各国相关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德国规定劳动者派遣的时间不能超过9个月,日本则规定不得超过1年。笔者以为,既然使用派遣劳动者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临时之需求,而如果派遣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的长期需求,就应当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而不能采取派遣方式,以间接用工的方式使用该劳动者。所以在某一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宜长于6个月,否则企业的用工需求就不能称为是“临时性”的。在劳务派遣“一般不宜长于6个月”的基础上,还要尽可能针对不同用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规定,建立适应各种岗位的劳务派遣服务方式及合同期限。对一些小型的企业或生产规模变化较大的企业(如建筑业)以及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岗位,可以规定为“临时性、辅和替代性”,对那些大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应保持劳动队伍的基本稳定,或者延长派遣时间,或者明确规定长期性岗位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境外的劳务输出则应当根据其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为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维权工作的有效性,提高用工单位的守法经营意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用工单位在确定辅和替代性的岗位时,应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参与其中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岗位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到按需分配,既要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又要维护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与本单位的工会、职代会集体协商并确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辅和替代性岗位后,应采用集体合同的书面形式规定下来,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未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岗位不允许作为辅与替代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已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但事后经审核查实该工作岗位在实质上与“辅”和“替代性”要求不符合的,仍然不能够安排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如果劳务派遣机构违反以上要求,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不满足“临时性、辅、可替代性”条件的工作岗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要求而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如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付相应的赔偿。如果派遣机构或者用工单位不接受改正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如罚款)。 转贴于
二、平等原则
(一)劳务派遣中平等原则的界定
劳动平等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每个劳动者都是具有独立人格与人身自由的自然人,平等原则的价值取向就是使每个劳动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形式上的雇佣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实质上的雇佣关系。考察劳务派遣中的平等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在同一个劳务派遣机构中的各个劳动者之间的平等;二是在同一个用工单位中的被派遣劳动者与其正式员工之间的平等。本文以下讨论的平等原则是围绕后者展开。
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之间的劳动平等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绝对的劳动平等和相对的劳动平等。例如,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的设施和条件,是用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这一点不应当由于企业的用工形式等因素的不同而在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之间存有差别,因此应实行绝对的劳动平等。而劳动报酬以及与之挂钩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福利,可由于企业的用工形式、劳动者资历能力、工作经验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别,因此可以实行相对的劳动平等。在实行相对的劳动平等时,最重要的是重视与解决同工同酬的问题。
(二)实现劳动平等的制度设计
围绕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平等问题,立法者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合理设定绝对的劳动平等与相对的劳动平等。在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之间,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的设立与有关权利的划分,最终取决于企业用工形式即劳动者派遣与否的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劳动基准是法定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底线,它的实施范围不应受到劳动者派遣与否的影响,因此在劳动基准的适用方面,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之间应实行绝对的平等。而在劳动基准范围之外和劳动基准水平之上的劳动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之间可以实行相对的平等。在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中,诸如劳动保护权、休息权等人身权利一般不应受劳动者派遣与否的因素影响,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在享有这些权利方面应实行绝对的平等。诸如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和相关福利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在享有上可以实行相对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