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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庸质疑,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已成为当代会计理论研究之中的两种主流。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两种研究的支持者们互不相让,曾掀起一场理论大“论战”:规范会计研究者们认为实证会计研究只注重对细枝末节问题的纠缠不休,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人们已经熟知的既定事实,因而对整个会计理论并无贡献;实证会计研究者则抨击规范会计研究方法的不科学,认为规范会计研究忽视对已有会计理论的检验。结果,整个会计理论框架仍摆脱不了“空中楼阁”的尴尬〔1〕〔2〕!而这场论战也恰恰反映了我国会计研究者对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存在着的普遍模糊认识。进入九十年代以后,西方会计学界已经开始平心静气地评价这两种各具特色的会计理论研究〔3〕,本文将结合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现状,来客观地评价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希望能对我国的会计研究有所启发。
一、名称考辨关于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的基本内容
马克·图恩曾作过一个简明扼要而又比较全面的对比分析〔4〕,即:
实证是手段事实现实描述真或假精神的问题解释分析
规范应该目的价值理想规定好或坏心灵的问题评价政策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的区分涉及语言形态、研究领域、内容性质和作用特征等多个方面,如果具体到会计理论研究中来,多数会计学者首肯实证会计研究主要回答会计“是”什么,认为进行实证会计研究时应该超脱或排斥一切价值判断,只考虑建立会计信息系统运行之中的会计处理程序之间关系的规律;而规范会计研究一般着重回答会计“应该是”什么,因此往往含有一定的价值判断,需要提出某些准则,作为进行会计处理的标准和制定会计政策的依据。进一步详细来讲,规范会计研究(NormativeAccountingResearch)的范式是(1)研究、分析大量的会计实务,从中概括出良好、理想的会计实务,并作为日后指导会计实务的标准;(2)规范会计研究并不满足于现有的会计惯例,而是试图从逻辑性方面指明怎样才算是良好的会计实务;(3)规范会计研究往往以演绎法为主,但是并不排斥使用归纳法〔5〕,而恰恰从利用归纳法得到少数基本概念出发,然后演绎出会计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再从中推出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程序与基本方法,用来指导会计实务。
而对于实证会计研究(PositiveAccountingResearch),由于我国近年来还处于介绍和初步运用阶段,所以对“实证会计研究”不可避免地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因此有必要详细分析。关于实证会计研究的“实证”一词,我国会计学者在引入的过程之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绝大多数同志从“positive”和“positivism”(实证主义)词根的相似性入手,从哲学角度探讨实证会计研究的哲学基础,试图从中概括出实证会计研究的一般范式〔6〕。但是,对“实证”一词最权威的解释应该来自“实证会计学派”(或称罗切斯特学派)。按照实证会计学派的代表——瓦茨和齐默尔曼的解释,“‘实证’一词来自于实证经济学,之所以将其研究冠名‘实证会计研究’,主要意图是为了区别于业已存在的传统的规范会计研究”
(WattsandZimmerman,1990)。那么,“实证”一词到底应该如何解释呢?笔者在查阅了大量相关的经济学文献(樊刚,1995;光,1997;张宇燕,1993)和典型的实证会计研究经典文献(WattsandZimmerman,1978,1979,1990;BallandBrown,1968;)以后认为,实证会计研究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或阶段——理论实证和经验实证。理论实证的目的是用来提供一个基本体系,对现实会计实务本身究竟是怎样的问题作出理论和逻辑上的分析和解答。理论实证过程包括(1)三个基本要素——有关会计问题的基本假设、一套逻辑严密的系统化的推理机制和方法以及最终的理论结论;(2)提出理论假设、建立分析模型以及进行逻辑推理和证明三个紧密联系的步骤。经验实证是指对理论实证得出的结论进行经验检验的过程。对于经验实践和理论结论相符合的部分,就应该当作正确的理论加以运用,直到被经验证伪为止,而对于被经验直接所证伪的理论结论,就必须逐渐修改原有的理论假设,再次进行理论实证和经验实证。
二、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之比较
1、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分化——一个简单的回顾。
会计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演变,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其它学科的影响。哲学家、科学家关于方法论的论述(如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库恩的“科学范式”、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都对会计研究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真正对会计学产生直接影响的无疑是经济学方法论的演变和发展。经济学方法论的发展和变迁对会计理论研究方法的影响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直到本世纪初以前,经济学方法论的讨论,都主要是围绕着抽象演绎法和历史归纳法哪个更适合于经济分析而展开〔7〕。在此影响下,会计理论研究亦是以这两种方法为代表,如佩顿(WilliamPaton)、坎宁(Canning)、爱德华兹和玻尔(EdwardsandBell)、穆尼茨和斯普瑞斯(MoonitzsandSprouse)等都是演绎法的典型代表,而井尻雄士(YuijIjin)和利特尔顿(Littleton)等则极为推崇归纳法——一言以蔽之,该时期的会计理论研究主要以定性的文字描述为主,十分注意会计理论之间的内在逻辑而忽视对既有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的检验,我们将之总称为规范会计理论研究。一般认为,本世纪60年代末期以前,会计理论研究中是规范会计研究占统治地位的时期。规范会计研究的形成,一扫19世纪末期以前会计理论研究混乱、无目的的状况,在其大力推动下,会计理论体系于19世纪末20世?统醴礁娉醪叫纬伞5诙?从本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经济学和财务学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主要表现在研究对象的扩大化和广义化,与此同时,西方经济学的主要流派研究方法已不再满足于定性的演绎或者归纳推理,而是逐步转向实证分析。在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下,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财务学研究方法的影响下(目前从事实证会计研究的学者更直接地从财务学中获得或移植某些科学的研究方法,实质上财务学承担了经济学研究方法对会计理论研究产生影响的“载体”和“催化剂”的作用),一大批年轻的会计学者(以罗切斯特学派为主要代表)逐步竖起实证会计研究这面大旗,并形成了别具特色的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给会计理论研究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震撼。(1)1968年,鲍尔和布朗的“会计收益数据的经验性评价”一文标志着实证会计研究初露端倪;(2)70年代中期“罗切斯特学派”代表人物简森(Jensen)的“关于会计研究现状及会计管制的评论”一文可视为是向规范会计研究挑战的宣言;(3)瓦茨(Watts)和齐默尔曼(Zimmerman)1978年“决定会计准则的实证理论导论”、1979年“实证会计研究的供需:一个借口市场”两篇论文的发表及1986年《实证会计理论》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实证会计研究已逐渐与规范会计研究分庭抗礼。乃至1986年-1989年期间提呈给美国权威会计刊物《会计评论》(AccountingReview)的论文仅有一小部分可归类为规范研究〔8〕。
2、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优缺点
规范会计研究在会计理论研究中的作用表现在:(1)规范会计研究对理论的论证具有重要作用,规范会计研究从假设或初始理论命题推导出下一层次的理论命题,并可对某一个理论命题作出演绎证明。这样,在对理论进行实践检验前,可预先对理论进行检验以使理论具有更加严密的逻辑性,这在会计基本理论和对整个会计理论体系的研究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2)规范会计研究可从理论命题推导出事实命题,也可用来解释已知的会计理论或会计行为。(3)规范会计研究同时还对已有会计理论进行逻辑检验,以发现错误理论及现存理论的内部矛盾。但是,规范会计研究又有其不可克服的系统性缺陷。这表现在:(1)规范会计研究忽略了对作为演绎逻辑推理起点的假设或前题的判别和检验。(2)规范会计研究往往忽视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不重视会计主体的行为因素,仅将会计环境中的不同利益集团简化为一个总体来看待。(3)运用规范会计研究得到的结果往往由于缺乏经验支持而仅代表了“闭门造车”式的个人观点和论断。实证会计研究的作用表现在:(1)实证会计研究从评价规范会计研究所依据的前提入手,对规范理论赖以依存的前提的现实有效性进行检验,进而肯定或否定规范研究成果。(2)运用实证会计研究得到的实证理论不仅对所观察到的会计实务提供解释,说明现存会计实务程序、方法在应用程序上存在差异的原因,而且还对未观察到的会计现象、实务和那些虽已发生,但尚未通过数据搜集和分析获得系统性证据加以证实的现象和实务提供解释。实证理论不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而是告诉人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能够做些什么。可以说,实证会计研究使会计理论研究的目标从理想转向现实。(3)实证会计研究十分重视对会计主体行为及其动机的研究,并大量引进了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如产权理论、契约理论、企业理论,拓宽了会计理论的研究范围。实证会计研究将市场条件下的企业视为各种“契约关系”的结合体,对各种利益集团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对会计准则呈现出的态度行为进行了大量的经验分析,得出了许多规范会计研究所不能认识的有益结论。
实证会计研究的局限性表现在:(1)实证会计研究力图使用有限的事实和现象去证明普遍命题,因而其研究结果不可避免的只具有概率或然性。(2)实证会计研究过分强调模型化和定量化,经常由于忽略某些想当然是次要的因素,结果有时会导致研究对象过于简化和研究的系统性偏差。(3)实证会计研究在进行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完全排除价值判断也有不尽合理之处,因为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作为“经济人”的会计研究者,在进行实证会计研究的过程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个人偏好所带来的先入为主的干扰。(4)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相比往往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如对与具体某项会计准则相关的问题研究总是在会计准则公布之后若干年,确切地说总是等到有足够的样本数据建立数学模型进行经验分析时才能得以实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Watts/Zimmerman在《实证会计理论》一书中认为实证会计理论的作用只在于解释和预测,而并没有提及实证会计理论具有对会计实务的指导作用。
3、关于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总的评价
(1)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都具有自身所不可替代的特定功能。规范会计研究在理论证明和构建会计理论时具有优势;实证会计研究则具有获得新知识、新理论的优势作用。
(2)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在运用时应该相互依赖、互相渗透。规范会计研究的大前提要接受、依赖实证会计研究来进行经验检验,实证会计研究中的分析要依赖规范会计研究。
(3)单纯依靠规范会计研究或实证会计研究都有其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各自的系统缺陷。如实证会计研究结论的概率或然性质,规范会计研究大前提的来源及正确与否的问题。
(4)规范和实证会计研究都忽略了人的认识本来就是从特殊到一般,又从一般到特殊的不断往复的过程,是渐进性和飞跃性,逻辑主义和非逻辑主义的统一。因此,片面强调任何一种方法都是不科学的。5)实证会计研究往往适合于对具体的会计理论问题进行证实或证伪,但如若涉及到对整个会计理论框架的研究则无能为力,而此时便必须依赖规范会计研究。
本文以上的论述可以说明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存在着相互结合的必要性,以下将两者的结合简称为规范—实证会计研究。
三、试论规范、实证会计研究的互补性
1、规范、实证会计研究的互补性——会计理论发展模式的启迪〔9〕
会计理论体系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保持会计基本理论与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可用于指导会计理论研究,对会计理论研究起到规范的作用。同时,它一般经受得住某些“反常”的冲击、诘难,具有一定的弹性,并通过对理论的局部调整或修改辅前提、假说,把反对转化为支持,此时会计理论就处于上升时期。但是,任何会计理论总并非尽善尽美,总有其赖以存在的会计环境,一旦其在强大的“反常”面前一筹莫展并不能将其纳入自己原有的理论框架之中时,就势必将会被新的会计理论代替,这时就需重新调整会计理论的内涵及其基本结构。此时,会计理论就处于显著变动状态,就强烈需求质变。但是,新的会计理论并非对旧的会计理论的完全抛弃,而是一种“扬弃”。新旧会计理论之间仍然存在着一种包含或对应关系,新理论是对旧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整个会计理论的发展过程是前进的上升运动,是向绝对真理逼近的过程。由此可见会计理论的发展过程是“相对稳定显著变动相对稳定…”这样一个不断往复的过程。这样,在会计理论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相应的主要的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也应有区别:在会计理论体系相对稳定的阶段,会计理论表现出对会计研究的指导作用并具备应付反常冲击的弹性,因而可以在原有理论和思路指导下,主要运用规范会计研究(收敛性思维)继续进行研究,通过辅命题克服理论的困难,使理论作为规范较好地发挥作用。当会计理论发展进入显著变动阶段后,原有的会计理论如果继续存在势必会产生阻碍作用了,因而必须另辟蹊径,从新的角度解决问题才能克服困难,因而主要采用实证会计研究(发散性思维),持批判的态度从会计实践、现象的经验分析中创造出新的会计理论。总而言之,只有在会计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着重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才能更好地促进会计理论的发展。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会计理论发展的特定阶段,采用某种研究方法并不排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研究方法。我们对会计理论发展阶段的划分是人为的,而事实上,会计理论体系中不同会计理论的各个发展阶段又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所以科学的会计理论研究方法是综合的而非单一的,是各种研究方法的有机结合,是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统一。如美国“财务会计概念结构(SFAC)”便是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共同配合、协作成功的范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科学研究从问题开始。”会计理论研究也不例外,它也必须从问题着手进行研究。作为会计理论研究起点的问题可以直接来自于会计实践,也可以来自过去会计实践的产物——已有会计理论。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长期会计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已有会计理论,同时不断从会计实践中吸收“营养”,发现新问题,开辟新的研究领域,绝不允许忽略会计实践。但是,从实践中得到的会计知识由于其归纳特征不可避免地具有概率或然性,因而必须从会计理论高度运用规范会计研究进行演绎推理,以发现其有无逻辑矛盾,得出正确的认识然后上升为会计理论。所以会计理论研究的整个过程可归纳为“会计理论会计实践新的会计理论…”这一不断往复、逐渐完善的过程。相应的,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也可归纳为“规范实证规范…”这样一个循环过程。概括来讲,规范—实证会计研究是会计理论研究者根据已有的知识,对会计实践和理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假说,并通过对假说的实践检验、修正,逐渐使假说演变为新的会计理论。
2、规范、实证会计研究互补的可能性
如果详细比较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大量会计文献之后不难发现两者在以下重大方面各具特色,也正是在这些重要方面,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需要互补:
(1)规范会计研究往往从少数几个基本会计概念(会计基本假设或会计目标)出发,主要运用演绎法来推出一套用来指导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而大凡实证会计研究,一般总是先根据大量的会计现象归纳出一个或多个命题,然后利用来源于会计信息市场的若干会计数据来进行经验检验;或者对规范会计研究的既有研究成果进行证实或证伪。一言以蔽之,规范会计研究代表了会计人员对会计现象的本质特征由一般到具体的认识,而实证会计研究则代表了会计人员对会计现象的本质特征由具体到一般的认识。根据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我们对会计现象的认识是由一般到具体和由具体到一般的有机结合,因此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不应有所偏颇。
(2)规范会计研究往往从较高的会计理论层面上来把握整个会计理论框架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如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其研究结果往往会作为制定会计政策的依据;而实证会计研究则往往是针对具体的会计理论如存货发出的计价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先进先出法,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后进先出法等。近年来,实证会计研究的趋向是研究的问题越来越小、越来越细致,一些规范会计研究者借此攻击实证会计研究对整个会计理论体系没有贡献。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实际上,实证会计研究是规范会计研究的基础,因为实证会计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揭示会计现象的本质是什么(Whatitis),只有掌握了各种会计现象的本质,才能从逻辑高度上来进行探讨会计应该是什么(Whatitshouldbe)的问题;规范会计研究是实证会计研究的前提和终极目的,因为研究会计现象的最终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探讨会计是什么,而必须研究会计应该是什么。可以这么来讲,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与会计目标系统的层次相关(实际上,Trueblood报告就曾指出,会计目标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会计目标层次越低,其研究的实证性就越强;会计目标的层次越高,越需要对之进行评价,因此其越具有规范性。规范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是对会计目标不同层次上的研究,角度不一、相互联系、相互?钩?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研究整体。
(3)规范会计研究的较高层次性决定了其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而实证会计研究则由于侧重于在较低会计目标层次上进行研究,则涉及到事实判断。那么,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关系如何呢?两者的关系如下所示〔10〕:自然事实存在人类经验认知或判断事实判断主观需求与客观环境制约价值判断(肯定或否定)由此可见,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具有相互关联性的,因此规范会计研究不可能排除事实判断,实证会计研究也不可能完全摒弃价值判断。此外,按照哲学观点,“是什么”(事实判断)先于“应该是什么”(价值判断),所以实证会计研究是规范会计研究的基础;但是由于“是什么”总有些捉摸不准的味道(如会计基本假设来自于客观会计环境,具有客观性——“是什么”,而会计目标代表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主观需求即“应该是什么”,但是会计界却并没有厚此薄彼,而是两者并重,这是否对我们有所启发?),所以需要对“应该是什么”进行某些规定,这样规范会计研究同样必不可少。
3、小结
(1)会计理论研究之中,“是”与“应该是”,或者“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往往交织在一起,并无明确的界限可以辨别或者有意识地去遵循。
(2)从逻辑上来讲,事实的描述先于价值的形成,尽管在现实的会计研究之中,由于会计研究者个人的价值取向和意识形态的不可捉摸性,是什么总有点捉摸不准的特点。
(3)虽然在会计理论研究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研究者个人先入为主的干扰,但是追求实证会计研究的“纯洁性”,将人为的干扰降低到最小仍是一种会计研究者所应该具备的科学精神。
(4)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之间并无人为的鸿沟,作为实证会计研究精神的对事实解释和预测最终必须过渡到规范会计研究的主旨——会计应该是什么上来,换句话来讲,实证会计研究应该以规范会计研究的目的为归宿。
(5)在会计理论研究之中,由于两者的互补性,绝对地将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对立起来的态度固然不可取,但是绝对抹杀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的做法也同样不可取。
(6)规范会计理论研究由于是从逻辑高度来把握整个会计理论研究过程,因此其研究成果往往和会计实务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实证会计理论研究则立足于会计实务,因此其研究成果往往与会计实务中的结果比较吻合或基本接近,但是这并不能够说明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会计研究孰优孰劣——“存在的未必合理”!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规范会计研究的成果说到底是把会计实务界暂时认识不到的结果展示给会计界,在理论的指导下,我们虽然不能改变既定的利益格局,但是我们确实可以借此改变会计人员的认识格局,并可能最终因此影响他们的选择。
四、规范—实证会计研究和实证会计研究的比较及应用
实证会计研究和规范—实证会计研究方法的区别大致有二:
(1)实证会计研究以有用事实为基准来检验假说,但“有用”并无一确定标准,对某一利益集团有用未必对另一利益集团也有用,因而实证会计研究的检验标准实质是以利益为导向并由此制约的社会需求为标准。而规范—实证会计研究以社会需求确立的课题为出发点,这既是形成会计理论的最终归宿,也是逆向思维在会计理论研究中的具体应用。概而论之,规范—实证会计研究的检验标准是思维模拟检验和社会实践检验的统一,其中思维模拟检验大量运用了形象思维,直觉逻辑思维的方式将从会计实践中抽象出的理性客体蒸发、升华为理想客体,使其既保持了本质特征,又保持了思维过程的逻辑性;社会实践检验则是对假说概念予以具体化,使之具备可度量性,从而将理论性假说转化为可实践性假说。
(2)实证会计研究片面强调感性经验对假说的检验,却忽略了作为会计理论研究主体的研究者的能动认识能力以及其创造性思维在会计理论研究中的作用,所以最终也未逃出对会计实践进行描述和解释的传统思维的来源。规范—实证会计研究辩证地运用发散性思维和收敛性思维,突出了研究者的主观能动性及认识活动所应遵循的思维规律,因而具有明显的综合及辩证特征,并且具有在不同认识阶段调整认识方法和认识手段的内在调节机制。
众所周知,我国会计准则是按规范(演绎)方法制定的,是准则制定者在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认识基础上做出的主观规定,它代表了规范会计实务的理想准则。但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实施环境是一个在经济体制改革下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因而对准则的实际效用及预期目的之间关系的检验就变得尤其重要。准则制定者必须了解,现有准则的执行是否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是否强化、规范了企业的财务行为,是否增强了外部利益集团及企业内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而要获得以上各项认识,既不能依赖研究者的个人主观判断,又不能从原有理论中演绎推理而知,而必须展开广泛的会计实践,通过调查、征集意见,获得有关会计准则实施后的反馈信息,才能不断修改原有准则,使会计准则不断地发展完善。规范—实证会计研究吸取了规范、实证会计研究的优点,不仅弥补了传统会计理论研究中的方法论缺陷,而且可促使研究者更加注意接触会计实践,按科学的程序,从会计实践中获得对会计准则更深刻的认识。
五、关于进行多样化会计研究的建议
诚如本文上述,实证会计研究具有时间上的相对滞后性,并不能在会计准则制定之前就为准则制定者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意见,因此规范—实证会计研究也并非尽善尽美。为了克服这个缺陷,笔者建议:
(1)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大量开展实地研究(FieldStudy)和案例研究(CaseStudy)。尽管这样做并不一定能够完全证实和证伪什么,但是却可以力求在会计准则制定之前对会计实务和会计现象的本质及其矛盾运动过程作出恰当的描述和中肯的分析。
(2)应该尽量学习美国和台湾目前应用较好的实验会计研究(ExperimentalAccountingStudies),通过建立会计实验室,模拟与所要研究的会计准则相似的会计环境,对搜集的专家或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分类、分析和概括,事前为会计准则制定提供有益的意见。
(3)在会计研究之中大量运用数学方法、模型开展量化研究。也许有的同志认为鉴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还不太成熟,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大量存在,由此搜集到的会计数据的可靠性往往值得质疑,因而提倡在应用数学方法和数学模型进行研究时应该谨慎,并对国外会计文献中充斥着数学表示担忧和不理解。笔者认为这些同志混淆了会计研究中数学模型的两种类型——理论模型和计量模型,前者是用数学符号对会计理论研究过程进行的表述,无须使用来自于会计信息市场的具体会计数据;而后者则必须带入会计数据,并要设定某些参数。笔者此处主要提倡会计研究的理论模型,因为数学语言表达最为简洁明了、无歧义,可以加强对会计理论问题的论证力度,逻辑严密并且更容易被证实或证伪,因而更符合科学进行会计理论研究的要求——一门学科只有在成功地使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马克思)。此外,笔者也赞成利用恰当的计量模型进行会计研究(实际上,与国外的会计数据相比,我国的会计数据来源也许更加可靠),关键在于建立我国自己的大型数据库,为日后利用计量模型进行大量的会计研究奠定条件。超级秘书网:
随着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的开始披露,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汇报的影响将逐渐显现出来。毋庸置疑,会计准则中会计科目计量和汇报方法的改变将对企业的财务报告数字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其与以前年度可比性减弱。但是,要正确认识新准则的影响,我们需要对以下若干问题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出现错误评价新会计准则影响的情况。
首先,新会计准则中的一些规定将改变我国股票市场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平均水平。基本来讲,市盈率和市净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到一个新的均衡水平上。要认识到这一点,让我们先看看市盈率是怎样决定的。企业股票的价值是其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会计准则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虽然在短期内,如一年,现金流和盈余因为应计原因可能有差别;但是从比较长的期间来看,如十年,现金流和盈余基本上是相同的。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投资界使用的投资价值评估模型既有现金流折现模型,也有基于盈余的剩余收益评估模型。两者在较长的衡量时间内评估结果基本应该一致,因此,我们可以用盈余来构建模型评估企业价值。
新准则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比以前的准则更多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这样,如果上市公司持有金融资产,其盈余当中就包含了金融资产在期间内公允价值的变化。我们设想一个企业,它的资产完全是金融资产,这样,金融资产期间内公允价值的变化即是企业损益表汇报的盈余。但是,金融资产,如股票的价格变动是很难预测的。我们只能预测金融资产未来期间的盈余都等于股权资本成本。例如,一个股票现在每股价值是1元钱,股权资本成本是10%。那样,现在预测未来各个期间的盈余都应该是0.1元。对于这个企业来讲,其股票价值是0.1元每股净盈余除以折现率(股权资本成本),结果正好是1元。市盈率则是折现率的倒数。例如这个企业的折现率是10%,其理论上的市盈率将是10倍。
2007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平均市盈率是38.36倍;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平均市盈率是39.91倍。之前两市的平均市盈率曾长期徘徊在40倍以上,甚至曾达到60倍左右。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以前的平均市盈率水平总是很高呢?再看前面的例子。假设企业的折现率还是10%,但是企业资产并不全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而是50%金融资产,50%生产性资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而生产性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并遵守稳健性原则。历史成本和稳健性原则导致生产性资产产生的盈余倾向于保守,平均来讲低于实际经济利润(企业价值增加)。这样,企业本期间汇报的盈余中既包含了历史成本、稳健性原则的影响,又包含了公允价值的影响。其结果是在企业价值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盈余水平低于完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下的盈余水平。这样,市盈率公式的分子不变,分母变小,市盈率水平自然大于完全公允价值方法下的市盈率。
依次类推,如果同一个企业完全没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即所有资产的计量都基于历史成本原则和稳健性原则,企业的市盈率水平会进一步提高。同样的道理适用于市净率。相对于历史成本与稳健性原则下的净资产值,公允价值方法下的净资产值自然会增加,在企业价值不变的情况下,市净率在完全或部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下会降低。
所以,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要求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项目的范围的扩大,必然会降低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水平。因此,最近股票市场整体价格水平的上升并不一定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水平要上升。正好相反,随着公允价值方法被更多的上市公司的采用,市场平均市盈率水平将下降,而不是上升。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引入是很慎重的,适用范围和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一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是直接记入股东权益项目的,而不经过损益表项目,所以,公允价值方法对证券市场平均市盈率和市净率水平变化的影响应该是比较小的。
在认识新准则影响中需要正确理解的第二个问题是投资者是否还可以根据市盈率和市净率来判断上市公司价值。有评论人士认为在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后投资者再依赖市盈率和市净率来判断股市是否过高、是否出现泡沫将会发生非常大的问题。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从最简单的逻辑来说,对于大部分上市公司来讲,因为它们持有的金融资产属于有活跃交易市场的股票或债券,因此新准则的要求并没有向投资者传递新的信息。即使不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者自己也可以从交易市场上轻易了解到这些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就是说,这部分公允价值信息是投资者原来就有的。这样,一方面,企业价值不因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方法而改变;另一方面,投资者的信息所有量也不因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方法而有差异,从而,说公允价值引入会削弱市盈率和市净率的作用是没有道理的。
更重要的,新会计准则改变了盈余和净资产的计量和汇报方法。两个完全相同的企业,经营活动相同,企业价值相同,一个采用原准则,另一个采用新准则,它们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必然不同。如上面所论述的,使用新准则汇报的企业市盈率和市净率会低于使用原准则汇报的企业。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说新准则汇报的企业市盈率和市净率就失去了判断企业股票是否出现泡沫或股价过高的作用。就像两条道路,一条道路限速是每小时20公里,另一条限速是每小时80公里。我们不能因此说我们就无法在第一条道路上判断一辆汽车是否超速了。
因此,在新旧准则转换之际,投资者要做的是调整他们通过市盈率和市净率来判断市场行情的坐标,而不是放弃对市盈率和市净率的应用。就像我们在两条不同限速道路上要使用不同的判断汽车是否超速的标准一样。当投资者正确调整了通过市盈率和市净率来判断市场行情的坐标后,股票市场上就不会出现自我解释的现象,即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会因为其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发生超常的变化。即使上市公司盈余因为持有的股票价值上升而提高了,但是投资者现在使用一个较低的市盈率,因此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就不会循环推动,出现自我解释的现象。
第三个认识新会计准则中的问题是新会计准则是否会加大金融类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类资产占资产主要部分的企业的风险。有评论人认为新准则的实施将导致应用公允价值方法较多的企业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大幅度波动,并因此认为新准则导致了企业风险的增加。这也是一种误解。会计准则问题从来都是一个如何汇报企业经济现实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帮助投资者理解企业经济现实的问题。会计准则不会,也不可能改变企业的经济现实或增加经营风险。
一、信息化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财务管理的意识较差
在信息化的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财务会计管理意识较差,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人员由于意识较差,过分重视传统的财务会计工作操作手法,难以在掌握会计账务处理办法的同时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技术,进而影响信息技术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二)单位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
由于信息化管理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运用还处于探索的阶段,因此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完善。而信息化管理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单位财务内部监管不完善
除了上述的两点外,信息化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监管不完善,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信息化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没设立一套完整地内部控制监管体系,难以对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进而难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
二、信息化下如何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
(一)提高单位内部管理者和财务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意识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促使财务部门积极的参与到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的管理中。信息化的管理环境下,会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得到很快的发展,因此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并熟练的运用相关的财务会计软件,促使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提高内部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其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管理人员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较高层次的管理人员也应当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信息化内部控制管理意识,通过提升自己的内部控制信息化的管理意识,进而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其他人员的信息化的内部控制管理意识,并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培训,促使行政单位内部所有人员的内部控制管理意识能够提升,进而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整体控制管理水平的提升,使行政事业单位在未来社会中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也是信息化条件下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而要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以信息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应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使用信息技术实施单位内部监管,尽可能的使用信息技术不断地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提高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的管理考核体系。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依据内部工作人员在网上所登记的内容,对单位内部员工进行考核,对于不能完成相应工作目标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形成处罚,而对于能够超额完成相应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进而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在信息化的管理条件下,内部财务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
(三)使单位内部财务信息化管理的监管体制日益完善
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管理的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也是信息化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得以提升的方法之一。在信息化的管理条件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应当如何晚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监管呢?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控制管理人员,应当在信息技术环境中,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监督管理制度。将信息技术环境作为财务管理的基础,并据此作为依托,建立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的规章制度,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提升,并促使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实现其既定的规划目标,以及在未来社会中能够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其次,还应当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个小部门中建立一套管理规章制度,依据所设立的整体的规章制度,建立一套符合每个部门自身发展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而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发展目标的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未来社会中更快更好的发展。
(四)以内部控制手段降低单位财务会计工作风险
财务软件为财务信息化管理依托的载体,财务软件的开发方式,分为自行开发、外购调试、业务外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在开发与使用财务软件过程中存在着安全风险。在开发阶段,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财务工作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处理规则嵌入到系统程序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开发者的技术局限,和成本效益原则,往往难以嵌入的尽善尽美,进而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风险率。并且,因其开发方式不同,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安全风险的特征也不同。针对不同特征的安全风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补救性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降低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安全风险。同时,聘用既能够了解财务管理知识的又掌握相应的计算机技术的德才兼备的人员,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软件的使用。在技术和职业道德层面,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风险的降低提供保障。
三、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薄弱,财务人员专业性不足,导致会计财务信息严重失真。由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不比市场企业公司,其内部财务管理竞争意识不强,普遍水平较低。而且大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专业性不够,还有部分兼职上岗,会计工作人员变动频繁,极为随意,这也使得事业单位会计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养低,综合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其工作质量,从而使得财务管理信息严重失真问题突出。
2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对策方法
根据以上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状况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方法:
第一,改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内容进行梳理,根据不同的事业单位性质采取不同的会计制度,如政府改制的事业单位就可以自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高校、医院等一事业收入为主的事业单位,就可以先实施行业会计制度,等到经济体制、财政事业改革后,进入企业化运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可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其他的行政事业单位也要改变现有行政、事业会计制度分开独立的状况,将其分类合并,根据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一定的调整改进,从而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会计制度。
第二,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管理,优化其资源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专门设置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优化配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改进当前其财产物资管理散乱,清理调拨困难的状况,构建统一的调拨、规划制度,完善其管理体系,从而确保其资金合理流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固定的资产总账目和明细账,加强其会计核算职能,对固有资产进行价值管理和数量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流程,强化其产权管理,有效避免固有资产的流失。当然对于一些历史遗留和数量较大的款项也要及时清理,优化单位资金管理,确保单位资金安全。
第三,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单位资金收支,强化单位预算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其工作人员对财务法律责任、财务知识、职业道德思想的教育培训,要重点培训其会计基础业务和会计核算工作,抓好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并建立有效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不定时进行考核,并将其日常表现列入工资考核因素中,长期下去一定能够培养出会计业务精通、有大局观、坚持工作原则,讲究工作效率质量的财务团队,这样就能够提高其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各单位也要根据自身状况严格控制费用消耗费额和定额,科学制定开支标准范围,加强其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相应管理方法和实施制度,从而规范单位资金往来,提高其财务预算管理效能。
第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力度和法度。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业务管理部门要严格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来对其财务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其会计工作质量。事业单位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控机制,对其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把关,对于单位内部工作也要做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事事有专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对于一些不科学、违法的会计财务管理现象和相关工作人员都要进行一定的惩罚。拓宽审计监察范围,最好覆盖到事业单位所有业务内容,对于重要岗位和业务也要重点稽核,从而有效加强其监督水平和监督质量。
3结论
(一)固定资产的粗放管理模式
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监管不到位。有时,会计人员为了方便起见,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只是简单的列示支出,并没有进行后期定期的清查与盘点。这种管理模式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产生。
(二)财务会计在预算上指导意义不强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对于财务预算关注程度不高,经济活动随意性较强,使得预算形同虚设。正如游船没有方向标一样,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若没有科学的预算进行约束,就会导致资产使用效率不高,甚至出现浮夸、浪费等现象。
(三)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无疑就相当于端上了国家的“铁饭碗”,因此,很多人都会动用所有能联系到的关系进入单位,这样的人往往在工作中不会投入新的精力去力求进取。另外,会计工作是一门技术工作,它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因此,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四)会计监督不到位
监督是一种变相的保证手段。在我国,政府监督主要包括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由于各部门所关注的重点不太一致,因此,各部门会首先从各自的部门职能出发出台各自的相关规定,使得监管标准缺乏统一性,故此,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就不能得以较好的监督与保证。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创新策略
本文中,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现存的上述问题,提出如下的创新策略:
(一)加强相关法律宣传、增强财务管理观念
单位要定期组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法规等的学习工作,结合单位本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值得关注的法规案例,严格遵守财务规范,杜绝不正确的财务管理理念并在实践中得以改正、更新。
(二)提高会计信息的前瞻性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大潮,也要提高风险意识,提高预测信息的前瞻性。在较为准确的收集各项信息的大前提下,形成有指导意义的前期预算以科学的反映单位未来的发展趋势及经济方针策略。
(三)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
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就是要全面提升人员素质,使得财务人员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制单、审核等基础性工作。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强化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抓好继续教育,才能使得财务人员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全方位的得以提升。
(四)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
内外兼治,互相配合,才能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协调发展。单位自身通过加强固定资产核心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进行内部控制,再结合专业的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便可以及时的发现并予以纠正现存问题,使得财务管理工作发挥最大的实际效能。
(五)构建现代化会计信息系统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建立现代化的会计信息系统,将人员的相关工作信息录入到会计模块中,这样不仅可以进行高效的分析,还能够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及信息利用率,为其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和管理上的便利。
三、结束语
一、独立审计准则建设面临的新形势
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致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信任。从暴露的问题看,这些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肆无忌惮,而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不按准则执业,也难辞其咎。美国的安然公司和我国的银广夏公司进行财务欺诈就是很典型的两个例证。安然公司在清盘过程中,不得不对其编造的会计报表进行修正,将近三年来的利润额削减20%,约5.86亿美元。安然公司作为美国的能源巨头,在追求高速增长的狂热中操纵会计准则,进行表外融资的游戏,并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作为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接受美国司法部门的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三年中,美国涉及盈利报告数据失真并予以修正的大公司数量达到了233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首席会计师特纳说,在过去6年中,金融欺诈和随之而来的公司会计报表修正等行为已使投资者的损失超过1000亿美元。会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已引起美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怀疑。应当说,美国的审计准则还是比较完整的,但为什么还会出现象安然公司那样的审计失败呢?除了审计准则存在的缺陷外,是否与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的与其行业职责不符的行为有关:一是会计师事务所降低审计标准,以期加强与客户的关系,发掘更多的咨询业务。在收费标准方面,咨询服务要比审计服务高得多;二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跳槽到客户去工作,在执业期间迁就客户,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三是审计制度阻碍了注册会计师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降低成本往往使用新手或对会计报表的检查流于形式。
我国出现的银广夏等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目前正在审理中,据已公开的案情分析,虽其根源在于上市公司管理层舞弊,但注册会计师未能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虚假财务报告也负有审计责任。不可否认,注册会计师出现审计失败,除了自身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问题外,还有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一是有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一旦与管理层发生分歧,容易发生公司购买审计意见行为;二是有些公司对高质量的独立审计缺乏内在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时,考虑的是谁能以低价快速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三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些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四是有的地方或部门出于不同目的,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进行不恰当干涉。但是,注册会计师不能由于存在着种种不利的外部环境而去迁就现状,随波逐流,甚至同流合污。我国的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是更加复杂的执业环境,就更需要有针对性的执业标准和道德规范。
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的新问题,使得独立审计准则的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最近发生的一系列审计失败案件虽还没有涉及审计准则问题,但滥用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避重就轻的问题是存在的,随着司法的介入,对审计准则的考究难以避免。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制定出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准则,向社会公众表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该达到的标准和承担的审计责任,以引导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个合理的期望。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当起到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功能的作用;同时,也应当为社会公众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提供依据,从而使司法部门能够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二、独立审计准则建设亟需研究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原则和规则的关系。当前,国外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主要有“原则导向型会计方法”和“规则导向型会计方法”两种做法。原则导向型会计方法适用性强,能够应付日渐复杂的经济业务,但不够详细。规则导向型会计方法针对性强,具体明确,但只能在特定法律环境下才会起作用,容易受到操纵。因此,安然事件发生后,许多人士建议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趋利避害。在制定审计准则时,我们同样要处理好原则和规则的关系。独立审计准则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又要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以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贯彻和落实。
第二,关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在近期国内外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案件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倍受关注。我国虽然颁布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还比较原则,需要制定具体准则和指南。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一些与独立性有关的现象急需规范和明确。例如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经济利益、亲属和个人关系;曾在审计客户中工作或准备到审计客户中工作;长期为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在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非鉴证服务;等等。
第三,关于社会公众期望差距。当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更多的是公司管理层舞弊行为,由此导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越来越多。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期望很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发现公司管理层舞弊行为上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因此,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并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既要坚持审计准则,保证审计质量,同时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的职责,缩小社会公众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之间的期望差距。
第四,关于风险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的优点是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把审计资源集中于高风险的审计领域,又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虽然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和实务尚不成熟,但已经引起国际职业界的注意,包括国际审计与可信性保证准则理事会在内许多职业组织都在对此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初步研究成果。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必要适时出台有关风险导向审计的指导意见,引导注册会计师在一些公司试用。
三、进一步搞好独立审计准则建设工作
从1995年起,中注协先后制定了5批独立审计准则,共46个项目。总的来看,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建立,它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应对证券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要按照既定的务实原则、接轨原则、配套原则和科学原则制定准则,既要及时出台注册会计师急需的准则项目,又要适时修订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及相关项目,增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目前,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已经发生变化,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也已经更名为国际审计与可信性保证准则理事会,它在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领导下作为独立的准则制定机构。国际审计与可信性保证准则理事会已经颁布了一套较为全面的国际审计准则,成为许多国家制定审计准则的基础,也是我国制定独立审计准则的主要参考。我们要注意研究国际审计准则的新变化,取其所长,使我们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制定得更加完善。
关键词:水泥粉 煤灰 稳定碎石 基层 平整度 控制
路面平整度是评定路面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之一,直接反映了车辆行驶的舒适度及路面的安全性和使用期限。以无机结合料稳定粒料为基层的半刚性基层被大量应用于高等级道路路面结构设计中,它具有有效增加路面承载能力、水稳性好,且为面层提供稳定的支撑等显著的优点,其中水泥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可以有效减少干缩裂缝,近几年已得到广泛推广。本文针对影响水泥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平整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措施从而提高平整度指标。
1.影响平整度的因素分析
1 . 1 材料级配
①材料级配的原因:粗、细集料粒径偏大则一般离析;含水量偏小,则混合料较干燥,离析较大;进场原材料互掺,筛分不合格,各粒径石料比例变化较大,粗、细集料未形成连续级配,骨料较多,离析较大。②施工机械的原因:混合料在进入拌和机进行拌合时,由于拌合时间的长短,导致混合料水分散失,粗骨料下沉或不能充分拌合;汽车接料和卸料时,靠近车尾和两侧离析严重;摊铺机车厢两侧离析骨料分布接料斗两侧,出铺材料离析;摊铺机螺旋输送器向两侧供料时,粗骨料向两侧输送速度大于小的骨料,两侧骨料离析;平地机来回刮平时,粗骨料浮起,并在补平过程中造成材料不均匀和局部离析。
1.2混合料中存在过大颗粒
①影响了材料的均匀性,造成材料在级配中的份量分配不均;②过大骨料会对摊铺机造成损害,如:打坏叶片、卡死进料口等;同时使摊铺表面出现拉槽;③过大颗粒会使碾压造成不均匀,局部压实系数差异。
1 . 3机械操作
①平地机有两个方面的影响需要注意。一是初压作用:由于平地机轮胎有初步碾压作用,如车轮未碾压到位,则密实程度不同,后期会造成不平整;二是平地机操作不当,使全段密实段不均匀。②摊铺机:摊铺机作业中中途停顿,每次接头处不平;摊铺过程中随意变换速度;摊铺机履带下不平整。③压路机:压路机选择不当,未按“先轻后重”的原则碾压;压路机操作不当,未按重叠轮迹碾压,或碾压不按路线方向前行;碾压时间掌握不当,即不在最佳含水量时碾压,表面部分不易压实,脱皮和松动。
1 . 4找准系统不准确,造成基层忽高忽低
①钢丝不紧,中间有些下垂;②钢丝挂点间距过大,造成钢丝下垂;③平整度感应触头在钢丝上有“跳跃”现象;④钢丝挂点与测点有较小误差。
1 . 5混合料含水量不当
①混合料含水量偏高——弹簧、波浪及粘轮等现象;②混合料含水量偏低——碾压不成型、补水碾压不易掌握;③混合料含水量忽高忽低——压实系数不同,很难掌握。
1 . 6底基层平整度
①底基层表面平整度对基层的影响,例如:底基层某处平整度误差为-20mm,基层填补该误差,但是碾压后仍有20-20/1.4=5.7mm的平整度误差。②底基层标高误差较大,有较大影响。如:标高误差为5.6cm,采用上层弥补下层,碾压后平整度误差为56-56/1.4=16mm,已超过规范要求。
1.7接缝处理
①摊铺工作段的搭接:新料与新料的搭接:起点与终点材料级配不同且蹲点高低不一;新料与旧料搭接:一是新旧搭接处直接铺接,对旧段不作任何处理;二是对旧段处理长度不足,产生的斜坡未全面挖除,没有挖到标高不变处;且新段虚铺厚度没有掌握好,且没有横向一点一点移向新段的碾压方法,直接在新段上压路机,造成新段混合料推移,接缝处材料相对减少,接缝处出现凹槽。②桥头与构造物处的搭接;厚度及压实度不易掌握,出现接头处不平;同时行车冲击、排水不畅等作用,接缝处产生低凹。
1.8后期养护不及时
基层后期养护不及时,措施不当,导致基层出现松散及坑槽现象;由于对成品保护意识单薄,或施工组织安排不合理,导致基层铺筑后不能及时封闭交通或基层养生期满后不能及时铺筑面层,导致基层表面出现“跑飞”现象。
2.提高基层平整度的措施和方法2.1应尽量减少和消除材料离析现象
①选择适当的材料级配,最大粒径控制在31.5mm以下,骨料级配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中对集料级配的要求; 如果因原材料原因,如细集料粒径偏大,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粗集料用量,同比增加细集料用量,以减少材料离析状况。②合理使用施工机械,主要有:混和料在卸料和运输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中途停车和颠簸,同时根据运输距离和天气情况,考虑混和料是否采取覆盖方式,以防水分过分损失。拌和机出料口在不影响正常卸料的情况下,应降低与自卸车厢间的高度,运料车应及时前后移动位置,保证均匀卸料,降低每次堆料高度;卸料后产生的离析材料应人工清理;摊铺机向两侧送料时,螺旋送料器应保持转速均匀,在摊铺机后面应设专人消除细集料离析现象,特别应该铲除局部粗集料“窝”,并用新拌混合料填补;运料车辆在向摊铺机受料斗卸料时,应缓慢均匀地提升车厢,切忌速度太快。混和料在卸入摊铺机喂料时,
要避免运料车撞击摊铺机。
2.2加强材料验收
对进场原材料质量应严格要求,材料级配及筛分应满足规范要求,对细集料含水量要严格控制,采取覆盖等方式,避免因天气原因影响原材料含水量。
2.3提高机械管理水平
①重点解决平地机反复整平,一般刮平二次即可;②重点解决摊铺机中途停顿的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加强拌和能力,提倡联合供料;培养卸料驾驶员与摊铺机的卸接能力;平时作好摊铺机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注意履带下的不平整;清扫底基层的小石子等杂物;防止人为造成摊铺机停顿。③重点解决碾压设备问题的方法:压实设备应紧跟摊铺机,及时进行碾压,以防止混合料内水分蒸发,保证混合料在合适的含水量间进行成型。碾压宜在水泥终凝前及试验确定的延迟时间内完成,并达到要求的压实度,同时没有明显的轮迹,碾压段长度根据试验段确定的长度及气温情况确定。采取“先轻后重、先稳后振、先边后中、先上后下”,碾压时不急拐、调头,注意套压、不少压,掌握含水量,一次成型。
2.4按照摊铺的找平方式,提供准确的基准面
混合料摊铺时应配置自动找平的控制装置,且在摊铺机两侧挂设基准标高线进行标高控制。采用拉线控制虚铺高度,除纵向拉线控制外,强调横向流动线进行检测,发现有低洼处时,在碾压前及时填补。拉紧钢丝,松紧适度,缩短挂点,防止下垂;注意紧线和松线时的安全;最好采用双面挂丝。2.5确保含水量保持适度
粗细集料通过水泥浆粘附在一起,稠度一定的水泥浆能够提供较大的粘附力,稠度过大或过小均会降低粗集料和细集料间的粘附力,导致集料离析。同时含水量过小会影响基层的强度,而含水量过大会导致基层成型困难,易产生波浪及较大的轮迹,导致基层表面平整度降低。
2.6严格底基层的平整度
在摊铺底基层前应对下承层彻底清扫,清除杂物并洒水湿润,恢复中线并进行高程测量,采用厂拌混合料,摊铺机摊铺,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底基层平整度。基层施工前对底基层进行复测,凡不合格者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使其达到要求。
2.7处理接缝,作好拼幅和接头的搭接
2.8及时养护,保护好基层成品
总之,水泥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平整度控制需要施工阶段各环节系统控制,虽然本文对影响基层平整度因素和处理措施进行了总结,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实践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从而进一步提高水泥粉煤灰稳定碎石的平整度。
参考文献:
[1]公路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0年6月.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权利边界;定位
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与弊端,该制度根本无法解决经济房的权利定位问题,亦无法做到与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机衔接。由于目前相关规定未能对经济房的权利予以准确定位与限制,巨大的利益驱动使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与黑幕事实上成为不可避免。比较中外相似于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法律制度,杨遂全教授认为关键是缺少民事基本法的支撑[1]。目前我国各种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规定,都只是行政法规或规章。。作为一种基本的物权制度,其他国家都有一些立法层次较高的法规调控。我们不能把这种长期的基本类型的物权制度一直置于立法之外。诺斯曾说过“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2]。本文认为,当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目前的制度设计未能构建经济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鸿沟,未以法律形式对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属性及限制予以明确定位。本文试图通过深入分析,探讨我国未来的相关制度设计,以解决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定位与限制问题,并力争做到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互衔接与协调。
一、经济适用房的范围及其物权化的意义
首先,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屡屡出现舞弊与暗箱操作事件,经济适用房领域成为投机与利益不正当输送的重灾区,经济适用房制度实施的结果远未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对此有学者提出取消经济适用房,也有学者提出经济适用房不修厕所,希望以此来解决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但本文认为,造成当前弊端重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规定侧重于公法上的审查与核准,未能在私法上对经济房的权利予以明确界定与限制。由于现行的制度未能确定经济适用房的物权边界,私法上权利的模糊导致了巨大潜在利益的存在。在巨大利益的冲击下,经济适用房形式上的层层审查与核准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只有在物权上明确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给房屋购买人一个确定的权利预期,方能物当其用,有效解决当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腐败与权力寻租行为。
其次,要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则需要厘清经济适用房的范围。尽管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但在实践及理论上,对经济适用房涵盖的范围却并不明确。广义上的经济适用房既包括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由政府主导修建的经济适用房,也包括面向特定对象,单位自建、单位集资建房及住宅合作社建房等。但就现状而言,目前许多单位自建、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尽管挂着经济适用房的名义,但建设内容几乎没有不超标的,且在分配上往往根据工龄、级别等予以划定,此类房屋仅体现了福利而绝对未体现保障功能。本文认为,造成目前经济适用房超标准、超面积建设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未对经济适用房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要理顺目前经济适用房领域的各种关系,首先应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而由政府主导修建的经济适用房以及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面向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由该部分职工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房。除此之外其余各类房屋均应被排除在经济适用房范围之外。不符合此类标准的房屋应由其他规范予以规定,而我们应逐步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住房供给,减少住房供给的种类。
最后,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只有通过立法方能有效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目前普遍观点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其依据在于经济适用房土地的划拨性质而将其视为一种区别于商品房的新的物权。也有学者提出经济适用房产权由政府与购买人共有的设想,但不论是对经济适用房的物权予以限制还是增设一种限制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这些内容只能以立法形式予以规定与明确。根据立法法及物权法的规定,现行的部门规章无权也无力对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予以定位及限制。此外,经济适用房制度尚涉及与民法、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物权法和婚姻法等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因此,我们只有以法律形式对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予以定位,才能在效力及内容上使该制度与其他法律规定相互衔接与协调。
二、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定位
经济适用房就其本意而言,一要经济,也就是要限定销售价格、要便宜。其便宜的主要因素在于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包括无偿划拨土地、减免各种税费等)。二是要适用,适用应理解为当且仅当适用,即要限定套型面积不能超标准建设,但也要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作这些方面限定的原因在于经济适用房保障功能的特定性以及其面向对象的特定性。正是由于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买人享受了特殊的利益输送,因而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不完整应受到一定限制的。产权是经济适用房制度中的核心和全局性的问题,是不容回避的。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其在出租、出售时往往受到一定限制,也就是说其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不仅仅来自于政府,现实中更多还来自于单位或住宅合作社。亦有学者在区分产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进而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虽受到一定限制,但仍不失为完全产权。对此,笔者不予苟同,一方面承认其权能受到一定限制,另一方面又认定其为完全产权,如此,则无论何种产权皆可认定为完全产权,那么一种产权是否是完全产权也就失去了辨别的意义了。在此抛开经济适用房产权受限是否是应然之义不提,其权能受限当是无疑的[1]。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性质,目前尚有争论。另有观点认为产权是可以分解的,完整的产权一经分解,就不再与所有权有对等关系。如果一个人拥有的只是对某物的使用权,并不能说他对该物享有所有权[3]。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这是指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形,对经济适用房这类特殊的物权,法律尚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资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在通常情况下,资产一般为所有人占有,即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一,但在特定条件下,占有权也可与所有权分离,形成为非所有人享有的独立的权利。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通过支付一定代价(亦可以看做是若干年累计的房屋租金)取得房屋的合法占有权。但是,这种占有权取得的前提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因此其取得房屋后的占有应是事实上的占有而非法律上的占有,这里不论其是所有人还是按份共有人或非所有人,在规定的年限届满并取得完全产权前,本文认为,购买人在居住满一定年限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及被减免的税费后,方能取得完全产权。均不能移转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当然基于合法事由房屋被依法处分的除外)。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的使用权涉及到房屋和土地两个层面。购买人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均应由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行使,不能移转给第三人。并且,购买人须按照房屋的用途和性质合理使用房屋,不能改变房屋的用途。对于土地使用权,本文认为,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在一定年限内及购买人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前,均不可为购买人分割土地使用权,这也应是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差别。经济适用房其性质是用于居住保障,故其不能也不应具备投资功能。购买人所取得的物权属于一种限制物权,我们只有构建起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鸿沟,方有希望解决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种种弊端与无奈。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对于收益,经济学与会计学有着不同的解释,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将收益定义为“那部分不侵蚀资本的可予消费的数额”,把收益看做是财富的增加。后来,大多数经济学家都继承并发展了这一观点。而作为一种权利的收益权,本文认为其属于法学范畴,即不管收益内涵如何界定,收益权强调的是获取收益的权利或收益的归属。本文认为,未来的立法应对经济适用房的收益归属做出明确限定。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划拨土地,房屋购买人取得房屋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未支付土地使用价款(地租),因此,其对房屋的收益权应受一定限制。基于房屋的保障性质,可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可用做出租收益。满一定年限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方可上市转让,该转让收益应归属于所有权人。按照现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人符合条件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从制度设计的严谨性出发,我们将不得不考虑如果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没有差价或者差价为负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基于此,目前的该规定显得不够严谨。本文认为,以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来确定土地收益,既不准确,又缺乏操作性。第一,房屋的价格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户型、楼层、朝向、采光、通风等等而不仅仅局限于地段,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屋售价往往并不相同甚至差异很大。第二,买受人最初已完全支付了房屋价款(价款中尚有部分利润),因而房屋升值的收益应归属于购买人。购买人未支付的仅仅是最初的地价及享受了部分税收优惠,因此本文认为,购买人上市转让房屋,其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届时该地段土地评估价直接补交即可,将房屋与土地分开计价既清晰又简便易行。
4.处分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可分为事实上的处分权和法律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意味着实物形态的改变,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即物权主体的变化。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对房屋事实上的处分受到民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控,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购买人事实上的处分权与商品房买受人的处分权并无差别。但经济适用房基于其保障性质以及购买人取得房屋的特定事由(低收入及住房困难),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法律上的处分权应受到限制。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性质是为了满足住房需求,故购买人不能任意转让(限制措施如前所述包括使用年限限制及补缴地租和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的限制),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应交由主管部门回购;取得完全产权后需要转让的,主管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的其他处分权,如离婚分割、继承、赠与、抵押、出资等实体权利的处分亦应受到一定限制,本文探讨的权利限制是在购买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的限制。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依据物权法等法律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对这些具体权利的限制,未来的住房保障立法应予以重视与体现,而相关制度设计应与其他法律规定相互衔接与协调。
三、经济适用房的权利限制
1.经济适用房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权利定位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在夫妻对财产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不合法的情况下,法定财产制是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4]。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实行约定优先,没有约定则实行法定共同所有制。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所得的财产”,按照通说,并非需要实际占有。“财产”可以是权利而非完全的所有权。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性质的特殊性,其涉及家庭其他成员的住房保障,因此,对于经济适用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权利定位应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就权利主体而言,按照经济适用房制度设计的初衷,其保障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以家庭为保障对象而非个人,目前已经有城市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纳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范围,但本文认为,从效率角度出发,单个个人的住房保障应主要通过廉租房方式予以保障。受保障人是基于身份而取得财产,故就房屋的权利主体而言,本文认为,全体家庭成员均应成为房屋的权利主体,因此在对经济适用房房屋权属进行登记时,应将全体家庭成员均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实务中可能存在部分家庭成员未支付经济适用房价款,但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是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共同取得,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视为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赠与。而在家庭取得经济适用房后而成为该家庭成员的,不成为权利人。
(2)关于夫妻之间对经济适用房权利的约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鉴于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及取得人身份的特定性,本文认为,夫妻之间可以对房屋未来的收益及处分权予以约定,但不得以约定方式排除对方的占有和使用权。此外,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亦不得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
(3)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离婚分割,经济适用房系基于家庭成员共同身份而取得,身份关系的消灭可导致房屋的分割。但基于经济适用房的特殊属性,未来立法对于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本文仅探讨尚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的分割,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的分割与商品房并无二致。应把握以下方面:第一,如双方均不主张使用房屋的,该房屋可交由主管部门回购,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但有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主张继续使用的除外。第二,双方均主张使用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但取得房屋的一方不得排除家庭其他权利人的占有使用权。第三,一方主张房屋使用权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或竞价,使用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第四,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这里的使用人还应包含家庭内的其他权利人。及房屋项下的其他权利人。使用方给予另外一方补偿,但补偿的金额应考虑继续使用房屋的家庭其他成员人数所占的份额。第五,为防止以离婚为手段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因此,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限定为以家庭为单位而非个人是必要的。
2.经济适用房的继承
我国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关于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二者处分的本质相同,将在经济适用房的赠与中予以讨论。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属于权利人财产的一种移转形式。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以家庭作为保障对象,而家庭则是由夫妻关系和子女关系结成的最小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即这里的家庭成员仅仅包括配偶及其子女。为避免经济适用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以及避免经济适用房丧失保障功能,在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前,未来的立法可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继承人应限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之间。如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则由主管部门予以回购,回购的价款作为普通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继承。
3.经济适用房的赠与
基于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应不允许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后任意抛弃即无偿让与其权利。经济适用房的取得系以家庭为单位取得,单个家庭成员无权将房屋赠与他人。即使全体家庭成员均一致同意将房屋赠与他人,由于该权利的取得系基于身份的特定性而取得,也为避免实践中以赠与之名行买卖之实,故本文主张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其不能将房屋赠与第三人,但公益性赠与或由主管部门回购后赠与价款的除外。关于公民遗赠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处理,本文认为,订立该类遗嘱的公民在遗产处分时应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即该房屋已经可以自由转让;在未取得全部产权前遗赠人死亡的,应认定遗嘱人无权处分,房屋可由主管部门回购,受遗赠人可获得相应价款;如存在其他权利共有人,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主管部门回购房屋,则由其他共有人按照遗赠人所享有份额对应价款向受遗赠人予以补偿。
4.经济适用房的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抵押及实行将可能导致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涉及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的受让人身份,如经济适用房通过拍卖方式流转,丧失房屋的家庭将重新依靠社会救济与保障,而取得房屋的买受人一般而言不会是应予以保障的对象,这将可能违背经济适用房制度设计的初衷。此外,亦不排除购买人通过这种方式恶意将房屋变相转让,从而实现投资增值目的。第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如将房屋抵押,则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由于经济适用房所使用土地为划拨土地,其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促进社会公平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予以的一种福利安排。因此,在相关主体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主体不能发生变更。因此,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其不能将房屋用于抵押担保。
但是,这里却需要解决另一个问题,即由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其本身就是低收入家庭,其很可能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此外部分人群或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也需要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居住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借款需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在房屋买卖中,通行的做法是将房屋抵押给贷款人以获取贷款,这就需要经济适用房具备融资担保的功能。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可以将房屋抵押给指定的贷款人(主管机构认可的金融机构)用于支付购房款,此外其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抵押担保。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实现抵押权的,如是国有土地则可按现行规定予以处理。如果是集体建设用地未来可以考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经济适用房,限于本文主旨,在此不作深入探讨。,主管机关应先将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征收为国有,而后将该经济适用房产权填补完整后房屋的取得人应补缴土地成本,即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5.经济适用房的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出资形式,但房屋或土地用于出资应符合两个方面的限制性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即以房屋或土地出资后,出资人应向公司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经济适用房虽然可以用货币估价,但购买人取得房屋支付的价款未包含土地价款并享受了特别的政策性优惠,故作为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在其未取得完全产权时,其处分房屋的权能应受到限制。且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性质决定了经济适用房的所有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这亦是经济适用房出资的制度性阻碍。此外,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与经济适用房无法分离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流转。基于此,本文认为,经济适用房仅具有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功能,房屋的投资功能应由商品房市场予以解决。同时,由于土地权属性质的不同及取得土地的特殊方式,故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及土地未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前,经济适用房不能用于出资。
经济适用房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将对国民住房条件的改善产生深远影响。但鉴于其具有的特殊性,我们只有以立法形式从私法上明确界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利边界,明确其物权上的定位与限制,构建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巨大鸿沟,方能有效解决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弊端与无奈,实现我们制度设计的初衷。
参考文献:
[1]杨遂全.比较民商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9.
[2][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1995.184.
一、新准则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影响与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因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出售的证券,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之后按照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在新准则中,对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处理,尚无对此的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初如确认时应该如何确认呢?
(二)新准则下的产生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并未明确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会计处理,那么在初始确认这种性质的证券时,仍然可以依照之前的会计实践,确认为以下二种资产中的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营证券)和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证券公司是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这时还是应该将其归于自营证券。不过此时问题会产生。新制度下自营证券属于交易性金额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时候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或约定承购价是与投资者的认购价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正是投资者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购价之间的差额。如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承购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证券公司的承销,该公司1000万股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投资者的认购价是6元/股。证券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1000万股,但只销售出去800万股,获取了4800万元的收入,尚有200万股未销售。那么此时,证券公司需将这200万股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新准则只是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如果证券公司在将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改变投资目的,计划长期持有该证券,能否将其由自营证券重新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何确定?同样,如果证券公司不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而打算长期持有,将其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证券公司改变持有目的,计划在近期内将股票出售,那么是否能够重新确认为自营证券,即交易性金额资产呢?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将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格作为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企业股票的过程,只涉及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之间的交易,因此证券公司向发行企业购买股票的承购价,正是在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的公平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发挥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并承担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因此这一价格与投资者认购发行企业股票的价格的差别,实际上是证券公司所提供服务和所承担风险的代价。因此,不能以这二者价格的不一而将投资者的认购价作为证券公司确认自营证券时的公允价值,仍应以证券公司的承购价作为公允价值。同时,应在该未出售证券上市之日以上市收盘价将其调整为市价(公允价值),之后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如果将因包销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后,如果改变持有目的,是否能够重新确认?根据现行制度企业由于投资目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而计划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处置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处理。但在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别金融资产之间不再可以进行重分类。笔者认为,新准则的立法意图,是促使企业慎重对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因为一旦一项投资被初始确认为或未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其后其持有目的是否发生改变,都无法再进行重分类。同时,这一规定也杜绝了企业在各类金融资产之间随意划分类别从而调节利润的行为。根据这一意图,证券公司在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最初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也不能再进行重分类,也即证券公司一旦将该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就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重分类,从而随意调节利润。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慎重考虑自身的投资目的与意图,进行合理分类。
二、新准则对自营业务的影响及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会计处理的最大影响体现在对自营证券的会计处理上。目前,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提跌价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自营证券应该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变动计处当期损益。
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盈、浮亏都直接记入了当期损益,改变了目前只记浮亏,不记浮盈的谨慎做法,从而使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地反映了自营业务的质量。同时,由于新准则严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之间的互转,这一规定也将有效杜绝证券公司通过调账来控制自营规模和公司利润。同时,在现行制度中,自营买入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在新准则中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处当期损益,这将使记入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自营证券项目更加直实、直接地反映其价值状况。
(二)新准则下产生的问题
按照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后,公司自营证券的规模将与现行制度下的规模有所变化。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事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的80%,《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规则》中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除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自营股票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那么,证券公司按新准则对自营证券进行会计处理之后,证监会将以实际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监管指标计算,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进而可能对公司收益带来影响。对于这一情况,目前证监会并未有相关规定出台。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新准则带来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在对自营证券规模的监管指标上,应该以仍然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监管指标。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持仓比例,限制投资规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自营风险,如果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过大的话,就会导致资金周转不足,这时证券公司就可能出现挪用、违规拆借等问题,严重情况下会导致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倒闭。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实际上是指证券公司的投资规模,也就是证券公司为购买自营证券而实际支付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一般以现金购买自营证券,这部分资金会沉淀在自营证券上,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最大的亏损额也就是其最初的购买成本。从这个角度出发,以证券公司最初的投资成本认定为自营证券规模,已经能够反映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其次,如果以证券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那么这一规模将在不断地变动之中,如果证券价格上涨而导致这一规模超过了规定的比例,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抛售相关证券?在预期价格还会上涨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的抛售将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盈利。如一家证券公司以4元/股的价格购买了100万股股票,最初的投资成本为400万元,该公司的净资本为500万元,此时的自营规模是合规的。随着市场行情的上涨,公司股票升至6元/股,这时股票的公允价值规模为60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资本的100%,按规定,公司需抛售一定数量(约18万股)的股票而将自营规模降至500万元。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可能继续升至7元/股,但公司自营仍只能维持500万元的最大规模,公司还需继续抛售股票。这种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又下跌至5元/股,那么这时公司仅持有83万股,自营规模又降至415万元,这时公司是该继续增持,还是保持不变呢?证券公司的经营决策就将陷入极度不确定之中,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证券公司如何应对冲击
首先,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就投资银行业务而言,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对证券估值、推介、路演、定价等核心技术的掌握,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证券公司应慎重评估自身的持有目的,按照自身目的将其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并在适当时候进行相应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