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6 18: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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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薄弱,从源头上给舞弊,腐败行为予可乘之机。同时造成了单位资产的流失,影响了利润水平,从而降低了其市场竞争力。为适应加入WTO的客观要求,在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控制是现代管理制度建设的首要课题。2000年国家先后了《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意在规范会计行为,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升单位内部经营管理效果,杜绝经济违法行为于未燃。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科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企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关键词]行政审批;政府管制;审批主体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5-0112-02
行政审批制度在我国存在已有一段历史,它对激励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找出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对策,希望能对其他学者研究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理论基础――政府管制理论
关于行政审批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统一起来,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本文也采取同一概念说,本文所指的行政审批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并非我国的新兴制度,其存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其中,政府管制理论是其最主要的理论支撑。
目前,对于政府管制的概念,学者们持有不同的观点。管制理论的创始人施蒂格勒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来定义了政府管制,他认为管制一般是由产业自己争取的,管制的存在是要为受制产业谋利的。我国学者王俊豪认为政府管制是管制者依法对被管制者采取的监督与行政管理行为,这里的管制者一般是具有法律地位且相对独立的机构,被管制者则主要指企业。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在法律规定下,对市场、企业进行的管理和控制,目的是弥补市场的缺陷,矫正市场失灵的弊端,以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市场经济有自身的缺陷,如果不由一个统一的权力加以管制,那势必会导致市场经济发展的混乱。政府管制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之一,它与宏观调控一起,可以有效解决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的矛盾。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通过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调整和控制作用,来弥补市场缺陷,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从而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
政府管制理论不仅强调政府的管理和控制,也要求政府进行有限的管制。政府权力作为公权力的一种,不便介入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而且公权力有无限扩张性,为避免给私权利造成损害,所以要用法律、制度等手段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这在政府管制理论中,就是强调政府管理的权力有限、事项有限、方式有限,政府管制要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事项规定界限不明晰
《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批事项的内容集中体现在第12和13条,但该法律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在审批事项的划分上,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许可的六种情形,第13条又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许可的四种情形。“可以设定”与“可以不设”都包含了设定和不设定两种情况,既不是必须也不是禁止,这样一来,难免使人对《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事项范围把握不清,其界限模糊,导致在处理审批事项的过程中,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会产生疑惑,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行政许可法》的执法力度。《行政许可法》对于可以和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这给了具体执行者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裁量权较大,这容易导致寻租现象出现。
(二)审批主体服务意识较淡薄
我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等级制度造就了“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特权思想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民本位”思想薄弱,导致审批人员往往把行政审批权作为一种实力的象征。但他们对自己权力的来源认识并不明确,“在民”、“人民”的意识薄弱,服务意识淡薄。审批主体在具体的审批过程中不是把人民看做权力的主人,而是行政权力的客体,把行政审批看做是管理社会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基于既得利益者的角度来进行行政审批,由此,他们在审批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特殊利益,而非国家和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行政审批变成了谋利的手段,而非服务社会的方式。
(三)违法审批现象屡禁不止
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地方政府、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律的授权进行审批的现象不在少数,造成同一事项在不同省份的审批标准不同,甚至在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市标准也不同。有的审批机关超出法律的规定乱设审批,为相对人进行相关活动私设障碍。这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权益,打击了其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审批制度的统一性,影响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构建完备的行政审批法律体系
首先,要完善《行政许可法》。我们在具体实践中,要对《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规定进行细化和落实。《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程序性规定还比较薄弱,不利于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在今后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次,要理清行政许可专门法、基本法和授权性规章的关系,要保障《行政许可法》的权威,以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再次,要制定专门法律制裁违法审批、乱设审批的行为。行政审批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管制制度,必须对管制者给予严格的法律规范,对其违法行为按照损害后果的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最后,要出台《行政许可法》的配套规定。各省、各地的政府、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配套规定,以增强《行政许可法》的执行力。
(二)树立行政审批主体的服务意识
人民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审批主体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很多审批人员往往对自己的权力来源认识不清,缺乏民本思想,缺乏服务意识。因此,要加强对审批人员民本思想的宣传教育,明确审批人员的角色定位。将行政审批理念由“以管为主”转换为“以服务为主”,倡导服务型行政理念。同时,要明确行政审批是行政主体的职责行为,是他们的义务所在,要理清审批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行政机关是为申请人服务的公仆,申请人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审批对象进行审查,还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服务,否则,申请人可以依法投诉该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就可能受到相应的处分。思想推动行为,有了正确的审批观念,才能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制度的不断发展。
(三)削减审批事项,下放权力于社会和市场
这里的削减审批事项,不是形式上的减量,而是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减少数量。要达到这一目的,对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改革是必然之举。如:减少审批层级和环节,即在纵向上要减少多层级审批的数量。对现存的多层级审批项目,尽量改为一级审批,在以后审批事项的设置过程中,也以一级审批为主,原则上不设置多级审批;减少审批部门,即在横向上减少多部门审批的数量。对需要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尽量改为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这些方式并不是单纯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而是通过改变行政审批的方式,提高政府的审批效率,更好地为相对人服务,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批工作。
(四)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
建立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重点是要加强对审批主体的监督,这要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双管齐下。
一、目前我国的土地问题
城市化是一个地区的人口在城镇和城市相对集中的过程。城市化也意味着城镇用地扩展,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农村地域的扩散过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的推进,全国各地的城市都在大兴土木,进行着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等活动。2011年12月,中国社会蓝皮书,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首次超过50%,标志着我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
然而,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人地关系的矛盾,人与人之间因为土地而产生的矛盾越发的突出了。一时间沸沸扬扬的“乌坎”事件的起因就是土地问题。我国土地审批制度自建国以来不断完善,在规范土地利用、保护耕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面对当今形势,土地审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土地审批制度
我国的土地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以及土地供应审批等。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机关依据法律的职责,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农用地专用审批是指农用地依法、依规、划转建设用地。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耕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权,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三、土地审批现存问题
(一)土地审批的步骤复杂,各种相关程序太多
土地审批制度中,缺少一些具体步骤的规定因此在实施时会遇到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并且在土地审批过程中有较多复杂的程序,比如表格填写、数据产生、材料汇总等,这些相关的程序需要在多个部门中往复办理,过程较为复杂。并且相关规定也经常发生改变,导致需要反复修改。
(二)情况复杂,统筹兼顾过难
由于土地审批的依据――地理底图涉及的范围较广。不同种类的地图也许因为侧重不同,或者基础测绘时所用到的参考数据不同会造成结果不同,比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详查图和勘测定界图不同等。同时在被征地的相关权利人方面,可能是因为征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并不存在违法征地的情况下,依然有很多村民上访、。总之,土地审批设计的领域很多,所需要的数据,所涉及的相关人都有很多。统筹兼顾这个问题需要在经济、社会和法律上都深入的研究和考虑。
(三)违法用地过多
由于现在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不少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经济建设,通常实际的用地面积比规划的面积大出不少,而在不能完成耕地占补平衡时就会伪造数据,或者将不具备造田条件的土地报为补开发的基本农田。
同时,由于很多项目审批时间长,很多项目在没有通过审批时就急于开工,这也是较多违法用地问题的一种。
四、我国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今年初,国土资源部耕地司表示,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要做到:一是改进审批,划清事权,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国家批规模、控结构,地方审项目、管落地;二是简化报件,优化程序,将报部用地报件由10件减少为8件;三是明确责任,下放事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允许各省自行确定县、市报省审查的报件材料;四是量化标准,优化程序,确保部审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五是区别对待,差别化管理,允许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更大范围先行用地;六是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等特事特办,提前单独组卷报批,确保4月份完成审批;七是提前作为,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可在计划下达之前早部署、早申报;八是推广“留地、留业”安置和农民自主征地拆迁等成功经验,从源头上解决签订协议难的问题;九是坚持原则,灵活处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已通过部用地预审、立项,群众对征地补偿安置没有不同意见,用地已报省或部后动工建设的,只督促整改,不作为违法用地查处和问责;十是积极改革,建立新规,从根本上解决用地审批效率问题。
参考文献
[1] 马晓东.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从“两头重中间轻”改期:浅议土地审批制度改革.
[2] 邹爱华.湖北大学.完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基本思路与具体对策.
[3] 徐颖.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研究.
[4] 肖劲松.湖南省浏阳市国土资源局.都是“无本生意”惹的祸:从现行审批制度看县级土地储备中心的困境.
[5] 任林苗,谢建定.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现行土地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6] 张迪.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国外土地审批概况.
[7] 王发荣.云南省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浅谈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关键词: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行政审批;困境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249-02
一、引言
以行政服务中心为题名在CNKI的《中国优秀硕博学位论文数据库》上进行精确检索,共检得自2000年至2011年相关学位论文25篇,以政务超市为题名进行精确检索共检得学位论文4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行政服务中心为题名进行精确匹配检索,共检得自2000年到2011年相关文章169篇,以政务超市为题名精确匹配检索到相关文章35篇;以行政服务中心为题名在《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进行精确检索共检索到从2000年到2011年相关报刊、报道1139条。
二、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西方国家对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已经较为深入,不仅研究面非常宽大,而且已经深入到了一些具体领域。下面就国外对行政服务中心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的介绍。
(一)行政服务机构的基本概念
1997年美国联邦基准协会的研究报告认为“一站式服务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解毒剂。在一站式范式之下,一个顾客所有的业务都能够在一个单一的接触中完成”。[1]
(二)行政服务机构的障碍以及解决对策
萨德认为政府部门主义是“一站式”服务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2]库彼克和哈根认为在行政服务机构的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缺乏部门合作;合法缺失;人员与技术问题等问题。[3]施龙和曼斯认为在“一站式”政府的建设中,要加强与公民的沟通与互动。[4]
从上述国外学者的研究来看,他们基本是将行政服务机构纳入到整个国家的“一站式”政府的研究范围之内进行探讨的。这对于我国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国内研究现状
由于行政服务中心仍属新生事物,理论界和学界对其缺少应有的关注和研究,比较系统和深入的研究还不多见。下面就国内学者的几个重点研究方向进行论述。
(一)行政服务中心的产生及相关概念
杨四震认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间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5]陈虎认为“政务超市”是以市场化为导向、以顾客(公民)服务为核心理念的新公共管理范式下重塑地方政府的一个典范。[6]孔靓、柳彩莲认为“政务超市”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政府改革模式”。[7]
(二)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
杨树人认为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一站式”对于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应对WTO的挑战,特别是在反腐倡廉方面,有着重要功效。[8]俞可平认为,“政务超市”是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的一种很好的创新形式。[9]张霁星认为,行政服务中心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意义重大。[10]
(三)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方向
中国社科院的周汉华认为,物理的行政服务中心将被虚拟的行政服务中心所替代。[11]李金龙等人认为从政务超市向执行局的发展是政务超市未来的发展趋向。[12]陈伟认为,行政服务中心未来的出路在于必须把服务中心纳入电子政务的整体框架之内,以电子政务统领服务中心的发展。[13]
(四)行政服务中心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吴爱明和孙垂江指出目前“一站式”服务只体现在收发材料环节,与其说是一种制度创新,不如说是一场“政府作秀”。[14]郭济认为,各地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发展还很不平衡,还缺少理论体系与组织机构的有利支持。[15]吕维霞、陈哗将服务中心引发的难题归结为总体认识存在偏差,自身定位不甚清晰,法律地位不明确,运行保障制度欠缺,配套改革相对滞后。[16]张雾星认为,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与后台单位仍是一种“前店后厂”的关系,削弱了行政服务中心的实际意义。[10]陈时兴认为,服务中心缺乏强有力的体制支撑与法律保障,在协调部门关系中困难重重。[17]
(五)行政服务中心困境的解决对策
姜晓萍从明确职能定位,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制度体系,推进电子政务以及塑造行政服务中心文化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18]段龙飞认为在即有的体制安排下,通过机制创新可以提升行政服务效能。[19]董娟认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必须遵循行政组织法定原则,强化组织内部人事管理权,实现资源共享。[20]冯梦成认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应遵循合作整合机制理念,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21]
综上所述,理论界对行政服务中心的关注和研究愈见深入,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富有价值的对策,但这些研究多属归纳或解释性研究。从总体上看,目前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和功能定位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缺乏富有说服力的结论,全面深入的实证研究还比较缺乏,大多数停留在对于“一门服务”这一服务模式的研究上,对于“一口受理”的服务模式还缺乏研究。
根据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外事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事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事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外事工作由总局党组统一领导,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司)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授权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涉外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要优化外事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关外事工作要向国际司报告。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活动和举办国际会议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和拟召开的国际会议计划。出国(境)计划应当详细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别(地区)、团组人数、在外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负责工作无关的出访任务。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司负责审核编制并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计划外项目一般不予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特殊情况,可由派人单位提出专门申请,说明理由,报请总局领导审批。同一个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要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或地区。
国际会议的主办和承办单位要加强会议前期调研,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拟召开的国际会议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办、承办和举办国际会议的必要性,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名称,会议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与会人员范围、总数及外宾人数,是否邀请总局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经费来源,有无涉台问题和其他敏感政治问题,活动期间安全和应急预案,有关国际组织情况等。国际司审核后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三、实行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正副司局级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初审,报请总局有关领导审核后,由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应急指挥中心各部门正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副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副职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核,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审批。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审批。
参加其他部委或地方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也必须事前按上述程序办理。
凡出访任务涉及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批的项目,总局批准前,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如出国(境)培训、出国(境)文艺演出等。
四、实行举办国际会议审批制度。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容涉及安全监管监察、职业健康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专业会议或学术性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由总局及其所属有关单位主办,或与国际组织、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由总局或所属有关单位承办的会议,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单独举办的各类会议。未经总局批准,所属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会议,也不得对外申办或承诺举办;不得以已与外方商妥为由要求认可和批准;不得为取得外方赞助而同意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批准同意申办的国际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在对外申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或承担额外的义务。外宾人数在1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内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内的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由总局审批。超出上述规模的国际会议由总局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实行对外合作项目和对外提交论文审批制度。各单位对外开展合作,由项目单位向国际司报送合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目标、合作依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项目实施地点、外方合作对象及其背景情况、资金来源等。国际司审核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签约和承诺。
应邀为国(境)外媒体撰稿或向国(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或研讨会提交论文,需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并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并报总局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交。
六、实行参加涉外活动报告备案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馆、驻华代表机构和境外团体、机构单独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及活动,由国际司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参加上述活动,事先报国际司备案。各单位的重要涉外活动需请总局领导出席的,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国际司,由国际司请示总局局长协调安排。
七、执行因公出访任务要严格控制在外时间,增强出访效果。除培训项目和特殊情况外,出访1个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个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2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1国签证而走访多国,原则上不得跨洲出访。出访任务结束后,出访人员须在回国(入境)15天内将所持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司集中管理。出访团组须在2个月内向国际司提交出访报告,由国际司视情况报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审阅,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成果交流。
论文关键词 外资 并购 法律问题
企业并购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成长为跨国公司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资企业收购我国企业的情况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存在着无法可依、审批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等法律问题,亟待依法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外资并购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
法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也必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发展。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对涉及外资管理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对我国吸引外来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关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当前,我国用于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有关法律制度主要是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出台的规章《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法律效力位阶较低,不完全适应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涉及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严重缺乏,导致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管理效果有所欠缺。该规章的内容存在不少欠缺之处。例如,虽然使用外资并购的题目,但却只能规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行为,没有对外资兼并境内企业进行规范。因此,如果外资实施了兼并境内企业的行为,很难找到有关法律规定,因而没有受到相应的规范和管理,直接导致了有关外资兼并境内企业行为的混乱局面。
(二)外资并购行为的审批制度不完善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也是我国市场竞争深入发展的客观表现之一。但是,世界各国处于保护本国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现实需要,纷纷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特别是外资并购本国大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外资并购本国企业不会影响本国的国家安全和市场良性竞争。当前,我国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制度主要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审查等法律规定。尽管这些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制度在反垄断等领域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可能导致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损害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例如,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体系,现有涉及外资并购审批规定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导致外资并购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差异较大;现有的外资并购行政审批环节过于繁杂,效率不高,审查质量欠佳;外资并购行政审批实践存在“因政出多门而导致相关的审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等。
(三)外资并购行为的法律监督不力
我国现有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重视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的审批,对行政审批的材料和环节规定很多,但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的法律监督问题重视不足,作出的具体规定较少,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后的监管也相对缺乏,加上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导致在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安置不到位等问题。
(四)外资并购的国民待遇问题
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必须给予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样的国民待遇。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国在立法上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有些法律上的外商并购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没有解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投资者的实缴资本应一次交齐。但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合资各方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达到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就可以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第2号)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在招商引资实践中,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包括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很多地方政府纷纷采取地方优惠政策,在土地出让、税收返还、费用减免、政府补贴等方面给予外商并购企业超国民待遇,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起了内资企业的强烈不满。有些企业为了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进行虚假的外资并购操作,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从而最大限度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追求利润。
二、解决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制度
针对当前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无法可依的问题,尽快对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涉及外资并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从所有者权益保护、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资产转让流程、明确公司高管对企业并购的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进一步充实法律内容,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规范外资并购行为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无独立的外资并购法,而制定统一的外资并购法对于理清现行的外资并购有关的大量法律或法规有着现实意义。”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及时出台《外资并购法》,从外资并购主体、外资并购前的审批、外资并购中的监督、外资并购后的监管和评估等方面,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外资并购法可以作为外资法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包括外资准入制度、外资的投资方式(例如是通过新设还是通过并购方式)、外资并购的审批、外资并购的限制和鼓励政策、外资并购的法律后果等等。并着重考虑如何解决有关外资并购中涉及法律的特殊问题,或者对其他法律已涉及外资并购内容做补充性解释。
(二)加强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是有效规避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采取的通常做法。通过行政审批过程的审查,可以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可能带来的市场竞争风险和国家安全风险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评估,从而有效防范这类风险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有效加强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工作。具体措施主要有:严格按照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操作规程,实现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操作,避免过多人为因素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干扰;改变目前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层级过低的问题,适当上收审批权力,对审批流程进行再造,改变层层报批的审批方式,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外资并购审批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反垄断审批过程中对外资并购申请人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注重对并购程序的审查,加大审查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垄断问题的发生等。
(三)做好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监督
任何法律规定要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落实制度和监督机制。否则,法律规定只能是纸上的法律,不能有效调整现实生活的社会关系。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国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行为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体系完善、外资并购前的审批、外资并购后的监管、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外资并购的法律监督,促使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形成外资、被并购企业、被并购企业职工、有关地方政府和市场竞争环境多赢的局面,有效防止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有些外资企业在并购时通过了审批但在日后经营过程中出现垄断行为的问题,反垄断法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予以豁免的适用情形及标准,从而有效规制这种反垄断审批后出现垄断的问题。
(四)依法规范外资并购企业国民待遇问题
外资企业(含外资并购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我国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环境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个问题具有复杂性,牵涉到外资并购企业、地方政府、企业职工和其他相关企业等多方利益,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是我国亟待处理却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重要问题。要解决外资并购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所有外商并购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制度性规定。对已经依法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外商并购企业,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同时,对地方为吸引外资而给予外资并购企业超国民待遇的问题进行清查和处理,建立工作领导责任制,抓好工作落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增强法律制度的刚性,依法协调处理好不同地区外资并购企业享受不同待遇的问题,避免为吸引外资而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出现。
论文摘 要:目前,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模式设计的相关理论研究薄弱,财会人员缺乏相关知识与技能,企业内部会计模式实务与经济管理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正基于此,以建立企业内部会计模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切入点,从会计人员的管理模式等三个角度全面分析了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管理模式的对策。
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管理的特点、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规范企业内部会计管理活动的制度和办法。企业内部的会计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即会计人员的管理模式;会计机构的管理模式;会计工作的管理模式。但从我国现状来看,企业内部会计模式实务与经济管理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企业内部会计模式是会计理论和务实必须解决的问题。
1 建立企业内部会计模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企业内部会计模式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内部会计模式设计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在的动因所趋。另一方面也是有效地抑制市场失灵、弥补国冢宏观调控滞后的外在要求。
1.1 企业内部会计模式设计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在设计内部会计模式时,并未完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规范和有关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下,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建立符合本企业会计核算要求的内部会计模式,所以企业设计和执行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部分企业未制定内部会计模式。部分企业直接以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模式以及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作为企业内部会计模式,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随意性过强,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二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一部分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经济业务随意性大,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主要表现在业务决策人员与经办人员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无标准操作现象;财产清查没有制度,家底不清楚;该设的内部机构不设,该配的内审人员不配等,使得管理力度层层递减,管理效应层层弱化。三是内部会计模式内容设计不全面,财务处理程序欠规范。从目前企业内部会计模式设计实际情况看,企业较注重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管理制度的制定,忽视会计核算和监督方面制度的制定。大多数企业未建立较为完整的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因而造成会计核算行为的随意性。
1.2 建立企业内部会计模式的外在动力
市场经济发展越快越好,会计就越重要、会计法律法规体系越应当健全,但是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模式的现状,宏观形势的外动力需要企业内部会计模式的深刻变化,具体来说:一是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加强企业会计监督,呼唤建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不仅明确了企业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具体责任条件与标准,明确了企业会计核算具体流程和一般要求,而且以法律形式要求会计主体必须转变会计监督模式,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二是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降低企业涉税风险,需要建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确保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与国冢已颁布的行业会计制度和公共综合会计制度吻合一致,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是维护业主权益并确保资本保值增值,需要建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要想达到股东增加值(SVA)最大,就必须通过完善的会计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障股东的应得利益,所有者在依法授权经营者经营管理企业资本运营的同时,加强公司治理机制,有效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过程。四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市场经济运营机制.需要建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机制和强化公司财务控制制度能切实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和管理者提供真实、有用的决策信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2 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管理模式的对策
2.1 会计人员的管理模式的改进
研究表明,将会计人员的内部管理模式,由分散型改为垂直型,将下属直属单位的所有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全部集中到财务处,由财务处任免、奖励、调配与派遣。实践证明,这种垂直型的管理模式,对加强会计管理极为有利。具体来说,按照程序定位和内部牵制的原则,将职能部门业务划分为若干具体的工作岗位,然后再按岗位确定任务,明确责任与权限,由此建立起完整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检查的岗位工作关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当前会计岗位设置一般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往来核算、资产核算、会计档案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二是制定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三是明确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根据企业实际业务而定。四是制定并实行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并对各会计工作岗位实施考核。四是建立严格的会计人员选拔、任用、培训和业绩评价制度。会计人员的素质是决定内部会计效率和效果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应尽快提高内部会计人员的素质,同时还应注重会计人员来源的多元化,还要特别注重从本企业选拔熟悉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程序的人员充实内部会计队伍。
2.2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分析
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提高企业会计工作管理水平。主要包括:一是加强企业内部牵制制度。实施机构分离、职务分离、账务分离制度;对出纳等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规定;有关领导和部门对限制性岗位定期进行检查的办法等。在内部牵制中,对关键岗位采取定期轮换制,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牵制的效果。二是加强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确定财务收支审批范围、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其责任的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制定的审批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制度办事,费用支出要实行“一支笔”审批,编制凭证先审核后记账,开支票实行印鉴分离复核制,以堵塞各种漏洞。三是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件和会计软件及数据管理制度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配备专职人员对会计电算化进行管理,同时要注重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积极钻研会计电算化业务技术,以适应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需要。
2.3 强化企业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系统
对风险的管理是现代企业会计管理的主旋律之一。《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第24条明确提出: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识别、预警、评估、分析和报告等措施,对财务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企业会计管理模式的执行不能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环境及企业内部各种风险因素,现代企业必须对内分析自身的优势与劣势、长处与短处,对外分析外界的机会与威胁,考虑自己的生存和机遇。针对我国当前很多企业风险意识淡薄,在运转过程中忽视风险控制的现状,应建立定期财务会计分析制度。检查财务会计指标落实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时间、召集形式,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和分析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参考文献
[1]马新勇.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的意义[J].现代审计与会计,2008,(9).
关键词:总预算;会计工作;新时期
总预算会计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有效地负责日常的会计事务,而且能够对下级预算提供指导。做好总预算会计工作,首先必须严格地做好日常会计工作,这包括对上、下级财政来款进行核算、核对收纳等。新时期做好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成为政府有关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加强管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
1.规范银行账户管理。要想真正规范银行账户管理,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审批制度,规范单位账户管理。一般县级做法是:一是在镇单位一般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的存款账户,用来办理本单位预算资金及往来资金的转账核算和收付业务。根据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现实中所进行专项、特殊管理的资金,则需要报财政局审批后能开设新的存款账户。二是县级预算单位只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几个银行开设一个基本的存款账户,用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清算业务。县财政局要对各科室、各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有效的清理。经过清理之后,保留一些必要的银行账户以供使用。到目前为止,各科室包括一些社保专户及其他的一些银行账需要归国库管理。
2.完善对账制度。地方财政涉及到的预算和账单比较杂乱,因此对于各种的账目都应该坚持定期结算,做好银行的对账工作。为了减少错款的情况的发生,需要按月与银行账务进行核对。内部账务一般包括了总预算会计各个岗位之间的对账及总预算与各科室之间的对账。而外部对账则是对财政与预算单位、上下级财政部门等进行账务核对。完善对账制度,有助于更好地对内外账务进行了解和把握,从而有利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3.健全资金拨付程序。县级财政拨款一般情况下都遵循预算拨款报送制度,每月各预算单位都会向国库提送下一月用款计划。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核批,而且需要认真核对。财政拨付需要建立严格、完整的程序。一是对于那些公用经费及预算单位的正常经费,国库科要根据年初预算的要求,逐月按计划对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批,这一过程遵循的是均衡的原则。二是除了单位的公用经费及政府预算项目支出外,还有其他的财政安排。这需要预算单位向分管科室报送审批,经领导审批后才可到国库进行有关的拨付。三是对于某些的专项资金,需进一步加强内部的审查和核算,根据国库的使用规定,严格遵守相关的制度,为财政规范化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审查,提高决算分析水平
1.强化决算审查。县级财政部门一般实行的是决算审议分开的制度,在每年进行决算时,总预算会计人员将决算报表报至分管科室,由分管科室初审之后,再由国科进行终审。应制定法规和制度,并根据地方实际的发展状况建立奖惩制度,这样可以有效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做好审查工作。
2.加强决算分析。财政分析是对年度财政预算的一个总结,是对一年来全县的国民经济财政收据支出的反映。因此,只有对决算数据进行深入的整理,才能有效地为领导层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借鉴经验。因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仅要求县乡单位能够高质量地完成数字编报的工作,还需要对预算进行分析,充分地对数据的价值进行深入的挖掘,提高财政收支平衡,使报告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3.提高决算培训。新时期,随着国家对财政不断地改革,财政总决算中报表的格式、统计方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有效地提高决算的质量,需要在决算会议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在培训中,可以将往年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讲解,并且对往年的财政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落实往年决算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当年的财政决算时,要尊重决策,有效地提高决策的水平。
三、强化基础,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在内部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会计的日常工作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必须建立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会计复核制度。对总预算会计的岗位工作进行很好的划分,使人们明确岗位职责。在会计复核中,可以严格地对印鉴进行管理,比如大、小印鉴分别由两位会计管理。这样可以有效地对资金进行审核,同时也能够减少越位情况。
2.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关键在于如何为预算单位做好服务。因此,首先需要建立总预算会计信息报告制度。要在对财政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基础上,提供每月的存款余额表,这样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于专项资金,需要实行双重的监督。其次,预算单位应该加强业务培训,要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培养。可以举办培训班或者是对预算问题进行热情的简答。最后,为了有效地提高财政效率,可以实行电算化管理。目前,地方财政已经绝大部分地实现了电子化操作,能够对记账、复核实行一体化操作。在保证拥有凭证后,可以由科长进行最后的审核和把关,联网沟通可以方便单位,有效地提高工作的效率。
3.严格保证标准,提升工作质量。总预算会计工作必须严格建立标准,不断地提升工作的质量。这就要求在任务量非常大的情况下,努力采用高的标准、严格的要求来约束会计人员,尽可能地将工作细化,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进行核对中,要认真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并且要认真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保证账务登记的质量。对于凭证管理,需要认真对凭证进行分类,并且做好保管工作。在一些凭证中,要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日后的资料查询,同时也可以促进审计检查,赢得审计部门的肯定。
四、结语
新时期下,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泛,在业务量方面也相对较大。因此,需要党和政府加强地方财政制度建设,会计人员熟悉各种财务法规,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提高自身水平。同时,要针对预算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认真地对问题加以解决,以此来提高人员处理业务的能力,使财政会计预算能力向着一个新的方向迈进。
作者:于明霞 单位: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
参考文献:
[1]张玲.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罗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我国预算会计改革研究[D].沈阳:沈阳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