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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生态补偿财政政策的弊端
(一)中央政府层面出现的问题
1.在财政支出方面出现的问题。财政投入数量不足。首先是中央政府财政投入少。如国家自1978年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以来,对群众植树造林给予7~10元的定额补贴未随物价上涨而上调,造成实际投入下降。其次是地方政府资金过少,难以推进生态建设。如贵州省按其“林业科技推广规划”,从1996~2010年,共需投入林业科技资金3亿多元,平均每年2000万元,但1997年财政投入仅471万元。地方政府缺少了造血功能,是没有办法合理输出的。
2.财政收入方面出现的问题。一是我国缺乏独立的生态环境税。我国没有出台真正的生态环境税,有一些直接与生态补偿有关的财政收入,如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但费相比较于税而言,多了惩罚的性质,少了激励的作用。二是涉及生态补偿税种太少。现存的税种,名目少,设计粗糙,会造成污染的消费品得不到制约,稀缺的资源得不到合理的使用。
(二)地方政府层面出现的问题
1.地方政府服务能力局限。由于区域边界的存在,造成了区域的公共财政收入只来源于本区域,故区域财政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严格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河流、矿区、森林等存在跨不同区域的资源,就会产生治理的权责问题。
2.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能力存在局限。地方政府在公共财政方面的局限表现为收入与支出责任的不对等。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需要资金为基础。国内外倾向于用政府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来分析说明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财政政策的措施
(一)财政投入政策
1.加大财政投入。政府财政应增加对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投入;重点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应运用非直接补偿的手段,如财政贴息、投资补助、物价补贴等,对节能减排、清洁环保的产品和项目予以大力支持。
2.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支出项目约30项,其中具有显著生态补偿特色的支出项目如退耕还林、沙漠化防治、治沙贷款贴息占支出项目的1/3,但缺少专设的生态补偿科目。因此,在政府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要增设生态补偿项目,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功能区的建设补偿。
3.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现行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转移支付的方向多为纵向,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的。应建立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以及流域上下游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
(二)相关税收政策
1.调整资源税。⑴扩大征收范围。一是征税范围应将海洋、湿地、滩涂、淡水等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列入纳税范围。从而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水资源问题。二是开征森林、草原资源税,以避免因过度开发而造成的破坏。三是将稀缺性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⑵完善计税依据。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合理配置应分两个层次进行:第一,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定额税率。在这一层次上解决的是绝对地租的分配问题;第二,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设计合理的比例税率。在这一层次上解决的是相对地租的问题。⑶调整税率。在税率方面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如汽车、手机、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包装物、镍镉类电池、含磷洗衣粉等列入征税范围,并对危害较大的产品课以重税。同时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本级人大、上级政府以及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于乡镇财政预算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在一个预算年度之内需要至少两次向本级人大做预算执行的报告。但是我国乡镇政府当中,很多都是乡镇领导兼任人大的领导,这种情况就会导致监督方式仅仅是一种形式,没有起到实际的作用,乡镇财政的预算监督以及考核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二、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对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急需要解决的就是“三农”问题,同时这也关系到当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我国乡镇政府作为最接近农村这一区域的行政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能,肩负着党和国家赋予的重要职责。而我国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重要资源就是乡镇财政资金,如何从根本的制度上面解决当前我国乡镇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是当务之急。下文主要论述如何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一)乡镇财政需要确定统一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前文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存在的种种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当前缺少统一规范的乡镇财政体制。我们要想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就需要将具体的财政收入支出、预算结算、会计核算、财务报账、审计监督等一系列程序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体制之中,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财务预算管理出现问题的可能。以目前笔者所在的L镇为例,当前我镇的财政体制的建设正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基层财政由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有专门的财务收支决策程序,不再只受行政领导主观性意志的影响。总而言之,规范乡镇财政预算体制最重要的就是规范财政预算内以及预算外的资金,统筹建立完善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二)完善我国乡镇财政的预算体系
要想真正解决我国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就必须完善乡镇财政的预算体系。一般而言,乡镇财政离不开具体的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等方面,乡镇行政机关进行预算管理是为了更加明确财政资金的使用明细,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将预算支出的资金严格落实。完善并规范我国乡镇的财政预算体系主要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乡镇财政的预算编制必须严格将预算与资金的支持联系起来,并且要保证资金的实际支出要符合支出规范的原则,从源头上防止部分领导干部,,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需要进一步缩短预算编制的时间,并且进一步缩短预算的编制周期,减少财政机关的自主财政行为;除此之外,还必须对乡镇财政预算进行全面系统的绩效考核和财务审计,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和控制,防止一些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证财政资金的高效科学使用。
(三)加强乡镇政府部门财务人员技能培训
针对乡镇政府部门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不高的情况,必须加强对乡镇政府部门财务人员的财务技能培训,通过专业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基本工作技能,提高其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的意识。政府要通过完善相关的培训制度,实现财务人员都能得到有效的培训,真正的提高乡镇财政工作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提升我国乡镇财政管理的水平。
(四)建立乡镇财政审计监督责任制度
1.缺乏有效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工作是专项资金管理的基础,是对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和评价。实施科学的预算管理,能够保证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具有计划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当前乡镇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工作中存在一系列的不足,制约了资金的科学使用。首先是乡镇对资金预算的前期准备工作缺乏计划,造成资金的预算编制不够详细、具体,没有建立科学的预算编制制度,这导致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计划性和目标性,导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随意性,乡镇专项资金预算严重超支等问题。另外,乡镇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缺乏监督和控制,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的过程中缺乏科学的监督和内部控制,造成乡镇财政专项资金被挪用、挤占,甚至发生和违法乱纪行为,影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不利于财政资金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另外,缺乏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价,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之后,缺乏科学的绩效评价,造成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得不到科学评价和反馈,不利于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体现和民生政策的落实。
2.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不力
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内外部审计监督,造成财政专项资金严重的浪费和低效益。乡镇财政专项资金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纪委、财政部门等,虽然多头管理,实则政出多门,无法有效的实施统一的监督和管理,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指标,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资源难以共享,各个监管部门存在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造成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的严重缺位,影响国家政策的有效落实和财政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
二、强化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议
1.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监管制度
提高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首先必须加强乡镇财政监管制度建设,完善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制度,通过完善的政策和制度加以保证,促进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能够在科学、有效的机制下运行,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的优化。其次,应该明确乡镇政府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地位,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乡镇政府的债权和所应当承担的债务,规范乡镇财政部门的财政审批权。乡镇财政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之后,应该实施的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使用绩效进行监督和考核。最后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制度的执行。根据考核结果对乡镇财政部门进行奖惩,促进乡镇财政资金的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促进乡镇财政专项资金能够落到实处,促进支农惠农政策的充分落实。
2.完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管理机制
乡镇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参与项目实施,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乡镇财政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从选项、立项、实施和结项等过程都应该有财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参与,通过对项目方案实施科学的规划和实际,充分的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促进乡镇项目建设和发展。乡镇财政在项目的申报和执行的过程中,应该对乡镇财政项目的真实性、科学性进行充分的考察分析,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降低项目申报的随意性和重复性。在进行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过程中,应该保证项目招标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降低交易成本,充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使专项资金每一分钱都能够落到实处。
3.加强乡镇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方面,乡镇财政应该根据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目的,制定科学的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结合上年度财政项目的问题和收支明细,制定本年度的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充分考虑资金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的、充分的预算编制计划。对专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建立专门的项目库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先科学的分析和审核,为预算部门提供科学的参考。另外,应该提升乡镇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预算管理的执行力,加强预算控制,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科学的评价,以检验乡镇财政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内外部审计监督
1.乡镇未设立财政金库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省、市均不再设立乡镇金库。因为,不同乡镇地理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很大差异,乡镇地区拥有的金融机构相对比较少,通常只有信用联社会在不同乡镇设置网点,其他商业银行很少会在乡镇设置营业网点。根据财政部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相关标准及规范,一般对采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乡镇,建议参考县级改革模式,遵循“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开展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针对采用“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的乡镇,建议将每个乡镇看作是同县级预算单位,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工作。由于乡镇金融机构数量较少,采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乡镇很难参考县级改革模式实施改革。此外,因为当地金融机构不足,十分不利于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科学选择行。
2.缺乏细致的预算编制
现阶段,预算管理改革在不同乡镇的应用虽然越来越广泛,然而,预算编制工作仍然存在较严重的随意性,支出标准也还不够统一,不利于提高预算执行力。目前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已经对支出项目进行进一步细化,形成支出科目的类、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部门预算编制必须要尽快实现精细化。而乡镇工作相对比较特殊,与人民群众之间存在十分直接的关系,容易引发各种突发事件,造成部门预算编制缺乏预见性,年内预算常常需要再次进行调整,无法对资金进行科学、有效的细化处理,不利于推动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二、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对策
1.加大业务能力培训力度
随着乡镇财政国库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会计核算以及资金支付等均出现很大改变,面对这种变化,县级财政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乡镇账务人员技能培训,通过组织各种培训活动,给财务工作者提供更多学习机会,丰富其财务基础知识结构,提高其财务专业技能,使其熟练使用各种财务软件,掌握各种科学的财务处理技巧,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乡镇财政国库改革工作可以持续、稳定进行。
2.完善监督审查工作
不同乡镇财政部门尤其是负责人必须度重视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将其纳入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向乡镇负责人进行工作汇报,进一步取得乡镇领导的关注及支持,针对各级负责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职责权限,建立完善的工作责任制。县级财政部门必须要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针对各乡镇进行有效的工作监督。根据现实需要抽调相关科室人员,建立监督领导小组,深入基层,全面检查和监督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开展情况,挖掘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建议,督促其进行纠正和改进,推动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有效开展。
3.全面推进建设乡镇信息网络的速度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要求建立完善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促使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网络扩展到乡镇范围,保证县乡财政部门、银行以及清算银行三者能够实现有效联网,进而确保乡镇预算指标、用款计划、资金支付以及资金清算等信息数据能够通过网络进行及时传输,同时提高县乡财政管理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率,有效促进财政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推动乡镇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
4.促进预算编制准确性有效提高
不断加强预算编制工作,提高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行精细化改革,针对财务部门预算制度实行全面推广应用,不断细化预算编制工作,保证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清晰度,促进预算工作科学性的提升,同时增加其可执行度,确保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能够有效推进。
5.选择合理科学的改革方法
在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综合分析各个乡镇的管理水平以及实际发展状况,根据相关规范开展管理工作,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能够为乡镇带来便利,根据乡镇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改革模式,提高改革效果。由于很多乡镇均未能设立金库,再加上当地的金融机构相对较少,建议将全部乡镇看做同县级财政一样的预算单位,安排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贯彻和执行。
6.根据政策要求规范相关操作
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乡财县(区)管”的原则,避免预算管理权出现改变,尽量保持资金所有权以及资金使用权处于原来的状态,防止财务审批权发生改变,同时不允许不同层级的财政监管责任出现变化。此外,针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统一设置,促进资金支付方式走向统一化。针对账户设置方面,乡镇仅需保留“村账乡代管”账户即可,其他实有资金账户一律撤除,禁止乡镇财政单位以及预算单位自行另设资金账户。针对支付方式,乡镇财政资金根据先预算后支付的要求,统一进行国库集中支付,针对不同支出项目,采用科学的支付方式。
三、结语
一是乡镇人大实质性监管缺乏,有时流于走形式、走程序,主要是为政府支出完善手续提供服务,缺乏对预算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乡镇财政部门事中监管不到位,缺乏对预算执行的约束和管理,听之任之。三是市级财政部门监管缺乏时效性。市财政部门对乡镇预算监督主要体现在预算编制审核时的事前监督和预算执行后检查时的事后监督,对乡镇预算的安排、指标使用等情况缺乏事中监督,从而使得乡镇财政的支出行为有效约束不足。
二、原因分析
1、乡镇预算管理意识比较淡。一是部分乡镇领导认为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是编制、执行是执行,预算执行不受年度预算约束,有预算的可以不执行,无预算的可以追加执行,没有将经人代会通过的财政预算当作具有法律效力去执行。二是单位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随意性,部分单位负责人认为,财政补助资金年初已核定,缴存财政的资金归单位所有,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对财政部门管理存在抵制情绪。
2、乡镇缺少稳定的收入来源。乡镇财力比较差、收支缺口大是导致预算编制不全面、准确性不高的直接原因。乡镇财政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多、金额大,但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可用财力却有限,不能满足其支出需求,为了避免违背《预算法》规定的乡镇财政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的要求,乡镇财政只能按照“先急后缓”的办法以收定支,人为减少支出预算。
3、年度预算执行中调整变动多。一方面由于乡镇单位预算编制不准确需要进行调整,但更主要是由于年度执行中上级下达的项目配套支出、新增支出较多,加之本级财政年度增加的项目支出,也是造成预算编制不准确的重要原因。这些支出年度编制预算时无法预料,但大多涉及民生或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政府无法回避,必须实施。
4、财政预算监管不到位。一是预算监管的体制机制不顺,乡镇财政预算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乡镇人大和财政部门,而作为处于基层的人大和财政部门,监督的效果自然难以到位。二是乡镇监管部门缺少顶真碰硬的勇气,存在做老好人、怕得罪人的思想。
三、对策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增强预算管理的责任意识。预算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首要环节,加强乡镇预算管理既是《预算法》赋予的法律要求,也是加强乡镇财政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现实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的预算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变财政部门管理为单位部门的自觉行为,不断提高预算管理的执行力。
2、强化财政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实效性。财政部门作为预算管理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对乡镇财政预算的监管。要强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率。要严格预算执行,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提高预算的执行力和约束力。要加强预算管理,乡镇及单位支出严格按预算办事,并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确保支出与预算指标的一致性。要建立绩效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完善预算管理,改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改变过去项目资金当年下达、当年实施的办法,项目资金年度申报、论证、批复后,建议安排在下一年度组织实施,并列入下年度乡镇支出计划,以便乡镇编制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年度执行中上级不得要求乡镇新增项目配套支出。对当年上级出台政策或本级安排增加支出的,也应从下一年度执行,避免年度执行中增加支出,给乡镇资金安排带来矛盾。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调整上级政府为均衡财力状况,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将所掌握的一部分财力转移给下级政府支配、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中国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本文拟就财政法定主义与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作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主要问题
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精神,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中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目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很多事项也是难以区分清楚,许多本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却由中央政府承担,而许多本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却推给地方财政。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事项,在一处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处则由下级政府承担,在一时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时则下放地方政府承担,它们之间区分的标准很模糊,或者根本没有标准可循。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由此导致了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中国现行的分税制主要是划分了中央和省一级的财政,但对事权界定不够明晰,财权和事权不统一。同时,对省、市、县分别有哪些财权,应对哪些事情负责,还规定不够明确,各级之间扯皮很多。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不规范,缺乏合理的标准。中国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是通过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的。但是,由于这种横向转移的过程是与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财力相向而行的,因而对中央增加的财力是用于中央本身开支,还是用于补助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在认识上难免不一致。另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依法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
3.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各地不平衡状况难以有效解决。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使得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未能解决,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还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此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虽然政府支出中属于补质的转移支付种类很多,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
4.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最大的共性就是制定具有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而中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显然太低。立法层次太低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制度的稳定性较差、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难以保证等,这些不良后果已经严重制约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由此可见,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仅形式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如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的要求难以满足,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实体价值,如正义、公正、民主、自由,也由于中国目前民主和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政府公共资金支付管理,以抑制地区发展差距的拉大,平衡地区财政收支差异,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很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针对中国目前的实现情况,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要求,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实践,总结经验,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我们认为:在立法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把财政改革成果,保障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引导财政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在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
2.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相兼顾,并提高立法质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法律规定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和财政的运行规律及其发展趋势,避免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不良现象。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质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二是立法技术,三是立法程序。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技术包括结构技术、语言技术和延续技术等方面,立法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立法的质量。结构技术,就是运用科学方法,使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结构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的内容;语言技术,就是法律中的每个概念、每个条文都必须法律化,使之能正确表达立法者的愿意,较好地体现准确、简洁、易懂等特点;延续技术,就是充分把握法律条件的变化规律,为立法的修订、解释做准备。财政转移支付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提高支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避免不按立法程序的突击立法或应急立法。
3.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立足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一定要立足中国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国际发展的趋势,而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已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普遍作法和基本准则,在国外
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凡是国外立法中实践证明比较好且适合中国现实情况的,都应当大胆吸收。有些适合中国国情的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并在实践中充实、完善。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我们应当避免,他们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而不断修改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4.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依法设置专门性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机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实施就是要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确保中央有能力实现其宏观调控目的。一般来讲,效率问题多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而公平问题则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来承担。当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要全面权衡二者之间的利弊关系,在需要效率优先时,公平就让道,在需要公平优先时,效率就让道。具体而言,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应包括:(1)弥补财政缺口,解决各级政府间财政的纵向不平衡;(2)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标准,解决地方政府间的横向不均衡;(3)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证地区间经济差距的缩小;(4)实施中央政府稳定经济的政策,通过对经济的反周期补助,刺激需求,扩大就业,吸引地方财力建设符合全国利益的项目。
各国经验告诉我们,执行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政策,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方案,组织保证是必不可分的,故需要依法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并以立法形式规定该机构任务、职权和职责。这一机构设置,国外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兼管其职能;二是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为了使这一机构在中国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做法。
5.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定形式,在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上依法选择“因素法”。中国分税制的税收返还制度,实行中央对地方划的税收按基期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这种做法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发展的作用,而且还会进一步拉大地区差距。此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
(一)乡镇财政是典型的“吃饭财政”
俗话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的速度直接影响着乡镇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目前很多乡镇部门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根本没有多少二、三产业的税收,这样就导致财源结构较为单一,人民收入较低,地方经济难以发展。同时乡镇部门的工作人员较多,经常会出现一岗多人的现象,大多数都是闲人,这样就导致乡镇政府行政效率低下,财政压力较大,根本不堪重负。其次国家近些年正在号召开展公共设施建设,乡镇政府在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基础保障方面投入的资金过多,政府又没有什么收入来源,久而久之乡镇财政财务就会出现入不敷出的现状,有些乡镇政府连工作人员的工资都无法正常发放,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积极性,这样就导致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心思去谋求农村经济发展的方案。
(二)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政包袱日趋沉重
随着我国政府对新农村的建设,各项政策已经开始实行,但是中央财政部门并没有给予农村乡镇政府充足的资金,这样就导致乡镇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不足,只有借债实施政府建设新农村的各项方案,这样长此以往,乡镇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出现严重亏空,根本再无力去建设社会公共事业,很多公共卫生设施或公益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根据调查显示,农村乡镇政府财政收入逐年在下降,而乡镇财政支出正在逐年上升,这已经成为我国农村乡镇政府的普遍问题,已经直接威胁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任务。
(三)乡镇政府无力提供农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自建国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城镇化建设的速度,财政资源配置也逐渐倾向于城市和工业,这就使得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更为脆弱,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乡镇政府没有过多的税收,只能是任由财政支出比例逐渐增大。而且很多乡镇政府都无法按期给工作人员开支,这样就导致很多乡镇政府抱着“保工资”的心态,根本无力去对农村公共设施进行建设,而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设施不全、农村义务教育执行不彻底、农村基础保障不足,这就导致乡镇政府的财政困难加剧,乡镇工作根本无法正常开展。
二、产生的原因
(一)乡镇政府干部思想觉悟低
随着政府对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地都在大搞工程建设,这就给一些乡镇干部提供了机会,在乡镇建设中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置国家法制而不顾,贪污受贿问题严重,在乡镇财政方面基本都是一人说了算,没有完善的财政管理政府,总是一些小集体在掌握着乡镇实权,缺乏约束力。
(二)政出多头,管理不善
近些年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建设新农村的法律法规,也给予了大量的资金补助,但是有些乡镇政府也抓住了政策上的一些漏洞,从上至下形成贪污产业链,即使有专门的监察部门也是走个形式而已,乡镇领导的会议精神就决定了整个事件的结局,这样乡镇政府干部的阻挠就导致乡镇财政审计工作根本无法开展,而且在监督审查体制方面也不健全,很多情况下乡镇领导可以对财政资金随意支配,不需要受到他人管制,这就更加滋长了贪污受贿问题的,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但是乡镇政府干部却至若惘然,依然我行我素。
三、乡镇财政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现行分税制,减少财政级次
国家必须要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要对农村地区的税收体系进行完善,要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地方税种的制定,要对我国农村税务体系合理建设。同时还要对我国农村地区的税收事务权进行划分,对各地的税收进行统一分配,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要建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强化地方财政职能,加快农村乡镇财政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政府要针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要加大对地方财力性的支付力度,要能对地方税务进行合理分配,要尽量将税收还给乡镇使用,这样乡镇政府才有更多的能力去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三)要按照财力、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地方各级收支范围
对于乡镇财政管理权力进行合理划分,要尽量将财力和事权进行统一,要有效降低财政税负,要充分调动政府部门理财的积极性,要对上级的财政权力进行分化,要合理使用乡镇政府的支出责任,尽量减少专款规模。
(四)加大对乡镇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落实“以奖代补”政策,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1996年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后,贵州省财政厅对年终决算时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不拖欠职工工资的县实行奖补。“以奖代补”政策要求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以1996年基数测算,每年要控制在3%以内,2007年调整为控制在0.8%。“以奖代补”由原来的保工资发放逐步发展为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天柱县积极落实“以奖代补”政策,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从1998年至2007年,长达10年的时间基本不招考与录用财政供养人员。按“以奖代补”政策核算,2014年全县财政供养人员为11093人,属高度依赖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县。
(二)稳步推进财政改革
一是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理顺省、州、县三级政府间财税分配关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规范、明晰的主体税种分享体制,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按省、州、县实行2∶2∶6比例分成,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三个税种实行州县2∶8比例分成。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对县级公共预算收入超2011年增量集中,2013年集中10%、2014年集中15%,2015年以后集中20%。州对营业税和“二土一资”以2011年为基期年,实行基数上解。坚持增强省级统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职能,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提供财力保障。二是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正面导向作用,调动全县加快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是启动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2013年8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及其他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行主体税种分享、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量上划及州级2011年存量上缴州按2012年测算,改革上划省州税收导致全县2013年财力减少7300万元,以后年度财力也相应减少。
二、天柱县财政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近年来
天柱县财政改革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先天条件的制约,财政改革中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一是预算收支平衡难度大。随着全县各项社会事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发展需求与财力保障的矛盾日益凸显,民生支出不断增加,刚性支出快速增长,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收支平衡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二是国库资金调度极度困难。“保工资、保机构运转、保民生”的难度不断增大。三是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到期债务偿还资金压力增大,重点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压力越来越大,已成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最大的困难。四是面临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在“阳光”下安全有效运行的新课题,财政绩效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五是财政收入增速逐步放缓,税收收入比重较低,收入质量有待提高。
三、深化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建立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财政转移
支付和财源建设制度。一是建议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边远地区贫困县的民族转移支付补助基数。当前,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民族因素法分配数加上与上划中央和省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挂钩的分配数,2014年上划中央和省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控制数为9000万元。二是取消上划中央和省级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挂钩补助控制数,使边远地区贫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直接补助到相应的民族地区,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和财源建设。三是加大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加大县级投入的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加大对民族地区民族民贸企业、民族产品的项目、资金、政策等的扶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四是坚持以“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壮大支柱财源,支持专业市场建设,培育后续财源,支持现代农业建设,做强基础财源”的新格局,打造县域财源新根基。
(二)建立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债务成本控制和偿债机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为满足地方资本性公共产品的融资需要,客观上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截至2014年底,天柱县及所属16个乡镇政府性债务余额152878.17万元,虽然比2013年底债务余额减少9595.6万元,但县级政府债务占财政支出比重仍较高,未来偿债压力较重,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将会影响全县财政的良性运行与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采取制度约束与行政控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选择合理的举债方式,限制举债用途,保证偿债资金来源,全面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完善债务成本控制和偿债机制。
(三)完善县级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一、倾斜的国民收入分配与“三农”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因为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及优先发展工业的发展战略,国民收入分配表现为农业向工业倾斜、农村向城市倾斜,国家以隐蔽的价格形式(即“剪刀差”)、税收方式及储蓄方式从农业提取大量剩余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据有关部门测算,1979年以前的29年里,农业部门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资金约为4500亿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经营的主体地位得到承认,同时,国家提高了农副产品的价格,国民收入分配中不利于农业的局面有所改观,可供农户分配的财力大幅度增加。但是,国家分配政策调整的另一方面,却是减少了财政对三农的支出比例,造成财政支农投入不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一)财政支农投入不足
1.财政支出中支农投入的比例趋于下降
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国家财政性支农支出(预算内,下同)的绝对量从1991年的347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691亿元,但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整体上却呈现下降趋势(见图1),从1991年的10.26%下降到2009年的7.66%.其中,1998年支农支出比例提高到10.69%,这是因为1998年国家增发1000亿元债券中有350亿元用于与农业相关的长江中下游、松花江、嫩江、黄河的堤防工程,蓄洪区建设移民建镇和水利枢纽工程等,但实际上直接用于农业的只有20亿元.
2.国家财政性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远低于农业GDP在整个GDP中的比重
从图2可以看出,财政性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一般只及农业GDP在总GDP中比重的1/2到1/3.也许有人会说国家税收中来自农业的也就一般在4%左右,但须知农民对财政的贡献还有乡镇企业纳税,这一块占到国家税收的不小比例。以2001年为例,农民通过农业、乡镇企业上交的税收就占国家税收的18.7%,高出当年财政支农比重13.6个百分点,上交的金额达2352.7亿元,多出财政支农支出金额138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