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艺术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06 18: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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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艺术论文

第1篇

(一)优化舞台灯光系统

探索尝试的结果是:LED显示屏由发光二极管组成,具有亮度高、屏幕面积不固定的特点,可优化舞台灯光系统,增强表演效果。灯光设计是舞台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LED显示屏改变了以往舞台使用普通发光管灯光暗、光线固定、剧情表演不能完全呈现观众等约束,利用LED显示屏的特性随意根据剧情调控舞台光线强弱、切换屏幕大小配合剧情营造氛围,加强表演效果,使观众可以更好的融入表演。在艺术规律的支配下,技术能给予表现插上新的翅膀。一个成功的个案出现在舞台剧《白毛女》的舞美探索上,当演到白毛女被地主压迫时,舞美配合剧情调暗灯光,在LED显示屏上切换雪天的背景效果并放大屏幕面积,营造凄苦的表演氛围,艺术与科学技术结合,给观众视觉、听觉、感觉的多重感官刺激,使观众更能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旧社会对穷苦百姓的压迫,更好地融入剧情。歌仔戏《蝴蝶之恋》也运用了LED屏幕,主要用于展现大海,由于运用适度,效果还不错。另一次尝试是在越剧《柳毅传书》上,虽然因为引入LED显示屏幕遭到争议,但由它营造出来的“龙宫”,的确非常震撼,被人津津乐道。

(二)提供多元化的表演

当前尚处于探索、实验前沿的LED显示技术在舞美中运用,不仅深刻影响了传统艺术与表现形式,还改变了大众的审美意识,打破了传统表演的局限性,以崭新的沟通和互动方式,不断拓展着观众的视野,凸显观众作为审美主体的使命。在这方面,LED显示技术运用于戏剧舞台后,已展露出提供观众多元审美享受的功能。曾经因过于拘泥于现实写实而消解传统戏剧写意,遭到责疑的LED显示技术,在浙中一部现代新编越剧的舞美运用中,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看法。这是一部真实反映农村进行社会治理探索的真实剧,剧中LED画面就来自故事的发生地。舞美设计者匠心独运,对拍摄的素材,对照剧情进行舞台化的加工、改造、编辑,达到情景交融、行云流水般的艺术水准,满足了不同层次观众对多元的需求。

(三)突破空间、时间的约束

LED显示屏使用寿命长,保护得当可使用十年以上,有利于节约成本,且可以在户外全天候使用,这两点使LED显示屏的运用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能为观众提供更长久、更完美的舞台美术。事实证明,它不仅仅适用于大型晚会的舞台表演,同样可以巧妙嫁接,为戏剧服务。当然,这种嫁接必须建立在对于新兴技术在其它舞台运用的充分了解上。我们记忆犹新的是,2008年的奥运会开幕式上,LED显示技术的运用为全世界的观众创造了一场难以忘记的视听盛宴。奥运会开幕式上的所有灯具,如奥运五环灯、舞台周围的指示灯甚至表演者身上的装饰灯都是LED灯具,利用LED亮度强且可调控的特点,根据表演环节的进行切换全场的灯光的色彩明暗,全场的统一配合使得整个舞台都美轮美奂,成为世界赞叹的焦点。在那场晚会上,晚会持续时间较长且观众人数多,场地空间大,为了使各个角度的观众都能完整地观看表演,管理方利用了LED显示屏屏幕面积不固定,可大可小的特点。今后,戏剧舞美也可以根据舞台需要或观众意见进行调控,选择具有充分的灵活性的LED显示屏作为大屏幕的材料。它带给我们戏剧舞美设计者的启示有:其一,LED显示技术可做到为戏剧作品量身打造。其二,写意写实任意发挥。这种技术带来的表现力是惊人的,它隐含在现代技术的丰富性上。无论是举世难忘的北京奥运会那大气磅礴开幕式盛典上,还是后来戏剧舞美的一次次尝试中,写意写实,浓妆淡抹,LED显示技术总显示出恣意挥洒总相宜的特制来。其三,创新应是一种更好地传承。每一次的戏剧发展实践表明,如果传统要传承下去,必须要适应时展进行创新。LED显示技术在戏剧中的引入,就要把握好不能逾越中国戏剧特有的艺术规律与审美价值原则。

二、结语

第2篇

(一)戏剧艺术二度创作的数字化。戏剧的二度创作是指在戏剧表演中对戏剧进行完善,其中导演作为领导者需要协同服装、美术以及化妆等创作群体来对完成一度创作的剧本开展二度创作,并将平面化的作品在舞台中立体的展现出来。事实上,在20世纪中期,电脑已经被运用于编曲、绘画以及剧本创作等艺术创作过程之中,当前以计算机以及网络为载体的网络戏剧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戏剧发展的这一进程是创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技术方面的支撑。在计算机等新媒体开始融入到戏剧创作工作的初期,要利用新媒体开展剧本创作,要求戏剧创作者能够具备一定的数学知识与信息素质,然而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戏剧创作方面的现代技术也得到了更多的创新,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使新媒体与戏剧创作相融合,对戏剧创作工作者自身素质所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宽泛,仅仅要求戏剧创作工作者对一些特定程序所具有的操作方法进行掌握便可以使戏剧创作工作者带着一度创作的作品直接进入二度创作的阶段。如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曾使用JACK来构建虚拟舞台对舞台效果做出检验,在这种技术基础上对戏剧创作所作出的改变能够突破传统剧场表演的空间限制。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为戏剧创作的检验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如戏剧创作者可以在二度创作过程中使用蓝幕进行三维场景的创作,并实现演员与影像的共同演出,从而对真实的戏剧演出情境做出推敲与改变以确保戏剧作品质量的提高,由此可见新媒体背景下,戏剧艺术的二度创作可以通过实现与计算机的交互来让戏剧艺术的生存空间得到很大程度的拓展。

(二)戏剧艺术三度创作的数字化。戏剧艺术的三度创作阶段即观众理解与鉴赏戏剧作品的阶段。在此过程中,戏剧作品能够最大化的体现出自身价值,如果戏剧作品具有较好的观众基础并且观众具有较高的受教育程度以及艺术修养,则观众能够给予戏剧作品较为可观的评价并推动戏剧作品的改进。在新媒体背景下,计算机以及互联网为戏剧艺术的三度创作提供了更多的平台,当前更多的戏剧受众都倾向于选择手机、计算机、互联网等媒介便捷且高效的参与到对戏剧的观看、评论中。因此,戏剧艺术的创作需要重视对新媒体平台利用,在通过新媒体对戏剧艺术进行传播的基础上来提高戏剧作品的影响力,并利用新媒体平台来对受众所作出的分析与观感作出了解,从而为戏剧作品的改进提供依据。在此过程中,戏剧艺术的创作者以及鉴赏者都可以参与到戏剧艺术的制作当中,其中戏剧艺术的鉴赏者所提出的评价与建议是否专业、是否正确,都并不影响戏剧艺术鉴赏者在戏剧艺术三度创作中所发挥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新媒体背景下的戏剧艺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能够具有更多的参与群体,而参与群体的扩大对于推动戏剧艺术的创新以及对受众需求的满足具有着重要意义。

二、新媒体背景下戏剧艺术的现代化发展方向

(一)虚拟化。新媒体与戏剧艺术的融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戏剧艺术所具有的形态,同时能够扩展戏剧艺术的内涵,让戏剧艺术在具有技巧元素、表演元素基础上具备现代科技元素。因此,在新媒体背景中,戏剧艺术会体现出智能化以及虚拟化等现代特征。其中虚拟化主要是在对虚拟技术进行利用的基础上来对现实进行虚拟并体现出艺术设计理念以及艺术特色。无论是从戏剧艺术的创作方面还是表演方面来看,新媒体都对戏剧艺术所具备的思维空间进行了拓展,并且提高了戏剧艺术的美感、又促进了戏剧艺术的传播,这些优势是传统的戏剧艺术所并不具备的。另外,通过对虚拟现实技术的运用,新媒体背景下的戏剧艺术所具有的虚拟化程度能够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与突破,从而使戏剧作品的演绎通过新媒体进行表达,让戏剧作品本身的情节更好的达意抒情,并让戏剧作品在虚拟时空中展现出更加逼真的效果,这对于实现戏剧作品的理想化具有着重要意义。在虚拟技术基础上,戏剧表演环境与戏剧表演过程能够实现更好的融合,舞台设计以及立体灯光先进性的提升也能够让戏剧作品的受众体会到更好的收视效果。当前戏剧舞台效果方面主要利用LED显示屏进行影像的切换,在虚拟与现实的交叉中,舞台背景与表演者之间能够呈现出多变的意境,从而让观众体会到戏剧表演所具有的动态性。同时在虚拟与现实的交互中,戏剧表演者的舞动感以及表演者和舞台所具有的统一性都能够得到强化,从而让整个戏剧编演具有更强的感染力与灵动性。在这个过程中,戏剧艺术的表现主体不仅包括戏剧作品的表演者,同时也包括通过虚拟技术来体现出的栩栩如生的背景画面,二者的结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戏剧作品所具有的美感并提升戏剧作品对观众的吸引力,对于提高戏剧作品本身的表现力以及美学价值而言具有着重要意义。

第3篇

在西方歌剧中,音乐元素和戏剧元素构成了西方歌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元素。音乐元素和戏剧元素能否有机融合是判断一部西方歌剧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准,而歌剧中的音乐元素和戏剧元素的核心表现方式莫过于声乐艺术。因此当音乐、戏剧和声乐艺术以某种形式共同融汇于歌剧这一艺术形式时,西方歌剧便自然地成为一种超越音乐和戏剧的综合性的舞台艺术,其散发的艺术魅力和呈现的审美特征也自然值得研究。[2]具体来讲,西方歌剧中声乐艺术独特的审美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内容美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艺术,西方歌剧艺术的内容美主要表现为歌剧中的主题美、情节美、人物形象美等等。其中歌剧中的人物形象美是歌剧艺术美的最重要的呈现方式,西方歌剧中的声乐艺术在一定程度上对西方歌剧艺术的内容美有相当的影响。这是因为,歌剧是由声乐演唱来表演的,而声乐演唱中的演唱者借助歌词能够表达歌剧作品所蕴含的思想感情,演绎歌剧中人物角色的特定形象,从而呈现歌剧艺术的内容美。判断一部歌剧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准便是这部歌剧能否展现出歌剧中人物角色的丰富情感,能否刻画出歌剧中人物角色的复杂形象。比如,在法国著名作曲家比才的最后一部歌剧《卡门》中,极力塑造出一个集率真、热情、残忍、放荡、泼辣等多种性格于一身的吉普赛女郎的形象,通过刻画复杂的人物形象和展现主人公的爱情由开始到毁灭的结局,作曲家为我们展现出一种悲剧的美。而歌剧中的声乐艺术对这种悲剧美的展现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卡门》中的音乐旋律较为紧凑,人物性格的刻画也极为细腻逼真,这就使得作品中出现了很多部分,进而为表现人物形象的多重性和作品结局未知的悲剧性埋下了伏笔。并且,歌剧中的和声的音域也较为宽广,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暗示出主人公卡门紧张、激动的悲剧情境。

2.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形式美与西方歌剧艺术的内容美相对应,西方歌剧艺术的形式美也体现在许多方面。从西方歌剧声乐题材的视角来看,西方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形式美主要体现在咏叹调与宣叙调在歌剧中的戏剧。首先,咏叹调在西方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中具有抒情性与冲突性的功能。西方艺术界判断一部歌剧是否成功的标志之一便是这部歌剧中的咏叹调能否给艺术欣赏者留下深刻的感情共鸣。在西方歌剧中,咏叹调能够很好地调动艺术表演者的演唱性格,并且能以动人的音乐旋律带给观赏者深层次的感情共鸣,这就使得咏叹调自然而然地具备了戏剧中的抒情。除了抒情,咏叹调在西方歌剧艺术中还具备戏剧的冲突。这种冲突性主要表现在:咏叹调在歌剧中具有促进歌剧的情节发展与展开戏剧冲突的功能。比如,在西方古典歌剧《茶花女》第一幕的咏叹调便突出体现了这一功能。当薇奥列塔受到阿尔弗莱德的爱慕时,她心中对爱情既渴望又担心的矛盾心理便是通过其中的咏叹调揭示出来的。其次,宣叙调在西方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中具有叙事。以吟诵性的旋律展开歌剧的叙事,介绍歌剧的故事情节是宣叙调在西方歌剧中具备叙事的集中体现。此外,宣叙调的叙事与咏叹调的冲突也是相互联系的,宣叙调的叙事为咏叹调的冲突作铺垫,咏叹调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宣叙调的叙事的发挥。

3.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风格美西方歌剧艺术的综合美不仅体现在其内容美与形式美方面,也更体现在其风格美的层面。西方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风格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从宏观上来讲,不同时代的歌剧演唱艺术对应着不同的审美风格,这就在总体上构成了西方歌剧艺术多样化的风格美。从17世纪初刚刚起步的歌剧艺术到18世纪下半叶由音乐家发起的歌剧改革,再到19世纪文艺思潮影响下的多种西方歌剧声乐流派,西方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审美风格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艺术特色,而这也正是西方歌剧艺术至今仍然具备别样魅力的根本因素。从微观上讲,同其它艺术形式相类似,西方歌剧的演唱是一种二度创作的过程,歌剧演唱者不同的教育环境、不同的个人气质、不同的演唱风格、不同的审美解读都会对同一部歌剧作品做出不同的演绎,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同的歌剧作品经过不同的演唱者表演会有不同的审美风格,而这就从演唱者个体上集中体现了西方歌剧多样化的风格美。

二、西方歌剧声乐艺术的审美思维与心理建构

歌剧声乐艺术的审美本质上还是对音乐的审美,对于音乐的审美需要充分调动审美主体的审美思维,激发审美主体自身的审美想象,建立审美主体的审美心理。

1.西方歌剧声乐艺术的审美思维艺术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吸收各个时期的优秀文化成果,经过时间的沉淀和实践的检验,使得艺术具有极为丰富的审美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艺术的理论探究也日益深化,人们的审美思维也对于音乐的审美批评可以更好的指导音乐实践活动。具体来说,人们的审美思维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审美主体对歌剧音乐感觉的审美。音乐感觉作为一种特殊的音乐审美能力,在歌剧审美鉴赏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到西方歌剧声乐艺术领域,声乐所传达的情感是非常丰富的,如果审美主体没有对音乐的审美感知能力,就不能体验到歌剧艺术所传达的深厚内涵和独有的魅力。歌剧艺术属于高雅艺术,音乐感觉的美感跟审美主体的艺术修养息息相关。所以,对歌剧声乐艺术审美思维的养成可以使审美主体获得良好的审美教育,从而更好地指导审美实践。其次,是声音审美。声音的美感主要是歌剧艺术演唱者的声音情感内涵,对于歌剧声乐艺术来说,声音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演唱者将自己对作品的情感灌注进艺术当中,以自己的审美体验去指导艺术实践,这样歌剧艺术就有了鲜活的表现力。表现在艺术形式上就是演唱者的音色,演唱者只有认真把声音音色的美感和自身的审美体验结合起来,才能让声音具有艺术感染力,才能将歌剧艺术的独特魅力完美地表现出来。最后,审美主体对歌剧声乐的情感审美。当代西方歌剧中声乐艺术的美感主要在于声乐艺术的创造者、演奏者,以及欣赏者的真实情感体验。只有将声音的美感与参与主体情感的审美相结合才能将歌剧艺术的美感完美地表现出来。

2.西方歌剧声乐艺术审美心理建构在当代西方歌剧声乐艺术审美心理建构中最主要最基础的就是审美感知的培养,而审美感知又包含审美感知活动与审美感知能力两个方面。但是并不是说二者之间是孤立存在的,因为只重审美感知能力而忽略审美感知活动就不能发现审美客体美感的存在;同样,如果一味的追求审美感知活动却不具有审美感知能力,也不能获得美的享受。因此要想充分获得歌剧艺术的审美价值必须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其次,要有审美想象。审美想象是歌剧声乐艺术审美心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美实践活动中,当审美主体作用于审美客体时,充分调动自身的审美想象不仅可以获得审美客体的美学价值,还可以对审美客体进行艺术加工,从而指导自己的审美实践。对于歌剧声乐艺术的审美而言,审美想象尤为重要。再次,要具有审美理解。对于审美客体的理解,是审美对象存在的确认。歌剧艺术具有几百年的发展历程,因此一部歌剧作品必然带有生成它的时代特点,同时又超越这个时代而成为后来人们的审美理解对象。所以对于歌剧艺术的审美理解不仅要注意作品本身的时代特点,还要结合审美主体所处的时代特点进行艺术加工,这样才能深刻地理解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最后,要具有审美情感。审美情感是审美心理结构中的核心要素,对于歌剧声乐艺术来说,审美主体的审美感知能力都是不尽相同的。如果在审美活动的初始阶段就对一部歌剧艺术作品理解产生偏差,以主观想象作用于艺术作品,忽视作品的时代背景,那么审美主体就会产生偏离作品内涵的审美理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审美主体对于艺术的审美需求和审美能力也不断提高,歌剧声乐艺术的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审美主体只有建立科学的审美心理和审美思维能力,才能充分挖掘歌剧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从而更好地指导艺术实践。

三、结语

第4篇

定性作用的是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传承人,也是根本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的发展,是民间的动态文化,且依托于人而存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寄托于人而存在,而传承人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证明,通过人将非物质文化进行表演、复制和制作。传统戏剧没有实在的存在形式,也不是虚幻的存在,它需要依托于表演艺术者进行演绎。因此,传统戏剧与传承人互助共存、同存同亡,体现了表演艺术传承的本质特性。

二、传统戏剧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传

统戏剧表演艺术的传承人身上。并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值得人们去传承,而应该选取有价值的,蕴含民族深厚文化内涵、民族精神的,并不断在民族文化滋养下具有一定生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真正值得我们去保护和延续。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的体现,很明显的表现在传承人的文化价值上。因此,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传承的传承人必须具备精湛的技艺,并且具备传承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被大部分艺术者所承认,才能成为传统戏剧传承的活标本。

三、传统戏剧的生命力主要体现在

传统戏剧表演艺术的传承人是否能有效地进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的载体是传承人,比较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载体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物,传承人可以进行培养,可以进一步发展和进步,亦或是传承结束而使其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只有古代人可以创造,只要是有人的社会都将不断创造新文化,不断传承和培育文化传承人,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之力不息。在之后的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传承中,我们要尊重现有的传承人,并鼓励传承人去发挥自己才华,自觉承担起应尽的职责,让传统戏剧能长久的延续下去。

四、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传承的功能

(一)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传承的最直

接功能是文化功能,不仅要传承文化遗产,还要创造文化产品。传统戏剧作为非文化物质遗产,依托于人,而人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延续者和拥有者,由人对戏剧表演艺术进行了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使得传统戏剧更加的精湛,不断地更新并具有生命力。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传承独特的文化功能使得戏剧传承人不断学习传统戏剧表演艺术文化,又不断地传承传统戏剧文化并创造新的戏剧文化,让传统戏剧不断发扬光大,被更多的人们接受和喜爱,成为了传统文化的再造者,发挥了继往开来的文化功能。

(二)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传承的最直

接功能是文化功能,不仅要熔铸文化心理,还要塑造文化品格。文化形态和文化品格在真正的艺术里面是超越时空的,传统戏剧的产生,是无数艺术家千百年来的倾心付出、精心创造并培育的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凝聚多种艺术元素在其中,并承载着中华文明,代表一个时期人们的审美观念。无数传承者对传统戏剧表演艺术的传承和发扬,不仅塑造了中国人民的文化品格,也继承了民族精神。

(三)传统戏剧表演艺术传承的最直

接功能是文化功能,不仅传承文化传统,还强化文化认同。传统戏剧传承的不仅仅是脸谱、服饰这些实物艺术构成元素,也不仅仅是唱、念、做、打等表演形式,而是基于戏剧产生的具有传统性质的哲学思想和美学特质,是对中国文化传统的发扬,贯穿于整个中国文化脉流。传统戏剧中很多离奇曲折的情节设置、活泼有趣的对白、悲喜交加的场景、穿插变化的结构、行云流水的表演等,都让传统戏剧更加的引人注目,并构成了一种综合形式美,通过表演艺术传承人的表演使戏剧具有永不衰竭的生命力。

五、结语

第5篇

美国是目前世界戏剧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曾经有报道称,美国现在有超过一千所大学(学院)设立戏剧系,而且还有一定数量的高校即使没有戏剧系(专业),也设有戏剧艺术欣赏与实践等方面的课程。在美国大学中,戏剧艺术的学习与实践活动是无法分割的,校园剧场和完整的戏剧创作活动是不可或缺的各个组成部分。这些实践成果是以多种戏剧创作方法予以实现的———既有常规戏剧创作的排演,也有其他创作方法的实践,其中就包括大量“教育性戏剧”、“教育剧场”学习结果的呈现。许多高校都会举办年度的戏剧演出季,这些规模和质量都有一定水平的活动,甚至可以成为学校所在的学区内的主要戏剧活动。教育戏剧不只是在西方发达的国家有系统的研究与实践,在亚洲各国也有很多专家和学者在研究、探索如何把教育戏剧的方法融入到普通的教育中去,如何借助戏剧艺术方法让学生更好地接受美育的熏陶。在菲律宾、柬埔寨、韩国、泰国、越南、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都有专业的教师从事教育戏剧工作。我国的香港、台湾早在上世纪末已经开始起步。台湾的一些大学也积极响应“九年一贯制”的教育改革,已经成立了教育戏剧研究系,特招中小学教师进修“教育戏剧课程”,着力于带动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巧用戏剧技巧”,充分调动学生们在学习上的互动积极性,由此使教育活动更富于成果,同时也使教师在自身能力、知识、经验等方面获得更大的提升,这对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在香港,戏剧教育获得了和台湾一样的重视。在香港艺术发展局的支持下,由香港演艺学院、教育机构、协会、团体联合组成了香港教育戏剧论坛(TEFO)。同时,香港教育局推行“发展初中戏剧教育”种子计划,开始为初中学生提供三年的戏剧教育课程。2007年在香港举办了国际戏剧\剧场与教育联盟(IDEA)会议。戏剧教育已被列入中小学教育大纲。香港在戏剧知识的普及化方面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很多综合性院校里都开设了专门的戏剧选修课,并由本校的戏剧系或剧社来负责这项戏剧普及工作,它们面向全校范围开设戏剧欣赏的公共课。因此,很多综合性大学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的戏剧的教育和熏陶使得他们很多人爱上了戏剧,工作之余更愿意加入业余剧社,继续将戏剧发扬光大,也有很多人毕业后从事起戏剧教育的研究。

在我国大陆,最早介绍西方的教育剧场的是教育家孙家琇先生1984年发表于《外国戏剧》上的《关于英国的TIE》一文。1995年,李婴宁教授访问巴西戏剧家奥古斯都•伯奥,发表的《风云世界的民众剧场:AugustoBoal访问记》,以及她赴英国研习教育性戏剧课程后,发表的《英国的戏剧教育和剧场教育》是首次向国内介绍教育性戏剧的文章。此后,孙惠柱教授引进的“谢克纳人类表演学研究中心”在上海戏剧学院成立创立社会表演学专业研究生项目,并在此后开展了一系列国际学术交流、综合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与戏剧学的交叉结合的实践和研究。2005年上海戏剧学院戏剧文学系设立艺术(戏剧)教育专业招收四年制本科学生。云南艺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也相继开办了戏剧教育专业。这几所专业戏剧艺术高校着力培养的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普通学校和社区进行了一系列理论研究和应用戏剧实践活动,培养了中国首批从事教育性戏剧的基础教学、实践和研究人才。与此同时,近年来许多省市的文化部门、专业协会和一些高校在不断举办“青年戏剧节”、“大学生戏剧节”等戏剧活动,催生了越来越多的校园剧社成立了。在每年一度的校园戏剧节上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的积极响应参与,这样的氛围,也为“教育性戏剧”、“应用性戏剧”在高校中的开展与推广奠定了基础。

二、“教育戏剧”理论与实践在高校中应用与推广的意义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教育戏剧”是用来发展个人、社会,以及人文教育为目的教育手段和方法,完成戏剧演出,或创作一出舞台剧不是最终的目的,教育戏剧的重点在于“教育”,在于参与戏剧活动时的同学们获得的学习经验;这些经验能让学生认识、了解社会,能够探索、发掘自身的潜力,在戏剧活动的参与中建立道德观、价值观,让学生的心灵与精神得到健康的成长。鼓励学生积极地探索世界、探索人生,增加他们的自我理解力,努力培养与他人的沟通、表达能力,学会多角度的思考;发展他们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加强他们的学习效果,启发学生的思维;学习运用戏剧的形式体会个人的成长,让他们发展属于自己的个性、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建立起应有的自信的有效途径。把高校作为推广与实践的阵地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一)戏剧专业院校要承担为教育戏剧培育“火种”的责任我们前面介绍过,目前国内开设戏剧教育(“教育戏剧”)专业的院校还为数不多,并且局限在上海戏剧学院、中央戏剧学院等几家权威的专业戏剧院校。为了落实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艺术教育在基础教育与大学教育中最新的指示精神,大力提升戏剧艺术在我国各阶段教育中的比重和认知程度,拓宽戏剧艺术教育的教学方式方法,借助欧美成熟、系统的“教育性戏剧”的理论与实践,让戏剧艺术为各类教育服务,发挥戏剧艺术更大的功用。就目前而言,应该以这些专业戏剧院校做为策源地,培育优良“火种”,并在适当时机,向条件成熟的专业艺术学院、高等师范类院校辐射、散播,不断推进戏剧教育(“教育戏剧”)专业的开办,以形成燎原之势。国家和省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大力扶持戏剧教育专业的开办,建立健全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保证戏剧艺术教育(“教育戏剧”)专业的教学质量。惟其如此才能在十年,乃至二十年之后,戏剧艺术才能在各阶段的普通教育中真正发挥美育和育人的作用。

第6篇

1.1恶意的对计算机进行攻击伴随着计算机的软件发展,各种方面的软件、硬件都在出现和更新中。作为计算机最基础的数据统计等功能也进入了开放性越来越强的变新中。在医院的SQL数据库中使用的是局域网,在这个局域网里面的用户基本都可以访问到数据库及应用系统。这样的互享模式如果是在医院内部倒也没什么,只是各种恶意的软件横行,会导致不少来自外界未知的恶意软件对医院的计算机进行攻击。这些都给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一旦医院的数据库信息被泄露,从收费的数据到医疗的信息、从病人隐私的保密到管理信息保密都会处于一个透明的状态,这对于医院的信息管理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也会带给病人一些重大麻烦。为了避免这类事情发生。需要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处在非常安全的环境里。这也是本文研究基于SQL数据库的医院信息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设计的重心。

1.2被动的进行攻击在不影响正常网络使用的情况下,还会有更高明的窃取破译数据库的方法,这也是所谓的被动的进行攻击。在这种窃取、破译的行为下,当事人医院数据库很难查悉这行为,因此会造成非常重要的机密性文件数据的泄露。医院的数据库是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灵魂,很多黑客病毒都会以此为突破点以获得很重要的机密数据。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攻击方式,都是现今使用的SQL数据库系统的抖动,为了保证医院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证医院和病人的隐私,有必要针对这些缺陷进行改进。基于SQL数据库系统的综合信息应用平台设计可以更贴近实际,防止人为恶意的网络安全的攻击。这也是医院今后采用SQL数据库进行工作时的防范重点。

2SQL数据库在医院信息管理综合应用中的完善

2.1根据具体的需要相应的增加或者减少相应的模块数量医院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进行一些简单的维护,将系统的模块进行增加或减少。并且在增减模块的同时注意维护编程的界面,这样才能设计出很友好的系统模块。有了针对性的结构特点,这样的数据库应用平台不仅更符合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而且还增大了独立性和独特性,因此也可以整体提高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靠性。选用这样模块化的SQL数据库应用平台也是设计结构的特点。

2.2采取开发式结构特点研究基于SQL数据库的医院信息管理综合应用设计就必须要仔细斟酌这数据库的系统硬件的结构设计。这个也是整个信息系统的核心内容。当前采取的数据统计模式执行的是TCP/IP的协议。如果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给的可靠性,保证医院和病人信息的安全就应当采取开发式结构特点的系统硬件结构设计。采取这样的硬件结构设计可以减少冗余的配置,保证系统可靠性。在整体的医院数据信息系统中,最重要的就是这个系统。在完善机遇SQL数据库的应用设计时自然需要通过增强系统给的整体可靠性,以联合增强SQL数据库的互联网安全机密新能。SQL依然可支持远程的访问,这也是医院信息数据库需要有的特点。因此,虽然可支持远程访问的功能会导致医院的信息保密功能不太安全,却也不能删除。但是可具体根据医疗方面的任务对应的增加远程访问的时间限制、地点限制和次数限制。这也是开发式硬件结构的特点。

2.3系统性能优化SQL数据库历经几年的研究和使用已经近乎完美,因此对数据库的性能进行优化是个非常困难的任务。然而,只要是实际工作有需要的,都应当做出针对性的系统性能优化。为了保证医院信息的安全,也为了保证医院工作的效率,系统性能优化的完善势在必行。在医院日常的工作中,最繁重的就是数据统计和索引了,若性能得到优化,就可以大大加快数据库的反应速度,这样也能使医院的工作和服务得到提升。

3结论

第7篇

移动数据业务是指向移动设备传送非话音的信息,涵盖从寻呼信息到移动电话上的Web接入,再到e-mail发送等所有方面。美国移动数据产业的增和非常明显,不仅四家全美主导型移动电话运营者——SprintPCS、AT&T无线、Verizon无线和Nextel在2000年夏季先后推出了移动Internet接入业务,到2000年底,它们的用户总数已接近250万;而且还有另3家区域性运营者——VoiceStream、ALLTEL和Cingular无线公司同时进军移动Internet市场。

2000年,寻呼/信息运营者继续推销基于Web的高级、双向业务;PDA制造商开始提供其它手持设备,连接无线Internet,并扩张Internet的内容和服务;Metricom等公司开始经由Modem设备提供无线Internet业务,其中有些市场的Internet接入速率已达128kbit/s。

从总体看,虽然移动数据业务在美国已相当流行,但在其它国家,用户数更多。如截至到2001年3月底,日本NTTDoCoMo的I-mode移动Internet业务的用户数已达2170万,普及率15%,占DoCoMo的3600万移动电话总用户数的60%。与2000年3月I-mode的580万用户数相比,增长了245%,在欧洲,SMS已非常盛行。2000年12月,英国和德国的移动电话用户分别发送了7.56亿条和18亿条SMS亿条、5亿条的近3倍和4倍。在芬兰,90%的移动电话用户使用SMS,每月发送的信息平均超过7500万条。

二、美国主要移动数据业务的发展状况

无疑,WAP、移动商务以及定位业务等对未来无线数据业的发展将越来越重要,但至今它在美国乃至全球仍处于萌芽期。美国目前开展的移动数据业务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由寻呼信息运营者使用寻呼和窄带PCS频率提供的传统单向寻呼和高级传信业务;第二类是由移动电话运营者使用蜂窝、宽带PCS和SMR频率提供的移动数据业务,包括无线Web、e-mail和SMS;第三类是应用移动Internet连接,在手持PDA(个人数字助理)设备上通过对高级信息设备或移动电话内置或外加无线Modem提供的数据业务;第四类是由专用数据网络运营者提供的移动数据业务。

1、寻呼/信息业务

2000年,寻呼信息业务市场竞争依然激烈,用户数和收益趋于下降,分别从1999年的4580万美元和52.5亿美元下降到了4530万美元和51亿美元,降幅分别为1%和3%。不过,高级信息业务的用户数从70万增长到了120万,上涨了70%之多,相应的收益提高了46%,达2.57亿美元(1999是1.76亿美元)。

Arch和Metrocall是寻呼/信息业的最大运营者,两者占有45%的用户市场份额。其它主要运营商包括SkyTel、Weblink和VerizonMessaging。Orbcomm和Motient提供卫星信息、寻呼、e-mail和其它移动数据业务,尤其是Or5bcomm利用低轨卫星提供双向监测、跟踪和卫星信息,仅在2001年2月就发送了87.2万条信息。2001年5月,Orbcomm被LLC收购。

在新业务开发上,美国寻呼/信息业务公司在2000年采取了诸多举措,大约有30万传统的单向寻呼用户向高级信息业务转移。此外,像Metrocall公司为鼓励高校使用高级信息业务,还推出了校园连接(CampusLink)计划,允许高校使用无线装置告知学生即将发生的事情,包括定位、课程安排变动及其它有关的校园定位事件。

2、移动电话运营者提供的数据业务

美国移动电话运营者继续发展移动数据业务,主要在移动电话上开展web接入、SMS和e-mail。

(1)无线Web

目前,美国有7家运营商使用现有网络经由移动电话手机提供基于文本的、速率从9.6到19.2kbit/s的web业务,用户通过冲浪web网站查阅新闻、股市信息、交通报告、天气预报、电影海报、购物,以及其它的基于文本的信息。一些移动Internet用户还从事网上交易,如使用移动电话交易股票或购买电影票等。

到2000年底,美国超过250万人,或2.3%的移动用户使用无线web业务。SprintPCS是最大运营者,拥有其中的100多万。Verizon无线和AT&T无线紧随其后,分别拥有75万和45.9万,SprintPCS声称,80%由它提供的手机能够上网,其大约10%的用户正在使用web业务。

对于无线web,不同的运营者一般采取不同的资费方案。SprintPCS、Verizon无线及其它一些公司实行结合实际下时间内的套餐资费,每月6-14美元不等,超过给定的使用时间(如100分钟),将按分钟另行计费。AT&T无线和Nextel公司在2000年第二季度引入移动web业务后,对基本无线web接入实行免费,但对增值移动Internet业务,如e-mail等推行包月制资费。据AT&T分析,其大约15%-20%的用户使用增值业务。Cingular无线和ALLTEL公司实行对新用户有限时间内的免费方案。

(2)SMS

SMS是指应用手机发送和接收文本信息,长度可以为120-256个字节。移动用户使用SMS,可以获得大范围信息,包括股票价格、体育比赛比分、新闻标题和天气预报等。从全球来看,SMS越来越流行,发送信息已从1999年30亿条增长到了2000年150亿条。

2000年,美国引入双向SMS,VoiceStream是第一家运营者。接着,Verizon无线和AT&T无线公司步其后尘。进入2001年后,TeleCorp也加入其中。VoiceStream目前还提供与SMS类似但名为e-notes业务,允许VoiceStream用户向其它VoiceStream用户发送字节较少的e-mail信息。

不同运营者对SMS也实行了不同的资费标准。Verizon无线推出两种套餐资费:一是每月2.99美元可发送和接收100条信息;二是每月7.99美元可发送600条信息,超出的每条发送为0.10美元,接收一律为0.20美元。AT&T无线则实行允许用户每月免费接收250条信息,超出的接收以及发送按0.10美元计费,或者用户每月支付4.99美元接收和发送500条,超出的再按0.10美元收取。

3、手持设备

许多手持PDA设备通过内置或外加无线Modem,或者通过附加移动电话到PDA中向用户提供无线连接Internet。与基于web的移动电话一样,这些设备向用户提供接入e-mail和web内容。手持设备一般具有更大的屏幕,比移动电话的功能也强,但不能内置话音组件。目前,美国主要有三类手持设备连接无线Internet:一是使用PalmOS操作系统包括Palm设备和Handspring浏览器设备;二是由RIM公司制造的运行RIMBlackBerry业务的设备;三是运行微软公司PocketPC或WindowsCE操作系统的设备。2001年1月,Palm宣称占有所有手持零售设备61%的市场份额。

(1)PalmOS设备

美国有两家手持设备制造商运行PalmOS操作系统,它们是Palm和Handspring。Palm目前利用不同的手持模式提供三种接入无线Internet的方式:第一是PalmVIIx,是PalmVII的升级版,装有内置无线Modem,用户可用之接入Palm公司的包括web限幅(clipping)应用,允许用户浏览580个经限幅的web网站,以及移动e-mail接入到帐户。业务连接Cingular交互公司的数据网,可以在全美260个城市使用,且不收漫游费。

Palm公司的其它PDA包括Palmm105、PalmIII和PalmV系列的用户,能够通过依附移动电话或无线Modem连接Internet,但不能接收Palm公司的业务。不过,通过移动电话连接Internet的Palm用户可以到达450多个限幅web网站,并可以利用Palm公司的MultiMai软件和一个HotmailEarthlink或Yahoo的帐户发送、接收e-mail信息。如果使用GSM手机,还可以通过SMS发送和接收文本信息。PalmIII和PalmV系列的用户也可以通过在手持设备中外加诸如由9kbit/Minstrel公司制造的无线Modem卡连接Internet。无线Modem卡用户可以接收移动接入web内容和e-mail信息,还可以接入公司内联网和数据库,速率大概是19.2kbit/s。

(2)RIM设备和BlackBerry业务

目前RIM制造和销售四种手持设备——RIM957、RIM867、RIM950和RIM850,它们都能使用内置无线Modem连接无线Internet。从体积来看,RIM950和RIM850与双向高级信息设备差不多,而RIM857和RIM957与前述的手持PDA类似。这四种设备都拥有PDA创立(organizer)软件和全QWERTY键区。RIM公司通过Motient的DataTAC网络为RIM850和RIM857提供移动Internet接入业务,而RIM950和RIM957运行在Cingular交互公司的Mobitex网络中。

此外,所有的RIM设备都包括RIM的BlackBerrye-mail业务,允许用户接收、编辑、发送、归档和过滤信息。RIM提供两种版本的Blackberry,分别针对商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可以从不同的转售商获取。

(3)PocketPC设备

PocketPC是WindowsCE的升级版,包含微软桌面软件应用(如Word、Excel、Outlook和InternetExplorer)的PDA版。现有HP、Casio和Compaq三家公司制造运行PocketPC和连接无线Internet的手持设备,这些设备如HPJomada、CasioE-125和CompaqiPAQ没有内置无线Modems,接入Internet需要外加无线Modem。其中,HPJomada使用Minstrel540无线Modem、CasioE-125需要NextcellPocketSpidermodem,CompaqiPAQ则需要一张PC卡扩展槽和Sierra的无线Aircard300。

4、专用数据网

美国有许多运营者通过专用数据网提供移动数据业务,这些网络最初服务于垂直市场,如资产跟踪和外勤服务,现在已走向水平市场,包括信息和Internet接入。美国目前有三家主导型专用数据网运营者,它们分别是Motient、Cingular交互公司和Metricom。

(1)Motient

Motient使用800MHz、SMR频段向许多用户提供移动数据业务,包括向移动专业人才提供信息、遥测数据、运输和外勤服务。2000年4月、RIM宣布使用Motient的DataTAC网络提供无线Internet连接到它的RIM850和RIM857BlackBerry用户,并与Motient联合提供e-mail业务,名为“BlackBerrybyMotient”。Palm也使用Motient的设备接收和发送Yahoo邮件和及时信息,以及接入Yahoo邮件和及时信息,以及接入Yahoo的内容和服务。截至到2000年底,Motient拥有4.5万eLink用户,比1999年底的3万增长了50%。

(2)Cingular交互公司

Cingular交互公司是Cingular无线的下属商业单元,提供一系列的移动数据业务,如高级信息等,并与Motient类似,在900MHz频段通过其Mobitex网络为RIM950、RIM957BlackBerry和PalmVII手持设备提供无线Internet连接。在2000年,Cingular交互公司还与RIMBlackBerry联合提供名为MyBizInteractive的信息和e-mail业务。此外,Fidelity和AOL也使用Cingular交互公司的网络提供业务到无线设备。2000年期间,Cingular交互公司平均每个季度增长9万用户,到2000年底,用户数达57万。1999年底时,用户数仅有20万。

(3)Matricom公司

Metricom使用900MHz频段、经许可的2.3GHz无线通信业务(WCS)频段,以及未被许可的2.4GHz频段提供移动数据业务,主要是经由外加的无线Modem提供移动接入Internet和企业网,最高速率已达到128Kbit/s。另有许多公司,如WorldCom、SkyTel和UUNet等转售Metricom的业务。到2000年底,Metricom拥有3.4万用户(1999年底为2.97万),其中128Kbit/s业务用户数为1.22万。

三、美国3G的进展

第三代或3G一般是指高级移动业务,超越CDMA、TDMA、GSM、和iDEN等第二代技术的下一代技术为此提供了可能。而提供更高速移动数据业务的2.5G技术可能会被作为从2G向3G的过渡技术。

从2000年至今,美国许我移动电话运营者宣布考虑建设2.5G和3网络,从事相关试验,并与设备制造商签订合作协议。然而,诸多分析家和业者深信,在现有技术和经济障碍下,广泛建设3G网络,以及应用其它高级技术还需假以时日。其它国家也如此,由于不同的硬件和软件问题,它们建设2.5G和3G网络也是从2001年第一季度才开始的。

在美国,运营者已被允许选择不同的技术来发展话音和高级移动数据业务。目前使用CDMA2G技术的两家最大移动电话运营商Verizon无线公司和SprintPCS在2001年早期宣称,它们将在2001年发展cdma20001X,并以此作为3G技术在第一阶段的应用。与现行CDMA网络相比,CDMA20001X有望加倍话音网络的容量,并提高数据传输速率到144kbit/s。根据计划,这两家公司将分别在2002年和2003年进一步提高网络数据速率到2.4Mbit/s。此外,Nextel也宣布将在其iDEN网络发展CDMA2000技术。

美国主要的GSM和TDMA运营商,包括AT&T无线、VoiceStream和Cingular无线正在考虑向3G演变的不同途径。这三家运营商均计划在2001年发展GPRS技术,提高数据传输速率到25-14kbit/s。在引入GPRS之后,这三家公司都有望走向使用介于GPRS和WCDMA之间的EDGE过渡技术。EDGE和WCDMA可以提高网络速率分别达384kbit/s和2Mbit/s。Cingular无线公司已明确表示,它将从2002年到2003年期间在其全部市场建设EDGE和WCDMA演化。此外,在从NTTDoCoMo获得大量投资后,AT&T无线公司明确,将从2002年早期提供I-mode,首先覆盖西雅图,一二年后再走向全美。

第8篇

移动数据业务是指向移动设备传送非话音的信息,涵盖从寻呼信息到移动电话上的Web接入,再到e-mail发送等所有方面。美国移动数据产业的增和非常明显,不仅四家全美主导型移动电话运营者——SprintPCS、AT&T无线、Verizon无线和Nextel在2000年夏季先后推出了移动Internet接入业务,到2000年底,它们的用户总数已接近250万;而且还有另3家区域性运营者——VoiceStream、ALLTEL和Cingular无线公司同时进军移动Internet市场。

2000年,寻呼/信息运营者继续推销基于Web的高级、双向业务;PDA制造商开始提供其它手持设备,连接无线Internet,并扩张Internet的内容和服务;Metricom等公司开始经由Modem设备提供无线Internet业务,其中有些市场的Internet接入速率已达128kbit/s。

从总体看,虽然移动数据业务在美国已相当流行,但在其它国家,用户数更多。如截至到2001年3月底,日本NTTDoCoMo的I-mode移动Internet业务的用户数已达2170万,普及率15%,占DoCoMo的3600万移动电话总用户数的60%。与2000年3月I-mode的580万用户数相比,增长了245%,在欧洲,SMS已非常盛行。2000年12月,英国和德国的移动电话用户分别发送了7.56亿条和18亿条SMS亿条、5亿条的近3倍和4倍。在芬兰,90%的移动电话用户使用SMS,每月发送的信息平均超过7500万条。

二、美国主要移动数据业务的发展状况

无疑,WAP、移动商务以及定位业务等对未来无线数据业的发展将越来越重要,但至今它在美国乃至全球仍处于萌芽期。美国目前开展的移动数据业务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由寻呼信息运营者使用寻呼和窄带PCS频率提供的传统单向寻呼和高级传信业务;第二类是由移动电话运营者使用蜂窝、宽带PCS和SMR频率提供的移动数据业务,包括无线Web、e-mail和SMS;第三类是应用移动Internet连接,在手持PDA(个人数字助理)设备上通过对高级信息设备或移动电话内置或外加无线Modem提供的数据业务;第四类是由专用数据网络运营者提供的移动数据业务。

1、寻呼/信息业务

2000年,寻呼信息业务市场竞争依然激烈,用户数和收益趋于下降,分别从1999年的4580万美元和52.5亿美元下降到了4530万美元和51亿美元,降幅分别为1%和3%。不过,高级信息业务的用户数从70万增长到了120万,上涨了70%之多,相应的收益提高了46%,达2.57亿美元(1999是1.76亿美元)。

Arch和Metrocall是寻呼/信息业的最大运营者,两者占有45%的用户市场份额。其它主要运营商包括SkyTel、Weblink和VerizonMessaging。Orbcomm和Motient提供卫星信息、寻呼、e-mail和其它移动数据业务,尤其是Or5bcomm利用低轨卫星提供双向监测、跟踪和卫星信息,仅在2001年2月就发送了87.2万条信息。2001年5月,Orbcomm被LLC收购。

在新业务开发上,美国寻呼/信息业务公司在2000年采取了诸多举措,大约有30万传统的单向寻呼用户向高级信息业务转移。此外,像Metrocall公司为鼓励高校使用高级信息业务,还推出了校园连接(CampusLink)计划,允许高校使用无线装置告知学生即将发生的事情,包括定位、课程安排变动及其它有关的校园定位事件。

2、移动电话运营者提供的数据业务

美国移动电话运营者继续发展移动数据业务,主要在移动电话上开展web接入、SMS和e-mail。

(1)无线Web

目前,美国有7家运营商使用现有网络经由移动电话手机提供基于文本的、速率从9.6到19.2kbit/s的web业务,用户通过冲浪web网站查阅新闻、股市信息、交通报告、天气预报、电影海报、购物,以及其它的基于文本的信息。一些移动Internet用户还从事网上交易,如使用移动电话交易股票或购买电影票等。

到2000年底,美国超过250万人,或2.3%的移动用户使用无线web业务。SprintPCS是最大运营者,拥有其中的100多万。Verizon无线和AT&T无线紧随其后,分别拥有75万和45.9万,SprintPCS声称,80%由它提供的手机能够上网,其大约10%的用户正在使用web业务。

对于无线web,不同的运营者一般采取不同的资费方案。SprintPCS、Verizon无线及其它一些公司实行结合实际下时间内的套餐资费,每月6-14美元不等,超过给定的使用时间(如100分钟),将按分钟另行计费。AT&T无线和Nextel公司在2000年第二季度引入移动web业务后,对基本无线web接入实行免费,但对增值移动Internet业务,如e-mail等推行包月制资费。据AT&T分析,其大约15%-20%的用户使用增值业务。Cingular无线和ALLTEL公司实行对新用户有限时间内的免费方案。

(2)SMS

SMS是指应用手机发送和接收文本信息,长度可以为120-256个字节。移动用户使用SMS,可以获得大范围信息,包括股票价格、体育比赛比分、新闻标题和天气预报等。从全球来看,SMS越来越流行,发送信息已从1999年30亿条增长到了2000年150亿条。

2000年,美国引入双向SMS,VoiceStream是第一家运营者。接着,Verizon无线和AT&T无线公司步其后尘。进入2001年后,TeleCorp也加入其中。VoiceStream目前还提供与SMS类似但名为e-notes业务,允许VoiceStream用户向其它VoiceStream用户发送字节较少的e-mail信息。

不同运营者对SMS也实行了不同的资费标准。Verizon无线推出两种套餐资费:一是每月2.99美元可发送和接收100条信息;二是每月7.99美元可发送600条信息,超出的每条发送为0.10美元,接收一律为0.20美元。AT&T无线则实行允许用户每月免费接收250条信息,超出的接收以及发送按0.10美元计费,或者用户每月支付4.99美元接收和发送500条,超出的再按0.10美元收取。

3、手持设备

许多手持PDA设备通过内置或外加无线Modem,或者通过附加移动电话到PDA中向用户提供无线连接Internet。与基于web的移动电话一样,这些设备向用户提供接入e-mail和web内容。手持设备一般具有更大的屏幕,比移动电话的功能也强,但不能内置话音组件。目前,美国主要有三类手持设备连接无线Internet:一是使用PalmOS操作系统包括Palm设备和Handspring浏览器设备;二是由RIM公司制造的运行RIMBlackBerry业务的设备;三是运行微软公司PocketPC或WindowsCE操作系统的设备。2001年1月,Palm宣称占有所有手持零售设备61%的市场份额。

(1)PalmOS设备

美国有两家手持设备制造商运行PalmOS操作系统,它们是Palm和Handspring。Palm目前利用不同的手持模式提供三种接入无线Internet的方式:第一是PalmVIIx,是PalmVII的升级版,装有内置无线Modem,用户可用之接入Palm公司的包括web限幅(clipping)应用,允许用户浏览580个经限幅的web网站,以及移动e-mail接入到帐户。业务连接Cingular交互公司的数据网,可以在全美260个城市使用,且不收漫游费。

Palm公司的其它PDA包括Palmm105、PalmIII和PalmV系列的用户,能够通过依附移动电话或无线Modem连接Internet,但不能接收Palm公司的业务。不过,通过移动电话连接Internet的Palm用户可以到达450多个限幅web网站,并可以利用Palm公司的MultiMai软件和一个HotmailEarthlink或Yahoo的帐户发送、接收e-mail信息。如果使用GSM手机,还可以通过SMS发送和接收文本信息。PalmIII和PalmV系列的用户也可以通过在手持设备中外加诸如由9kbit/Minstrel公司制造的无线Modem卡连接Internet。无线Modem卡用户可以接收移动接入web内容和e-mail信息,还可以接入公司内联网和数据库,速率大概是19.2kbit/s。

(2)RIM设备和BlackBerry业务

目前RIM制造和销售四种手持设备——RIM957、RIM867、RIM950和RIM850,它们都能使用内置无线Modem连接无线Internet。从体积来看,RIM950和RIM850与双向高级信息设备差不多,而RIM857和RIM957与前述的手持PDA类似。这四种设备都拥有PDA创立(organizer)软件和全QWERTY键区。RIM公司通过Motient的DataTAC网络为RIM850和RIM857提供移动Internet接入业务,而RIM950和RIM957运行在Cingular交互公司的Mobitex网络中。

此外,所有的RIM设备都包括RIM的BlackBerrye-mail业务,允许用户接收、编辑、发送、归档和过滤信息。RIM提供两种版本的Blackberry,分别针对商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可以从不同的转售商获取。

(3)PocketPC设备

PocketPC是WindowsCE的升级版,包含微软桌面软件应用(如Word、Excel、Outlook和InternetExplorer)的PDA版。现有HP、Casio和Compaq三家公司制造运行PocketPC和连接无线Internet的手持设备,这些设备如HPJomada、CasioE-125和CompaqiPAQ没有内置无线Modems,接入Internet需要外加无线Modem。其中,HPJomada使用Minstrel540无线Modem、CasioE-125需要NextcellPocketSpidermodem,CompaqiPAQ则需要一张PC卡扩展槽和Sierra的无线Aircard300。

4、专用数据网

美国有许多运营者通过专用数据网提供移动数据业务,这些网络最初服务于垂直市场,如资产跟踪和外勤服务,现在已走向水平市场,包括信息和Internet接入。美国目前有三家主导型专用数据网运营者,它们分别是Motient、Cingular交互公司和Metricom。

(1)Motient

Motient使用800MHz、SMR频段向许多用户提供移动数据业务,包括向移动专业人才提供信息、遥测数据、运输和外勤服务。2000年4月、RIM宣布使用Motient的DataTAC网络提供无线Internet连接到它的RIM850和RIM857BlackBerry用户,并与Motient联合提供e-mail业务,名为“BlackBerrybyMotient”。Palm也使用Motient的设备接收和发送Yahoo邮件和及时信息,以及接入Yahoo邮件和及时信息,以及接入Yahoo的内容和服务。截至到2000年底,Motient拥有4.5万eLink用户,比1999年底的3万增长了50%。

(2)Cingular交互公司

Cingular交互公司是Cingular无线的下属商业单元,提供一系列的移动数据业务,如高级信息等,并与Motient类似,在900MHz频段通过其Mobitex网络为RIM950、RIM957BlackBerry和PalmVII手持设备提供无线Internet连接。在2000年,Cingular交互公司还与RIMBlackBerry联合提供名为MyBizInteractive的信息和e-mail业务。此外,Fidelity和AOL也使用Cingular交互公司的网络提供业务到无线设备。2000年期间,Cingular交互公司平均每个季度增长9万用户,到2000年底,用户数达57万。1999年底时,用户数仅有20万。

(3)Matricom公司

Metricom使用900MHz频段、经许可的2.3GHz无线通信业务(WCS)频段,以及未被许可的2.4GHz频段提供移动数据业务,主要是经由外加的无线Modem提供移动接入Internet和企业网,最高速率已达到128Kbit/s。另有许多公司,如WorldCom、SkyTel和UUNet等转售Metricom的业务。到2000年底,Metricom拥有3.4万用户(1999年底为2.97万),其中128Kbit/s业务用户数为1.22万。

三、美国3G的进展

第三代或3G一般是指高级移动业务,超越CDMA、TDMA、GSM、和iDEN等第二代技术的下一代技术为此提供了可能。而提供更高速移动数据业务的2.5G技术可能会被作为从2G向3G的过渡技术。

从2000年至今,美国许我移动电话运营者宣布考虑建设2.5G和3网络,从事相关试验,并与设备制造商签订合作协议。然而,诸多分析家和业者深信,在现有技术和经济障碍下,广泛建设3G网络,以及应用其它高级技术还需假以时日。其它国家也如此,由于不同的硬件和软件问题,它们建设2.5G和3G网络也是从2001年第一季度才开始的。

在美国,运营者已被允许选择不同的技术来发展话音和高级移动数据业务。目前使用CDMA2G技术的两家最大移动电话运营商Verizon无线公司和SprintPCS在2001年早期宣称,它们将在2001年发展cdma20001X,并以此作为3G技术在第一阶段的应用。与现行CDMA网络相比,CDMA20001X有望加倍话音网络的容量,并提高数据传输速率到144kbit/s。根据计划,这两家公司将分别在2002年和2003年进一步提高网络数据速率到2.4Mbit/s。此外,Nextel也宣布将在其iDEN网络发展CDMA2000技术。

美国主要的GSM和TDMA运营商,包括AT&T无线、VoiceStream和Cingular无线正在考虑向3G演变的不同途径。这三家运营商均计划在2001年发展GPRS技术,提高数据传输速率到25-14kbit/s。在引入GPRS之后,这三家公司都有望走向使用介于GPRS和WCDMA之间的EDGE过渡技术。EDGE和WCDMA可以提高网络速率分别达384kbit/s和2Mbit/s。Cingular无线公司已明确表示,它将从2002年到2003年期间在其全部市场建设EDGE和WCDMA演化。此外,在从NTTDoCoMo获得大量投资后,AT&T无线公司明确,将从2002年早期提供I-mode,首先覆盖西雅图,一二年后再走向全美。

第9篇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Massege,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Masse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Massege,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Massege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定义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2

[13]梅绍祖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杨晨光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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