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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
作者:滕瀚 方明 单位: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学院
“有机会才学它”(M=0.430)、“维护和宣传它”(M=0.350)、“有时宣传它”(M=0.320)、“对它缺乏学习和认识”(M=0.280)、“对它兴趣不大”(M=0.210)、“总是担心它的负面影响”(M=0.130)、“不清楚(M=0.130)”,最后是“反感它”(M=0.040)。可以看出,均数排在前五位的对待科学的态度均是积极正向的态度,排在后五位的是负面消极的态度。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在对待科学的态度的选择上,以积极正向的态度为主。农民工的道德意识,以积极的道德意识为主可以看出,农民工在道德意识选项上选择最多的是“诚信”(M=0.72),其次依次是“关爱”(M=0.69)、“宽容”(M=0.67)、“负责任”(M=0.38)、“沟通”(M=0.37)、“冷漠”(M=0.05)、“相互利用”(M=0.04)、“不负责任”(M=0.03)、“敌对(M=0.03)”,最后是“欺诈”(M=0.02)。可以看出,均数排在前五位的积极正向的优良道德意识,排在后五位的是负面消极的不良道德意识。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在道德意识的选择上,以积极正向的道德意识为主。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工在对科学的“欣赏”选项上,与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不良道德意识呈显著的负相关(p值均小于0.01),而与“关爱”“诚信”等优良道德意识呈现显著的正相关(P值均小于0.01),这说明农民工对科学的欣赏有助于改善其道德意识,降低其消极的道德意识。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对科学的态度中,农民工的“设法弄懂它”与人际道德意识中“冷漠”呈显著的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086(p<0.01),与人际道德意识中的“诚信”呈显著的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081(p<0.01);对科学持有“有机会才学它”的态度与人际道德意识中“冷漠”呈显著的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083(p<0.01),与“诚信”呈显著的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082(p<0.01)。这说明对科学的学习与掌握有助于良好道德意识的形成。
农民工对科学持有的消极负面态度与不良道德意识呈显著的正相关我们可以看出,农民工对科学的态度中,“对科学兴趣不大”与不良道德意识中的“冷漠”、“不负责任”、“欺诈”、“敌对”、“诚信”、“相互利用”呈显著的正相关(p值均小于0.01)。农民工对科学的“反感”与不良道德人际关系中的“冷漠”、“不负责任”、“欺诈”、“敌对”、“诚信”、“相互利用”也呈显著的正相关,其中对科学的“反感”态度与道德人际认知中“冷漠”的相关系数高达0.252,与“不负责任”的相关系数高达0.210,与“敌对”的相关系数高达0.275,与“相互利用”的相关系数高达0.161,这说明农民工对科学的消极态度会影响到他们的道德意识,农民工对科学的态度越消极,农民工的道德意识也越消极。令人惊奇的是,农民工在对待科学的态度中,“总是担心它的负面影响”与道德意识中的“关爱”呈显著的负相关(p<0.01),与道德意识中的“冷漠”“欺诈”“相互利用”呈显著的正相关(p<0.01)。这与人们对科学负面影响的担心的认识有出入。一般情况下,人们倾向于认为“对科学负面影响的担心”与“关爱”等积极道德人际关系呈正相关,与“冷漠”“欺诈”“相互利用”等消极道德人际关系呈负相关,但本调查的结果却与此相反,可能的原因是“总是担心科学的负面影响”会强化出对科技进步的不信任感和毁灭感,促使具有这种观念的人在道德意识中更加倾向于“冷漠”“欺诈”“相互利用”等消极道德意识。
对科学的“反感”“兴趣不大”等消极态度与优良道德意识呈显著的负相关,与消极不良道德意识呈显著的正相关。这说明科学的进步与传播对社会道德意识层面具有显著的影响。有效的推进科学的传播,能够提升社会道德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文明进步。对科学的认可与赞成态度蕴含着对科学精神的认可,而科学精神中的关爱、宽容、负责任以及求真务实、实事求是都与优良道德意识的“宽容、关爱、信任”是一脉相通的,因此,科学精神对于净化道德观念、陶冶道德情操和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本调查从实证层面支持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传播对社会伦理、道德风尚、价值观念产生了显著的积极影响。降低和消除农民工对科学的负面态度,有助于他们形成优良的道德意识的调查数据说明,“对科学兴趣不大”与不良道德人际意识中的“冷漠”、“不负责任”、“欺诈”、“敌对”、“诚信”、“相互利用”呈显著的正相关(p值均小于0.01)。农民工对科学的“反感”态度与农民工的“冷漠”、“不负责任”、“欺诈”、“敌对”、“诚信”、“相互利用”等不良道德人际关系中也呈显著的正相关,其中“反感科学”与“冷漠”的相关系数高达0.252,与“不负责任”的相关系数高达0.210,与“敌对”的相关系数高达0.275,与“相互利用”的相关系数高达0.161,这说明农民工对科学的消极态度会显著影响到他们的道德意识,说明降低和消除农民工对科学的负面态度,有助于农民工形成积极优良的道德意识。培养和强化农民工对科学持有正向积极的态度,有助于淡化其不良道德意识,塑造其优良道德意识从我们还可以看出,农民工对科学的欣赏态度与农民工在日常生活中的不良道德意识呈显著负相关(p值均小于0.01),而与优良道德意识中的“关爱”“诚信”呈现显著的正相关。说明农民工对科学的欣赏有助于改善其道德意识,降低其不良道德意识。这说明在农民工日常生活中,加大科学知识的普及,提高农民工对科学的兴趣,培养他们对科学的欣赏态度,有助于他们道德意识的提升与改善,有助于淡化消极道德意识。总体上,从农民工群体中,我们可以看出该群体对科学持有的积极态度与该群体的积极道德意识具有显著的正相关,科技对社会的道德意识层面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少数民族舞蹈 文化功能 方法 特点
我国是一个拥有众多少数民族的国家, 经过几千年历史的慢慢沉淀和积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逐渐形成了丰富多彩、美妙神奇的多民族文化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舞蹈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的舞蹈文化,被看成是各民族文化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舞蹈所包涵的思想、精神和情感,往往就是这个民族的灵魂和思想,是这个民族智慧的结晶与象征。受国情和其他因素的制约,我国少数民族舞蹈的市场不容乐观,没有发挥其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需要我们不断研究和发掘,从而发挥其潜能。
一、我国少数民族舞蹈教育的现状
就我国少数民族舞蹈的发展状况而言,长期以来,少数民族舞蹈的价值和功能被人们所低估。最初,受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政策以及文化环境的制约,少数民族舞蹈仅仅是为创作和教育需要而开展。直到21世纪才进入以保护、传承和研究我国少数民族舞蹈文化遗产的跃进时代。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全球化的到来、人们观念的改变,一些偏远或不发达地区,除了主科教育外,也开始重视和普及舞蹈教育,少数民族舞蹈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被逐渐确立起来。少数民族舞蹈越来越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在各种文艺活动中,少数民族舞蹈的表演占据着主要的地位。但这类舞蹈没有更深层次地表现出各民族的新生活,其教育和传播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就对当代少数民族舞蹈的创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具有时代特色与民族风格,又要反映当代生活。
二、我国少数民族舞蹈的特征
(一)具有群众性、娱乐性
中国少数民族舞蹈的发展植根于民族的兴衰。在远古时代,舞蹈便作为一种肢体语言而存在,作为对人类生活方式、、民情民风、道德规范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活动形式,它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少数民族舞蹈经过长久的沉淀和积累,已由最初的抒发、表达个人的情感而具有了群众性和娱乐性。在民族节日、婚庆、祭祀等活动中,人们赖以民族舞蹈而表达情感,并在跳舞中陶冶情操、传播文化。因此,群众性和娱乐性就必然地成为我国少数民族舞蹈的特征之一。
(二)具有丰富的感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舞蹈由自娱向娱人过渡,并不断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而长期保存下来。少数民族集聚地,有特定的场地供特定节庆活动欢乐、舞蹈,男女老少在跳舞中抒怀。他们民族的信仰、生活习惯、风格特色在舞蹈中都有体现。比如蒙古舞蹈的豪迈和激情,反映了他们在大草原生活的状态;傣族舞蹈的温柔和柔美,也是其生活状态的反映。正是因为舞蹈是民族生活、情感多方面的体现,使它得以生生不息地流传至今。
(三)体现本民族特色
各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服饰、语言及生活观念、风俗等,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创造了体现本民族特色的舞蹈。例如土家族的“摆手舞”,是土家族传统民俗文化的集中体现;生活在大西北的裕固族,他们逐水草而居,从事牧业生产,因而其舞蹈反映了该民族的生产、生活、宗教、习俗等各方面的情况;彝族火把节,人们要围着篝火跳《打歌》;傣族泼水节,人们要跳《嘎光》、《象脚鼓舞》。通过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舞蹈与该民族的特色、人民的生活状况是相融的。
三、我国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功能
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少数民族人民无意识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舞蹈行为(如宗教活动、民俗节日活动、婚丧嫁娶等)承担了传承与发展民族舞蹈文化的主要任务。专业化、正规化的民族舞蹈研究、教育机构的出现,使得民族舞蹈文化走上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那么,如何使少数民族舞蹈所具有的文化功能得到很好的发挥,有效地展示民族文化艺术的感染力和影响力,这是当前乃至今后各少数民族舞蹈所面临的难题之一。
(一)文化传承功能
我国少数民族舞蹈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它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集体创造、集体传衍、不断积累发展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地区特色和民族特色。长期以来,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承赖以其独特地理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他们通过民族舞蹈来表现民族迁徙史,传授生产技能、生育知识,传播等等,以此抒感,自娱自乐,且相沿至今。这些舞蹈所特有的民族气息和时代精神,是前人为我们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值得我们一代又一代的炎黄子孙代代相传下去。
(二)文化积淀功能
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演变和发展,遍布大江南北的各少数民族逐渐确立了自己的文化体系,沉淀了独具一格的文化风韵和特点,也创造了极具特色的民族舞蹈。在长期的交往中,各民族相互学习和交融,同时又强调各自民族的文化特征。将少数民族舞蹈纳入民族舞蹈体系,给予其主体的地位,重视少数民族舞蹈文化的积淀,是保存和发展少数民族舞蹈的必经之路。
(三)文化交流功能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文化在一个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现在提倡的“软实力”,就包括以文化为主导的“软实力”。少数民族舞蹈作为文化“软实力”之一,以其特有的地位与价值促进中外少数民族舞蹈文化间的交流。自古以来少数民族多居住在边疆地区,这些地区是中华民族对外进行经济和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为中外舞蹈文化的交流和传播发挥了独特作用。如驰名中外、横贯亚洲的丝绸之路,在促进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在民族舞蹈文化的传播上,促成唐代舞蹈达到辉煌的高峰。印度舞蹈也正是因为这种文化交流而传播开来的,如《天竺乐》至今在我国广为流传。
(四)文化创新功能
总书记曾经对经济科学界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切事物的发展和进步都离不开创新。《云南印象》红遍全国,正因为编者杨丽萍大胆地对云南少数民族舞蹈文化加以创新,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才创作出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舞蹈作品。这个舞蹈的最大成功就是创新,创新使大家了解云南的文化,从而传播了云南文化。这个例子让我们明白了民族舞蹈的发展离不开创新,然而创新不单指表现新的主题、运用新潮的动作,而重在拓展。同样,民族舞蹈的现代化也不是抛弃和改造民族性,而是强化和发展。当今社会,少数民族舞蹈独特的文化价值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们对少数民族舞蹈的保存和发展倾注了很多心血。但目前,传统舞蹈文化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极为保守的“博物馆”式文化予以保存,其艺术价值不仅得不到有效的传承,更会让它落入“原始”、“落后”的境地。保护的责任确实重大,但只有创新我们才能真正保护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而这创新的根本是来自少数民族自己独有的民风、民俗、民情、民味、民神和民族语言。
四、创作优秀少数民族舞蹈作品的方法和途径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一切理论必须要回到实践当中。要创作出优秀的民族舞蹈作品,必须掌握关于舞蹈的发展历史、内涵、类型等基础知识,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创作。由于牵涉到民族的文化特性、风俗习惯、民俗民情,创作者必须亲自深入少数民族地区体验生活。例如很多优秀的少数民族舞蹈创作者,要么就是该少数民族的人,要么就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生活过。
(二)创新与继承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方法
我国的舞蹈资源十分丰富,还有一些舞蹈文化在少数民族地区没有被发掘出来,这样就需要我们去挖掘。但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挖掘的舞蹈文化既要符合大众的审美需求又不能损害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特点和民族特色。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持文化特色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这种创新的目的是为了让这些宝藏更好地发挥特色,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事物的发展离不开创新,舞蹈创作也一样,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如《云南映象》,它表现的只是村民们普通的生活,它的演员是土生土长的,舞者70%来自云南的各个村寨,正因为杨丽萍用了创新性的现代手法才使得古老的东西栩栩如生。
(三)提高创作者个人素质的方法
我国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泱泱大国,也积累了许多具有文化特色的经典舞蹈。《雀之灵》、《云南印象》、《阿诗玛》、《一个扭秧歌的人》、《红色娘子军》……这些作品无不是艺术家用自己的情感和知识铸就。目前,好的舞蹈作品稀缺,这是很多原因导致的,其中优秀编创人员的稀缺是重要原因。政府提倡打造知识型社会,也就要求文艺工作者提高自身的知识性,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多创作优秀的文艺作品。创作优秀的少数民族舞蹈作品,既要深刻反映各民族的新生活,又要具有时代特色和民族风格,这就需要创作者深入各民族生活,了解不同民族的历史、文化,从传统中吸取精华。这些无不要求创作者极大地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养,并充分发挥个人的独创性。
如上所述,日益改观的人民生活水平、繁荣昌盛的民族文化使得少数民族舞蹈焕然一新。少数民族舞蹈承担着传递和丰富我国民族文化的重任,我国少数民族舞蹈文化将历经多重的淘洗,以崭新的民族传统优势和个性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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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石。社会不公正现象严重影响公民道德建设的顺利实施。应从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制度环境、提高公民公正意识等方面来改善社会公正的环境,促进公民道德水准的提高。
“从现代伦理学意义讲,社会公正是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是对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公平分配,它包括社会基本制度和秩序的公平合理以及由此形成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公正要求和行为规范。”(李萍:《公民日常行为的道德分析》,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可见,社会公正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直接影响人们的道德水平和社会整体道德状况的重要社会因素。因而,探讨社会公正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现阶段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公正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石
社会公正是一个复杂概念,它涉及多个领域,就公正类别来看,有政治公正、经济公正、法律公正、道德公正等。但任何一个公正都蕴含着道德的意义,因此,本文从这个角度来探究社会公正与公民道德建设的关系。尼布尔认为:“社会将公正而不是无私作为它的最高的道德理想,它的目标是为所有人寻找机会的均等。”(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公正看成是社会的第一德性。当代美国公共行政学者库柏认为:“公民的品德的总则是‘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广泛的公共精神和公民品德不可能仅仅是一种道德境界的倡导,也不是对自我利益的简单超越和否定,而是一种在恰当的机制下达成的公共和个人的‘双赢’。”(王云萍:《库柏对公民品德的研究及启示》,《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3期)而麦金太尔则直接把公正理解为是一种美德。从上述理论路径思考,我们不难得出社会公正乃是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基础。社会公正对于一个人的道德人格形成和社会美德的产生起着重要作用,公正观念一开始就塑造着人们是非善恶的观念。一个缺乏公正观念的人,也必然缺乏是非善恶观念,没有友谊、情感和信赖,往往唯利是图,因而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道德人格的基础。公正作为一种社会的力量和道德力量对我们的行为进行一种纠正和激励,作为观念的社会公正并不是苍白无力的,相反,它对人们的生存世界常常具有扳道者的功能,它对人们行为动机的形成、价值观念的选择和道德目标的达成是有直接的浸润作用。现实生活诸多事例已经表明,由公正体现的正义感,是道德人格的脊梁。其实,公正不仅是人们道德观念的生长点,同时也是建立社会道德新秩序,即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纵观人类历史,我们也不难发现,社会伦理的秩序往往因公正的衰退而式微,社会道德秩序的建立始终与公正观念的确立和公正制度的建立联系在一起。可见,从人们伦理道德观念形成的角度看,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现代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石。
论文摘要: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提倡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增强我国公民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提高他们对传统文化的鉴赏能力和文化素质,是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学界对其进行了广泛探讨,取得了一定成果。本文拟对我国的传统文化资源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的方式方法、传承文化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应对策略等作一简要梳理,以促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中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集儒、道、墨、法、释等文化精华为一体,蕴含着丰富的宝藏。从儒家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治国之道到道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道,从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人与人的相处之道到法家“以法治国”以及释家的“大慈大悲”对人性的关怀,无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体现着中华民族的至诚的精神与信念。这种文化在历史上曾推动中国社会的繁荣发展,对整个世界文化发展也有过重大的影响。这些优秀的文化历经几千年的风风雨雨,形成了自成一格的文化传统,至今仍影响着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是我们进行公民道德教育有源头活水。
近年来,对中国的传统文化的研究硕果累累,公民道德教育方面的研究成果也蔚为壮观,然而关于中国的传统文化资源与公民道德教育之间的关系、传统文化对公民道德教育的作用、公民道德教育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研究都不多,而且这些为数不多的研究,也只是泛泛而谈,有待进一步深入。
很多学者都认同以下观点,即“伦理道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文明最突出的贡献之一。”伦理道德是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的深层设计,是公民道德教育中不可或缺的文化元素。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著书立说,呼吁重新审视传统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内容丰富,东南大学的樊和平教授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归纳为仁爱孝悌、谦和好礼、诚信知报、精忠爱国,克己奉公、修己慎独、见利思义、勤俭廉正、笃实宽厚和勇毅力行等十大美德,认为它是形成崇高的民族精神,建立具有丰富内涵的民族道德人格的重要保证。中国人民大学的吴潜涛教授把中国的优秀文化传统归纳为爱国主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自强不息、人际和谐、追求崇高、以德治国、艰苦奋斗等传统,主张大力继承和发扬。[2]
很多学者都主张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民族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同时存在的新形势下,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发掘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传统,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增强民族凝聚力和竞争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3]
传统道德教育以人性论为逻辑出发点和教育前提,是古代先哲对道德教育规律的探索,富有深刻的道德理性内涵,从发展的角度看,这正是传统道德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一脉相承的原因与关键所在。
比如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恪”[4]的思想,在于强调道德教育对理想人格形成的重要作用。另外孔子讲性相近,习相远;孟子讲人性本善、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虽讲人性本恶,但强调“善者伪也”,认为人的善行和善良品德是可以后天习得的。从表面上看,孔子、孟子、荀子对人性的看法存在着差异,但实质上在对待人性与人的善良品德关系问题上殊途同归,都十分强调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认为人性是可以教化、可以塑造的。
关于如何对个体人进行人格培养问题,也能从传统文化中吸取养份。有学者认为:对“善”的追求是中国传统道德对个体生命价值和归宿的最终确认,也是作为个体的人不断寻求道德理性成熟的过程。现代公民人格的培养同样不能脱离人性的基础,要结合个体的道德需要,使人格教育出于自然而又归于自然。这就要关注公民的多种心理需求、生理需求,尊重他们的个人利益和个性特征。提出应该从教育规律、认识规律、身心发展规律出发,通过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道德需求,促进知、情、意、行的和谐发展,实现社会道德要求与个体道德需要的有机结合,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教育要求的层次。[5]
学者们还从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作用以及个人自我修养对造就公民高尚人格的作用进行了研究。中国古代思想家墨子见染丝者而叹:“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非独丝有染,人亦有染。说明道德教育的环境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本性,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风貌和国家的命运。[6]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同其它社会活动一样,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其价值和功能的实现程度受到环境的制约。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环境是构成公民道德建设过程的要素之一。
传统文化中“以法治国”法家思想,对我国的公民道德教育也有着指导作用。人性的二重性告诉我们,人是动物,又不是动物。人的自然属性反映的就是所有动物所具有的生物本能,而人的社会属性体现出来的人的“本质”取决于后天的教化,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我认知和环境教化而赋予自己的作为“人”的存在的内在规定性。然而人的动物性决定了人不会主动弃恶从善,所以需要用法律来约束其行为。[7]
首都师范大学的王淑芹教授的《论公民道德教育的外在机制》、卫建国在《公民道德建设要注重实效》都提出,基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实情以及当下公民道德素质参差不齐、行为自律意识还不强、特别是现代社会人员流动频繁,交往范围广,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相互之间的监督变得越来越困难的现状,提出在进行慎独教育的同时,特别需要加强外部管理,要把道德教育和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对公民的道德进行养成和训练,以提高道德建设的实效。[8] [9] 道德教育是对人美好情感的激发和培养。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论语·雍也》)就是说受教育者只有把追求道德完善的视为快乐之事时,才能自觉自愿地去追求自我完善。我们今天的公民道德教育也应当把情感教育作为重要的方式方法,使人通过情感体验来形成相应的道德理想、价值观念,产生对人生终极价值的关怀,自觉主动地把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
传统道德教育注重“知行统一”,认为道德认知对道德行为起着理性指导的作用,而道德行为则是道德认知的最终体现和实践,主张通过道德实践活动,实施养成教育。这对我们的公民道德教育同样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应该鼓励受教育者积极参与道德实践活动,随着实践的过程中受教育者发挥自主性、独立性,人格素质就会得到相应的提高,从而实现现代公民人格培育的真正目的。
不少国内专家学者对学校在公民道德教育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在学校里进行的公民教育,主张用普世的、合乎现代社会要求的行为规范教育学生,让学生走出校门之前普遍接受公民道德的培养,成为合格的国家公民。因为学校有着社会上所缺乏的教学资源优势、时间优势,学校里不但可以开展直接的公民教育课程,而且还可以依靠多种学科和活动,发挥其间接教育的作用。另外学生正处于学习成长过程中,最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这时候如果能把优秀的为人处事规范和原则传授给他们,一定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育人效果。
有学者对我国公民道德水平低下的现状和原因作了简要的分析,认为是中国30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对人们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使人们的道德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趋势,道德选择上出现困惑、社会道德心理失衡。[10]
关于把传统德育运用到公民教育之中,有学者提出了德育目标问题,认为公民教育必然是主体性教育,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为其基本的教育取向, 而且是区别于“圣人教育”的“平民教育”。对我国公民道德教育目标定位太高,缺乏对不同层次公民的水平、能力分析等现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1]王颖在《当代中国公民教育历史性复兴的现实反思》中强调培育公民应该以公民拥有独立的人格为前提,避免传统文化、尤其是其中的封建臣民观念对公民民主自由的影响。[12]
相对大陆而言,台湾对教育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问题研究比较系统、集中,最有影响的人物当属田培林先生。台中师院王财贵教授发起的“儿童读经运动”也是学者针对传统文化教育所做的贡献,让孩子从小养成温良恭让,品行端正的习惯。
总的说来,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公民教育成为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但至今为止,对公民教育的许多基本问题,理论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从实践上讲,公民教育在我国开展得也很不够。特别是有关如何把中国传统文化资源运用到公民道德教育方面的研究不多,相关研究多限于对传统文化的批判与继承,发扬与光大以及公民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如何把两者相结合,结合过程中可能出现些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等缺少有力的研究。这种情况既同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同时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深化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很有必要。以上研究为进一步研究探索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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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公民道德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其培养的关键期是小学教育阶段。在小学阶段公民道德培养的方法主要有: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环境潜移默化法,树立权利意识法,重点时机培养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网络教育法,人际关系法;学校教育中的岗位服务法,课堂教育法,宣传引导法,创设情境法;家庭影响中的榜样启迪模仿法,劳动体验法。要想发挥这些方法的最好效果,还必须建构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
公民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既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反过来又是人们分析善恶的尺度、评价是非的标准。公民道德培养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全民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小学阶段是道德培养的最佳期。要培养小学生的公民道德习惯,也要使他们能区分善与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如果错过教育培养的重要阶段,很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一生,甚至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那么,具体应该怎样去培养小学生的公民道德?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最有效、最迅速地进行公民道德培养?笔者于2004年4月和7月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13所小学的600余名学生进行了问卷测验和访谈测验。
一、自然和社会环境中公民道德培养方法的探索
(一)自然环境
环境潜移默化法。小学生的生态和环保意识很强,教师和家长要抓住小学生本身具有的这一优点,对他们进行深化教育。问卷结果显示,39.6%的小学生认识到环境和生态问题应该引起人类的注意。43.8%的小学生表示要从自身做起。针对学生已达到的环境和生态问题上的认识程度,应采取:
(1)利用课堂时间进行教育。例如,表演短剧《请关注大自然》。让小学生扮演森林中遭受伤害的动植物,并自编台词。让他们知道大自然的痛苦心声。(2)随时进行口头教育。(3)在学校或社区的宣传橱窗内设置环保专栏。(4)维护小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5)开展“绿色环保周”活动。(6)带领小学生走出大门,用城市已遭破坏的环境和美好的环境教育他们。(7)买一棵小树苗,和孩子一起种上,定期带孩子去照顾它,让孩子和小树苗一起长大。(8)经常带孩子到动物园,看到可爱的小动物,孩子会萌发怜爱之心。(9)多宣传环保的重要性,曝光破坏环境的人与事。(10)每一个人都要保护环境,加大管理力度,尽量不要让小学生看到破坏环境的丑恶现象。(11)组织环保和拯救大自然的志愿活动,吸引小学生参加。
(二)社会环境
1.树立权利意识法。长期以来,社会各方面对孩子的责任与义务的教育太过成功,大大忽视了对权利意识的培养。访谈结果显示,29.1%的小学生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不会要求退换。问卷结果显示,平均有78.6%的小学生在遇到问题时,会选择牺牲自己,取悦他人。为了弥补对权利教育的缺陷,追求权利和义务协调发展,应采取:(1)老师和家长利用媒体和周围发生的事情教育小学生。(2)生活中,大人以身作则,积极维护自我权利。(3)社会上的各因素各尽其职,激起小学生的权利意识。
2.重点时机培养法。各种重要的节日、纪念日,蕴藏着宝贵的道德教育资源。例如“五一”、“十二”;民间传统节日、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纪念日。问卷结果显示,在节日或自己的生日时,只有少数小学生愿意参加有意义的活动,大部分小学生只是在家里和父母过。建议老师和家长要带领小学生参加各种有意义的活动,社会的相关部门也要多为小学生提供参与的机会,以增加他们对国家、对家乡、对大自然、对生活的热爱,陶冶道德情操。
3.爱国主义教育法。小学生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问卷结果显示,80.1%的小学生对2002年中国足球出线怀有积极的态度,无论怎样,他们都为自己的祖国感到骄傲。以此良好状态为基础,应采取:
(1)老师和家长要经常带小学生参观历史革命纪念馆等有教育意义的场所。(2)利用“七一”、“十一”等重要节日,开展活动。(3)老师在课堂上进行教育。例如,歌颂祖国的大好河山,让小学生说说祖国好在哪里。(4)学校宣传橱窗内设置“祖国好”专栏,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向小学生展示祖国的壮丽与秀美。(5)进行国旗、国徽、国歌的教育。(6)利用新近发生的国际大事教育小学生。
4.网络教育法。小学生很愿意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想法。问卷结果显示,77.7%的小学生会进入网上道德论坛,也有12.4%的小学生只会关注,不会参与。仅有4.9%的小学生完全不感兴趣。
在网络上,小学生完全可以敞开心扉。这样,他们的有关公民道德的问题就便于解决。学校要有自己的电脑室、要定期让小学生上网、要有专门的老师经营论坛,并清理非法网站。老师和家长要鼓励小学生参与进去。
5.人际关系法。帮助、教育小学生处理好同学、师生、亲子、邻里关系。问卷结果显示,晾在外面的衣服被邻居弄脏,只有24.3%的小学生会去与邻居说理,化解此事。其他的选项,或争吵,或自己洗干净,或报复,都会对小学生产生不好的影响。具体培养方法如下:
(1)同学关系。1)在同学问出现矛盾时,老师正确对待,及时协调。2)平日里,大人讲述团结友爱的道理。3)老师之间、家长之间和睦相处。4)从小培养活泼、友善、合作等性格。5)家长注意孩子的细节问题。(2)师生关系、亲子关系。1)对小学生一视同仁,不偏不向。2)不责骂,不让孩子望而生畏。3)亲近小学生,与他们沟通。4)露出点本领,让他们因为佩服而喜欢你。(3)邻里关系。在生活中邻里之间要像一家人一样,互相帮助。这样,孩子在温暖的环境下成长,在人与人的友好交往中,他们会悟出许多道理,自己也会变得体贴、亲切、文明。
2.小学生对于健康与保健、法律知识的了解以及坚持性品质随年级的升高而增加和提高得十分缓慢。
这说明在相应的方法上施加的力度相当不够。各方面的教育力量要仔细琢磨培养的方法,提高重视程度,加大实施力度,弥补小学生这些方面的不足。
3.随着年级的升高,愿意利用节日和生日去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的小学生有大幅度增长,由16.2%上升到44.3%。虽然数字仍然没有过半,但是只要加强教育,我们要在活动中培养公民道德水平的目的不难达到。
论文格式要求
一、论文篇幅:
3000—4500字,论文必须包含200字左右的中、英文摘要及3-4个关键词。
二、论文格式:
(一)题目、署名及层次格式、文字、字数要求:
1、文稿采用A4幅面word文档;中文标题为三号宋体,正文为小四号仿宋体;英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标题字号为三号,字母全部大写;如有副标题,另起一行,首字母大写,正文为小四号字体;文稿应加注页码。
2、题目居中,署名及单位标在题目下,例如:
数字城市化进程
王赵
(大学系,北京100001)(设计院,天津300001)
需作叙述时,可在当页下方划一条横线,在横线下加说明。
3、摘要和关键词,写在题目下、正文前。
4、论文的层次,统一要求采用:
1
1.1
(占一行或接排。当接排时,标题后要加标点)
1.1.1*
1.1.1.1
(二)文稿和图稿其它要求:
1、正确阐述技术内容。名词术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如所采用的名词术语尚未编定时,可采用各业务部门和科研单位常用的名词术语,不要任意用简称、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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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阿拉伯数字的起止(范围)号用“~”,如:
“20~30”,“8%~10%”,“0~10oC”
3、对正文中的某些问题需加以说明时,可用“呼应注”(也叫脚注),即在所要加注处的右上角标注“①、②……”,同时在本页末留出位置,划一横线与正文隔开,在横线下注明“①、②……”。
4、计量单位采用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一律用拉丁文书写。
5、外文字母写成印刷体,同时注意将正斜体、大小写分清楚。
6、数字的书写(统计数、各种计量及图表编号等各种顺序号)均用阿拉伯数字,世纪、年代、月、日和时刻均用阿拉伯数字,并一概用全称。
7、表格、公式、样图均要编号,每篇论文加注流水号,例如:
图1、图2,表1、表2,公式⑴、公式⑵。
8、照片要求清晰、层次分明,非彩印书尽量用黑白照片。墨线图要大小适当,图线要规整。照片、图稿等电子文件需备份一份随稿件一并提交。
9、参考文献的项目要列全,例如:
[1]主编.结构力学.北京:出版社,2003
[2]主编.城市规划.上海:出版社,2001
(三)文稿最后应有附件页,注明作者个人信息,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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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同志4日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这一重要论述的热烈反响表明,广大人民群众急切盼望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以“八荣八耻”为具体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树起了新的标杆,将对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逸为耻。这“八荣八耻”概括精辟,内涵深邃,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鲜明导向。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总体良好,“十一五”规划纲要描绘的美好生活蓝图,让人民群众满怀喜悦和期待。但是,社会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些人中还有市场,少数人思想混乱,道德缺失,是非、善恶、美丑混淆。这些问题的出现和蔓延,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了冲击,损害了社会风气,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
[关键词]公民;公民教育;回顾;展望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国家――个人”二元结构向“国家―市场―个人”三元结构转变,国家权力逐步收缩,干预力度逐步减弱,越来越多的政治与社会空间开始释放。同时,人们参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愿望逐渐加强。因此,培育公民成为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这是公民教育研究复兴的现实前提。政治体制向民主法治转型,我国的政治、文化、思想观念发生巨大的变化,公民教育不再被视为“资产阶级教育”,这是其得以复兴的思想前提。研究公民教育研究,构建真正适合本国的理论,才能改变我国公民教育理论基础薄弱的局面,促进公民教育的顺利实现。我国长期受封建专制意识毒害,国家与社会观念意识淡薄。如何从奴性的、自私的、消极的人变为独立的、理性的、积极的公民,这是我国目前面临的社会难题。研究与实践公民教育乃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良方。
一、我国公民教育研究的历程
1.理论翻译:1978-1995年
1983年,钱扑译介或发表美国学者安德鲁・奥尔顿奎斯特的学术成果。随后,每年都有学者发表有关公民教育的论文,但数量很少。这一阶段,一是译介国外公民教育概况,如《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教育简况》;二是译介国外学者的公民教育思想,如《西德着名教育家凯欣斯泰和斯普朗格的公民教育思想》。
2.实践诉求:1996年―2001年
这一时期,研究取向开始由理论转向实践。一是译介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校公民教育理论,如郑航的《英国中小学公民教育的发展及其特点》;二是讨论香港、所引发的公民身份问题,如李军的《香港学校公民教育政策及九七后的对策》;三是揭示社会转型时期学校公民教育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如葛新斌的《公民教育:我国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深切呼唤》。
3.公民道德教育凸显:2002年-2007年
这一时期,关注重点是公民道德教育,研究成果开始涌现。一是借鉴国外公民道德教育经验,如《新加坡中小学的公民道德教育及启示》;二是反思我国近代学者的公民道德教育思想,如《严复的“新民德”学说与近代公民道德教育》;三是以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为坐标,探讨公民道德教育建设问题,如《现代化进程中公民道德建设研究》。此外,学校公民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始拓展到高等教育阶段。
4.理论建构:2008年至今
公民教育现已成为研究热点,关于公民教育的呼吁和讨论日益增多。除继承前几阶段的研究视角外,本土化的公民教育研究开始形成与拓展:1.本体论研究,如《论“公民”概念的特殊性与普适性―兼论公民教育概念的基本内涵》;2.价值论研究,如《论公民教育是全部教育的转型―公民教育意义的现代化视角分析》;3.过程论研究,如《社会科课程中的公民教育新取向及其教学策略》。
总之,我国公民教育研究具有四个鲜明特点,一是研究热潮与取向紧跟国家相关政策,公民教育研究缘起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是研究视角多维化,从哲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教育学等多视角、多学科审视公民教育。三是研究走向实践化,由基本理论建构与关系梳理走向探讨基于现实问题与具体情境的公民教育。四是研究内容涉猎广泛,现有研究既论及本质、目标、内容,意义等基本理论问题,也考察历史与发展态势、国外公民教育研究状况与公民教育观的走向。
二、我国公民教育研究的基本观点
1.公民教育的本质
关于公民教育本质的研究,主要有五种视角,一是政治――社会视角。许多学者认为公民教育是政治社会化的过程,旨在培养适应其政治和社会结构的未来公民。如张斌贤和郑杭生都认为公民教育的实质在于使年轻一代实现政治社会化。 二是政治――文化视角。如唐土红、林楠认为,我国公民教育实质就是公民意识培养的教育。三是关系哲学视角。如有学者认为,公民教育是通过教育使公民对自身所处的关系共同体的认识,同时学习如何处理、对待这些关系。公民教育就是公民关系的教育,公民关系的教育要先从人际关系开始。四是现代化视角。李萍、钟明华教授认为,现代公民教育必须强调其本质是主体性教育,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公民。檀传宝认为,公民教育应该是“造就公民的教育”。五是全球化视角。如王啸认为,中国公民教育必须立足中国现实,在生成具有权利意识的中国公民的基础上培养具有人类视野的世界公民。
2.公民教育的目标
公民教育的目标即培养合格公民。什么才是“合格的公民”?孙智昌认为,公民教育是培养“走向世界历史的人”,这样的人是享受权利与承担责任、个体主体与类主体相统一的“新人”。葛新斌认为,公民教育在于培育出健全自律的公民。万明钢教授则认为,公民教育是培养适应其政治和社会结构的未来公民,核心是公民意识的培养,即公民的政治与法律地位认识,国家认同感,权利与义务认识等。由此可见,公民教育目标即是培养全体公民在民主与法治的框架内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知识、能力、态度和价值观,其核心在于培养公民意识。公民意识表现为,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以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
3.公民教育的内容
有的学者将我国公民教育内容分为公民意识培养、公民知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公民技能训练四个方面。还有的学者则从不同的角度把公民教育内容分为基础性内容、时代性内容和主导性内容。这两个研究虽然从不同角度统梳理与建构了公民教育的内容,但对内容要素间关系缺乏分析,赵晖试图弥补这一不足。赵晖认为,公民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经济教育、环境教育和国际教育六个领域。其中道德教育是构成公民教育的基石;在其之上是以政治教育为核心并列而置的经济教育、政治、法律教育;环境教育与国际教育等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现代公民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一个屋顶一样覆盖在这一内容体系的最上层。除此之外,现有研究还讨论和分析了以下三种关系:一是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二是法治教育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三是道德教育中公德与私德的关系。
4.实施途径与方法
目前,除少部分省开展公民教育实践活动外,我国大部分地区公民教育实施途径主要是在中小学设置综合课程,教学方法单一,主要是讲授、记忆、提问、及作业等。有鉴于此,现有研究认为:1.学校是实施公民教育的主阵地。通过课程来开展公民教育,主要有三种模式:(1)单独设科。(2)相互结合,即将单独设科、综合设科,渗透型三种公民教育课程模式相结合。(3)以参与和互动为主要特征的活动课程,即强化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以感受体验为根本特征的“活动教育”新模式。2.重视家庭、“同辈集团”与大众传播媒介等机构的重要功能。3.采取多样化的教学策略,如“探究学习”“议题中心研究”“批判思考教学策略”等新教学策略。同时,也要注意方法原则,如主动学习、合作学习、内容与过程相结合、非权威主义等原则。此外,学者们还提出要设计、编制出包含专门的公民教育内容的教材,并采取分阶段分层次教学等。
5.公民教育与德育的关系
公民教育与学校德育的关系,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德育是公民教育的一项内容、一种方式。公民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德育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教育是传统德育的现代表现形式。李萍,钟明华认为,公民教育不仅仅是德育的一部分,也不应局限于政治教育,它是整个教育和“社会整体转型”的表征,是现代教育的根本特质。第三种观点认为,公民教育与学校德育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第四种观点认为,公民教育与学校德育是各自独立而又有联系的。公民教育的一部分内容可以作为学校德育的内容,同时学校德育也可以视为实施公民教育的重要方式。
三、反思与展望
一是现有研究停留在引介国外经验与理论,没真正实现本土化。公民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本国公民。因此,借鉴国外必须以本土化为指导原则,将公民教育置于具体国情下思考。二是“公民”“公民教育”等概念有待进一步厘清。目前,“公民”与“公民教育”的内涵是什么,应包括哪些内容,仍很模糊,需进一步界定。有学者主张借助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从问题的源头进行追问。三是有待进一步深化与拓展对公民教育意义和价值的理解。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社会对公民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公民教育的意义与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所以需要从全球化视域来把握公民教育的意义与价值。另外,还必须重视提高学校和公民对公民教育意义和价值的认识与理解。四是现有研究基本还停留在论证公民教育的必要性上,未更应着力于研究如何开展、开展什么样的公民教育等问题。五是现有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与思辨,缺乏系统的实证调查。
参考文献
[1] 檀传宝.论“公民”概念的特殊性与普适性―兼论公民教育概念的基本内涵[J].教育研究,2010(5).
[2] 万明钢.论公民教育[J].教育研究,2003(9).
【关键词】道德素质;政治文化;构建
政治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形式,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中明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的“文明”就是要求我们做好文化建设,而政治文化能否搞好不仅关系到文化建设还涉及到政治建设。道德素质是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公民道德素质不仅反映了整个社会的文化风气,而且也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政治文化背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公民道德素质是否滑坡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不过一些不好的现象我们还是有目共睹的。我们在看到好的一面和不好的一面时仅仅只是做出一些简单的评价,其实在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的是这个社会在高速发展经济的同时所暴露的弊端。
一、公民道德素质下降的表现
之后,我国逐渐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集体的利益被摆在第一位,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与集体利益,那个时代强调的是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融合以及个人之间在利益上的一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不再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变,十四大上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体制的转变必然带来意识形态上的转变。市场经济促使下形成的利益源泉的多样化,人们利益意识的觉醒,导致人们把自己的利益放在优先的地位来考虑和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个人积极性极大的发展,我国经济也开始迅速腾飞。但是个人利益的膨胀必然导致人们价值取向上的失衡。人们一味向钱看,任何事情都要通过“钱”来解决。为了“钱”,人们丧失了人性中最基本的良心,房地产开发商在建筑施工中偷工减料,出现“楼歪歪”;食品质量安全不断引发人们担忧,人们不时发出感慨,现在到底还有什么可以放心吃的;为了获得所谓的医疗赔偿,不惜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往车上撞,不分青红皂白,救人者反成害人者等等,这一系列让人悲愤的现象已不是少数。如果说人们价值取向上向“钱”看是人们价值观的失衡,而人情冷漠、见死不救那就是人们心灵的扭曲。“小悦悦”事件、长江里打捞尸体收钱事件等,不禁让人们气愤更让人们寒心。这一系列被媒体曝光的事件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其实可想而知在没有被新闻挖掘的平常的生活中又有多少我们所不知道的,我们不能再一味高调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没有弊端的,我们应该正视社会现实,反思我国社会发展到底在哪出现了病因。
二、导致公民道德素质下降的原因
公民道德素质的下降无疑与整个社会发展的大环境有关,国家政策、体制的改变势必会影响公民的意识形态。
(一)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弊端,影响了人们的价值取向
在市场经济下,国家的资源由市场进行最基础的配置,减少了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统一分配和控制,原来的以国家垄断几乎全部资源的资源分配体制为资源拥有多元化的体制所取代,社会已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与国家相并列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守夜人”转变。人们在利益关系上与国家的关系开始发生转变,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社会获得所需的资源,从而对国家的依赖性逐渐减弱。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促使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的利益单元迅速地从国家和集体缩小到社会最
小单位―家庭和个人,使得原来人们在利益关系上的整体联系迅速地崩解为无数个小碎片,这就是利益单元的个体化”。 利益单元的个体化,使人们之间在利益追求的目标和内容方面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人们渴望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激发了人们积极的主观能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无限膨胀的个人利益与价值观相结合,在没有完善的市场机制与法律约束下,政治、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不同步,不能发挥很好的引导作用,导致人们价值取向的失衡。
(二)法制不健全,没有体现公平正义,人们对此失去信心
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也意味着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我国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出台到1992年宪法,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是我们不可否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不完善,法律执行力度不大,更主要的是没有真正体现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受传统的人治思想影响很大,在现阶段也不可避免地渗透到法制建设当中,这就有违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今天人们所表现出的人情冷漠,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人们缺少法律意识,而是人们知道即便是拿起法律武器也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都不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人们只有选择漠视,以求自保。因此,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也是导致人们道德素质滑坡的重要原因。
(三)西方腐朽文化的入侵,侵蚀了我国公民的思想意识
在西方思想文化中,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民主思想,它强调个人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宣扬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的价值观。虽然在反对封建制度和神权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斗争中曾起过重要的作用,但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这种民主、自由的价值观充分暴露出虚伪性和欺骗性。个人主义价值观强调以个人为中心,个人价值高于集体价值,把个人的一切凌驾于他人、社会、国家之上,因而对社会、国家的危害是很大的,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所强调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也是相矛盾的。极端的个人主义者一切以个人为中心,为了达到追求私人的名利、权欲和物质享受,就会不择手段损害集体、国家的利益,最终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生目的被对金钱的探求所充斥,一切东西都可以成为商品,可以买卖。因此,有钱就有了一切,金钱的多寡就成为衡量人生价值的唯一标准。于是拜金主义就成了社会通行的价值导向。尽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是不可逾越的经济形态,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滋生的土壤仍然是不可避免地存在,拜金主义思想产生的客观因素也是不可回避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一些西方腐朽文化的入侵也势必会影响我国公民的思想意识,从而导致道德素质的下降。
三、反思中国政治文化的构建
公民道德素质的滑坡如果不加以遏止势必会给整个社会秩序带来紊乱。当权者应该反思我国改革开放后在经济不断取得成就的同时为什么公民的道德素质却呈下降趋势,我国在不断进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现存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制度是否得到我国公民的政治认同。我国经过改革开放这一历史性巨变,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等等,对于这一系列变化,人们是否适应和接受与这一变化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当政治系统成员对原先所信仰的政治目标、社会理想、价值标准、行为准则等产生怀疑,当原先相当一致的政治价值取向发生改变甚至被抛弃时,人们对政治问题感到疑惑,这往往对社会共识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缺乏基本的共识,政治系统也将出现不稳定状态。” 所以我们在注重寻找导致公民道德素质滑坡的微观原因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整个政治文化作为政治系统的社会文化背景对个体乃至群体政治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956年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在美国《政治学杂志》上发表了《比较政治体系》一文,率先提出“政治文化”这个概念,用来表示政治的价值取向模式,至此政治文化在政治学中开辟了一个新领域。对于政治文化的内涵,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上发表了不同的看法,阿尔蒙德提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所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卢西安・派(下转第221页)(上接第222页)伊等认为:政治文化是由赋予政治过程以秩序和形式的特殊取向所组成。政治文化为政治领域提供结构和意义。 大部分西方学者把政治文化界定为政治体系的心理层面,并突出“取向”这一内涵。国内学者对政治文化的界定大致有三种不同的层次:第一种界定主要受美国学者的影响,把政治文化基本上视为“政治体系的心理方面” ;第二种界定在借鉴西方学者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参考了前苏联学者的观点和文化研究的一般理论,认为政治文化的构成除了政治心理的内容,还包括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把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意识称作“软模式”,把政治制度称作“硬模式” ;第三种界定认为政治文化除了心理层面,必须包括政治思想,在结构上分别表现为政治意识形态层次、政治价值评价层次和政治心理层次。 在陈振明主编的《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中,给政治文化下了这样的定义:政治文化属于主观意识范畴,是人们对于政治生活的政治价值取向模式,包括政治认知、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政治心理层次诸要素,政治理想、信念、理论、评价准则等政治思想意识是其表现形式,与物质的政治系统是互动平衡的关系。 这一定义从政治思想层次、政治心理层次和政治价值取向层次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政治文化的定义。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