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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国外十分重要的金融业务,涉及住房贷款、企业应受账款、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和不良资产处置等许多方面。其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最早发展也是最为发达的一种。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务的发展,在我国开展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有关金融机构更是跃跃欲试。据报道,建设银行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准备开始试点工作。但资产证券化毕竟是金融创新的结果,在我国并无此传统,借鉴和移植国外的做法并加以本土化或许是一条捷径,然前提是我们必须了解借鉴移植对象的实质和其存在的环境。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南橘北枳”的结果。就目前国际金融界而言,有两种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流派:一是美国为代表的资产出售模式;一是德国为代表的资产抵押模式。美国是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国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化模式都以美国为样板。本文拟对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予以考察,以期对我国未来的证券化制度有所裨益。
一、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和主要形式
在美国人看来,当贷款人已经“创制”了一笔贷款,也就是说,将贷款金额交付给借款人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这笔贷款对贷款人来讲是一笔财产,是一种要求将来给付的权利[1]。自然它也可以像其它财产一样转让给投资人。这样的交易可以使资金流向那些需要贷款的人和地区。这是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美国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思路是:(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希望买房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借款人须以其所购房产为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2)贷款人根据其融资需要,对信贷资产清理估算,将拟证券化资产与其它信贷资产分离,形式资产组合(assetpool)经评估后“真实出售”(Truesale)给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该资产组合与原所有人“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ness),成为发行证券的基础。贷款人成为发起人。(3)特设机构将所购得的若干资产组合分门别类整合成证券化资产,再行评估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4)特设机构与投资银行签定证券承销合同,公开发行证券。所募资金扣除各项服务费后作为对价支付给原贷款人,原贷款人也成为服务商,负责收取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交付给受托人。(5)特设机构与信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证券化资产,监督服务商,并向投资人定期支付收益。(6)所发证券在市场公开交易。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特别是衍生工具的使用,产生了许多资产证券化形式,但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传递证券(Pass—ThroughSecurities)。即特设机构发行的证券,每份按比例代表整个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权益,投资者拥有证券化资产直接的所有权,原贷款人的财产所有权经特设机构“传递”给投资者。美国资产证券化早期发行的“抵押贷款传递证券”(MortgagePass—ThroughSecurities,MPT)即是典型。另一类是抵押债券。与前者相比,特设机构以债券形式发行证券,发行人是债务人,投资者是债权人,证券化资产作为担保交由受托人保管。在美国很有市场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ortgage—BackedBonds,MBB)、抵押贷款转付证券(MortgagePay—ThroughBonds,MPTB)和抵押担保证券(CollateralizedMortgageObligate,CMO)即属之。总之,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个相当复杂和系统化的制度机制,涉及借款人、贷款人、特设机构、信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评估机构、投资者等众多主体,而如此复杂的系统化机制制度目的只有一个: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法律规制
如上所述,资产证券化核心是投资者的保护,因为证券化过程中的收益和风险最终由投资者承担,所以,证券化涉及的一系列法律规制均围绕保护投资收益和降低投资风险而展开。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率的变化。当市场利率高于息票利率(注:息票利率是受托人按期支付给投资者的票面利率,一般由贷款组合中最低的贷款利率减去服务费、保险费后得出。息票利率可以是固定的,如MBB,可以是按期限不同分为多级别的,如CMO。)时,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势必抛售证券,抛售的结果又使价格进一步下跌。二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款人可能因失业、离婚等情况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即使存在违约保险,仍会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三是提前还款风险。住房抵押贷款期限较长,随着时间推移,借款人可能随经济条件改变或迁移到其他地区就业而卖掉住房,另外借款人也可能因利率变动采取再融资手段,这些情况均会导致借款人将未偿贷款余额提前偿还,从而影响证券现金流。四是服务商支付迟延。支付迟延指借款人支付抵押贷款款项时起至服务商将该款项转给投资者时止在时间上的滞后期,因为现金流即时实现是很重要问题,支付迟延显然减少了投资者收益。五是其他证券化过程的参与者——信用增级机构、评估机构、信托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风险。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美国资产证券化在物权、合同、破产、证券、信托诸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制。
(一)物权法上的规制。
1.抵押贷款的设立及转让。
受英国票据概念的影响,美国传统上在一笔抵押贷款中存在两各法律文件——期票和抵押单据[2],或相当于抵押单据的文件,分别代表债务求偿权和不动产担保物权。期票表明借贷关系存在并保证到期还款,类似于借贷合同。抵押单据是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的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担保合同,类似于抵押担保合同。期票一般应明确以下事项的条款:利息率、偿还期限、到期日、违约通知、违约发生时借贷双方享有的权利、延期还款的费用、提前还款的费用等。如果是分期偿还贷款,还应当加上“加速还款条款”和“立即还款条款”。所谓“加速还款条款”是指在分期付款过程中,如有一期不能按期偿付,则全部债务视为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立即还款条款”则赋予贷款人在抵押物被出售时要求获得全部清偿的权利。期票是每一笔贷款都必须具备的,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时的依据。相对而言,抵押单据并非必需,性质上属于期票的附属,如果贷款人认为借款人现在及贷款期间都有足够财力偿还贷款,则不必签订抵押单据。但在实践中,由于贷款人对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因个体特征变化带来的还款不确定很难把握,一般都有抵押担保。
抵押单据是英美法中传统的不动产担保形式,因其“抵押”与我国传统法意义上的“抵押”含义不尽相同,今多直译为“按揭”(Mortgage)。按揭起源于英国古老的土地制度,由于历史原因,英美法上的按揭又有普通法上的按揭和衡平法上的按揭之分。但一般而言,按揭都要求债务人(借贷关系中借款人)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可转移也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同时,赋予债务人的赎回权,一旦债务人违约则取消赎回权,债权人收回抵押物或将抵押物拍卖偿债[3]。总的来说,按揭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调特定财产(抵押物)权利转移来保障债权实现,同时赋予债务人以赎回权,以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权利平衡。在美国大多数州规定,作为不动产担保的抵押单据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有明确的抵押贷款当事人;(2)对抵押物作恰当描述;(3)抵押人(借款人)转移抵押物所有权和占有抵押物;(4)抵押人的赎回权及其取消;(5)配偶继承另一方财产权利的规定;(6)其他需要明确的条款。当然,期票中约定的条款也可在抵押票据中重述或使之具体化。除了上述必备条款之外,借贷双方往往要就以下问题进行约定:一是抵押时税款、评估费及杂费等较抵押有优先权的款项支付问题;二是每月缴纳的不动产税、火灾险费、意外险费和抵押贷款保险费的支付问题;三是要求抵押人在使用已抵押房产时不得损害和滥用[4]。这些约定目的在于防范因抵押人不交纳上述税费而使抵押物被拍卖,从而影响贷款人利益。再者,法律规定抵押单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抵押单据含有权益转让内容,需要进行登记。此外,法律还明确了抵押物的范围,住房及土地、地役权和依附于房地产上的固定装置,以及合同生效后获得的成为房地产一部分的财产,均属于抵押物的范畴[4]。
按揭生效后,常会出现抵押物被转卖的情况,如何在抵押物被转售时保护贷款人利益是物权法的另一个重点。实践中抵押物被转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时有三种作法:一是借款人用售房所得提前还清贷款;二是受让人和出卖人(原借款人)签订合同,受让人支付房价后出卖人未偿付贷款,则出卖人继续承担还款义务。一旦出卖人违约,贷款人将行使按揭权拍卖或收回房产。这种作法对受让人极为不利,有经验的买家均不会接受;三是在房产转让时,买卖双方约定贷款仍依附于该房产上,由买方继续承担还款义务[2]。虽然这一约定是针对买卖双方的,但涉及贷款人的重大利益,贷款人对交易成就与否往往产生极大作用。如果贷款人认为受让人资信较差,则常起用“立即还款条款”阻止交易。反之,贷款人同意受让人支付剩余款项时,也会与受让人签订还款合同,由受让人承担还款的个人责任。
2.不动产登记与登记缺陷的补救。
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是确定不动产权属和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基础。在美国,不动产登记被作为档案记录下来,登记范围几乎涵盖了一切与房地产权益有关的文件,包括期票、抵押单据、抵押转让协议、房地产留置证明、长期租赁合同、地役权证明、限制性契约及买卖特权证明等[7]。该登记记录向公众开放,任何人均可方便地查阅。登记本身属于档案记录,“记录本身不会创造并不存在的权利,它只是提醒人们某抵押贷款关系的存在及其影响”[4]。然登记记录为评价和确定房地产权益各方所要求的权益提供了一个公开的评价体制,是解决各方争议优先权的权威标准。因而,记录本身实际上具有表面的证据力和公信力,未查看记录或未及时登记都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可以说,登记目的在于建立房地产确权体系,没有对房地产现状确定登记记录,任何人对房地产的法定权利都不能被创制和转移。为保障登记的证据力和公信力,登记记录应当是完整无缺的,且必须公开透明,特别要方便经济,这样才能被广泛接受和很好利用。本着这一宗旨,美国通常在县一级设立档案局(少数州设在镇里),负责本地区的房地产登记工作。但随着二级抵押市场的发展,市场参与主体需要了解资产组合中每一笔贷款相对应房地产的真实现状,这种分而治之的登记体制显然不能满足需要。1997年,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参与者创建了抵押电子记录系统(MERS),作为“账簿记录”清洁中心,每笔录入其中的贷款和附随权利的转让都被记录下来,从而有力地保证了权利人的权利[2]。
3.关于法定优先权问题。
在美国涉及不动产法定优先权的问题有两个:税款优先权和建筑工程优先权。其一,缴纳财产税是抵押人(借款人)义务,应缴税款对抵押物享有征税留置权,该权利为最高优先权。纳税人拖欠税款,征税机关往往将该房地产拍卖或出卖征税留置权,如此势必影响贷款人利益。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抵押单据中一般要附设如下约定:一旦出现抵押人拖欠税款情况,则由贷款人缴纳未及时缴付的税款,同时将这些税款计入贷款总额,由抵押人将来偿付。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将税款计入未偿债务,由拍卖该房地产的中标者一并偿付。其二,建筑工程优先权也是法定优先权,指承包商、工人、材料供应商在未收到应得款项时,有权留置其为之投入劳力或材料的房地产。为收回欠款,他们可以取消房地产赎回权,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拍卖,以拍卖所得抵偿欠款。建筑工程优先权也属于应登记范畴,但这种登记往往是“事后”记录,因为材料供应时间和完工时间带有一定不确定性,不能立即在记录中显示出来,各州法律通常给予承包商、工人、供应商一段申请期(一般为60天),使他们在完工或材料运到后能够申请登记,登记后其权利才能在记录上显现出来[4]。因而,对于新建或改建房地产来说,买主(借款人)和贷款人无法在申请期内确定该房地产是否负载建筑工程优先权。为防万一,这类房地产的买主和贷款人应要求卖主出具保证书,确保工程完工时对承包商、工人、材料供应商应付款项全部付清。这样,即使出现建筑工程优先权,也由卖主承担责任,不涉及已抵押的房地产。
(二)合同法和破产法上的规制。
资产证券化是通过一系列合同来安排和建构其法律体系的,涉及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证券化资产转让合同、服务合同、信托合同、信用增级合同、证券发行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由于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主要涉及物权法问题(前已分析),服务合同和信托合同主要涉及信托法问题,信用增级、证券发行及交易主要由证券法进行规制,故在此不作详解,本处所谓之合同法的规制仅指证券化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及作法。
证券化资产的转让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银行信贷资产只有通过转让才能将该资产独立出来成为证券化资产。资产转让必须是“真实出售”。“真实出售”是英美法特有概念,核心意思是指已出售的资产在出卖人破产时,债权人不能对该财产进行追索,以达“破产隔离”目的。在美国破产制度对担保债权人的保护并不完善,担保财产仍属于债务人的总资产,在债务人破产时,该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受到自动冻结等因素的影响。而证券化的基础是独立的证券化资产,证券的发行、信用增级、投资者的收益均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因而,如何隔离出卖人的破产风险,设立一套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而风险隔离机制的两项基本制度就是“破产隔离”和建立特设机构SPV。“破产隔离”是证券化交易的特征之一,也是交易是否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它要求出卖人破产清算时,证券化资产不能作为清算财产,其产生的收入现金仍按证券化流程支付给投资者,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之目的。这一点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别除权”。通过“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使证券化资产与原所有人及其信用分离,构成发行证券之基础财产,成为投资者收益的源泉和信用增级的基础,因而,在证券化流程中,真实出售极为重要。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83年制定的会计标准,真实出售须满足三个条件:(1)转让人必须放弃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2)转让人因转让资产协议中有追索权条款而可能承担的负债是能够合理估计的;(3)除非通过转让资产协议中的追索权条款,受让人不能将已售资产退还给转让人,否则,转让人只能将其视为贷款[5]。由于此规定比较模糊,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经常引起争议,1997年,该委员会了新的资产出售标准,即《FAS125》。依新规定,如果出售方通过转让获得了收益权益之外的对价,就意味着出售方将资产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受让方,这项交易将作为“真实出售”处理。依据新的会计准则,转让方转移资产控制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将被转让的资产与被转让方隔离——推定即使在转让方破产或清算时,转让方和其债权人也不能追及已出让的资产;(2)资产受让方享有将该资产出质或再转让的权利,并不受任何限制;或者资产受让方是合格的特设机构SPV的时候,其收益权益的持有者享有将该资产出质或再转让的权利,并不受限制条件的约束;(3)资产出售方没有通过以下方式保留对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第一,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资产出售方有权或有义务在到期之前回购该资产;第二,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资产出售方在尚未取得转让资产情况下将未来转让的资产收回购[6]。新规定着眼于资产控制权,而不是象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总之一句话,转让人真正转让了该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和相关控制权才能被认定为“真实出售”。
“真实出售”还必须具备法定的对抗要件。如果不具备对抗要件,在转让人破产场合,破产清算人可以否认该项财产转让的法律效力(联邦破产法544)。关于财产转让的法定要件,依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和各州关于抵押设定的规定,以契据的占有和相关合同及转让人通过转让资产以获取融资的融资报告的登记为对抗要件。
证券化资产转让势必涉及原借款人(债务人)的通知和抗辩问题。依UCC规定,资产转让合同若具备对抗债务人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一般而言,债务人受领通知后,其向原债权人(贷款人)的履行义务转由受让人接受,同样,向原债权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如抵销,也可向受让人主张。否则,不能对抗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于前者,因债权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往往兼任服务商,因而,即使不进行通知,亦不产生问题。而于后者而言,不通知则不能对抗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但在证券化实务上向多数债务人个别送达通知是非常困难的,实践中一般不通知债务人。为解决这一问题,转让双方多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另外,在确定资产让与价格时,充分考虑履约不能风险的程度,通过信用补充措施,减少风险。
(三)关于特设机构SPV的法律规制。
设立特设机构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从这点来说,特设机构实为特殊法律实体。在美国,特设机构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信托、公司、合伙三类。它们既有由民间设立的,也有由政府设立的。其中,三大政府机构——GNMA(Government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FNMA(Federal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FHLMC(FederalHomeLoanMortgageCorporation)参与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对抵押流通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设机构的职能有两个:一是“破产隔离”,使证券化资产与原所有人信用分离,独立成为发行证券的基础。二是税法上考虑,避免双重征税,降低证券化的筹资成本[7]。因为美国联邦税制上有所谓的“名义所得人原则”,资产和事业发生的收益的归属主体,不过为单纯的名义主体,并不享受该收益,名义主体以外的人作为实质的所有者享受该收益,则实质所有者作为纳税主体,而名义主体免于征税。要真正实现特设机构的职能,昭示其独立性,特别是昭示其不为融资者(证券化资产转让人)所控制,特设机构的设立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特设机构无论采何种形式,其实体必须与证券化发起人分离,其股份或控制权最好由发起人之外的第三方持有。SPV应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自己的董事会和订立章程。SPV以自己的名称从事业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有自己的独立的管理人员,保有自己独立的账册、银行账户、和财务报表。且董事会应设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至少四分之一),董事会须定期举行会议,有完整的会议记录等。
第二,通过订立章程、契约等,明确特设机构的经营范围,规范其业务活动。其主要表现为:(1)业务范围限定于证券化资产的购入和以购入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2)不负担证券发行之外的其他债务;(3)禁止与其他实体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后同样可以破产隔离;(4)不能用其财产为没有参加结构性融资的其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在SPV的结构设计中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其自愿申请破产(注:自愿申请破产指破产申请是由债务人主动提出的。美国破产法的宗旨之一是保护债务人,在美国有95%以上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2页。)。自愿破产或同意破产申请,必须获得董事会和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没有独立董事的同意,不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或其他引起破产程序的申请。
(四)证券发行中的额度规制。
在传递证券中,投资者购买的标的是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和风险均来自于所购标的,实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在证券有效期内是不可能固定的,则投资者的收益也难以固定。为了减轻投资者的顾虑,这类证券化资产由经过保险的抵押贷款组成,发行人也往往提供及时还款保证。正因为如此,该类证券发行不进行超额担保。然对于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言,类似于公司债券,以固定利率发行,且有明显期限,其信用与发行人有直接关系,故与传递证券不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常采用“超额担保”方式发行。所谓“超额担保”是指证券化资产的应受账款的价值高于拟发行债券的价值。这种“超额担保”无比例限制,从历史记录来看,证券票面价值与担保价值比例约为125%—240%[4]。但有政府债券和其他机构债券作担保的话,如转付证券,超额担保比例不必像抵押贷款支持债券那样高。此外,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一旦证券化资产的市值因市场环境变化降低到超额担保水平之下,发行人还必须补充等量的资产给证券化资产。否则,受托人有权出售受托的抵押品(原借款人抵押的房屋),以保全投资人利益。
(五)信托法上的规制。
信托是英美法体系中古老的制度。资产证券化流程设计中的信托制度是资产证券化重要法律依据之一。所谓信托是指基于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关系有三方当事人:将财产委托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为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利益者为收益人。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移转于受托人,受托人因此而享有信托财产名义或法律上的所有权,可以对信托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很好地运用了这一古老的制度。特设机构与信托机构签订以投资者为受益人的信托契约,作为委托人将证券化资产交由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成为受托人,依照契约接受服务商传递的收益,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监督服务商并按期将收益分派给投资者。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虽有不同的形式,但都离不开信托。这是因为:
首先,投资人众多,并且证券具有流通性,投资者人数和身份难以固定,显然投资人难以亲自进行具体的业务活动;加上投资者目的是获取收益,其关注的焦点是收益的丰歉与证券价格的波动,而对投资过程及具体业务并不热衷,“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中的委托理财功能恰好能够满足投资者需要。
其次,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原始债务人(住房借贷合同的借款人,证券发行后被称为原始债务人)违约或提前还款等一系列风险势必影响投资收益,但掌握这些信息的是原始权益人(住房借贷合同的贷款人,证券发行后被称为原始债权人、服务商),原始权益人与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原始权益人可能利用其优越地位损害投资者利益,对此,必须有一个机构对原始权益人的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审查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检查其财务或其它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业务以保障投资者权利。而信托制度中受托人的设置正是这一角色的最佳选择。
再次,证券化资产组合中原始债务人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证券化资产是由借贷合同收益权组合而成的,这些合同绝不可能同时签订及同期履行,故而这些借贷合同的本金及利息的偿付每天都在发生。这些本金及利息不可能每天都支付给投资者,而是定期支付,这样,也需要一个机构对这些每天都要收到的收益进行管理和经营,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的功能恰好能够满足这一需要。综上所述,信托制度的引入解决了证券化的一系列难点问题,信托也成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的法律基石。
(六)有关“法律规制”的说明。
必须说明的是,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工具,从其产生和发展来看,更多的是利用现有法律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结果,是“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语),并非人们刻意设计的外在规则的建构(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社会秩序(institution)的建立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经由自生自发的路径生发与演进而来,一种是经由人们刻意地整体设计与建构出来。而法律制度则是社会秩序所依之为据的规则系统的主体。“建构”一词指对规则的刻意设计。参见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出版;德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出版。)。如从上述证券化的调节内容分析可知,契约自由约定内容占据相当分量,不仅各类合同,甚至破产隔离都是约定的结果。从大陆法的角度看,这些调节内容很难作为“标准”的法律规制,而在英美法则极为平常,因为英美法有这样的法律传统:法律不是作为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在这种过程中,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有意义[8]。这是理解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的一把钥匙。另外,还必须指出,本文涉及的证券化法律规制并非复杂的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全部,有些证券化必不可少的法律调节,如资产评估、信用增级,因无特别内容,鉴于篇幅有限,不再赘述。
三、美国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证券化的启示
第一,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大量的不同期限按揭贷款在一级市场存在是证券化的基础,自由便利的交易市场是证券化的前提,高度开放的投资市场是证券化的动因,各类中介机构则是证券化必不可少的剂。这一切都在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环境下有机的结合起来。投资者、作为原始债务人的借款人、作为原始债权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特设机构SPV、信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指引下,各自在证券化运作机制中发挥不同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从大的方面讲,一些基本的市场制度,如产权制度、信用制度、市场准入和淘汰等制度尚在形成之中,市场环境并不宽松。从证券化涉及的具体要素而言,贷款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应当是经营独立、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它有权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利率,有权决定出售自己的债权资产。而在我国金融改革刚刚起步,银行还不是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专业银行商业化及利率的市场化未完全实现。其次,资产证券化需要发达的证券市场,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证券市场功能扭曲,交易渠道狭窄。在“证券市场要为国企改革服务”指引下,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被严重扭曲,证券市场以发行国企股票为主,其他证券的发行显得无足轻重,且以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为主战场,其他交易渠道,如场外交易受到严格限制,这无异对信贷资产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设置了障碍。再次,中介机构的缺位和失信也是我国开展证券化的一大障碍。在成熟的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主要依赖证券评级机构对证券级别的评判和信息披露情况,而我国至今尚未有信誉度高的评级机构。其他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消息不时传来,已严重影响中介组织的信誉。这对证券化市场环境的营造极为不利。还有,从单纯技术层面来说,证券化资产的评估标准如何界定?会计和税收如何处理?凡此种种,说明大规模证券化在我国的条件尚不成熟,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二,单纯从法律角度看,美国资产证券化给我们的启示如下:一是证券化的法律规制应当具有既明确具体简便又灵活自由的特征。所谓明确具体简便指证券化相关法律涉及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关系等虽然复杂但不混乱,一切均按照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理念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一点在物权和破产的法律规制中表现尤为突出。所谓灵活自由指证券化的很多具体操作内容是以当事人约定形式体现的,法律并不予以条文化,这又充分照顾了商事活动简便性和敏捷性要求。这些特征是我们未来进行证券化立法时应当认真汲取的。二是证券化法律并非是一种全新规则的建构,而是依托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进行的业务创新,本身并不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进行改变,这或许与英美法“遵循先例”的传统有关。三是证券化法律是复杂的法律制度组合。从以上分析可知,证券化法律涉及物权、契约、信托、破产、证券、公司及合伙等诸多方面,其有机组合共同构成证券化法律体系。因而,证券化法律体系的建造,实际是对涉及证券化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阐释和应,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才是证券化法律建造的核心。四是证券化的运作思路和模式选择体现了鲜明的法律传统及其法理基础。如按揭中的期票和抵押单据,特设机构SPV的设立,“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都带有极强的英美法特色,均以英美法相应的法理为依据。
第三,既然证券化法律体系的构建实为所涉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则证券化法律的重心是对现行法律的完善。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至今未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有鉴于此,当前证券化的任务是理顺具体法律关系,加强相关问题法理研究,完善具体法律制度。
总之,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高度市场化的产物,受产权制度、住房体制、法律制度、证券市场等软环境因素制约,小范围为取得经验和探讨问题的试点未尝不可,但开展大规模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在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目前的工作不是急急忙忙地搞什么制度创新和专项立法,而是完善有关法律和改善相关环境,扎扎实实地进行基础研究,夯实证券化的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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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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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政策的角度还是市场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将进入高速发展的时代。那么当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方向有哪些呢?
(一)资产证券化用于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构建多层次住房体系的重要环节,然而往往因为资金紧张而短期无法大量修建。假如能将资产证券化用于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将大大缓解资金的困难。比如公租房、廉租房有一定的固定租金收入,可将这笔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实现资产证券后进行销售,筹集的资金再用来修建新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而无须通过卖出经济适用房来获取资金,这样不仅可以多盖一些廉租房、公租房,而且加快了建设速度。
(二)资产证券化用于城镇化建设
城镇化建设是中国未来很长时间内推动经济发展动力。其融资问题可借鉴国际上的金融工具,比如资产证券化、市政债等。然而比较风险发现,资产证券化要明显优于地方政府发行的“城投债”。市政债一般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实际上推升了地方债务风险。而资产证券化则是纯粹以资产信用为支持发行,不需要政府承担信用,资产证券化通过跟发起人实现破产隔离,仅以基础资产现金流为基础发行债券,使得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资产证券化用于盘活银行存量资金
全年6月份银行间资金的流动性出了问题,集体闹钱荒着实让资本市场为之动荡。国家总理指出,用好增量资金,盘活存量资金是关键。对于银行自身而言,资产证券化将是其盘活存量资金有效快速的手段。那么分析银行的哪些资产可以证券化呢?首先,自2008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高温,长期的住房抵押贷款已成为大多银行必不可少的业务。虽然利率收益很好,但是时间很长,不仅牺牲了流动性而且风险也很大。此外,那些优质企业的中长期信贷也是很好的基础资产,这些信贷有着能够给银行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风险小的优点,将其资产证券化后在市场上信用等级较高。最后,对于那些中小型商业股份制银行而言,汽车信贷,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成为其主要证券化的资产。
(四)资产证券化用于扩充企业融资渠道
欢乐谷主题公园相信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2012年12月,华侨城A公告推出了“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计募资18.5亿元人民币,将用于欢乐谷主题公园的园区建设和升级。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则是将北京、上海、深圳三座欢乐谷主题公园未来5年的入园凭证。华侨城正是巧妙的利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一手段,而不是银行贷款、增发股票等传统的融资手段。比较而言,该手段既为公司解决了流动性,而且低成本,低风险的融得大量资金。同时公司表示此次资产管理计划也为未来旗下商业物业、酒店以及其他景区的融资开拓了新路径。
二、小结
2015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宣布,已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能够合规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向央行申请注册,允许其在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文围绕这一热点问题,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现状,运用SWOT分析法对其进行分析和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SWOT分析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把欠缺流动性但仍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用重组的方式形成资产池,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证券。广义上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转账、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狭义上指的是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WOT分析
(一)优势
1、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银行资产的信贷业务会受到信贷合同的限定,而如果银行同时发生多宗不同类型的贷款业务,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就会出现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本应在一定时间后才到期的本金提前变现,从而加快银行资金的周转速度,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2、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不良信贷资产作为资产池,发行相应的金融产品,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收益规划将不良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外,然后运用信贷证券化后获得的资本来冲减负债,从而增加资本金比重,有利于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3、分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进行重新组合、重新定价,并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的“结构性信贷证券”,将本该银行独立承担的风险分散转移到了证券投资者身上,在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的同时,分散了银行承担的风险,有助于改变银行被动承担损失的局面。
(二)劣势
1、市场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紧紧的拴在了一起。但如果出现信贷资产没有得到偿付的状况,那么原本尽在信贷市场发生的风险就转移到了资本市场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构成一定威胁,商业银行的信用度也会因此大打折扣。
2、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还不适合甚至不允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仅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但由于其内容过少、不够深刻、不够全面,还不足以成为指引我国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规范。
(三)机会
1、投资群体及产品种类多样化
自2012年试点工作重启后,越来越多金融产品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和流通,各类投资者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证券投资和交易行为。这一情况的出现进一步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
2、批准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增多
2012年试点工作重启后,除了之前已经发行过产品的8家银行外,还计划分配一定的额度给其他具备发行条件但还没有参与到产品发行的国有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和城商行。新试点银行的加入无疑是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
(四)威胁
1、交易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地位、权利以及义务等方面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二,现行的财务会计,无法客观合理的解决和反映证券化交易的本质问题;第三,跨国证券化的税收征收问题还未得到处理,证券化交易的成本仍旧很高。
2、市场结构相对单一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在各类银行间开展,参与主体较高的同质性与对资金、风险等要素的偏好,限制了信贷资产证券交易的活跃程度。基础资产类型较为单一,影响了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和活跃度。
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策略和建议
(一)SO策略
1、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巨大推动力是处置不良贷款,大部分是信用贷款,因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条件比较匮乏。为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我国证券化资产的合理顺序是从优质资产到综合资产,最后到不良贷款。
2、特设机构组建的规范化
我国银监会明确规定SPV只可以是信托机构,缺乏灵活性。因此,应逐步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允许多样化的SPV设立。当前,在确保SPV的独立性的条件下,由财政部、各大银行共同出资,或在政府的担保下,由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人自行设立SPV具有一定的的可行性。
(二)ST策略
1、大力培养和引导投资者
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投资产品所涉及资产的信用等级、现金流结构、产品期限及可能面临的风险等一系列要素之后,再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同时积极引导其他中小投资者进行科学、理性的投资,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进步。
2、逐渐积累资讯及数据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着一个重大难题,由于发展还未成熟,缺乏基础资产对应的信用历史记录,如历史贷款率、转手率、提前偿还率等。银行应该系统性地记录这些历史信息,以备投资时对数据进行分析使用,为投资者评判提供依据。
(三)WO策略
1、完善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需要不断完善考核标准与考核内容;其次,加强信息披露法规的针对性,使信息披露规则更加具有实用性。所以,我国在发起机构组建资产池的阶段就让信托公司参加,以便充分的掌握资产池的特征和现金流动情况,这样可以预防信息过度集中的投资倾向。
2、完善基础资产形成过程中的抵押担保制度
基础资产的质量对现金流的来源和支持证券的投资品质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占据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对个人住房的抵押贷款额、中长期贷款和银行的不良资产等,范围较窄,完善落实担保抵押权法律制度及审贷程序的工作刻不容缓。
(四)WT策略
1、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首先,应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其次,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财政部门和监管方可以协商合作,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制定兼顾最新国际会计准则并符合中国国情的会计核算标准和规范。
2、加强监管能力
要加强监管能力首先需要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的透明度,扩大披露信息的信息量、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口径。其次,加强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的管理,提高信用评级的独立性。最后,还需严格控制SPV的形式,短期内应避免二级及以上的证券化,防止过度证券化情况的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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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自从资产证券化诞生以来,学者们就对其作出了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由其所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①有学者认为,可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定义为这样的一个融资制度的安排,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 SPV②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③还有学者认为,证券化,证券化又称“权利证券化”,指某项资产的基础性权利(包括民商法上的债权性权利、担保性权利、社员性权利等)通过转换方式、衍生方式将其转变为可依证券法自由流转的证券性权利的过程。证券化有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之分。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是指将公司股权或公司债转变为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等流通性强的金融商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则是指为提高企业及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及债权流动性为目的,将资产或债权予以出售或担保,设计并发行新形态的证券,公开出卖给市场投资者,以实现权利人和权利性质变动的过程。
以上三种观点均突出了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提高创新功能,即将原本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缺乏流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证券化过程转化为金融市场可流动的证券形式。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将证券化分为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并且对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进行了精练的概括,较为可取。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是由其贷款债权所形成的资产。相应地,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可定义为运用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一种方式,即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出售给 SPV ,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为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化解潜在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简单的讲,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以证券形式出售信贷资产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步骤:首先,商业银行汇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其次,组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第三,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转移于SPV,实现“真实销售”;第四,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对信贷资产和拟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第五,资产担保证券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第六,SPV按照证券购买协议约定对投资者进行偿付(下附流程图)。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随后之所以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接受和采用,近年来又在多数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主要因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拓宽融资渠道、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贷款业务一旦发生,银行的本金回流期限就被合同限定,如果发生数宗的大额中长期贷款业务,银行资产就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需要在一定期限后才能收回的本金提前变现,再开展新一轮业务,从而加速了信贷资金周转,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最主要的功能即在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上。
第二,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因产出售而取得的现金收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资产”栏目中。这既不同于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债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上角――“负债”栏目中;也不同于通过发行新股、配股、优先股等股权性融资,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下角――“所有者权益”栏目中。后两种方式都将增加筹资人资产负债表的规模,而资产证券化则具有非负债型融资的优势,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第三,有助于分散信贷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在对贷款按照不同的期限、不同的利率、不同的种类等进行分解的基础上,将贷款进行重新组合和给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基础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结构性信贷证券”,银行在转让信贷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权益的同时,也转让了部分或全部风险。这是一个将银行独立承担风险转化为银行、证券机构、众多投资者共担风险的运作,必将大大提高银行系统的安全性。
第四,有助于发展资本市场。数十万亿金融资产淤积在银行,间接投资比重过大,直接投资比重过小,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是我国金融结构十分突出的不合理现象。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资产证券化显然对改善我国金融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很大作用。首先、它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4年4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3.46万亿元,而股票市价总值刚刚突破5万亿元。股票市场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它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形成。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需要多种类型机构和多种制度组合运用,可以大大提高资本市场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 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证券化改变了投资品种结构,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这些势必对已有的货币市场供求格局产生很大影响。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增大银行间证券资产的交易规模,从而使货币市场的交易利率具有更大的代表性,对基准收益率、存贷款利率等起到引导作用。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不具有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资产担保证券,原本由银行承担的放贷风险转化为由广大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如果资产担保证券最终不能顺利获得偿付而导致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稳定。具体来说,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投资风险。投资人通过购买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了资产池资产的所有权,既获得了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必须承担这些资产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当资产池内一部分信贷资产因为借款人死亡而无法还本付息,从而导致这一部分资产的现金流中断时,投资人就将承担相应的损失。对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收益和风险是可进行比较的两个变量,购买股票时如此,购买资产支持证券时也一样。
第二,市场风险。资产证券化通过信贷资产的出售和以这些出售的信贷资产为偿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连接搭起了桥梁。一旦广大投资者得不到偿付,原本信贷市场的风险即转移到了资本市场,则有可能造成资本市场甚至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第三,法律风险。由于我国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许多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担保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定,我国根本不能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我国目前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性文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由于其内容和效力的局限性,其并不能对资产证券化操作提供全面且完善的规范。
综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有弊,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行的过程中,如果能够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操作方式,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则其在推进银行改革、活跃证券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等方面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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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
一、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以预测的资产组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组合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受益凭证的结构性融资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债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资产证券化因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自产生以来获得了迅猛地发展。目前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债和企业债,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品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并且一开始就遵循着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分别发展。一条路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存量贷款,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4个(具体情况参见表1);另一条路径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的收益权或债权,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有9个(具体情况参见表2)。近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正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条路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利益、应收账款、道路收费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等等,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1个,即重庆市政资产支持证券。该项目的发起人是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和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计划募集资金50亿元。
二、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资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规模高达2.90万亿元,贷款规模高达2.49万亿元。虽然浙江省的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对于如此巨大的间接融资规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资规模仍然显得十分弱小,仅占各种融资总规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民间资金规模估计在1万亿元左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浙江省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种新的直接融资工具,同时为浙江省的城乡居民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预见资产证券化在浙江省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固定收益产品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的固定收益产品余额已经超过了股票市场余额。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存量最大的产品类别,如美国截至2005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经超过国债余额,也超过了企业债余额。德国自2000年推出证券化贷款计划以来,已经给超过5万个中小企业提供了170多亿欧元的贷款。国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可以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提供借鉴。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探索正在稳步推进
2005年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获得了突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并驾齐驱,先后完成了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9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利于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大力推进。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浙江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试点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种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这两种。
在浙江省,各家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都很好,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贷款需求可以得到较好地满足,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强烈。而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就具体模式而言,中小企业可以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但短期内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更强一些。市县级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我国已经进行过的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国仍然很有推广的意义,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经进行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其他商业银行尚未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领域进行过证券化,因此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认可和支持。而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虽然可以发挥浙江省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但是国内外没有相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借鉴,同时因为中小企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难以较好地满足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基础资产应当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继续探索和推进。至于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应该坚持“两个突破口”(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和“两种模式”(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同时推进。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1:
笔者提出的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2:
如图1所示,在该试点中,浙江省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其中,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划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信用增级与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级,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机构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任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和监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和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到目前为止资产证券化还远没有成为金融机构自觉性的群体行为。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发展前景。
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资产证券化,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中国资产证券化探索较晚,2005年3月21日央行宣布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按揭资产证券化的工作。4月20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迈出重要的一步。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的障碍,但其广阔的发展前景却是无可否定的。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障碍
1. 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供给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供给问题,主要是可供证券化的资产合格性问题。从资产证券化最早的美国的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首选的标的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才刚刚起步。但从理论上讲,只要借助于各种技术安排,提高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设立各种安全机制,提高信用,减少毁约和拖欠,稳定未来现金流入量,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那么能够实现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将会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标的资产是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 资产证券化需求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资产证券的投资群体。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外国投资者等。但是在我国,由于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机构投资者对该类证券的投资受到一定的约束。当然,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成为证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个人投资者这种潜在的需求力量变成现实,关键还在于提高证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3. 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
(1) 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首先面临的难题便是资产转让的审批问题。金融资产的转让需要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资产相关的抵押权、质押权等物权需要主管机关的转移登记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机关审批后,转让时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碍是,一个一个地通知债务人。这些问题都有待有效解决。
(2) 特殊目的机构规范问题
特殊目的机构( spv) 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关于它的法律规范是否健全、科学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安全性。在我国,证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为spv 机构,但spv 则是因资产证券化而产生的一个特殊机构,因业务特殊性而导致对spv 的法律规范应针对其特点来建立专门规范标准,才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
资产证券化中还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碍,如各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贷资产相关权利的转移方式、非信贷资产转移的方式及其相关权利的转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4. 中介服务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各个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的
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誉程度影响着证券化产品被投资者认同的程
度。但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评级标准不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投资者难以据此作为投资依据。
我国必须通过完善各监管法规和监管指标,为资产证券化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以法律约束其行为,规范金融秩序。这样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产生。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现行情况看,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外在环境还不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短期内规模不会迅速扩容。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发起机构还只限于银行。从长远看,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未来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1. 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范围将逐步扩大
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手段,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约束较大,中小商业银行利用证券化释放的资本可以实现稳健的扩张经营,提高竞争力。将来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将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长远来看,企业也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提高资金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金融业和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2.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类别将逐渐增加
我国目前已开展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从优质的信贷资产开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广到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实现信贷资产的拓广。
(1) 消费信贷的证券化
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成长期。个人征信系统的商业性开通,提供了个人信用信息的通道,使得基于个人信用能力的信用卡、短期消费信贷、汽车抵押贷款有了信贷发放的依据,同样具有证券化资产应具有的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比较良好的信用记录,高质量标准化的合同。这些都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
(2) 应收账款的证券化
目前我国企业均有一定的应收账款。新颁布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明确了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为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特点和财务安排的具体要求,对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借助证券化提供一种偿付期与其资产的偿还期相匹配的资产融资方式,增加资产流动性。
(3) 保险风险的证券化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实行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资本市场转移保险风险,增加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进一步增强承保能力,促进巨灾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变得相对稳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3. 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渠道将逐步拓宽
(1) 保险资金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业资产总额快速增长,保险资金运用规模日益扩大,07年年底我国保险资金总额为2.89万亿元,运用余额为2.7万亿元。随着保险功能和作用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资金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
(2) 养老保险金
目前养老金可投资的领域正逐步放开,养老保险金管理机构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另外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7年度报告,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已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
(3) 企业年金
截至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达1300亿元。我国已允许依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企业年金基金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4) 证券投资基金
03年至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的平均增长率超过90%。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证券的通道已经打开。
总之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我国对金融创新产品需求,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非常乐观。
参考文献
[1] 何小锋. 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 夏德仁, 王振山. 金融市场学[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论文摘要: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银行业务创新的重要课题,由于它具有改善银行资产负债比率、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近年来在许多国家获得迅猛发展。2007年是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元年,面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和全球性的风险,如何控制风险、增加收益已成为国内银行的当务之急,而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已经被国外资本市场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相信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将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前言
银行风险控制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话题,随着时代的变迁,利用金融创新来进行风险控制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共识。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上最为重大的金融创新之一。由于它具有改善银行资产负债比率、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近年来在许多国家获得迅猛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虽然才刚刚起步,但其作用已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2005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正式获准进行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2005年l2月15日,建行、国开行同日发行了首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其中,建行发行总额约30亿元,国开行发行总额为4l亿余元。因此,加强对贷款证券化相关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背景
信贷资产证券化(LBS:Loan—backedSecuritizatlon),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银行信贷资产进行重组建立资产池(AssetSpoo1),以资产池内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资产重组和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贷款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对于单个贷款,其现金流是不确定的,但对于一组贷款而言,尽管整个组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组合中每一贷款现金流的特性,但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当时受国际石油危机、拉美债务危机、《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即资本充足率)规定等因数的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存量普遍下降,国际资本供求严重失衡。不少拥有风险权数较大的信贷资产的银行将贷款出售给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信贷资产风险权数较小的银行,以减少贷款风险、规避法律管制。与此同时,一些商业银行开始涉足证券投资业务,希望通过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来盘活资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贷款证券化13渐兴旺起来。美国是世界上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早的国家,在美国,贷款证券化发展十分迅速,从20世纪70年代末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到现在不仅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大大扩展(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机器设备贷款、消费贷款等),而且证券化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到2005年底,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已达到7.1万亿美元,为该国同期国债市场规模的2倍。亚洲证券化市场也呈现快速发展势头,1998年,亚洲资产证券化市场仅80亿美元规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亿美元,短短六年时间扩张了7.5倍,其中,香港是整个亚洲证券化市场的中心。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在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不同的新型融资方法,与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
1.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表外融资
从发起人的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不属于负债融资也不属于股权融资,其实质上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这是因为,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进行的融资不会增加发行人的负债,也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2.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收入导向型融资
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外部的资金投入者在决定是否对资金需求者投资或者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及现金流量情况。在对资金需求者发放资产抵押贷款时,投资者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抵押资产的情况,并且关注的也只是资产本身的控制和处置问题,资产抵押本质上是对资金需求者资信能力的一种补充。
3.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和融资成本较低
虽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需支付诸如担保费、评级费、托管费、服务费、承销费等众多费用,但其总的融资成本低于其他融资方式。这是因为:第一,资产以真实出售方式进行交易,实现了破产隔离,一旦发起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也不列入清算范围,所发行资产证券的安全性得到保证,降低了风险补偿收益的期望值;第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使发行的证券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不必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第三,证券化支出费用的项目虽多,但各费用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却很低。资料表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中收取的总费用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至少低50个基本点。
4.信贷资产证券化适用范围广泛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发起人目前已有的资产进行证券化融资,还款来源是该资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但所获资金可作其他用途,即可用于其他项目贷款或投资,而不受被证券化的资产项目限制,此外凡是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经过适当的结构性重组,均可进行证券化,这更为证券化广泛的推广和运用创造了条件。
四、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LBS:Loan—backedSecuritization)是指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通资金的市场创新业务。其程序一般是首先由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予以组合,形成若干资产池(AssetSpoo1)并出售给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然后由特设机构向投资者发行以该贷款组合为担保的证券,这种证券通常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发行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作为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一般包括构造i止券化资产、创设特设机构并真实出售(TrueSale)资产、设计交易结构并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施资产管理等基本步骤。其交易结构严密,而且法律关系复杂。
五、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化解初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创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大大增强
商业银行的负债以中短期存款为主;而资产,尤其是贷款资产则出现长期化倾向。对此,我国商业银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同时,普通贷款项目也出现长期化的趋势。这使得商业银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长期合约所框定。这就使得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则为解决上述矛盾提供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办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积极开展各种贷款业务;同时,针对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管理需要,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转化为证券,并销售出去,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因此,资产证券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散过程。
2.资产证券化可以扩大商业银行的收益来源,增强商业银行盈利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间业务已成为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品种和收入来源,在总收人中的占比达到40%-50%,有的甚至超过70%。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起步较晚,目前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大约只有6%-17%,也就是说,我国商业银行的收益仍严重依赖利差收入。
资产证券化的推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来源提供了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人,另外,还可以通过为其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等而获得收入。通过该项业务,银行的赢利能力大大提升,由此对抵抗风险的能力也能迅速提高。
3.资产证券化可以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管理约束,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商业银行为促使其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全面增强信贷业务管理约束,建立健全较好的产品定价和信贷管理基本机制,将信贷资产标准化、规范化,锁定风险、简化信息含量,增强证券化资产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为基础资产信用增级所花费的成本,同时增强投资者对证券真实价值的认可程度,进而降低商业银行融资代价、提高基础资产的销售价格。
因此,可以说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促使其主动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的过程。
4.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有效地管理资产负债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如某一揽子贷款或部分应收款,组合成资产池,转人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市场,同时,转出的资产也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于是,商业银行可以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负债结构随之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的期限也趋合理。
同时,贷款的风险权重常常高于债券的风险权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银行可以通过对其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来改善其资本充足率的大小。这对我国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的商业银行而言,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5.有利于增加消费热点、分散银行信贷风险
目前,我国实行扩大内需的信贷政策来刺激经济增长,具体措施有发展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耐用品消费信贷等多种消费信贷办法。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各种贷款科目进行组合和分散,有利于银行风险控制。
证券化还可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途径。中小企业由于信誉和资金的约束,往往难以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同样,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也很少将之作为主要的贷款对象。通过进行资产证券化,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使之间接地进入证券市场,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然后将这些分散的小额的贷款组合打包,并据之发行证券,从而发挥了纽带作用,提供了让若干企业共同融资的途径。
6.贷款证券化与不良资产的化解
不良资产问题一直是中国银行业的最大问题,并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下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沉重包袱和障碍。商业银行存在较高的不良资产,会直接导致银行资产流动性降低和清偿债务能力下降,影响银行的赢利能力和水平,同时侵蚀资本充足率,进而阻碍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进程。中国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s),开始大规模处置近1.4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截至2005年5月底,中国已累计处置银行不良资产7008亿元(不包含政策性债转股),其中近7O亿美元(约6OO亿元)的不良资产为国际投资者所购买。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有总额达1.8万亿元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需要在未来几年里处置。而且据专家估计,未来三年中国还有约1320~3520亿元新增的银行不良资产将逐渐显现出来。如此庞大的不良资产如果没有规范的可延续性的方式来化解,将会给中国银行业留下巨大隐患。各国的经验与教训表明,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式,在美国对于储贷机构不良资产,美国清产信托公司采取直接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理;在日本也有把坏账贷款销售给合作银行信贷购买公司的做法。1998年7月日本设立过渡银行以化解高达100万亿日元的不良贷款,因此对于贷款证券化的研究或许会给我们以启示。
7.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增强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已经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为此,我国商业银行正在积极进行改革,工行、中行、建行已经成功在A股或H股上市。笔者认为,上市只能说是商业银行改革成功的市场表现,而银行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才应是商业银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可以很好地改善银行的治理结构,控制信贷风险。
从以上几方面看,资产证券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丰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应对我国金融领域全面开放后来自外资银行的挑战和全球性的金融风险。
六、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并已有初步尝试。但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准备还是实际操作经验,都还十分欠缺,在社会环境、制度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国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加以注意。
1.评级成本问题
我国国内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的信用评级并不高,而较低的信用评级也就意味着较高的融资成本,同时,为评级而聘请国际专家所需成本也比较高。所以,从商业角度考虑,我国现阶段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不适宜广泛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实施。但随着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广泛开展,走出国门是必然趋势。因此,我国应加快信用体系及相关机制建设,提高企业及其资产信用等级,并加强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应对全球化后银行业的激烈竞争。
2.会计、税收、法律问题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这些方面涉及证券资产的合法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与各方参与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并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和结果。因此,我国应加快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关会计、税收、法律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应用。
3.风险问题
论文关键词 中小企业 资产证券化 融资 钱荒
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的统计数据,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近4000多万户,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GDP的贡献超过60%.然而,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由于其生产经营中,对资金的运筹安排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测性和波动性,企业资金需求会经常发生变化,融资难问题成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而这一企业界恒久的话题,在当前“钱荒”环境下更为严重,融资之渴亟待解决。
一、钱荒“背景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其目前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即内源融资比重过高,外源融资比重过低。融资途径上看,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调查数据表明,以银行信贷资金作为首要融资渠道的中小企业占比达到21.9%,其次为自有资金,占比为6.4%,而在外源融资中,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即直接融资仅占1.3%.由于信用体系没有形成,大量中小企业很难直接得到信贷支持,大量民间资金也没有直接投资渠道。中小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权益资金的来源极为有限,而且很难获得长期债务的支持。目前,随着银行业“钱荒”危机的到来,就中资商业银行来说,现实让其更加青睐向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放贷,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等其他渠道寻求资金。因此,通过发展创新型融资工具,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多样化融资途径,扩大融资规模。其中,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中小企业面对“钱荒”的正确选择。
二、小企业融资的新思路——资产证券化
银行业“钱荒”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较大,一是利率方面,同业市场利率走高影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导致实体经济更为脆弱;二是流动性方面,利率维持高位较长时间,会导致实体经济的流动性出现紊乱,可能会使实体经济流动性收缩力度较大,以至于资金链断裂。面对这个情况,中小企业应借此转化融资思路,发展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从而在整体上发展创新型融资工具,改善我国金融市场结构。
资产证券化为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提供了很好的解决途径。它的实质是原始权益人将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进行债务融资。通过把企业中的一部分资产以一定的结构安排进行重组,这些资产往往缺乏相应的流动性却能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在对这些资产进行收益要素和风险成分的分离后,用其中的一些优质要素进行担保,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发行证券,出售变现后以获得融资。
(一)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动因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新型的融资工具,是一个较低风险、较高回报的,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对于融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债务融资;对于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固定收益品种。在这种融资方式下,企业凭借其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融资,其信用水平则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所以,这种融资方式非常适合拥有优质资产但受限于自身的信用级别和融资渠道的中小企业。
对于融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融资虽然是以原始权益人的部分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进行融资,但是它是以资产的预期回报为导向,资金流直接依赖于对证券化资产的盈利能力的预测。同时,SPV并不是简单地以某个中小企业的资产的收益权作为证券发行融资,而是结合资产未来资金流的可靠性、稳定性和长久性,交易结构的有效性、严谨性和创新性的优势,与其他众多企业的资产进行充分的组合和风险的对冲后发行证券融资。所以,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并不重要。由此可见,即使资信度不高的中小企业,只要有优质的资产及其带来的稳定现金流,就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改善企业资产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企业运用和管理资本的能力,有效地降低融资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类创新产品能够满足要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资产抵押证券根据不同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以及投资期限、投资成熟度的要求和偏好的不同,结合标的资产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支付机制的变化,在稳定可靠的同时,它能够满足投资者的各种需求,相对于其他投资渠道选择性更强,风险更低,资金流动更自由。
(二)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作用1.增加企业财富。通过资产证券化平台及其工具,中小企业首先获得了许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销售机会,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在增长企业财富的同时降低了融资的风险和成本。其次,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到直接融资市场上,结合间接融资模式下金融中介对企业的熟悉以及直接融资模式下投融资行为的高效运作等方面优势,在两种融资模式之间构筑起一座桥梁相连,在当前条件下尽量满足中小企业较为迫切的融资需求。
2.降低成本。如果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资产出售给SPV的现金不分配给股东,企业可以用它来实现这部分的现金流的净现值为正的投资机会。因此,可以加强企业的资产证券化的价值和经理的表现之间的关系,增加企业利润,改进管理激励经理的投入,降低成本。
3.减损净资产限制。对比来看,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银行贷款要受银行授信额度的约束,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股票也要受到有关额度和市场条件的限制。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则突破了这些限制,企业的融资额度是直接根据证券化资产池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来确定。
4.确立公允市场价值。传统的融资方式中的中小企业一直处于劣势地位,扭曲了中小企业的市场价值的发现机制,而资产证券化正有利于引导建立起一个对中小企业的市场价值合理的发现机制。“钱荒”背景下,中小企业有着较低的信用评级基础,又缺乏有效的抵押或担保条件,传统融资方式会额外增加中小企业的风险补偿成本,如此让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加重,造成其未来的盈利能力透支。因此,通过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入到投融资行为更为成熟的全国性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提高信用评级。
综上所述,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中小企业进 行长期、大额筹资活动中,融资效益较高、综合成本较低、投资风险较小的筹资方式,对于其财富总量增加、信用评级提高具有较大的意义。
三、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难点和重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方式。《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的限制和融资需求的特殊性,试点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当中,中小企业贷款的数量和比例均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贷款较多为短期贷款,而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较长,所以资产证券化难度相对较大。同时,多数中小企业在制度建设和企业治理上不够完善,在材料准备和审核阶段存在较多问题。针对现实存在的难点,中小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一)努力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普遍不大,组织结构相对简单,管理方式较为单一,人员素质相对不高,产品或服务品种单一或较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容易处于劣势。所以,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是第一步。
规范财务组织和制度。首先,中小企业的管理层要积极吸收先进的企业文化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次,企业应重视财务管理的战略作用,金融管理部门要给予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再次,规范财务会计,重视会计人员服务能力和道德标准,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以满足多数投资者在企业财务信息的需求。
注重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该有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吸引企业SPV购买证券化资产。事实上,一些中小企业已经意识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战略意义,同时也十分重视形象宣传。在短期内,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不成比例的投资和收益。但是,企业形象战略是一个长期的投资回报,不能急功近利、操之过急。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意识,需要经过广泛而长期的努力,中国的中小企业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设立适合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SPV组建有政府背景的SPV.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由政府参与组建的SPV充当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的中介机构,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首先,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出台,宏观调控手段和自身影响力来实现SPV条件的满足;其次,建立政府支持的SPV有利于其改善或提高信誉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
设立信托型SPV.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下,信托机制是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有保障的方式。设立信托型SPV,充分利用其自身的天然优势,从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不是仅仅局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不过,从长远看,信托公司除了扮演受托人的同时,将来可以将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让其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信托贷款证券化,改善自身资产结构和流动性。