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历史论文优选九篇

时间:2023-04-06 1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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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历史论文

第1篇

文化意识是一个民族文化历史长河中积淀的精神底蕴以及由这种精神带来的促进民族进步的创新意识。我们之所以将文化意识放在重要位置,是因为它确实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失去了自己的文化意识,那么它就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需要指出的是,文化意识尽管具有强烈的民族文化特征,但是它又明显地受到世界文化的影响,特别是受到先进民族文化意识的冲击。对于一个开放性民族而言,文化意识不仅是民族性的,而且是世界性的,它是整个世界的精神财富。因此,我们正确地理解“语文”的内涵,就有必要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将民族文化意识放在重要的位置进行思考。

一个民族的文化意识进步与否其实有它的显著标志,标志是什么呢?我觉得最重要的是看它有没有创造力。如果我们承认汉民族在经历了古代灿烂的文明之后,现在离世界民族之林的先进行列还有一定距离,那么我们就应该有勇气面对先进民族,向他们学习,学习他们惊人的创造力。学是从模仿开始,但是我们又不能仅仅停留在模仿上,因为模仿容易陷入对“他创力”的崇拜。从模仿开始,我们需要走向对“自创力”的培养。我们之所以称赞赵武灵王是一位真正的英雄,是因为他能够勇敢地颁布“胡服骑射”的命令,向北方民族学习。但是我觉得赵武灵王要学的不仅是“胡服骑射”的形式,他是要向世人表示他的革新自身民族文化意识的决心。因此他对匈奴民族的学习不仅仅是体现在他的模仿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他的民族进取精神上。现在我们的文化考察团经常到欧洲去,或者到北美去,我们不能只是去看他们的繁华的建筑,先进的科技,回来后便学着洋人的方式呼吸;或者干脆垂头丧气地指责我们这个民族的落后,叹息无法“师夷之长”。我们需要问,你有没有看到他们的创新意识,创造精神;就像读一部书,我们需要问,你有没有读懂文章的精神。只有领悟了一个民族的精神结晶,我们才算真正地将先进民族的文化精华学到了手。

我们的文化有着灿烂的历史,我们需要继承历史,但是,承袭不能代替创造,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创新,我们才能不断地进步。然而,打破传统常常会给我们带来许多眼泪,许多辛酸,许多依依不舍。这里我们可以从汉语言的形式革新角度做一个历史回顾,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创造性文化意识在各种力量的拉扯中表现出的沉重。

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古代汉语在本世纪初停止了它的繁衍,从它的母体内裂变出的现代汉语开始蓬勃地生长。纵观汉文明历史长河,汉语言一直处于一种流动、变化的状态之中,但是现在我们可以说古代汉语已经静止了,它失去了生命力。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之间形成的语言断层。对于已经失去的东西我们所能做的便是频频回顾,因怀念而生发眷念,因眷念而生发热爱。如今我们凝视着汉文化的踪迹,读着汉民族几千年的沧桑,我们似乎顿生汉文化依旧生机勃勃的意识。但是我们其实是站在断层这边遥望已逝的美好,不断地回顾给我们带来的是历史文化的厚重感。我们没有理由抛弃数千年的文化积淀,但是,我们又明显地感觉到古文化与今文化的隔膜。这种矛盾的文化心理导致我们在民族文化传统面前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

我们的祖先所遗留下来的文化确实存在着不利于现代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因素,五四提倡抛弃旧有的语言形式,那是为了用新的语言形式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去适应与各民族进行文化交流的需要,这无疑是民族文化的进步。叶圣陶先生的语文教育思想中有两个重要观点:其一,语文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其二,教语文是帮助学生养成使用语文的良好习惯。假如语文的功用确实以这两点最为重要,那么作为一种日常生活的工具,我们当以其实际应用价值为追求目标。既然古代汉语已经失去了它的使用价值,而掌握古代汉语知识也不是为了帮助学生养成使用古汉语的良好习惯,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去教学文言文呢?

但是,旧有的语言形式里面蕴涵着丰富的民族文化精神,而这种精神是中华民族经过数千年的艰辛才得以形成的历史积淀,它闪烁着一个文明古国的光辉和智慧。我们担心一旦抛弃了文言文教学,我们不仅会失去旧有的语言形式,我们还会失去比这更为重要的可贵的民族文化精神。因此我们采用了现代文教学与文言文教学共同发展的策略。现代文教学如叶圣陶先生所说的培养学生的语文使用的良好习惯,让语文成为学生认识生活,改造社会的基础工具;而文言文教学则帮助学生了解汉民族文化,提高文化素养,陶冶思想情操,弘扬民族文化精神。这样做其实用价值在于:其一,利用语文的工具性,认识社会,推动民族的进步,关键是重视创造;其二,了解民族文化,增强民族意识,提高民族自信力,关键是重视民族精神蕴藉。

有了这种明确的意识,我们就应当将语文这种工具转化为激发学生创造的能力。也许我们可以把理解为一种有意识的文化逆转意识,它是为了将几千年的封建意识进行一次彻底的洗涤,以换取民族文化意识的觉悟。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语言的形式更新只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变化而已,要彻底地改变一个民族的落后意识,并非仅仅能依靠这种方法去实现。更新语言的旧有形式最多不过表明了文化主将们对改变中国落后面貌的决心,而至关重要的我觉得还是改变我们这个民族滞后的思维意识。可惜的是我们看到的现代语文仍然以承袭型思维为主体向前缓慢推进,新意识、新思想在各种力量的拉扯中显得步履维艰。已经意识到应当拥有的东西却无法拥有,已经意识到应当抛弃的东西却无法抛弃,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民族的悲哀。

语文教学改革至今,许多有识之士都将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意识作为自己的教育思想。但是就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的很多语文教师的意识仍然处在一种非自觉的状态,固有的传统教学思想以一定的历史磁性对他们形成巨大的引力。他们除了偶尔抬头对新思想表示一点羡慕或几份唾弃而外,便只顾低头拉车,他们对自己已走的道路已经习以为常。这种思维意识的代代承袭,必然的结果是带给我们这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巨大历史负担。

谈到这里,我想从文化意识的角度对语文高考说两句。可以这么说,语文高考试卷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向世人展示了我们这个民族的文化意识趋向。

改革开放以来,语文高考尽管在艰难的道路上摸索着前进,但是向各民族先进的文化意识学习的决心已经一次次显露在我们面前。阅读和写作可以说是语文高考的主体。如果我们撇开试卷的命题形式从内容上来窥视汉文化意识的趋向,我们不难发现语文高考命题显示的文化意识是进步的。

从近年来的试卷分析,阅读基本已经定格为三种形态,那就是文言文、科技说明文以及社科类论文(或文学性散文)。从文言文到现代文阅读,我们尽管感觉到汉文化的语言断层,但是我们欣喜地发现,对文言文阅读的考查,正说明了我们的民族文化的根仍然扎在自己的土壤中,民族精神、民族文化意识在这里仍然能生生不息,代代相传。从现代文阅读的两个部分——社科类论文(或文学性散文)和科技说明文那里,我们又可以感受到我们这个民族的自主精神、追求创造的精神,以及“师夷之长,补己之短”的决心。在这里文化意识的趋内和趋外,继承和创新得到了有机的统一。

写作命题更显示了一个进步民族所应具备的文化意识特征,那就是主体的精神意识和创造意识。从《尝试》到《战胜脆弱》,从《近墨者未必黑》到《鸟的评说》,从两幅漫画的比较评判,到三则材料的综合提炼,无不渗透着命题者对考生主体精神和创造意识的挖掘。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语文高考在追求创造的主体文化意识背后,似乎还隐藏着许多非创造性的模仿,这种模仿会使我们对各民族文化意识的学习步入形式主义的泥潭,而阻碍民族文化意识中主体精神和创造意识的发挥。也许作为一种学习,模仿是最初的手段,我们不能一味地批评,但是从今后语文高考发展的方向考虑,我们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提出来思考、探讨,这有利于我们对创造性民族文化意识的追求。

1998年2月4日,给中科院《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报告批示时指出:“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

新的意识已经在21世纪到来之时萌芽,我们如何将先进的民族文化意识转化为推动民族进步的动力,作为语文教育工作者,我们有责任在新世纪到来之时对这个问题做出反应。在强有力的改革大潮冲击之下,我们的民族文化意识已由承袭转向创造。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脑网络的扩大,知识经济时代悄然到来。当我们的目光接触到欧美各民族的文化意识时,我们开始表现出我们应有的谦虚,但是就在这个时候,有人给我们敲响了谨防西方文化霸权的警钟。警钟固然敲得好,敲得及时,但是千万不能敲掉我们这个民族要求进步的诀心,不能敲掉中学语文教学对创造性民族文化意识的追求。

第2篇

傅元峰:汪政提出的种种重估中,民族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中的一些事实也提醒我们,在上个世纪初的文化变革中,先行者们在破坏的同时所进行的建设行为,恰恰就是从这个方面着手的。北大民俗学派的创始人中,有很多人同时参与了文学革命。周作人对民俗学、民间文学和地域特色的推重,对儿童文学和文化的倡导,都显示出他的文学建设热情。综观二十世纪以来的文学研究,很少有人能够重视民间文学和儿童文学的研究。在五四那个狂飙突进的文化环境中,他们能够进行非常扎实的民间文学和儿童文学的倡导和研究,是非常耐人寻味的。现在的当代文学史写作者中,也很少有人能够注意到这个领域的文学状貌。在一九五年代上演的儿童歌舞剧《马兰花》,以及当时排演的很多儿童戏剧,发表的儿童文学作品,都存留有很多的文学本质。为什么像李扬这样的人能够孜孜不倦地从《红岩》当中发掘本不存在的现代叙事伦理,而忽略这些在天然文学庇护下的虚弱的诗性生长?这是个悲剧。民间文学现实并不仅仅像想象的那么简单,它有丰富的内容:民刊、民谣、潜在写作、民间故事。民间文学和通俗文学不是一回事,它也并不天然排斥严肃文学。而它被忽视,只能说明研究者还处在前现代性意味的控制性文学观中,或者,还没有足够的耐心去梳理汉语写作的民族文化肌理。

贺仲明:曾经有一个提问“我们的文学是为什么人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当然不像他当初设定的那么简单,但这个问题其实在任何时候都存在,对任何作家都是一个警醒。确实,你为什么而写作,为自己,为社会,为现在还是为将来。每个人都逃不开这个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着作家的文学态度和文学方向。汪政刚才谈的问题都和这个问题直接相关。像大众化问题,其要点就是关注现实,不关注现实会有大众化吗?这种关注在任何时候都是有价值的,当然,不同时代情况不一样,也不能简单地模仿前人。但是逃避现实是难以有真正出路的。其实,每一个优秀作家都有对现实对人类博大的爱,这种爱是他创作成功的前提。

何平:我最近在观察二十世纪中国人日常生活的极端“政治化”的问题,依我看,就像中国人的现代化的梦想和焦虑。这种日常生活的极端“政治化”就是一种典型的中国经验。日本政治学家加藤节认为:“对现代人而言,非政治的存在领域已经变成了一种乌托邦,即‘哪里也找不到的地方’,这是我们生活的时代的特征。”回过头来看20世纪的中国,一个世纪的时间,有大半个世纪,如加藤节所揭示的,战争与革命的政治极端状态几乎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状态,从世纪初的到世纪中后期的“”,政治,而且是极端状态的政治成为二十世纪中国人日常生活和精神世界的一部分。受制于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需求,尤其是包括战争、党争和党内斗争在内的政治原因,二十世纪中国文学从来没有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得到自足性的发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们对那些所谓“纯艺术”的文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而对那些与政治紧密相关的文学现象和文学作品则多少有所怠慢。这是对过去那种庸俗社会学的研究方式的一种反拨。但作为批评和文学史的研究,应该更冷静一些,应努力避免情绪对其科学评判带来的干扰。因此,当我们面对阎连科的《受活》、毕飞宇的《平原》这样的作品,“政治”恐怕是作家和批评家所无法回避的中国经验吧。

贺仲明:毕飞宇和阎连科的这种政治批判是建立在强烈的本土经验之上的,这也是他们两部作品的价值所在。当然,本土经验的内涵很丰富,不是简单的题材或语言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在今年的《钟山》第一期的对话上已经谈过——需要总结的地方很多。我习惯从作家主体方面来思考问题,我觉得作家精神方面的本土化也许是最关键的。

何平:鲁迅在一百年前指出:“外之既不后于世界之思潮,内之仍弗失固有之血脉,取今复古,别立新宗。”我以为这应该是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作家写作的起点。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经验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中国经验完全有可能是世界性、人类性的。

张光芒:也就是说,我们今天再动辄用“××化”的方式表达见解,或者动辄用一种“××化”反对另一种“××化”,已经显的不无浅显和幼稚的色彩了,我们更多的应该是加强“××问题”的意识,通过创作加强对中国经验的挖掘能力和对中国问题解决的能力。

傅元峰:对,可以说,二十世纪至今的很多珍贵的中国经验还没有被叙述出来。比如“苦难”。中国苦难是具有相当的典型性的。早期乡土文学、一九三—一九四年代的民族经验、对一九四九年后的三十年变迁的历史重叙、当下面对底层的写作,都不断触及到苦难的主题,但是,我仍然觉得,中国苦难没有真正进入叙事。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没有进入叙事的中国经验是动态的,它很有可能流逝,并正在不断被后续经验涂改。中国当写作作的处境艰难,文学生态堪忧。但是,其间存有的独特的中国经验是不应该被遗落的。在中国经验的衍生中,现在正是“东隅已逝,桑榆非晚”的叙述关节点。可惜,当代作家普遍没有这种拾荒的紧迫感。

王晖:在“苦难”之外,我觉得“忧患意识”、“颂歌情结”和“泛政治化”等也是值得我们总结的“中国经验”,如果说有什么“中国经验”的话,我也把这个词认定为褒贬倾向并不明显的中性。当然,实际上这里的所谓“经验”,我觉得还是一种形象化的说法。它应该包括中国政治文化社会中“正”和“负”,或者中间状态的那些具有共同性的事物。所以,对于“中国经验”,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是认真地发掘、批判地审视和充分地扬弃。

何言宏:我们都在讨论中国经验的问题,我刚才也说到了中国经验的表层经验和深层经验。我还想提醒大家注意,我们在强调书写中国经验或本土经验时,千万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就是对个体经验的忽略。我以为,中国经验的书写,还是应该以个体经验作为基础。现在有很多书写底层的文学作品,我们往往肯定了它们对中国经验的书写,但在同时,我们可能也不满足,其原因,就是个体经验的缺乏。这些作品对中国经验的书写,不仅很多是表层的,而且也是没有个体经验作为基础的。我这里所说的个体经验,并不是说你是民工,或者说你深入了民工的生活,就一定具有。不是那么简单。所以,我想概括一下,中国文学或者说我所期待的现代民族叙事伦理对于中国经验的书写,应该是充分“辨证”的。当然这种“辨证”,还应该体现在美学的层面。

第3篇

关键词:审美心理;情感体验;天人合一;音乐品位;心灵境界

春秋时期,是中国古代音乐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处于“百家争鸣”境况之中的古代艺术,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形成了中国古代音乐发展的成熟期。以《诗经》为代表的春秋时期的音乐,引领着中国古代音乐的审美趋向,展示着决定民族艺术的民族审美心理世界。

一、民族审美心理流变的历程

在音乐领域美学所涉及的问题是音乐的价值问题。春秋时期,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部体系完备的音乐理论著述——《乐记》;进而,乐律理论方面的“三分损益法”问世,加之孔子所编纂的歌辞集《诗经》,标志着古代音乐艺术从自发走向了自觉阶段,为此后中国的音乐发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石和创作的物质借鉴。中国近现代学界趋向一致地认为:“中国古代最早形成自觉并真正走向成熟的艺术是音乐。”它为华夏艺术的民族化,即民族审美心理的对象化,其中包括欣赏的习惯、口味、评价的标准等勾勒了草蛇灰线。

《诗经》中,以“风”为纲目的庶民百姓音乐,流丽婉转,多繁音促节,直率地表达了下层劳动人民的思想情感,具有“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的纯真美和浓郁生活气息的朴实美。以“雅”为纲目的奴隶主阶级享用的音乐,其节奏舒缓,旋律平稳,呈现出一派庄严、肃穆的氛围。其乐舞阵容浩大,乐器穿透力强劲,给人以崇高、壮丽、恬静美的感受,显示出“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平也”(《吕氏春秋》)的统治者心目中的社会现实。以“颂”为纲目的宗庙祭祀的乐舞,节奏沉郁,声调悠长,彰显了远古图腾崇拜的遗风和神秘的宗教象征美的特征。

这是中国古代音乐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既是儒化音乐的确立期,也是俗化音乐的滥觞期。

时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开始传人中国,宫廷乐舞除继承“颂”的传统外,又融入了佛教音乐的色彩,社会整体的审美趣味,则向“天人合一”的方向倾斜。以乐琴、相和声、商清乐为特色,或借景抒情,或寄情山水,或状物寓意,显示出人l生和自然的和谐美。

隋唐时期,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社会审美心理要求音乐革新的呼声日高,音乐艺术顺应时代做出了反馈。其时,以歌舞大曲最具特色,有着一种朝气勃勃的宏阔气度和兼收并蓄的博怀。它广泛吸收了国外和异域的音乐所长,其中包括印度音乐和草原民族的马背音乐以及西域的胡声音乐,使之更加丰富多彩,富丽堂皇,“异”彩纷呈。继而,这种融合多元文化的音乐艺术,又重新传播于周边国家和地区,沿着丝绸之路远播海外,显示出大气凛然的阳刚之美和中国音乐文化与世界文化相互交融的走向。“千歌百舞不可数,就中最爱《霓裳舞》”。自居易用诗歌所描绘的大唐宫廷乐舞,显现出盛唐音乐繁荣景象之一隅。

宋元时期的音乐,融入了更多民间审美情趣,并涌现出一批自由度曲的作家。北宋统一中国之后,工农业生产逐步得到恢复,市民阶层力量壮大,适合城市人民生活需要的音乐以及新的音乐形式应运而生。艺术歌曲、说唱音乐、歌舞音乐和新的器乐纷纭出现,并涌现出一批以音乐为生的专业艺人,使音乐走向一个新的境界。元代时期,政治黑暗,人分四等,职分十级。知识分子,尤其是汉族知识分子,备受压抑,其地位序列是“八九儒十丐”。在这种严酷的环境和卑微的心理状态下,迫使广大艺术家更多地和民间接近,把满腔的悲愤倾注于音乐创作之中。这一时期的杂剧和说唱艺术在民间迅速发展,更多地表现了下层人民生活的苦难,他们的挣扎和痛苦,具有强烈的人民性和悲剧色彩。席勒说:“悲剧作品使观众情感上产生痛苦,可是在理智或者道德上,却使人产生。”

明清时期,近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从封建的母体中逐渐显露出雏形,“两种文化”(列宁语)尖锐对立。代表封建统治阶级的腐朽文化和代表下层人民民主愿望的新文化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因此,这一时期底层阶级的大众音乐也趋向多元化和多样化,以多种风格见长的俗音乐,呈现出在继承与发展中的错落美。

二、中国古代音乐审美的内在机制

1.以“中和美”来展示内在体验的世界

美学这个词是从希腊文转化而来的,其原意是领悟,特别是凭着感觉,即察觉、感受这些内在体验的词派生出来的。因此,它的内涵涉及的是感官方面的体悟,而不是理性方面的概念。艺术家的美学观,不仅表现在他们的艺术观中,也体现在他们对社会和大自然的认识上。中国古代艺术家的美学观,主要是以伦理学和哲学的辩证统一,艺术哲学和艺术心理学相辅相成的方法去考察和研究艺术现象的。他们尤为重视人的情感,“感人心者莫先乎情”(白居易),把人的情感看做是艺术的特质。中国古人的世界正是建立在情感体验基础上的,情感体验的世界是“天人合一”的世界,中国古代艺术就是在这样的世界中形成与发展的。所以,古代艺术作品是理智与情感、感性与理性相统一的存在方式,艺术的、社会的理性内容,凝结于审美心理形式之中。

我国古人崇尚美与真、美与善的统一,认为美可以辨别事物的真伪,可以提高道德的修养,怡情养性。他们提倡:“情须合理,声须有度,欲须有节。”儒家倡导恬静淡雅的“中和”之美。何为中和?不偏不倚谓之中,不奇不正谓之和。道家宣扬“法天贵真”的自然美,在师法大自然中寻求人与世界和谐共处的真谛。于是,“和为贵”、“天人合一”,不仅成为中华民族性格之特征,心理之追求,也成为艺术家审美之理想。于是,在音乐上就产生了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平沙落雁》,赞美祖国山河壮丽的《夕阳箫鼓》,讴歌大自然万物复苏的《阳春白雪》,以及追求内在和谐和外在自由的《酒狂》等等。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李泽厚称中国文化是“乐感文化”,是审美型的文化。即音乐感受、情感体验是中华文化的原创力,这就和西方源自犹太教——基督教的“罪感文化”划开了界线。西方世界重理性,重思维,强调的是艺术对现实的再现及其认识作用。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古希腊艺术强调的是人和命运(自然)的抗争。人尽管有着健全的理智,强健的体魄,超人的气度,但最终还是被大自然所征服。他们称这种宿命为“命运”,古希腊悲剧于是被称做“命运悲剧”,并产生了三大悲剧家以及弗洛伊德称之为“里程碑式”的悲剧《俄狄浦斯王》,这种审美情趣遂成为整个西方文化的基调。直到近代西方交响乐中,仍在出现人和命运抗争的作品,但这种观念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18世纪以来,受东方文化的影响,尤其是老庄文化的影响,以法国为中心掀起了学习中国古代文化的热潮。伏尔泰改编了中国戏剧《赵氏孤儿);卢梭大声疾呼“返回自然”,“做自然人”;拜伦创作了一系列“东方叙事诗”;别林斯基说,“美是道德的亲姊妹”;高尔基说,“美是未来的伦理学”……一个中国文化世界化,世界文化中国化的新的文艺复兴运动正在酝酿之中,其本质是追求“道法自然”的“中和之美”。

2.以独特的音色美作为音乐品味的价值尺度

一部优秀的的音乐作品,就内容而言,是人化的自然美;就形式而言,则是它的音色美。前者可以通过各种艺术手段加以实现,如绘画、雕塑等,而后者只能通过音乐来完成。因此,音色美就成了区别其他艺术、衡量音乐作品的最重要价值尺度。音色即音品,它是指一件乐器或一个演唱者的嗓子所固有声音的独特色彩、品位。任何一个旋律、和弦,都是在特定声音中被听众所感知的。优美的音乐,给人以如醉如痴的陶冶和精神美的享受。衡量一个艺术作品审美价值的标准,是在审美经验中所引发出来的乐趣。在现代音乐中,我们常常会沉浸于小提琴那银铃般的声响,痴迷于戏剧男高音金属般的震颤,颠狂于钢琴那雄浑的共鸣,陶醉于女高音高亢的歌喉……这是因为某种音色只能属于某种特定的音乐,特定的音色可以强化特定音乐形式以及音乐所表现的内涵,因而音色具有特定的感彩,塑造特定的音乐形象。里姆斯基·科萨科夫曾经写道:“为了了解艺术作品,需要崇高的爱,并理解和声、旋律、节奏、声部进行、音色和细微色彩的作用”,要把它所有的方面作为艺术整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其不可分割的统一中,加以感知。

我国的民族乐器,按其制作的质地,可分为金、石、丝、竹、革、木、匏、土等所谓“八音”,以此造就不同音质的民族乐器。我们有幸感受到笛子音色的甜美,洞箫音色的纯厚,二胡音色的细腻,柳琴音色的温润加之演奏者娴熟的技巧,以及作品美不胜收的品格,使各类乐器的音色美展现得淋漓尽致,浑然一体。独特的音色美,正是华夏民族之音乐区别于西洋音乐的重要分水岭。

1978年,在湖北出土的曾侯乙编钟,以精湛的铸造技艺,超凡的音乐性能,磅礴的气势,震惊了全世界。一组64枚编钟,虽已埋藏2400余年,依然音色优美,音域宽广,变化音完备。每枚编钟能发出相隔三度的两个音,整套编钟跨越五个半八度的音域,等于一架C大调钢琴,被国际音乐界誉为“世界第奇迹”。更可贵的是,其内容丰富的乐律铭文,以及细微的音色变化和钟鼓齐鸣的合奏形式,开启了20世纪音乐中重音色、重节奏的原则。在日的盛况演出中,谭盾先生创作的大型交响曲《1997·天·地·人》,由编钟、大提琴、交响乐队和童声合唱队共同完成。这部史诗性的作品,以独特的音乐方式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在香港的。音色卓绝、气势恢宏的编钟,已成为华夏民族音乐领域的象征。

3.以宁静致远的空灵美作为心灵追求的最高境界

先秦思想家认为,音乐的产生是“人心感于物而动”,现代行为心理学派认为,一切心理现象都是“反射”。如果把音乐视为一种心理现象,那么音乐作品就是对外界事物刺激的“反射”,即“感于物而动”,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艺术学的审美经验。审美经验是由一种主观——客观情境中,对内在价值标准的认识所构成的。在这种情境中,审美经验所感觉到的特性是由该对象所决定。审美对象是任何能看到或设想出来的东西,不论它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因此,一个审美对象可能是一种感觉形式,一种概念形式,或是二者的结合。

第4篇

(一)陌生化叙事对影视文本空间的拓展

“间离”一词可追溯到西方最早的异化学说,意为疏远之意,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来解释,人们熟知的事物是没有感官价值的,只有当人与熟悉的事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才能从中获得非同一般的意义,德国戏剧学家贝尔托?布莱希特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划时代的间离戏剧理论,指出通过“陌生化”的离情作用可以激发观者对感官对象的全新感受力,“间离”由此进入艺术创作领域,特指一种促使观众保持惊异的陌生化视角看待音乐、戏剧以及舞美的艺术手段,我国针对少数民族音乐的间离效应研究也正是源自其天然具备的陌生化禀赋,特别是在陌生化叙事方面,少数民族音乐承担着拓展影视文本空间的重要功能。纵观我国百年电影史的音乐创作历程,少数民族音乐参与叙事的独特审美趣味徜徉其中,其成功之处在于满足了影视创作对新鲜音乐形式的捕捉。首先,少数民族音乐为影视作品提供了纯粹民族化的听觉元素,对于汉族影视观者主体而言,猎奇心理所带来的间离效果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早期电影如《草原上的人们》、《五朵金花》、《刘三姐》等等甚至“照搬少数民族原生态民歌来创造陌生化效应下的异域之美”,但如果少数民族音乐仅仅作为负载特殊意识形态的民族想象物而参与影视创作,那么其间离使命便会缺乏真实的艺术感染力。影视创作本身包含了曲折离奇的故事叙述以及围绕故事叙述的音乐情绪表达,少数民族音乐的摄入需要对原生态曲调进行改写从而适应影视创作的需要,这种改写之中必然蕴含着基于差异性叙事风格的间离效应。例如我国科幻影片《超新星纪元》为了配合科幻主角的身份特征,“从头到尾贯穿了电子合成技术制作的电子音乐”,但在最后展示主人公面对未知的顽强信念时却突然使用鄂伦春族风琴配合口哨音乐来传递人声的亲和力,金属味浓厚的电子乐与温暖人声的矛盾交织拓展了剧情的表现层次,将对科幻理想的简单陈述提升到对人类生命信仰的保留。可见,少数民族音乐间离效应的影视应用不仅仅是为了听觉与视觉缝合的陌生化需要,还是基于合理的“疏远”与“异化”来延伸叙事空间,适应艺术多义性的内在追求。

(二)满足自身与影视创作经验各异的自我表达

少数民族音乐间离效应除了具备陌生化叙事的天然优势,还拥有影视场景描绘的变奏功能。“变奏”是指影视创作对节奏的把握,音乐在影视作品中的嵌入需要严格地控制时间,“促使音乐与影视画面的出现、跳跃、滑行以及消失密切配合”,在此方面少数民族音乐鲜明的力量感与长短交替的歌调变式更有利于影视画面组接的视觉冲击。对少数民族影视配乐进行横向分析可见,少数民族音乐选择的多样性与音乐语言使用的规律很好地适应了不同时期影视创作的需要。我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悲情剧采用古筝、琵琶、二胡等少数民族弦乐小调来表达沉重、怜悯的主题情绪,例如《甲午风云》中的侗族琵琶配乐,《嘎达梅林》中的马头琴独奏;在20世纪80年代的战争片中,少数民族打击乐器的大调式音乐意境悠远,民族风格浓郁,在革命题材的影视参与中广受好评,例如《洪湖赤卫队》的经典插曲《信天游》;《上甘岭》的《沂蒙山小调》;20世纪90年代的喜剧片则常见笛子、唢呐等少数民族管吹乐器,旨在为影视创作融入活泼、欢快、喜庆的民乐样式,代表配乐如《五朵金花》中的白族歌曲《蝴蝶泉边》、《阿峨之恋》中的壮族民歌《过山岗》等等。以上少数民族音乐的影视应用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为了满足影视叙事的情绪传达,但音乐情绪是所有音乐类型都具有的符号语境,少数民族音乐是如何通过情绪化的符号语境发挥影视创作的间离效应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对此,布林德尔的《序列音乐写作》肯定了民族音乐的曲式结构对间离效应发生的重要性;我国少数民族音乐家哈孜肯也同样表示少数民族音乐虚实相间的变奏特征可有效创设影视表意体系游离的、悬置的想象意境,从而发挥音乐的间离效应。参见我国少数民族音乐配乐,其曲式结构无不蕴含着虚实相间的变奏特征,具体表现为音乐节奏强与弱、动与静、快与慢的韵律回转,例如《信天游》的三段体连锁型回旋,《蝴蝶泉边》的首尾重叠与对比性中段设置,正是由于少数民族音乐材料与乐段叙事结构相较大众音乐而言拥有鲜明的呼应、重复、回旋、对比的音乐离合组织,因此便于满足自身与影视创作经验各异的自我表达。如果说少数民族音乐间离效应的影视叙事空间拓展提供了影视作品的多义性,那么少数民族音乐间离效应的虚实变奏场景创设则可围绕影视组接与景别变化实现不同表意系统之间的对立统一。

二、少数民族音乐间离效应的影视应用途径

(一)基于时间修辞策略的音乐织体建构

少数民族音乐间离效应的影视应用通过陌生化叙事来拓展文本阐释空间,主要表现为以时间修辞策略为主的音乐织体建构。影视叙事的本质是让观众感受时间,“时间的变形是影视叙事的必要条件”,音乐可简化影视作品的时间经验,亦可将其复杂化,从而提供叙事顺序的另一种可能。对此,少数民族音乐对影视叙事时间的简化与其他音乐没有异常之处,均是还原真实世界的时间秩序,但对叙事时间的复杂化却呈现出“间离”艺术的根本优势。首先,少数民族音乐的影视应用通过离合度编排来创造时序的变形。影视音乐的离合度编排是为了提供音乐材料在影视片段中发展的基本线索,一般来说,少数民族音乐并不是以连贯性的方式出现在影视作品中,但从整体上看却必须具备音乐曲式的逻辑性,离合度编排指向少数民族音乐在影视作品不同位置的相互“呼应”与“起承转合”,用来建构音乐组织间的密切关系,其作用是凭借稳定的音乐应用程式,促使观者从中获得审美体验。少数民族音乐擅长通过对音乐应用程式的打乱来创造时序的变形,例如电视剧《大宅门》中年老的主人公躺在靠椅上昏昏欲睡,“镜头从他的面部特写逐渐拉远,此刻观众并没有发现创作者倒转时间叙事的意图”,直到少数民族传统吹奏乐、弹拔乐、铜鼓乐等一系列吹拉弹唱的间奏配乐响起,镜头俨然已回到主人公出生的清末民初时期。在这里,少数民族音乐的加入倒转了观者的时间知觉,从观众无意识到时间裂缝的出现发生了间离效应,观者瞬间陷入倒转叙事的情节漩涡中,渴望深入影视文本追踪主人公未知的又业已发生的过去。其次,少数民族音乐的影视应用通过蒙太奇思维来传递审美个性。“蒙太奇”是影视创作常用的美学技巧,意为利用镜头分割与组合来达到对观者心理的暗示,音乐领域的“蒙太奇”思维可与之类比,解释为采用交叉、重复、突兀等音乐设置来将表面上并无关联的镜头衔接在一起,从而升华主题,获得观众心理共鸣,它们的共同之处都是应用剪辑来操作时间叙事。以《冰山上的来客》为例,“《冰山上的来客》是我国电影配音史上当之无愧的经典”,《怀念战友》、《花儿为什么这样红》等一系列充满少数民族地域特色的插曲经久不衰,其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音乐叙事的蒙太奇策略,在敌人开枪、群众躲避的多角度镜头下,影片配乐反而放弃了制造紧张感的节奏型音乐,取代之的是一大段静音,促使屠杀场面的时空延伸,制造观众的心理空白,当古兰丹姆看到阿米尔无畏地冲入敌人阵营后,轻柔优美的《冰山上的雪莲》突如其来,多少观众为之流泪。“这是一组综合性的蒙太奇剪辑,镜头随着音乐进行分解,全景与特写相互交织”,人们被阿米尔和古兰丹姆纯洁的爱情所震撼。

(二)围绕音乐组接与景别变化的变相创作

少数民族音乐间离效应的影视应用致力于虚实相间的变奏场景创设,需要围绕音乐的影视组接与景别变化发挥变相创作的音乐媒介本性。德国音乐学家梅耶贝尔认为音乐的本性是媒介的本性,没有什么艺术能像音乐一样既能自我表达又能为其他艺术创造表达自我的可能。少数民族音乐的影视应用是在另一种艺术实践中付诸经验各异的自我表达样态,正是因为异中求同的缝合与疏离催生了少数民族音乐变相创作的间离效应,其影视应用也因此划分为缝合与疏离两个部分。缝合部分旨在“促使少数民族音乐与影视画面之间形成统一的封闭的环”。对此,少数民族音乐通过组接来达到与影视对象的并置,一般表现为跃动的音乐旋律对镜头节奏的跟随,即少数民族音乐组接根据视觉形象的张弛、造型特征、人物情绪、环境气氛来编辑音乐表现手段。例如冯小刚电影作品《夜宴》的配乐采用《越人歌》、《莋都夷歌》等少数民族民歌唱词贯穿影片始终,是为了迎合电影主题中爱情错位与主人公身份不被认同的凄美哀婉,尽管音乐沉稳滞重的情绪感召力十足,但该部分的间离效应却尚未发生。如果说少数民族音乐与影视画面的缝合部分是出于对音画同步与音画平行的考虑,那么疏离部分则是为了自觉地塑造音画对立的间离效果,对此,少数民族音乐围绕景别的变化来实现对影视节奏的调节。影视作品中的景别变化一般是指物理距离的变化,但影视配乐的间离效应则可使之产生视觉心理距离的变化。《夜宴》影片的后期音乐一改悲剧片配乐的古筝与琵琶路数,同时将《越人歌》、《莋都夷歌》的音乐间奏弱化,在观者认为剧情冲突即将达到的时候反而加入了《春舞》、《平湖秋月》等轻快、浪漫的钢琴曲,用以烘托人物相互杀戮的残酷,此种视觉与听觉的对立为影片营造出浓郁的寂寞感。我国电影中写意性较强的影片较多通过以上控制景别节奏的方式来制造“间离”,例如陈凯歌《黄土地》的《鼓阵》配乐、张艺谋《大红灯笼高高挂》的传统戏曲配乐等等,均是少数民族音乐与非同一性艺术同构的变相创作体现。

三、少数民族音乐间离效应的影视应用价值

第5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集体文化权利;文化自由。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7)06-0021-07

文化和文化活动根植于整个人类社会,是一切人生活尤其是体面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种需要,因而从人性的角度而言,文化权利就成为人之为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文化权利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受到重视,首先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其中文化需要的比重正在逐渐上升。其次,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们国民素质提高的步伐落后于经济尤其是知识经济增长的步伐,相应地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又反作用于经济发展,使我们的社会进步受到了不应有的影响。再次,文化权利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密切相关。“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就要求我们尊重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特别是他的文化,否则,和谐社会的构建将无从谈起。

少数民族也同样如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更应当受到加倍重视,这是由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性所决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少数民族的人们因为人口少等种种原因,在国际社会往往成为易受伤害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格外令人关注,其文化权利就更容易受到损害。中国在积极加强少数民族人权尤其是文化权利的保障的同时,也特别重视少数民族人权保障领域的国际合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首要议题之一就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界定,如果离开了这一基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探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内涵就成为本文的第一要务。本文将通过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其相关概念的比较来分析其内涵,进而具体界定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

一、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定义

(一)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不同观点

屈学武认为,少数民族享用自己文化的权利,是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之一,简称民族文化权。它是指多民族国家或国际社会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约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民族文化方式生活、学习、工作的权利。

翟东堂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是自然的,不可让渡的权利。”他还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外延做出了界定,认为文化权利包括:文学艺术权利、语言文字权利、饮食和服饰权利、节日权利、少数民族用品权利、少数民族建筑风格权利、历史遗址和文化的权利、传统体育权利、新闻出版权利、其它权利等。

肖泽晟认为,对文化权利加以保障的重点,应当是尊重少数民族以及边缘化群体的成员,同他们群体的其他成员一样,共同享有自己特有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这些群体的文化因民族一体化的推进而消失,因为即使没有国家的干预,即使没有存在毁灭它们的恶意,现代社会的权力关系结构、经济制度、大众传媒的影响以及一般的教育政策,少数人文化非常容易在无形中被蚕食和侵吞。从中可以看出,该种观点认为集体文化权利主要是少数民族的集体文化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受保护的权利。本公约缔约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本公约缔约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本公约缔约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的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毫无疑问,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少数人群体(包括少数民族)保持其固有生活方式及文化特性的权利,即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国内学者的观点是比较一致的,这一权利可以定义为提供适当方法,包括差别性待遇,以使少数人有别于人口大多数人的特征和传统得以保留,确保少数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并在尽可能的程度上与大多数人享受同等的条件。

根据一般的法治理论与平等原则,从外延上说,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应包含在公民的文化权利之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文化权利的内容为每个公民所享有,当然包括少数民族成员在内。但是,如果仔细比较二者的内涵,少数民族由于其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的弱势地位,其文化权利具有天然的特殊性,即保持其文化特性以及固有的生活方式的权利,这又是普通公民所不具有的。概言之,从一定意义上讲,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二)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定义

通过以上对不同学者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概念的比较分析,本人认为,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包含少数民族成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受保护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七条确认了少数民族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前者是少数民族个人的文化权利,后者既是少数民族的个人文化权利又是少数民族的集体文化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意味少数民族成员个人发明创新及享受更多文化成果等权利,而且意味着少数民族个人坚持自己的文化的权利,即个人出生时所在群体的文化、个人生活环境的文化和个人认同的文化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第27条”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中也指出,虽然依照第27条受到保护的权利是个人的权利,他们取决于少数人群体维持其文化、语言和宗教的能力。对文化权利的保护,包括与土地资源的使用有联系的特定生活方式,这种情况在土著人中尤其如此。这种权利可能包括打渔、狩猎等传统活动和受到法律保护的住在保留区内的权利。其实,前述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两个方面又不是可以截然分开的,它们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这是因为:

首先,少数民族所进行的文化活动与创造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植根于其传统文化的,少数民族保持 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是其参与文化活动和开展文化创造的一个重要前提,这些活动本身就是少数民族在享受自己的文化成果。

其次,少数民族“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受保护权”这项权利主要由知识产权法加以规定,而知识产权法也是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从保护措施上看,前述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两个方面也是有共通之处的。

鉴于本人的能力以及本文的篇幅限制,本文所探讨的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主要指中国内部的各个少数民族集体保持其传统生活方式的权利,这是因为生活方式在人们的整个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

二、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集体文化权利

肖泽晟认为,从广义上讲,文化权利既包含了自由权意义上的文化活动的自由,也包括受益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人权公约主要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并得到了多方面的系统阐述。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与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作为集体的文化权利,指的是一个国家内的各群体,不被强加异域文化而得以保留自己有个性的文化(包括艺术、历史、文化财富等),以及发展自己有个性的文化的权利。作为个人的文化权利,指的是人人有权要求国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己可以自由参加文化活动,自由进行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享受本人参加文化活动所产生的精神或物质上的利益,并分享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

2006年1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经经文公约第15条发表了第17号一般性建议,强调该条源自所有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使人权与知识产权相区别,这种权利属于每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属于个人或社区组成的群体。从中可以看出。经社理事会也认为文化权利是可以作为集体权利而存在的。因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既是集体文化权利,也是个人文化权利。

(二)少数民族文化自由

认为,自由是以必然性为根据的。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学意义上的自由是指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的自由,法的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自由的性质、种类和范围;二是法律通过将自由转化为权利和设定法律责任两种方式来保护自由。

当自由转化为权利时,以自由权利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已经是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对这个问题,可以从历史和规范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看,在早期社会,法律对文化的规定较少,对权利的规定也很少,人是自在之人。在社会的发展中,因人类生活的复杂化及面临的问题的增加,越来越多的自由客观上需要法律的界定,关于权利的法律也多起来了。从规范意义上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为都是自由的,换言之,法律为人设定了自由的空间。另外,法律没有规定的,当然这里仅指赋权性规定,皆是人的自由空间。而这样的自由也是有界限的,即以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为界限。此外,还有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善良风俗等因素对法律的立法缺失的补充。因而,法律上的权利与自由的内涵是一致的,只是在其对应的义务的实现方式上存在着细微差别。简单地讲,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强调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来配合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多数情况下,没有义务人的履约行为,权利人的权利将无法实现;而与自由相对应的义务,则强调义务人的消极义务,即只要义务人不干涉、不阻碍、不作为,自由的享有者就可以顺利实现其自由。

(三)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与集体文化权利、少数民族文化自由的比较

基于目前的资料,我们有理由认为,联合国的相关文献为我们确定了一个经典的文化权利的内涵,主要集中于文化权利的范围方面,但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文化权利的内涵会有新的发展加之世界上存在着众多发展程度不一的不同民族(种族、族群、文化集团),因而必然会对文化权和这一概念基于不同的立场而有多种理解,中国《宪法》对文化权利的规定比较明确,但不是特别全面。

这里所谈的“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与肖泽晟教授所说的“集体文化权利”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之所以不使用两位学者所使用的这两个概念,是因为少数民族的集体文化权利并不限于“少数民族保持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的权利,还包括其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传统知识的权利或者说“文化产权”。其实,依照规范的法律术语,个人权利(个体权利)应称之为“自然人权利”,集体权利应称之为“组织权利”,因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一种法律主体的表述方式,可见于很多部法律文本中,由于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是大家约定俗成的术语,可能这也是一种“文化”,本文也使用这一术语。本文主要是从集体文化权利的角度探讨少数民族保持其固有的生活方式的这一基本文化权利的。

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与文化自由也不例外。文化自由是人们所拥有的一种选择自我身份的自由――是什么样的人就做什么样的人,想做什么样的人就做什么样的人――以及不被剥夺其他重大选择的自由。文化群体的价值、制度和生活方式得不到尊重或承认,受到基于文化身份的歧视和处于不和境地时,文化自由就遭到了侵犯。

而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则要求政府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提供各种支持或创造必要的条件来促使少数民族能够顺利实现其文化权利。在目前的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内,少数民族的文化自由已经上升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即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事实上,我们平时所谈到的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是包含少数民族的文化自由在内的。

通俗地讲,我们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时必须要尊重这种文化的创造者――少数民族――的意愿,而不能违背它的意愿,不管涉及的是个人还是群体,不能用强迫的办法,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选择自由。这不只是因为我们要尊重主体的自由,也因为没有主体的配合,我们就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少数民族生活在一种“不变的”状态里面。因此,要保护好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重要的是为少数民族提供选择和创造的机会,即尊重他们的文化自由。例如,我们要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就应该给这种文化的拥有者从小就具备了解自己文化的机会,让他们有可能对自己的语言和文化产生认同感,有可能去创造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如果给了他们这种机会,即使最后他们选择了离开,我们也应当表示尊重,因为这是少数民族的文化自由。而对于我们这些“局外人”,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对文化自由选择的权利,给他们提供自由发展的空间,维护其自由发展的轨道,使他们能够自觉地选择、采借、整合外来文化,实现本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三、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内涵的界定

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内涵的界定主要是界定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的范围,以及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地位。将这样两个基本问题搞清楚了,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内涵也就明晰了。

(一)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范围的界定

由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丰富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属于在外延上不确定的概念。人们可以主张保护的对象到底有哪些,分别是什么,等等,都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此外,这种对象的不确 定性还在于,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会随着自然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状态。

这也给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障增加了相当的难度。一般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包括有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产两大部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使世界各国的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珍惜和保护,其保护范围相当于有形文化财产,包括少数民族的有形文化财产,即少数民族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

少数民族的无形文化财产应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之中。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最后文本里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被不同社区和群体在适应周围环境和自然的过程中和与其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地再创造,为他们提供持续的认同感,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根据这个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大的方面:一是口头的传统和表现方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技艺;三是社交习俗和仪式节庆事件;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这是一种立足于整个世界范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适用于各国、各地区、各民族的一般的、普遍的分类方法。可以通过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进行保护的不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全部,我们可以排除的是前述的有形文化财产,尤其是列入中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文物,这些文物属于国有。这些有形文化财产,不管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都应该从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保护中排除。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无形文化财产中哪些可以成为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客体,对于无形文化财产,现在通用的名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但本人认为,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通过一部法律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部问题,而应根据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不同特点以及在其保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类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出于法律保护研究的方便,可以粗略地分为这样三个大类,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口头的传统和表现方式、表演技艺等)、传统知识(包括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和传统生活方式(包括社交习俗和仪式节庆事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五个方面可以归到前面所提的三个大类中,同时适应目前的立法现状。这样的分类仅是为了研究的方便而做的粗略分类,事实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各个方面是交织在一起的,很难做出明确的区分和分类。前述几种分类方式都是非常有科学道理的,前辈学者对文化分类所做的“二元结构说”、“三元结构说”、“四元结构说”等分类方法都是有科学道理的,尤其是“四元结构说”中所单独列出的“行为文化”这一类应属于传统生活方式的范畴,包括人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婚姻与家庭方式及各种风尚习俗、节日等。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伯尔尼公约》第15条中规定,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该作者是本联盟某一成员国之国民,则该国可立法指定某主管机构代表该作者在本联盟成员国内维护与行使该作者的权利。成员国在指定后应以书面声明方式通知wIPO总干事,后者再将此声明通知其他成员国。中国《著作权法》也将“口述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进行保护。并授权国务院对民间文学的保护制定行政法规。可见,只要延长作品的保护期限,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法律保护问题,可以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解决。

近年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并逐渐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的领域是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传统知识范围的探索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认为传统知识既包括产业领域的技术性知识,又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传统知识的定义,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即把传统社区的全部知识活动和知识生产的产物划入其界域,所有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后来对二者进行了区分,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产业领域内的技术性知识,即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本文也是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由于传统知识蕴涵着重大的经济价值,并成为生物科技时代技术创新的强有力的推动力,因而日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国内学者对传统知识也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认为,传统知识的概念包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传统知识的定义的内容,即使是广义的传统知识,即“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可以囊括传统知识的这些方面,因而,我们没有必要单独为传统知识立法进行保护,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某一方面的传统知识进行单独立法,这些内容都可以认为包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中。关于传统知识,由于中国各地区都有着丰富的传统知识,中国的少数民族在这个问题上不具有特殊性,应该进行一体的共同保护,而不必特别强调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尤其是地理标志是有效的保护途径之一,因而,对于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也不必单独立法。

(二)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

对于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则主要是由于各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有别于主流社会的生活方式,这里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生活方式”条目,是指不同的个人、群体或社会成员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制约和价值观指导下,所形成的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全部活动形式与行为特征的体系。也有学者指出,生活方式是主体凭借一定的社会条件把生命纳入一定的文化模式而呈现的稳定的活动,活动的内容可以划分为四个方面,即劳动生活方式、物资消费生活方式、社会政治生活方式和文化娱乐生活方式。

应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应成为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保障的主要对象,主要有生活状态、本土风格、习俗、风俗、仪式、礼节、争端解决方法、管理方法、宗教、民间信仰、崇拜、语言等。当然,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保障的对象还包括与其生活方式不可分割的一些其他传统文化。因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也包含少数民族保持其固有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因为不同的生活方式造就了不同的民族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就是保护其传统生活方式。就是保护这个民族。当然,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中一些偏狭的、排他的、封闭的和落后的因素应予以排除。与此相对应的主流社会的生活方式因为其处于强势则不需要对其提供特别的保护。

虽然学者对“生活方式”一词有不同的理解,但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所说:“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

第6篇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国内法国际法

一、传统知识是重要的人类知识成果

(一)传统知识的含义。

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顾名思义是强调人类知识成果的传统来源及传承性,而且此类知识往往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条件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历经世代因袭,深刻影响着现代知识的发展和演变。

对于此类知识的概念表达众多,除传统知识以外,还有诸如土著知识(IndigenousKnowledge)、土著遗产(IndigenousHeritage)、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Non—materialCulturalHeritage)、传统文化表达(TraditionalCulturalExpressions)、遗传资源(GeneticResources)、传统艺术遗产(TraditionalArtHeritage)、民间文学艺术(ExpressionsofFolklore)、乡土知识(KnowledgeofFolklore),等等。以上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传统知识的内涵、特点和表现形式,从而也使得对于传统知识的认识与理解更加全面清晰。

一事物区别与他事物的本质特征是对于该事物的准确界定,通过与之相类似的事物进行比较,区分相同与差异,进而把握该事物。传统知识是人类现代知识成果的源头,而现代知识产权正出自这一源头不断地向前奔流。现代知识产权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传统知识的积累和支撑,正如培根所言:知识就是力量,知识改变了人类的命运,创造了人类社会的繁荣与文明。传统知识构成了人类知识体系的基础。

其构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蜕变,可以说人类历史多长,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与自身的认识所形成的知识发展就有多长。传统知识正是赋有更朴素、更直观、更真切特性的人类主观认识及其系统性的知识结构。它来源于人类生产生活的实践,满足人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双重需求,具有地域性(Corn-munity)、多样性(diverse)、群体性(collective)、传承性(genetic/inheriting)的特点。

(二)传统知识的表现形式。

传统知识带有地理、人文因素影响的浓厚色彩,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医药,此外还包括生物遗产资源。

民间文艺表达方式繁多,涉及言语(如民间故事或者神话传说等)、音乐、舞蹈、游戏、建筑、手工艺品等,同时也是现代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原初表达和雏形。在世界各地的原住民(土著/indigenous)依赖本土自然环境条件和特有的生产方式开发享有着上述文学艺术财产,如同我国各地区优秀的民族文艺成果,也是同样带来了我国艺术文化的丰富繁荣。这些艺术成果常常经由口传心授世代相传,并非为完整的文献资料,其流变更迭比较频繁,使得保存流传难度加大。

传统医药是不同于现代西医的医药知识及疾病治疗方法,例如中医药、韩医、印第安人特有疗法等,包括医学原理、药物学研究、药方、药品、医疗器械及特有疗法(如针灸、刮痧等),甚至包括身体保健与养生之道等,是人类早期的医药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多数属于生物与物理手段,并且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传统医药文化,有些还带有神秘或者宗教仪式。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来自动植物、微生物及其它来源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这类成果关系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研究开发,尤其涉及植物新品种,更是以自然遗传资源为基础的更新繁育,也充分显示出人类生物技术的发达水平和进步。比如,在新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有着种类繁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有的物种长期生存繁殖在这一特定的自然环境中(如新疆野马、野驴、野骆驼、马尾松、红松、雪莲等)。

(三)传统知识的利用。

传统知识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并且愉悦和增进了人类精神文化鉴赏。同时也是人类现代知识的有机组成部分,后者与传统知识一脉相承,传统知识是作为现代知识成果创新的基础知识文化资源,而现代知识成果就是于传统知识前提下的革新与智慧创造。

传统知识具有本土、社区抑或个人文化特性(culturalidentity),基于类似的照管(custodianship)、监护(guardianship)关系,由集体所有并且该集体及其成员赋予恰当保存、利用和传递传统知识的责任感,因此诸如此类的相应主体享有、运用和保护丰富繁多的传统知识,包括与传统社区生存发展关系密切的遗传资源、基于传统而形成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或者商业标志等。传统知识作为文化财产,具有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挖掘其中的商业价值进行推广开发,既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知识遗产,又推动并提升了现代知识成果的创造与利用。

当传统知识被其对应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用,就必须坚持保护和存留的原则,强调这类主体对于传统知识的恰当利用,即应当以其适当保护为条件。目前各国、各地方大都正式、非正式地表现为习惯、惯例、礼仪、法律等,在于防止不当占有传统知识及不合理侵占和利用。

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成果的法律保护。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于人类特定的智力成果设定权利并且加以法律保护的完整制度,以促进科技进步,让知识变成财富,实现社会福利。按照智力成果的不同性质、特点和表现形式,相应建立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保护制度。其共同之处均在于保护的对象为人类智力活动的创造性成果,往往是运用既有的知识创造性地开发新产品、新方法,创作设计作品、商业标识,等等。只有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才能鼓励知识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陈出新,也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此意义上讲,正如我们所作出的论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产权制度便是保障推动社会前进的原动力的重要制度。

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在前人知识积累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获得的,同时又有所突破、有所发展和创新,因此应当承认和肯定传统知识在当今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的基础作用和必要意义。为此,现代知识产权又承当起对传统知识的适当保护,规范其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对于智力成果创新的有益作用。

(二)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根据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内容,就不同的传统知识可以获得并且主张不同的知识产权。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而这类知识成果的主体往往为集体。因此,这一集体权利应当由本民族或者本社区享有并主张,还可以成立相应的权利主张机构,建立授权机制,便利于民间文艺成果的合理利用与传播,规范此类文化艺术成果的权利行使,保障法定权利主体的应得利益,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完整保存和继承发展。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在于保护生物资源及其基因资源的丰富多样性,一方面研究自然界生物物种现有状况水平,另一方面又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培育新品种,所以可以采取获得专利权的方式加以保护,并且还能够申请取得新品种权。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建立严格的生物技术专利评估标准以及品种权的授权条件规范。比如,传统中医药保护可以采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加以保护,而且也可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申请取得品种权,其不足在于品种独占权仅在国内有效。

三、传统知识的特别法保护

(一)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示范法。

人类学关于人类知识与文化的研究认为,传统文化研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反对“民族中心主义”及“同一化”;另一方面。工业文明发展至今仍然存在无法说明和解决的自身问题。传统不等于腐朽,传统文化在不断发展、变迁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方式是强势文化侵入弱势文化。因此,从人类学的观点来分析,是鼓励相互利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知识,并且认可强势文化对于弱势文化的合理使用与欣赏。

基于传统知识的不同表现形式及特点,若干国际组织从组织设立宗旨和目标出发,开展了多项国际公约的制定,均力图谋求对于传统知识的保存、维护和发展,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了诸如《罗马公约》(1916)、《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示范法》(1982)、《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等等。其中,世界粮农组织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条约中提出并且规定了“农民权利”;世界贸易组织的《多哈部长宣言》声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致力于传统知识的有力保护;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无保护期限限制,精神权利由主管当局管理;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示范规定》作出了关于民间文艺的广义概念解释,提供永久性保护,并且承认提供者的贡献;而且,东盟各国也签署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定》及《关于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的东盟框架协定草案》;2006年发表的《郑州宣言——国际范围内对于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和遗传资源的保护展望》也再次表示出对于传统知识保护的关注和努力。

尤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编制了关于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草案。提出对于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不得取代,并且依据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可以适用于传统知识及其派生形式的任何保护。而有关传统知识的具体概念术语由各国家或者地区自行界定,凡属于创造性智力活动产物,并且具有能够反映一社区独特文化特征及由该社区所发展并维持的传统遗传特性的智力成果,均可作为保护对象。受益人是指土著人民及传统社区和其他文化社区,即依据社区习惯法、惯例保管并保护传统知识的各社区,及作为其传统文化遗产来维持、使用、传统文化表达的社区。涉及权利的管理包括相关主体的主管单位、社区,参照习惯法、惯例、传统决策与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权利的立法,制定条例,采取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授权申请程序、费用、通知程序、争议解决、授权的条件与条款,等等。保护范围在于防止任何歪曲、篡改或者修改原有传统知识的减损行为;防止未经授权的公开并随后使用等;相关表演应当保护其精神、经济权利;使用、利用时应当注明来源;商业经营利用应当公平付酬或者实行利益分享。同时确定了如下的若干原则:利益兼顾、均衡相称原则;反映社区愿望的原则;尊重其他国际、地区文书、程序并与之合作的原则;尊重传统文化表达的习惯使用、传播方式的原则;灵活全面原则;保护的有效性、可获得性原则,等等。目标在于承认传统知识的价值,增进相互尊重,满足社区实际需求,赋予社区权力,维护习惯做法,有利于保障传统文化,促进思想文化交流和文化多样性,预防无效知识产权,增强确定性、透明度和相互信任,与保护知识产权互补,尊重相关国际协定、程序并与之开展合作,鼓励社区创新创造,有利于社区发展和合法贸易活动。

对此,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原则立场为国家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强调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对于当今知识产权获取的重要基础性价值的维护,要求建立获取资源与惠益分享(ABS—Accessandbenefitsharingofgeneticresourcesand~aditionMknowledge)机制,保护相应权利主体正当合法利益,并且通过实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来源地标识制度等措施保障发展中国家的文化遗产及其利益。

(二)建立国内法律机制保护传统知识。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取得方式和程序、权利内容及其救济等,由于表现形式的各异,实践中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不尽相同。比如,云南林业科学院建立了关于野生动植物、森林管理等方面乡土知识的乡土专家数据库,实行有偿使用,这些乡土专家是乡土知识的传播载体,这一做法有利于保护和存留宝贵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民间知识遗产及遗传资源。

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由于对外合作中我国民间文艺、农业遗传资源、农耕技艺、特有种子以及传统医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缺乏保护意识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引进或者其他现代技术成果的吸收借鉴却给社区传统知识带来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知》(2004)、《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2005)、《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06),而且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确立了“生物资源知识产权战略”。同时还可以参考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的实践做法实现对于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妥善保护,即通过颁发研究标本采集许可证规范公园内的生物科学研究活动,实行准入制度,拟定涉及研究者、社会公众及公园三方利益的惠益共享方案,签订“合作研究与发展协议”(CRADA),强调被许可人更多的义务,且许可其有权申请专利,但必须将申请事宜告知资源提供方。

此外,还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等法律文件,云南省、贵州省等地方还制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都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规定。

社区在保护传统知识中确定有关权利归属的成功实践表明,拥有传统知识的相关社区在保护此类知识成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此也提出诸如关于传统知识的部落或社区权利、)社区知识产权的概念,社区成为传统知识保护中的主要主体,并且通过社区非正式的习惯、惯例、礼仪或者特定仪式实现对传统知识的保留和传播。

参考书目:

1.徐家力:《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杨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法商研究)2oo6年第1期。

3.陈宗波:《东盟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政策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4.《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第7篇

企业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国民营企业现阶段发展的关键。

一、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必要性

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对人力这一具有协调能力、融合能力、判断力和想象力的特殊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人力资源作为一种智力资源,它能够给企业带来丰厚的资本增值,是企业能够长期发展的原动力,更是现代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因素。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外部环境变化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人类科学技术的步伐从工业化时代起就在不停地前进,以往的梦想如今也变成了现实,人才结构和人才素质更是在不断变化和不断发展,企业处在前所未有的时代,不断的学习和更新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变化。经济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步,使人类社会变得越来越小,国际分工细化,国际之间相互依赖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一个国家、甚至一个企业的人动都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社会价值观念变化。社会的发展进步促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不但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观念要变化,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还要让年轻的一代和年长的一代之间有共同的沟通点,企业才能在一个有着共同文化的环境里发展。#-内部环境变化企业分工细化。现代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在企业生存斗争中,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利润的平均化导致了生产的非垄断化,产品生产的专业化导致了劳动分工的精细化,劳动力的胜任度和劳动技能的本论文出自提升变动的困难程度加大了。因此,企业必须要进行全方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信息高度发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许多以前人工完成的工作由机器来替代,以前多人做的工作现在只要三二个人就可以完成。这就使基层员工精简了,中层管理人员需要转变角色,从以前的人事管理转变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高级管理人员也将越来越少。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势在必行。员工素质的提高。生产专业化使企业对员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宽松的就业机制、国际分工和合作,使人才的流动有更大的自由度。把员工视为“生财工具”的观点将被历史嘲笑,民营企业里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会越来越没有市场,专制式的管理方式将无法生存,而民主式的管理模式将得到推广。综上所述,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改革的发展刻不容缓,这是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必然选择,是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现阶段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滞后性

考察民营企业,特别是沿海开放地区中小型民营企业,人们不难发现,相当多的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严重滞后,以致于成了制约其把企业做大的最主要因素。滞后性主要表现在:’-选才机制选才者自身素质不高。民营企业大部分是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家中有相当多人本身就是农民或一般市民,其任用的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素质往往偏低,制约了民营企业在选择人才的科学性。如“要最好的,而不是考虑最合适的”人才高消费标准,选择了一些不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才。应聘人员素质不高。大部分民营企业位于乡镇,因此企业在选择员工时有一定的区域局限。一项调查显示:江浙一带的大学生有!"#准备到国有企业、"$#准备到外企、%$#期望在行政单位、只有%&#想到大型的民营企业“试一试”,而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几乎无人问津’!其次,由于家族式管理模式所致,家族利益、人情关等也使一些不适合企业发展的“亲朋好友”进入到企业中。社会人事体制缺陷。目前高校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制度,使许多人才难以顺利进入企业,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还可以办理高校毕业生的人事关系,但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没有主管单位而无法接收毕业生,对于高层次的人才就更是无能为力。虽然政府人才机构可以办理人事,但手续繁多。虽然国家出台了许多人才政策,但落到实处却让企业和人才都感到很难,民营企业往往“望才莫及”。!(用才机制)%*管理制度!民营企业决策缺乏民主,“一切听老板的”+“老板就是老板着脸”,长期的个人独断专行使得企业的管理没有一个良好的民主氛围。"决策随意性大,不遵守企业制度的第一人往往是老板本人。#没有健全的职能部门,或者部门健全但发挥不了作用。一些民营企业家信奉“人好不如业毒”,同时在缺乏民主的企业文化里,老板也认为设置那么多的职能部门,浪费人力、财力和物力。)!*分配制度!从数量上看,不少民营企业的薪酬缺乏竞争性,尤其是处于创业阶段企业,为了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往往不能提供与企业业绩相匹配的薪酬;家族外员工报酬低,甚至还拖欠、克扣工资,导致员工尤其是外地人才不满。"从结构上看,企业中各类人才的薪酬不平衡,使部分人才产生不受重视、不公平的感觉。#从决定机制上看,老板一人说了算,且随意性大,缺少客观的、全面反映的评估标准;派发红包的形式,淡化了薪酬与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之间的关系,引起员工的猜测与心理不平衡,导致员工偷懒与投机行为。$从法律体制上看,相当多的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是靠毫无法律效力的“口头协定”维持。如,!,,"年上半年,浙江民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定率仅为-,#,其中,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龙湾等地的劳动合同率仅为百分之十几。")"*使用制度!观念偏差。民营企业里有些人是老板用高薪聘请的,老板十分看重人才的“回报”,特别是近期效益。引进的人一旦掌握了核心技术,就有了“用人要疑、疑人也用”的观念,从而使人才普遍地有一种危机感。"资源浪费。由于选择人才时存在的许多问题,无法做到合适选才,出现了大材小用、小材大用的结果,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损失。#工作单调枯燥。由于过分看重回报,所以企业工作的安排上没有考虑员工的身心要求、设计的工作单调、呆板、枯燥,使员工感到工作乏味。"(培训机制据南京大学赵曙明教授等人的调查,在江苏省%,,家企业抽样调查表明:",#以上的企业只是象征性地拨一点教育费、培训费,人年均不到%,元;!,#左右企业的教育、培训费人均在%,元—",元之间;许多企业根本就没有将人力资本投资作为企业的经费开支项目;.#以下的企业逐年增加人力资源的投资。#)%*不愿培训。有的民营企业把人才方面的投入当成是一种与资金同等的成本,只看眼前收益。有的民营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常持怀疑态度+只使用+不培养+往往只在引进人才(挖人)上花钱。)!*浅层次的上岗培训。有一些民企的培训存在急功近利现象,认为只要投资了+就应当立竿见影马上见效益+否则就认为投资不值得。)"*忽视培训的内容和质量。也有一些企业也认识到培训的重要性+投入了力、物力、财力搞培训+结果培训的整体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培训目标与岗位相联系不足,与员工的工作绩效的提高联系不足,与员工个人发展联系不足。缺乏培训前的调查+缺乏培训的规划+培训手段落后+培训形式单调+培训政策不到位等等。超级秘书网

第8篇

关键词:民族语言 历史文化 历史地名 影响

中图分类号:H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2-0381-01

前言

地名的形成不仅仅是为了对某一地点进行命名,还包含了该地名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历史文化。很多地名在发展过程中都要经历更名、雅化等过程,而在此过程中也能够反映出当地在某一时期发生的历史事件和历史文化,这对于研究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加准确地研究当地历史文化。下面笔者就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民族语言对历史文化和地名研究所具有的价值

1.能够发现蕴含在地名中的历史故事

民族语言对研究当地历史文化和地名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人们寻找出当地历史文化。例如新疆中的呼图壁,该地名不是新疆范围内少数民族的语言,也不是汉语,而是满语。呼图在满语中的含义为鬼,而壁在满语中所表达的意思为有,该地方主要是指有鬼的地方[1]。该名字的由来要追溯到十八世纪中叶,锡伯人本身所使用的语言为满语,其奉旨来到新疆伊犁驻守,当途径乌鲁木齐西部较为荒凉的地带时,由于当地风大、坟多,并伴随着很多动物的鸣叫,使锡伯官兵彻夜未眠,所以便给此地命名为呼图壁,主要是指该地有鬼。而在军队离开之后,当地人们并不了解满语所表达的含义,便也将此地一直呼作为呼图壁。该地名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地名,但其不仅反映了锡伯族西迁的历史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当地在当时的生态信息,对于研究当地历史文化具有很大的价值。此外,除了呼图壁,还有很多城市的地名都与民族语言有关,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呼和浩特,其在蒙古语中所表达的含义是蓝色的城,也可以称之为青城,该名字的由来主要是指当时该地位于大青山,表明从最初该地一直为蒙古人的游牧之地。

2.能够反应出当地的自然生态情况

地名的由来有很多种形式,根据当地的自然情况给所在地起名也是地名重要的起源方式之一,人们通常会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对其所生活的地方进行命名,通过利用民族语言对地名进行研究,能够清楚了解到当时该地的自然生态情况。例如乌鲁木齐,该名字在蒙古语中所表达的含义主要是指肥沃的牧场,虽然在现在其已经成为了新疆的省会,发展成了现代化的城市,但是在几百年前该地还依然是一片草原[2]。还比如吉林省的和龙,该名字在满语中的含义为山谷,由此能够推断出当初和龙是位于长白山中的山谷。除了这些地名能够用民族语言对其进行翻译之外,还有一些地名如果想要明确其在民族语言中所表达的含义,应当熟悉并掌握相关的音韵知识,才能够破译出来。如鲁克沁、吐鲁番等,鲁克沁应被称为鲁陈,而吐鲁番则被称为吐蕃,这些地名的读音主要是因为音节入声尾发生了脱落,导致音节变短而使读音发生了变化,转音成为了其他地名。因此,在翻译这些地名时应当以音韵学为基础,才能够了解到其所要表达的真正含义。

二、民族语言对历史文化和地名研究的启示

1.民族语言对历史地理研究的启示

很多地名经过民族语言表述以后,在含义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例如人们所熟知的宁古塔,宁古在满语中所表达的含义为六,而其本身地名单词为ninggute,该词所表达的含义为六个,而汉族利用自身的语言将其音转译成为宁古塔。虽然最开始此地的含义为六个塔,但实则没有,其相传清皇族有六人来到此地居住而得此名。因此,在研究少数民族历史地理文化时应当先具备一定的语言知识,才能够使地理的研究和考证更为精准。很多地名除了是少数民族语言直接音译过来的以外,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少数民族自身独有的特殊文化而产生的。这种形式地名多见于北京,如、XX营等。

研究地名领域的学者,不仅要重视民族语言和地名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将其研究的范围扩展到口语和语言学等领域当中。语言不仅是人们用来进行交流和表达思想的工具,还能够反映出民族文化,甚至保存有一个地方在某一特定时间所发生的事件等,利用民族语言对其进行解释能够充分反映地名背后的故事,对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的研究都具有积极意义。

2.民族语言对地名工作的启示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便需要对新开发的城区和街道进行命名,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历史地名进行保护,对地名工作所产生的启示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应当重视民族语言所形成的地名。在一些少数民族居住地当中应当重视利用民族所产生的地名,特别是在一些各民族混杂居住的地区如北京,该地中的地名由民族语言而形成的地名已经很少了,但就是这些具有特色的地名体现出了北京所具有的历史文化特点。其次,地名不应该随便被改变而失去其原本的含义[3]。对地名进行更改主要是为了能够对其进行简化和雅化,其应当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而发生改变,而不是根据人们的意愿随意对其进行更改,否则将会使其失去地名原本的含义。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后进行地名工作时,应当尽量保留地名所表达的本身含义,不应对其进行过多的更改。

总结

总之,在我国辽阔的疆土之上生活着很多民族,不同民族语言都能够对地名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人们要想能够对地名有进一步的研究,应当先了解当地民族的语言,根据民族语言中所表达的含义研究地名形成的历程和其所表达的含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研究当地历史文化具有重要价值,并且了解我国历史地名形成的规律,还有利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地名工作,使所产生的地名符合我国民族文化的特点。

参考文献

[1]赵寰熹.试论民族语言对历史文化和地名研究的影响[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01):133-136.

第9篇

【关键词】文化图示 侗族传统文化 英译

Abstract: The study on China’s Dong nationality’s folk culture is the of great realistic significance at present time. This paper, taking China’s Han nationality’s traditional culture as a bridge, analyzes the cognitive comprehension of Dong nationality’s folk language and culture under different cultural schema and probes into the strategies for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of Dong folk culture’s publicity materials from the levels of schematic correspondence, schematic conflict, schematic default and schematic mismatching so as to provide some essential help for the elimination of cultural barriers in trans-cultural communication caused by cultural variety.

Key words:cultural schema, Dong traditional culture, publicity material translation

引言:

通过关键词和主题搜索,当输入“外宣资料英译”、“民族典籍翻译”、“民族文化英译”、“侗族民族文化的英译”等词时,我们从中国知网2000-2012年不完全数据统计获悉,涉及外宣资料翻译或英译的论文有34篇,涉及少数民族文化英译的论文6篇,涉及侗族语言文化英译的为0篇。根据笔者对国内研究现状的分析发现,虽然中国典籍翻译研究进行得如火如荼,出版了大量优质中国典籍英译本,但涉及中国少数民族典籍英译方面的产品较少。同时综观作者所在省市涉外侗族民俗风情旅游区,有关侗族民俗风情的译文也较少,现存的译文对大家所熟知的侗族文化标识的英译存在不统一性和随意性,对侗族民俗文化特有的且不被大家所熟知的文化标识的英译资料更是微乎其微。因此选择从文化图示视角探讨侗族文化与西方文化构式的异同,深入研究侗族传统语言文化的英译策略,不仅可以弥补民族典籍英译在侗族方面研究的空白,而且可以为后期侗族典籍的英译与研究提供有益的帮助和新的研究视角。本文将就此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文化图示在翻译过程中的运用

“ 图 示 ” (schema) 最 早 是 由 英 国 心 理 学 家 Frederick Bartlett(1932)在他的作品Remembering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图式是对过去经验的反映或对过去经验的积极组织。[1]图式作为人们从自身的经历中获得的一种背景知识,在翻译的理解与表达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图示主要分为四类:即内容图示(关于世界的基本知识);形式图示(关于不同文体的修辞结构的知识);语言图示(关于语言词汇和语法的知识)及文化图示(关于不同文化背景的知识)。 博迪(Bedir)也提出了文化图示的概念,即所习得的语言的文化背景知识(the background knowledge about cultural aspects of the language being learned)。[2] 简而言之,文化图示是指文本以外的文化知识,包括风土人情、历史背景、民族心理等内容建立起来的知识结构。

语言不仅是信息的载体,也是文化的载体。正如英国语言学家莱昂斯・约翰所说“特定的社会语言是这个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每一种语言在词语上的差异都会反映使用这种语言的社会的事物、习俗以及各种活动在文化方面的重要特征”。[3] 翻译,已不仅仅被看做是语言符号的转换,而是一种文化转换的模式,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必须对原语的文化图式进行正确的解码,并将其移植到目的语中去,才能有助于译语读者的正确理解和语言信息的充分转换,因此,译者应该了解语言并使用的“文化图式”,才能使译文达到有效交际的目的.

二、侗族传统民俗文化外宣资料英译

侗族传统文化丰富多彩,表现在侗族生活的方方面面,原始古朴文明典雅风趣而且带有几分神秘;侗族传统民俗文化作为一种历史文化普遍存在于侗族人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从饮食到居住穿着,从文学艺术到,从社会组织到社会生活和生产,从体育到医药等等,浩如烟海,独具特色。由于语言的隔膜,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中的经典作品迄今未能受到足够的重视与尊重,对外翻译的现状更不容乐观,在多元文化受到高度关注的时代背景下,研究侗族这个少数民族传统民俗文化的英译,对增进各民族间以及中外文化之间的沟通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英汉两种语言历史悠久,侗族作为中国民族文化标签的一支,积淀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因此在进行侗族传统文化外宣资料翻译时,必须对其所承载的文化信息进行充分而正确的理解,激活内化在记忆中的两种相关的文化图式,找到对等的文化信息,然后转换成目的语读者所能接受的语言信息,并尽可能保留原文文化信息的表达方式,以达到忠实原文的目的。侗族民俗传统文化往往涉及其历史文化、、生活方式、生活习俗、神话传说等,不一定在英文中能找到相应的表达方式,因此,我们试从以下四个角度,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翻译方法。

(一)图示对应

不同民族之间之所以能够相互沟通,是因为不同民族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共同的文化风俗习惯,在文化形成的过程中,有时会有着共同的文化认知基础。[8] 例如:侗文化与汉文化就有许多融合或相似之处,而汉文化与英美文化也有不少相似之处。所谓图示对应就是指用目的语中能准确、全面表达源语所承载的文化信息的现成的文化图示来翻译源语的文化图示。在这种图示下,采用直译法可能是侗族传统文化外宣资料翻译相对简单,而又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译者可以直接在目的语中找到与源语对应的词汇。如在汉译英过程中,侗族传统文化中对于“烟”一词的描述为“烟作为侗族人民传统的生活调剂品,对烟具十分讲究,素有‘茶三酒四烟八杆’之说。” 所谓的烟具就可直接英译成“smoking gadgets”;此外,鼓楼(drum tower);侗族大歌(The Dong Big Song)等词语均可直译。这些译文不仅表达简洁,而且建立在汉英民族相似文化图示的基础上,因此有利于跨文化的有效交流、减少文化冲突。

此外,英侗民族因地域条件及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生存方式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表现为开放流动性与封闭稳定性两种不同类型。每个民族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繁衍,由此而形成了建立在民族心理基础上的民族差异。英伦三岛四面环水,水产捕捞业在其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鱼对大英民族有着不同的意义。而侗族和汉族同为农耕民族,既没有游牧“马背民族”的那种疆土扩张意识,也没有“海洋民族”的那种海外扩张意识。汉族文化和侗族文化均为“内陆型”,但是鱼却是侗族的主要图腾之一,在侗乡处处可见鱼的形象,以鼓楼的雕饰彩绘最为常见。在贵州黎平、榕江一带还有一种酷似汉族道家太极图的“双鱼图”(Double fish patterns)。在汉族神话中,鱼是生殖崇拜的反映,如“鲤鱼抱子”(carps bring a son to you),侗族也有同样的鱼文化内涵。所以在翻译过程中可以直接借用西方文化中与fish有关的词语进行英译。至于在侗族人民的心目中,把山、水、火、土、太阳、月亮和风、雨、雷、电都当作神灵,则与世界各民族的神话相通。在翻译过程中可以直接借用希腊神话中相对应的神进行英译。当然,直译法并不是万能的,也有行不通的时候。例如:“蛮夷之地” ,倘若直接翻译成“the savage land”,从译文读者角度理解,该译文容易被误解成“荒原” 或“原野”。 笔者结合“蛮夷之地”所承载的文化内涵,认为将其译为“the untouched area”较适宜,这样既不会让读者误解该词的含义,同时更易于让读者接受,从而可以实现有效的文化交流。

(二)图示冲突

有着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思维方式上可能有共同点,但由于人们对不同事物所蕴含的象征意义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对同一事物在表达方式上会存在差异,由此导致在两种文化进行匹配的时候产生冲突。此时我们可以采取交叉法,即用目的语中能表达出源语所承载的文化信息不同的文化图示来翻译源语中的文化图示。这种方法要求译者要正确地对源语文化图示进行解码,同时又具备大量的目的语文化图示。下面来探讨一下道德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在伦理道德实践上存在的图示冲突:

儒家的道德人格是在个体充分的道德觉醒的基础上,自觉地去履行社会伦理纲常,把道德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付诸实践。诚如孟子所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舍生取义”则代表了一种更崇高庄严的社会责任感、民族责任感。侗族也有与其相似的伦理道德,不过尚未褪尽其原始氏族文化色彩。侗族的道德义务感体现在“补拉”文化中。补拉组织是远古父系氏族组织的次生形态,至今仍在侗族普遍存在。补拉组织的功能之一就是履行道德义务。如在补拉的自治规约的五个功能中,第一个功能就是互助功能。从添子到办三朝酒,到结婚办喜事,从建房扛树、树屋架,到老人过世的治丧,都要全补拉成员出动,并且不计报酬。这种一家有事大家相帮的习俗,侗族叫“尼补拉”,它其实就是一种原始古朴的道德义务活动。侗族补拉成员互助的最高形式是“血族复仇”,它表现了一种“原始形态”的社会责任感。这种叫做“起补拉”的“血族复仇”,是基于外人对本补拉组织的人或物的严重侵害而产生的。后来,它与抵抗官府对侗族的迫害、进剿的斗争又重合在一起,更体现了侗族的社会责任感、民族责任感。[4]不管西方文化还是中华文化,都有家族的概念,只是在西方文化中,家族是带资本主义色彩的而中华文化中的家族则更带有封建意味。不论是在侗族传统文化还是汉族传统文化中,世仇都是易结难解,涉及后代子子孙孙的问题。然而在西方传统文化中,不存在世仇一说,只有血仇。由于受西方传统文化内涵――独立的影响,仇恨只涉及本人这一辈。所以在介绍侗族“补拉”文化时,首先宜将“补拉”直接音译成“Bula”,然后用描述性语言,借鉴现有的汉族传统文化外宣资料的英译本中涉及“大家庭”文化的文本选择性的加工和应用。在涉及“血族复仇”之类翻译时,笔者从译文读者角度考虑大胆借用《罗密欧与朱丽叶》中蒙太古与凯普莱特家族的典故,将侗族文化的“补拉”“血族复仇”英译为“the feudal culture of Family Montague and Capulet in Dong Nationality”.这样不仅能有效地表达“补拉”所承载的侗族传统民族文化内涵,也避开了将“复仇”直译为“revenge”时呈现出血淋淋的画面,从而使译文读者心理更容易接受。

(三)图示缺省

由于不同语言所表达的文化具有一定的差异,有时一种语言所表达的文化图示在另一种语言里会产生缺失或找不到相应的表达方式,在译者大脑中也无法建立相对应的文化图示,这时就会出现文化缺省,因此需要译者清楚地了解目标语国家和译入语国家所处在的地理位置、风俗习惯、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结合特殊的文化背景,大胆地对源语进行创造性的翻译。比如:侗族人民信仰萨满祖神,侗族各个村落纪念这位萨岁神的活动被称为“祭萨”,在西方传统文化词汇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词语,无法用贴切的词语译出其词义内涵,因此将其音译为“The ceremony of Sa”或“the ceremony of worshiping Sa”,并加注:“the ancestral god of Dong nationality”;侗族特有的巫傩文化,在西方传统词汇中也无法找到相对应的词,则宜将其译为“Wu Nuo culture”并加注:“the specific religious culture”。除了音译加注法能够帮助译者构建新的图示外,意译法也能帮助译者在保留原文交际意义的基础上,用简单描述性的短语将原语的词义信息译出来,达到引导解释新图示的目的。如侗族传统木艺手工床:花床可英译为“well-sculptured bed”;千工床则可译为“A bed manufactured through more than one thousand days” ;侗族女性始祖“萨”一直是侗族人民崇拜的始祖神,几乎无所不能,翻译时笔者避开音译借用希腊神话的主神“宙斯”,将其意译为“the female Zeus”。再者,侗族人主要信仰自己近似原创的巫傩文化,有极具的特色“赶尸”、“撑杆立米”、“晃鸡定棺”、“巫师唤魂”等标签,在外宣过程中,宜用归化为主异化为辅的策略来翻译,上述词语可分别英译为“carrying corpse back to the home village”、“using a scale pole to hold up a jar of rice”、“roosters standing fixed on the top of shaking coffin”、“witch master calling back one’s soul”以保留侗族原有的文化特色。

(四)图式错位

图式错位指的是相似的意义在不同文化中以不同形式体现出来。由于各民族的生活习俗、思维方式、价值观等不同,两种文化背景下的人们会以不同的语言形式表达类似的观念。译者只有较好地掌握不同民族的文化内涵,才能呈现各民族的文化特征和文化色彩,而且不会歪曲语言中的文化意象。一般来讲,直译加注或代换法适用于这种文化图示下的侗族传统文化外宣资料翻译。例如,侗族、汉族及西方社会神话中都有关于人类诞生的神话,由于信仰和其他因素,三者拥有不同的人类诞生神话。西方神话坚持是上帝创造了人类;上帝用泥土先造了亚当,再用亚当的一条肋骨塑成夏娃,他们便是人类的祖先。而侗族的人类初生神话类似汉族女娲造人。祖婆萨巴天从自己身上扯下四颗肉痣,变成四颗蛋,然后孵化出人类的祖先松恩和松桑,两人成亲,养育后代,产生人类。笔者考虑到三个民族人类诞生文化的相似性与差异性,采用直译加注将侗族的人类诞生神话概括性地翻译成“Sa ba(the god of Dong nationality) made her four flesh moles into four eggs,then the ancestors Song En and Song Sang of Dong nationality emerged out of the eggs.”

不仅如此,侗族神话体系中,还有类似的创世神话。与西方《生物进化论》不同,侗族的创世神话《人类的起源》中,侗族先人用“混沌”(侗语中指似云霭、雾气、烟光而弥漫未分的物质)的原始物质作为宇宙万物的最初的元素,然后向生命的不断进化。侗族神话从个别具体的事物入手,叙述沿着卵(神话人物棉婆孵的蛋)或由树蔸白菌蘑菇虾子额荣(浮游生物)七节松恩(人)发展,构建了一个初级的、幼稚的发展链条,链条中的部分环节的代表物仍能在当今找到活体,有的则已无迹可寻,所以在英译时不能直接搬用西方生物进化论中约定俗成的生物进化的大致过程。笔者倾向坚持保留侗族生物链的特殊性对个别词采用音译附加类别词的翻译方法,将其英译为 Egg (or Stump) Trametes AlbidaMushroomShrimpErong(kind of plankton)QijieSongen(ancestor of Dong nationality)。由于侗族没有文字记载,只能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将文化和史诗传承,在这个过程中时间跨度巨大,需长时间地溯源才能解决根本问题。所以,译者只能对上述生物进化链进行尝试性翻译。

三、结语

综上所诉,在进行侗族传统语言文化外宣资料英译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侗族传统语言文化,从不同的文化图示视角,遵循不同的原则:侗族语言文化与汉语语言文化及英美语言文化相同或相似,既文化图示对应,可采用直译法或半直译附加意译的翻译方法;侗族语言文化在英美语言文化中难以找到内容形式完全一致的表达,既文化图示冲突或文化图示差异,可采用套译法、直译附加类别词法、意译法,直译加注法等;侗族语言文化在英美语言中找不到相应的表达方式,既图示缺省,译者可以大胆创新,对文化缺省的翻译进行文内、文外补偿,文内直译,有关文化缺省的说明则放在注释中或结合语境采取意译。但是,译无定法,译者应在明确外宣资料旨在尽可能的介绍给英语读者的前提下,既忠实于“侗族传统民俗语言文化的核心”又不一味地采用“归化”,更好地传播侗族传统民俗语言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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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edir, Hasan. Cultural significance in foreign language learning and teaching with special emphasis on reading comprehension through cultural schema [D]. Adana: Cukurova University,1992.

[3] Lyons, John: Semantics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8,P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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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蒋林平,石红梅,蒋和舟.本土文化对外传播英语翻译与教学目的论――以湘西地区为例[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 2011,(4),27-29.

[6] 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7.

[7] 刘明东.文化图式的可译性及其实现手段[J].中国翻译,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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