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论文优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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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论文

第1篇

尽管已实施了上述改善措施,然而在QFII制度开创逾十年后,外国投资者所占的中国A股市值比重刚刚超过2.5%。①国际投资者可自由进行投资的人民币资产规模总计340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市场的0.2%。境外投资者在美国证券市场的投资总额占美国同期GDP的86%,这一数字在中国仅占中国GDP的4%。②考虑到中国本地证券市场已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③以上状况引人思考。对于境外投资者来说,投资中国的证券市场在过去存在三大阻碍,分别为投资配额制、资本流动性问题以及资本利得所得税模糊不清的问题。这些阻碍因素都在逐渐解决当中。比如,针对QFII/RQFII的配额限制,2014年11月17日启动的沪港通在目前已有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3000亿人民币(480亿美元),相当于在QFII/RQFII目前可用配额的基础上增加了20%的配额。市场期望沪港通在最初的配额用尽后将配额继续提高10000亿人民币(1600亿美元),并且期望类似的投资项目可扩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超出A股范围的资产,例如,商品、债券和金融衍生品等。QFII配额管理制度只是导致较低的外国投资参与水平的部分原因。对资本流动性的限制(包括锁定期和资金汇回限制)导致A股市场被一些全球领先的基准指数排除在外,如MSCI指数以及FT指数。沪港通无资金锁定期的特点预计将会缓解资本流动性问题。另外,RQFII制度针对投资“中国开放式基金”取消了锁定期的要求,也增加了资本流动性。因此,预计将A股以及其他中国上市股票纳入国际指数编制范围的障碍将不断减弱。金融时报预计如果中国本地证券市场全部开放,中国在新兴市场指数中所占的比重将上升至37%(现在为19%),在亚太指数中的比重将上升至21%(现在为9%),并且在全球指数中的比重将上升至5%(现在为2%)。因此,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规模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随着配额问题及资本流动性问题的解决,剩下最后一个需要扫除的阻碍即为资本利得所得税问题。

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组合投资的税务影响

(一)QFII的所得税

中国证券市场正迎来外国投资的大潮,理解并解决历史税务问题至关重要。外国投资者对H股和B股市场的投资在早期享受了免税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文,以下简称“45号文”)①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后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下,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H股和B股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及处置H股和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随着2002年QFII项目的启动,QFII面临着缺少具体税务规定指引的困境。境外投资者只能参考H股和B股相关税务处理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对税务处理方式做出大致判断。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出台以前,当QFII取得其A股投资股息时,地方税务机关通常未向其或被投资方追缴股息预提税,但有一些QFI(I以及通过其投资的公司)出于谨慎还是就取得的股息在会计上计提了未来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追溯的股息预提税税务准备。对于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QFII之间似乎存在普遍共识,即在没有明确的政策情况下,资本利得预提税应不适用。因此,境外投资者通常不会在会计上对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计提预提税准备金。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47号文废除了45号文对H股和B股股利及资本利得免征预提税的规定,同时开始针对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要求A股、H股和B股被投资方在支付投资者的股息时进行代扣代缴。但是,针对QFII处置上市公司买入卖出的流通股产生的资本利得,法规上一直没有明确要求征收预提税。很多投资A股的QFII坚持认为资本利得预提税不应适用,在会计上也没有计提税务准备。然而,2010年中国税务机关对雷曼兄弟在华QFII资产清盘的税务处理引起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QFII一般会在A股市场循环使用人民币配额。它们从市场取出任何转让A股的收入,往往是重新投资于更多A股,而不是选择汇出境外,以避免浪费获批的投资配额。从理论上讲,资本利得预提税产生时点发生在转让A股实现利得时,但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在投资者要求汇出处置所得时要求征收预提税。由于一直未有QFII要求汇出转让A股的所得,相关的预提税问题一直未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雷曼兄弟资产在清算其剩余QFII资产并申请清算所得汇出时,北京税务机关针对其资本利得征收了10%的预提税。这个案例为所有QFII投资者敲响了警钟。2014年10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了79号文,规定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收协定豁免的复杂性

79号文明确了QFII/RQFII对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转让A股产生资本利得需要缴纳所得税。有鉴于此,QFII/RQFII(及通过QFII投资A股和其他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需要考虑这些需要纳税的资本利得是否能适用相关的税收协定。在QFII/RQFII的所在税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确实规定了资本利得来源国不征税的情况下,QFII/RQFII申请资本利得所得税的税收协定待遇有三个关键技术问题需要确定,即该QFII/RQFII是否为:1.税收协定定义的“人”;2.税收协定国或税区的税收居民;3.处置A股的实际转让人。中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在股权转让中资本利得预提税的待遇上有不同的规定。最近失效的中国与英国的旧税收协定(1984年)和中国与荷兰的旧税收协定对转让股权产生的资本利得不提供协定优惠待遇,但中国与爱尔兰的税收协定(2000年)对来源于转让所有非不动产密集型的中国企业股权(其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不动产的价值占该股份价值的比例不超过50%)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中国预提税。目前,多数中国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来自协定国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非不动产密集型中国公司股权且在转让日前12个月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公司股权比例低于25%的,免征预提所得税。按照现行的规定,一家QFII/RQFII拥有的任一中国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因此,只要被投资的中国公司是非不动产密集型企业,很多税收协定都有可能会豁免QFII/RQFII所面临的资本利得所得税。虽然QFII/RQFII认为作为法人满足协定对于“人”的定义条件和“税收居民”条件(即从在缔约国注册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缔约国的角度,需要缴纳缔约国当地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问题,但其在是否满足“实际转让人”条件上仍存在不确定性。QFII/RQFII作为A股市场股票法律意义上的持有人,根据中国税法应就来源于处置取得的资本利得缴纳预提税。然而在QFII/RQFII大量参与的“交易”里,QFII/RQFII并不符合“实际转让人”条件。这是因为QFII/RQFII在交易中仅仅是代表其客户进行投资,其所代持的股份不包括在其本身的资产负债表之内,转让A股产生的资本利得亦不会算作QFII/RQFII本身的收入。真正的转让人是接受QFII/RQFII的境外投资者。中国税法及实务没有明确申请享受与资本利得相关的协定待遇时,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看穿一个外国交易实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可看穿外国实体,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申请协定待遇。

(三)新的税务指引

根据2014年11月14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境外投资者自2014年11月17日起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取得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这一政策自以来受到投资界一致欢迎。79号文对QFII/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后转让A股(和其他权益投资)产生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点上保持了和81号文的一致性。在79号文公布之后不久,大多数的QFII和通过他们投资的基金对外宣布,将冲销之前在会计上针对尚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而计提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款准备。然而,79号文也规定:QFII/RQFII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已经实现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据了解,税务机关将在未来数月内向QFII出具缴税事项通知书。根据通知书,QFII将需对所有2014年11月17日以前权益性资产处置所得应征收的预提税进行一次性的申报和补缴。每个QFII/RQFII将需准备一份特殊目的审计报告,并提交给其托管银行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该报告需逐笔披露自投资设立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处置投资所得的总金额。截至目前,围绕着如何确定QFII/RQFII投资所得的遗留税负,一系列具体的实施问题尚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解决。主要的问题如下:1.计算A股所得计税基础的方法(加权平均还是先进先出)。当QFII/RQFII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价格买进A股时,把卖掉的股票与之前买进的某一特定批次的股票一一对应起来从管理来说难度很大,因此需要更便捷的计算方式。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允许盈亏互抵。当QFII/RQFII处置一些股票时实现盈利,处置另一些股票出现损失时,计算应税所得是否允许以盈利和损失相抵,还是忽视掉产生亏损的转让交易。3.征收历史税负的追溯期限。虽然追溯到2002年(QFII的推出时间)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最终计算历史税负时间还应统筹考虑。4.滞纳金的征收。虽然技术上税务机关对于未清算的历史税负可以征收滞纳金,但是以前针对QFII在转让A股是否征税上没有明确法规,在实务操作上地方税务机关以前也未明确要求征税,因此纳税人将有可能在滞纳金方面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诉。行政罚款不应发生。5.税收协定优惠。我们的理解是,税务机关把QFII/RQFII作为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人具有可行性。鉴于所有的QFII/RQFII将会在短期收到缴税事项通知书,我们建议纳税人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准备:1.应就特殊目的审计报告的披露程度/格式及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共识。2.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处置交易的细节进行摘录并汇集整理,同时为加快与税务机关协商的进度,应准备不同方案下的税款的计算(例如:总额还是扣减损失后的净额,评估的追溯补税的年限,先进先出还是加权平均确定税基,是否申请税收协定待遇)。3.评估QFII/RQFII作为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可以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确保已满足享受具体协定待遇的资格要求,并准备所需表格及相关支持文件。4.若QFII/RQFII所在税区与中国没有适用的税收协定待遇,考虑与相关政府机关进行协商,看看相关税务机关是否愿意在“交易”的情况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看穿”QFII/RQFII,接受其按照被的实际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协定待遇进行申请。5.与税务机关协商,确保不征或少征税收滞纳金。6.将最终税负分配至QFII/RQFII所的客户。解决上述遗留税务风险将使QFII/RQFII清除历史问题重新开始,并为未来的经营与扩张打下良好的基石。

(四)未来的挑战

79号文和81号文仅规定了“暂时”的免税,并且未明确免征期限。另外,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也并未对“暂时”免税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根据以前废止“暂时”免税规定的经验,79号文规定“暂时免税”一旦停止,只会影响未来的税负,而不会追溯过往。尽管如此,为进一步整合中国与外国资本市场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作为沪港通和QFII/RQFII项目的总体目标,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在某一时点确认免税规定的永久性。此外,资本总额已达到5.5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的中国债券市场,其不断增长的收益已吸引了大量投资于中国市场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若79号文的免税规定可明确同样适用于债券,将会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目前尚无中国税务机关就外国投资者出售债券(政府债券或公司债券)主动征收预提税的报道,由于海外投资中国债券的税务规定并不清楚,明确的文件出台将会对推动外资进入债权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三、展望未来

第2篇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廖民生.中国跨国公司的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程惠芳.入世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

[3]俞灵燕.开展海外投资需要政府支持[J].国际贸易问题,2001,(8).

[4]卢进勇.入世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1,(6).

第3篇

关键词:境外投资,外汇储备,股权并购,股权收购

一、境外投资现状

境外投资包括国家外汇储备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股权收购和并购投资、境内合格投资者(QDII)进行的证券类投资、企业对外进行的股权和并购投资。本文重点分析服务业企业的境外投资。

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今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这两个文件为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从目前的情况看,境外投资主要分布于服务业(第三产业)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金融业中的银行和非银行企业积极开展股权和并购投资,二是生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初步开始进行以收购各类资源为主的并购投资。这在两方面均取得初步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金融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联袂进行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

在2007年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美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黑石集团、摩根士丹利;国家开发银行对英国巴克莱银行分别进行股权投资之后,今年国内的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继续开展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投资对象有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小银行,甚至包括欧洲历史上的老牌银行。在投资中力求控股或占据大股东地位。

1、多家银行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

(1)民生银行投资美国美联银行。2008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同意民生银行公司参股美国联合银行控股公司,持股比例4.9%。年底前,民生银行可增持至9.9%。同时享有增持股份至20%的期权。该银行是一家专为美国本土华人企业以及在大中华区从事业务往来的美国公司提供各项服务的专业银行,其总部设在美国旧金山。

(2)招商银行收购香港永隆银行。2008年5月30日,招商银行宣布收购永隆银行,最终报价定为每股156.5港元,为永隆银行2007年底的净资产的2.91倍。这是国内银行第一次标的在40亿美元以上直接进行控股权的并购。2008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完成股权交割。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要约收购规定,招商银行将按每股156.5港元向剩余的股份发起全面要约收购。该银行在香港已有75年的历史,拥有35家分行,是香港知名的家族银行。

招行行长马蔚华表示,收购永隆银行有助于招行拓展香港市场,有助于优化招行业务结构,推动经营战略调整。通过并购招行可获得多个金融业务牌照,有助于实现混业经营目标。

(3)中国银行收购法国洛希尔银行股权。继7月底低调收购瑞士荷瑞达资产管理公司后,中国银行公告,出资2.363亿欧元(合23亿元人民币)购入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希尔银行”)20%的股份,成为洛希尔家族之后的第二大股东。协议规定,中行获得参与洛希尔银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的相应权力,并向洛希尔银行委派两名董事。

2、非银行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

(1)中国平安收购比利时富通投资管理公司。2007年11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8.1亿欧元,购入富通集团4.18%的股票,后又增持至4.99%。2008年4月2日,中国平安与富通集团旗下的富通银行签署《谅解备忘录》,拟以21.5亿欧元收购富通银行拟出售富通投资管理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50%。

(2)中国人寿投资Visa1%股权。2008年3月20日,创造美国历史上最大IPO的Visa公司(V.NYSE)股票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国人寿投资3亿美元成为其最大的中资战略投资者。

以上案例表明,我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正在抓住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的所带来的机遇,大步走出国门,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虽然截止目前,所有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均出现投资浮亏,但我国的金融机构不应该停止前进的步伐,应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稳健的投资策略。

(二)生产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

生产企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产企业的概念,由美国经济学家布朗宁和辛格曼于1975年对服务业进行分类时提出。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业升级而提供服务的企业。生产业是从制造业内部的生产服务部门独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其有别于一般服务业的是其本身向制造业提供中间服务,而并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独立的服务。

生产企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特定的生产环节而提供服务;另一类是提供整体性全流程服务,即从资源开发始,直至售后服务为止。该类企业的代表是中钢集团。

生产业企业对外投资具有以下的特点,一是偏重资源类企业的收购,二是力求控股,并在收购完成后争取退市。三是即便为单纯的股权投资,也要争取大股东地位并派出董事。

1、收购资源类企业。该类收购重点在于矿产类资源,一是生产企业联手制造业企业共同收购,二是生产企业的单独收购。

(1)五矿集团联手江铜集团成功收购加拿大北秘鲁铜业。2008年1月底,两中国企业宣布,已收购了加拿大北秘鲁铜业公司(NPCC)95.92%的股权,收购价约4.37亿加元。

(2)生产企业中钢集团收购澳大利亚铁矿资源类企业中西部公司。2008年3月14日,中钢集团以每股5.6澳元现金直接向中西部公司投资者发出“敌意收购要约”(总价12亿澳元以上);4月29日,中钢提高报价13.9%,以6.38澳元/股收购中西部公司(总价13.6亿澳元),获董事会首肯。至9月15日的收购要约到期后,中钢集团正式完成了对澳大利亚中西部公司的收购。目前,中钢持有中西部公司的股份达到98.52%。

2、通过控股收购,发展壮大企业。

(1)中海油服收购挪威AWO公司。中海油服2008年7月8日宣布,以总共约127亿挪威克朗(约25亿美元)的对价,向挪威石油钻探承包商(AWO.OS)发起现金收购要约,收购其100%股权。此交易完成后,中海油服将建立世界第8大钻井船队,总共拥有34个运营钻井平台(包括双方在建的钻井平台)。

(2)中化国际收购新加坡GMG51%股权。中化国际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收购新加坡(GMG)51%股权所涉及的交割及股权过户手续已全部完成。本次收购的总对价为2.6798亿元新币。GMG公司是集天然橡胶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综合运营商,业务范围覆盖非洲、欧洲、亚洲以及北美洲。

3、股权投资。该类可视为比较单纯的投资,不要求控股,但争取大股东地位,有权派出董事。

(1)中国铝业投资力拓。中国铝业公告,截至2008年2月1日,已联合美国铝业公司,获得力拓公司的英国上市公司12%的股份,交易总对价约140.5亿美元,是中国企业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笔海外投资。这也是全球迄今为止最大的矿业并购案。公司表示,将择机增持力拓股份。

(2)中粮集团投资美国最大的猪肉加工企业史密斯菲尔德公司(SFD)。2008年6月30日,SFD宣布,向中粮集团出售700万股股份,占其总股份的4.95%。中粮董事长宁高宁进入公司董事会。这是中国最大的农贸加工企业首次参股美国企业。SFD是美国最大的生猪养殖、猪肉加工和销售企业,占有美国猪肉市场25%的份额。中资上市银行所持雷曼兄弟和两房债权一览银行雷曼兄弟债券雷曼兄弟金额(万美元)两房债券两房债券金额(亿美元)各种次级债(亿美元)截止2008年6月底

建设银行债券19140债券32.5

工商银行债券15180债券21.71

中国银行债券7562债券106.37(9月底减至75亿)69.05

交通银行债券7002债券

招商银行15.84

银行贷款与债券金额(万美元)

中国银行贷款5320

招商银行债券敝口7000

兴业银行风险敝口3360

中信银行风险敝口7600

二、境外投资风险评估

从已掌握的资料分析,我国境外投资尚处于低风险阶段,已产生的浮动亏损也是可承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时的浮动亏损从长期看,产生利润的机遇大于亏损的风险。同时,在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各投资主体已经相应的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考虑市场系统风险的前提下,我国境外投资的风险在技术层面,主要表现为时机的把握和投资对象的选择方面尚有不足之处;而在制度层面因存在因为中美市场开放程度不对等而带来的风险更大。

(一)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增持巴克莱银行被监管部门否决。今年6月27日,巴克莱银行公告增资1.5亿新股。国开行也宣布增持英国巴克莱银行股份。然而,国家开发银行增持巴克莱银行股份的决定因受到有关部门的反对,而被监管部门否决。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即有投资产生浮亏。二是对美国次贷危机深化、扩大之势仍难以把握,态度趋于谨慎。

2、民生银行为预防风险分步增持美国联合银行股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毛晓峰认为,目前美国联合银行的市盈率在6倍左右,股价大大低于净资产,民生银行正在等待合适的进入时机。在考虑收购的时候已经想到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是经济形势持续向好,美国联合银行股价上涨;另一种就是经济形势恶化,其股价下跌。出于技巧上的考虑,我们选择分三步走的策略。

3、中国平安为投资比利时富通投资管理公司制定的保险措施。双方约定,对于富通投资管理公司拥有的次级贷款衍生债券品种的潜在损失,如果发生则由富通银行单方面承担。

10月2日,中国平安宣布鉴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及状况,估计成交的先决条件无法完全满足。经双方友好协商,终止有关中国平安收购富通集团下属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协议。

4、投资风险集中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目前看,已形成的投资风险集中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而生产企业进行的股权和并购投资,风险则很小。如中钢集团收购澳大利亚中西部矿业公司就是一项很好的低风险投资。类似的投资还有五矿集团联手江铜集团成功收购加拿大北秘鲁铜业及中海油服收购挪威AWO公司。

(二)初步的分析

初步分析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存在以下问题,时机选择上并非底部区域;投资对象上迷信美国五大投行;企业有急于扩张经营规模之嫌。

1、时机选择并非底部区域。2007下半年,在美国爆发次贷危机之后,即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美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黑石集团、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的股权投资;然后有国家开发银行对英国巴克莱银行进行的股权投资。

2008年又有民生银行投资美国美联银行,招商银行收购香港永隆银行和中国银行收购法国洛希尔银行股权。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收购比利时富通投资管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美国Visa1%股权两个案例。

事后分析,上述股权投资和并购投资,稍嫌过早。如果能在时机的把握上延后一些时间,所提条例更高一些,或可得到更优厚的条件。与中资金融机构急于出手不同是日资金融机构的表现。2008年9月22日,日本三菱日联银行对外宣布,收购摩根士丹利10-20%的股权,交易金额最高可达90亿美元。可以看出,日资金融机构在电动机的把握上好于我们,他们将可获得更好的收购条件。

2、投资对象选择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迷信美五大投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一直是我国发展投资银行的榜样。2007年下半年次贷危机爆发不久,美国花旗、瑞银、美林和摩根士丹利等美欧大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投资次贷发生亏损,造成资本金下降,影响到资本充足率,被迫急需寻求资金注入。此时,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抓住机会决定向摩根士丹利进行股权投资,并且一步到位。事后分析,如果实施分步投资,则现在将处于主动地位,可在低位继续投资。同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则较多的购买了雷曼兄弟投资银行发行的债券。

上述现象说明在投资对象的选择上存在对美国五大投资银行的迷信,并导致在投资对象的判断上有一定的盲目性。

3、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有急于扩张经营规模之嫌。受到良好政策环境的支持,各企业在缺乏经验的前提下,扩张步伐稍快,以致于在投资时机和对象的选择上出现一些问题。

(三)制度性风险:中美市场开放程度不对等带来的投资风险

我国开展境外投资,最大的风险不在于市场风险,而在于制度层面。即市场开放不对等而带来制度风险。这一风险尤其表现在美国市场。

1、安全审查规定导致不对等的市场开放,放大投资风险。美财政部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规定,收购美国企业股权大于10%的外国投资需进行国家安全调查;低于10%则自动免于调查。最近,美财政部正在考虑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并于4月22日公布了外资对美国本土企业投资安全的新提案。新提案规定,外资对美本土企业投资的某项交易,即使所购股份不足10%,也不能自动免除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这与欧盟市场相比尤其显得封闭。而在我国,对外资银行投资的相应规定是不超过20%。

第4篇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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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风险;防范

QDII(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制度即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国家,有限度地允许本国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种制度。QDII制度最初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韩国、智利、印度、巴西等国家在资本市场还未完全开放的20世纪90年代初都设立和实施过QDII制度,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并取得了许多的成果。早在2001年上半年,香港特区政府就向国务院呈交报告,建议设立QDII。在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筹划之后,2006年4月13日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央行5号令),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机构可采取各自方式,按照规定集合境内资金或购汇进行相关境外理财投资。2006年4月17日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外管局《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2006年8月30号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2006年7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首批获得代客境外理财资格的银行及购汇额度。2006年7月31日,工行的第一款QDII产品开始募集。酝酿已久的QDII至此正式浮出水面。8月批准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启动QDII试点,这是首家获准投资境外的基金类机构。截至2007年9月底,已有52家金融机构获得QDII业务资格。其中包括13家境内商业银行、11家外资商业银行、15家保险公司、9家基金公司和4家证券公司。

1QDII制度的风险

QDII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我国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有利于解决国内资本投资出路,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消除资本市场间的宏观套利,推动内地证券市场的创新,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QDII制度下隐藏着的风险。

1.1外汇管理的风险

QDII制度下大量资金流出、流入将通过外汇储备的增减或汇率变动直接影响本币供求,带来跨境资本的大量频繁流动,会给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外币汇率稳定带来压力。QDII制度对外汇风险具有诱发性,QDII对本、外币汇率稳定、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监管带来压力,实施QDII资本跨境流动将存在以下几种风险:溢出风险、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内证券市场同国际接轨会导致国外市场的波动通过QDII传导到国内,而且由于证券市场具有敏感性和一定的投机性,形成股票和债券价格上下波动起伏,随时有诱发外汇风险的可能。特别是在金融基础设施薄弱的情况下,处理不慎可能会增加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一旦冲击力达到外汇管理体制崩溃,那么金融危机将随之而来。

1.2资本外逃的风险

实施QDII可能伴随资本外逃。过去若干年,内企业资本金逃避外汇管制主要是通过地下渠道暗中投资于境外。实施QDII是允许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很可能将对国内股票市场形成巨大冲击。由于国内证券市场正处在规范完善过程,市盈率较高于国际证券市场,必然吸引资金外流。再加上国内证券市场对外汇投资基金管理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有可能引发外汇资金大规模外流。目前由于A、B股市分割,无疑会给QDII跨境流动推波助澜,这些都应引起我们的警觉。

1.3洗黑钱的风险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反洗黑钱起步晚,虽然《反洗钱法》已经出台,但制度还不成熟,执法经验还有所欠缺,目前依然是国际洗黑钱的重要目标。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QDII制度下存在的一些监管空隙而将在国内非法取得的资金以合法的形式调离出境,这无疑给国内外洗黑钱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途径,我国金融控制的难度将增大。

2防范措施

为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在实施QDII制度时有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我们应通过多种途径、采用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对QDII制度运作过程中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管理。

2.1严格筛选符合资格的机构投资者,逐步扩大和增加投资渠道和品种

鉴于一般国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缺乏海外投资经营经验的现状,对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必须严格把关。要挑选资产规模大、管理规范、具有境外操作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各国实行QDII的动因大多是为了缓解本币升值压力及阶段性开放本国资本市场,便利居民海外投资。其资本市场逐步开放、投资限制逐渐取消、循序渐进、审慎监管的原则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一样,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处于封闭状态,规模小、投机气氛强机构投资者比重低、容易纵。正因如此,在我国金融预警、监控制度不灵敏的情况下,实行QDII更应谨慎、求稳。国际经验证明,对QDII在投资渠道、投资比例、投资品种等方面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它能够合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或少受国际市场的侵袭。我们应以审慎态度制定QDII的资格、投资比例、投资规模、本息兑换等细则,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逐步放宽,有效控制冲击和风险,并为下一步开放积累经验。

2.2严格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主动应对、管理和规避国际投资风险

QDII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杜绝或减少风险发生。要完善券商的治理结构。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防止公司管理层拿股东的财产去冒险,抑制“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现象发生,从而控制证券机构的内部风险。要重点加强股票自营管理制度、债券业务管理制度、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营业部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财务制度的建设。要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授权授信制度,明确每个员工的授权范围,明确个人分工,将风险管理中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控权限分开。要对重要岗位落实责任制和轮换制度。应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投资的额度,机构投资的方式,到投资的范围,进行合理的调控,使金融机构积累更多管理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风险,主动地去应对和管理风险,而不是被动地防御。我国金融机构长期以来风险的意识都不强,认为防范风险所付出的成本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实施QDII则必须具有高度的风险意识,而且必须要意识到防范风险需付出一定的成本,才能提高未来收益的可预见性和可掌控性。为规避QDII投资风险,机构投资者必须尽快熟悉境外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定,市场的运作规律,要学会从国际资本市场上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产品中选择合适的产品,利用国际市场提供的一些避险工具,来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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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摘要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市场经济的完善,我国企业正在世界范围内参与国际竞争。文章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的基本情况,针对市场服务型、出口导向型、技术采取型、资源开发型四种境外投资类型,提出构建多层次的管理模式,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扶植力度,明确我国境外投资的定位。

1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我国境外投资的发展历史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但当时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外汇资金短缺,投资主体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因此境外投资主要是设立贸易公司或者窗口公司,投资规模较小。20多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由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尤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到1998年底,境外企业数达到5666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为63.3亿美元。从1979~2001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各类境外企业66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4亿美元。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境外投资突破了以往的单一模式,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体现了多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投资地区多元化

中国境外投资原来都以港澳投资为主,到2005年底已经遍及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亚、非、拉美新兴市场投资很快。截止2004年底,我国在港澳合计设立境外企业2856家,中方协议投资43亿美元。

1.2投资目标多元化

我国传统的境外投资的目标大多是以设立贸易公司并将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或者设立开发公司并将原材料(包括资源)供给环节内部化。当前境外投资目标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趋势:一是市场服务性的投资,即通过投资建立完善的国际营销及服务网络。如温州的月兔电器集团公司在西班牙设立公司,为出口的空调提供零配件和售后服务。这种境外投资的目标是产品服务环节的内部化,可以视为进出口贸易环节内部化目标的延续和深化;二是出口导向型的投资,即在出口市场或者出口市场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生产基地,主要设备、原材料由国内供给,产品一般在境外销售。这种境外投资大多是我国边缘产业(也是优势产业)向其他国家的转移,符合产品生命周期规律;三是技术获取型的投资,通过投资加强与国外的技术合作,获取上游技术。如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在美国设立依斯泰克有限公司,进行CDMA技术和产品开发。

1.3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20世纪90年代起,民营资本境外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到2004年已经达到60%,其特点是规模较小但是效益普遍很好。这一点与国有企业恰恰相反。

1.4投资方式多元化

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同时,在经营上较少受到各种限制,有助于打入新的市场。

上述的我国境外投资呈现的多元化趋势并非偶然,它是在国际形势和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双重因素下产生的。如果把我国的境外投资过分简单化、或者模式单一化、或者过度强调某一种所有制形式或者投资形式都不利于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利于境外投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构建我国境外投资宏观管理框架,必须从经济规律入手,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境外投资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2构建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

境外投资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和满足现阶段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目前我国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应该以下述三个方面为主:第一,获取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资源,主要包括我国日益短缺的铁矿、石油、木材等;第二,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通过成熟技术和设备进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出口创汇;第三,向发达国家投资,获取高精尖技术,进入产业价值链的上游环节,发挥后发优势。

这三个目标应该作为构建我国境外投资政策的重点和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政策、国别政策的准绳。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外贸、财政、金融、外汇等配套措施上不同程度的“差别待遇”。这种情况有的是历史造成的,有的是源于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将境外投资的门槛统一到这三个基本战略目标上来,实施境外投资管理的“国民待遇”。

与此同时,应该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境外投资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境外投资战略目标的有效延伸。我们可以按照基本战略目标将不同的境外投资项目(而不是境外投资主体不同)分类,从而确定政策支持、限制乃至禁止的对象。“一个药房抓药”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需要。适应多元化的投资目标,一是要尽快制定境外投资的行业政策,并尽快建立境外投资产业目录,明确鼓励那些资源开发型、市场服务型、出口导向型和技术获取型的境外投资。二是要把跨国并购和传统的新建投资在管理上区别开来,尽快制定通过跨国并购进行的投资适用政策和程序。三是要制定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优先选择那些经济互补性较强、市场相对完善金融相对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国别风险。

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部分地解决资本管制带来的“一刀切”问题。1998年在亚洲金融危机的特定背景下,我国实施了禁止购汇用于境外投资的临时性措施。这一措施对于有效遏止境外投资项下的集中购汇和资本外逃、保证人民币汇率稳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禁止购汇的“一刀切”措施虽然限制了投机性资本的流动,但也限制了正常的境外投资外汇需求。而实施多层次的重点管理模式,可以对跨径投资者进行甄别,以保护投资者,打击投机者。

3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扶植力度和管理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鼓励政策已经涉及到政策性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优惠、出口信贷支持、政策性投资保险、免缴利润并充实资本金、实物投资出口退税、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策支持面窄。目前上述政策主要针对的是以境外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即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形式,带动和扩大我国外贸出口的经贸合作方式。但这只是出口导向型的境外投资,对于同样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支持力度较弱;二是政策体系不够完整。境外投资风险保障等急需的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三是操作程序比较复杂。企业要获得外贸发展基金、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基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都需要经过不同渠道层层申报,耗时长,成本高,部分抵消了政策支持力度。

对本国境外投资提供促进和保护的政策措施,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

目前,除了完善已经建立的政策措施,扩大覆盖面,加大支持力度外,还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重点建立如下投资促进和保护机制:第一,单独设立国家对外投资基金。该基金应包括对外投资信贷基金和对外投资保险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和鼓励包括符合境外投资基本战略目标的对外投资,基金的使用程序和方法应简明、扼要、规范、透明,便于了解、申请和使用。第二,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海外投资保险,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因发生非常风险难以收回投资时,为补偿投资者的损失而设立的保险。重点保障发生战争、内乱导致不能执行合同的政策性风险;企业经营者的海外投资被没收、征用造成的风险;东道国因外汇不足而限制外汇兑换、拖延付款以及限制进口造成的经济性风险。第三,为企业创造对外投资安全环境,积极推进和签订境外投资有关的政府间协定。首先,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以保护我国对外投资者,使其免受因发生战争、没收、汇款限制等非常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投资者与投资对象国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其次,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简化境外投资的国际税收问题,避免税收摩擦,减轻企业税负。再次,我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应积极利用该公约及其条款来有效地规避风险。最后,促进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强信息服务,可考虑设立境外投资研究信息咨询中心,收集境外投资相关信息,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包括协助制定投资合同和章程,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对东道国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调查等。

4我国境外投资的定位

我国境外的投资活动将围绕国内建设的总体战略规划和需求进行,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和销售网络加快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投资建立生产性企业,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研究国际市场规则。还可以直接了解并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筹资的能力和机会,有利于加强与国内企业的合作,带动本国企业的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因此,我国境外投资活动要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4.1企业——产业选择的相关性

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境外投资的目的是要通过建立国际生产体系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这就决定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目标首先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客观要求,反映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境外投资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重组和优化。从微观主体上看,产业的各种优势往往存在于不同的企业,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仅要求得到自身的经济效益,而且投资项目能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辐射作用,这种辐射效应的强弱,不仅取决于企业资本的增殖程度,更主要的是在于投资项目的产业选择。因为只有合理地进行海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将单体企业的分散优势转化为产业的整体优势,才能为企业带来投资利润,同时通过技术传递和市场扩展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与改造,进而推动国内产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4.2产业内部贸易量的相关性

境外投资活动的主要贡献体现在对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发展的波及效应,但是由于这种投资发生在国外,所以其产生的波及效应大小取决于海外投资项目与国内企业的贸易量,海外企业对国内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贸易总规模,是衡量境外投姿产业选择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其实质在于充分发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相关产业成长的波及效应。按照这一思路我国境外投资的基本方向应选择对国内相关产业具有较强关联效应的部门,这种关联效应的波及力越大,意味着国际生产对本国产业成长的外溢效益越大。产业内贸易量是由产业内各生产阶段的关联度或连锁度决定的,这种连锁关系又被区分为前向连锁和后向连锁。对于后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其最终产品如果在国外生产,能有效带动国内中间产品和初级产品的生产扩张,通过出口导向实施为本国产业开辟国际空间。对于前向连锁度高的产业,如果选择初级产品在国际生产,则有利于为本国相关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提供资源供给。

参考文献

1冯雁秋.我国境外投资多元化发展与宏观管理框架构建[J].经济学家,2003(2)

2古今.我国境外投资政策体系需进一步完善[J].中国外资,2005(4)

第7篇

[关键词]WTO规则;外商投资;软环境;

[Abstract]Throughtheanalysisoftheelementswhichattractforeigninvestment,thearticlerecognizesthatinthisareatoomanyelementsarenotinconformitywiththeWTOrules.Theauthorpointsoutfourdrawbacksoftheelementsofthesoftenvironmentforforeigninvestment.

[Keywords]WTOrules;foreigninvestment;softenvironment

外商直接投资在八十年代基本上是以港台资本小额投入为特征,项目多为粗加工工业,技术含量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引进外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表现为投资规模与质量大幅度提高,我国多次成为年度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外资项目的平均投资规模、技术含量也逐年提高,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世界500强企业有近半数在我国进行了投资,标志着我国正在从区域性投资市场转化为世界性投资市场。但这些成绩取得有其历史性原因,也有必然性原因,不能说明外商投资软环境已尽善尽美。而事实上,正是由于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存在着大量与WTO规则不相符之处,外商直接投资软环境存在严重缺陷,才导致了外商平均投资规模偏小,大中型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处于试探性、风险性投入阶段。在华外资总规模与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容量、丰富而低成本的人力资源、低廉的土地价格及各种政策优惠条件均极不相符。如果扣除因文化因素而进入大陆的海外华人资本,因区位因素而进入的邻国(区)资本,因回避高关税等贸易壁垒而转移至大陆的生产性资本及为占领我国市场、不顾短期效益的投资外,真正意义的由于投资软环境优越而进入大陆的国际自由流动资本是少而又少。在当今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直接投资主体、国际资本流动规模日益增加的时代,我们吸引外资的工作势必在软环境中存在一些根本性缺陷,才会导致外资没有大规模全方位进入我国。这些根本性的缺陷包括:

1.缺乏必要的财产保护

外商投资,意味着将资产长期置于我国境内。这些资产的安全是否能得到长期保证,是外商投资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1)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进入我国的外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主要依赖于中国法律,其次才是靠政府权力。而我国法律在财产保护上存在不完备之处,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私人财产保护程度,没有禁止政府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一些法规如土地法、规划法、水利法等多部法律认定政府对私人财产有处置权,且政府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市场价值,甚至不予补偿。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投资方不仅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保护上存在不安全性,甚至有形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也缺乏有效保护。

事实上,中国各级政府积极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并不存在以国有化名义进行的政府征收,必要的财产征收如修建水利设施和交通设施而进行的财产征收数量极其有限,且政府均给予合理的补偿。但由于依靠政府权力进行财产保护在投资者看来缺乏长期性和可靠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财产保护的法律才能解除外商投资的后顾之忧。

(2)政府权力问题

政府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也构成了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的潜在威胁。我国各级政府拥有政府较多的经济权力,同时政府名义上又拥有众多国有企业。因此,理论上说,政府有牺牲私人投资保护国有企业的倾向。更何况我国已建立起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外商投资者与政府合作,共同经营改造国有企业,既易受到政府扶持,又可避免在基础工作上的投资,是外资进入中国的捷径。可是合作双方一旦发生财产纠纷,拥有一定的纠纷处置权的政府处于强势地位,使外方感到不公平和财产缺乏安全感。尽管事实上由于国有企业产权虚置,各级政府并不真正代表国有企业利益,因此,一般也不存在政府利用

特权替国有企业谋夺外方投资者资产的可能性,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商对华投资。

(3)无形资产的保护问题

如果说,来自法律与政府权力上的对外资有形资产安全威胁只是潜在性的和理论上的,那么在我国外资无形资产受到损害则可能是现实的。其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民众对无形资产认可程度较低,除商标与专利外对软件版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商业机密权等权利的保护缺乏深入认识,不主动保护知识产权,认可各种侵权边缘行为,对侵犯知识产权采取宽容态度。这是外资企业无形资产安全得不到保护的基本原因。其次我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规模小,设立时间短,缺乏品牌,也缺少创新能力。因此仿制与再开发是其生存与发展的主要途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侵犯产权的问题,使轻微的侵权成为普遍性问题;第三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中,均存在观念上的偏差,认为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远大于利益,因此存在被动性和地方保护主义。

无形资产保护是一个体系,不仅包括法律条款和制度上的措施,更包括观念上的赞同和行为的主动性。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无形资产保护体系,外商才会将一流的技术引入我国。

2.过度的行政干预

外商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自由经营其投资项目,是外商选择投资地点时所要认真考虑的。在我国,受计划经济模式和国有经济体制双重影响,各级政府习惯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在外商投资领域,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中的某些部分与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别,构成对外商自由经营权的威胁。政府的过度行政干预主要有:

(1)外资企业设置主管部门,进行层层审批。

在我国,外资企业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拥有隶属关系的行政管理门。根据《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设立、企业终止、企业变更章程与合资和合同等重要经济行为时必须报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指定的机构审批,由此,类似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有了事实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而在一些服务性领域,如旅游、广告、投资、建筑、医疗、商品批发零售,须接受相关领域的主管行政部门与外经贸部的双重管理。如果外商投资规模较大,还需报请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于是,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对外商进行的非职能部门的管理。

(2)阻止企业竞争,限制外资准入领域。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它有关规定,政府有权

指定外商投资领域和投资地区。我国政府将投资领域划分为三类,即鼓励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领域一般均为难以获利的领域,如农业、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反,对进入电信、银行、保险、批发零售业、专业服务等易获利领域进行限制,甚至禁入。为了阻止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发生竞争,对一些国内生产能力饱和的领域也限制外资进入。政府这种根据资本来源划分企业类型并管理投资准入领域的作法与国民待遇原则严重背离,是阻碍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直接障碍。

(3)提出种种附加要求。

我国企业除承担纳税任务外,还须承担许多社会义务,如安排复员军人、残疾人就业等,而对外资企业政府提出了更多的附加要求。如当地人员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当地股份要求、雇用劳动力要求等,企图利用企业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问题。同时对外资企业的开业条件,贷款条件、获取许可证配额条件的要求也高于其它企业。由此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负担,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条件。虽然在新修改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有关要求进行了部分删除,但同时在新近开放的经济领域,其附加要求仍大量存在。

3.缺乏仲裁机构与国际仲裁机制

外商在企业经营过程当中,难免不与中方国有企业、消费者、有关政府甚至有关法律发生矛盾。在通常情况下,这些矛盾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可以由法院裁决,一般性纠纷可由政府仲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包括: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承认的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法则

和有关承诺相矛盾且损害了外商投资者利益的。如我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与国内企业所缴纳税率不完全一样,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是根据企业利润率、利润规模确定为不同税率,最高为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皆为33%(除去优惠税率部分,仅指一般情况);

(2)中国各级政府做出的决定,该决定虽然不违背我国法律

但明显不合理且损害外资方利益的;

(3)由于文化差异而得不到公正解决的纠纷。这些矛盾与纠纷实质上是外资方同中国法律、政府、文化之间的冲突。在冲突中,作为弱势的外资方迫切需要进行公正的国际仲裁。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国际仲裁机构之前,公正地解决外资方与中国法律、政府、文化之间的矛盾的可能性较小。

4.歧视性环境

严格意义讲外资企业是一类资金来源于境外的中国企业,它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完全一样,履行着纳税义务,因此,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观念上,均不应对其另眼看待,更不应对其进行歧视。但目前歧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主要有:

(1)以保护民族工业、幼稚工业为由制定限制外资企业发展保护国有企业的政策。在我国普遍地将外资企业产品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竞争,等同于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竞争,即将外资企业产品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产品等同于进口产品。因此,很轻易地将世贸组织容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作法,作为制定限制外资企业,发展民族幼稚产业政策的基础。其实,这是由于并未真正理解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实质所致。利用较高的关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是为避免这些产业消亡或发展不充分而造成税收和就业问题与经济发展问题。外资企业在东道国已经上缴了税费、雇用工人,也就不存在对其限制的理由。相反越是发展薄弱的经济领域和目前效率低下的领域均应鼓励其进入,以增加税收与就业,并带动相关经济领域的发展。

(2)歧视性收费。我国在许多领域存在着对外企和外国人收取高于国企和本国公民用费的作法,甚至由政府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如土地价格)也有相同问题。由此造成经济意义并不大但外资方心里上难以接受的歧视性收费问题。

(3)透明度歧视。在我国目前仍存在经济贸易领域政策信息缺乏透明度问题。由于外商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没有发言权,这点明显不同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而且由于与政府各部门接触相对较少,因此,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依据及相关信息知之甚少,而对一些变更的规定的了解常常滞后,造成透明度歧视。

由于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在引进外资领域存在不完善实属必然。对此应进行充分讨论并逐步完善。上述问题是全国性问题但一些地区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政策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救,取得了明显效果。可见,目前存在于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中的种种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也是完全可以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IBRD.1992.GuidelinesontheTreatmenttoForeignDirectInvestment.[M]

2.OECD.1976.DeclarationofInvestmentandMNE[M]

第8篇

1.1安全文化建设是提高境外人员安全素质的重要手段

探求安全事故的成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安全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经统计表明,其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占据了事故总量的绝大部分,某些行业可能达到了80%左右,那么如何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一问题,从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人的不安全行为来自人的思想和行为,归根结底是安全素质的体现,而安全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在人员安全素质的提高上正好可以发挥文化的影响力、激励力、约束力和导向力,在依靠现有技术、管理和制度手段等常规方法还难以控制或消灭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必须从安全氛围和文化熏陶的角度展开对人员安全管理的更新和改造,以弥补常规方法的不足,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1.2安全文化建设是建设“本质安全型”境外能源投资企业的主要措施

人是安全生产效益的创造者,是操作设备的劳动者,是制度的执行者,是本质安全“人、物、制度、环境”四要素中的最核心的要素,因此通过安全文化的建设,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系统中各种要素有机融合起来,实现思想无懈怠、制度无缺陷、设备无隐患、系统无死角、安全零事故,是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建设成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必由之路。

1.3安全文化建设是“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

“走出去”战略是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长远发展、促进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而境外能源投资企业便肩负着国家“走出去”战略执行的义务,那么境外能源投资企业怎样才能平稳、顺利地“走出去”,关系到安全的两个层面:一是安全地“走出去”;二是让安全“走出去”。

1)所谓安全地“走出去”,是指境外能源投资企业要保证所承担项目的人员安全、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设备安全、设施安全等,概括起来也就是人、财、物的安全,这是“走出去”战略的最基础的层面,只有保证了人、财、物的安全,才能保证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平稳、顺利地“走出去”。试想,如果某一境外能源投资企业连自己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怎能在境外立足,更别说实现“走出去”战略了。

2)让安全“走出去”,则是指,国内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做出了经验,产生了较多较好的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规程,为了推广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加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决策权,特别是境外工程企业,有能力、有义务,在输出资本的同时,积极推广安全管理标准、技术规程,推行安全经验。

2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点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将安全文化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单从安全文化方面来说,我们可以采用“纵横结合”的方法,先了解安全文化建设的形态与层次机构的内涵和联系,横向结构体系包含观念文化、管理与法制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纵向结构体系包含安全文化的形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体系和安全文化建设的模式和方法。

2.1正确的安全观是安全观念文化建设的基础

安全观,即是对安全的作用、地位、价值等总的看法,虽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位对安全的作用、地位和价值的看法总是表现的千差万别,但安全观总有一个趋向性,那就是“安全第一”,即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看作是至关重要的大事,看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第一要义。对境外能源投资企业来说,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局势、地区动荡,把安全工作看作是企业“走出去”的必要前提,只有建立了“安全第一”的安全观,才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确保企业的平稳发展和“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

2.2明确的安全责任是安全管理文化建设的保障

境外能源投资企业都比较重视安全,也会经常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来时刻提醒自己,但对“责”在哪里,“责”与“责”的区别是什么确无从答起,实际工作中就会引起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使安全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安全事故就会不断发生,这不是一个具有良好安全管理文化的境外能源投资企业所应有的局面。因此境外能源投资企业应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建立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安全责任制,并确保安全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和分工合理。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国安全管理要求,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安全事故就会减少。

2.3遵章守纪是安全行为文化的良好表现

在我们重视安全的同时,也经常听到和看到一个个不安全的消息,在我们身边也时常有不安全的事故出现,追根究底,不难发现,很多事故的根源在于违章违纪,在于没有很好地落实规章制度,这一点可以从安全理论上加以证明。安全管理学认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外乎人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主要、直接的原因,这其中的主要表现就是不遵章守纪,可见遵章守纪的重要性。

2.4本质安全的构建是安全物态文化的全面提升

第9篇

从投资存量上看中国在亚洲的海外直接投资就占据了我国海外投资总额的75%,达到了1855.4亿美元,主要的投资国家和地区是中国香港、澳门,以及新加坡、韩国等;我国对拉丁美洲的直接投资近几年增长迅速,2009年投资存量达305.9亿美元,而如今发展态势更为强烈,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13%。我国海外投资的地域相对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对其他各大洲的直接投资所占比例较小,但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我国对澳大利亚、美国、俄罗斯、加拿大、德国和英国的直接投资都在10亿美元以上。

2海外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与海外直接投资都在稳步增长,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59878.3亿元,而海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447.8亿美元,到了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40506.9亿元,增长了1.1倍,海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2457.6亿美元,增长了4.5倍。近几年从国内生产总值与海外直接投资的增长趋势来看两者基本保持一致。虽然我国的GDP与海外直接投资流量同步增长,但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总是要高于海外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这种不平衡表明虽然中国海外投资能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尚不成熟,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

2.1技术交流第一,中国海外直接投资便于国外先进的技术、高效率的管理手段绕开原有的一些障碍流入我国,特别是在兼并、收购形式进行的海外直接投资中,这种效应更加明显。以收购、兼并等现代化企业发展模式的推广,能够使得海外企业组织机构的部分经营交接权掌握在我国手中,而国外企业为了保持自身企业的持续化发展或壮大经营规模同样也会把一部分核心管理技术、生产先进工艺等交由我国企业进行专研与学习;另外,海外企业为了使得自身尽快度过兼并、收购的过渡与交接时期产生的负面经济影响,势必会留有一些其自身企业的原有职工,这样我国企业就能在其中与对方企业进行沟通、交流新的管理技术、管理模式等,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之间逐步融合并协调发展。同时,以这种兼并、收购的融合机制实行后,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企业也绕过了不少弯路直接流入国内,并被国内市场的诸多企业组织机构所消化,推动市场竞争,促进国家经济进一步作出突破。

2.2优化资源配置随着我国海外投资发展形势在国际范围内的进军与扩张,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资源补给供不应求的被动局面,并优化了资源使用、供给等的结构配置,以此带动了国有经济的持续增长。也就是说,我国虽然国土资源丰富,但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快速增长,以牺牲自然资源、环境等付出的代价也有目共睹,更令我国难以消化。一方面,供给与持续开发量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当前我国要想获得深层次的能源开发,所付出的人力流、物资流、信息流等也会更大,即难度提升。而随着海外投资发展形势的扩张,在能源结构优化配置方面对于我国经济增长的辅助作用总体来说有两方面。其一,海外投资,我国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国外的能源、资源等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开发与利用,从而能够降低能源性商品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对国内市场造成的价格冲刷,并于此能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现状的市场供应渠道。其二,海外投资在我国能源保障方面所作出的贡献较大,能够使得我国能源开发建设的可持续化发展战略进一步发展,并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我国对外投资的贸易结构。

2.3促进了对外贸易发展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后,就已经全面贯彻了市场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战略。可以说,这不仅使得我国走向了国际贸易市场,拓宽国际市场商品贸易渠道,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投资企业管理体系结构,加速了部分国内商品出口扩张程度的提升,从而对我国经济发展能够起到较好的推波助澜的巩固作用。

2.4提升了劳动生产率海外投资在海外的全面打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就业率与劳动生产率,同时也加速了海外投资企业的各项技术水准的提高,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建设进程工作的有利开展,从而使得我国国有经济提高能够再次做出突破。也就是说,我国投资企业走向国际后,除了促进了各项管理技术的提升,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各项产业的生产投资成本有了大幅度降低。一方面,随着国内原装材料、生产设备的对外出口程度增加,加速了劳动就业率以及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我国随着近年内需建设力度的大幅度提升,并与国外先进生产工艺、技术等的交流与学习,也大幅度促进了更多的国内投资者把目光对准海外市场,从而加速了自身企业结构的整合与调整。为此,企业就要招兵买马,吸收综合素质型人才,掌握先进技术。而海外投资正好提供了我国不可多得的契机,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人才就业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的提升,使得我国企业发展在本质上有所提升,最终能够获得质的飞跃。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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